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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安樂死的合法化辯論范文

2023-09-23

論安樂死的合法化辯論范文第1篇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所要做的不是是否接受死亡,而是如何接受。“安樂死”這一社會問題正是順應時代發展而出現的。然而安樂死畢竟是一個涉及到醫學、倫理、道德、法律、社會學、哲學等諸多領域的復雜的綜合性社會問題。從它一出現,就不可避免地引起了一場曠日持久的爭議。這場爭議在國外已有幾十年的歷史,而且已進入了我國并日益引起社會關注。安樂死問題在我國作為一個新生的社會問題,其本身還存在諸多問題需要妥善解決,才能推動其合法化。本文以此為宗旨,對安樂死的實質、安樂死的立法理由及立法步聚、內容進行論述,以期促進安樂死在我國早日立法。

一、安樂死問題的實質

安樂死一詞源于希臘文Euthanasia,其原意為“沒有痛苦的死亡”。而安樂死的現代含義則是指“對于現代醫學條件下無可挽救其生命的瀕死病人,醫生在患者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真誠委托的前提下,為減少病人難以忍受的劇烈痛苦而采取適當措施,提前結束病人生命的行為”。

根據這一概念,筆者認為,安樂死問題實際上是接受死亡法則的生命處置問題。這類行為實質上是以生命終結法則為基礎的針對生命終結方式的處置。故可以將安樂死的實質界定為“生命終結的處置行為”,而不能將涉及生命處置行為作為研究對象,安樂死主要針對如何選擇生命終結方式,而不是針對生命處置方式。因為生命處置方式包括的兩層意思:一者為挽救生命,一者為終結生命。而安樂死不是在生命處置方式這一層面上去選擇是挽救還是終結生命。它僅僅是在已無法挽救生命的前提下去選擇采用何種最佳方式去終結生命。因此安樂死的實質是“生命終結的處置行為”,甚至可以說是一種“優死”行為。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明確以下幾個觀點:第一,安樂死是一種死亡狀態,不是死亡 原因,故它不能與自然病亡、病理死亡和意外死亡這三種死亡原因并列為第四種獨立的死亡原因;第二,安樂死的對象是當代醫學上無可挽救其生命的痛苦的瀕死者;第三,安樂死是人工控制的死亡狀態,其目的重在使病人“安樂”,不在使病人“死亡”。

二、安樂死在中國合法化的必要性及可能性

(一) 安樂死在中國合法化的必要性

1、 國際安樂死運動的不斷壯大 安樂死作為一種零星的社會現象古已有之,但作為一個社會問題被提出和研究,卻是在進入現代社會,隨著科技和社會的進步才開始的。并在以后的歲月中愈演愈烈,發展成為一項新的人權運動-安樂死運動。

從20世紀30年代起,西方國家就有人開始要求在法律上允許安樂死,并由此引發了安樂死應否合法化的大論戰。從30年代到50年代,盡管英國、美國、瑞典等一些國家有人發起成立了“自愿安樂死協會”或向國會提出允許安樂死的議案。但是,由于對安樂死問題的認識不清,并且擔心被人利用而導致“合法殺人”,社會上絕大部分民眾反對安樂死。二戰以后,隨著時代的發展、科技的進步、觀念的更新,贊成安樂死的觀點開始呈上升趨勢,有關安樂死的民間運動和立法運動也日益增多。1967年美國建立了安樂死教育學會。1969年英國國會辯論安樂死立法法案。1976年日本舉行了“國際安樂死的討論會”,宣稱要尊重人“尊嚴的死”的權利。1993年2月,荷蘭通過了一項關于“沒有希望治愈的病人有權要求結束自己生命”的法案,成為世界上第一個通過安樂死立法的國家。其后兩年,澳大利亞北部地區也通過了類似法案。據有關民意測驗統計,進入90年代,美、法兩國支持安樂死的比率分別為90%和85%.荷蘭立下患致命疾病時授權醫生實施安樂死遺囑的已有10萬人。而日本、瑞士等國家支持安樂死合法化的人也與日俱增??梢娫谝恍┌l達國家,民眾對安樂死已由不理解到理解,由反對轉而支持。安樂死作為人的權利在世界范圍都具有普遍意義,為其立法的工作也是勢在必行。

2、 我國對生命保護法律體系欠佳的現實

法律作為一種規范社會的工具,是應社會的要求產生的。就死亡過程而言,只要社會提出了明確要求,則法律就應該認真對待,尊重社會的要求。而安樂死之所以在我國作為一個問題出現,就在于它已成為社會需求的強烈表現。但是,出于我國目前還沒有一部專門的法律來對其進行規范,從而導致了對生命保護的不力。盡管在目前司法實踐中將安樂死作為犯罪來處理,以此防止因實施安樂死而導致的各種弊端。但是這種“一桿打死”的做法并不符合社會要求,從而也不能使人們自覺遵守,而只是導致人們對其規避。

在現實生活中,各種半公開的或隱蔽的對病人采用類似安樂死的做法雖然比比皆是,但法律由于自身的不完善,各種制度還沒有建立,故對此卻顯得無能為力。例如,我國大多數醫院公開規定拒收晚期癌癥病人,放棄對其救治,這實際就是一種不作為的安樂死方式。我國衛生部關于對晚期癌癥病人一再放寬使用麻醉藥物限度的規定也是在一定范圍內對安樂死變相的認可。另外,我國許多地區特別是經濟不發達地區,醫院因缺乏必要的昂貴醫用器械或藥品而停止對病人積極地救治而導致其死亡,或者病人家屬因費用太高而根本不送病人入院治療而放任其死亡的情況也時常發生。這些現象雖然普遍存在,但是由于社會關注不夠,法律規范和監督不力,人們往往對此習以為常,很少有人對此提出疑議,至于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就更不用提了。這種因立法空白導致的社會實際操作上對生命處置的放任不利于對人們生命的保護。因此,在我國制定一部有關安樂死的法律,完善對生命保護的法律體系,加大對生命保護的力度,不但具有理論上的可行性,也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

(二) 安樂死在中國合法化的可能性

安樂死問題研究盡管在我國起步較晚,是在80年代中期因一起醫療糾紛案件引發的。但隨著社會對其越來越關注,國內理論界對安樂死的研究也在一步步深入。這有利于人們真正認識安樂死的社會價值,并推動安樂死立法運動在我國的發展。筆者認為,目前我國要將安樂死合法化,理論上要先解決兩個問題:第一是必須論證安樂死非罪化;第二是須證明安樂死合理化,即符合社會主義的倫理道德與人道主義原則。這兩個問題奠定了安樂死立法的道德基礎。

1、 安樂死的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安樂死非罪化是安樂死合法化首先要解決的問題。 只有先解決它,才能幫助司法機關正確斷案,不被形式上的假象所蒙蔽,以避免公民(主要是醫生)因對病人實施人道的安樂死而被錯誤追究刑事責任,從而有利于實現對公民人權的保護。

首先,我國現行刑法將罪刑法定原則作為一項基本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受罰”。我國現行刑法中沒有明文規定實施安樂死的行為或類似行為是犯罪,因此將其作為犯罪處理缺乏法律依據。

其次,根據我國刑法理論對犯罪本質的規定,任何一種犯罪都必須具備三個特征: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及應受刑罰性。這三個特征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而社會危害性是三個特征中最基本的特征,也是犯罪最本質的特征,故一個不具備社會危害性的行為當然不具備犯罪的其余兩個特征。筆者認為以安樂死是“排除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因為如果說安樂死行為是犯罪的話,則根據在于說它侵犯了人的生命權。但是筆者在前文已提出安樂死不是對生命的處置,而是對生命終結的處置,是行為人依病人承諾對病人死亡方式采取的人工調控。它不是對生命權的侵犯,相反,它是在尊重病人生命權的基礎上的對病人死亡方式采取的優化處置。采取這種優化處置,不但可以解除絕癥患者的痛苦,保持其人格尊嚴,而且可以減輕社會與其家屬的物質、精神負擔。從這個意義上說,實行安樂死不但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反而對社會有益?;诖?,實行安樂死的行為因不具備社會危害性,也就當然不具備刑事違法性和應受刑罰性。因此,實施安樂死的行為不是犯罪。 最后,根據故意殺人罪的具體犯罪構成要件來看,安樂死-特別是采用作為方式實施的安樂死-雖然與故意殺人罪的客觀方面有某些相似,但在本質上二者是兩個不同性質的行為,不能混為一談。第一,二者客體不同。故意殺人罪侵犯的客體是人的生命權。即使是出于同情等動機而實施的幫助自殺行為也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權。因為被害人非必然死亡之人(不是指終極意義上的死亡),行為人可以采取規勸或其它措施去避免死亡的發生,但行為人不但沒有采取措施去避免,反而主動促使其發生,故其行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權。安樂死則沒有侵犯病人的生命權。因為安樂死的適用對象都是特定的患有不治之癥的垂危病人。他們的生命在短期內已確定將終結。這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故實施安樂死只是遵守這一法則而對病人的生命終結方式進行人工優化。因此,安樂死不侵犯人的生命權;第二,二者主觀方面不同。故意殺人的行為不論其殺人的動機是為情為仇或其他,其直接目的都是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行為人都具備主 觀上的罪過,而實施安樂死的行為人往往是在病人主動請求下,出于同情、憐憫等心理,按嚴格條件和程序對其實施安樂死,其直接目的僅是解除絕癥病人不堪忍受之痛苦,因而主觀上無罪過,因此,從犯罪構成的角度講,實施安樂死的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實施安樂死不構成故意殺人罪,也不應當將其作為其他任何名義下的犯罪來處理。因此,除刑法理論上應對其正名以外,司法機關在實踐中應該停止將其作為犯罪來處理,以避免錯誤地使有關當事人承擔刑事責任。

2、 安樂死符合社會主義的倫理道德和人道主義原則

安樂死合法化的最大障礙在于安樂死問題的提出與傳統的倫理道德、醫德及人道主義原則相違背。然而,眾所周知,倫理道德是一種意識形態,屬于社會上層建筑,是人們關于善與惡、是與非的觀念和行為的總和。在一定社會中人們由于所處的社會地位不同會形成不同的道德。而社會歷史條件的不同,人們的道德評價標準也會發生相應變化。因此,在現代社會中,隨著科學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當人們的道德觀念不斷發生變化時,評價安樂死的社會價值和道德標準也不能僵化不變。

幾十年來,西方國家的民眾對安樂死的認識也是經歷了一個由不理解到理解,由反對到支持的歷程。我國由于對安樂死的研究才剛剛起步,有人反對,認為它不符合我國傳統倫理道德和人道主義,這是很正常的。但是,隨著我國社會的不斷發展和進步,我們必須重新審視傳統倫理道德和人道主義,摒棄其中不適合時代需要的陳腐觀念,吸收順應時代發展的合理因素,按現代的倫理道德和人道主義原則去重新評價安樂死問題。 首先,傳統的道德觀念認為“好死不如賴活”。這種思想在我國源遠流長,根深蒂固。因此有人不同意讓絕癥患者選擇死亡方式,不同意他們借助安樂死尋求解脫。這種觀念以現代人的眼光去看待合理嗎?不!因為現代人的道德觀念認為死亡是人生的必然現象,一個人不但有生的權利,也應當有死的權利。人們渴望“優生”,也需要“優死”。當一個身患絕癥不久于人世的病人在病痛難忍求生不得求死不能時,我們首先要做到的是為其緩解痛苦。我們必須從病人利益出發,不應該為所謂的“社會公益和醫學進步”而把病人作為研究對象以期發現救命良方,從而忽視病人萬分痛苦的客觀現實。當一個理智的絕癥患者為了不再忍受病痛折磨,選擇了以安靜方式離開人世,從而保持其人格尊嚴時,我們有什么理由去反對這樣做呢?畢竟,這種做法 比那種靠人工方式維持生命從而延長病人痛苦的歷程更符合現代的道德規范和人道主義啊。 其次,受傳統封建道德思想束縛,許多病人的子女迫于社會壓力,在眼看著自己父母倍受病痛折磨時也不支持父母實施安樂死。因為怕被社會視為“大逆不道”或“不肖子孫”。他們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進行毫無效果的救治,在給自己帶來巨大精神痛苦和經濟負擔的同時,也在浪費有限的社會醫療資源。這種做法符合現代倫理道德嗎?顯然不!現代的道德觀念認為生與死的社會價值也是道德評價的標準之一。具有社會價值的死亡是符合道德,反之則否。將有限的資源耗費在不能治好的人身上,從而使其他更多的能夠被挽救的人失去治療的機會,這不但違背了公正原則,也不符合社會價值觀。因此,我們應當支持安樂死,從而一方面可以減輕病人家屬的負擔;另一方面也可以將寶貴的醫療資源盡可能合理地使用到有價值的地方,這種做法有利于社會穩定和發展,符合社會主義的道德規范。 最后,傳統的醫德認為醫生的職責是救死扶傷,對垂危病人要想方設法搶救,這樣醫生才盡到職責。然而這樣做的后果常常是忽視了患者本身的需要,忽視了患者倍受病痛折磨的現實,這真是合乎醫德嗎?筆者不以為然。筆者認為醫生“救死扶傷”時不但要保護病人的生命,同時也要重視減輕病人的痛苦。“救死”的概念是指盡可能挽救可以挽救的生命,而非指挽救死亡。對那些倍受痛苦折磨而在現階段又拿不出有效救治手段加以解決的絕癥病人,要顧及其根本利益及當前利益。道德的做法是在病人同意的前提下解除病人的痛苦,而不是采取徒勞無功的辦法去增加病人的痛苦。傳統的醫德只講義務,而現代醫德則更注重價值,注重尊重病人的尊嚴和權利。 綜上所述,在改革開放的今天,在建立市場經濟的大潮中,當我們以逐步形成的新的道德規范去審視安樂死問題時,不難發現,安樂死并不違背社會主義的倫理道德和人道主義原則。因此安樂死合法化有其自身的道德基礎,也能夠為現實生活中的人們所普通接受。

三、安樂死在中國立法的幾項建議

(一) 進行安樂死的宣傳教育

實施安樂死因為涉及人命,必須慎重行事免出偏差。在我國現階段,應該在立法前進行廣泛的宣傳教育,從而為立法打下堅實的社會基礎。宣傳的內容包括:

1、 安樂死本質的宣傳

安樂死不是對生命的處置,并不解決生死問題,它實質是對生命終結的處置行為,是對死亡方式進行優化的行為。它是死亡過程的文明化。

2、 安樂死目的的宣傳

安樂死并不是提倡早死,而是在生命已無法挽救的情況下,尊重病人的意愿,為其提供消除痛苦的醫學服務。

3、安樂死價值的宣傳

安樂死一方面可減輕家庭負擔,另一方面也可促進醫療資源合理配置。因此要明確研究安樂死是人類的一種文明追求,是人類死亡的文明化,是社會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 由點到面逐步推廣實施

雖然安樂死急需社會為其提供法律援助,但是我國目前還存在著諸多影響其立法的客觀因素。首先,由于我國幅員遼闊,不同地區的醫療水平有很大差異。因此,對安樂死上關于“現代醫學上的不治之癥”的確認,需要達到一定水平,具備一定醫療條件的單位作出。其次,由于我國民族眾多,各民族的文化背景,風俗習慣差別較大,對安樂死的接受程度也不相同。因此,目前在全國范圍內全面實施安樂死的條件還不成熟。但可以在具備條件的省、市制定地方性法規,試點性施行,分層次過渡,從而逐步在全國推廣開來。待時機成熟時再制定一部適合中國國情的安樂死法律。這樣做的好處是循序漸進,避免因條件不合而導致安樂死的濫用,從而造成“合法化殺人”,破壞現存社會秩序的穩定。

(三) 安樂死的實施條件、程序與法律責任

1、 安樂死的實施條件

(1) 安樂死的適用對象

這是實施安樂死最關鍵之處。必須符合下面兩個方面:

一、根據現代醫學知識和技術判斷,病人患有不治之癥,已無法挽救其生命;

二、病人在臨近死亡期間,伴隨有難以忍受的劇烈的肉體和精神痛苦。 對本項條件有兩點需要特別說明。第

一、這里適用的對象是伴有不堪忍受的痛苦折磨的瀕死絕癥病人,不包括不可逆性的植物人、無腦兒及先天性重度癡呆兒。因為這些人沒有不可忍受的痛苦,也非臨近死亡的瀕死病人,故不能對他們適用安樂死。第

二、患者的痛苦包括了肉體和精神兩個方面。這里因為痛苦是患者個人的自我感受,與人的主觀精神有關。我們很難想象一個肉體上痛苦不堪但精神上仍然保持樂觀向上的人會提出安樂死的請求。我們也反對病人并無肉體的痛苦,只因精神苦悶而尋求輕生。因此患者提出請求的基礎須是肉體與精神都痛苦,兩者缺一不可。 (2) 安樂死的適用前提

基于對生命神圣性的尊重,原則上除患者本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和單位都不能提出對瀕死患者實施安樂死。因此,作為實施主體的醫院絕對無權主動對病人采取安樂死。但是在特定條件下,當病人神志不清,不能清楚地表達自己的意思時,病人的近親屬(指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同胞兄弟姐妹)基于與病人的血親關系,可以提出為病人實施安樂死的委托,并將該委托推定為病人本人的意思表示。同時,必須確信該近親屬的委托為真誠之委托,并僅僅是基于解除患者難忍痛苦之目的而無其它不良之企圖。 (3) 安樂死的實施主體

安樂死只能由達到一定級別的醫院中的有一定資格的醫護人員在對患者進行了嚴格的鑒定、審批程序后實施。其他人員雖基于善良動機實施仍為非法。

(4) 安樂死的適用條件

必須是醫生對為病人消除痛苦的一切必要且可實行的措施均已采用過而仍不能制止病人痛苦時,為達到解除患者不堪忍受之痛苦的目的而不得已實施。

(5) 安樂死的適用方法

必須符合社會倫理道德和人道主義原則。能達到使患者安然無痛苦離開人世的基本要求。

2、 安樂死的實施程序

基于安樂死的特殊性,立法時必須對實施程序進行嚴格規定,以防止個別人鉆法律空子。筆者認為實施程序可分為三個部分:

(1)申請程序

必須在具有相當級別的醫療單位的確診意見和必要的醫療原始資料的基礎上才能提出?;颊呱裰乔宄r應由其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如果患者已不能表達自己的意思時,則可由其近親屬提出,申請須無不良企圖且由全體近親屬一致同意。同意意見應以書面作出并經公證方為有效申請;如果患者無近親屬,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為其提出申請。

(2)審查程序

對申請的審查應設立專業審查與司法審查兩道程序,從而保證審查的科學與公正。專業審查應由具有專業知識并達到一定水平的若干人數以上的人員組織進行,對所患不治之癥進行復診,盡可能防止誤診發生。經確認無誤后,在規定期限內將意見告知患者或全體的親屬推出的代表,并再次詢問,如果仍堅持的,則在規定時間內將全部材料移送司法審查。 司法審查至少應由地市州以上的司法機關承擔。由法醫和專職審查人員共同進行,由法醫提出鑒定意見,由審查人員共同決定是否批準。在批準前還必須再詢問一次,得到真誠的口頭表示后才能作出決定。批準決定須由審查小組成員一致通過才能生效。生效后一定期限內將決定內容通知患者本人或近親屬代表。 (3)操作程序

必須嚴格地按司法機關批準的時間、地點、參加人員操作執行。操作必須秘密進行不向社會公開。操作人員必須是專職的醫護人員,并有近親屬代表在場見證。操作完畢后,所有參加人員都應在有關材料上簽字,并加蓋醫院和司法機關的公章。所有材料應送交司法機關歸檔,其他人員不得擅自保存。

3、 違反安樂死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擅自實行的刑事責任

出于善良動機,醫護人員或近親屬未經申請或審批程序對絕癥患者實施安樂死的,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但可酌情從寬處罰;出于卑劣動機,近親屬迫使患者提出或主動提出申請并獲準的,則對其以故意殺人罪論處,應從重處罰。

(2)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職責的刑事責任

審查人員未認真履行責任,以致造成重大醫療事故,嚴重損害醫療機構與司法機關聲譽的,應對直接責任人員以玩忽職守罪論處;違反安樂死的法定適用方法,以殘酷方式實施的,應對操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惡劣的可以玩忽職守罪論處。

(3)民事責任

對有上述違法犯罪行為的個人或單位,可以由受害人或其近親屬提出民事賠償請求,包括醫療費、喪葬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總之,我國目前有關安樂死的規范還很混亂。筆者在此撰文的宗旨在于呼吁盡快立法。這樣才能使其從目前的無序狀態走向有序,從而既有利于個人也有利于社會。李強

安樂死在中國不能實行

最近,一個叫李燕的女孩,由于患“進行性肌營養不良癥”,生活在極度痛苦之中,她請人大代表遞交《安樂死申請》議案,提議在中國家實行“安樂死”,她說:“因為這不僅僅解決了我一個人的痛苦,還有跟我一樣或是比我更痛苦更無奈的人,也就會解脫了。”她的行動,引起全國網民對安樂死話題的關注,并挑起一場在中國實行不實行安樂死的爭論。

安樂死是個老話題,近一二十年在歐洲、美國、日本等國家爭論過無數次了,并不能進入這些國家的實際操作,因為它牽扯到人的基本生命權利,牽扯到醫學倫理學 和法學基本原則,也牽動著國民的傳統習俗和道德形象,人們不得不慎重。在中國也一樣,什么叫安樂死?怎么定義安樂死?安樂死與自殺和他殺是什么關系,法界在哪?我們說不清楚。

就安樂死的提出和本意講,應該說是有道理的。在人類醫學不發達時不存在安樂死,因為多數病治不了,不死也得死??墒乾F代醫學的發展,使我們有了更多的辦法讓那些本來活不了的人活下去,可其中有些人雖然活了,可很痛苦,生不如死,他們不想活受罪,牽累家人。從宗教意義上講,外國叫:早點去天堂。中國叫早死早托生。這未嘗不是件好事,因為人固有一死,我們沒有理由強迫他活受罪。

可我認為,在中國實行安樂死的社會條件和時機還不成熟,我們必須慎重。特別在目前中國道德滑坡如此惡劣的情況下,推行“安樂死”可以說是為禽獸開路。因為中國現在是個殘酷競爭的社會,弱勢人口正成為家庭、社會,單位、企業的遲累,如果推行“安樂死”實際就是開通一條“安樂”屠殺弱勢人口的道路,其中老弱病殘首當其沖。

比如說這“老”——中國即將進入老年化社會。人老了是負擔。中國有話講:久病床前無孝子。人老了,動不了了,癱了、傻了、癡呆了,非常麻煩,不但損耗子女的經濟,也影響他們工作,降低整個家庭的生活質量。過去,再煩也得管,這是天理??捎辛税矘匪篮?,這子女就有道了,他們可以申請安樂死,理由是不讓老人受罪。大夫說,交筆錢吧,二萬或五萬,我不能白代你下手啊?交了,行,卟——,一針下去,老人駕鶴西行了,并招手說:禽獸兒女們,真敢干那!

“弱”——就是病病蔫蔫,沒有勞動能力,是家里的負擔。父母在時,父母舍不得,誰也不敢不養,父母一走,這包袱就沒人背了,饑一頓,飽一頓,可真餓死了,是要負法律責任的!得,申請安樂死。等這弱弟病妹睡覺時,一針下去,走人!為社會除一白吃飽。

再說這“病”——這人得大病了,不死不活,是靠昂貴的透析和高價藥品活著,全家受不了了,一商量,申請安樂死。大夫說,行,這種廢物還活個什么勁!為救一家人,我包了,交錢,之后,把安樂針說成青霉素,卟!一針扎下,翻白眼了,全家說:可死了,再不死就得賣房子了。

“殘”,就是殘疾人,特別是癱、傻類殘疾,也可能是先天的,也可能是后天患病后留的后遺癥。放過去,也是一條性命,得讓人活。這下好了,可以申請安樂死。大夫一看活受罪,影響一家人,卟!一針,早死早托生去吧!記住,下輩子生全乎點啊。

由于中國人善于變通,這安樂死可能成為消除各種麻煩的通道。比如出車禍了,人沒死,全癱了傻了,植物人了,這對事故責任者不堪重負,對家人講也是負擔。不如安樂死,落筆實財合適,于是雙方達成安樂死協議,第三方的生命權利沒了。還有事故和礦難,也會這么處理——把殘疾者和半死者一律“安樂”,礦主減少了事故成本,家人落筆錢財。還有一家姐妹兄弟分遺產,可以把病在床上那個“安樂” 了,大家多分點„..

安樂死在中國實施后,不是沒好處,如,可以避免中國長期陷于老年化社會,影響民族生存活力,可以剪滅大量劣質人口,實現人口的精良化,當中國用安樂死把自己13億人口中的5億老弱病殘剪滅后,剩下的就是優秀的人口,由于他們精壯優良,我們管他們叫牲口„„.

1,我國目前還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社會矛盾較多,民主與法制還不健全,實施安樂死,從法律層面上講還不具備條件,容易給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帶來新的矛盾,問題和傷害;

2,從我國公民的整體素質來看,還沒有達到較高的境界和層次,安樂死能夠成功實施,需要公民整體素質的提高作為前提;

3,我國是一個封建意識遺存很重的國家,人民群眾對于安樂死的接受程度還有待于進一步提高。

[編輯本段]安樂死在中國

安樂死的問題在中國尚未正式討論,但促使安樂死問題激化的那些先進的醫療技術,在中國已大量引進并推廣。1988年7月5日,中華醫學會、中國自然辯證法研究會、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中國法學會、上海醫科大學以及其他有關單位,聯合發起召開了“安樂死”學術討論會。與會的各界代表一致認為,盡管中國在實際工作中,安樂死,特別是消極的安樂死幾乎經??梢杂龅?,通常并不引起法律糾紛,但是考慮到中國的具體情況,現在還不存在為安樂死立法的條件。

積極的安樂死,在中國已經公布至少7個案例,實際上大大超過此數。討論中出現的分歧意見與國外大體相同。

著名意大利詩人Piergiorgio Welby擅辯的讓處于天主教會制度嚴重反對安樂死的國家領導人同意他對自己實行安樂死,可是一直得不到同意。2006年12月21醫生拿走了維持他9年生命的呼吸器(respirator),結束了他的生命。享年60歲。Piergiorgio Welby患肌肉萎縮(muscular dystrophy)40多年。就在宣布他死后數小時,為他執行安樂死的醫生被捕。

“安樂死”猶抱琵琶半遮面

自1994年始,全國人代會提案組每年都會收到一份要求為安樂死立法的提案。在1997年首次全國性的“安樂死”學術討論會上,多數代表擁護安樂死,個別代表認為就此立法迫在 眉睫??磥戆矘匪懒⒎ㄒ巡荒芑乇芰?。但法律實現的是大多數人的意志,安樂死是否符合大多數人的意志,眼下尚無科學性的調查結果。而且法律付諸實踐,就有極大的強迫性,一旦安樂死立法,它就像橫在病人面前的一把雙面刃,用得好,就可以真正解除病人的痛苦;用得不好,就可能成為剝奪病人選擇生命權利的借口,被不法不義之徒濫用。

近日,荷蘭通過一項完全允許安樂死的法案,從而成為世界上首個承認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這意味著,今后醫生只要嚴格按照規定,對患者實施安樂死,就會免遭起訴。至此,安樂死結束了半遮半掩的狀態,可以在陽光下操作了。

但安樂死對于許多國家來說,仍是一個法律上的難題。就連一向以立法處于前沿而著稱的美國,在安樂死立法上也是保守的。1999年10月27日,美國眾議院通過法律,授權藥物管制的執法人員嚴厲打擊有目的使用受聯邦政府管制的麻醉藥以助病人死亡的醫生。美國猶他州一名醫生向五名老年患者開具用于“安樂死” 的過量嗎啡,被法院以兩項謀殺罪和三項過失殺人罪判了三十年。

在法國,任何危害生命的行為都要負刑事責任。而澳大利亞的“死亡醫生”,則干脆在國際水域施行安樂死,以避開法律的制裁。

在我國,雖然上海等地有悄悄實施安樂死的案例,但安樂死并未獲得合法地位。據現行刑法解釋,安樂死屬故意殺人罪。對于其法律后果,一直有兩種爭論。一方認為,安樂死不能阻止行為的違法性,仍構成刑法上的殺人罪,但處罰可以從輕。另一方認為,安樂死雖然在形式上具備故意殺人罪的要件,但安樂死是在病人極度痛苦、不堪忍受的情況下提前結束其生命的醫療行為,而醫療行為是正常行為,因而可以阻卻其違法性,不構成殺人罪。

1986年發生在陜西漢中的我國首例安樂死案件,曾歷經6年艱難訴訟。醫生蒲連升應患者兒女的要求,為患者實施了安樂死,后被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批準逮捕。案件審理了6年后,蒲終獲無罪釋放。但這并不意味著安樂死的合法性,安樂死仍是違法的,只不過由于蒲連升給患者開具的冬眠靈不是患者致死的主要原因,危害不大,才不構成犯罪。

在民間,也許是人們對醫學預防死亡、延長生命的印象太深了,因此很多人認為醫生的道德責任是救死扶傷,任何安樂死都是不道德的。有人說,我國的國情是,很多人向往和追求的不是“死”的權利,而是需要保衛“生”的神圣權利。

法學界人士出言亦很謹慎。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胡云騰認為,安樂死立法和怎么實施是密切聯系的,實施安樂死影響到能否制定這個法律。目前看來,我國無論在醫療技術、醫生的職業道德各方面的條件都不 具備。

“社會的立法需求現在還沒有達到一定的程度,盡管社會上一些人士呼吁安樂死立法”,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刑法研究室主任陳澤憲說,“從我國的一些倫理道德觀念,以及現行的一些法律障礙來看,都不具備實施安樂死的條件。”

但這并不能阻止要求安樂死合法化的呼聲。病人應有尊嚴死去的自主權,這是擁護安樂死的人很充分的理由。著名作家史鐵生在《安樂死》一文中說:與其讓他們(植物人)無辜地,在無法表達自己的意愿無從行使自己的權利的狀態下屈辱地呼吸,不如幫他們凜然并莊嚴地結束生命。這才是對他們以往人格的尊重,才是人道。曾是安樂死合法化提案的發起人之一的北京兒童醫院兒科專家胡亞美說,安樂死可以節約我國有限的衛生資源,把它用于更有治療希望的病人身上。

安樂死,將繼續考驗人類的理智和良知。

淺析中國傳統文化對安樂死在中國可行性的影響

摘 要: 中華五千年歷史文化下形成的中國傳統生死觀,在與現實社會中安樂死在我國的實際狀況之間的激烈碰撞中產生了一系列的問題,這些問題對安樂死在中國的實行造成了諸多影響。本文主要論述了中國傳統文化如何影響安樂死在中國發展。

關鍵詞: 安樂死; 死亡觀; 傳統文化。

現代意義上的安樂死最早出現在19世紀,而人們真正開始認真研究它則是始于20時間70年代。自安樂死產生開始,就伴隨著無休止的爭論,無論是支持者還是反對者都有自己的理由來支撐各自的觀點。這種爭論隨著改革開放以后,現代安樂死的概念傳入中國而一同進入了國內。由于中國與西方國家歷史文化等方面的不同,安樂死在中國也挑戰著中國傳統的文化觀念。

一、中國傳統文化中的死亡觀。

在中國傳統死亡觀形成過程中,影響最大的當屬儒、釋、道三大流派,在此基礎上形成的中國傳統社會習俗,在注重生時的價值和意義的同時,將死亡看作恐懼與痛苦,試圖通過對生的追求來超越死亡。

1. 儒家傳統思想中的生死觀。

儒家思想中認為死亡是一種自然規律,不可抗拒,《論語》中也有“生死有命”的說法。儒家對于死亡應該秉持一種順其自然的態度。但是在生與死的問題上,儒家特別重視生命的生的質量??鬃佑幸粋€學生叫季路,曾經問過孔子死是什么,孔子回答道:“未知生,焉知死?”關于生是什么的問題,孔子則有另 一番解釋:“志士仁人,無求生以害人。”孔子的意思就是說人要先懂得生命和生命存在的意義,而生命活動的意義在于作出對他人和社會有意的事。

2. 道家思想中的生死觀。

《老子·二十五章》中說:“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道家家認為,天地人皆在道法之中,道即是自然規律,人由生到死的過程是自然界中的客觀規律。從這一點上說,道家與儒家的生死觀是相同,都尊重死亡的是自然規律的結果。但是道家在對生的觀點上與儒家有很大不同。道家強調力求長生,《老子·五十八章》中有“長生久視”,《莊子·至樂》中亦有“以無為以誠樂矣”。這些都是在說應當要盡力避免對生命造成傷害,并且要積極主動的尋求延年益壽的方法,試圖通過長生來實現精神上對死亡的超越。

3. 佛教思想中的生死觀。

佛教與基督教不同,沒有創世說,但是它也反對殺人,原因在于佛教認為人都有一強烈的本能叫自體愛,當受到或面臨傷害時就會產生恐懼與痛苦,因此不宜殺人也不可自殺。傳說佛陀(即佛)為眾比丘(即修行者或和尚)“不凈觀”(佛教中一種觀身不凈而去除欲念的對治方法) ,其中有比丘對自身的不凈而對自己產生厭惡,就自殺或者叫其他的比丘殺死自己。佛陀聽聞之后便召集所有的比丘來責問:“汝等愚癡,所作非法,豈不聞我所說慈忍護念眾生? 而今云何不憶此法?”[ 1 ]為此,佛陀才為出家者立下了殺生戒。還有比丘因為病重痛苦難忍,欲求自殺,也被佛陀訓斥,由此看來病痛而尋求安樂死的人同樣也不會得到佛教的支持。佛教認為生命的價值應該最優先考慮,“救人一命勝造七級佛屠”是我們經常聽到的一句話,從中也能看出佛教旨在救人性命而不許殺人。

4. 中國傳統社會習俗下的死亡觀。

中國上千年的封建禮教下,形成了一套特殊的倫理系統,而這種倫理系統有著嚴格的等級和人倫次序,滲透到了社會的方方面面,連人的生死都包括在內,其中最有特點的就是血緣親情關系。

血緣關系是建立在婚姻和生育基礎上的人際關系,從原始氏族社會開始,血緣關系就是聯系人與人之間的一種基本的紐帶,氏族社會產生與發展也是依靠這一紐帶的,可見血緣關系所具有的舉足輕重的地位和作用。在人倫常理上,基于血緣親情的一項重要的義務就是“孝”,晚輩對長輩要盡孝,在生死的問題上就是對長者死老病死的關懷。“養老送終”、“頤養天年”就是這樣一種文化背景下,對老者生死問題的詮釋。對年老甚至重病的親人采取安樂死的方式結束其生命,在中國這樣的社會習俗下是違背倫理道德的,與孝道相沖突,也容易導致其他親屬的非議和反對,從而破壞了血緣關系的穩定。相對的,家中的長輩對晚輩的關愛也是傳統文化中“尊老愛幼”的一部分,特別是父母對子女的疼愛和期望。

每一對夫妻奮斗半生都是在為哺育和培養他們的子女而奮斗著,當子女因面臨病痛無法治愈的時候, 哪怕治愈的可能性僅僅存在于他們的想象之中,也沒有哪一對夫妻會輕易放棄治療。中國人的觀念中,親人能夠活著才是最重要的事情。[論/文/網 LunWenNet/Com]

二、安樂死在中國的現狀。

2007年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課題《浙江地區安樂死社會意向調查研究》項目對浙江地區1423名城鎮居民做了關于安樂死認同度的問卷調查。其中對問題:對安樂死的了解程度;是否贊同對危重病人實施安樂死;病人事都有權選擇安樂死;自己是否愿意選擇安樂死這4項的調查結果顯示出多數人對安樂死的支持態度。對安樂死了解或聽說過的人數占到95. 4%;贊同對危重病人安樂死的占79. 1%;認為病人有權選擇安樂死結束生命的占82. 2%;在對自己是否愿意選擇安樂死的問題上75. 6%的人選擇了愿意。調查結果還顯示出,居民受教育的程度越高對安樂死的支持度也相對越高,二者成正比關系。[ 2 ]這一系列數據都反映出當前社會,人們對安樂死的實施,已經具備了一定的認識和心理準備。

總的來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經濟社會等各方面都取得了重大發展,人們受教育度也不斷提高,思想觀念也不在不斷變化,對一些與傳統觀念不同甚至是相悖的問題也有自己的思考。在這樣一種條件下,中國人在關注如何“優生”的同時,也開始探究如何“優死”的問題。

三、傳統觀念與現實狀況的碰撞。

根據調查統計的結果顯示,早在20世紀90年代,全國各地,如上海、河南、陜西等便已經有了悄悄實施主動安樂死的例子, [ 3 ]但是更多的情況是患者或親屬對安樂死的強烈意愿得不到實現。其原因除了法律上沒有專門對安樂死立法以外,還有的原因在于傳統觀念中親屬的血緣倫理與醫生的職業道德都不允許安樂死的實行。

1. 親情紐帶對安樂死的阻礙。

近年來,我國人民的思想觀念在不斷改變,對于安樂死的態度也表現出較高的理解與支持。但是,在具體到自己或者親人時,情感的因素往往遠大于理智因素。人們都不愿意受到病痛的傷害和折磨,都希望能從痛苦中解脫出來,因此對安樂死的實行都明白其目的和作用。在實施的過程中的另一大阻礙便是害怕受到其他親屬、朋友和社會的議論,在這樣的顧慮下安樂死也無法順利的實行。

另一方面,從歷史上看,過去在醫學上被判定為不治之癥的一些疾病,如:肺結核,天花等,經過醫學家的努力,現在都已經可以治愈,甚至讓人類免疫。因此,當前醫學水平還無法治愈的某些疾病,并不能絕對地稱為“不治之癥”。在科技高速發展的情況下,沒有人能確定那些被暫定為不治之癥的疾病哪天就能被治療。因此,當人們對處于病痛中的親人實施安樂死之后,這中病又能被治愈了,那時被安樂死者的親屬將面臨巨大的自我譴責。因此,在可能面對的巨大壓力面前,任何一個人都是很難作出安樂 死這樣一個選擇的。

2. 傳統醫學理念的阻礙。

在一項對該有誰來執行安樂死的調查中顯示,大約77. 6%人認為該有專業人員來執行, [ 4 ]而現實是大多數醫生都不愿意參與到這個過程中,這與西方一些國家,如荷蘭,多達81%的全科醫生均參與過執行安樂死形成了巨大的反差。[ 5 ]傳統觀念中認為醫生的職業操守要求其要盡力挽救生命,而不是殺死生命。事實上,現代醫學理念中,醫者的使命更重要的是在于減輕病人的痛苦。醫生有責任與家屬一同努力減輕或最終解除處于不治之癥的折磨中的患者的痛苦。

同時,在維持危重病人的生命的過程中,會消耗大量的醫療資源,這是對有限醫療資源的極大浪費,同時也產生了少數富裕家庭奢侈醫療現象的出現。古代名醫扁鵲就提出過“六不治”的觀念,其中就有提到出病人的病癥已經不能救治了所以“不治”,就是在提倡節約醫療資源,將有限的資源的利用率發揮到最大。

3. 安樂死實施的法律障礙。

安樂死實施的法律后果也是阻礙安樂死實行的重要因素之一。根據我國《刑法》的解釋,實施安樂死仍然屬于故意殺人,按故意殺人罪論處,只是因其目的和情節可以從輕處罰。而從醫學的角度來說,安樂死是以使病人通過死亡來擺脫病痛折磨為目的的醫療行為,因此可以避免其違法性。要避免安樂死的違法性就需要通過立法來規范安樂死行為,但是安樂死立法還需要一段很長的路要走。北京松堂關懷醫院院長李偉認為:安樂死是一個高尚的行為,它的合法化必須是在一個整體公民素質都良好的社會里,當整個民族對生命與死亡的理解和認識都達到一個層次,安樂死才能在一個安全、真實的情況下進行,而他認為現在的中國還不具備這樣條件。[ 6 ]

四、結語。

中華民族有著五千年的悠久歷史,許多傳統的觀念根深蒂固,安樂死的實行在中國仍然有很長的一段路有走。死亡是人生命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既然它不可避免,那么人也就應該有權利要求更加尊嚴的死去。

死亡作為一種自然規律不會因為人為的干預而改變。安樂死作為解除病人痛苦的一種手段其本身并沒有錯。重要的是我們需要對人的死亡有正確的認識,能夠坦然的接受死亡。我們應當積極尋求安樂死合法化,讓安樂死能正確的,安全的服務于所有有需要的人。 [論*文*網]

參考文獻:

[ 1 ] 何信鈺, 鄭名杰等。 安樂死與宗教[ EB /PL ]. http: / / crs. nccu. edu.tw /RMS/PR / fil es/Euthansia1. doc.

[ 2 ] 何農,傅衛東。 浙江地區城鎮居民安樂死認同度調查與分析[ J ]. 湖北函授大學學報。 2009年9月。

[ 3 ] 石大璞,喻琳。 從典型案例及民意調查看安樂死在中國之現狀[ J ].中國醫學倫理學。 1995年第6期。

[ 4 ] 同[ 2 ].

[ 5 ] 楊素梅,李秋香。 不同人群對安樂死的認同態度調查分析[ J ]. 中國醫學倫理學。 2001年第3期。

[ 6 ] 孫道萃。 安樂死———一種來自文化的解讀[ EB /OL ]. http: / / arti2cle. chinalawinfo. com /Article_Detail. asp? Article ID = 40410.

[ 7 ] 張銘一譯注。 論語全集[M ]. 海潮出版社。 2007年9月第一版。

[ 8 ] 饒尚寬譯注。 老子。 中華書局[M ]. 2006年9月第1版。

[ 9 ] 孫通海澤注。 莊子。 中華書局[M ]. 2007年3月第1版。

[ 10 ] 劉自覺。 解析死亡———走入神秘幽暗的世界[M ]. 中國國際廣播出版社。 2004年1月第一版。

淺析中國傳統文化對安樂死在中國可行性的影響

作者:市場部 [ 2010-8-22 20:5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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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中華五千年歷史文化下形成的中國傳統生死觀,在與現實社會中安樂死在我國的實際狀況之間的激烈碰撞中產生了一系列的問題,這些問題對安樂死在中國的實行造成了諸多影響。本文主要論述了中國傳統文化如何影響安樂死在中國發展。

關鍵詞: 安樂死; 死亡觀; 傳統文化。

現代意義上的安樂死最早出現在19世紀,而人們真正開始認真研究它則是始于20時間70年代。自安樂死產生開始,就伴隨著無休止的爭論,無論是支持者還是反對者都有自己的理由來支撐各自的觀點。這種爭論隨著改革開放以后,現代安樂死的概念傳入中國而一同進入了國內。由于中國與西方國家歷史文化等方面的不同,安樂死在中國也挑戰著中國傳統的文化觀念。

一、中國傳統文化中的死亡觀。

在中國傳統死亡觀形成過程中,影響最大的當屬儒、釋、道三大流派,在此基礎上形成的中國傳統社會習俗,在注重生時的價值和意義的同時,將死亡看作恐懼與痛苦,試圖通過對生的追求來超越死亡。

1. 儒家傳統思想中的生死觀。

儒家思想中認為死亡是一種自然規律,不可抗拒,《論語》中也有“生死有命”的說法。儒家對于死亡應該秉持一種順其自然的態度。但是在生與死的問題上,儒家特別重視生命的生的質量??鬃佑幸粋€學生叫季路,曾經問過孔子死是什么,孔子回答道:“未知生,焉知死?”關于生是什么的問題,孔子則有另一番解釋:“志士仁人,無求生以害人。”孔子的意思就是說人要先懂得生命和生命存在的意義,而生命活動的意義在于作出對他人和社會有意的事。

2. 道家思想中的生死觀。

《老子·二十五章》中說:“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道家家認為,天地人皆在道法之中,道即是自然規律,人由生到死的過程是自然界中的客觀規律。從這一點上說,道家與儒家的生死觀是相同,都尊重死亡的是自然規律的結果。但是道家在對生的觀點上與儒家有很大不同。道家強調力求長生,《老子·五十八章》中有“長生久視”,《莊子·至樂》中亦有“以無為以誠樂矣”。這些都是在說應當要盡力避免對生命造成傷害,并且要積極主動的尋求延年益壽的方法,試圖通過長生來實現精神上對死亡的超越。

3. 佛教思想中的生死觀。

佛教與基督教不同,沒有創世說,但是它也反對殺人,原因在于佛教認為人都有一強烈的本能叫自體愛,當受到或面臨傷害時就會產生恐懼與痛苦,因此不宜殺人也不可自殺。傳說佛陀(即佛)為眾比丘(即修行者或和尚)“不凈觀”(佛教中一種觀身不凈而去除欲念的對治方法) ,其中有比丘對自身的不凈而對自己產生厭惡,就自殺或者叫其他的比丘殺死自己。佛陀聽聞之后便召集所有的比丘來責問:“汝等愚癡,所作非法,豈不聞我所說慈忍護念眾生? 而今云何不憶此法?”[ 1 ]為此,佛陀才為出家者立下了殺生戒。還有比丘因為病重痛苦難忍,欲求自殺,也被佛陀訓斥,由此看來病痛而尋求安樂死的人同樣也不會得到佛教的支持。佛教認為生命的價值應該最優先考慮,“救人一命勝造七級佛屠”是我們經常聽到的一句話,從中也能看出佛教旨在救人性命而不許殺人。

4. 中國傳統社會習俗下的死亡觀。

中國上千年的封建禮教下,形成了一套特殊的倫理系統,而這種倫理系統有著嚴格的等級和人倫次序,滲透到了社會的方方面面,連人的生死都包括在內,其中最有特點的就是血緣親情關系。

血緣關系是建立在婚姻和生育基礎上的人際關系,從原始氏族社會開始,血緣關系就是聯系人與人之間的一種基本的紐帶,氏族社會產生與發展也是依靠這一紐帶的,可見血緣關系所具有的舉足輕重的地位和作用。在人倫常理上,基于血緣親情的一項重要的義務就是“孝”,晚輩對長輩要盡孝,在生死的問題上就是對長者死老病死的關懷。“養老送終”、“頤養天年”就是這樣一種文化背景下,對老者生死問題的詮釋。對年老甚至重病的親人采取安樂死的方式結束其生命,在中國這樣的社會習俗下是違背倫理道德的,與孝道相沖突,也容易導致其他親屬的非議和反對,從而破壞了血緣關系的穩定。相對的,家中的長輩對晚輩的關愛也是傳統文化中“尊老愛幼”的一部分,特別是父母對子女的疼愛和期望。

每一對夫妻奮斗半生都是在為哺育和培養他們的子女而奮斗著,當子女因面臨病痛無法治愈的時候,哪怕治愈的可能性僅僅存在于他們的想象之中,也沒有哪一對夫妻會輕易放棄治療。中國人的觀念中,親人能夠活著才是最重要的事情。

二、安樂死在中國的現狀。

2007年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課題《浙江地區安樂死社會意向調查研究》項目對浙江地區1423名城鎮居民做了關于安樂死認同度的問卷調查。其中對問題:對安樂死的了解程度;是否贊同對危重病人實施安樂死;病人事都有權選擇安樂死;自己是否愿意選擇安樂死這4項的調查結果顯示出多數人對安樂死的支持態度。對安樂死了解或聽說過的人數占到95. 4%;贊同對危重病人安樂死的占79. 1%;認為病人有權選擇安樂死結束生命的占82. 2%;在對自己是否愿意選擇安樂死的問題上75. 6%的人選擇了愿意。調查結果還顯示出,居民受教育的程度越高對安樂死的支持度也相對越高,二者成正比關系。[ 2 ]這一系列數據都反映出當前社會,人們對安樂死的實施,已經具備了一定的認識和心理準備。

總的來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經濟社會等各方面都取得了重大發展,人們受教育度也不斷提高,思想觀念也不在不斷變化,對一些與傳統觀念不同甚至是相悖的問題也有自己的思考。在這樣一種條件下,中國人在關注如何“優生”的同時,也開始探究如何“優死”的問題。

三、傳統觀念與現實狀況的碰撞。

關于安樂死與臨終關懷的倫理思考

[摘要]以病人為中心,是醫院為患者服務的宗旨。對于癌癥晚期,各種急慢性疾病末期,治療不再生效,生命即將結束的病人,為盡可能地減輕臨終病人生理, 上、心理上、社會上和生命倫理上的各種痛楚,一般可選擇安樂死和臨終關懷,但安樂死面臨法律障礙,所以發展陷入倫理困境的臨終關懷事業是一個較優的選擇。同時這更符合我國的國情和社會道德要求,彰顯了人道主義的真諦,標志著人類文明的進步。 [關鍵詞] 安樂死;臨終關懷;倫理困境。 前言: 伴隨著死亡的認識,安樂死也隨即產生。目前安樂死在國內還沒有能夠得到統一的認識,也沒有得到法律的認可。然而,死亡的存在和實踐,每天都發生。如何對待死亡問題,抑或說對待臨死的人、幫助臨死的人,就是一個需要思考的問題。臨終關懷就是針對這個問題而提出。21世紀是知識經濟蓬勃發展,人類健康素質迅速提高的新時代,是醫學科學發展的新紀元。由于醫療救護技術的日臻完善,許多生命被挽回了,人的壽命得以延長,現代人不但要求高質量

生活,而且高質量的死也逐漸受重視,這就是所謂的臨終關懷?由于我國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的影響,臨終關懷在我國沒能很好的開展,這需要引起更多人的關注。 1 有關安樂死

1.1從醫學倫理學的角度思考

安樂死是對患不治之癥的病人在危重瀕死狀態下,由于精神和軀體的極端痛苦 ,在病人或家屬自愿委托的前提下,經法律上認可,用醫學的方法使病人在無痛苦狀態下度過死亡階段而終結生命的過程。由此,患者并非選擇是否死亡而是在選擇死亡方式和時間。于是,我們不得不思考這些現實而又屬于原則性的問題:患者是否只有一死才能結束病痛的折磨;家屬要承受精神和經濟上的沉重負擔是否必須并且應該;醫護人員救死扶傷的責任與減輕患者痛苦的職責有無沖突;安樂死的倫理評價與立法等。 1.2從患者的角度思考

患者在極度病痛的折磨下所做的選擇未必明智。生命是神圣的更是寶貴的,安樂死有可能會錯過有效救治的機會,我們看到過很多病例,一些預測將死的人最后不一定很快就死去。安樂死會使患者失去三種挽救生命的可能性: 患者自我恢復機體功能的可能性 ;繼續治療而恢復的可能性;因發現某種新技術 、新療法使該病得到治療的可能性。 1.3從家屬的角度思考

由于長期陪護病人,精神、體力和經濟上都要承擔巨大的消耗,有人甚至提出,勉強使用人工方法維持個別病人的生命不利于社會有限的醫療資源的合理使用。這種觀點違反了“人權高于物權”的基本原則, 與文明社會的精神不符,還會加重社會的復雜化,將成為社會的不穩定因素之一。另外,也給不愿意贍養老人的子女打開方便之門,極易出現遺棄、傷害老人的現象。

1.4從醫護人員的角度思考

如果認為不可救治就放棄治療 ,將阻礙醫學科學的進步和醫學科學的發展。而且這同時有違醫務人員的天職。

1.5從國家的法律角度思考

能否實施安樂死涉及到醫學、倫理學、社會學和法學多個領域,是項關系到一個國家公共政策的重大問題。當前我國還沒有具備安樂死的合法性條件。 2 有關臨終關懷 2.1臨終關懷的涵義

臨終關懷系譯自英文“Hospice care”。內地與港臺的譯各異,香港譯文“善終服務”,臺灣譯文“安寧照顧”,譯文雖同,但內涵一致,均指為臨終病人及其家庭提供全面的照護包括醫療、護理、心理、精神等各個方面,以使臨終病人的生受到尊重,癥狀得到控制,生命質量得到提高,病人家屬的心健康得到維護。

臨終關懷不是以治病為中心而是以患者為中心。不是以戰勝死亡為目的,它只是試圖幫助絕癥患者在死亡之前盡可能活得有意義、有尊嚴,死得安詳、舒適,并且無痛苦地在充滿人間真情的氣氛中離開人世。實際上,任何一種疾病發展到了晚期都會有不可再治愈的時候,先進的醫療技術或許可以延長患者的生命,但同時也不可避免地延長了患者的痛苦。因此,臨終關懷由“治愈患者”轉向了“安慰和關心”患者。 2.2臨終關懷的倫理困境:現狀與反思

臨終關懷機構是 1967年英國的西希里博士在倫敦創建的。1971美國耶魯大學護理學院主任弗洛倫·斯 ·斯沃爾特創建了美國第一所臨終關懷病院。1988年7月天津醫學院成立了中國第一所臨終研究中心。1990年 3月臺北馬偕醫院建立了中國第一棟臨終關懷安寧病房。1992年第一個獨立的善終服務病院一白普理寧養院在香港沙田落成。2001年在李嘉誠基金會的資助下,先后在全國建立了 20家具有大陸特色的寧養院。雖然我國取得了一定的進步 但同發達國家相比還是相差很遠。在發達國家,已有 70%~80%的老人享受到了臨終關懷。而目前在中國,99%的老人沒有享受到類似的社會關懷。

臨終關懷在我國的發展近20年,從我國的臨終關懷實踐來看,源于臨終關懷屬于舶來品,與我國固有的傳統文化觀念之間存在一定的差距,造成了橫向沖突,引致了臨終關懷的倫理困境。我國的社會轉型時期,倫理環境的缺失,沖突更為明顯。

(一)傳統文化對臨終關懷理念的禁錮。1.傳統生死觀的影響。中國傳統文化是儒家、道家佛家思想的長期歷史沉淀,人們對死亡的看法也是受這些思想的影響,對死亡始終是采取否定、蒙蔽的負面態度。甚至不可在言語中對死亡有所提及,它是不幸和恐懼的象征。這些關于生死智慧的思想,側重點往往都是關注生。而對死的問題似乎是諱莫如深,只字不提。對死亡產生恐懼,沒有能夠直面接受死亡。中國人重視生的生死觀,致使了中國人對死亡的真實意義缺少理解和認識,對死亡的存在缺乏足夠的理性。臨終關懷是一種生命最后階段所提供的特殊服務,與患者及其家屬討論死亡的本質,如何面對死亡等問題。我們的觀念上沒有辦法接受死亡的觀念,就無從探討死亡。因此,臨終關懷陷入了一個觀念和思想的困境當中。2.傳統“孝道”倫理的影響。中國傳統的倫理道德中,把父母臨終時子女是否親自在身邊服侍送終作為人們評價子女是否孝敬的一個標準。“父母在,不遠游”,子女要在父母身邊,行孝道,是中國人傳統倫理道德觀念的印記。在此遮蔽下,人們通常不太關心老年人自身的感受,也即是老年人的作為孝順與否的真正評價權卻不太為人關注。中國的傳統的孝道,忽視了瀕死者的自身的需求,或者說道德訴求。對于瀕死者是否有什么未了的愿望,或者對提高死亡的質量沒有進行關注。臨終關懷其實就是要從瀕死者出發來圍繞提高死亡質量的一種護理方式。這種方式在孝道下,往往被 忽視。

(二)社會轉型導致倫理環境缺失,給臨終關懷帶來倫理困境。中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時期,新的倫理道德規范體系還沒有真正建立起來,傳統的倫理道德正受到沖擊,造成了現代的倫理道德失范,出現了傳統倫理道德與現代倫理道德沖突。從宏觀上說, 我國新的倫理道德環境還沒有生成。由此可以推演到微觀上,在醫療保健系統中,還沒有形成一個大的積極的倫理環境。沒有形成倫理環境,臨終關懷本質上就需要倫理支撐,現在沒有倫理支撐,就無從實施臨終關懷。特別是對臨終關懷的倫理原則、道德規范以及道德選擇、道德行為問題,都沒有辦法得到很好的解決,給臨終關懷帶來了發展障礙。

(三)知情權與病情保密的沖突,致使臨終關懷陷入了兩難境地。醫護人員在I臨終者和臨終者家屬之間就存在一種兩難的道德選擇。在對待病人上,要建立一種誠信的道德品格,使臨終者能夠積極地投入到對臨終前的治療和方案的設計等;對待臨終者的家屬問題上,同樣也要建立一種誠信的道德品格,使臨終者家屬也能積極地投入到臨終關懷的活動來。為此,實踐中的臨終關懷,對于實施關懷著來說,由于知情權和病情保密的主體差異,造成道德選擇的困境。

(四)不同社會規范的沖突。法律和道德作為當下社會最主要的社會規范,隨著社會發展,法律和道德相互融合、互相影響,法律作為最低限度的道德,已經得到社會的普遍認可。另外,安樂死作為一種臨終關懷的方式,在法律上沒有找到依據,卻不能實施這樣的行為。而除安樂死以外的臨終關懷,更符合人道主義原則,更符合社會道德要求, 標志著人類文明的進步。 2.3臨終關懷的倫理重構:理念與路徑

臨終關懷是人道主義在醫學中的升華,體現了生命神圣、生命質量、生命價值的統一 ,標志著人類文明的進步,作為一項有百利而無一害的善舉,必將展現更美好的發展前景。面對臨終關懷陷入倫理困境,如何走出臨終關懷的倫理困境,就需要深入思考。我們認為,可以通過以下幾個方面來實現。(一)積極進行現代生死觀教育,推進臨終關懷新理念的生成。(二)建立新的家庭倫理觀念,使瀕死者積極地參與臨終關懷,提高瀕死者的生命品質。(三)改善 倫理環境,營造良好臨終關懷氛圍,推動臨終關懷的發展。(四)構建一種普迄性的臨終關懷倫理,避免道德和法律的沖突。

安樂死與臨終關懷二者之間既有相互聯系,又有相互區別。二者的聯系表現在它們的服務對象相同,面臨的都是必死無疑的重癥病人。廣義上安樂死可以理解為一種臨終關懷,安樂死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它涉及到醫學、心理學、社會學、倫理學、法律等諸多方面,在我國尚未立法的前提下,應更傾向于用臨終關懷去照顧瀕臨死亡的患者,使他們的生命質量得到提高,安詳地走完人生最后的旅程。面對臨終關懷陷入的倫理困境,應通過建構一種臨終關懷的普適性倫理來尋求出路,這種普適性倫理以“善終”為價值,以臨終者與家庭、社會關系的和諧為取向,以提高臨終者的死亡品質,彰顯臨終者的尊嚴為特征,來發展我國的臨終關懷事業,以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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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安樂死的合法化辯論范文第2篇

安樂死總的說來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安樂死包括:一, 自然單純的以減少或去除死亡的痛苦為目的進行的不會人為縮短生命期限的行為;二, 以減少或去除死亡的痛苦為目的進行的會帶來縮短生命期限副作用的行為;三, 為了減少或消除患者痛苦而取消積極治療措施導致生命期限縮短的行為;四, 為了免除病?;颊叩耐纯喽e極采取相應的醫學措施提前結束患者生命的行為。筆者認為狹義上的安樂死指的是上述的第四種, 也正是存在最大爭議的一種。因為其他三種是醫療上的正常措施或可以理解的行為, 而第四種本質上是一種積極結束患者生命的行為。

二、應該合法化的理由

(一) 安樂死具備正當性

從其正當性來看, 安樂死合法化符合人們對生命質量的追求, 尊重患者及其家屬的意見, 維護公民自由選擇生存或死亡的權利。人們活著是為了有質量的生存, 有尊嚴的活著, 而不是為了茍延殘喘, 茍活于世。對于那些掙扎于生死線上, 依靠醫療器械才能存活的人, 其生命質量可想而知, 對患者本身失去了質量生存的權利, 而安樂死合法化可以使患者有尊嚴的死亡;對于社會而言, 醫療資源是有限的, 浪費資源延續低質量的生命會使更多人喪失生命, 而安樂死合法化可以使社會保留其醫療資源用于更有價值的地方, 保障了更多人的獲得生存的權利。

(二) 安樂死具備必要性

從其必要性來看, 安樂死合法化可以更好的保護親屬家人的權益, 立法活動迫在眉睫。在中國第一起安樂死案件中, 王某及醫生蒲某因幫助王母免去死亡之苦, 惹上官司, 雖然最后判定無罪, 但是他們的生活陷入麻煩之中, 個人權益難以保障。而安樂死合法化, 會使得親人的權益得以保障, 親人可以在法律保護下使親人免受病痛折磨, 使得親人可以合法保護患者的尊嚴, 維護自己的權益。

當今中國安樂死合法化能夠合理滿足社會需求。據世界癌癥報告數據顯示, 現今中國每年新發癌癥晚期病例約196萬, 而癌癥疼痛診療規范也明確指出這些晚期癌癥患者最常見的癥狀之一便是重度疼痛。在醫療技術有限的現今中國, 癌癥晚期通知基本等同于具有時限的死亡預告書, 且如今針對此類患者緩解疼痛唯一實行的三階梯止痛治療在實踐中也被證明無甚起色。的確, 在這些癌癥晚期及其他病患者中有人選擇忍耐堅持甚至出現了醫學奇跡, 但這和196萬甚至更多的總數相比又有多少呢?我們更要看到那些基本無可挽救且不能忍受病痛折磨的絕大多數患者希望安樂死的意愿和訴求。

(三) 安樂死具備可行性

從其可行性來看, 嚴格的操作程序使得公民的意愿得以保障和維護, 可行度較高。借鑒于國外的操作程序, 多次申請多次審核, 多名見證者, 這樣的模式使得安樂死的操作過程更加嚴謹, 不會使一個患者草率的結束生命。在安樂死操作過程中, 既保護了公民生存的權利, 也保護了公民選擇尊嚴死亡的權利, 充分尊重患者及其親屬的意見, 使公民的權益得到全面保障。

當今中國安樂死合法化對不規范的社會行為具有解決力。雖然現今司法實踐中通常將安樂死作為犯罪處理, 但由于法律本身缺少對其主客觀方面的明文規定, 現實生活中隱蔽的安樂死處理以及類似的事例比比皆是。例如私下制作交易安樂死的藥物, 甚至將其作為故意殺人的掩飾, 其性質與造成的社會影響更為惡劣。通過安樂死合法化這一進程, 我們可以用法條合理規定具體適用安樂死的條件以及程序, 將其公開化明確化以達到規范社會行為的目的, 保障人民權益。

當今中國安樂死合法化成效遠遠大于投入。安樂死合法化牽扯的東西很多, 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 精力以及金錢, 可是其作為一個逐漸深入的“化”的過程, 是并不需要開始就投入太多的。同時, 安樂死合法化有效避免了安樂死不規范事件的發生, 體現了法律對這些回天乏術不堪忍受的臨終病人自主選擇死亡方式的權利的尊重。在此基礎上, 醫療資源也相對傾向那些仍有希望的患者, 給予他們生存的機會與權利。獲得的成效遠大于可承擔的成本, 我們應該將安樂死合法化。

三、不應該合法化的理由

(一) 難以反映本質意愿

安樂死難以完全真實的反映當事人的自主意愿, 不利于對于其生命健康權保護。我國目前沒有能力提供完善的醫療保障, 因此難以保證患者平等, 自愿的行使權利。荷蘭因為提供普遍的醫療保健, 因此加速親屬死亡的經濟因素并不存在。而在中國社會弱勢群體則處于自費或半自費醫療的狀態, 醫療保障不健全。很多人希望安樂死不是因為“治不了“, 而是”治不起”。金錢可能會成為決定人們生存意識的一個重要因素。有錢可以治病, 沒錢的人為減輕家庭重負而放棄自己的生命。這時“安樂死”的合法化必然導致對生命權利的不公正對待, 給予弱者更加消極的人生態度。安樂死適用對象是那些身患不治之癥, 有極端痛苦的病人。越是生命危急人越有求生的本能, 如何確定他們是真正選擇放棄生命還是出于怕家人承擔巨額醫療費的無奈選擇。

安樂死實際操作中會出現很多疏漏。在荷蘭大約有半數從未表示過愿意安樂死, 其他人則在結束生命以前不久沒有表示過愿意安樂死以滿足能夠實施安樂死的標準, 許多人是昏迷或癡呆病人。如何能夠保證每個患者都是在自愿、清醒明確的前提下做出安樂死的選擇?而且即使事后建立審查制度懲治濫用職權的醫生或者是不法分子, 悲劇已經發生而且無法挽回。

(二) 缺乏土壤

安樂死在當今中國缺乏合法化的必要條件, 貿然立法不利于對人權的保護。當今中國醫患矛盾尖銳, 不符合安樂死需要的用來保障不發生沖突的良好互信醫患關系。加上, 當今中國的立法并不成熟, 對于安樂死的理論研究也不充分, 難以保證對像安樂死這樣一個極富爭議性和極難把握分寸的行為進行合理有效的立法。一旦貿然立法, 必然會使法律脫離實際, 其完備性得不到保障, 執行力不強, 不利于對人權的保護。

(三) 與道德沖突

法律作為一種底線式社會規范, 應切合道德要求。安樂死本質上是一種被動性的死亡, 而非當事人自發實施的自殺行為。即使是當事人主動要求結束生命也與社會“生命之上”理念相違背, 又是否一種變相承認人們面對人生各種挫折時自殺行為的合理性。法律一旦打開這樣一個口子, 為那些想要逃避巨額醫療費和照顧義務的家屬提供借口, 病人的生命權便難以保障。安樂死合法化誘發大眾對于生命特別是微弱生命的漠視態度, 其危害無法估量。

中國的傳統觀念注重倫理道德。其中主流思想儒家思想對于孝文化、禮文化又極為重視。百善孝為先。而這種對幫助尚未停止呼吸的親人結束生命的做法, 有違奉養父母的孝道。一個人出現生命的困難時要盡其所能幫助他留在這個世間, 對生命抱有積極的態度。安樂死如果合法化, 在當今中國可能是一種對于傳統道德的沖擊和對生命的褻瀆。

四、結語

筆者認為, 從法律視角看, 安樂死欠缺正當性, 故不應當合法化。法律上正當性的來源, 第一需合乎憲法與法律原則。憲法是體現全體公民共同意志的根本大法, 是法律的根本價值來源, 從現行中國憲法文本看, 第三十三條指出, 生命權是憲法的基石, 全體公民將生命權視為最高價值。安樂死是醫生以消解痛苦為目的結束患者生命, 法律肯定醫生此行為, 即承認消解痛苦重于努力生存, 與現今全體公民所認可的憲法基本價值體系相悖, 法律原則亦是如此。第二需與現行法律體系的基本價值契合, 民法第98條規定中, 生命利益為自然人最高利益, 安樂死亦背離于此, 法律上正當性如何保證?

摘要:在2016年3月10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湖北省代表團召開的小組會議上, 全國人大代表、華中科技大學教授、中國工程院院士李培根建議考慮“安樂死”立法。其實, 安樂死在當今中國能否合法化是一直被熱議的話題, 而討論這個話題必須明晰安樂死是什么, 在當下是否有需要以及存在的土壤, 合法化之后會有什么影響。

關鍵詞:安樂死,合法化,當今中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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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安樂死的合法化辯論范文第3篇

安樂死是指對無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療或使用藥物,讓病人無痛苦地死去。 在中國安樂死的的定義是指患不治之癥的病人在垂危狀態下,由于精神和軀體的極端痛苦,在病人和其親友的要求下,經醫生認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無痛苦狀態中結束生命過程。通過安樂死的定義,我們知道,安樂死的實施條件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從現代醫學知識和技術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癥并已臨近死期;

2、病人極端痛苦,不堪忍受;

3、必須是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為親屬、國家、社會利益而實施;

4、必須有病人神志清醒時的真誠囑托或同意;

5、原則上必須由醫師執行;

6、必須采用社會倫理規范所承認的妥當方法。 就我本人而言,我十分同意實施安樂死。

首先,安樂死可以使人擺脫極度疼痛,它是對病人人格的一種尊重。人的一生會受到很多的痛苦,當這些痛苦已經達到了所能承受的極限,與其繼續受折磨不如選擇個痛快。如果病人同意,我覺得安樂死是很人道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安樂死是對病人的一種解脫。當一個病人已無望治愈,并且遭受著肉體和精神上的極端痛苦時,此時勉強延長并沒有體現生命的美好,而是“生不如死”的痛苦煎熬。既然與死神的抗爭已毫無意義,既然生命的美好已無法珍惜,與其在病魔面前遭受屈辱,讓精神和肉體經歷慘不忍睹的磨難,不如遵從死神的召喚,主動結束生命,以換來人格上的尊嚴。從這個角度講,“安樂死”其實是對于人性更深層次的注解,是對人格更高層次的尊重。

其次,安樂死是自由選擇權的一個實證。作為一個人,他享有神圣而不可侵犯的生命權。生命權是與生俱來的最神圣的天賦權利;它是生命得以存在的載體和標志;它是一個人所擁有的一切權利的源泉。生命權不受任意的侮辱、損害、踐踏和剝奪。非經正當法律程序,生命權不受任何限制。也就是說患者有自主選擇生命的形式。同時生的快樂與死的安詳自古是人類追求的理想。

并且,安樂死實現了對醫療資源的合理分配?,F在的中國醫療資源等是十分有限的。將大量醫療資源用于救治那些患有不可治愈病癥的人,或者用于維持那些植物人以及重殘兒童的生命,其實質上是一種對醫療資源的浪費,破壞了社會公正。與其那些把有限的醫療資源支付給身患絕癥、已沒有治療價值的病人的做法,不如把這些剩下的醫療資源用于那些生活在貧困地區、因缺醫少藥而得不到良好治療便死亡或殘疾的人。

最后,安樂死對于病人家屬也是一種解脫,是對一個生活質量低下的人的解脫。病人家屬出于愛心、良知和人道,以巨大的精神、經濟負擔為代價,換來病人痛苦生命的延續,無疑是與理智背道而馳的行為,這種行為又因給病人及家屬帶來更多的痛苦而從根本上背離了人道。

雖然我十分地同意安樂死,但是安樂死如果真正地在中國實施,其判斷依據、實施條件等是十分籠統、含糊的。

首先安樂死是針對不治之癥的病人,針對現在飛速發展的醫學而言,對于不治之癥的判定是困難的。利用這個漏洞,也許不法分子和喪盡病狂的家人會和醫生勾結,給病人下發患有不治之癥的通知,在給病人實施安樂死后,對病人的器官進行買賣。這是我們難以防患的。

其次安樂死是病人提出申請,在家屬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實施。病人在患有極度痛苦疾病的情況下,我們難以判斷病人提出安樂死是否是在其頭腦清醒的情況下。

現代國外最主要的反對安樂死合法化的國際人類生命組織“生命第一”的主席馬修·哈賓格神父提出“滑坡理論”認為:一旦生命不再被視為上帝的神圣賜物,一個社會將不可避免的以各種形式擁抱死亡。如果同意積極自愿的安樂死,就會滑向非自愿的安樂死。如果同意非自愿的安樂死,就會滑向“草菅人命”。如同現在的很多行業 規則被濫用一樣,安樂死合法化后無法避免出現濫用的情況。同樣人類學家瑪格麗特·米德也認為:在醫生可以主動殺人的社會中,病人總是心存恐懼,他們常常擔心醫生會不會對他們下手?換而言之,你不知道醫生來看你,是為了治療你的病,還是來取你的生命。你也不能保證醫療事故不會用安樂死來作外套而合法化。無論如何,殺死病人都與歷時數千年的醫學倫理相抵觸。我認為這種理論清晰地展現了安樂死合法化以后將產生的后果。

其實現在社會上的大多數人是支持安樂死的,在飽受痛苦的疾病時,與其痛苦地等待死亡,等待這個必將到來的事實,不如選擇安樂死,選擇一種對自己、對家人、對社會都有利的方式。反對安樂死的人大多數并不是反對安樂死這種方式,而是在安樂死的實施過程中,它的法律的漏洞實在太多,容易使太多的人鉆空子,通過這個漏洞來謀取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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