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delect id="ixm7d"></delect><bdo id="ixm7d"></bdo><rt id="ixm7d"></rt><bdo id="ixm7d"></bdo><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id="ixm7d"></r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

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范文

2023-09-20

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范文第1篇

揚塵污染防治專項方案

項目名稱:鋼鐵大廈

施工單位:天津市青龍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編制日期:2013年11月25日

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

為有效防治城市揚塵污染,改善城市環境空氣質量,保障人體健康,進一步落實《天津市清新空氣行動方案》,高質量、高水平、高效率推進美麗天津建設,徹底治理建設施工揚塵對空氣質量和市容環境的影響,依據《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天津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文明工地管理標準》、《天津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等相關規定,結合本項目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揚塵治理實施措施。

揚塵治污工作總目標

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并通過實施確保達到《天津市清新空氣行動方案》的相關標準,實現建設施工揚塵治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持續改善我市環境空氣質量。達到消除建筑工地施工揚塵,消除預拌混凝土生產揚塵,杜絕渣土運輸撒漏揚塵的目標。

揚塵污染治理工作職責分工

(1)項目部成立揚塵治理管理領導小組,項目經理為組長,專職安全員、責任工長、施工員、材料員為組員,實施揚塵治理工作。

(2)由專職安全員負責每天檢查揚塵治理落實及實施情況并作好記錄。 一 施工現場揚塵治理措施

1、施工現場:

嚴格執行《天津市建設工地圍擋標準圖集》。建筑工地,采用實體圍墻裝飾有基礎和墻帽,配備夜間照明設備,高度不得小于2.5米。圍擋外側與道路銜接處要采用綠化或者硬化鋪裝措施;施工現場形成一個封閉的場所,以遮擋外來風沙、塵土,落實到人,施工現場每日派專人灑水壓塵。木工加工場地產生的鋸末及鋼筋加工廠地產生的鐵銷應及時清理,以防被風吹散,造成空氣污染。

2、工地出入口標準

全市所有建筑工地出入口必須設置車輛沖洗裝置,沖洗平臺應設置于工地大門內側,其周邊設置排水溝,排水溝與沉淀池相連,并按規定處置泥漿和廢水排放,沉淀池需定期清理并與市政排水管網相接。每個工地應根據工地運輸車輛進出情況,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對駛出工地的物料運輸車輛的車輪和車身沖洗,達到車輛無帶泥上路的標準。出入口設置監控攝像頭,監控錄像本地硬盤存儲時間不少于一個月。

3、工地現場主要道路標準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道路,應當混凝土硬化,并及時清掃灑水降塵,達到車輛行駛無揚塵的標準。

4、工地物料碼放、散體材料堆放標準

(1)裸露場地應當綠化或采用綠色防塵網苫蓋。

(2)施工現場堆放砂、石等散體物料的,應當設置高度不低于0.5米的堆放池,并對物料裸露部分實施全苫蓋。土方、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應當集中堆放,堆放高度不得超出圍擋高度,并采取苫蓋、固化措施。苫蓋措施必須全封閉,達到無空隙的苫蓋標準。

(3)施工現場的各種設施、建筑材料、設備器材、現場制品、成品半成品、構配件及其他料具等應當按照施工總平面圖劃定的區域存放,并設置標識,禁止混放或在施工現場外擅自占道堆放。

5、建筑立面密目網封閉標準

建筑工程立面必須采用規格不低于2000目的密目式安全立網進行全封閉,并保持清潔,封閉嚴密。建筑垃圾和廢棄物應采用密閉式串筒或其他有效防塵措施清理搬運,不得從建筑物高處傾倒

6、建筑垃圾及材料堆放

樓上的垃圾用塔吊、物料提升機或滑輪向地面運輸,不能任意堆放和拋灑垃圾?,F場垃圾應及時向外運輸,現場不存放隔夜垃圾。土方施工時,每天有專人對現場存放的浮土進行灑水、清掃,以防刮風是塵土飛揚。嚴禁在施工現場熔融瀝青或焚燒油氈以及其它會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保護周圍環境?,F場的石灰粉及各種摻加用散料必須在庫房內存放或者嚴遮蓋,沙、石等散粒建筑材料和土方要采取表面固化、覆蓋等防揚塵措施。

7、工程渣土運輸

1) 工地出入口硬化不少于30米,并設置車輛沖洗設施,對駛出場區的渣土車輛車輪車身進行沖洗,達到車輛無帶泥上路的標準。

2)工地場區應設置專人對工地出入口及工地場區周邊道路清掃沖洗,達到車輛行駛無揚塵的標準。

3)渣土運輸車輛必須采用密閉運輸,平槽裝運,渣土不得超過車輛側幫,嚴禁裝運濕泥。

4)基坑內道路應硬鋪,不得有浮土,防止車輛駛過造成揚塵。

5)禁止渣土外溢至圍擋以外,工地場區內暫存的渣土應當集中堆放并全部苫蓋。

8、揚塵治理實施辦法

1) 在施工現場進出口設置車輛沖洗設施,防止車輛出入帶泥土。 2)施工現場的道路做水泥或硬化路面。

3)施工現場各類腳手架采用綠色密目安全網封閉,以減少粉塵對周邊環境的污染。

4)施工現場使用的沙子、石子、白灰等散體材料集中堆放,并且砌筑不低于0.5m高度的遮擋并覆蓋。

5)施工備用渣土存放高度不得超過圍擋高度并采取灑水苫蓋。

6)工程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物內清理垃圾、搬運裝卸過程中按現噴淋、灑水、壓塵后作業的程序進行或采用相應容器管理運輸,嚴禁凌空拋灑 7)對施工現場道路項目部應設專人進行清掃,保持路面清潔。 8)出現四級以上大風時禁止土方工程施工。

9)臨時堆放的土方采取彩條布覆蓋措施,以防塵土飛揚。

10)嚴禁在施工現場焚燒瀝青、油氈、油漆桶、橡膠、塑料袋等產生有毒有害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11)項目部對汽車尾氣進行控制,定期組織車輛進行檢測,并將車輛尾氣檢測報告匯總備案。

12)樓層建筑垃圾裝袋密封,由垂直運輸設備向下轉運,嚴禁由樓層自由傾倒。 13)易飛揚的細顆粒散體材料存放在庫房內,如需露天存放采取嚴密遮蓋措施。

14)對涉及揚塵問題的作業班組進行專項防止揚塵交底,將揚塵防止工作具體落實到操作層,并建立獎罰措施。 15)對粉塵、廢氣排放監督管理

(1)公司負責施工管理部門負責對項目部預防粉塵污染控制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2)項目部與作業班組逐級簽定揚塵治理目標責任書,對揚塵治理工作進行目標化管理

(3)項目部每半月對施工現場揚塵治理情況進行檢查。

(4)項目部要經常教育培訓職工,進行粉塵污染相關知識教育。

二、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3〕37號)、《京津冀及周邊地區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細則》(環發〔2013〕104號)、《天津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津政發〔2013〕3號)、《天津市清新空氣行動方案》(津政發〔2013〕35號)、《城市大氣重污染應急預案編制指南》(環辦函〔2013〕504號)等法律、法規和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本預案。

目的是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氣預警和應急機制,確保重污染天氣時應急工作高效、有序進行,以人為本,預防為主。以保障公眾身體健康作為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加強各類大氣污染排放源應急管理,引導公眾采取健康防護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重污染天氣對公眾身體健康的影響。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氣預警和應急機制,確保重污染天氣時應急工作高效、有序進行。 重大污染天氣應急機構及其職責

項目經理為項目應急小組組長兼應急總指揮。負責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指導、協調、監督重污染天氣預警,督促檢查各成員應急響應措施的落實情況。

項目副經理主要職責是:對應急指揮部成員的應急保障實施方案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專職成員負責空氣環境質量監測、重污染天氣預警,以及對重點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檢查,及時提供重污染天氣氣象預報信息。

安全員負責監督施工現場的揚塵、焚燒等與環境整治相關的大氣污染控制。協助做好重污染天氣預警、應急處置,調查評估及善后工作;

施工員負責負責制定重污染天氣建筑施工工地揚塵污染控制應急保障預案,并組織落實。 污染天氣的預警分級:

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分為三級,分別為Ⅲ級(黃色)、Ⅱ級(橙色)、Ⅰ級(紅色)預警,Ⅰ級(紅色)為最高級別。

(1)Ⅲ級(黃色)預警。經預測,將發生連續三天AQI>200(指城市所有國控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點AQI日均值),但未達到Ⅱ級(橙色)、Ⅰ級(紅色)預警等級,空氣質量為重度污染或以上級別。

(2)Ⅱ級(橙色)預警。經預測,將發生連續三天500>AQI>300,空氣質量為嚴重污染級別。

(3)Ⅰ級(紅色)預警。經預測,將發生一天(含)以上AQI≥500,空氣質量為極重污染。 預警信息的發布

預警信息以市人民政府名義發布或相關監督部門通過手機短信平臺發布預警信息發布,由應急指揮小組具體落實。各責任部門接到預警信息后,立即通知范圍內的施工作業人員啟動應急響應。同時,將預警信息、建議性和健康防護措施通知員工。

預警信息內容包括重污染天氣發生的時間、地點、范圍、預警等級、主要污染物濃度范圍等。 預警措施

1、Ⅲ級(黃色)、Ⅱ級(橙色)預警措施

應急指揮小組及時通過廣播、電視、網絡、電子顯示裝置、報刊等媒體和微博、手機短信等方式向員工發布信息,告知員工主動采取健康防護措施。

2、Ⅰ級(紅色)預警措施

在采?、蚣?橙色)預警措施的基礎上,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專人24小時值守,確保通訊暢通,加強監控,對重污染天氣可能發生的時間、地點、范圍、強度、移動路徑的變化情況作出預測預報,增加向社會公眾發布預警信息的頻次。 應急指揮部各成員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的接收和傳播工作。

3、預警等級調整和預警終止

預測AQI日均值發生變化,應急指揮部及時對預警等級進行調整。經預測,未來不滿足重污染天氣預警條件時預警終止信息。一旦再次出現本預案規定的重預警條件時,重新發布預警信息。

4、應急響應

1)響應分級

對應預警等級,實行三級響應。 (1)當發布Ⅲ級(黃色)預警時,啟動Ⅲ級響應。 (2)當發布Ⅱ級(橙色)預警時,啟動Ⅱ級響應。 (3)當發布Ⅰ級(紅色)預警時,啟動Ⅰ級響應。 2)響應指揮與組織實施

預警信息一經發布,立即啟動應急響應,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在收到應急預警信息后,立即啟動保障預案和實施方案,按照保障預案、實施方案落實應急響應措施; 3)響應措施 (1)強制性措施

a 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業(包括:停止土石方開挖、回填、場內倒運、混凝土剔鑿等作業,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溝開挖作業,停止工程渣土運輸);所在地主要道路每日清掃保潔1次。

b“黃標車”限行區域,本市牌照的載客汽車每日限行一組(兩個)尾號,載貨機動車、危險品運輸車輛每日6時至24時禁止駛入限行區域,零時至6時按照尾號限行規定行駛。

c禁止禁止垃圾、秸稈焚燒。

d施工現場內堆放的散體物料全部苫蓋,增加灑水降塵頻次。

(2)建議性和健康防護措施

提醒員工應當留在室內,減少戶外運動。

(3)應急措施的執行與監督

應急指揮部小組建立污染排放清單并定期更新,建立應急響應聯絡圖,建立監督機制,編制督查方案,組建檢查隊伍。采用巡查的方式檢查各班組落實應急響應措施情況,發現沒有嚴格落實響應措施的,應現場進行糾正,督促落實。對于發現的問題應及時上報應急指揮部。

(4)響應終止

預警解除即響應終止負責通知采取響應措施的班組終止響應。 (5)總結評估

響應終止后,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對響應過程和響應措施效果進行總結、評估,完成評估報告上報至應急指揮部。

5、應急保障

(1)人員保障

應急指揮部小組設專職人員,確保日常工作的順利開展。應急指揮部成員應設專人負責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提高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應急保障預案和實施方案的組織、協調、實施和監管的能力,保證預警和響應工作的嚴格落實。

(2)通信保障

各預警、應急響應成員要建立和完善配備必要的通訊器材,確保本預案啟動時應急部門與人員的聯絡暢通。

6、員工宣傳

通過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手冊、刊物、宣傳畫等手段,廣泛宣傳針對重污染天氣的各項應急法律、法規,積極向群眾宣傳重污染天氣的健康防護常識和技能。

7、預案演練

每年組織1次綜合應急演練。演練結束后,組織專家對演練進行評估,根據演練情況及時修改,補充相應的應急保障預案和實施方案。

8、責任追究

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要進行責任追究。對應急預案落實不到位的班組及其工作人員,要嚴肅查處,并進行通報。

三、文明施工承諾

路面硬化,車輛沖洗;運輸加蓋,泥不上路;渣土苫蓋,控制揚塵;

環境整潔,及時清掃;控制噪音,避免擾民;文明施工,方便群眾。

揚塵治污小組成員

組長兼總指揮:焦廷朝

13820293218 副組長:張也

15122351966 專職組員:甄學靜、安蘭柱 13672183631 18695196158 安全員:侯志國、劉均虹

18622594066

施工員:王占英

18695196126

車輛沖洗制度

1、施工現場主要大門口處必須設置進出車輛沖洗臺,配置有效的沖洗設施及足夠的水源。

2、配置專職沖洗人員,執行值班沖洗進出車輛。

3、所有駛出大門的車輛,必須接受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場外,嚴禁拖泥帶污車輛駛出場外,影響周邊的環境衛生,造成城市道路污染。

4、沖洗臺溝必須排水暢通,應經常清理疏浚,保持暢通,排水溝槽應接通市政管道,場地不得積泥積水。

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范文第2篇

鄉鎮水污染防治工作自查報告范文 時間:2021-05-14

為全面客觀的掌握全鎮水污染防治工作情況,及時總結經驗,務實推進工作,X 鎮精心組織工作人員,對全鎮水污染防治情況進行深入檢查,現將檢查情況匯報如下:

一、深入宣傳,營造濃厚的防治氛圍

以《水污染防治法》為基礎,結合河長制,深入開展水污染防治宣傳。采取宣傳進學校、進社區、進農戶的方式,讓所有人認識到水污染防治和保護水資源的緊迫性和重大意義,進一步增強水污染防治和污染物減排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僅 2021 年上半年,張貼宣傳標語 32幅、懸掛宣傳橫幅 26 幅、發放宣傳單 3200 張,廣大居民水污染防治意識和主動性得到提高。

二、突出重點,強化飲用水源的保護

飲水安全問題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到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在飲用水水源保護上,堅持常態化監管,實行水質監測與環境保護共同推進的原則,在確保水質達標的情況下,對水源地周邊環境進行全面治理,重點對周邊養殖業進行了全面治理,清理拆除水源地保護區內養豬場 5 家,水源地保護區得到全面保護。

三、加強監管,完善行業監管體系

X 鎮境內,無重點污染性工業企業,水污染防治主要內容為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農業生產性污染等,針對鎮域水污染防治特點,全面

完善了農業生產、垃圾處理、污水處理等體系,嚴防各類污染物進入水域,延河及主要水域附近,嚴禁使用污染性農業生產資料,從嚴管制秸稈禁燒;垃圾實行日清日運,污水實現規范排放和處理,全鎮所有養殖場化糞池全部達標,污水達標排放。在完善體系的基礎上,加強了日常管理和巡查,確保防治常態化制度化。

四、重在環保,全面開展河道治理

深入貫徹落實河長制,深入開展巡河活動和河道清潔活動,鎮、村河長全部按照河長制要求落實巡河、河道管理和治理工作。共開展河道清潔活動 12 次,清理各類垃圾、雜物 63 噸,清理河道 2021 米,保障河道清潔暢通。對河道附近污水排放進行規范,實行達標排放;全面監管河道及周邊采砂行為,實行網格化管理,確保無違規采砂行為,目前,全鎮違規采砂現象。同時,對河道周邊進行綠化、美化,全面提升周邊環保水平,確保河道清潔。推薦閱讀:鄉鎮愛國衛生突擊活動自查報告范文 2021 文明鄉鎮自查報告鄉鎮大團委建設自查報告鄉鎮黨建自查報告鄉鎮半年工作自查報告鄉鎮農機購置補貼自查報告鄉鎮水污染防治工作自查報告范文 相關內容:鄉鎮檔案執法自查報告 加快實現檔案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現代化,充分發揮檔案的作用,下面是我們優秀的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鄉鎮檔案執法自查報告,供大家參考。鄉鎮檔案執法自查報告范文(一)為進一步提高我鄉檔案管理的水平,加快實現檔案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 關于創建人民滿意教育鄉鎮自查報告

我鎮自 zzzz 年初啟動創建人民滿意教育鄉鎮活動以來,嚴格按照創建實施方案,扎實開展創建活動,教育形象得到了樹立,教育影響得到了擴大,全鎮人民群眾對教育工作的滿意度得到了較大程度的提高。

鄉鎮開展森林防火工作階段自查報告 縣督察組:我鄉的森林防火工作在縣委、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大力支持下,全鄉廣大干部群眾思想統一,措施明確,責任到人,工作扎實,為全面完成今年的森林防火任務,確保我鄉不發生重大森林火警、火災,推動森林防火工作 鄉鎮黨群路線教育實踐活動自查報告 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中國共 產黨的宗旨,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是黨的工作路線,為了更好的堅定中國共 產黨的核心領導力量,鄉鎮黨委、政府按照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部署和相關會議指示精神,開展了黨群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密切黨群、干群關 鄉鎮教育工作自查報告 為進一步提升素質教育實施水平,根據省、市有關文件,我們對照《省XX 年度教育工作專項督導評估縣市區自評匯總表》《縣中小學督導評估工作規程》要求,對照《xxx 縣中小學千分督導評估細則》指標內容,于 XX 年 8 月下旬對全鎮的教育工作進行了全 鄉鎮干部自查報告 根據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專題民主生活會的要求,結合市開展的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以“保增長、惠民生、促和諧,我為西郊發展作貢獻”為主題,認真排查本人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發展西郊經

濟等方面存在突出問題和不足,主要表現在:

文明鄉鎮自查報告 我鎮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在縣精神文明辦的關心指導下,以提高全鎮干部職工文明素質為根本,突出思想道德建設、環境建設和民主法制建設,深入開展群眾性創建活動,為全面完成全鎮各項工作任務,提供了精神動力和智力支持。

鄉鎮“四督四查”監督檢查機制工作自查報告 xx 鄉下轄 13 個行政村, 27 個基層黨支部,共有黨員 978 名,轄區常住人口 4.1 萬人。XX 年 xx 鄉在縣委、縣紀委的正確領導下,認真貫徹落實上級紀委的指示精神,突出以黨風政風“四督四查”監督檢查機制建設為重點抓手,統籌推進,真抓實干,強力推 2021 年鄉鎮減輕農民負擔工作自查匯報 根據市 XX 年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抽查方案要求,我鎮迅速行動,抽調了財政、農業服務中心、文體服務中心、國土資源所等相關部門的人員,對全鎮農民負擔情況進行調查摸底,對各涉農單位的涉農收費情況進行全面檢查。

鄉鎮森林防火工作自查報告 鎮森林防火工作在上級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在鎮黨委、政府的直接領導下,經全鎮鎮、村干部和廣大農民群眾的共同努力,到目前為止全鎮未發生森林火災,取得預期目標。

鄉鎮任務完成情況自查報告 XX 年來,鎮黨委、政府在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下,深入貫徹學習

十八大精神,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統領全局,團結帶領全鎮廣大干部群眾,立足優勢、突出特色、開拓創新、真抓實干,全鎮綜合經濟實力不斷增強,各項社會事業取得長足進步。

鄉鎮計生辦整改措施 自開展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以來,文秘工作者共同的天地!通過前兩個階段的學習教育,使我對這次教育活動的目的和意義有了比較深刻的認識,尤其是第二個階段,通過撰寫黨性分析材料、向群眾征求意見、參加民主生活會進行批評與自我批評,自我 2021 文明鄉鎮自查報告 文明鄉鎮自查報告范文一:近兩年來,**鎮精神文明創建工作在**區委的正確領導下,在各有關部門的關心支持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緊緊圍繞鎮黨委、政府工作部署,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堅持以科學的理論武裝人,以正確的輿論引 鄉鎮“四督四查”監督檢查機制工作自查報告 xx 鄉下轄 13 個行政村, 27 個基層黨支部,共有黨員 978 名,轄區常住人口 4.1 萬人。XX 年 xx 鄉在縣委、縣紀委的正確領導下,認真貫徹落實上級紀委的指示精神,突出以黨風政風四督四查監督檢查機制建設為重點抓手,統籌推進,真抓實干,強力推進了 鄉鎮基層紀委組織自查報告 黨的 xx 屆四中全會作出的《關于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的建設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指出:要“著眼于繼續解放思想、堅持改革開放、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著眼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保持和發

展黨的先進性,著眼于增強全黨為黨和人民事

自查報告

致自己的勵志語錄:

讀萬卷書,行萬里路!

把握現在、就是創造未來。不問收獲,但問耕耘!

所謂的成功,就是把別人喝咖啡的功夫都用在工作上了。

浪花,從不伴隨躲在避風港的小表演,而始終追趕著拼搏向前的巨輪。

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范文第3篇

大氣污染防治法》情況的報告

區人大常委會調研組 二○○九年九月

為進一步推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大氣污染防治法》)在我區的全面貫徹實施,有效控制汽車排放、工業排放、建設排放等對大氣的污染,提高我區空氣質量,營造一個青、碧、藍的優美環境,根據區人大常委會2009年的工作安排,區人大常委會城建工委與相關職能部門及部分區人大代表組成檢查組,于7月29-30日對我區《大氣污染防治法》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執法檢查組聽取了區政府對我區實施《大氣污染防治法》情況的匯報,先后邀請了相關職能部門及各鎮(街道)政府(辦事處)有關負責人召開座談會,并實地視察了五沙熱電有限公司、浚通投資有限公司交通分公司、大良全順電廠以及蘭喬圣菲三期工程等工廠和企業。在此基礎上,執法檢查組作了認真的分析和研究,現將檢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我區大氣情況

今年我區大氣環境質量明顯好轉,據區環保局發布的環境質量季報顯示,今年第三季度的大氣環境綜合污染指數為

1 0.57,與去年同期0.67相比下降了0.10,說明大氣環境質量明顯好轉,主要原因是二氧化硫、可吸入顆粒物和降塵的濃度均出現不同程度的下降,其中二氧化硫降幅最大,達26.1%,可吸入顆粒物和降塵分別下降12.0%和2.0%。今年第三季度降水pH值為4.98,與去年同期4.66相比減弱了 0.32 個pH單位,酸雨情況有所緩解。全區10個鎮(街道)中 6 個鎮(街道)空氣質量評價為“清潔”,4個鎮(街道)評價為“輕污染”,全區綜合評價為“清潔”。去年××區單位GDP能耗為0.620噸標準煤/萬元,比上年下降7.29%,超額完成下降5.44%的目標。

二、主要工作與成效

《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以來,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積極履行職責,加強大氣污染防治,我區大氣環境得到改善。尤其是“十一五”以來,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各級政府認真落實“環保優先、節約優先”方針,以“節能減排”為契機,積極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推動能源資源的節約,實現了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的下降。

(一)建立環保目標責任制,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國家實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考核后,區政府把“節能減排”工作擺上突出位置,加強領導,認真部署,先后實行排污許可證管理和排污總量前置審批制度,抓好考核指標的落實。推動落實環保目標責任制,調動各方面力量整治環

2 境。依法制定一套切合本地區實際的考核辦法,將環保目標任務分解,寫進各鎮(街道)的環境保護責任書和有關部門的環境保護責任承諾書中,由各鎮(街道)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簽定。并制定考核計分細則,設立月報制度,及時召開區環境保護委員會工作會議通報有關情況,研究解決存在問題,并向各鎮(街道)下達了減排指標,將對不能完成減排指標的鎮(街道)的環保責任考核實行一票否決。

(二)著力實施減排措施,不斷削減工業污染存量。一是電力行業減排效果明顯。推動電力行業“上大壓小”和脫硫脫硝治理。近年我區推進德勝電廠“以大代小”、“熱電聯供”技改項目,全區5家燃油電廠去年底全部停產并逐步拆除,全區總體每年減少排放3172噸二氧化硫,煙塵和氮氧化物的減排效果也相當顯著。二是結構減排獲得突破。推進陶瓷產業調整提升,深化廢舊塑料行業整治,以及廢舊物資收購和電鍍、漂染行業整治。區建設、經貿、發改、供電等部門和各鎮(街道)配合各電廠做好關停及善后工作,組織發動企業實施清潔生產、促進陶瓷生產企業按期完成關停、整改、轉移。三是管理減排取得實效,2008年完成了對12家超標排放、嚴重污染環境的企業逐家下達限期治理任務,對30多家漂染、電鍍企業下發限期完成清潔生產審核文件。我區去年的二氧化硫排放量比上一年減少1500噸,化學需氧量排

3 放量凈削減1500噸,全面完成減排任務。

(三)積極推廣應用清潔能源,從源頭上抑制污染物增量。一是積極優化能源結構。我區引入天然氣優化能源結構,實行天然氣置換工程。隨著天然氣工程項目的持續推進,天然氣將逐步成為××的主要能源,這對于優化××的能源結構,改善生態環境,完善城市基礎設施和提高人民生活質量,將起到很大的作用。二是嚴格審批建設項目。我區全面執行新的《建設項目分類管理名錄》,各審批部門互相配合,共同把關,遏制能源消耗和排污量大的項目建設,并明確規定對在居民點開設餐飲、機動車修理、歌舞娛樂等可能產生污染擾民的項目實行環評公眾參與,以保護市民的生活環境。去年全區環保系統共受理建設項目審批2628個,否決了253個,確定執行“三同時”項目342個。三是搞好工企業集中區的環境整治。區環保局派員深入各集中區,督促抓緊進行規劃環評,并協調、指導杏壇工業園、均安工業園和陳村崗北工業區等污染行業集中區進行整改、完善。2008年已有9個工業集中區基本完成了環境影響評價,實現了經濟與環保的“雙贏”。四是實施清潔生產。召開動員會并分批舉辦有關培訓,對30多家漂染、電鍍企業下發了限期完成清潔生產審核文件。去年我區推行清潔生產工作取得重大突破,已有廣東松下環境系統公司、順龍中密度纖維板公司被認定為廣東省清潔生產企業,華潤涂料公司、錦峰電鍍有限公司和偉

4 鵬電鍍有限公司通過清潔生產審核現場驗收,天任車料有限公司等10多家分散電鍍、漂染企業著手開展相關工作。

(四)開展大氣污染綜合整治,促進城市空氣質量改善。一是開展對機動車排氣污染的防治。區環保、公安、交通等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制定相關技術標準和管理制度,加強機動車尾氣監測設施建設,做好在用機動車的排氣監督檢測、維修保養和淘汰更新等工作,鼓勵發展清潔燃料車和公共交通系統,控制交通污染。二是整治工程運輸車輛。由城管執法局等部門督促各施工工地落實出入口硬底化和沖洗運輸車輛等措施,并加強上路巡查。我區設置了禁入標牌、核發工程運輸車輛管理卡,在建筑施工工地設置了遠程視頻監控系統;有關部門和各鎮(街道)共同開展專項執法行動,查處違法車輛。三是開展對建筑揚塵污染的防治。區建設等部門積極指導各地進行施工揚塵污染防治,開展“文明施工”創建活動,促進了施工現場揚塵的治理。各地城管、環保、建設等部門開展對揚塵污染防治現場監管,對不按要求施工的行為進行了查處。此外,我區開展了一年一度的環保專項行動,查處違法建設鍋爐,整治畜禽養殖場和工業集中區;部分鎮(街道)也自行開展了系列執法行動。

(五)創新“綠色”環境經濟政策,推動“綠色創建”。

一是區環委辦與金融、工商、經貿等部門推行“綠色”環境經濟政策:“綠色證券”——我區所有的上市企業要得到環

5 保部門的“綠色通行證”才可上市;“綠色信貸”——企業只有通過環保部門的“綠色信貸”方能得到銀行貸款;“綠色認證”——申請知名品牌的企業需通過“綠色認證”。二是創新環保宣傳,開展了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實行以案說法和送法上門,積極借助電臺、報紙等社會力量廣泛進行環境保護宣傳;舉辦村(社區)干部環保培訓、中小學固體廢物管理法律知識講座、重點企業環境法制學習班、節能減排公眾論壇等。三是“綠色創建”方面,去年我區共有3個村、3個社區、1個農業園和6家企業分別通過創建市生態示范村、“綠色社區”、生態農業園和環保模范企業驗收,2間學校通過創建省“綠色學校”驗收,1個社區通過創建省“綠色社區”驗收,均安鎮通過創建全國環境優美鄉鎮驗收和省生態示范鎮考核。去年區環保局還強勢推行重點污染源在線監測、監控及環境信息公開和環保信用管理制度,得到上級部門的充分肯定。

三、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一)轉變經濟增長方式進程有待加快。一是產業結構調整步伐有待加快。由于欠缺相應法律法規支持,一些污染企業的關停、搬遷工作難以實施。二是工業布局仍不合理。由于歷史形成的產業結構、工業布局等問題,我區部分地區仍然存在惡臭擾民問題。

(二)環保部門對企業的跟進監管未能完全到位,致使

6 一些企業沒有按要求落實執行“三同時”制度,一些限期整改、限期治理單位沒有按期完成治理任務。對污染企業的突擊檢查也偏少,企業利用夜間和節假日偷排現象時有發生。

(三)綜合治理工作機制有待進一步健全。大氣污染防治法的執法工作比較復雜,監督對象多,技術要求高,執法難度大,需要各有關部門的密切配合。隨著城市機動車使用量的大幅上升、城市建設步伐的加快,機動車排氣、建筑揚塵污染治理明顯滯后于城市化的進程,同時由于基層聯動執法工作機制不健全,有關部門相互配合不夠,也影響了執法效果。

四、意見和建議

(一)轉變發展方式,大力發展循環經濟。一是全面開展規劃環評。通過規劃環評,大力淘汰落后產能,優化產業結構,調整工業布局,實現容量管理和總量控制目標;通過區域環評,提升建設項目環保“門檻”,實行區域限批和排污權交易,迫使“兩高”企業“關停并轉”;要深入開展化工企業的整治,鞏固整治成果,并向重污染行業延伸。二是大力發展循環經濟。以“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為原則,把工業“三廢”治理與利用結合起來,提高全社會資源綜合利用水平。推廣以“節能降耗、減污增效”為目標的清潔生產審核,促進污染防治工作從末端治理向源頭控制轉變。三是要加大環境保護投入。區有關部門要組織開展重點污染行

7 業減排技術攻關,還要推行低碳技術,發展低碳經濟,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二)加大執法力度,實行執法責任追究制。一是要嚴格執行環保法律制度。全面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嚴格限制向大氣排放含毒物質的廢氣和粉塵,加大對偷排、超排違法行為的打擊和查處力度。二是要建立相關部門執法協調機制。區政府要研究大氣污染防治中執法層面協調難、配合難的問題,努力形成執法工作合力。三是要實行執法責任追究制。對不作為的執法部門領導和責任人要追究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四是要加強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加強對重點工業污染源監控,對全區重點工業污染源要實行聯網自動監控。

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范文第4篇

(2017年11月30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水環境,保護水生態,保障用水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江河、湖泊、水庫、渠道、塘堰、水井等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第三條 水污染防治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環境質量負責,應當將水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水污染防治實行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目標責任制和水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制。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省水環境保護目標制定考核評價指標,將考核指標的完成情況作為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定期公示考核結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的要求,開展有關水污染防治工作。

—1—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 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水行政、農業、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計生、國土資源、交通運輸等其他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對其他主管部門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建議,并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各部門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完成情況。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水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提高水環境保護的科學技術水平,促進水污染防治產業持續良性發展。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保護和改善水環境、防治水污染的投入,加強水環境保護能力建設,建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多元化投入保障機制。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主體功能區規劃和生態保護的目標以及地區間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建立健全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江河、湖泊、水庫上游地區以及有關重點生態功能區的水環境生態補償機制,推動地區間建立橫向生態補償機制。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有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完善水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和信息公開制度。重點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其自行監測的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水污染防治的宣傳教育, —2—

增強公眾水環境保護意識,引導公眾參與水環境保護工作。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規劃

第十條 水污染防治規劃是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基本依據。防治水污染應當按照流域進行統一規劃。

跨市州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水行政等主管部門和有關市州人民政府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國務院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依法批準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規劃。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規劃或者實施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報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飲用水水源保護是水污染防治規劃或者實施方案的重要內容,水污染防治規劃或者實施方案應當明確飲用水水源保護的具體目標和措施。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水行政等有關主管部門編制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編制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3—

編制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應當統籌考慮畜禽養殖生產布局,采用集中控制原則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污染治理。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編制涉磷、錳、銻、汞等行業的水污染防治專項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編制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規劃。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

(一)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部門編制與調整水資源保護規劃和水功能區劃,提出水體限制排污總量意見,負責飲用水水源地建設和農村飲用水水源安全,依法開展水功能區水質監測;

(二)農業主管部門負責防止和減少農業生產資料形成的污染,指導畜禽、水產養殖和漁業船舶的水污染防治,推進農業廢棄物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三)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及其他負有污水、垃圾處理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和運營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并負責其監督管理;

(四)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監督,對自 —4—

來水廠出廠水質進行衛生監測,參與飲用水水源污染突發事件的預防及應急處置;

(五)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勘探、采礦、開采地下水等過程中礦區含水層破壞的預防和治理恢復,組織實施地下水監測;

(六)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水域環境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港口、碼頭、除漁業船舶之外的其他船舶污染治理。

第十七條 未達到水環境質量目標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水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采取措施,按照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達到規定目標。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未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減排任務的;

(二)未達到規定水環境質量目標的;

(三)未完成限期達標規劃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建立完善水環境質量監測和水污染物排放監測制度。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發布水環境質量、重點污染源監測信息。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水環境質量監測點位,建設水環境質量監測網絡。

—5—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完善水環境質量、水污染物排放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建設水環境質量監測信息傳輸網絡與大數據平臺。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負責監管的排污單位開展水污染物排放狀況監督性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作為環境執法和環境管理的重要依據。

排放水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不具備監測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進行監測。

省和市、州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數據完整有效。按照監測規范要求獲取的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日均值可作為達標判定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水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水污染,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被隱匿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有關設施、設備、物品。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對重點水環境違法案件實行掛牌督辦。

掛牌督辦的具體實施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相關規定執行。

—6—

第二十三條 推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第三方運營。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第三方運營的監督管理。

污染防治設施實施第三方運營的,排污單位應當對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運行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對污染水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鼓勵支持水污染公益訴訟??h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水污染公益訴訟提起人提供查閱、復制相關資料等便利。

第二十五條 建立完善水污染防治舉報制度。負有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污染水環境行為的聯系方式,及時處理舉報事項,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飲用水水源與地下水保護

第一節

飲用水水源保護

第二十六條 設置飲用水取水口應當符合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要求和飲用水水質強制標準。

第二十七條 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置排污口;

(二)新建、擴建在嚴重污染水體清單內的建設項目;

(三)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設項目;

—7—

(四)破壞水源涵養林、護岸林等與水源保護相關植被的活動;

(五)使用農藥,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

(六)炸魚、電魚、毒魚,用非法漁具捕魚;

(七)生產、銷售、使用含磷洗滌劑;

(八)從事網箱養殖、圍欄養殖、投餌養殖、施肥養殖;

(九)其他破壞水環境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除執行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有污染的建設項目;

(二)設置裝卸垃圾、糞便、油漬和有毒物品的碼頭;

(三)葬墳、掩埋動物尸體;

(四)設置油庫;

(五)經營有污染物排放的餐飲、住宿和娛樂場所;

(六)建設畜禽養殖場,敞養、放養畜禽;

(七)建設產生污染的建筑物、構筑物;

(八)采礦。

第二十九條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除執行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二)設置與供水需要無關的碼頭和??看?

—8—

(三)從事旅游、垂釣、捕撈、游泳、水上運動和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活動。

第三十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標準及要求組織對飲用水水源的水環境質量進行監測。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的水環境質量監督檢查,每月及時發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鎮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環境質量監測信息,每季度發布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環境質量監測信息。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公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范圍,加強飲用水水源地隔離防護設施建設,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護欄圍網和明顯的警示標志、宣傳標語。

禁止損毀、擅自移動前款規定的地理界標、護欄圍網和警示標志。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在穿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相鄰的公路和航道上,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運輸危險化學物品的車輛和船舶發生事故污染飲用水水體。

第二節

地下水保護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水行政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地下水水文地質結構、環境狀況、水資源稟賦及其使用功能等因素,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區劃

—9—

體系,劃定地下水污染治理區、防控區和一般保護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水行政等有關主管部門定期調查評估地下水環境狀況。

本省實行地下水環境風險管理。

第三十四條 建設、使用Ⅱ類工業固體廢物儲存、處置場所、垃圾填埋場或者貯存液體化學原料、油類等地下工程設施的單位,應當對地下工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滲漏,并配套建設地下水監測井等水污染防治設施,定期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地下水水質監測報告,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三十五條 多層地下水的含水層水質差異較大的,應當分層開采;對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采。因過量開采地下水導致水質惡化,不宜繼續開采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措施,停止或者限制開采地下水。

第三十六條 進行地下勘探、采礦、工程降排水、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等可能干擾地下含水層的活動,或者從事地下熱水資源開發利用、使用水源熱泵技術、地源熱泵技術的,應當采取防護性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監督管理和指導。

大口井、廢棄機井的所屬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封井措施和工藝,防止污染地下水。

—10—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水行政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固體廢物堆存、垃圾填埋、礦山開采、石油化工生產、農業面源污染嚴重等地下水污染突出的區域組織開展地下水污染修復工作。

第五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

工業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喀斯特地貌特征和水環境保護需要,建立完善水環境保護建設項目的負面清單制度,禁止引進高污染、高環境風險項目。

第三十九條 新建排放重點水污染物的工業項目應當進入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工業集聚區。鼓勵和引導現有工業項目入駐工業集聚區。

工業集聚區應當統籌規劃、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并安裝自動監測設施,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聯網,實行工業污水集中處理。排污單位對污水進行預處理后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的,應當符合集中處理設施的接納標準。

工業集聚區未按照規劃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或者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達標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該工業集聚區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四十條 向公共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

—11—

事業單位,應當在排污口建設取樣井,并為水行政、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受納廢水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提供取樣、監測流量的便利條件。

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進入污水處理廠的污水進行檢測,發現被檢測水質超過進水水質標準的,應當及時報告環境保護和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十一條 禁止直接或者利用滲井、滲坑、溶洞、裂隙等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及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磷、錳、銻、汞等的有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有毒廢渣的場所,應當采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等措施。

第二節

城鎮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有計劃地組織建設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再生水利用設施和與其相配套的城鎮排水管網;按照雨污分流原則,明確排水與排污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保障措施,并按要求完成。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舊城改造應當統籌規劃、建設排污管網等城鎮污水處理設施。

尚未實現雨污分流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區域雨污分流改造計劃,加快實施雨污分流改造,或者采取截流、調蓄和 —12—

治理等措施。

第四十三條

鼓勵建設再生水回用設施,使用再生水。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控源截污、內源治理、生態修復等措施,整治城市黑臭水體,并定期公布治理情況。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的有效運行。

第四十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的實驗室、檢驗室、化驗室產生的廢液應當按照有關危險廢物的規定單獨收集,進行安全處置,禁止直接排入城鎮污水收集管網或者直接排入外環境。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實驗室、檢驗室、化驗室廢液處理的監督管理。

醫療廢水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對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的處理處置,應當遵循源頭削減和全過程控制原則,實現污泥的減量化、穩定化、無害化和資源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污泥處置規劃納入本級人民政府排水和再生水規劃,通過政府投資或者其他方式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污泥處理處置設施。

第四十八條 污水處理單位對所產生的污泥的貯存、運輸、處理、處置全過程承擔污染防治責任,保證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符合國家標準,并對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

—13—

跟蹤、建立臺帳,不得造成二次污染。污水處理單位將產生的污泥委托其他單位處置的,應當與被委托單位約定雙方的污染防治責任。

第四十九條 建設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和Ⅱ類工業固體廢物儲存、處置場,應當采取防滲、防漏等環境保護處理措施,并且不得在毗鄰地表水體的區域和泄洪區內建設;已經建設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搬遷。

第三節

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環境資源承載能力和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優化農村產業結構和產業發展布局,推動生態農業發展。

農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使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防止過度使用造成水體污染。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集中控制原則推動畜禽養殖廢棄物集中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散養戶集中處理畜禽養殖廢棄物,并配合環境保護、農業等主管部門加強監督。

第五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畜禽養殖的禁養區,并向社會公布。

禁養區內已有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造成養殖者經濟損失的,依法予以補償。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畜禽養殖廢棄物的 —14—

綜合利用、污染物處理設施建設等給予扶持,鼓勵、引導建設集中式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

第五十四條 從事畜禽養殖活動和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活動,應當及時對畜禽糞便、畜禽尸體、污水等進行收集、貯存、清運。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向環境排放經過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

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體等病害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深埋、化制、焚燒等無害化處理。

第五十五條 鼓勵多渠道籌集農村水污染防治資金,建立完善農村水污染防治的多元化投融資機制。

對因清理畜禽養殖、實施退田還湖、退漁還湖以及生態移民等導致轉產轉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資金支持、技能培訓、轉移就業、社會保障等方式予以扶持。

第五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農村生活垃圾和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對未納入城鎮排污管網村莊的生活垃圾和污水進行治理,優先采用生態、低能耗、資源化的污水處理技術。

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河道兩側等重點、敏感區域的村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控制生活污水、畜禽廢棄物排放,維持生態環境自凈能力,改善農村水

—15—

環境。

第四節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運輸、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質量監督、農業等部門建立船舶水上污染防治執法聯動機制,對船舶污染物實行從船上到岸上的全程監管。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鄉鎮自用船舶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八條 船舶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配置相應的防污設備和器材,排放污染物應當符合相應的排放標準。

從事水上旅游、漁業生產等活動的船舶,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水體。

第五十九條 港口、碼頭、裝卸站、船舶修造廠以及水上服務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建設船舶油污水、生活垃圾岸上接收設施并進行無害化處理,納入城鎮管網或者農村環境衛生管理。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域內航行或者停泊的船舶,應當使用清潔能源。

第六章 流域污染防治

第六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省水功能區劃以及相關技術規范,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所在流域依法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并向社會公布。

—16—

第六十一條 本省與周邊地區以及省內各行政區域之間建立重點流域、區域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風險預警防控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執法、統一防治的措施。

第六十二條 本省江河、湖泊、水庫全面實行河(湖)長制,各級河(湖)長對其所負責的江河、湖泊、水庫的水環境質量負責,按照規定完成水環境保護目標任務。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江河、湖泊、水庫、渠道的市(州)、縣(市、區)交界處設置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斷面,確定監測斷面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準,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進行監測并發布監測信息。

第六十四條 跨市(州)、縣(市、區)的江河、湖泊、水庫、渠道實行交界斷面水質考核制度。

上級人民政府對考核不達標的下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有關人民政府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削減水污染物排放量,直至出界斷面水質達標。

具體考核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十五條 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糾紛,可以由有關人民政府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處理。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不降低水環境質量的原則合理規劃、開發利用水產資源,推廣標準化水產養殖技術,科學確定流域內水產養殖范圍、規模、品種、密度

—17—

和方式,預防和減少水產養殖對水環境的污染。

從事水產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合理使用餌料、藥物,防止造成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六十七條

禁止在江河、湖泊、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已經堆放、存貯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責任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無法確認責任人或者責任人無力治理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清除。

第七章 風險監控預警與應急處置

第六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以及可能發生水污染事件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做好突發水污染事件的風險防范、監控預警和應急處置等工作,加強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能力建設。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水污染排放自動監測與異常報警管理機制,重點排污單位、工業集聚區應當建設水污染排放自動監測與異常報警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針對飲用水水源等重要水體,構建風險預警體系,建立可能導致突發水污染事件的風險信息收集、分析和水環境演變態勢研判機制,制定風險控制對策。

第七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可能發生水 —18—

污染事件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制定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做好應急準備。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報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從事有毒有害物質生產、使用、運輸、貯存、處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配備防治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設施和物品。

第七十一條 負有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排污口、水污染防治設施、固體廢物貯存和處置設施以及有毒有害物質存放場所進行環境安全監督檢查。發現水污染事件隱患的,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應對措施,防止水污染事件發生。

第七十二條 水環境質量因嚴重干旱等不可抗力達不到水功能區水質要求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水污染物排放情況,要求排污者采取限制生產、停止生產等措施,減少水污染物排放,保障水功能區的水環境質量達標。

第七十三條 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危及供水安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責令相關排污單位停止排放水污染物,并及時向社會發布飲用水水源污染狀況、應急處置等相關信息??赡芪<跋掠蔚貐^飲用水供水安全的,應當及時通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備用水源,保障應急狀態下的飲用水供應。

第八章 法律責任

—19—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七十五條 第三方在水污染防治設施運營活動中弄虛作假或者具有重大過失,造成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設置取水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七項規定生產含磷洗滌劑的,責令停止生產,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銷售含磷洗滌劑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八項規定的,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并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五項規定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業,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情節嚴重的,處以 —20—

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造成地下水污染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造成地下水污染的,由環境保護、水行政、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污水處理單位處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對污泥去向等未進行跟蹤、建立臺帳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

—21—

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本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的;

(二)畜禽養殖廢棄物未按照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的。

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水污染事件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備治理能力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確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件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上一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30%以上50%以下罰款。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造成水污染事件后瞞報或者故意拖延報告的排污單位,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并對排污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七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本條例規定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或者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關閉;對排污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22—

第八十八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而未暫停審批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未依法進行處理的;

(三)引進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的項目的;

(四)未按照規定制定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采取措施的;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六)未及時開展地下水污染修復工作的;

(七)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八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范文第5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合理利用資源,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

第三條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領導,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推廣和支持開展清潔生產,增加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資金投入,鼓勵多渠道投資,促進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產業化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促進固體廢物的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鄉建設、土地利用、區域開發、產業發展等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目標管理,并作為政府主要負責人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屬的固體廢物管理機構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監測制度和環境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建立監測網絡。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固體廢物排放數量、污染情況及處置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定期發布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處置狀況等信息,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查詢系統,為公眾查詢和獲取有關信息提供方便和服務。

第八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舉報制度,對舉報的問題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對舉報屬實,為查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重大違法行為提供主要線索或者證據的舉報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新聞媒體單位應當加強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二章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一般規定

第九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符合清潔生產要求的生產工藝和技術,減少固體廢物產生量,降低或者消除固體廢物對環境的危害。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資料檔案,并按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申報登記內容發生重大改變的,應當在發生改變之日起十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報。

第十條 生產、銷售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應當在產品報廢和包裝物使用后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回收。

企事業單位應當對其產生的可以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無條件自行利用的,可以由有條件的單位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安全分類存放;對不能利用的,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自行處置或者委托依法設立的固體廢物處置單位處置。

第十一條

禁止進口列入國家禁止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進口列入國家限制進口目錄及自動許可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進口固體廢物利用活動的監督檢查。

利用進口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對其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向所在地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不能利用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列入國家限制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進口后未按照規定的要求和標準進行拆解和利用的,不得買賣或者轉讓。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鼓勵對農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綜合利用,改善農業生態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規劃,并對農業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給予政策和財政支持。

第十三條 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糞便等廢棄物,防止污染環境。

畜禽養殖相對集中地區,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制定畜禽糞便污染環境防治規劃,指導從事畜禽規模養殖的單位和個人利用沼氣、制造有機復合肥等技術處理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便。

畜禽規模養殖標準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病死畜禽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組織建設病死畜禽集中處置設施。病死畜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進行處置。

染疫畜禽和為防止疫病傳播在一定區域內捕殺的畜禽處理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

第十五條

對工業企業、城市污水處理廠、水產養殖產生的污泥以及河道淤泥,產生者或者依法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理,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對污染嚴重且難以修復的耕地依法進行功能調整。

工業企業、垃圾填埋場所、農業生產單位等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土壤。

第十七條 污染土壤實行環境風險評估和修復制度。

對污染企業搬遷后的原址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土地進行開發利用的,土地的開發利用者應當事先委托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單位對該地塊土壤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被污染土壤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清理和處置,達到環境保護要求后方可開發、利用。

被污染土壤的清理和處置費用,由造成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承擔;無明確責任人或者責任人喪失責任能力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

可能受污染并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土地的范圍以及認定污染土壤的標準,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國土資源、農業、建設部門確定。

第十八條 填埋過危險廢物的場地不得隨意開發利用,確需開發利用的,應當通過環境保護、國土資源、農業、規劃等部門組織的論證后,方可進行適宜的非農業開發和利用。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鼓勵研究和開發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可降解、可重復利用的餐具和包裝物。

禁止生產、銷售和經營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以及省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的其他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復合制品。

從事廢塑料、廢布料回收利用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回收利用過程中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二十條 固體廢物處置實行污染者付費原則。

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和技術規范處置固體廢物,無能力自行處置的,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固體廢物處置單位處置,并支付處置費用;無能力自行處置又不依法委托處置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關單位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承擔。

處置費用的標準,由設區的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制定;其中生活垃圾處置費用的標準,可以由縣(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法律、法規對處置費用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固體廢物的處置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單位自行處置固體廢物的,其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委托固體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的,應當自行建設貯存設施。

第二十二條

發展和改革、經濟貿易、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和處置設施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項目的規劃布點、立項審批、項目用地等保障工作。

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規劃和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的規定。已建成的固體廢物處置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技術標準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條

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收繳的假冒偽劣物品需要銷毀的,應當采取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方式進行處理,禁止露天焚燒、擅自填埋;其中屬于危險廢物和有害廢物的,應當交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統一集中處置。

收繳的假冒偽劣物品的處置費用由有關責任人承擔;責任人不明確或者喪失責任能力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承擔。

第三章 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鄉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增加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建設資金投入,統籌建設城鄉生活垃圾收集、貯存、運輸、處置設施,實現城鄉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共建共享。

禁止建設工藝落后、設備簡陋、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

第二十五條 對生活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分類收集和運輸,并積極開展合理利用和實施無害化處置。

第二十六條

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農村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村收集、鄉鎮中轉、縣(市、區)處置的原則。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并組織建設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垃圾集中存放點和垃圾中轉站。

不具備集中處置條件的偏遠山區、海島的農村,經縣級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就地無害化處理生活垃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村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給予財政補助和支持。

第二十八條

從事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港口、公園、商場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衛生的規定,配套建設或者配備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從事交通運輸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集處理運輸活動中產生的生活垃圾。

第四章 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二十九條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建設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全省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建設規劃,經省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銜接、平衡,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建設規劃的要求,組織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

第三十條 禁止隨意傾倒、堆放、拋撒危險廢物。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侵占、毀損危險廢物的貯存、處置場所和設施。

危險廢物填埋場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廢物填埋的永久性檔案,填埋過的場地應當建立識別標志,并將填埋情況向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建設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申報登記,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超越經營許可證核定的范圍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活動。

第三十二條 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申領條件,按照國務院《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向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領經營許可證:

(一)有兩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

(二)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

(三)有與利用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利用技術和工藝;

(四)有保證危險廢物利用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五)對危險廢物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有合理的處置方案或者措施。

法律、行政法規對利用危險廢物申領經營許可證的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活動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第三十四條 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向有批準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轉移危險廢物的名稱、種類、特性、形態、包裝方式、數量、轉移時間、主要危險廢物成分等基本情況;

(二)運輸單位具有運輸危險貨物資格的證明材料;

(三)接受單位具有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資格及同意接受的證明材料;

(四)危險廢物利用和處置方案。

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轉移危險廢物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省內跨設區的市轉移危險廢物的,由移出地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商經接受地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批準;跨省轉移危險廢物的,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商經接受地的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批準。

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批準文件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危險廢物依法跨區域轉移、利用和處置。

第三十五條

一年內需要多次轉移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批準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次年危險廢物轉移計劃。危險廢物轉移計劃經批準后,每次按計劃轉移危險廢物時可不再審批。

危險廢物轉移計劃應當包括擬轉移危險廢物的種類、特性、數量、運輸單位、接受單位、利用和處置方案、轉移時間和次數等內容。

轉移危險廢物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轉移計劃執行。轉移的危險廢物數量超過計劃,或者轉移的危險廢物種類、接受單位與批準的計劃不一致的,應當另行提出轉移申請。

第三十六條 經批準轉移危險廢物的,轉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危險廢物的運輸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危險廢物的接受單位應當按照國家關于該類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的標準和方式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危險廢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廢物轉移、利用和處置活動的監管。

第三十七條 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的監督。

環境保護、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定職權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并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

禁止銷售或者回收利用醫療廢物。

第三十八條 醫療廢物實行集中處置原則。

不具備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條件的偏遠山區、海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經縣級衛生、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自行就地處置醫療廢物。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和要求。

衛生、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自行處置醫療廢物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九條

無明確責任人或者責任人已不具備責任能力的危險廢物,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處置,所需費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擔。

第四十條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因發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應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啟動應急預案,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村)民,并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四十一條 在發生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或者有證據證明危險廢物污染事故可能發生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必須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立即趕赴現場采取臨時控制措施,進行調查處理。

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當地居(村)民公告,并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根據需要疏散人員,控制現場,責令停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進一步污染環境的作業活動,消除危害。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涉嫌違法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備、場所、交通工具、物品予以暫扣、查封:

(一)不當場暫扣、查封,將可能造成證據滅失或者非法轉移的;

(二)造成環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采取暫扣、查封措施,應當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并出具暫扣、查封清單,交當事人簽字。當事人不在場或者拒絕簽字的,執法人員應當在暫扣、查封清單上注明情況。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或者造成其他損害。

第四十三條

暫扣、查封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且解除暫扣、查封將造成環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延長三十日。

暫扣、查封期限屆滿或者經調查核實沒有違法行為的,采取暫扣、查封措施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解除暫扣、查封。

對暫扣的設備、交通工具和物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毀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從事利用和處置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但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在利用和處置過程中必然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有害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一)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貯存、利用和處置設施、設備及技術、工藝;

(二)有兩名以上相關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保證有害廢物安全利用和處置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

(四)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有害廢物名錄,規定統一的有害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

有害廢物的處置應當按照有關無害化處理的標準和要求處置。

第五章 電子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四十五條 產生電子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承擔電子廢物污染防治的責任。

電子廢物實行分類收集、集中拆解、利用和處置。

本條例所稱電子廢物,是指廢棄的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及其廢棄零部件、元器件,以及國家規定為電子廢物的其他廢棄物品。

第四十六條 從事電子廢物收集、拆解、利用和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建立電子廢物經營情況登記制度,如實記載電子廢物的數量、來源、流向等情況。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統籌規劃,逐步建立布局合理、交售方便、收購有序的電子廢物回收網絡。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條 從事拆解、利用電子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貯存、拆解場所和拆解工具、設施;

(二)有一定從事拆解、利用電子廢物的技術人員;

(三)對拆解、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處置條件和措施;

(四)有保證安全拆解和利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

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不得從事電子廢物拆解、利用經營活動。

拆解、利用電子廢物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

拆解、利用的電子廢物或者在拆解、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屬于危險廢物的,按照法律、法規關于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規定執行;拆解、利用的電子廢物或者在拆解、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屬于有害廢物的,按照本條例關于利用、處置有害廢物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許可決定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予查處的;

(三)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未建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導致環境突發事件未能及時妥善處理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對病死畜禽處理未盡應有的監督管理職責造成疫情傳播等后果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不按照規定報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故擴大或者延誤事故處理的;

(七)對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經批準利用、處置有害廢物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八)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買賣或者轉讓進口固體廢物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回收利用醫療廢物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未經批準利用和處置有害廢物,或者未按照環境保護的規定利用和處置有害廢物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不具備規定的條件從事拆解、利用電子廢物經營活動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行為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對被污染土壤進行清理和處置,或者清理、處置后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而開發利用土地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復合制品的,由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銷售、經營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復合制品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塑料及其復合制品,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回收利用廢塑料、廢布料過程中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不承擔依法應當承擔的處置費用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代為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不配套建設或者配備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隨意傾倒、堆放、拋撒危險廢物,非法侵占、毀損危險廢物的貯存、處置場所和設施,或者填埋場運營管理單位未建立填埋的永久性檔案、識別標志并報備案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未經同意自行就地處置醫療廢物的,由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自行就地處置醫療廢物,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要求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無法確定責任人或者責任人喪失責任能力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給予適當補償。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液態廢物的污染防治適用本條例;但是,排入水體的廢水的污染防治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范文第6篇

1 我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現狀

近年來, 我國相繼頒布了《水污染防治法》、《水法》、《海洋環境保護法》[2]等, 形成了一系列水污染防治的法律體系;我國從2006年開始至今相繼制定并不斷完善了地表水、地下水、飲用水的水質標準, 規定了生活污水、工業廢水等水污染物的排放標準, 總計20多個項目;我國在2008年對工業廢水的排放實施了收費辦法, 并提高了收費的標準, 同時對城市生活污水的排放也制定了收費標準, 在全國范圍內提高了用水價格, 采用國債形式, 在一大批城市建立了污水、廢水處理中心;2009年, 國家成立了環境監察局和五大區域環保督查中心, 并且在各個城市增加了環境監控團隊的數目, 在重點流域的監控力度更大。

2 我國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在進行水資源開發利用時, 缺乏保護和可持續發展意識, 造成了過度開發的后果, 使多數河流失去自凈能力;很多城市沒有嚴格落實科學發展觀, 片面地追求經濟發展, 忽視水污染的防治工作;對于跨省界、跨市界流域的污染沒有明確規定責任人員, 使得眾多污水、廢水管理問題嚴重分離;我國對于水污染問題的投入資金明顯不足, 多數投資沒有完全落實;我國相關政策法規不完善, 治理污水的成本遠高于污水排放收費, 水資源價格、環境污染收費等不能夠激發企業節約用水和自治污染的意識, 沒有嚴格落實“誰污染, 誰治理”的方針[3], 執法力度遠遠不夠;污染物排放監測工作實施力度不夠, 基層人員較少, 執法能力弱, 很難對斷面水質進行有效監控。

3 我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對策

3.1 加強人們對防治水污染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我國雖地域遼闊, 卻有著嚴重的淡水資源不足的問題, 加之許多水域被污染更加劇了水資源短缺的問題, 嚴重影響了人們生活和社會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因此, 我們更應該深刻地認識到水污染的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將水污染防治工作放在可持續發展中的首要位置。

3.2 將水污染防治的工作全面貫徹落實到各個地方政府

任命各級地方政府的領導為水污染防治工作首要負責人, 流域管理機構負責水資源的開發管理工作。將水資源的防治工作納入到各級政府官員和流域機構領導的年度考核范圍內, 如有問題必須嚴肅處理。同時, 要加強臨近地方政府間的水資源管理的合作溝通, 全面實施水污染防治工作。

3.3 統籌管理我國的流域管理機構, 以其建立全國統一的管理體制

集各個流域管理機構, 成立統一的委員會, 賦予其一定的行政能力, 令各部門統一管理, 相互監督, 協調工作。具體工作職能包括以下幾點:分析研究流域的環境容量、合理分配水量、控制污水排放量、制定污水排放量和排放物的標準、做好水資源的污染檢測工作、做好各單位工作監督等。

3.4 做好水資源的合理開發與經濟發展的工作

經濟的發展要結合水資源的合理利用, 不能只重視經濟發展而忽略水資源保護, 也不能只進行水資源保護放棄經濟發展, 要合理分配兩者關系, 制定正確合理的水資源利用計劃, 在維護水資源生態發展的同時, 實現社會經濟的穩定持續發展。3.5制定相關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相關法律, 完善水污染防治的相關機制

通過法律來規范水資源污染問題的責任方向, 通過相關機制和政策來確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點。以相應的法律法規嚴格約束社會各界單位、企業以及個人的行為, 嚴厲懲罰以一己之私破壞水資源的行為。合理利用法律政策, 控制各大中型企業的污水排放量, 激勵人們參加到水資源建設的隊伍之中。

3.6 加強水污染防護工作的基礎建設和發展

這就要求我們盡快地建設出全國一體的水資源監控體系, 做好個城市和企業的污水排放和處理的管理以及檢測, 引進先進的污水處理凈化的設備和技術。另外, 我們還要加大水污染防治的宣傳教育工作, 以宣傳片和環境保護活動的方式, 加強人們對水資源保護重要性的認識, 提高全民保護節約資源的意識。

4 結語

水污染的治理是一項復雜而持續的過程, 需要制定合理的工作目標, 堅持科學發展觀的指導, 切忌走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從國家層面上講, 要在政策上給予一定的支持和協助, 嚴格落實法律法規, 促進水污染治理工作的順利展開。

摘要:淡水資源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必需品, 而隨著工業、農業的發展, 我國的環境已經遭受了嚴重的污染。目前, 防治水污染是我國環境保護的一項重大工作, 但在水污染防治工作開展的過程中仍存在著較多的問題和挑戰。本文分析了我國水污染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并提出了有效的解決對策。

關鍵詞:水污染,防治,問題,對策

參考文獻

[1] 龔麗樺.淺談水污染發生的原因與防治對策[J].資源節約與環保, 2014 (11) :153+157.

[2] 張驚宇, 李曉霞.我國水污染防治工作存在的問題與對策探討[J].北方環境, 2013 (08) :140-141.

上一篇:高考區域地理知識點總結范文下一篇:服務禮儀培訓總結范文

91尤物免费视频-97这里有精品视频-99久久婷婷国产综合亚洲-国产91精品老熟女泄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