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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水污染調查報告

2022-09-12

很多人對于寫報告感到頭疼,不了解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該怎么寫出格式正確、內容合理的報告呢?今天小編給大家找來了《廣州水污染調查報告》,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一篇:廣州水污染調查報告

廣州市水污染現狀調查及應對措施

陳穗雯10國貿一班49號

摘要:調查廣州市水資源的現狀,分析廣州水資源豐富但水質較差的原因,建議有關部門在污水排放、新水源開辟等方面采取整治措施。

關鍵詞:廣州水資源治理措施

一、廣州市水污染現狀

在地域遼闊、物種繁多的中國,廣州是一座水資源豐富的城市。在廣州,人均綜合用水量居全國第一,自來水產量居全國第二,人均綜合用水量每天約500升,人均生活用水量每天約300升,比北方城市高出50%以上。而隨著經濟的發展及城市人口(含流動人口)的增加,廣州市自來水的需求量呈逐年劇增之勢。

珠江從古至今養育了多少廣州人,創造了廣州特有的嶺南文化,她給廣州人帶來的是生命的源泉,帶走的卻是廣州的廢棄物。

但是,珠江廣州河段的水質卻不容樂觀,隨著生活廢水和第三產業廢水排放量的逐年上升,有機污染仍在繼續加劇,使廣州的水廠水質受到嚴重威脅。而廣州市的生活廢水與工業廢水的排放成為珠江廣州河段的主要有機污染源,而且,隨著廣州本身及其上游地區經濟的發展,珠江水質還將會受到新的、更大的威脅。尤為嚴重的是,在廣州市周圍所產生的大量工業及生活廢水,通過多條河流經廣州入海,也將加劇廣州的水污染及供水困難。而廣州城市生活廢水的處理率極低,廢水處理設施嚴重滯后。在這種情況下,未來的水源將如何解決,就成為廣州市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之一。

水體污染的后果是非常嚴重的。首先是降低了水體使用功能,使原來的取水點不符合取水要求,此時要么增加水處理設施,增大藥耗和運行費用,要么將取水點向上游遷移,增加工程投入和輸水費用。其二,直接影響工農業生產,污染的水體造成工業產品不合格,農業減產。污染成分停留在工業產品內或者被農作物所吸收,再通過工業品,“米袋子”、“菜籃子”波及四面八方,源源不斷地進入人體,威脅著人們的身體健康。其三,誰污染造成城市惶恐,是社會的不穩定因素之一。毫無疑問,珠江水被加重污染將會阻礙廣州市經濟的持續發展,影響廣州市國際化大都市建設的進程。因此,必須及時采取果斷措施,從廣州市的實際情況出發,綜合整治珠江污染。

由于受各種污水、污泥、污油的排入和填海造地的影響,生態環境遭到空前破壞,珠江的漁場已經面臨無魚可捕的危險。珠江每年為珠江口海區帶進大量的有機物和無機鹽,加上氣候條件優越,這里形成了鹽度適宜、水質肥沃、餌料生物量高、漁業資源豐富的珠江口漁場和優良的淺海灘涂水產養殖功能區。但近年來隨著珠江三角洲和港澳地區經濟的發展,各種工業“三廢”、生活污水、污泥、船舶污油的大量入侵和房地產開發填海造地等,使珠江口海區赤潮不斷發生,漁業生產損失十分嚴重。

廣州市水污染主要項目為氨氮、亞氮、總磷、BOD、COD等,屬于有機污染類型,主要來源于生活廢污水。另外黃埔站還受到咸潮影響,氯化物超標嚴重等。目前,廣州市三大水源污染加劇,它們分別是:

首先,廣州水域污染情況沒有根本好轉,珠江河段的水污染還應嚴加注意。其中由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不完善,導致流溪河水質下降;受東莞排放污水影響,東江廣州河段兩岸污染隱患加重;佛山污水經廣州河段西航道支流花地河流入珠江,使該地區的水長期發黑發臭,也使得該航道污染日益嚴重。

其次,城市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進度和處理率還遠遠達不到環保城市的要求。大量生活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入珠江,對珠江廣州河段造成嚴重有機污染。

再次,農業面源污染對水環境的污染日益嚴重。如農用化肥量的逐年增加,其流失到水體的氮數以萬噸計;農藥的濫用,使農藥在水體中長期積累,對飲用水源造成污染;流溪河兩岸的禽畜養殖業尚未杜絕,沿岸所建的養豬場有些還沒有建污水處理設施等情況都對水源造成污染。

二、水污染的治理措施

1、推行清潔生產,實現污染物的最少化,走經濟和環境持續發展的道路

總所周知,經濟發展要考慮到自然生態環境的長期承載能力,使環境和資源既能滿足經濟發展目標的需要,又能滿足人民生活的需要,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足以支持后代人的潛在需要。與此同時,對環境保護工作,也要充分考慮到一定經濟發展階段下的經濟支持能力,采取積極可行的環境政策,配合和推進經濟發展進程。也就是說,走經濟和環境可持續發展的道路清潔生產是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一種戰略措施,也是實現環境—經濟協調發展的最根本的措施。

2、有步驟的調整工業布局,使產業結構合理化

廣州市內對一些資源利用效益不高、經濟效益不好、環境效益差得產業、行業、企業堅持實施“關、停、并、轉”的措施;對資源利用效率高、經濟效益好,環境效益亦有利的產業、行業、企業,堅決給予支持和扶植,鼓勵其發展;對資源利用效率高、經濟效益較好或出口創匯,但生產過程中排出一定的污染物的產業、行業、企業,則給予相應的環境治理投資,扶植其發展。

3、控制面源污染,城市排污有序化

面源污染來源主要有如下五個方面:

1、城市雨水污染負荷

2、農田、草原和林地徑流中的肥料和農藥

3、人的尿和禽、畜的糞便的流失

4、其他交通運輸、礦山、衛生填埋場的滲漏液。為此,特提出以下建議:

1、推廣科學施肥方法,調整施肥成分的比例,增大鉀肥和磷肥的施用量,減少氮肥用量;

2、提倡生態農業,充分利用人和禽畜糞尿產生沼氣和制作有機肥料。

4、落實污水處理工程

針對以上情況,市人大常委會建議要加快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速度,市政府計劃在“十五”期間建成獵德二期、大坦沙三期、西朗一期、瀝窖等污水處理廠,資金與進度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落實,污水處理規則要適當調整,對廣州飲用水

有重大影響的流溪河兩岸和白云區沒有建設污水處理廠的情況要改變。

5、整治綠化衛生河,上下游協調整治

應將衛生河兩岸違章建筑的拆除作為專題來研究和清理,徹底整治衛生河并加以綠化,使廣州市民能喝上衛生的自來水。要進一步協調好廣州珠江上下游的關系。市政府應向省有關部門反映佛山、南海等上游來水對珠江廣州河段污染日益嚴重的問題,增城、東莞兩岸工商業對東江水污染較嚴重的問題,并協調解決。此外,市與區就流溪河的保護問題也要進一步協調。

6、完善環境立法,提高排污收費標準,達到節約用水的目的

環境保護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企業領導應該站在維護國家法律的高度上把環境責任納入生產的全部過程,視環境指標與經濟指標同等重要,這是前提。在此基礎上提高排污收費標準,建立污染物排放總量與濃度雙控制和頒發排污許可證的法律制度,配套收費,所征收的排污費要略高于由排污單位自己治理污染所需費用,從而實現節約用水,大家治理的目標。廣州市應當在深入研究基礎上制定出適合于本市使用的有關法律條文,使保護珠江的工作有法可依。

7、領導重視,管理跟上,緊緊依靠科技進步

領導重視指的是省、市、部屬領導有專人抓環保工作,企業領導有專人負責,環保部門密切配合行動。建立珠江流域水管理機構,完善職能,在流域范圍內實施用水、排水、污水處理的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確定合理的水質功能區和水質目標,同時,通過應用現代化的高科技信息系統進行水質變化過程的監測和預測,及時反饋,預防污染事故的發生。

水資源是一個城市生存發展的重要因素,而廣州作為我省首府,它的發展決不可因為水資源而受到阻礙,廣州要發展,水資源的治理必須要治理好;同時,這也是可持續發展的要求,是造福子孫后代的工作,這是我們的共同義務。

第二篇:廣州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規定

廣州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規定(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五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向生活環境排放噪聲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的噪聲環境質量負責,并根據國家《城市區域環境噪聲適用區劃分技術規范》劃定環境噪聲標準適用區域,將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噪聲環境質量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城鄉建設規劃,組織開發和推廣底噪聲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綜合治理環境噪聲污染。

第四條 廣州市和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進行檢查監督。

公安部門對機動車噪聲和社會生活噪聲的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海上安全監督、漁監、航政監督部門、民航管理部門分別對機動船舶、火車航空器的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對工業產品的噪聲質量標準實施監督管理。

建設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部門和城市監察機構協助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分別對生產經營活動噪聲和建筑施工噪聲的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市、區、縣級市的環境監測機構,應對劃定的環境噪聲標準適用區域的噪聲環境質量和重點噪聲污染源,進行定期監測,并將監測結果向公眾公布。

本市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環境噪聲監督管理部門,應采取有效措施,受理群眾投訴。

第二章 生產經營活動噪聲污染防治 第六條 在本市下列劃定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排放環境噪聲的工業生產設施和排放環境噪聲超過標準的其他設施:

(一) 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療養區、高級別墅區、高級賓館(酒店)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

(二) 以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

(三) 對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域中的居民住宅、學校、幼兒園、醫院、機關、科研單位有影響的范圍。

對上述區域內原有的工業生產設施和其他設施排放環境噪聲超過區域環境噪聲標準的,應限期治理或搬遷。

第七條 產生環境噪聲的建設項目,其選址、動工建設、投產使用,必須報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建設項目的防治環境噪聲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雖已建成但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該建設項目不得投產或者使用。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經營活動排放噪聲的,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排污申報登記,并接受環境保護部門的現場檢查。

第九條 生產經營活動排放的環境噪聲必須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標準,超過標準的必須治理,并按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

第十條 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排放環境噪聲超標準擾民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

第十一條 對造成環境噪聲嚴重污染的單位需要限期治理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 中央、省和市管轄的單位、外地駐廣州單位,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二) 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的單位,由開發區環境保護部門提出意見,報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決定;

(三) 區、縣級市管轄的單位,由所在地的區、縣級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決定。

本條

(一)、

(二)、

(三)項規定以外的單位,由所在地的區、縣級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已建成的防治環境噪聲污染設施,應當保持完好并與相應的生產經營裝置配套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或者隨意打開隔聲門、窗、罩,確需拆除或者限制的應當采取相應的防治措施,并按照規定報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 凡在臨街門口、道路、公共場地或者其它地方使用的發電機,排放的噪聲對周圍環境造成影響的,必須配置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設施,使排放的噪聲符合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第十四條 禁止在公共場地從事經營維修汽車、摩托車和其他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作業。

第十五條 不得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不得將產生嚴重環境噪聲的設備轉移給沒有防治環境噪聲污染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

第十六條 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行業、地方規定的產品允許噪聲標準的產品。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產生噪聲的產品,生產者應當在產品說明書和銘牌中如實載明產品產生的噪聲強度。須在說明書和銘牌中載明噪聲強度的產品的名錄,由市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公布。

第十七條 經營電子音像伴唱(既“卡拉OK”)、歌廳、舞廳等娛樂場所,必須采取隔聲措施,使排放的環境噪聲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標準。

第十八條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適用本章規定。

第三章 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

第十九條 需要使用排放環境噪聲設備的建筑、裝飾施工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十五日前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內容、程序辦理排污申報登記。

第二十條 建筑、裝飾施工場地排放的環境噪聲,應當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標準,超過標準的,施工單位必須采取防范措施,并按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

建筑、裝飾施工和裝卸活動,應當文明施工、文明裝卸,禁止高聲喧嘩。

第二十一條 在市區行政街范圍內禁止使用蒸汽樁機;在市中心區東至廣州大道、西至黃沙大道、北至環市路、南至昌崗路、新崗西路范圍內,禁止使用錘擊樁機。確因地質、地形等條件影響必須使用錘擊樁機的,必須報經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其作業時間限制在七時至十二時,十四時至二十二時。

根據保護聲環境的需要,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擴大前款規定禁止使用錘擊樁機的范圍;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規定城鎮禁止使用蒸汽樁機、錘擊樁機的范圍。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不得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禁止攪拌混凝土的地段使用混凝土攪拌機。零星工程或特殊情況確需使用的,必須報經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第二十三條 在市區行政街和城鎮范圍內的建筑、裝飾施工場地,使用各種鉆樁機、鉆孔機、攪拌機、推土機、挖掘機、卷揚機、振蕩機、電鋸、電刨、 木幾、風動機具和其他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機械,除搶險工程外,其作業時間限制在七時至十二時,十四時至二十二時。因混凝土澆灌不宜留施工縫的作業和為保證工程質量技術需要的沖孔、鉆孔樁成型等作業或者市政公用工程,需要延長作業時間的,必須報經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章 交通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輛噪聲應當符合《機動車輛允許噪聲》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用的機動車輛不符合標準的,不準行駛,公安部門不發給年檢合格證;新購置或從外地遷入本市的機動車輛不符合標準的,公安部門不發給牌證;外地車輛不符合標準的,不準行駛。

生產、裝配、維修的機動車輛不符合《機動車輛允許噪聲》國家標準的,不準出廠。

第二十五條 在市區和城鎮行駛的機動車輛,必須安裝和使用符合公安、環境保護部門規定的低聲喇叭。禁止使用高聲、怪聲喇叭。

第二十六條 公安部門應當根據保護和改善聲環境質量的需要,劃定禁鳴喇叭的路段和地區。

第二十七條 在市區行政街和縣級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范圍內,機動車駕駛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在禁鳴喇叭的路段、區域不得鳴喇叭;

(二) 在非禁鳴喇叭的路段和區域,二十三時至翌晨六時不得鳴喇叭,白天需要鳴喇叭時,應當短鳴,連續按鳴不得超過三次;

(三) 不得用鳴喇叭的方法喚人;

(四) 不得在馬路、街道、公共場地調試喇叭。

第二十八條 禁止拖拉機在公安部門劃定的城區禁駛范圍內行駛。

摩托車進出允許其行駛的內街、小巷,在二十三時至翌晨六時應當熄火推行。 第二十九條 消防車、警備車、工程搶險車等特種車輛安裝特殊性能的喇叭和警報器,應當符合公安部門的規定,非執行任務時禁止使用。

機動車輛安裝和使用的防盜報警器,應當符合公安部門的規定,不得產生環境噪聲污染。

第三十條 禁止一切營運車輛使用揚聲器招攬乘客。

第三十一條 路橋建設 執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新建、擴建、改建的高架路,應當采取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二條 機動船舶的發動機應當裝置有效的消聲器,使排放的噪聲符合國家規定的《內河船舶噪聲級規定》的要求。

第三十三條 機動船舶進入廣州港東河道獵德閘至西河道珠江大橋東、西橋以內水域,只準使用電笛,特殊情況除外。

第三十四條 船舶進入港區,禁止使用高音、怪音喇叭和亂鳴聲號。公務船在執行公務使用喇叭和警報器時,必須遵守港務監督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用于廣告宣傳的航空器,其排放到地面的噪聲不得超過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第三十六條 火車鳴笛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技術管理規程》的有關規定?;疖囘M入車陂以西、珠江大橋以東地段只準使用汽笛。

第五章 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條 在市區行政街和城鎮范圍內,禁止架設、使用高聲廣播喇叭和廣播宣傳車,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架設、使用的,須經公安部門批準。

第三十八條 各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參照《廣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劃定禁止燃放爆竹的房屋。

第三十九條 禁止使用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音響設備和其他方式招攬顧客、宣傳商品或進行其他商業活動。

在公共場所、工商業經營活動場所和飲食攤檔,不得高聲喧嘩,干擾四鄰。

第四十條 車站、車輛編組站、港口、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使用廣播喇叭,應當控制音量,減少噪聲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設在居民稠密區的營運車輛站場,二十二時至翌晨六時,不得使用廣播喇叭和電鈴調度車輛;其他時間使用應當控制音量。 第四十一條 使用空調設備、音響等家用電器和樂器,家庭娛樂活動,排放的噪聲不得超過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第四十二條 在住宅樓宇內,十二至十四時三十分、二十二時至翌晨七時,禁止使用電鉆、電鋸、電刨、沖擊鉆等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具。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一)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三十一條的,依照《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二)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拒報或者謊報排污申報登記事項,拒絕現場檢查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的,可以處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三)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和第二十條第一款,不按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的,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的,責令其改正或者采取有效的補救措施,并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 罰款;

(四)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的,除責令限期改正外,對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防治環境噪聲污染設施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擅自打開隔聲門、窗、罩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超過期限仍不改正的,加倍處罰;

(五)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生產、裝配或維修機動車輛的,分別處以相當于車輛售價百分之十或維修費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經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認為的,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屢教不改的個體工商戶,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五條 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熱望的,除按規定加倍征收超標準排污費外,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或者報請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責令停業、關閉。責令中央、省直接管轄的單位停業、關閉,分別報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批準??鐓^、縣級市單位停業、關閉、由廣州市人民政府決定。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五條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屢犯的,加倍處罰。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生產、銷售不符合產品允許噪聲標準的產品的,由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按生產、銷售劣質產品論處;不按規定在說明書和銘牌中如實載明產品噪聲強度的,由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由城市管理監察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重犯者加重處罰。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的,由城市管理監察機構責令清除,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的,由公安部門依照或者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處罰。對違反第二十五條的,還應強制拆除不符合規定的喇叭。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由港、航監督、漁監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違反第三十二條的,還應責令限期安裝有效消聲器。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的,由鐵道管理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辦理;對其他行政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四條 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產生的影響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本規定所稱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排放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妨礙人們工作、學習、生活和其他正?;顒拥默F象。

本規定所稱環境噪聲嚴重污染是指嚴重干擾人們正常生活、學習、工作,影響人體健康或群眾投訴強烈的環境噪聲污染。 第五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城鎮范圍,由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劃定。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廣州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七月二日公布的《廣州市環境噪聲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第三篇:廣州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規定

廣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64號) 廣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01年6月6日修訂通過的《廣州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規定》,業經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于2001年7月27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01年 10月1日起施行。

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一年九月六日

(1994年5月20日廣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1994年9月15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 1997年4月3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修改 2001年7月27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修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本市行政區域內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 第三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并制定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政策和措施。

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劃定環境噪聲標準的適用區域。

第四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進行檢查監督。

公安部門對機動車噪聲和根據職責對社會生活噪聲的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海事、漁監、港務部門及鐵路、民航管理部門分別對機構船舶、火車、航空器的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對工業產品的噪聲限值實施監督管理。

建設、工商、文化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分別對建筑施工噪聲、社會生活噪聲的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市、區、縣級市的環境監測機構,應當對劃定的環境噪聲標準適用區域聲環境質量和重點噪聲污染源,進行定期監測。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區域聲環境質量狀況定期向公眾公布。

市、區、縣級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環境噪聲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單位和個人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人的投訴、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在本市下列區域內,不得新建排放環境噪聲的工業生產設施和排放環境噪聲超過標準的其他設施:

(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療養區、旅游度假區、歷史文化保護區;

(二)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等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

(三)對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域中的居民住宅、學校、幼兒園、醫院、機關、科研單位有影響的范圍。

第七條 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設項目,其選址、動工建設、投產使用,必須報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建設項目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投產使用。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雖已建成但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產或者使用。

*注:本條中關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產生環境噪聲的建設項目的選址、動工建設的審查同意”的行政許可項目已被《廣州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取消廣州市地方性法規中的部分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發布日期:2004年8月6日 實施日期:2004年8月6日)取消。

第八條 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必須依法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排污申報登記,并接受環境保護部門的現場檢查。

第九條 環境噪聲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超過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并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

第十條 排放環境噪聲造成嚴重污染的單位,以及本規定第六條所列區域內原有的工業生產設施和其他設施,排放環境噪聲超過區域環境噪聲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

需要限期治理的,按下列辦理:

(一)中央、省管轄的單位,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依法報省人民政府決定;

(二)市管轄的單位,外地駐廣州單位,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三)具備縣級以上管理職權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管轄的單位,由其所在開發區、保稅區環境保護部門提出意見,報開發區、保稅區管理委員會決定;

(四)區、縣級市管轄的單位,分別由所在地的區、縣級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區、縣級人民政府決定。

(五)本條

(一)、

(二)、

(三)、

(四)項規定以外的單位,按管轄權限,分別由市、區、縣級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權限內,可以授權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小型的企業、事業單位直接作出期限治理決定。

第十一條 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其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應當保護正常使用和性能完好,確保所排放的環境噪聲達到相應的規定標準。不得擅自拆除、閑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確需拆除或者閑置的,應當采取相應的防治措施,并提前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第十二條 不得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不得將產生嚴重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轉移給沒有防治環境噪聲污染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

第十三條 禁止生產、銷售噪聲強度超過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的產品。

須標注噪聲強度的產品的目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公布。 生產產生環境噪聲產品的企業,應當在產品說明書和銘牌中如實標注產品產生的噪聲強度。

第三章 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

第十四條 需要使用排放環境噪聲機械設備的建筑、裝飾、清拆施工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十五日前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內容、程序辦理排污申報登記。

第十五條 在本市區行政街和城鎮噪聲控制范圍內禁止使用蒸氣樁機和錘擊樁機??h級市人民政府可以規定城鎮禁止使用蒸氣樁機、錘擊樁機的區域范圍。

第十六條 在市區行政街和城鎮噪聲控制范圍內的建筑、裝飾、市政工程、清拆施工場地,使用各種鉆樁機、鉆孔機、攪拌機、推土機、挖掘機、卷揚機、振蕩器、電鋸、電刨、鋸木機、風動機具和其他施工機械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除搶修和搶險工程外,其作業時間限制在六時至二十二時。

因混凝土澆灌不宜留施工縫的作業和為保證工程質量、技術需要的樁基沖孔、鉆孔樁成型等作業或者市政工程,需要延長作業時間、在夜間連續施工的,應當經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出具證明,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公告附近居民。

*注:本款中關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或者市政工程需延長作業時間、在夜間連續施工的批準”的行政許可項目已被《廣州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取消廣州市地方性法規中的部分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發布日期:2004年8月6日 實施日期:2004年8月6日)取消。

需要爆破作業的,經公安部門批準后,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

第四章 交通噪聲污染防治

第十七條 機動車輛噪聲應當符合《機動車輛允許噪聲》國家標準的規定。

機動車輛不符合標準的,禁止上路行駛。對不符合標準的在用機動車輛,公安部門不得發給年檢合格證;對新購置或從外地遷入本市的機動車輛不符合標準的,公安部門不發給牌證。

第十八條 在本市市區和城鎮噪聲控制范圍內行駛的機動車輛,禁止鳴喇叭。

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和改善聲環境質量的需要,劃定禁鳴喇叭的路段和地區。

第十九條 摩托車、拖拉機不得在禁止行駛的路段范圍行駛。公安部門可以根據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要求劃定禁止行駛的路段,并向社會公布。

摩托車進出允許其行駛的內街、小巷,在二十二時至次日七時應當熄火推行。

禁止未安裝排氣管消聲器或者排氣管消聲器失效的機動車輛上路行駛。

第二十條 消防車、警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特種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應當符合公安部門的規定,執行非緊急任務時禁止使用。

第二十一條 公共汽車報站設備的音量,應當控制在規定的限值以內。禁止營運車輛使用揚聲器招攬乘客。

第二十二條 車站、車輛編組站、港口、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使用廣播喇叭,應當控制音量,減少噪聲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設在居民稠密區的營運車輛站場,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不得使用廣播喇叭和電鈴;在其他時間使用的,應當控制音量。

第二十三條 路橋建設必須執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新建、擴建、改建的高速公路、高架路、快速路、輕軌道路,經過已建成的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有可能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要求設置聲屏障或者采取其他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措施。

已建成的高速公路、高架路、快速路,應當按照前款的規定,有計劃地治理環境噪聲污染。

第二十四條 機動船舶的發動機應當裝置有效的消聲器,使排放的噪聲符合國家規定的《內河船舶噪聲級規定》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 機動船舶進入廣州港東河道獵德閘至西河道珠江大橋東、西橋以內水域,只準使用電笛,特殊情況除外。

第二十六條 船舶進入港區,禁止使用高音喇叭和亂鳴聲號。公務船執行公務使用喇叭和警響器,必須遵守港務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用于廣告宣傳的航空器,排放到地面的噪聲不得超過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第二十八條 鐵路機車穿越市區只準使用風笛,不得使用汽笛。

第五章 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條 在居民住宅建筑物內不得新設歌廳、舞廳等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已設立的,必須采取措施,使排放的環境噪聲符合國家標準。排放的噪聲超過規定標準的,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限制其營業時間。

在其他地方設立的,必須采取措施,使排放的環境噪聲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標準。

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內,應當嚴格控制設立本條規定的娛樂場所的規模和數量。

第三十條 在體育場舉辦大型經營性演唱會的,舉辦者應當按照規定的噪聲排放標準,嚴格控制邊界噪聲。其邊界噪聲不得超過規定的標準。

第三十一條 在市區行政街和城鎮噪聲控制范圍內,未經批準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和廣播宣傳車;確需使用的,應當經公安部門批準。

*注:本條中關于“公安部門對在市區行政街和城鎮范圍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和廣播宣傳車的批準”的行政許可項目已被《廣州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取消廣州市地方性法規中的部分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發布日期:2004年8月6日 實施日期:2004年8月6日)取消。

第三十二條 禁止使用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音響設備和其他方式招攬顧客、宣傳商品。 第三十三條 使用空調設備、音響等家用電器和樂器,家庭娛樂活動,排放的噪聲不得超過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第三十四條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內,十二時至十四時、二十二時次日七時,禁止使用電鉆、電鋸、電刨、沖擊鉆等工具從事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室內裝修、家具加工等活動。

第三十五條 凡在臨街門口、道路等公共場使用發電機,排放的噪聲對周圍環境造成影響的,必須配置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設施,使排放的噪聲符合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第三十六條 從事汽車、摩托車修理和其他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作業,噪聲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嚴格控制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從事汽車、摩托車修理作業。經核準設立的,不得在十二時至十四時、二十二時至次日七時進行調試發動機等造成噪聲污染的作業。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三十條規定,邊界噪聲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處罰:

(一)違反第十六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超出規定的時間或者未經批準夜間施工、作業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發電機排放的噪聲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輛在市區和城鎮噪聲控制范圍內鳴喇叭的,由公安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二百元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視情節輕重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上下罰款: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營運車輛使用揚聲器招攬乘客的;

(二)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在市區行政街和城鎮噪聲控制范圍內,未經批準使用高音喇叭和廣播宣

傳車的;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

違反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二百元罰款。第四十一條 違反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拒絕執行期限治理決定或者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或者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權限,報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搬遷、關閉。

第七章 規則

第四十二條 城鎮噪聲控制范圍,由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劃定。

本市的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范圍,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1年10月1日施行。

第四篇: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環保局關于廣州市飲食服務業污染防治

【發布單位】廣州市

【發布文號】穗府辦(2006)44號 【發布日期】2006-12-26 【生效日期】2006-12-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文件來源】廣州市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環保局關于廣州市飲食服務業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穗府辦(2006)44號)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市環保局制訂的《廣州市飲食服務業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環保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廣州市飲食服務業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市環保局

為進一步完善飲食服務業污染防治機制,切實解決飲食服務業油煙、噪聲、污水排放等問題,積極營造適宜創業發展和生活居住的城市環境,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統領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以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為出發點,圍繞建設現代化大都市的總目標,突出營造適宜創業發展和生活居住城市,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和《廣州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定》等法律、法規,著力解決廣大市民關心的飲食服務業污染問題,實現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

二、工作目標

完善飲食服務業布局規劃,確保飲食服務業布局既便民,又不擾民;依靠管理創新,提高管理水平和質量,實現飲食服務業污染從末端治理向全過程防治轉變;逐步整治不符合《廣州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定》、污染擾民嚴重的飲食服務業戶,力爭清潔能源使用率達到100%,大幅壓減污染投訴。

三、總體任務

本方案包括新建飲食服務業污染防治和現有飲食服務業污染整治兩大部分。重點建立環保、工商、規劃等部門對飲食服務業污染防治協作機制;繼續推進飲食服務業改用清潔能源;依法查處未經規劃、環保、工商等職能部門審批,未使用清潔能源,未安裝油煙治理設施,油煙、噪聲、污水超標排放或嚴重擾民的飲食服務業戶;對不符合《廣州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定》第二十五條、二十七條和二十八條規定的飲食服務業戶限期整改。

四、工作架構

建立市飲食服務業污染防治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研究部署和督促推進我市飲食服務業污染防治工作,協調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聯席會議由分管環保工作的副市長任召集人,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成員單位為市環保局、規劃局、工商局、衛生局、公安消防局、國土房管局、城管辦、城管支隊及各區、縣級市政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辦公室人員由市環保局、規劃局、工商局、城管支隊派員組成。

(一)聯席會議辦公室職責。

1.負責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2.協助聯席會議協調飲食服務業污染綜合防治工作;監督、跟蹤本方案的實施;組織召開飲食服務業污染防治協調會、通報會,協調解決單個部門難以獨立解決的工作難題;組織開展飲食服務業污染防治工作的檢查、考核;定期或不定期編制工作簡報,向聯席會議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3.推進新建項目并聯審批平臺、污染投訴信息共享平臺、違法行為聯合查處平臺的建立,促進各平臺有效運轉。

(二)市工商局職責。

1.嚴格把好飲食服務業營業執照核發關。

2.對未依法取得環保批準性文件或已取得的批準性文件被吊銷、撤消或者有效期屆滿后未重新辦理環保審批手續,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撤消注冊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

3.與環保、規劃、衛生、消防等部門合作,共同建立新建項目并聯審批和污染投訴信息共享平臺,聯合查處違法行為。

4.查處、取締無照和超范圍經營的飲食服務業戶。

5.督促下級部門配合開展飲食服務業污染防治工作。

6.定期向聯席會議辦公室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三)市規劃局職責。

1.制定和完善飲食服務業的布局規劃。

2.嚴格把好新建飲食服務業使用功能審批關。

3.嚴把改變房屋使用功能關,防止因此造成污染擾民。

4.與環保、工商、衛生、消防等部門合作,共同建立新建項目并聯審批和污染投訴信息共享平臺,聯合查處違法行為。

5.督促下級部門配合開展飲食服務業污染防治工作。

6.定期向聯席會議辦公室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四)市環保局職責。

1.嚴格把好新建飲食服務業項目的環保審批關。

2.建立飲食服務業戶的環保審批指引。

3.與工商、規劃、衛生、消防等部門合作,共同建立新建項目并聯審批和污染投訴信息共享平臺,聯合查處違法行為。

4.抓住重點,深入開展飲食服務業污染擾民問題的整治和查處工作。

5.配合全市天然氣置換工程,逐步推進管網范圍內飲食服務業戶改用天然氣。

6.深入推進油煙治理,建立油煙治理設施長效管理機制。

7.督促下級部門配合開展飲食服務業污染防治工作。

8.定期向聯席會議辦公室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五)市國土房管局職責。

1.配合規劃部門把好改變房屋使用功能和房屋租賃關,防止因此造成污染擾民。

2.與環保、工商、規劃、衛生、消防等部門合作,共同建立違法出租、使用建筑物和土地的信息共享平臺,聯合查處違法行為。

3.督促下級部門配合開展飲食服務業污染防治工作。

4.定期向聯席會議辦公室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六)市城管辦職責。

1.將飲食服務業占道經營、無證攤檔亂擺賣專項整治工作納入年度計劃并抓好落實。

2.協調、監督市城管支隊開展飲食服務業占道經營和無證攤檔亂擺賣專項整治執法工作。

3.督促下級部門配合開展飲食服務業污染防治工作。

(七)市城管支隊職責。

1.定期開展飲食服務業占道經營、無證攤檔亂擺賣專項整治執法工作。

2.配合環保等部門聯合開展飲食服務業污染整治專項執法工作。

3.督促下級部門配合開展飲食服務業污染防治工作。

4.定期向聯席會議辦公室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八)市衛生局職責。

1.與環保等部門聯合開展飲食服務業污染整治專項執法工作。

2.與環保、工商、規劃、消防等部門合作,共同建立新建項目并聯審批和污染投訴信息共享平臺,聯合查處違法行為。

3.查處、取締無證經營的飲食服務業戶。

4.督促下級部門配合開展飲食服務業污染防治工作。

5.定期向聯席會議辦公室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九)市公安消防局職責。

1.與環保等部門聯合開展飲食服務業污染整治專項執法工作。

2.與環保、工商、規劃、衛生等部門合作,共同建立新建項目并聯審批平臺和污染投訴信息共享平臺,聯合查處違法行為。

3.督促下級部門配合開展飲食服務業污染防治工作。

4.定期向聯席會議辦公室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十)市市政園林局職責。

1.推進天然氣置換工作,制定飲食服務業使用天然氣計劃并抓好落實。

2.配合環保部門,進一步推進飲食服務業使用清潔能源的工作。

3.定期向聯席會議辦公室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十一)各區、縣級市政府職責。

1.建立本級飲食服務業污染防治工作機構和工作制度。

2.依照本方案制定各自轄區的飲食服務業污染防治方案。

3.組織、協調本級環保、工商、規劃、衛生、消防等部門按照聯席會議的部署開展飲食服務業污染防治工作。

4.監督、協調本級環保、工商、規劃、衛生、消防等部門落實本方案和轄區防治方案中的有關措施。

5.定期向聯席會議辦公室報告本方案的實施情況。

五、工作步驟

(一)第一階段:組織動員階段(2006年12月25日至2007年1月20日)。

2007年1月15日前,開展飲食服務業污染防治的調查和宣傳工作。召開飲食服務業污染防治工作動員大會,宣傳飲食服務業污染防治工作的目的、意義及主要任務、實施計劃,并進一步核定納入第一批整治的飲食業戶名單。

2007年1月20日前,建立飲食服務業污染防治工作架構,各有關單位將聯席會議的聯絡員名單、聯系電話、傳真電話、通信地址等報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依據本方案細化本單位的工作方案,并報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

(二)第二階段:全面實施階段(2007年1月2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2007年1月底前,由市環保、工商、規劃等部門聯合發文,將飲食服務業項目環保審批工作納入全市用地規劃審批和工商營業執照核發工作程序中;啟動跨部門新建項目并聯審批平臺建設。

2007年5月底前,完成全市飲食服務業布局規劃的制定工作;完成飲食服務業燃煤(油)鍋爐改用天然氣的試點工作;各單位向聯席會議辦公室提交階段性工作總結。

2007年8月底前,建成跨部門新建項目并聯審批平臺和污染投訴信息共享平臺并投入運行,完善平臺運行管理機制。各單位向聯席會議辦公室提交階段性工作總結。

2007年1月至2007年12月間,配合天然氣置換工程,推進飲食服務業鍋爐改用天然氣等清潔燃料的工作;各部門不定期組織專項執法行動,分3批整治飲食服務業戶污染問題;組織3次各部門聯合執法行動,共同查處污染飲食服務業戶;各部門加強溝通,合力處置未經規劃、環保、工商等職能部門審批及污染擾民的飲食服務業戶。

(三)第三階段:總結階段(2008年1月1日至2月29日)。

各部門向聯席會議辦公室提交工作總結,由聯席會議辦公室匯總并總結經驗,提出進一步完善飲食服務業管理長效機制的建議,報市政府。

六、任務分工

(一)新建飲食服務業污染防治。

1.制定和完善飲食服務業布局規劃。

在各區商業網點布局規劃中,針對飲食服務業的特點,結合《廣州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定》的要求,制定飲食服務業的布點規劃,指導和規范飲食服務業布局,從源頭上解決飲食服務業戶布局不合理,容易造成污染擾民的問題。

責任單位:市規劃局,各區、縣級市政府。

配合單位:市環保局,各區、縣級市環保局、規劃分局。

完成時間:2007年5月。

2.嚴格把好新建飲食服務業使用功能審批關。

根據《廣州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定》,由市規劃局和市環保局聯合發文,禁止在不含商業裙樓的住宅樓、未設立配套規劃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樓層、與周邊住宅樓的距離少于5米的場所設置飲食服務業項目,或將上述場所改為飲食服務業經營場所;對法規允許、但有可能影響居民正常生活的飲食服務業用地審批,應向周邊居民、單位公示和聽證;在飲食服務業布點規劃完成后,對不符合布局規劃的飲食服務業建設項目,工商、環保、衛生等審批部門堅決不予受理。

責任單位:市規劃局、環保局。

配合單位:各區、縣級市規劃分局、環保局。

完成時間:2007年1月。

3.嚴格把好新建飲食服務業項目環保審批關。

按照《廣州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定》嚴格把關,對不符合有關選址條件的飲食服務項目堅決予以否決,對符合有關選址條件的,明確提出燃料使用、油煙治理、噪聲治理等要求。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各區、縣級市環保局。

4.制定新建飲食服務業項目環保審批指引。

細化《廣州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等規定,制定飲食服務業環保審批指引,向規劃、工商等部門以及廣大市民和飲食服務業經營者進行宣傳,使其了解相關的環保法律、法規和要求,從源頭上有效防止新的飲食服務業污染。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

配合單位:各區、縣級市環保局。

完成時間:2007年2月。

5.嚴格把好飲食服務業營業執照核發關。

按照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廣州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定》,由市工商局和市環保局聯合發文,要求各級工商部門將環保部門的批準性文件作為辦理飲食服務業注冊登記手續和核發營業執照的必備材料之一,配合環保部門對污染防治進行聯合把關,從源頭上杜絕因飲食服務業項目選址不當帶來污染擾民問題。

責任單位:市工商局、環保局。

配合單位:各區、縣級市工商分局、環保局。

完成時間:2007年1月。

6.建立跨部門的新建項目并聯審批平臺。

建立包括規劃、工商、環保、衛生、消防等跨部門的新建飲食服務業項目并聯審批平臺,由各部門分別在規定時間內對新建飲食服務業項目提出初步審批意見,并在平臺上公布,對完全符合條件的項目才引導其進一步完善有關手續。

責任單位:市規劃局、工商局、環保局、衛生局、公安消防局。

配合單位:各區、縣級市規劃分局、工商分局、環保局、衛生局、公安分局。

完成時間:2007年8月。

(二)現有飲食服務業的污染整治。

1.配合天然氣置換工程,逐步推進管網內飲食服務業戶改用天然氣。

繼續推進飲食服務業“油改氣”工程,配合天然氣置換工程的4個階段,以海珠區為試點,逐步分批大力推進管網內飲食服務業戶鍋爐、茶爐、大灶改用天然氣等清潔燃料的工作(納入本市建成區范圍內未使用清潔能源的飲食服務業鍋爐共57家62臺、茶爐共45家50個、大灶共118家268個)。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各區、縣級市環保局。

配合單位:市市政園林局。

完成時間:2007年6月第一批,2008年3月第二批,2010年12月第三批。

2.深入推進油煙治理,建立油煙治理設施長效管理機制。

督促未安裝油煙治理設施的飲食服務業戶安裝油煙治理設施,2006年前監督100餐位以上的飲食服務業戶完成油煙治理設施的安裝工作??偨Y前期經驗,根據不同地區特點,因地制宜地建立飲食服務業油煙治理設施運行管理機制。以越秀區等老城區為試點,建設油煙治理設施在線監控系統,確保油煙治理設施正常有效運行。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各區、縣級市環保局。

完成時間:2007年2月第一批(見附件),2007年8月第二批,2007年11月第三批。

3.抓住重點,深入開展飲食服務業污染擾民問題的整治和查處工作。

重點對不符合《廣州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未執行環保“三同時”制度、污染(噪聲、油煙、廢水)擾民嚴重的飲食服務業戶開展整治工作,依法下達限期整改通知;對逾期不整改、治理,或整改、治理無效的飲食服務業戶,依法查處,并引導其改營無污染行業,或提請同級政府責令停業,或限期搬遷、關閉。

環保部門定期整理無營業執照、或有營業執照但未依法取得環保批準性文件、或已取得的批準性文件被吊銷、撤消或者有效期屆滿后未重新辦理環保審批手續而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飲食服務業戶的有關信息和處理建議,向工商部門發送“行政建議函”,提請依法處置。同時,環保部門對工商部門通報的環境違法業戶及時進行查處。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各區、縣級市環保局。

配合單位:市工商局,各區、縣級市政府、工商分局。

完成時間:2007年2月第―批(見附件),2007年8月第二批,2007年11月第三批。

4.加大整治少數民族飲食業戶污染擾民力度。

由市協作辦協調西北少數民族飲食業經營者主要來源地政府或駐穗辦事機構,組織有關駐穗機構向少數民族經營者宣傳我市城市管理和環境保護的規定,指導其守法經營。各相關部門要加大對少數民族飲食業戶污染擾民的執法力度。

責任單位:市協作辦、工商局、環保局、城管支隊、公安局。

配合單位:各地政府或駐穗辦事機構,市民族宗教局。

完成時間:2007年2月。

5.深入開展對無證、無照和超范圍經營飲食服務業戶的查處和取締工作。

按照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對無證、無照經營和超范圍經營引起污染擾民的飲食服務業戶進行取締和查處。

責任單位:市工商局、衛生局,各區、縣級市工商分局、衛生局。

配合單位:市環保局,各區、縣級市環保局。

完成時間:2007年2月第一批,2007年8月第二批,2007年11月第三批。

6.進一步取締非法占道經營飲食業戶。

取締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人口集中地區、文教科研區露天從事產生油煙、噪聲、惡臭及其他刺激性異味的食品加工等非法經營活動。

責任單位:市城管支隊,各區城管大隊。

配合單位:市環保局,各區、縣級市環保局。

完成時間:2007年2月第一批,2007年8月第二批,2007年11月第三批。

7.嚴把改變房屋使用功能關,防止因此造成污染擾民。

制定并頒布實施有關規定,對改變房屋使用功能進行嚴格把關,杜絕在不符合《廣州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有關場所經營飲食服務業項目。

責任單位:市規劃局,各區、縣級市規劃分局。

配合單位:市國土房管局、環保局,各區、縣級市國土房管局、環保局。

完成時間:2007年2月。

8.建立跨部門的違法行為聯合查處平臺。

環保、工商、規劃、城管、衛生等部門定期開展聯合執法,查處未經規劃、環保、工商審批、無衛生許可證、不符合《廣州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飲食服務業戶。

責任單位:市規劃局、工商局、環保局、衛生局、城管支隊。

配合單位:各區、縣級市規劃分局、工商分局、環保局、衛生局,各區城管大隊。

9.建立跨部門污染投訴信息共享平臺。

各級環保、工商、規劃、衛生等部門將群眾投訴的飲食服務業戶污染情況和處理意見、建議等信息共享,形成各部門聯合查處、整治飲食服務業戶污染的協作機制,有效整治飲食服務業污染。

責任單位:市規劃局、工商局、環保局、衛生局、城管支隊。

配合單位:各區、縣級市規劃分局、工商分局、環保局、衛生局,各區城管大隊。

完成時間:2007年8月。

七、保障機制

(一)加強組織領導,確保“三個到位”。

為確保飲食服務業污染防治工作有組織、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由聯席會議及其辦公室協調和推動各有關部門接任務分工認真組織開展飲食服務業污染防治工作,確保責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二)劃定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區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國家環??偩帧蛾P于印發(關于劃分高污染燃料的規定)的通知》(環發[2001]37號),分近期、中期、遠期劃定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區域范圍,從政策上促進飲食服務業改用清潔燃料。

(三)建立工作制度,確保防治工作落到實處。

1.建立定期督辦制度。由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本方案要求,定期召開會議,督促各相關責任部門按期完成階段性目標。各相關部門須明確工作責任人,并根據階段性目標的具體要求,定期以書面形式向聯席會議辦公室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存在問題和下一步工作計劃。

2.建立工作信息制度。各相關部門須明確一名信息員,以月報、季報的形式定期向聯席會議辦公室報告飲食服務業污染防治工作進度、工作經驗、存在問題及解決方案,聯席會議辦公室匯總后定期向聯席會議報告。

3.建立公眾參與制度。對涉及群眾環境權益的飲食服務業建設項目,相關審批部門要實行公示或聽證制度,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

(四)加大宣傳力度,促使飲食服務業主自覺開展污染防治工作。

1.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加強對飲食服務業污染防治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

2.定期舉辦飲食服務業經營者環保培訓班,有效提高飲食服務業經營者的環境法律意識和環境保護意識。

3.積極引導飲食服務業經營者參與綠色社區的創建活動,在居民與經營者之間建立有效的溝通平臺,營造和諧的社區氛圍。

(五)拓展資金渠道,確保防治工作深入開展。

1.加大防治資金投入。各級環保部門應要求有關飲食服務業戶特別是仍未使用清潔能源的業戶按照本方案的任務和要求,制訂本單位飲食服務業污染防治的年度資金預算,拓展資金渠道,確保污染防治資金的投入;政府部門根據污染防治項目的環境效益,按規定給予一定的補助。

2.強化防治資金的監管和績效評價。各級環保部門應監督飲食服務業戶充分發揮污染防治環保資金的使用效益,建立相應的監督檢查和考核制度,確保資金落實、效益明顯。

本內容來源于政府官方網站,如需引用,請以正式文件為準。

第五篇:水污染調查報告

關于水污染的調查報告

由于20世紀50年代以來,全球生產規模急劇擴大,人口猛增,排入環境的廢棄物大量增加,所以出現了全球性的資源耗竭和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水污染是尤為嚴重的一個。我利用課余時間對大佛水庫的水質狀況進行了實地考察。

通過考察我發現:這里的水呈綠色,透明度低,還漂浮著一層不知名的物質,聞起來還有一股腥臭味。這里的水是這樣的,只有兩種可能造成:一種是工廠排放廢水廢物造成的水污染;另一種是人們亂扔垃圾造成的。而我們這里沒有工廠,所以只有可能是人們亂扔垃圾造成的。為了證實我的猜測,我沿著水庫四周仔細地觀察了一遍。

我發現:水庫水污染的罪魁禍首就是人們亂扔亂排放生活垃圾造成的。因為水庫附近有很多家人,而周圍沒有垃圾清理池,所以大家為了方便,就朝水庫亂扔垃圾。還有就是人們將生活產生的廢水也全排放到水庫里。比如:糞水,洗衣水,洗碗水等等。這個危害是非常大的,當它們被排入河中后會產生大量浮游生物,影響水里的動植物。還有可能滲入地下暗河,污染地下水源,導致我們能喝到的清潔水越來越少。進而危害人類健康,制約社會發展。

雖然水污染聽起來很可怕,但是這是我們現在正面臨的生死攸關的危害之一,我們是該回避這個問題呢,還是正視這個問題,勇敢地去找方法,找對策呢?我想,這不用多說,大家也會毫不猶豫的選擇后者。那我們應該怎么來做呢?我有以下幾點建議:

1、 建立健全有關水污染的法律體系,加大監督執法力度和科普宣傳,提高所有人的水資源保護的意識。

2、 增加水資源保護的基礎建設,在水源處設置明確的標志標牌,發展群眾,全員監督監管。

3、 鼓勵科研人員,積極開發一些小型的污水處理裝置,早日應用到千家萬戶。

4、 加強水污染防治和監測的管理,建立水源保障體系,逐步實現統一管理、科學管理和民主管理。

5、 建立投入保障機制,確立多渠道、多層次、多方位籌措資金的方向,確保水污染防治和治理工程建設和管理的長期運行。 中國是一個嚴重的缺水的國家,而且人口眾多,那么對水的利用就顯得尤為重要。一滴水就可能救一個人,美國的富蘭克林曾說過:“井不干,人們是不知道水的價值的。”當然,一滴被污染的水也能危害到全中國人,甚至全人類。這不是危言聳聽,這是被科學家證實過的。所以讓我們行動起來吧,別讓我們僅有的這點少量的水源被我們自己污染了,不要因為我們,而讓我們的子孫后代沒有清潔的水喝,沒有健康的身體?,F在需要我們做的就是,切斷生活污水向水源排放的渠道;拿上我們的打撈工具,將水源里的垃圾清理干凈;在水源的周邊種植一些吸附能力強的植物,吸附重金屬和微生物;作為一名學生,我們還有責任和義務去向附近的村民宣傳保護水資源的重要性和介紹一些好的方法„„總之,保護水資源,人人有責。

經過這次調查,我們深深地體會到,保護水資源的行動刻不容緩。我們決定:爭當一位優秀的水資源保護者,為保護我們以及我們子孫后代的“血液”而奮斗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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