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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科學論文范文

2023-09-16

土地科學論文范文第1篇

土地利用轉型在近幾年成為大熱話題, 很多地方開始展開土地利用轉型工作, 為的是實現每一塊土地的合理有效利用, 合理規劃土地利用方向, 確保土地的利用率。要知道, 在中國, 土地是非常重要的一種資源, 土地資源關系著人們的生產生活, 甚至關系著整個國家的經濟發展。

1. 土地利用轉型

土地利用轉型的概念是由英國人Grainger提出, 后來傳入中國, 在中國經濟迅速發展的時代背景之下, 得到大力研究。土地利用轉型, 即在經濟社會變化和革新的驅動下, 一段時期內與經濟和社會發展階段轉型相對應的區域土地利用由一種形態 (含顯性形態和隱性形態) 轉變為另一種形態的過程。其中, 土地利用顯性形態指一個區域在特定時期內由主要土地利用類型構成的結構, 具有數量和空間結構兩重屬性;土地利用隱性形態指依附于顯性形態且需通過分析、化驗、檢測和調查才能獲得的土地利用形態, 具有質量、產權、經營方式、投入、產出和功能等多重屬性。在一開始, 土地利用形態指的是一個國家或地區在特定時期, 土地的利用方式是其主要表現形式。這種土地利用的結構是與社會經濟發展情況相一致的。土地利用形態因區域和環境的不同也大有不同, 從廣義上來劃分, 有空間土地結構與非空間土地利用形態兩種形式。

2. 土地資源管理對土地利用轉型的影響

土地資源管理對土地利用轉型的影響是確切存在的, 而且這種影響力主要表現在一下幾個方面:

2.1 經濟手段的引導

土地資源的管理中有一項非常重要的措施, 那就是土地管理經濟手段。這里的經濟手段是指管理人員在進行土地管理的時候必須要遵循客觀經濟規律進行土地管理工作, 不可違背經濟規律, 反其道而行是行不通的。土地資源管理意味著對土地利用結構的合理調整, 引導著土地利用方式的轉變, 國家也會出臺相關政策對土地的開發和利用進行規劃、指導。國家政策同時會考慮到經濟發展規律, 為使耕地面積更加穩定, 國家相關部門會以征收耕地占用稅的方式對非農建設占用耕地進行控制, 這就促使耕地朝著土地利用方面轉型。

2.2 土地施工的影響

在土地資源管理的過程中, 總是免不了進行施工工作, 比如土地的整治工作、規劃工作等相關工作都需要對土地資源采取一定的施工。除此之外, 在土地管理之中, 還需要進行一定的土地開發、土地整理、以及復墾工作, 這都是整個土地管理中必不可少的工序, 而這些工作的存在實際上也使得土地利用轉型的加快。針對目前我國城市土地利用結構中存在的一系列問題, 一般傾向于采取土地整治的手段進行解決, 而土地整治工作則意味著土地利用形態的轉變。中國土地整治的主要任務是形成合理的土地利用結構, 不僅要增加有效耕地的面積, 同時土地利用效率也要得到提高, 從而更好的與社會經濟發展形勢相適應。

2.3 管理政策的約束

政策制度因素對土地利用結構起到強制性的作用, 管理者要從宏觀角度制定相關政策和制度, 利用這些政策與制度來引導土地利用轉型, 促進土地利用總效益的提升。在土地資源管理相關政策的引導之下, 集體土地之間的轉變或者集體與國有土地之間的權力轉變都受到了限制, 這些條件在一定的程度上影響了當前我國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國家意識到這些問題, 也開始對這些政策進行改進, 并且有了初步的成果。

3. 土地利用轉型對土地資源管理的影響

土地資源管理對土地利用轉型有著重要的影響力, 同樣的, 土地利用轉型對土地資源管理也有著重大的影響。實際上, 相關土地管理人員應該要根據土地的利用狀況對土地資源管理方式方法進行合理地調整, 不能只是僵硬地使用一種土地資源管理模式, 而應該是多樣化管理, 以符合土地利用轉型。

目前來看, 我國面臨的最大的土地利用轉型問題就是在很多地方都存在著土地使用造成的環境問題, 包括引起的水土流失、風沙、泥石流等自然災害, 這些自然災害是國家進行土地利用轉型的最大威脅, 更為重要的是對于生態環境造成了無法挽回的傷害。所以說, 在土地利用轉型的過程中, 注意要以保護耕地和生態環境為目標進行土地資源管理工作, 不可只顧眼前利益, 而忽視對自然規律的遵守。

4. 結束語

土地利用轉型與土地資源管理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 而且在實際的操作中, 兩者更是你中有我, 我中有你。不同地區土地利用的方式轉型必然帶動土地資源管理方式的改變, 而不同的土地資源管理也直接導致土地利用類型不同。這兩種并沒有高低之分, 只是各自所管轄的范圍有所不同。隨著人們在這方面的研究越來越深, 人們也認識到這兩項工作的重要性, 實際上, 想要實現土地資源的合理、高效利用, 就必須把這兩項工作結合起來, 共同為土地資源的轉型、利用、管理作出貢獻。

摘要:近些年以來, 土地利用轉型在我國農村漸漸實施起來, 農村土地轉型也是國家政策大力支持的一項工作。實際上, 除了農村, 我國的城市土地轉型工作早已經開始了。到目前為止, 無論是在城市還是農村, 土地利用轉型工作都有一定的基礎和成果。

關鍵詞:土地利用轉型,土地資源管理

參考文獻

[1] 張金龍, 陳英, 葛勁松等.1977-2010年青海湖環湖區土地利用/覆蓋變化與土地資源管理[J].中國沙漠, 2013.

[2] 吳郁玲, 曲福田, 周勇.城市土地市場發育與土地集約利用分析及對策一以江蘇省開發區為例[J].資源科學, 2014.

土地科學論文范文第2篇

摘 要:近些年,隨著我國房地產行業的快速發展,房地產行業給我國經濟的增長帶來很大的助力。然而房地產企業在稅務風險管理的過程中仍然存在著很多的不足和問題,在各個環節和流程中都有可能面對稅務風險問題,給房地產企業帶來了非常嚴重的影響。土地增值稅作為房地產企業重要的稅種之一,受其制度設計的影響,房地產企業面臨一些稅務風險。例如,企業對涉稅業務處理和現行的相關稅務規定和政策脫節,納稅不及時時需要多付滯納金或是罰款等問題,在加上房地產企業對我國的相關政策的理解不夠精準,沒有科學合理的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繳納過多的稅款,致使企業經營成本增加,這些都嚴重的影響到房地產企業的經營發展。另外,房地產開發過的周期很長,在施工的過程中所涉及的業務和內容也非常多,同時受征繳清算工作比較復雜等因素的影響,在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過程中,房地產企業勢必會遇到稅務風險問題?;诖?,本文以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和稅收風險為主題進行了分析和討論,希望可以對促進房地產企業的發展提供一些參考和建議,從而實現我國房地產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收風險

近些年,隨著房地產行業的快速發展,房地產企業的稅收收入占據了我國稅收收入的重要比重,也可以說房地產企業成為了我國經濟支柱型產業。而對于房地產企業來說,土地增值稅成為了控制房地產市場的重要方式之一,并且土地增稅也成為了房地產企業稅負中重要的一部分。由于房地產項目開發中包括非常多的業務,周期比較長,所以在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過程中會遇到很多稅務風險問題。所以,對房地產企業的土地增值稅清算和稅務風險分析和研究對房地產企業減少土地增值稅清算過程中的風險,完善我國土地增值稅的管理制度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和價值,對完善我國房地產行業的健康發展也有著非常重要的指導意義。

一、相關概念

(一)房地產企業稅務風險

房地產企業稅務風險,是房地產企業為了保障企業自身經營運轉,在這個過程因為多種因素的影響,對企業的稅收情況產生了一些關聯性的影響,導致企業稅負出現比較大的波動,導致房地產企業經濟利益受損的情況。房地產在經營和發展的過程中,為了更好的讓利益達到最大化,會采用一些不正規的方式來進行經營,這樣勢必會給企業帶來很大的不良影響,嚴重的還會讓企業陷入到一些違法的糾紛中,因此,房地產企業在日常經營過程中會遇到各種稅務風險。而因為造成稅務風險的原因比較多,一般情況下,可以把其分為主觀性原因和客觀環境原因,因此,在對方資產企業稅務風險進行分析的時候,需要從稅收違法風險和稅務負擔風險兩個方面來進行分析。

(二)土地增值稅概述

土地增值稅主是對那些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和相關的附著物等一同納入到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對轉讓過程中所取得了一些增值額征收的一種稅收業務。在我國,土地增值稅的征收是可以納入到政府的財政收入中的,此外,對于房地產行業來說,還可以進行市場的規范。在我國,土地增值稅執行方式是以四級超率累進稅率,這種方式最為突出的優勢就是隨著土地增值稅的不斷增大,相關的稅率也就越高,這樣企業需要交納的稅款額度也會比較高,通過這種方式來對增值收益的分配進行調節。而在進行土地增值稅計算的時候,要先去除收入除去扣除的數額,然后把結果差額除以所扣除的數額,之后,按照相關的比率要求來確定相關的稅率,再進行常規性的測算。通常情況下,具體的土地增值稅四級超率累進稅率計算可以按照下表來進行計算。

(三)土地增值稅清算流程

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是納稅人按照相關的清算制度和標準,納稅人先自己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土地增值稅稅收額度進行交納,在對土地增值稅清算辦理的過程中,要對房地產項目需要交納的土地增值稅稅款進行結清。而現階段,我國對土地增值稅的征收主要是先進行預征最后進行清算的模式。

第一,房地產企業需要對所開發的項目情況進行整理和分析,確定其是否符合相關的清算標準,如果符合清算標準,就需要開展相關的清算前準備工作。而此時,也需要對其中所包含的各種費用進行整理和計算,例如相關的項目票據、成本費用所需要的發票和合同、付款憑證等進行整理和歸類,并保障這些合同、票據、付款憑證等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另外對于那些滾動開發,如分期、分區開發的項目,需要對各個期段、各期區的成本費用進行梳理和歸集、分攤。

第二,對清算項目的收入及扣除金額進行確認。土地增值稅的計稅收入有房屋價款和其他方面的收益。而為了提高房地產企業收入的精準性,相關的部門需要對房地產企業會計核算工作和開發過程中包含的所有合同的執行情況進行審核和明確,此外,還需要對會計準則、土地增值稅條例對收入認定中的差別進行從新調整??鄢M用的確認是土地增值稅清算時中的一部分,是對房地產開發過程中的成本費用和一系列的稅金抵扣進行分析,對其中不能計算為發生的費用是不允許作為抵扣成本費用的。

第三,對房地產項目的增值額度進行明確,同時還要計算出所需要繳納的土地增稅稅額,并和預交的稅額進行對比,實施多退少補。

二、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的注意要點

在對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進行清算的時候,工作人員需要對開發費用和開發間接費用兩種稅種進行區分和注意,避免出現清算錯誤的情況,此外,工作人員還需要對房地產開發項目各個階段的成本費用進行明確,而針對分期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在開發前,房地產企業要根據具體的情況進行規劃,而房地產企業內部的財務管理人員還要和工程項目部門進行及時的溝通和協調,保障房地產開發期間各種成本數據的準確性。另外在對土地增值稅進行核算的時候,房地產企業的開發人員比較容易把開發費用和開發間接費用混淆,所以在進行清算的時候需要重視這一點問題。而開發費用和開發間接費用相混淆的主要原因包括了三點,第一是稅務管理人員的專業素養不足,在這一方面的經驗不足;第二是一些有經驗的稅務人員故意為之,因此需要注意開發費用和開發間接費用混淆的問題;第三是還需要注意成本的分攤原則和公共配套設施的移交等問題。

三、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稅務風險

(一)財務人員對政策理解不全面

在我國營改增政策實施的過程中,我國也對此制定和實施了一些關于稅收法律條文,由于營業稅的取消,房地產企業在土地增值稅計算和繳納的過程中也會面臨一些新的困難,但是如果財務人員對營改增后的土地增值稅政策理解不夠詳細和深入的時候,在進行相關計算的時候就會出現一些問題,稅務風險也就會出現。比如,土地增值稅預繳的計征標準和增值稅兩者之間有著很大的區別;另外,從房地產企業的角度來說,在進行房產預售的時候,需要先教授一部分的土地增值稅,在項目徹底結束,進行清算之后,需要進行土地增值稅的徹底性清算工作,和前期交納的稅費實施多退少補的方式。但是因為土地增值稅和增值稅兩者之間又所不同,兩者稅款的計征標準是不一樣的,在執行的時候,財務工作人員很容易把兩者混為一談,造成預繳稅額的錯誤,出現一些稅務風險。目前,所實施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的計算標準是預繳增值稅稅款。預交增值稅的計算是預收款除以1+適用稅率或者是征收率,之后再除以3%,可以應用于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的稅率是11%;而可以進行簡單計稅方法計稅項目所使用的稅率是5%。在這種計算方法中就可以發現房地產企業在預售的過程中所預繳稅務的計算標準是不一樣的,如果財務人員沒有把這兩種計算標準進行區分,就會出現稅款多繳或者是少繳的問題,出現稅務風險。

(二)房地產企業對銷售收入認定不明確

房地產企業在交納稅務的時候,房地產企業如果對銷售收入認定不清楚,在進行交納土地增值稅計算的時候就會出現問題?,F階段,房地產銷售的收入主要是指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得后獲取的一些收入,在我國相關的條例中也對其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如果要進行房地產項目轉讓,就需要對所獲取的價款和相關的經濟利益計算到收入的內容中。即便如此,在實際執行的過程中仍然有很多房地產企業沒有嚴格的按照相關的規定要求自己的行為,這樣就會增加稅務風險。比如,在房地產企業銷售精裝房屋的時候,房地產企業會和消費者之間簽訂相關的合同,通過這種方式,房地產企業可以把收入納入到裝修的內容中,從而減少房地產企業所要交納的相關稅務,而且把裝修費用計算到增值稅中也是按照裝修行業相關稅率進行計算的,這樣稅率就從9%降低到了3%,房地產企業交納的稅務也就會減少很多。此外,在執行的過程中,裝修服務并沒有計算到房地產企業所提供的相關服務中,這樣以來,采用裝修的方式來取得相關的收入就可以計算成是轉讓房地產項目相關的收益,需要計算到銷售收入中。

(三)未按照規定進行項目扣除

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稅務風險中扣除項目的處理也非常容易引發一些稅務風險,項目能否扣除,以及通過怎樣的方式進行扣除等都會對企業的稅務造成風險。一般情況下,房地產企業的以下這幾種行為都會引發稅務風險。第一,虛增開發成本,一些企業為了提高建設的支出,會把一些原本不能進行扣除的費用納入到開發成本中,這樣就會增加房地產企業的開發建設費用,這樣就可以實現增加扣除成本的目的。其次,房地產企業在進行項目銷售的時候,會把20%左右的費用納入到扣除技術中,提高需要扣除部分的費用。此外,房地產開發企業還會把車庫納入到公共配套設施的相關費用中來作為抵扣費用,但是在進行項目扣除的過程中忽略了相關的規定,采用了一些不符合規定和標準的行為,導致土地增值稅的少繳,增加了稅務風險。

(四)票據使用不規范

相關票據的使用不規范也會引發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過程中的稅務風險問題。一般情況下會因為票據不規范無法進行抵扣,這樣就造成了稅負的提升。例如,沒有好好保管沒有使用過的票據原件出現丟失的情況。出現一些因為沒有發票來用其他票據進行代替的情況,這些行為都不是正規的進行費用扣除的正規行為,而在進行清算的時候,這些票據中的費用是不能進行抵扣的。這樣就在無形中增加了房地產企業所需要承擔的稅額。其次,發票摘要不相符,也會造成無法對相關的費用進行劃分和抵扣的問題,而這些費用也只能算作是公共費用來進行處理。在這幾種情況下,勢必要增加房地產企業的稅務風險問題。此外,在票據不規范方面,還會出現票據抬頭、內容、營改增后建安類發票需要備注項目名稱及地址等、付款憑證不齊、合同方與發票開具方或付款方不一致等三流不合一且無證明等情況,這些在無形中都會增加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稅務風險。

四、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稅務風險應對措施

(一)提高企業財務人員專業素養

房地產企業需要加強企業財務人員的專業素養,提高會計核算工作效率,這樣在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過程中,才可以順利的進行下去。房地產企業要定期對財務人員進行相關的培訓工作,并對土地增值稅相關的政策條例加強學習,尤其是土地增值稅清算方面的內容。另外,在土地增值稅清算過程中,扣除項目中并不包括預提費用,只能對開發過程中的成本費用進行實施抵扣,因此,房地產企業在處理相關的公共配套設施建設中財務人員需要對已經預提但是還沒有支付的費用進行扣除。而對于所產生的建造成本是否納入到開發費用也需要進行明確。因為房地產的營銷部門是對房屋進行售賣的,并不是項目的開發建造,因此這些費用成本在清算的過程中需要剔除出去等等,而這些知識都需要房地產企業的財務人員進行熟知和掌握,因此需要提高企業財務人員的專業素養,提高財務人員對相關政策,以及房地產企業應對相關政策和條例的專業能力,從而減少土地增值稅清算過程中發生的稅務風險問題。

(二)加強對土地增值稅的稅收籌劃

房地產企業在其項目開發的過程中需要大量的資金作為支持,所以很多房地產企業為了保障企業運行的資金需求,會向銀行或者是金融機構進行貸款或籌資,而這個過程需要房地產企業支付大量的利息成本,這部分利息成本是可以納入到土地增值稅清算中用作抵扣成本費用的,但是費用扣除的方式不同,可以進行抵扣的數額也是不同的。因此,房地產愜意需要對這些利息成本進行科學有效的籌劃,從而減少企業的稅負問題。另外,在對開發過程中產生的一些間接費用和組織管理費等,這些費用不屬于間接開發費用,也不屬于期間費用,在兩者之間,房地產企業需要根據相關的政策來對這些費用進行籌劃,通過合理地方式讓其轉為開發間接費用,并把這些費用轉化成開發成本,從而用作20%的抵扣費用,而房地產企業就可以獲得比較多的稅前扣除費用,減少稅費負擔。

(三)規范對扣除項目的認定

房地產企業項目扣除的認定可以幫助房地產企業順利的完成土地增值稅的清算工作。但是因為房地產行業的扣除項目種類非常多,并且不同的項目扣除類型也有不同的標準,所以,地方政府部門需要針對相關的扣除項目種類制定出針對性的政策和文件,對實際中遇到的扣除項目問題進行明確?,F階段,房地產行業作為我國國民經濟發展中的支柱型產業,為更好的保障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的順利進行,我國的稅務機關部門可以對扣除項目的認定標準進行統一,比如在房地產企業項目成本項目扣除方面,可以根據成本比例來進行扣除,這樣的話不僅可以規范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同時還可以減少房地產企業一些不合規的操作行為,減少房地產企業為了減少納稅而造成的一些稅務風險。

(四)規范票據使用和合同管理

稅務總局要求房地產企業的土地增值稅清算中用于扣除金額的相關票據,是科學和真實的,這就對房地產企業發票的取得和審核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因為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是非常復雜、繁瑣的,所需要的相關憑證和資料也非常多,為了減少一些房地產企業重復性使用相關票據,采用一些不法的手段偷稅漏稅,在進行成本費用扣除的過程中,要求房地產企業必須要提供真實的票據資料,同時相關的部門只認定票據的原件,對于那些復印件和其他類型的發票不予承認,所以,房地產企業需要對企業所有的票據真實性進行保證,同時還要在建造合同中放入審計確認書,通過這種方式才可以更好的保障企業所列的成本費用在土地增值稅清算項目中,在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過程中可以全部扣除掉,減少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稅務中的風險。

五、結束語

一直以來房地產企業都是我國稅收專項重點檢查的對象,隨著稽查力度的不斷增加,土地增值稅即將立法的趨勢,房地產企業對稅務風險管理越來越重視,對稅務風險的管理能力越來越強。但是在其稅務風險管理的過程中仍然存在著很多的不足和問題,在各個環節和流程中都有可能面對稅務風險問題,給房地產企業帶來了非常嚴重的影響?;诖吮疚闹饕槍Ψ康禺a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稅務風險情況進行分析和討論,在介紹了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相關理論知識的基礎上,對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過程中常見的稅務風險進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控制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中稅務風險的相關建議,希望可以為減少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的稅務風險提供一些參考建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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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張小敏.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納稅籌劃及清算技巧探究[J].會計師,2019(14):40-41.

土地科學論文范文第3篇

內容摘要:1944年8月國立敦煌藝術研究所為添建宿舍,在中寺后院的土地廟殘塑中發現了一批六朝殘經雜文(即土地廟遺書),這批資料自發現以來便備受各界關注。1944年—1946年間當時的國立北平圖書館、國立西北圖書館、甘肅省政府均曾致函教育部希望獲得對其保管權,但并未得允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土地廟遺書除一種由故宮博物院收藏外,其余均一直由敦煌研究院保管收藏。

關鍵詞:國立敦煌藝術研究所;敦煌;土地廟遺書

近代以來,我國學術文化發展進程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即是對典籍文獻新資源的利用和開發。商周甲骨文、漢晉簡牘、敦煌遺書和明清內閣檔案被譽為20世紀初我國古文獻的四大發現。敦煌遺書,主要指1900年發現于敦煌莫高窟第17窟中的大批文獻,此后在莫高窟其他洞窟、佛塔、烽燧等遺址及土地廟殘塑腹中,也發現了一些十六國時期以來到西夏、元代的文書,此外在羅布泊及吐魯番發現的一些與敦煌有關的文書,這些也應囊括在敦煌遺書的范疇之中。其中,土地廟遺書的發現是當時國立敦煌藝術研究所在莫高窟成立以后的一次重大事件,也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當時的北平圖書館、西北圖書館、甘肅省政府等相關單位相繼提出想要獲得保管權。本文將以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臺北“國史館”相關檔案為主,并參考文獻史料和當事人的日記、回憶錄等,重點對土地廟遺書保管權的爭議進行探索,以期更為完整地梳理土地廟遺書自發現之后的相關史實,祈請方家指正。

一 國立敦煌藝術研究所的成立與土地廟遺書的發現

20世紀40年代國立敦煌藝術研究所的籌備與成立,是在抗戰進入關鍵時期,國民政府號召開發西北,進行西北建設,將其作為經濟大后方的背景下進行的。1941年秋,時任國民黨監察院院長于右任到西北進行考察時,曾專門到莫高窟巡視,在感嘆其藝術價值的同時深感設立保管機構的必要性。12月返回重慶后即向國民政府提議“建議設立敦煌藝術學院”。提案結尾指出“似此東方民族之文藝淵海,若再不積極設法保存,世稱敦煌文物,恐遂湮銷。非特為考古家所嘆息,實是民族最大之損失”。1942年1月12日,在重慶召開的國防最高委員會第7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于右任關于設立敦煌藝術學院的提議,決定交教育部負責籌備。經行政院令飭教育部擬具“設立敦煌藝術研究所辦法”,提請行政院五五六次會議通過后,即由該部聘請高一涵、常書鴻、王子云、張大千、張庚由、竇景椿、張維等七人為該所籌備委員會委員。并指定高一涵、常書鴻為正副主任委員,王子云兼秘書。1943年3月27日,常書鴻一行人到達莫高窟即開始對敦煌藝術的保護和調查。是年7月,國立敦煌藝術研究所籌備委員會向教育部呈送了工作報告書,分列了包括籌備會議舉行與所址勘定、所址的改建與布置、千佛洞(即莫高窟)初步調查、地形測繪、修補洞窟、清除積沙等諸多工作內容。7月底,常書鴻還專程到重慶匯報工作。經過近一年的籌備工作,該年12月31日國立敦煌藝術研究所籌備處結束,1944年1月1日國立敦煌藝術研究所正式成立,常書鴻被任命為所長,所址設在莫高窟中寺(又稱皇慶寺)。這是近代中國成立的第一個石窟藝術的現代科學保護和研究機構[1],同時也是教育部直屬的國家級獨立研究所。

1944年8月30日,國立敦煌藝術研究所為添建職員宿舍,于中寺后花園土地廟殘塑中發現了一批六朝殘經雜文(即土地廟遺書),這是國立敦煌藝術研究所存在期間的重大事件,也是繼1900年藏經洞發現以來的又一次重大發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據常書鴻回憶,在廟里(土地廟)有清朝末年創作的三尊塑像,藝術價值不大,但作為文物仍決定把它們移到別的地方。敦煌塑像,其坯子一般用草和泥捆扎,而廟里塑像的制作方法與一般塑像不同,其塑像中心的木棒在土臺基座下埋得很深無法移動,因而只好毀掉塑像,發現殘塑的中心支柱桃木上捆綁著的是寫經殘片。警長竇占彪和泥工秦司持經卷報告給所長常書鴻,所長讓當時在場的助理研究員蘇瑩輝、干事劉榮曾匆促檢驗一過,當場簽寫封條密封,妥存一方。于下午四時常書鴻所長召集該所同仁陳芝秀、董希文、李浴、張琳英、邵芳、辛普德、陳延儒、蘇瑩輝、劉榮曾在考古組啟封檢點(其中蘇瑩輝、李浴、劉榮曾三人負責記錄),“并敦請中研院西北科學考察團歷史考古組夏鼐、向達、閻文儒三位先生蒞場監視指教,冀昭鄭重”[2]。

1944年春,“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中央博物院”籌備處、中國地理研究所和北京大學文科研究所四單位聯合組成了西北科學考察團,在甘肅、新疆兩地進行考察。歷史考古組的考察只在甘肅境內,工作站設在距離敦煌縣城15里外的佛爺廟,由于夏季炎熱酷暑,7月30日,夏鼐、向達、閻文儒抵達莫高窟避暑。正因如此,三人也親自見證了此次的啟封檢點。對于檢點過程,夏鼐在其日記中記述較為詳細,有利于了解當時的具體細節:

……當眾檢點登記,共48號(第48號為碎片24片)。除記賬單二、蘇公詩一,其余皆為佛經,且大半為《涅槃經》。有二卷有年號,一為興安三年(454)及太和十一年(487),幾全為魏代寫本。晚間余與閻、李二君至常所長處,承其出示各號,長者有190行,長達一丈……(8月31日)所中又發現一批寫本,乃昨日工人潛藏于墻外土坯中者……連碎片共編21號(連昨日所得者,計69號)。有和平二年(461)唐豐國寫《孝經》殘本及軍將憧將統吏名冊一卷,其余為佛經,時代亦為魏代。余等瀏覽一遍后,即行登記。[3]

此外,在夏鼐致傅斯年和李濟的信函中,對此事亦有提及:“千佛洞于八月間發現六朝寫本六十余卷。系工人于清末泥像中無意發現。雖為所中職員所察覺收歸所有。然小部分為工人所匿藏,攜出私售”。

由上可知,30日和31日發現的寫本殘經經過檢點后的基本情況,但由于時間倉促,只是初步統計,文書的具體情況并不十分準確。通過后來所長常書鴻向教育部部長陳立夫報告發現藏經經過詳細情形所發呈件中可知,在土地廟遺書發現后國立敦煌藝術研究所第一時間(31日)發電報向教育部作了匯報“竊本所于本年八月三十日午前十一時發現藏經多種曾以午引電陳在案”。9月9日向教育部呈報發現藏經的詳細經過并附呈初步檢驗報告一份?,F將國立敦煌藝術研究所向教育部呈報藏經經過詳細情形的相關內容移錄如下:

竊本所于本年八月三十日午前十一時發現藏經多種曾以午引電陳在案。緣本所因修建職員宿舍,擬利用后園破土地廟一間,予以修補為工友住所。該廟面積三公尺見方,為清末中寺主持王喇嘛所修,中有殘塑四尊,高約三尺,居中為龍王,左右為土地園神及其他不知名之殘塑一尊,技法粗劣俚俗。(一如石窟中王道士所造之神像,泥工以修改土坑,在搬動時發現佛像腹中木柱周圍有紙卷,取出時見系藏經兩卷,由當時在場之長警攜來報告,經職偕同當時在場之助理研究員蘇瑩輝、干事劉榮曾匆促檢驗一過,當場簽寫封條密封,妥存一方。即書通知于即日下午四時召集本所全體職員并邀請寄住本所,正在千佛洞工作之西北考察團向達、夏鼐、閻文儒三先生參加檢驗。自四時至六時共檢閱殘經自第一號至四十七號,次晨七時至九時復行繼續檢驗,計自四十九號至六十八號,前后兩日檢驗結果共得寫經雜文六十八種,其間有碎片兩包,關于是項寫經年代方面除第一號、第三號、第五十三號有年代紀錄確為北魏寫作外,其余各種根據書法紙質等斷為六朝之物?,F經分別包卷妥存本所,容全部詳細研究后再行呈報外,理合將發現殘經經過詳情連同造具檢查報告一份一并備文呈赍仰祈,鑒核示遵

謹呈

教育部部長陳

由上面的引文并結合前引夏鼐在其日記中所記內容我們可較為清晰地了解30日和31日檢點經卷的過程。30日下午4點到6點檢閱殘經,編號1—48號,其中第48號為碎片,共24塊。次日又獲得臨時雇工藏匿于墻外土坯中的藏經,檢點后編為49—68號。對比初步檢驗報告以及向達《國立敦煌藝術研究所發現六朝殘經》[4]一文,所編編號總共確為68號,其中第48號為殘片一包,計24片,第68號為殘片一包,計8片,因而初步檢驗報告中所述為“共得六朝殘經、雜文等六十六種,碎片三十二塊”,向達一文中為“計編六十八號,凡七十余段”。夏鼐在日記中所記編號總計69號有誤。值得注意的是,前引呈報藏經經過詳細情形中所涉及的檢驗內容共得寫經雜文六十八種,其中已包含兩包碎片(32塊碎片),是為編號統計。在一些學者的論著中對土地廟遺書總數的描述存在表述錯誤或有歧義的情況需要注意。

國立敦煌藝術研究所9月9日呈送的藏經經過詳細情形及初步檢驗報告于10月7日到達重慶教育部,10月26日教育部發給國立敦煌藝術研究所指令,要求該所妥善整理并保管新發現藏經:“呈件均悉,準予備查。發現各件并仰妥為整理保管”[5]。

二 國立北平圖書館對保管權的爭取

自藏經洞發現后,西方所謂的探險家紛至沓來,1907年和1908年英國的斯坦因和法國的伯希和分別將藏經洞大量珍品劫掠而去。1910年清學部電令甘肅政府將剩余經卷全部押解入京,途中又被沿途官員私自竊取,最后入藏京師圖書館的只有8000余卷斷簡殘章。同時留在當地的寫本殘片也不在少數,后來又有日本大谷光瑞探險隊成員橘瑞超、吉川小一郎,俄國人鄂登堡、美國人蘭登·華爾納相繼來此,使得藏經洞遺書絕大部分流失海外。這一方面刺激了中國知識界,觸動了知識分子的悲情意識,陳寅恪在《敦煌劫余錄序》中寫道“敦煌者,吾國學術之傷心史也”。另一方面也強化了知識界發掘、重視和保護祖國文化遺產的學術自覺。

在藏經洞遺書被席卷俱空之際,莫高窟土地廟中又意外發現了這批珍貴的六朝寫經殘卷,其意義價值不言而喻。這批資料自發現后,當時很多報刊媒體都對此進行了報道,引起了各界廣泛的關注。1944年10月12日,《“中央日報”(重慶)》刊登(“中央社”蘭州十一日電)《敦煌藝術研究所發現六朝殘經》消息,報道了土地廟遺書的初步檢驗報告。同日,《西北日報》亦刊登題為《六朝殘經 敦煌發現》的消息。13日,《“中央日報”》(貴陽)、《西康國民日報》、《革命日報》、《國風日報》、《西京日報》、《西北文化日報》等也對此進行了報道。是年11月1日蘇瑩輝的《國立敦煌藝術研究所新發現北魏寫經顛末記》一文在《西北日報》上發表,詳細介紹了這批寫經的發現過程、數量、年代及寫經主要內容。12月向達在《圖書季刊》新第5卷第4期發表《國立敦煌藝術研究所發現六朝殘經》一文,文末附有“民國三十三年八月三十日國立敦煌藝術研究所在本所(即中寺)后園土地廟殘塑像中發現藏經初步檢點報告”。1945年春由國立西北圖書館主編的《西北文化》連載了七期“敦煌藝術特輯”,由國立敦煌藝術研究所纂輯,其中蘇瑩輝《記本所新發見北魏寫經(附目)》對新發現的土地廟遺書的發現過程和內容進行了介紹并公布了整理目錄,并以新發現的土地廟遺書為中心撰寫了專文《關于本所新發見北魏寫本毛詩殘葉》[6]。以上報道和文章的發表使得大眾對土地廟遺書乃至敦煌藝術有了較為全面和深刻的理解,擴大了敦煌和莫高窟藝術的影響力和知名度。

雖然這批偶然發現的文書數量較少,與藏經洞遺書數量無法比擬,但確如常書鴻在初步檢驗報告中所寫“此次發現實為斯坦因、伯希和等盜竊藏經后敦煌之創”,為今后敦煌學的研究增加了一批新資料。國立敦煌藝術研究所成立于千佛洞(即莫高窟)文物俱空之際,土地廟遺書的發現對剛正式成立不久的敦煌藝術研究所來說意義非凡。從本身內容來看,均為六朝遺書,其中有題記年號者有三種,分別是:北魏興安三年五月十日譚勝寫《彌勒經》,北魏太和十一年五月十五日釋僧肇寫《佛說灌頂章句拔除過罪生死得度經》及北魏和平二年十一月六日唐豐國寫《孝經》殘葉。此外,尚有六朝職官名冊殘葉、六朝人佚詩等,極具收藏和研究價值。正因為如此,這批資料無疑受到了學術界的廣泛關注,當時多家單位提出想要收藏保管這批新發現的六朝寫經。

國立北平圖書館是最早向教育部提出將六朝殘經移交保藏的機構。繼國立敦煌藝術研究所發現六朝殘經兩個月后,11月1日時任國立北平圖書館館長袁同禮致函教育部“呈為擬請令飭國立敦煌藝術研究所將該所新近發現之六朝寫本殘經撥歸職館保藏”。文中首先說明國立北平圖書館所藏敦煌寫經的由來及歷年來對寫經的保藏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績,包括“先后曾出專書??喾N”以方便學術界參考利用;派專員前往英國、法國,將英倫博物院和巴黎圖書館所藏敦煌遺書抄錄、拍攝副本;在西北搜尋流散于私人之手的珍貴寫本等。之后從發現寫本殘經的年代和內容角度闡述其重要文物收藏和史料價值,重點提及《孝經》古本更當視為國之珍寶。進而從機構性質以及材料集中保存的便利性角度,闡明新發現的六朝寫本殘經由本館負責保藏更為妥當,懇請將其移交?,F將袁同禮致函教育部全文移錄如下:

竊查敦煌為兩漢六朝隋唐各代之中西文化交通孔道,久已著聞于史冊。前清光緒年間,該地千佛洞發見六朝至唐宋人寫本經籍。當時國人未能注意,致被英國斯坦因、法國伯希和諸人先后輦歸英倫博物院及巴黎國立圖書館。世界學者莫不驚為宇內瑰寶。近代中西文化史之研究,英法諸國學者所以能有特殊之成績,賴我敦煌遺物之賜實多。前清學部派員收拾余剩,尚得數千卷,撥予京師圖書館永遠保藏,此即職館所藏敦煌寫經之由來也。職館歷年對于該項寫本之保藏特予注意。而于研究之工作先后曾出專書??喾N。國內外學術界參考利用莫不稱便。近年更派員前往英法,先后將英倫博物院及巴黎圖書館所藏敦煌經卷一律影攝副本寄回國內。該項影片擬俟抗戰終了景印流傳。上年職館又派員在西北收購流落私家之寫本得有多卷,務求物以類聚,使學者研究得材料集中之便利,而國家文化遺物亦獲永久之保存也。竊查本年八月三十日敦煌國立敦煌藝術研究所因修造職員宿舍于舊屋殘塑中發見六朝寫本殘經六十六種,碎片三十二塊。其中有年號題記者計有北魏興安三年寫本《彌勒經》,北魏太和十一年寫本《佛說灌頂章句拔除罪過生死得度經》,而尤重要者為北魏和平二年寫本《孝經》。此外復有六朝人佚詩及職官花名冊多種,彌足珍貴。竊查《孝經》古本世推唐玄宗御注石刻本。而此北魏寫本則為距今以前一千五百年遺物,較唐代石刻又早數百年,恐世間再無出其前者,允當視為吾國國寶。該所發現上項寫本后,已有初步檢驗報告。竊查該所為專門研究藝術之機關,上項寫本并無藝術價值,或無由該所特別保藏之必要。而職館三十余年以來已為國內敦煌寫本專門保藏之唯一機關。為謀此項文獻之集中保藏及研究利用計,擬懇鈞部令飭國立敦煌藝術研究所將該所發現之寫本悉數撥歸職館永遠保藏。所請是否有當,敬候批示,祗遵謹呈教育部部長陳

國立北平圖書館館長袁同禮

“中華民國”十一月一日

印章(國立北平圖書館關防)

袁同禮致函教育部部長陳立夫,一方面國立敦煌藝術研究所是教育部直屬機構,另一方面當時的北平圖書館也在教育部統轄之內。這樣國立北平圖書館因想要保管六朝寫本殘經而向教育部呈請批準就可理解了。

教育部收文后自11月22日起,先由高等教育司簽辦,部長陳立夫25日核示,27日發文國立北平圖書館,作出指令“呈悉,所請暫毋庸議,此令”,屬于比較委婉地暫時駁回了北平圖書館的請求。相信這也是教育部經過多方考量的結果,當時正處于抗日戰爭時期,盧溝橋事變后北平隨即淪陷。在這之前,北平圖書館已提前將其館中善本珍籍裝箱分四批南運分存于多地,以保障館藏古籍珍品的安全。北平淪陷后,原國立北平圖書館被日偽政府接管,時任副館長的袁同禮攜館中部分人員南下。戰時的國立北平圖書館并沒有固定館址,而在長沙、昆明、重慶設立辦事處,為與國外通訊方便,又在香港般含道馮平山圖書館內設立臨時通訊處。從國立北平圖書館當時所處形勢看,本身沒有固定的館址,館中珍貴的藏書文物等也是分散寄存于上海公共租界倉庫、法租界中國科學社、南京地質調查所等地。1941年又因時局危急,為妥善保護我國文化遺產將部分最精善本寄存美國國會圖書館。這樣看來,即使如袁同禮所說該館為“國內敦煌寫本專門保藏之唯一機關”,在當時條件下國立北平圖書館也并不適合保管這批文獻資料。

實際上北平圖書館在當時并非是國內收藏敦煌文獻的唯一機關,其他機構也零星保存敦煌文獻。如1909年清學部電令陜甘總督將劫余的8000余卷子運送北京,入藏京師圖書館。但王道士私藏相當一部分,1920年甘肅省教育廳派員會同敦煌縣政府共同清理檢驗莫高窟殘存敦煌藏文經卷,后經過協商分別保存于甘肅省圖書館、敦煌縣勸學所及莫高窟內。從保存敦煌文獻的數量上看,1909年劫余的8000余卷均在北平圖書館,北平圖書館是國內保存敦煌文獻最多的機構是無可爭議的。但國立北平圖書館是國內保存敦煌文獻數量最多的機構但也絕非唯一機構。

從地理位置上看敦煌地處我國西陲,免于日寇侵擾,較為安全。國立敦煌藝術研究所成立于莫高窟,旨在就地研習,寓保管于研究之中,以保存東方文化并發揚光大。在保護莫高窟藝術之外,針對于研究一途,宗教、歷史、藝術均為該所同時推進的研討對象。同時該所設有陳列室,其目的一為保存史跡免致失散,二為匯集有關資料以便研究[7]。因此,無論是出于安全保管研究的角度還是從這批資料最初被發現的情理關系,教育部最終以“所請暫毋庸議”未同意國立北平圖書館的要求。

三 西北地區相關單位為獲取保管權的努力

繼國立北平圖書館之后,1945年4月30日國立西北圖書館代理館長劉國鈞亦向教育部呈文請求將國立敦煌藝術研究所存藏的部分經卷古物撥交該館保管以資研究。文中先介紹該館為遵奉教育部三十三年五月十三日社字第二二六五號訓令抄發邊疆教育委員會會議通過的“國立圖書館應充實東方圖書”的決議,設立了西北文物研究室,竭力搜尋西北地區的古物文獻,但因西北各省“迭遭兵燹災禍,購求頗為不易”,即使市面上偶有零星出售,也因價格高昂,非館內經費所能負擔而作罷。陳述完目前館內所面臨的困難之后,進入到此次呈文的主要目的,即請求教育部將國立敦煌藝術研究所內保藏的大部分古文獻文物移交本館保管,相關具體內容如下:

案查前奉鈞部三十三年五月十三日社字第二二六五號訓令抄發邊疆教育委員會會議決議:國立圖書館應充實東方圖書一案,飭就力量所及,注意辦理并將辦理情形具報備核等因。奉此,當經于同月二十六日以總字第三六五號呈復在案。查本館前為充實東方圖書,闡揚西北文化起見,曾遵令附設西北文物研究室,以利進行,對于西北古物文獻,竭力搜求以供研究。惟以西北各省自清末以來,迭遭兵燹災禍,文物蕩然,購求頗為不易,即使于市上發見一二,索價甚昂,亦非本館經費能力所能負擔。近聞國立敦煌藝術研究所,業經奉令辦理結束,竊思該所庋藏之經卷古物,殊為珍貴,本館為搜求西北文物資料提倡研究起見,擬懇鈞部俯準,轉飭該所在結束未竣之前,將所藏之(一)敦煌寫經殘片(二)三十三年八月三十日發現之經卷全部(三)敦煌壁畫殘片及塑像殘段(四)藏梵文蒙古文回紇文寫經殘片(五)復制之塑像及壁畫臨本或照片(六)唐代花磚等項酌予擇要,撥交本館保管,庶研究者可以免跋涉關外之勞,而本館內容亦得借以略加充實,實為兩便,是否有當,理合備文呈請,仰祈鑒核示遵為禱。

謹呈

教育部部長朱

代理國立西北圖書館館長劉國鈞

由于抗戰后期通脹嚴重,財政部資金吃緊,國庫入不敷出,1945年3月國民政府下令裁撤包括敦煌藝術研究所在內的多個機構。后在常書鴻的多方奔走及學術界的呼吁下,敦煌藝術研究所才得以由教育部改隸到“中央研究院”之下。查4月18日甘肅省教育廳曾發電教育部詢問敦煌藝術研究所奉令裁撤后的接收辦法,4月27日教育部以特急件急電敦煌藝術研究所:“為奉令該所裁撤,業務歸并‘中央研究院’接辦,電令五月底辦理結束完竣”。由此可知,劉國鈞發函教育部請求撥交經卷古物時應該只知曉敦煌藝術研究所要奉令裁撤,從西北圖書館角度來看,國立敦煌藝術研究所之前由教育部直屬,六朝寫經殘卷發現后一直由該所負責保管研究,再加上國立北平圖書館之前提出希望移交的請求也被拒絕,所以在此之前未有表態,此時既然國立敦煌藝術研究所即將不復存在,作為隸屬于教育部的西北地區唯一之國立圖書館自然希望能夠接手保管該所收藏的古物文獻。

教育部收文后,于5月14日開始交辦,部長朱家驊26日簽準,30日發文,指令國立西北圖書館:“查國立敦煌藝術研究所奉令辦理結束,其業務交由‘中央研究院’接辦,所請未便照準,仰即知照”。教育部以敦煌藝術研究所改隸“中央研究院”為由未批準其要求。

國立北平圖書館與國立西北圖書館均是隸屬于教育部的下屬機關,前者函請希望轉飭敦煌藝術研究所撥交古物文獻,從部門責任權限也可看做是教育部內部事務。從來往公文看,無論是“暫毋庸議”還是“未便照準”,均是教育部直接作出決定,下達指令。

除了以上兩單位函請過教育部外,1946年1月7日甘肅省政府也專門針對新發現六朝寫經保管一事咨文教育部,由于甘肅省政府與教育部是互不統屬的平級機關,當然不能簡單草率拒絕了事。從現有檔案資料中我們可以完整看到關于甘肅省政府所提此事的公文流轉過程以及最后結果。由于當時國立敦煌藝術研究所隸屬于國立“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中研院”),教育部在收到甘肅省政府咨文后,于2月6日發函“中研院”轉達甘肅省政府的訴求。從教育部的公函中可以看到甘肅省政府所發內容全貌,現將教育部發給“中研院”公函內容錄文如下:

案準甘肅省政府卅五年一月七日教三(卅五)子字第七九號咨開:“查本省府近擬在蘭設立博物館一所,現正籌建館址征集陳列物品以便定期開幕,查敦煌藝術研究所前曾在敦煌千佛洞發現藏經雜文等六十六種,碎片三十二塊,為西北文獻之重要研究資料,足資陳列,除函該所允予如數撥交該館陳列外,相應咨請查照備案為荷”等由。準此,查敦煌藝術研究所早經歸并貴院接辦,準咨前由相應轉達查照為荷。

此致

“中央研究院”

部長:朱家驊

由上文可知甘肅省政府籌劃在蘭州設立博物館,在此之前需要征集陳列物品,國立敦煌研究所在莫高窟發現六朝殘經雜文由媒體廣泛報道,引起了極大關注。作為西北地區發現的重要文獻資料,如果籌設博物館,這批資料會被列入考慮范圍也在情理之中?!爸醒性骸笔盏浇逃抗?,2月9日總干事薩本棟批示“函常書鴻先生酌辦”。2月12日“中研院”箋函國立敦煌藝術研究所。所長常書鴻何時回復未找到相關資料,由于路途遙遠來往公函耗時較長,據現有資料僅知5月29日“中研院”代電甘肅省政府,指出本院收到貴府函請后,已電詢國立敦煌藝術研究所,然“該項經典現尚在研究整理時期,擬于研究完畢后,再行洽商辦理。相應電復,即希查照為荷”。

由此可知關于這批資料的歸屬保藏先是甘肅省政府咨文教育部,之后教育部發函“中研院”轉達、“中研院”箋函敦煌藝術研究所請“察酌辦理”、國立敦煌藝術研究所回復“中研院”,最后“中研院”將反饋得到的消息代電甘肅省政府。歷經近五個月的時間,最終以新發現六朝藏經仍在研究整理中為由未同意甘肅省政府的請求。

四 土地廟遺書的最終存藏歸屬

土地廟遺書自發現后便在學術界引起了轟動,使得相關單位爭相獲得保管權。在此期間國立北平圖書館、國立西北圖書館、甘肅省政府先后曾提出保管這批資料,但均未得允準。因而便一直由國立敦煌藝術研究所負責妥善保管并進行整理研究工作。

1950年國立敦煌藝術研究所改為敦煌文物研究所。在1951年之前,土地廟遺書一直由該所負責保管收藏。1951年4月,為配合抗美援朝進行愛國主義宣傳,所內保管的重要經卷古物和壁畫摹本被攜至北京,在故宮午門舉辦了規模宏大的“敦煌文物”展覽,《文物參考資料》為此推出第四、五兩期敦煌文物展覽特刊。據常書鴻回憶:“這是一個大型的展覽會,是在文化部社會文化事業管理局的直接領導下,由敦煌文物研究所在北京歷史博物館、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央美術學院等有關單位的專家們協助下進行籌備的?!?/p>

土地廟遺書作為敦煌文物研究所收藏的重要經卷古物,自然也被攜至北京參展。其中的《毛詩注》殘葉現存13行,學術價值極高。敦煌卷子中有大批《詩經》寫本,然大多被劫掠至國外,1944年在土地廟發現了此種《詩經》殘卷殊為不易,蘇瑩輝曾撰寫專文《關于本所新發見北魏寫本〈毛詩〉殘葉》和《六朝寫本〈毛詩注〉殘葉斠記》。由于其本身的收藏價值和學術價值,展覽結束后《毛詩注》殘葉轉歸由故宮博物館珍藏。土地廟遺書中剩余的65種殘經雜文及32塊碎片仍藏于敦煌文物研究所(后改為敦煌研究院)中。1977年《文物資料叢刊》第一輯中刊出施萍婷、劉忠貴整理的《敦煌文物研究所藏敦煌遺書目錄》,將土地廟遺書的經卷卷尾加“土”字混編于其中。

自土地廟遺書發現以來,學者們大多關注于這批資料的發現過程、性質、特點,尤其是否為藏經洞遺書的組成部分更是成為爭論的焦點,學者們莫衷一是,關于相關學者的觀點看法,業師劉進寶先生在《敦煌學通論》一書中有細致介紹,在此不再贅述。作為繼藏經洞遺書之后的莫高窟第二次重要發現,以往大家只清楚這批資料一直由敦煌研究院收藏,1951年展覽后其中一種由故宮博物院保管。而對于發現后曾引起多家相關單位對獲得土地廟遺書保管權的爭奪這段史實,則并不為人所熟知。

土地廟遺書保管權的爭議涉及國民黨時期“中央”與地方、同屬平級機關單位、“中央”駐地方單位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關系問題。1930年6月2日,國民政府頒布了中國近代史上第一部專門的文物保護法律,即《古物保存法》,凡十四條,首次以法律形式規定了“埋藏地下及由地下暴露地面之古物概歸國有”[8],確立了“古物國有”的基本準則。但該法只具有大綱性質,相關規定比較寬泛和籠統,對古物保管權并未作出明確的具體規定。況且當時各省市古物保存機關眾多且隸屬不同系統,面對具有珍貴價值的古物,其所有權為國家這一點自然毋庸置疑,但其保管權由于牽扯到各方利益自然容易引起相關爭議。土地廟遺書發現后出現的保管權爭議并非個例。例如前面提到的保存王道士所藏的敦煌藏文卷子也同樣存在相似問題。1919年甘肅省教育廳令敦煌縣將藏文經卷悉數運送來省,交由省圖書館保存,而敦煌縣方面只是將經卷封存于莫高窟洞窟中。1920年省教育廳又專門派員到敦煌處理此事,共同檢點經卷之后,經過商議這批寫經一部分仍封存洞中,一部分移至敦煌縣勸學所,只有一小部分被帶走保存于甘肅省圖書館。再如1928年開始的安陽殷墟發掘過程中也出現了“中研院”與河南省政府針對殷墟發掘和文物歸屬權之爭以及1944年夏鼐在武威所發掘文物起運過程中與武威縣政府發生的爭議等。雖然《古物保存法》規定了“古物除私有者外,應由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責成保存處所保存之”,但作為計劃掌管全國古物古跡保管、研究及發掘事宜的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因戰時經費緊張,1937年被裁撤,業務轉由內政部禮俗司兼辦。

國立敦煌藝術研究所是近代中國成立的第一個石窟藝術的現代科學保護和研究機構,同時也是教育部直屬的國家級獨立研究所。在成立之初其意旨便是就地研習,寓保管于研究之中,其“工作對象,保管和研究并重?!盵9]土地廟遺書發現后,作為收藏敦煌文獻最多的北平圖書館最先提出保管訴求,之后西北圖書館、甘肅省政府分別以搜尋西北古文獻和闡揚西北文化及擬設博物館征集陳列品為由提出訴求。教育部對此從大局出發,全面考慮各方面利益關系,仍決定將土地廟遺書由敦煌藝術研究所保管研究。敦煌藝術研究所雖是教育部(之后曾改隸“中研究”)直屬單位,但所址在敦煌莫高窟,地處偏遠,所內日常補給、修建圍墻等各種事宜均需地方政府的支持,處理好與地方政府的關系就顯得尤為重要。而這次保管權的爭議比較妥善地避免了相關單位之間可能會出現的正面沖突,敦煌藝術研究所與相關訴求單位并未有直接公函往來,而是由其直屬機關負責處理,化解爭議。古物國有原則無可爭辯,然具體操作中相關單位對某一文物的保管權出現意見分歧卻并不稀奇,相信所有單位的出發點均是如何更好保護國家珍貴文化遺產。在土地廟遺書保管權的爭議中教育部和國立敦煌藝術研究所堅持就地保管的原則,在戰爭時期最大限度避免文物流動的風險,這是當時的最佳選擇,也為文物保護和處理各單位關系提供了有益啟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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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敦煌藝術研究所修建千佛洞圍墻[N].新華日報(漢口重慶),1944-4-6(2).

土地科學論文范文第4篇

關鍵詞:土地;供給側改革;土地執法監督

在2017年,中央提出了土地供給側結構的改革調整方向,土地部門圍繞產業結構制定了去庫存以及靈活供地等方針,將土地供給逐漸向著集約化的方向轉變[1],但是在此情況下,其對土地執法監督提出了更高的需求,常規的土地執法監察問題已經難以適應現階段的形式,因此,需要對土地供給側改革背景下的土地執法監察問題以及策略進行研究。

1土地供給側改革背景的土地執法監察問題

1.1機制落后

在土地供給側改革背景下,我國土地執法監察中尚且存在機制創新力度不足的現象,對整體的監察效率產生了直接的影響[2]。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在土地監察執法中,通常是由土地部門負責整體規劃和監察任務,但是其不具有行政能力,因而無法有效的發揮執法監察功能。第二,在土地執法監察中,缺乏完善的聯動機制,土地部門雖然與檢察院以及法院建立聯系,但是聯系明顯不足,需要進行材料的審核,手續相對較為繁瑣,影響執法監察效率。

1.2激勵制度落后

在土地供給側改革背景下,在土地執法監察中,尚且存在激勵制度落后的問題[3],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在土地執法監察中,由于并未對首長建立激勵制度,導致首長在工作過程中,缺乏責任心,僅僅簡單的將執法監督方案頒布后,由基層人員負責,降低了整體的執法監督效率;第二,在執法監督過程中,缺乏對基層人員的激勵制度,導致基層人員在工作過程中,缺乏積極性,無法有效的工作,同時由于一線工作人員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嚴重降低了工作人員的積極性;第三,執法監察工作中,缺乏保障措施,無法有效的保障工作的穩定運行。

1.3技術創新不足

在土地供給側改革背景下,土地執法監察中的技術創新存在明顯的不足,我國雖然建立了執行監督管理機制,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基層工作任務量較為繁重,并且缺乏明確的溝通機制,導致各級部門在溝通的過程中,無法及時有效的傳遞信息,并且在上級頒布指令的過程中,往往存在信息傳遞遲滯的現象,影響了制度的落實,從而影響了執法監察的整體效率。

2土地供給側改革背景的土地執法監察策略

2.1加強土地執法監察機制的創新

在土地供給側改革背景下,土地執法監察中存在機制創新不足的現象,因而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改革。第一,應該建立政府負責的方式,在土地執法監察過程中,應該對土地違法的行為進行情結判斷,根據影響大小來確定相關的責任,并且要由主要領導來負責。在執法監察方面,建立省市區鎮四級管理模式,由政府引導執法監督,建立協同的責任機制。第二,土地執法監察中,要加強各個部門的協調,國土資源部要與法院、檢察院、公安以及監察部等部門建立聯動機制,推動執法監察機制的創新,全面的保證土地執法監察效率。

2.2加強土地執法監察激勵制度的創新

在土地供給側改革的背景下,土地執法監察中存在激勵創新制度不足的現象,應該加強對激勵制度的創新,其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采取行政首長激勵制度,在土地執行監察過程中,需要將建設目標以及土地保護納入到首長考核體系中,鼓勵社會公眾通過電話、網絡以及微博等方式進行監督和舉報,提升行政首長的積極性;第二,需要提升基層員工的積極性,在土地執法監察中,對于大學生村村官以及土地信息管理人員需要建立激勵制度,采用崗位調換、生活補助以及升職等方式來激發基層人員的積極性;第三,需要建立完善的保障制度,加強對土地執法監察資金的投入,對于一線監察人員,辦理相應的意外險以及安全險,降低基層工作人員的顧慮,從而提升整體執法監察效率。

2.3加強土地執法監察技術的創新

在土地執法監察中,常規的監察技術存在明顯的不足,對整體執法監察效率產生了影響,因此,在執法監察過程中,需要建立技術創新模式,在技術創新的過程中,需要將查詢系統、舉報系統以及指揮系統有機的結合起來,構建信息化平臺,在設計過程中努力實現大數據和大監管的目標任務。在省市州縣四級部門中建立完善的信息化溝通機制,保證上下級信息可以及時的溝通和反饋,從而通過信息化平臺,可以有效的提升執法監察效率。

3結語

在我國土地供給側改革的背景下,我國的土地執法監察存在較多的問題,影響了整體工作效率,在此情況下,本文提出了創新機制、激勵制度以及技術等措施,希望可以在土地供給側改革下,提升土地執法監察效率。

參考文獻:

[1]李玲.新形勢下基層土地執法監察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現代農業科技,2016(12):351-352.

[2]賈陸國.試論當前我國土地執法監察的問題與對策研究——以固始縣為例[J].赤子(上中旬),2014(15):281-282.

[3]周艷茹.淺談基層土地執法監察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科技創業月刊,2012(01):75-76.

土地科學論文范文第5篇

關鍵詞:土地制度; 農地制度; 綜述

一、土地制度的相關綜述

土地制度還未有統一的概念,基本認為分為城市土地制度和農村土地制度。由于農民的任何生產活動都與土地的占有和利用高度相關,農民與土地的關系高度影響農村社會和農業經濟的發展。因此,土地制度的研究更多傾向于農村土地制度,認為土地制度是農村社會經濟制度的核心和基礎,相對于農村,土地制度對城市的影響沒有那么大。

陳道(1983)認為,土地制度等同于土地所有制,在《經濟大辭典·農業經濟卷》中認為土地制度亦稱“土地所有制”,是人類社會一定發展階段中土地所有關系的總稱,是生產資料所有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陳憲(1989)認為,土地制度是由土地所有制、土地使用制、土地流轉制和土地管理制度及其構成的一切有關土地的社會經濟制度。周誠(1989,2003)認為,土地制度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土地制度包括有關土地問題的一切制度,諸如土地利用方面的土地開發制度、土地規劃制度等;土地所有和使用方面的土地分配制度、土地承包制度等;土地價值方面的地租制度、地價制度等;還包括國家的地籍管理制度、土地征用制度等。狹義的土地制度則只涉及土地所有制、土地使用制和土地的國家管理制度三大方面[1]。

隨著產權在制度經濟學中的重視,中國學者開始強調土地制度是圍繞土地的存在和使用而形成的一種行為關系。 張朝尊(1991)認為,土地制度是人們在占有、支配和使用土地的過程中所結成的各種關系的總和,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權關系和土地使用權關系。馬克偉(1991)認為,土地制度是人們在一定社會條件下,因利用土地而產生對土地的所有、占有、使用、處分等諸方面關系的總稱。土地所有制及土地使用制是土地關系中的最重要的兩大方面。高尚全(1991)認為,土地制度是由土地所有制度和土地產權制度兩個基本部分組成。土地所有制度決定了生產過程中形成的人們之間的生產關系,主要解決土地歸屬問題,它要明確土地所有權主體;土地產權制度決定了土地使用過程中各種利益主體之間的權責利關系,涉及到土地如何利用和有效使用。對于土地所有制與土地產權制的劃分是基于當時對產權概念認識的分歧,現在基本上認為前者是后者的一部分。21世紀初,很多學者認為,土地制度就是土地產權制度,關于地權問題的研究得到普遍關注。

由于土地經濟關系需要得到法律上的反映、確認和規范,產權的法學研究強調法權關系,部分學者認為,土地制度是一種土地法權關系的制度化。張月蓉(1992)認為,土地制度是在經濟運行中所發生的土地經濟關系和土地法權關系制度化的總和,它反映著因利用土地而發生的人與人、人與地之間的社會經濟關系[2]。鄭景驥(2006)認為,土地制度是以土地為媒介結成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既包括經濟關系,也包括法權關系,前者屬于經濟基礎,后者屬于上層建筑。一般認為,產權是法權的本源,法權是產權的反映。二者相輔相成。

近年來,對土地制度的認識逐漸趨向廣義和狹義概念兩種。認為廣義的土地制度包括有關土地問題的一切制度,主要有土地所有、土地使用、土地管理及土地利用技術等方面的制度,即涉及生產力和生產關系兩方面的制度內容。狹義的土地制度是指約束人們土地經濟關系的規則的集合,是關于人們之間圍繞土地所有、使用、收益而發生的生產關系制度,反映著人與人之間的土地經濟關系,是一種經濟制度,即土地經濟制度。作為重要的經濟制度,土地制度需要法律的確認和保護,從這個意義上說,土地制度又是一種法律制度,即土地法律制度,是土地經濟關系在法律法規上的體現(劉書楷,2004;盧新海,2006)。一般而言,土地制度包括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和土地國家管理制度三大部分。鄭景驥(2006)則認為,廣義的土地制度包括一切有關土地的制度;狹義的土地制度包括土地所有制、使用制和管理制度[3]?;旧享樠恿酥苷\在1989年提出的土地制度廣義與狹義概念。

從區域上講,城市土地包括三個層次:A城市市區的土地,即城市建成區范圍內的土地;B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土地;C城市行政管理區范圍內的土地,即包括城市郊區(縣)范圍內的土地。這三個層次的土地構成了城市有限的土地面積,城市中的各種經濟活動(工業、農業、商業、服務業、交通運輸業、居民消費等)只能在有限的土地空間中進行[4]。城市的發展與繁榮一定程度上取決于有限的城市土地是否能集約高效地利用,城市建設用地的開發利用尤為重要,土地發展權近年來得到中國學者的相當關注,張安錄(2000)、胡蘭玲(2002)、程燁(2003)、孫弘(2004)等對土地發展權制度進行不同層面的研究。城市土地是由農村土地發展來的,隨著城市的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速,一大部分農村土地就相應轉化為城市土地。于是關于耕地的保護變得嚴重,土地管理及用地管制制度主要集中于耕地的保護。

二、農地制度的相關綜述

農地制度是農村土地制度的簡稱,反映農村土地經濟關系。與城市土地不同,農村土地具有特殊性。農地廣義上講是指法律規定由農民集體所有的一切土地,包括耕地、宅基地、其他公共用地等;狹義上講是指農業用地,包括耕種或畜、牧的土地。中國理論界對農地制度的主體性構建研究主要集中于農地所有權、使用權以及使用權流轉等的研究。

對當代中國農村土地所有制度的研究,起源于農村土地承包制的實施。1983年農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后,農村土地制度本身首次成為研究的熱點和關注的重點,文迪波、梁秩森和知少波(1987)、安希極(1988)、楊勛(1989)、張朝尊和呂益民(1990)、雷厚禮(1991)等主張土地國家所有制,李慶曾(1986)、李永民和李世靈、魏正果(1989)、蔡繼明(2005)等贊同私有制,駱友生、張紅宇和高寬眾(1988)、陳吉元、鄧英淘、姚剛和徐笑波(1989)、周誠(2000)等堅持實行土地集體所有制,曲福田、孫鑫(1991)、張新光、賈金榮(2004)、白永秀、周天勇、胡慧潔和陳曦(2005)等主張實行混合所有制等等。

劉書楷(1989)認為,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的土地制度,基本適應當時的社會生產力、生產關系和基本國情,農村土地制度改建的重點不是改變土地所有制,而是完善兩權分離機制,中心任務是進行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土地有償使用和合理流動機制[5]。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后,為了提高農業經營者效益,農地這一最基本的生產要素應以更高效率被使用。1998—2000年間對土地承包關系穩定特別關注,土地制度創新的實踐在部分地區不斷涌現,主要集中于對經濟比較落后地區率先產生的“四荒”使用權拍賣的總結,以及對一些發達地區出現的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總結。還試圖從實踐中探索農村土地制度變遷方向,運用西方新制度經濟學和產權學派的理論研究中國土地制度改革的學者日漸增多。林毅夫(1992)認為,農地制度改革應沿著降低勞動監督成本和提高勞動激勵的路徑發展;周其仁(1995) 認為,農地制度改革必須兼顧新產權合約及其執行和保障系統間的互相協調;楊學成、史建民、靳相木和薛興利(1997)等認為,農地制度改革應圍繞土地資源市場化配置方式,同時進行多方面的制度創新。

21世紀中國經濟建設持續快速發展,同時耕地大量減少,農地制度更是一個無法回避的研究課題,2003年以來對三農問題特別傾注,黨中央認為解決好三農問題是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重大而艱巨的歷史任務。農村土地制度、農業經濟結構和農村社會結構戰略性調整成為新階段面臨的重要課題,主要研究如何解決三農問題,如何保護耕地承包權和耕地減少等問題。農地私有或有限的小土地私有制等觀點成為大家爭論的課題。關于耕地大量減少問題,楊小凱(2003)、牛若峰、文貫中、鄧大才(2004)等學者認為,出現征地狂潮、農地交易失控的根源是制度失靈導致的。農地集體所有的“公共性”導致在地權分配的相關主體中,除了農民和中央政府外,其他主體都有多征用土地的內在激勵機制。土地私有化有助于實現規模經營,是解決行政性土地調整和農地轉為非農地所引起的一系列問題的出路。關于土地使用權流轉問題的研究,也從20世紀末的農地流轉必要性及實踐研究轉為21世紀的農地流轉動因、模式、機制以及農地流轉市場構建的研究等。研究顯示交易成本的高昂、農地產權的殘缺以及農村社會保障機制的缺位是制約農地使用權流轉的重要因素,認為規范的、長期的農地使用權流轉有利于提高農地的配置效率,有助于實現農業規?;洜I。其中農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也是流轉問題的關注熱點之一。黨中央明文表示土地承包經營權長久不變,有學者認為,這是變相的土地私有化,也有人為這是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表現,有助于土地責權明晰。流轉問題似乎比所有權歸屬更顯重要,構建促進農業發展、農村建設、農民富裕的適宜的農村土地制度尤為重要。目前的研究并沒有完全滿足中國農地使用權流轉的實踐對理論和政策的要求,為我們留有尚待進一步分析的問題。

三、總結

對土地制度和農地制度進行了相關綜述的梳理,界定了土地制度和農地制度的內涵與外延,對土地制度和農地制度的相關研究領域、范圍以及主要關注的問題。中國理論界關于農地制度的主體性構建研究主要集中于農地所有權、使用權以及使用權流轉等的研究。21世紀中國經濟建設持續快速發展,城鎮化建設日漸集中到村鎮建設的微觀層面,同時耕地大量減少,農地制度更是一個無法回避的研究課題。保護耕地、農地使用權流轉等問題更顯重要。

參考文獻:

[1]周誠.土地經濟學[M].北京:農業出版社,1989:140.

[2]張月蓉.完善中國農村土地制度的途徑[G]//中國土地經濟問題研究.北京:知識出版社,1992:377.

[3]鄭景驥.中國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的理論基礎與實踐方略研究[M].成都: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6:3.

[4]盧新海.城市土地管理與經營[M].北京:科學出版社,2006:8

[5]劉書楷,曲福田.土地經濟學:第2版[M].北京:中國農業出版社,2004:15-20.[責任編輯 吳高君]

土地科學論文范文第6篇

關鍵詞:農村;土地流轉;土地承包合同

早在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就明確指出,“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s小征地范圍,規范征地程序,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1]2017年10月18日,黨的十九大報告也明確指出: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權”分置制度,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2]?!稕Q定》和黨的十九大報告的出臺,對規范農村土地流轉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有效維護廣大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但由于近年來農村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農民生活水平不斷提升,再加上城鄉資源配置不平衡等因素的制約,因農村土地流轉制度不合理引發了不少問題。在此背景下,為維護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規范農村土地流轉各項活動,加強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健全并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十分必要。

一、宣威市板橋街道農村土地流轉及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

板橋街道位于云南省宣威市南部,總面積257 km2,轄13個村居委會、

47個自然村,2017年總人口7.1萬,農業為當地的主要產業。板橋街道地形以山間平地為主,2017年板橋街道有耕地面積1萬hm2,人均耕地面積0.14 hm2。因此,為有效保障當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落實相關法律法規、有效規范土地流轉是十分必要的。事實上,早在2003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就開始實施,根據該法律的規定,允許農村土地在一定條件的限制下進行流轉。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也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但實際上,農村土地流轉的比例不高,且分布不均衡。通過走訪和調查發現,宣威市板橋街道農村土地流轉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如下。

(一)農村土地流轉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問題

目前,我國農村土地實行公有制,因此,進而農村土地管理和利用時,必須以土地公有制為前提。就產權結構來看,我國農村土地分為國家所有的農村土地與集體所有的農村土地。因此,農村土地流轉也只有這兩種情況。一種是采用征收征用方式,將農村集體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另一種是在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在獲取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方式上,既可以采用家庭承包方式,也可以采用競爭方式,前者體現的是物權,后者更多體現的是債權,并且采用競爭方式承包經營的土地,可按規范要求入股、轉讓甚至抵押[3]。但調查顯示,宣威市板橋街道的一些地方由于新農村建設和企業開發,對土地進行過度占用,不僅損害當地居民利益,甚至帶來較為尖銳的矛盾。當地一些村民對土地占用和開發利用進行阻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難以采用法律手段維護正當權益,導致他們合法權益受損。

(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問題

集體建設用地必須符合整體規劃,并用于非農業建設用地。但實際上,轉讓的受讓方通常為企業,并且必須經過政府征收這一環節,使農業用地變為城市建設用地。通常,政府征收后再讓企業參與競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會翻幾番,由此可能導致房價貴得離譜。這樣不僅限制集體建設用地流轉,不符合市場規律,同時也不利于市場正常運行,甚至損害當地農民的正當利益。

(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問題

宅基地使用權只能在村民之間流轉,農民也只能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在宅基地修建房子,而不能將宅基地作為他用。村民房屋的宅基地都是無償取得的,沒有村民愿意以一定的出讓金與其他村民進行交易。同時,宅基地使用權禁止流轉的規定,很容易導致房屋價值無法實現。

二、農村土地流轉與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問題的產生原因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生產力取得巨大發展,農村面貌煥然一新,農民生活水平也在不斷提升,原來的農村土地流轉制度越來越不適應新情況和新問題,對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會產生阻礙作用。因此,必須認真分析農村土地流轉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探究其成因,并采取有效的應對措施。

(一)農村集體土地的主體不明確

農民集體所有這一概念比較模糊,未能明確農村集體土地的主體是屬于全體農民還是屬于村委會,這就導致在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很容易出現雙方主體不明確的問題。而實際上,通常由村委會領導充當農村土地轉讓主體。此外,由于主體不明確,一旦農村集體土地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成員應采取哪種方式來維護自身正當權益,是需要明確的內容。

(二)農村土地征收和征用落實不到位

在農村土地征收和征用過程中,沒有嚴格基于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考慮進行,相關法律法規也未能得到嚴格落實。甚至以國家利益和集體利益為掩飾,在征收和征用過程中出現侵占農村土地現象。此外,在征收和征用的費用補償方面,一般按土地補償費用來計算,未能全面考慮土地升值后所帶來的巨大利益,容易激化矛盾。

(三)農村土地流轉過程管理存在不足

為維護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在土地流轉過程中需要充分考慮農民集體組織成員的想法,讓各成員充分認識其中的利與弊。但實際上,往往未能充分考慮成員的想法,忽視征求他們的意見與建議?;蛘咄恋亓鬓D審批文件不全面、審批流程不合理,出現權力尋租、土地流轉后遺留的糾紛難以解決等問題,容易損害廣大農民的利益。

三、農村土地流轉及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對策

在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應尊重農民意愿,充分考慮農民集體成員想法,加強土地流轉審批,嚴格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確保各項工作依法依規進行。

(一)明確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加強合同管理

明確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推動各項工作制度化與規范化,可有效維護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對于涉及土地租金、征收補償等農民切身利益的內容,應按實際征用和征收面積,由農民以家庭為單位和相關方平等對話,進行友好協商,并在合同管理中注明,注重發揮農民自主性,讓土地的權能發揮到利益最大化,從而維護廣大農民的正當權益,也為農村土地征收和征用創造良好條件。

(二)改革并完善農村征地制度及合同管理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對征收制度做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與10年前相比,征收標準至少翻了20倍。但由于土地征收審批部門是政府,具體的執行標準和補償標準由地方土地管理部門具體制定,他們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難以照顧農民的利益。鑒于此,可根據具體工作需要引入第三方,由他們制定具體的土地征收和征用執行標準、補償標準,嚴格合同管理,并確保相關工作公開、公正、公平進行,維護廣大農民的利益[4]。

(三)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有效規范合同管理各環節

例如,可將村民承包的經營權進行抵押,作為股份,進而不斷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更好地適應新情況和新需要。實際上,這種方式已經得到具體應用。例如,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后,安徽省已開展了20個試點,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出讓、入股。這種方式有利于盤活資金,改善農民生活,對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具有積極作用。因此,宣威市板橋街道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可以借鑒并引入這種制度,并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提升管理實效性。

(四)完善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制度,確保嚴格按合同規定進行

在完善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制度方面,重慶市已經進行有益探索,并取得一定成效。以前在拆遷中,如果政府與當地居民難以達成一致意見,政府往往采用強拆模式,不僅損害當地居民的正當權益,還容易激化政府與居民矛盾。為彌補這種不足,現在重慶市采用“地票模式”,土地交易完全由雙方協商,政府完全不介入[5]。這種方式既能避免權錢交易現象發生,還能防止強拆,有利于發揮農民的主觀能動性,最大限度地保障農民的正當權益,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值得推廣和借鑒。

四、結語

采取相應措施不僅能有效約束和規范農村土地流轉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而且能維護廣大農民的利益,對促進農業生產發展、推進農業現代化進程具有積極作用。在健全管理制度的基礎上,還應落實各項規定,妥善解決糾紛。并加大法律法規宣傳力度,提高廣大農民法治信仰和維權意識,敢于用法律手段維護正當權益。這樣才能推動農村土地流轉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依法依規進行,為農業現代化發展和農民生活水平提高創造有利條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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