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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合同范文

2023-05-03

知識產權合同范文第1篇

甲方(需求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供貨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經過友好協商簽訂本合同,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一、購貨內容及單價:

1、產品:______________

,單價:_______

/方。

合同金額以收貨實際收到方量乘以單價為準;上述產品價款中已含稅費、裝費等。

二、質量要求:

1.規格要求:______________

數量

______________。

三、供貨方式:

1、乙方接到甲方要貨通知后2小時內將貨物裝于甲方運輸車上,如三次供貨不及時,扣除貨款違約金____萬元。

四、結算方式:

1、乙方憑收方單與甲方對帳,付款時乙方要向甲方出具正式稅務發票;

2、付款方式:現金或轉帳方式。甲方不能按時支付貨款,本合同自動終止。

五、驗收方式:

1、甲方根據行規制定具體驗收標準,并據此進行驗收與計量。

2、以甲方收方數量為準,但必須將雙方核實,乙方有權隨時對收方量進行抽查,如有異議,須經雙方協商解決。

3、每批貨物裝至甲方運輸車后,甲方進行抽檢后合格的,但在實際使用過程中,發現有不合格的產品(人為除外),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乙方應給予更換并承擔全部的違約責任。

六、合同變更解除

甲乙方中有一方出現違約責任,另一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追究由此造成的經濟責任。

七、違約責任

(一)乙方違約責任

1、乙方所交產品質量不符合規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應當按質論價;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應根據產品的具體情況,由乙方負責包換或退貨,因質量問題所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由乙方全部并承擔該次貨款20%的違約金。

2、乙方如不能按照甲方所通知的時間供貨,或者逾期交貨,逾期交貨的違約金為當次貨款的20%。

(二)甲方的違約責任

1、中途退貨,應向乙方償付退貨部分貨款10%的違約金。

2、逾期付款的,應按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出賣人償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八、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在取得有關機構證明以后,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九、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如發生糾紛,當事人雙方應當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合同執行期內,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貳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合同期限

本合同一式貳份,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章后生效。有效期從_____年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知識產權合同范文第2篇

電話:66552619 郵編:570000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注冊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郵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通過海南產權交易所公開掛牌程序,就甲方向乙方轉讓其擁有的 ??谑袊Q大道海韻椰莊別墅區11號C型房屋 相關事宜達成一致,簽訂本交易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如下: 第一條 定義與釋義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約定,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如下: 1.1 轉讓方,是指 ??谑腥細饧瘓F公司 (企業名稱),即甲方。 1.2 受讓方,是指 (企業名稱或自然人姓名),即乙方。

1.3 產交所,是指承擔產權交易的場所及其主體海南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1.4 產權交易標的:是指轉讓方所有或者依法有處分權的產權,也是本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

1.5 轉讓價款:本合同下甲方就轉讓所持有的產權自乙方獲得的對價。

1.6 評估基準日,指甲方委托具有合法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書》的基準日,指 2018 年 11 月 9 日。

1.7 保證金,指在本合同簽訂前,乙方按照甲方和產交所的要求,支付至產交所指定賬戶的、作為乙方提出受讓意向的擔保,并表明其資信狀況及履約能力的 萬元人民幣競買保證金或履約保證金。

1.8 產權交易服務費:是指產交所提供咨詢策劃、資料審核、項目掛牌、方案制定、組織交易、結算交割、成交鑒證及其他交易服務,向交易雙方應收取的費用,按《海南產權交易所交易服務收費標準》向交易雙方應收取的費用。

1.9 產權交易憑證:是指產交所就股權轉讓事項為產權交易各方出具的證明產權交易標的通過產權交易機構履行相關合法程序后達成交易結果的憑證。

1.10 貨幣:在本協議中,凡提及RMB或人民幣時均指中國法定貨幣,凡提及$或美元時均指美國法定貨幣。

1.11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條 轉讓標的

2.1 本合同轉讓標的為甲方所持有的 ??谑袊Q大道海韻椰莊別墅區11號C型房屋 (標的名稱)。

2.2 甲方權屬證明文件如下:

房屋座落: 海南省??谑旋埲A區國貿大道海韻椰莊別墅區; 建筑面積:419.28平方米;

房產證號:??谑蟹繖嘧C海房字第HK040084號。

2.3 標的資產經有資質的 海南海正資產評估事務所 評估,出具了以 2018 年 11 月 9 日為評估基準日的 海正評報字(2018)第007 號《資產評估報告》。

2.4 標的資產不存在上述《資產評估報告》中未予披露或遺漏的、可能影響評估結果,或對標的資產轉讓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任何事項。

2.5 甲乙雙方在甲方對上述標的資產享有所有權及《資產評估報告》評估結果的基礎上達成本合同各項條款。

2.6 轉讓標的于2017年3月15日起由楊來煥租賃使用,租賃期限至2022年3月14日屆滿,甲方已就本轉讓行為書面通知承租人。

2.7 轉讓標的上未設定任何形式的擔保,包括但不限于該標的資產存在抵押或任何影響標的資產轉讓的限制或義務。轉讓標的也未被任何司法或權力機關采取查封等強制性措施。

2.8 轉讓標的尚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如因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導致無法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雙方互不承擔責任。乙方對此已了解清楚。

2.9 乙方確認,乙方在簽訂房產買賣合同前已經實地考察過房產所處的小區、周邊、房產內部的具體狀況等一系列因素,乙方已經知悉購房相關的一切政策、法律等可能影響購房意愿和購房成交價的一系列因素,乙方是在綜合考慮過全部因素后確認以交易價格購買房產的。

第三條 轉讓的前提條件

3.1 甲方依法就本合同所涉及的標的資產已履行了資產評估、公司內部決策及報批等相關程序。

3.2 甲方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就本合同項下標的資產交易已在產交所完成公開信息披露和相應的交易程序。

3.3 乙方已詳細了解標的資產的轉讓信息,并同意按照甲方提出 3

的受讓條件受讓標的資產。

第四條 轉讓方式

本合同項下標的資產交易已于 年 月 日經產交所公開掛牌,掛牌期間產生 個意向受讓方,并于 年 月 日以網絡競價方式組織實施,乙方依法受讓本合同項下轉讓標的。

第五條 轉讓價款及支付 5.1 轉讓價格

根據公開掛牌結果(或公開競價結果),甲方將本合同項下轉讓標的以人民幣(大寫) 萬元〖即:人民幣(小寫) 萬元〗(以下簡稱轉讓價款)轉讓給乙方。

5.2 乙方按照甲方和產交所的要求支付的保證金,在本合同生效后折抵為轉讓價款的一部分。 5.3 計價貨幣

上述轉讓價款以人民幣作為計價單位。 5.4 轉讓價款支付方式

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除5.2款中保證金直接轉為本次產權交易部分價款外,乙方應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將其余的產權交易價款人民幣(大寫) 萬元[即:人民幣(小寫) 萬元]一次性支付至產交所指定銀行賬戶。

賬戶名稱: 海南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賬號: 2201021519200214669 第六條 轉讓標的交割事項

6.1 甲方應在乙方交納了全部轉讓價款后 10 個工作日內與乙方進行標的資產及相關權屬證明文件、技術資料的交接。

6.2 乙方獲得產交所出具的本合同項下的標的資產的產權交易憑證后 10 個工作日內,乙方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相關部門辦理標的 4

資產的變更登記手續,甲方應給予必要的協助與配合。

第七條 交易服務費用的承擔

7.1 本合同項下標的資產交易過程中所產生的交易服務費用,依照有關規定由甲、乙雙方各自承擔。

7.2 產權交易中涉及的稅費,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由甲、乙雙方各自承擔。 第八條 甲方的聲明與保證

8.1 甲方對本合同下的轉讓標的擁有合法和有效的處分權。 8.2 為簽訂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及產交所提交的各項證明文件及資料均為真實、準確、完整的,甲方對所提供材料與標的資產真實情況的一致性負責,并承擔因隱瞞、虛報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 8.3 簽訂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權、審批、公司內部決策等在內的一切手續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標的資產轉讓的前提條件均已滿足。

8.4 轉讓標的未設置任何可能影響產權轉讓的擔?;蛳拗?,或就轉讓標的上設置的可能影響標的資產轉讓的任何擔?;蛳拗?,甲方已取得有關權利人的同意或認可。

第九條 乙方的聲明與保證

9.1 乙方受讓本合同項下轉讓標的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并不違背中國境內的產業政策。

9.2 為簽訂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及產交所提交的各項證明文件及資料均為真實、完整的。

9.3 簽訂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權、審批、公司內部決策等在內的一切批準手續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受讓標的資產的前提條件均已滿足。

9.4 乙方須遵循“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乙方保證繼續履行甲 5

方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

9.5 乙方保證為中國境內合法續存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且須符合海南省房地產相關限購政策的要求。否則成交后如因限購不能辦理房產過戶需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0.1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無故提出終止合同,應按照本合同轉讓價款的 1 %向對方一次性支付違約金,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10.2 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期限支付轉讓價款的,應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違約金按照延遲支付期間應付價款的每日萬分之 壹 計算。逾期付款超過 10 日,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轉讓價款的 1 %承擔違約責任,并要求乙方承擔甲方因此造成的損失。

10.3 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交割轉讓標的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轉讓價款的 1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10.4 標的資產存在重大事項未披露或存在遺漏,對標的資產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響,或可能影響轉讓價格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轉讓價款的 1 %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管轄及爭議解決方式

11.1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11.2 本合同交易中的行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1.3 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均可向房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二條 通知條款

12.1 本合同所有的通知義務應當以書面方式傳真至對方或者以信件方式按照本合同列明的甲方或乙方的地址發出。 12.2 如以人手交遞,則在對方簽收時生效。

12.3 若以傳真方式發出,則在傳件人收到文件傳真完成報告時生效。

12.4 若以信件郵寄發出,則以郵局在信封面蓋收件印之日起三天后生效。

第十三條 其他

13.1 甲乙雙方對本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2 轉讓標的現狀為出租,承租人為楊來煥,租賃期限至2022年3月14日止。從甲乙雙方交接標的資產之日起租金由乙方收取。

13.3 本合同一式 伍 份,甲、乙雙方各執 貳 份,產交所留存壹份用于備案。

13.4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無正文)

轉讓方(甲方): 受讓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知識產權合同范文第3篇

現在的社會當中,采用合同這個概念,用合同這種形式,用得非常廣、非常濫。例如計劃生育也簽訂一個什么計劃生育的合同,還有什么責任承包,什么治安哪,什么綜合治理的責任制合同,有的地方還有什么反腐倡廉的責任制合同,這些關系雖然用了合同,叫什么什么合同,什么什么協議,但是它的本質不是債權債務關系,不是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因此也不適用合同法。

我國《合同法》第2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人)、法人(單位闡述開法人與法定代表人的區別)、其他組織之間(闡述)設立、變更、終止(三種合同行為)民事權利義務(合同內容)關系的協議。一句簡短的話把什么是合同的所有問題都說明白了,有主體、有合同行為、有合同內容。例外的是婚姻、收養、監護不適用合同法(也可以簽合同但受特別法的約束)

2、什么叫其他組織,其他組織是相對于法人來說的,因為法人本身就是一個組織。一個組織體,取得了法人的資格,它就叫法人,例如公司法人、企業法人等等。同樣是一個組織體,它沒有取得法人資格,沒有辦理法人登記,這個組織體在這里就叫作其他組織。這個其他組織,它首先要有一個組織體,還要有一定的經費、財產,還要選擇一個負責人來對外簽訂合同、履行合同。這樣的組織體可以在法院起訴應訴,這樣的組織體就是平時所說的非法人組織、非法人團體。所謂非法人組織、非法人團體,就是說沒有法人資格的組織、團體其他組織又分為其他經濟組織和其他非經濟組織。其他經濟組織最典型的就是合伙企業、合伙組織,還有聯營企業。那個聯營企業沒有取得法人資格的,它也就屬于其他經濟組織。還有一個公司下面的分支機構,沒有取得法人資格,它也就是一個其他經濟組織。其他非經濟組織,我們舉例來說,我們日常生活中的什么學會、協會,有的學會、協會在民政部門辦理了法人登記,它就成了一個社會團體法人;如果它沒有辦理法人登記,那就成了這里的其他非經濟組織。因為它不是為了賺錢,不是為了營利,因此它就叫其他非經濟組織。這樣的組織也可以簽訂合同、履行合同,也可以起訴應訴。最后要說明的事,這里所說的其他經濟組織和法人的區別在什么地方。它們的區別僅僅在于,如果作為其他組織,它自己的財產不能夠清償債務,自己的財產不足以承擔責任,我們的法院就會把它一個合伙企業,自己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并不就此罷休,我們的法庭還要讓它的合伙人都來承擔責任。這一點和法人是不同的,法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最后破產就完了,并不找它的那些股東。其他組織,還要找它的成員,如果是企業的分支機構,在起訴應訴當中,我們當然把你作為一個原告或者一個被告,你自己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不足以承擔責任,這個時候就不行,我們就要變更一下,我們就要把你的上級,把那個法人,或者叫公司或者叫總公司請到法庭上來,讓它來充當被告,讓它來承擔責任。當然話又說回來,如果這樣的分支機構它自己的財產足以清償債務,那也就算了,也就讓它承擔責任,它的財產夠了,就不必要找它的上級。一個合伙企業自己的財產足以承擔債務,足以承擔責任,也就不必要找它的成員、它的合伙人。

3、合同的基本原則

第一、合同雙方地位平等原則。第

二、合同自由原則。(1)簽與不簽的自由(2)和誰簽的自由(3)約定合同內容的自由(4)變更解除合同的自由(協商)(5)選擇違約責任的自由 上述的所有自由都必須在法律的前提下。第三個原則是誠實信用原則,這個原則的對立面就是欺詐,不僅是合同原則也是我門做生意搞經營,同時也是做人的原則。第四個原

則是鼓勵交易原則,這個大原則雖然沒在合同法上明確的作出說明,但貫穿與合同法立法本意之中,合同法制定的目的就是保護交易的安全性,在保護的同時也大力提倡我們進行交易,對一些看似無效、手續不完備的合同有時候也認同效力,這一點在合同法解釋一中很好的體現出來。

4、合同法的零碎集錦

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使用,以前的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全部廢止,統一與新合同法之中代位權、與撤消權解釋。一般合同時效是2年,技術進出口合同是4年。撤消權(合同撤消權、轉移財產的撤消權)的行使1年,5年為其除訴期間。

5、簽訂合同時注意的幾個問題

(1)合同簽訂時應審查的問題

A、合同主體的問題,就是你在和誰簽合同,他究竟有沒有資格和你簽合同。這是我們簽合同時必須審查的問題。在現實的交易行為中,經常出現一些合同主體不適格的合同,比如說明明是和單位簽定的合同,但確沒有單位的合同專用章,只有業務人員簽字,明明是和A公司簽訂的合同卻由B公司蓋章,明明是和總公司簽的合同卻只有部門或分公司的章,這就給將來糾紛埋下了隱患。這里我對大家簽合同時提出要求,一定要看清你和誰交易,是單位還是個人,單位的話必須要他加蓋單位的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實在不行財務印章也可以,千萬不能只有個人簽字。另外,分公司一般是沒有法人資格的,其民事行為必須有總公司的授權,替別人簽合同的最好附帶委托書。如果真是個人簽的,也要想辦法收集一些個人是對方業務員或負責人的證據,比如說工作證的復印件等,到時候也可以按表見代理走。合同的形式問題,書面、口頭。不建議使用口頭合同,即使關系在好的客戶也要使用書面合同,當時口頭可以事后補書面。書面的形式有、合同書(通常)、信件、電子郵件(不好取證據)、電報、傳真等。建議要事后簽定確認書,對一些傳真和電子數據加以確認。

6、合同的主要條款有那些?

(1)合同雙方的名稱住所,要與印章一致;(2)交易的標的、數量、質量(重點約定)、價款等約定,越詳細越好,別怕麻煩,對我們不利或我們做不到的則越含糊越好(3)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4)違約責任(5)爭議解決方式(仲裁和訴訟)有的需要刻意約定,有的則不需要,因為按照法律規定不用約定就是我們這里管轄的(比如加工承攬合同或合同履行地在我們這邊的合同)避免合同無效、可撤消變更,無效合同的原因,(1)欺詐、脅迫且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3)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4)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因合同無效可能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7、那些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2)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8、可撤消變更的合同有那些?

(1)因重大誤解;(2)訂合同的時候顯失公平,撤消權要在1年內行使。

9、要約與承諾的問題?

為什么講這個問題呢,因為在我們簽訂合同中經常用到,可能我們用的時候也沒意識到自己是在要約或在承諾。要約就是向別人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別人一旦承諾,合同就成立了,比如訂貨單、懸賞廣告。這里還要談到了概念,要約邀請,就是希望別人發出要約的行為,比如說招標公告、商店里的標價等。要約與承諾經常發生在我們用傳真和電子郵件進行討價還價的過程中,要約與承諾也受法律的約束,并不是你想說就說,想否定就否定的,要約到達對方就生效,要想撤回必須在撤回通知比要約先到或同時到,也可以撤消,撤消的通知必須在對方的承諾通知到達前。也有一些不能撤消的要約,

(1)給了人家承諾期限或明確表示要約不能撤的(2)承諾人為履行承諾做了準備并有理由相信你不會在撤消要約的。承諾的規定和要約也差不多,但要注意的是承諾必須是對要約的,不能在討價還價,否則變成新要約。

10、定金與預付款、違約金的區別及怎樣使用對自己有利?

(案例),擔保法規定了定金罰則,不完全履行的情況下,應按未履行合同部分的標的的價格或者報酬,適用定金罰則。定金只能占價格總款的20%。定金罰則不能與違約金的支付同時適用。違約金數額調整的問題,延遲的不能調,相對實際損失。

11、履行合同中注意的問題、履行過程中的原則和手續?

(1)嚴格按合同約定履行,不要輕易按對方的口頭通知和說明履行的條件;

(2)合同履行的變更和補充必須嚴格達成書面的補充協議或取得對方的書面說明

(3)必須建立完善的合同履行體系,目的是取得履行的證據。比如蓋章的書面交付證明,交付的時間證明,履行費用的書面證明等。

(4)注意收集保存交易記錄和證據,電話、傳真、特快

12、合同的變更、解除和轉讓?

法定和約定兩種方式。雙方協商一致變更和解除合同的問題和程序大家很清楚。法定的變更前面講過,必須經過法院或仲裁。重點要強調的是,合同約定的單方解除條件成就時解除程序和法定的解除程序。法定解除條件(1)不可抗力實現不了目的(2)對方在履行期間不履行主要義務(3)遲延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的(4)遲延履行或違約,致使實現不了合同目的的。合同轉讓,債權轉讓與債務轉讓

14、約定不明時在合同履行中的運用

對一些履行細節約定不名的,可以重新約定,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質量按國家或行業標準或通常的或符合合同目的的標準;價格按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履行地不明確的,給錢的在接錢方,不動產在不動產所在地,其他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期限不名可以隨時履

行但應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費用不明的由履行義務一方承擔。遲延履行政府定價或指導價格,價格變化時的處理,誰逾期對誰不利。逾期交貨和提貨。

15、提存的運用

使用條件1無理由拒絕接受貨物2下落不明3死亡或喪失民事權利后未確定權利義務乘須人的。提存后必須履行通知義務。5年內不領歸國家。

16、幾種抗辯權的行使

(1)同時履行抗辯權(案例)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即我們通常所說的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但有兩個條件,一是基于同一合同所產生的兩項債務,二是兩項債務之間要有對價關系,如上海某公司發往長沙某公司60多萬元的電腦設備,因設備包裝拆開過,長沙公司不要貨,要求退17萬元預付款。后來雙方因誰應先退貨或先退款爭執不下,產生糾紛,這里就有一個對價問題。

(2)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此抗辯權也是基于同一合同產生的有對價關系的兩項債務,并且先履行一方沒有履行主要義務。如果先履行一方交了設備,但沒有交說明書,后履行一方以此為由不付款,那就是違約。

(3)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履行,具體情形為:第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第

二、轉移資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第

三、喪失商業信譽;第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中止履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代位權。它是指債權人代替債務人行使債務人的到期債權。主要是為了解決三角債務問題。代位權成立的條件為:第

一、債務人享有到期債權;第

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對債權人造成了損害;第

三、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如勞動報酬、退休金、人身傷害賠償等

17、合同履行完畢后注意的問題?

建立完整的客戶資料,合同原件,履行證明、變更證明、驗收證明等。要盡一切可能保存合同從訂立到履行過程中的全部原始資料,建立專門的檔案。

18、貨款催收與及時訴訟?

注意對方的財產狀況,注意欠款的時間、注意代位權與撤消權的行駛,注意加入破產分配。運用對帳單,律師函等手段催帳,及時起訴誰先起訴對誰有利,質量有爭議的讓對方先用貨。

民事訴訟的時效為兩年,但出售質量不合格產品未聲明,延誤拒付租金,寄存的財物被丟失、毀損,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時效為一年,時效計算開始的時間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開始。訴訟時效在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而中止,因提起訴訟或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19、民事訴訟的管轄

(1)、級別管轄

(2)、地域管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履行地依約定,如合同約定了履行地或交貨地。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或者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雙方又不在約定地及口頭協議,都不以履行地為管轄地。

(3)協議管轄,當事人可協議約定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定地,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

(4)專屬管轄,第

一、不動產案件,第

二、港口作業案件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第

知識產權合同范文第4篇

摘 要: 文章闡述了業主方在工程項目管理中,如何預防索賠事件的發生,并積極實施反索賠,有效地控制工程造價,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業主方 索賠與反索賠 預防及控制

工程索賠是建筑工程管理和建筑經濟活動中承發包雙方之間經常發生的管理業務。在以往的建設工程中,由于長遠經濟利益和人情關系的雙重顧慮,施工單位往往不愿意也不敢索賠,工程索賠是相當少的,這樣也造成了建設方對處理工程索賠缺乏必要的經驗。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建筑市場迅速與國際慣例接軌,尤其在當今國內外工程承包低報價盛行的激烈競爭條件下,作為一個建設項目的甲乙雙方,都必須盡快適應市場經濟的需求,把工程索賠管理工作作為開展企業經營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培養和造就一批具備強烈的索賠和反索賠意識、過硬的專業技能、豐富的合同法律知識的管理人員和專家。正確處理索賠,有效地控制工程造價,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實現企業利潤的最大化。

一、工程索賠

(一)索賠的概念

索賠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根據法律、合同規定及慣例,當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而遭受損失時,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給予賠償或補償要求的行為。索賠具有三個基本特征:其一,索賠是雙向的,不僅承包人可以向發包人索賠,發包人同樣也可以向承包人索賠。在實際工作中,發包人向承包人索賠發生的頻率相對較低,且處理方便,工程實踐中大量發生的、處理比較困難的是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的索賠。其次,只有實際發生了經濟損失或權利損害,一方才能向對方索賠。經濟損失是指因對方因素造成合同外的額外開支,如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管理費等額外開支;權利損害是指雖然沒有直接經濟上的損失,但造成了一方權利上的損害,如因惡劣氣候條件對工程進度的不利影響,承包人有權要求工期延長等。再次,索賠是一種未經對方確認的單方行為,其對對方尚未形成約束力,這種索賠要求能否得到最終實現,必須通過確認(如雙方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后才能定奪。目前在我國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普遍存在的現象是承包人進行的施工索賠;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針對由于承包商履約中的違約責任進行的反索賠及針對承包人的索賠進行分析、評審和修正的反索賠。

(二)索賠事件的起因

1.業主違約。業主沒有按合同規定的要求交付設計資料、圖紙;未按合同規定的日期交付施工場地,提供道路、水電等施工條件,使承包商的施工人員和設備不能進場,或進場后不能正常開展工作,出現人員窩工、停工和機械閑置;沒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數量支付工程款;供應材料、設備不及時或不合格等。

2.不利的自然條件與人為障礙引起的索賠。不利的自然條件是指施工中遭遇到的實際自然條件比招標文件中所描述的更為困難和惡劣,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無法預測的。如承包商遇到了現場氣候條件以外的外界障礙或條件,或遇到了圖紙上并未說明的地下構筑物或文物,施工單位可提出工期延長和成本補償。

3.設計變更引起的索賠。由于工程項目建設周期長,工程受地形、地質、水文、氣象等自然條件變化和技術、經濟環境變化的影響,可能導致項目施工時實際情況與招投標時相比發生變化,故工程施工中經常發生設計變更。由于承包商的報價是以原招標文件和設計圖紙為基礎計算的,根據合同條款,施工圖紙中改變任何工作的數量和性質,或改變了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程序或施工方案,導致承包商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超過或少于工程量表中所列工程量的15%以上,則允許對有效合同價進行調整;在施工過程中,監理工程師指令增加新的工作、改換建筑材料、暫?;蚣铀偈┕さ纫鹦碌氖┕べM用或需要延長工期,承包商可就此提出索賠要求。

4.工期延期的費用索賠。工期延期的索賠通常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承包商要求延長工期;二是承包商要求償付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導致工程延期而造成的損失。如特殊惡劣氣候等原因承包商可以要求延長工期,但不能要求費用補償;也有些延誤時間并不影響關鍵路線的施工,承包商可能得不到延長工期的承諾;有時工期或費用兩種索賠可能同時存在,如業主未按合同要求按時提供設計圖紙、施工現場等。

5.加速施工引起的索賠。當工程項目計劃進度受到干擾,導致項目不能按時竣工,會影 響總目標工期的實現。業主通過分析認為,工程的推遲完工將會給自己帶來重大的經濟損失或不利的政治影響,則可發布加速施工指令,要求承包商投入更多資源來完成該工程項目,確??偰繕斯て诘膶崿F,這必然導致承包商工程成本的增加,引起承包商的索賠。

6.業主不正當地終止工程而引起的索賠。由于業主不正當地終止工程,承包商有權要求補償損失,其數額是承包商在被終止工程中的人工、材料、機械設備的全部支出以及各項管理費用、保險費、貸款利息、保函費用的支出(減去已結算的工程款),并有權要求賠償其盈利損失。

7.風險引起的索賠。包括合同風險、經濟風險、不可抗力等。合同風險指合同文件的缺陷潛在著索賠機會,如合同條款規定用語不夠準確;相互間存在著矛盾等。經濟風險指由于貨幣貶值、物價上漲造成人工費和材料費增長,引起工程成本的增加;政策法令的變化及匯率變化等。不可抗力指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極端惡劣的氣候、洪水及戰爭、動亂等,使工程中斷或合同終止引起索賠。

(三)加強索賠管理,預防索賠事件的發生

1.建設工程項目的前期準備工作。(1)勘測階段。建設工程項目有其固定性、單件性,且具有一定的約束條件,大多依附于土地,故對如地下水、地質斷層、溶洞、沉陷等各種地質資料的勘測至關重要??睖y基礎資料的準確與否直接影響到設計計算數據,影響工程選址、結構選型及地基處理等,進而直接影響工程造價。因此對勘測階段的勘測成果,一般發包方保留對承包方(勘測單位)提出索賠的要求,待施工過程中對勘測資料的準確性進行驗證后,再決定是否進行索賠。(2)設計階段。設計變更引起費用增加,是承包方提出索賠的重要理由,而引起設計變更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其中的設計缺陷是指因設計單位本身原因造成設計不合理,需要修改設計,進而造成工程造價增加,這是設計變更的主要原因之一。故業主應確保施工招標圖紙的質量,從而減少因工程設計錯誤引起設計變更導致承包商提出的施工合同索賠。此外,業主對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圖紙后附帶的參考資料的表述也應力求做到客觀準確,以減少施工期間因“不利的實物障礙或自然條件”導致承包商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索賠。(3)招標階段。無論是建設單位自行組織招標還是委托代理機構招標,招標人必須具備豐富的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經驗和建設工程管理經驗,熟悉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文件的整個編制過程,這是業主預防承包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索賠的首要環節。在招標前,要根據招標項目準備工作的完成情況及項目所處的內、外部環境,考慮合同形式。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最好采用 固定價格合同,以減少建設方風險。在采用可調價合同時,要明確追加調整合同價款確定的依據和方法,為以后合同履行過程中進行工程款結算和處理索賠與反索賠提供合同依據和法律保障。

2.工程施工前的準備工作。(1)按合同條款的規定使施工現場具備施工條件。取得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規定的應由業主辦理的各種法律上的許可;檢查工程地點的交通條件、三通一平、供水供電是否滿足施工需要;確定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保證數據真實、位置準確,及時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向承包商提供現場進入和占用權。(2)及時組織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組織各方專業技術人員熟悉圖紙,充分了解擬施工的工程特點、設計意圖和工藝與質量要求,同時也及時發現圖紙中存在的問題,把設計中的質量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之中。對于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向設計單位反映并督促其盡快出具設計變更,整理好圖紙會審紀要并保證其準確和完整。(3)審查施工單位報送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的審查主要包括:施工程序的安排;施工機械設備的選擇;主要項目的施工方法,其中主要項目的施工方法是施工方案的核心。合理的施工方法應當是: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突出“質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則,經濟合理。為確保工期目標能夠得到順利實現,在施工過程中,監理工程師以承包單位提交的,經自己審核確認后的施工進度計劃為依據來控制工程進度,決定是否批準工程延期。

3.施工過程管理的關鍵環節。(1)嚴格控制工程變更。業主或監理工程師要嚴格控制工程變更指令的簽發,施工中承包人未得到工程師的同意不允許對工程設計隨意變更,否則承包人將承擔費用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若工程變更是由非承包商原因引起的,則承包人可提出變更涉及的追加合同價款要求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后相應調整合同價款,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這就要求業主或監理工程師事先對引起工程變更原因進行分析,采取預控措施,有效減少工程變更事件的發生。(2)按時支付工程款。拖欠工程款除了會引起承包商對工程款及其利息的索賠外,還會造成承包商流動資金困難,或者導致承包商依據施工合同暫停施工或放慢施工速度甚至終止施工合同的情況發生等,由此會帶來一系列的合同糾紛。因此,業主一定要注意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有關工程款支付的條款規定,特別注意相關條款中的時間限制規定,避免此類索賠事項的發生。(3)不干擾承包商的施工進度。業主不可隨意指示承包商改變作業順序,不能由于業主負責的原因造成承包商的進度延誤。因此,為了減少承包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索賠,業主要盡量提供施工條件,尤其是要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規定認真履行業主的各項義務,使承包商能夠按照批準的進度計劃施工。(4)加強現場文件、資料的收集、管理工作。證據資料是承 包商索賠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而業主方收集、管理施工現場各種文件、資料、記錄,并確保其完整性和真實性,可能是今后用來說明某項索賠或索賠中的某部分應由承包人自己負責的重要依據。如對惡劣天氣、停水停電、現場施工條件的提交時間的記錄;各種檢驗、檢測報告及工程隱蔽驗收記錄;對涉及工程變更的信函,要準確記載收發日期,做好簽收記錄;對于施工協調會等會議紀要,注意記錄準確,措辭恰當,避免導致索賠的隱藏文字。

二、工程反索賠

(一)對承包商履約中的違約責任進行索賠

1.工期延誤索賠。由于承包商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誤,業主可要求其支付延期竣工違約金,一般要考慮的因素有:業主盈利損失;工程拖期引起的貸款利息增加;工程拖期引起的附加監理費;由于工程拖期不能使用,繼續租用原建筑物或租用其他建筑物的租賃費。

2.質量不滿足合同要求索賠。當承包商的施工質量不符合合同的要求,或使用的設備和材料不符合合同的規定,或在缺陷責任期未滿前未完成應負責修補的工程時,業主可據此向承包商索賠,并有權雇傭他人來完成工作,發生的費用由承包商承擔。

3.承包商不履行的保險費用索賠。如果承包商未能按照合同條款指定的項目投保,并保證保險有效,業主可以投保并保證保險有效,業主所支付的必要的保險費可在應付給承包商的款項中扣回。

4.對超額利潤的索賠。如果工程量增加很多(超過有效合同價的15%),使承包商在不增加任何固定成本的情況下,預期收入增大,或由于法規的變化導致實際施工成本降低,產生了超額利潤,應調整合同價格,收回部分超額利潤。

5.對指定分包商的付款索賠。在承包商未能提供已向指定分包商付款的合理證明時,業主可以直接按照監理工程師的證明書,將承包商未付給指定分包商的所有款項(扣除保留金)付給這個分包商,并從應付給承包商的任何款項中如數扣回。

6.業主合理終止合同或承包商不正當地放棄工程的索賠。如果業主合理地終止承包商的承包,或者承包商不合理放棄工程,則業主有權從承包商手中收回由新的承包商完成工程所需的工程款與原合同未付部分的差額。

(二)對承包商提出的索賠要求進行評審、反駁與修正

1.此項索賠是否具有合同依據、索賠理由是否充分、程序是否恰當。具體來說,與合同對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總工期延誤;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延誤的原因,按合同約定不屬于承包人應承擔的責任;承包人按合同規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賠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以上是索賠得以成立的先決條件。

2.在索賠事件初發時承包商是否采取了控制措施。按國際慣例,凡遇偶然事故發生影響工程施工時,承包商有責任采取力所能及的一切措施,防止事態擴大,盡力挽回損失。如確有事實證明承包商在當時未采取任何措施,業主可拒絕其補償損失的要求。

3.認真核定索賠工期、款額,肯定其合理的索賠要求,反駁、修正其不合理的要求,使之更加合理、準確。如確定工期索賠,要看被延誤的工作是否處于施工進度計劃關鍵線路上的施工內容,只有位于關鍵線路上的工作內容的滯后,才會影響到竣工日期。在審核停工損失中,不應以計日工費計算,通常采取人工單價乘以折算系數計算;停駛的機械費補償,應按機械折舊費或設備租賃費計算,不應包括運轉操作費用。再如施工期間遭遇不可抗力,對承包方的人員傷亡、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不予補償,但延誤的工期可相應順延。

三、結語

索賠與反索賠是利用經濟杠桿進行項目管理的有效手段,直接關系著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的經濟利益。這項工作的健康開展,有助于雙方加強內部管理,嚴格履行合同。作為業主方及監理工程師,應增強反索賠意識,把索賠與反索賠管理工作貫穿于工程建設全過程。正確地理解合同規定,善于預見、發現問題,及時加以防范,并妥善解決問題,就可以使索賠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即使發生索賠事件,也可將索賠的額度控制在最低限度,力求實現工程建設項目投資效益最大化。

參考文獻:

1.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全國監理工程師培訓考試教材.知識產權出版社,2003

2.建設工程投資控制.全國監理工程師培訓考試教材.知識產權出版社,2003

3.馬任重.建筑工程索賠.建筑,2002

4.李琳,胡志強.工程項目施工索賠與反索賠的管理.經濟師,2005

5.喬興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索賠預防措施綜合研究.重慶建筑,2005

(作者單位:南通紡織職業技術學院 江蘇南通 226007)

(責編:呂尚)

知識產權合同范文第5篇

《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知情權以及告知義務。其中,對于勞動者的知情權規定說,在招用勞動者時,用人單位應告知工作內容、工作條件以及勞動者要求知道的內容。

那么,是否就是說,勞動者問什么,用人單位就得告訴什么呢?萬一勞動者問公司的商業秘密,也必須得告知嗎?

【回復】

不是,任何權利都是有界限的?!秳趧雍贤ā芬幎ǖ帽容^明確,勞動者擁有知情權的,僅僅是針對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幾個方面,雖然最后加了一個“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但是這個“其他情況”肯定不是無限制的,比如: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勞動者就沒有知情權,至少是在招用時沒有知情權,否則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就不可能得到保障了。

任何權利都不是無限制的,這是法律的一個基本原則。因此,《勞動合同法》第八條的規定并不意味著勞動者問什么,用人單位就得告訴什么。

【問題二】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一般情況下公司是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那么,在什么特殊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呢? 【回復】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解除勞動合同方面并沒有任何區別。二者的區別是在勞動合同的終止方面,即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到期終止,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存在到期終止的情形。這是就勞動合同方面,二者存在的唯一區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這些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適用于“勞動者”,并未限制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同時,依據這些條款解除的是“勞動合同”,而不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該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此,前述幾個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同樣適用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問題三】

我公司因業務特殊,采取的是每天四班輪換的工作制度,每一班的工作人員工作6小時,每周工作六天?,F在有一名員工決定辭職,同時向公司提出了要求支付每周六加班的工資。我們覺得工時制度并沒有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同時還保證了員工每周休息一日,因此這些員工周六上班應該不屬于加班。

我們的理解正確嗎?是否要向該員工支付加班費?

【回復】

貴公司的員工,雖然每周工作六天,但是每天工作的時間只有6小時,每周的工作時間僅為36小時,并不超過40小時,同時公司保證了員工每周有一個休息日。因此,根據勞動法、國務院的法規,貴公司的做法是不違法的,貴公司無需向該員工支付加班費。

【問題四】

我公司于2001年與夏某簽訂了勞動合同,在合同中約定夏某從事精加工工作,按計件制計發工資,沒有底薪、沒有加班費。合同履行過程中,每個月夏某的工資不會低于1800元,每星期有一個休息日。近日,由于該員工嚴重違紀,我司依據公司規章制度將其辭退。然而,夏某在辦理退工手續時,提出自己存在加班行為,要求公司支付其加班費。但是公司覺得按照合同中的約定,夏某是按計件制計發工資的,因此應該不存在加班費問題。而且目前所有的夏某的考勤記錄已經丟失了。

計件工作制有加班費的問題嗎?我公司該如何處理這個問題?

【回復】

我們首先應該糾正一個認識上的錯誤,就是計件工時制不存在加班費。其實計件工時制也是存在加班費問題的。

一般情況下計件工時制不存在加班加點問題,但應注意幾個問題:

一、要在參照標準工時確定某崗位上平均熟練程度的勞動者的標準工資的前提下,合理確定計件的數量標準和報酬標準;

二、實行計件工作制的單位,若因生產需要要求職工在完成標準定額的前提下繼續工作,并且這些工作是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的工作時間內完成的,則應按計件報酬150%的標準支付額外計件報酬;

三、職工在休息日工作,而單位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計件報酬的200%支付工資;

四、職工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用人單位應按計件報酬300%的標準支付加班費。

具體到貴公司的問題,首先,貴公司與夏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沒有加班費”這條規定是無效的。其次,貴公司必須提供有關與夏某約定的計件定額、員工每月計件額的結算等文件作為證據,以證明該員工是否有加班行為。由于貴公司所有考勤記錄已經丟失,因此若提供不了上述證據,那么貴公司將面臨比較大的法律風險。

【問題五】

我公司有一名員工,是我公司的技術骨干,因此公司給了該員工比較高的薪水待遇,期望能夠留住他。然而,最近該員工卻向公司提交了辭職報告,這讓我們公司很為難。因為他的離開對我公司來說是一種無形的損失。經過公司管理層商量,決定不批準他的辭職報告。然而,該員工卻說他提交的是辭職報告,屬于勞動者單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這不同于辭職申請,因此公司沒有批準權。

對于員工的辭職,企業到底有沒有批準權?

【回復】

勞動合同的解除遵循的是法定原則?!秳趧雍贤ā返谌邨l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梢?,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只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了,并不需要用人單位的同意。

實務中,由于很多員工提出辭職時,都是向用人單位提交的辭職申請,這樣就使得這一行為的性質變得很模糊,這個申請究竟是員工跟企業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呢,還是書面通知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呢?這存在著爭議。而大多數企業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都選擇了前一個理解。即辭職申請是員工向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申請,如果用人單位不批準這個申請,就是雙方無法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那么在出現其他法定事由之前,這個勞動關系還是有效存在的。久而久之,企業就誤認為員工提出辭職必須得經過企業的同意批準,否則就不能辭職。

從貴公司的問題來看,這名員工提出的辭職報告其實就是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并沒有批準權。在該員工提交辭職報告滿三十日起,從法律上來講,公司與該員工的勞動關系就算解除了。除非在這三十日內該員工撤回他的辭職報告。

【問題六】

本公司是外資企業,收購了另一家合資公司,本公司要求員工將原來的勞動合同變更為以本公司為主體的勞動合同。

但許多員工的改簽合同工作受阻。他們認為兼并重組是企業的行為,非勞動者行為,其勞動合同的變化是由企業一方造成的。勞動者擔心,所面對的企業股權發生變化,企業名稱改變則意味著企業的主體發生變化,將來管理發生變化。

為此給職工利益造成損害怎么辦?請問,員工不同意重簽勞動合同,怎么辦?

【回復】

企業兼并,是指一個企業購買其他企業的產權,使其他企業失去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的一種行為?!秳趧雍贤ā返谌龡l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因此,關于對被兼并方企業職工的安置,原則上由兼并方企業接收,在確定資產轉讓價格時必須考慮這一因素。國家要求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的配套實施,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被兼并方企業職工的原勞動合同主要內容不變,就能夠基本上保證職工利益不受侵犯。所以,貴公司應加強宣傳,取得他們的理解。說明若不重簽,社保將無法辦理。

在重新簽合同時,將原合同轉為新合同,基本上除變更主體名稱之外,其他約定都不改變的情況下,原企業無需給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是企業與職工解除合同,除嚴重違紀之外,則需要給員工經濟補償。勞動者只是因為企業兼并、變更名稱的原因要求解除合同的,企業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如果有特殊約定可以從其約定。

【問題七】

我公司部分高層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簽訂,公司大老板要求親自簽名,但他本人不是公司的法人代表。

如果他直接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合法有效嗎?如果不行有什么方法可以解決呢?如果他簽名生效,那么法人代表簽名是否依然也同樣有效呢?

【回復】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生效要件中包括勞資雙方的簽字或蓋章。而作為單位一方,更多的是要看其在勞動合同中的蓋章,因此,只要有公司的蓋章,誰在上面簽的字并不重要。如果沒有蓋章,法人代表的簽字才顯得比較重要。

因此,您公司大老板要簽字是可行的,當然前提是有公司的蓋章。如果沒有公司蓋章,原則上應當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簽字,如果大老板一定要簽字的話,就需要公司的授權委托書了。

【問題八】

我公司規模較小,沒有成立工會,那么公司在規章制度建立方面,是成立職工代表大會好,還是讓所有員工參與修訂制度好?怎么操作方便?如果員工或職工代表提出公司無法滿足的要求,公司怎么辦?

【回復】

從《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來看,要使規章制度合法有效,必須經過民主程序,即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員工討論,并經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平等協商確定。如果貴公司規模確實很小,那么讓所有員工參與修訂會比較好;但如果貴公司規模并非很小,那么還是成立職工代表大會比較好。

如果在修訂制度的過程中,公司與職工方無法達成一致,就某些條款無法協商確定,那么該制度就無法公布實施,原有的舊制度就應當繼續執行。

因此,建議在制度協商確定的過程中,可以將雙方已經達成一致的條款先行確定,并公布執行;對于無法達成一致的條款,可留待進一步討論、修改,直至雙方能夠達成一致。

【問題九】

我公司是一家廣告公司,徐某去年入職我公司,我公司與他簽訂了一份為期兩年的合同,其中約定徐某從事市場營銷工作。同時,為了激勵從事市場營銷的員工,我公司在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了“末位淘汰”制度?,F在徐某第一年的工作期限即將到期,在這一年里,根據考核結果徐某確實屬于“末位淘汰”范圍。因此我公司書面通知徐某,他已經被淘汰,公司將在一個月以后正式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然而徐某在接到辭退通知后表示不服,認為我公司的“末位淘汰”制度不合法。

我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嗎?這類情況該怎么處理才是合法的?

【回復】

有的用人單位認為,其與勞動者的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末位”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之一,因此“末位淘汰”是有理有據的。但是,解除勞動關系必須找到法律依據,法定依據中包括嚴重違紀、不勝任崗位等八條,而且沒有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末位淘汰”中的考核末位員工不符合其中任何一條。如果直接以“末位淘汰”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不但無法解除勞動合同,同時企業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也有的用人單位認為,“末位淘汰”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因“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勞動合同。這些用人單位混淆了兩個概念,即末位與不能勝任。末位僅僅是一種因為用人單位實行考核排名才會出現的情況,而不能勝任則是因為勞動者的技能不夠導致的,二者是不一致的。在若干勞動者的競爭中,可能這些人都勝任工作,但肯定會有一個人處在末位;也可能這些人都不勝任工作,那么即使是處在首位的人,也是不符合工作要求的。因此,我們不能以“不勝任工作”的合法來為“末位淘汰”的違法做掩蓋,否則會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風險。

具體到貴公司的案件中,貴公司以“末位”為由“淘汰”徐某,顯然是違反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是不合法的,應該抓緊時間糾正。

當然,也不是說只要是“末位淘汰”制度就是違法的,只是以考核處于末位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這才是違法的。實務中,有用人單位對于處于末位的勞動者將調離某一職位,即調崗。還有的用人單位對于處于末位,在經過培訓后仍然處于末位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到期后將不再與之續簽,即終止勞動合同。這兩種形式的“末位淘汰”都是合法的,沒有任何法律障礙

?

僅兩種情況辭職要交違約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從單位辭職提前30天書面告知即可。勞動者要求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僅兩種情況要交違約金。

一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二是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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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對于大學生就業既是福音,也有挑戰。

一方面,有利于大學生維護合法權益;

另一方面,用人單位的用工成本將提高,因此在招聘大學生時會比以前更謹慎,甚至挑剔。

許多大學生在求職過程中處于弱勢地位,《勞動合同法》對他們起到了 “保護傘”的作用。對于大學生來說,在勞動合同的建立、終止,勞動報酬、試用期等多方面,該法給予了不同程度的保障。

例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將促使企業更主動地與學生簽訂勞動合同。

再如,社會保險條款成為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到時,學生不用再追著向單位提“三險一金”要求,因為根據新法,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義務。

關于“試用期”,《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過去一些用人單位存在濫用試用期把大學生當作廉價勞動力,開始許諾干得好就錄用,但試用了很長一段時間后一個都不留。這種做法現在是違法的。

“擦邊球”:與畢業生簽1年零1天合同

《勞動合同法》注重對勞動者權益保護,同時也在某種程度上提高了企業的用工成本,使他們在招聘大學生時會比以前更加“苛刻”。

以往許多企業先大量招聘應屆高校畢業生,經過試用期考察后,再淘汰掉其中一部分不合格的畢業生。而《勞動合同法》實施后,一些企業可能改變以往“大量招聘,大量淘汰”的策略。企業對于眼前“可招可不招”的崗位,可能會通過暫時從內部挖潛的方式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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