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手冊所需資料范文第1篇
2、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身份證、外籍護照、回鄉證等)復印件;
3、年審合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并出示原件;
4、國稅務登記證、地稅登記證復印件,并出示原件;
5、基本賬戶開戶許可證復印件,并出示原件;
6、法人企業須提供注冊資本驗資報告復印件或有關注冊資本來源的證明材料,并出具各出資單
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或出資自然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7、經營場地的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或土地(房屋)產權證復印件;
8、本單位有對外投資的,提供被投資單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9、法定代表人直旁系親屬在其他企業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提供親屬身份證明復印件、親屬所
在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10、企業為集團公司的,提供上級公司(集團公司/母公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
書》復印件
11、法人企業提供上和上季度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各報表頁須
加蓋企業公章和財務負責人、制表人印章。
12、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上述各復印件,一律按A4紙規格復印紙復印。
貸款卡辦理提交資料及流程
一、貸款卡新辦及變更所需提交的資料
1、年審合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并出示原件;年審合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并出示原件;其他借款人提供其有效證件復印件并出示原件。
2、《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復印件并出示原件。
3、法人企業提供《注冊資本驗資報告》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復印件。
4、《國稅稅務登記證》、《地稅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并出示原件。
5、《開戶許可證》復印件并出示原件。
6、上及上月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
7、各出資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各出資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8、上級公司(集團公司/母公司)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9、企業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及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10、其他組織所需提供資料請參閱《貸款卡信息錄入軟件》“使用幫助”菜單下的“辦卡須知”。
11、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貸款卡年審所需提交的資料
1、年審合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并出示原件;年審合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并出示原件;其他借款人提供其有效證件復印件并出示原件。
2、《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復印件并出示原件。
3、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
4、企業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及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5、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提交資料注意事項
1、所有提交資料復印件必須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2、提交的資料復印件一律采用A4紙復印。
3、“貸款卡信息錄入軟件” 承諾頁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和企業經辦人必須簽字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4、“貸款卡信息錄入軟件”用A4紙打印全部信息,包括二維碼和《貸款卡申請書》。
四、貸款卡辦理流程
1、在互聯網搜索“中國人民銀行蘭州中心支行”(http://lanzhou.pbc.gov.cn)點擊進入“辦
事指南”,下載“貸款卡信息錄入軟件”。
2、按照“貸款卡信息錄入軟件”操作說明準確、完整填寫相關信息,并打印《貸款卡申請表》和二維碼。
3、準備所需提交的相關資料。
4、將打印出的《貸款卡申請表》、二維碼和所需提交相關資料一并提交人民銀行進行審核。
注:貸款卡新辦、變更及年審流程一致。
貸款卡發放核準行政許可
項目名稱:貸款卡發放核準
項目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管理辦法(試行)》(銀發[1999]281號)
辦理對象及范圍:法人企業、非法人企業、事業法人單位、和其他借款人辦理條件:凡與金融機構發生信貸業務的境內借款人和境內擔保人,應當持辦理貸款卡所需資料向注冊地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貸款卡。
辦理時限:5個工作日
辦理程序:要求辦理貸款卡的企業或個人應向當地人民銀行征信管理部門提交相關有效證件和財務報表,并經審核通過后,依據貸款卡行政許可的程序予以辦理。費用情況:不收費
辦理地點:中國人民銀行蘭州中心支行(東崗西路698號)一樓服務大廳
辦公時間:正常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周五下午及節假日不對外辦理業務)
聯系電話:0931-880058
辦理手冊所需資料范文第2篇
⑴《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卡發放行政許可申請書》;
⑵已辦理當年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限于法人企業授權的非法人企業)原件及復印件;
⑶已辦理當年年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
⑷人民銀行核發的《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⑸企業的《注冊資本驗資報告》原件及復印件或有關注冊資本來源的證明材料;
⑹領卡時上及上季度的《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并須加蓋公章;
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⑻高級管理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⑼股東身份證明復印件;
⑽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⑾國稅《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⑿地稅《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⒀企業法人章程;
⒁如法人代表為境外投資者且授權境內人員全權處理相關事宜時,該企業除帶上述資料外,還須攜帶授權委托書。
申辦者須在湖南省政府門戶網站上:下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卡發放行政許可申請書、以及《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填報數據后,攜帶以下證件,到注冊地人民銀行辦理申請領卡手續:網址為:WWW.HUNAN.GOV.CN
貸款卡年審所需資料與辦卡資料相同。
2、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辦卡
⑴《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卡發放行政許可申請書》;
⑵《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或上級批文原件及復印件;
⑶已辦理當年年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
⑷人民銀行核發的《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⑸領卡時上及上季度的《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并須加蓋公章;
⑹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行政機關籌建辦公樓、醫療衛生部門購買設備等融資需要;敬老院等由民政部門批準的經營性社區類組織;有組織機構代碼證的村級經濟組織等機構請比照事業單位辦理領卡手續,并提供由金融機構出具的貸款意向書。
4、符合《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借款人條件的證券公司;經核準有擔保業務的金融類企業法人授權的經營性金融機構等請比照企業辦理領卡手續,并提供由金融機構出具的貸款意向書。
5、個人辦卡
⑴凡個人作為擔保方為企事業單位提供擔保時須辦理貸款卡。
⑵申辦者在湖南省政府門戶網站上:下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卡行政許可申請書、以及《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填報數據后,攜帶以下證件,到注冊地人民銀行辦理申請領卡手續:
①《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卡發放行政許可申請書》;
②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③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④貸款意向書。
辦理手冊所需資料范文第3篇
一、新辦及年審所需資料 新辦或年審貸款卡時,須填寫《行政許可申請書》(填寫完整后用A4紙打印)以及《借款人基本信息模版》、《借款人財務報表模版》,并按照《貸款卡新辦年審電子報表填寫說明》填寫完整后刻錄成光盤。此外,還需提供以下證明資料(所有復印件均須使用A4紙并加蓋單位公章):
(一)企事業單位
1.年審有效的《營業執照》副本的原件和復印件;事業法人持年審有效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的原件和復印件; 2.年審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的原件和復印件; 3.有效的《國稅登記證》和《地稅登記證》副本的原件和復印件;
4.法人代表、財務負責人、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5.《驗資報告》(由會計師事務所辦理)復印件; 6.注冊資本出資單位年審有效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的復印件;注冊資本出資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注冊資本出資單位若為外商投資企業,需提供外資企業有效的《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
7.若為子公司的非法人企業須提交法人授權委托書(明確發生信貸業務的授權范圍),法人企業有效期內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的復印件;非法人企業還需提交銀行同意建立信貸關系的證明;
8.集團企業提交子公司有效期內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的復印件,子公司提交母公司有效期內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的復印件;
9.若借款人需委托他人或金融機構申領貸款卡的,被委托者須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權委托書;
10. 申請期上半年和年末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復印件,申請期上年末現金流量表復印件;
11.資本、股權、企業名稱存在變更的借款人,應出具工商部門的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12.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二)國有企業
1.年審有效的《營業執照》副本的原件及復印件;
2.年審有效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的原件及復印件;
3.有效的《國稅登記證》和《地稅登記證》副本的原件和復印件;
4.《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副本的原件及復印件或《驗資報告》原件及復印件;
5.出資單位年審有效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的復印件;
6.申請期上半年和年末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復印件,申請期上年末現金流量表復印件;
7.法人代表、財務負責人、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8.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三)其他經濟組織
1.其他經濟組織的上級批文的原件及復印件;
2.年審有效的《組織機構代碼》副本的原件及復印件;
3.有效的《國稅登記證》和《地稅登記證》副本的原件和復印件;
4.申請期上半年和年末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復印件,申請期上年末現金流量表復印件;
5.法人代表、財務負責人、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6.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四)境外擔保企業
1.境外企業注冊登記證復印件;
2.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3.若委托金融機構辦理貸款卡,金融機構需提交境外擔保企業的授權書,并加蓋境外企業公章;銀行應提交客戶信息:其中包括公司的英文名稱、中文名稱、注冊地、內地聯系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銀行業務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并加蓋銀行的行政公章;
4.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五)自然人(為企業貸款提供擔保的自然人)
1.銀行同意建立信貸關系的證明;
2.申請人若是異地身份證,應回到身份證所屬當地人民銀行辦理;如要在重慶辦理,需提交所屬單位出具的長期工作居住在重慶的證明;
3.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4.委托他人或金融機構申領貸款卡的,被委托者須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權委托書;
5.被委托者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6.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注:貸款卡逾期未參加年審的將處于“暫停使用”狀態,屆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將按照有關規定,暫停對持卡人辦理信貸業務申請。
逾期年審的借款人若需補辦貸款卡年審,需要在注冊地就近選擇有信貸業務關系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分支行提交資料。除提供年審申請資料外,還須提供書面逾期說明,逾期說明上需加蓋單位公章。
二、貸款卡信息變更所需資料
貸款卡信息變更的主要事項包括:1.借款人名稱;2.注冊地址;3.業務范圍;
4.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或單位負責人、財務負責人;5.注冊登記證號;6.事業法人單位經費來源;7.注冊資本或開辦資金;8.出資人及出資金額;9.組織形式;10.財務報表。
貸款卡信息有變更,借款人需要在注冊地就近選擇有信貸業務關系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分支行提交貸款卡信息變更申請資料,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1.《貸款卡信息變更登記表》;
2.單位介紹信(加蓋單位公章);
3.年審有效的《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其他注冊登記證副本的原件及復印件;
4.年審有效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的原件及復印件;
5.有效的《國稅登記證》、《地稅登記證》副本的原件及復印件;
6.經辦人有效身份證復印件;
7.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除上述材料外,變更法定代表人、出資方、財務負責人的,還應提交最新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或財務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或出資方若為自然人的應提交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出資方若為單位的應提交年審有效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復印件。
變更注冊資本、開辦資金或出資人、出資金額的,還應提交驗資報告,轉股協議,最新章程,工商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變更后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副本,或其他注冊資本來源證明材料復印件并出示原件。
變更報表的,還應填寫《借款人財務報表模版》,并按照《貸款卡新辦年審電子報表填寫說明》填寫完整后刻錄成光盤,同時提交報表的復印件。
三、貸款卡遷移所需資料
借款人注冊地發生變化,需要在注冊地就近選擇有信貸業務關系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分支行提交遷移申請資料,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1.《借款人遷移申請書》;
2.單位介紹信(加蓋單位公章);
3.原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他注冊登記主管部
門出具的遷址通知書;
4.遷移后的有效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的原件及復印件。
四、貸款卡掛失補辦所需資料
貸款卡遺失或損壞的借款人,可以通過掛失申請補辦貸款卡,換發的貸款卡編碼不變。若需補辦貸款卡的企業,需要在注冊地就近選擇有信貸業務關系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分支行提交掛失補辦申請資料,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1.《貸款卡掛失換發業務申請表》;
2.單位介紹信(加蓋單位公章);
3.經辦人有效身份證復印件;
4.年審有效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的原件及復印件;
注:若是未參加當年年審的貸款卡應在辦理年審的同時提出申請補辦。
五、貸款卡密碼重置所需資料
借款人直接到注冊地所在人民銀行進行密碼重置,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1.單位介紹信(加蓋單位公章);
2.貸款卡;
3.經辦人有效身份證復印件。
六、貸款卡注銷所需資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可以申請注銷其貸款卡:
1.借款人《營業執照》依法被吊銷;
2.借款人依法宣告破產;
3.借款人解散;
4.借款人依法被撤銷;
5.借款人存在依法終止的其他情形。
(二)借款人需要在注冊地就近選擇有信貸業務關系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分支行提交貸款卡注銷申請資料,需提供以下資料:
1.《貸款卡注銷業務申請表》;
2.單位介紹信(加蓋單位公章);
3.《營業執照》注銷回執原件及復印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注銷回執原件及復印件;其他經濟組織提供有效證件的注銷回執原件及復印件;
4.《組織機構代碼證》注銷回執原件及復印件;
辦理手冊所需資料范文第4篇
辦理 機構 申請人須先在“北京市居住證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上進行網上申請,依次完成填表、預覽確認操作,根據系統通知,到居住地所在公安機關委托的來京人員和出租房屋服務站(以下簡稱“流管站”)現場辦理。
辦理 依據 《北京市辦理暫住登記和居住證實施細則》第二章關于申報暫住登記與領取《居住登記卡》的規定。
辦理 條件 申請人須先在服務平臺注冊、登錄,進行網上申請,申請通過后,才可到所在居住地公安機關委托的流管站現場辦理,只限本人申請,不能委托代辦。
辦理 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申請人本人的二代居民身份證。 2)申請人的在京住所證明:
①選擇自購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若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提供商品房買賣網簽合同。
②選擇租住房屋的:提供在有效期內且記載有房屋詳細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租賃期限的房屋租賃合同或協議。
③選擇寄宿或借住的:提供房屋所有人或戶主出具的寄住或借住證明。 ④選擇單位宿舍、建筑工地、工作場所、學校內部及其他的:提供加蓋單位人事或保衛部門公章的居住證明。
辦理 程序 1)申請人網上申請,依次完成填表、預覽確認操作,等待系統通知。 2)系統后臺信息審核,并進行系統排隊,排隊完成之后系統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到現場辦理。
3)窗口受理人員現場受理網上申請居住登記卡時,將核驗您填寫的身份信息與提供的二代居民身份證是否一致,核驗您填寫的現住地址與提供的在京住所證明材料是否一致,存在不符的情況時,現場工作人員有權拒絕您的申請。審核通過后,請在《個人承諾書》上現場簽字。系統默認使用您的身份證照片制發《居住登記卡》,如果您需要現場拍照,請向工作人員明示。
4)制作并發放《居住登記卡》。
5)公安機關和受公安機關委托的流管站將會入戶核實您填報的信息,若發現提供的信息存在虛假情況,有權注銷您的《居住登記卡》。 辦理 期限 申請人的網上申請,須等待系統通知。申請人收到系統通知后,可以在一周內任一天,按照網約現場受理時間、所選擇的網點現場辦理;逾期視為放棄,本平臺將刪除相關申請信息,所造成的不便由用戶承擔責任。 現場受理審核通過的,現場發放《居住登記卡》。
辦理手冊所需資料范文第5篇
1. 各股東一寸彩色照片一張
2. 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3. 填寫公司章程(工商局領的)
4. 填寫設立登記申請書(工商局領的)
5. 驗資報告或資金投資單
6. 租賃協議及產權證明
7. 環評(生產型企業)
8. 資質證明(特種行業)
9. 企業名稱核準通知書
辦理手冊所需資料范文第6篇
一、行政審批項目名稱、性質
(一)名稱:劃定礦區范圍審批(采礦權新立、礦區范圍變更審批前置程序)
(二)性質:行政許可
二、設定依據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241號令);《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完善采礦權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14號)
三、申請人應提交的資料(應報資料各2份)
1、劃定礦區范圍的申請報告(含以下內容:辦礦理由及簡要論證;地質工作概況;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初步方案;礦山建設投資安排及資金來源;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2、與礦山建設相適應的儲量地質報告或儲量核實報告、儲量報告評審意見書和評審備案證明(屬已有采礦權擴區的,可在劃定礦區范圍后申請取得備案證明);
3、探礦權人申請辦礦的,應出具該區域經年檢合格的勘查許可證和已繳納的探礦權價款票據復印件;探礦權經轉讓取得的,還應出具轉讓審批的有關文件;
4、擴大礦區范圍的,提交采礦許可證副本復印件(企業加蓋公章);
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企業加蓋公章);
6、協議出讓的附協議批準文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附成交協議或合同;
7、劃定礦區范圍申請登記書;
8、申請開采的礦區范圍圖(以地形地質圖或地質圖為底圖,國家直角坐標標定)及勘查許可證范圍、儲量估算范圍、申請范圍疊合圖;
9、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意見;
10、登記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辦理程序
1、申請人向局礦產開發科提交申請資料;
2、向申請人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書;
3、相關科室會審,出具會審意見;
4、局領導審定或簽發;
5、作出是否準予劃定礦區范圍的批復;
6、送達申請人。
五、辦理時限
40個工作日(不含采礦權評估、聽證時間)
六、收費項目、標準及其依據 不收費
七、咨詢電話
0373-6218918 6218838 附件:
1、行政審批流程圖
2、《劃定礦區范圍申請登記書》格式文本
新設采礦權登記須知
一、行政審批項目名稱、性質
(一)、名稱:新設采礦權審批
(二)、性質:行政許可
二、設定依據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241號令);《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完善采礦權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14號)
三、申請人應提交的資料(應報資料各2份)
1、采礦權申請登記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驗原件);
3、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或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及委托書;
4、成交確認書;
5、劃定礦區范圍批復;
6、礦區范圍圖、儲量計算圖;
7、礦產資源儲量報告及評審備案表;
8、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專家評審意見;
9、采礦權價值評估報告及確認書或備案證明;
10、環境影響報告(表)及環保部門的審批意見;
11、礦山土地復墾方案及評審意見;
12、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意見;
13、登記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辦理程序
1、申請人向局行政服務窗口提交申請資料;
2、向申請人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書;
3、相關科室會審,出具會審意見;
4、局領導審定或簽發;
5、作出是否準予采礦登記的決定;
6、準予采礦權登記的,申請人繳納采礦權登記費、使用費、價款后,領取采礦許可證;
7、不予登記的,將決定送達申請人。
五、辦理時限 40個工作日
六、收費項目、標準及其依據
(一)收費項目:采礦權使用費
1、行政權力依據:
(1)行政法規《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
第九條:“國家實行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采礦權使用費,按照礦區范圍的面積逐年繳納,標準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十一條:采礦權使用費和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由登記管理機關收取,全部納入國家預算管理。 (2)規范性文件《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字[1999]74號)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均需按規定繳納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價款。
第五條:采礦權使用費按礦區范圍面積逐年繳納,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七條: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由探礦權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收取。
(3)規范性文件《國土資源部關于采礦權申請登記書式樣的通知》(國土資發[1998]14號)規定采礦權使用費:按法定的費率乘以礦區面積,礦區面積或尾數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計,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計。
2、收費標準:1000元/平方公里·年。礦區面積或尾數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計,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計。
(二)收費項目:采礦權登記費
1、收費依據:
(1)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第27條:辦理采礦登記手續,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登記費。收費標準和管理、使用辦法,由國務院物價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規定。
(2)《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地礦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價費字〔1992〕251號)第3條第2款。
2、采礦登記收費標準:
(1)新建、在建、生產礦山采礦登記收費,大型礦山500元;中型礦山300元;小型礦山200元。 (2)礦山企業變更開采范圍、礦區范圍、開采礦種、開采方式,換領采礦許可證,均收費100元。
3、收費標準:大型500元、中型300元、小型200元。
(三)收費項目:采礦權價款
1、收費依據:
(1)《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第10條:
申請國家出資勘查并已經探明礦產地的采礦權,采礦權申請人除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外,還應當繳納經評估確認(備案)的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一次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
2、收費標準:以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并經依法確認或備案的評估價款為依據,協議出讓的,按評估確認(備案)價款收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按成交價收取。
七、咨詢電話
0373-6218918 6218838 附件:
1、行政審批流程圖
2、采礦權申請登記書格式文本
采礦權變更登記須知
一、行政審批項目名稱、性質
(一)、名稱:采礦權變更審批
(二)、性質:行政許可
二、設定依據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241號令);《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完善采礦權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14號)
三、申請人應提交的資料(應報資料各2份) A.礦山名稱變更登記需提交以下資料:
1、采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
2、變更后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企業加蓋公章,經采礦權轉讓的,需提交采礦權轉讓審批通知書);
3、礦區范圍圖或儲量計算圖;
4、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說明;
5、采礦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6、登記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B、礦區范圍變更登記提交以下資料:
1、采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企業加蓋公章);
3、劃定(擴大)礦區范圍批復(縮小礦區范圍的不需提交);
4、資源儲量報告及評審備案證明;
5、礦區范圍圖,變更前后范圍及儲量估算范圍疊和圖;
6、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專家評審意見(縮小礦區范圍的提交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說明);
7、環保部門意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及備案表(本條擴大礦區平面范圍的提交);
8、采礦權價值評估報告及確認書或備案證明(本條擴大礦區平面范圍的提交);
9、礦山土地復墾方案及備案表;
10、采礦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11、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意見;
12、登記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C、采礦權變更登記(資源整合)提交以下資料:
1、采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企業加蓋公章);
3、編制整合后礦區資源儲量核實報告及評審備案證明;
4、劃定礦區范圍批復文件;
5、變更前后的礦區范圍圖、儲量計算圖、采掘工程平面圖(露天開采除外);
6、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專家評審意見(縮小礦區范圍的提交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說明);
7、采礦權價值評估報告及確認書或備案證明;
8、礦山土地復墾方案及備案表;
9、環保部門意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及備案表;
10、采礦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11、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意見;
12、整合協議;
13、登記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D、開采主礦種變更登記提交以下資料:
1、采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企業加蓋公章);
3、儲量報告評審備案證明;
4、礦區范圍圖或儲量計算圖;
5、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評審意見及評審備案表;
6、采礦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7、采礦權價值評估報告及備案證明;
8、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9、登記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E、開采方式變更登記
1、采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企業加蓋公章);采礦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3、礦區范圍圖;
4、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評審意見及評審備案表
5、采礦權價值評估報告及備案證明(備選);
6、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和礦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審查意見;
7、登記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F、生產規模變更登記
1、采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企業加蓋公章);采礦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3、礦區范圍圖;
4、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評審意見及評審備案表
5、采礦權價值評估報告及備案證明(備選);
6、擴大生產規模的應提交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和礦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審查意見,煤礦擴大生產規模應提交行業主管部門核定生產能力的文件;
7、登記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四、辦理程序
1、申請人向局行政服務窗口提交申請資料;
2、向申請人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書;
3、相關科室會審,出具會審意見;
4、局領導審定或簽發;
5、作出是否準予變更登記的決定;
6、準予采礦權變更登記的,申請人繳納采礦權登記費、使用費、價款后領取采礦許可證;
7、不予登記的將決定送達申請人。
五、辦理時限 40個工作日
六、收費項目、標準及其依據
(一)收費項目:采礦權使用費
1、行政權力依據:
(1)行政法規《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
第九條:“國家實行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采礦權使用費,按照礦區范圍的面積逐年繳納,標準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十一條:采礦權使用費和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由登記管理機關收取,全部納入國家預算管理。
(2)規范性文件《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字[1999]74號)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均需按規定繳納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價款。
第五條:采礦權使用費按礦區范圍面積逐年繳納,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七條: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由探礦權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收取。
(3)規范性文件《國土資源部關于采礦權申請登記書式樣的通知》(國土資發[1998]14號)規定采礦權使用費:按法定的費率乘以礦區面積,礦區面積或尾數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計,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計。
2、收費標準:1000元/平方公里·年。礦區面積或尾數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計,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計。
(二)收費項目:采礦權登記費
1、收費依據:
(1)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第27條:辦理采礦登記手續,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登記費。收費標準和管理、使用辦法,由國務院物價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規定。
(2)《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地礦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價費字〔1992〕251號)第3條第2款。
2、采礦登記收費標準:
(1)新建、在建、生產礦山采礦登記收費,大型礦山500元;中型礦山300元;小型礦山200元。 (2)礦山企業變更開采范圍、礦區范圍、開采礦種、開采方式,換領采礦許可證,均收費100元。
3、收費標準:大型500元、中型300元、小型200元。
(三)收費項目:采礦權價款
1、收費依據:
(1)《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第10條:
申請國家出資勘查并已經探明礦產地的采礦權,采礦權申請人除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外,還應當繳納經評估確認(備案)的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一次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
2、收費標準:以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并經依法確認或備案的評估價款為依據,協議出讓的,按評估確認(備案)價款收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按成交價收取。
七、咨詢電話
0373-6218918 6218838 附件:
1、行政審批流程圖
2、采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格式文本
采礦權延續登記須知
一、行政審批項目名稱、性質
(一)、名稱:采礦權變更審批
(二)、性質:行政許可
二、設定依據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241號令);《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完善采礦權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14號)
三、申請人應提交的資料(應報資料各2份)
1、采礦權延續申請登記書;
2、礦區范圍圖、儲量計算圖、采掘工程平面圖(露天開采除外);
3、剩余保有儲量證明材料或上年度儲量動態檢測報告表;
4、采礦權人法定義務履行情況證明材料(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繳納情況、年檢情況);
5、開發利用情況說明(含圖紙)或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
6、經年檢合格的采礦許可證正、副本原件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企業加蓋公章)
7、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意見;
8、登記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辦理程序
1、申請人向局行政服務窗口提交申請資料;
2、向申請人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書;
3、相關科室會審,出具會審意見;
4、局領導審定或簽發;
5、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登記的決定;
6、準予采礦權延續的,申請人繳納采礦權登記費、使用費、價款后,領取采礦許可證;
7、不予延續登記的,將決定送達申請人。
五、辦理時限 40個工作日
六、收費項目、標準及其依據
(一)收費項目:采礦權使用費
1、行政權力依據:
(1)行政法規《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
第九條:“國家實行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采礦權使用費,按照礦區范圍的面積逐年繳納,標準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十一條:采礦權使用費和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由登記管理機關收取,全部納入國家預算管理。 (2)規范性文件《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字[1999]74號)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均需按規定繳納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價款。
第五條:采礦權使用費按礦區范圍面積逐年繳納,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七條: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由探礦權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收取。
(3)規范性文件《國土資源部關于采礦權申請登記書式樣的通知》(國土資發[1998]14號)規定采礦權使用費:按法定的費率乘以礦區面積,礦區面積或尾數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計,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計。
2、收費標準:1000元/平方公里·年。礦區面積或尾數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計,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計。
(二)收費項目:采礦權登記費
(1)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第27條:辦理采礦登記手續,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登記費。收費標準和管理、使用辦法,由國務院物價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規定。
(2)《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地礦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價費字〔1992〕251號)第3條第2款。
2、采礦登記收費標準:
(1)新建、在建、生產礦山采礦登記收費,大型礦山500元;中型礦山300元;小型礦山200元。 (2)礦山企業變更開采范圍、礦區范圍、開采礦種、開采方式,換領采礦許可證,均收費100元。
3、收費標準:大型500元、中型300元、小型200元。
(三)收費項目:采礦權價款
1、收費依據:
(1)《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第10條:
申請國家出資勘查并已經探明礦產地的采礦權,采礦權申請人除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外,還應當繳納經評估確認(備案)的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一次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
2、收費標準:以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并經依法確認或備案的評估價款為依據,協議出讓的,按評估確認(備案)價款收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按成交價收取。
七、咨詢電話
0373-6218918 6218838 附件:
1、行政審批流程圖
2、采礦權延續申請登記書格式文本
采礦權注銷登記須知
一、行政審批項目名稱、性質
(一)名稱:采礦權注銷
(二)性質:行政許可
二、設定依據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241號令);《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完善采礦權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14號)
三、申請人應提交的資料(應報資料各2份)
1、采礦權注銷申請登記表;
2、經評審備案的礦山閉坑地質報告;
3、已完成勞動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相關材料及證明;
4、采礦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5、登記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辦理程序
1、申請人向局行政服務窗口提交申請資料;
2、向申請人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書;
3、相關科室會審,出具會審意見;
4、局領導審定或簽發;
5、作出是否準予采礦權注銷登記的決定;
6、不予登記的,將決定送達申請人。
五、辦理時限 40個工作日
六、收費項目、標準及其依據 不收費
七、咨詢電話
0373-6218918 6218838 附件:
1、行政審批流程圖
2、采礦權注銷申請登記書格式文本
采礦權轉讓須知
一、行政審批項目名稱、性質
(一)名稱:采礦權轉讓審批
(二)性質:行政許可
二、設定依據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國務院242號令);《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完善采礦權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14號)
三、申請人應提交的資料(應報資料各2份)
(一)轉讓申請人提供以下資料:
1、礦山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2、采礦權轉讓申請書;
3、采礦許可證復印件;
4、有關證明材料:由采礦登記機關出具的轉讓申請人按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及采礦權價款的證明材料;由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機關出具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繳納情況的證明材料;由資源稅征收管理部門出具的資源稅繳納情況的證明材料;由有關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采礦權無爭議的證明材料。
5、轉讓申請人和受讓人簽訂的采礦權轉讓合同,采礦權轉讓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1)采礦權轉讓人、受讓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
(2)申請轉讓采礦權的基本情況,包括當前權屬關系、許可證編號、發證機關、采礦 權的地理位置坐標、面積、許可證有效期限及勘查工作程度或開采情況等; (3)轉讓方式和轉讓價格,付款方式或權益實現方式等; (4)爭議解決方式; (5)違約責任。
6、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報告,附礦區范圍圖及地理位置示意圖,后者圖幅大小要求為A4(210mm×297mm);
7、采礦權價值評估報告和評估結果確認(備案)書(采礦權屬已有償取得的不需提交);
8、申請轉讓的采礦權為再次轉讓的,應附具原轉讓審批文件復印件。
(二)受讓人提供以下資料:
1、礦山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2、能滿足該項采礦投入的資信證明;
3、受讓資質條件的其它證明材料。
4、受讓人繼承采礦權權利、義務的承諾。 (注:以上材料除特別注明者外,均為原件。)
四、辦理程序
1、申請人向局行政服務窗口提交申請資料;
2、向申請人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書;
3、相關科室會審,出具會審意見;
4、局領導審定或簽發;
5、作出是否準予轉讓的行政許可決定。
五、辦理時限 40個工作日
六、收費項目、標準及其依據 不收費
七、咨詢電話
0373-6218918 6218838 附件:
1、行政審批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