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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遷法律研究論文

2022-04-17

下面小編整理了一些《城市房屋拆遷法律研究論文(精選3篇)》,供需要的小伙伴們查閱,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菊砍鞘蟹课莶疬w是復雜的法律行為。近年來,由于房屋拆遷,許多地方上演了許多的人間悲劇,激化了官民的矛盾,給構建穩定、團結、和諧的社會帶來不利的影響。這些嚴重的問題說明了目前我國城市房屋拆遷法律制度不完善。故本文將針對城市房屋拆遷的法律制度問題在此進行初步的探索和討論。

城市房屋拆遷法律研究論文 篇1:

房屋拆遷行為的物權法定位

摘 要:我國城市化進程中,房屋拆遷糾紛頻生,作為公權力行使與私有權之間沖突的逐漸升級,其已發展為引人注目的社會難題。要真正制定出符合我國實際的房屋拆遷法律制度,就必須首先厘清房屋拆遷行為的法律性質,從物權法的高度對其準確定位,并圍繞此建構房屋拆遷的相關法律規制體系。

關鍵詞:房屋拆遷行為;法律定位;法律規制體系

進入21世紀,我國開始了城市化的部署,舊城改造作為國家基本建設和房地產開發的前提條件,引發的房屋拆遷行為已經成為人們生活中常見的社會現象,作為公權力行使時所產生的房屋拆遷行為與人們所享有的房屋所有權之間的利益沖突日益明顯。有的房屋拆遷超出公共利益范圍。有的以公共利益為幌子,實際是為某些團體或個人獲利而濫用房屋拆遷權,嚴重侵害民眾的財產權利。有的甚至將土地的使用權連同土地上的房屋一同轉讓給企業,這些現象反映出我國現行房屋拆遷制度中理念混亂、制度架構不合理、藐視房屋拆遷權利人利益保護等諸多漏洞。加之我國在立法思想上對私有財產保護的忽視,導致房屋拆遷中屢屢發生片面強調拆遷方利益而不能給被拆遷者以必要的保護。因此,必須對房屋拆遷制度進行必要的理念分析和法律定位。

一、 房屋拆遷行為的基本理論探索 房屋依附于土地,屬于土地上的定著物,但它卻完全獨立于土地之外,兩者在物理上不可分離,但在法律上是兩個獨立的不動產,可以形成兩項不同的所有權。只是在權利變動時兩者具有不可分割性,即所謂的“房隨地走”或“地隨房走”。由于我國法律規定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或集體所有,任何公民個人不得擁有土地所有權;房屋所有權屬于個人所有,而房屋離不開土地,沒有所謂的空中樓閣,這就形成了私有房屋與公共土地共存的法律現象。一旦國家需要,不論是基于何種原因,勢必會產生矛盾:是以房屋所有權為主還是以土地所有權為主?犧牲個人利益還是犧牲公共利益?我們通常的做法是犧牲個人利益,保護國家利益,這是我國長期以來的經濟發展與制度設計的慣例。 物權法第42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根據法律規定,筆者認為房屋拆遷行為性質應從以下方面確定:

第一,房屋拆遷行為是公法性質的行為,具有明顯的強制性。在房屋拆遷中,房屋被拆遷人不能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同房屋拆遷行為人進行協商,相反,政府作為房屋拆遷行為主體得以在法定目的和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直接實施房屋拆遷行為。其行為效力是使他人的私有房屋所有權強制移轉給國家。

第二,房屋拆遷行為具有嚴格的公共利益目的性。房屋拆遷行為發生的目的只能是為社會公共利益。凡同社會公共利益目的無關的欲取得他人房屋所有權的行為,均不構成房屋拆遷行為發生的前提,因而也就不得通過房屋拆遷的途徑剝奪他人房屋所有權。

第三,房屋拆遷行為具有法定程序性。任何房屋拆遷行為的發生必須按法定程序進行,因為房屋所有權非因法定程序不得剝奪。在德國法中,房屋拆遷行為被認為是依照法定程序剝奪他人私有權的一種情形。但嚴格講,房屋拆遷行為與剝奪所有權有所不同,因為剝奪是使他人私有權徹底喪失且無對價補償的一種行為,而房屋拆遷行為雖然在私有權喪失上被拆遷人沒有進行意思表示抗辯的可能,但是卻有獲得公正補償的請求權。

第四,房屋拆遷行為具有民事補償性。由于房屋拆遷行為的發生導致了房屋所有權或他物權的最終轉移,按照公平原則依公正標準獲得相應補償就應是被拆遷者的權利。

第五,房屋拆遷行為產生的權利取得具有非法律行為性和繼受取得性。由于房屋拆遷行為的發生不僅排斥被拆遷者的意思表示,而且強調房屋拆遷者直接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即可實施拆遷行為,因此基于房屋拆遷行為發生的取得,不是依法律行為的取得。至于該取得的性質是原始取得還是繼受取得,有學者認為拆遷具有原始取得的性質,對此筆者認為值得商榷。因為拆遷是以承認他人私有權存在為前提條件,房屋拆遷行為執行者必須承擔給付拆遷補償的義務,故基于其的取得應為繼受取得。 綜上,房屋拆遷行為應當被理解為:以社會公共利益為直接目的,政府依法定程序強制獲得他人房屋物權并必須支付補償費用的行為。上述因素是我們思考給予房屋拆遷行為法律制約的基礎。 二、 房屋拆遷行為的法律定位及思考房屋拆遷是城市化進程中不可回避的法律現象。如何在保護房屋所有權與滿足城市化建設需要之間尋求平衡點,是法律急需解決的問題。雖然從法律的角度不可能消除主體平等與公共利益之間的矛盾,但是堅持私有權利保護理念應當是法學尤其是民法學應有的價值觀。公共利益應當建立在私有權利平等保護的基礎上,以無正當理由或者無法理依據地損害他人應當獲得保護的私有權利為代價產生的公共利益,并非是法律應當給予保護的公共利益。在法律中,根據主體權利平等理念,強調任何人對其財產的獲得必須“取之有道”,即使是在資源十分有限的情況下。那種并非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房屋拆遷卻要求被拆遷人必須“服從”的觀念,表面上是維護了城市化建設順利進行的需要,但是在法律的制度價值判斷上卻喪失了其應有的定位。應當說,國家利益和集體利益的確需要法律的保護,但是,任何權利的保護均是不同利益的一種均衡保護。在相當長的時間內,片面地強調國家利益和集體利益至上的理念長期制約著我們的思維。筆者認為,我國房屋拆遷行為應當以物權獨立和物權平等保護思想為其基本理論。至于所有權負有義務的觀念,由于歷史和文化的原因早已深深根植于房屋拆遷行為的理念中,不宜再強調之,相反,應當給予必要的制約。 第一, 房屋拆遷行為得以發生的前提應當是尊重物權獨立。房屋拆遷行為之所以發生,應當因不同的物權獨立存在所致。物權獨立是物權平等保護的基礎,只有在獨立存在的主體或者權利之間,房屋拆遷行為才能確立和實現彼此之間的平等保護。 第二, 房屋拆遷應當堅持物權平等保護的思想。在物權保護中,我們要摒棄不同主體的物權給予不同法律保護的觀念。從宏觀角度分析,物權主體的多樣化已使現行的所有制類型難以一一對應。在計劃經濟時代,我們將社會生活中的各種復雜因素一概剔除于外,將所有制劃分為公有制和私有制,其中公有制僅包含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與所有制相對應的所有權類型是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公民個人所有權三種形式。但是,現代社會的商品經濟性質,使得這一人為的簡單劃分已經難以解釋現代社會經濟生活中的種種復雜情況。故必須確立和貫徹的基本原則是:凡合法取得的財產不分公有與私有,均應給予平等保護。第三, 法律對房屋拆遷行為的限制,并非僅僅是對私有財產的保護,也是對人權的保護。黑格爾曾說過:“人格權本質上是物權?!盵1]所有權是實現人權的基礎,誠如管子所言,“倉廩實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沒有最基本的財產,人就會在貧困中煎熬甚至死去,所謂的人身自由、信仰自由、言論出版等諸多自由也就成了水月鏡花。無怪乎美國經濟學家格瓦特尼說:“私有財產若不能得到保護,其他的權利就毫無意義?!睕]有任何東西像財產所有權一樣如此普遍地煥發起人類的想象力,并煽動起人類的激情。[2]法律對房屋拆遷行為的規定,應旨在確保個人房屋所有權的自由使用,并能免遭公權力侵害,這樣才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維護尊嚴。所以,在房屋拆遷行為的法律定位上,應認識到其包含的倫理性,重視其對人權的保護,才可能建構科學的房屋拆遷制度。

三、 房屋拆遷行為的法律規制 美國學者E•博登海默在他的著作《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中指出,任何值得被稱作法律的制度,均應當關注自由、安全和平等的制度價值。同時所有的法律制度又要求這些價值應當服從有關公共利益方面的某些迫切需要的考慮。[3]根據利益均衡觀念,任何保護自由、安全和平等的制度,不可能在與社會公共利益完全沖突的情況下得到實現,相反,它們之間的和諧相處是各得其所的理想結果。在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房屋拆遷行為的出現完全可以被理解是私有財產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和諧相處的縮影?!叭祟愃坪跤幸环N本能的愿望,希望根據某種規則生活?!绻狈@些規則,人們就會產生不安全感,特別是對于政府權利的行使問題。法律規則與允許政府官員隨意行使與公民個人有關的權利的制度是不相容的。這種行使權利的方式摧毀了公民的安全感,因為它的權利不再有確實的保障?!蠹s束行政行為的法律盡可能表達得明確清楚?!盵4]人們這種本能的意愿,不會因為社會制度的不同而有本質的區別。因此,在我國房屋拆遷制度中,引入必要的法律制約規范顯然是有必要的。尤其根據我國房屋拆遷中所發生的現實問題,法律制約的引入已經不再僅僅是一個理論探討的問題,而是一個頗具實務價值的研究問題。 筆者認為,對房屋拆遷行為的法律規制,可以從如下幾個角度考慮:

第一,房屋拆遷行為的目的必須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按照美國學者亨廷頓的看法,由于研究方法的不同,對于“公共利益”的理解亦不同,主要表現為三種理解:一是公共利益被等同于某些抽象的、重要的理想化的價值和規范,如自然法、正義和正當理性等;二是公共利益被看作是某個特定的個人、群體、階級或多數人的利益;三是公共利益被認為是個人之間或群體之間競爭的結果。筆者認為公共利益可以理解為涉及文化、教育、醫療、環境保護等社會公共事業和國防建設的符合絕大多數人愿望的非直接商事活動性質的利益。也就是說,社會公共利益既不是某些個人的利益,也不是某些團體的利益,更不是直接具有商事活動性質的利益,而是涉及關系人們生活質量的環境、交通、醫院、學校等社會公共事業或公眾安全的國防事業等方面的利益。在梁慧星主編的《中國法律草案建議稿》中,對公共利益作出了一個列舉式的解釋:“所謂公共利益,指公共道路交通、公共衛生醫療、災害防治、科學及文化教育、環境保護、文物古跡及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公共水源及水利、森林保護,以及國家法律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盵5]為了防止社會公共利益被濫用,在進行房屋拆遷時,應當要求房屋拆遷者以社會公共利益為直接目的。如果以商業活動為直接目的,即使是政府,亦不得使用房屋拆遷方式獲得他人財產,而只能以合同方式通過協商進行。

第二,房屋拆遷行為的主體必須是政府管理機構。房屋拆遷的主體依其是否直接享有權利,可以劃分為房屋拆遷權人和房屋拆遷行為利益直接享有人(亦稱為“不動產需要人”)。在討論法律制約時,筆者僅以房屋拆遷行為人作為分析對象。因為房屋拆遷權利是以強制方式取得他人不動產所有權或者使他人物權不再享有的一種權利,該權利體現著公法人的行政權利,故自然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不能行使之;加之房屋拆遷權利是將他人財產私有權強制性轉移給國家,是物權變動的一種特殊形式,其效力導致私有權利行使被加以強制性限制,故對房屋拆遷權利的主體必須給予嚴格的限制。只能在符合公共利益目的的情況下,由政府代表國家集體實施有關房屋拆遷的行為。[6]

第三,房屋拆遷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程序是指有關某項活動應當遵循何種方式、步驟、順序、時限等公示性的過程。沒有程序的公正就沒有實質的公正。尤其是公權力人在強制私權利人轉移自己的權利時,必須要嚴格按程序進行,這在其他國家法律中規定十分明確。在法治時代,即使是政府亦不能肆意限制或剝奪他人的私產,政府的行為亦必須嚴格按程序活動。目前在我國法律中,房屋拆遷行為的程序規定比較粗糙、不科學,公正性和公示性不夠,這就給房屋拆遷活動留下了法律漏洞,且極易使房屋拆遷權利人發生濫用權利的現象,使被拆遷人的利益遭受侵害。所以,在房屋拆遷制度中強化程序制約是十分必要的。

總之,房屋拆遷是導致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原因之一。由于房屋拆遷引起的物權變動與其他原因相比有著明顯的特殊性,必然要求我們在物權變動的制度設計上給予其必要的關注。根據我國的法律文化背景,我國法律理念的狀況以及我國立法和實務的現實情況,在房屋拆遷制度上十分有必要強化法律規制。

參考文獻:

[1][德]黑格爾.法哲學原理[M].范楊,張企泰,譯.商務印書館,1982:48.

[2][德]羅伯特•霍恩.德國民商法導論[M].楚建,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189.

[3]博登海默.法理學——法理哲學與法律方法[M].鄧正來,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1999.

[4]彼得•斯坦,約翰•香德.西方社會的法律價值[M].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1990.

[5]梁彗星.中國法律草案建議稿[M].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

[6]王怡.論城市房屋拆遷中的強制權[N].南方周末,2003-09-11.

[責任編輯:張亞茹]

作者:王小魚,馮龍良

城市房屋拆遷法律研究論文 篇2:

城市房屋拆遷相關法律制度探析

【摘 要】城市房屋拆遷是復雜的法律行為。近年來,由于房屋拆遷,許多地方上演了許多的人間悲劇,激化了官民的矛盾,給構建穩定、團結、和諧的社會帶來不利的影響。這些嚴重的問題說明了目前我國城市房屋拆遷法律制度不完善。故本文將針對城市房屋拆遷的法律制度問題在此進行初步的探索和討論。

【關鍵詞】房屋拆遷;法律制度;完善

我們國家從二十世紀九十年代開始就大規模的對城市進行改造和擴張。在這浩大的拆遷工程中,由于我國目前在這方面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造成了許多的人間悲劇。如南京市民翁彪自焚抵抗拆遷事件;北京海淀區住在長春橋的一戶人家,半夜遭突襲被困綁扔出自家房屋后被強行拆除房屋事件;湖南嘉禾“誰影響嘉禾一陣子,我就影響他一輩子”的株連九族式的強拆事件等等。從這些慘烈的拆遷事件中無不體現著城市改造和擴建拆遷過程中城市房屋拆遷法律制度的嚴重缺陷。

一、城市房屋拆遷中存在的問題

城市房屋拆遷,是指建設單位根據規劃要求和政府審批的用地文件,在取得拆遷許可證的情況下,依法拆除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單位和居民房,并對相關權益人所受損失予以補償的一系列法律行為。目前,我國城市房屋拆遷存在很多的現實問題。如在拆遷許可方面,拆遷許可行為本身是行政許可行為,所以對所拆遷的房屋必須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為目的。但是由于在這方面法律法規并沒有具體的做出規范,這樣也導致了無論是出于何種目的政府都可以頒發拆遷許可,這就容易為不法商家開了路子,官商相互勾搭,損害無辜老百姓的利益。還有,政府一旦許可拆遷,相關產權單位常常于老百姓的性命以不顧,采取斷水、斷電、甚至捆綁等粗暴野蠻的手段,同時又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具體的來約束政府這種野蠻式的強制拆遷行為。同時在拆遷補償方面也是問題重重,如補償范圍不全面、補償方式不具體、補償標準不明確等等。在被拆遷人感到自己大利益正遭受迫害時,面對勢力強大的政府、商人們,卻沒有法律的救濟以之相抵抗。所以絕望的人們只能用魚死網破的方式來捍衛自己的利益與尊嚴。這種消極的方式真的是無奈之舉,也反映出了我國城市房屋拆遷法律制度上的弊端。

二、我國城市房屋拆遷相關法律制度的不足

(一)《條例》存在的問題

國務院制定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及地方政府根據《條例》制定的一些法規和規章則是現實中城市房屋拆遷直接適用最多的依據,因此它與當事人利益最密切相關。但是《條例》這部行政法規從立法到實施上存在著嚴重的缺陷與不足,故其并不能有效的保障好、維護好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如在《條例》中,房屋拆遷與安置的具體規定里補償卻與征收程序劃分開,并且《條例》中過多的給予政府權力。

1、頒發拆遷許可證的過度授權

在基于公共利益為目的,需要對城市房屋進行拆遷,應由政府有關部門來頒發拆遷許可證,決定權在于政府。但“商業性”城市房屋拆遷是出于商業利益的目的而進行的行為,被拆遷人與拆遷人的之間的地位是平等的,兩者的關系是平等的民事關系,應當適用合同法有關規定。在城市房屋“商業性”的拆遷中,政府相關部門不應過分的參與進來,如果財產所有人不同意轉讓其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買”。 但在現行的《條例》中不論基于何種目的而進行的房屋拆遷的授權均由政府來決定。這就意味著不管是出于公共利益為目的的拆遷,還是商業化的拆遷,政府都有房屋的拆遷決定權。這就使的開發商可以不經產權人的同意通過一些手段就可以獲得拆遷審批機關頒發的拆遷許可證了。

2、政府作為拆遷補償裁決者的不適當

根據《條例》第16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笨墒窃诂F實中政府出于自己做為頒發拆遷許可證者,為了保證自己的政績和維護所謂的權威及某些經濟上厲害關系上的考慮,其裁決的結果是很難維護到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的。

3、政府強制拆遷的權力過大

根據《條例》第17條的規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闭柚@條法規也對商業性的拆遷進行強制拆遷。同時該法條也沒有明確規定政府在強制強拆中的手段與方式以及相關責任,這使得政府在強制拆遷中大量的使用野蠻、粗暴、恐嚇等方式進行。

(二)現行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1、補償范圍的缺陷

目前,我國的城市拆遷補償范圍已有了比較全面的規定,但是仍然有一些美中不足,在解決某些地域或者個案中的拆遷問題時,因情況的特殊就顯現出問題來。比如當被拆遷人的房屋是其唯一的謀生生存的工具,因拆遷導致被拆遷人失去生活經濟來源或者該房子地處繁華鬧市有較高的商業機遇、長期積累形成的老字號傳統文化街等等的間接損失也應適當的考慮將其作為補償的范圍。

2、補償方式的缺陷

在城市房屋拆遷中,對房屋拆遷補償方式有兩種,即貨幣安置和房屋產權調換,但是在實踐中,究竟怎么選擇,由誰來做出選擇,能不能實行兩種方式相結合卻沒有具體的規定。這在開發商利用主城舊城改造開發新項目中非常突出的問題。這些都是由于法律規定缺失導致實踐中出現的難以處理的問題,導致現實中發生很多糾紛。

3、補償標準的缺陷

在城市房屋拆遷的補償標準方面,目前要綜合考慮被拆遷房屋的面積、所在地段、用途等方面的因素,以市場評估的價格來確定,以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的方式進行城市房屋拆遷的補償,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拆遷糾紛有所減少,但是仍然有美中不足的地方。補償標準的計算問題仍存在漏洞,這主要體現在評估機構和評估結果方面,這兩個方面能否公正合理是有效維護被拆遷人合法合理權益的關鍵,可是目前我國在法律法規上并沒有對這方面做出相應的規定。也因為如此,在現實中委托人和評價機構為了滿足各自的經濟利益的需要,暗中勾結,做出不真實的嚴重違背市場價格的房屋評估。使得被拆遷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三)保護被拆遷人利益救濟方式的不足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糾紛主要是拆遷補償安置方面的民事糾紛。根據《條例》第16條規定可知當事人當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達不成時可根據自身情況自行選擇申請行政裁決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當事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中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當事人可以按照《條例》第16條的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這就變成被拆遷人要先去裁決,才可以提起訴訟,裁決變成了訴訟的前置程序了。這就變相的被剝奪了被拆遷人的訴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對此類訴訟案件不予受理,這解釋顯然是不合理的。另外,在基于公共利益而對城市房屋進行行政強制拆遷中,對于行政強制拆遷這個行為,并沒有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對其性質進行明確的規定。為此被拆遷人對行政強制拆遷本身不滿意時就無門可訴了。

三、完善當前我國城市房屋拆遷法律制度的對策

要改變上述我國城市房屋拆遷法律制度上的問題,推進我國法制建設,應該從根源上解決下列問題:

(一)嚴格區分城市房屋拆遷的“公益性”與“商業性”, 切斷政府與開發商的利益關系,政府拆遷與商業拆遷徹底劃分開

在我國,目前并沒有任何法律性文件對城市房屋拆遷的“公益性”進行定義,這也為此給一些不安好心的人鉆了法律的空子。因此,“公益性”拆遷中公共利益的界定應以立法的形式盡可能列舉出來。例如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必須是在為了國防、交通、公共醫療、公共教育等等這樣一些為了公共利益的事業才能夠對土地進行征收。

在城市房屋“商業性”的拆遷中,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的地位應該是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政府有關部門不應過分的參與進來。整個活動應該以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民事法律關系為主線,政府只有在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拆遷協議后才能行使行政許可權。同時在拆遷人與別拆遷人在拆遷補償出現矛盾時,也不應由政府作為裁決者的身份出面解決,雙方的矛盾應自行協商解決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政府更不能為商業性質的城市房屋拆遷出面進行強制拆遷。如果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不成拆遷協議,被拆遷人有權拒絕將自己的房產權證賣給開發商??偠灾诔鞘蟹课莶疬w的“商業性”中應以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的民事法律關系為核心。

(二)法律應規范政府相關部門強制拆遷的行為

立法機構應制定相關法律明確規定房屋征收部門及其委托實施征收補償與搬遷的單位在“公益性”拆遷中,不能以暴力、脅迫等其他非法手段對被搬遷人實施搬遷,違反規定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對其要依法給予處分或追究法律責任。還應當廢除在商業拆遷中適用的行政裁判制度,只有經過法院的判決才能進行強制拆遷。這樣才能有效限制強制拆遷權的濫用,規范強制拆遷的行使。

(三)完善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原則、補償標準

我國憲法與物權法中沒有指導性的補償原則,只規定對于房屋拆遷應當補償,根據我國的國情,應把“充分補償”作為補償原則,明確了補償原則,才更能使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更有效更合理的保護。在確立了補償原則的前提下,應當盡可能詳盡的完善補償標準,使得被拆遷人不因搬遷而導致生活質量下降。具體方法有:都把房屋的面積、位置、用途、附屬物等考慮進去,把拆遷補償問題民事化,使得被拆遷人和拆遷人處于平等對立地位,按照市場的經濟習慣,平等、自愿、公平的進行誠實信用的交易,或由中立的評估方對被拆遷的房屋進行市場房屋評估。

(四)征收房屋前必須公開聽證,以完善拆遷程序的公正性,并強化被拆遷人的救濟途徑

相關的政府部門應當在規劃方案的制定、拆遷許可證授予前將房屋征收目的、征收的范圍、實施期限等事項予以公告,使之相關的信息公開、透明化。還有為了使公眾能充分發表自己的看法、提出意見,政府的相關部門應當開展聽證會、論證會等多種方式,聽取征求被征收人、公眾、專家的意見,同時對公眾和專家提出的意見應當及時的公布。政府只有在征求被征收人、公眾、專家意見,同時他們意見相對統一的前提下才能做出房屋征收決定;如果存在重大爭議的則必需報請上一級政府做裁決,只有經過上級政府做出裁決后,有關政府的工作部門才可以做出房屋征收的決定 。

當有關政府工作部門做出房屋征收決定后,被征收人還有與房屋征收決定有關的利害關系人對該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吧虡I性”拆遷中,開發商與被拆遷人就拆遷補償協議產生的糾紛,被拆遷應該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如果被拆遷人不同意簽署該協議的,被拆遷人有權拒絕搬遷。此時政府就不能向開發商頒發拆遷許可,更不可以對被拆遷人進行強制拆遷。

四、結語

《條例》的出臺或許是歷史不成熟背景下的產物。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條例》越來越暴露出它的缺陷,也為此上演了許多的人間悲劇。在這血的教訓下,我們真的應該好好的重審《條例》了。重視城市房屋拆遷法律問題,完善相對應的備套措施,是保障人們私有財產合法權益的最基本的屏障。當然上述的建議或許不能從根本上改變我國目前城市房屋拆遷存在的問題,但是筆者始終堅信在眾多法律人的努力下,我國的城市房屋拆遷問題能夠得到重視和有效的解決。

參考文獻:

[1]王文娟.《城市房屋拆遷中的公民財產權保護研究》,廣東商學院,2008年。

[2]陳燕.《論城市房屋拆遷中公權力與私權力沖突與協調》, 江南大學,2008年。

[3]陳昊陽. 《商業拆遷法律問題研究》, 南京航空航天大學, 2009年。

[4]劉詠樺.《談幾種特殊房屋的拆遷補償安置》,浙江社會科學,2005年。

[5]何向東.《拆遷協議是最大的“霸王條款”》. 民主法制時報,2004年5月18日第10版。

[6]胡偉.《城市房屋拆遷中的法律問題研究》.中國農業大學,2007年。

[7]李燕.《立法理念與設計思路的嬗變——聚焦我國拆遷條例變革》,中華建設,2010年3期。

[8]楊曉菊. 《城市拆遷中的政府行為研究》,河海大學,2007年。

[9]柴方勝等.《青島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法律問題與對策研究》,青島科技大學學報,法律科學出版2006年1期。

[10]王磊等.《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中的缺陷及對策》,金卡工程經濟與法,2011年15卷2期。

[11]趙秀芝.《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程序研究》,華東師范大學,2010年。

[12]陳儒丹等.《城市房屋拆遷與公民私有財產權保護》,北京大學研究生學志,2005年第2期。

[13]石佑啟.《論城市房屋拆遷與私有財產權保護》,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研究生學報,2006年第6期。

作者:邱蘋蘋

城市房屋拆遷法律研究論文 篇3:

探討城市房屋拆遷的性質及法律規范舉措

摘 要: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舊城改造已經成為城市發展過程中必然的經歷的過程。但是在實際的改造過程中,因房屋拆遷問題所引起的社會矛盾也在逐漸的增多,而國家對于這一方面的法律規定還不夠全面,所以,本文從學理的角度來對城市房屋拆遷的性質及法律規范舉措進行系統的論述,從而更好的促進我國城市的發展。

關鍵詞:房屋拆遷;法律規范;舉措

一、引言

在我國城市建設和改造的過程中,由于地方拆遷管理不到位以及賠償不合理等諸多問題所引起的城市房屋拆遷問題已經成為了當前社會發展的主要矛盾之一。隨著各地強拆事件的發生,社會的治安難度也不斷增加,而居民的生活質量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響。但是在相關法律的規定中,對于拆遷問題依然不夠完善,這使得因拆遷問題引起的矛盾始終無法通過法律途徑來進行解決,其最終會演變成為社會沖突,對社會的穩定發展造成了一定的影響。雖然我國的學者在對于此問題已經開始了系統的研究,但是現有的研究成果依然不能夠滿足當前城市發展的需要。而本文在對城市房屋拆遷的性質以及法律規范舉措方面的探討希望能夠更好的對房屋拆遷問題提供一定的參考幫助。

二、違法拆遷引發的社會問題

在城市的發展與建設過程中,對城市舊房進行改造處置對一個城市形象的塑造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實際實施的過程中,由于相關部門無法合理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點,因此,在舊房改造過程中時常發生一些沖突。而相關承建企業為了盡快施工從而盈利,其往往實行違法強拆,這使得社會房屋拆遷問題已經演化成了一個深層次的社會矛盾。而如果不能夠對這些沖突進行合理的解決,這些矛盾會進一步激發,最終對社會的穩定和諧造成一定的影響。

在我國現代化的發展過程中,房屋拆遷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貧富差距增大。由于拆遷的賠償金相對較少,一些低收入家庭面臨著無家可歸的局面,而獲利的往往是開發商集體。從我國之前的發展狀況來看,因房地產行業發家致富的人不在少數。而那些被逼得走投無路的貧困人民在法律維權無果之后,其有可能產生一些過激行為,政府倘若對其處理不當,那么必然會引起社會的恐慌。

由于城市房屋拆遷往往由政府統一進行規劃并招標,其客觀上存在著開發商與政府工作人員暗中勾結的現象。而我國近年來在查處腐敗問題之中這類現象尤為突出。站在政府的角度來看,政府代表著是廣大人民的基本利益,其基本義務時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不受侵犯,其所從事的一切活動都不應該將盈利作為目的。但是從全國房屋拆遷問題上來看,政府的相關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規范現象,甚至有些部門無視法律來實現與開發商勾結盈利。這大大的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不利于政府更好的進行社會工作。

在違法拆遷現象發生后,由于沒有相關的法律基礎和法律規定,公民的權利很難得到保障,再加上政府在處理此類問題上的態度和效率,這使得利益受損的公民會做出不理智的行為,從而對社會和諧穩定造成了一定的影響,也對相關建設工作做成了影響。如何切實解決這些問題,還需要進一步的進行探討與分析。

三、城市房屋拆遷的性質探討

為了更好的對城市房屋拆遷之中的法律規范舉措進行研究,我們需要對其性質進行深刻的研究分析。城市房屋拆遷問題出現由來已久,但是在學術界的研究中,對于拆遷過程中存在的法律性質以及對政府在拆遷過程之中定位分析尚存在著巨大的爭論。因此,只有對此方面的性質進行深刻的探討,才能夠更好的研究城市房屋拆遷的法律規范問題。

(1)民事行為說:在支持民事行為說的學者觀點之中,其表示要向對城市房屋拆遷問題進行全面的法律規范,就必須對矛盾產生的原因進行分析。在這個觀點之中,其認為拆遷所產生的矛盾是在拆遷方和被拆遷方之間,其與政府行為無關,政府只是對拆遷所引發的問題進行行政管理,其保持著“中立”的地位。

(2)行政行為說:在支持行政行為說的學者觀點之中,其認為存在于拆遷問題表面的是拆遷方以及被拆遷方之間的矛盾,但是從深層次來看,其拆遷問題的產生于政府的行為也存在著一定的聯系。政府在拆遷的過程中所起到的作用遠遠不止是行政管理,其起到更深層次的作用。

在筆者對實際案例的分析調查中,再加上筆者自己的親身經歷,筆者較為認同行政行為說的觀點。我們在對城市房屋拆遷問題的研究過程中,要充分的對政府的相關行為對其的影響進行深層次的分析和研究,才能夠更好的解決實際過程中所存在的主要矛盾。而筆者之所以認同行政行為說,主要基于以下幾點認識。從拆遷方以及被拆遷方和政府的地位來看,政府在整個拆遷過程中所占據的位置較為重要。無論是對城區的拆遷規劃還是賠償價格意見,無論是對拆遷矛盾的處理還是招標公司的選擇,雖然政府并沒有直接性的介入到拆遷的過程中去,但是其對拆遷問題的影響實際上是較為重大的。而倘若沒有政府的支撐,拆遷方在進行違法強拆時其無法在法律上找到相關依據,其所進行的事情必然是違反法律固定的。因此,政府在拆遷中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其不單單是行為的組織者和監督者,其更是矛盾的處理者。因此,要想合理的解決城市拆遷的法律規范體系的建立,其必然要從政府的角度上來進行考慮出發。

四、城市房屋拆遷的法律規范舉措有待完善

由于將房屋拆遷問題定性為民事行為還是行政行為的觀點不同,因此,不同的觀點對法律規范完善的思路也是有著很大的出入。從民事行為說的角度上來看,法律規范舉措所需要解決的重點問題就是拆遷方與被拆遷方的利益平衡問題。而從行政行為說的角度來看,其對法律規范舉措的發展要重點集中在對政府的行為權力規范與管理的基礎上進行。而筆者就行政行為說來展開對城市房屋拆遷中的法律規范舉措問題進行研究。

從對房屋拆遷的法律規范舉措的補充和發展的角度來看,要尋找到個人與集體的利益平衡點,不斷的促進政府對公民合法權益的保障措施的發展。雖然房屋拆遷問題直接影響到一個城市未來的發展和整體布局,但是政府不應該單單從集體發展的角度出發, 其更需要對個人的基本利益進行考慮。這恰恰是政府所提倡的社會民主的核心思想。而在這些個體為了集體的發展而犧牲個人利益時,政府作為整個集體的領導者,其必須對這些個體提供相應的補償,因此,想要對城市房屋拆遷的法律規范舉措進行深層次的完善,政府首先需要建立合理的補償機制,并將之進行公示。雖然政府的基本出發點在于更好的推動城市發展,但是由于房屋拆遷對公民的基本生活造成了很大程度的困擾,這使得合理的補償制度顯得至關重要。此外,倘若相關補償力度不夠,政府應該儲備一筆行政賠償資金來對個體的利益進行賠償,從而不斷的減少因房屋拆遷所產生的社會問題的發生。此外,從平衡論的角度進行出發考慮,雖然集體的利益相對于個體較為重要,但是個體是集體的一份子,集體是由個體所組成的,不能為了集體的利益而導致個體的利益不斷受損,法律更應該注重對個體基本權益的保護。因此,在行政制度法律的不斷完善中,要將公益與私益放在同等的地位,建立健全個人權益保護機制,避免強拆現象的發生。

《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中明確表示,在城市房屋拆遷的過程中要依據被拆遷區域的房地產價格進行賠償,由此可見,賠償問題在拆遷問題中的影響作用之大。從對各個地區的拆遷問題分析來看,也大都是由于拆遷賠償費用較低而無法發成協定,最終導致了強拆問題的發生。因此,想要對拆遷的法律規范舉措進行更深層次的完善,政府應該成立一個由政府主導、拆遷方和被拆遷方共同組成的拆遷協商小組,從而對拆遷的賠償價格進行協商,尋找利益的平衡點,最終推動房屋拆遷工作的有序進行,帶動城市的繁榮發展。

從當前對于房屋拆遷法律體系的研究上來看,國家應該盡快頒布相關的行政法規以規范城市房屋拆遷所引發的諸多問題。由于當前關于此方面的法律規定較為簡單粗略,其并沒有對諸多矛盾進行具體的規定,因此,在拆遷過程中依然存在著諸多有待解決的問題。因此,政府盡快對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完善,能夠有效的推動我國房屋拆遷工作走上法制化的發展道路。

五、結束語

在對于本文的研究過程中,筆者主要對當前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以及背景進行了具體的論述,緊接著,筆者分別從民事行為說和行政行為說對拆遷的性質進行了全面的剖析,最后,通過對全文的總結分析,提出了完善城市房屋拆遷的法律規范舉措的相關做法,并對其合理性進行了探討。通過對全文的研究和分析,筆者對于城市拆遷問題的認識的更加深刻,有利于筆者后期進行研究和分析。

參考文獻:

[1]陳耀東,賈亞強. 論城市房屋拆遷的法律性質及私權保護[J]. 淮陰師范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5,02:159-165+171-279.

[2]石曉梅. 城市房屋拆遷法律制度研究[D].安徽大學,2006.

[3]肖水蘭. 地方政府在商業性房屋拆遷中的角色研究[D].中國政法大學,2009.

作者:馬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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