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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道路運輸管理處范文

2023-10-08

廈門市道路運輸管理處范文第1篇

為加強本市燃氣管理,保障人身、財產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用戶和燃氣企業的合法權益,規范燃氣市場,遵循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燃氣工程的規劃、建設,燃氣的供應、使用以及燃氣器具的生產、銷售、安裝、維修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廈門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燃氣主管部門)。 勞動、公安消防、技術監督、工商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燃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燃氣事業必須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管理,配套建設,安全供氣,方便群眾,合理利用能源的原則。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燃氣安全的宣傳、普及工作,提高燃氣安全意識,積極防范各種燃氣事故的發生。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燃氣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負責組織編制廈門市燃氣發展專項規劃,經市規劃部門綜合平衡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條

燃氣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燃氣經營網點的布局應當符合燃氣發展專項規劃。 新建、擴建、改建燃氣工程應當經燃氣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第七條

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規范。

承擔燃氣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 第八條

燃氣工程竣工后,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驗收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燃氣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條

新區開發、舊城改造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燃氣發展專項規劃的要求,配套設計、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的安裝位置。

高層民用建筑必須使用管道燃氣,其管道燃氣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三章 供氣管理 第十條

管道燃氣實行按照區域統一經營。瓶裝燃氣可多家燃氣企業經營。 第十一條

城市新建燃氣企業必須依法報燃氣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設立液化石油氣供應站、點的燃氣企業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并向燃氣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與公安消防部門會審同意后,由燃氣主管部門頒發《液化石油氣供應站點登記證》:

(一)持有效的燃氣企業營業執照;

(二)符合廈門市燃氣發展專項規劃;

(三)有與供氣規模相適應并符合安全條件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經營管理制度和規范化服務措施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設立液化石油氣供應站、點所需的申請文件,并在收到企業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發證的決定,對不予發證的必須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燃氣企業供氣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供應的燃氣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氣質、壓力和計量標準,并保證安全穩定供氣;

(二)對用戶進行安全用氣的宣傳和指導,告知使用燃氣的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項,并建立用戶檔案;

(三)管道燃氣停氣、降壓后,不得在夜間二十一時至凌晨六時恢復供氣。除緊急情況外,停氣和恢復供氣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或者公告;

(四)健全安全檢查、維修維護和事故搶修制度,健全落實安全事故應急方案;

(五)向社會公布搶修電話,設置專職搶修隊伍,配備防護用品、車輛、器材及其它有關設備;實行每日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發現燃氣事故或者接到燃氣事故報告時,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

(六)禁止向無《燃氣企業資質證書》、《液化石油氣供應站點經營資格證書》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經營性氣源;

(七)禁止使用超過檢驗期限、檢驗不合格、非本企業的液化石油氣鋼瓶(以下簡稱鋼瓶);

(八)禁止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液化石油氣;

(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要求。 第四章 用氣管理 第十四條

需使用燃氣的用戶應當向燃氣企業提出申請,辦理供用氣手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用戶需變更燃氣用途、地址或者過戶的應當向燃氣企業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五條

用戶在使用燃氣時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定,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不具備安全使用燃氣的場所使用燃氣;

(二)在同一室內同時使用裸露電爐、煤爐等明火源;

(三)加熱、摔砸、倒置、曝曬鋼瓶;

(四)利用鋼瓶互相倒灌,傾倒鋼瓶內殘液;

(五)利用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六)偷用、轉供管道燃氣;

(七)擅自安裝、拆卸管道燃氣計量器具;

(八)使用與氣源不適配的燃氣器具;

(九)以管道燃氣為燃料的熱水器、空調器以及以液化石油氣為燃料的熱水器由無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安裝;

(十)擅自安裝、改裝、拆卸、封閉管道燃氣設施;

(十一)其它違反燃氣安全使用規定的行為。 大型用戶應當建立燃氣安全事故應急方案。 第十六條

管道燃氣企業應當通知或者提供用戶每次抄表的用氣量及應繳燃氣費數額。 用戶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繳交燃氣費,逾期不交的,燃氣企業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每日對用戶收取應交燃氣費千分之三的滯納金;對逾期四個月不交燃氣費,經書面通知繳費,用戶仍不交納的,燃氣企業可對其中止供氣,并報燃氣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用戶發現燃氣計量器具發生故障時,應當及時通知燃氣企業,燃氣企業應當及時進行檢查處理。燃氣計量器具計量發生故障,按照該用戶前四個月平均用氣量收取燃氣費。 第十八條

用戶有權就燃氣經營的收費和服務向燃氣企業查詢,對不符合標準的收費和服務,可以向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燃氣主管部門投訴。 第五章 燃氣設施和器具管理 第十九條

燃氣企業應當加強燃氣設施的運行管理,定期檢測、檢修,確保燃氣設施安全運行。燃氣企業應當對管道燃氣用戶內燃氣設施每年至少一次進行檢查,用戶應當予以配合。

燃氣企業應當在燃氣設施的所在地、建筑物或者重要燃氣設施上設置統

一、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配備專職人員進行巡回檢查。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損壞燃氣設施的統一標志。 第二十條

在燃氣管道和其它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嚴禁下列行為: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二)擅自開挖溝渠或者挖坑,堆放土頭雜物;

(三)擅自打樁或者頂進作業;

(四)擅自重車碾壓;

(五)封閉燃氣設施;

(六)其他損壞或者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行為。 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依照國家規定確定。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裝、遷移、拆除管道燃氣設施。 用戶需對戶內管道燃氣設施進行改裝、遷移、拆除的,應當向燃氣企業提出申請,經同意后,由燃氣企業組織實施,費用由用戶承擔。 城市燃氣設施改動應當依法報燃氣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二條 在管道燃氣設施附近進行施工,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向燃氣企業報告,燃氣企業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對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與燃氣企業商定保護措施,并組織實施。必要時燃氣企業應當派人現場監督。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管道、設施、鋼瓶泄漏或者損壞,應當立即通知燃氣企業;發生由燃氣引起的中毒、火災、爆炸等事故,應當立即通知燃氣企業以及醫療、公安消防部門。

燃氣企業接到搶修報告時,應當立即組織到現場搶修,直至修復完畢。 燃氣企業對燃氣設施進行搶修時,對影響搶修作業的市政、園林設施和其他物件可采取應急措施,同時通知有關部門;搶修后應當及時恢復原狀,并補辦有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

列入國家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的燃氣器具產品,必須取得生產許可證后方可生產。

燃氣器具應當附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使用說明書,方可銷售。除適用于液化石油氣的燃氣器具外,燃氣器具應當經有資質資格的檢測機構對其氣源適配性進行檢測,適合本地燃氣氣源要求的,由檢測機構出具適配證明。經營燃氣器具的企業應當根據適配證明在燃氣器具上標明適配氣種。未經檢測擅自標明適配氣種,或者未標明適配氣種的,不得銷售,不得使用。

燃氣企業不得強制用戶到指定的地點購買指定的燃氣器具。 燃氣器具的銷售者應當在銷售地設立維修站點。從事燃氣器具安裝、維修的人員必須經培訓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二十五條

燃氣計量器具必須經市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后,由燃氣企業安裝,用戶應當給予配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八條第二款、第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及有關器具,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燃氣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

(一)、

(二)、

(三)、

(四)、

(五)項之一的,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情節嚴重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第十三條第

(六)、

(七)、

(八)項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及鋼瓶,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燃氣用戶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項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第三十一條

燃氣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

(十)項、第十九條第三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拆除,并可對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責令停止施工;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第三十四條

本章第二十六條至三十三條規定的處罰由燃氣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違反本條例,依照公安消防、勞動、工商、技術監督、城監等法律、法規應當給予處理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燃氣主管部門和燃氣企業的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燃氣是指人工煤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等氣體燃料的總稱;

(二)燃氣企業是指以自有設施向用戶專門供氣的企業,包括氣源廠、燃氣輸配企業;

(三)燃氣設施是指燃氣生產、儲運、輸配、供應的各種設備及其附屬設施;

(四)燃氣器具是指使用燃氣的灶具、取暖器、熱水器、沸水器、空調器、交通工具等產品和燃氣計量器具、鋼瓶、調壓器等。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廈門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廈門市道路運輸管理處范文第2篇

發文單位:福建省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文號:廈府辦(2007)266號

發布日期:2007-11-26

執行日期:2008-1-1

廈門市安置房建設與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城市建設發展需要,進一步規范我市安置房的建設與管理工作,根據有關法

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范圍內安置房的建設與管理,包括建設計劃、項目建設、

配售管理、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安置房是指由政府建設或收購的,用于財政性投融資建設項目和其他

由政府負責拆遷的建設項目的安置用房,以及用于落實僑房政策、危房改造的安置用房。安置房應嚴格按本規定配售并專項用于所批準的安置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銷售,

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條 按照總量控制、集中管理、按計劃建設的原則,全市安置房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建

設、統一配售、統一管理。

第五條 市建設與管理局負責全市安置房的建設與管理工作。市國土房產、發展改革、規劃、財政、僑務、監察、審計等部門及各區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安置房建設與管理的相關工

作。

市住宅建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住宅辦)依據本規定具體負責實施全市安置房的建設與管理。市征地拆遷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拆遷辦)具體負責實施安置房指標分配管理。各區建設局或區政府指定的其他安置房管理部門(以下統稱區安置房管理部門)依本規定具體負責本區安置房的建

設,并協助市住宅辦做好本區安置房管理工作。

第六條 安置房建設實行分級管理。原則上,用于拆遷城市住宅的安置房由市住宅辦作為項目業主負責組織實施;用于拆遷農村住宅的安置房,由各區人民政府負責,具體由各區安置房管

理部門作為項目業主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建設計劃

第七條 各區政府及市土地開發總公司、市僑辦、市危改辦等相關部門應于每年10月份向

市建設與管理局申報安置房年度需求計劃和建設計劃。

第八條 市建設與管理局牽頭,會同市國土房產、發展改革、財政、規劃等部門對各區政府、各相關部門申報的安置房年度需求計劃和建設計劃進行審核,并綜合全市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財政投融資計劃、農用地轉用計劃、城市規劃等因素,編制全市安置房年度建設資金預算、

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 安置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以劃撥方式供應。

停止審批企業利用鄉鎮企業用地、工業用地建設安置房的申請。

第十條 安置房項目立項前,項目業主應向市建設與管理局申報安置房項目建設計劃。市建設與管理局應依據市政府批準的全市安置房年度建設計劃,綜合項目安置對象、項目用

地及周邊配套等因素審批安置房項目建設計劃。

第十一條 市規劃局按照全市安置房年度建設計劃要求負責落實項目用地選址,并依據經審

批的安置房項目建設計劃辦理具體項目的相關規劃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市國土房產局按照安置房年度建設計劃要求負責將安置房的建設用地列入全市的

土地供應計劃,依據經審批的安置房項目建設計劃辦理具體項目的用地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市發改委依據經審批的安置房項目建設計劃和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具體項目的立

項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負責安置房建設資金預決算審核,牽頭協調安置房項目籌融資工作,審批安置房資金用款申請,批復項目竣工財務決算以及對項目各項財務活動實施財政財務監管等。

第三章 項目建設

第十五條 安置房建設實行項目代建制。項目業主應委托具有房地產開發資質的本市國有或

國有控股企業代建。代建單位的資質等級應與項目建設規模相適應。

第十六條 項目業主應按本市項目代建管理有關規定,通過邀請招標方式確定代建單位。

代建費按市財政性投融資項目建設管理的有關規定計取。

第十七條 安置房建設應嚴格執行國家住宅建設技術規范,力求節能省地,適合安置。

安置房的戶型、面積原則上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一)多層住宅建筑面積:一房一廳50-60平方米;二房一廳70-80平方米;三房一廳

85-90平方米;

(二)高層住宅建筑面積:一房一廳55-65平方米;二房一廳75-85平方米;三房一廳

90-100平方米。

用于拆遷農村住宅的安置房,可在上述戶型的基礎上,適當增加100-150平方米的戶型。安置房使用單位對安置房的戶型有特殊要求的,可在申報安置房需求計劃時向市住宅辦提出。第十八條 全市安置房項目的配套設施、裝飾裝修應執行統一的建設標準,具體建設標準由

市建設與管理局負責制定。

全市安置房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由廈門市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所負責審查,確保建設標準

的規范、統一。

第十九條 項目業主應對項目的建設標準、設計方案、設備配置標準和招標采購方案等進行審定,對涉及工程質量、進度和投資等重大變更進行確認,對代建單位的項目管理工作進行監督

和檢查。

第二十條 代建單位在代建合同約定范圍內就項目建設的質量、安全、進度和投資效益向項

目業主負責,并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負質量責任。

第二十一條 安置房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依法必須招標的,應按招投標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招投標。第二十二條 安置房項目建設資金通過項目業主授權代建單位融資、售房款回籠、財政撥款

等方式籌集。安置房的建設費用由財政部門按有關規定審定。

第四章 配售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拆遷辦負責安置房指標分配管理工作,市住宅辦、各區安置房管理部門負責

安置房的配售管理工作。

安置房配售價格由市建設與管理局、市財政局制定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四條 市住宅辦應建立全市統一的安置房樓盤信息系統,并與有關管理部門實現信息

資源共享。

安置房樓盤信息應包括安置房的具體地點、房號、戶型、戶型平面圖、面積、現房或期房以

及房屋安置基本情況。

各安置房項目業主應在取得安置房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后15日內,按要求在安

置房樓盤信息系統上建立樓盤表。

市拆遷辦應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經審核確認后15日內將安置信息輸入安置房樓盤信息

系統。

第二十五條 拆遷安置房按以下程序配售:

(一)安置房使用單位向市拆遷辦申請安置房指標,市拆遷辦根據拆遷項目初步調查摸底情況進行審核,兼顧就近安置原則,出具《安置房指標分配通知書》?!栋仓梅恐笜朔峙渫ㄖ獣?/p>

應包括安置房的套數、戶型、面積及地點等意見。

初步調查摸底可由拆遷人委托拆遷公司具體實施。

(二)安置房使用單位憑《安置房指標分配通知書》及拆遷項目相關材料向市住宅辦辦理購

買安置房手續。

(三)市住宅辦根據安置房供需計劃、《安置房指標分配通知書》有關安置房的套數、戶型、面積及地點等意見,確定配售的安置房項目、房號等,與安置房使用單位簽訂《安置房銷售協議》。

(四)安置房使用單位憑《安置房銷售協議》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向市拆遷辦申請

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五)安置房使用單位應在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之日起5個月內將《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報市拆遷辦審核,經市拆遷辦審核確認后15日內向市住宅辦核銷房源。房源經核銷后,

市住宅辦予以開具安置房專用票據,辦理交房手續。

(六)核銷后剩余的房源由市住宅辦收回,退還購房款本金。

(七)拆遷項目需要增加安置房源的,按上述程序辦理。

第二十六條 各區負責組織實施的拆遷安置房項目房源由區安置房管理部門按以下程序具體

實施配售管理工作:

(一)安置房使用單位向區安置房管理部門申報安置房使用計劃,區安置房管理部門根據拆

遷項目初步調查摸底情況進行初審,提出配售方案分別報市住宅辦、市拆遷辦。

(二)市住宅辦審核同意后,區安置房管理部門向安置房使用單位配售、核銷安置房,具體

程序由各區參照本規定制定。

(三)安置房使用單位應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經市拆遷辦審核確認后15日內向區安置

房管理部門核銷房源,市拆遷辦將安置信息輸入安置房樓盤信息系統。

區安置房管理部門應定期將安置房使用情況報市住宅辦備案。

第二十七條 全市安置房必須使用廈門市非稅收入管理中心統一印制的安置房專用票據。

第二十八條 安置房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應提交安置房專用票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建立安置房監督檢查制度。成立由市建設與管理局、市國土房產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規劃局、市監察局等部門組成的監督檢查小組,負責跟蹤、檢查安置房的建設和使

用情況,并每半年一次向市政府報告全市安置房建設、使用和管理情況。

第三十條 對違反規定挪用、擅自銷售安置房的,應依法將違法所得全額收繳財政。第三十一條 市住宅辦與市財政局建立安置房共管帳戶,實行共管專戶管理,資金按規定專

項用于經批準的安置房項目。

各區財政、安置房管理部門也應建立安置房專用帳戶,統一管理安置房資金。

第三十二條 市住宅辦、各區安置房管理部門應做好安置房項目建設、配售、安置資料的收

集、歸檔工作,建立完整的安置房項目檔案。

第三十三條 在安置房建設和管理工作中,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

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用于落實僑房政策、危房改造的安置用房的配售程序由市建設與管理局會同市

僑辦、市國土房產局另行制定。

安置房項目配套公建(含營業性和非營業性配套公建)的建設、配售、管理規定由市建設與

管理局、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由市建設與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稄B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安置用

房建設配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廈府辦[2004]186號)同時廢止。

廈門市道路運輸管理處范文第3篇

1 建筑電氣工程施工前期的準備

1.1 把好“印務中心”審圖紙會審關

設計院提交設計圖紙后, 建設單位電氣主管工程師對電氣設計指標、設備布置、強電、弱電電路布線等進行審核。第一階段的審圖應著眼于報紙印刷的工藝要求、報紙物流和總體方案的合理等重大原則問題。沒有把好這一關將造成邊建設邊修改或建成后馬上改, 造成浪費。在完成第一階段的自審圖后, 第二階段的審圖是開工前的技術交底, 在建設單位的召集下, 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對圖紙進行全面的交底說明, 電氣部分的審圖主要包括:管線走向是否合理和可行;線槽、母線槽、消防管噴淋、給水管、風管、氣管、燈具之間布置位置是否有矛盾;各設備的進出線的位置與預留孔洞是否合理;施工圖大樣、做法和施工圖說明是否齊全;配線管的大小是否合理;設備型號規格和電工材料說明是否清楚等等, 最后由設計單位說明形成會議紀要。

1.2 做好“印務中心”用電設備和材料的選型

“印務中心”印刷設備和附屬工藝設備由使用單位提供。保障系統由施工單位按圖紙要求定貨。嚴格按招標書的品牌和規格供貨。電氣設備及材料的質量和性能優劣是施工質量好壞的關鍵, 是保證工程質量的先決條件, 要始終把設備、材料的質量監控貫穿于工程建設的全過程。由建設單位組成四方的核驗小組 (建設方、使用方、施工方、監理方) , 對進場的合格材料和設備認定合格后, 電氣質量管理工程師應及時填寫“工程材料報驗單”并附加材料清單、材質證明 (檢驗報告) , 方可用于“印務中心”工程。使用國家強制管理的電工產品, 必須符合國家電工產品認證委員會的安全認證要求, 其電氣設備上應帶有安全認證標志, 其生產廠家必須持有“電工產品認證合格證書”凡未經認證的此類產品均不準使用, 建筑、電氣工程安裝的高低壓開關柜, 變壓器, 母線及各類箱、屏, 須采用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的定點廠家生產的產品, 必要時質量管理工程師應到生產廠家做實地考察, 以確定最佳的供貨單位, 如若在電氣安裝施工中發現所用材料有質量問題, 是不合格產品時, 由監理發出停工書, 查明情況, 依具標書和合同的相關條款, 進行處理。

2 印務中心”電氣工程施工、安裝及調試階段

2.1“印務中心”建筑電氣工程施工階段的質量管理

電氣施工需要與土建、給排水、采暖通風、消防、動施等專業工種的密切配合。如果各專業、各工種、只考慮自身施工的方便, 誓必影響其他專業、工種的施工進度, 也造成本專業或工種的工作難以做好, 造成返工和浪費。所以, 每周工程例會由建設方協調開會, 把本周和下周各專業進度協調好, 保證工程的質量。從工程開工起, 電氣施工管理工程師必須常到施工現場檢查指導, 尤其是未經驗收及簽認的隱蔽工程不得進行隱蔽或下道工序, 切實協助監理把握關鍵部位、關鍵工序的質量關。電氣管理工程師在日常檢查檢驗的關鍵部位有:結構施工中建筑電氣, 主要是跟進結構施工進度, 做好預留、預埋作業。 (1) 接地工程:基礎底板鋼筋的貫通, 柱與底板主筋的焊接, 檢查焊接質量, 做接地電阻阻值測試, 是否符合圖紙設計及有關規范。 (2) 防雷引下線:設計采用立柱主筋做引下線時, 必須將作為引下線的主筋自上而下都做號標記, 當設計采用專用引下線時, 應注意上下貫通成一體, 并做好焊接、防腐處理。 (3) 配管與箱盒的預埋、預留、位置、標高須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管線用SC管時, 內外壁應按規定做除銹和防腐處理, 剔除管口毛刺, 入箱入盒時需加護口, 彎曲半徑須符合規范要求, 采用PVC管的預埋須根據埋入的墻體種類進行可靠的保護等。當施工完成結構封頂后, 建筑電氣工程將進入裝飾、裝修工程的安裝期, 關鍵工序有: (1) 吊頂配管, 重點是跨接地線的焊接與防腐。消防報警系統、通訊電話系統等所用的電線管種類須符合規范要求; (2) 管內穿線時要根據要求按色標分色以區分零、地、相線;管內穿線不得有接頭; (3) 金屬線槽安裝要求橫平、豎直、支點間距符合規定, 并連成整體妥善接地; (4) 印刷設備安裝的重點是定位、接地、接線相序; (5) 屋頂避雷網與接地引下線焊接要可靠, 上下已構成一個貫通的接地體。在工程竣工驗收階段主要是: (1) 系統測試與試運行工作, 電氣管理工程師必須在現場認真查看并檢查各測試結果, 是否符合設計規范要求, 一切試運行工作應服從指定的電氣工程師指揮。無論送電和停電均應嚴格按高低壓規程執行操作, 參加試運行的操作人員, 應持證上崗, 嚴格按試運方案、操作規程和有關規定進行操作, 使整個試運行工作有條不紊, 緊張而有序地進行。 (2) 竣工資料的收集和整理??⒐べY料是記錄體現內在質量的文件, 是貫穿于電氣工程整個施工過程的質量檔案, 是竣工階段必須重點抓的一項工作。務必達到客觀、準確地反映工程施工的內在質量。電氣工程施工技術資料應統一管理, 提高工程質量管理水平, 將施工過程中形成的各種技術文件材料經收集、審查和整理, 作為對工程進行驗收、管理、使用、維護、改建和擴建的依據 (特別是竣工圖) , 工程施工技術資料應隨施工進度及時整理, 并做到各項文件材料內容完整, 數據準確、真實、簽證齊全。

2.2“印務中心”電氣工程安裝及調試階段重點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要求先對配電箱、線盒內壓線做樣板, 布線整齊、壓接牢固, 多股線搪錫, 然后再全面展開, 防止做了大量工作后才發現存在的問題, 返工困難, 而且影響進度。接地線的連接, 接地端子的預留應符合規范要求;外墻的金屬門窗、欄桿及屋面的金屬大件部分防雷作為關鍵, 搞好工序銜接, 防止遺漏;設備外殼接地應完善。要求工作按程序進行。設備運行調試要按先空載后帶負荷、先單體后聯動進行;并應先對可調元件如空開整定電流的檢查和熱繼電器調整至設計規定值, 調試運行還要持續運行規定的時間, 驗證電氣及機械性能的可靠性。重點檢查吊頂內的線路, 導線穿管敷設必須符合要求。發電機自啟動、與市電切換, 雙電源末端切換的調試, 盡管實施時比較簡單, 但往往因為太簡單、不重視或各工種之間協調不好而出現問題。消防泵的控制, 消防泵的啟動和巡檢功能、現場手動、消防控制室手動、自動起動、備用互投等控制, 且往往涉及幾家安裝調試 (供貨) 單位, 很容易發生技術上、協調配合上的問題, 加上個別設計存在一些小缺陷, 影響調試和驗收, 電氣工程師必須提前熟悉設計圖紙及廠家提供的二次線路圖、控制原理圖, 及早發現或預見可能發生的問題, 并做出處理。設備調試過程是電氣專業工程師和各專業管理及使用單位密切配合對本項工程進行最后檢驗的關鍵性工作, 決不能僅由調試單位進行, 要請使用部門的有關人員參加調試一方面可以監督檢查設備的安裝質量和設備的內在質量, 另一方面通過參加調試為今后的使用管理打下基礎, 調試完成后還要經過時效考驗, 穩定可靠后, 才能交付使用單位。

3 結語

總之, 在廈門“印務中心”工程的質量管理中, 認識到一項工程如電氣工程質量存在問題或隱患, 印刷設備不能正常穩定運行, 不能保證報紙的時效, 且可能造成重大政治事故, 這個分項工程就是不合格工程。所以, 重視電氣工程的質量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電氣質量管理工程師與施工方、監理方之間要密切配合, 嚴格要求, 互相促進, 互幫互助, 趕工期時更要嚴把質量控制, 充分發揮把“關”作用。一個合格的工程離不開各管理工程師之間的技術與管理經驗的密切配合。

摘要:本文論述“印務中心”建設中電氣安裝工程各施工階段質量管理, 提出了在電氣施工質量管理實踐中應不斷學習, 全面提高工程質量管理。

關鍵詞:電氣工程,審圖,施工質量管理,材料設備選型

參考文獻

[1] 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S].

[2] 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S].

[3]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S].

廈門市道路運輸管理處范文第4篇

(汽車租賃管理部分)

修訂稿V2.0

出租汽車、城市軌道、汽車租賃修訂組

二〇一二年七月

第一節 汽車租賃經營許可

一、汽車租賃經營許可事項及實施主體

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汽車租賃經營許可。

二、汽車租賃經營許可條件

申請從事經營汽車租賃業務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審查申請人是否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辦公場所和停車場地;

(二)自有達到一級技術等級車輛不少于50輛,車輛行駛證件齊全有效,其中客車應當為9座及以下小型客車;

(三)有相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汽車租賃經營許可辦理程序

(一)要求提供的申請材料

申請從事汽車租賃經營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以下材料:

1.《汽車租賃經營申請表》; 2.企業章程文本;

3.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4.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5.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包括客車數量、車輛類型、品牌型號);若擬投入車輛屬于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提供機動車行駛證、車輛技

1 術等級評定檢測報告及其復印件;

6.己聘用或者擬聘用管理人員情況表; 7.經營場所權屬證明或合法租用證明;

8.與車輛數相適應的停車場地權屬證明或合法租用證明。

(二)申請材料形式審查及處置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進行以下審核: 1.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要求申請人當場補全或者更正,當場不能補全或者更正的,應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注明日期且加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專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許可申請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2.申請材料齊全有效的,應出具《交通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

3.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職權范圍的,應出具《交通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三)現場審查

對已受理的申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人從事汽車租賃經營的有關條件和所提供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實地查驗。

(四)許可決定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汽車租賃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汽車租賃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許可決定,2 出具《汽車租賃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明確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經營范圍、車輛數量及要求。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或市場供求矛盾突出、租賃車輛過剩的,作出不予許可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并說明理由。

(五)《汽車租賃經營許可證》發放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汽車租賃經營許可證》,并在《汽車租賃經營許可證》上明確許可事項。

(六)配發《道路運輸證》

汽車租賃經營者按照承諾書的要求投入車輛,符合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

(七)督促履行投入車輛承諾

1.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對被許可人已購置或者現有的車輛,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配發《道路運輸證》。

2.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督促汽車租賃經營者履行擬投入車輛承諾,汽車租賃企業應當在取得《汽車租賃經營許可證》之日起180日內按照擬投入車輛承諾書的要求,投入租賃車輛。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汽車租賃經營者提交的機動車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評定檢測報告及其復印件等材料,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對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配發《道路運輸證》。

3 3.汽車租賃經營者超過180日不按擬投入車輛承諾書要求投入租賃車輛的,視為自動終止經營,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注銷其經營許可,并收回《汽車租賃經營許可證》及已配發的《道路運輸證》。

四、汽車租賃經營許可事項變更備案

(一)備案辦理程序

汽車租賃經營者變更法定代表人、名稱、經營地址等許可事項,以及兩個及以上汽車租賃經營者兼并、重組的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要求備案申請人提供備案材料,并對提供的材料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出具備案證明。變更相關許可事項重新換發《汽車租賃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并收回原證件。

(二)要求備案申請人提供的備案材料 1.法定代表人變更備案材料 (1)變更申請書;

(2)企業變更法定代表人報告(包括董事會決議、上級單位任免決定等);

(3)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4)《汽車租賃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2.名稱變更備案材料 (1)變更申請書;

4 (2)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3)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4)所有車輛《道路運輸證》; (5)《汽車租賃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3.經營地址變更備案材料 (1)變更申請書;

(2)需變更的經營場所權屬證明或合法租用證明;

(3)變更后與車輛數相適應的停車場地權屬證明或合法租用證明;

(4)《汽車租賃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4.汽車租賃經營者兼并、重組備案材料 (1)兼并、重組備案申請書;

(2)產權交易或股權變更證明材料復印件; (3)兼并、重組后的企業章程文本; (4)兼并、重組后的企業管理人員情況表; (5)兼并、重組后的企業車輛清冊;

(6)兼并、重組后的企業經營場所權屬證明或合法租用證明; (7)兼并、重組后的與車輛數相適應的停車場地權屬證明或合法租用證明; (8)兼并、重組后企業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9)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10)原《汽車租賃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五、注銷汽車租賃經營許可

(一)注銷辦理程序

汽車租賃經營者注銷汽車租賃經營許可的,應當在30日內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注銷申請,并按要求提交材料,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對經營者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注銷,并收回原證件。

(二)要求提供的材料 1.注銷申請書;

2.所有車輛《道路運輸證》正副本; 3.《汽車租賃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6 第二節 異地設立分支機構備案管理

一、汽車租賃企業異地設立分支機構

(一)自有租賃車輛1000輛以上的汽車租賃經營者,在異地設置分支機構的,應當到設立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二)自有租賃車輛1000輛以下的汽車租賃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向設立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汽車租賃經營許可辦理。

二、異地設立分支機構備案材料

自有租賃車輛1000輛以上的汽車租賃經營者,向異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設置分支機構備案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要求該汽車租賃經營者提供以下材料:

(一)汽車租賃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報告;

(二)上級企業《工商營業執照》、《汽車租賃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三)1000輛以上自有租賃車輛清冊及證明(包括《車輛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復印件);

(四)分支機構設立地的經營場所和停車場地權屬證明或合法租用證明;

(五)分支機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六)分支機構己聘用或者擬聘用管理人員情況表。

三、異地設立分支機構備案辦理程序

(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自接到汽車租賃經營者設立分支機構備

7 案申請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并向該汽車租賃經營者原許可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實。

(二)經核實,申請人所提供的備案材料屬實,且符合從事汽車租賃經營活動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進行備案,出具備案證明,向汽車租賃企業分支機構核發《汽車租賃經營許可證》副本。函告汽車租賃企業原許可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三)經備案的分支機構需在設立地購置租賃車輛的,原備案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按照租賃車輛管理規范配發《道路運輸證》。

四、其他規定

省級人民政府已制定區域機動車總量控制相關規定,實施租賃車輛數量調控措施的,設立分支機構備案管理規范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節 租賃車輛管理

一、租賃車輛技術管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督促汽車租賃經營者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T 18344-2001)等有關技術標準和汽車使用說明書的規定對租賃車輛進行定期維護,確保租賃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二、租賃車輛異動

(一)新增租賃車輛 1.辦理流程

(1)汽車租賃經營者需新增租賃車輛的,應到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按照要求提供有關材料。

(2)道路運輸機構應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決定,并配發《道路運輸證》。

(3)對不符合條件或市場供求矛盾突出、租賃車輛過剩的,作出不準予決定,并說明理由。

2.要求提供的材料 (1)新增租賃車輛申請報告 (2)機動車行駛證及其復印件;

(3)車輛技術等級評定檢測報告及其復印件。 3.其他規定

省級人民政府已制定區域機動車總量控制相關規定,實施租賃車輛數量調控措施的,新增租賃車辦理規定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另

9 行制定。

(二)更新租賃車輛 1.辦理流程

(1)汽車租賃經營者更新租賃車輛的,應在車輛更新后的10日內到原許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道路運輸證》換證事項,并按照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2)道路運輸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決定,收回原《租賃車輛營運證》,換發《道路運輸證》。

(3)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準予決定,并說明理由。 2.要求提供的材料 (1)更新租賃車輛申請報告 (2)機動車行駛證及其復印件;

(3)車輛技術等級評定檢測報告及其復印件; (4)原《道路運輸證》。

(三)租賃車輛過戶 1.辦理流程

(1)兩個及以上汽車租賃經營者兼并、重組已在公安機關辦理車輛過戶的,已在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申領《汽車租賃經營許可證》的,應在10日內到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變更《道路運輸證》相關事項。

(2)道路運輸機構應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供的10 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決定,收回原《道路運輸證》,換發《道路運輸證》。

(3)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準予決定,并說明理由。 2.要求提供的材料 (1)租賃車輛過戶申請報告

(2)《汽車租賃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3)需過戶的租賃車輛清冊、行駛證復印件及原《道路運輸證》正副本。

三、租賃車輛檔案管理

(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督促汽車租賃經營者建立租賃車輛技術檔案。

(二)租賃車輛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車輛基本情況,包括機動車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復印件及車輛照片、車輛投保證明;

2.主要部件更換情況;

3.修理和維護保養記錄(含出廠合格證); 4.技術等級評定記錄; 5.車輛變更記錄; 6.行駛里程記錄; 7.交通事故記錄; 8.其他按規定要求歸檔的資料。

11 第四節 汽車租賃經營管理

一、汽車租賃市場管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汽車租賃市場的監管,打擊非法經營,規范經營行為。

(一)依法查處違反汽車租賃經營許可的行為。

(二)依法查處違反汽車租賃經營規范的行為。

(三)依法查處違反租賃車輛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汽車租賃門店管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督促汽車租賃經營者按照規范設置門店,并加強日常管理。

汽車租賃門店設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汽車租賃門店應符合GB9672的規定。

(二)汽車租賃門店應有明顯標識。

(三)汽車租賃門店內應公示服務項目、價目、租車手續、服務承諾和監督投訴等內容。

(四)車輛交接區域至少具備1個停車位面積。

三、汽車租賃企業質量信譽考核

(一)質量信譽考核時間

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每應當對汽車租賃企業實行質量信譽考核,考核周期為每年的1月1日至1 2月31日,考核工作應當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至6月進行。

(二)質量信譽考核程序

12 1.質量信譽考核資料的申報

汽車租賃企業應當在每年的3月底前對本企業上的質量信譽情況進行總結。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要求汽車租賃企業如實提供下列資料:

(1)企業基本情況,包括分公司名稱、注冊地,上末企業在冊的營運客車數量等;

(2)安全生產情況,包括交通責任事故次數、死亡人數及后果、事故責任認定書等;

(3)違法行為情況,包括違章記錄次數等;

(4)服務質量情況,包括客戶及其他相關人投訴,媒體曝光、核查處理和整改等情況;

(5)完成政府指令性供車任務的情況; (6)發生不穩定事件的情況;

(7)租賃車輛安裝、使用GPS和行車記錄儀等設備的情況; (8)企業獲得省、部級以上表彰的情況。

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的汽車租賃企業,在提交材料時應當提供分支機構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具的分支機構司質量信譽情況。許可或備案分支機構的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所出具的分支機構質量信譽確定結果負責。

2.質量信譽考核初評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采取核對有關管理檔案、現場查驗等方式,對汽車租賃企業提供的材料真實性進行核查,并對照質量信譽考

13 核標準及計分辦法進行考核評分,提出初評結論。

3.公示及評定

(1)初評結束后,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將各指標考核情況和所得分數、初評結果書面通知被考核汽車租賃企業,并在當地媒體或本機構網站上進行為期10日的公示。

(2)被考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間向作出公示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書面申訴或舉報。

(3)公示結束后,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申訴和舉報情況進行核實,并根據核實的情況對企業的質量信譽等級進行評定,并將評定結論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4.公告

(1)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汽車租賃企業質量信譽考核結果進行核查后,于6月30日前在本機構網站或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網站上公布上一汽車租賃企業質量信譽考核結果。

(2)汽車租賃企業質量信譽等級分為優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別用AAA級、AA級、A級和B級表示。

四、汽車租賃經營者業戶檔案管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許可決定后,應當建立汽車租賃業戶管理檔案。業戶檔案具體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汽車租賃經營申請表》;

(二)企業章程文本;

(三)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14 和委托書;

(四)《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五)《汽車租賃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七)已購置或現有車輛的數量、車輛類型、品牌型號明細表;

(八)已購置或現有車輛的機動車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復印件;

(九)己聘用或者擬聘用管理人員情況表;

(十)需補全或更正許可申請材料的,存檔《交通行政許可申請補正通知書》;

(十一)《交通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十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許可材料審核意見;

(十三)《汽車租賃行政許可決定書》;

(十四)行政許可文書(證件)送達回證;

(十五)汽車租賃企業質量信譽考核資料;

(十六)許可變更備案、終止經營資料、行政許可的其他流程文書;

廈門市道路運輸管理處范文第5篇

在現實的學習、工作中,許多人都有過寫論文的經歷,對論文都不陌生吧,論文對于所有教育工作者,對于人類整體認識的提高有著重要的意義。相信很多朋友都對寫論文感到非??鄲腊?,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道路運輸管理論文(精選3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道路運輸管理論文1

一、管理體制問題制約行業管理發展,現行管理體制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

1、由于長期以來運政部門多數分屬地方各級政府管理,但不占政府的財政預算,因而成為一些政府或交通主管部門領導安排人員的好去處,以至于人員冗雜,素質偏低,表面上許多人員手里擁有各種文憑和證件,實際上真正具備專業知識的人員少之又少,有些執法人員甚至連最基本的文件、文書都無法制作完成,又怎么能夠自如地運用現代化的管理方式和手段開展工作。

2、根據《道條》賦予的運政部門職責是對道路客、貨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實施管理,行使著法律所賦予的行政許可、管理、運輸安全的監管職權,然而實際上這些管理職權由于體制管理問題卻并未能真正履行到位。以莒南縣為例,出租車自取得歸口管理后,由隸屬交通局主管的部門出租車客運管理辦公室進行審批,核發營運證及進行日常管理。但與此同時根據交通部有關規定,運政部門也要對出租車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辦理營運手續,施行市場監督管理,這就造成了要從事出租客車營運,必須在兩個管理部門辦理兩套手續,這無形中給經營者、從業者帶來諸多不便,并且在管理過程中也出現政出多門,職能交叉,多頭管理的現象。按照《道條》規定,運政部門對核發道路運輸證的從業者有安全監督管理義務,但因為日常監管是由出租車客運管理辦公室進行管理,因而運政部門就會處于既不能不管,也不能管太多的尷尬境地,職責不清,很容易出現問題,互相推諉。

二、創新理念,科學謀劃道路運輸發展

針對道路運輸管理存在的諸多問題,經過科學的分析和研究,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人手。

1、深化運管體制改革,摒棄不合適宜的管理體制和理念,實行經費、裝備、業務垂直管理。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調整職責權限,明確運政管理職責,加強交通行政體系的法制。只有這樣,才能有利于穩定隊伍,提高人員素質;有利于運政裝備建設,提高管理水平;有利于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道路運輸市場。

2、理順體制,解決職責交叉、一車多證問題

交通、公安部門職責交叉,造成道路運輸多頭執法,經營者要辦的證件越來越多,手續越來越繁瑣,罰款也越來越多,加重了企業和經營者的負擔,影響了道路運輸健康有序發展。所以,應通過改革,理順管理體制,實行一車一證、一人一證制,可用不同顏色和不同格式區分駕駛車輛的性質。道路交通一體化管理體制有利于簡化手續,方便業戶,減輕經營者負擔;有利于精簡機構,提高效率,樹立政府形象;有利于強化管理,實施有效監督;也有利于建立全國統一的道路運輸市場。

3、新形勢下,應努力改善公路運輸行業管理工作

面對改革開放的新形勢和公路運輸活動性強、跨區域性強的基本特征,要本著宏觀管住、微觀搞活的基本方針,緊密結合當地運輸市場的客觀實際,由只注重收費、款適時地轉變管理職能,樹立經營意識,增強服務觀念,具體措施是:

(1)堅持硬管理與軟管理相結合,以其服務型的軟管理為主。通過對客貨運輸、裝卸搬運、運輸服務、汽車維修承托雙方的雙向服務,如技術咨詢、牽線搭橋、組織簽訂作業合同并促使合同如約履行,解決糾紛等,促進運輸市場的活躍和經營行為的規范化。

(2)堅持行政干預與經濟調節和法律維護相結合,以其經濟調節及法律維護為主。通過必要的行政干預和廣泛的經濟調節及法律維護促進運力結構的合理,運力布局合理,車輛技術狀況的提高,服務態度的改善。保證平等競爭,規范市場行為,有效地維護運輸市場的良好秩序和經營環境。道路運輸管理論文2

摘要

:道路運輸的主要含義一般是指在陸地上較為快速便捷的運輸形式。在我國市場經濟集中化水平大幅度上升的背景下,怎樣去發展道路運輸方面的經濟管理就成了相關機構和企業共同需要承擔的責任。文章圍繞道路運輸經濟管理的實際操作展開分析,再進一步探究道路運輸中經濟管理的重要作用,加上經濟管理方面的實際工作的支持,提出相應的應對策略,推動道路運輸經濟管理工作的穩定開展。

關鍵詞

:道路運輸;經濟管理;問題

一、開展道路運輸經濟方面控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在我國市場經濟飛速發展的背景下,在已有的基礎條件上,以前較為傳統的經濟制度獲得了一定的優化與改革。想要緊跟時代市場經濟發展的腳步,就必須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的相關要求。在道路運輸企業的常態化生產經營過程中,應該進一步加強所以生產經營機構以及相關組織的控制管理,這樣有利于適應高效能生產經營以及安全流暢方面的要求,保證道路運輸企業可以穩定健康地開展平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逐步完成現階段道路運輸企業科學合理的控制管理的目標。在制度的健全以及施行過程中開展道路運輸提前管理的工作,適應社會發展生產的需求。強化道路運輸管理,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第一,在改革實施環節開展道路運輸緊急管理,滿足社會生產需求是其核心所在。換言之,道路運輸經濟管理本身就屬于社會生產力得以發展的根本需求,同時也是經濟市場發展到一定階段之后的必然產物。第二,在社會經濟發展進程中,經濟管理改革離不開道路運輸這一組成部分,對于社會發展有著極大的推動作用。道路運輸同經濟發展之前是相輔相成的,兩者缺一不可,良好的道路運輸是經濟發展的根本核心。

二、道路運輸經濟方面管理的發展前景的實際探討

(一)道路運輸和經濟管理的`聯系

(1)道路運輸是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前提條件。從我國每個不同區域的實際發展情況的角度來看,臨海近的地方經濟更加繁榮,交通方面比較方便,可以給所在區域的人民帶來更大的經濟收益,但是對于比較偏僻的區域的經濟發展情況就不好,就會在一定程度上阻礙經濟收益的獲取。由此可以看出,道路運輸可以有力地推動我國國民經濟的穩定健康發展?,F階段,道路運輸作為比較常見的傳遞方式,是具有一定的便捷性、靈活性等特征的。在道路運輸的流通過程的健全與改善的背景下,道路運輸也有了高水平的地位,切實促進了社會經濟的建設。

(2)道路運輸可以有效帶動周圍的社會經濟發展。我國很多地區在長時間發展以后得出了一定的經驗,比如想要獲得財富,就要先搞好道路運輸。道路運輸是具有一定的便利性的,可以促進各地區與周邊的交流溝通。從一些方面考慮,道路運輸的建設目的在于開發相關地的產品資源,但是之后的道路建設,同時可以帶動周邊地區的經濟發展。由此可以得出,道路運輸需要更加超前的創建設計,這關系到周邊不同地區,推動周邊區域的經濟發展。不過即使有很充足的資源,但是那個區域卻趨于穩定,處于封閉的環境,交通很不便捷,它的經濟發展就不能緊跟時代腳步。

(3)道路運輸的經濟管理是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一個十分重要的成分便是道路運輸的經濟管理?,F階段的運輸交通的網絡結構進一步的擴大范圍促進了道路運輸以一種新的傳播方式在每個城市的交流溝通以及融合,使得其發揮其必不可少的作用。道路運輸具有一定的特征性,在此基礎上,給城市提供了方便快捷的道路運輸方式,使得城市的貨物的交流與溝通更加方便深入。

(二)道路運輸經濟方面管理調整改善的應對策略

(1)促進道路運輸行業控制管理制度的調整與完善?,F階段,我國的市場經濟制度正在發展以及轉換形式的重要階段,在這段時間,道路運輸的經濟市場同時發生了一系列的改變。針對現在的轉型之后的經濟模式來看,道路運輸的控制管理機構應該完成對于相關政策規定的設定以及解決問題更加有效,也要結合道路運輸經濟方面管理的實際發展情況,積極地思考以及探討不同的提議,進一步健全相關政策規劃,以此來科學有效地對于道路運輸管理制度進行改善,同時推動了道路運輸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實現。

(2)推動道路運輸資源改革的合理性,切實促進運輸成本的降低。在越來越多的創新性道路運輸方式伴隨著的風險與挑戰的增加,之前的較為傳統的道路運輸行業應該積極提升抵抗預防風險的水平以及增加競爭力,這就需要相關機構去實現資源的合理分配,進一步促進運輸方面成本的降低,切實有效地提升道路運輸的利用水平。除此之外,相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需要和道路運輸行業具有一定良好的溝通與聯系方式,以此來進一步激勵道路運輸行業的合作共贏,謀求發展,逐步實現信息數據資源整合共享,資源的合理配置,進一步推動道路運輸行業的可持續發展。

(3)施行預算控制管理制度,促進道路運輸業的穩定健康發展。長久以來,道路運輸經濟方面的控制管理的主要組成成分都少不了預算管理工作,那么就需要研究分析兩個角度的內容來完成預算管理工作:首先,以對于成本的控制管理作為前提條件,完成對于收入與支出情況的控制管理,既有助于科學合理的控制道路運輸方面的成本,也可以切實促進企業的獲益。其次,還需要結合道路運輸市場經濟的實際發展情況,以此來創定一系列的預算管理體制和規劃。除此之外,良好的監督也可以推動工作的開展,將監督管理放到預算管理工作過程中的各個環節中,以此來更精細的依據設定的預算方案來處理支出資金的方案,進一步促進管理體制的實施應用,提升道路運輸經濟方面管理水平。主要注意以下三點:第一,在預算管理過程中應用貨幣資金收入與支出的管理。資金流動的管理的中心內容便是全面預算管理,把對于成本的管理作為前提條件,所以如果可以有效地控制管理資金的流動,可以進一步合理的管理控制生產經營收入與支出資金與費用。

這就需要去促進資金的收入與支出管理工作,這樣才能使得財務資金結算中心作用更好地發揮出來,并且利用資金的利用率的提升以及集中來進一步促進財務風險的降低,盡量符合企業生產經營的資金需求。第二,在企業的全面預算管理過程中結合自身實際發展目標中的成本就行管理。這直接與企業的發展目標的實現以及相關收入相關聯,道路運輸行業應該結合自身實際發展情況,并進一步加深理解分析,應用現代化的新型管理方式、創新的技術方法來處理企業中的相關問題,推動企業獲益目標的實現。第三,保障全面預算管理工作可以科學有效地開展。道路運輸企業應該在以企業全面預算為中心內容的基礎之上對于每一項控制管理體制能夠完成相關任務活動,促進預算管理發揮其真正的效能,相關機構也應該在生產經營的過程中嚴格地講預算管理工作合理落實,把得到的效果以及情況在第一時間上報給相關管理機構,以此來推動全面預算管理體制的建設與形成。

(4)積極應用相關現代化技術手段來開展道路運輸經濟管理工作。我國科技水平的不斷提升使得道路運輸的經濟管理也發生了一定的朝著現代化、信息技術化的方向發展的趨勢,在道路運輸行業的常態化經濟管理工作過程中應該促進管理更加規范以及科學有效,緊跟時代腳步,利用相關先進技術來第一時間掌握市場經濟的發展情況,并且綜合相關資料來進一步分析現階段的經濟信息,提升管理的質量水平?,F代化是道路運輸管理的未來發展趨勢,信息化電子技術可以促進道路運輸的轉型發展?,F階段我國大部分道路運輸經濟管理機構已把現代化電子技術設施應用到了日常經濟管理工作中去,進一步促進了管理水平的提升,使得道路運輸行業獲得了更好的未來發展前景。

三、結語

綜上所述,在我國經濟飛速發展的過程中,道路運輸的經濟管理工作時發揮著巨大作用的,它是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基本條件,也會帶動周邊經濟的發展,同時它也是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道路運輸行業應該健全道路運輸的控制管理制度,不斷加強道路運輸資源改革的合理性,施行并完善相關的預算管理制度,并應用現代化科技技術來開展道路運輸經濟管理工作,以此來使得其發揮真正的效能,推動道路運輸業的健康穩定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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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魏玉清.市場經濟體制下的道路運輸管理[J].科技經濟市場,2014(9).

[3]王麗敏.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管理的思考[J].商,2015(42).道路運輸管理論文3

摘要:

由于道路運輸網一般比鐵路、水路網的密度要大十幾倍,分布面也廣,因此道路運輸車輛可以“無處不到、無時不有”。道路運輸在時間方面的機動性也比較大,車輛可隨時調度、裝運,各環節之間的銜接時間較短。尤其是道路運輸對客、貨運量的多少具有很強的適應性,汽車的載重噸位有小(0.25t~1t左右)有大(200t~300t左右),既可以單個車輛獨立運輸,也可以由若干車輛組成車隊同時運輸,這一點對搶險、救災工作和軍事運輸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

道路運輸,線路管理

道路客運經營,是指用客車運送旅客、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客運活動,包括班車(加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游客運。

1.班車客運是指營運客車在城鄉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線路、時間、站點、班次運行的一種客運方式,包括直達班車客運和普通班車客運。加班車客運是班車客運的一種補充形式,在客運班車不能滿足需要或者無法正常運營時,臨時增加或者調配客車按客運班車的線路、站點運行的方式。

2.包車客運是指以運送團體旅客為目的,將客車包租給用戶安排使用,提供駕駛勞務,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線行駛,按行駛里程或者包用時間計費并統一支付費用的一種客運方式。

3.旅游客運是指以運送旅游觀光的旅客為目的,在旅游景區內運營或者其線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區(點)的一種客運方式。

本規定所稱客運站經營,是指以站場設施為依托,為道路客運經營者和旅客提供有關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

1當前道路運輸答理伯息化管理存在以下現狀

隨著道路運輸管理信息化的全面推進,業務量的快速增長,應用需求也呈現多樣化,對業務功能、數據質量、信息服務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深入的需求,道路運輸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實現可持續發展,主要面臨著以下的問題:

1.1對信息化的意識不夠強

從當前的情況來看,部分工作人員對信息化工作還沒有很好地掌握,沒有充分認識到信息化的管理工作是做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的前體和基礎沒有認識到信息化在道路運輸管理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只是信息的收集不完全,不懂得怎么應用各類有利于實際工中的信息,只是被動的接收,不能及時的去發現和解決問題。還有就是一些市信息化工作跟不上去,部分領導重視不夠、組織不力有很大的關系,許多道路運輸部門把信息化工作簡單等同于技術工作,信息化工作主要依靠科技部門來推進,業務部門很少進入或者根本就沒有介入,科技部門進行單打獨斗,致使信息化工作不能正常的實行。

1.2應用管理信息化考核機制不健全,信息效果不好

除了對有關信息化的認積、技能等方面的原因外,考核機制不健全是導致效果不好的重要原因之一。道路運輸信息系統建設雖然已經大規模的得到應用,但日前絕大多數道路運輸部門沒有將信息化工作納入實際的績效考核內容之中,即使得到考核了缺乏科學的評價指標體系,影響了信息系統的應用效果。但同時也存在較大的信息安全隱患,應用規模的擴大對信息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信息系統從安全管理方面到技術防范方面都存在著嚴重的隱患。一些市系統安全備份滯后,數據丟失等事件嚴重的影響了業務工作。在最近幾年中,系統崩潰、數據丟失等信息安全事件在各地都時有發生。

1.3部分信息系統功能有在完善,信息系統整體規劃設計等有待加強

在目前,業務對信息化的需求是越來越高,部分系統功能、數據質量、系統關聯性等己經不能滿足業務工作的需求。一些較為落后的市信息化設備投入不足,設備老化,部分基層工作地對網絡接入質量差,故障維護受條件制約,嚴重影響系統運行和業務辦理。另外各市普遍存在重建設、輕管理的現象,對信息系統的管理不夠重視運行維護機制不夠健全。道路運輸信息系統建設應用起步晚,業務相對來說比較多,但是目前有些市仍然反應運政信息的綜合平臺的應用銜接不夠順暢。

2道路運輸信息化管理工作的相應對策

廈門市道路運輸管理處范文第6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道路運輸車輛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以下簡稱衛星定位裝置)以及相關安全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道路運輸車輛,包括用于公路營運的載客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半掛牽引車以及重型載貨汽車(總質量為12噸及以上的普通貨運車輛)。

第四條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企業監控、政府監管、聯網聯控的原則。

第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安全監管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工作實施聯合監督管理。 [1-2]

第二章 系統建設

第六條 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應當符合以下標準要求:

(一)《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技術要求》(JT/T 796);

(二)《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終端通訊協議及數據格式》(JT/T 808);

(三)《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數據交換》(JT/T 809)。

第七條 在道路運輸車輛上安裝的衛星定位裝置應符合以下標準要求:

(一)《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技術要求》(JT/T 794);

(二)《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終端通訊協議及數據格式》(JT/T 808);

(三)《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

(四)《汽車行駛記錄儀》(GB/T 19056)。

第八條 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和車載終端應當通過有關專業機構的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對通過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的系統平臺和車載終端,由交通運輸部發布公告。

第九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和擁有50輛及以上重型載貨汽車或者牽引車的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標準建設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臺,或者使用符合條件的社會化衛星定位系統監控平臺(以下統稱監控平臺),對所屬道路運輸車輛和駕駛員運行過程進行實時監控和管理。

第十條 道路運輸企業新建或者變更監控平臺,在投入使用前應當通過有關專業機構的系統平臺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并向原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 提供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社會化服務的,應當向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

(二)服務格式條款、服務承諾;

(三)履行服務能力的相關證明材料;

(四)通過系統平臺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旅游客車、包車客車、三類以上班線客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在出廠前應當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在出廠前應當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并接入全國道路貨運車輛公共監管與服務平臺(以下簡稱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

車輛制造企業為道路運輸車輛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后,應當隨車附帶相關安裝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選購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的車輛,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監控平臺。

第十四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在監控平臺中完整、準確地錄入所屬道路運輸車輛和駕駛人員的基礎資料等信息,并及時更新。

第十五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監控平臺應當接入全國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以下簡稱聯網聯控系統),并按照要求將車輛行駛的動態信息和企業、駕駛人員、車輛的相關信息逐級上傳至全國道路運輸車輛動態信息公共交換平臺。

道路貨運企業監控平臺應當與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對接,按照要求將企業、駕駛人員、車輛的相關信息上傳至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并接收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轉發的貨運車輛行駛的動態信息。

第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辦理營運手續時,應當對道路運輸車輛安裝衛星定位裝置及接入系統平臺的情況進行審核。

第十七條 對新出廠車輛已安裝的衛星定位裝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拆卸。除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接入聯網聯控系統監控平臺時按照有關標準要求進行相應設置以外,不得改變貨運車輛車載終端監控中心的域名設置。

第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建設和維護道路運輸車輛動態信息公共服務平臺,落實維護經費,向地方人民政府爭取納入預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逐級考核和通報制度,保證聯網聯控系統長期穩定運行。

第十九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安全監管部門間應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安全監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通過道路運輸車輛動態信息公共服務平臺,隨時或者定期調取系統數據。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泄露、刪除、篡改衛星定位系統平臺的歷史和實時動態數據。 [1-2]

第三章 車輛監控

第二十一條 道路運輸企業是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的責任主體。

第二十二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和擁有50輛及以上重型載貨汽車或牽引車的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監控人員。專職監控人員配置原則上按照監控平臺每接入100輛車設1人的標準配備,最低不少于2人。

監控人員應當掌握國家相關法規和政策,經運輸企業培訓、考試合格后上崗。 第二十三條 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負責對個體貨運車輛和小型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擁有50輛以下重型載貨汽車或牽引車)的貨運車輛進行動態監控。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設置監控超速行駛和疲勞駕駛的限值,自動提醒駕駛員糾正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動態監控管理相關制度,規范動態監控工作:

(一)系統平臺的建設、維護及管理制度;

(二)車載終端安裝、使用及維護制度;

(三)監控人員崗位職責及管理制度;

(四)交通違法動態信息處理和統計分析制度;

(五)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第二十五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以及車輛行駛道路的實際情況,按照規定設置監控超速行駛和疲勞駕駛的限值,以及核定運營線路、區域及夜間行駛時間等,在所屬車輛運行期間對車輛和駕駛員進行實時監控和管理。

設置超速行駛和疲勞駕駛的限值,應當符合客運駕駛員24小時累計駕駛時間原則上不超過8小時,日間連續駕駛不超過4小時,夜間連續駕駛不超過2小時,每次停車休息時間不少于20分鐘,客運車輛夜間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日間限速80%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 監控人員應當實時分析、處理車輛行駛動態信息,及時提醒駕駛員糾正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并記錄存檔至動態監控臺賬;對經提醒仍然繼續違法駕駛的駕駛員,應當及時向企業安全管理機構報告,安全管理機構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對拒不執行制止措施仍然繼續違法駕駛的,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并在事后解聘駕駛員。

動態監控數據應當至少保存6個月,違法駕駛信息及處理情況應當至少保存3年。對存在交通違法信息的駕駛員,道路運輸企業在事后應當及時給予處理。

第二十七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確保衛星定位裝置正常使用,保持車輛運行實時在線。

衛星定位裝置出現故障不能保持在線的道路運輸車輛,道路運輸經營者不得安排其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衛星定位裝置以及惡意人為干擾、屏蔽衛星定位裝置信號,不得篡改衛星定位裝置數據。

第二十九條 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應當提供持續、可靠的技術服務,保證車輛動態監控數據真實、準確,確保提供監控服務的系統平臺安全、穩定運行。 [1-2]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充分發揮監控平臺的作用,定期對道路運輸企業動態監控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并將其納入企業質量信譽考核的內容,作為運輸企業班線招標和審驗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將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系統記錄的交通違法信息作為執法依據,依法查處。

第三十二條 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認真開展事故調查工作,嚴肅查處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責任單位和人員。

第三十三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安全監管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說明情況。

道路運輸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道路運輸企業或者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負責單位應當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車輛動態監控數據,配合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肇事車輛動態監控數據;肇事車輛安裝車載視頻裝置的,還應當提供視頻資料。

第三十四條 鼓勵各地利用衛星定位裝置,對營運駕駛員安全行駛里程進行統計分析,開展安全行車駕駛員競賽活動。 [1-2]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未按照要求安裝衛星定位裝置,或者已安裝衛星定位裝置但未能在聯網聯控系統(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未能在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正常顯示的車輛,不予發放或者審驗《道路運輸證》。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道路運輸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一)道路運輸企業未使用符合標準的監控平臺、監控平臺未接入聯網聯控系統、未按規定上傳道路運輸車輛動態信息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執行交通違法動態信息處理制度、對駕駛員交通違法處理率低于90%的;

(三)未按規定配備專職監控人員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衛星定位裝置出現故障不能保持在線的運輸車輛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800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破壞衛星定位裝置以及惡意人為干擾、屏蔽衛星定位裝置信號的;

(二)偽造、篡改、刪除車輛動態監控數據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具有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安全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執行本辦法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2]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在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進入運輸市場的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應當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裝、使用衛星定位裝置,并接入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

農村客運車輛動態監督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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