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delect id="ixm7d"></delect><bdo id="ixm7d"></bdo><rt id="ixm7d"></rt><bdo id="ixm7d"></bdo><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id="ixm7d"></r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

政府投資項目辦理流程

2023-06-03

第一篇:政府投資項目辦理流程

政府投資項目辦理流程

1、編制和上報年度計劃(發改部門、財政部門)

(1)列入年度計劃項目,直接到“2”。

(2)未列入年度計劃項目,向區政府申報,轉發改局和財政局初審后,報區政府同意。

2、編制和上報項目建議書(發改部門)

(1)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

(2)初步確定的規劃選址、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及其依據;

(3)項目總投資及需要政府資金投資的理由及具體數額;

(4)初步確定建設用地規模、環保要求以及其它相關材料; (5)有關招標的內容; (6)有關節能的內容。

500 萬以下項目,直接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3、非經營性項目代建單位招標(招標中心)

(1)經營性項目,確定項目法人。

(2)非經營性項目,確定專門部門或項目主管部門,有條件的招標選擇代建單位。

4、編制和上報項目可研報告(含招標核準申報表)(發改部門)

(1)項目概況; (2)項目提出的可行性和依據; (3)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

(4)項目建設選址; (5)環境和生態影響分析; (6)節能方案分析,單列為“節能分析專章”,包括遵循的合理用能標準及節能設計規范,能耗種類和數量,節能措施和效果分析等; (7)項目外部配套建設條件論證; (8)勞動保護與衛生防疫、消防等; (9)項目總投資估算和資金來源落實情況; (10)招標方案,單列為“招標專章”,包括招標基本情況和招標方案,并附《招標方案核準申報表》(江東發改局網站供下載); (11)風險管理方案; (12)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分析; (13)項目建設周期及工程進度安排; (14)對于項目建議書批復中規定須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項目,要提出項目法人的組建方案; (15)對于項目建議書批復中規定須政府投資采取資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項目,要提出股權結構和利益分配方案; (16)結論。

5、設計招標(招標中心)

6、編制和上報項目初步設計和概算(發改部門)

列入年度建設計劃的項目,因建設規模變化較大,初步設計的投資概算超過原立項投資額 20%的,按新增投資項目重新辦理

審批手續,即按“1(2)”辦理。

7、施工圖設計 因設計變更或其它原因引起下列變化的,項目概算應當報原批準機關重新審批,即 500 萬以上基建項目或 200 萬以上信息化項目報區政府審批,其他項目報發改及財政部門審批。

(一)累計額超過項目總概算 10%的; (二)其它引起項目總投資增加應當予以報告說明的; (三)項目的主要功能發生變化的。

8、施工監理等招標(招標中心)

50 萬以上項目,由市招標中心辦理。

9、重大項目與施工單位簽訂廉政合同(監察局)

10、申請建設資金撥付(財政部門)

11、施工 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施工。不得隨意更改原設計、增加工程量。確需變更設計的,應當經設計單位同意并出具更改聯系單。

12、上報進度(發改部門、財政部門)

單次更改增加工程量使投資增加 5 萬元以上的,須經發改、財政部門同意,增加中標合同 5%到 5 萬元之間的,須經財政部門同意。

13、申請專項驗收(行業、專業部門)

對投資額在 50 萬元以上的項目,增加財政投資占中標合同

造價 5%以上或增加財政投資在 5 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的,由建設單位按規定程序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后方可實施。增加財政投資在 50 萬元以上的,由區投資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初審后,報請區政府審定。

14、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15、申請決算審計(審計部門)

16、申請決算審批(財政部門)

17、申請綜合驗收(發改部門)

18、辦理資金清算(財政部門)

19、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國資部門)

注:

1、()內為相關受理部門;2、總體程序請參見《辦法(試行)》第 5 條;3、不同投資額項目分類管理請參見《辦法(試行)》第 19 條;4、基本建設項目請按基建程序另行向有關部門報批;5、財務和審計事項詳見《財務管理辦法》和《審計辦法》;6、招標事項按招標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程序:

(一)編制政府投資領域中期規劃,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 (二)編制和下達年度投資計劃;

(三)編報和審批項目建議書;

(四)編報和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五)編報和審批初步設計; (六)編報和審批竣工財務決算; (七)組織竣工驗收。

以上程序可由項目審批部門視項目性質、建設規模、建設條件等作適當簡化或合并。

第十九條

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分類管理:

(一)投資額在 10 萬元以下的項目,由建設單位按規定程序建設,區財政部門按財務管理規定撥款; (二)投資額在 10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項目的管理程序:立項審批、項目概算審查、招投標、決算審計、決算審批(初步設計會審和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 (三)投資額在 30 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項目的管理程序:立項審批、項目概算審查、初步設計會審、招投標、決算審計、決算審批、竣工驗收; (四)投資額在 50 萬元以上項目的管理程序:立項審批、項目概算審核、初步設計會審和審批、公開招投標、決算審計、決算審批、組織竣工驗收; (五)投資額在 500 萬元以上的基本建設項目或 200 萬元以上的其它投資項目,按第十三條和本條第四款執行; 基本建設項目按基建程序向有關部門報批。

第二篇:采購單位辦理政府采購流程圖

政府采購中心采購單位辦理政府采購流程圖

向采購中心提交:

1、《政府采購項目計劃審核表》第三聯(一份)

2、《政府采購項目清單》(一式二份)

3、《政府采購項目要求書》(一式二份)

4、《政府采購業務授權委托書》(一式二份)

5、《政府采購項目委托代理協議書》(一式四份)

確認采購文件

到財政部門抽取評委

參加開標、評標

確認中標(成交)結果

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合同

組織驗收

向財政部門申請支付采購款

全國官方采購師職業資格培訓中心:

第三篇:境外投資辦理流程

網上辦理流程

1、網上申請,申請企業登錄“廣東省對外投資合作信息服務系統”直接網上申報;;

2、提交紙質材料,境內投資主體在辦理對外投資備案或核準手續時,除按現行規定提交《境外投資備案表》或《境外投資申請表》、營業執照復印件外,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對外投資設立企業或并購相關章程(或合同、協議);

2、相關董事會決議或出資決議;

3、最新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全套);

4、前期工作落實情況說明(包括盡職調查、可研報告、投資資金來源情況的說明、投資 環境分析評價等);

5、境外投資真實性承諾書(格式附后)。

6、屬于并購類對外投資的,還需在線提交《境外并購事項前期報告表》。

3、受理,材料符合要求的廣州市商務委給予受理;

4、初審轉報,廣州市商務委對網上提交材料及紙質資料進行初審后,轉報省商務廳;

5、審批,省商務廳做出審批決定;

6、領取證書,市商務委通知企業領取《企業境外投資證書》;

窗口辦理流程

1、提交紙質材料,境內投資主體在辦理對外投資備案或核準手續時,除按現行規定提交《境外投資備案表》或《境外投資申請表》、營業執照復印件外,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對外投資設立企業或并購相關章程(或合同、協議);

2、相關董事會決議或出資決議;

3、最新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全套);

4、前期工作落實情況說明(包括盡職調查、可研報告、投資資金來源情況的說明、投資環境分析評價等);

5、境外投資真實性承諾書(格式附后)。

6、屬于并購類對外投資的,還需在線提交《境外并購事項前期報告表》。;

2、網上申請,申請企業登錄“廣東省對外投資合作信息服務系統”直接網上申報;;

3、受理,材料符合要求的廣州市商務委給予受理;

4、初審轉報,廣州市商務委對網上提交材料及紙質資料進行初審后,轉報省商務廳;

5、審批,省商務廳做出審批決定;

6、領取證書,市商務委通知企業領取《企業境外投資證書》;

第四篇:工業項目辦理流程

新建工業項目手續辦理流程

一、辦理選址意見書(規劃局) 1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申請; 2 建設項目建議書的批復文件;

3 經濟適用住房提供發改委、房產局初審意見; 4 特殊項目需要提供土地權屬材料;

5 規定比例實測地形圖(一般為1:500或1:1000 )2份以及電子文件; 6 報建單位咨質證書、單位介紹信、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7 現場四界照片(6寸)四張,貼在A4紙上并標明方位,附帶電子版; 8 項目涉及特殊行業的,需出具相關部門的意見; 9 規劃局要求需要說明的相關文件、圖紙等; 10 承諾時限:20日 11 收費標準:不收費

二、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書(國土局)

1、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

2、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擬建項目的基本情況、擬選址占地情況、擬用地面積確定的依據和適用建設用地指標情況、補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補償費用和礦山項目土地復墾資金的擬安排情況等);

3、項目建議書的批復文件或項目備案批準文件或發改委同意開展前期工作的支持性文件;

4、補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費用及補充耕地資金列入預算的說明或證明材料;

5、標注用地范圍的土地利用現狀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及補充耕地位置圖;

6、預審機關需要負責初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初步審查意見;

7、屬法律規定情形確需在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外選址而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除需提供上述材料還須補充以下材料:(1)經相關部門和專家認證的規劃修改方案、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專家論證意見(規劃修改的內容要反映在土地利用規劃圖上);(2)修改規劃聽證會紀要;(3)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項目確需占用基本農田的,還要提供經過聽證和充分論證的基本農田補劃方案(擬補劃基本農田的位置也要反映在相關圖件上);

8、已批準項目建議書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備案的建設項目,還要提供以下材料:(1)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擬選址位于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確定的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提交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2)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的國土管理部門出具的是否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證明材料;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核準的建設項目,申請用地預審時不需提供本款材料; 9.其他需要提供的相關材料;

10、承諾時限:20日

11、收費標準:不收費

三、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環保局)

1、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報告表、登記表)

2、承諾時限:15日

3、收費標準:不收費

四、節能評估批復文件(發改委)

五、辦理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發改委)

1.項目所在旗縣區、開發區發改部門或市直屬企業申請備案的請示; 2.呼和浩特市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2份;

3.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或項目法人證書; 4.與建設項目有關的相應資質證書復印件

5、乙級以上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6、規劃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選址意見書

7、國土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書

8、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9、經委出具的節能評估批復文件

10、承諾期限:5日

11、收費標準:不收費

六、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支隊)

(一)行政許可

1、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申報表;

2、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蓋章);

3、新建、擴建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

4、設計單位資質證明文件(蓋章);

5、消防設計文件;(詳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文件申報要求)

6、全套施工圖紙(詳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文件申報要求)

7、承諾時限:20日

8、費用:不收費

(二)備案抽查

1、網上受理憑證及備案表;

2、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蓋章);

3、新建、擴建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

4、設計單位資質證明文件(蓋章);

5、消防設計文件;(詳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文件申報要求)

6、全套施工圖紙(詳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文件申報要求)

7、承諾時限:30日

8、費用:不收費

七、總平面審核(消防支隊)

1、發改委立項

2、建設單位營業執照(蓋章)

3、建設單位申請(蓋章)

4、工程概況

5、設計單位營業執照及設計資質(蓋章)

6、消防設計文件;(詳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文件申報要求)

7、兩張總平面圖,一張室外給水圖

8、承諾時限:7日

9、費用:不收費

八、抗震設防要求審核(地震局)

1、《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核申請書》;

2、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及設計圖紙等相關技術資料;

3、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需提交經國家或省地震安全評定委員會評審通過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

4、工程項目總平面圖、區域位置圖;

5、實測地形圖;

6、工程地質勘查報告;

7、承諾時限:10日

8、收費標準:不收費

九、新建民用建筑建設防空地下室審批(人防辦)

1.工程建設項目立項批準文件;

2.建設單位關于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申請; 3.工程建設項目設計單位資質等級資料(復印件); 4.含防空地下室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設計圖紙; 5.呼和浩特市“結建”人防工程項目審核書; 6.建設項目規劃總平面圖;

7.規劃部門批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文件;

8、承諾時限:20日

9、收費標準:1)呼和浩特市每平方米2000元,其他旗縣(市)所在地城鎮每平方米1200元,其他民用建筑按次下達的規劃設計任務地面新建總建筑面積的百分之二由建設單位統一規劃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建設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應建未建按地面建筑總面積繳納易地建設費,具體收費標準為:呼和浩特市每平方米繳納25元,其他旗縣(市)所在城鎮每平方米繳納15元。對以下民用建筑項目應適當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①享受政府優惠政策建設的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等居民住宅,減半收取;②新建幼兒園、學校教學樓、養老院及殘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務設施等民用建筑,減半收取;③臨時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積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項目予以免收;④因遭受水災、火災或其它不可抗拒的災害造成損失后按原面積修復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2)人防重點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項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6B級防空地下室。符合易地建設條件的,按每平方米800元收取易地建設費,危房的鑒定,由旗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

十、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氣象局)

1.防雷設計相關圖紙;

2.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竣工圖等技術資料; 承諾時限:15日 收費標準:不收費

十一、工商貿企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備案 (安監局)

(一)安全預評價

1.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申請; 2.評價機構資質證書;

3.安全評價機構編制的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

4.國務院、各級政府審批的項目還需提供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

5、承諾時限:20日

6、收費標準:不收費

(二)安全設施設計

1.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

2.投資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核準文件”或“項目備案確認書”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文件”等許可文件; 3.設計單位資質證書; 4.初步設計安全衛生專篇;

5.安全預評價報告及備案審查意見; 6.審查時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7、承諾時限:20日

8、收費標準:不收費

十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局)

1、建設單位申請報告(紅頭文件形式)

2、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核準、備案方案文件

3、規劃設計條件及紅線圖

4、收儲中心成交確認書、土地出讓宗地簡介

5、國有建設用地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附圖

6、規劃總平面圖(以實測地形圖為地圖)

7、實測地形圖及光盤

8、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

9、實際消防、民航、無線電管委會、供電、通訊、防疫、安全、環保、水利、地震、教育等專業部門的項目,需出具市級以上相關部門的意見

10、報建人介紹信和報建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11、報建單位資質證書

12、建設項目周邊約一平方公里范圍內區位圖

13、其他需要說明的文件、圖紙

14、承諾時限:20日

15、收費標準:不收費

十二、施工規劃許可證(規劃局)

1、建設單位申請報告(紅頭文件形式)

2、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核準、備案方案文件

3、經濟適用房必須提供經濟適用房批文

4、規劃設計條件及紅線圖

5、土地出讓宗地簡介、《國有土地出讓合同》及《土地成交確認書》

6、《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文件及附圖

7、國有土地使用證

8、規劃總平面圖(以實測地形圖為地圖)

9、日照采光分析報告及承諾書

10、建筑效果圖兩套

11、實測地形圖及光盤

12、實際消防、民航、無線電管委會、供電、通訊、防疫、安全、環保、水利、地震、教育等專業部門的項目,需出具市級以上相關部門的意見

13、報建人介紹信和報建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14、報建單位資質證書

15、建設項目周邊約一平方公里范圍內區位圖

16、涉及四鄰厲害關系相關人的協議

17、其他需要說明的文件、圖紙

18、承諾時限:20日

19、收費標準:城市配套費,60元/平方米

十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城鄉建設委員會)

1.中標通知書(邀請招標備案通知書) 2.施工合同 3.監理合同

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5.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證 6.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電子版) 7.建設單位開戶銀行依法出具的資金證明

8.職工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和繳費憑據(建設單位選擇)

9、承諾時限:5日

10、收費標準:不收費

十四、建設工程發包申請

十五、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書(城鄉建設委員會)

1.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書; 2.中標通知書及中標備案函; 3.施工合同; 4.監理合同; 5.項目立項批文; 6.規劃許可證;

7.施工單位資質(包括人員資質); 8.監理單位資質(包括人員資質); 9.建設工程質量責任書;

10、外進隊伍審查備案表(企業管理站出具);

11、承諾期限:4日

12、收費標準:住房建設工程為建安工作量的0.7‰;其他建設工程為建安工作量的1‰。

十六、建筑工程消防驗收 (消防支隊)

(一)行政許可

1、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

2、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3、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及產品合格證;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5、消防設施、電氣防火技術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6、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

7、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甲方書面申請、審核意見書、消防設計專篇、全套圖紙);

(二)備案抽查

1、網上受理憑證及備案表;

2、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3、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及產品合格證;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5、消防設施、電氣防火技術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6、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

7、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甲方書面申請、審核意見書、消防設計專篇、全套圖紙);

(三)承諾時限和費用 承諾時限:17日 收費標準:不收費

十七、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城鄉建設委員會)

1.工程規劃執行情況驗收意思(規劃、消防、人防等)

2.建設工程質量、市政基礎設施配套和城市建設工程檔案驗收意思及建設竣工驗收備案表(建委)

3.物業管理措施、批準的房屋戶型、套型及國有土地出讓合同履約情況驗收意思

4、承諾時限:30日 5:收費標準:不收費

第五篇:辦理外商投資公司流程表格

在市工商局辦理登記范圍:

(一)國家工商總局授權范圍內的注冊資本500萬美元以上(不含500萬美元)的外商投資企業,已在市局登記、減少注冊資本到5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

(二)國家工商總局授權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三)市工商局決定應當由其登記的企業。 收費標準

(一)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收取登記費的標準:按注冊資本的0.8‰收取;注冊資本超過人民幣1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0.4‰收取;注冊資本超過人民幣1億元的,超過部分不再收取。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設立登記費300元。

(二)外國企業承包工程的登記注冊費:以承包合同金額為單位,按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收費標準執行。

(三)外國企業承包經營管理登記注冊費:設立收取300元,每年延期按管理年限累計管理費的4‰收取。

(四)外國(地區)金融企業按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收費標準執行。

(五)外國(地區)保險企業按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收費標準執行。

(六)外國(地區)勘探開發石油資源企業設立收取2000元,進入生產期后以合同金額為單位,按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收費標準執行,但設立及進入生產期后一共收取的登記費不超過44000元。

(七)變更登記收取登記費100元。

(八)增加注冊資本收取變更登記費的標準:注冊資本未超過1000萬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過1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0.4‰收取;超過1億元的,超過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冊資本登記費的,不再收取變更登記費。增資收費最低為100元。

(九)外商投資企業備案登記,不收取登記費。

(十)補換執照正本收取費用50元。

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一般要經過以下步驟:

第一步:咨詢后領取并填寫《名稱(變更)預先核準申請書》,同時準備相關材料;

第二步:遞交《名稱(變更)預先核準申請書》及相關材料,等待名稱核準結果;

第三步: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同時領取《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等有關表格;到商務部門辦理審批手續,領取批復及《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設定許可的(具體項目參見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業登記前置許可項目目錄》),還應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中方投資涉及國有股權(資產)的應當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步:遞交申請材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領取《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

第五步:領取《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后,按照《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確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費并領取營業執照。

投資者的合法資格證明是指:

1、中方:投資者為企業的,出具加蓋本企業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投資者為事業單位的,出具加蓋本單位公章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投資者為社會團體的,出具加蓋本單位公章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及民政社團管理部門確認的《非黨政機關所辦社會團體證明》;投資者為工會的,應提交區、縣級以上工會同意投資的批準文件。 在中關村科技園區興辦的中外合資(作)高新技術企業,中國公民可以自然人身份出資。

2、外方:投資者為企業的,出具企業所在國(地區)注冊機關核發的注冊證書;投資者為自然人的,提交其身份證、護照復印件或長期居留證明。(其中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自然人投資者的身份證明應為當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特別行政區護照,臺灣地區自然人投資者的身份證明應為當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內地公安部門頒發的臺胞證。)

特別提請注意:

以外商獨資形式設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萬元人民幣或相當于10萬元人民幣的外幣。

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一次性繳付全部出資的,應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繳足;分期繳付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其認繳出資額的15%,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并應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繳足,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30%。股東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涉及以股權出資的情況,請您參看一次性告知單18-《如何辦理股權出資登記》)

中外合資企業以實物(含設備)、工業產權等非貨幣財產(土地使用權除外)出資的,可不提交中介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由全體投資者簽署價格議定文件,確認價值。

選擇住所(經營場所)時應注意:

(一)申請登記為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的房屋應是取得權屬登記的合法建筑,登記時應向登記機關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

(二)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房屋用途應當與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用途一致。對使用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用途為“工業、教育、醫療衛生、其他(涉外、宗教、監獄)”的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申請登記的,應向登記機關提交房屋產權人出具的確有配套服務需求的說明;對使用房屋的規劃批準材料為2009年10月1日《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實施前取得,并且其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用途為“交通、倉儲、商業、金融、信息、科研、文化、娛樂、體育、辦公、綜合”的,在不改變產權權屬的情況下,可作為住所(經營場所)辦理登記注冊。

(三)使用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特殊房產、住宅及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的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應當按下列情況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1、住所(經營場所)位于農村地區且暫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可提交《鄉村規劃建設許可證》或《臨時鄉村規劃建設許可證》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也可由鄉鎮政府出具證明。

2、對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從事經營的,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1)屬于中央單位的,由中央各直屬機構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證明;

(2)屬于國務院各部委的,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出具證明;

(3)屬于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的中央企業的,由企業出具證明;

(4)屬于市級以上各類園區內的,由園區管理部門出具證明;

(5)屬于市國資委監管的國有企事業單位,利用工業、倉儲等用途的房產從事商業等其他用途開展經營的,由市國資委出具證明;

(6)屬于鐵路系統的,由北京鐵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證明文件,文件中應明確所用房屋不在鐵路兩側100米范圍內; (7)屬于宗教系統的,應出具北京市落實私房政策領導小組辦公室頒發的宗教房產《確權通知書》,或由該宗教團體業務主管部門出具證明。

3、使用以下特殊房產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1)使用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副本原件。

(2)使用武警部隊房地產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應提交武警部隊后勤部基建營房部核發的《武警部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副本復印件,并提交許可證原件以便登記機關核對。

(3)使用賓館、飯店(酒店)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提交加蓋公章的賓館、飯店(酒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作為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4)房屋提供單位系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具有出租房屋經營項目的,即經營范圍含有“出租商業用房”、“出租辦公用房”、“出租商業設施”項目的,由該企業提交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作為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5)申請從事報刊零售亭經營的,《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證明》頁中“產權人證明”欄應由市郵政管理局蓋章,并提交市或區縣市政市容委出具的備案證明復印件。

(6)在已經登記注冊的商品交易市場內設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住所(經營場所)證明由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出具,并提交加蓋該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應明確該住所(經營場所)不屬于違法建設。

(7)使用人防工程或普通地下室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應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辦法》(市政府令236號)的規定,并提交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許可文件或區縣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的備案證明。

4、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管理規約的規定,除填寫申請書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及《關于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外,還應到有關部門辦理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相關手續,并向登記機關提交變更后的證明文件。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法律、法規、管理規約的規定。住宅及住宅樓底層規劃為商業用途的房屋不得從事餐飲服務、歌舞娛樂、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生產加工和制造、經營危險化學品等涉及國家安全、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影響人民身體健康、污染環境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得從事的其他行業。

5、根據建設部等部門制定的《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使用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的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該境外機構和個人應當按照外商投資房地產的有關規定,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通過外商投資企業開展出租等相關業務。但出租的房屋屬于在《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實施(2006年7月11日)之前境外機構或個人在我市購買的,如出租面積在500平米以下,承租方持《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證明》、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辦理登記注冊;出租面積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境外機構和個人應成立相應的物業經營企業,并委托該物業經營企業負責出租等業務,承租方持《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證明》、加蓋印章的物業經營企業執照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及境外機構或個人委托該物業經營企業負責出租業務的委托書復印件辦理登記注冊。境外機構和個人出租其購買的住宅的,除應按照第7條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外,還應填寫下頁《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及《關于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

(四)各級房屋管理部門需出具住所(經營場所)證明文件的,可直接在《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證明》“需要證明情況”欄出證,明確房屋所有權人、房屋用途及該住所(經營場所)建設審批手續齊全,不屬于違法建設,也可單獨出具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內容應與“需要證明情況”欄所述內容一致。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內含《企業設立登記申請表》、《中方投資者名錄》、《外方投資者名錄》、《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表》、《董事會成員、經理、監事任職證明》、《企業住所證明》等表格);

2、章程;

3、審批機關的批復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副本1;

4、投資各方的合法資格證明(外國投資者應提交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港澳臺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香港地區的由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蓋轉遞專用章轉遞,內地公安部門頒發的臺胞證也可作為臺灣地區自然人投資者的身份證明且無需公證);外方投資者所在國與我國尚未建立外交關系或已終止外交關系的,其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身份證明應經所在國公證機構公證后交由與我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前述公證、認證文件還需經我國駐該第三國的使(領)館認證。);

5、《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6、《指定(委托)書》;

7、《企業秘書(聯系人)登記表》;

8、《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及被授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復印件;

9、經營范圍涉及前置許可項目,應提交有關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

10、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同時參閱《一次性告知單⑤--如何辦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來自 99學術網(www.gaojutz.com),轉載請保留網址和出處

上一篇:作風紀律整頓對照檢查下一篇:作風建設工作考核辦法

91尤物免费视频-97这里有精品视频-99久久婷婷国产综合亚洲-国产91精品老熟女泄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