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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支部建設1十4工作法范文

2023-09-23

黨支部建設1十4工作法范文第1篇

關于近期的工作,我總結了一下,有一下幾點。

1、關于工人管理問題,現在是臨時找的隊伍,而且工人工資是由他們隊長發放。所以,在干活的時候不夠賣力,有些松懈、偷懶、甚至不聽指揮的現象。我認為我們應該有自己的隊伍,直接對工人發放工資,工人只看錢,所以有了這個約束,在管理上應該會好做一些,便于我們加強管理。

2、對于我個人而言,初期感覺我們干活沒有頭緒,一會這一會那,我們應該有自己的施工計劃,我們會聽從甲方安排,但是不能一味的服從,打亂我們的計劃。

3、我覺得我們缺少綠化這方面的人才,我們當中都沒有綠化經驗,都是現學現干。對于我測量這塊,做微地形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在樹種的鑒定及如何種植上缺少經驗。我們現有的工程就是綠化,我認為配置專業的綠化施工員是很有必要的,畢竟公司要做大做強,具備各方面的人才是最基本的。

4、每天下班后開碰頭會是很有必要的,總結一下當天的工作進度,再安排一下第二天的工作,討論一下這活怎么干,應該攜帶什么工具,都談一下自己的想法,這樣會更有效率,也不至于到現場后抓瞎。

5、我們施工距離比較長,忙的時候工長可能照顧不過

黨支部建設1十4工作法范文第2篇

1、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按照許可范圍依法經營,并在醒目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

2、建立健全本單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裝裱上墻張貼在相應功能區;建立本單位食品安全管理組織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經過培訓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員,對食品生產經營全過程實施內部檢查管理并記錄,落實責任到人和員工獎罰制度管理,積極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嚴格落實監管部門的監管意見和整改要求。

3、食品安全管理員須認真按照職責要求,組織貫徹落實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員工健康管理、索證索票、餐具清洗消毒、綜合檢查、設備管理、環境衛生管理等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進行相關記錄,備查。

4、制訂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檢查計劃,采用全面檢查、抽查與自查形式相結合,實行層層監管,主要檢查各項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

5、食品安全管理員每天在操作加工時段至少進行一次食品安全檢查,檢查各崗位是否有違反制度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告知改進,并做好食品安全檢查記錄備查。

6、各崗位負責人、主管人員每天開展崗位或部門自查,指導、督促、檢查員工進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規范。

7、食品安全管理組織及食品安全管理員每周1-2次對各部位進行全面現場檢查,同時檢查各部門的自查記錄,對發現問題及時反饋,并提出限期改進意見,做好檢查記錄。

8、檢查中發現的同一類問題經二次提出仍未改進的,提交上級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嚴重的交市場監督管理局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9、設置食品安全宣傳欄,主動公示誠信建設,及時處理消費者意見。

食品經營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經營者應當樹立健康從業意識,加強用人管理,嚴禁患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以確保食品安全。

凡從事食品經營工作的人員必須經崗前衛生知識培訓合格,持有效健康證明方可上崗,且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定期進行食品衛生和有關衛生法律、法規、業務技能的培訓并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

必須注意個人清潔衛生,常洗澡、換衣、修剪指甲、洗發,做到個人儀表整潔。 上班時不能在工作崗位上嚼中香糖、進食、吸煙,私人物品、食品必須存放在指定的區域或更衣室內,不可放置在工作區內。

上崗時必須穿戴統一整潔的淡色工作服,不能佩帶首飾、假發、假睫毛、假指甲、戒指,噴灑香水、化妝、涂抹指甲油;離開工作崗位時,要換下工作服,不得將工作服穿離工作崗;工作服及工作帽應經常換洗,保持清潔、干凈。

二、食品經營從業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上崗,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證明,健康證明應隨身攜帶,以備檢查。 違規行為:

1、儀容儀表不符合衛生制度要求的。

2、進入工作間前,不按照制度進行的。

3、工作中,不注意個人衛生,不注意專用工具、用具衛生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誠信經營的。

4、食品銷售不堅持“先進先出”。

5、辦公室人員或衛生監督員不按要求值班監督衛生執行情況的。

6、員工不按照衛生要求進行監督及執行,造成衛生達不到要求。

7、不用夾子售貨,用手接觸散裝食品的。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工作,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

四、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第一條 為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強食品進貨質量監督管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必須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查驗供貨者的營業執照、許可證、食品合格證明,并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進貨據票。統一按時間順序裝訂建立《進貨臺帳》。 上述記錄、票據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批發經營戶應當建立和使用電子臺賬,對進貨檢查驗收和進銷貨臺賬實行網絡化管理。

第四條 經營預包裝食品的,要對食品包裝標識進行查驗核對,主要查驗: ①食品包裝是否有中文標明的商品名稱、生產廠家廠名、廠址;是否在包裝上顯著位置清晰標明食品名稱、配料清單、配料定量、凈含量和瀝干物(固形物)含量。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顯著位置予以清晰標示能量營養素、食用方法和適宜人群。 ②食品包裝是否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貯藏說明、產品執行標準、質量等級。 ③對使用不當,容易造成損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食品是否標警示標記或中文警示語。 ④經感官鑒別是否存在已經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⑤食品是否符合產品說明書的質量情況。 ⑥是否存在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 ⑦進口食品是否用中文標明的原產國國名或者地區名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者經銷商名稱和地址的。 ⑧輻照食品、轉基因食品是否在顯著位置予以清晰標示的。 否則,不得銷售。

第五條 應加強檢查食品的外觀質量,對包裝不嚴實或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應及時予以處理,對過期、腐爛變質的食品,不得進入庫,

3 并立即停止銷售,并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六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第七條 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八條 審查食品是否與其廣告宣傳相一致,是否存在有虛假和誤導宣傳的內容,否則,不得銷售。

第九條 在進貨時,對查驗不合格和無合法來源的食品,應拒絕進貨。發現有假冒偽劣食品時,應及時報告當地市場監管部門

食品安全事故處理制度

一、 目的

當突然發生嚴重影響食品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及時做出準備和響應,最大限度地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

二、 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在生產加工、運輸、銷售的整個過程中突發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出準備和響應。

第二章 管理規定

一、 成立應急組織

1、應急組織是應急處置的執行機構,是應急處置的組織基礎。食品安全管理小組行使應急組織的職責。

2、單位負責人負責召開應急工作會議,協調應急準備和響應工作,并對重大問題做出決策。

3、各組織成員負責協調相關方具體實施應急響應措施,跟蹤應急響應措施的實施情況,及時向負責人報告。所有組織成員應保證通訊暢通,以便緊急情況發生時及時溝通信息,迅速組織采取應急響應措施。

二、 監測、預警及報告

1、單位應加強對食品質 品質量安全信息的收集,加強對原輔材料的檢測分析,加強對生產設備的維護管理,加強對生產過程的監測,加強對員工的食品安全管理知識的培訓。

2、單位應定期檢查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

3、當突發事件已經危害或潛在危害消費者身體健康、生命安全時,單位應當立即向當地相關行政部門報告。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4、在后續的事故處置過程中應及時將事故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故原因等向當地相關行政部門報告。

5、必要時,對消費者做好信息發布工作,并對可能產生的危害加以解釋、說明。

三、 充分識別緊急情況

在產品的生產、銷售過程中可能發生的緊急情況有:

1、因設備故障使生產無法正常進行;

2、突發的停電、停汽、停水等情況導致生產資源供應不上;

3、原輔料檢測結果顯示受到嚴重污染,會對消費者健康造成傷害;

4、政府部門監督檢查顯示公司產品安全指標不合格;

5、國家產品標準或者進口國產品標準中安全指標發生變化,導致公司產品檢測不合格;

6、由權威部門發布的食品安全預警表明單位產品可能存在嚴重安全危害;

7、單位從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主要管理人員或技術人員流失;

8、有人為的惡意行為導致公司產品不安全,或者對單位產品、聲譽惡意造謠,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9、其他嚴重影響食品安全的緊急情況。

四、 全面落實應急處置措施

1、當有信息顯示單位突然發生導致或者有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報告總經理。負責人應立即召開應急小組會議,會議首先應組織調查突發事件的真實性、嚴重性。

2、當確定突發事件導致或者有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時,負責人應當立即予以處置,防止事故擴大。應對不同的緊急情況做出相應的應急處置:

3、突發的設備故障或突然停電,停水使生產無法正常生產時,如果停產時間超過工藝規定時間,應對生產的產品進行隔離,并確定數量,做好標識然后,出處理.如果檢測結果不符合標準,則按照《符號品管理制度》執行.

4、原料檢測結果顯示受到污染,會對消費者健康照成傷害時應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評估受影響的程度和范圍,并確定處置方式.若已經出廠的銷售的產品則按照《食品管理召回制度》執行

5、政府部門監督檢查顯示公司產品安全指標不合格,或國家產品標準中安全指標發生變化,公司產品檢測不合格時,應正確不合格的

6 產品范圍,采取銷毀,召回等措施防止危害發生.若已經出廠銷售的產品則按《食品召回管理制度》執行

6、有人為的惡意行為導致單位產品不安全,或者對單位產品,聲譽惡意造謠,照成惡劣社會影響.應急組織應在最短的時間內安排相關人員對外進行澄清,盡量減少對公司的聲譽的損害。

五、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管理檔案

單位應整理保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記錄,并建立安全事故管理檔案。

食品從業人員學習培訓管理制度

一、食品從業員必須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工作。

二、認真制定培訓計劃,在有關主管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定期組織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參加食品安全、衛生知識、職業道德和法律、法規的培訓以及衛生操作技能培訓。

三、定期組織本單位食品從業人員學習《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時掌握和了解國家及地方的各項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做知法守法的模范。

四、食品從業人員的培訓包括負責人、食品管理人員和食品從業人員。

五、新參加工作的人員包括實習工、實習生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六、培訓方式以集中講受與自學相結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離崗學習一周,待考試合格后再上崗。

七、建立食品從業人員培訓檔案,將培訓時間、培訓內容、考核結果記錄歸檔,以備查驗。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制度

一、制定食品衛生管理制度和崗位衛生責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食品經營場所衛生設施改善的規劃。

三、按有關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辦理領取或換發食品經營許可證,無食品經營許可證不得從事食品經營。做到亮證、亮照經營。

四、組織食品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有關法規和知識的培訓,培訓合格者才允許從事食品經營。

五、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六、對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總結、推廣經驗,批評和獎勵,制止違法行為。

七、執行食品安全標準。

八、協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監測。

食品經營過程與控制制度

(一)食品采購

1. 制定食品采購計劃。確定采購食品的品種、品牌、數量等相關計劃安排。

2. 選擇供貨商。要認真查驗供貨商的主體資格證明,保證食品的來源合法。

3. 簽訂供貨合同。與供貨商簽訂供貨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特別是出現食品質量問題時的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4. 索取食品的相關資料。向供貨商索取食品的相關許可證、QS認證證書、商標證明、進貨發票等證明材料,采用掃描、拍照、數據交換、電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建立供貨商檔案備查。

5. 對食品進行查驗。具備條件時設立食品檢測室,對供貨商提供的食品進行檢測并做好詳細記錄。經查驗不合格的食品,通知供貨商做退貨處理。

6. 每一批次的進貨情況詳細記錄進貨臺帳,賬目保管期限為二年。

(二)食品儲存

1. 因本單位食品銷售業務主要為廠家(經銷商)直接供貨給客戶,本單位不單獨設立倉庫進行食品貯存,小批量的食品進貨可短期存放于經營場所。

2. 詳細記錄食品入庫信息。食品入庫要詳細記錄商品的名稱、商標、生產商、進貨日期、生產日期、保質期、進貨數量、供貨商名稱、聯系電話等信息。

3. 按照食品儲藏的要求進行存放。食品要離墻離地,按入庫的先后次序、生產日期、分類、分架、生熟分開、擺放整齊、掛牌存放。嚴禁存放變質、有臭味、污染不潔或超過保存期的食品。

4. 貯存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應當采用封閉容器。在貯存位置表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5. 食品出庫要詳細記錄商品流向。銷售的情況應建立銷售臺帳,詳細記錄購買方的信息,以備查驗,賬目保存期限為二年。

6. 每天對庫存食品進行查驗。發現食品有腐爛、變質、超過保

10 質期等情況,要立即進行清理。

7. 每周對倉庫衛生檢查一次。確保庫房通風良好、干凈整潔,符合食品儲存要求。

8. 變質食品設立專門的倉庫或容器進行保管。不得同合格的食品混放在一起,以免造成污染。

(三)食品運輸

1. 運輸食品時運輸工具和容器要清潔衛生,并生熟分開,運輸中要防蠅、防塵、防食品污染。

2. 在裝卸所采購的食品時要講究衛生,不得將食品直接與地面接觸。

3. 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應當采用密閉容器裝運。不得把直接入口的食品堆放在地面或與需要加工的食品原料和加工半成品混放在一起,防止直接入口的食品受到污染。

(四)食品銷售

1. 每天對商家銷售的食品進行查驗。銷售人員要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預包裝食品,確保食品質量合格和食品安全。

2. 對即將到達保質期的食品,集中進行擺放,并作出明確的標示。

3. 用于食品銷售的容器、銷售工具必須符合衛生要求。 4. 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5. 銷售散裝、裸裝食品必須有防蠅防塵設施,防止食品被二次污染。

6. 銷售的情況應建立銷售臺帳備查,賬目保管期限為二年。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

1.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在食品經營中發現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接到執法部門、生產企業的召回通知,應當立即停止營業,下架封存,做好登記,并及時通知政府監管部門。

2.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或供貨商,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 3. 在經營場所向消費者公示召回食品的名稱、批號等信息,并

11 安排專人處理消費者退貨事宜。

4. 被召回食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并予以封存,做好記錄,嚴禁再次流入市場。

5. 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況要及時通知供貨商即政府監管部門。 6. 不合格食品的處置。與供貨商有合同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政府監管部門有明確要求的,按照政府部門的通知要求進行處置。

7. 政府部門命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銷毀處理流程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政府監管部門的通知要求執行。

8. 不合格食品退換貨、下架封存、召回等處置資料,要建立專門的檔案進行保管,以備查驗。

12 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

一、食品處理區應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半成品加 工、成品供應的流程合理布局設備、設施,防止在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

二、配備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設施。主要設施宜采用不銹鋼,易于維修和清潔。

三、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及其他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加工與用餐場所(所有出入口),設置紗門、紗窗、門簾或空氣幕,如木門下端設金屬防鼠板,排水溝、排氣、排油煙出入口應有網眼孔徑小于6mm的防鼠金屬隔柵或網罩;距地面2m高度可設置滅蠅設施;采取有效“除四害”消殺措施。

四、配置方便使用的從業人員洗手設施,附近設有相應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設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標示。宜采用腳踏式、肘動式或感應式等非手動式開關或可自動關閉的開關,并宜提供溫水。

五、食品處理區應采用機械排風、空調等設施,保持良好通風,及時排除潮濕和污濁空氣。

六、用于加工、貯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裝材料和設備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無異味、耐腐蝕、不易發霉。食品接觸面原則上不得使用木質材料(工藝要求必須使用除外),必須使用木質材料的工具,應保證不會對食品產生污染;加工直接入口食品的宜采用塑膠型切配板。

七、各功能區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臺、刀具、砧板等工用具,應分開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顯標識。

八、貯存、運輸食品,應具有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要求的設備、設施、配備專用車輛和密閉容器。遠程運輸食品需使用符合要求的專用密閉式冷藏(保溫)車,每次使用前應進行有效的清潔消毒,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九、應當定期維護食品加工、貯存、陳列、消毒、保潔、保溫、冷藏、冷凍等設備與設施,校驗計量器具,及時清理清洗,必要時消毒,確保正常運轉和使用。

十、用于食品加工操作的設備、設施不得用于與食品加工無關的用途。

食品貯存管理制度

為規范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貯存管理,保障公眾餐飲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貯存場所、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設置紗窗、防鼠網、擋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蟲、防蠅、防蟑螂設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個人生活用品。

二、食品和非食品(不會導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庫房應分開設置。同一庫房內貯存不同性質食品和物品的應區分存放區域,不同區域應有明顯的標識。

三、食品應當分類、分架存放,距離墻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檢查,使用應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變質和過期食品應及時清除。

四、冷藏、冷凍柜(庫)應有明顯區分標識,設可正確指示溫度的溫度計,定期除霜(不得超過1cm)、清潔和保養,保證設施正常運轉,符合相應的溫度范圍要求。

五、冷藏、冷凍貯存應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嚴格分開,植物性食品、動物性食品和水產品分類擺放。不得將食品堆積、擠壓存放。

六、散裝食品應盛裝于容器內,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七、除冷庫外的庫房應有良好的通風、防潮設施。

廢棄物處置制度

一、嚴禁使用回收食品、生產廢棄物作為生產原料的管理制度

1、 廢棄物包括:

1.1由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回收的在保質期內的各類食品及半成品;

1.2由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回收的已經超過保質期的各類食品及半成品;

1.3因各種原因停止銷售,由批發商、零售商退回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各類食品及半成品;

1.4因產品質量安全問題而被行政執法單位扣留、罰沒的各類食品及半成品

1.5產品生產過程中的不合格品、受污染品、落地品等。

2、對回收回來的產品質檢部門應馬上對該產品進行化驗并作好記錄。

3、廢棄物嚴禁進行再加工,應對加工環節進行嚴格的控制,如有回收回來的產品進行再加工的情況品質部有權停產并對該批產品進行封存并作記錄。

二、回收食品、生產廢棄物登記銷毀制度

1、對不能夠進行銷售的產品應進行銷毀并作好記錄。

2、記錄應當包括回收食品、生產廢棄物的產品名稱、產品規格、生產批號、生產日期、退貨日期、退貨數量、銷毀地點、銷毀方式、銷毀數量、銷毀時間、負責人員等內容。銷毀食品時應當有2人以上在場并簽字。

3、本單位定期向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報告回收食品、生產廢棄物的登記和銷毀情況。

食品召回制度

為了維護消費者利益,食品安全和本單位信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規定,制定食品召回制度。

第一條 本本單位對缺陷食品依本規定履行召回義務,并承擔消除缺陷的費用和必要的運 輸費,食品的銷售商應當協助本本單位履行召回義務。

第二條 售出的食品存在本規定稱缺陷時,本本單位按照規定中主動召回的要求,組織實 施缺陷食品的召回。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食品,是指按國家標準規定,在正常存儲條件下于保質期內用于食 用的產品。

本規定所稱銷售商事指所有的代理商和分銷商。

本規定所稱召回,指按照本規定要求的程序,由本單位選擇就地缺陷食品召回的管理

第四條 缺陷食品召回的期限,食品自生產日期起,至食品保質期滿為止。

第五條 判斷食品的缺陷包括以下原則:

(一) 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不符合有關國家食品強制標準的;

(二) 經本單位品檢驗部門檢測產品質量存在的缺陷可能危害食用者的健康的;

(三) 因設計、原料、生產造成產品不符合企業標準的。

根據缺陷食品存在的產生健康損害風險的大小,缺陷食品分為以下三個級別:

(一) 一級缺陷食品:指食用后已經造成嚴重健康損害甚至死亡后果,或者有證據表明造成嚴重健康損害甚至死亡后果的可能性較大的缺陷食品。

(二) 二級缺陷食品:指食用后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暫時的健康損害且這種損害可以康復,或者造成嚴重健康損害的可能性較小的缺陷食品。

(三) 三級缺陷食品:指食用后一般不會造成明顯健康損害后果的缺陷食品。

第六條 缺陷食品召回按照主動召回和執法部門指令召回兩種程序的規定進行。

本單位自行發現,或者通過企業內部的信息系統,或者通過銷售商等相關各方關于其食品缺陷的報告和投訴,或者通過執法部門的有

16 報廢、更換、收回等方式消除其產品可能引起人身傷害的缺陷的過程。 關通知等方式獲知缺陷存在,按照本規定中主動召回程序的規定,實施缺陷食品召回。

食品缺陷的報告、調查和確認

第七條 本單位確認生產的食品存在缺陷時,以電話、傳真、本單位網站公告等有效方式通知銷售商停止銷售所涉及的缺陷食品,并將報告內容通告銷售商。

第八條 銷售商發現其經營的食品可能存在缺陷,或者接到消費者提出的食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投訴,應當及時向本單位報告。

第九條 銷售商應把缺陷產品品種、數量、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及時通知本單位品保部門, 必要時應把缺陷產品抽樣寄回本單位檢測,經檢測確實不合格的,本單位根據缺陷產品的具體缺陷程度以及缺陷產品數量決定是否派人上門處理或選擇就地報廢由銷售協助托運回本單位集中處理。

缺陷食品主動召回程序

第十條 本單位確認其生產且已售出的食品存在缺陷決定實施主動召回的,應當向相關 部門提交缺陷食品召回報告,并應當及時制定召回計劃和召回通知書,提交相關部門。 召回計劃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 有效停止缺陷食品繼續生產的措施;

(二) 有效通知銷售商停止批發和零售缺陷食品的措施;

(三) 有效通知相關客戶有關缺陷的具體內容和處理缺陷的時間、地點和方法等;

(四) 客觀公正地預測召回效果,并及時將召回結果想社會公布。

實施召回的食品屬于一級缺陷食品的,應當在提交召回報告之時起24小時內制定并提交召回計劃及召回通知書;屬于二級、三級缺陷食品,應當在提交召回報告之時起72小時內制定并提交召回計劃及召回通知書。

第十一條 在向相關部門提交上述召回文件的同時,應當以最快捷、最有效的方式通知批發零售單位停止銷售缺陷食品,或根據情況向消費者收回缺陷食品,并設置熱線電話,解答各方詢問。

第十二條 在向相關部門提交召回計劃和召回通知書后,應及時向批發零售單位機消費者通知缺陷食品召回事項,并實施召回計劃。 召回通知書發布的范圍應當覆蓋應予召回的范圍,保證批發零售單位

17 及消費者能夠及時了解召回的有關事項。 對屬于一級缺陷食品的召回,應當通過相關媒體向公眾公布召回通知書,收回層面應當延伸至消費、使用層面或食品最終到達的層面,并在72小時內完成召回行動。 對屬于二級缺陷食品的召回,應當通過相關媒體向公眾公布通知書,收回層面應當延伸至消費、使用層面或食品最終到達的層面,并在7天內完成召回行動。 對屬于三級缺陷食品的召回,收回層面根據情況可以延伸至批發或零售層面。

第十三條 按計劃實施缺陷食品召回后,應當在結束召回后的10天內,向相關部門提交召回終結報告。 終結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 缺陷食品產生的原因分析。

(二) 召回計劃實施的詳細情況,包括召回的具體技術措施和方法。

(三) 缺陷食品的銷售范圍和數量。

(四) 本次召回行動的效果(包括應召回的、已召回和仍未召回的食品渠道和數 量)。

(五) 對尚未召回的缺陷食品的原因的說明,以及采取的針對性措施。

(六) 對防止再次產生同樣缺陷食品的措施和計劃。

結束召回后,如市場上仍存在缺陷食品,應當繼續做好缺陷食品收回工作。

缺陷食品責令召回程序

第十四條 在接到相關部門的缺陷食品召回令后,應當按本制度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要求提交缺陷食品召回報告,制定召回計劃和召回通知書。 屬于一級缺陷食品的,應當在收到缺陷食品召回令之時起24小時內制定并提交缺陷食品召回報告、召回計劃及召回通知書;屬于二級、三級缺陷食品,應當在收到缺陷食品召回令之時起72小時內制定并提交召回報告、召回計劃及召回通知書。 接到相關部門的責令召回令,應當按本制度第十一條的要求,采取召回的各項前期措施。

第十五條 在向相關部門提交召回計劃和召回通知書后,應當按本制度第十

二、十三條的規定實施缺陷產品召回、進行總結報告和后續處理等。

食品批發銷售記錄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本經營單位食品質量安全管理,保證上市食品質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經營單位按規定建立食品進貨和銷貨臺帳臺帳。 第三條 進貨臺帳如實記錄購進食品名稱、規格(品種)、數量、生產批號、進貨日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其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四條 銷貨臺帳如實記錄銷售食品名稱、銷售時間、規格(品種)、數量、購貨者名稱及其聯系方式等情況。

第五條 進貨臺帳和銷貨臺帳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條 本經營單位確保在購進食品時,向供貨方索取有關票證,并做好登記工作,對索取的票證分類建檔,以保證食品來源渠道合法、質量安全。

第七條 本經營單位銷貨時,按照統一的供貨憑證樣式如實填制,同時加蓋印章或簽字,提供給進貨商。食品批發單位和購貨者實行臺帳建立模式,即進貨商將批發商開具的銷售票據粘貼成進貨臺帳。

第九條 消費者有要求的,本經營單位在出售食品時,應提供合法銷售憑證,未能提供合法銷售憑證的,應提供商品質量信譽卡。

第十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檢查、檢測的本經營單位食品質量信息內容,也應當做好臺帳登記工作:

(一)食品質量檢查和檢驗、檢測結果;

(二)不合格的食品質量情況;

(三)經多次檢查、檢驗合格的和不合格的食品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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