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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

2023-04-11

第一篇: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

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

《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3月1日起施行

2013-01-07 | 作者: 劉振國 |

來源: 中國國土資源報 | 【大 中 小】【打印】【關閉】

國土資源部部長徐紹史日前簽署國土資源部第56號令,發布《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進一步細化和落實國務院《土地復墾條例》的有關規定,加快推進土地復墾工作?!掇k法》經2012年12月11日國土資源部第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包括總則、生產建設活動損毀土地的復墾、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的復墾、土地復墾驗收、土地復墾激勵措施、土地復墾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8章,共計54條。

《辦法》規定,土地復墾應當綜合考慮復墾后土地利用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生產建設活動造成耕地損毀的,能夠復墾為耕地的,應當優先復墾為耕地。

就生產建設活動損毀土地的復墾,《辦法》要求,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按照《土地復墾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要求,與損毀土地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雙方約定的銀行建立土地復墾費用專門賬戶,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資金數額,在土地復墾費用專門賬戶中足額預存土地復墾費用。預存的土地復墾費用遵循“土地復墾義務人所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監管,專戶儲存??钍褂?rdquo;的原則。

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的復墾,《辦法》明確,《土地復墾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的復墾資金來源包括土地復墾費、耕地開墾費、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用于農業開發的土地出讓收入、可以用于土地復墾的耕地占用稅地方留成部分以及其他可以用于土地復墾的資金。

《辦法》規定,土地復墾義務人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意見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退還耕地占用稅手續;由社會投資將歷史遺留損毀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復墾為耕地的,除依照《土地復墾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外,對屬于將非耕地復墾為耕地的,經驗收合格并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復核同意后,可以作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補充耕地指標,市、縣政府可以出資購買指標;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資將歷史遺留損毀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建設用地復墾為耕地的,經驗收合格并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復核同意后,依照《土地復墾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可以作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補充耕地指標,但使用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復墾的耕地除外。

據悉,國務院曾于1988年公布《土地復墾規定》。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2011年3月,國務院公布施行了新的《土地復墾條例》。

《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

2013-01-07 | 來源: 政策法規司 | 【大 中 小】【打印】【關閉】

《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已經2012年12月11日國土資源部第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7日

- 12計劃。

跨縣(市、區)域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當在土地復墾方案中附具以縣(市、區)為單位的土地復墾實施方案。

階段土地復墾計劃和以縣(市、區)為單位的土地復墾實施方案應當明確土地復墾的目標、任務、位置、主要措施、投資概算、工程規劃設計等。

第十條 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受理土地復墾方案審查申請后,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根據論證所需專業知識結構,從土地復墾專家庫中選取專家。專家與土地復墾方案申請人或者申請項目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要求回避。土地復墾方案申請人也可以向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專家回避。

土地復墾方案申請人或者相關利害關系人可以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向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查詢專家意見。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提供查詢結果。

第十一條 土地復墾方案經專家論證通過后,由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最終審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方可通過審查:

(一)土地利用現狀明確;

(二)損毀土地的分析預測科學;

(三)土地復墾目標、任務和利用方向合理,措施可行;

(四)土地復墾費用測算合理,預存與使用計劃清晰并符合本辦法規定要求;

(五)土地復墾計劃安排科學、保障措施可行;

(六)土地復墾方案已經征求意見并采納合理建議。 第十二條 土地復墾方案通過審查的,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向土地復墾義務人出具土地復墾方案審查意見書。土地復墾方案審查意見書應當包含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內容。

土地復墾方案未通過審查的,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土地復墾義務人補正。逾期不補正的,不予辦理建設用地或者采礦審批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因生產建設項目的用地位置、規模等發生變化,或者采礦項目發生擴大變更礦區范圍等重大內容變化的,應當在三個月內對原土地復墾方案進行修改,報原審查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

第十四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不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十三條規定補充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復墾方案的,依照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在實施土地復墾工程前,應當依據審查通過的土地復墾方案進行土地復墾規劃設計,將土地復墾方案和土地復墾規劃設計一并報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按照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要求,與損毀土地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雙方約定的銀行建立土地復墾費用專門賬戶,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資金數

- 56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土地復墾義務人報告事項履行情況的監督核實,并可以根據情況將土地復墾義務履行情況報告在門戶網站上公開。

第二十三條 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土地復墾義務人使用土地復墾費用的監督管理,發現有不按照規定使用土地復墾費用的,可以按照土地復墾費用使用監管協議的約定依法追究土地復墾義務人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在生產建設活動中應當遵循“保護、預防和控制為主,生產建設與復墾相結合”的原則,采取下列預防控制措施:

(一)對可能被損毀的耕地、林地、草地等,應當進行表土剝離,分層存放,分層回填,優先用于復墾土地的土壤改良。表土剝離厚度應當依據相關技術標準,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表土剝離應當在生產工藝和施工建設前進行或者同步進行;

(二)露天采礦、燒制磚瓦、挖沙取土、采石,修建鐵路、公路、水利工程等,應當合理確定取土的位置、范圍、深度和堆放的位置、高度等;

(三)地下采礦或者疏干抽排地下水等施工,對易造成地面塌陷或者地面沉降等特殊地段應當采取充填、設置保護支柱等工程技術方法以及限制、禁止開采地下水等措施;

(四)禁止不按照規定排放廢氣、廢水、廢渣、粉灰、廢油等。

第二十五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對生產建設活動損毀土地的規模、程度和復墾過程中土地復墾工程質量、土地復墾效果等實施全程控制,并對驗收合格后的復墾土地采取管護措施,保證土地復墾效果。

第二十六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依法轉讓采礦權或者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復墾義務同時轉移。但原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完成的土地復墾義務未履行完成的除外。

原土地復墾義務人已經預存的土地復墾費用以及未履行完成的土地復墾義務,由原土地復墾義務人與新的土地復墾義務人在轉讓合同中約定。

新的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重新與損毀土地所在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銀行簽訂土地復墾費用使用監管協議。

第三章 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的復墾 第二十七條 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調查評價,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損毀土地現狀調查,包括地類、位置、面積、權屬、損毀類型、損毀特征、損毀原因、損毀時間、污染情況、自然條件、社會經濟條件等;

(二)損毀土地復墾適宜性評價,包括損毀程度、復墾潛力、利用方向及生態環境影響等;

(三)土地復墾效益分析,包括社會、經濟、生態等效益。 第二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

- 910第三十四條 生產建設周期五年以上的項目,土地復墾義務人可以分階段提出驗收申請,負責組織驗收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實行分級驗收。

階段驗收由項目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總體驗收由審查通過土地復墾方案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或者委托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

第三十五條 負責組織驗收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農業、林業、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組織邀請有關專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依據土地復墾方案、階段土地復墾計劃,對下列內容進行驗收:

(一)土地復墾計劃目標與任務完成情況;

(二)規劃設計執行情況;

(三)復墾工程質量和耕地質量等級;

(四)土地權屬管理、檔案資料管理情況;

(五)工程管護措施。

第三十六條 土地復墾階段驗收和總體驗收形成初步驗收結果后,負責組織驗收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項目所在地公告,聽取相關權利人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相關土地權利人對驗收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告期內向負責組織驗收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書面提出。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會同同級農業、林業、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核查,形成核查結論反饋相關土地權利人。異議情況屬實的,還應當向土地復墾義務人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條 土地復墾工程經階段驗收或者總體驗收合格的,負責驗收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出具階段或者總體驗收合格確認書。驗收合格確認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土地復墾工程概況;

(二)損毀土地情況;

(三)土地復墾完成情況;

(四)土地復墾中存在的問題和整改建議、處理意見;

(五)驗收結論。

第三十八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在申請新的建設用地、申請新的采礦許可證或者申請采礦許可證延續、變更、注銷時,應當一并提供按照本辦法規定到期完工土地復墾項目的驗收合格確認書或者土地復墾費繳費憑據。未提供相關材料的,按照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得通過審查和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九條 政府投資的土地復墾項目竣工后,由負責組織實施土地復墾項目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初步驗收,驗收程序和要求除依照本辦法規定外,按照資金來源渠道及相應的項目管理辦法執行。

初步驗收完成后,依照條例第三十條規定進行最終驗收,并

- 1314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土地復墾檔案實行專門管理,將土地復墾方案、土地復墾資金使用監管協議、土地復墾驗收有關材料和土地復墾項目計劃書、土地復墾實施情況報告等資料和電子數據進行檔案存儲與管理。

第四十八條 復墾后的土地權屬和用途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辦理土地登記相關手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六項規定的其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包括下列行為: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土地復墾義務人出具土地復墾費用支取通知書,或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土地復墾義務人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期限內出具土地復墾費用支取通知書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出具退還耕地占用稅的意見,或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期限內出具退還耕地占用稅的意見的;

(三)其他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將土地復墾方案、土地復墾規劃設計報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預存土地復墾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開展土地復墾質量控制和采取管護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鈾礦等放射性采礦項目的土地復墾具體辦法,由國土資源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 17 -

第二篇:以案解析《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上)

作者:劉仁芙 劉燕萍 姜武漢 肖攀 周玥

中國國土資源報網 2013-01-17 14:23:52 來源:中國國土資源報

閱讀提示:土地復墾是《土地管理法》明確的一項重要制度。2011年3月,國務院公布施行新《土地復墾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一步健全完善了土地復墾的各項制度規范。為了進一步細化和落實條例規定,加快推進土地復墾,國土資源部日前出臺了配套的《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將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本期“行政與法”版面將邀請參與起草《實施辦法》的業內人士和中國土地礦產法律事務中心相關專家,結合具體案例對該辦法進行詳細的解讀。

土地復墾計劃如何編制、實施?

舉例:某采礦企業欲開發一大型礦產資源項目,該項目跨越某市三個縣級行政區。2012年12月,該企業編制了礦產資源開采項目土地復墾報告書,按照法律規定,該方案應報某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審查發現,土地復墾計劃編制部分不符合《實施辦法》及有關技術規程規定,要求企業進行補正,并于計劃實施當年報告土地復墾年度情況。那么,土地復墾計劃到底該如何編制?年度報告應如何執行?

土地復墾計劃管理是土地復墾的一項重要制度,土地復墾計劃與進度安排是土地復墾方案編制的一個必要內容,制定土地復墾計劃旨在實現“邊開發、邊復墾”,避免“實施無步驟、監管無抓手”。國外大多數國家都規定了土地復墾計劃制度,如美國要求各州制定回填復原規劃,企業在開采前應遞交內容翔實的土地復墾計劃,對不遵守規定的企業和個人,管理部門有權終止、吊銷或撤銷開采許可證;南非等國家也要求有關的勘查許可證或采礦批準書的持有人應在勘查或采礦時恢復有關地表,恢復應根據批準的地表設計圖和恢復計劃進行。

《條例》規定了土地復墾計劃制度,《實施辦法》對該制度提出了更為明確的要求。一是土地復墾計劃應當結合生產建設與土地損毀時序安排。對于生產建設周期長、需要分階段實施土地復墾的生產建設項目,土地復墾方案應當包含階段土地復墾計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具體而言,根據土地損毀預測情況,結合土地復墾方案服務年限,明確每一階段(從管理的要求出發,原則上以5年為一階段)土地復墾的目標、任務、位置、主要措施、投資概算、工程規劃設計等,并詳細制定第一個5年階段土地計劃,分年度細化5年內的土地復墾任務及費用安排;對于土地復墾方案生產建設服務年限不超過5年的,應分年度細化土地復墾任務及費用安排,并制定第1個年度土地復墾實施計劃,明確年度土地復墾目標、任務、位置、各種措施的主要結構形式、技術參數和分項工程量、投資預算及組成。二是跨縣項目應當附具土地復墾實施方案??缈h(市、區)域的生產建設項目,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在土地復墾方案中附具以縣(市、區)為單位的土地復墾實施方案,明確土地復墾的目標、任務、位置、主要措施、投資概算、工程規劃設計等。三是土地復墾計劃是項目驗收的依據??h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土地復墾方案、階段土地復墾計劃對土地復墾項目驗收,同時在門戶網站上及時向社會公開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復墾項目安排計劃、土地復墾工程驗收結果等重大事項。要注意的是,生產建設周期5年以上的項目,土地復墾義務人可以分階段提出驗收申請,負責組織驗收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實行分級驗收。

土地復墾情況年度報告制度是監督土地復墾計劃實施的重要抓手,也是我國的一項創新舉措,《條例》確立了該制度,《實施辦法》對其作出了更為細致的規定。一是細化了土地復墾年度報告的主體。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當年的土地復墾情況,不按照規定報告土地損毀、土地復墾費用使用或者土地復墾工程實施情況的,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甚至罰款的處罰。二是進一步明確了土地復墾年度報告的內容。主要是年度土地損毀情況,包括土地損毀方式、地類、位置、權屬、面積、程度等;年度土地復墾費用預存、使用和管理等情況;年度土地復墾實施情況,包括復墾地類、位置、面積、權屬、主要復墾措施、工程量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年度報告內容。三是強調了土地復墾年度報告情況的信息公開與匯交??h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監督核實土地復墾義務人報告事項履行情況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情況將土地復墾義務履行情況年度報告在門戶網站上公開;同時,通過國土資源信息網絡按年度將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損毀情況、土地復墾工作開展情況等逐級上報。

土地復墾方案如何編報?

舉例:某縣礦產資源豐富,國內一大型采礦企業兩家分公司甲和乙均在該縣進行開采。2012年4月,甲公司單獨通過招拍掛新取得了該縣一礦產資源的采礦權,擬向國土資源部申請辦理采礦權登記手續;而甲、乙兩企業聯合取得的采礦權尚未編報土地復墾方案,且都在繼續從事采礦活動并造成土地損毀,上述甲乙兩企業損毀土地復墾方案如何編報?

編報土地復墾方案是落實土地復墾義務人復墾責任的基礎和前提,也是實現土地復墾行為計劃管理的重要抓手。具體而言,要回答上述案例問題,需要明白生產建設活動損毀土地復墾方案編報的幾個基本問題:一是哪些生產建設活動損毀土地需要編報復墾方案;二是由誰編報;三是什么時候編報;四是依據什么編報;五是編報形式和內容是什么。

一是哪些生產建設活動損毀土地需要編報復墾方案。對此,《條例》第十條明確規定有四類生產建設活動需要編報土地復墾方案:露天采礦、燒制磚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損毀的土地;地下采礦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堆放采礦剝離物、廢石、礦渣、粉煤灰等固體廢棄物壓占的土地;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和其他生產建設活動臨時占用所損毀的土地?!秾嵤┺k法》第六條也予以重申。

二是由誰編報?!稐l例》第十一條規定,土地復墾方案由土地復墾義務人負責編制,即生產建設單位或個人負責編制;《實施辦法》第六條也有類似規定,明確由土地復墾義務人組織編制土地復墾方案。但需要指出的,由土地復墾義務人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并不是意味著一定由土地復墾義務人親自編制。實踐中,由于土地復墾方案的專業性和技術性較強,土地復墾義務人可以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負責編制土地復墾方案,也可以自行編制。

三是什么時候編報。從實踐看,在生產建設活動中損毀土地的土地復墾方案的編報存在兩種情形:第一是新辦理建設用地申請或者采礦權申請的;第二是已經辦理建設用地手續或者領取采礦許可證,繼續從事生產建設活動的。這兩種情形的土地復墾方案編報時間要求并不一致。對于第一種情形,根據《實施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在辦理建設用地申請或者采礦權申請手續時,組織編制土地復墾方案,隨有關報批材料報送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對于第二種情形,根據《實施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條例》施行前已經辦理建設用地手續或者領取采礦許可證,條例施行后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土地復墾方案的補充編制工作,報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秾嵤┺k法》在《條例》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補報的時限,要求1年內完成。

四是依據什么編報。土地復墾方案的專業性和技術性都很強,保障土地復墾方案的規范性和統一性必須有充分的依據。對此,《條例》第六條、第十一條規定,編制土地復墾方案等活動,應當遵守土地復墾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遵守土地復墾行業標準。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按照土地復墾標準和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規程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在此基礎上,《實施辦法》第六條進一步明確,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依據國土資源部《土地復墾方案編制規程》編制土地復墾方案?!锻恋貜蛪ǚ桨妇幹埔幊獭钒ㄍ▌t、露天煤礦、井工煤礦、金屬礦、石油天然氣(含煤層氣)項目、建設項目、鈾礦等共7個部分,規定了方案編制內容和格式的一般性要求,并按不同礦種、不同開采方式和不同活動類型土地復墾工作特點,明確了土地復墾方案編制的7項行業標準,是生產建設活動損毀土地復墾方案編制的主要依據?!秾嵤┺k法》進一步細化了土地復墾方案編制的依據,為保障土地復墾方案的規范化、標準化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基礎,提供了法律保障。

五是編報形式和內容?!稐l例》第十

一、第十二條依法明確了土地復墾義務人需要編報土地復墾方案以及土地復墾方案8方面的內容,對土地復墾方案的具體形式未作要求。對此,《實施辦法》進一步細化,明確了土地復墾方案的兩種形式及適用范圍?!秾嵤┺k法》第八條規定,土地復墾方案分為土地復墾方案報告書和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依法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建設用地的建設項目,以及由省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登記的采礦項目,應當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報告書。其他項目可以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

綜上,前述案例中,甲剛取得的礦產資源采礦權,應當及時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在采礦權登記申請手續時,隨報批材料一同報送土地復墾方案。甲和乙已經領取的采礦許可證,還繼續從事生產建設活動造成土地損毀的,甲和乙應當在2013年3月1日前(《實施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土地復墾方案的補充編制工作。

土地復墾責任主體有哪些? 舉例:某市計劃開展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調查與復墾工作,個別區縣國土資源局認為,損毀土地應當按照“誰損毀、誰復墾”的原則,由造成損毀的生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復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對當地土地損毀和復墾情況進行監管,而不是承擔具體的土地復墾任務。應如何界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土地復墾義務人的復墾義務?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如何依法履行土地復墾監管職責?

按照土地復墾“盡量不欠新賬,逐步償還老賬”的指導思想,《實施辦法》進一步細化了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責,嚴格要求土地復墾義務人履行義務,重點從土地復墾方案編制與審查、復墾資金落實、竣工驗收等方面加強監管,督促土地復墾義務人及時復墾損毀土地,并從監管措施、信息系統、政務公開、績效評價、檔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起一整套管理制度,增加了可操作性。

按照土地復墾“盡量不欠新賬,逐步償還老賬”的指導思想,《實施辦法》進一步細化了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責,嚴格要求土地復墾義務人履行義務,重點從土地復墾方案編制與審查、復墾資金落實、竣工驗收等方面加強監管,督促土地復墾義務人及時復墾損毀土地,并從監管措施、信息系統、政務公開、績效評價、檔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起一整套管理制度,增加了可操作性。根據《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土地復墾信息管理系統,利用國土資源綜合監管平臺,對土地復墾情況進行動態監測,及時收集、匯總、分析和發布本行政區域土地損毀、土地復墾等數據信息??h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經審查通過的土地復墾方案和依據土地復墾方案進行的土地復墾規劃設計一并進行備案,并采取年度檢查、專項核查、例行稽查、在線監管等形式,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復墾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及時向社會公開土地復墾有關政策、技術標準、復墾規劃、計劃、土地復墾方案審查結果、復墾工程驗收等重大事項;及時向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上報本行政區域土地損毀和復墾工作開展情況,加強土地復墾檔案管理等。

土地復墾方案由誰審查?

舉例:某企業擬申請采礦權,依據國家關于采礦權許可審批管理的有關規定,該企業應向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采礦權申請,并在報送有關申請材料時一并報送土地復墾方案。土地復墾方案應由哪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國家對審查的程序和內容有何規定?

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受理土地復墾方案申請后,首先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專家論證通過后,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進行最終審查,并對通過審查的土地復墾方案,向土地復墾義務人出具土地復墾方案審查意見書;對未通過審查的,書面告知復墾義務人進行補正,逾期不補正的,不予辦理采礦審批相關手續。土地復墾方案滿足如下條件的方能通過審查:一是土地利用現狀明確;二是損毀土地的分析預測科學;三是土地復墾目標、任務和利用方向合理,措施可行;四是土地復墾費用測算合理,預存與使用計劃清晰并符合本辦法規定要求;五是土地復墾計劃安排科學、保障措施可行;六是土地復墾方案已經征求意見并采納合理建議。

為保證土地復墾方案的現勢性和實施的可操作性,《實施辦法》規定,土地復墾義務人因生產建設項目的用地位置、規模等發生變化,或者采礦項目發生擴大變更礦區范圍等重大內容變化的,應當在三個月內對原土地復墾方案進行修改,報原審查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

為保證土地復墾方案審查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實施辦法》第十條明確規定了論證專家的條件,并要求與土地復墾方案申請人或者申請項目有利害關系的專家,應當主動要求回避;土地復墾方案申請人也可以向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專家回避。

土地復墾費用如何預存和使用?

舉例:甲煤礦企業向當地縣國土資源局提出煤礦采礦權申請??h國土資源局受理申請報批材料時,認為甲企業編制的土地復墾方案中有關土地復墾費用的預存與使用計劃不符合要求,未通過審查,并書面告知甲煤礦企業進行補正。土地復墾費用應如何預存和使用?

土地復墾資金是否落實到位是責任人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關鍵。1989年我國《土地復墾規定》實施后,由于土地復墾的資金渠道不暢,同時缺乏有效的保障和監管措施,大量損毀土地沒有及時得到復墾,造成大量歷史欠賬?;诖?,《條例》加大了對復墾資金的監管力度,要求生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按照“誰損毀、誰復墾”的原則,將復墾資金列入生產建設成本或者建設項目總投資,對損毀土地及時進行復墾。

《實施辦法》進一步健全完善了土地復墾資金保障機制,細化和落實了《條例》規定,規范了土地復墾費用預存和使用管理,這是《實施辦法》的重大突破和主要創新點。按照土地復墾費用“土地復墾義務人所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監管,專戶儲存??钍褂?rdquo;的原則,從復墾賬戶和資金使用協議監管兩個方面予以落實。一是要求土地復墾義務人在與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雙方約定的銀行建立土地復墾費用專門賬戶,在賬戶中足額預存土地復墾費用。土地復墾費用是企業自行履行土地復墾義務所需資金,目的在于保證復墾資金到位,區別于企業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規定繳納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代為組織復墾的土地復墾費。二是要求復墾義務人與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銀行三方簽訂土地復墾費用使用監管協議,明確土地復墾費用預存和使用的時間、數額、程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統籌企業資金使用的靈活性和部門監管的有效性。

土地復墾費用預存可以實行一次性預存和分期預存兩種方式。其中,生產建設周期在三年以下的項目,應當一次性全額預存土地復墾費用;生產建設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項目,可以分期預存土地復墾費用,但第一次預存的數額不得少于土地復墾費用總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余額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土地復墾費用預存計劃預存,在生產建設活動結束前一年預存完畢?!秾嵤┺k法》第二十條與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的有關規定作了銜接,規定了不再預存土地復墾費用的情況:對于《條例》實施前,采礦生產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繳存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中已經包含了土地復墾費用的,土地復墾義務人可以向所在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屬實的,可以不再預存相應數額的土地復墾費用。

對于預存的土地復墾費用的使用方式,《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工作計劃和土地復墾費用使用計劃,向損毀土地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出具土地復墾費用支取通知書??h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七日內出具土地復墾費用支取通知書。土地復墾義務人憑土地復墾費用支取通知書,從土地復墾費用專門賬戶中支取土地復墾費用,專項用于土地復墾。 在本案中,甲煤礦企業應根據《實施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有關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土地復墾費用的預存和使用管理。

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如何界定和復墾?

舉例:某市擬開展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調查與復墾,在調查工作中,對某老礦山企業采礦權范圍內的一處采礦廢棄地是否應列入歷史遺留損毀土地產生爭議。那么,哪些土地可以認定為歷史遺留損毀土地?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復墾如何實施?

歷史遺留損毀土地的界定必須把握三個關鍵環節:一是由誰認定;二是認定的條件;三是認定的程序。

首先,根據《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認定歷史遺留損毀土地的法定機關是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其次,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必須符合下列兩個條件之一:一是土地復墾義務人已經滅失的生產建設損毀的土地;二是1989年1月1日《土地復墾規定》實施以前生產建設損毀的土地。義務人滅失主要是指生產建設活動已經結束、且造成土地損毀的主體在法律上已不復存在,將這部分土地界定為歷史遺留損毀土地,明確政府是土地復墾的主體,有利于促進復墾和利用;將《土地復墾規定》實施以前生產建設損毀的土地界定為歷史遺留損毀土地,主要是基于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體制和財稅體制改革及土地復墾政策均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導致生產建設活動的主體、產權關系及其經濟關系等相應發生變化,因此,如果將尚在從事生產活動的主體在《土地復墾規定》實施以前損毀的土地的復墾義務仍確定為上述主體的話,有違公平原則,故《實施辦法》將這部分土地界定為歷史遺留損毀土地。 再次,認定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依法維護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一是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前述條件對歷史遺留損毀土地進行認定;二是必須對認定結果進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三十日。三是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救濟。根據《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土地復墾義務人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復核;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答復;土地復墾義務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裁定;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現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作出的認定結果不符合規定的,可以責令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重新認定。

根據《條例》,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復墾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定職責,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歷史遺留損毀土地調查評價?!秾嵤┺k法》第二十七條對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調查評價的內容做了明確具體的規定,要求調查評價應當包括三部分內容:一是損毀土地現狀調查(包括地類、位置、面積、權屬、損毀類型、損毀特征、損毀原因、損毀時間、污染情況、自然條件、社會經濟條件等);二是損毀土地復墾適宜性評價(包括損毀程度、復墾潛力、利用方向及生態環境影響等);三是土地復墾效益分析(包括社會、經濟、生態等效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調查評價的基礎上,組織編制專項規劃,并依據專項規劃制定土地復墾年度計劃,分年度、有步驟地組織開展土地復墾工作。土地復墾專項規劃應當包括七部分內容:一是土地復墾潛力分析;二是土地復墾的原則、目標、任務和計劃安排;三是土地復墾重點區域和復墾土地利用方向;四是土地復墾項目的劃定,復墾土地的利用布局和工程布局;五是土地復墾資金的測算,資金籌措方式和資金安排;六是預期經濟、社會和生態等效益;七是土地復墾的實施保障措施。土地復墾專項規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納入土地整治規劃,土地復墾專項規劃的修改應當按照《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按照《條例》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投入資金進行復墾,或者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吸引社會投資進行復墾”的要求,《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了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的復墾資金來源包括:土地復墾費;耕地開墾費;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用于農業開發的土地出讓收入;可以用于土地復墾的耕地占用稅地方留成部分;其他可以用于土地復墾的資金。 綜上所述,本案中該老礦山企業采礦權范圍內采礦廢棄地是否應列入歷史遺留損毀土地,應當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認定。 土地復墾驗收有何具體要求?

舉例:按照土地復墾有關政策規定,某縣礦山企業依法完成了一采礦項目的土地復墾工作,該縣國土資源局組織完成了某處歷史遺留損毀土地的復墾工作,還有一社會投資完成的土地復墾項目,現三個土地復墾項目擬申請驗收,應當向誰提出申請?驗收有何要求?

土地復墾的驗收工作至關重要,是保障土地復墾目標落實的重要關口。土地復墾義務人、政府投資和社會投資(包括土地權利人自行復墾)三類復墾項目的驗收要求也有不同,根據《條例》規定,土地復墾義務人、社會投資完成的土地復墾項目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驗收;政府投資的土地復墾項目由負責組織實施土地復墾項目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初步驗收,再由上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最終驗收。從實踐看,使用財政資金的政府投資項目,在項目申報、資金使用監管、項目竣工驗收等方面已經有一套明確的操作規范。因此,《實施辦法》區分上述三類情況,重點針對土地復墾義務人完成的土地復墾項目的驗收,從申請材料、驗收主體、驗收內容、驗收程序和驗收合格確認書等方面作全面規定,對生產建設周期長的土地復墾項目規定可以分階段驗收,對《條例》關于土地復墾驗收的規定予以細化和落實。具體而言: 一是關于驗收申請材料。土地復墾義務人完成土地復墾任務后,必須進行自查,向項目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書面驗收申請,提供驗收材料:驗收調查報告及相關圖件、規劃設計執行報告、質量評估報告、檢測等其他報告。 二是關于驗收主體。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是土地復墾驗收的主體,在具體組織實施中,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農業、林業、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組織邀請有關專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實施土地復墾驗收。對于生產周期5年以上的分階段驗收的項目,階段驗收由項目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總體驗收由審查通過土地復墾方案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或者委托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 三是關于驗收的內容。主要包括土地復墾計劃目標與任務完成情況、規劃設計執行情況、復墾工程質量和耕地質量等級、土地權屬管理、檔案資料管理情況、工程管護等措施。

四是關于驗收的程序。包括現場踏勘、形成初步驗收結果、公告、出具驗收合格確認書或書面整改意見等環節?,F場踏勘主要目的是為了查驗復墾后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復墾標準以及土地復墾方案的要求,核實復墾后的土地類型、面積和質量等情況;根據現場踏勘情況形成初步驗收結果;初步驗收結果公告,聽取相關權利人的意見,相關權利人對土地復墾完成情況提出異議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核查,并將核查情況向相關權利人反饋。情況屬實的,應當向土地復墾義務人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整改;最后形成驗收合格確認書或書面整改意見。其中,驗收過程中有三項時限要求:在接到土地復墾驗收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在接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形成核查結論反饋相關土地權利人、公告時間不少于30日。

五是驗收合格確認書。驗收合格確認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土地復墾工程概況、損毀土地情況、土地復墾完成情況、土地復墾中存在的問題和整改建議、處理意見、驗收結論。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實施辦法》明確規定,土地復墾義務人在申請新的建設用地、申請新的采礦許可證或者申請采礦許可證延續、變更、注銷時,應當一并提供按照《實施辦法》規定到期完工土地復墾項目的驗收合格確認書或者土地復墾費繳費憑據。未提供相關材料的,按照《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得通過審查和辦理相關手續。明確了土地復墾驗收工作抓手。而政府投資的土地復墾項目驗收程序和要求除依照《條例》和《實施辦法》規定外,還要按照資金來源渠道及相應的項目管理辦法執行。

綜上,上述案例中礦山企業、社會投資完成的土地復墾項目應當向該縣國土資源局申請土地復墾驗收;縣國土資源局組織完成的土地復墾項目應當由該縣國土資源局進行初步驗收,初步驗收合格后,再由其上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最終驗收,同時還要按照資金來源渠道及相應的項目管理辦法執行。 土地復墾中涉及哪些法律責任?

舉例:某采礦企業由于生產需要進行礦區擴建,該企業利用原土地復墾方案獲某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后,由于未預存土地復墾費用導致啟動資金困難。該企業未進行表土剝離即開始生產,并將未處理過的某重金屬殘渣作為土源對損毀土地進行回填復墾,造成其臨時使用的某村集體土地污染,無法耕種。村民與該企業協商損失補償,協商未果,遂向當地國土資源局申請調解。那么,土地復墾中會產生哪些法律責任?國土資源局應該如何處理?

土地復墾主體主要涉及土地復墾義務人、政府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等監管部門,為保證土地復墾義務的有效履行和土地復墾監管的有效實施,保障各項土地復墾制度措施落到實處,《條例》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針對土地復墾義務人在土地復墾活動中可能出現的各種違法行為,包括未按照規定補充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安排土地復墾費用、進行表土剝離、報告年度有關情況、繳納土地復墾費,將重金屬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拒絕、阻礙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等七種情形,規定了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治理、罰款、吊銷采礦許可證等相應的法律責任;規定土地復墾義務人在復墾中對他人土地造成損害的,應當補償損失。針對土地復墾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復墾工作中可能出現的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行為,包括違法許可,截留、擠占、挪用土地復墾費,在驗收中弄虛作假,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或者不依法查處違法行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等五種情形,規定了依法處分、追究刑事責任等相應的法律責任。

《實施辦法》對土地復墾中的法律責任進行了進一步細化、補充。針對土地復墾義務人在復墾活動中可能出現的違法行為,補充了未按規定備案土地復墾方案和規劃設計、預存土地復墾費用、開展土地復墾質量控制和采取管護措施等三種情形,規定了責令限期改正、罰款的法律責任。對土地復墾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土地復墾工作中可能出現的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行為進行了細化解釋,補充了違規出具或者未出具土地復墾費用支取通知書、出具或者未出具退還耕地占用稅的意見等兩種情況。 本案中,多項土地復墾行為違背了《條例》及其《實施辦法》的規定,該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采礦企業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是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違反規定批準采礦許可證的變更?!秾嵤┺k法》規定,土地復墾義務人擴大變更礦區范圍的,應當在三個月內對原土地復墾方案進行修改,報原審查部門審查。不修改的,有批準權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得批準采礦許可證的變更。否則,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采礦企業未按規定預存土地復墾費用,應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是采礦企業未按規定對擬損毀的耕地進行表土剝離,應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應當進行表土剝離的土地面積處每公頃1萬元的罰款。

四是采礦企業將重金屬污染物用作回填材料進行復墾,應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五是采礦企業應對村民遭受的損失支付損失補償費。國土資源局可按照土地損毀時至復墾后達到原土地生產力水平期間的實際損失確定損失補償費,本著公平公正、不偏不倚的原則主持調解。若調解不成,應告知村民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土地復墾激勵措施有哪些?

舉例:某縣房地產公司投資一土地復墾項目,經依法驗收合格,復墾無使用權人的國有歷史遺留損毀非耕土地30畝為耕地,該指標能否作為補充耕地指標? 為了調動全社會參與土地復墾的積極性,《實施辦法》在《條例》的基礎上,做了進步一細化和完善規定。 一是明確了退還耕地占用稅的具體操作程序,完善了操作銜接辦法。規定土地復墾義務人將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農用地復墾恢復為原用途的,憑驗收合格確認書向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退還耕地占用稅意見的申請。經審核屬實的,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15日內向土地復墾義務人出具意見。土地復墾義務人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意見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退還耕地占用稅手續。

二是明確規定社會投資將非耕地復墾為耕地的可以為占補平衡指標進行交易,激勵社會投資土地復墾項目。規定由社會投資將歷史遺留損毀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復墾為耕地的,對屬于將非耕地復墾為耕地的,經驗收合格并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復核同意后,可以作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補充耕地指標,市、縣政府可以出資購買指標。

三是對政府投資的土地復墾項目,為落實《條例》規定,對使用符合規定渠道資金的,也可以作為耕地占補平衡指標。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資將歷史遺留損毀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建設用地復墾為耕地的,經驗收合格并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復核同意后,使用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復墾的耕地除外,可以作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補充耕地指標。

綜上,上述案例中,房地產公司復墾的30畝耕地指標,經驗收合格并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復核同意后,可以作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補充耕地指標,市、縣政府可以出資購買指標。 土地復墾監管職責如何劃分?

舉例:以礦產資源開發為主的某縣級市面臨產業轉型,大量礦山企業生產建設損毀的土地需要復墾,因損毀時間長,地域跨度大,土地復墾主體既有企業也有政府,應如何進行監管?

《實施辦法》明確規定,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土地復墾工作的監督和指導??h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土地復墾信息管理系統,利用國土資源綜合監管平臺,對土地復墾情況進行動態監測,及時收集、匯總、分析和發布本行政區域內土地損毀、土地復墾等數據信息。因此,土地復墾監管既包括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下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監管,也包括國土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土地復墾義務人履行復墾情況的監管。 為了全面加強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土地復墾工作的監督管理,《實施辦法》單獨設立監督管理一章,以進一步細化了監管職責。

一是在監管措施方面。明確了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的措施。二是有關信息系統方面??h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門戶網站上及時向社會公開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復墾情況。三是有關政務公開方面??h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國土資源信息網絡按年度將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損毀情況、土地復墾工作開展情況等逐級上報。四是有關績效評價方面。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落實土地復墾法律法規情況、土地復墾義務履行情況、土地復墾效果等進行績效評價。五是檔案管理方面??h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土地復墾檔案實行專門管理。

綜合上述,按照部、省、市、縣向下實行逐級監管的制度規定,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對下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本轄區的土地復墾責任履行情況和土地復墾責任監管情況進行監管。在本例中,該市國土資源局在接受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監管的同時,要對本轄區土地復墾義務人即礦山企業實施監管。

第三篇:《土地復墾條例》實施情況自查報告

《土地復墾條例》在1988年11月8日國務院發布的《土地復墾規定》的基礎上修訂于二〇一一年三月五日頒布,進一步規范了土地復墾活動的一系列重要制度,對損毀土地“舊賬未還清,新賬又增加”的情況在法律上明確了責任主體,是耕地保護制度和節約集約用地制度的深化和體現?,F根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開展《土地復墾條例》實施情況專項檢查的通知和省國土資源廳辦公室轉發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開展《土地復墾條例》實施情況專項檢查的通知及市局領導的指示要求,對《土地復墾條例》的實施情況自查匯報如下:

一、組織學習,加強宣傳。

在5月8號在全縣國土資源大會上進行了廣泛的宣傳,省廳5月9號主辦的《土地復墾條例》實施的培訓,我局派員參加學習回來后形成了書面材料向黨組進行了匯報,6月7日我局專門召開了損毀土地調查評價工作會議,6.25“土地日”印發了傳單1000多份。

二、明確監管職責

對照省政府《關于規范和推進土地復墾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明確耕地保護股為土地復墾業務監管機構,縣土地開發整理中心具體負責土地復墾項目的實施,嚴格執行《土地復墾條例》規定的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土地復墾監管職責,

1 對各類土地復墾實行全面、全程監管,督促土地復墾義務人嚴格依照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土地復墾方案編制規程》技術要求編報《土地復墾方案》,做好生產建設項目土地復墾方案的初審、論證和審批備案工作,明確各鄉鎮國土資源所督促土地復墾責任人自覺履行復墾義務、落實復墾責任。

三、加強領導,迅速開展外業調查

為推動土地復墾工作,我局成立了以XXX副局長為組長的桃江縣損毀土地調查評價工作領導小組,制定了損毀土地調查評價工作方案和技術方案,印發培訓資料,舉辦業務培訓班對鄉鎮國土資源所的人員進行培訓,于今年6月啟動損毀土地現狀調查評價及復墾潛力調查工作,摸清家底,建立損毀土地現狀調查評價數據庫。目前外業調查正在進行中。

四、督辦土地復墾方案,加強土地復墾任務和義務的落實

去年辦理了兩起土地復墾手續。今年對衛片執法檢查中發現的臨時用地,組織召開了用地單位聯系會,按照服務社會、服務企業的理念進行政策宣講,土地復墾方案的編制目前正在催辦之中。明確要求沒有復墾方案審批的一律不得辦理臨時用地和采礦權手續,保證土地復墾任務和義務落到實處。

五、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1、貫徹落實《土地復墾條例》的力度需要進一步加大,建議有權的用地和采礦權審批機關對于無土地復墾方案的臨時用地和采礦權,按照條例的規定不得審批。

2、催辦土地復墾手續的難度較大。由于一些造成土地損毀的生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不落實土地復墾資金,導致大量新損毀的土地得不到及時復墾或者復墾達不到規定的質量要求。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加強和落實監管措施,建立有效的監管制約機制、資金保障機制和嚴格的責任追究機制。

3、加大資金投入。相當數量的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尚未能及時得到復墾,需要明確其復墾主體、資金渠道,規范其復墾管理等。在現有未復墾損毀土地中,很大一部分屬于沒有復墾義務人的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這部分土地復墾任務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才能解決。

4、完善土地復墾激勵措施。土地復墾需要巨大的資金投入,需要進一步完善土地復墾激勵措施。有必要進一步完善相應的激勵措施,鼓勵土地復墾義務人積極主動復墾,吸引地方政府、社會各方積極參與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的復墾。

第四篇:河北省土地復墾實施辦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單位) 19930223(頒布時間) 19930223(實施時間)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9號(文號) 河北省土地復墾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復墾工作,改善生態環境,合理利用土地,根據國務院《土地復墾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開采礦產資源、礦山排渣、電廠排灰、油田開發、燒制磚瓦等生產建設活動用地,以及淘金、挖沙、取土、地質勘探等各類臨時使用土地的企業和個人。

第三條 土地復墾實行“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凡造成土地破壞的企業和個人均必須履行土地復墾義務。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復墾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各級計劃管理部門負責土地復墾的綜合協調工作;各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業土地復墾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五條 土地復墾規劃應根據自然條件和土地破壞程度,確定復墾用途。不能復墾為耕地的,宜林則林,宜牧則牧,宜漁則漁,也可報經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用于企業排矸、排灰、排渣的堆存場地。

第六條 挖損、塌陷土地的復墾應充分利用鄰近企業的廢棄物充填。企業排放廢棄物應與土地復墾充填相結合。對利用廢棄物進行土地復墾和在指定的復墾區傾倒廢棄物的,擁有廢棄物一方和有復墾區一方均不得向對方收費。利用廢棄物作為土地復墾充填物的,應征求當地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防止造成新的污染。

第七條 開辦磚瓦窯占用集體所有土地的,應與土地所有權單位簽訂土地復墾協議書,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占用國有土地的,應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復墾協議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磚瓦窯生產占用土地或挖地賣沙、賣土的,必須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并按每畝500元-1000元的標準收取土地復墾押金。復墾為耕地的,經驗收合格后全部返還土地復墾押金。否則,沒收土地復墾押金。

第九條 企業和個人因采礦造成集體所有土地塌陷、污染而絕產的,應給予遭受損失的單位一次性補償或辦理征地手續,并進行復墾利用;未造成絕產的,應逐年向遭受損失的單位支付土地損失補償費,并負責復墾后交遭受損失的單位耕種?;虬吹V產物的年產量每噸提取0.2元-1元的整治費,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專項用于被破壞土地的復墾和土地損失補償。整治費的具體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財政、物價部門確定。

第十條 電力、冶金、煤炭、建材等企業占

用耕地排灰、排渣的,必須按占用耕地的同等面積造地還田;占用非耕地排灰、排渣,復墾為耕地的,免征三年農業稅和定購任務,并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 復墾后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按以下原則確認:

(一)企業和個人破壞自己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凡自行復墾的,土地使用權不變

(二)企業和個人破壞外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應將土地恢復到原用途,土地使用權不變;

(三)企業和個人破壞集體所有土地,必須限期恢復到原用途,土地的集體所有性質不變;

(四)企業(不含鄉村的集體企業和私營企業)破壞集體所有土地無法恢復到原作用,集體同意放棄土地所有權的,由企業征用并復墾到可利用程度,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有建設項目計劃的,按計劃進行建設;無建設項目計劃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收回其土地使用權,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統籌安排使用。

第十二條 企業和個人破壞集體所有土地或其他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需支付的復墾費用,必須交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安排使用,??顚S?,用于組織土地復墾。 第十三條 土地復墾費、土地補償費和復墾押金的來源:

(一)基本建設過程中破壞土地的復墾費用和土地損失補償費從基本建設投資中列支;

(二)生產過程中毀壞土地的土地損失補償費列入或分期列入生產成本。復墾費用和復墾押金從企業更新改造資金和生產發展基金中列支;

(三)生產過程中被毀壞的土地,復墾后可以直接用于基本建設的,土地復墾費可列入該項基本建設投資;

(四)國有土地復墾后,能以其收益形成償還能力的,復墾費用可用集資或向銀行貸款的方式籌集。

第十四條 復墾為耕地的,覆蓋土層平均厚度應在30厘米以上,并達到基本耕種條件。復墾后用于造林、種植果樹、養魚、植葦的,應達到相應的種植和養殖條件。具體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企業和個人破壞自己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并未按要求復墾的,由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復墾;逾期不復墾或復墾后連續兩年不使用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收回其土地使用權,由土地管理部門統籌安排使用。

第十六條 有土地復墾任務但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復墾的,由土地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按每畝每年200元-10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在其提出新的建設用地申請時,土地管理部門不予受理。

第十七條 擾亂、阻礙土地復墾工作或破壞土地復墾工程設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

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2日國務院法制局記錄備案(來源) 地方規章(類別) Y(采用標識) 1(級別)

第五篇:湖南省土地復墾實施辦法

1992年12月8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務會議通過 發布日期:2003-4-4 第一條為加強土地復墾工作,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態環境,根據國務院《土地復墾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均應進行土地復墾:

(一)因從事采礦、挖沙、取土、采石、燒制磚瓦等對地表直接挖損破壞的;

(二)因從事地下采礦、地下取水等引起地表塌陷的;

(三)因從事采礦、選礦、冶煉、燃煤發電等生產排放廢棄物壓占土地的;

(四)因其他生產建設造成破壞土地及廢棄土地的。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國土管理部門管理土地復墾工作,會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制定復墾標準。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管理部門負責土地復墾的綜合協調工作;各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應當編制本行業土地復墾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有土地復墾任務的企業應當把土地復墾指標納入生產建設計劃。

土地復墾任務大的企業,應當制定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土地復墾規劃,計劃和實施方案,經當地國土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并經上級行業管理部門批準后按規劃分步實施。

礦山企業在報批土地復墾規劃時,應當有行業管理部門批準同意的閉礦文件。

第六條 國土管理部門按照建設用地審批權限審批新建項目的土地復墾設計和規劃。非新建項目土地復墾設計和規劃的審批權限,由省國土管理局規定。

第七條 土地復墾應當因地制宜,實行綜合整治,有條件的應當盡量復墾成耕地或者其他農業生產用地;對于因堆積廢棄物暫時不能復墾的土地,應當采取工程或者生物技術措施,嚴防水土流失,污染環境。

第八條 國務院《土地復墾規定》實施前已經破壞的土地,由造成破壞的企業和個人承擔復墾義務。

無法確認破壞土地的企業和個人的,在土地所有權不變的情況下,可以按照誰復墾、誰受益的原則,由當地人民政府采取籌資方式組織復墾。

第九條 企業用自有、自籌資金或者貸款復墾的國有土地,二年內暫不使用或者使用不完的,經當地縣級國土管理部門同意,可以承包給農民使用;也可以由其他單位使用,使用單位應當承擔部分復墾費用。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使用權的國有土地需要復墾的,可以由縣級以上國土管理部門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他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簽訂合同進行復墾。復墾后的土地,通過簽訂合同有償或者無償承包給當地

1 農民耕種;國家建設需要使用時,由新的用地單位酌情補償青苗費。

復墾后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需要有償出讓、轉讓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及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企業和個人在生產建設過程中破壞其他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或者集體所有的土地,除負責土地復墾外,還應當按照國務院《土地復墾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向遭受損失的單位支付土地損失補償費。

地面附著物的損失補償標準,按《湖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有復墾任務的企業和個人,在土地復墾工程竣工后,應當及時向當地縣級以上國土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驗收報告。國土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驗收報告后15日內,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復墾的企業和個人必須返工。

第十三條 復墾后的土地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湖南省農業稅實施辦法》、《湖南省征收農林特產農業稅實施辦法》的規定,由土地使用者持土地復墾驗收合格證明向當地財政部門申請減免農業稅和農林特產農業稅。用于基本建設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第十四條 對不履行或者不按土地復墾計劃和標準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企業和個人,由國土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國土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處以每畝耕地每年600元至1000元,每畝園地每年400元至800元,每畝其他農(林)用地每年200元至500元的罰款。對逾期不改正的企業和個人,在其提出新的生產建設用地申請時,國土管理部門可以不予受理。罰款從企業稅后留利中支付,上交國庫,收取罰款應當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的罰沒收據。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國土管理部門作出的罰款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罰款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罰款決定的國土管理部門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罰款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期滿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執行罰款決定的,由作出罰款決定的國土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對擾亂、阻礙土地復墾工作或者破壞土地復墾工程設備,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負責土地復墾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丨第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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