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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處分條例總結范文

2023-10-03

學習處分條例總結范文第1篇

2017年黨的十九大修訂了《黨章》, 10月1日起,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全面實施,這是距離上一次2016年1月1日的修訂實施,時間距離不到三年,條例中諸多新增或修訂的紀律“高壓線”,更明確、更清晰、更細化,體現了黨中央全面從嚴治黨的堅定決心和對全黨8900萬黨員的關系愛護。通過認真學習了2017年新修訂的《黨章》和2018年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我有以下幾點體會。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和思想認識

學習處分條例總結范文第2篇

一、要加強重視、提高認識

《條例》是關于黨的紀律和紀律處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黨的法規。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依據黨章和憲法、法律,結合黨的建設的實踐,以黨內法規的形式明確回答了黨的紀律和紀律處分方面一系列重大問題。它的修訂實施是黨內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貫徹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方針,進一步加強黨的紀律建設的重大舉措。它的修訂實施,是在黨長期執政和全面依法治國條件下,實現依規管黨治黨、加強黨內監督的重大舉措,對于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要深入學習、堅定理想

搞好政治理論學習,是堅定理想信念、貫徹執行新《條例》、增強拒腐防變意識的基礎和前提。作為一名黨員,必須要認真學習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深入、系統地學習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主動接受政治道德教育、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教育、黨紀條規和國家法律法規教育,堅定共產主義的遠大理想,堅定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信念,不斷提高學習的自覺性、主動性,打牢思想基礎,筑嚴思想防線,常修為政之德、常思貪欲之害、常懷律己之心,切實做到勤政、廉潔。

三、要牢記宗旨、嚴于律己

學習《條例》,關鍵在于正確理解和把握《條例》精神實質,重點在于規范和約束我們的行為。因此,我們要進一步增強組織紀律觀念,自覺做到遵守黨的紀律不動搖,執行黨的紀律不動搖,執行黨的紀律不走樣,時刻用黨的紀律嚴格要求和約束自己,規范我們的一言一行。在學習上要用正確的理論武裝我們的頭腦,樹立正確的理想信念和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自覺提高拒腐防變的能力;在工作上要兢兢業業,積極向上,不求名利,堅持一切為人民謀利益的思想;在生活上要甘為清貧,自覺擯棄貪圖享受、唯金錢至上論,自覺抵制腐敗歪風邪氣,管住自己的嘴和手,管住自己、管住家人和身邊的人。要自覺增強黨性觀念,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堅持講政治、講學習、講大局、講貢獻、講風格、講原則、講團結、講正派,踏踏實實做事,清清白白做官,平平淡淡做人。同時要認真貫徹落實黨在新時期的系列路線、政策和方針,以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努力為我們黨的各項事業實現突破發展貢獻力量。

學習處分條例總結范文第3篇

10月1日,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即將實施,這是繼2015年《條例》修訂后的再次修訂?!稐l例》在加強黨的建設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再一次修訂無疑將進一步扎緊制度籠子,與時俱進,推動全面從嚴治黨持續深入?!稐l例》共142條,與原條例相比,新增11條,修改65條,整合2條。新修訂的《條例》著力提高紀律建設的政治性、時代性、針對性。下面談談學習體會:

一、這次修訂條例,黨中央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適應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對全面從嚴治黨,加強紀律建設再部署、再動員。

《條例》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以黨章為根本遵循,將黨章和《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等黨內法規的要求細化具體化。堅持使命引領和問題導向,實現制度的與時俱進。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把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著力提高紀律建設的政治性、時代性、針對性,使全面從嚴治黨的思路舉措更加科學、更加嚴密、更加有效。

二、十八大以來發現的管黨治黨的所有問題,從本質上看都是政治問題,都是“四個意識”不強的問題。

《條例》,緊緊圍繞黨中央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把政治建設擺在首位,作為根本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對管黨治黨中的突出問題,不斷完善制度。一是明確黨的紀律建設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二是在紀律建設的基本要求中,增加規定黨組織和黨員必須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三是貫徹黨章和黨內監督條例要求,強調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層層設防,時時提醒,把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落到實處,增強自我凈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四是將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以及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作為執紀審查的重點。五是在政治紀律中,開宗明義規定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實際言論、行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同時,在第50條、第51條、第55條進一步規定黨員領導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門自行其是,搞山頭主義,拒不執行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甚至背著黨中央另搞一套的,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以及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里不一,陽奉陰違,欺上瞞下,搞兩面派,做兩面人的,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六是規定對制造、散布、傳播政治謠言,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的,政治品行惡劣,匿名誣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謠言,造成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通過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引導全黨增強“四個意識”,推

動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干部始終自覺地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確保全黨令行禁止,確保黨中央一錘定音、定于一尊的權威。

三、堅持人民的主體地位,踐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堅持在發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

《條例》緊密結合新時代新使命新要求,對侵害人民群眾利益的問題,增加了相應處分規定。一是規定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不力,對職責范圍內的問題失察失責,造成較大損失或者重大損失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二是堅決懲治群眾身邊腐敗問題,增加對扶貧脫貧中優親厚友、顯失公平的處分規定,對在扶貧工作中有克扣群眾財物、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等侵害群眾利益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三是把懲治“蠅貪”同掃黑除惡結合起來,增加規定利用宗族或者黑惡勢力等欺壓群眾,或者縱容涉黑涉惡活動、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處分規定。這些規定,體現了紀律建設鮮明的時代性。

四、進一步總結實踐經驗,凝練為紀律規定,進一步扎緊制度籠子。

首先,《條例》在組織紀律中,對故意規避集體決策、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等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行為作出規定;進一步明確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定的情形,對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愿、說情干

預、跑官要官、突擊提拔或者調整干部等行為作出處分規定。二是在廉潔紀律中,強化對黨員干部從事營利活動的監督,增加對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并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托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行為的處分規定;規定對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或者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影響公正執行公務行為的紀律處分;針對“四風”隱形變異,對以學習培訓、考察調研、職工療養等為名變相公款旅游,參加所管理企業、下屬單位組織的考察活動借機旅游等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新表現作出處分規定。三是在工作紀律中,重點針對形式主義和官僚主義積習甚深的問題,增加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熱衷于搞輿論造勢、浮在表面,以及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在實際工作中不見諸行動等行為的處分規定;規定對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匯報、報告工作時縱容、唆使、暗示、強迫下級說假話、報假情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四是為引導廣大黨員干部增強自律意識,嚴格約束操守,以更好落實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在生活紀律中增加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等行為的處分規定。

五、要嚴格依照紀律和法律的尺度,把執紀和執法貫通起來。

紀律和法律本質目標是一致的,黨規黨紀是國法的先導。紀法貫通,首先是堅持紀嚴于法,強化日常管理和監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漸。要通過抓紀律執行避免黨員干部犯更大的錯誤。把紀律挺在前面,嚴肅認真做好日常監督工作,抓早抓小、防微杜漸,這樣黨和人民少受損失,黨員干部個人少犯錯誤,可以挽救許多同志,體現對干部的關心愛護。這次修訂條例,貫徹把“嚴”字長期堅持下去的要求,扎緊制度籠子,促使廣大黨員明規矩、存戒懼,筑牢不可觸碰的底線?!稐l例》在堅持紀嚴于

法的同時,做好紀法銜接,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并按照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后,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明確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與監察法做好有效銜接。

通過認真閱讀、學習、理解《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我個人認為。一個沒有黨的紀律觀念,一個不把黨的紀律放在眼里的人,不可能是合格的黨員,更不可能是合格的領導干部。在新的歷史條件下,黨的紀律觀念在一部分黨員干部包括某些領導干部中有所淡漠,甚至陷入誤區。有的認為,把改革開放與嚴肅黨紀對立起來,認為黨的紀律是束縛生產力發展的“條條框框“,應當“沖破“,可以“變通“,提出經濟要搞活、紀律要“松綁“;有的只要一講嚴肅紀律,就被別人說是“左“的表現,是“整人“等等。這些模糊認識和錯誤思想,正是近些年來紀律松弛的根源所在,也是加強黨員紀律修養的思想障礙,必須堅決予以清除。當前,市場經濟的趨利性逐步滲透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形形色色的價值觀不斷充斥人們的思想。十八大以來,

我看到許多鑄成大錯的黨員干部,在反省自己一步步走向墮落的過程時,普遍反映的一點,就是他們往往從一些不起眼的小便宜、小動作、小利益開始,誘發出他們私欲膨脹,不顧黨員領導干部的基本原則,心存僥幸,降低了標準,放松了要求,逐步陷入不可自拔、追悔莫及的境地,造成對國家、對社會、對人民、對家庭無法彌補的巨大損失。古人云“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作為黨員干部就要警鐘長鳴,時刻用黨員標準嚴格要求自己,嚴格遵守黨的紀律,不斷提高拒腐防變的能力。

學習處分條例總結范文第4篇

10月1日,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即將實施,這是繼2015年《條例》修訂后的再次修訂?!稐l例》在加強黨的建設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再一次修訂無疑將進一步扎緊制度籠子,與時俱進,推動全面從嚴治黨持續深入?!稐l例》共142條,與原條例相比,新增11條,修改65條,整合2條。新修訂的《條例》著力提高紀律建設的政治性、時代性、針對性。下面談談學習體會:

一、這次修訂條例,黨中央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適應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對全面從嚴治黨,加強紀律建設再部署、再動員。

《條例》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以黨章為根本遵循,將黨章和《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等黨內法規的要求細化具體化。堅持使命引領和問題導向,實現制度的與時俱進。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把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著力提高紀律建設的政治性、時代性、針對性,使全面從嚴治黨的思路舉措更加科學、更加嚴密、更加有效。

二、十八大以來發現的管黨治黨的所有問題,從本質上看都是政治問題,都是“四個意識”不強的問題。

《條例》,緊緊圍繞黨中央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把政治建設擺在首位,作為根本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對管黨治黨中的突出問題,不斷完善制度。一是明確黨的紀律建設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二是在紀律建設的基本要求中,增加規定黨組織和黨員必須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三是貫徹黨章和黨內監督條例要求,強調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層層設防,時時提醒,把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落到實處,增強自我凈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四是將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以及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作為執紀審查的重點。五是在政治紀律中,開宗明義規定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實際言論、行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同時,在第50條、第51條、第55條進一步規定黨員領導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門自行其是,搞山頭主義,拒不執行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甚至背著黨中央另搞一套的,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以及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里不一,陽奉陰違,欺上瞞下,搞兩面派,做兩面人的,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六是規定對制造、散布、傳播政治謠言,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的,政治品行惡劣,匿名誣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謠言,造成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通過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引導全黨增強“四個意識”,推

動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干部始終自覺地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確保全黨令行禁止,確保黨中央一錘定音、定于一尊的權威。

三、堅持人民的主體地位,踐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堅持在發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

《條例》緊密結合新時代新使命新要求,對侵害人民群眾利益的問題,增加了相應處分規定。一是規定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不力,對職責范圍內的問題失察失責,造成較大損失或者重大損失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二是堅決懲治群眾身邊腐敗問題,增加對扶貧脫貧中優親厚友、顯失公平的處分規定,對在扶貧工作中有克扣群眾財物、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等侵害群眾利益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三是把懲治“蠅貪”同掃黑除惡結合起來,增加規定利用宗族或者黑惡勢力等欺壓群眾,或者縱容涉黑涉惡活動、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處分規定。這些規定,體現了紀律建設鮮明的時代性。

四、進一步總結實踐經驗,凝練為紀律規定,進一步扎緊制度籠子。

首先,《條例》在組織紀律中,對故意規避集體決策、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等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行為作出規定;進一步明確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定的情形,對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愿、說情干

預、跑官要官、突擊提拔或者調整干部等行為作出處分規定。二是在廉潔紀律中,強化對黨員干部從事營利活動的監督,增加對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并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托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行為的處分規定;規定對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或者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影響公正執行公務行為的紀律處分;針對“四風”隱形變異,對以學習培訓、考察調研、職工療養等為名變相公款旅游,參加所管理企業、下屬單位組織的考察活動借機旅游等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新表現作出處分規定。三是在工作紀律中,重點針對形式主義和官僚主義積習甚深的問題,增加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熱衷于搞輿論造勢、浮在表面,以及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在實際工作中不見諸行動等行為的處分規定;規定對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匯報、報告工作時縱容、唆使、暗示、強迫下級說假話、報假情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四是為引導廣大黨員干部增強自律意識,嚴格約束操守,以更好落實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在生活紀律中增加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等行為的處分規定。

五、要嚴格依照紀律和法律的尺度,把執紀和執法貫通起來。

紀律和法律本質目標是一致的,黨規黨紀是國法的先導。紀法貫通,首先是堅持紀嚴于法,強化日常管理和監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漸。要通過抓紀律執行避免黨員干部犯更大的錯誤。把紀律挺在前面,嚴肅認真做好日常監督工作,抓早抓小、防微杜漸,這樣黨和人民少受損失,黨員干部個人少犯錯誤,可以挽救許多同志,體現對干部的關心愛護。這次修訂條例,貫徹把“嚴”字長期堅持下去的要求,扎緊制度籠子,促使廣大黨員明規矩、存戒懼,筑牢不可觸碰的底線?!稐l例》在堅持紀嚴于

法的同時,做好紀法銜接,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并按照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后,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明確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與監察法做好有效銜接。

通過認真閱讀、學習、理解《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我個人認為。一個沒有黨的紀律觀念,一個不把黨的紀律放在眼里的人,不可能是合格的黨員,更不可能是合格的領導干部。在新的歷史條件下,黨的紀律觀念在一部分黨員干部包括某些領導干部中有所淡漠,甚至陷入誤區。有的認為,把改革開放與嚴肅黨紀對立起來,認為黨的紀律是束縛生產力發展的“條條框框“,應當“沖破“,可以“變通“,提出經濟要搞活、紀律要“松綁“;有的只要一講嚴肅紀律,就被別人說是“左“的表現,是“整人“等等。這些模糊認識和錯誤思想,正是近些年來紀律松弛的根源所在,也是加強黨員紀律修養的思想障礙,必須堅決予以清除。當前,市場經濟的趨利性逐步滲透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形形色色的價值觀不斷充斥人們的思想。十八大以來,

我看到許多鑄成大錯的黨員干部,在反省自己一步步走向墮落的過程時,普遍反映的一點,就是他們往往從一些不起眼的小便宜、小動作、小利益開始,誘發出他們私欲膨脹,不顧黨員領導干部的基本原則,心存僥幸,降低了標準,放松了要求,逐步陷入不可自拔、追悔莫及的境地,造成對國家、對社會、對人民、對家庭無法彌補的巨大損失。古人云“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作為黨員干部就要警鐘長鳴,時刻用黨員標準嚴格要求自己,嚴格遵守黨的紀律,不斷提高拒腐防變的能力。

學習處分條例總結范文第5篇

心得體會

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1.7萬余字的《條例》內容為全黨列出了百余條紀律底線,同時也把中共黨員工作生活中的“負面清單”清晰列出。

一、充分認識廉政建設的重要意義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堅定不移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突出強調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著力解決管黨治黨和執行紀律失之于寬、失之于松、失之于軟的問題。雖然中央始終堅持以零容忍的態度懲治腐敗,加強黨紀,但也時常聽到有“反‘四風’只是一陣風,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雜音。群眾在切實感受到反腐敗成效的同時,也擔心反腐敗力度有可能減弱。此次中共中央修訂落實了從嚴治黨、黨要管黨的要求,進一步強化違紀查處,為黨紀加碼,在法律面前為黨員劃定紀律底線,真正從細節抓起。

《條例》把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總結提煉出來,轉化為道德和紀律要求,體現了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實現了黨內法規建設的與時俱進?!稐l例》的頒布實施,是在黨長期執政和全面依法治國條件下,實現依規管黨治黨、加強黨內監督的重大舉措,對于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要加強政治理論學習 搞好政治理論學習,是堅定理想信念、貫徹執行《條例》、增強拒腐防變意識的基礎和前提。長期以來,一些黨員領導干部思想作風渙散,在執行《廉潔自律準則》和“八項規定”上面打折扣,對工作不負責任,對群眾不負責任,給黨的形象抹黑,更有一些干部牢騷太重,整天怨天尤人,自己不努力工作,還對努力工作的人看著不順眼,發表一些有損黨的形象的言論,有的甚至“心在曹營心在漢”,人在辦公室坐著,心里想的滿是自己的“生財之道”,以權謀私。此次《條例》的制定把“負面清單”放在陽光處,讓那些工作松松垮垮,上官不緊,下官不忙,能拖則拖,工作不負責任,藐視黨的紀律的干部再也沒有”舒服日子“可以放肆?!稐l例》在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六大類規定中,把中共黨員在工作生活中的”負面清單“清晰列出,要求更加具體化,讓領導干部再也沒處遁尋“秘術”,把他們的作為圈進籠子里、放在陽光下。

三、要嚴格遵守黨的紀律

《條例》是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的行為規范和指引,是管黨治黨的重要基礎性黨內法規。以前的黨紀處分條例中紀法不分,其中近一半內容與刑法、治安處罰法等相重復,造成極個別情況下出現以紀代法、越殂代刨的現象,這無疑讓黨員身份成了不法者的“保護衣”,此次《條例》頒布,把紀律底線放在桌面上,刪除了與《刑法》等承付的內容,堅持紀法分開、紀在法前、紀嚴于法,突出政黨特色、黨紀特色,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圍繞黨紀戒尺要求,開列負面清單,強調他律,重在立規,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區別五種不同情況,用專門條款專門作出規定,以實現黨紀與國法的有效銜接。黨員、黨組織的幾率處分層次分明,同時列出五減輕三加重,從點滴上嚴抓嚴打,從小錯抓起,不給任何不作為黨員“投機取巧”的機會。

修改條例增加了“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如此對維護黨中央權威和形象,形成全黨統一嚴謹的思想氛圍具有重要的約束作用,也對全體黨員在公開場合的言行做出了具體的要求規范。

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是實現“兩個一百年”的奮斗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根本保障,中共中央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無疑是為“黨紀”加碼,在黨長期執政和全面依法治國進程中將發揮重要作用。

四、要自覺接受監督

我要通過這次學習,深刻領會和準確把握《條例》的精神實質是對黨章規定的具體化,是進一步扎緊管黨治黨制度籠子的重要利器。學習中,要把學習《條例》與學習黨章、學習其他黨內法規緊密結合起來,進一步強化黨章黨規黨紀意識。通過學習,牢記黨的紀律底線,決不觸碰《條例》劃出的行為禁區。深刻領會和準確把握《條例》是學習、工作、生活的基本行為規則,自覺把《條例》轉化為做人干事的規矩,堅定理想信念,牢記根本宗旨,弘揚優良傳統作風,樹立高尚道德情操,嚴明黨的紀律戒尺。深刻領會和準確把握黨規黨紀嚴于國家法律、黨員不同于普通公民,在模范遵守國家法律的同時,全面把握、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自覺做到知行止、存敬畏。

作為一名在基層工作的黨員要嚴格執行黨章,全面貫徹《條例》,自覺接受來自各方面的監督,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針對黨員、群眾提出的意見和工作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認真整改,努力在農村紀檢工作中不斷完善、不斷創新、不斷進步,牢記全心全意為群眾服務的宗旨,樹立正確人生觀、地位觀和利益觀,堅持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做人民的公仆,始終保持共產黨員的先進性。堅持黨員服務群眾,以創新的意識、創新的精神、創新的思路去工作,做一名廉潔自律、愛崗敬業的基層公務員。作為一個擁有6000多萬黨員的大黨,對黨員嚴格就是對人民負責,管好黨員也就能夠給全國人民做出表率,才能更好的完成黨和人民交予我們的任務。

黃小明

學習處分條例總結范文第6篇

發布時間:2015-10-22 20:50 | 文章來源:大學生村官頻道

最嚴黨紀發布 哪些硬杠杠不可觸碰?

21日,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正式公布,1.7萬余字的條例中,中共為全黨列出了百余條紀律“底線”。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等6大類規定中,中共黨員在工作生活中的“負面清單”清晰列出。新條例中,不少內容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這也可謂是十八大以來從嚴治黨實踐經驗的又一次制度化。

——“不收斂、不收手”要從重、加重處分

【原文】新條例在第三章“紀律處分運用規則”中,將“在紀律集中整飭過程中,不收斂、不收手的”列入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的情形。

【解讀】“不收斂、不收手”,這已是十八大后反腐新聞中的高頻詞匯。

這一年2月,中紀委在通報官員違紀查處情況時首次用了“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的表述。查詢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紀律審查”欄目,省部級落馬官員在被開除黨籍的通報中被提及“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的就有十余人。

相較于舊版紀律處分條例,新修訂的條例中將“在紀律集中整飭過程中,不收斂、不收手的”列入從重、加重處分的行列,亦可見中央對于嚴懲頂風違紀者的決心。

——黨員犯罪,即使免于刑罰,仍將黨紀處分

【原文】新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涉及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二條規定,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解讀】黨紀要嚴于國法,這是在這份條例的修訂之前,中央高層就不斷釋放出來的修訂思路。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廉政研究院院長喬新生在受訪時表示,將黨紀與法律進行區分對待,鮮明體現了“紀在法前”以及“紀嚴于法”。“即使沒有違法,但可能會違紀,這對黨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按照新條例規定,黨員犯罪,即使情節輕微,檢察院不起訴,或者法院作出免予刑罰決定,但是依然要受到黨紀的處分。

——妄議中央大政方針或開除黨籍

【原文】新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通過信息網絡、廣播、電視、報刊、書籍、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言、聲明等的;(二)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的;(三)丑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和國家領導人,或者歪曲黨史、軍史的。

【解讀】這一年初,由中紀委和中央文獻研究室編輯的《習近平關于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論述摘編》一書中,首次披露了諸多習近平關于反腐的論述。其中,習近平就曾提到一些人無視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搞自行其是、陽奉陰違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議中央的也有之”。本次紀律處分條例的修訂中,妄議中央大政方針被寫入,無疑也是更明確地嚴明了黨的政治紀律。

——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被寫入

【原文】新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私人勢力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解讀】從塌方法腐敗到一系列腐敗串案、窩案,團團伙伙、拉邦結派、搞圈子文化,這些都是近年來腐敗案件查處時遇到的突出特點。有媒體解讀,新版條例將十八大以來中央提出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要求和實踐成果轉化為法規條文,增加了“拉幫結派”等“負面清單”,有利于解決黨員對組織忠誠這個根本問題。

——五種情形對抗組織審查或被開除黨籍

【原文】新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對抗組織審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二)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員的;(四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五)有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

【解讀】十八大以來的反腐案例中,紀檢部門在辦案中遇到的“對抗組織審查”案例也不鮮見。中央紀委監察部曾通報稱,山西省政協原副主席令政策“存在干擾、妨礙組織審查的行為”。據紀檢部門的通報,十八大以來,一些人甚至“與他人訂立攻守同盟”“對抗組織調查”。今次,將對抗組織審查的具體情形列入紀律處分條例,無疑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

——領導對違紀行為放任不管,搞無原則一團和氣將受處分

【原文】新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黨員領導干部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放任不管,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分。

【解讀】這一年全國兩會議開會時間間,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在參加代表團審議時曾提出“從嚴治黨不能無原則地一團和氣,要耳朵伸長、眼睛瞪大。”新條例規定,黨員領導干部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放任不管,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造成不良影響的將受相應處分。這無疑也更加鮮明要求,黨員特別是領導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要敢抓敢管。

——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將被處分

【原文】新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違反個有關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的;(二)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三)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的。 【解讀】十八大以來查處的官員中,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檔案造假隱瞞真實年齡的情況均有出現。有分析稱,新版條例針對上述問題作出處分規定,突出了“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等新問題,強調了黨員要忠誠于組織,要向組織說出實話、報實情的要求。

——縱容、默許親屬腐敗將受處分

【原文】新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黨員干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解讀】十八大以來,無論是巡視反饋中的問題清單,還是高官查處后的違紀問題通報,領導干部“身邊人腐敗”現象均突出顯現。有評論稱,本次新條例中加大篇幅對領導“身邊人”的腐敗問題進行了規定,再次明確利益輸送、以權謀私的具體形式,現實針對性亦十分明顯。

——對待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將被處分

【原文】新條例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對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造成不良影響的;(二)對符合政策的群眾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損害黨群、干群關系的;(三)對待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的;(四)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群眾利益的。

【解讀】十八大以來,除了“打虎”,強力查處群眾身邊的腐敗和“四風”現象被中央著重強調。有評論稱,此前的紀律處分條例中沒有“群眾紀律”這一提法,本次修訂后新增了“侵害群眾利益”“強迫命令”等黨員在處理涉及群眾問題時的“負面清單”,也是用意明顯。

——追求低級趣味、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將受處分

【原文】新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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