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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監督機制范文

2023-09-29

權力監督機制范文第1篇

保證權力正確行使是黨執政的核心問題,也是體現黨的先進性的本質問題??v觀古今中外,腐敗都是權力運行失控、失衡所致。所謂權力腐敗,指的是執掌權力的某些機關或干部背離公有權力的性質和原則,把權力私有化、關系化、特權化、商品化,為個人或小團體謀私利。權力腐敗的實質是公有權力被濫用,而缺乏必要監督的權力,就有可能被濫用。因此,加強權力監督,建立健全權力運行監督制約機制,是關系黨和國家前途命運的重大問題,必須高度重視,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以解決。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

強化監督仍然是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中的一個薄弱環節,對權力的監督軟弱無力且漏洞較多,不愿監督、不敢監督、不去監督、無法監督等問題還比較突出,難以有效地遏制腐敗現象的滋長。這些問題的難點主要表現在:

1、職權與職責不明確、不對等?,F實中,為什么許多人的“官念”越來越濃?總嫌自己的官當小了。普遍認為當官相對其他職業風險小、回報大,并且還能最大限度地滿足作為一個正常人尊嚴的各種心理需求。權力與責任不明確給一些玩弄權術者創造條件和機會而使監督無法適從,權力與責任不對等,權力大于責任,導致的后果也大。

2、監督職責和監督權威相脫節。權力配置的不合理造成監督不力或者無法監督,由于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不合理的配置,導致權力運行監督的軟肋。實踐證明,同級紀委是無法監督同級黨委,不用說對“一把手”的監督,在很多情況下,領導出于自身的職責和政績考慮,對于本部門、本單位出現的問題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盡可能“內部處理”。這在一些條管部門中問題顯得尤為突出。監督不是行為人的道德內約,而是外在的強制,因此,它客觀上要求監督主體與客體不能共存于一個組織單位之中,而要有相對的獨立地位。

3、現有的監督機制在實踐中遭遇難題,缺乏權威性。建國以來,我們逐步建立起由立法監督、司法監督、行政監督、黨內監督、輿論監督、政協和民主黨派監督、人大監督等所構成的民主監督體系。從理論上來看這一體系是完備的,但在現行監督體制和機制下,這些形式的監督,其作用的發揮往往是非常有限的。長期以來我們的黨政監督存在著體制性的障礙,專門的監督機構缺乏應有的地位和獨立性。不僅是紀檢監察實行雙重領導。同時在現行體制下,我們的司法監督、人大監督在實際監督過程中也同樣受到地方黨委和政府的掣肘,而輿論監督更是缺乏相應的法律支撐。

4、維護黨內制度的嚴肅性失之于寬、失之于軟,權力運行過程缺乏有效的程序制約和保障。沒有認真貫徹黨的民主集中制,集體領導流于形式。一些領導干部獨斷專行,不尊重班子成員的意見,任意越權包攬;有的班子成員原則性差,看領導眼色行事,使一些錯誤意見也能通過合法程序。管理制度上存在漏洞,對抵制、干擾和破壞黨內監督的行為,目前尚無可操作性的規定及檢查的標準。

5、法制不健全。監督制約權力的法律還存在不少疏漏和缺失,造成了法律對部分權力的制約上存在空檔。對懲治性的事后監督比較重視,防范性的事前事中的監督比較薄弱。同時,在對權力監督的問題上,至今沒有一部專門的較為完備的監督法。

二、建立健全權力運行監督機制的幾點思考

建立健全權力運行監督機制,是一個涉及各個方面艱巨復雜的系統工程,要對權力制約機制進行具體化、精密化的設計,使之運轉合理,制約有力。

(一)建立宣傳教育機制,端正權力意識

正確的權力觀,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在由不自覺到自覺的過程中逐漸形成的。在這個過程中,宣傳教育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一是實行跟蹤式教育。要把權力觀教育貫穿到干部培養、成長、成熟的全過程和考察、提拔、使用的每一個環節,準確把握干部在特定時期和特定環境的思想動態,認真研究權力觀形成和發展變化的規律,分別制定長期的和階段性教育規劃,有的放矢地抓教育,使公共權力觀真正入心入腦。二是實行開放式教育。正確的權力觀的形成,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響,涉及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必須拓寬教育渠道,整合教育資源,建立組織教育、機關教育、家庭教育和社會教育等相互補充、相互配合、相互滲透的開放式教育格局,把黨紀國法以及道德規范對權力觀的要求轉化為自覺行為。三是實行分層次教育。根據各級領導干部、普通黨員干部所處地位和環境,在教育內容、教育形式的選擇上也要各有側重,增強權力觀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比如,在正確處理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上,對領導干部要著眼于提高接受監督的意識;對普通干部要著眼于提高善于監督、敢于監督的能力。四是引導大家正確理解得與失的關系。算好人生“七筆賬”,算好“政治賬”,志高方能致遠;算好“經濟賬”,勤耕方才富足;算好“名譽賬”,清廉方能揚名;算好“家庭賬”,守身方能家園;算好“親情賬”,品高方能會友;算好“自由賬”,自律方能無拘;算好“健康賬”,心良方能體壯。

(二)建立制度防范機制,規范用權行為

制度建設具有根本性、全面性、穩定性和長期性。首先要明確各部門、各單位的職能、職責、職權、程序、時效等,按照法規政策的規定進行清理,并重點對單位主要領導干部、關鍵崗位、人財物管理等方面的職責權限進行清理審核確認。其次,根據權力與責任對等原則,實行定崗、定人、定權、定責、定獎懲。其三,設置權力行使流程圖,明確流程各環節的責任人、監督方式,構建一個完整的權力規范、行使和監督的懲防體系。必須把制度建設貫穿到權力運行的全過程,確保權力始終沿著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運行。一是要增強制度的系統性。重點健全黨務、政務、村務和財務工作制度,加強“人、財、物、事”四權運行的規范、約束和監督。二是要維護制度的權威性。要加大制度的執行力度、切實做到有令則行,令行禁止,對違反制度的要采取組織措施、紀律措施等(不搞下不為例,發現一起處理一起)予以嚴肅處理。三是要保持制度的先進性。隨著市場經濟不斷完善和改革的不斷深入,權力運行將呈現出新的形式、新的特點和新的規律,必須與時俱進,加強對這些新形式、新特點和新規律的研究,探索建立有效監督制約權力運行的新機制新體制。四是要研究探索制度的預警性。前瞻性和預警性是制度的本質要求。亡羊補牢畢竟造成了損失,應該說不是我們設計制度的最終目的。一項政策或舉措出臺后會引起人們在思想上、行為上的哪些“異”動,必須要一個事前的研究和預測,為制度設計提供參考依據。

目前在監督制約權力運行方面,應當加強建立健全和切實執行以下制度:

(1)基層黨委“重大事項票決制”,增加權力運行的透明度。凡涉及重大決策、重要工程、人事任免和大額資金安排等事項全部采取黨委(黨組)成員無記名投票表決形式進行,進一步健全基層黨委重大問題民主決策機制,擴大黨內民主,強化對黨政領導干部,特別是對“一把手”的權力制約,提高基層黨委班子整體執政能力。這項制度的執行,要作為上級黨組對下級黨組巡視的主要內容之一。

(2)黨政正職“屆中經濟責任定期審計制”,防止權力異化。積極推行黨政正職屆中經濟責任審計,實現由“離任審計”向“全程審計”的轉變。凡是主要負責人在任期屆滿或任期內辦理提任、調任、輪崗、退休、辭職、機構裁撤合并前都必須進行經濟責任審計,而且是先免后審。對重點部門和群眾反映較大,意見比較集中的領導干部可由組織部隨時協調審計部門進行審計。屆中審計的結果作為評價、使用、獎懲干部的重要依據。同時,加強對審計工作責任追究制的制定和執行,杜絕人情審計、關系審計、不負責任審計、不依法審計。要改進評價方法及標準,增強可操作性。經濟責任審計量化評價辦法基本思路是: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定量評價部分;定性評價部分;存在主要問題。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評價實行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辦法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定量評價分值為100分,按照下列要素進行量化評價:①主要經濟工作指標完成情況20分;②財務管理情況30分;③重大經濟決策的合規性、合法性及實施結果20分;④領導干部遵守財經法規和廉政規定10分;⑤審計查明的問題20分。定性評價,定性評價分為四個等次:好(90—100分)、較好(80—89分)、一般(60—79分)、較差(59分以下)。當審計查明被審計單位(不含下屬單位)同時存在下列兩條以上問題的,定性評價確定為“較差”等次:①私設小金庫,亂支亂用;②單位內部發生違反財經紀律行為受黨紀國法處理的;③截留挪用財政專項資金的;④在國有、公用資產處置過程中違規操作造成重大損失的。根據出具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和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移送處理書,按照量化評價標準進行打分,確定其評價等次。

(3)試行重點、熱點單位“一把手”選任、定期交流制,防止“帶病上崗”和打破權力壟斷。對掌握管人、管錢、管工程、管審批等權力的重點、熱點單位“一把手”的選任,應嚴把考察關,在年度集中考核的基礎上,每個職位實行差額考察(不少于3人),重點是到曾經工作過和居住過的地方找知情人個別深入了解和核實情況,知情人應具有代表性,忌事先通知、興師動眾,注意保密。通過優中選優、精中選尖,盡力防止“帶病上崗”。加大對重點、熱點單位“一把手”的交流力度,可考慮每三年調整換崗一次,根據工作表現把每個領導干部都盡可能地調整到最適合其能力特點的崗位上去,做到“人崗相適”,打破“重要單位”領導長期“坐莊”的局面。同時,也有利于激發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奮斗熱情,激勵競爭。有利于完善干部淘汰機制,以“換”代“下”,逐步淘汰,解決領導干部“下”的問題。對經組織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干部,堅決從現有的領導崗位上調整出來。逐步實現重要部門、關鍵崗位干部輪崗交流制度化。

(4)完善“干部監督網絡制”,延伸干部監督的觸角。進一步整合組織、紀檢、檢察、審計、發改委、統計、財政、工商、信訪等部門對干部勤政廉政的監督信息資源,增加監督的透視點,從對干部8小時內的監督向8小時以外延伸,從干部的工作圈向生活圈延伸,前移監督關口,多角度監督、多側面考察干部勤廉表現,便于及時發現問題。同時,聘請社會各界有正義感的人士作為監督員,公布干部監督舉報電話號碼、電子信箱。通過舉報電話和干部監督網,隨時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和舉報,保證干部監督渠道的暢通。

(5)、建立“干部監督預警機制”,防微杜漸。以教育為主、預防為主、事前監督為主,通過內警系統和外警系統的協調、雙向運作,實現工作的著力點由事后懲戒向事前監督轉變,不斷強化對領導干部的日常監督。在嚴格執行領導干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基礎上,結合領導干部生活、社交圈的表現,不斷規范申報內容、申報程序和申報時限。同時,建立科級單位“黨政一把手親屬重大事項檔案”。對黨政一把手親屬的重大事項實行登記備案,登記的內容包括黨政一把手家庭成員婚喪嫁娶、工作調動、提升晉級、遷新居、建房、分房、購房以及參與建設工程招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經商辦企業等經營活動的相關情況;防止領導干部借親屬之名,變相以權謀私,接受群眾監督,增加干部監督的開放程度,增強領導干部主動接受監督和自我約束、自我防范的意識,逐步養成在監督中工作的習慣。健全“領導干部考察考評結果反饋制度”。加大干部考察監督的力度,使干部考察考評結果更好地運用于干部教育、監督和管理工作,在干部考察結束后的兩個月內反饋考察測評結果。反饋內容包括群眾對干部本人德能勤績廉學等方面素質評價情況,對干部的綜合評價、任職建議,以及考察中意見比較集中的問題進行誡勉談話,達到預警效果。

(三)建立考核評價機制,提高用權質效

從本質上講,領導干部手中的權力是人民群眾賦予的,權力運用的根本出發點和最終落腳點,就是要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因此,必須加強“三個結合”,建立與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相適應的考核評價機制。一是領導評價與群眾評價相結合。干部權力運用是好是壞、政績是高是低,不能單獨由上級領導下結論,必須充分尊重群眾意見,高度重視群眾評價,要切實保障群眾在干部考核評價中的知情權、參與權、表決權,把上級評價和群眾評價擺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一同納入干部評先評優、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據,通過建立健全上級滿意、群眾稱道的雙重評價標準,形成正確的用權導向。二是集中考核與日??己讼嘟Y合。建立權力運行臺賬或監督卡,對各級各部門領導干部履行崗位職責、興辦實事、解決突出問題等與運用權力有關的情況進行記載,同時,既到現工作單位考察,又到曾經工作過的單位和住所考察,找知情人了解情況,認真記錄,深入調查核實,實行集中考核結果與日??荚u結果綜合運用,既加強過程監督,又加強結果監督,改變以往重結果,輕過程的作法,及時糾偏防誤,杜絕權力“尋租”現象的發生,盡量降低權力運行的成本。三是定量考核與定性考核相結合。把權力運行產生的現實利益和長遠利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統籌起來考慮,既充分肯定用數字反映出來的顯而易見的政績 ,又科學評價打基礎、管長遠的工作以及由此而產生的潛在政績,還要客觀評價,因條件具備,不努力作為而錯失機遇,影響當時和此后一個時期發展的負面政績 。同時,建立健全干部考核責任追究制,確??己嗽u價的客觀公正性。

(四)建立責任追究機制,治理用權失誤

權力運行是在經濟社會發展的實踐中探索前進的,不可避免地會發生各種失誤。必須區別不同情況、不同性質,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對各種失誤進行有效治理,確保權力運行始終朝著健康有序的方向發展。對由于疏忽大意或水平不高、用權不當造成失誤并勇于承擔責任的,要采取批評教育方式,引導權力人從個人能力、思想認識、方式方法等方面找原因,責令其限期改正,盡量把損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對濫用權力造成失誤,不從主觀上找原因,故意推卸責任或相互推諉責任,或制造假相欺騙組織和群眾的,要采取組織措施、紀律措施嚴肅處理;對損害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利益的各種“瀆職”行為,觸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要探索和把握腐敗案件的作案規律、發案規律和破案規律。探索建立用權終身負責制。

(五)理順監督機制,切實保障各監督主體充分協調發揮作用

目前,普遍存在的“監督無力”現象,與我們擁有形式多樣的各種監督是極不相稱的,究其原因,監督者不能實施有效監督,并非監督者主觀上的不想監督,而是客觀上的無法進行監督。其根本原因之一就在于監督者缺乏監督所需要的權力,這也就是我們所說的監督者與被監督者權力的對等程度的判斷標準,權力對比程度越高,監督越有效;程度越低,監督越無效。而實現權力的對等就必須改革權力架構理順監督機制,使監督者享有充分的權力,避免其權力被已經濫用了的權力所左右或架空。

首先,必須增強專門監督機關——紀檢監察部門的權威性,改革權力架構,通過立法的形式來保障其監督的抗干擾能力和獨立性,必須明確規定紀委履行職責所必須有的規范、干部職權、執紀權限,明確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任免干部、部署工作、業務領導的權力,使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具體化、制度化,具有權威性。其次,必須大力推進司法體制改革,把準司法監督脈動,完善律師制度,開展個案監督和重要案件評議,保證司法機關真正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司法監督。第三,要切實保障公民的檢舉權、控告權和申述權,保護群眾參與監督的積極性。第四,要重視和支持新聞輿論監督,盡快制定“新聞法”,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規范和充分發揮網絡反腐的程序、作用。第五,要進一步強化民主監督。加強和改進人大對“一府兩院”的監督,把權力運作和廉政情況的審議、監督作為審議年度工作報告時的重點內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可以建立廉政委員會。同時,暢通社會協商對話渠道,充分發揮人民政協、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民主人士對領導干部權力運行的民主監督作用 。第六,要進一步強化對監督者的監督。監督權的異化,即監督者自身權力運行的不正當,是當前監督工作中出現的一個危害極大的不良現象,嚴重影響監督工作的權威和有效性。必須加大對有監督職權的部門,特別是紀檢、監察、檢察、法院等監督職能部門的監督力度,嚴格查處這些部門監督不公或濫用監督權力謀取單位和個人利益的不良行為,促使監督部門盡職盡責地行使監督權力??傊?,我們必須不斷地通過體制創新,通過加快立法,使各個監督主體、各種監督形式充分發揮其監督作用,使廣大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樹立“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要賠償”的觀念,確保權力的正確行使。

(六)加快權力運行的法制建設

懲治腐敗,建設廉政是綜合治理的系統工程,需要運用教育的、行政的、法律的多種手段,而在這諸多的手段中,法律無疑是最為有效的手段。為此,必須加強廉政法制化建設,樹立法律權威,把廉政建設的立足點放在不以個人品質和意志為轉移,從而保證廉政建設的制度化、經常 化和有序化。

首先,要大力加強和完善廉政立法。要以法律形式明確界定是非,用客觀標準確認廉政、腐敗的內含和處延,用法律法規衡量國家公務人員是否違背人民的意志,是否有違法亂紀、徇私舞弊等腐敗行為。廉政立法的目的在于規范國家機關及其公務人員的行為,這是將廉政建設納入法制化軌道的前提條件和重要環節。從總體上看,我國的廉政法律體系還不夠完善,不能適應反腐敗斗爭形勢發展的需要。為了完善廉政立法,我們應當根據我國的國情,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盡快制定《廉政法》、《反貪污賄賂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經濟活動實名法》等,以便把廉政以及監督機關的職能、權力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明確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是禁止做的,違反了就要受到什么樣的處罰,是公職人員必須遵守的具體規范,對權力進行有效的制衡。除了重視制定有關事后懲戒性的法規外,更要加強預防性法規的制定,逐步建立起一套嚴密的嚴格的廉政法律體系。

其次,要嚴格執法。制定法律的目的是為了運用它來規范人們的行為,調整社會關系,維護和發展正常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因此,再好的法律,如果不能在現實生活中得到實現也會失去存在的價值。一般意義上的法的實施,一方面要求一切國家機關及其公務人員必須守法。另一方面要求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嚴格執行法律,適應法律,從而保證法的實現。這就要求我們破除“教育從嚴,處理從寬”的傳統意識,堅持教育懲處并重,把懲處腐敗分子作為從嚴治黨、從嚴治政,從嚴治“長”的重要措施來抓。在懲治腐敗的過程中,我們要嚴格執紀執法,絕不允許存在“空檔”、“特區”,不能搞上下有別,內外有別。對于違反黨紀的,不管是什么人,都要執行紀律,做到功過分明,賞罰分明,伸張正氣,打擊邪氣。同樣,對于違反法律的,也不管是什么人,一律嚴懲。既要實行法紀、黨紀、政紀嚴懲,又要實行經濟制裁,使其財、位、權三空,夠不上紀律處分的,要變動其崗位,改變其謀私的條件和環境,借以有效地警戒后人,使人望貪卻步。

糾正制度缺陷做牢制度“籠子” 以強化制度執行力管住管

好權力

總書記在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上指出,要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懲戒機制、不能腐的防范機制、不易腐的保障機制。習總書記的重要講話,深刻闡述了制度建設在廉潔政治建設中的極端重要性。

制度作為監督的“前端窗口”,在懲防體系建設中處于基礎性地位。制度建設主要包括制度的制訂和執行兩個主要環節。制度的制訂不是目的,制度的執行才是制度建設的終極目標和生命力所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多年來的實踐充分證明:提高反腐倡廉制度的科學性、增強反腐倡廉制度執行力,是推動反腐倡廉建設科學發展的一個重要策略和舉措。筆者認為,從當前反腐倡廉工作的實踐來看,只有切實找準反腐倡廉制度建設上存在的問題,糾正制度缺陷,做牢制度“籠子”,提高制度建設的科學性,才能將權力有效地關進制度的“籠子”,才能用制度將權力管住管好,才能抓住反腐倡廉“長”、“常”二字,從而推動廉潔政治建設朝著科學化方向深入發展。

一、切實糾正制度建設存在的缺陷,做牢制度“籠子”,為提升制度執行力奠定堅實基礎

經過多年來的實踐摸索,各級黨委、政府都建立了一整套反腐倡廉制度,制度體系不可謂不完整,制度涉及面不可不廣。然而,制度建設存在的缺陷也是顯而易見的。切實糾正和克服這些缺陷,是提升制度執行力基礎環節。筆者認為,當前制度建設中至少必須糾正和克服以下缺陷問題:

一是制度設置的盲目性。制度的設置脫離本單位、本部門實際,制度制定者沒有認真研究反腐倡廉的形勢和趨勢,對反腐倡廉工作究竟需要什么樣的制度研究不夠,對制度的供求現狀缺乏必要的了解,只是十分籠統、模糊地提出制度建設要求,這是制度建設盲目性的表現。制度建設本身是一門學問,需要科學的態度、審慎的作風、務實的精神。制定什么制度,制定到什么程度,必須基于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實踐的充分把握、基于對反腐倡廉形勢的客觀評估、基于對反腐倡廉制度供求關系的深入研究。

二是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強。從某種意義上講,制度就是規矩。既然是規矩,就要有內容、主體、程序、監督等實質性要求。但是,現有的一些制度存在內容空洞、要求籠統、難于操作的問題。制度建設在內容上的空洞化,使制度看似健全,實質無從執行,從而使制度的權威受到藐視,尊嚴受到挑戰,公信受到懷疑。

三是制度內容的標準不確定性。奧地利裔英國經濟學家哈耶克說過,“一種壞的制度會使好人做壞事,而一種好的制度會使壞人也做好事。”。所謂的“好制度”與“壞制度”,實際上就需要有一個評價標準。實踐證明,“好的制度”就是實用、可用和管用的制度。隨著懲防體系建設的不斷推進,對制度建設的重視程度在不斷提高,制度建設的節奏也在不斷加快。但現在的問題是:一方面制度供給過剩,條條框框到處都是,另一方面有效制度供給不足,還要呼吁制定新的制度。因此,迫切需要對制度建設建立一套科學的評價標準,讓那些好看但不管用的制度被及時淘汰,讓那些大而空、實踐中無從操作的“擺設”性制度不得出臺和施行。另外,還要通過評價標準,建立起一種導向機制,防止只管制定和出臺制度,不管內容是否切合實際、不管是否符合立法意圖、不管執行效果是否達到預期目的的傾向。

四是制度主體缺位。制度設置作為一門科學,其主體不僅僅是制度的執行者,還必須包括制度的制定者、制度的監督者和制度的評價者。特別是從制度的監督角度看,制度設計如果忽略了制度的供給者、監督者和評價者的參與,往往會給制度設計帶來很大的疏漏。一個制度出臺后能否有效施行、能否體現出其應有的效果,制度的制定者、監督者和評價者,都應該負起相應的責任。而當前幾乎所有的制度,都只有制度的執行者成為制度建設的唯一責任者,而其它各方都不能負起自己應有的責任。這是導致制度執行不力的一個很重要方面。

五是責任追究不到位。制度執行不力,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對責任的追究不到位,現行的很多制度的內容只是重在提醒和警告,對違反者的處罰失之于軟,失之于寬,違反制度的成本太低,對與制度有關系的制度制定者、監督者和評價者的連坐責任追究更是無從談起,制度的威信大打折扣,制度的生命力不能不受到懷疑。

二、強化制度執行力,用制度管住、管好權力

1、狠抓教育這一基礎環節,增強制度執行的能動性

一是教育要分清層次,有重點。在制度執行上,領導干部是重點,領導干部在執行制度上的典范作用是不可估量的。同樣,領導干部違反制度,其造成的反面影響也是巨大的。而對領導干部的教育,目前正面臨著很尷尬的局面:在涉及的腐敗案件中,領導干部卻占據很大比例,領導干部因各種原因受教育的面不大,而參與教育的領導干部受到教育的效果不明顯,甚至很多教育別人的領導干部在腐敗的路上走得更遠。因此,領導干部接受教育和領導干部受教育的效果,應該作為領導干部政績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

二是教育要著眼于當前,立足長遠。要著眼于當前,開展及時有效的典型性警示教育,通過參觀監獄、看守所、參與刑事庭審等現場活動,把近在身邊的正反面典型進行剖析,在黨員干部思想上產生震憾,心靈得到凈化。此外,還要通過經常性的常規教育,樹立起正確的人生觀、利益觀,提高執行制度的自覺性和能動性。

三是教育要輕形式、重效果。任何能產生實際效果的形式都是好形式。效果決定一切。當前在反腐倡廉教育中,一些地方本末倒置,為了所謂的出成果、樹典型,在形式上挖空心思,表面上搞得轟轟烈烈,各種臺賬、資料齊全,讓人眼花繚亂,而實際效果上卻是一般般,甚至在一些樹為典型的單位出現重大腐敗案件。所以,沒有實際效果的創新都是沒有意義的創新,那只是好大喜功的面子工程,是有害無益的形式主義。

2、加強制度的規范性建設,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

(1)從制度本身著手,努力完善制度。一是制度的制定要有鮮明的時代特征。當經濟社會發展到一個新的時期、新的階段,反腐倡廉工作也會面臨新的形勢和新的要求。在制度的內容上要滿足這一要求:比如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問題,在不同的時期不同的階段,總有不同的反映形式,需要有制度規定及時跟進;行業和部門新出現的不正之風,損害群眾利益的新情況新問題,也需要有制度規定及時約束;黨員領導干部違法的新表現形式,更需要有規章制度及時懲戒。這就要求制度建設要不斷探索規律、掌握規律、遵循規律,適應反腐倡廉工作的內在需求,推出符合實際的制度。

二是制度建設既要有針對性,又要具備延展性。制度建設的針對性和延展性是相輔相成的,針對性提高了制度的效用,而延展性則拓寬了制度的涵蓋范圍,使制度本身更加嚴密。做好新時期反腐倡廉工作,重要的是在源頭上遏制腐敗的發生,特別是要通過一系列的改革來深化反腐倡廉工作,而改革體制機制,創新制度是源頭防腐的治本之策。改革創新需要針對源頭腐敗的特點和規律。在制度制定中,注意關注制度約束的延展性,防止制度漏洞的出現,杜絕執行者打制度的“擦邊球”的現象,

三是制度建設要有前瞻性。制度建設重在防范,既然要防范,制度設計就要有一定的提前量。特別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與不斷完善,各項改革的不斷深化,反腐倡廉工作已經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需要制度來規范的情況也在不斷增多。在黨風廉政建設的實踐中可以看到,由于制度建設的滯后,給事后的糾正帶來了很大的工作被動,特別是對一些風氣性的問題,如果不能早發現、早制止、早規范,不但糾風的成本高,而且造成的危害和影響也更大。因此,作為制度的設計者,要洞悉經濟社會發展的趨勢,靈敏反應黨風廉政建設的新信息,及時提出制度建設預案,既不讓黨員干部在干事創業中陷于無制度規則的猶豫徘徊中,又不讓他們因為無制度規則的約束盲動蠻干而承擔過錯。

(2)提高制度建設質量,強化制度的可操作性。首先要提高制度的系統性。制度建設有大局觀,從系統的角度審視制度建設,既要縱橫交錯,又要涇渭分明,織嚴制度網絡。所謂“嚴”,是指缺一個不行,增一個多余。讓制度之網恢恢,疏而不漏,這應該是制度建設系統性的最佳體現,也是制度建設的較高層次。與此同時,要為制度建設卸載減負,該交給法律的,由法律來調整,該由部門規章來規范的,由部門規章來規范,該由內部制度來約束的,由內部制度來約束。制度不能追求大而全。其次提高制度的效用性。制度建設應該著眼于以下幾點。一是“實用”。“實用”就是“需要”,既是監督管理的依據,又是黨員干部遵守的規矩,不追求華而不實的形式和空泛的內容,能夠滿足實際工作需要。二是“管用”。“管用”就是有效,在實際操作中管得住人,管得住事,管得住權。如法院系統的“六條禁令”、“五個嚴禁”,令行禁止,有實效,有權威,這就叫“管用”。三是“好用”。“好用”就是簡單、明了,易記易行,不繁瑣,好監督。四是“可用”,“可用”就是“可行”,既有實體性要求,又有程序性規定,可操作,可執行。這樣的制度才有質,有形,有效。

(3)提高制度的信任感。信任感就是對制度執行與否的后果預期,也就是每個人在這樣的一個公平公正的制度壞境下,自己覺得不會吃虧的一種肯定。而最令人不安的現狀是,制度對人的作用力因為制度環境的不佳而消解,在這消解的過程中,又引發了人們對制度的不信任感和藐視:除了自己,不知道還有誰在遵守執行制度。一邊是制度建設的熱情,一邊是制度成效的認知困惑,這種對制度執行的不良預期,大大降低了人們對制度信任感。因此,我們需要改變人們對制度執行的心理預期。而這種改變,一方面需要持之以恒的教育,培育人們的制度意識,改變漠視制度的現狀,另一方面,需要有強硬的措施,也就是執行制度要堅決。制度的執行,一旦形成習慣,那制度的威信也就體現出來了。

(4)重視執行效果上的提高。制度建設的內涵既包括制度設計,還包括制度的執行,因此,提高升制度執行力,是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執行力,其實就是落實制度管人、管事、管權的力度,就是能否做到有紀必依,執紀必嚴,違紀必究。當前要糾正在制度建設的認識上,把制度落實不斷忽略的片面認識。還要糾正存在的另一種傾向:只管制度制定,不管或是很少顧及制度執行的效果,導致制度執行力日漸衰落??梢赃@樣說,提升制度的執行力,是完善制度建設的重要方面,也是提高制度權威性的重要保證。制度執行力的提升,一要靠教育引導,喚起干部群眾對制度的信任感和執行制度的責任感。二要靠追究督導,對執行不力的情況進行追究,督促形成良好的制度執行環境。三要靠評價指導,要建立起執行力評價體系,評價制度的優劣、評價制度建設的效力。是制度本身存在缺陷的,要進行修正,是人為原因造成制度不能落實的,要提出糾偏措施,對成熟的制度,要盡快賦予法律的地位,以收到優勝劣敗之效。

3、完善責任追究機制,增強制度執行的嚴肅性

權力監督機制范文第2篇

第四課我國政府受人民的監督

第二框權力的行使:需要監督

【教學目標】

1、明確對權力制約和監督的必要性,明確關鍵是建立健全制約和監督權力的機制;認識我國的行政監督體系,明確對權力制約和監督的意義。

2、提高歸納與分析的能力,例如:分析建立健全權力監督機制的內涵;提高學生自主學習、合作學習和初步探究學習的能力。

3、認識人民監督政府是民主政治的重要標志,培養行使民主監督權利的政治素養和公民意識。相信我們的政府是法治政府。

【重點、難點】

建立健全權力制約和監督權力的機制

【教法、學法】

教法:討論法、情景教學法

學法:自主探究法、小組合作學習法

【教學設計過程】

一、合作探究:

事例分析

2012年公民社會十大事件出爐(節選)

(2013年1月28日 網絡)

1.排名第五:“表叔”“房叔”事件 引發網絡反腐

“表叔”事件:2012年8月26日16時35分,陜西省延安發生了導致36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原陜西省安監局局長楊達才親臨事故現場,“面帶微笑,情緒穩定”,激怒網友,隨后網友將現場“微笑”圖片發上微博。迅速引發網民熱議。繼而其又被網友曝出佩戴多款價值不菲的名表(并附圖片),其中最貴的表價值3.8萬歐元;再次引發社會熱議。2012年9月21陜西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作出研究決定:撤銷楊達才的局長職務;而楊達才被雙規后的調查顯示,其家中還有現金1600萬,目前調查仍在繼續,隨后將依據《刑法》對其進行刑事處罰。 “房叔”還原事件:2012年10月9日,有網友在網絡論壇爆料稱,原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番禺分局政委蔡彬及其家庭成員名下,在番禺區和南沙區共擁有21處房產,網帖內還列明地址、面積、產權人等詳細資料。這些房產的來源引起公眾猜測。9日下午,蔡彬在電話中對《南方都市報》記者矢口否認有這么多房產,并稱“如果真有那么多,我肯定很高興”。 11日,番禺區紀委通報稱,蔡彬家庭房產數量與網帖所列數量基本一致。但蔡彬于20

11、2012年均只申報了其本人及兒子分別有一套(共兩套)房產,存在嚴重的瞞報行為,違反了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番禺區委決定對其停職。經過查證確認后,廣州市番禺區紀委對蔡斌實施雙規,并免去了蔡彬的職務。目前此案已經進入司法程序。“表叔”“房叔”從被質疑到落馬不到一個月,這是網民“公開審計”和政府紀檢部門迅速回應的共同結果,再一次激發網民的反腐熱情。

問題:

結合書本知識,結合材料,探討怎樣制約和監督政府權力。

2.排名第一:什邡、啟東、鎮海大規模環保群體事件,媒體助群眾贏得訴求

四川什邡,一個計劃投資超百億的鉬銅項目由于當地人的激烈反對終于擱淺了。 事件經過:2012年6月30日上午就有部分市民因擔心“鉬銅”項目的環保問題,來到市政府門口要求停止建設鉬銅項目;7月1日晚,又有近千名市民和學生聚集在什邡市委門口和宏達廣場兩地上訪,要求停建項目;到7月2日中午,聚集市民越來越多,情緒激動,警民之間發生了沖突,多名群眾受傷。催淚彈、震爆彈、警棍、鮮血,網絡上迅速傳播開來的這些令人驚悚的詞匯和圖片,提示著當地政府和群眾之間沖突的尖銳程度。

結果:7月5日,四川省什邡市委領導調整宣布四川德陽副市長左正兼任什邡市委第一書記。僅僅亮相5天的宏達鉬銅項目,被宣布停建。

事件疑點

疑點1“宏達鉬銅多金屬資源深加工綜合利用項目”,不僅是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重點項目,亦是四川省特色優勢產業重大項目和四川省 “十二五發展規劃”重點項目。據悉,年銷售收入預計達500億元,利稅收入超過40億(什邡市年財政總收入僅為61.9億元)。公眾懷疑政府是否貪戀項目背后巨大的利益誘惑而忽視項目本身的環境危害?

疑點2什邡市信訪局人士透露說該項目相關信息已經公示了兩次。但是頗為吊詭的是,在過去2年多的時間里,眾多什邡當地民眾對一個如此重大的項目幾乎一無所知。

疑點3據知情人士透露,除了當地居民反對之外,一些在當地投資建廠的企業,比如藍劍集團以及長城雪茄卷煙廠對此也很有意見,甚至政府內部對此也有不同的聲音。為什么該項目還能被政府部門通過?

疑點4環評的疑惑,相關專業人士透露,宏達鉬銅項目潛在的環境污染巨大;而當地官方對控制宏達鉬銅項目的污染問題則顯得“胸有成竹”,什邡市政府一位官員語氣肯定地向記者表示:“對宏達鉬銅項目的環境評測執行的是有史以來最嚴格的標準”,環境測評誰來主持才真正公平?

問題:

結合書本知識,結合材料,探討怎樣制約和監督政府權力。

(拓展思維:為什么公眾要采取極端方式向政府提出抗議?)

知識梳理與歸納

(一)

1.權力行使需要監督的原因?

2.有效制約和監督權力的關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這個機制,一靠_________,要切實保障廣大公民的____________ ______和______二靠_________,二者缺一不可。

3.陽光工程:建立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4.政府接受監督的意義?四點

知識梳理與歸納

(二)

我國已經初步建立的全面的行政監督體系,包括行政系統外部的監督: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政系統內部的監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自由發散

中國夢,我們的夢!

青年們,讓我們來談一談“我國的民主政治夢”

三、自主檢測體驗成功

(一)辨一辨(判斷正誤)

1.對政府權力能否實施監督,只能由上級政府進行。

2.我國是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人民有權對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

3.制約和監督政府權利的關鍵是建立全面的行政監督體系

4.權力是把雙刃劍,缺乏監督的權力會貽害百姓。

(二)練一練

1.中國有句古語:“堯為匹夫,不能治三人;紂為帝王,足以亂天下“。意思是說,即使像堯這樣賢明的人,假如他是個普通老百姓,手里沒有權力,也管不了幾個人,干不了太大的好事;但是像商紂這樣品行不端的人,一旦當了帝王,手中有了無限的權力,就可以把天下搞的大亂。這表明()

A權力是把“雙刃劍”B權力需要監督和制約

C要發揮民主對權力的制約D要發揮法律對權力的制約

2.要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必須建立健全監督機制。以下符合這一要求的是() ①積極推行政務公開②采取民主評議、咨詢、民主聽證的形式

③健全舉報制度④ 進一步加強法制監督、群眾監督

⑤發揮政協的監督作用和輿論監督的作用

A ①②④⑤B ①②③④⑤C ①③④⑤D ②③④⑤

3.發揮人民民主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就要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的

①知情權 ② 參與權 ③表達權④監督權

A ①②③B ②③④C ①③④D ①②③④

4. 某市市長、局長輪流走進電臺直播間解答市民的刁鉆尖銳的問題。及時解決了市民存在的問題。政府市民對話“民心橋”,有利于

①政府做到對人民負責②政府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③政府加強立法工作④政府自覺接受人民監督

A ①②③B ①②④C ①③④D ②③④

5.(2012.北京文綜)近年來,北京市公安局開辟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直通車”、“人民來訪接待室”、“政法民聲熱線”等民意渠道,對收集的民意進行分析,做到“警務跟著社情民意走、警力圍著群眾工作轉”。這些做法強調()

①堅持群眾路線,轉變工作作風②重視代表提案,維護群眾權益

③促進信息公開,審慎行使權力④加強公民參與,主動接受監督

A ①③B ①④C ②③D ②④

知識補充:

質詢:《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開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開會期間,有權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對國務院或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質詢案,受質詢的機關必須負責答復。

問責開始于2003年的“非典”時期,問責是追究政府官員的責任,意即權責對等,是政治文明的體現,要建立責任政府,需要建立完善的行政問責制。

問責的主要形式:第一是引咎辭職 比如,這個領導因官僚主義導致未深入調研,或者重大隱患沒有防范,就要承擔領導責任,要引咎辭職。第二種是停職,事情還沒有完全調查清楚,先停掉工作等待調查。第三是免職,事情已經比較清楚了,是一定要承擔責任的。被停職和免職不是終點,如果在調查中發現有權錢交易現象,將會進一步追究司法責任。第四種就是撤職,撤職已經屬于行政處分的一種了,是指在事態已經非常清楚的情況下,直接給的行政處分,表明要追究官員責任了。

經濟責任審計(Vaccountability audit) ,從理論上講,經濟責任審計是審計機關(審計機構)通過對黨政領導干部或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及其所在地區、部門、單位財政財務收支以及相關經濟活動的審計,來監督、評價和鑒證黨政領導干部或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行為。

引咎辭職一般指領導人因自身過失而給工作造成了一定損失或產生了某種不圖利影響從而主動辭去領導職務的行為,是領導人自我追究過失責任的一種形式。

罷免是指免除官階或官職

《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

《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于2005年4月27日通過,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這部將從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重要法律,是建國50多年來我國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綜合性法律,里程碑意義不言而喻。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公務員的條件、義務與權利

第三章 職務與級別第四章 錄 用

第五章 考 核第六章 職務任免

第七章 職務升降第八章 獎 勵

第九章 懲 戒第十章 培 訓

第十一章 交流與回避第十二章 工資福利保險

第十三章 辭職辭退第十四章 退 休

第十五章 申訴控告

第十六章 職位聘任

權力監督機制范文第3篇

摘  要:生態環境資源的保護與修復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從長江生態大保護的實踐來看,遵循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已成為推進環境治理的主基調。在此背景下,檢察公益訴訟制度發揮了顯著作用,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視,同時也面臨著調查取證難、損害認定難、判決執行難、社會協同難等突出問題。這些問題倒逼檢察監督理念創新,倡導恢復性司法理念、協作性司法理念、司法效率理念、陽光司法理念,有利于引領檢察公益訴訟運行機制建設,進一步發揮檢察公益訴訟在長江生態保護與修復中的監督與促進作用。

關鍵詞:檢察公益訴訟;突出問題;理念創新;機制建設

生態環境資源的保護與修復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司法保護是堅守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屏障,只有守住法治底線,形成懲惡揚善的機制,才能最終形成良性循環和長效發展的社會環境。2016年以來,黨和國家實施長江經濟帶高質量發展戰略,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的理念,把涵蓋11個省,總人口和GDP占全國約40%的長江經濟帶作為探索“生態優先、綠色發展”之路的“試驗田”和轉變經濟結構和經濟發展方式的“新引擎”。要把修復長江生態環境擺在壓倒性位置,這是關系國家發展全局的重大戰略舉措。服務這一戰略舉措是檢察機關義不容辭的政治責任,也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面臨的新機遇、新挑戰,特別是檢察公益訴訟新職能正在發揮出顯著作用,同時也面臨著突出問題,需要不斷創新監督理念,推進配套機制建設。

一、長江生態大保護中檢察公益訴訟面臨的突出問題

近年來,長江生態大保護系統工程的推進過程呈現出兩個趨勢:一是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已經成為推進治理工程的主基調。為有效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落實“誰污染,誰治理”原則,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于2015年12月發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并在吉林、山東、江蘇、湖南、重慶、貴州、云南7個?。ㄊ校┰圏c,2018年1月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這標志著國家已經改變過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治理的思路,更加重視通過司法途徑推動生態環境治理。在這一背景下,檢察機關不斷加強刑事、民事、行政檢察職能和公益訴訟工作,辦理破壞環境資源案件數量大幅上升。 2015年1月至2018年6月,長江經濟帶11個?。ㄊ校z察機關共批捕上述案件8555件13013人,起訴28858件47350人,有效遏制了犯罪態勢。二是檢察公益訴訟制度在長江大保護中發揮出越來越顯著的作用。2017年6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修改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決定,檢察公益訴訟制度正式確立并全面實施。隨后,多個省出臺了《關于支持檢察公益訴訟工作的意見》。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長江經濟帶11個?。ㄊ校┕彩芾砉嬖V訟案件線索16467件,立案12315件,其中民事公益訴訟立案727件,行政公益訴訟立案11588件。而2018年7月至11月,立案生態資源領域行政公益訴訟案件15363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914件,分別占同期同類案件的49.7%和71.4%。[1] 長江生態大保護中檢察公益訴訟呈現出良好的發展勢頭,同時也面臨著突出問題。

(一)調查取證難

調查取證是檢察公益訴訟訴前程序的重心,也是決定訴訟質量的關鍵。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困難:一是調查取證手段有限。最高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案件辦案指南(試行)》規定的七種調查取證方式均缺乏強制力。民事、行政訴訟中具有強制效力的證據保全措施并不太適合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機關的調查核實工作。二是調查對象配合度低。生態環境資源保護的第一責任主體是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普遍存在趨利避害心理,對于阻力大、困難多、需要檢察機關幫助排除執法阻力的事項,積極配合檢察機關調查取證;對于可能被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事項,則面臨著作為被告使其執法公信力受損的壓力、單位考核考評中負面評價甚至“一票否決”的壓力、紀委監察部門追責問責的壓力等多種顧慮,對檢察機關查閱、摘抄、復制有關行政執法卷宗材料等調查取證行為,往往推諉拖延、抵觸回避。三是調查取證工作量大面廣。以公路建設中非法占用林地、亂棄建筑垃圾為例,往往需要對公路沿線數十起甚至上百起施工地點進行取證。四是舉證責任分配不明確,導致調查取證任務繁重。檢察公益訴訟本應遵循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如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應承擔不利后果;在民事訴訟中,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而司法實踐中,檢察公益訴訟舉證責任的規定還不具體,檢察機關的調查取證邊界不清晰。特別是行政公益訴訟中,檢察機關舉證責任基本與刑事公訴的舉證責任相當,呈全面舉證趨勢,這對檢察公益訴訟的實施將產生一定程度的負面影響。五是環境污染的違法證據本身具有容易滅失的特點。比如,向長江偷排放廢水行為,提取定量性證據存在較大難度。

(二)損害認定難

損害認定的主要癥結在于鑒定環節。環境污染涉及的專業性極強,要對違法行為的損害進行定性與定量認定,就必須進行鑒定評估。目前,全國環境損害鑒定機構較少,以湖北省為例,全省尚無具備環境司法鑒定資質的專業機構,主要依靠湖北省環保廳下屬的湖北省環境科學研究院(湖北省環境工程評估中心)出具鑒定報告。同時,由于鑒定機構稀缺以及環保案件專業性強等特點,導致鑒定費用居高不下,一起案件的鑒定費用少則幾萬元,多則幾十萬甚至上百萬元,比如:湖北某化工集團保險粉廠違法傾倒工業廢水公益訴訟案,環境損害評估費等訴訟支出高達206.75萬元;2011年云南鉻渣污染事件,鑒定機構開出700萬元的生態環境損害評估費報價。高昂的鑒定評估費用,成為制約公益訴訟尤其是民事公益訴訟發展的“瓶頸”。因此,檢察機關往往優先選擇提起行政公益訴訟,通過督促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履職達到違法行為人停止侵害、修復損害的目的。

(三)社會協同難

當前,公益訴訟社會力量薄弱,檢察機關單方驅動特征明顯。國家考慮社會組織結構還不夠規范的實際,對社會組織提起公益訴訟設置了較高的“門檻”。社會組織必須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才是適格的公益訴訟主體。同時,公益訴訟保障機制不健全。社會組織參與公益訴訟首先要籌集調查取證、委托鑒定、聘請律師等方面的巨額資金,一旦敗訴則要承擔這筆巨額費用,[2]這嚴重影響了社會組織參與公益訴訟的積極性。目前全國登記在冊的環保類社會公益組織約700余家,參與公益訴訟的不過十余家。另外,檢察機關支持和監督社會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的制度尚未形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款的歸屬、使用和監管問題,目前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形成了交由地方財政和建立專項基金(或由基金會代為保管)兩種模式。[3]檢察機關、社會組織在勝訴后如何推動和監督生態賠償款及時用于生態修復,還缺乏相應的制度設計。公益訴訟賠償金對于生態修復所起的直接作用尚未充分體現,而一些巨額公益訴訟的出現,讓社會公眾對社會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的正當性存在種種疑慮。

(四)判決執行難

執行判決是司法途徑督促環境修復的關鍵環節。檢察公益訴訟的判決執行難現象主要體現在:一是訴求及判項比較籠統。在民事公益訴訟中,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公益訴訟請求事項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盎謴驮瓲睢弊鳛樽詈诵脑V求之一,需要根據各個行業的要求制定相應的標準,同時在具體案件中還應根據當事人實際履行能力合理界定。在行政公益訴訟中,要求行政機關“依法履職”是主要訴求,但“依法履職”的標準也存在認識分歧。比如:根據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用地單位或者個人需要臨時占用林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在臨時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對于在臨時占用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設物的違法行為,上述法律并未授權林業執法部門直接處置的權力和手段。林業執法部門履職達到何種結果才算依法履行了職責就存在爭議。有的觀點認為,只要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履行了監管職責,雖未達到停止侵害的結果,也應認定依法履職。比如,行政執法部門對違法污染企業多次下達行政處罰及責令整改通知,或依法將涉及犯罪案件移交司法機關,就應認定已經履行了職責,這些認識分歧增加了判決執行難度。二是多因一果事項難以及時整改。雖然檢察行政公益訴訟的訴求是嚴格依據行政執法部門的法定職責條款提出的,但整改一個污染源往往需要在政府主導下多方協作才能夠實現,靠某一行政執法部門往往無法解決。比如:城市污水違規排放問題,對于企業違規排放工作廢水,可責令企業整改甚至關停;對于城市生活污水的總排放量明顯超過城市污水處理總量的情形,則需要政府牽頭推動基礎設施擴容建設來解決。

二、長江生態大保護中檢察公益訴訟的理念創新

思想是行為的先導,理念決定思路。檢察公益訴訟實踐中面臨的突出問題,沒有現成經驗可以借鑒,這將倒逼轉變監督理念,創新監督方式方法。

(一)恢復性司法理念

恢復性司法理念是刑事司法中充分重視對被害人進行補償、修復被害人與犯罪人之間關系、發揮社會在防止犯罪中的作用的一種理念,是對報應型司法理念的有益補充和矯正。[4]292恢復性司法通過在加害方和被害方之間建立對話關系,以犯罪人主動承擔責任消弭雙方沖突,從深層次化解矛盾,并通過社區等方面的參與,修復受損社會關系的一種替代性司法活動,相比報應型刑事司法而言,在平衡各方利益、提高司法效率、減少再犯罪等方面具有積極作用。在打擊破環境生態資源犯罪的司法實踐中,要盡量改變被告人被判刑入獄但生態損害仍然存在的局面,樹立恢復性司法理念,將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與恢復生態有機結合起來,引導被告人彌補對生態造成的損害,最大限度恢復被破壞的生態資源,并將生態修復情況作為追究刑責的酌定情節,實現辦理一起案件、修復一處生態、教育一方群眾的效果。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本身就是對侵犯合法權利進行司法救濟的制度,本質上就是體現恢復性司法理念。在開展檢察公益訴訟過程中,要求我們更加重視生態環境的修復實效。

(二)協作性司法理念

有效破解調查取證難、社會協同難、判決執行等系列問題,要求我們從思想觀念上破除片面執法、單打獨斗的陳舊觀念,深入領會和貫徹雙羸共羸的檢察監督理念,充分認識檢察監督不是單方意志,而是一種提醒、督促對方糾錯的機制,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是督促之訴、協同之訴。善于運用聯系的觀點,強調法律監督不光從監督者一個角度孤立地看待問題,而要將被監督者、監督的其他參與者和關聯方都納入視野。善于運用唯物論立場,強調法律監督必須注重實際效果。進一步創新監督方式,使法律監督活動成為雙向互動、多向交流、全流程關注的系統工程。[5]在辦理生態環境資源案件中踐行協作性司法理念,構建系統治理、協同保護的工作格局,需要從多個方面努力:一是強化職能協同。注重檢察監督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充分運用檢察一體化機制,綜合行使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等多項檢察監督職能,深入探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等辦案模式,破解調查取證難的問題。二是推動部門協同。加強與法院、公安、行政執法部門的溝通協作。始終明確無論提出檢察建議還是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其目的旨在督促行政機關依法正確履行職責,依法解決侵害公益的突出問題。三是推動區域協同。加強與長江流域內檢察機關、政府法制部門、行政執法機關之間的信息共享、聯席會議、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等聯動機制。加強與人民法院協作配合,共同推進長江流域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二合一”歸口審理模式,推進長江流域內跨行政區劃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案件的集中管轄機制,構建重大環境資源行政案件跨行政區劃辦理的專門管轄機制。[6]對重大案件、重大事項在上一級檢察院統籌協調下,積極探索多地域之間的協作配合,協同辦案。

(三)司法效率理念

司法效率是指一定量的司法資源投入能夠處理盡可能多的案件,即保證案件質量的前提下,降低訴訟時間成本和人力物力成本,提高辦案實效,減少司法拖延。在檢察公益訴訟中強化司法效率理念,就是要克服單純辦案思維,檢察公益訴訟與刑事司法懲治犯罪的目的有明顯區別,其價值更多體現在對權利的救濟和對損害的補償上。在司法實踐中強化辦案成本意識,形成追求最佳辦案效果的規則:一是能夠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提起公益訴訟的,盡量不單獨提起公益訴訟。既節省司法資源,又便于綜合運用檢察職能及時收集固定證據。二是訴訟中盡量運用較小成本實現訴訟目的。比如,有的案件中鑒定費用數額較大的,側重于以專家證言的方式提供證據。三是能夠在訴前程序解決的盡量在訴前程序解決,能夠選擇非訴方式解決的盡量不用訴訟方式。比如:有的案件鑒定費用遠遠高于損害賠償的額度,實踐中有的案例,對于亂倒固體廢渣的行為,鑒定費用報價10萬元,而直接要求行為人采取合理方式處理廢渣的費用只需2萬多元,這種案件如果機械辦案、強行起訴,不僅浪費司法資源,也會加重被告負擔,應盡量于以非訴方式解決問題。

(四)陽光司法理念

倡導陽光司法理念,以司法公開促進司法公正,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依靠人民開展檢察監督活動,確保人民群眾對檢察監督活動的知情權、監督權、參與權。在檢察公益訴訟實踐中,深化陽光司法的關鍵在于建立檢察監督公開宣告制度。采取規范的形式,對破壞生態環境案件啟動調查程序、向相關單位及個人發出《調取證據通知書》或調查問詢函、發出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建議、發布督促適格主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公告,一律向社會公開宣告。公開宣告制度有助于彰顯檢察監督的程序性價值,使各個環節、各個主體的法定職責清晰明了,讓不配合、不作為、不履職、不守法等違法違規行為暴露在公眾的視野下,接受黨委、人大、新聞輿論、社會公眾的監督,形成監督合力,增強人民群眾的守法意識和法治觀念。

三、長江生態大保護中檢察公益訴訟運行機制建設

檢察公益訴訟作為一項新的檢察監督職能,在運行機制方面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也是促進完善運行機制的主要方向。結合宜昌檢察機關的實踐分析,[7]當前應建立以下配套制度:

(一)建立領導統籌與監督問責制度

一是建立黨委領導的工作機制。在生態環境保護系統治理工程中,黨委政府始終是第一責任主體。因工作性質、工作職責、領導體制不同,政府制定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中,無法對司法機關發揮的作用進行具體部署,司法機關在參與環境生態保護中形成了自成一體的工作格局。這就要求司法機關著眼全局,主動對標黨委、政府總體部署,主動爭取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支持。建立同級黨委牽頭、檢察、法院、政府法制部門協作配合的檢察公益訴訟工作領導機制,有助于將檢察公益訴訟工作置于黨委統一領導之下,納入到“三大攻堅戰”、“長江生態保護”等工作體系,有助于發揮檢察公益訴訟職能幫助政府治理社會難題。二是建立權力機關監督制度。提請同級人大常委會出臺加強和支持檢察公益訴訟工作的決議,有助于強化行政執法部門協作配合,支持檢察機關排除、抵制對公益訴訟案件的不當干預,統籌推進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三是建立工作考評機制。將相關部門落實檢察公益訴訟工作部署和配合檢察機關監督的工作情況,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法治建設績效考核和政府部門目標責任制效能建設考核,對于領導干部干預公益訴訟工作的情況,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內容,明確相關考核指標,為檢察公益訴訟工作順利開展提供堅實制度保障。

(二)建立檢察公益訴訟辦案協作機制

一是建立檢察公益訴訟信息共享機制。由同級政法委、政府法制部門牽頭、相關司法、行政機關協作配合,以兩法銜接平臺為基礎,建立檢察公益訴訟信息共享平臺。推動行政執法部門按照“及時錄入、應錄盡錄”原則,及時、完整地錄入行政執法信息,做到檢察公益訴訟與行政執法數據的實時共享,破解發現線索、調查取證等方面的瓶頸。二是建立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由同級政法委定期主持工作聯席會議,通報檢察公益訴訟情況、行政執法情況,實現監督與支持的良性互動,促進檢察監督與行政執法形成合力。檢察機關與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根據需要,可建立一對一的工作聯席機制,定期或不定期溝通辦案情況。三是建立檢察公益訴訟調查協作機制。在充分保障檢察機關的調查核實權的基礎上,建立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問詢(函詢)制度,遵循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就調查取證中的特定問題向行政執法機關(或執法人員)發出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問詢函,被問詢單位(或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以書面方式予以回復說明;對于拒不說明情況,或者干擾、阻撓檢察機關調查取證的,檢察機關向同級政法委報告情況,向同級紀委監察委移送相關線索,由紀委監察委依紀依規處理相關責任單位和個人。這將有效提高檢察機關前期的調查取證效率,同時也有助于檢察機關與行政執法機關加強訴前程序中的交流溝通,形成共享、交流、互動的信息共享機制。四是建立重點案件通報機制。建立檢察公益訴訟重點工作、重點案件日常信息通報制度。行政執法單位及時將涉檢察公益訴訟的重點工作、重點案件信息通報市檢察院,市檢察院將辦理的相關案件及時向相關機關通報,便于涉檢察公益訴訟案件得到及時發現和有效處理。五是建立人民法院檢察公益訴訟判決執行函告制度。在檢察公益訴訟案件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被告自覺履行的,人民法院應在執行開始、執行完畢時及時書面函告原起訴人民檢察院;被告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在移送執行、執行完畢時書面函告原起訴人民檢察院,便于檢察機關對檢察公益訴訟執行情況開展訴訟監督,確保檢察公益訴訟工作判決的順利執行。

(三)建立檢察公益訴訟社會輔助制度

一是建立公益訴訟司法鑒定制度。協助司法鑒定主管部門規范公益訴訟司法鑒定體系,加強鑒定機構和鑒定隊伍建設,嚴格制定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準入條件,建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登記評審專家庫。完善公益訴訟司法鑒定收費標準,糾正公益訴訟鑒定評估費與訴訟標的額或鑒定標的額簡單掛鉤的不合理制度,切實降低訴訟成本。二是建立專家輔助制度。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辦案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對公益訴訟案件決定立案和調查收集證據時,就涉及專門性問題的證據材料或者專業問題,可以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協助開展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益訴訟鑒定評估的特別規定,在檢察公益訴訟工作中試行專家輔助辦案制度,逐步建立專家庫,解決辦案中的專業性問題。檢察機關可以吸收、聘請行政執法單位中或社會上的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辦案,對有關專業性問題進行技術會診,對相關專業性、技術性事項提供專家證言,作為證據使用;檢察機關也可以對相關行政執法單位有關法律疑難問題進行專門法律咨詢。三是建立檢察監督公開宣告制度。檢察機關在特定的宣告場所,以面對面的方式,將形成決定性的檢察法律文書向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社會公眾宣讀和送達,并及時通過媒介渠道向社會公告,讓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以及社會公眾及時知悉檢察機關辦理業務的過程和結果,感受檢察機關適用法律的嚴肅性、公正性和公開性。四是建立檢察公益訴訟案件庭審旁聽制度。通過人大作出專門決議或者與相關行政執法單位會簽文件規定,凡涉及行政執法部門的公益訴訟案件,相在行政執法部門均應安排本單位人員旁聽庭審過程,達到以案說法、查辦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注 釋:

[1] 閆晶晶、林中明:《鐵腕護江!檢察機關發出強力“助攻”》,《檢察日報》,2018年12月15日。

[2] 如全國首例社會公益組織公益敗訴的“常州毒地”公益訴訟案,原告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和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被判敗訴,需承擔189.18萬元的訴訟支出。

[3] 羅光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由誰管?怎么管?——基于地方探索實踐的一些思考》,搜狐網,http://www.sohu.com/a/273244590_488262,2019年4月20日訪問。

[4] 高向武:《恢復性司法與刑事被害人保護》,吳宏耀、夏紅主編:《寸心集: 樊崇義教授執教四十年祝賀文集》,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6年。

[5] 胡衛列:《民行檢察要樹立科學理念》,《人民日報》,2018年5月30日。

[6] 參見《關于全面加強長江流域生態文明建設與綠色發展司法保障的意見》(法發〔2017〕30號)。

[7] 宜昌檢察系統是全國檢察公益訴訟第一批試點單位之一。2015年以來,共發現公益訴訟案件線索131件,發出訴前檢察建議87件,提起訴訟24件,生效判決全部支持了檢察機關訴訟請求。通過辦案,督促恢復被毀損的公益林地415.35畝,挽回、復墾被非法改變用途的耕地56畝,挽回被非法開采的礦產資源價值400余萬元,督促回收和清理危險廢物118噸,督促關停和整治違法養殖場及環境污染企業81家,督促收回欠繳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3843萬元、財政專項扶持資金600萬元。2018年7月,宜昌市檢察院認真分析檢察公益訴訟面臨的困難和問題,提請市委政法委牽頭,召集17家行政執法單位以及法院召開檢察公益訴訟工作座談會,提出創新相應配套制度的意見在會議上進行充分討論,形成重要共識,擬構建三類12項具體配套制度。

責任編輯:劉冰清

文字校對:趙  穎

權力監督機制范文第4篇

[摘 要]在中國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過程中,司法機關應發揮重要作用,司法機關得以發揮作用的前提之一是民眾對司法的信任。司法信任的建立途徑有威懾信任、制度信任、認同信任三種,其中認同信任是公民基于對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所體現的核心法治價值文化的贊同性認同而產生的司法信任,培育公民對司法的認同信任是當前提升中國司法信任的最優方案。中國的司法機關應通過實施憲法凝結價值認同、完善審判權運行機制確保審判權依法獨立行使、進一步發揮司法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功能、引導民眾樹立正確的司法認知等四個方面贏得民眾的認同以培育認同信任,從而確立民眾的法律信任,司法機關才能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過程更有效地發揮應有作用,讓司法更好地成為國家治理體系中的法治守衛者。

[關鍵詞]中國司法;認同信任;最優方案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明確指出,“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切實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和人民權利”是我國國家治理體系的顯著優勢之一,為了使這一制度優勢充分發揮其作用,我們就要進一步“健全社會公平正義法治保障制度”。在新中國成立七十年后的今天,國家治理方式已經逐漸地由以行政命令為主導轉向了遵循法治。[2]在法治的核心要素中,既包含要有“良法”,即具有合憲的、正當性(legitimate)的立法;更要求司法機關能夠通過其司法活動保障“良法”的最終有效實施。易言之,在當今的世界,要想有效地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首先要制定出良好的法律并確保這些法律能得到人們的遵守,還要依據“良法”作出裁判并確保裁判結果能夠得到充分地執行。[1]當下中國以法治為基礎的國家治理體系已經初步形成,所面臨的主要矛盾已不再是改革開放之初“無法可依”的問題,而是不同層級的大量立法迅速出臺為國家治理體系的現代化過程建構了基本的法律體系,我們應如何完善法治保障機制,有效實現由法律體系的內在協調統一并向司法治理轉型的問題。這就要求我國司法機關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過程中發揮更重要的作用。

司法是維護社會公正的基礎,只有建立起司法信任才能夠使民眾自覺服從司法機關的裁判,降低裁判執行的制度成本,司法機關才能在國家治理體系中發揮重要作用。然而,長期以來我國民眾一直存在著“信訪不信法”的現象,在國家治理體系中更愿意信任和信賴政府而非司法機關解決其糾紛。近年來,隨著諸如“張氏叔侄案”“彭宇案”的出現,公眾進一步產生了對司法機關的信任危機。如果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過程中,無法有效建立司法信任,民眾的法律信任也就無法牢固確立。同時,由于民眾對于作為國家機構組成部分之一的司法機關無法建立信任,也會影響其對于國家的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信任。[3]

本文主要嘗試探究當下中國應通過何種途徑提升民眾的司法信任,在對司法信任建立的三種不同途徑進行梳理并相互比較后,提出培育認同信任是當前中國提升司法信任的最優方案。民眾的司法信任提升后,法律信任就可以在立法和司法兩個維度上得到支撐,從而能夠更有效地實現以法治為基礎的現代化國家治理體系。在傳統學界對司法信任的研究中,主要集中于警察和法院兩個機構,而在我國司法信任的構建中法院是最主要的機構,正如德沃金所說,“法院是法律帝國的首都”[4],因此,本文對司法信任的論述系以法院為中心,并未及于我國的其他司法機關。

一、司法信任建立的歷時性考察

通過考察司法信任建立的歷程,筆者認為,司法信任主要通過威懾信任、制度信任和認同信任三種途徑得以建立。司法信任的建立是兼具歷時性與共時性的。如果以縱向發展的歷程來觀察,司法信任的建立具有歷時性,可以說威懾信任、制度信任和認同信任是司法信任建立的三個歷史演進過程;如果以某特定場域或時間節點來考察司法信任,其具有共時性,即由于不同民眾對司法的主觀認知和感受不同,司法信任可能同時兼有威懾信任、制度信任和認同信任三種。在建構國家治理體系的過程中司法和司法機關是逐步形成和演進的,因此,通過歷時性視角縱向考察司法信任的建立,所得出的結論可能更具有客觀性。有鑒于此,筆者首先選取歷時性視角對司法信任建立的三種途徑進行梳理比較。

(一)基于國家權力的威懾信任

一般認為,國家治理體系中司法機關的建立源于古羅馬。古羅馬最早承擔司法職能的官吏是公元前367年在共和國時期設立的裁判官,裁判官是由民眾大會選舉產生,負責處理羅馬市民的法律糾紛。裁判官可以通過司法活動解釋、創造法律,在職責范圍內享有極高的權威。裁判官與后世的職業法官階層不同,并未受過專門的法學訓練。而進入到帝國時期,羅馬承擔司法職能的機構主要是郡法院和百戶法院,它們定期召集開會,解決管轄范圍內的各類問題,審理案件的是一些經驗豐富、熟知傳統習慣的長者,但他們的判決必須經全體與會自由民眾通過后方能發生效力。[5]267到公元10世紀,西歐的領主法院逐漸取代了郡法院和百戶法院,領主法院一般由領主主持,解決領地范圍內的公共問題和法律糾紛。我們看到無論是羅馬時期的裁判官、郡法院、百戶法院還是領主法院,都不是依賴于獨立的職業法官以專業的法律技能進行說理使民眾信服來裁判,而是依賴于統治者的權威對糾紛做出裁判。因此,可以說從古羅馬到中世紀初期司法機關雖然幾經演變,但總體上都可以說是一種“威懾”型司法,民眾對司法的信任是源于或建立在國家權力的威懾之上,即民眾是因司法官、司法機關所代表的國家權力的威懾而產生的信任。易而言之,民眾司法信任的建立是源于其對國家治理體系中展現出的國家權力的重視、崇拜及依賴心理,而非對司法這一糾紛解決制度自身或對裁斷糾紛過程的“公正與理性之精神”的認同而產生的信任。

(二)基于糾紛解決機制的制度信任

隨著司法機關的進一步發展和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出現,源于威懾信任而建立起的司法信任開始逐漸轉向對中立、專業的糾紛解決機制的制度信任。13世紀英格蘭在強大的王權的支持下完成了司法的專門化,培育了獨立的職業法官與律師,二者聯合形成了具有共同的學識與專業技術的法律職業共同體,也為司法注入了獨立的品格。幾乎與此同時,歐洲大陸上羅馬法復興運動勃興,推動了歐洲大陸法律職業共同體的誕生。司法的專門化運動和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出現孕育并發展出了司法獨立、正當程序等重要的司法原則。[5]305隨著資產階級革命的深入,美國、歐洲等國家的憲法通過分權原則確立了國家治理體系中獨立的司法制度和司法機關。司法活動不再像封建時代那樣依賴于神意、君權等威懾力量來保證實施,而是依賴于理性,并建立了諸如陪審、辯護、回避、上訴等一系列以司法獨立和程序正義為核心的司法制度和原則,確保了民眾有權獲得公正審判,通過專門的司法制度來解決糾紛,實現國家和社會的可預期、公平和穩定的秩序,有效實現了保障基本人權、實現公平正義的國家治理的目標。此時,民眾選擇司法解決糾紛是在于司法是依賴于公正無偏頗的程序和制度解決糾紛的,而非信賴于其背后的國家權力。民眾是基于信賴司法這一糾紛解決制度而建立起的司法信任,這就是司法信任起源的第二個途徑——制度信任。

(三)基于司法所維護價值認同的認同信任

如果僅僅基于對司法制度作為糾紛解決機制的信任,法治可能會陷入工具主義法治。近現代以來,司法制度絕不僅僅是用來解決糾紛的制度和程序,司法制度已經成為國家治理體系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各國司法機關往往承擔了“公共政策法院”的國家治理功能。二次世界大戰之后,第二次制憲浪潮中,源于美國的“合憲性審查”制度在第二次制憲過程中為各國憲法所確立,從此,無論是普通法院還是憲法法院的判決對各國經濟、公共政策的變革影響深遠。這其中美國和德國就是最好的例證。1954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通過著名的“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推翻了確立“隔離但平等原則”的“普萊西訴弗格森案”。聯邦最高法院通過判決明確指出公立教育領域的種族隔離措施違憲,開啟了美國全面廢除種族隔離之路。人們開始了對司法所維護價值是否認同,從而形成司法信任。德國納粹時期機械的形式法治,法官在作出裁決時僅僅基于形式法治,司法制度僅僅作為糾紛解決制度,出于一種即有法律秩序與立法者意志的價值判斷進行裁判所造成的教訓,使得人們開始反思納粹時代的司法。德國制定了《基本法》,確立了依法治國原則,通過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判決發展了基本權利的價值秩序理論,即基本權利是建立在人的尊嚴基礎上的一種自由、民主和公正的客觀價值秩序??梢哉f,在如今的美國和德國,人們已不僅僅是基于司法比其他糾紛解決機制更健全合理而產生的信任,而是基于對司法所體現的維護價值和對法院守護公正角色的認同而產生的信任,即使民眾在某個時刻可能不同意法院對某個法律條文的解釋或不支持某項判決這種信任也不會消失。斯蒂芬·布雷耶大法官曾明確表示,最高法院應秉持其憲法守護者的地位,在與社會大眾相互理解并尊重的基礎上攜手并進。[9]總之,當下民眾對司法的信任更多是基于認同信任,即認同司法機關有良好的實施國家現行法律的能力,公民對司法機關實施法律維護公平正義的法治觀予以贊同、肯定、支持。這一認同信任取決于司法機關滿足、維護、促進社會公正、公民權利等核心價值的程度,因為“只有合理的制度及人權保障才是一個公民認同一個國家的關鍵?!盵6]162

筆者認為,認同信任是一種民眾因基于對司法機關司法活動維護公平正義等價值的支持、贊同或肯定的態度,進而對現代國家治理體系中的國家政權系統(State)重要組成部分的司法制度而產生的信任。[6]6-8認同信任的性質是一種公民政治性的認同,也是贊同性的認同。[7]當一個法院維護了社會公平正義、保障了民眾的基本權利、增進了民生福祉就自然會獲得民眾的認同和首肯,那么民眾的司法信任和法律就會增強。不同于制度信任,認同信任更偏重于民眾因對某個國家的司法機關實施法律過程中體現出的核心價值文化的認同而產生信任,而非僅僅對于制度本身的信任。認同信任產生后,民眾在社會生活中與司法機關在判決中所體現的價值觀相一致,自覺將其作為指導其行為的價值觀。

(四)對三種信任的比較

以歷時性考察三種司法信任,筆者認為,以威懾型司法為基礎產生的威懾信任,是三種信任關系中最表層的一種。司法機關僅憑著司法機關作為國家政權系統(State)的一個組成部分所代表的國家公權力的威懾力使民眾信服和信任。威懾信任兼具脆弱與穩固兩種不同的特點,它的脆弱之處在于,威懾之下,民眾與司法機關不會存在深入的交流互動,對司法并非發自內心的信任。威懾信任從本質上是不利于法治發展的,因為當今的法治強調的是理性和正當性,而非依賴于威懾型權威。

制度信任則是民眾建立司法信任過程中一個十分重要的環節,當法律成為規范人們生活和交往最主要的準則后,司法成為了最主要的糾紛解決機制,民眾對司法這一糾紛解決機制建立了更深一層的、在交流互動基礎上產生的更加穩固的信任關系。隨著社會發展導致的人際網絡的擴大,制度信任可以有效降低社會交往的復雜性。民眾非基于對司法權威的威懾力而產生的司法信任,而是基于對司法制度作為糾紛解決機制具有的理性、公正和可預期的優勢而產生的司法信任。

認同信任是確保社會變遷良性運行的基礎。制度會變遷,但實施制度的機關會因其維護為社會所廣泛認同的核心價值觀從而受到人民的信任,其實施法律的活動就會被廣大人民的贊同、擁護,從而有效降低了制度成本??梢哉f司法要真正發揮作用,不僅依賴的是法律制度自身的合理性和科學性,更依賴于民眾對司法的內心認同、并自覺遵循司法機關的決定。制度信任和認同信任對司法信任的建立都是有益的,但優良的制度也是通過其運行過程中體現出的價值來推動法治建設,使人們在內心真正開始擁護司法所代表的公平正義的價值,進而產生最終層次的認同信任。以憲法為例,憲法最需要民眾發自內心的價值認同,才能真正發揮權威規范效力。[10]因此,筆者認為,建立司法信任的最優化方案應當是認同信任。

 二、新中國司法信任的建立途徑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法院的功能和定位隨著建構國家治理體系的不同階段而不斷發生變化,我國民眾司法信任的建立也因不同歷史時期而有著不同的途徑。

(一)威懾信任:司法在國家治理體系中維護政治功能的信任

1949年到1978年的三十年間,筆者認為,我國司法更多地表現為一種威懾型司法。新中國成立之初,法學理論與法律制度都極大地受到蘇聯的影響,許多法律法規直接照搬蘇聯,以維辛斯基為代表的蘇聯法學理論成為占主導地位的法學理論。[11]當時國家的法制建設不完善、民眾缺乏法律意識、司法機關也長期處于不健全狀態之下,司法主要是憑借其作為國家機關的威懾力來使人民信服和認同。當時的威懾司法主要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的特征:

1.階級性。建國初期,一切工作都圍繞著鞏固新生政權進行,階級斗爭工作成為重點工作內容。1950年7月,中央人民政府頒布了《人民法庭組織通則》,明確司法機關的任務是懲治危害人民與國家利益、陰謀暴亂、破壞社會治安的惡霸、土匪、特務、反革命分子及違抗土地改革法令的罪犯,以鞏固人民民主專政,順利地完成土地改革。時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沈鈞儒說:“我們人民司法工作必須積極地為政治服務,必須與當前的政治中心任務與群眾運動相結合?!盵12]

2.政治性。司法的結構和布局是應政治的需要而構成的。新中國成立后,司法機關也長期受政治的指導,1949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設立政治法律委員會,任務是指導各個政法部門工作,該機構在1954年憲法出臺之后被國務院政法辦公室所取代。1958年6月,中共中央決定設立政法領導小組,直屬中央政治局和書記處,負責協調公、檢、法的關系,并逐漸形成重大案件由黨委審批的慣例。1960年,中共中央根據中央政法小組提交的“關于中央政法機關精簡機構和改變管理體制”的報告,決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合署辦公,并由公安部統一領導。特殊歷史時期的國家權力都是為實現特定的政治目的而設置的。

由此可見,當時的司法機關在國家治理體系中的主要功能和定位是服務于政治,具有特定的政治目的,糾紛解決功能可能更多的是一種“副產品”。黨和國家的意志是保證司法有效運行的威懾力,民眾的司法信任其實質是基于對傳統中全能型政府和國家權力所產生的威懾信任,而非對制度的信任和司法的認同而產生的信任。

(二)制度信任:司法制度在國家治理體系中糾紛解決功能的信任

改革開放不但開啟了中國經濟改革的大幕,也重塑了國家與公民的關系結構,中國的司法機關也隨之重建,并隨著經濟社會改革的深入承擔了越來越重要的糾紛解決功能。我國也逐漸走上了法治的道路,從黨的十五大確定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到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特別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行司法改革之后,我國的司法制度越來越完善,我國民眾的司法信任也已經由依賴于對國家權力的威懾信任轉向了依賴對司法作為糾紛解決機制的制度信任。

1.堅持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司法審判的中立與獨立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而審判獨立又要求法院和法官的中立與獨立。既要保持法院獨立于外部行政力量,也要保持法官獨立于法院內部上下級之間的隸屬關系。審判獨立能讓法官不受干擾地站在中立第三方的立場上進行裁判,司法活動正是憑借其中立性與公正性實現定紛止爭的功能,也正是憑借其中立性與公正性,才能夠使人民群眾真正對在獨立公正的程序指導下進行的審判活動產生信任。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以來,我國的一系列司法改革舉措,例如,干預司法紀錄在案、異地交叉管轄等制度,都是進一步推進司法獨立,防止對審判活動的干涉,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重要舉措。

2.進一步完善司法公開制度。司法公開是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也是判斷司法制度能否令普通群眾產生信任的評價標準。司法公開就是將司法權置于陽光下運行,保障人民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另一方面,司法公開也是對司法活動最好的監督,“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司法公開能夠有效地預防腐敗滋生,實現司法廉潔,從而促進司法公正。我國通過公開審判、宣判、裁判文書網上公開等制度,建設司法公開透明的環境,使司法審判活動的每個流程都依法展示在社會公眾面前,建立民眾的信任。

3.努力實現司法公正。司法最核心的價值在于實現公平正義,公平正義是司法的靈魂,使司法得以保持生命力與凝聚力。司法公正還能為建設法治所需的良性法律環境提供幫助,司法是群眾最直觀感受到正義的環節,只有群眾從審判活動中感受到正義,法治的理念才能真正被人民所接納吸收,法治建設才能在良性的環境下發展。為保證公正司法,以刑事案件為例,我國實現刑事辯護全覆蓋,保障律師在庭審中發問、質證、辯論等權利,在人權司法保障方面邁上了新的臺階。

新時期正是基于上述三個層面完善了我國司法制度,并伴隨著民眾法治意識和思維的加強,中國民眾越來越基于對司法制度這一糾紛解決機制的認同而產生司法信任了。但我們也要看到,雖然我國的司法制度日臻完善,可以說制度信任已經形成,但我國民眾中仍存在很大比例的不信任司法的現象,這極大地影響了我國社會糾紛的解決和社會秩序的維護。因此,司法信任的建立絕不僅僅是通過制度信任所能達致的。[13]

(三)認同信任:基于司法維護公平正義價值的信任

如果將威懾信任視為“過去”,將制度信任視為“現在”,那么認同信任對應的時期就應當是“未來”。只依靠司法的威懾力來獲得群眾信任,那么以此建立起來的司法權威將是脆弱而不穩固的;僅靠對司法制度作為糾紛解決機制的信任,難免又會掉入工具主義法治觀的困境。隨著我國不斷深化改革,公民與國家、公民與社會的關系進一步轉變后,威懾信任的司法信任的比例已經下降。我國新時代社會發展的主要矛盾是不均衡,社會矛盾日益復雜化的一些制度性問題往往最終集中于法院,無論法院如何決斷都會引起更大的爭議。制度信任一方面是取決于司法能力,另一方面是取決于司法者職業道德和廉潔程度的認同。因此,制度信任有賴于維持制度有效運行的能力和保證對制度運行的監督。當前,我國司法能力和監督制度還有很大的改善空間,這就決定了制度信任尚不牢固。

因此,威懾信任和制度信任均較難以使民眾自覺接受法院的裁斷,而這往往是法院處境最為艱難的時候。糾紛的最終解決和裁決的被接受與服從均與當事人的主觀認同有關。因此,筆者認為,當前在我國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過程中,構建司法信任的最優化方案應是構建認同信任,具體理由如下:

1.新時代我們要著力解決的是“發展的不平衡和不充分”所帶來的復雜的各種糾紛和社會利益沖突,而要想有效解決這些糾紛和平衡的社會利益沖突,司法機關在國家治理體系中應當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制度經濟學理論認為,制度變遷一旦進入某一路徑,就可能對這種路徑產生依賴。[14]如果我們通過培育認同信任建立司法信任后,就會形成中國司法信任、法律信任的 “路徑依賴”,而這一信任要比照單純因威懾和制度信任而產生的司法信任要更為穩定和長久。

2.與前兩種信任相比,認同信任可以匯聚民眾對司法判斷所維護的價值認同,有利于通過司法判決凝結共識為改革增強合力,有助于當下我國各類改革措施的落地生根,有助于減少國家法律、政策在實施過程中的制度成本。筆者認為,基于認同信任的司法信任比其他兩種信任可以有效提升我國國家治理能力,也可以避免因“差序信任”給我國司法所造成的危害。

3.通過對威懾信任、制度信任、認同信任的進一步梳理,筆者認為,在法治建設進入新時代、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階段,隨著司法改革的進一步推進,唯有通過公平公正公開的司法活動所維護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進群眾對司法的認同,讓群眾感受到司法守護公平正義、維護人民基本權利的價值和文化,才能真正提升民眾的司法信任。因為無論是司法制度還是司法規則,內在都蘊含著倫理精神與價值觀念,群眾形成司法信任的過程實際上是群眾對司法機關、司法制度、司法活動進行價值上的評價、認同和接受的過程。司法所體現出的核心價值觀和文化,能夠最有效地凝聚民眾對法律的信任與認可。

 三、培育認同信任的路徑

我們應如何培育認同信任,以增強對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過程中司法機關和司法活動的認同呢?筆者認為,具體路徑要在轉變司法理念和方式上進行全方位的努力。人民不會主動信任司法,司法要贏得民眾的信任,就必須通過其司法活動和判決充分獲得民眾的尊重與認同。而要做到這一點,司法必須通過其司法活動和判決將其所維護社會最基本、最核心的價值觀——諸如人的尊嚴、權利、法治、正義、民主、增進全體社會成員的福祉等現代社會的基本價值觀展現給民眾。正如昂格爾所言:“人們遵守法律的主要原因在于,集體的成員在信念上接受了這些法律,并且能夠在行為中體現這些法律所表達的價值觀念。一個人對規則的忠誠來自于這些規則有能力表達他參與其中的共同目標,而不是來自于擔心規則的實施所伴隨的傷害威脅?!盵15]

(一)保障憲法實施凝聚人民共識

現代國家的法律體系是以憲法為核心的,如果維系政治共同體的憲法權威及法律秩序不再受到信任,國家的法律基石就會動搖。[16]我國1982憲法制定實施的時間大體與中國的改革開放相一致,結合了中國改革開放以來的社會實際,并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進行了重大的修改。[17]我國憲法確立了依法治國、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國家干預公民的基本權利應當以法律的形式,公民的基本權利應受到國家的尊重、保護、促進和實現??梢哉f這是我國國家與社會中的個人的秩序關系的基礎,是人民的基本共識。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了“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更名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可見我國越來越重視憲法的實施,要通過維護憲法實施進一步凝聚共識,這是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主要方式。[18]司法機關也要承擔保障憲法實施的職責,具體而言,就是要保護公民基本權利不受侵犯,當公民基本權利被侵犯時應給予無遺漏的救濟和保護;對于勞動權、受教育權等積極權利,司法機關還應當通過其審判活動勇于承擔促進、實現作用,以保障民生,增強人民群眾的福祉和獲得感。一個能夠得到司法保障的全面覆蓋而富有成效的國家社會福利制度將極大地提升公民抗擊社會風險的能力,只有這樣公民才會感覺到司法機關的行動保障了憲法的實施,維護了人民的基本權利,保障了憲法的權威和價值共識,成為國家穩定、發展和繁榮的助動力,自然會對司法機關產生認同信任建立起司法信任。

(二)確保審判權依法獨立行使

審判獨立是司法保持自身客觀性的內在要求,審判要保證公正,就必須要保證獨立。審判權如果不能獨立行使,民眾就無法產生司法信任。應進一步完善審判權運行機制,保障司法機關和司法工作人員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干擾。針對實踐中的確保審判權依法獨立行使的問題,筆者提出以下兩點建議: 第一是調整法院內部的管理模式。保障審判獨立除了要保障人民法院獨立于外部力量以外,還要確保法院內部審判權的獨立?,F階段我國法院存在內部過度行政化管理的問題,審判權與審判管理權、行政管理權之間界限模糊,員額法官制實施后,“案多人少”的現象也未得到有效緩解,因此要完善法院內部管理模式,應當堅持以服務審判為中心的思路,建議設立法官職務和職級晉升待遇與行政級別分離的機制,盡量減少“審而優則仕”的情況。[19]第二是有效實現對司法的監督。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確保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我國在司法“去地方化”問題上已經做出了許多嘗試,例如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等措施無疑對保障審判權獨立行使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依法行使審判權并不意味著不能對司法進行監督,有效實現對司法權的監督是確保依法審判的另一個側面。法院要受到同級人大監督,如何保證人大監督的有效性呢,除了聽取法院工作報告、專項視察之外,近年來有些地方人大常委會開展了對法官的履職評議,有效實現了對審判的監督,而非個案監督。

(三)有效實現司法對行政權的監督功能

現代民主政治制度下,運用法律手段來監督約束政治活動已經成為政治領域的核心法理,成為廣大民眾所廣泛接受的政治規范。[20]西方國家通過法治來進行權力監督給了我們啟示,立法與司法都是對行政進行監督的有效途徑,我國的國家權力機關更多的是通過政治手段,以政治意志的表達方式對行政權力進行監督,具有很強的政治屬性;而司法更多地是通過個案途徑對行政權力進行監督,因此,從司法途徑進行權力監督使民眾具有更強烈的切身感受,更有助于形成認同信任。

我國司法對行政權的監督主要通過行政訴訟實現,通過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來對行政機關進行監督。應當明確的一點是,發揮司法對行政權的監督作用,不能與西方的司法至上主義劃等號。這里的監督本質是為了防止行政機關違法、“任性”行使行政權力,即保障行政機關在法律框架下行使行政權,解決行政機關違法、恣意行政所引發的糾紛,監督行政權行使。近年來能動司法的理念在我國得到推行,人民法院能動司法的特征之一就是要主動回應社會訴求,延伸審判職能,積極參與社會治理,在某種程度上承擔形塑公共政策的職能,保障國家經濟和社會狀況中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例如,在大力推行優化營商環境背景下,法院應當著重審查政府濫用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形成保護財產權和履行契約的可靠保障,才能構成自由競爭、公平競爭的前提條件,才會有利于減少交易成本、提高政府的辦事效率、防止尋租行為。[21]司法在監督行政權方面發揮更重要的作用有助于建立民眾對司法的認同信任。

權力監督機制范文第5篇

行政權力陽光運行是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強化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務水平,從源頭上防治腐敗的有效措施。按照國土資源管理依法行政五年規劃的要求和XX市政府的部署,我局把構建權力陽光運行機制作為依法行政和政務公開工作的重點,從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實際出發,以電子政務為載體,通過梳理業務流程,實行網上審批,實施效能監察,積極進行權力陽光運行的探索,取得了初步的成效,強化了依法行政,規范了執法行為,促進了國土資源工作的精細化管理。

一、構建權力陽光運行機制的基本情況

200X年,我局將構建權力陽光運行機制列入全系統年度重點工作之首,成立了由局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的權力陽光運行推進工作領導小組,設立了以辦公室牽頭,政策法規處、國土資源信息中心和相關處室參加的辦事機構,編制了實施方案,明確了四項目標任務:一是完善國土資源政務外網平臺,創造條件推行網上受理、辦理,進一步增強服務功能;二是完善內網辦公平臺功能,建立健全行政許可項目的網上審批運行機制,逐步實現主要的執法事項全過程網上運行;三是建設包括公文及檔案數據庫、基礎地理數據庫和地籍數據庫、基本農田保護數據庫、建設用地數據庫等信息資源庫;四是建設全市國土資源電子政務網上效能監察,強化行政權力運行監督,為構建權力陽光運行機制奠定堅實基礎。

外網建設上,主要是對原有網站進行改造升級,擴展服務功能,豐富信息容量;實行了行政執法事項、行政執法制度、執法主體和依據、審批流程、辦事結果、干部人事任免等政務信息的公開。內網建設上,重點開展網上審批運行工作。去年我局現行的10個行政許可項目先后實現了網上審批,試行了網上效能監察,實現了72項行政處罰事項和3項二級市場備案事項的網上運行。通過實行權力網上運行,我局實現了手工紙質報件向網上無紙化審批的轉變,個人收件辦理向全過程公開運行的轉變,粗放管理向全過程精細化管理的轉變,在推進政務公開,積極構建權力陽光運行機制,促進依法行政工作上取得了重大突破。近日XX市陽光辦考核驗收組依據《XX市構建權力陽光運行機制工作考核驗收標準》來我局進行考核驗收,我局構建權力陽光運行機制工作以優異成績順利通過了考核驗收。

二、實踐中的幾點主要做法

一是加快網絡設施建設。2003年,我們按照市里的要求,完成了局域網的升級改造,建立了內、外兩套獨立的網絡系統,所有上網終端設備均加裝了隔離卡和雙硬盤,局機關工作人員做到人手一機,全員上網。20XX年初,實現了與省廳主干網的聯通,開通了視頻會議系統。隨著國土資源管理體制調整后各分局組建到位,又建立了市局至分局的信息網絡,同時進行了市局與主城區新設的三個辦證窗口的聯網,實現了主城區內個人土地登記辦理的快捷高效,立等可取。根據工作需要,配置了2臺IBM小型機、大容量存儲器、機架式服務器、掃描儀等硬件設備,為加快全系統電子政務建設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二是建立完善數據庫。根據國土資源工作需要,從1993年起,我局就結合地籍調查,著手建立數據庫,經過十多年的積累,建成、運行了覆蓋全市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土地利用現狀數據庫、地籍數據庫、建設用地數據庫、基本農田保護數據庫、土地儲備數據庫、土地市場交易數據庫、土地利用規劃數據庫等,為加快電子政務建設,構建權力陽光運行機制提供了強大的信息資源庫支撐。其中土地利用現狀數據庫反映了全市土地利用的真實狀況,可為制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提供基礎數據。地籍數據庫建設曾多次榮獲部、省級科技進步獎和國際行業類大獎。信息技術的推廣運用,大大提升了國土資源管理能力,全市發放土地證數量每年達十多萬本,個人辦證時間從幾年前的10天逐步下降到現在的25分鐘左右,做到了立等可取。

三是梳理業務流程。2003年底,我局發文明確了局內主要行政審批業務流程;20XX年,成立了以局主要領導為組長的業務流程規范化領導小組,全面梳理了以行政許可事項為重點的各類行政審批和業務管理流程。通過梳理,消除了管理工作中的盲區,進一步明確了各項行政許可事項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等要求。重組優化了流程,編制了軟件,陸續組織了在崗人員培訓,為開展網上審批和管理打下了基礎。在網上審批運行機制建設上,以B/S瀏覽器和安圖網上辦公平臺為基礎,本著簡單、規范的原則,力求設計簡單,操作簡便,使用高效。

四是開發應用軟件。2003年,我局在內網上建立了全市國土資源系統電子政務辦公平臺。2004年,研發了接口軟件,實現了與市政府辦公網絡平臺的“無縫”連接。2005年,完成了基本農田保護信息系統軟件開發,同時完成了地籍檔案、建設用地檔案、文書檔案的數字化掃描,建成了檔案管理信息系統和檔案發布、查詢系統,為實現全系統檔案網上查詢和共享創造了條件。還開發應用了公文流轉、土地登記發證、法院查封協助執行、國土資源信訪、市級征(轉)用集體土地報批等多個業務管理的應用項目。自2005年下半年開始,進行了權力網上運行工作的需求分析,著重研發權力網上運行軟件。該軟件有三個明顯特點:首先是提升業務管理水平。通過掃描方式完成報件資料向電子存儲的轉變,在內部審批過程中,實現報件資料的網上無紙化運轉。不僅大大提升了內部報件資料的運轉速度,同時使預備審批、并聯審批和網上會審、監督監察成為可能。其次是方便操作使用。網上審批系統模擬現行的管理方法,計算機界面簡單直觀,使各級管理人員容易適應網上審批的要求。第三是管理監督并重。在實現所有行政許可事項全程網上審批的同時,設置各運行節點的工作時限,建立超時自動警示和督查督辦跟蹤系統,確保國土資源行政許可事項審批工作高效運行,提高工作質量和辦事效率,促進勤政廉政建設。

五是實施效能監察。在實行網上審批的同時,我局對現行的10個行政許可項目重點開展了網上效能監察,包括對辦理時限、崗位時限、責任處室的監察。在完成時限和責任分工上,明確網上效能監察工作的組織與實施由市局監察室牽頭,政策法規和相關處室配合,提出需求,設置功能,制定實施計劃,并跟蹤、協調抓好落實。對超時批件及時進行據實處置,實現行政審批全程監督。各位局領導負責督促、指導分管處室落實網上效能監察的工作任務,并按照要求參與操作使用。系統還設置多種統計功能,供績效考核使用。

三、取得的初步成效和下一步打算

目前我局網上審批系統已穩定運行,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確保了依法行政。至2006年底,我局受理的所有報件均在依法有序運轉,件件都按照法定條件辦理,事事都按照法定程序運行。網上審批受理的各類國土資源報批項目已有870件,其中568件已按時辦結。二是提高了辦事效率。統計結果顯示,開通網上審批系統后,全局沒有一件審批事項超時辦結,行政許可辦理時間平均壓減30%。三是實現了精細化管理。在提高辦事效率,實現對外承諾辦結時限的同時,進一步統籌管理業務,合理分配任務,優化、簡化崗責流程,使管理崗位、環節、程序、手續更加科學、有效,更加符合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內在規律,符合基層的實際,進而促進管理科學化、精細化。四是促進了廉政建設。權力運行的全過程都在公開、透明地進行,監督監察工作落實到位,這樣不僅有利于規范行政行為,也有利于保護干部,有效地防止了權力暗箱操作可能產生的弊端。

權力監督機制范文第6篇

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在推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進程中,中國共產黨領導全國人民堅持不懈地探索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道路。在60多年的實踐中,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理論,并且在其指導下獲得了豐碩的成果。但是,也必須看到,與經濟建設的進程相比,同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發展的要求相比,同廣大人民群眾的迫切愿望相比,我們的政治建設確實還存在著不很相適應甚至滯后的地方。其中最突出的問題是缺乏對公共權力的有效監督機制,權力失控與腐敗長期困擾著我國的政治生活,成為當前嚴重制約我國政治建設的“瓶頸”問題。媒體輿論監督是現代民主的一種重要形式,又是推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途徑,在監督權力規范運行方面影響廣泛,作用顯著。

一、媒體輿論監督是我國政治建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

當前,我國政治建設的關鍵和核心問題是積極穩妥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在政治體制改革的諸多內容中,實質問題是權力分配和權力制約。在權力分配問題上,大部分專家學者主張分權、放權,但在我國的政治實踐中,政治權力往往出現“一統就死,一放就亂”的情況,實際上,一定的集權對于我們國家的政治穩定和社會發展是非常必要的,問題的關鍵在于對權力的有效監督與制約,即建立起行之有效的權力制約和監督機制。

(一)從權力結構外部建立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機制十分必要

多年來,我們黨和政府在建立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機制方面做出了不懈努力,先后建立并加強了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機關、反貪機關、審計機關、人大、政協等監督和制約權力的專門機構,然而這些專門監督機構所發揮的監督作用卻十分有限,一些地方和部門的監督機構更是形同虛設,致使一些消極腐敗現象愈演愈烈,極大地損害了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損害黨的執政基礎。其根本原因在于,這些專門的監督機構部分屬于各級黨政領導機關或各個企業事業單位,它們都處在特定的權力結構之內,在人財物等方面都依賴于同級政府或企業事業單位。在這樣一種體制中,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就不可能有自己獨立的意志,也就很難對同級權力機構形成真正有效的監督與制約。同時,上級對下級、下級對上級也因上述等體制方面的原因無法進行有效監督。因此,在我國,對權力實現有效監督與制約的必要條件是:監督者必須是處在被監督機關的權力結構之外,并且必須隔開監督者和被監督者之間的所有厲害關系即監督者相對獨立,而媒體輿論監督則符合這一要件。

(二)媒體輿論監督是我國政治建設中對權力進行有效監督的必要方式

2009年10月9日胡錦濤總書記在世界媒體峰會開幕式上致辭時表示,中國政府始終高度重視媒體發展,鼓勵和支持中國媒體在弘揚社會正氣、通達社情民意、引導社會熱點、疏導公眾情緒、搞好輿論監督和保障人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這表明媒體輿論監督已經成為我國民主政治發展的一個重要內容。通過傳媒促進輿論監督的作用,是我國民主政治建設的一項重要原則,已成為我國權力制約監督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媒體作為具有一種特殊作用的社會力量,是一個輿論平臺,人民群眾通過媒體這個輿論監督平臺,在促進公開公平公正、遏制權力腐敗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促進了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發展。媒體輿論監督的這種作用和特點決定了其成為對權力進行有效監督的必要方式。以傳媒為載體的輿論監督,既是監督公共權力,遏制權力腐敗的“利劍”,同時又堪稱保障公民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監督權的“盾牌”。輿論監督具有事實公開、傳播快速、影響廣泛、揭露深刻、導向明顯、處置及時等特性和優勢,能夠迅速將人們的注意力聚焦,形成巨大的社會壓力,引起政府高度關注,迫使司法機關秉公辦事,對腐敗分子及時依法嚴懲。一些部門和官員“不怕通報,就怕見報”,就是人們對輿論監督的作用和威力的生動描繪。輿論監督雖然沒有強制執行力,但其在一個國家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所發揮的影響力卻是不可小覷。

值得指出的是,現代信息技術的迅速發展和廣泛運用,突破了信息傳播與擴散的時空界限,世界上任何一個角落的事件都有可能借助互聯網等途徑迅速傳遍世界,這種信息傳播的突飛猛進使得網絡輿論監督異軍突起。和傳統媒體輿論監督相比,網絡輿論監督具有其獨特優勢和強烈的時代特征。網絡輿論監督的主要內容是監督權力運行,反對腐敗現象。各種網絡形態的并存與互動,使得網絡監督不僅快速、便捷,而且廉價、有效;網絡蘊藏的海量信息,為紀檢監察以及司法部門提供了豐富、直接且不易滅失的反腐敗線索,網絡監督成為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的重要構成和最佳結合;中國有近6億多網民參與的普遍性和不受控制性,使得網絡監督無時不在,無處不在,儼然一張群眾監督的“天網”。有研究者曾對近年來210起中國重大輿論事件進行研究,網絡輿論在67%的事件中起到了推動政府解決問題的積極作用,71%的微博使用者認為,微博提高了他們對政治的關注度。人民群眾的民主意識日益崛起,主體地位日漸形成,為網絡監督奠定了堅實的群眾基礎。依靠群眾反腐敗是我們黨一貫堅持的拒腐防變機制,網絡輿論監督無疑為這一機制的建設提供了新的動力源泉。

二、我國政治建設進程中媒體輿論監督現狀

(一)我國政治建設中媒體輿論監督發展歷程

我們黨歷來把媒體輿論監督作為政治建設進程中對監督權力、發揚民主、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的主要手段。延安時期毛澤東同志在與黃炎培談論關于中國共產黨如何跳出歷史周期律的談話中,就明確提出輿論監督權力的重要性和有效性。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黨和國家把媒體輿論監督提升到非常重要的位置,并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體現出來。從1987年開始,“輿論監督”連續六次出現在黨的代表大會報告中:十三大報告指出,要“發揮輿論監督作用,支持群眾批評工作中的缺點錯誤”;十四大報告強調要“重視傳播,媒介的輿論監督,逐步完善監督機制,使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置于有效的監督之下”;十五大報告指出要“把黨內監督、法律監督、群眾監督結合起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十六大報告強調要“加強組織監督和民主監督,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需要特別指出的是,2004年頒布實施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非常重視黨外監督,把“輿論監督”特別單列一節,這是我們黨的歷史上第一次在黨內法規這個層面上,專門就輿論監督問題作出規定,意義尤其重要。十七大報告指出要“落實黨內監督條例,加強民主監督,發揮好輿論監督作用,增強監督合力和實效”。十八大報告強調要“加強黨內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輿論監督?!?/p>

自2003年以來每年全國“兩會”政府工作中,就有十次強調要重視和加強媒體輿論監督:2003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各級政府要“做好信訪工作,加強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2004年政府工作報告中再次提出各級政府要“接受新聞輿論和社會公眾監督”。2005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要“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加強電子政務建設,增強政府工作透明度”,其目的也是為了方便人民群眾進行輿論監督。2007年政府工作報告再次強調要“接受新聞輿論監督和社會公眾監督”。2008年政府工作報告更是提高輿論監督的分量,各級政府“要自覺接受社會各個方面的監督?!罅ν菩姓展_,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創造條件讓人民更有效地監督政府”。2009年政府工作報告進一步指出,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人民群眾監督和新聞輿論監督,做到行政權力運行到哪里,監督就落實到哪里”。2010年政府工作報告特別強調,各級政府要“充分發揮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2012年政府工作報告繼續提出“加強行政監督、民主監督、輿論監督?!?013年政府工作報告仍然“堅持民主監督、法律監督、輿論監督”。2014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加大政務公開,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及時回應社會關切?!鄙鲜鍪聦嵄砻?,我們黨和國家十分重視媒體輿論監督對政府權力的監督功能,并把它作為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手段。

在上述黨和政府的高度關注和支持下,在一些政策法規的保障下,我國的媒體輿論監督工作取得了巨大進展。1994年4月1日開通的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欄目,在當代中國已經成為一個符號,深受廣大人民群眾歡迎,成為中國媒體輿論監督的典型代表?!督裹c訪談》的輿論監督作用既包括對中央政策執行過程中所出現的諸如歪曲執行政策和官員腐敗瀆職之類行為的監督,也包括及時反饋地方民情,促進新的政策議程的建立和政策完善,為我們提供了一套在既成體制下,如何發展輿論監督的操作性技術,同時,其監督范圍呈現不斷擴大的趨勢,事實上已經以微妙方式開始涉及中央政府的邊緣了。在《焦點訪談》的影響和示范下,國家和地方其他各類媒體包括網絡媒體也紛紛開設類似節目、欄目,使得媒體輿論監督成為一種常態行為。進入21世紀,媒體輿論監督的作用和影響越來越明顯,越來越重要。2003年的孫志剛案件,在媒體輿論的監督和影響下,不僅得到了及時解決,而且使得一項實行了二十多年的法規宣告廢止,在我國媒體輿論監督的發展進程中,具有標志性的意義。此后,2007年的山西黑磚窯事件,2008年的陜西華南虎事件,2009年的云南躲貓貓事件等眾多事件的妥善解決,無不顯示出媒體輿論監督的巨大作用。從中央到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也逐步主動轉變觀念、創新思維,黨務政務工作開始推行透明公開,2008年《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頒布與實施對于各個領域的公開辦事制度的建立起著重要的推動作用。2009年至2010年各級政府和黨委新聞發布和發言人制度的制定和施行,2011年中央和地方政府“三公”經費的初步公開等,可以說與輿論監督的大力推動密切相關,也表明了我們國家在公開、透明的進程中,媒體輿論監督工作取得了重大、快速進展。

(二)當前我國媒體輿論監督存在問題及表現

盡管我們黨和中央政府高度重視并強調媒體輿論監督在政治建設中的重要性,采取措施、制定政策推動政務公開透明、權力公開運行,加大媒體輿論監督對公權力的力度,地方各級政府也在加強新聞輿論監督的實踐中作出了許多有益的探索。但是,由于傳統思維習慣的影響以及缺乏保障媒體輿論監督的相應機制等因素,媒體輿論監督在實際的工作中還存在著不少問題。

一是由于權力部門的干預,媒體輿論監督對權力的制衡作用和監督效果與政治建設的要求相去甚遠。一些黨政機關及某些主要領導干部對新聞輿論監督的意義認識不足,他們過于擔心新聞輿論監督可能產生的副作用,因此總是左顧右盼,顧慮重重,怕這怕那,缺乏勇氣;他們怕新聞輿論監督會“影響團結”、“傷害同志”;怕揭露問題、批評缺點會“給黨抹黑”、“給國家添亂”;有的則因為自身有短處、有瘡疤而懼怕批評。對于媒體輿論監督特別是批評性報道,他們不是虛心主動去接受、改正,而是千方百計回避、變通、抵制、拖延甚至動用各種力量手段進行疏通關系或進行壓制、打擊,這就使得所曝光的問題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出現相同或相似的事件在不同地方此伏彼起的現象,輿論監督權力效果差強人意,同時也侵害了媒體工作者的正當權益。

二是由于管理和自律方面存在問題,媒體部門和新聞從業人員良莠不齊,導致輿論監督不力。部分主流媒體立場不穩、“刻意迎合”網絡媒體和網絡社會中少數人的意見,輿論報道低俗化、媚俗化、情緒化,對于一些些熱點焦點問題負面報道過于集中,缺乏冷靜理性分析,把握不好輿論監督和輿論引導的尺度, 以至于出現“媒體講故事悲情化”、“社會矛盾放大化”的趨勢。部分記者素質偏低下,放棄基本原則,置新聞職業道德于不顧,以“無冕之王”自居,借手中權力,打著輿論監督的旗號在采訪中謀取利益,或接受采訪對象、單位、利益相關方和公關公司“紅包”,或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廣告,搞有償新聞、有償不聞等;或發泄私憤,乃至誹謗、誣陷被監督對象,甚至與被監督者沆瀣一氣,違法亂紀。同時,一些不法分子假冒新聞機構和采編人員開展“新聞采訪”活動及利用“新聞采訪”活動敲詐勒索。上述種種,不但損害媒體和新聞工作者在人們心目中的形象,損害輿論監督聲譽,而且也極易引發群眾的不滿和反感,使得輿論監督的功能大打折扣。

三是由于“本位主義”思想作怪,媒體輿論監督存在著“職權范圍”不清,自身角色定位不明,不時出現監督缺位或監督越位現象。監督缺位現象主要表現為選擇性監督,即“避近就遠”、“避重就輕”、“避實就虛”、“避大就小”。 一般都將監督的矛頭對準本地區以外的地方,在對本地發生的問題監督時,選擇那些沒有后臺、沒有背景的、權小勢小的、財小氣不粗的,監督后不會給自己造成麻煩的部門和領域。監督越位現象則主要表現為所謂的“輿論審判”, 一些新聞媒體在突發性事件報道中,為追求轟動效應,大膽越位,在一些案件仍處于法院未判決之前的偵查階段,搞“媒體審判”,先聲奪人給涉案當事人冠以“貪官”、“罪人”、“嚴懲不貸”等帶有定論色彩的詞匯,由此所引發的“輿論風暴”給司法機關秉公辦案造成極大壓力,嚴重影響了司法公正,這種現象實際上損害了媒體輿論的監督功能。

四是網絡輿論監督呈現魚龍混雜的局面,亟待規范。盡管網絡輿論在監督權力的運行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不可否認的是,網絡輿論監督被濫用,從而分散了對權力監督的力度,最突出的表現就是網絡謠言喧囂塵上,迅猛發展。從當前我國的網絡謠言現狀看,造謠者既有西方敵對勢力支持下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所謂異議人士,也有基于個人或機構利益需要的虛假信息發布者;既有仇視國家和社會的恐怖謠言制造者,也有僅僅處于發泄個人不滿的攻擊而貶損他人名譽的無聊者,這些造謠者的目的就是通過來捏造或夸大事實來大肆造勢,以獲得一個“民意沸騰”輿情風暴。網絡謠言混淆視聽,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利益、降低政府的公信力,完全背離了輿論監督的宗旨,容易引發群體性的非理性情緒與行為,加劇群眾生活的恐慌心理,嚴重干擾了媒體輿論監督作用的有效發揮。

當前,黨中央高度重視并已采取一系列具體措施來加強媒體輿論監督。中央紀委向黨的十八大提交并通過的工作報告中提出,加強輿論監督,支持新聞媒體開展科學監督、依法監督和建設性監督,及時處理和回應新聞媒體及網絡輿情反映的問題。這實際上就是指導建立和完善與我國政治建設相適應的媒體輿論監督制度所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因此,學界有必要從理論上深入探索建立和完善科學規范的媒體輿論監督機制的有效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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