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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購買合同范文

2023-09-22

房屋購買合同范文第1篇

(一) 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概念

欲研究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 筆者先從該概念的上位概念即優先購買權予以界定與探討, 再做進一步的細化與深入的研究。當前, 均未有相關的法律規范對優先購買權作出明確清晰的界定與辨析, 僅僅是在法學理論領域我們能得以概略地了解該制度的始末。一般而言, 優先購買權包括《合同法》第230條規定的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公司法第72條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優先購買權以及《物權法》第101條規定的按份共有人優先購買權。

對于優先購買權的概念, 在理論界較有影響的觀點認識有, 如王利明教授:所謂優先購買權又稱“先買權”是指特定的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先于他人購買某項特定財產的權利。還比如, 王澤鑒先生認為:權利主體憑借法律之規定或協議之約定, 在標的物所有人出售動產或不動產的場合, 在同樣條件下能夠優先買受之權利即為優先購買權。除此之外, 理論界尚有許多不同意見。但筆者通過查閱相關資料文獻發現, 許多意見多流于偏頗, 它們或過于簡略, 未將優先購買權的主體、特征、行使條件等諸多深刻而必需之內涵予以表現出來, 或僅僅局限于當前的立法規范和有限的適用領域, 未能真正最大化地發揮優先購買權的最大價值。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2條中規定的股東的優先購買權雖然亦屬于優先購買權的范疇, 但是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的權利客體卻僅僅限于股權, 股權乃為一種權利, 若依王澤鑒先生對優先購買權之辨析, 則當然排除股東的優先購買權, 明顯有悖于法律之精神。

基于以上的論述與認識, 筆者以為, 在定義這一概念時必須考慮一下因素:首先, 該概念應當區別于其他相關且同屬于優先權下位概念的相關概念。其次, 應當盡可能的體現出優先購買權的特征。再次, 在法律用語的選擇上務必做到嚴謹、簡潔、邏輯通順。綜上所述, 筆者以為, 優先購買權是指購買人, 依照法律規定, 在特定的房屋買賣法律關系中, 當出賣人出售房屋時, 有權在同等條件下, 優先于他人獲得房屋所有權的權利。

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屬于優先購買權的權利之一, 是指一個特定的民事主體, 依照約定或者法律規定, 當賣方出賣標的物時, 在同等條件下, 優先于第三人購買的權利。在我國《合同法》第230條規定的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 《公司法》第72條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優先購買權以及《物權法》第101條規定的按份共有人優先購買權。在理論界, 較有代表性的觀點如我國臺灣地區的王澤鑒先生認為:優先購買權, 是指特定人依約定或法律規定, 于所有人出賣動產或不動產時, 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利。筆者以為, 在定義該概念時需要表現該權利的主體、客體、特征、基礎法律關系、行使前提與條件、行使效果等等。目前, 通說認為: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行使, 必須以出租人出賣為條件, 并且排除了出租人與第三人互易、贈與、繼承或者公權力征收等其他情形。

(二) 關于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概念的考量

由上述對于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概念的闡述可知, 該優先購買權是指當房屋所有人出賣房屋時, 權利人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于任意不特定第三人去房屋出賣人 (所有人) 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并取得房屋所有權。

至于如何行使該優先權,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學術界的相對通說, 一般而言是指當房屋所有人出賣房屋時, 應當在“一定期限”內以“合理方式”通知房屋承租人, 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于第三人與出賣人訂立房屋買賣合同。至于該通知的具體內容, 一般而言是指告知房屋承租人將要出賣房屋的客觀事實以及與第三人初步達成的關于出賣條件的初步意向等。至于具體的行使條件如“一定期限”、“合理方式”以及行使方式等, 下文尚有論述。

關于目前我國大陸地區對于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制度的立法現狀以及未來的立法趨勢, 可以很清晰的知曉, 不管是在我國古代法律中該制度的悠遠歷史沿革, 還是從當今世界各國如德國、日本對于該制度的重視程度, 我國大陸地區當今的法律規定中都不得不對該制度加以充分、足夠的重視。因為, 該制度不管是對于維護社會的相對弱勢群體的居住權益還是發揮法律維護國家的統治秩序功能而言又是必不可少的。盡管在學術界有學者提出應該廢除該制度, 總括而言這些學者的觀點主要是他們認為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有悖于房屋出租人的意思自治原則。但是, 從我國大陸地區當今立法的意向及趨勢不難看出, 雖然我國古代就有該優先權制度的法律淵源, 但真正把該制度明確為民法中的重要制度的并且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毫無疑問的當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第230條之規定??傮w而言, 我國這方面的立法尚有許多不甚完善之處, 缺乏行之有效的具體細則, 也沒有建立統一適用的行使條件與標準, 致使在司法實務當中是該制度的立法初衷難以得到切實的保障, 這也正是下一步我國立法工作將要著重面對的問題之一。

承接上文而言, 也正是由于我國這方面的立法尚待完善, 造成在法律實務當中的問題重重, 缺乏可操作性, 以至于有人說我國的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制度已經形同虛設!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首先, 不論是《合同法》還是2009年的《城鎮房屋租賃合同解釋》其相關規定都未免過于籠統話、原則化、僵硬化, 缺乏具體的事實細則方面的規定。其次, 關于該優先權的行使條件、行使方式的規定缺乏統一的使用規則與標準。再次, 從理論上而言, 對于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性質界定也沒有統一而有說服力的理論, 致使法院在適用該制度時往往只能僵硬的依據法律條文, 而不能針對具體的案件進行合理的權衡, 導致立法初衷的落空。

(三) 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法律特征

根據上文對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概念的簡要分析可知, 該權利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 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專屬于承租人。建立在租賃合同關系基礎上的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 其立法初衷及法律考量主要是為了保障處于社會相對弱勢群體地位的承租人的居住權利, 維持現存的法律關系、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 因此, 該權利是專屬于房屋承租人的。

其次, 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客體。在我國, 相關立法對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規定較為特殊, 即該權利客體只能是作為房屋租賃合同關系客體的房屋。

最后, 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不具有物權對抗效力。由于2009年《城鎮房屋租賃合同解釋》第21條之規定, 該司法解釋改變了1988年《民通意見》第118條, 從而確定了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債權性質, 不再具有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二、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理論基礎

(一) 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法理基礎

1. 并未違背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則

筆者并不同意有些學者提出的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有悖于民法上意思自治原則的觀點, 因為, 不論是出租人、承租人還是任意第三人, 在訂立合同或者僅僅表達初步的出賣或者購買意愿時都已經能夠知道法律上對于該房屋的優先購買權的規定, 具體而言, 第三人知道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存在的租賃關系會影響到自己與出租人將要定力的房屋買賣合同;出租人在與承租人訂立房屋租賃合同時也已經并且應該預料到如果自己將來出賣房屋時, 會受到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制度的約束。所以說, 該制度并沒有違反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則, 相反, 恰恰是符合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

2. 該制度并未違反公平與正義原則

有學者認為, 因為房屋承租人優先于任意第三人與出租人訂立房屋買賣合同, 這是對第三人的不公平、非正義, 可是, 法律之所以作出這樣的規定是因為在出租人出賣房屋之前, 出租人已經于承租人存在一層基本的法律關系即房屋租賃關系。承租人憑借對房屋的有權合理占有, 可以說已經形成了以該房屋為中心的一系列的法律關系, 并不可避免的對該房屋形成一定程度的依賴, 而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制度的初衷也恰恰是為了維持這種現有的對房屋的占有法律關系, 以保護承租人這一當今社會相對弱勢群體的社會利益, 才更能保護承租人的最基本的居住權利, 由此可以說, 這種看似不公平的規定才是真正的公平公正, 更符合法律作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武器的本質。

摘要: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制度在在維護社會安定秩序、促進交易效率、發揮房屋的最大使用價值等方面皆具有無可替代的重大作用。近幾年以來, 隨著房屋租賃市場的驟熱, 有關房屋租賃合同的糾紛也不斷涌現。但是由于法律對該制度的許多規定過于原則化、模糊化, 造成了在司法實務當中的混亂不堪, 難免有損于我國社會主義法律的權威和司法的公正與效率價值。因此有必要對該制度的理論基礎進行分析研究, 以探求法律規定該制度的立法初衷。

關鍵詞:概念,法律特征,理論基礎

參考文獻

[1] 王利明.物權法研究 (上) [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7: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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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修訂版 (第一冊) [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5:477.

[4] 梁慧星.民法總論 (第三版) [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74.

[5] 杜小麗.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救濟[D].山東大學碩士學位論文, 2013.

[6] 王治.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侵權損害賠償研究[D].湖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 2011.

[7] 范猛.試論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D].吉林大學專業碩士學位論文, 2011.

[8] 李超.我國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制度研究[D].華東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 2010.

房屋購買合同范文第2篇

球盤區的草坪種類,要求覆蓋地面嚴密,葉片纖細,均勻和平坦,以便高爾夫球順利滾入洞內,草種采用匍莖剪股穎,播種量為每平方米5-10克,大多數品種為每平方米5-7克,少數品種如"海濱"為每平方米10克。也可采用栽匍匐枝和草根的方法(如天堂草栽草根)。播種發芽的最適溫度20-25℃,生長期適溫為15-20℃。剪草高度更為嚴格,要求草坪高5-7毫米,每周剪草2-3次。在球盤的周圍應設置橢圓形、腎形等不同形狀的沙坑。沙坑的面積小于球盤的面積。每個球般的周圍可設置1-5個沙坑。沙坑里面要求平坦,不太松軟,以避免球落入坑內埋入沙中。

滾球球道區的草種,可采用草地早熟禾50%,匍匐莖紫羊茅40%和匍莖剪股穎10%的混合草種?;旌喜莘N的播種量為每平方米18-20克。在含水量少的沙質土上建立高爾夫球場,混合草種中應增加紫羊茅的比例,減少草地早熟禾的比例。原因是紫羊茅的抗旱能力優于草地早熟禾。除混合草的播種外,還可以采用結縷草鋪草塊法,使之迅速形成草坪。崎嶇障礙區通常為自然式開闊的景觀,盡量避免出現重粘土和礫土,應采用可粗放養護管理,適應性強的草種。我國北方可采用野牛草、結縷草;南方則宜采用假儉草、狗牙根等草種。高爾夫球場上一般需要配置一些喬木和灌木,使景觀更加美麗,空氣更加清新??稍灾惨恍┻m應性強的樹種,如松柏類、櫟類、核桃、花楸、山楂、繡線菊等。喬灌木下的草種應選擇耐陰草種,如異穗苔草(北方)、地毯草(南方),在國外常用混合草種。此區剪草高度不那么嚴格。

本草場屬個體生產型,主營生產各種綠化草坪:

生產—:生產足球場專用草。蘭引三號草(日本結縷草),城市一號草(中華結

縷草)。

生產二:高爾夫球場專用草。老鷹草,矮生百慕達草(果嶺328號),百慕達草(果嶺419號),夏威夷草(海濱雀稗)。

房屋購買合同范文第3篇

居住是每個人在激烈社會環境中最基本目標, 在此背景下孕育了房屋買賣不破租賃與承租人優先購買權。但上述制度法律規定不完善, 在出租人、承租人、繼受人之間出現眾多利益紛爭, 使兩種制度作用大打折扣。

( 一) 各大城市仍存在供不應求、租金高昂狀況

五年前相關部門對進城務工人員數量的統計已經達到1. 6 億的狀況下, 聯系當前實現國內生產總值增長7% 的宏偉目標, 使各大城市房租賃呈現供不應求加之租金居高不下境況。出租人為自己利益最大化會與有潛力的買受人私下磋商提高租金逼迫承租人挪出房屋, 使買賣不破租賃制度形同虛設, 無法保護人最基本生存需求。

( 二) 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與房屋共有人優先購買權存在沖突

我國存在房屋承租人與共有人兩種優先權, 但沒有兩者優先權發生沖突時, 如何選擇適用的相關規定。查看現有案例, 法院更愿意保護共有人權利。房屋買賣不破租賃制度的目的是為保障弱者生存利益, 但上述現象與該宗旨相違背, 這無疑會激發出租者、承租者與繼受人相互矛盾。

( 三) 我國法律層面登記制度缺失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有關于租賃的房屋應登記的描述, 但不是效力性規定, 當事人是否登記不會影響租賃合同效力。如果該行不涉及繼受人無傷大雅。一旦涉及第三人, 沒有登記信息而出賣人又隱瞞信息, 必定會影響買受讓對房屋的使用利益。不難想象, 在帶氣繼續履行先前合同的繼受人, 難免會對承租人擺出頤指氣使的態度, 這必定會使三者矛盾炙熱化。承租人不僅居住利益得不到保障, 還默默承受來自各方給予心理上壓力。

( 四) 對出租人信息通知義務缺乏規制

《合同法》230 條提出出租人有責任將房子欲轉手的事情告知買受人, 將房子出租狀況告知購房人, 但此條缺失消極法律后果并不能發揮實質性作用。這兩項制度在多大程度上發揮最優效果與出租人告知責任的履行效果有莫大關系。在弱肉強食的競爭市場里, 為獲得金錢利益, 房子出賣者更愿意向買受者發出友好信號彈, 采取私下磋商手段提高租金方法, 故意制造房屋承租者與買受者之間種種不同等假象, 如果上述狀況無法緩解必然導致三者利益沖突。

二、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繼受人相互利益協調

住房問題仍是國家安定與否的瓶頸, 能夠在大千世界安身立命是每一個人的追求。我們不能像判例法國家一樣, 以判例的形式詳細規定該制度, 但可以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從源頭上協調三方利益。

( 一) 對承租人利益進行更深層次的保護

1. 城鄉戶籍一體化下對低保戶承租人利益保護

2015 年城鄉戶口一體化改革, 吸引更多人員進入各大城市, 對于一無所有的他們只能靠承租房屋解決居住問題, 但昂貴租金使他們望而卻步。我們應該進一步完善廉租房制度, 注意廉租房制度適用人群的擴大, 使更多低收入人群能夠獲得國家福利的庇護。使低收入人群不至于由于買受者與出租者暗箱操作無法租房。因此應該將廉租房制度與房屋買賣不破租賃與承租者先買權相結合, 使三方當事人的利益紛爭減少。

2. 學習推定驅逐制度保護承租人居住環境

居住問題不僅包括有無居住處所, 在當今時代下更重要的是良好的居住環境?,F行法律只有合同法中象征性規定出租人具有維修或者提供適合約定用途房子的義務, 并沒有具體涉及房子所有者提供適宜居住環境的責任, 更不用說對出租人沒有做好提供適居房子的情況下, 承租者應該怎樣保護自己居住利益的規定。美國19 世紀就開始關注居住環境, 并將由于房子所有者沒有為承租者營造適宜居住環境而使承租人無法繼續居住確定為推定驅逐原則, 以此來保護承租人的利益———賦予其解除合同或者減少租金的權利。我國雖然不一定引進推定驅逐這個制度, 但是可以對出租人沒有盡到提供適宜居住房屋責任時做出否定性法律后果界定———要求房子所有者為承租者營造適宜居住環境或者是賦予承租者減少租金或者解除合同權利。既能保障承租者居住利益, 又能使承租者、出租者、買受者在相對公平的狀態下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

3. 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優于房屋共有人優先購買權

我認為租賃權屬于有權占有, 我國法律既然承認占有保護請求權, 并且從物權返還請求權僅針對無權占有人的規定看, 對于占有的保護并沒有比對物權保護的程度更低。并且基于這兩項制度本就是為弱者居住利益維護, 因此在此兩者發生沖突時, 應該使前者優于后者。

( 二) 對買受人與房屋新繼受人利益的保護

1. 登記對抗原則逐步建立

公示公信一直是物權法秉承的重要原則。既然租賃權是基于法律對有權占有保護而承認其對抗效力。不管是出于占有是變異物權的特質還是其外在對抗效力, 都需要對房子租賃行為界定公示方法。既然在法律上承認房屋買賣不破租賃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就應該在法律高度上而不僅應該以行政法規的層面上規定登記。為了保護新買受人知情權, 原則上應該堅持登記對抗原則。

2. 承租人優先購買權與房屋買賣不破租賃的協調

《合同法》229 條使用與230 條需要進一步協調。筆者認為, 房雖被租, 但是出租人仍是房屋所有者, 所有出租人繼續具有處分權能, 仍可以處分此房, 但是由于出租人肩負提供適居義務, 因此在房被轉手前, 要在法定有效期告知承租人, 如果承租人有意愿在與第三者相同條件下購買, 首先應該滿足承租人購買意愿, 如果承租人不愿在相同條件下購買就應該保護買受人利益, 不能為了房屋承租人生存利益維護而影響商品市場流通?!蹲罡叻ㄔ宏P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118 條已經被廢止, 但是“應該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者”中的三個月仍然可以為合理期限確定提供參考標準。在這個合理期間內, 如果出租人通知了承租人, 告知房屋需要轉讓的需求, 如果承租人在此時已經獲得購買了房屋的能力, 承租人可以優先購買此房屋, 既保障自己了生存利益, 又便利了出租人, 使其無需尋找下家轉讓房屋, 這雖然是一種房屋租賃、買賣中最令人滿意方式。但是此時, 承租者仍然無力購買房屋, 而房屋擁有者有急需轉讓房子, 根據承租者擁有地優先購買權, 出租人需要給予承租人因為其轉讓房屋所造成的損失, 那么獲得經濟補償的承租人仍然可以繼續尋找將要租賃的房屋, 而出租人也可以按照其意愿轉讓房屋, 這樣既變相維護了承租人的利益, 又能按照出租人的意愿流轉房屋, 并且房屋買受人也可以獲得無權利瑕疵的房屋, 可以不受原租賃合同的限制, 可以享受買賣合同帶來的全部利益。因此, 在房屋所有者按照《合同法》230 條, 尊重承租方優先性權利, 就不該受此原則束縛, 因為該原則的適用已經切實保障了承租人利益, 如果在該情況下, 仍然適用該原則, 無疑會影響商品自由流通而忽視租賃市場其他參與人的利益。

三、結語

居住是每個人最基本的生存需求, 雖然房屋買賣不破租賃與承租人優先權確立宗旨為保護社會低收入者基本居住需求, 但由于現行法律法規的不完善之處, 不僅沒能切實實現該宗旨, 還損害了承租者、買受者利益, 使三者矛盾激化。因此我們可在戶籍改革大背景下使更多低收入者獲得國家福利庇護, 學習美國推定驅逐制度, 改善居住環境, 使承租者利益獲得最大程度保護。同時應該通過登記對抗公示方法與兩者制度內部協調, 保護出租者、新買受人利益, 最終使三方當事人利益達到最大限度平衡, 房屋租賃市場健康發展。

摘要:房屋買賣不破租賃與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最初存在宗旨為保護房屋承租人生存權利, 但在實際實施過程中非但沒有尊重此原則立法精神, 反而更加嚴重損害承租者利益, 并且忽視房屋所有人與新繼受人利益, 激發了三者矛盾之爭。隨著整個社會公平意識的提高, 我們不僅需要以更加合理方式尊重制度存在宗旨, 保護社會最底層者居住利益, 更需要協調房屋出租人、承租人與新繼受人之間利益關系, 淋漓盡致地發揮上述制度效用。

關鍵詞:利益紛爭,房屋買賣不破租賃,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

參考文獻

[1] 王澤鑒.用益物權·占有[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10.

房屋購買合同范文第4篇

一、經雙方共同協商簽訂合同如下

甲方:XX

乙方:XX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果樹品種、株數、價格及運送方式如下:

提子苗5250株,桃、李苗3300株,提子每株5.5元,桃、李每株5元,共計8550株,45375元,乙方在2009年4月1日前將甲方購買的苗木運送到甲方果園內,運費由乙方負責。

三、乙方向甲方保證所提供苗木全部是綠枝接,純度95%以上,乙方向甲方無償提供技術,保證品種,保成活,人為造成苗死亡,乙方不負責。如果有不長苗或死苗,乙方將無償為甲方提供相應苗木進行補植,保證甲方所栽植的果樹成活率達到95%以上。

四、甲方在簽訂合同之日向乙方交付苗木訂購款壹萬貳元,苗木運到甲方果園內并且栽植完成后,甲方付給乙方貳萬元資金,剩余壹萬叁仟叁佰柒拾伍元錢,等到果樹成活率達到95%以上再付給乙方。

五、本合同甲乙雙方簽字后具備法律效力,如有一方違約,違約方承擔一切后果,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苗木展覽網(http://)全國苗木展覽銷售平臺

房屋購買合同范文第5篇

甲方(承包方):

乙方(被承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確保:其已合法擁有出讓土地使用權,并同意將本合同約定土地的使用權轉讓給乙方;乙方確認:自愿以有償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

第二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土地位于雕良子余家后頭。出讓土地面積為兩畝。

第三條 土地費按每畝5000元計算,總額為10000元,(大寫:壹萬元整),甲方同意在

年___月___日前將出讓土地交付給乙方。土地費由乙方向甲方先預付2000元,剩余今年10月份一次付清。

第四條 雙方均應按照誠信原則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除應按照本合同和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應賠償對方實際發生的所有經濟損失。

第五條 如若該合同涉及土地發生歸屬性糾紛,一切由甲方負責。

第六條 地里面的房屋若政府家改造的錢要求雙方評分,若一直沒有改造,房屋屬于甲方所有。

第七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執一份。

身份證號:

話:

身份證號:

話:

月甲方:

住址:

乙方:

住址:

房屋購買合同范文第6篇

甲方(買方):

乙方(供方):

雙方本著保護動物,愛惜、尊重生命的人道主義精神,以誠信、公平、合理 之原則,經雙方充分的平等協商,特訂立本合同,雙方共同遵守。

寵物品種:犬/貓出生:年 月日性別:

首次驅蟲:疫苗種類:毛色:

寵物價格:RMB

1.甲方本著為上述寵物提供合適之生存環境,愛護寵物之目的,與乙方訂立該買賣協議。

2.甲方承諾購買的寵物交接完畢后,盡飼養人之義務,對被買寵物的生命存續期間的防疫、疾病、生育負有照料之義務,并對被買寵物的非正常滅失、受 傷、疾病、死亡負有嚴格的、完全的過錯責任;

3.乙方有義務向甲方告知寵物健康狀況、性格、愛好、生活習慣等情況, 為甲方飼養購買的寵物提供必要的咨詢和協助;

4.甲方在交接寵物前,必須對此寵物的健康狀態作初步檢查。若發現健康方面的異常,立即告知乙方。

5.寵物在出售后十五天內出現傳染性疾病“犬瘟熱”“犬細小病毒”致命傳染病問題(注:須在指定保健診所使用“韓國 RAPIGEN”傳染性疾病檢測試紙板進行測定),乙方承擔犬只的全部治療費用或為乙方更換同等價格的寵物。寵物售出十五天直至以后,乙方不再承擔上述寵物的任何責任。

6.若非寵物健康原因,甲方在購買該寵物后五天內請求退換,應繳納該寵物出售價格 50%的違約金。

7.寵物的買賣采取一次性付款,現金結算,款到交接。

8.本合約之解釋權歸甲乙方所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為準。雙方因合約所致之任何爭議,若經協商仍無法達成共識,雙方同意 交由甲方或乙方所在地法院裁決。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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