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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庫管理制度范文

2023-09-23

農藥庫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3.1 一般要求

3.1.1 對新農藥,申請人應當同時申請其原藥和制劑登記。新農藥登記后,申請人可以分別申請原藥和制劑登記。

3.1.2 已在我國境內登記且在登記資料保護期內的農藥,按新農藥登記規定提供資料。

3.1.3 特殊新農藥登記,適用第四章的規定。 3.2 新農藥原藥登記

3.2.1 原藥臨時登記

3.2.1.1 臨時登記申請表

3.2.1.2 產品摘要資料

包括產地(所申請產品的生產地址,下同)、產品化學、毒理學、環境影響、境外登記情況等資料的簡述。

3.2.1.3 產品化學資料

3.2.1.3.1 有效成分的識別

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稱、國際通用名稱[執行國際標準化組織(ISO)批準的名稱,下同]、化學名稱、化學文摘(CAS)登錄號、國際農藥分析協作委員會(CIPAC)數字代號、開發號、結構式、實驗式、相對分子質量(注明計算所用國際相對原子質量表的發布時間,下同)。

有效成分有多種存在形式的,應當明確該有效成分在產品中最終存在形式,并注明確切的名稱、結構式、實驗式和相對分子質量。

有效成分存在異構體且活性有明顯差異的,應當注明比例。

3.2.1.3.2 有效成分的物化性質

應當提供標準樣品 (純度一般應高于98%)下列參數及測定方法:外觀(顏色、物態、氣味等)、酸/堿度或pH值范圍、熔點、沸點、溶解度、密度或堆密度、分配系數(正辛醇/水,下同)、蒸氣壓、穩定性(對光、熱、酸、堿)、水解、爆炸性、閃點、燃點、氧化性、腐蝕性、比旋光度(對有旋光性的,下同)等。

3.2.1.3.3 原藥的物化性質

應當提供原藥下列參數及測定方法:外觀(顏色、物態、氣味等)、熔點、沸點、爆炸性、閃點、燃點、氧化性、腐蝕性、比旋光度等。

3.2.1.3.4 控制項目及其指標

A 有效成分含量

明確有效成分的最低含量(以質量分數表示)。不設分級,至少取5批次有代表性的樣品,測定其有效成分含量,取3倍標準偏差作為含量的下限。

B 相關雜質含量

明確相關雜質的最高含量(以質量分數表示)。

C 其他添加成分名稱、含量

根據實際情況對所添加的穩定劑、安全劑等,明確具體的名稱、含量。

D 酸度、堿度或pH范圍

酸度或堿度以硫酸或氫氧化鈉質量分數表示,不考慮其實際存在形式。pH值范圍應當規定上下限。

E 固體不溶物

規定最大允許值,以質量分數表示。

F 水分或加熱減量

規定最大允許值,以質量分數表示。

3.2.1.3.5 與產品質量控制項目及其指標相對應的檢測方法和方法確認 檢測方法通常包括方法提要、原理(如化學反應方程式等)、儀器、試劑、操作條件、溶液配制、測定步驟、結果計算、允許差和相關譜圖等。

檢測方法的確認包括方法的線性關系、精密度、準確度、譜圖原件等,對低含量的控制項目及其指標還應當給出最低檢出濃度。

采用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CIPAC方法的,需提供相關的色譜圖原件(包括但不限于標準品、樣品和內標等色譜圖),可以不提供線性關系、精密度、準確度數據和最低檢出濃度試驗資料。

3.2.1.3.6 控制項目及其指標確定的說明

對控制項目及其指標的制定依據和合理性做出必要的解釋。

3.2.1.3.7 原藥5批次全組分分析報告

全組分包括有效成分、0.1%以上含量的任何雜質和0.1%以下的相關雜質。

A 定性分析

對有效成分和相關雜質提供:紅外光譜(IR)、紫外光譜(UV)、質譜(MS)和核磁共振譜(NMR)的試驗方法、解析過程和結構式。

對非相關雜質提供:紅外光譜、質譜和核磁共振中至少一種定性試驗方法、解析過程、結構式和雜質名稱。

B 定量分析

提供各組分的質量分數、測定方法及方法確認過程。

3.2.1.3.8 產品質量檢測和方法驗證報告

提供國家級法定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測和方法驗證報告。

質量檢測報告項目應當包括3.2.1.3.4中規定的所有項目。方法驗證報告應當附相關的典型色譜圖原件,并對方法的可行性進行評價,加蓋檢測單位公章。

3.2.1.3.9 生產工藝

A 原材料的化學名稱、代碼、純度;

B 反應方程式(包括主產物、副產物);

C 生產流程圖。

3.2.1.3.10 包裝(包括材料、形狀、尺寸、重量等,下同)、運輸和貯存注意事項、安全警示、驗收期等

3.2.1.4 毒理學資料

3.2.1.4.1 急性毒性試驗

A 急性經口毒性試驗;

B 急性經皮毒性試驗;

C 急性吸入毒性試驗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產品,應當提供此項毒理資料(下同):

——為氣體或者液化氣體;

——可能用于加工熏蒸劑的;

——可能用于加工產煙、產霧或者氣體釋放制劑的;

——可能在施藥時需要霧化設備的;

——蒸汽壓>10-2Pa,并且可能用于加工在倉庫或者溫室等密閉空間使用的制劑的;

——可能會被包含在粉狀制劑中,且其含有直徑<50μm 的微粒占相當大的比例(按重量計>1%);

——用于加工的制劑在使用中產生的直徑<50μm 的粒子或者小滴占相當大的比例(按重量計>1%);

D 眼睛刺激性試驗; E 皮膚刺激性試驗;

F 皮膚致敏性試驗。

3.2.1.4.2 亞慢(急)性毒性試驗

要求90天大鼠喂養試驗。根據產品特點還應當進行28天經皮或28天吸入毒性試驗。

3.2.1.4.3 致突變性試驗

A 鼠傷寒沙門氏菌/回復突變試驗;

B 體外哺乳動物細胞基因突變試驗;

C 體外哺乳動物細胞染色體畸變試驗;

D 體內哺乳動物骨髓細胞微核試驗。

以上A-C項試驗任何一項出現陽性結果,第D項為陰性,則應當增加另一項體內試驗(首選體內哺乳動物細胞UDS試驗)。當A-C項試驗均為陰性結果,而第D項為陽性時,則應當增加體內哺乳動物生殖細胞染色體畸變試驗或顯性致死試驗。

3.2.1.4.4 必要時,應當提供6個月至2年的慢性和致癌性試驗。

3.2.1.4.5 遲發性神經毒性試驗(對有機磷類農藥、或化學結構與遲發性神經毒性陽性物質結構相似的農藥,下同)。

3.2.1.5 環境影響資料

提供以下試驗報告。根據農藥特性或用途的不同,可以適當減免部分試驗(具體參見附件4,下同)。

3.2.1.5.1 環境行為試驗

A 揮發性試驗(應當闡明3種不同途徑的揮發特性;對蒸汽壓低于1×10-5Pa的農藥不要求;下同);

B 土壤吸附試驗(應當闡明供試農藥在3種土壤中的吸附/解吸特性,下同);

C 淋溶試驗(應當闡明供試農藥在3種土壤中的淋溶性,下同);

D 土壤降解試驗(應當闡明在好氧及厭氧條件下母體的降解途徑、母體及主要代謝物的降解性,下同);

E 水解試驗(應當闡明供試農藥在3種pH值緩沖溶液中的水解性,以及在水中母體的降解途徑、母體及主要代謝物的降解性;下同);

F 水中光解試驗(應當闡明供試農藥在純水中的光解性,以及在水中光解時母體的降解途徑、母體及主要代謝物的降解性;下同);

G 土壤表面光解試驗;

H 水-沉積物降解試驗(應當闡明在水-沉積物系統中母體的降解途徑、母體及主要代謝物的降解性,下同)。

3.2.1.5.2 環境毒性試驗

A 鳥類急性經口毒性試驗(試驗劑量上限為1000 mg/kg,下同);

B 鳥類短期飼喂毒性試驗;

C 魚類急性毒性試驗(試驗應當使用1種溫水魚種,如試驗結果為高毒,則須再使用一種冷水魚種進行試驗,并提供風險評價分析資料;除難溶解的化合物外,試驗劑量上限為100mg/L;下同);

D 水蚤急性毒性試驗(除難溶解的化合物外,試驗劑量上限為100mg/L,下同);

E 藻類急性毒性試驗(除難溶解的化合物外,試驗劑量上限為100mg/L,下同);

F 蜜蜂急性經口毒性試驗;

G 蜜蜂急性接觸毒性試驗;

H 家蠶急性毒性試驗;

I 非靶標植物影響試驗(僅對除草劑和植物生長調節劑,下同)。 3.2.1.6 標簽或者所附具的說明書

應當按照《條例》、農業部有關農藥產品標簽管理的規定和試驗結果設計樣張,內容經批準后才能使用。

3.2.1.7 產品安全數據單(MSDS)

其具體格式要求參見附件6(下同)。

3.2.1.8 其他資料

3.2.1.8.1 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已有的毒理學、環境影響試驗和登記情況資料或綜合查詢報告等

3.2.1.8.2 其他

3.2.2 原藥正式登記

3.2.2.1 正式登記申請表

3.2.2.2 產品摘要資料

包括產地、產品化學、毒理學、環境影響、境外登記情況等資料的簡述。

3.2.2.3 產品化學資料

同臨時登記規定,見3.2.1.3。

3.2.2.4 毒理學資料

3.2.2.4.1 急性毒性試驗

A 急性經口毒性試驗;

B 急性經皮毒性試驗;

C 急性吸入毒性試驗;

D 眼睛刺激性試驗;

E 皮膚刺激性試驗;

F 皮膚致敏性試驗。

3.2.2.4.2 亞慢(急)性毒性試驗

要求進行90天大鼠喂養試驗。根據產品特點還應當進行28天經皮或28天吸入毒性試驗。

3.2.2.4.3 致突變性試驗

A 鼠傷寒沙門氏菌/回復突變試驗;

B 體外哺乳動物細胞基因突變試驗;

C 體外哺乳動物細胞染色體畸變試驗;

D 體內哺乳動物骨髓細胞微核試驗。

以上A-C項試驗任何一項出現陽性結果,第D項為陰性,則應當增加另一項體內試驗(首選體內哺乳動物細胞UDS試驗)。當A-C項試驗均為陰性結果,而第D項為陽性時,則應當增加體內哺乳動物生殖細胞染色體畸變試驗或顯性致死試驗。

3.2.2.4.4 生殖毒性試驗

3.2.2.4.5 致畸性試驗

3.2.2.4.6 慢性毒性和致癌性試驗

3.2.2.4.7 遲發性神經毒性試驗

3.2.2.4.8 在動物體內的代謝

可視需要,提供該化合物在動物體內的吸收、分布、排泄、累積、轉化和代謝物及其毒性資料。

3.2.2.4.9 人群接觸情況調查資料

3.2.2.4.10 相關雜質毒性資料

3.2.2.4.11 每日允許攝入量(ADI)或臨時每日允許攝入量(TADI)資料

3.2.2.4.12 中毒癥狀、急救及治療措施資料

3.2.2.5 環境影響資料 提供以下試驗報告。根據農藥特性或用途的不同,可以適當減免部分試驗。

3.2.2.5.1 環境行為試驗

A 揮發性試驗;

B 土壤吸附試驗;

C 淋溶試驗;

D 土壤降解試驗;

E 水解試驗;

F水中光解試驗;

G 土壤表面光解試驗;

H 水-沉積物降解試驗;

I 生物富集試驗(僅當農藥log pow ≥3時需要提供,下同)。

3.2.2.5.2 環境毒性試驗

A 鳥類急性經口毒性試驗;

B 鳥類短期飼喂毒性試驗;

C 魚類急性毒性試驗;

D 水蚤急性毒性試驗;

E 藻類急性毒性試驗;

F 蜜蜂急性經口毒性試驗;

G 蜜蜂急性接觸毒性試驗;

H 天敵赤眼蜂急性毒性試驗;

I 天敵兩棲類急性毒性試驗;

J 家蠶急性毒性試驗;

K 蚯蚓急性毒性試驗;

L 甲殼類生物毒性試驗(對昆蟲生長調節劑,下同);

M 土壤微生物影響試驗(試驗應當使用2種有代表性的新鮮土壤,下同);

N 非靶標植物影響試驗。

3.2.2.5.3 其他環境影響資料

對環境某方面有特殊風險的農藥,還應當提供相應的補充資料。主要包括:對地下水的影響、對土壤的影響、對陸生生物、水生生物的繁殖毒性或慢性毒性等。

3.2.2.6 標簽或者所附具的說明書

3.2.2.6.1 按照《條例》、農業部有關農藥產品標簽管理的規定和試驗結果設計的正式登記標簽樣張

3.2.2.6.2 批準農藥臨時登記時加蓋農藥登記審批專用章的標簽樣張、說明書(復印件,下同)

3.2.2.6.3 臨時登記期間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的標簽

3.2.2.7 產品安全數據單(MSDS)

3.2.2.8 其他資料

3.2.2.8.1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已有的毒理學、藥效、殘留、環境影響試驗和登記情況資料或綜合查詢報告等

農藥庫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一、嚴格遵守國家及地方各級政府部門制定的各項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

二、必須持證上崗,清楚了解安全操作步驟,并按有關規定進行操作。

三、負責本公司的安全職責,制定公司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四、制定本公司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五、督促、檢查本公司的安全工作,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公司的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的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安全事故。

八、嚴把農藥的質量、數量關,堅決打擊假冒偽劣藥品,不得經營劇毒農藥和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藥。

九、加強農藥經營人員的安全教育,經銷人員必須進行急救設施及安全設備的使用知識培訓后上崗。

十、對于過期農藥應當經過法定部門檢驗合格后并貼上過期農藥方可銷售,不能使用的農藥應退回供貨方集中處理,不得隨意拋、扔農藥。

十一、積極主動的配合當地有關部門的工作,做好防火、防盜的安全工作。

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一、嚴格遵守國家及地方各級政府部門制定的各項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

二、必須培訓上崗,清楚了解安全操作步驟,并按有關規定進行操作,掌握農藥的基本知識。

三、應提供適用于使用者需要的各種重量、含量和適宜的包裝,并向用戶說明使用的方法、劑量等有關知識。

四、堅持為農服務、客戶之上的原則。

五、愛崗敬業,努力學習農藥基礎知識及安全防護知識。

六、按規定保養防護,防水及安全設施。

七、對已失效的農藥產品要及時上報處理;過期的農藥產品須送農藥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后獲準銷售后方可銷售,不能使用的農藥應退回供貨方集中處理,不得隨意拋、扔農藥。

八、積極主動配合負責人的工作,做好防火、防盜等安全工作。

農藥安全檢查及隱患排查制度

一、農藥零售場所應經常保持通風換氣。

二、裝農藥的容器應嚴密封好,如有滲漏,應及時處理。

三、每種產品必須有適合的包裝,包裝應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及包裝標準。

四、農藥應儲存于陰涼、干燥、通風、避光處。

五、食品、糧食、種子、化肥以及其他與農藥無關的物品,不得與農藥混儲混放。

六、農藥零售場所內不得吸煙、吃東西、喝水。

七、對已檢查出失效的農藥產品要及時上報處理;過期的農藥產品須送農藥檢驗部門檢定獲準銷售的方可銷售。

八、農藥包裝應有完整、牢固、清晰的標簽及使用說明。

九、每周由負責人帶隊進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檢查。

十、每日由營業員、保管員等有關人員定期不定期對自己所管理的部分進行安全消防檢查。

十一、負責人根據檢查情況,發現隱患要及時按排處置。對營業員、保管員反映的安全問題要及時安排解決。

十二、每到放假日時要提前一天進行安全、消防大檢查。在工作結束時要切斷電源,鎖好門窗。

十三、對于檢查中發現的隱患,由安全管理員負責制訂整改計劃并召集人員進行整改。

危險化學品(農藥)經營管理制度

一、采購危險化學品(農藥)時要檢查商品的生產企業或經營企業有無危險化學品(農藥)生產許可證或經營許可證及農藥登記證,無證企業產品不準購買。

二、危險化學品(農藥)到貨時,采購員要及時辦理進倉手續。營業員要核對進倉貨物的生產廠家、規格、數量、合格證、使用說明書是否齊全,并與訂貨單一致,方能入庫。

三、營業員發現瓶裝農藥滲漏或袋裝原料散包,要及時處理。

四、危險化學品(農藥)入庫后按倉庫管理制度做好保管工作。

五、商品出庫時,營業員要按出庫單核對商品名稱、規格、數量(重量)無誤后才能放行。

六、危險化學品(農藥)出入庫裝運要嚴格按《危險化學品(農藥)裝卸、搬運操作規程》操作。

應急管理制度及事故管理制度

為確保本單位經營農藥危險化學品發生意外事故時能得到及時妥善處理,有關責任人必須做到:

一、接到意外事故報告時必須弄清事故發生的地點、發生事故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事故的嚴重程度。并在第一時間通報安全生產管理小組。

二、安全生產管理組長立即決定處理方案。通過24小時電訊聯絡,指派人員到事發現場會同當地安全生產主管部門,按相關法規進行處理。

三、由于危險化學品泄漏,使水源、農田、居民環境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立即通報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廠家、國家危險化學品登記中心,采取相應措施,使損失降低到最低。

四、造成重大損失或人員傷亡時,依照相關法律程序解決。

五、事故處理人員應向安全生產管理小組組長和政府職能部門及時通報事故處理、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情況,不得瞞報或虛報。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員工職業健康檔案,并對從事能發生職業病危害的員工發放《職業病危害告知》,進行上崗前培訓,做好職業衛生的預防和防護工作。

二、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在冊員工,應由醫務室負責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全員工健康監護臺帳。

三、對從事接觸性有毒、有害物質及腐蝕性較強化學品作業的人員,應加強預防措施。

四、對已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應進行積極治療。

五、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上報當地安監局和衛生行政部門等相關部門,并積極協助調查處理。

六、生產作業場所運用先進技術或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勞動條件,確保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七、涉及有害作業場所必須符合:

1)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

2)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高毒作業場所與其他作業場隔離。 3)設置有效的通風裝置,可能突然泄漏造成急性中毒的作業場所設置自動報警裝置和事故通風設施。

4)涉及有害作業場所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和區域警示線,配備有效的應急防范設備的救護、搶險用品,并設置通訊報警裝置。

八、按照《勞動防護用品和保健品發放管理制度》及時足額落實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并督促員工合理正確的使用,對職業衛生防護設施進行經常性維修、檢修,定期檢測,確保正常使用。

九、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應當設置安全警示標志,配置現場急救用品。

十、需對有毒物品的生產裝置進行維護和檢修時,應事先制訂維護檢修方案,制訂職業中毒防護措施,確保檢修人員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十一、制訂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結合實際情況變化及時進行修訂,定期組織演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上報當地政府相關部門備案。

安全風險管理制度

一、凡出現安全事故的崗位,取消參與在本內的評優資格,負責人不得評選為先進個人。

二、現制定安全風險金制度。凡每年在新年上班30天內,必須交納安全風險金,建立安全風險基金,限定每人每人每年交納風險保證金1000元人民幣。

三、實行安全風險責任制度,凡在本內出現安全風險責任事故的人員,一律取消返還風險保證金資格及取消內進行的安全方面的考評資格。凡在本內未出現安全責任事故的人員,在終了時一次性返還安全保證金,并對其實行一次性獎勵,獎勵金額與交納數額比例設定為0.7:1。

四、應實行全員安全管理,負責人應負責抓好安全思想教育工作,并切實加強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制定相關的安全管理制度(各項目可以切合現場實際制定,但應報公司相關上級領導同意及備案),堅決杜絕施工安全事故的發生?,F場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須常抓不懈。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一、安全費用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財務管理。

二、安全費用以本實際銷售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的方式按照逐月提取。

三、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范圍使用:

1)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指店面、庫房等作業場所的通風、防火、滅火、防毒、消毒、防潮、防腐、防滲漏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

2)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

3)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支出; 4)安全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 5)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四、以下費用不列入安全費用:

1)辦理個人意外傷害保險。所需保險費用不在安全費用中列支。 2)為職工提供的職業病防治、工傷保險、醫療保險所需費用,不在安全費用中列支。

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一、根據“誰主管,誰負責;誰出問題,誰承擔責任”的原則,對相關崗位和責任者進行處罰。

二、職工人身傷害事故的考核:單位發生傷亡事故,對事故負有責任的事故責任者,依據傷害程度和性質,按照《工傷事故管理規定》中的考核辦法進行處罰。

三、根據違章情節的輕重程度,及時采以批評教育、書面檢查、停工學習、經濟處罰、行政處罰等辦法予以處罰。

四、經濟處罰根據危害程度和損失情況、責任大小,可處以罰款50-500元、賠償損失的3-50%、降低工資、扣除獎金、沒收押金等。

五、行政處罰根據危害程度和損失情況、責任大小可處以警告、辭退警告、降職、降級、留用查看、辭退、開除等。

六、性質特別嚴重、情節惡劣,觸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責任。

七、獎勵實行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物質獎勵可發給一次性獎金、獎品,精神獎勵包括記功、授予榮譽稱號等。

八、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方針、規章、制度,在預防事故、安全生產過程中作出顯著成績的予以獎勵。

九、制止違章指揮、制止違章作業避免事故發生者予以獎勵。

十、及時發現或消除重大事故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發生者予以獎勵。 十

一、發生事故時,積極搶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擴大,使職工生命和國家財產免受或減少損失的。

農藥安全操作規程

一、進行農藥操作時,口、鼻不要靠藥品太近,并佩戴防護用品(口罩、工作服等),防護用品用后應及時清潔,并單獨存放,不得使用被農藥污染過的口罩、衣物。

二、配藥或分裝時,人應站在上風處,操作方向與風向成90度。

三、在進行農藥裝卸、搬運時,必須佩戴橡膠手套,發放農藥時還必須戴防毒口罩;在裝卸農藥時,應輕拿輕放,防止包裝破損,造成泄漏。

四、在銷售農藥時,必須核對農藥產品與標簽或說明書、產品合格證等是否相符,確認無誤后方可銷售。

五、農藥堆放時,要根據種類分開堆放,嚴防破損、滲漏。對于高毒農藥應分開存放,單獨設置存放點。

六、保管農藥應對農藥數量,進出庫的農藥做好登記,做到防火、防盜、防水,確保農藥質量與數量的安全。

農藥儲存和保管制度

一、應根據農藥產品種類分類存放。

二、農藥銷售場所房屋建筑結構要牢固,門窗要結實,店內要求陰涼、干燥、通風,防止受潮、陽光直射和高溫影響農藥質量。

三、農藥必須單獨儲存,絕對不能和糧食、種子、飼料、化肥、食品等混存混放,也不能與燒堿、石灰等物品混放在一起;禁止將汽油、煤油、柴油等易燃物品放在農藥經營場所內。

四、農藥堆放時,要分別堆放,嚴防破損、滲漏。對于高毒和除草劑要分別專存保管,以免引起中毒或藥害事故。

五、各種農藥購進和銷售都要建立臺帳,并遵守農藥先進先出的原則,防止農藥長期存放而腐蝕、變質、失效。

六、掌握不同劑型農藥的儲存特點,采取相應的措施,妥善保管。

農藥銷售制度

一、農藥經營單位購進農藥,應當將農藥產品和產品標簽或者說明書、產品質量合格證核對無誤,并進行質量檢驗。

二、農藥經營單位銷售農藥,必須保證質量,農藥產品與產品標簽或者說明書、產品質量合格證應當核對無誤后出售。

三、超過產品質量保證期限的農藥產品,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檢驗,符合標準的,可以在限定的期限內銷售,但是應注明“農藥過期”字樣,并附使用方法和用量。過期產品嚴禁銷售。

四、銷售時應根據“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植保方針,積極推廣安全、高效農藥。

五、農藥經營單位不得經營下列農藥:

(1)無農藥登記證或農藥臨時登記證、無農藥生產許可證或生產批準文件、無產品質量標準的國產農藥。

(2)無農藥登記證或農藥臨時登記證的進口農藥。 (3)無產品質量合格證和檢驗不合格的農藥。 (4)過期而無使用效能的農藥。 (5)沒有標簽或標簽殘缺不清的農藥。 (6)撤銷登記的農藥。

六、農藥經營單位向農民銷售農藥時,應當提供農藥使用技術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項等服務,即在銷售農藥時應當向使用農藥的單位和個人正確說明農藥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項。

危險化學品(農藥)購銷管理制度

一、嚴格實施統一的購貨制度。

二、嚴格遵守國家及地方各級政府部門制訂的各項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

三、建立健全購買有毒藥品客戶登記檔案。

四、從事農藥的營銷人員必須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并要保證持證上崗。

五、加強農藥銷售人員的安全教育和農藥基礎知識的教育,銷售人員必須具備急救設施及安全設施的使用知識,培訓上崗。

六、所售商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嚴禁經營三無產品和偽劣、過期、假冒產品。

七、銷售人員嚴格按各種藥品的使用說明,正確有序的進行操作,嚴禁違反操作規程。

農藥裝卸、搬運制度

一、裝卸人員應選用身體健康、能識別農藥毒性級別標志的成年人擔任。

二、農藥裝卸必須在專人指導下和有充分照明條件下進行。

三、搬運時,要輕拿輕放,不能倒置,嚴防碰撞、外溢和破損。

四、裝卸的農藥應有完好的包裝和標志。

五、搬運人員在作業中不準吸煙、喝酒、不得吃東西、不得擦嘴、臉、眼睛,禁止赤膊。

六、每次裝卸完畢,作業人員必須及時用肥皂洗凈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護用具應及時清洗。

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一、由農藥店負責人組織制定和實施各項業務及安全培訓,制定培訓計劃,并負責實施考核。

二、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接受安全知識培訓,以強化責任心、學習必要的安全知識和專業知識。

三、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參加安監部門的專業培訓,取得上崗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四、參加消防部門的上崗前消防知識培訓,主要包括防火常識及滅火器具的正確使用。

五、農藥店每年舉行兩次安全培訓工作,落實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六、農藥店必須記錄和保留安全培訓考核材料,對到培訓要求的人員予以調整。

農藥庫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第一條 為了保證農藥登記試驗數據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真實性,加強農藥登記試驗管理,根據《農藥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農藥登記的,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登記試驗。

開展農藥登記試驗的,申請人應當報試驗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農業部門)備案;新農藥的登記試驗,還應當經農業部審查批準。

第三條 農業部負責新農藥登記試驗審批、農藥登記試驗單位認定及登記試驗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農業部所屬的負責農藥檢定工作的機構承擔。

省級農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農藥登記試驗備案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省級農業部門所屬的負責農藥檢定工作的機構承擔。

第四條 省級農業部門應當加強農藥登記試驗監督管理信息化建設,及時將登記試驗備案及登記試驗監督管理信息上傳至農業部規定的農藥管理信息平臺。

第二章 試驗單位認定

第五條 申請承擔農藥登記試驗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或經法人授權同意申請并承諾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二)具有與申請承擔登記試驗范圍相匹配的試驗場所、環境設施條件、試驗設施和儀器設備、樣品及檔案保存設施等;

(三)具有與其確立了合法勞動或者錄用關系,且與其所申請承擔登記試驗范圍相適應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

建立完善的組織管理體系,配備機構負責人、質量保證部門負責人、試驗項目負責人、檔案管理員、樣品管理員和相應的試驗與工作人員等;

(五)符合農藥登記試驗質量管理規范,并制定了相應的標準操作規程;

(六)有完成申請試驗范圍相關的試驗經歷,并按照農藥登記試驗質量管理規范運行六個月以上;

(七)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申請承擔農藥登記試驗的機構應當向農業部提交以下資料:

(一)農藥登記試驗單位考核認定申請書;

(二)法人資格證明復印件,或者法人授權書;

(三)組織機構設臵與職責;

(四)試驗機構質量管理體系文件(標準操作規程)清單;

(五)試驗場所、試驗設施、實驗室等證明材料以及儀器設備清單;

(六)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名單及相關證明材料;

(七)按照農藥登記試驗質量管理規范要求運行情況的說明,典型試驗報告及其相關原始記錄復印件。

申請資料應當同時提交紙質文件和電子文檔。

第七條農業部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者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資料的,予以受理。

第八條 農業部對申請資料進行技術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審批期限內,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九條 技術評審包括資料審查和現場檢查。

資料審查主要審查申請人組織機構、試驗條件與能力匹配性、質量管理體系及相關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適宜性。

能力等情況進行符合性檢查。

具體評審規則由農業部另行制定。

第十條 農業部根據評審結果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符合條件的,頒發農藥登記試驗單位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農藥登記試驗單位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應當載明試驗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實驗室地址、試驗范圍、證書編號、有效期等事項。

第十二條 農藥登記試驗單位證書有效期內,農藥登記試驗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名稱或者住所發生變更的,應當向農業部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變更申請表和相關證明等材料。農業部應當自受理變更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變更決定。

第十三條 農藥登記試驗單位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農業部重新申請:

(一)試驗單位機構分設或者合并的;

(二)實驗室地址發生變化或者設施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試驗范圍增加的;

(四)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農藥登記試驗單位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農藥登記試驗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六個月前,向農業部重新申請。

第十五條 農藥登記試驗單位證書遺失、損壞的,應當說明原因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及時向農業部申請補發。

第三章 試驗備案與審批

開展農藥登記試驗之前,申請人應當向登記試驗所在地省級農業部門備案。備案信息包括備案人、產品概述、試驗項目、試驗地點、試驗單位、試驗時間、安全防范措施等。

第十七條 開展新農藥登記試驗的,應當向農業部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新農藥登記試驗申請表;

(二)境內外研發及境外登記情況;

(三)試驗范圍、試驗地點(試驗區域)及相關說明;

(四)產品化學信息及產品質量符合性檢驗報告;

(五)毒理學信息;

(六)作物安全性信息;

(七)環境安全信息;

(八)試驗過程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

(九)試驗過程需要采取的安全性防范措施;

(十)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

申請資料應當同時提交紙質文件和電子文檔。

第十八條 農業部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農藥登記試驗不需要批準的,即時告知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申請資料存在錯誤的,允許申請者當場更正;

(三)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者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資料的,予以受理。

農業部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四十個工作日內對試驗安全風險及其防范措施進行審查,作出審批決定。符合條件的,準予登記試驗,頒發新農藥登記試驗批準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新農藥登記試驗批準證書應當載明試驗申請人、農藥名稱、劑型、有效成分及含量、試驗范圍,試驗證書編號及有效期等事項。

新農藥登記試驗批準證書式樣由農業部制定。證書編號規則為“SY+年號+順序號”,年號為證書核發年份,用四位阿拉伯數字表示;順序號用三位阿拉伯數字表示。

新農藥登記試驗批準證書有效期五年。五年之內未開展試驗的,應當重新申請。

第四章 登記試驗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條 農藥登記試驗樣品應當是成熟定型的產品,具有產品鑒別方法、質量控制指標和檢測方法。

申請人應當對試驗樣品的真實性和一致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將試驗樣品提交所在地省級農藥檢定機構進行封樣,提供農藥名稱、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劑型、樣品生產日期、規格與數量、儲存條件、質量保證期等信息,并附具產品質量符合性檢驗報告及相關譜圖。

第二十三條 所封試驗樣品由省級農藥檢定機構和申請人各留存一份,保存期限不少于兩年,其余樣品由申請人送至登記試驗單位開展試驗。

第二十四條 封存試驗樣品不足以滿足試驗需求或者試驗樣品已超過保存期限,仍需要進行試驗的,申請人應當按本辦法規定重新封存樣品。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應當向農藥登記試驗單位提供試驗樣品的農藥名稱、含量、劑型、生產日期、儲存條件、質量保證期等信息及安全風險防范措施。屬于新農藥的,還應當提供新農藥登記試驗批準證書復印件。

農藥登記試驗單位應當查驗封樣完整性、樣品信息符合性。

農藥登記試驗單位接受申請人委托開展登記試驗的,應當與申請人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七條 農藥登記試驗應當按照法定農藥登記試驗技術準則和方法進行。尚無法定技術準則和方法的,由申請人和登記試驗單位協商確定,且應當保證試驗的科學性和準確性。

農藥登記試驗過程出現重大安全風險時,試驗單位應當立即停止試驗,采取相應措施防止風險進一步擴大,并報告試驗所在地省級農業部門,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八條 試驗結束后,農藥登記試驗單位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向申請人出具規范的試驗報告。

第二十九條 農藥登記試驗單位應當將試驗計劃、原始數據、標本、留樣被試物和對照物、試驗報告及與試驗有關的文字材料保存至試驗結束后至少七年,期滿后可移交申請人保存。申請人應當保存至農藥退市后至少五年。

質量容易變化的標本、被試物和對照物留樣樣品等,其保存期應以能夠進行有效評價為期限。

試驗單位應當長期保存組織機構、人員、質量保證部門檢查記錄、主計劃表、標準操作規程等試驗機構運行與質量管理記錄。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省級農業部門、農業部對農藥登記試驗單位和登記試驗過程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試驗單位資質條件變化情況;

(二)重要試驗設備、設施情況;

(三)試驗地點、試驗項目等備案信息是否相符;

(四)試驗過程是否遵循法定的技術準則和方法;

(五)登記試驗安全風險及其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情況。

發現試驗過程存在難以控制安全風險的,應當及時責令停止試驗或者終止試驗,并及時報告農業部。

發現試驗單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改進或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由農業部撤銷其試驗單位證書。

第三十一條 農藥登記試驗單位應當每年向農業部報送本執行農藥登記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的報告。

第三十二條 省級以上農業部門應當組織對農藥登記試驗所封存的農藥試驗樣品的符合性和一致性進行監督檢查,并及時將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報告農業部。

第三十三條 農藥登記試驗單位出具虛假登記試驗報告的,依照《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現有農藥登記試驗單位無法承擔的試驗項目,由農業部指定的單位承擔。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農藥庫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1、安全管理員分早(7:00-19:00)、晚(19:00-第二天7:00)三班兩運轉,實行24小時全天候值班制度。

2、安全管理員上崗必須穿著統一制服,佩帶規定裝備和工作牌。

3、上崗時要認真檢查設備設施,認真做好“四防”(防火、防盜、防破壞、防意外)工作,發現不安全因素立即查明情況,排除險情,并及時報告主管領導,確保小區安全。

4、熟悉本崗位任務和工作程序,執勤過程中要以敏銳的目光,注意發現可疑的人、事、物,預防案件、事故的發生,力爭做到萬無一失。

5、愛護設施設備和公共財物,對小區內的一切設施、財物不得隨便移動及亂用,熟悉小區消防系統及消防器材的安裝位置,熟練掌握各種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遇到突發事件能正確進行處理。

6、堅守崗位,提高警惕,對崗位內發生的各種情況要認真處理,并且做好記錄,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要堅決設法抓獲。

7、遇有緊急突發性重大事情,要及時向班長或主管領導請示報告。

8、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發現可疑情況及時報告,凡因交接不清而造成事故的,必須追究交接班雙方的責任。

9、積極向業主或租客宣傳遵紀守法和消防安全等治安防范知識。

二、車輛管理

1、在小區內有停車位的車主,必須持有管理處發放的停車卡,并憑卡出入小區。

2、凡無私家車位停車證的車輛,一律不得在私家車位泊車。

3、進入小區內停放的車輛,必須停放在劃定的車位內。行車通道、消防通道及非停車位禁止停車。

4、外來車輛,按零停收取停車費。

5、凡裝有易燃、易爆、劇毒物品或有污染性物品的車輛,嚴禁駛入住宅區。

6、車輛停放后,駕駛員必須自覺鎖好車門,關好車窗,并保持車位清潔衛生。

7、車管員必須嚴格執行車輛出入規定,發現可疑情況及時報告,并認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凡因交接不清而造成事故的,必須追究交接班雙方的責任。

三、消防管理

1、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轄區內的消防安全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2、采取有效措施,認真檢查、指導、督促轄區內全體人員全面落實“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每月至少全面檢查消防設施設備一次。

3、貫徹消防法規,落實消防措施,加強消防監督,宣傳消防知識,組織消防演習,管好消防設施(備),增強全體人員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

4、熟悉轄區內的防火建筑結構和人員工作、生活環境及人員疏散通道等基本情況,掌握各種消防設施(備)的基本功能、原理及正確使用方法、滅火應急措施等知識。

5、制定重大工作計劃,開展大型活動,必須擬定相應的滅火應急方案。

6、定期檢查轄區內的消防設施,組織討論、修訂、完善滅火應急方案,確保萬無一失。

7、及時消除并處理火險隱患、火警投訴及有關事宜。

8、發生火災時,在專業消防人員趕到現場之前,擔任現場總指揮,協調滅火工作。

四、應急管理

(一)發生火警時的應急措施詳見《滅火應急規程》。

(二)執勤中遇到搶劫的處理

在執勤中遇到有公開使用暴力或其他(打、砸、搶)手段,強行掠奪或毀壞公司和業主或租客、訪客財物的犯罪行為時,要切實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立即進行處理。

1、迅速制止犯罪。要保持鎮靜,設法制服罪犯,并應立即發出信號,召集附近的安全管理員或群眾支援。

2、若在小區內遇到犯罪分子搶劫,應立即通知關閉大門。若罪犯逃跑,又追不上時,要看清人數和衣著、面貌、身高等外貌特征,所用交通工具及其他標志等,并及時報告管理處和公安機關,可撥“110”報警。

3、有固定現場的,要保護好現場;若在運動過程中作案,沒有固定現場的,對犯罪嫌疑人遺留的物品,作案工具等,應當用鉗子、鑷子或其他工具提取,然后放在白紙內妥善保存,交公安機關處理。切不可將安全管理人員或其他人的指紋等痕跡弄到遺留物上。

4、訪問目擊群眾,收集發生劫案的情況,提供給公安機關,在公安人員未勘察現場或現場勘察完畢之前,不能離開。

5、事主或在場群眾如有受傷的,要盡快送醫院救治,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

(三)發現業主或租客、訪客醉酒滋事或精神病人闖入安全管理目標的處置

醉酒者或精神病人失去了正常的理智,處于不能自控的狀態,很容易造成傷害,當班安全管理員的處置方法是:

1、勸說或阻攔,讓其盡快離開安全管理目標范圍。

2、采取控制和監護措施的同時,及時通知醉酒者、精神病人的家屬或工作單位,讓他們派人領回。

3、酒者或精神病人有危害安全管理目標或社會安全的行為,可將其強制送交公安部門處理。

(四)執勤中發現可疑分子的處置

安全管理員在執勤中如發現有神色慌張、行動詭秘的可疑人員時,應采取如下措施:

1、報告當班班長和管理處,并向其他區域執勤安全管理員發出信號。特殊情況還需向公安部門報告。

2、嚴密跟蹤觀察,暗中監視,防止其進行破壞或犯罪活動。

3、發現與公安機關通緝的在逃人員體貌特征相似者,或經盤詢漏洞百出、形跡可疑者,可采取措施將其帶往公安機關查處。

(五)執勤中發現業主或租客、訪客斗毆時的處置

當班安全管理員在安全管理區域內發現業主或租客、訪客打架、斗毆事件時必須采取如下措施:

1、心勸導雙方離開現場,緩解矛盾。確能認定屬于《違反治安管理條例》行為或犯罪行為的,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或將行為人扭送公安機關處理。

2、提高警惕,防止壞人利用混亂之機進行破壞或偷竊活動。

3、勸說圍觀群眾離開,確保安全管理區域的正常治安秩序。

4、協助公安人員勘察打斗現場,收繳斗毆器械,辨認為首分子。

(六)業主或租客、訪客發生刑事或治安案件時的處置

1、值班安全管理員應迅速報告安全管理班長和管理處,管理處應盡快向公安機關報案,及時報告公司安全部,業主或租客、訪客投購保險的還應(提醒業主或租客、訪客)通知承保的保險公司。

2、當班安全管理員應根據具體情況,采取適當方法保護現場,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以免破壞現場,影響證據的收集。

3、抓緊時機向發現人或周圍群眾了解案件和事故發生、發現的經過,收集群眾的反映和議論,了解更多的情況并認真做好記錄。

農藥庫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2、油庫必須指定專職管理人員。專職管理人員要準確、完整地做好進出油的明細帳,并定期盤點庫內油品、油量,發現庫存不足及時補給。

3、油庫禁止一切人員因私事入庫,嚴禁攜帶易爆易燃物品入庫,嚴禁在油庫吸煙和使用明火。油庫周圍不要堆放柴草及其它易燃物品。

4、油庫必須按設計和有關規定,配備消防器材、通風設備,并定期檢查。

5、油庫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用電的有關規定,使用防爆開關,嚴禁私拉亂接電線。

6、油庫必須做好防汛、防臺風工作。冬季,對油桶、管路,要采取適當保溫措施,防止凍裂。夏季,要做好防脹、降溫工作,防止發生爆炸事故。

7、油庫專職管理人員發現庫內油品蒸汽濃度超過規定時,要加強通風。

8、倉庫主管要對油庫每月進行一次定期檢查。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必須限期整改完畢,存在重大隱患的可暫時停止使用,待整改完畢方可使用。

呂梁市區西南供熱氣站

農藥庫管理制度范文第6篇

為了加強公司危險廢物的管理,防止危險廢物污染環境,保障人身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2編制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

(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四)《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08版)

(五)《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國家環保部總局令第27號)

(六)《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

(七)《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國家環??偩至畹?號)

(八)《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GB15562.2-1995)

(九)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3.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范圍內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08版)的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轉運、轉移、綜合利用等活動。

二、危險廢物管理責任制度 1.管理部 組長:總經理

公司總經理是危險廢物管理的第一負責人,對全公司危險廢物管理負全面的領導責任,并引導危廢管理穩步向前發展。

①對公司危險廢物管理部工作負全面的領導責任,指導和監督公司危險廢物管理工作。

②審查和批準公司危險廢物經營和污染防治計劃,并監督其實施; ③審查、批準公司危險廢物管理制度、文件和各類報表。

④主持公司危險廢物污染管理部工作,對公司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作出決策,確保公司生產建設與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同步協調發展,做到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2.危險廢物管理部

設立以總經理為組長領導各部門的危險廢物管理,對公司的各項危廢管理工作進行決策、監督和協調。

① 在總經理的直接領導下,負責主持危險廢物管理職能機構的日常工作。 ② 全面了解公司危險廢物綜合利用、處理和污染現狀及其變化規律。 ③ 審批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并監督、檢查、協調其實施。

④參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會審、工程設計審查,監督、檢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的實施;參加工程竣工驗收,防止二次污染。 ⑤組織危險廢物污染事故調查,按“事故四不放過”原則,向公司提出調查報告和處理建議。 ⑥組織開展公司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宣傳教育和保護業務培訓,提高公司員工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素質。 3.管理成員職責:

具體負責公司危險廢物的收集、分類整理、貯存、轉運、轉移、綜合利用,落實危險廢物污染管理各項工作的實施情況。負責與危險廢物處理資質單位聯絡轉移工作。組織企業員工學習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增強環境保護意識,提高公司員工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素質。組織開展公司日常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落實危險廢物按國家相關規定進行收集、貯存、轉移和綜合利用具體情況,建立建全檔案、臺帳。組織編制和修定公司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監督、檢查、協調其實施。定期組織危險廢物污染事故應急演練工作。參與編制和修訂公司危險廢物相關管理制度、管理計劃、應急演練方案、操作規程等文件。參加業務技術培訓和環境保護管理經驗和技術交流,努力提高自身的業務水平和管理能力。

現場專職人員職責:

①負責將外來危險廢物送至危險廢物專用儲存、利用場所,并登記管理危險廢物的入、出庫登記檔案。

②落實危險廢物接收、利用、貯存的種類、數量,協助運輸單位裝卸事宜。 ④ 危險廢物儲存點的日常檢查,不得放置其它物品,應配備相關的消防器材及危險廢物標識。保持儲存點場地的清潔,危險廢物堆放整潔,不得有泄漏和流失,發現問題,按照技術要求及時處置。

⑤ 負責公司危險廢物利用設施的日常運行及處理臺賬的記錄。 ⑥ 落實管理部門分配的其他相關危險廢物管理工作。 4、其他相關部門 1、后勤部 負責環保設備,儀器、藥品和備件等物資的供應工作,做好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理,防止在運輸、貯存和發放時逸散泄漏污染環境。

負責按各責任單位制訂的采購計劃及時采購勞防用品,核實所采購的勞防用品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配合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設備、設施的維護、維修工作。 2、保安部

負責運輸危險廢棄物車輛進出入管理與登記工作,防止無關人員進入廠區。通過全廠監控系統實時對進出危險廢物貯存、處置設施進行不間斷監控,發現異常情況及時上報。

在事故救援過程中,負責現場保護、車輛管理和人員的疏散工作。

三、標識管理制度

1.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2.收集、貯存、運輸、綜合利用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危險廢棄物的容器不能有破損、蓋子損壞或其它可能導致廢棄物泄漏的隱患。廢棄物收集容器應粘貼危險廢棄物標簽,明顯標示其中的廢棄物名稱、主要成分與性質,并保持清晰可見。

3.危險廢物的標識必須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及《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GB15562.2-1995)要求。

四、管理計劃制度 1.每年1月之前由公司部門負責人根據危險廢物收集、產生、貯存、轉移臺賬匯總的公司的危險廢物情況,總結上危險管理工作進展及存在的問題,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下一的整改措施。按照省固廢中心的要求填寫《危險廢物管理計劃》。

2.《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經公司危廢管理部門簽字蓋章,交區環保局備案。

五、申報登記制度

1. 公司接收、庫存,以及危廢利用過程產生的次生危險廢物種類、性質、數量、轉移(或綜合利用)去向、危險廢物的貯存場所,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內容和程序,如實進行申報登記。

2.每年年底根據公司實際情況統計整年接收量,如實填寫固廢申報登記表并交至區環保局。

六、分類管理制度

1.收集、貯存、轉移危險廢物時,嚴格按照危險廢物特性結合《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08版)對危險廢物進行識別并分類,防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轉移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2.貯存危險廢物時嚴格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危險廢物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危險廢物管理,防止危險廢物污染,保護環境和公民身體健康,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公司行政區域內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儲存、運送、轉移、處置及其他經營活動和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危險廢物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公司的危險廢物名錄由公司主管部門在每年危險廢物管理計劃中進行公布。

第四條

部門職責

(一)安全環保部是公司危險廢物的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為:制訂公司危險廢物管理計劃;負責審查危險廢物處置單位的資質并組織處理;負責向當地環保部門及時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并組織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訂公司危險廢物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并組織應急演練;負責監督檢查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對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標識等情況;負責定期對危險廢物處置設施的污染物排放進行環境監測;負責危險廢物出門證的管理。

(二)財務部負責核算處置危險廢物發生的費用。

(三)保衛部負責監管危險廢物按規定程序出廠。

(四)物流管理中心負責組織對公司廢油進行處置。

(五)能源中心負責組織對公司含鋅除塵灰進行處置。

(六)銷售部負責組織對公司廢機油進行處置。

第五條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職責

(一)對危險廢物(容器和包裝物)收集、貯存點、場所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二)建立危險廢物貯存臺帳,并如實記錄危險廢物貯存情況。

(三)按月向公司主管部門報送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臺帳。

(四)負責危險廢物出廠現場監裝。

第六條

危險廢物利用單位職責

(一)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必須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完成“三同時”驗收。

(二)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必須符合《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的有關要求。

(三)建立危險廢物處置臺帳,并如實記錄危險廢物處置情況。

第七條

危險廢物處置流程

(一)危險廢物產生(回收)單位將危險廢物種類、性質、數量、處置單位、處置方案等報安全環保部。

(二)安全環保部會同監察審計部對危險廢物回收處置單位進行資質認定,包括審查“四證”,即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排污許可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對其處置工藝進行審查后,簽訂回收處置合同。

(三)財務部會同安全環保部及其他有關部門核定危險廢物回收處置費用,核定有回收利用價值危險廢物外銷價格。

(四)有回收利用價值危險廢物的出廠按《不可回收固體廢棄物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有回收利用價值的一般廢物出廠管理規定執行。

(五)無回收利用價值危險廢物的出廠按《不可回收固體廢棄物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無利用價值的一般廢物出廠管理規定執行。

(六)安全環保部在地方環保部門的指導下對危險廢物的回收處置過程進行監督管理。

(七)產生(回收)單位核對危險廢物出廠數量,及時統計、匯總,按月報送安全環保部。

(八)固體廢棄物處置(理)后,由產生單位填寫《固體廢棄物處置臺帳》。

第八條

公司暫不能處置的危險廢物,由安全環保部報上級環保主管部門,按上級環保主管部門要求進行處置。

第九條

嚴禁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體經營戶收集、貯存和處置。

第十條

嚴禁將危險廢物亂存亂放、倒入河流、池塘、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嚴禁將危險廢物倒放公共場所、生活垃圾填埋場地。

第十一條

運輸危險廢物,必須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廢物運輸管理的規定。禁止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第十二條

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括該類廢鋼鐵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必須通過消除污染的處理方可使用。

第十三條

直接從事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人員,應當接受公司相關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從事該項工作。

第十四條

各二級單位必須制訂危險廢物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因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并立即報告安全環保部,接受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安全環保部責令其限期進行整改,并酌情扣責任單位2000-10000元/次。

(一)單位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無臺帳,現場收集和貯存無標識,不按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二)擅自處理危險廢物的。

(三)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體經營戶收集、貯存、處置的。

(四)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處置的。

(五)擅自停運或者閑置危險廢物處理裝置、設備的。

(六)在運輸、處置過程中造成二次污染的。

第十六條

因管理不善、操作不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和責任者,扣責任單位5000-20000元/次,扣直接責任者500-1000元/次,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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