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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范文

2024-03-31

土地制度范文第1篇

應提交的資料(技術已實施)

一、委托方及資產占有方的身份證件(單位營業執照證件或個人身份證)

二、委托方及資產占有方的公司簡介或個人簡歷

三、 技術總結報告(包括開發歷史、參加人員及開發費用情況等)

四、技術過去的轉讓和評估情況,包括:轉讓地區、轉讓方式、轉讓價格、評估時間、評估價值

五、專利申請全套資料:專利證書、專利說明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附圖

六、專利技術項目以前的詳細生產銷售情況,包括產銷量和各項成本費用構成情況

七、重要的銷售合同及銷售網絡情況

八、專利技術的技術檢測報告和技術鑒定報告

九、該項專利技術產品簡介

十、有關政府批文

十一、如為轉讓技術,賣方承諾的保證、賠償及其他附加條件 十

二、近三年財務報表

十三、評估必須的其它資料

土地制度范文第2篇

( 一) 礦區土地復墾的概念

“土地復墾”一詞源于海外, 美國聯邦法典將其定義為:將已開采完礦的土地恢復到管理當局批準使用的采后土地的各種活動1。在我國, 土地復墾起初被稱為“造田復地”或者“綜合治理”等, 直到1988 年才被國務院在《土地復墾規定》中將其明確下來, 該規定將土地復墾定義為“對在生產建設過程中, 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破壞的土地, 采取整治措施, 使其恢復到可供利用狀態的活動。”可以看出, 當時的土地復墾僅針對人為造成的土地破壞, 適用的范圍有限, 直到2011 年2 月國務院頒布《土地復墾條例》, 它的外延才得以延伸, 該條例所稱土地復墾是指對生產建設活動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 采取整治措施, 使其達到可供利用狀態的活動。雖然新的條例將遭到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也納入土地復墾的范圍, 但“達到可供利用狀態”一說, 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土地有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之分, 用地標準不一, 所要達到的可供利用狀態亦有所不同。因此, 從這一角度出發, 本文將礦區土地復墾的概念界定為, 對于在采礦過程中造成的土地破壞問題, 采取整治措施, 使被開采過的土地恢復到原先的用地標準, 并且能與礦區周圍的生態水平相持平。

( 二) 礦區土地復墾的意義

我國人口眾多, 耕地資源相對緊缺, 而礦產資源開發不可避免會占用耕地、破壞礦區生態環境等, 加劇了兩者間的矛盾, 因此有必要大力開展土地復墾工作。復墾后的土地可以“因地制宜地發展農、林、牧、副、漁業的生產”, 緩解我國的用地矛盾, 實現耕地資源總量的動態平衡。

礦產資源的開發往往會對礦區生態環境造成破壞, 影響礦區居民的生活水平和身體健康, 因此要及時采取措施對遭到破壞的礦區土地進行修復, 盡量減少損失, 實現生態效益的最大化。事實上, 但凡進行過土地復墾的礦區, 生態環境都會有所改善, 相應地, 礦區居民的生活質量也會有所提高。

二、我國礦區土地復墾現狀及法律問題分析

( 一) 我國礦區土地復墾現狀

我國的土地復墾始于上個世紀五六十年代, 當時的復墾工作多是對尾礦堆進行簡單的平整和覆土造田, 土地復墾水平較低。直到1988 年國務院頒布《土地復墾規定》, 我國的土地復墾工作才正式步入法制化的軌道, 我國的土地復墾事業得到了長足的發展。但由于經濟、技術等諸方面的原因, 我國的土地復墾狀況并不理想。截止到2004 年底, 全國土地復墾率由之前的2% 上升至12% , 嚴重低于發達國家約為50% 的復墾率3。

( 二) 我國礦區土地復墾的法律問題分析

1. 礦區土地復墾立法存在問題

礦區土地復墾作為一項專業性強、涉及面廣的工作, 不僅有賴于技術上的支持, 更離不開法律法規的規制。目前除了《土地復墾條例》及其實施辦法外, 《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中均有關于礦區土地復墾的規定, 但在實踐中, 卻沒有發揮其應有的功能, 原因在于這些法律條文內容不夠細致且相對分散, 未能形成一個整體, 甚至存在沖突, 致使效率低下。

2. 缺乏專門的執法監督機構

《土地復墾條例》第五條規定: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土地復墾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土地復墾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各自的職責做好土地復墾有關工作。”可見, 我國的土地復墾管理體制仍舊以國土資源部為主導, 同時縣級以上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其他部門相協調, 這就導致了在實際的管理過程中容易出現部門之間奪權或是相互推脫責任的情形, 難以實現對土地復墾工作的積極有效管理。

3. 礦區土地復墾保證金制度存在缺陷

雖然礦區土地復墾標準金制度在一些省份被實施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有力地促進了礦區土地復墾和生態環境的修復, 但仍然存在一些問題。當前我國的保證金繳納方式仍以現金為主, 無形中增加了礦企的資金壓力, 不利于其生存發展; 而且有關保證金制度的法規位階較低, 主要見諸于國務院的政策性文件、部門規章及各省、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中, 缺乏國家層面的立法。

三、美國的礦區土地復墾法律制度

( 一) 美國礦區土地復墾法律制度概況

美國的礦區土地復墾工作起步較早。1977 年美國國會頒布的《露天采礦控制及復墾法》規定了因露天采礦而遭受破壞的土地復墾的標準, 解決了以往存在的各州土地復墾標準不一致、有些土地復墾法規不夠嚴格等問題。該法相當于土地復墾領域的“憲法”, 在不與之相沖突的前提下, 各州有權制定在本州范圍內有效的具體土地復墾法規。此外, 《露天采礦控制及復墾法》在經過兩次修訂后, 已適用于地下開采。

( 二) 美國礦區土地復墾制度的重點

在美國, 開采礦產資源需要先向露天采礦與復墾辦公室申請許可證, 在獲得采礦許可證之前, 須按照《露天采礦控制及復墾法》提交一份完整的復墾計劃書并附帶繳納足額的恢復治理保證金, 且復墾要與采礦同時進行。美國的礦區土地復墾保證金有全程性保證金和階段性保證金之分, 而且與中國單一的保證金繳納方式不同, 美國的保證金形式有信用證、信托基金、法人擔保、現金等多種方式, 靈活性較強。對于歷史遺留的廢棄礦山的土地復墾問題, 美國政府采取建立治理基金的方式予以恢復, 聯邦和州均設立廢舊礦山恢復治理基金, 用于當地的礦區生態環境修復, 基金主要來源于向礦山企業征收的廢棄礦山修復費, 此外還包括對違規采礦行為的罰金、復墾基金的利息收益等。

四、完善我國礦區土地復墾法律制度的建議

( 一) 健全礦區土地復墾立法

目前專門規范礦區土地復墾工作的法規———《土地復墾條例》及其實施辦法, 在效力上低于《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等基本法律, 因此, 有必要制定專門的《土地復墾法》, 對復墾對象、復墾義務人的權利義務等作出詳細的規定4, 以使各項法律規制能形成一個有效的整體。

( 二) 設立專門的職能機構

美國為強化對礦區土地復墾工作的管理, 在內政部設立露天開采與復墾辦公室, 我國可以借鑒這一做法, 嘗試建立一個專門的機構, 統一實施和協調全國范圍內的礦區土地復墾工作, 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

( 三) 建立健全礦區土地復墾保證金制度

國務院頒布的《土地復墾條例》并未對土地復墾保證金制度加以規定, 僅是要求復墾義務人在不履行復墾義務或者復墾驗收不合格的情況下, 繳納一定的土地復墾費。美國的礦區土地復墾保證金制度較為完善, 因此, 可以結合我國土地復墾的實際情況, 對保證金的繳納方式、繳納標準、返還條件等作出明確的規定, 以確保礦區土地復墾工作的完成。

五、結語

礦區土地復墾效果直接關系到礦區生態環境的修復和礦區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當前我國的土地復墾制度處于初級階段, 存在諸多不足之處, 特別是法制建設方面的問題頗多, 使得我國礦區土地復墾率一直處于較低水平。因此, 需要在借鑒國外有關經驗法基礎上, 對我國礦區土地復墾制度予以完善, 才能逐步改善礦區生態環境, 實現人與自然的核銷相處。

摘要:礦產資源作為一種重要的自然資源, 是社會生產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 對于國家安全和經濟發展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但是, 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在促進我國工業快速發展的同時, 也產生了土壤污染和生態破壞等問題, 特別是對礦區的土地資源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完善的礦區法律制度復墾, 不僅能實現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而且能有效緩解礦區的人地矛盾, 改善礦區的生態環境, 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本文通過對中美兩國礦區土地復墾法律制度進行比較分析, 從而總結并借鑒美國礦區土地復墾制度的優點, 為完善我國礦區土地復墾制度提出建議。

關鍵詞:礦區土地,土地復墾,法律制度

參考文獻

[1]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M].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

[2] 周海林.可持續發展原理[M].北京:商務印書館, 2004.

[3] http://bbs.tdzl.org/viewthread.php?tid=7345082.

土地制度范文第3篇

摘 要:在三權分置格局下,農村土地流轉規模越來越大,土地流轉水平越來越高,但在流轉過程中也亂象頻出。主要問題包括三權分置格局下制度出現漏洞、基層政府失當行為阻礙土地流轉、市場監管不力等,解決這一系列問題,需要政府對土地市場進行監管。具體而言,政府應當盡快開展土地確權登記工作,健全土地流轉合同簽訂和登記備案制度,加強土地政策宣傳;政府應當搭建公平、公正的土地流轉信息平臺,建立土地價格標準合理定價制度,做好土地流轉檔案管理工作;政府應當妥善處理土地流轉糾紛,以確保農村土地流轉高效、有序。

關 鍵 詞:三權分置;土地流轉;政府監管

“三農”問題是黨和國家工作的重中之重,而土地問題則是“三農”問題的核心,其不僅對農業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鎮化進程產生了重大影響,隨著城鎮一體化的推進也產生了一些外部效應。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即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首次以“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方式提出該問題;2015年中央一號文件即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大改革創新力度加快農業現代化建設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抓緊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界定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土地經營權之間的權利關系?!庇纱诵纬闪巳龣喾种玫母窬?。近年來,伴隨著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進程的不斷加快,諸多農業用地被調整為城鎮建設用地,使得農村勞動力向城市轉移,農村土地流轉現象也越發突出;而三權分置格局的形成改變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帶來的土地分散、細碎化狀況,加快了農村土地流轉的速度。有序、高效的農村土地流轉能夠使土地集中化,既有利于提高農村土地生產效率、土地資源利用率,也有利于現代農業發展,推動農業現代化進程。然而,土地流轉雖然在全國各地不斷開展,但收效甚微,其根本原因在于缺乏政府監管。因此,三權分置的新格局對政府在土地流轉監管方面提出了新要求。換言之,在將土地經營權推向市場和加快土地流轉的過程中,還存在哪些問題,政府如何通過制度設計加強監管,以確保土地高效有序地流轉,即成為當下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相關概念的界定

(一)農村土地與農村集體土地

2003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土地,是指農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這是從土地用途的角度對農村土地(簡稱農地)所作的規定。此概念更接近于“農用土地”,即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承包的土地只能用于農業建設而不能改變土地用途。2004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p>

農村土地與農村集體土地在概念和范圍層面上均有所不同。我國《憲法》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也屬于集體所有。由此可見,農村集體土地是指所有權屬于集體的土地,這是從土地所有權的角度對農村集體土地所作的規定。

(二)土地流轉

國內學界對于農村土地流轉的相關概念并未達成共識,但可以從廣義和狹義兩個角度來理解土地流轉。廣義的農村土地流轉包括征收征用和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主要是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相對應地,狹義的農村土地流轉主要包括土地承包權和經營權的流轉。[1]在土地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分置的背景下,土地使用權的流轉主要是承包權和經營權的流轉。本文主要是從狹義的角度來分析農村土地流轉。

具體而言,我國農村土地所有權的流轉只有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通過政府征收的方式進行流轉,即政府征收是農村土地所有權流轉的唯一途徑。而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中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很顯然,在三權分置和土地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當前的法律規定已不適應新形勢的需要。

(三)三權分置

在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快速發展的過程中,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下傳統的所有權、承包經營權兩權分置的農村土地產權結構模式已不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 經過不斷的實踐探索,傳統的兩權分置的格局已被打破。在實踐過程中,所有權逐漸與承包經營權分離,最終形成了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的新型農村土地產權結構。

如下圖1所示,土地產權分為集體所有制下的集體所有權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下的農戶承包經營權。集體作為土地的所有者向農戶發包土地,農戶承包的土地可以在農戶之間流轉。兩權分置的農地產權制度使得使用權與所有權分離,農戶實際上享有土地的占有權和使用權,形成了“集體所有,農戶承包,農戶自主經營”的生產模式。

如下圖2所示,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前提下,經營權逐漸從承包經營權中分離出來。土地承包權的主體限于集體和農戶之間,土地承包權與集體成員身份密切相關,因此其性質應該是成員權。[3]從這個角度看,土地承包權具有身份性、專屬性和保障性等特點。土地承包權與其說是權利,不如說是一種資格更為貼切。土地承包權是農戶承包土地的一種資格,是進一步享有經營權的一個渠道。土地經營權作為一種用益物權,具有財產性、讓與性和要式性等特點。[4]集體發包土地,農戶承包土地,農戶再將土地流轉給新的土地經營者并獲得收益,集體對農地經營者進行監督,形成了“集體所有,農戶承包,農地經營者經營”的模式。

在三權分置的土地產權結構中,農戶擁有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從根本上保證了農戶直接擁有土地經營的基本權利,考慮到了我國農民數量眾多的基本國情;同時,三權分置為土地經營權流轉提供了制度安排,為發展土地的適度規模經營和農業的多樣化經營提供了制度保障,滿足了發展現代農業的現實要求,已成為立足我國基本國情發展現代農業的一項重要基礎制度。[6]

二、三權分置格局下農村土地流轉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三權分置格局下的制度漏洞

20世紀末,我國一些農村地區開展了關于三權分置的改革試點。改革試點經驗證明:三權分置解決了兩權分置時期形成的土地條塊化和家庭自耕模式影響農業規?;洜I的問題,提高了農業生產效率,促進了農村經濟發展,推動了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的進程,但同時也存在一些問題。

⒈涉及土地經營權的相關規定模糊不清。在土地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分置的格局下,因法律對土地經營權的規定模糊不清,因此并不能明確土地經營者的權利范圍以及能夠得到哪些法律保障。地方政府在處理現實中土地承包者和土地經營者之間發生的糾紛時也無法律依據。原因在于土地經營權并未得到法律確認,也沒有配套的法律予以保障,更沒有明確有效的權利救濟途徑。

⒉土地權屬不明。我國農村實行的是集體土地制度,但集體這一概念比較模糊,導致土地流轉過程中利益主體不明確,甚至各集體組織為了土地利益而產生了土地糾紛。除此之外,在現實中農村行政區劃發生了變化,導致很多農村在分離、合并過程中關于土地的權屬產生了爭議,例如“一地數包”、權利證明出現沖突等?!耙坏財蛋敝饕窃诩彝コ邪恋貢r因行政區劃變更而造成的。關于權利記載的問題,由于大部分土地賬簿是在承包初期制作的,且土地權利記載不清晰,地名叫法也不一致、不準確,因此權利記載出現了沖突。[7]早期的土地賬簿大部分是手寫記載,這也給部分不法分子隨意篡改信息留下了空間。當然,現實中也不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漏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以及承包土地私下流轉導致土地權屬不明的情況。

⒊缺乏完善的土地流轉制度。近幾年來,國家非常重視發展農村經濟,而發展農村經濟的重要途徑是農村土地流轉。雖然相關部門出臺了有關土地流轉的政策及指導意見,但是農村土地流轉仍然處于一種無序的狀態,究其根源在于缺乏完善的土地流轉制度, 當然,相關運作機制滯后也是原因之一。在土地流轉制度不完善的情況下,大部分農村土地都是農民之間進行自主流轉,在這種無序的流轉過程中往往會出現不簽訂流轉合同、口頭流轉或者簽訂合同不規范、不履行流轉登記備案手續、流轉收益無保障等現象,這已成為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的巨大隱患。

(二)基層政府失當行為阻礙了農村土地流轉的進程

⒈政府越位。在農村土地流轉市場中,基層政府具有雙重身份:公共服務的提供者和土地流轉市場的監管者?;鶎诱緫撌寝r民利益的代表者和農民利益的保護者,但隨著農村經濟的不斷發展,基層政府的公共利益性質開始逐步弱化?;诨鶎诱碾p重身份,其監管要有度,倘若政府不對土地流轉市場進行管理,市場秩序必然紊亂;反之,政府若監管過度甚至越位監管,那么土地流轉市場將會成為政府謀取私利的工具。近幾年來,某些基層政府為了突出政績,追求土地流轉績效指標,往往不顧農戶利益而強行單方面進行土地流轉。此種行為完全違背了農戶自愿流轉的原則,嚴重損害了農民的利益。

如前文所述,農村土地流轉利益主體不明確,間接導致農村土地流轉陷入了困境?;鶎诱诹鬓D利益分配方面嚴重越位,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農村土地的有序流轉。

⒉政府錯位。根據布坎南提出的“公共選擇”理論,政府雖然是為了提供公共服務和產品而建立的,但在現實中卻并非總是代表公共利益,當政府在“公共人”和“經紀人”這兩個角色發生沖突時,政府往往會運用所掌握的公權力來更改行為與規則,[8]以期獲得更大的利益?,F實中,一些基層政府部門在向農戶集中征收土地時,給予農戶的補償遠遠低于政府將土地出讓給受讓單位的價格,由此形成了明顯的價格差。顯然,基層政府在土地征收過程中增加了財政收入,但與此同時,農戶的利益卻受到了損害。換言之,一些基層政府通過征收土地的方式已成為土地的壟斷者和農民利益的損害者。

⒊政府缺位。為了確保農村土地可以依法、自愿、有效地流轉,政府要對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的各個環節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管理。但在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基層政府對農村土地流轉的程序缺乏有效監管,大部分農村土地流轉還處于一種人情行為階段,書面合同訂立條款不全面,合同程序不規范,土地流轉雙方的權利、責任、利益不明確,使農民利益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損害。[9]

政府對土地流轉缺乏有效的事后監督,在土地流轉后,不能做到及時有效跟進,使得土地用途發生了改變,一些耕地或者被用作建設用地,或者被荒廢,造成了土地資源的極大浪費。一些基層政府越權批地、未批先征、未批先用、零報整批、擅自改變土地用途、低價向企業供地以吸引投資等,違法行為極其嚴重。[10]由于對政府上述行為缺乏約束,在土地流轉過程中往往會出現一些暗箱操作現象;而對土地流轉沒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監管機制,又進一步侵害了農戶的利益。

(三)市場監管不力

⒈流轉價格不統一、不合理。我國規制土地流轉的法律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以及2005年施行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這些法律都沒有規定土地流轉的最低和最高價格,雖然各級政府根據各自行政區域內的情況制定了不同的規章制度,但我國目前還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土地流轉價格評估標準。在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農民對土地流轉的價格、標準和流轉手續等都不了解,使得其往往處于劣勢地位,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土地流轉的混亂。[11]

⒉缺乏公平、公正的交易平臺。雖然農村土地流轉規模在進一步擴大, 各種流轉政策、程序、原則等大量出臺,但受文化水平的限制,農戶難以充分地掌握和了解這些信息,嚴重阻礙了農村土地流轉的進程。我國農村土地流轉的法律制度不健全,信息不對稱,尚未建立完備的土地流轉服務咨詢中心和土地價值評估機構,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要轉的轉不出去,要租的租不到”等現象的出現。當農民有意愿流轉土地時,卻不知道將土地流轉給誰,怎樣流轉,流轉程序和流轉價格如何確定;此時基層政府又不能滿足農民的需求,沒有及時建立土地流轉咨詢服務組織, 導致農民只能通過輿論來了解土地流轉進程并實施流轉,然而這些輿論大多都是對政策的曲解,并帶有強烈的傳統意識。[12]

三、三權分置格局下農村土地流轉政府監管的建議

(一)做好事前監管

⒈加強農村土地確權登記制度建設。農民離開農村進城并不意味著他們放棄了土地權益。農民非常清楚土地流轉可以獲得一定的收益,因而他們不會放棄相關的土地權益。而土地流轉的前提是產權明晰,否則,就無法進行土地產權交易,農民也就無法受益。

土地確權登記具有十分重要的價值,是國家確認和保護土地產權、維護土地產權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在三權分置格局下,我國基層政府要分別對土地流轉過程中承包權和經營權進行登記。土地確權登記是確認和保護土地產權的基本手段,土地確權登記對確認和保護土地產權、完善三權分置的土地產權結構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要完善三權分置的土地產權結構,就必須在正確理解三權分置內涵的基礎上完善土地確權登記制度。土地確權登記,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是前提。這樣,農民才可以根據集體土地所有權來判定自己可以承包土地的范圍,也只有集體土地所有權邊界明晰,土地承包經營權才可以進入確權登記程序。

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過程中,既要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歸屬,也要確認土地的位置、面積等,簡而言之,就是實現確權確地和權與物的無縫對接。根據土地承包方式的不同,登記可以分為家庭聯產承包登記和以其他方式承包登記兩種形式。

⒉健全流轉合同簽訂與登記備案制度。在三權分置的土地產權結構下,農戶可以對承包土地進行轉包、出租。為了保證農村土地流轉的有序進行,政府主管部門應密切關注農戶在流轉土地過程中是否簽訂了合同,簽訂的合同是否規范、合理、合法,是否到相關部門或者機構備案登記,以及簽訂合同雙方權利、義務是否落實,等等。[13]規范的土地流轉合同應該包括以下內容:⑴流轉主體,包括出讓人和受讓人的名稱、住址等;⑵流轉客體,包括流轉土地的位置、面積等;⑶流轉價格、支付方式;⑷轉讓期限以及起止時間;⑸流轉雙方的權利與義務;⑹違約責任及解決爭議的方法。政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農村土地流轉合同示范文本,供土地流轉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參考。

⒊加大土地流轉政策宣傳力度,以加強引導。國家調整土地流轉政策是為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為此,政府部門相關工作人員要認真領會政策要旨,當好宣傳員,將相關政策傳達給農戶。同時,政府部門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及時聽取農戶反饋的意見并及時為其解惑答疑,使農戶切實領會農村土地流轉政策的內涵。在農戶全面了解土地政策的基礎上,加強引導,充分調動其積極性,以提高土地流轉規范程度,確保土地流轉合法、有序。

(二)做好事中監管

⒈搭建公平、公正的土地流轉信息平臺。目前,因網絡技術在農村并未得到普及,農村土地流轉供求信息不暢,導致農村土地流轉效率低、成本高、糾紛多。因此,需要建立為土地流轉服務的中介機構,搭建土地流轉信息平臺。 中介機構可以收集有關土地流轉的土地出讓方和受讓方的信息,然后通過網絡傳遞和發布相關信息。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相關的事項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和法律咨詢服務,引導農戶將土地流轉給經營大戶,改變以往散戶間土地流轉的狀況,構建有序化、市場化、組織化的土地流轉格局。

⒉確立土地價格標準,規范土地交易市場。目前,土地流轉市場不規范的一個重要因素是與流轉雙方切身利益相關的土地定價機制不健全。農村土地流轉的市場化要求發揮價值規律的作用,通過價格調節市場供求,達到資源優化配置的目的。在我國當前農村土地流轉中,大部分土地都是農戶之間在自愿協商的基礎上自主定價。而如上文所述,農民掌握市場信息有限,極易在交易過程中遭受較大損失,得不到農地流轉帶來的收益。因此,各地政府應當因地制宜,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建立一套易于操作的定價機制, 為當地土地流轉制定科學合理的價格參考標準,并及時跟蹤監測土地市場流轉價格,從而更好地保障農戶的土地財產權益。[14]

⒊做好土地流轉檔案管理工作。加強農村土地產權檔案管理是保障土地流轉市場正常運行的重要條件,對于深化土地制度改革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建立土地流轉檔案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檔案整理歸檔。設立土地流轉檔案管理部門,在土地流轉后及時將相關資料整理歸檔。歸檔的文件材料應當包括流轉土地的位置、面積、土地產權、土地使用狀況、流轉價格、期限、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表等。二是檔案保管。土地流轉檔案保管需設置相應的檔案庫房,確保檔案的完整與安全,并定期對檔案進行核對檢查。

(三)為土地轉讓方和受讓方做好服務,加強事后監管

⒈為失地農戶做好服務。土地流轉后最為重要的一個問題是失地農戶的生存問題。對此,政府應當承擔更多的責任和義務,充分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為農村土地流轉后的失地農民提供保障。一是應當加強對失地農民的再就業培訓,在提高失地農民從業能力的同時拓寬就業渠道和就業領域。二是政府應采取對進城務工的失地農民給予經濟補助的方式幫助其進城落戶,支持和幫助農戶自主創業。

失地農戶不僅包括能夠重新學習技能再就業的人群,還包括一些基于年齡和身體素質等原因無法再就業的人群。后一類人群主要是老弱病殘等弱勢群體,土地流轉獲得的收益并不能完全保障其基本生活。因此,在土地逐漸弱化其保障功能時,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對后一類群體做好特殊保障工作,解決其最基本的生存問題,同時提高醫療衛生保障水平,為其減少后顧之憂。

⒉為土地受讓方做好服務。政府應引導農戶將土地流轉到大型土地經營者手中,促進土地規?;洜I,提高土地利用率?,F在大型農業生產經營者關注的問題有以下幾方面:一是交通,二是農業用水,三是技術,四是農產品銷路。政府應當對流轉后土地集中經營地區的周邊道路進行維修和擴建,以有利于大型農業機械的運作;政府可以進一步修建水渠和小型水庫,以便利農業儲水,保障農業生產用水;政府科技部門應該為大型農業生產經營者提供技術支持,譬如灌溉知識、種植技術、農產品的儲存和運輸、禽畜防疫、良種改造等。規?;a的一個重要問題是銷路,因此,政府應做好市場調研工作,為規?;N植提供指導,為農產品找到銷售渠道,避免因農產品供需失衡造成經濟損失。此舉能夠消除土地受讓方的后顧之憂,擴大土地流轉規模,促進農村土地流轉。

⒊妥善處理土地流轉糾紛。在土地流轉過程中,失地農戶相對于受讓“大戶”一直處于弱勢地位, 所以,在土地流轉之后土地出讓方和受讓方之間出現的糾紛中,大多是由于當初訂立合同時土地出讓方對于某些條款理解不當,或者當時流轉標的土地界線不明,失地補償未能給付到位等原因引起的。[15]對此,政府應當妥善處理土地流轉過程中產生的糾紛,建立土地流轉承包經營與轉讓仲裁機構,積極探尋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有效發揮司法救濟的作用,及時調解糾紛。我國土地流轉糾紛的法律解決機制是多元化的,主要有當事人平等協商、村委會或基層政府調節、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仲裁和向法院提起訴訟這四種方式。[16]因此,應當充分認識不同救濟方式的利弊所在,揚長避短,建立多種救濟方式相互配合的多元化、立體化的土地流轉糾紛救濟體系。

土地流轉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率、促進農業發展、實現農業現代化, 政府作為農村土地流轉的監管者,應當加強農村土地流轉制度建設,使農村土地得到有序、規范、合理流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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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小映.“三權分置”產權結構下的土地登記[J].農村經濟,20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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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盧偐玲.農村土地流轉中基層政府行為分析[J].通化師范學院學報,2015,(05).

[13]賀東航,肖文.集體林權流轉中的政府監管制度研究[J].華中師范大學學報,2010,(02).

[14]馮兆卿.我國農村土地流轉中的政府職責分析[D].山東師范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1.

[16]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Z]第51條.

(責任編輯:高 靜)

土地制度范文第4篇

摘要:城鎮化建設日漸集中到村鎮建設的微觀層面,同時耕地大量減少,土地制度及農地制度成為無法回避的研究課題。對土地制度和農地制度進行了相關綜述的梳理,界定了土地制度和農地制度的內涵與外延,對土地制度和農地制度的相關研究領域、范圍以及主要關注的問題。農民與土地的關系高度影響農村社會和農業經濟的發展,因此,土地制度的研究更多地傾向于農村土地制度,即農地制度。中國理論界關于農地制度的主體性構建研究主要集中于農地所有權、使用權以及使用權流轉等的研究。

關鍵詞:土地制度; 農地制度; 綜述

一、土地制度的相關綜述

土地制度還未有統一的概念,基本認為分為城市土地制度和農村土地制度。由于農民的任何生產活動都與土地的占有和利用高度相關,農民與土地的關系高度影響農村社會和農業經濟的發展。因此,土地制度的研究更多傾向于農村土地制度,認為土地制度是農村社會經濟制度的核心和基礎,相對于農村,土地制度對城市的影響沒有那么大。

陳道(1983)認為,土地制度等同于土地所有制,在《經濟大辭典·農業經濟卷》中認為土地制度亦稱“土地所有制”,是人類社會一定發展階段中土地所有關系的總稱,是生產資料所有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陳憲(1989)認為,土地制度是由土地所有制、土地使用制、土地流轉制和土地管理制度及其構成的一切有關土地的社會經濟制度。周誠(1989,2003)認為,土地制度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土地制度包括有關土地問題的一切制度,諸如土地利用方面的土地開發制度、土地規劃制度等;土地所有和使用方面的土地分配制度、土地承包制度等;土地價值方面的地租制度、地價制度等;還包括國家的地籍管理制度、土地征用制度等。狹義的土地制度則只涉及土地所有制、土地使用制和土地的國家管理制度三大方面[1]。

隨著產權在制度經濟學中的重視,中國學者開始強調土地制度是圍繞土地的存在和使用而形成的一種行為關系。 張朝尊(1991)認為,土地制度是人們在占有、支配和使用土地的過程中所結成的各種關系的總和,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權關系和土地使用權關系。馬克偉(1991)認為,土地制度是人們在一定社會條件下,因利用土地而產生對土地的所有、占有、使用、處分等諸方面關系的總稱。土地所有制及土地使用制是土地關系中的最重要的兩大方面。高尚全(1991)認為,土地制度是由土地所有制度和土地產權制度兩個基本部分組成。土地所有制度決定了生產過程中形成的人們之間的生產關系,主要解決土地歸屬問題,它要明確土地所有權主體;土地產權制度決定了土地使用過程中各種利益主體之間的權責利關系,涉及到土地如何利用和有效使用。對于土地所有制與土地產權制的劃分是基于當時對產權概念認識的分歧,現在基本上認為前者是后者的一部分。21世紀初,很多學者認為,土地制度就是土地產權制度,關于地權問題的研究得到普遍關注。

由于土地經濟關系需要得到法律上的反映、確認和規范,產權的法學研究強調法權關系,部分學者認為,土地制度是一種土地法權關系的制度化。張月蓉(1992)認為,土地制度是在經濟運行中所發生的土地經濟關系和土地法權關系制度化的總和,它反映著因利用土地而發生的人與人、人與地之間的社會經濟關系[2]。鄭景驥(2006)認為,土地制度是以土地為媒介結成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既包括經濟關系,也包括法權關系,前者屬于經濟基礎,后者屬于上層建筑。一般認為,產權是法權的本源,法權是產權的反映。二者相輔相成。

近年來,對土地制度的認識逐漸趨向廣義和狹義概念兩種。認為廣義的土地制度包括有關土地問題的一切制度,主要有土地所有、土地使用、土地管理及土地利用技術等方面的制度,即涉及生產力和生產關系兩方面的制度內容。狹義的土地制度是指約束人們土地經濟關系的規則的集合,是關于人們之間圍繞土地所有、使用、收益而發生的生產關系制度,反映著人與人之間的土地經濟關系,是一種經濟制度,即土地經濟制度。作為重要的經濟制度,土地制度需要法律的確認和保護,從這個意義上說,土地制度又是一種法律制度,即土地法律制度,是土地經濟關系在法律法規上的體現(劉書楷,2004;盧新海,2006)。一般而言,土地制度包括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和土地國家管理制度三大部分。鄭景驥(2006)則認為,廣義的土地制度包括一切有關土地的制度;狹義的土地制度包括土地所有制、使用制和管理制度[3]?;旧享樠恿酥苷\在1989年提出的土地制度廣義與狹義概念。

從區域上講,城市土地包括三個層次:A城市市區的土地,即城市建成區范圍內的土地;B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土地;C城市行政管理區范圍內的土地,即包括城市郊區(縣)范圍內的土地。這三個層次的土地構成了城市有限的土地面積,城市中的各種經濟活動(工業、農業、商業、服務業、交通運輸業、居民消費等)只能在有限的土地空間中進行[4]。城市的發展與繁榮一定程度上取決于有限的城市土地是否能集約高效地利用,城市建設用地的開發利用尤為重要,土地發展權近年來得到中國學者的相當關注,張安錄(2000)、胡蘭玲(2002)、程燁(2003)、孫弘(2004)等對土地發展權制度進行不同層面的研究。城市土地是由農村土地發展來的,隨著城市的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速,一大部分農村土地就相應轉化為城市土地。于是關于耕地的保護變得嚴重,土地管理及用地管制制度主要集中于耕地的保護。

二、農地制度的相關綜述

農地制度是農村土地制度的簡稱,反映農村土地經濟關系。與城市土地不同,農村土地具有特殊性。農地廣義上講是指法律規定由農民集體所有的一切土地,包括耕地、宅基地、其他公共用地等;狹義上講是指農業用地,包括耕種或畜、牧的土地。中國理論界對農地制度的主體性構建研究主要集中于農地所有權、使用權以及使用權流轉等的研究。

對當代中國農村土地所有制度的研究,起源于農村土地承包制的實施。1983年農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后,農村土地制度本身首次成為研究的熱點和關注的重點,文迪波、梁秩森和知少波(1987)、安希極(1988)、楊勛(1989)、張朝尊和呂益民(1990)、雷厚禮(1991)等主張土地國家所有制,李慶曾(1986)、李永民和李世靈、魏正果(1989)、蔡繼明(2005)等贊同私有制,駱友生、張紅宇和高寬眾(1988)、陳吉元、鄧英淘、姚剛和徐笑波(1989)、周誠(2000)等堅持實行土地集體所有制,曲福田、孫鑫(1991)、張新光、賈金榮(2004)、白永秀、周天勇、胡慧潔和陳曦(2005)等主張實行混合所有制等等。

劉書楷(1989)認為,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的土地制度,基本適應當時的社會生產力、生產關系和基本國情,農村土地制度改建的重點不是改變土地所有制,而是完善兩權分離機制,中心任務是進行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土地有償使用和合理流動機制[5]。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后,為了提高農業經營者效益,農地這一最基本的生產要素應以更高效率被使用。1998—2000年間對土地承包關系穩定特別關注,土地制度創新的實踐在部分地區不斷涌現,主要集中于對經濟比較落后地區率先產生的“四荒”使用權拍賣的總結,以及對一些發達地區出現的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總結。還試圖從實踐中探索農村土地制度變遷方向,運用西方新制度經濟學和產權學派的理論研究中國土地制度改革的學者日漸增多。林毅夫(1992)認為,農地制度改革應沿著降低勞動監督成本和提高勞動激勵的路徑發展;周其仁(1995) 認為,農地制度改革必須兼顧新產權合約及其執行和保障系統間的互相協調;楊學成、史建民、靳相木和薛興利(1997)等認為,農地制度改革應圍繞土地資源市場化配置方式,同時進行多方面的制度創新。

21世紀中國經濟建設持續快速發展,同時耕地大量減少,農地制度更是一個無法回避的研究課題,2003年以來對三農問題特別傾注,黨中央認為解決好三農問題是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重大而艱巨的歷史任務。農村土地制度、農業經濟結構和農村社會結構戰略性調整成為新階段面臨的重要課題,主要研究如何解決三農問題,如何保護耕地承包權和耕地減少等問題。農地私有或有限的小土地私有制等觀點成為大家爭論的課題。關于耕地大量減少問題,楊小凱(2003)、牛若峰、文貫中、鄧大才(2004)等學者認為,出現征地狂潮、農地交易失控的根源是制度失靈導致的。農地集體所有的“公共性”導致在地權分配的相關主體中,除了農民和中央政府外,其他主體都有多征用土地的內在激勵機制。土地私有化有助于實現規模經營,是解決行政性土地調整和農地轉為非農地所引起的一系列問題的出路。關于土地使用權流轉問題的研究,也從20世紀末的農地流轉必要性及實踐研究轉為21世紀的農地流轉動因、模式、機制以及農地流轉市場構建的研究等。研究顯示交易成本的高昂、農地產權的殘缺以及農村社會保障機制的缺位是制約農地使用權流轉的重要因素,認為規范的、長期的農地使用權流轉有利于提高農地的配置效率,有助于實現農業規?;洜I。其中農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也是流轉問題的關注熱點之一。黨中央明文表示土地承包經營權長久不變,有學者認為,這是變相的土地私有化,也有人為這是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表現,有助于土地責權明晰。流轉問題似乎比所有權歸屬更顯重要,構建促進農業發展、農村建設、農民富裕的適宜的農村土地制度尤為重要。目前的研究并沒有完全滿足中國農地使用權流轉的實踐對理論和政策的要求,為我們留有尚待進一步分析的問題。

三、總結

對土地制度和農地制度進行了相關綜述的梳理,界定了土地制度和農地制度的內涵與外延,對土地制度和農地制度的相關研究領域、范圍以及主要關注的問題。中國理論界關于農地制度的主體性構建研究主要集中于農地所有權、使用權以及使用權流轉等的研究。21世紀中國經濟建設持續快速發展,城鎮化建設日漸集中到村鎮建設的微觀層面,同時耕地大量減少,農地制度更是一個無法回避的研究課題。保護耕地、農地使用權流轉等問題更顯重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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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張月蓉.完善中國農村土地制度的途徑[G]//中國土地經濟問題研究.北京:知識出版社,1992:377.

[3]鄭景驥.中國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的理論基礎與實踐方略研究[M].成都: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6:3.

[4]盧新海.城市土地管理與經營[M].北京:科學出版社,2006:8

[5]劉書楷,曲福田.土地經濟學:第2版[M].北京:中國農業出版社,2004:15-20.[責任編輯 吳高君]

土地制度范文第5篇

*、鎮ZF是土地整治項目實施主體責任,成立土地整治領導小組,負責督促、督查土地復墾項目區實施工作。各村委會是土地整治的實施主體,負責工程招投標、工程施工及監理等具體工作。國土資源所負責本區域內土地整治項目的選址、立項申請、規劃設計、等業務指導工作。要統一思想,高度重視,認真落實工作責任。

*、土地整治工作列入重點工作目標考核內容,納入重大事項督查范圍,加強督促檢查和考核評價,其結果作為對村委會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

二、明確工作標準,加大資金投入

*、土地整治項目資金由鎮財政統一安排與撥付使用,實行專賬管理。

*、土地整治項目資金實行村委會包干制度。增減掛鉤和工礦廢棄地項目復墾為耕地的*萬元/畝、林地復墾*元/畝、以上費用由各村委會包干使用,超支部分由各村委會自行解決,節余部分作為村級自有收入管理。

*、鎮ZF按每畝*元撥付國土資源所,用于項目前期勘測、項目申報立項、報批。

三、資金撥付方式

在土地整治過程中,鎮ZF根據土地整治項目確定的費用和撥付比例,分階段提出撥款,具體辦理流程如下:

*、在土地整治項目批準立項并已開始拆遷或開發復墾,由村委會根據下達的任務,向鎮ZF申請預撥包干資金,經審計后撥付百分之三十。

*、土地整治項目復墾結束后,經鎮ZF土地整治領導小組驗收合格,經審計后撥付百分之三十。

*、土地整治項目經省、市土地復墾領導小組驗收合格經審計后撥付百分之三十

*、驗收合格后,項目區耕種一年后經審計后撥付百分之十。

四、加強后期管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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