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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的定義范文

2023-09-19

經濟責任審計的定義范文第1篇

一、審計動因的創新

審計產生與發展的動因有很多代表性的觀點, 如代理論、受托經濟責任論、信息論、保險論、沖突論和信號論等, 以代理論、信號論舉例說明, 為了促進委托人和代理人實現利益最大化, 對于委托人和代理人都要進行審計;而信號論是指在激烈的資本市場競爭中, 企業通過審計向市場傳達信號, 表清自身的及經濟狀況從而實現融資的需要。經濟審計責任的發展促進了審計動因的創新, 經濟責任審計成為干部管理制度完善、權利運行監控、防腐敗、強化黨風廉政建設并促進我國民主政治發展的重要手段。而民主政治觀也成為當代中國經濟責任審計研究與實踐過程中的一個重要動因, 并成為時代發展賦予經濟責任審計的一個神圣使命, 可以說通過政府審計監督工作的開展, 有效掌握領導干部責任的履行情況和責任的運行狀況, 才能保證我國民主政治進程的健康有序發展。

二、審計關系人的創新

審計委托關系包括審計人員、被審計人和審計委托人三方主體, 一般來講審計委托人是資源或財產的所有者, 被審計人是資源或財產的經管人, 而審計人員則是為了確認和解除資源或財產所有者與資源或財產經管人之間經濟責任受托關系的獨立的第三方主體。而在經濟責任神中, 審計關系人的范圍和性質則有了很大的變化, 像審計委托人不僅包括全國人民、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公共財產或資源所有者、出資人責任) 、人民政府以及政府部門等等, 像黨委部門工作性質涉及干部管理的也屬于委托人的范疇。而被審計人范疇也涵蓋了承擔公共受托責任的領導干部, 和承擔公共受托責任的特定行為組織, 還有根據公共受托責任理論和公共行政的行動理論, 一些負有間接公共受托責任的領導干部也需要通過審計從而確認和解除其公共受托責任??梢哉f審計委托人和被審計人涵蓋的范圍之廣、性質之特殊都為審計理論的創新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 新型的審計關系人為審計工作的開展帶來了更多的挑戰。

三、公共受托責任內涵的創新

公共受托責任內涵所指的是受托經營管理公共財產的機構和人員要承擔財政管理、項目計劃和公共財產經營管理情況匯報的責任, 因此其公共受托經濟責任就包括兩個方面, 分別為行為責任和報告責任。行為責任指的是受托機構和人員要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進行經營管理, 承擔公共財產的管理責任;報告責任是指受托人要按照委托人要求承擔向報其告經營公共財產情況的責任, 而審計人則是依據相關審計內容和指標體系對監控受托人的責任履行進行評估。而在黨政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查中除了關于公共財產管理的經濟性、效果性和效率性, 如任職單位事業發展狀況、經營決策情況、財政收支和資產管理等基本內容, 還拓展到組織的發展責任、國家政策制度的執行力度以及自身的廉潔自律問題, 如審計干部對于有關法律的執行狀況, 其廉政勤政方面的具體表現, 審計內容的豐富和執行的嚴格是普通審計無法比擬的, 可以說對于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其特定工作性質和行為責任要求的拓展, 推動了公共受托責任內涵的創新。

四、審計理論框架構建的創新

審計理論框架作為審計各要素間互相聯系、互相作用的結構和機理, 其內容包括審計理論結構和審計運行機制兩部分, 互相作用從而服務于審計實務。審計工作只有集合神界理論機構和審計運行機制才能有效發揮其作用, 形成審計系統, 發揮審計功能, 最終實現審計的目標, 審計理論確定了要素間的關系、運行機制決定了審計過程與方式、兩者結合成為審計實務開展的基石, 而經濟責任審計引入后, 審計理論框架構建就需要創新的思考。

五、審計目標理論創新

經濟責任審計目標較審計理論目標外, 還涵蓋了被審計人需遵循的特定標準, 因此其創新思考在于, 審計目標不僅僅是財產管理的合法性、責任履行的認真負責, 還包括對于國家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領導干部是否推動了事業科學創新發展、其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掌控權利的行使情況是否符合相關的法規或行政要求, 勤政廉政的表現如何, 任職期間的群眾風評如何等, 可以說對于其任職期間的財產管理的效益性、經營管理的合法性和履職情況的真實性都是審計目標。

本文簡述經濟責任審計與審計理論創新的若干問題, 以探索研究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的確立對于審計理論的創新有何意義。從四個方面, 審計動因、審計委托關系、公共受托責任內涵和審計理論框架的創新方面談起, 明確了經濟責任審計對于審計理論創新的推動作用, 以及兩者互相促進對于審計功能的進一步拓展與強化, 可以說不斷完善與發展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和審計理論創新對于加強我國的干部管理、健全權力約束, 促進經濟社會的科學發展有著重要意義。

摘要:經濟責任審計為現代審計理論和我國審計實踐活動相結合所產生的一種制度創新, 對于強化領導干部監管機制、黨風廉政建設、促進民主政治以及國家經濟安全都有著重要意義, 本文簡述經濟責任審計與審計理論創新的若干問題, 以探索研究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的確立對于審計理論的創新有何意義。

關鍵詞:經濟責任審計,審計理論,創新

參考文獻

[1]劉海文.談談經濟責任審計深化發展的幾個切入點[J].財政監督, 2009 (12) :37-38.

[2]蔡春, 田秋蓉, 劉雷.經濟責任審計與審計理論創新[J].審計研究, 2011 (02) :9-12.

經濟責任審計的定義范文第2篇

一、LFA企業公司治理結構分析

(一)LFA公司簡介

公司是一家非織造布卷材及制成品(無紡布)的國有中小型生產企業,依托自有土地、自建廠房,引進加工設備和生產線按訂單組織生產,建立自己的營銷渠道,進行產品直銷。公司采用紡粘加水刺加工工藝,采用PET(聚丙烯)和PA6(尼龍)兩種長絲結合水刺固結,生產出相對手感更好、強力更高的超長纖維無紡布。該產品可用于生產高檔合成革基布和擦拭布。但由于產品工藝不同于傳統的無紡布生產工藝,在國內市場僅有為數不多的生產企業生產同類產品,市場認可度不高,市場開發較為困難,但市場前景較好。

(二)LFA企業股權結構及公司治理結構分析

經濟學家吳敬璉指出公司治理結構是指所有者、董事會和高級執行人員三者組成的組織結構?,F代各國對于改善公司治理體系都形成共識,首當其沖的就是要加強董事會的責任和可信性,即明確董事會的職責,確保董事會的有效監督,建立、健全相關的績效評價和激勵約束的機制。

LFA為國有控股企業,股權結構包括國有企業母公司(占比95%)和小股東(占比5%)。根據公司章程董事長由母公司委派、另外兩名董事分別為公司的總經理和副總經理,其中總經理為小股東,副總經理也為母公司外派人員。公司的實際經營者即公司的總經理具有三重身份:小股東、總經理和技術核心人員。董事會在公司內部各機構中,是居于中心樞紐的地位,是公司治理結構的核心,但由于小股東的多重身份,同時掌握企業運行的技術核心,使得董事會在公司管理中處于被動地位。

(三)公司治理下的重要流程管控分析

LFA重要的流程包括產品生產、原材料采購與付款、存貨管理及倉儲物流、銷售與收款等流程。通過對公司重要流程進行穿行測試,了解到公司治理結構及制度體系較為健全,但實際運營中,存在由于重大事項定義不明晰所致的董事會不能履行實際職權;公司存在有制度執行不到位、未按要求進行審批等問題。董事會很大程度上是改變了形式上的“一個人說了算”的問題,但企業在實際運作中,董事會的權利和責任不完全匹配,董事長為兼任,副總經理負責公司營銷戰略規劃和市場開發,均不涉及企業其他重要流程。在LFA實際運營中,諸如重大采購等重要事項等都不屬于董事會決議事項,決策基本為總經理與業務人員討論形成,并沒有書面記錄;另外總經理同時兼有股東和技術人員的多重身份,且董事會其他成員缺乏相關技術和管理經驗而削弱了實質的話語權,因而勢必造成實際上仍是“一人說了算”的局面。

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

經濟責任審計不同于常規的年度財務審計,包括財務基礎審計、企業績效評價和經濟責任評價三方面內容,其中財務基礎審計是基礎,績效評價是方法,經濟責任評價則是最后的結論,而國有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會出現種種問題,在LFA公司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中遇到了以下難點:

(一)董事會建設不規范,不能形成有效制衡機制,董事會缺乏運用內部審計規范運營、管控風險的能力

董事會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很多國有企業根據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建立了董事會、監事會,但很大程度上只是做到了“形似神不似”、“神似而實不似”,公司運行不能圍繞董事會展開。在LFA公司中,董事會由三人組成,其中一人為小股東同時兼有總經理的雙身份,這種特殊的股權結構和董事會構成決定了實際運營中出現“形同虛設”的狀態。

LFA公司企業負責人任期為五年,在企業負責人任期內(2014年)進行了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在審計報告中提及了企業無法達到盈虧平衡點、設備故障引起次品率過高等問題,而董事會并沒有針對報告中提及的問題進行有效的梳理和整改并有效運用審計成果,從而無法有效運用內部審計達到規范運營、管控風險的作用。

(二)績效評價不夠全面,缺乏針對性和約束力

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時常發現對于企業負責人的績效評價指標過于寬泛,不夠全面,缺乏有針對性和約束力的指標,因而造成企業負責人為了短期業績而做出不利于企業發展的行為。LFA離任審計中,發現企業為新建企業,企業前兩年基本為投建試運行階段,后三年為正常運營階段,但企業董事會并未根據企業實際運營情況對其進行側重點不同的績效考核,因此對企業負責人不能起到較好的激勵和約束作用。如試運行階段,設備的正常運轉和合格品率等關鍵指標都沒有進行考核。

(三)審計中的“先離后審”造成實際審計難度加大

由于國有企業負責人離任后才安排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如果此人任期內沒有安排過任期的任中審計,往往由于任期較長,需要涵蓋更大的時間跨度和更多的重要事項,全面的經濟責任審計應該是任中審計和離任審計相結合,任中審計也不能替代離任審計,這樣有利于及時發現問題、糾正違規違法事項。LFA企業負責人屬于先離后審情況,由于離任審計需在接到審計任務書后才開始正式審計工作,加之企業負責人的多重身份,且董事會和大股東并沒有制定對其負責人的約束性指標,企業負責人出現了不配合審計工作的情況,審計人員無法獲取述職報告等重要資料,因而加大了離任審計工作的難度。

(四)對于資產潛虧的界定缺乏專業的認定

離任審計的重要一項在于對審計截止日各項資產質量情況,實際操作中,由于審計人員大部分為財務、審計類專業,對于庫存的市場價值以及設備的現值等都無法直接獲取準確的數據,因此在實際審計工作中需要依托于被審計企業的業務相關人員。如需得到第三方的佐證,需聘請相關的專業人士進行評估獲取相關認定。

三、從LFA公司經濟責任審計案例得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幾點思考

(一)規范董事會職權,重視發揮董事會作用,通過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運用,提升董事會對公司有效的戰略管控和監督作用

近年來,國資委在中央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中開展建立和完善董事會試點工作,試點企業成立了外部董事占多數的董事會,而對于下屬企業甚至較小規模的國有企業,也需要細化董事會工作機制,不能單純由集團職能部門兼任董事會成員,要形成權利和責任對等,不斷推進董事會制度建設,將董事會的職權明晰確定,使得董事會真正符合“精簡、強大、平衡、專業”的八字原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運用和落實整改也直接關系到審計工作的效果,能夠利用經濟責任審計(尤其是任中審計)的成果,提升董事會運用內部審計規范運營、管控風險的能力,也必將成為公司董事會管控有效的補充部分。

(二)不僅做到“離任必審”、“先審后離”,還需加大“任期必審”的比重

根據國辦發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意見》(國辦發〔2015〕79號)(簡稱“意見”)有關要求指出,“完善國有企業審計制度,加大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審計力度,堅持離任必審,完善任中審計,探索任期輪審,實現任期內至少審計一次?!睂嶋H工作中,個別企業存在”先離后審”,視企業不同規模而選擇性離任審計,都不符合要求提及的國有資產審計監督全覆蓋的要求;同時,由于審計資源有限等客觀原因,很多企業都無法做到企業負責人任中審計,使得國有負責人缺乏有效及時的監督。因此,不斷增加“任期必審”的比重,對經濟責任審計是有力的補充和完善,對國有企業進一步強化了監督和督促作用。

(三)審計評價指標需系統全面且明晰可量化,制定符合實際的審計程序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應根據企業財務數據,利用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比照行業的評價標準等,對企業負責人的績效情況進行定量定性的分析評價。一般都從企業的盈利能力、資產質量、債務風險、發展能力等四個方面進行評價。不同類型的企業制定不同的量化指標,如LFA屬于新建的生產企業,不僅僅關注一般的如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利潤總額、規模等指標,還需關注投產期設備運行的穩定性、產品合格率、有無達到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具體指標等都是重要的評價指標,尤其對LFA企業負責人同時兼有小股東和技術骨干多重身份的情況下,應制定約束性指標,如績效任期內扣除一定比例,任期滿才給予發放等。同時,根據治理結構的不同制定不同的離任審計程序,才能有效的促進和提升監督和管控作用,從而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四)通過部分業務外包提升內部審計的獨立性

國有企業內部審計部門往往力量較為薄弱,很大程度上無法涵蓋全部下屬企業的經濟責任審計,且內審工作需要運用會計、管理、法律、期貨、信息技術等多方面專業知識,如果僅僅依靠企業自身的內部審計部門,很難充分發揮內審的監督和服務職能,通過部分業務外包的形式,利用外部資源配合履行審計職能,自身審計人員負責常規的審計任務,外部審計完成專業性更強、更為復雜的審計項目,協調配合發揮各自優勢,逐步提升內審部門的獨立性和權威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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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仲繼銀.董事會與公司治理[M].北京:中國發展出版社,2014

經濟責任審計的定義范文第3篇

經濟責任審計是我國特有的一種審計監督制度,國外沒有相同的成果可以借鑒。我國的經濟責任審計與西方國家績效審計的最大區別是,績效審計著重于評估使用公共資源的經濟性、效益性和效率性,側重于“事”。而我國的經濟責任審計強調評價領導干部在任期內的經濟責任,側重于“人”。從國內學者的研究而言,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職的合法合規性審計評價研究較多,也形成了較為成熟的觀點。但是從責任履行的雙重性角度對經濟責任審計進行研究的還較少,也沒有動態地對履職的效益性進行考核。也有部分學者提出新的經濟責任審計內涵,但是沒有明確相應的具體內容,也沒有提出切實可行的評價體系與評價方法,不僅增加了經濟責任審計的難度,而且加大了經濟責任審計的風險,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的結果及利用價值。近年來,我國學者對經濟責任審計的研究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內容周云平和陳通(2006), 呂荊海(2005),樊晶玉(2008)等都認為黨政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是地方財政、財務收支等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資產、負債情況,執行國家財經政策和法規情況,重大事項的決策情況及個人的廉潔自律情況等,并提出了粗略的評價指標體系。劉穎斐和余玉苗(2007) 認為黨政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應當主要評價履職過程是否符合社會公眾利益,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要求,是否符合上級行政機關的指示和命令。阮瀅(2008),黃溶冰等(2010)認為應在環境保護的基礎上開展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領導干部在履行經濟責任時的環境管理責任。 加強經濟指標的真實性審計和政績成本分析。李純琳(2011) 認為對黨政領導人的經濟責任審計應當以黨委和政府應履行的經濟職能和所承擔的經濟責任為主要內容。 對黨委書記的審計側重于經濟決策和宏觀管理方面,對政府主要領導干部的審計側重于重大經濟決策事項的執行情況。周榮青(2012),劉更新(2012)認為對黨委和政府領導人的經濟責任同步審計包括政策責任、經濟管理及績效責任、社會責任和個人廉政責任。吳秋生(2012)認為,經濟責任具有積極面和消極面兩個方面。積極經濟責任是需要主動努力才能完成的經濟責任,主要表現為崗位職責、任期工作目標等。消極經濟責任是指在履行積極經濟責任的過程中違法亂紀、弄虛作假、危害環境、危及國家經濟安全等,依照法律法規應承擔相應的責罰。

(二)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王曉慧(2006)認為,對國有企業負責人的經濟責任評價應重點關注財務責任、管理責任、法紀責任和社會責任,提出了四個責任方面的評價指標體系。阮瀅(2008)提出了評價黨政領導人經濟責任的“四E”性指標體系,即社會經濟總體評價指標、地方財政預算管理情況指標、重大決策及經營業務管理評價指標、 可持續發展能力指標。鄭穎(2009)從問責角度分析了當前經濟責任審計在政府問責制中的作用不足及原因,并提出了相應對策。黃溶冰等(2010)提出將環保投資指數、單位GDP能耗下降率、“三廢”處理率、水質達標率、環境事故發生率等納入到評價指標體系。李江濤等(2011)通過實證研究發現增加經濟責任審計業務量對提高其運行效果并無明顯效果,提出應當構建經濟責任審計監控機制,明確目標責任,完善履行報告體系。于邁和談華(2012)提出經濟發展類、民生改善類和生態文明類共12項指標評價體系。

二、我國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經濟責任履行效益性考察較少現階段,我國的經濟責任審計仍停留在檢查獲取、使用公共資源時的真實性、合法性層面,更多的是以衡量被審計領導干部經濟責任是否履行為主的、靜態的審計。著重于檢查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重大項目決策的程序性、合規性及項目的管理情況,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重要經濟事項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有無違紀違規行為等。審計的內容相對單一,較多地以數據列示及陳述說明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狀況,關注被審計領導干部是否履行了應盡的經濟責任,是否有違紀違規行為的發生,但是對經濟責任的履行效果如何卻較少查證、分析和評價。在審計實施過程和審計報告中,很少體現經濟責任履行所付出的成本與獲得的收益配比情況,責任的目標是否實現,重大決策結果的效益性和效率性如何,獲得的經濟效益是否以損失環境效益為代價等情況。審計報告強調數據、就事論事的部分較多,對數據背后的原因分析較少、 不夠深刻,定性的問題較多,定量的問題較少。因此,審計結論較為簡單、籠統,缺少全局性和科學性,對被審計領導干部的個人評價也因此而不夠客觀和全面。

(二)經濟責任評價體系規范性較差我國的經濟責任審計發展時間不長,理論研究滯后于實踐操作。盡管國家、地方在不斷完善審計相關法規,但是規定比較模糊,審計內容不夠明確,評價體系還不夠規范。對經濟責任履行的情況進行評價時,除了經濟發展、財政、財務收支等內容引用統計或會計報表數據外,其他方面的評價多以定性為主,往往泛泛而談。目前的審計評價還是以問題為導向,主要是針對查出的問題做出評價,缺少對責任履行效益性的考察。由于不能站在較高高度上對被審計單位查出的問題從管理、體制的缺陷等方面進行深刻地剖析,審計建議流于表象,針對性不強,造成審計結果的運用不盡人意。

三、基于責任雙重性的經濟責任審計基本內容

(一)經濟責任的雙重性根據2010年印發的《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經濟責任審計中的“經濟責任”是以領導干部任職期間本地區、本部門(系統)、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履行的職責。這里的職責不僅包含履行職責時應當而且必須承擔的義務,即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 合規性,還應當包括經濟活動的效益性,即花費一定的成本所帶來的收益配比。效益的大小受多種因素的影響,也不可能用單一標準就能衡量。由于影響效益的因素經常處于不斷變化中,因此,效益也會表現出動態性地不斷變化。 根據經濟學假設,每一個行為個體都是“經濟人”,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履行經濟責任時,如果領導干部為求自保只做到了“廉政”而未能做到“優政”,即僅僅履行了合法性、合規性責任而忽視了效益性責任,這樣的領導干部雖然沒有違紀違規行為,但浪費了社會公共資源,仍然是一個不稱職的干部。同樣的,如果領導干部一味追求效益而忽視了自身應盡的合法性、合規性責任,也為腐敗埋下了可乘之機。因此,充分認識經濟責任的雙重性,將“廉政”與“優政”有機地結合起來,才能對經濟責任的履行效果給予全面、科學的評價。

(二)經濟責任的審計內容由于經濟責任的雙重性, 經濟責任審計不僅僅局限于財政、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經濟決策的合規性,還要審核效益性。 對于不同類型、不同級別的領導干部而言,效益性也有著不同的定義。具體而言,經濟責任審計應當包含的主要內容包括:

第一,地方經濟及社會事業發展責任。根據國內生產總值、國內生產總值增速、人均國內生產總值、固定資產投資額增長、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物價指數變動等統計數據,與歷年發展趨勢及地方所在區域的平均水平進行對比,評價地方經濟發展績效;根據第一、第二、第三產業產值占國內生產總值比重、第三產業從業人員比重、人均能源消費、單位GDP能耗等指標,與歷年發展趨勢及地方所在區域的平均水平進行對比,評價地方產業結構情況;根據基礎設施建設、居民養老、醫療等保險覆蓋率數據與歷年發展趨勢及地方所在區域的平均水平進行對比,評價地方社會事業發展情況。

第二,重大經濟決策及項目投資管理責任。主要關注三個方面。一是重大經濟決策及項目投資內容的合法性, 二是重大經濟決策及項目投資程序的合規性,三是重大經濟決策及項目投資執行的效益性。在合法性審查時,關注重大決策內容是否符合國家規定,項目投資資金籌集是否合法合規。如項目建設是否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環境保護政策,有無盲目建設、重復建設等問題。合規性審查主要關注決策的程序是否規范,是否集體決策通過。如重大投資項目計劃和審批、政府性債務融資計劃及審批、土地出讓、大額資金使用決策等程序是否規范。項目建設前期是否進行科學論證,是否執行公開招投標,項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國家財經法規和紀律。效益性的審查主要關注重大決策的執行是否達到了預期目標,是否促進了地區經濟發展。重大投資項目是否獲得了預期收益,已花費資源是否取得了應有的成果。

第三,財政財務收支管理責任。主要審查財政預算管理的規范性,是否將各類財政資金納入預算管理,是否執行收支兩條線的規定,是否有為了完成收入考核指標而調節收入的情況,有無違規收入。審查本級財政預算的批復、 調整和財政決算情況,財政支出是否真實合法,有無虛列支出,公務支出公款消費是否符合國家規定。財政支出對就業的影響,對農業、科技、教育等重點領域投入情況。審查上下級財政結算是否符合規定,計算依據是否正確,預算往來款項是否及時清理,預算調撥收支是否真實合規。 預算外收支項目是否符合規定,收支決算是否真實,各種預算外資金項目是否經過批準,有無執行收支兩條線,有無自行設立收費項目,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 審查地方政府執行國家財稅政策情況,有無擅自減免稅、 擴大退稅范圍等情況。

第四,政府債務及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審查政府債務規模、債務結構及變化,統計還款的集中時段,分析可能出現的還款高峰期,以及地方政府的償債能力和存在的潛在風險。審查有無超過實際還款能力的舉債。審查政府借款的實際使用是否符合審批用途,是否投向違反國家產業政策的高能耗、高污染的違反國家產業政策的相關產業,是否違規進入資本市場。了解地方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模式,審查國有企業改制方案的審批情況,清產核資和資產評估情況,著重審查在土地出讓和房產轉讓中是否存在國有資產流失情況。

第五,環境治理責任。主要審查政府在項目建設或招商引資過程中是否進行了對環境影響的評價、項目的選址論證等,是否為了單純追求經濟增長而引進高能耗、高污染的項目,環境治理的有效性,治理目標的實現情況等。

第六,廉潔自律責任。審查個人的遵紀守法情況。關注領導干部是否如實申報收入,是否依法納稅。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政從政若干準則》,審查領導干部在住房、交通工具配備等方面是否符合規定,有無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國家利益,或為他人謀取不當利益。

四、基于責任雙重性的經濟責任審計指標體系構建

(一)基于責任雙重性的經濟責任審計原則

(1)界定經濟責任原則。在經濟責任審計實施的過程中,經濟責任范圍的確定對審計質量有著很大的影響。在審計實踐中,應當準確界定以下兩種責任。

界定前任責任與現任責任。經濟活動的連續性和效果顯現的滯后性會導致出現有些領導干部任期內所取得的成績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前任領導干部扎實的基礎性工作,而有些則是由于前任領導偏好于“形象工程”,使后任領導陷于償還政績債而無法在任期內實現較好的經濟發展。因此準確界定前后任的經濟責任非常重要。被審計領導干部任職期內的經濟活動,及那些投資效果顯現滯后于任期的經濟活動所產生的經濟責任屬于現任責任,而前任的遺留問題或造成的損失則屬于前任責任。在審計實踐中,可以從以下幾方面操作:首先,對前任造成的損失不予評價。其次,對前任遺留的隱患問題可能會給接任者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說明,必須歸還的借款和利息根據對現任的影響程度確定承擔部分。最后,前任造成損失的資產變價收入不作為現任收益。在審計實務中,“現任不管前任賬”的現象非常普遍,即現任本來可以對前任遺留的問題采取一些補救措施進行處理的,但是卻置之不理。比如對前任遺留的債權、債務不加催收、清理等。如果現任對前任的責任采取措施積極挽回損失的,在評價時應當予以肯定。

界定主觀責任和客觀責任。市場經濟條件下,任何單位、組織的經濟活動都與外部市場緊密相連。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變化會給不同地區、部門、行業的經濟活動造成不同的影響。對被審計單位而言,這種外部因素的影響是難以預見和不可抗拒的。在審計實踐中,如果被審計領導干部貪污舞弊、濫用職權或獨斷專行造成損失,無論是出于什么目的,都屬于主觀責任。而如果國家政策調整、自然情況發生變化等,比如國家稅收政策的變化、發生自然災害等外部原因造成的影響、損失,屬于客觀責任。要明確客觀原因對被審計領導干部的責任履行結果的影響,在審計報告中加以說明。

(2)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原則。一是獨立性原則。經濟責任審計是反映被審計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的履職情況,審計人員應當保持審計的獨立性,以保證審計結果的客觀性。二是客觀性原則??陀^性要求審計人員在審計時要以客觀事實為依據,以經過查實的材料作為評價證據,實事求是,既不夸大成績,也不隱瞞失職。三是重要性原則。審計人員在審計時需要對重點項目、重大決策、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執行、大額資金的使用等對經濟責任、審計結論有重要影響的經濟活動作為重點。四是可比性原則??v向可比指評價的指標在同一地區的不同時期具有可比性。橫向可比指評價的指標在同一時期的不同地區間相互比較。通過對比,可以有效地發現差距,進行綜合評價。

(二)基于責任雙重性的經濟責任審計指標體系基于責任的雙重性思想,把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經濟活動的合規性審查與效益性審查有機地結合在一起。我國地域廣闊, 各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特點也各有多有不同,不可能建立一個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各地區應當根據不同的經濟發展特色,確定各自的評價重點,并隨著國家經濟政策調整、宏觀經濟形勢變化、管理水平提高而不斷完善。本文以經濟發達、城鎮化水平較高的地區為例,構建地方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具體見表1。

在進行審計時,還要注意審查地方執行國家經濟政策情況。主要審查是否根據國家的經濟政策,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適合本地區經濟形勢的具體規定。規定的內容有無違反國家政策以及該規定的執行情況和執行效果。在本地區為地方利益自行制定的規定中,還要關注有無違反國家財政經濟政策的現象。例如國家針對房地產市場的調控政策,地方有沒有遵照執行,有沒有在政策、資金方面向保障房等傾斜;在救濟物、救濟款項的分配中,有沒有挪用、克扣和貪污行為;有沒有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在地方財政預算分配中對教育、農業、科技等重點資金的投入是否符合國家規定;在執行對國有企業、外企、私營企業及事業單位的稅收制度執行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等。

摘要:本文從經濟責任的雙重性出發,指出在經濟責任審計中,被審計人員的經濟責任既包括任職期間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規性,還包括經濟活動的效益性。并以對地方黨政領導的經濟責任審計為例,闡述了基于經濟責任雙重性的經濟責任審計內容,構建了相應的指標體系。

經濟責任審計的定義范文第4篇

關鍵詞:經濟責任審計,審計風險,控制

近年來, 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化和現代企業制度不斷完善, 企業經營者的受托責任也隨之轉型與發展, 由原來簡單的財務責任發展到經營責任甚至更為廣泛社會責任。與之相對應, 對企業經營者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也發生了變化, 由原來的財務責任審計轉向財務責任審計、管理責任審計、法紀責任審計和社會責任審計等, 由于經濟任期審計內容內涵和外延不斷地拓寬, 加之審計對象具有時間跨度長、涉及范圍廣、工作量較大的特點, 因此審計結論具有較大的審計風險, 而審計結論的準確與否, 不僅影響到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工作業績, 而且往往關系到領導干部的評價。因此, 對經濟責任審計結論科學與否應該引起高度重視, 要想得到科學的審計結論, 對其中審計風險控制就是很顯關鍵的一步。利用好有限的審計資源, 嚴格控制經濟責任審計風險, 建立科學的、規范的經濟責任審計風險防范機制, 不僅有利于對經營者在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內部控制和加強風險管理方面所做工作做出科學評價, 也對促進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 規范對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管理和監督, 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風險成因及其表現形式

經濟責任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人員在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 所收集的會計資料不真實、不可靠、未能全面了解責任者所在單位的情況而做出了錯誤的估計和判斷, 從而導致對責任者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不準確或發表了不恰當的審計意見, 引起不良后果的可能性。

(一) 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因素分析

從現代審計理論視角來看, 審計的風險產生應該是有環境、檢查、內在三因素影響所致, 結合經濟責任審計來看, 環境風險往往主要表現為:審計人員在工作時獨立性和工作結論的客觀性受到干擾, 使審計評價受到不應有的影響, 給審計結論產生帶來一定的審計風險, 影響審計質量。檢查風險表現為:由于審計結論需要全面、準確、充分、合法的審計證據, 而經濟責任審計者往往時間緊張、審計內容復雜的情況, 讓審計人員難以獲取審計證據充分性和有效性。內在風險表現為:由于經濟任期者所在單位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和有效等, 企業經和財務管理處于無控制狀態, 導致會計信息的失真和不全面, 使審計人員不能全面發現離任者的個人問題而做出錯誤判斷。這些內在因素的影響, 都會形成經濟責任審計風險。

(二) 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形成的原因和具體表現

1. 復雜審計對象讓審計任務艱巨

經濟責任者任期時間長, 所形成的會計資料多, 財經法紀的變化大, 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多、工作量大。其中, 尤其是換屆調整, 面廣量大, 時間集中, 對廣大審計人員來講更是一件巨大的工作任務。在實際工作中, 相關管理工作往往步驟不一, “先離后審”、“先任后審”現象在一定范圍內存在, 增加審計工作難度, 蘊含著潛在的審計風險。

2. 缺乏統一的標準帶來評價困難

由于在目前審計實踐中, 尚未建立經濟責任審計的具體評價指標體系和標準, 經濟責任審計往往需要審計者進行界定, 這給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和界定增加了難度, 其中難度的具體表現: (1) 超范圍進行評價。有時經濟責任審計需要全面評價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 以致超越被審計者單位相關經濟責任的范圍, 把不屬于經濟責任的評價內容也加到評價之列。諸如精神文明建設、干部的使用等等; (2) 審計中需要主觀判斷。在實際審計中, 由于分析性復核審計方法的大量運用, 由于受審計經驗、工作方法、業務能力的影響, 有的審計評價難免需要主觀判斷, 加之由于離任審計時間緊張, 審計資料取證未必全面, 證據充分性差, 這勢必影響經濟責任的審計質量, 削弱經濟責任審計的嚴肅性, 增大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風險; (3) 審計責任難以界定。由于離任審計中難免涉及原任責任和現任責任, 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 個人責任和集體責任等。有些審計事項, 既有離任者的個人行為, 又有領導班子的集體作用時, 審計很難界定個人所起的作用大小, 致使責任難以區分, 審計結論難以準確。

3. 準備不足影響審計質量

在現實生活中, 審計力量普遍偏緊, 領導班子換屆是經濟責任審計任務非常集中的時期, 審計人員準備不充分倉促進點, 很難在審前對審計對象進行充分的了解, 只能在審計過程中邊了解邊審計;審計取證只能查閱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財務資料, 對一些重要事項不能進一步調查取證核實, 影響了審計廣度、深度和審計質量。同時, 面對繁重的經濟責任審計任務, 要求審計人員不僅要具備查賬能力, 還要熟悉宏觀經濟管理知識、政策法規、具備綜合判斷分析能力等, 這也是制約和影響審計工作的質量的重要因素。

4. 被審單位會計信息存在錯弊

審計評價是靠審計證據來進行的, 而有時被審單位會計信息失真, 會計資料的可信度不高, 直接影響審計評價的客觀性, 甚至造成判斷上的錯誤。審計人員如果發現不了重大問題, 反映不出事物本來的面目, 出具的審計結論就偏頗, 形成審計風險。

二、經濟責任審計風險防范的措施

為防范經濟責任審計風險, 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 除嚴格執行審計規范, 認真執行審計程序外, 還應注意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降低審計風險。

(一) 審前充分準備, 明確相關法律責任

審計之前認真準備, 仔細掌握相關情況, 是減少審計風險的一項舉措。重點做到如下。 (1) 加強對被審單位的信息掌握。審計人員對掌握好被審單位的基本審前情況, 分析判斷審計工作的關鍵點, 做到心中有數。其中, 應當重點調查了解被審計對象的經濟性質、管理體制、機構設置、人員編制情況;財務會計機構及其工作情況;相關內控制度及執行情況;重大會計政策選用及變動情況;以往接受審計檢查情況等, 為下一步審計工作打下基礎。 (2) 要求被審單位做出鄭重承諾。實行承諾制有助于明確審計各方責任, 對審計風險有一定的控制作用。在實務中, 以書面形式明確被審計單位和審計組的法律責任, 要求被審計單位及負責人做出書面承諾, 保證所提供的資料真實、完整, 進一步明確提供虛假資料所應承擔的責任, 從而減少審計風險。 (3) 審計小組在送達審計通知書時進行必要的預告。審計預告應在被審計單位或相關內部媒體上進行審前預告, 公布審計依據、審計內容、審計時間、舉報電話、舉報信箱、接待來訪的時間和地點及其他有關事項。通過審前預告, 要求被審計單位員工支持配合審計小組的工作, 給予幫助和方便, 并積極提供審計線索, 協助審計小組查清和澄清問題, 同時對審計小組執行審計工作紀律情況予以監督。

(二) 各部門加強聯系, 保障審計信息暢通

由于經濟責任審計范圍廣、任務重, 單靠審計部門單打獨斗難以發揮作用, 審計機關要加強與組織、人事、紀檢等部門的聯系, 建立審計聯席會議制度, 將與審計有關的上游、平行職能部門聯系和組合到一起, 達到交流情況, 相互配合, 協同作戰, 充分履職, 不斷拓展審計的空間, 彌補了審計手段的不足, 加強了審計的職能;在具體實際中, 可以要求各部門從思想上統一, 行動上配合, 效果上共享, 形成互動效應, 達至良性循環。比如, 對經濟責任聯席會議成員進行合理分工, 組織人事部門重點抓“人”的管理, 審計部門重點抓“事”的審計, 財務部門重點抓配合, 紀檢部門重點抓處理, 使各部門明確職責, 齊抓共管, 協同作戰。當中, 還應注意, 在部門溝通中, 部門間要交流、通報離任審計情況, 研究解決離任審計中出現的問題;溝通時要解決離任審計中的一些實際問題, 對于審計中遇到的責任不清、難以評價的問題, 可以通過部門之間形成一致意見向公司管理層匯報情況, 取得支持, 以此降低和防范審計風險。

(三) 改善審計模式, 推廣風險導向型審計

風險導向型審計的指導思想建立在“合理的職業懷疑假設”的基礎之上, 其特點是把風險評價和分析性復核的方法貫穿于整個審計過程之中。具體說來, 就是在審計人員在對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充分了解和評價的基礎上, 分析、判斷被審計單位的風險所在及其風險程度, 把審計資源集中于高風險的審計領域, 針對不同風險因素狀況、程度采取相應的審計策略, 加強對高風險點的實質性測試, 將內部審計的剩余風險降低到最低水平, 它確保把審計資源分配到最容易導致會計報表出現重大錯報的領域。在經濟責任審計中, 要求審計人員做到: (1) 掌握審計對象的審計環境, 審計人員需要對經濟責任審計實施風險評估程序, 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 以便充分識別和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 (2) 改進審計業務的流程, 風險導向審計要求審計人員運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的審計思路, 對被審資料做出合理的專業判斷。分析評估經濟責任審計可能出現重大錯報風險的領域, 設計控制測試程序和實質性測試程序, 把有限的審計資源就集中到高風險領域, 能夠有效地控制風險和節約成本, 增強經濟責任審計的實施效果; (3) 審計人員提高自己專業勝任能力, 由于風險導向審計是一種全新的審計思路, 審計人員要學習借鑒先進的技術方法及工作經驗, 提升專業水準, 提高識別風險、評估風險的能力, 尤其是從產生重大錯報的根源去把握和評估風險, 進而采取有效的應對措施來降低風險。

(四) 延伸結果審計, 落實離任者任中審計

經濟責任審計一般是事后審計, 審計時間性滯后, 審計時效性較差, 難以發揮其應有的最佳效果。審計實踐告訴我們, 只有審查動態控制過程, 審查責任人的動機, 才能深化結果的審計, 才能客觀評價經營者的經營業績與經濟責任, 實現審計目標。與此不同的任中審計可以克服這一不足, 通過任中審計, 將離任審計的“事后監督”變為任前、任中審計的“事前監督”和“事中監督”, 更有利于問題的早發現和預防, 從而降低審計風險。在任中審計時, 要注意以下幾點。 (1) 明確任中審計的內容是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基礎。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在審計調查過程中, 是將監督“關口”前移, 因此審計內容選擇上要體現經濟責任審計內容互補、口徑一致、前后呼應等特點, 達到充分發揮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預防、教育、監督作用, 為后面審計減少風險、提高效率做準備。 (2) 規范任中經濟責任審計的流程是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關鍵。任中審計工作不僅要突出重點, 而且要統籌規劃、方法適當, 把握全局, 著眼于防范, 通過審計督促責任人正確履行經濟責任, 增強領導干部在任職期間的經濟管理和決策意識, 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促進領導干部的廉政建設, 將違紀、違規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 更好地發揮“報警器”的作用, 為經濟責任審計的風險降低起到“保駕護航”的作用。 (3) 加強任中經濟責任后續審計是落實審計成果的有力保障。通過后續審計, 監督審計處理決定的落實情況, 維護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嚴肅性, 進一步促進、提高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質量, 并為今后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供借鑒和參考, 也可以達到規范管理的目的。

總之, 經濟責任審計的風險是客觀存在的, 我們只有通過分析, 充分認識, 科學評價, 積極防范, 采取有效措施規避, 可以把審計風險控制在可接受范圍之內, 達到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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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的定義范文第5篇

主要有五個方面:財政、財務收支及資產管理情況;政府性建設項目情況;內部管理和控制情況;貫徹執行財經法規情況;重大經濟事項決策情況。下面, 我們先介紹一下這五大類問題的主要表現方式。

(一) “財政、財務收支及資產管理情況”

1.預算編制及執行

主要存在4方面問題: (1) “財政性資金未納入收支兩條線管理和預算管理”主要表現為:部分委辦局單位使用市撥經費、歷年結余未編制預算;以及大部分街鎮存在預算外資金、區撥專項、以前年度結余等未納入收支兩條線管理的現象。 (2) “專項資金支出口徑與預算不符/混用”的問題:街鎮表現為未按照項目進行單獨核算;委辦局表現為部分實際支出的內容與預算內容不相符。 (3) “項目預算執行率較低”主要為由于預算編制不夠科學、未執行項目未及時調整預算等原因, 導致項目預算零執行、或執行率低于50%。 (4) “超預算/無預算支出”多為一些年度預算之外的超支或臨時性支出, 其中街鎮的金額較大。

2.資產管理

主要存在2方面問題: (1) “往來款未及時清理回收”主要表現為:往來賬款賬齡長、歷史遺留問題長期未清理, 同時應收、應付兩邊宕帳等情況。這個問題幾乎所有街鎮都存在, 發生的數量較大, 而且一直未得到有效解決; (2) “固定資產賬務處理不及時、賬實不符”主要表現為固定資產未及時入帳, 或者資產已處置, 但賬上未注銷等現象。

3.財務收支

主要存在“收支反映不實”的問題。表現在:企業費用、成本的分攤依據不足, 街鎮中投資收益、撥入??钗慈霂? 以及往來款列收列支的問題。

(二) 政府性建設項目情況

主要存在6方面問題:1.“施工、設計、監理等未實行公開招標”主要表現為應公開招標的項目, 但在實際操作中采用了邀標形式, 或直接發包、委托等形式, 有的人為拆分項目后采用其他形式。2.“超投資、超概算”由于區管企業承擔的建設項目較多, 因此在區管企業中發生較多, 有的項目超概算達到了100%。3.“建設程序倒置”主要表現為先施工后取證。4.“合同管理不規范”主要表現為合同簽訂的主體、金額與中標不一致, 無簽訂日期、及付款比例不規范等。5.“監理工作不到位/收費不規范”主要表現為監理規劃滯后、監理人員配備人數不足、有無證上崗現象等。6.“未及時辦理竣工決算/結轉收支”主要表現為項目結束后不及時進行竣工決算審計、未編制竣工財務決算等。

(三) 內控管理和控制情況

主要存在3方面問題:1.“支出審批、報銷手續不全”主要表現為大額支出無明細, 存在白條支出及大額現金支出現象, 協作費、服務費無合同或協議等。2.“財務核算不規范”主要為專項資金未明細核算、互助資金未專戶核算、基建項目未單獨建賬等方面。3.“對外擔保、出借資金不規范”主要為區管企業違規出借資金、超標準或超范圍發放貸款, 個別街鎮經濟中心超額度擔保等現象。

(四) 貫徹執行財經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情況

主要存在5方面問題:1.“未按規定實行集中采購”主要指在部分委辦局中存在列入當年度采購目錄而未實行集中采購, 如超過限額的服務類項目仍直接采購, 應通過平臺采購的項目仍在線下采購等;2.“政府采購程序不規范”如未按規定與采購人簽訂委托協議、部分政府采購項目信息未公開、未進行采購前公告等方面。3.“扶持資金滯留招商平臺”主要為街鎮的扶持資金未及時清理、資金滯留在經濟城或經濟中心等, 這個問題近幾年發生較少。4.“單位實際用車數量 (費用) 超核定”問題主要為個別街鎮、委辦局存在車輛數量或費用超額度、借用其他單位車輛及費用支出不規范等現象。5.“未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問題, 街鎮發生較多。

(五) 重大經濟事項決策、管理及效益情況

1.“未能提供三重一大決策的會議記錄, 及決策的會議記錄不全面”主要為:部分重大經濟事項, 如預決算報告、對外投資等事項未見會議記錄;2.“重大事項未履行上級審批程序”主要為個別區管企業的對外擔保、投資, 及增減資本未向國資委辦理報批手續;個別街鎮、委辦局下屬企業管理費用超過核定數50%、購買理財產品等未辦理上級審批手續。

二、經濟責任審計違規情況的原因分析

(一) 領導干部重視程度不夠

相關責任人特別是領導干部對法規不重視、不熟悉甚至不了解, 導致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出現了偏頗。尤其是部分領導干部在預算管理、資產管理和財務管理等方面的精細化、科學化等方面還有不小差距, 造成預算控制、建設項目管理等方面問題較多, 再加上對以往審計提出的問題整改不能舉一反三, 建章建制的主動性不夠, 所以很多類似問題年年都存在。

(二) 財會人員業務能力有待提高

部分基層財務管理人員素質不夠, 對業務培訓不夠重視, 導致財務管理基礎工作不扎實、不到位, 對財務核算界線不清, 出現了專項資金和經費混用、??畈粚S玫那闆r。財務人員知識沒有及時更新, 把關不嚴, 也直接導致了針對常見問題, 進行自查自糾的意識比較淡薄。如固定資產賬務處理不及時、賬實不符很多都是由于財務人員對賬務處理的及時性不夠重視, 日積月累形成的。

(三) 上級主管單位的監管缺位

一些單位內部的監督管理機制尚不完善, 對下屬單位、對重點專項資金的跟蹤監督還不夠嚴格, 內部控制和監督職能沒有切實發揮。區相關職能部門在研究相應管理制度措施, 未能對專項資金及建設項目等在執行過程中的稽察監督和考核問責, 造成類似問題重復出現, 甚至屢查屢犯現象發生。特別是各街鎮未能重視財政、內審部門監管工作, 在專業機構設置、專業力量配備等方面缺乏支持, 未能形成長效的監管和整改工作機制。以至于目前鎮級建設項目在立項、招投標、轉分包、投資控制等方面存在的一些管理不規范問題, 存在問題數量較多、分布較廣。

(四) 相關制度的缺失和執行力度不夠

一是部分區級相關職能部門在對街鎮的財政性資金、建設項目管理監督指導過程中, 缺少一些行之有效、有針對性的制度和措施, 特別是在已建立的相關管理制度的落實方面還沒有給予充分重視, 導致基層單位一些違規現象沒有及時被發現和糾正。二是大部分單位雖然建立了內控制度和相關監督管理機制, 但執行不夠到位和有效, 跟蹤監督缺位, 風險預警不及時, 從而出現了預算執行、內部管理等方面的諸多問題。

三、提高經濟責任審計成效的對策及建議

(一) 加強對領導干部履職中常見法律法規的培訓

建議相關職能部門要切實加大培訓、指導力度:一是突出針對性。建議對重要的法律法規、政策制度, 不僅要培訓業務人員、分管領導, 更要注重對主要領導干部的培訓, 可以通過編訂下發常用法規手冊, 讓主要領導干部及時掌握最新、最需要的法規知識, 切實增強規范意識, 更加科學、規范履職。二是要分類專業化培訓。建議職能部門要梳理本部門常用法規和新法規, 定期組織領導干部專題培訓, 通過分類培訓和專家講解, 增強培訓效果。

(二) 不斷優化完善相關管理制度

有些審計發現的問題, 雖然違反了現有制度的規定, 但分析原因, 也有其一定的合理性, 或者存在一些體制機制的障礙。如長期宕賬往來不清理、服務類項目未集中政府采購等, 針對這一類問題, 建議相關職能部門對照問題的具體情況, 開展調查研究, 梳理有關政策、制度, 分析產生問題的深層次原因, 對制度不明確、不細化或不切實際, 存在體制機制障礙的, 應盡快研究, 修訂完善相關政策或制度。

(三) 加大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問責力度

一些領導干部不重視法規學習、發生違規行為的另一個原因, 是違規成本低。近年來, 隨著法律法規、各項管理制度的不斷出臺, 各相關職能部門的執法力度卻在逐步下降, 對違規行為往往束手無策。這一方面是職能部門工作不到位、執法不嚴格造成的, 另一方面也有現有部分追責規定時效性、操作性較差的原因。因此, 責成相關職能部門研究完善相關制度, 對制度明確, 教育到位但仍然屢審屢犯的問題, 各相關職能部門應高度重視, 共享審計成果, 加強考核追究的力度, 特別是加大審計結果公開和整改公開的力度, 確保整改措施落實到位, 并杜絕今后此類問題的再發生。

摘要:近年來,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 法制政府建設日益加速, 各類規范經濟活動和行政行為的法律法規相繼出臺, 不斷完善。但在我局近年開展的經濟責任審計中, 仍發現了很多違反制度、規定甚至法律法規的現象, 很多問題都帶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傾向性, 本文對近幾年審計發現的問題進行分析, 嘗試通過探索問題產生的根源, 尋求應對方法。

經濟責任審計的定義范文第6篇

經濟責任審計是對黨政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其所在部門、單位財政、財務收支或所在企業資產、負債、損益情況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 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負有的經濟責任所進行的審計監督行為。

按照2010年10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聯合印發《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 (中辦發[2010]32號) 的規定, 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已經實現了制度化, 凡是企業領導人員要依法依規自覺接受、主動配合經濟責任審計。

筆者認為, 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內容應包括以下三個大方面:

一是財務收支評價, 包括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及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性。二是企業經濟責任評價, 包括任職財務收支工作目標及各項經濟和技術指標的完成情況、重大經營決策的合法和效益情況、企業虧損原因分析、執法部門履行職責情況等。三是被審計者個人的遵紀守法情況, 但由于審計手段有限, 只能針對賬面上反映的資料進行審計和評價。此外, 在注意穩健、控制風險的前提下, 對工作取得的重要業績也可適當評價。

二、企業經濟責任審計中的責任界定問題思路理論性探討。

企業經濟責任審計中的責任界定問題, 嚴格講就是被評價者責任劃分問題;只有嚴格界定被評價者責任, 才能對被評價者作出客觀、全面地評價, 在此筆者僅就經濟責任界定思路進行理論性探討。

1、在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責任界定時, 應堅持四個原則。一是客觀性原則, 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評價應以被評價者所在單位實際發生的經濟事項為依據, 不能受主觀意識的支配, 對那些未經審計, 證據不足或未來的經濟事項不應加以評價。二是重要性原則, 審計評價不能事無巨細, 面面俱到, 應抓住重大的經濟責任事項進行評價, 切中要害。三是謹慎性原則, 充分考慮與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相關的諸多因素, 如宏觀經濟環境大氣候、政治及有關部門行政干預等對經濟責任的影響, 做到用語恰當, 評價準確。四是獨立性原則, 審計機關應有超脫意識, 排除各種干擾, 獨立作出評價。

2、在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責任界定時, 應劃清四個界限。一是劃清主觀責任與客觀責任的界限;二是劃清直接責任與主管責任的界限;三是劃清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的界限;四是劃清現任責任和前任責任的界限。

三、企業經濟責任審計中常見界定問題。

(一) 責任界定

1、依據決策的方式進行界定。決策大致可以分為三種方式, 一是采取民主集中制的方法, 按照科學的決策程序, 選擇和決定未來的行動目標和方案;二是主要靠被評價者或其參謀者的個人經驗、知識、智慧和能力等, 對行動目標作出決定性的選擇;三是被評價者獨斷專行, 靠主觀臆斷盲目決策。對盲目決策和不具有民主性的個人決策, 被評價者應負直接責任;對科學性的決策, 由于重大的決策往往伴隨著重大風險, 對其后果被評價者一般只承擔主管責任。對重大決策失誤項目, 一定要依據決策的民主性和科學性, 全面分析失誤的主客觀原因及被評價者可控與不可控因素來具體確定被評價者的直接責任或主管責任。

2、依據內部控制設置情況進行界定。一個單位設置了健全而有效的內部控制, 則可依據內部職責分工和崗位責任制來區分被評價者的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由被評價者直接負責的工作、直接經辦的業務和直接承攬的項目, 被評價者對其行為和后果承擔直接責任;對其他崗位及其他人員負責的事項, 被評價者負主管責任。如果一個單位沒有內部控制或內部控制嚴重混亂, 或被評價者濫用職權, 強令、授意、指使、縱容、包庇下屬人員舞弊而使內部控制失效, 被評價者應對整個單位的重大過錯負直接責任。

3、依據相關法規進行界定。如依照《會計法》規定, 被評價者對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等行為應該負直接責任而不是負主管責任;而由于財務人員自身原因造成的會計處理上的問題或單位財務收支中情節輕微的違規問題, 應該負主管責任而不是負直接責任。

(二) 短期行為的界定。

作為被評價者都想在任期內有卓著的業績, 但有些卻急功近利, 不從長遠發展目標考慮, 只顧眼前利益, 致使某些經營決策帶有短期行為色彩。如:違背經濟發展規律, 亂上項目突出業績;變賣國家資產、虛增企業利潤等, 這給以后的經濟發展帶來了嚴重的制約, 給繼任者開展工作帶來困難, 也給這類問題的審計界定造成難度。本著審計客觀、公正的原則, 在評價經營成果時, 應將這部分因素進行調整, 以真實反映經營者的經營成果。

(三) 歷史遺留問題的界定。

有些部門單位因經營管理不善, 造成虧損, 包袱累累。存在諸如投資失誤, 國有資產流失, “半截子”工程等許多歷史遺留問題。而這些問題究竟是哪一任領導人留下的誰也說不清楚。尤其是經營狀況不佳, 領導人員調動頻繁的部門單位, 對一些歷史遺留問題的責任就更難以確認。本著審計客觀、公正的原則, 在評價經營成果時, 應將這部分因素進行調整, 以真實反映經營者的經營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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