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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治安案件調解范文

2023-09-23

派出所治安案件調解范文第1篇

正確處置治安調解案件

張家口市人民警察培訓中心 魏成輝

一、導語

公安派出所作為公安機關的窗口單位,貼近千家萬戶,日常除了防范打擊各種違法犯罪之外,處置各種民間糾紛也投入了相當的警力。正確認識和辦理治安調解,即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要求,也是化解矛盾,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本案中,因生活噪音引起兩鄰居糾紛不斷,而且持續了較長時間,該轄區派出所民警也介入調解,力求糾紛圓滿解決,但在具體處置中如何教育本人,處罰違法行為方面,還有待加強。

二、案例基本情況

張蘭,女,31歲,教師,住址:勝利小區1號樓2單元603室。家庭成員:王剛,31歲,張蘭之夫,軍人,在外地服役;李群,女,67歲,張蘭之母,退休教師;王小申,男,一歲8個月,張蘭之子。

錢平,男,40歲,工人,住址:勝利小區1號樓2單元503室。家庭成員:孫現,女,40歲,錢平之妻;錢伊凡,男,14歲,錢平之子,學生。

三、案例經過

1

2005年10月21日晚11時許,錢平和其妻孫現由其居室五樓到六樓,敲打張蘭的家門,并且污言穢語,不停漫罵,理由是樓上張蘭家的人走動或挪動椅凳等發出的聲音,影響了他們休息。張蘭不得已打110求助。轄區民警徐同和萬楠到場,先將糾紛雙方勸回各家后,分別做了簡單詢問。在錢平家,錢平稱樓上走路聲音、搬椅子聲音,甚至洗衣服、小便等聲音吵得他們不能休息。之后到張蘭家,張蘭稱自己正在休產假,家里除了她,就是年邁的老母和剛出生的兒子,為了自己的健康休息,不可能有太大的聲音。

2006年4月12日晚11時許,錢平和其妻孫現又到張蘭樓道以同樣的理由,敲打張蘭的家門并不停叫罵,張蘭無奈打110報警求助。轄區民警徐同和萬楠到場,對雙方進行了勸解。次日中午,張蘭發現自家的下水道堵塞,趕緊找工人疏通,花掉人民幣30元。到14日凌晨3時許,發現下水道又堵塞,趕緊找工人疏通,又花掉人民幣30元,該工人說光疏通不解決根本問題,必須到樓下的下水道觀察口查一下,看是否堵了東西。張蘭又到小區找到物業公司工人,準備到樓下503室也就是錢平家,查看下水管,而錢平拒絕開門,并聲稱下水管是他故意堵塞的。張蘭打110報警,民警徐同到場對錢平批評勸解后,錢平答應解決堵塞,但是直到次日(15日)中午,下水道一直堵塞,以至張蘭家污水滿地,張蘭之母李群忍無可忍,到錢平家稱你不給疏通我就不走了,錢平卻將李群推倒在樓道。張蘭撥打110報警后,民警田民和郝

2

思到場,當場責令錢平疏通下水管,取出了其堵塞用的報紙一團。

四、案例評析

通過本案,有以下幾點應當引起注意:

(一)對治安調解應引起全體民警尤其是領導的重視。民間糾紛經常發生,盡管起因絕大部分是一些生活瑣事,但如果得不到及時化解,極易小怨成大恨,釀成社會不穩定的隱患,影響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因此,我們應對民間糾紛的調解,尤其公民求助公安機關介入的治安調解高度重視,認識到治安調解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不是公安工作的副業,是與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同等重要的案件;更不要因為治安調解費時費力,難見效果而推諉搪塞不作為。

(二)正確理解適用調解處理的案件的范圍。在廢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五條和正在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均明確規定: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五十二條第

(一)項: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民間糾紛),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因此不難看出,只要是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輕微的案件,公安機關都可以進行調解處理,不僅僅限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情節輕微的行為。本案中,錢平以張蘭家產生的生活噪聲影響其休息為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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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公然辱罵他人,進而堵塞下水管等行為,顯然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輕微,公安機關應當予以調解處理。

(三)嚴格依法辦理治安調解案件。在辦理治安調解案件中,公安機關及其民警不僅僅起勸解的作用,而是在堅持公開、公正、合法、教育的原則下,充分尊重糾紛雙方的意愿,必要時邀請雙方認可的第三人參與下,化解矛盾,解決糾紛。當中,應對雙方糾紛的原因、訴求,以及因糾紛引起的各種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后果,做出全面客觀的記錄和取證,以此為基礎,才能達成理解和溝通,有利于調解協議的達成和執行,以及調解不成或者反悔后,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處罰時有根有據。公安機關只有在法定的依據和程序下,分清治安調解案件中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以教育為主,進行調解。調解成功則視為辦結,調解不成或者反悔,則對行政責任予以追究,對民事責任可告知雙方,通過民事訴訟程序予以追償。

四、專家提示

派出所治安案件調解范文第2篇

一是超前預警那一世小說網 http://,發現糾紛“早”。首先是建立覆蓋轄區內各村組的信息員隊伍,信息員隊伍以村組干部為主,朋友熟人、長者為輔,力爭達到每村5人以上;其次是針對重點村組、特殊路段,按照不同的時間進行治安巡邏,做到以點帶面,點面結合;最后是在重要路口、路段、村組設立醒目的治安報警點、公布報警電話,散發警民聯系卡,方便群眾報警求助咨詢。一系列措施的實施,使派出所民警變得“耳聰目明”,提高了超前預警能力,許多矛盾糾紛被控制在了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去年11月2日晚 ,派出所兩名民警在集鎮一歌舞廳旁巡邏時,發現一名青年神色緊張,步履匆匆,便上前詢問,原來該青年是湖南平江縣長壽鎮個體戶方某,他在歌廳唱歌時,當地青年雷某以其兄十年前在湖南長壽鎮被方某毆打為由,公然挑釁,導致雙方發生口角,進而雙方糾集親朋好友準備械斗。民警了解情況后,迅速將方某、雷某等人隔離控制,進行耐心的調解、警告、訓誡。由于雙方往日結怨較深,雷某等人有勢不罷休之勢,派出所民警在驅散其他無關人員后,又把雙方當事人叫到一起,坦誠交談,進行了耐心的教育和勸解,通過努力雙方終于互相諒解,達成協議,避免了一場可能發生的大規模械斗。事后方某特地到派出所對全體民警深表感謝。

二是反應迅速,趕赴現場“快”。 發現矛盾糾紛時,民警若能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不僅能有效的防止事態的進一步擴展,還能及時了解到事情發生的第一手資料,為后續的調解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礎。去年6月16日14時許,**派出所接到報警:在**村塘灣組有人正在斗毆。案情就是命令,派出所民警迅速出警,僅用3分鐘就趕到了現場。當時雙方正在進行“肉搏戰”,民警立即上前制止,并迅速開展工作,了解事情發生的原因和受傷人員的傷情。由于派出所民警的迅速出警,不僅使事態得到很好的控制,而且受害人的傷勢得到了及時的治療,問題也得到很好的解決。

三是業務全面,調解技能“熟”。在面對各種矛盾糾紛時,派出所民警首先必需了解矛盾雙方的要求和責任,擬定一個大致的調解處理方案,隨后分別進行談話溝通,對合理合法的要求應給予支持,對不合理、非法的要求給予駁斥,并對其違法行為和過錯依法進行批評和處理,在條件成熟時再提出讓雙方都滿意的調解意見。在一起斗毆案件中,涉案違法人員多達8人,受害人多達7人,案情相當復雜,而且雙方當事人的社會關系縱橫交錯,求情者不計其數。派出所民警經過大量的艱苦調查工作,掌握了案件事實真相,在雙方協調醫藥費用時,辦案民警利用豐富的調解經驗,針對雙方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各自應承擔的過錯和責任,公開、公正、公平地進行了處理。經過兩天耐心的調解,使一個牽扯達十余人的糾紛案件成功達成調解協議,事后雙方當事人均表示對派出所的處理相當的滿意和感謝。

四是執法規范,取證意識“強”。對于一般的糾紛,可以當場進行調解的本著雙方自愿的原則依法進行調解,以批評教育和做思想工作為主,同時注重收集相關的信息材料,做好詢問筆錄以鞏固證據,一旦雙方調解不成功,便立即依法調查處理。今年年初,轄區梁段村葉某電話報警稱:其被鄰居林某扇了一巴掌,請求派出所前去處理。接到報案后派出所民警迅速趕往現場,辦案民警沒有因為案情簡單而忽視固定證據,而是耐心細致地開展現場調查取證工作。經初步調查,雙方因日常生活瑣事發生口角,林某打了葉左耳一巴掌,葉某隨即用竹棍將林某背部打傷。不料數日后,葉某經檢查為耳膜破裂(傷情為輕傷乙級)。在此情況下派出所立即傳喚了林某,并告知其行為已經違法,證據確實充分。同時征詢葉某的意愿,葉認為都是鄰里之間矛盾引起的糾紛,只要賠償醫藥費用就可以,不必追究其法律責任。辦案民警本著“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的理念,對此作了調解處理,雙方也握手言和。

五是認真負責,調解工作“細”。在糾紛調解中,只有調查細致入微、處理得當,方能使調解工作確保公平公正。**鎮**村發生一起因山林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案件:當事人王某、桂某兩家的山林地界相鄰,因六十年代和八十年代兩次分山到組時,兩家山林地貌和面積勾圖不準,導致雙方有爭議。王某想先下手為強,把地界上的樹木全砍下來,后來被桂某發現,雙方便發生了沖突,由于桂某家人在場幫忙,導致王某受輕傷。派出所民警接到報案后,立即趕赴現場開展調查。由于雙方各執一辭,并要求對打架和山林糾紛一事一并解決。按說山林糾紛可以推給相關林業部門去解決,只需解決打架斗毆一事就行,但派出所辦案民警并沒有推脫,而是在對打架斗毆事件調查取證后,又

異界之不死術士 神起國度 冰封乾坤 步步生蓮 一劍驚仙 重生之官道 http://

與鎮政府和鎮林工站一同認真細致地查找兩家山林的原始檔案,并會同林工站工作人員一起到山林現場進行現場察看。通過辦案民警細致入微的工作,使這起打架斗毆案件得到圓滿的解決。

六是以心換心,工作態度“誠“。派出所要求全體民警在調解矛盾糾紛案時要牢固樹立“群眾利益無小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意識,換位思考,帶著真誠的感情去處理那一世小說網 http://問題,以心換心,以情動人,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2月16日16時許,派出所接到報案,雙溪村兩家老人因日常生活瑣事發生了沖突。當事人王某和李某,三年前因爭奪菜地而大動干戈,寸土不讓,導致僅一墻之隔的鄰居從此互不往來,矛盾越積越深,爭吵拉扯不斷。民警在走訪中了解到,雙方子女均希望對此進行調解,但雙方老人在醫藥費用上都不愿意做出半點讓步,導致事態僵持,一時難以解決。于是,民警決定從雙方老人的癥結 “源頭”入手,會同村組干部進行重新裁定,對雙方子女進行耐心的勸解,并說服自己的父母。派出所民警真誠的話語和親民、愛民、為民的工作態度,終于感動了兩位老人,雙方化干戈為玉帛,感激的說道:“謝謝你們公安民警,這下我們可以安心的過日子了”。

派出所治安案件調解范文第3篇

堅持把矛盾糾紛排查工作作為社會穩定第一的工作來抓,堅持10天一排查,充分發揮維穩信息督查隊伍和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作用,把矛盾和問題解決在本系統內部,重點化解征地拆遷企業改制,工資福利等問題引發的突出糾紛和婚姻家庭、鄰里等民間糾紛,切實做到大事不出社,小事不出門,矛盾不上交。

認真貫徹落實省市《預防和處置群體性事件工資實施辦法》加強情報信息工作,進一步增強綜治和維穩工作的針對性,主動性和預見性,對群體性事件苗頭,要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做到早發現,早化解,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堅決杜絕影響穩定的大規模群體事件,一但發生群體事件,要控制得住、處置好,把危害和損失降到最低限度,把負面影響降到最小范圍。

二、全面推進綜治工作,努力提升治安防控水平

堅持打防結合、預防為主、專群結合。依靠干部群眾的工方針,把綜治工作重點放到治安防范上,進一步推進綜治工作,完善工作機制,落實綜治各項措施,促進全社安全穩定。

加大法制宣傳教育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力度,增強群眾遵紀守法的自覺性,做到人人學法,人人懂法,集中開展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大力弘揚見義勇為精神,進一步激發和保護人民群眾同違法犯罪斗爭的勇氣和積極性。

三、落實綜治工作制度,扎實推進綜治規范化建設

認真貫徹落實《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及維護社會穩定領導責任制實施意見》和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及維護社會穩定領導責任制實施細則》,堅持和完善綜治責任人政績檔案,述職報告以及工作能力晉級晉職,獎懲和公務員年終評定直接掛鉤,作為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據。

派出所治安案件調解范文第4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公安機關治安調解工作,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機關治安調解工作規范》,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部。

公安部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八日

公安機關治安調解工作規范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公安機關治安調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等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治安調解,是指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機關的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勸說、教育并促使雙方交換意見,達成協議,對治安案件做出處理的活動。

第三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公安機關可以治安調解。

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公民和單位之間,在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等活動中產生的糾紛。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第四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治安調解:

(一)雇兇傷害他人的;

(二)結伙斗毆的;

(三)尋釁滋事的;

(四)多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五)當事人在治安調解過程中又挑起事端的;

(六)其他不宜治安調解的。

第五條 治安調解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詢問,收集證據,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實施。 第六條 治安調解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原則。治安調解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二)公正原則。治安調解應當分清責任,實事求是地提出調解意見,不得偏袒一方。

(三)公開原則。治安調解應當公開進行,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以及雙方當事人都要求不公開的除外。

(四)自愿原則。治安調解應當在當事人雙方自愿的基礎上進行。達成協議的內容,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

(五)及時原則。治安調解應當及時進行,使當事人盡快達成協議,解決糾紛。治安調解不成應當在法定的辦案期限內及時依法處罰,不得久拖不決。

(六)教育原則。治安調解應當通過查清事實,講明道理,指出當事人的錯誤和違法之處,教育當事人自覺守法并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糾紛。

第七條 被侵害人可以親自參加治安調解,也可以委托其他人參加治安調解。委托他人參加治安調解的,應當向公安機關提交委托書,并注明委托權限。

第八條 公安機關進行治安調解時,可以邀請當地居(村)民委員會的人員或者雙方當事人熟悉的人員參加。

當事人中有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的,調解時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第九條 治安調解一般為一次,必要時可以增加一次。

對明顯不構成輕傷、不需要傷情鑒定以及損毀財物價值不大,不需要進行價值認定的治安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后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對需要傷情鑒定或者價值認定的治安案件,應當在傷情鑒定文書和價值認定結論出具后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

對一次調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調解的,應當在第一次調解后的7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條 治安調解達成協議的,在公安機關主持下制作《治安調解協議書》(式樣附后),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協議書上簽名,并履行協議。

第十一條 《治安調解協議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安調解機關名稱,主持人、雙方當事人和其他在場人員的基本情況;

(二)案件發生時間、地點、人員、起因、經過、情節、結果等情況;

(三)協議內容、履行期限和方式;

(四)治安調解機關印章、主持人、雙方當事人及其他參加人簽名、印章(捺指印)。

《治安調解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治安調解機關留存一份備查。

第十二條 調解協議履行期滿三日內,辦案民警應當了解協議履行情況。對已經履行調解協議的,應當及時結案,對沒有履行協議的,應當及時了解情況,查清原因。對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的,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予以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十三條 治安調解案件的辦案期限從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不履行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情節輕微,事實清楚,因果關系明確、不涉及醫療費用、物品損失或者雙方當事人對醫療費用和物品損失的賠付無爭議,符合治安調解條件,雙方當事人同意現場調解并當場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進行現場調解。

現場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現場治安調解協議書》一式三聯(式樣附后),由雙方當事人簽名。

第十五條 經治安調解結案的治安案件應當納入統計范圍,并根據案卷裝訂要求建立卷宗。

現場治安調解結案的治安案件,可以不制作卷宗,但辦案部門應當將《現場治安調解協議書》按編號裝訂存檔。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治安調解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等情形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規范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公安局 治安調解協議書

編號:

主持人___________單位及職務___________調解地點___________

當事人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身份證件及號碼___________

工作單位及職業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

當事人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身份證件及號碼___________

工作單位及職業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

調解見證人姓名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

主要事實(包括案件發生時間、地點、人員、起因、經過、情節、結果等):

經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如下協議(包括協議內容、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時起生效。對已履行協議的,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不予處罰;對不履行協議的,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被侵害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本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調解機關留存一份備查。

當事人意見:簽名(蓋章):

當事人意見:簽名(蓋章):

主持人簽名:

見證人簽名:

(公安機關印章) 年

×××公安局 現場治安調解協議書

編號:

當事人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身份證件及號碼___________

工作單位及職業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

當事人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身份證件及號碼___________

工作單位及職業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

主要事實:

經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時起生效,并當場履行,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不予處罰。

當事人(簽名):

當事人(簽名):

辦案民警:

(公安機關印章) 年

派出所治安案件調解范文第5篇

一、二級勤務響應機制,全面強化轄區治安管控,落實巡邏防范、治安管理、安保防護、法宣傳、消防監管等工作措施,有力維護轄區治安穩定。

一、創新機制,強化巡邏防控

(一)全面落實反恐防暴工作措施和要求。一是加強重點部位的巡邏防范,嚴密排查可疑人員,密切關注轄區治安動態。本月,我所共走訪核查、收集人員信息約1千人。二是加強隊伍建設和反恐防暴督查。5月份,我所共組織民警深入油氣庫群及周邊、學校等督導檢查,發現相關單位未落實反恐防暴措施、裝備不齊、管理松懈等問題,已責令整改落實;三是認真跟進、督促落實重點部位加建防撞墩。5月份,溪涌小學已按要求加裝大門防撞設施,工作落實到位;四是加大大刑事打擊力度,保持打擊犯罪的高壓態勢。本月共破獲各類刑事案件4宗,刑事拘留7人,查處治安案件6宗,處理5人。

(二)強化信息收集,看緊盯牢。一是加大重點人員的日常管控,加大走訪、了解工作力度,5月份共走訪各類重點人員37人,重點人員均處在管控中;二是繼續加大矛盾調處、化解等工作力度。溪涌社區暫住人員葉某某(女)因情感和孩子撫養權等糾紛,不顧法律法規和勸教,不斷到溪涌社區工作站、派出所和分局鬧訪,其訴求目前正在跟進、處置中;三是設置武裝卡點,加大重點路段、油氣庫等過往人員、車輛檢查,查繳危爆物品,震懾犯罪。5月份,我所共設置武裝卡點26次,累計檢查人員216人,車輛119輛。

(三)抓好勤務改革和安全生產工作。一是我所結合當前治安形勢和分局重點工作要求,深入開展反經濟信息詐騙、反恐防暴及郵寄業守法宣傳活動,通過大面積的宣傳和防范指導,提升工作能力和指導防范的能力;二是創新"警民聯系卡",通過名片的巧妙折疊展開,將反信息詐騙宣傳、治安管理、巡邏防范、派出所微信公眾平臺融入到聯系卡中,在工作中派發給廣大群眾;三是建設新型高效的情指聯動平臺,利用微信便捷、常用特點,建設本單位情指聯動平臺,每日推送前一日的警情,落實責任民警跟蹤處置;每十日對警情匯總分析,加強警情研判,指導民警加強轄區巡邏和防范;四是落實

一、二級勤務響應機制,全面做落實中央領導到港視察期間、"文博會"玫瑰海岸分會場安保工作措施,確保治安穩定;五是消防監督民警加大工廠企業、在建工地的走訪檢查,加大生產安全監管力度。5月份累計走訪檢查工廠企業20家,復查4家,發現隱患29處,整改13家,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培訓活動累計7次。

三、嚴抓督導,確保工作落實

在本月工作中,我所狠抓檢查督導,確保反恐維穩、巡邏防控等工作落到實處。一是開展民警隊伍檢查督導工作8次,檢查發現企業自招保安員信息未及時采集的問題1個,已整改落實;二是對治保安組織進行檢查、督察,共檢查治保安組織4個,累計檢查治保安員21人,積極營造群防群治、治安齊抓共管的氛圍。

下一步工作打算

派出所治安案件調解范文第6篇

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受理的王三訴楊玲、李儀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在審理過程中,經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如下調解協議:

1、被告楊玲、李儀于2016年1月20日之前共同連帶償還原告王三借款款項19.5萬元,款項共分十期支付;其中第一期2萬元于2015年4月20日前支付; 第二期2萬元于2015年5月20日前支付; 第三期2萬元于2015年6月20日前支付; 第四期2萬元于2015年7月20日前支付; 第五期2萬元于2015年8月20日前支付; 第六期2萬元于2015年9月20日前支付;

第七期2萬元于2015年10月20日前支付;

第八期2萬元于2015年11月20日前支付; 第九期2萬元于2015年12月20日前支付; 第十期1.5萬元于2016年1月20日之前支付。(王三接收上述款項的銀行賬號:62220*****************,持卡人王三,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南京分行城南支行)。

2、如果兩被告未能按照上述任意一期還款計劃按時、足額付款,原告可就全部款項立即申請執行,并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標準自本案立案之日起計算利息至款項的實際支付之日時止。

3、本案的案件受理費5125元,減半收取2562.5元,保全費計1795元,兩項合計4357.5元,由原告負擔2178.75元,被告負擔2178.75元(原告已經預交,被告在履行上述第一項給付義務時,一并支付給原告)。

原告: 被告: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南京律師咨詢QQ:2426672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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