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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代理機構招標流程范文

2023-11-01

招標代理機構招標流程范文第1篇

招標人:xxxxxxxxxxxxxx(蓋章)

(簽字)

招標代理機構招標流程范文第2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市場管理,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健全完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行業信用體系,保障招標代理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招標代理活動的招標代理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代理機構,是指依法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招標代理從業人員,是指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試合格,持有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專業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

招標代理機構招標流程范文第3篇

各區縣建設局,各招標代理機構、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監督管理,規范招標代理執業行為,發揮招標代理機構在工程建設中的積極作用,切實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經研究制定了《日照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辦法(暫行)》?,F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日照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辦法(暫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日照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監督管理,規范招標代理執業行為,發揮招標代理機構在工程建設中的積極作用,切實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日照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活動,是指招標代理機構接受招標人的委托,對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等專業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進口機電設備除外)、材料采購進行招標的代理業務。

第四條 日照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招標辦)依法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縣區招標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招標代理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為依法成立的中介組織,不得與行政機關、履行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以及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存在行政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七條 招標代理機構必須依法取得國家或者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并在其資格許可的業務范圍和有效期內承接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第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超越其資格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義承接工程招標代理業務,不得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機構的名義承接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第九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積極提高業務水平、綜合素質和服務質量。

招標代理機構應該積極推廣使用電子招標、計算機輔助評標等現代化的手段,配備相應的硬件和軟件,保證招標代理活動的質量,提高招標投標工作的效率。

第二章 招標代理專職人員管理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代理專職人員,是指招標代理機構負責辦理招標事宜的從業人員。從事建設工程招標代理的從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招標代理業務知識,具有一定的專業理論水平;

(二)具有工程技術或經濟類及相關專業學歷,并有3年以上建設行業工作經歷;

(三)工程建設類注冊資格和其他建設類職業證書均在本機構注冊、登記;

(四)與依法取得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正式簽訂勞動合同,并交納養老保險;

(五)持有業務主管部門頒發的《山東省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專業人員從業資格證》;

(六)無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而限制從事建筑業活動的情形。

第十一條 從事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活動的從業人員必須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招標代理活動。

第十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應遵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執業。對有下列行為的專職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停止執業、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取消《招標代理從業資格證》等處理,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泄露在代理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

(三)與第三者串通,損害當事人利益;

(四)故意高估或低估工程造價,損害有關利害人的合法權益;

(五)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中從業人員只能受聘于一個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兼職;未受聘于招標代理機構的,不得從事代理活動。招標代理機構從事代理活動的從業人員必須為在招標辦備案的人員,否則,相關業務不予受理。

第十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加強所屬從業人員的管理,進入有形建筑市場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從業人員應當統一著裝,行為舉止得體,文明禮貌服務。

第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法律法規、誠信自律、專業知識、職業道德的培訓和教育,依法代理,誠信代理。

第三章 招標代理機構管理

第十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實行備案制度。備案分年度備案和單項代理業務備案。市外招標代理機構辦理年度備案后(省外招標代理機構須已在山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備案后,再到市招標辦辦理年度備案),方可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招標代理活動。

市外招標代理機構如開展代理業務,應先向市招標辦辦理單項合同備案,再向項目所在地招標辦辦理單項業務備案。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的招標代理機構,應在簽訂招標代理委托合同后,向項目所在地招標辦辦理單項業務備案。

第十七條 招標代理機構辦理相關備案的程序及須提交資料按照《日照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項目備案管理制度(試行)》(日建招發[2009]4號文件)執行。

招標代理機構對其設立的駐日照辦事處或分支機構從事的工程招標代理活動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市外招標代理機構到本市承攬招標代理業務須具有乙級及以上代理資格,有開展工程招標代理業務所需辦公場所及專職技術經濟人員,并須提供企業所在地招投標監管機構出具的近三年度無違法違規不良行為記錄的證明,到項目所在地招標辦辦理備案手續,并接受其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有隸屬關系或其他利益關系的,招標代理機構或投標人須有一方回避。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承接同一項目招標代理和投標咨詢業務,不得參加其代理項目的評標活動。

第二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承接業務應向招標人宣傳與招投標有關的法律法規,說明依法代理、公平中介、公正代理的辦事程序和原則,采用《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合同》(GF-2005-0215)示范文本,依法與招標人簽訂書面委托代理合同,并報項目所在地招標辦備案。

第二十一條 招標代理機構對招標項目的性質、投資(資金)性質、出資人、出資比例、資金到位率、應采用的招標方式、應具備的招標條件、招標文件的技術條件要求、投標人的業績要求、投標條件(資質條件、資質等級,承攬工程項目的范圍標準等)、資格審查(項目部人員資格條件等)應當掌握準確。對涉及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的相關條款應當熟悉,并及時向招標人提供準確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及技術咨詢服務。

第二十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正確處理招投標有關事宜,維護招投標交易的良好秩序和公開、公正、公平的市場環境。因招標代理機構不當行為引起投訴或給招標人、投標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 與招投標活動有關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招標代理機構在代理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向有關監督部門進行舉報、投訴。

第二十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有以下行為的,將對招標代理機構和負有主要及直接責任的從業人員記入不良行為記錄,暫停3個月至2年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執業活動,市外招標代理機構清除出日照市招標代理市場等處罰。情節嚴重的,報請上級主管部門降低或撤銷其工程招標代理資格,并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市外招標代理機構不良行為,同時通報注冊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一)采用行賄、提供回扣或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接招標代理業務的;

(二)招標項目不具備法定招標條件而進行招標投標的;

(三)未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未備案而開展代理業務的;

(四)市外招標代理機構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登記擅自開展業務的;

(五)未按法定招標程序和規定開展招標代理業務的;

(六)未經招標人同意,擅自將承接的招標代理業務轉讓他人的;

(七)代理業務開展前不了解招標項目現場情況,招標前發現施工單位違規進場知情不報的;

(八)隱瞞或者歪曲招標投標真實情況,泄露應當保密的與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相關資料的;

(九)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弄虛作假、規避招標、肢解發包、明招暗定或者為他人索取不正當利益,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

(十)代理項目負責人及項目組成員開標現場不到位的(因變動等原因應及時配備和備案);

(十一)擅自修改已經備案的招標代理文件等資料的;

(十二)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未進入有形建筑市場進行招標代理活動的;

(十三)招標代理機構工作失誤或弄虛作假,嚴重影響代理項目公平競爭或造成較大經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的;

(十四)阻礙或不配合有關監督部門對招標投訴調查處理的;

(十五)未按規定接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或對有關監督部門依法責令改正的決定拒不執行或者以弄虛作假方式隱瞞真相的;

(十六)從業人員不按規定參加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業務培訓,未經考核合格從事招標代理活動的;

(十七)違反有關招標代理收費規定,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

(十八)未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資格申請,或未經初審越級呈報資料的;

(十九)資格申請(包括資格延續、資格晉升、資格變更)相關資料弄虛作假的;

(二十)偽造、涂改資格證書或超越資格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 (二十一)出借、轉讓、出賣資格證書、圖章或以掛靠方式允許他人以本機構名義承接招標代理業務的;

(二十二)企業發生變更事項未及時申請變更或變更后未及時備案,或實際情況與原備案資料不一致的;

(二十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按有關規定標準收費,不得以惡意抬高或降低招標代理費用等不正當手段承攬代理業務,招標代理費實行“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如另有約定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招標代理機構應按成本價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等資料,不得以盈利為目的;不得向投標人或中標人附加不合理的條件或者收取額外費用。

第二十六條 招標辦對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條件、經營行為、工作質量等采用定期、不定期檢查和抽查的方式進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七條 招標代理機構變更機構名稱、人員變動、歇業和解散,應經市招標辦核準同意后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或注銷手續,并在辦理后15日內報市招標辦備案。

市外招標代理機構變更駐日照項目負責人,應當在15日內報市招標辦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八條 注冊地在本市范圍內的招標代理機構申請招標代理資格或資格等級延續、晉升的,需經市招標辦初審合格并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管理權限報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逾期不提出申請的其資格證書自動失效。

第四章 招標代理活動管理

第二十九條 對在我市開展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建立信用檔案,完善代理行業自律機制,對代理質量問題實行質量通報,對出現違法違規問題,依法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其資格許可范圍內可承擔下列全部或部分代理業務:

(一)擬定招標方案;

(二)對招標項目的發包內容、發包階段及招標方式向項目所在地招標辦進行備案;

(三)編制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報項目所在地招標辦備案后在國家指定媒體和日照招標信息網發布;

(四)編制和發放投標邀請書;

(五)在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內受理招投標相關事宜;

(六)編制和發放招標文件(含資格預審文件)、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

(七)協助招標人組織對投標人的資格審查;

(八)編寫對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的答疑、澄清、修改的補充文件,并報項目所在地招標辦備案后,發給所有投標人;

(九)組織開標、評標和定標,協助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協助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施工合同,并在訂立書面合同后7日內,將合同送項目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招標辦備案;

(十一)其他有關代理事項及向招標人提供法規政策等咨詢業務。

第三十一條 招標代理機構開展代理業務,應當按要求組建項目組。項目組應當由本機構從業人員組成,設項目負責人1名,成員不得少于3名。項目組成員須具有從事建筑工程專業3年以上工作經驗或具有工程建設類專業技術職稱,且至少有1名造價專業人員。項目組成員開標時必須全部到場,且持證上崗,現場簽到。

第三十二條 招標代理實行代理項目負責人責任制。項目負責人負責組織實施項目招標代理活動,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機構注冊的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人員(如注冊建造師必須為一級)或具有工程建設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具有招標師資格的專業人員;且最多只能同時從事3個項目的招標代理活動;

(二)熟悉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項目負責人和其他從業人員對其蓋章和簽字的工程招標代理文件的合法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三十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在提交招投標情況書面報告的同時,持《信用手冊》到項目所在地招標辦,對招標代理機構和招標代理活動進行信用評價登記,信用評價實行日常評價和年度評價相結合。具體按《日照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考評管理辦法(試行)》(日建招發[2008]4號文件)執行。

第三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保存代理項目完整的招投標資料和各類文書,保存期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不少于3年。

未經招標人和投標人許可,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將代理資料擅自引用、發表或者提供給第三方。

第三十六條 嚴格招標代理機構統計報表制度,招標代理機構必須在每月5日前,準確及時的向項目所在地招標辦提交代理業績統計報表。否則,將記入不良行為檔案。

第三十七條 招標代理活動未按有關規定要求進行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記入不良行為檔案,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暫停1~3個月的招標代理業務。

第三十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有完整、科學、有效地預防虛假招標的措施,招投標活動的承攬項目、簽訂合同等各環節應全面體現公開、公正、公平、科學、規范、高效的原則,不迎合招標人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自覺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招標代理機構招標流程范文第4篇

1、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

管理主體: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負責從事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業務機構資格的認定工作。

法律規定:《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獲得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的,可以從事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業務。

中央投資項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含國債)、專項建設基金、國家主權外債資金和其他中央財政性投資資金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業務范圍:甲級資格招標代理機構可以從事所有中央投資項目的招標代理業務;乙級資格招標代理機構只能從事總投資2億元人民幣及以下的中央投資項目的招標代理業務。

2、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

管理主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認定工作。

法律規定:依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規定,獲得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資格的。

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飾裝修工程項目。

業務范圍:接受招標人的委托,從事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進口機電設備除外)、材料采購招標的代理業務。甲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可承擔各類工程的招標代理業務;乙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只能承擔工程總投資1億元人民幣以下的工程招標代理業務;暫定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只能承擔工程總投資6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3、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

略。

4、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一、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審批設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

2、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3、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內部管理制度;

4、擁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所需設備、設施等辦公條件;

5、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以及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6、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7、有參加過規定的政府采購培訓,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采購代理業務的法律、經濟和技術方面的專業人員,其中:技術方面的專業人員,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不得少于職工總數的50%,具有高級職稱的不得少于職工總數的10%。

二、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除應當具備條件第(2)項至第(6)項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為人民幣400萬元以上;

2、有參加過規定的政府采購培訓,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采購代理業務的法律、經濟和技術方面的專業人員,其中:技術方面的專業人員,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不得少于職工總數的70%,具有高級職稱的不得少于職工總數的20%。

三、已獲得甲級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向財政部提出確認資格的申請。

其他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出確認資格。

5、藥品招標代理機構

管理主體: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受理并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和衛生部備案。

法律規定:依據《藥品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及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獲得藥品招標代理機構資格。

業務范圍:藥品招標代理機構可以從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公費醫療)藥品目錄中的藥品、醫療機構臨床使用量比較大的藥品的招標。

6、科技項目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代理機構招標流程范文第5篇

各市、州、縣招投標管理委員會、招投標管理辦公室、綜合招投標中心、省直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湖北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306

號),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湖北省招標代理機構遴選實施辦法(試行)》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湖北省招標代理機構遴選實施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鼓勵招標人采用競爭方式選擇代理機構,規范招投標項目代理機構遴選行為,維護招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依據《湖北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06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代理機構遴選參照本辦法。

第三條 縣以上招投標管理辦公室(招投標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綜合監管機構”)與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招投標代理機構遴選活動的監督。

縣以上綜合招投標中心為招標代理機構遴選活動提供服務。

第四條 凡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國家融資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鼓勵招標人采用公開競爭的方式選擇招標代理機構。

第五條 招標人遴選招標代理機構,應進入綜合招投標中心按程序規范運作,由招標人負責組織。

第六條 代理機構遴選活動一般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編制遴選文件;

(二)發布遴選公告;

(三)申請人編制遴選申請書;

(四)接受遴選申請人提交的遴選申請書;

(五)組建評審委員會;

(六)現場公布遴選申請書的主要內容,并對遴選申請書進行評審,評審結束提交評審報告;

(七)確定遴選結果并公示;

(八)簽訂代理合同;

(九)相關資料交綜合招投標中心存檔。

第七條 招標人遴選代理機構應當在綜合招投標中心網上發布遴選公告。遴選公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項目名稱、建設地點、數量、簡要技術要求、招標項目的性質等;

(三)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要求;

(四)獲取遴選文件的時間、地點、方式;

(五)遴選申請書遞交截止時間及地點。遴選文件發出之日起至遴選申請書遞交截止時間,最短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八條 遴選文件一經發出,一般不得更改。確需更改的,應在遴選申請書遞交截止時間3日前更改并告知綜合招投標中心,同時書面通知所有已領取遴選文件的申請人。更改后遴選申請書遞交時間應當順延。

第九條 申請人應按照遴選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遞交遴選申請書,不按規定時間和方式提交的遴選申請書,招標人有權拒絕接收。

第十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人不得受理其遴選申請:

(一)被依法取消經營資格的;

(二)被依法責令停業且在處罰期內的;

(三)財產依法被接管、凍結的;

(四)近兩年因弄虛作假、圍標、串標等行為,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的。

第十一條 遴選的評審一般采用綜合評分法。評審指標可參照以下標準設定:

(一)企業基本狀況及類似項目業績,參考權重30%;

(二)代理方案,參考權重50%;

(三)招標代理費報價,參考權重20%。招標代理費報價須按照原國家計委“計價格„2002?1980號”文件執行,在規定的范圍內,應體現低價優先的原則。

第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的組成和專家的抽取參照公開招標方式執行。評審委員會應當根據遴選文件載明的評審標準和辦法進行評審。遴選文件未載明的評審辦法不得采用,也不得更改評審標準和辦法。

第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評審完畢后,應提出書面評審報告,并按得分高低順序推薦相應數量的代理機構作為候選人。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按評審委員會推薦的候選人依序確定中標人,也可授權評審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中標人確定后,除因法定情形外,招標人不得將其淘汰。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主題詞:經濟管理 代理機構 遴選 通知 湖北省招標投標工作管理委員會 2010年1月18日印發

招標代理機構招標流程范文第6篇

甲方(招標人): 乙方(招標代理機構):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自愿就 項目委托招標事宜,達成本協議(以下簡稱“協議”)。

一、委托范圍及要求

經主管部門批準,采取

方式組織政府招標,編號: 。乙方應本著招標程序規范、招標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格、招標效率更高、招標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實施招標。

主管部門批復招標計劃后,乙方會同甲方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招標文件編制,招標項目比較復雜的不應超過十個工作日。無特殊情況,招標文件公告應在主管部門批復后十五個工作日內發布。

乙方根據甲方的招標項目需求審查投標人資格;甲方可以在招標需求中對投標人提出資格、資質等要求,但甲乙雙方均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投標人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

甲乙雙方應高度重視質疑處理工作,答復用語規范明確,在規定時間內答復,不得推脫應付,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有關投標人。質疑材料應及時整理入檔、妥善保存。

二、協議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應經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派專門部門負責招標項目,并指定 代表甲方處理招標過程的相關事宜。

2、甲方向乙方說明招標的詳盡工程清單、服務標準、預算額及其他有關事項,以及乙方辦理委托招標事項所需要的全部文件及技術資料。

3、乙方編制的招標文件需經甲方書面確認后方可對外發布。

4、甲方確定組成評審委員會的招標方代表,并出具單位法人代表的授權委托書。

5、合同由甲方與中標(成交)投標人簽訂;也可以由甲方委托乙方代表甲方與投標人簽訂合同(授權委托書作為合同附件),所簽訂的合同不得對招標文件和中標(成交)投標人投標文件進行實質性修改。

6、甲方負責對投標人履約的驗收,大型或復雜的招標項目,可與乙方共同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驗收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7、甲方對政府招標項目中涉及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

8、在協議履行期間,如發生危及社會安全穩定的重大事件或遭遇不可抗力,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協議。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依照財政部門批準的招標方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組

織實施甲方委托的招標事項。

2、乙方應成立項目小組,并指定 負責處理整個項目的相關事宜。

3、乙方負責接受投標單位的投標文件,落實開標和評標地點,組織開標、評審和定標工作。公布中標(成交)結果,并向中標(成交)單位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

4、在履行招標合同過程中,甲方若與投標人產生糾紛,乙方應盡全力積極予以配合。

5、乙方對政府招標活動中所涉及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將可能影響招標工作公正性的信息透露給利害關系人。

6、乙方應按照相關規定妥善保存、管理招標活動的有關文件,保存期限為從招標結束之日起十五年。

7、乙方對甲方負有溝通與通知義務。在招標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乙方應及時與甲方溝通協調解決。

8、招標過程發生的公用費用,如招標文件編制費用、專家咨詢費、開標會議費、專家評審費等,由乙方承擔。

三、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應全面履行各自義務,依法按規實施招標。如發生違規違約行為,應及時告知同級政府監督管理部門,并有權終止本協議的執行。

四、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對雙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如執行中發生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也可以報同級政府監督管理部門協調處理,也可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協議有效期

本協議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招標項目結束日止。

六、中標(成交)投標人的確定 □授權評審委員會直接確定

□由評審委員會推薦中標(成交)候選投標人順序,甲方確定。

七、代理服務費

□招標人支付 □中標(成交)人支付

八、其他

本協議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執貳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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