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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病假規定范文

2023-09-17

事業單位病假規定范文第1篇

疾病證明書NO.1326750姓 名性別年齡門診號住院號工作單位

診斷情況:

醫囑及建議:

注:未蓋“病假證明專用章”無效

事業單位病假規定范文第2篇

張某是一家物流公司的職工, 3月初因懷孕向公司請病假, 4月中旬起開始休產假, 至7月底, 張某共休產假105天, 其中正常生育假90天, 因難產又增加了15天。產假結束后, 張某向公司申請繼續休病假, 公司予以批準。后該物流公司為張某辦理了生育津貼和30天晚育津貼的領取手續, 并將該款項轉付給了張某。張某不久因個人原因提出辭職, 要求支付產假結束后的病假工資, 但物流公司不同意支付, 認為這段時間的工資已經由生育保險基金以晚育津貼形式支付給了張某。張某將物流公司訴至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 要求公司支付其產假結束后的病假工資。

【結果】

物流公司支付張某產假結束后的病假工資。

【評析】

本案的焦點在于對張某休過105天產假 (90天正常產假和15天難產假) 之后30天假期的性質界定, 即此30天的假期是產假還是病假。

根據《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關于貫徹實施〈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 女職工正常生育的產假為90天, 難產的增加15天, 晚育的增加30天;晚育的女職工, 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 增加獎勵假30天, 不休獎勵假的, 按照男方或女方同期休假的工資給予獎勵;生育津貼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

本案中張某在生育結束后領取了生育津貼, 其配偶申領了晚育津貼, 即視為張某放棄了享受30天晚育假的權利, 因此, 張某的產假應為90天正常生育假+15天難產假, 共計105天。張某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生育保險基金以生育津貼形式支付。之后, 張某向公司申請休病假, 公司對此予以認可, 所以公司應向張某支付病假工資, 不能以張某配偶領取了晚育津貼為由拒絕支付。

事業單位病假規定范文第3篇

請假一周以上:學院分管領導簽字:。級(專業班級)。學生:

銷假簽字:年月日

生命科學學院學生事﹑病假請假條(學生留存)

請假原因。耽誤課程。 請假時間年月日, 到校時間:年月日。 家長聯系方式:。請假人聯系方式:。 請假一周以內:輔導員簽字:。班主任(導師)老師簽字:。 請假一周以上:學院分管領導簽字:。級(專業班級)學生:(蓋章)年月日

生命科學學院學生事﹑病假請假條(班主任導師留存)

請假原因。耽誤課程。 請假時間年月日, 到校時間:年月日。 家長聯系方式:。請假人聯系方式:。 請假一周以內:輔導員簽字:。班主任(導師)老師簽字:。 請假一周以上:學院分管領導簽字:。級(專業班級)

事業單位病假規定范文第4篇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

一、勞動法病假工資規定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后,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4、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贾夭『徒^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二、勞動法短期病假工資計算基數

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的相關規定,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按以上原則計算的病假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現行標準635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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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連續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

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病假工資(又稱疾病休假工資)是按照連續工齡分別確定的:

(1)連續工齡不滿兩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60%;

(2)連續工齡滿兩年不滿四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70%;

(3)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80%;

(4)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90%;

(5)連續工齡滿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100%。

2、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病假工資(又稱疾病救濟費)也是按照連續工齡分別確定的:

(1)連續工齡不滿一年者,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40%;

(2)連續工齡滿一年不滿三年者,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50%;

(3)連續工齡滿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60%。

上述提及的“本人工資”均指按《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的原則所確定的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

四、病假工資的計算公式

月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相應的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

日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當月計薪日×相應的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

五、勞動法病假天數的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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