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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條例范文

2023-04-27

農藥管理條例范文第1篇

成績

一、填空題(30)

1、《條例》最大亮點是理順了農藥管理體制,將農藥由農業、工信、質檢、工商多部門管理變更為農業部門一家管理;在保留農藥登記的基礎上,新增了農藥試驗單位許可、農藥生產許可和農藥經營許可;明確農業部門的農藥使用事故和藥害處理職能。

2、2017年2月8日,《農藥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通過,3月16日李克強總理簽署第677號國務院令,4月1日公布,于6月1日正式實施。

3、《條例》實施后,農業部門要對農藥生產、經營、使用進行一體化監督管理,管理面更廣,責任更重,風險更大。

4、《條例》新設農藥經營許可制度,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頒發和日常監管。

5、省、市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證的核發、頒發和日常監管,同時還要指導下級做好農藥經營許可工作。

6、現在工商部門實行的是“先照后證”,也就是說只有辦理了營業執照的單位,再在農業部門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農業部門頒發經營許可證以后,工商部門才能在營業執照上注明“農藥經營”。

7、《條例》規定農藥使用事故和藥害統一歸農業部門負責,其他部門按照職能分工處理。

8、發生農藥使用事故,應立即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農業主管部門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造成農藥中毒事故的,由農業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衛生計生部門依照職責權限組織調查處理;造成儲糧藥劑使用事故和農作物藥害事故的,分別由糧食、農業等部門組織技術鑒定和調查處理。

9、《條例》對農業部門新增加了“農藥登記試驗備案”和“登記試驗監督管理”職能;負責調查統計農藥銷售、使用情況,定期及時通報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建立農藥生產、經營誠信檔案,并予以公布;負責建立進銷貨查驗、質量檢驗和廢棄物回收等制度,鼓勵減少農藥使用量,加強劇毒、高毒農藥監管;對無證生產經營、制售假冒偽劣農藥等違法行為在原有處罰措施外,提高了罰款幅度,負責建立“黑名單”;對已登記農藥進行風險評估等工作。

10、《條例》規定,農藥包裝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印制或者貼有標簽。農藥標簽應當以中文標注農藥的名稱、劑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及其標識、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生產日期、可追溯電子信息碼等內容。

二、判斷題(30)

1、縣農業局負責全縣農藥生產、經營、使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農藥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本區域內農藥經營告知和藥害、使用事故的處理工作。( )

2、《條例》撤銷農藥生產企業開辦許可、農藥生產批準證書、農藥生產許可三項許可,新設農藥生產許可,明確規定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頒發管理,市縣負責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管。

3、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和屬地管理原則,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理所當然負責本級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的安全監管工作。農藥絕大多數是化工產品,雖然危險化學品比例不高,但是每個環節的安全是大事,直接關系到人民生活和生命安全,不能懈怠和掉以輕心。

4、市縣級農業部門特別要把好“農藥經營許可”的安全條件關,問題解決在發證以前。

5、農藥生產劃歸農業部門主管,最大的好處是有利于農藥生產與農業生產的密切結合。

6、《條例》撤銷了農藥生產企業開辦許可、農藥生產批準證書、農藥生產許可三項許可,新設農藥生產許可。

7、《條例》規定,農藥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農藥對農業、林業、人畜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生態環境等有嚴重危害或者較大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通知有關經營者和使用者,向所在地農業主管部門報告,主動召回產品,并記錄通知和召回情況。

8、《條例》規定,農藥使用者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農藥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妥善保管農藥,并在配藥、用藥過程中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避免發生農藥使用事故。農藥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農藥的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使用農藥,不得擴大使用范圍、加大用藥劑量或者改變使用方法;不得使用禁用的農藥;標簽標注安全間隔期的農藥,在農產品收獲前應當按照安全間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葉、菌類、中草藥材的生產,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蟲害防治

9、《條例》規定,農藥使用者應當保護環境,保護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種,不得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河道內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嚴禁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使用農藥,嚴禁使用農藥毒魚、蝦、鳥、獸等。

10、《條例》規定,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應當建立農藥使用記錄,如實記錄使用農藥的時間、地點、對象以及農藥名稱、用量、生產企業等。農藥使用記錄應當保存2年以上。劇毒、高毒農藥以及使用技術要求嚴格的其他農藥等限制使用農藥的標簽還應當標注“限制使用”字樣,并注明特別限制和特殊要求。、

三、簡答題 新的農藥管理條例實施后經銷商將直面那五大變化?

1、選產品 要慎重 有一類農資經銷商,投機銷售高利潤的假劣農藥產品。這些人多數抱有“什么賺錢賣什么,出了問題找廠家”的心理,一旦產品出問題,就把責任全部推到廠家身上。

《條例》第五條明確了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經營的農藥的安全性、有效性負責,自覺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生產、經營行為。”

《條例》實施后,農藥經銷商將與廠家共同承擔責任,對所銷售的產品負責。經銷商在選擇產品上必須更加慎重,只追求利潤而輕視質量將難以為繼,這在一定程度上將會減少假冒偽劣產品上市流通。

2、限用農藥 定點經營

隨著農藥行業的發展,高效低毒農藥將會是未來農藥行業發展的趨勢,一些高毒農藥都被限制使用,定點經營?!稐l例》規定限制使用農藥要實行定點經營。這表明,對于限制使用的農藥,只有取得銷售許可的機構才可以銷售,不是所有的農藥經銷商都可以賣了,對限用農藥的經營監管會更加嚴格。

3、不僅賣藥還要指導!

目前,指導農民科學合理使用農藥主要靠基層農技服務單位、經銷商和企業農技服務人員。我國基層農技服務體系還不健全,培訓服務農民的能力有限,因此直接與農民面對面的經銷商是指導農民用藥的主力軍。

《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農藥經營者應當建立銷售臺賬并保存2年以上,如實記錄銷售農藥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企業、購買人、銷售日期等內容,進一步健全了農藥經營管理制度;農藥經營者在向農戶推薦農藥產品時,應詢問病蟲害發生情況,必要時應當實地查看,并且科學推薦,提供正確的使用說明。這就對農藥經銷商賦予了更多的責任,不僅推薦產品要符合需求,對癥下藥,而且要引導農民合理用藥。

4、賣完藥 得回收包裝!

“一個種糧大縣每年使用秧盤上千萬個,農藥瓶子袋子幾百萬個,不少都扔在田間地頭,成為污染‘炸彈’!”農藥廢棄物,已然成為農業污染的一個重要污染源。國家近年來對農藥廢棄物的回收和處理相當重視。

《條例》將建立假劣農藥和農藥廢棄物處置制度,對于假農藥、劣質農藥和回收的農藥廢棄物等,由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來回收處置,費用由相應的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來承擔,不明確的由當地縣級財政列支。這或許意味著,農資經銷商要與農藥企業共同為農藥廢棄物回收買單。

5、接受農業部門監管

農藥管理條例范文第2篇

我說:“嬸,我住哪兒呀?”我嬸說:“你睡我家也行,睡你家也行。”我說:“那我睡我家吧!”我嬸說:“那你明天來吃飯。”

我希望我爸的眼睛早點好吧,這樣我媽就能早點回來了。 (作者:董帥杰)

10月1日 星期三 晴 今天我嬸說:“你家的玉米收了沒有?”我說:“沒有。”我嬸說:“那我給你們收去。”

一會兒我二伯開著摩迪把玉米拉回來了。我二伯說讓我把門里掉的玉米拾回來,我說:“行。”我一個一個的拾,我感覺太慢了,就找了個桶來拾。果然很快,不到一會兒就拾完了。

我很感謝我的二伯,因為我二伯如果不收我家的玉米,我家的玉米就會壞掉了,我很感謝他。

(作者:董帥杰)

10月2日 星期四 晴

今天早上我媽打來了電話,她說今晚就能回來了,我很開心。

到了晚上9點,我給她打了一個電話,她說一會兒就回來了。到了十一點我又打了一個電話,她說到路口了。一會兒我又打了電話,我媽說到平頂山了。再打電話就到建設路口了,過了一會兒讓我去接她,我就騎著我家的小電車去了。到家以后我很開心,我問我爸呢,我媽說他沒買著票明天就回來。

我很開心,因為我媽回來了,還因為我爸的眼睛好了。

農藥管理條例范文第3篇

2017年 第5號

《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已經農業部2017年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韓長賦

2017 年 6 月 21 日

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藥經營行為,加強農藥經營許可管理,根據《農藥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藥經營許可的申請、審查、核發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農藥的,應當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 第四條

農業部負責監督指導全國農藥經營許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農業部門)核發;其他農藥經營許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根據農藥經營者的申請分別核發。 第五條

農藥經營許可實行一企一證管理,一個農藥經營者只核發一個農藥經營許可證。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應當加強農藥經營許可信息化管理,及時將農藥經營許可、監督管理等信息上傳至農業部規定的農藥管理信息平臺。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七條

農藥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農學、植保、農藥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專業教育培訓機構五十六學時以上的學習經歷,熟悉農藥管理規定,掌握農藥和病蟲害防治專業知識,能夠指導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的經營人員;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營業場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倉儲場所,并與其他商品、生活區域、飲用水源有效隔離;兼營其他農業投入品的,應當具有相對獨立的農藥經營區域;

(三)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應當配備通風、消防、預防中毒等設施,有與所經營農藥品種、類別相適應的貨架、柜臺等展示、陳列的設施設備;

(四)有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識別設備和用于記載農藥購進、儲存、銷售等電子臺賬的計算機管理系統;

(五)有進貨查驗、臺賬記錄、安全管理、安全防護、應急處置、倉儲管理、農藥廢棄物回收與處置、使用指導等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六)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熟悉限制使用農藥相關專業知識和病蟲害防治的專業技術人員,并有兩年以上從事農學、植保、農藥相關工作的經歷;

(二)有明顯標識的銷售專柜、倉儲場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設施、設備;

(三)符合省級農業部門制定的限制使用農藥的定點經營布局。 農藥經營者的分支機構也應當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相關規定。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者的分支機構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應當符合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規定。

第八條 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農藥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經營人員的學歷或者培訓證明;

(四)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地址、面積、平面圖等說明材料及照片;

(五)計算機管理系統、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設備、安全防護、倉儲設施等清單及照片;

(六)有關管理制度目錄及文本;

(七)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聲明;

(八)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材料應當同時提交紙質文件和電子文檔。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不需要農藥經營許可的,即時告知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申請材料存在錯誤的,允許申請者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者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應當對農藥經營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進行實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級農業主管部門進行實地核查。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農藥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農藥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許可證編號、經營者名稱、住所、營業場所、倉儲場所、經營范圍、有效期、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事項。

經營者設立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注明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地址等事項。

農藥經營許可證編號規則為:農藥經許+省份簡稱+發證機關代碼+經營范圍代碼+順序號(四位數)。

經營范圍按照農藥、農藥(限制使用農藥除外)分別標注。 農藥經營許可證式樣由農業部統一制定。

第四章

變更與延續

第十三條

農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農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改變農藥經營者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調整分支機構,或者減少經營范圍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變更申請表和相關證明等材料。

原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變更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辦理。符合條件的,重新核發農藥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經營范圍增加限制使用農藥或者營業場所、倉儲場所地址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

第十五條

農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農藥的,農藥經營者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九十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延續。

第十六條

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延續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交申請表、農藥經營情況綜合報告等材料。

第十七條

原發證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申請或者不符合農藥經營條件要求的,不予延續。

第十八條

農藥經營許可證遺失、損壞的,應當說明原因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及時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

(一)專門經營衛生用農藥的;

(二)農藥經營者在發證機關管轄的行政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的;

(三)農藥生產企業在其生產場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農藥,或者向農藥經營者直接銷售本企業生產農藥的。

第二十條

農藥經營者應當將農藥經營許可證置于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并按照《農藥管理條例》規定,建立采購、銷售臺賬,向購買人詢問病蟲害發生情況,必要時應當實地查看病蟲害發生情況,科學推薦農藥,正確說明

農藥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不得誤導購買人。

限制使用農藥的經營者應當為農藥使用者提供用藥指導,并逐步提供統一用藥服務。

第二十一條

限制使用農藥不得利用互聯網經營。利用互聯網經營其他農藥的,應當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

超出經營范圍經營限制使用農藥,或者利用互聯網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按照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處理。

第二十二條

農藥經營者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季度農藥經營數據上傳至農業部規定的農藥管理信息平臺或者通過其他形式報發證機關備案。

農藥經營者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在農藥經營許可證變更后三十日內,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農業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應當對農藥經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定期調查統計農藥銷售情況,建立農藥經營誠信檔案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發現農藥經營者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發證機關吊銷其農藥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依法注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一)農藥經營者申請注銷的;

(二)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農藥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四)農藥經營許可依法被撤回、撤銷、吊銷的;

(五)依法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職責,自覺接受農藥經營者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七條 上級農業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農業部門農藥經營許可管理工作的監督,發現有關工作人員有違規行為的,應當責令改正;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農業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調查處理;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農藥經營監督管理職責,所轄行政區域的違法農藥經營活動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

(二)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準予經營許可或者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拒不準予經營許可;

(三)參與農藥生產、經營活動;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從事農藥經營活動的,有權向農業部門舉報,農業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嚴格為舉報人保密。經查證屬實,并對生產安全起到積極作用或者挽回損失較大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第三十條

農藥經營者違法從事農藥經營活動的,按照《農藥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2017年6月1日前已從事農藥經營活動的,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達到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并依法申領農藥經營許可證。

農藥管理條例范文第4篇

第一條 為了保證農藥登記試驗數據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真實性,加強農藥登記試驗管理,根據《農藥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農藥登記的,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登記試驗。

開展農藥登記試驗的,申請人應當報試驗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農業部門)備案;新農藥的登記試驗,還應當經農業部審查批準。

第三條 農業部負責新農藥登記試驗審批、農藥登記試驗單位認定及登記試驗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農業部所屬的負責農藥檢定工作的機構承擔。

省級農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農藥登記試驗備案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省級農業部門所屬的負責農藥檢定工作的機構承擔。

第四條 省級農業部門應當加強農藥登記試驗監督管理信息化建設,及時將登記試驗備案及登記試驗監督管理信息上傳至農業部規定的農藥管理信息平臺。

第二章 試驗單位認定

第五條 申請承擔農藥登記試驗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或經法人授權同意申請并承諾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二)具有與申請承擔登記試驗范圍相匹配的試驗場所、環境設施條件、試驗設施和儀器設備、樣品及檔案保存設施等;

(三)具有與其確立了合法勞動或者錄用關系,且與其所申請承擔登記試驗范圍相適應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

建立完善的組織管理體系,配備機構負責人、質量保證部門負責人、試驗項目負責人、檔案管理員、樣品管理員和相應的試驗與工作人員等;

(五)符合農藥登記試驗質量管理規范,并制定了相應的標準操作規程;

(六)有完成申請試驗范圍相關的試驗經歷,并按照農藥登記試驗質量管理規范運行六個月以上;

(七)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申請承擔農藥登記試驗的機構應當向農業部提交以下資料:

(一)農藥登記試驗單位考核認定申請書;

(二)法人資格證明復印件,或者法人授權書;

(三)組織機構設臵與職責;

(四)試驗機構質量管理體系文件(標準操作規程)清單;

(五)試驗場所、試驗設施、實驗室等證明材料以及儀器設備清單;

(六)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名單及相關證明材料;

(七)按照農藥登記試驗質量管理規范要求運行情況的說明,典型試驗報告及其相關原始記錄復印件。

申請資料應當同時提交紙質文件和電子文檔。

第七條農業部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者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資料的,予以受理。

第八條 農業部對申請資料進行技術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審批期限內,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九條 技術評審包括資料審查和現場檢查。

資料審查主要審查申請人組織機構、試驗條件與能力匹配性、質量管理體系及相關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適宜性。

能力等情況進行符合性檢查。

具體評審規則由農業部另行制定。

第十條 農業部根據評審結果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符合條件的,頒發農藥登記試驗單位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農藥登記試驗單位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應當載明試驗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實驗室地址、試驗范圍、證書編號、有效期等事項。

第十二條 農藥登記試驗單位證書有效期內,農藥登記試驗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名稱或者住所發生變更的,應當向農業部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變更申請表和相關證明等材料。農業部應當自受理變更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變更決定。

第十三條 農藥登記試驗單位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農業部重新申請:

(一)試驗單位機構分設或者合并的;

(二)實驗室地址發生變化或者設施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試驗范圍增加的;

(四)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農藥登記試驗單位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農藥登記試驗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六個月前,向農業部重新申請。

第十五條 農藥登記試驗單位證書遺失、損壞的,應當說明原因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及時向農業部申請補發。

第三章 試驗備案與審批

開展農藥登記試驗之前,申請人應當向登記試驗所在地省級農業部門備案。備案信息包括備案人、產品概述、試驗項目、試驗地點、試驗單位、試驗時間、安全防范措施等。

第十七條 開展新農藥登記試驗的,應當向農業部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新農藥登記試驗申請表;

(二)境內外研發及境外登記情況;

(三)試驗范圍、試驗地點(試驗區域)及相關說明;

(四)產品化學信息及產品質量符合性檢驗報告;

(五)毒理學信息;

(六)作物安全性信息;

(七)環境安全信息;

(八)試驗過程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

(九)試驗過程需要采取的安全性防范措施;

(十)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

申請資料應當同時提交紙質文件和電子文檔。

第十八條 農業部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農藥登記試驗不需要批準的,即時告知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申請資料存在錯誤的,允許申請者當場更正;

(三)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者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資料的,予以受理。

農業部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四十個工作日內對試驗安全風險及其防范措施進行審查,作出審批決定。符合條件的,準予登記試驗,頒發新農藥登記試驗批準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新農藥登記試驗批準證書應當載明試驗申請人、農藥名稱、劑型、有效成分及含量、試驗范圍,試驗證書編號及有效期等事項。

新農藥登記試驗批準證書式樣由農業部制定。證書編號規則為“SY+年號+順序號”,年號為證書核發年份,用四位阿拉伯數字表示;順序號用三位阿拉伯數字表示。

新農藥登記試驗批準證書有效期五年。五年之內未開展試驗的,應當重新申請。

第四章 登記試驗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條 農藥登記試驗樣品應當是成熟定型的產品,具有產品鑒別方法、質量控制指標和檢測方法。

申請人應當對試驗樣品的真實性和一致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將試驗樣品提交所在地省級農藥檢定機構進行封樣,提供農藥名稱、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劑型、樣品生產日期、規格與數量、儲存條件、質量保證期等信息,并附具產品質量符合性檢驗報告及相關譜圖。

第二十三條 所封試驗樣品由省級農藥檢定機構和申請人各留存一份,保存期限不少于兩年,其余樣品由申請人送至登記試驗單位開展試驗。

第二十四條 封存試驗樣品不足以滿足試驗需求或者試驗樣品已超過保存期限,仍需要進行試驗的,申請人應當按本辦法規定重新封存樣品。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應當向農藥登記試驗單位提供試驗樣品的農藥名稱、含量、劑型、生產日期、儲存條件、質量保證期等信息及安全風險防范措施。屬于新農藥的,還應當提供新農藥登記試驗批準證書復印件。

農藥登記試驗單位應當查驗封樣完整性、樣品信息符合性。

農藥登記試驗單位接受申請人委托開展登記試驗的,應當與申請人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七條 農藥登記試驗應當按照法定農藥登記試驗技術準則和方法進行。尚無法定技術準則和方法的,由申請人和登記試驗單位協商確定,且應當保證試驗的科學性和準確性。

農藥登記試驗過程出現重大安全風險時,試驗單位應當立即停止試驗,采取相應措施防止風險進一步擴大,并報告試驗所在地省級農業部門,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八條 試驗結束后,農藥登記試驗單位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向申請人出具規范的試驗報告。

第二十九條 農藥登記試驗單位應當將試驗計劃、原始數據、標本、留樣被試物和對照物、試驗報告及與試驗有關的文字材料保存至試驗結束后至少七年,期滿后可移交申請人保存。申請人應當保存至農藥退市后至少五年。

質量容易變化的標本、被試物和對照物留樣樣品等,其保存期應以能夠進行有效評價為期限。

試驗單位應當長期保存組織機構、人員、質量保證部門檢查記錄、主計劃表、標準操作規程等試驗機構運行與質量管理記錄。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省級農業部門、農業部對農藥登記試驗單位和登記試驗過程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試驗單位資質條件變化情況;

(二)重要試驗設備、設施情況;

(三)試驗地點、試驗項目等備案信息是否相符;

(四)試驗過程是否遵循法定的技術準則和方法;

(五)登記試驗安全風險及其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情況。

發現試驗過程存在難以控制安全風險的,應當及時責令停止試驗或者終止試驗,并及時報告農業部。

發現試驗單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改進或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由農業部撤銷其試驗單位證書。

第三十一條 農藥登記試驗單位應當每年向農業部報送本執行農藥登記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的報告。

第三十二條 省級以上農業部門應當組織對農藥登記試驗所封存的農藥試驗樣品的符合性和一致性進行監督檢查,并及時將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報告農業部。

第三十三條 農藥登記試驗單位出具虛假登記試驗報告的,依照《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現有農藥登記試驗單位無法承擔的試驗項目,由農業部指定的單位承擔。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農藥管理條例范文第5篇

“下一步要努力構建‘政府統籌、部門推動、企業參與、農民支持’的高毒農藥定點經營管理機制,力爭用2~3年的時間,在全國蔬菜優勢區域重點縣率先建立規范化的高毒農藥定點經營管理網絡,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苯?,全國高毒農藥定點經營管理試點現場會在山東濰坊召開,會議指出了高毒農藥定點經營管理的發展方向和具體目標。

“在影響蔬菜、水果等鮮食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諸多因素中,最突出的就是農藥殘留超標,特別是禁限用高毒農藥殘留超標問題??刂谱「叨巨r藥的銷售渠道,也就等于扎緊了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第一道關口?!鞭r業部種植業管理司司長葉貞琴在會上強調了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對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重要性。

會議總結了各地開展高毒農藥定點經營管理的好經驗好做法。據了解,北京、天津、河北、山東等13個省(區、市)的部分地方通過開展高毒農藥定點經營管理,農藥市場秩序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明顯好轉。

會議要求,下一步高毒農藥定點經營管理試點工作要努力做到經營單位核定規范化、購買農藥實名化、流向記錄信息化、定點管理動態化的“四化”要求,努力實現高毒農藥銷售100%信息可查詢、100%流向可跟蹤、100%質量有保證。

率先在蔬菜優勢區重點縣推行高毒農藥定點經營管理試點工作,待積累經驗后再逐漸擴大。各地要加快推進高毒農藥定點經營試點工作,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在做好蔬菜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工作的基礎上,向水果、茶葉等其他園藝作物優勢區延伸和拓展。

各地要借鑒山東做法,對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單位進行統一編號、標識管理。督促高毒農藥經營單位建立健全進貨查驗、經銷臺賬、實名購藥等制度,實行可追溯管理,建立定點經營責任制和動態監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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