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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稅務機關執法風險范文

2023-10-01

基層稅務機關執法風險范文第1篇

隨著依法行政、依法治稅的理念的深入人心,稅收的法律和法規通過多種渠道和媒介被納稅人所關注,納稅人對自身利益和權利的保護意識得到大多數法人代表較之以往的重視,社會對公平和正義的價值認同趨于統一,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賦予了民眾對政府的理想和期望,與此同時,政府為了約束和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相繼出臺了多部法律和法規旨在保護納稅人的權利和限制行政權力。

作為稅務稽查,處在整個稅收工作的最后一道風口浪尖的防線,必然容易成為征納關系矛盾和法律法規沖突的焦點,稽查人員作為國家稅法的守望者,行使的稽查行為體現了較強的國家意志,比較容易忽視自己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可能在疏忽中產生稅務稽查風險。

什么叫稅務稽查的執法風險呢?簡單的說,就是在開展稅務稽查活動過程中因為稽查人員的過失或過錯,造成稽查相對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權利沒有得到充分享有,或因其瀆職、舞弊行為而被追究法律責任的可能。

產生稅務稽查的執法風險的原因很多,主要是:

一、 以流轉稅為主體稅種的稅收法律法規數量眾多,變化頻繁,稽查人員掌握和適應較困難;

二、 稽查活動本身對稽查人員的業務素質要求較高,需要具備財會、電算、稅收政策、法律、犯罪心理學、犯罪行為學等專業知識;

三、 偷稅手段的科技化、團體化、隱蔽性容易使稽查人員出現判斷失誤或失察;

四、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法制建設逐步完善;

五、 稅收相對人的維權意識顯著增強。

失當的稽查行為具有較大的危害性,它不緊緊侵害了稅收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還損害了包括稽查部門在內的國稅機關本身的形象和權威;引起的也不僅僅是執法風險,而且還有更廣泛、更長久的道德拷問。如何規避和控制稅務稽查的執法風險,在依法治稅的今天顯得尤為重要。

結合實際工作總結起來,稽查風險在程序和實體方面可能會出現在以下方面:

一、稽查文書送達

(一)、送達采取直接送達方式的,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定交由法定人員或部門機構簽收,認為只要送達了,不管簽收人有沒有簽收義務,只要是公司人員,肯定要轉交的。送達回證上受送達人應該簽署在法人所擔任的職務而沒有簽注;

(二)、送達回證沒有注明簽收或送達日期和時間,特別是時間沒有精確到分;

(三)、送達《稅務檢查通知書》回證上受送達人沒有簽署“已出示稅務檢查證”字樣;

(四)、受送達人拒絕簽收稅務文書的,送達人沒有在回證上記錄拒收理由,見證人沒有簽字或根本就沒有見證人;

(五)、采用郵寄送達的,送達日期未按照掛號函件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計算,而是以成文時間或交郵時間計算,貿然付諸扣押、查封等手段;

送達文書種種的不規范,在法律上都可能不視為或不一定被確認為已經送達,如果我們單方面認為已經完成送達,而當事人又沒有適當的履行稽查文書,由此采取稅收強制等措施,引起爭訴沖突有潛在的敗訴風險。

二、稽查進戶

(一)、因為相對人是熟人,不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

(二)、沒有告知相對人有申請稽查人員回避的權利;

(三)、雖告知相對人有申請稽查人員回避的權利,但稅務檢查通知書上沒有列示或未完全列示所有檢查人員姓名;

(四)、相對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與生活場所混合在一起時,無明顯隔離建筑設施,進入檢查;

(五)、對與案件有關的單位或個人進行調查時,采用詢問筆錄而不是用調查筆錄;

(六)、詢問當事人前,未向其交代或未交代清楚不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有關資料,將負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七)、非經有調帳批準權力的局長批準調帳,調取帳簿資料未送達《調取帳簿資料通知書》,不填寫清單或清單填寫不清,引起稽納雙方爭議的;

(八)、無特殊情況,未經批準隨便調取相對人當年帳簿、憑證等資料;

三、采用以下證據作為案件的證明證據:

(一)、違反法定程序收集證據材料。

(二)、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

(三)、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

(四)、當事人無正當事由超出舉證期限提供的證據材料。

(五)、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無其他證據印證,且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六)、無法辨明真偽的證據材料。

(七)、不能和客觀證據形成證據鏈的主觀孤證。

(八)、相同性質的客觀證據,因為數量眾多而沒有完全取證,未使用證據提取復印筆錄,僅在工作底稿上記載數量、金額的證據。

四、作出稅務處理決定、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后,未告知相對人法律救濟權利和救濟渠道,或訴權告知不詳不完整。

五、擬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未告知相對人有聽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相對人進行陳述申辯或放棄陳述申辯未作記錄。

六、相對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偷稅)、第六十五條(妨礙追繳欠繳稅款)、第六十六條(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第六十七條(抗稅)、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非法印制發票),或2年內因偷稅受過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且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未移送。

需要特別提出來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在辦理偷稅案件中,如納稅人辦理了稅務登記應當視同稅務機關已經通知申報。而對偷稅的稅務行政認定不能適用該條司法解釋,在“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問題上政刑不一的司法解釋,僅在司法審判中適用,稅務機關在行政執法中并不能根據此精神類推發揮。

但是如果相對人少繳稅款1萬同時又辦理了稅務登記,雖然稅務機關未通知申報,同樣涉嫌構罪,如果我們站在行政處罰的角度不移送,其責任也難辭其咎。

七、相對人發票違章違法,以稽查局名義進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政處罰,由縣以上稅務機關決定;罰款額或沒收非法所得款額在一千元以下的,可由稅務所自行決定??h以上稅務機關應該不包括稽查局,征管法明確稽查局是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并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其職責就是專司偷、逃、騙、抗稅案件的查處,同時還要求總局應當明確劃分稅務局和稽查局的職責,避免職責交叉。所以涉及單一發票違章行為(采用發票違章手段偷稅的除外),稽查局應該無權處罰。

八、“一事不二罰原則”在稅務行政處罰上的適用

原則本身包括行為人的一個行為,同時違反了兩個以上行政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但如果處罰是通過課之以罰款來實現的話,則只能由一個國家行政機關處罰一次;其他國家行政機關只能處沒收違法所得,或者其他形式的處罰。我們在對相對人進行行政罰款時,應該注意了解其違法違章行為在稅務行政處罰上適用“一事不二罰原則”時,其行為是否被其他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已經處以罰款,否則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消行政處罰。

(九)承租經營方式的納稅義務人的確定

所得稅法規定,如果企業全部或部分被個人、其他企業、單位承租經營,但未改變被承租企業的名稱,未變更工商登記,并仍以被承租企業名義對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論被承租企業與承租方如何分配經營成果,均以被承租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但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的特殊規定確定是承租人。 征管法規定,承租人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人上繳租金的,承租人應當就其生產、經營收入和所得納稅,并接受稅務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比較兩法的規定,不難看出,所得稅和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在同一案件中并不完全重合,承租企

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在征管法細則中屬另有規定的情形,兩法都統一予以了確認,細則也是如是說法。所以,我們如果在對承租企業進行稽查時,應該充分了解企業的承租合同,正確界定納稅義務人,分別出具稅務稽查文書,不能按照慣例,增、所稅的稽查出一個文書,要求企業接受檢查、處理和處罰。

十、偷稅行為罰款額的確定

我們在對納稅人檢查時,往往會遇到這樣一種情形,企業在進項和銷項兩個方面都存在偷稅行為,但企業現在的帳面上有留抵稅款,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文件規定,應該用查出的偷稅數減去留抵數后,如果偷稅數大于留抵數,才是企業應該繳的稅款數,也就是最終稅務處理決定書上通知企業補繳的數額。文件同時規定,稅務行政處罰所認定的偷稅額,不應該簡單的按照計算補繳稅款數來確定,而是應該以納稅人進項和銷項兩個方面偷稅數額相加,作為偷稅行為的稅務行政罰款的依據。即使企業帳面上沒有留抵,在計算其偷稅數額時,一樣按照所偷進項和銷項的疊加數來確定。顯然,這個文件與征管法的63條是有沖突的,我們對案件的處理還是應遵從征管法的規定,不能以文件規定確定偷稅額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涉嫌偷稅的刑事責任。

十一、稅收違法行為罰款幅度的確定

納稅人違反稅收法律和法規,如果對其行為的制裁和處罰是課之以罰款的形式來實現的話,稽查部門大都持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這個權利本身包含有彈性幅度,但絕對不是自由掌控的,必須貫徹“過罰相當”的原則,同時還應該貫徹“橫向公平”的原則,采用案例法掌握處罰尺度。也就是說,在你所轄的稽查地理范圍內,所處理的主要性質、情節相同的案件,其處罰幅度應該基本一致,而不能畸輕畸重。特別是不能把“嚴打”的慣性思維和個人的權威意圖用于一些個案中,法律規定了相對人的違法行為的機會成本只有那么一個定量,也就是他應該承受的范圍,如果我們人為的拔高,就可能引起爭訴。在偷稅的違法行為的罰款幅度處理,稅總有規范性的處理意見,不宜超出。但同時,也不能為了最大限度地息訴,在當事人沒有減輕處罰的情節,隨便減輕或免予處罰。需要提出來討論的是,行政處罰法規定了幾種情形可以對相對人減輕或免予行政處罰,作為稅務行政處罰依據的是征管法,與行政處罰法是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系, 根據特別法優先的原則,凡偷稅行為沒有免予只有減輕處罰,也就是最低罰款0.5倍?,F在有一種說法,偷稅根據行政處罰法也可以免予處罰,這有待商榷。

十二、銷售收入在增值稅和消費稅之間確定的異同

納稅人的視同銷售行為,銷售收入在增值稅和消費稅之間的確定并不相同。如納稅人以自產應稅消費品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征消費稅,增值稅則無此規定。這同樣牽涉到衡量偷稅額是否達到移送標準。

十三、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組織的法律問題

稅總03年出臺了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規定凡重大稅務案件一律實行二級審理,最后以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所在的機關名義作出稅務處理決定和處罰決定,交稽查部門執行??偩值某踔詿o疑是站在執法的謹慎性原則上,避免執法的隨意性。但辦法帶來了一個問題,稽查局進戶檢查,是以稽查局的名義發的稅務檢查通知書,整個案件的取證主體肯定都是稽查局,納稅人接受了稽查局的檢查,最終被縣局或市局處罰。而稽查局屬于國務院公告的稅務機構,本身具有獨立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稅務稽查行為構成了納稅人和稽查局兩個相對的法律主體關系,稅務處理環節出現了在納稅人看來與稽查行為無關的新的執法主體,實際上是把內部規定擴展成外部的執法行為。

稽查風險無時無刻不存在于我們整個稽查活動過程中,它可能引起的后果是我們不能控制的,稽查人員只有在取得證據、固定證據、依法作出處理的環節,以準備應訴的危機意識開展工作,就會最大程度降低風險。 如何規避稅務稽查執法風險,我想可以有以下幾點措施:

一、局內要不斷強化稽查人員的工作責任心,動態監控稽查案件的進展,加強過程控制,嚴把審理關,不放過案卷疑點;

二、稽查人員樹立終身學習的觀點和執法責任意識,更新知識,適應法律法規的變化,研究稽查案例,歸集偷稅手段;

三、稽查過程從以人為本的角度出發,體現更多的人文關懷,保障當事人充分享有法律所賦予的救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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