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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范文

2023-09-22

證券公司范文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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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范文第2篇

中證協發[2012]244號

各證券公司:

為推動證券公司柜臺交易業務發展,規范證券公司柜臺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范證券公司風險,中國證券業協會制定了《證券公司柜臺交易業務規范》(以下簡稱《業務規范》),經協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各證券公司要切實按照《業務規范》要求規范開展柜臺交易業務。

中國證券業協會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證券公司柜臺交易業務規范

第一條 為規范證券公司柜臺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范證券公司風險,根據《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柜臺交易,是指證券公司與特定交易對手方在集中交易場所之外進行的交易或為投資者在集中交易場所之外進行交易提供服務的行為。 證券公司進行柜臺交易,應當遵守本規范,但按照其他市場規則進行柜臺交易的除外。

第三條 證券公司柜臺交易的產品包括經國家有關部門或其授權機構批準、備案或認可的在集中交易場所之外發行或銷售的基礎金融產品和金融衍生產品。

第四條 證券公司進行柜臺交易,應當具備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批準的與所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資格條件。

證券公司與特定交易對手方進行柜臺交易的,應經證監會批準可從事證券自營業務;證券公司為投資者交易提供服務的,應經證監會批準可從事證券經紀業務。

第五條 證券公司進行柜臺交易,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遵循誠實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則,不得欺詐、誤導投資者,不得利用非公開信息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六條 證券公司進行柜臺交易,應當建立柜臺交易管理制度,對交易產品和投資者的選擇、交易的決策與執行、與交易有關的登記結算、交易的記錄與信息披露等事項作出明確規定。

證券公司應當健全合規管理制度,對柜臺交易實施有效的合規管理,保障柜臺交易依法合規進行,切實防范不當利用非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的行為以及柜臺交易與公司其他業務之間的利益沖突。

證券公司應當健全風險管理制度,持續評估因柜臺交易而持有的各類金融產品的市場風險和投資者的信用狀況,采取有效的風險管理措施,將持有的風險敞口控制在可承受范圍內。

第七條 參與柜臺交易的投資者應當是合格投資者。證券公司應當建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并符合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相

關規定。證券公司在進行柜臺交易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了解投資者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信用狀況、金融知識、投資經驗、風險承受能力等情況。

第八條 證券公司進行基礎金融產品柜臺交易,應當遵守銷售、交易基礎金融產品的有關規定。

證券公司進行金融衍生產品柜臺交易,應當向非金融機構投資者客觀、全面地介紹該項交易的性質、風險收益特征及相關基礎金融資產的狀況,充分披露其與基礎金融資產發行人等相關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等可能影響投資者決策的信息。

第九條 證券公司進行柜臺交易,應當與特定交易對手方或投資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簽訂柜臺交易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金融衍生產品的柜臺交易合同應符合協會對金融衍生產品主協議及配套文件的相關規定。

第十條 證券公司與投資者約定抵押、質押等財產擔保的,應當依法辦理擔保設定手續;向投資者收取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在雙方約定的金融機構開立專門賬戶存放,不得違約動用。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柜臺交易合同約定的方式,為投資者辦理交易結算。按照約定通過證券公司自有資金賬戶和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辦理柜臺交易資金結算的,相關資金劃轉應當符合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的規定。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進行柜臺交易的,應當記錄投資者柜臺交易產品的持有及變動狀況。證券公司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記載與柜臺交易有關的信息,并按照《證券法》的規定予以妥善保存。

證券公司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投資者可以在營業時間內查詢其與證券公司簽訂的柜臺交易合同的內容、持有基礎金融產品和金融衍生產品的狀況。

第十三條 協會按照本規范對證券公司柜臺交易活動進行自律管理和日常監控。 證券公司進行柜臺交易,應當將以下材料報協會備案:

(一) 柜臺交易業務實施方案;

(二) 公司關于開展柜臺交易的決議;

(三) 關于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防范機制的說明;

(四) 有關柜臺交易業務規則;

(五) 協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 證券公司進行柜臺交易,其柜臺交易管理制度和實施方案應當通過協會組織的專業評價。

自受理證券公司提交的備案材料之日起1個月內,協會組織專家對證券公司柜臺交易業務方案進行評估。專家評估通過的,協會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確認備案的書面意見;專家評估未通過的,協會不予備案,并書面通知未通過的原因。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向協會報備其進行柜臺交易的相關業務信息。

證券公司應于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向協會報送柜臺交易月度報表,每年結束后1個月內向協會報送柜臺交易年度報告。

發生可能影響柜臺交易順利進行、投資者利益或可能誘發證券公司風險的重大事件時,證券公司應當及時報告協會,并說明重大事件的起因、處理措施和影響等。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進行柜臺交易應遵守協會制定的自律規則。協會對證券公司進行柜臺交易的情況進行檢查,證券公司應當配合。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及其相關業務人員違反本規范規定,協會將視情節輕重采取相關自律懲戒措施,并記入誠信信息管理系統;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將移交證監會或其他有權機關依法查處。

證券公司范文第3篇

今天是實習的第七天,實習的日子合起來有了一周。在這一周里有收獲,這收獲讓我這將入社會的新人有很多的感想。

今天的實習生活在一個陽光燦爛的天氣中開始。我們營銷團隊來到一個小區進行今天的小區活動。今天小區活動的目標是讓小區的潛在客戶知道我們公司所辦活動的詳細內容,可以怎樣參加該活動,該活動有哪些優點。

首先我們與小區的管理人員打完招呼便開始我們活動物品的置辦。我們的活動是一種宣傳活動,而宣傳活動首先要使得別人能夠很明顯的注意到,于是我們在選地方面選擇的是人口流量較大的地方進行我們的宣傳。挑選完地方之后則是張貼海報,這樣的話比較醒目的來展現我們的產品。之后再是在我們的擺桌上放上產品的小冊子可以供他人詳細了解該產品的內容。再者就是我們的同事在一旁加以口頭介紹。一切都準備就緒就只欠東風,來來往往的人還是蠻多的,但正真想看我們活動的人還不是很多,所以我們也不能干等,得采取具體的措施吸引顧客。這也就要采用到營銷的手段,要突破自己要能利用自己的優勢與潛在客戶切上話題,在聊談中讓客戶明白我們的活動,并說服其加入活動。這就是今天所要實習的內容。 今天的實習內容跟之前在銀行的不同點在于銀行駐點是每個人單獨行動,利用相關的方法挖掘客戶。而今天的社區活動則是集體的一起活動,要靠的是集體的分工協作,具體的安排選擇,再通過大家的一起努力將活動有序的辦理下去。在期間對于地方的選擇活動以何種形式進行都是通過大家的討論并進行最后的篩選得出的結論。這一活動得辦理使我體會到做任何事想要成功靠集體的力量是很有幫助的。只有協調合作才會更快成功。

證券公司范文第4篇

關于發布《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規范》的通知

中證協發〔2012〕206號

各證券公司會員:

為規范和促進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發展,防范業務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我會起草了?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規范?(以下簡稱?規范?),經向中國證監會備案,現予以發布?,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范?的要求開展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提升公司業務創新能力和資產管理能力,為客戶提供多樣化的財富管理服務。

二、證券公司應當審慎備案集合計劃,備案的數量應當與公司的資本實力、資產管理組織構架、人員配備、管理能力、系統設臵等相匹配。

三、證券公司應當嚴格按照?規范?的要求,履行相關備案手續。備案材料出現違規或重大錯漏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相關人員進行內部責任追究。

四、證券公司已經開展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應當在本通知發布之日起1個月內將?規范?第二條規定的制度報協會備案;本通知發布之前集合計劃經證監會批準且處于存續期或有關定向資產管理合同已向有關部門備案的,無須將集合計劃發起設立的情況和簽訂的定向資產管理合同報協會備案。

五、我會將對證券公司開展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情況進行檢查。各證券公司在落實?規范?中遇到問題應及時向我會反映。

六、我會2008年7月1日發布的?關于發布〖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合同必備條款〗等自律規則的通知?(中證協發〔2008〕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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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9日?關于發送〖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電子簽名合同試點指引〗的通知?(中證協發〔2009〕123號)同時廢止。

聯系電話:010—66575651/5936

聯系人:陳闖/陳春艷

中國證券業協會 二○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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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促進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發展,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以下簡稱集合細則)、?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等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建立健全投資決策、公平交易、會計核算、風險控制、合規管理、投資者適當性等各項業務制度,防范內幕交易,妥善處理利益沖突,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健全內部審核和問責制度,明確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職責、決策流程、留痕方式,對公司資產管理業務出現違法違規或違反本規范負有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相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第四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對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進行自律管理和行業指導。

第二章 備案

第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取得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后5日內,將本規范第二條規定的制度報協會備案;制度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5日內報協會備案。

第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發起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集合計劃)后5日內,向協會備案。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集合計劃說明書、合同文本、風險揭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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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產托管協議;

(四)合規總監的合規審查意見;

(五)已有集合計劃運作及資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的說明;

(六)關于后續投資運作合法合規的承諾;

(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備案報告應當載明集合計劃基本信息、推廣、投資者適當性安排、驗資、成立等發起設立情況,由證券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

第八條 集合計劃說明書、合同文本和風險揭示書應當包括協會制定的集合計劃說明書、合同和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

合同文本、資產托管協議應當加蓋證券公司公章及資產托管機構印章,風險揭示書應當加蓋證券公司公章。

第九條 合規總監的合規審查意見應當對下列事項發表明確意見:

(一)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及代理推廣機構是否具備集合計劃所需的相關主體資格;

(二)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及代理推廣機構是否取得集合計劃所需的內部授權;

(三)集合計劃說明書、合同、托管協議、推廣協議、風險揭示書、發起設立情況等各項安排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證監會和本規范的規定;

(四)集合計劃備案材料是否符合本規范的規定;

(五)其他必要事項。

合規審查意見應當由合規總監簽字,并加蓋證券公司公章。

第十條 已有集合計劃運作及資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的說明應當載明集合計劃名稱、類型、存續期限、成立日期、成立規模、最新規模、份額凈值及累積凈值、投資主辦人等事項,并加蓋證券公司公章。

關于后續投資運作合法合規的承諾應當由證券公司法定代表人、分管資產管理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合規總監、負責該集合計劃的投資主辦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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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集合計劃發生下列情形后5日內將相關情況向協會備案:

(一)開立賬戶;

(二)申請專用交易單元;

(三)變更合同;

(四)展期。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集合計劃清算結束后15日內,將清算結果向協會備案。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簽訂定向資產管理合同后5日內將合同向協會備案。定向資產管理合同應當包括協會制定的合同必備條款。

證券公司應當在定向資產管理合同發生重要變更或補充后5日內將相關情況向協會備案。

第十四條 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5日內,將季度集合資產管理報告、集合資產托管報告向協會備案。

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應當在每個會計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將資產管理報告、資產托管報告向協會備案。

證券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將集合計劃審計報告和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審計結果向協會備案。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可以通過紙質或電子方式向協會報送備案材料。

備案材料完備并符合規定的,協會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日內予以確認。

備案材料不完備或不符合規定的,協會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告知證券公司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證券公司應當在接到補正通知后2日內補正。證券公司按照要求補正的,協會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補正的時間不計算在內)予以確認。

第三章 投資者適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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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了解客戶的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風險認知與承受能力和投資偏好等信息,對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將客戶劃分為不同的類型,并定期重新評估。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對其資產管理產品、服務進行風險評估并劃分風險等級。

第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根據了解的客戶情況和產品、服務的風險等級情況,向客戶銷售與其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產品、服務,引導客戶審慎作出投資決定。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在推廣資產管理產品、服務時,推廣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含有虛假、誤導性信息或存在重大遺漏。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和合同的約定,向客戶充分披露與客戶權利和義務有關的信息,不得欺詐客戶。

第二十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簽訂資產管理合同前,向客戶充分揭示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可能影響客戶權益的主要風險的含義、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

第二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當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術措施,以紙質或電子方式詳細記載客戶信息,對客戶資料、資產管理合同、交易記錄等材料妥善保管、嚴格保密。

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委托代理推廣機構銷售資產管理產品、服務的,代理推廣機構應當按照本章的規定履行適當性職責。

第四章 估 值

第二十三條 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估值,應當遵循穩健性、公允性和一致性原則。

第二十四條 證券公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估值日有交易的,采用估值日的收盤價確定公允價值;估值日無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且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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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證券公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估值日無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了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使潛在估值調整對資產凈值的影響較大的,可以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值。

第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其潛在估值調整對資產凈值的影響較大的,可以采用市場參與者普遍認同,且被以往市場實際交易價格驗證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證券公司采用前述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的,應當盡可能使用市場參與者在定價時考慮的所有市場參數,并通過定期校驗,確保估值技術的有效性。

證券公司運用前述估值技術得出的結果,應當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條件下進行正常商業交易所采用的交易價格。

第二十七條 證券公司采用前述原則仍不能客觀反映相關投資品種的公允價值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與資產托管機構進行商定,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并向客戶披露。

第二十八條 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估值,遵循下列程序:

(一)根據資產管理合同和托管協議約定的估值方法,按資產管理產品建立估值和核算帳套,設臵估值參數,并與資產托管機構進行核對;

(二)將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交易、清算、交收等估值所需的數據導入或錄入估值和核算系統,并進行復核;

(三)根據估值原則和方法以及經復核無誤的數據進行估值和會計核算,制作估值表并核對;

(四)將估值結果交由資產托管機構復核。資產托管機構復核認可的,證券公司與資產托管機構履行確認手續;資產托管機構復核不認可的,證券公司應當與資產托管機構協商解決。

第二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估值差錯防范和處理機制,減少或避免估值差錯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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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投資主辦人

第三十條 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投資主辦人應當在協會進行執業注冊。

第三十一條 申請投資主辦人注冊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取得證券從業資格;

(二)具有三年以上證券投資、研究、投資顧問或類似從業經歷;

(三)具備良好的誠信記錄及職業操守,且最近三年內沒有受到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

(四)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二條 投資主辦人通過所在證券公司向協會進行執業注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具有三年以上證券投資、研究、投資顧問或類似從業經歷的證明;

(二)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準確和完整的承諾;

(三)協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證券公司初次辦理的,還應當提交機構信息備案表和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許可證明復印件。

第三十三條 協會在收到完整申請材料后20日內完成注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注冊為投資主辦人:

(一)不符合本規范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條件;

(二)被監管機構采取重大行政監管措施未滿兩年;

(三)被協會采取紀律處分未滿兩年;

(四)未通過證券從業人員年檢;

(五)尚處于法律法規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的競業禁止期內;

(六)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協會對投資主辦人自執業注冊完成之日起每兩年檢查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過年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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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符合一般證券從業人員有關規定;

(二)兩年內沒有管理客戶委托資產;

(三)被監管機構采取重大行政監管措施未滿兩年;

(四)被協會采取紀律處分未滿兩年;

(五)其他情形。

未通過年檢的人員,協會注銷其投資主辦人資格,并將相關情況記入從業人員誠信檔案。

第三十五條 投資主辦人與原證券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原證券公司應當在10日內向協會進行離職備案。

第三十六條 投資主辦人從事投資管理活動,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獨立客觀、專業審慎的原則,自覺維護所在證券公司及行業的聲譽,公平對待客戶,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三十七條 投資主辦人不得進行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價格等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或其他違反規定的操作。

第三十八條 投資主辦人應當按照所在證券公司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履行保密義務。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三十九條 出現下列情況的,證券公司應當及時向協會報告:

(一)集合計劃的投資主辦人發生變更;

(二)在符合?集合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前提下,證券公司自有資金在6個月內退出集合計劃,或自有資金參與、退出集合計劃時沒有提前5日告知客戶和資產托管機構;

(三)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集合計劃規模變動等證券公司之外的因素致使集合計劃投資不符合?管理辦法?規定的投資比例限制或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限制;

(四)在集合計劃存續期間,發生對集合計劃持續運營、客戶利益、資產凈值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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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證券公司對資產管理業務和制度執行情況進行合規檢查,發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證監會規定、本規范或公司制度的行為;

(六)證券公司發現資產托管機構、代理推廣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的規定,或違反托管協議、推廣代理協議。

證券公司應當定期將資產管理業務不同投資組合之間發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向協會報告。

第四十條 資產托管機構發現證券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違反資產管理合同,要求證券公司改正而未能改正或造成客戶委托資產損失的,應當及時向協會報告。

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代理推廣機構發現證券公司從事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的規定,或違反有關協議、合同約定的,應當及時向協會報告。

證券交易所監控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專用證券賬戶的交易行為,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向協會報告。

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戶拒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公告、報告、要約收購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規定義務的,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應當及時向協會報告。

第四十一條 協會建立行業統一的資產管理業務信息披露與查詢平臺,公布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基本情況,供客戶查詢,強化社會公眾監督。

第四十二條 協會對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計劃的備案材料進行審閱。必要時,對集合計劃的設立情況進行現場檢查。

證券公司應當備案但沒有備案或備案不符合本規范的,協會視情況對其采取談話提醒、警示、責令整改、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自律管理措施或紀律處分并記入證券公司誠信檔案,必要時移交證監會處理。

第四十三條 協會依據本規范對證券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情況進行執業檢查。

證券公司違反本規范的,協會視情況對其采取談話提醒、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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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整改、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自律管理措施或紀律處分并記入證券公司誠信檔案。

投資主辦人違反本規范的,協會視情況對其采取談話提醒、警示、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自律管理措施或紀律處分并記入從業人員誠信檔案。

協會發現證券公司、投資主辦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證監會規定的,移交證監會或其他有權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規范附件中的集合資產管理合同范本、集合計劃說明書范本和估值方法僅供證券公司參考使用,不能免除證券公司合同責任及其他相關責任。證券公司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和補充。

第四十五條 證券公司可以按照本規范附件?證券公司資產管理電子簽名合同操作指引?以電子形式簽署資產管理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本規范規定的日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四十七條 本規范由協會負責解釋、修訂。

第四十八條 本規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________集合資產管理合同范本(略)

2、證券公司資產管理合同、集合計劃說明書、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

3、證券公司資產管理電子簽名合同操作指引

4、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估值方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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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必備條款

第一條 證券公司(以下稱管理人)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與委托人、托管人簽訂集合資產管理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合同應載明訂立合同的目的和依據,并在顯著位臵載明下列文字,至少應當包括:

委托人承諾以真實身份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集合計劃),保證委托資產的來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資料真實,并已閱知本合同和集合計劃說明書全文,了解相關權利、義務和風險,自行承擔投資風險和損失。

管理人承諾以誠實守信、審慎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本集合計劃資產,但不保證本集合計劃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諾以誠實守信、審慎盡責的原則履行托管職責,安全保管客戶集合計劃資產、辦理資金收付事項、監督管理人投資行為,但不保證本集合計劃資產投資不受損失,不保證最低收益。

第二條 合同應當載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等當事人的相關信息。

第三條 合同應載明集合計劃的基本情況,至少應當包括:

(一)名稱與類型;

(二)目標規模;

(三)投資范圍、投資比例;

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資產管理計劃規模變動等證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計劃投資比例不符合相關監管規定或資產管理合同約定時的處理原則及處理措施。

(四)投資目標和管理期限;

(五)集合計劃份額的面值;

(六)參與本集合計劃的最低金額;

—12—

(七)本集合計劃的風險收益特征及適合推廣對象;

(八)集合計劃成立的條件和日期。

第四條 集合計劃根據風險收益特征進行分級的,合同還應說明集合計劃份額的分級安排、份額配比、風險承擔等信息。

第五條 合同應當載明客戶資產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權限。

第六條 合同應載明在集合計劃設立推廣期間,委托人參與集合計劃的時間、方式、價格、程序等事項。

第七條 合同應載明集合計劃開始運作的條件和日期。

第八條 合同約定管理人以自有資金參與集合計劃的,應對管理人參與集合計劃的有關事宜作出明確約定,至少應當包括:

(一)自有資金參與、退出的條件、程序;

(二)推廣期和存續期參與集合計劃的金額和比例,因集合計劃規模變動等客觀因素導致自有資金參與集合計劃被動超限時的處理原則及處理措施;

(三)收益分配和責任承擔方式;

(四)風險揭示和信息披露;

(五)自有資金承擔責任的,承擔責任的金額。

第九條 合同應約定集合計劃資產交由托管人負責托管,管理人與托管人需就集合計劃托管事宜,簽訂托管協議。

第十條 合同應約定托管方式、托管費用等事項。

第十一條 合同應約定集合計劃賬戶開立與管理的有關事項。

第十二條 合同應約定集合計劃估值的原則和方法。

第十三條 合同應約定集合計劃存續期間所發生的有關管理費、托管費及其他費用的支付事宜,并明確支付標準、計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等。

第十四條 合同應約定客戶資產凈值估算、投資收益的構成、收益分配原則、分配方案、分配方式等內容。

第十五條 合同應約定投資策略、風險控制、風險揭示、投資限制及禁止行為等相關事宜。

—13—

第十六條 合同應約定集合計劃信息披露的相關事宜,至少應當包括:

(一)管理人、托管人披露集合計劃份額凈值的時間(至少每周披露一次)和方式;

(二)管理人、托管人提供季度、資產管理報告和資產托管報告的時間和方式;

(三)管理人提供集合計劃審計報告的時間和方式;

(四)管理人向委托人寄送對賬單的時間、方式和內容;對賬單內容應包括委托人持有計劃份額的數量及凈值,參與、退出明細,以及收益分配等情況;

(五)集合計劃存續期間,發生投資主辦人變更等對集合計劃持續運營、委托人的利益、資產凈值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管理人向委托人進行披露的時間和方式。

第十七條 合同應約定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委托人的權利,至少應當包括:

1、分享集合計劃收益;

2、按照合同約定,參與、退出集合計劃;

3、參與分配集合計劃清算后的剩余資產。

(二)委托人的義務,至少應當包括:

1、保證委托資產的來源及其用途合法;

2、按照合同約定,交付委托資金,支付合同約定的管理費、托管費和其他費用;

3、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集合計劃可能的投資損失。

第十八條 合同應約定管理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管理人的權利,至少應當包括:

1、按照合同約定,獨立運作集合計劃的資產;

2、按照合同約定,收取管理費等相關費用;

3、行使集合計劃資產投資形成的投資人權利;

4、集合計劃資產受到損害時,向有關責任人追究法律責任。

—14—

(二)管理人的義務,至少應當包括:

1、在集合計劃投資管理活動中以專業技能管理集合計劃的資產,為委托人利益服務,依法保護委托人的財產權益;

2、辦理集合計劃資產估值等會計核算業務;

3、按照合同約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計劃的收益;

4、依法對托管人、代理推廣機構的行為進行監督,如發現托管人、代理推廣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或者違反托管協議或代理推廣協議的,應當予以制止;

5、及時向退出集合計劃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項;

6、在集合計劃到期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時,妥善處理有關清算和委托人資產的返還事宜;

7、因托管人過錯造成集合計劃資產損失時,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償。

第十九條 合同應約定托管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托管人的權利,至少應當包括:

1、對集合計劃資產進行托管;

2、按照合同的約定收取托管費;

3、查詢資產管理業務經營運作情況。

(二)托管人的義務,至少應當包括:

1、依法為每個集合計劃開立專門的資金賬戶和專門的證券賬戶;

2、安全保管集合計劃資產、執行證券公司的投資或者清算指令、負責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資產運營中的資金往來;非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不得擅自動用或處分集合計劃資產;

3、監督集合計劃的經營運作情況,發現管理人的投資或清算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應當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應當拒絕執行;

4、復核管理人計算的集合計劃的資產凈值;

5、按規定出具集合計劃托管報告;

—15—

6、因管理人過錯造成集合計劃資產損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償。

第二十條 合同應對集合資產管理合同變更的有關事宜作出明確約定,至少應當包括:

(一)管理人取得委托人和托管人同意的方式;

(二)對不同意變更的委托人退出集合計劃權利的保障措施以及對有關后續事項的安排。

第二十一條 合同應約定集合計劃存續期間,委托人參與、退出集合計劃的有關事項:

(一)集合計劃設有開放期的,應明確約定委托人參與、退出的時間、方式、價格、次數、程序及限制等事項;

(二)明確約定巨額退出和連續巨額退出的認定標準、退出順序、退出價格確定、退出款項支付、告知委托人的方式,以及單個委托人大額退出的預約申請等內容;

(三)擬通過交易所等交易平臺轉讓集合計劃份額的,應說明其合同生效后可以根據有關規定申請轉讓的交易平臺、擬轉讓時間、暫停轉讓的情形及處理方式等。

第二十二條 合同約定集合計劃可以展期的,合同應對展期有關事宜作出明確約定,至少應當包括:

(一)展期的條件、程序和期限等;

(二)通知客戶的時間、方式及客戶答復等事項;

(三)委托人不參與展期時的退出安排。

第二十三條 合同應約定集合計劃終止的條件、程序和客戶資產的清算返還事宜。

第二十四條 合同應約定,管理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被中國證監會依法撤銷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許可、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因停業、解散、撤銷、破產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應當按照有關監管要求妥善處理有關事宜。

第二十五條 合同應載明違約責任條款、免責條款。

—16—

第二十六條 合同應約定糾紛解決方式。

第二十七條 合同應載明“集合計劃說明書是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條 合同應載明風險揭示條款,詳細說明相關風險的含義、特征和可能引起的后果。

第二十九條 合同應明確載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過簽訂補充協議、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約定保證集合計劃資產投資收益、承擔投資損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擔投資風險和損失。”

第三十條 合同應約定合同成立與生效條件等事項。

第三十一條 合同應在簽章及日期前,明確載明如下內容:“管理人、托管人確認,已向委托人明確說明集合計劃的風險,不保證委托人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確認,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內容,自行承擔風險和損失。”

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說明書必備條款

一、特別提示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集合計劃)說明書應在顯著位臵載明下列文字作為重要提示:

本說明書依據?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制作,管理人保證本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任何虛假內容、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委托人承諾以真實身份參與集合計劃,保證委托資產的來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閱知本說明書和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關權利、義務和風險,自行承擔投資風險和損失。

管理人承諾以誠實守信、審慎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集合計劃資產,但不保證集合計劃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本說明書對集

—17—

合計劃未來的收益預測僅供委托人參考,不構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廣機構保證委托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諾。

二、集合計劃介紹

說明書應對集合計劃的有關情況予以說明,包括但不限于:

(一)集合計劃的名稱、類型

(二)集合計劃的推廣期限

(三)集合計劃的目標規模

(四)集合計劃的管理期限

(五)每份集合計劃的面值、參與價格及參與集合計劃的最低金額

(六)封閉期、開放期

三、集合計劃當事人介紹

(一)管理人簡介

(二)托管人簡介

(三)代理推廣機構簡介

四、設立推廣期間委托人參與集合計劃

說明委托人在集合計劃設立推廣期間,參與的時間、方式、金額限制、程序、參與費率及參與份額的計算等事項。

五、集合計劃的成立

(一)集合計劃成立的條件和時間

(二)集合計劃設立失敗(應說明委托資金本金及利息的返還方式)

六、管理人以自有資金參與本集合計劃時的特別約定

七、集合計劃份額的轉讓

八、費用支出

說明集合計劃應承擔的各項費用及其計提標準、計提方法、支付方式等。

說明不應由集合計劃承擔的費用。

九、收益分配

—18—

(一)收益的構成

(二)收益分配原則

(三)收益分配方式

(四)收益分配方案

十、集合計劃存續期間,委托人的參與和退出

(一)說明在集合計劃存續期間,委托人參與、退出集合計劃的時間、方式、價格、程序等事項。

(二)說明在集合計劃存續期間,巨額退出和連續巨額退出的認定標準、退出順序、退出價格確定、退出款項支付、告知委托人的方式,以及單個委托人大額退出的預約申請等內容。

一、集合計劃的展期

說明書應對集合計劃是否可以展期予以說明。集合計劃可以展期的,說明書應對展期有關事宜作出明確說明。

二、集合計劃的終止和清算

三、特別說明

本說明書是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與管理管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合同必備條款

第一條 證券公司開展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與委托人、托管人簽訂定向資產管理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合同應載明訂立合同的目的和依據。

第二條 合同應載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等當事人的相關信息。

第三條 合同應載明委托資產的種類、數額、交付時間、交付方式等內容。

第四條 合同應載明委托資產的投資范圍、投資限制、投資比例、投資目標、管理期限等內容。

—19—

第五條 合同應載明客戶資產管理方式和管理權限。

第六條 合同應當對客戶授權管理人開立、使用、注銷、轉換專用證券賬戶以及客戶提供必要的協助等事宜作出明確約定。

第七條 合同應載明委托人的聲明與保證,至少應當包括:

(一)委托人具有合法的參與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資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禁止或限制參與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情形;

(二)委托人承諾以真實身份參與定向資產管理業務,保證提供給管理人、托管人的信息和資料均真實、準確、完整、合法;

(三)委托人保證委托資產的來源和用途合法;

(四)委托人聲明已聽取了管理人指定的專人對管理人業務資格的披露和對相關業務規則、合同的講解,閱讀并理解風險揭示書的相關內容,承諾自行承擔風險和損失。

第八條 合同應約定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委托人的權利,至少應當包括:

1、取得委托資產的收益;

2、查詢定向資產管理賬戶內資產的配臵情況、凈值變動、交易記錄等相關信息;

3、取得委托資產清算后的剩余財產。

(二)委托人的義務,至少應當包括:

1、及時、足額地交付委托資產;

2、按時、足額支付管理費、托管費、業績報酬等費用;

3、當發生應當履行公告、報告、要約收購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義務的情形時,及時履行相應義務。

第九條 合同應載明管理人的聲明與保證,至少應當包括:

(一)管理人是依法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具有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資格;

(二)管理人聲明不以任何方式對委托人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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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人聲明已指定專人向委托人披露業務資格,講解有關業務規則和合同內容,提示委托人閱讀風險揭示書。

第十條 合同應約定管理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管理人的權利,至少應當包括:

1、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委托人提供與其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風險認知與承受能力和投資偏好等相關的信息和資料;

2、對委托資產進行管理;

3、按照約定收取管理費、業績報酬等費用。

(二)管理人的義務,至少應當包括:

1、向委托人提供對賬單等資料;

2、在發生變更投資主辦人等可能影響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項時,應提前或在合理時間內告知委托人;

3、為委托人提供委托資產運作情況的查詢服務;

4、在合同終止時,按照合同約定將委托資產交還委托人。

第十一條 合同應載明托管人的聲明與保證,至少應當包括:

(一)托管人具有合法的從事資產托管業務的資格;

(二)托管人承諾誠實守信、審慎盡責地履行安全保管委托人委托資產、辦理資金收付事項、監督管理人投資行為等職責。

第十二條 合同應約定托管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托管人的權利,至少應當包括:

1、對委托人的委托資產進行托管;

2、依據合同約定,收取托管費。

(二)托管人的義務,至少應當包括:

1、安全保管委托資產、辦理資金收付事項;非依法律規定、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不得擅自動用或處分托管資產;

2、監督管理人投資行為,發現管理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的,或違反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要求管理人改正;管理人未能改正或造成委托人委托資產損失的,應及時通知委托人;

—21—

3、為委托人提供委托資產運作情況的查詢服務。

第十三條 合同應約定委托人授權管理人開立、使用、注銷和轉換專用證券賬戶或其他相應賬戶以及委托人提供必要協助等事項,并約定專用證券賬戶僅供定向資產管理業務使用,并且只能由管理人使用,不得轉托管或轉指定,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同還應約定管理人、委托人不得將專用證券賬戶以出租、出借、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

合同應約定在專用證券賬戶開立或注銷時,管理人應代理委托人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證券在專用證券賬戶與普通證券賬戶之間的劃轉。

第十四條 合同應約定管理人、托管人為委托人提供查詢服務和管理人提供對賬單的時間、方式、內容,確保委托人能夠知悉其資產配臵、凈值變動、交易記錄等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合同應約定管理人將委托資產投資于本公司及與本公司有關聯方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須事先書面通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并要求委托人在指定期限內答復。合同應約定上述通知和答復的程序和期限。

第十六條 合同應約定有關管理費、托管費、業績報酬等費用的支付事宜,并明確支付標準、計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等。

第十七條 合同應載明風險揭示條款,詳細說明相關風險的含義、特征和可能引起的后果。

第十八條 合同應約定委托期限屆滿時資產清算和返還的期限、方式等內容。

第十九條 合同應約定,管理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被中國證監會依法撤銷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許可、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因停業、解散、撤銷、破產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應當按照有關監管要求妥善處理有關事宜。

第二十條 合同應載明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的條件和程序。

第二十一條 合同應載明違約責任條款、免責條款。

—22—

第二十二條 合同應約定糾紛處理方式。

第二十三條 合同應明確載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過簽訂補充協議、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約定保證委托資產投資收益、承擔投資損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擔投資風險和損失。”

第二十四條 合同應約定合同成立與生效條件、合同期限、合同份數等事項。

第二十五條 合同應在簽章及日期前,明確載明如下內容:“管理人、托管人確認已向委托人說明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風險,不以任何方式對委托人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諾;委托人確認,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內容,自行承擔投資風險和損失。”

第二十六條 合同還應約定,合同由委托人本人簽署,當委托人為機構時,應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

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

為了使投資者充分了解資產管理業務風險,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證券公司應制訂?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風險揭示書?,向投資者充分揭示參與資產管理業務可能存在的風險,詳細說明相關風險的含義、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風險揭示書?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提示投資者在參與資產管理業務前,必須了解證券公司是否具有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資格。

二、提示投資者在參與資產管理業務前,必須了解資產管理業務的基礎知識、業務特點、風險收益特征等內容,并認真聽取證券公司對相關業務規則和資產管理合同內容的講解。

三、提示投資者了解參與資產管理業務通常具有的市場風險、管理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及其他風險,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風險、經濟周期風險、利率風險、上市公司經營風險、購買力風險、再投資

—23—

風險、技術風險、操作風險、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風險等。

四、提示投資者了解證券公司根據投資者需求為其量身定制的資產管理服務所蘊含的一些特定風險,例如衍生品風險、匯率風險等。

五、提示投資者了解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因停業、解散、撤銷、破產,或者被中國證監會撤銷相關業務許可、責令停業整頓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所導致的風險。

六、提示投資者在參與資產管理業務前,應綜合考慮自身的資產與收入狀況、投資經驗、風險偏好,與證券公司共同制定與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方案。

七、在投資者參與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前,提示投資者其通過專用證券賬戶持有或者通過專用證券賬戶和其他證券賬戶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到規定比例時,應由其自行履行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公告、報告、要約收購等義務,并自行承擔未及時履行義務的法律責任。

八、風險揭示書還應以醒目文字載明以下內容:

本風險揭示書的揭示事項僅為列舉性質,未能詳盡列明投資者參與資產管理業務所面臨的全部風險和可能導致投資者資產損失的所有因素。

投資者在參與資產管理業務前,應認真閱讀并理解相關業務規則、資產管理合同及本風險揭示書的全部內容,并確信自身已做好足夠的風險評估與財務安排,避免因參與資產管理業務而遭受難以承受的損失。

資產管理合同對未來的收益預測僅供投資者參考,不構成管理人、托管人保證委托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諾。

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不以任何方式對投資者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諾。

特別提示:投資者在本風險揭示書上簽字,表明投資者已經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擔參與資產管理業務的風險和損失。

—24—

附件3

證券公司資產管理電子簽名合同操作指引

第一條 本指引所稱的資產管理電子簽名合同,是指證券公司(以下稱管理人)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與委托人和托管人之間通過電子信息網絡以電子形式簽署的資產管理合同。

第二條 電子簽名合同的操作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的規定。

第三條 管理人應當按照要求擬定電子簽名合同標準文本。每項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只有一份電子簽名合同標準文本,適用于所有參與該資產管理業務的當事人。

第四條 電子簽名合同標準文本應由管理人、托管人共同簽署后由管理人提交中國證券業協會供投資者備查。在資產管理業務開展期間,標準合同文本需要變更的,應按照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變更手續。

第五條 委托人應當如實提供與簽署電子簽名合同相關的信息和資料,管理人和代理推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資料進行審查并如實記錄。

第六條 管理人、托管人、代理推廣機構應確保委托人可以通過其網站和營業網點查閱電子簽名合同標準文本。

第七條 管理人、代理推廣機構應采取有效措施,通過網上交易或臨柜向委托人披露管理人的業務資格,全面準確介紹資產管理業務的產品特點、投資方向、風險收益特征、有關業務規則及委托人參與的操作方法等事項。

第八條 管理人、代理推廣機構在對委托人進行風險承受能力測評后,與委托人簽署電子簽名約定書,明確約定當事人使用電子簽名方式簽署合同的相關事項。電子簽名約定書除了約定電子簽名與在紙質合同上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外,還應載明投資者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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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適當性管理的相關內容。

第九條 管理人、代理推廣機構在委托人簽署電子簽名合同前,應將資產管理業務風險揭示書交委托人閱讀確認。風險揭示書采用電子簽名方式簽署的,應參照本指引關于電子簽名合同簽署的有關規定執行,并將委托人是否簽署電子風險揭示書的信息包含在電子簽名合同數據中。

第十條 委托人可通過管理人、代理推廣機構的網上交易或柜臺系統以電子簽名方式簽署電子簽名合同。

第十一條 委托人通過網上交易系統簽署電子簽名合同的,應當首先登錄網上交易系統,仔細查閱管理人、代理推廣機構提供的電子簽名合同標準文本,確認無誤后,再按系統提示采用電子簽名方式簽署電子簽名合同。

第十二條 委托人通過柜臺系統簽署電子簽名合同的,應當首先仔細查閱管理人、代理推廣機構提供的相關合同文本,確認無誤后,方可按照營業網點柜臺工作人員的提示采用電子簽名方式簽署電子簽名合同。

管理人、代理推廣機構應當在其營業網點放臵電子簽名合同文本的紙質資料,供委托人閱讀。

第十三條 委托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管與電子簽名合同相關的信息和資料,防止他人以委托人名義實施電子簽名行為。

第十四條 委托人簽署電子簽名合同后,可在管理人、代理推廣機構的營業網點打印電子簽名合同的有效簽署憑證。

第十五條 管理人或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作為集合計劃的份額登記機構,負責集合計劃電子簽名合同的保管、流轉及查詢。

第十六條 管理人擔任集合計劃份額登記機構的,代理推廣機構應當及時向管理人傳輸委托人已簽署的電子簽名合同數據。

第十七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擔任集合計劃份額登記機構的,管理人、代理推廣機構應當及時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傳輸委托人已簽署的電子簽名合同數據。

—26—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在收到電子簽名合同數據后,應當將符合要求的電子簽名合同數據提供給管理人查詢、下載并核對,將不符合要求的電子簽名合同數據提供給推廣機構查詢、下載并補正。

第十八條 管理人對獲取的電子簽名合同簽署數據進行核對。管理人核對無差錯的視為通過,核對有差錯的視為需補正,核對的內容應當包括委托人名稱、證件號碼等相關信息。

第十九條 管理人擔任集合計劃份額登記機構的,管理人將電子簽名合同核對結果數據傳輸給托管人,由托管人進行復核。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擔任集合計劃份額登記機構的,管理人將電子簽名合同核對結果數據傳輸給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由托管人進行查詢、下載和復核。

托管人核對未通過的電子簽名合同數據,由集合計劃的登記機構提供給代理推廣機構進行補正。

第二十條 托管人對經管理人核對通過的電子簽名合同數據進行審核。

管理人擔任集合計劃份額登記機構的,托管人將經審核的電子簽名合同數據傳輸給管理人保存。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擔任集合計劃份額登記機構的,托管人將經審核的電子簽名合同數據傳輸給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存。

第二十一條 管理人擔任集合計劃份額登記機構的,管理人留存所有流經的電子簽名合同數據,托管人、代理推廣機構可在其權限范圍內下載相關數據。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擔任集合計劃份額登記機構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留存所有流經的電子簽名合同數據,管理人、托管人、代理推廣機構可在其權限范圍內下載相關數據。

第二十二條 管理人擔任集合計劃份額登記機構的,委托人可以向管理人、代理推廣機構查詢其電子簽名合同簽署的相關信息。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擔任集合計劃份額登記機構的,委托人可以向管理人、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代理推廣機構查詢其電子簽名合同簽署

—27—

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 管理人、托管人和代理推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管電子簽名合同、電子簽名約定書、客戶資料、交易記錄、業務檔案等文件、資料和數據。

—28—

附件4

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估值方法指引

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估值,可參考本指引。

第一章 投資股票的估值方法

第一條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

第二條 上市流通股票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且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第三條 上市流通股票估值日無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者證券發行機構發生了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使投資品種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資產凈值的影響在0.5%以上的,可參考停牌股票的估值方法,調整最近交易日收盤價,確定公允價值進行估值。

第四條 首次發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價估值。

第五條 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新股等發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盤價進行估值。

第六條 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盤價進行估值;在考慮投資策略的情況下,也可以參照第七條的方法估值。

第七條 通過非公開發行等其他方式獲取且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以下方法估值:

(一)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盤價低于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時,可采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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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的收盤價作為估值日該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價值;

(二)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盤價高于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時,可按下列公式確定估值日該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價值:

其中:FV為估值日該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價值;C為該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P為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盤價;為該非公開發行股票鎖定期所含的交易天數;為估值日剩余鎖定期,即估值日至鎖定期結束所含的交易天數(不含估值日當天)。

(三)股票的首個估值日為上市公司公告的股份上市日所對應的日歷日。

第八條 停牌股票可根據具體情況采用以下估值方法:

(一)可把停牌期間行業指數的漲跌幅視為停牌股的漲跌幅以確定當前公允價值,即參考兩交易所的行業指數對停牌股票進行估值。此種方法可稱為指數收益法。

使用指數收益法進行估值可分為兩個步驟:

第一步:在估值日,以公開發布的相應行業指數的日收益率作為該股票的收益率。

第二步:根據第一步所得的收益率計算該股票當日的公允價值。

(二)可對可比較的或者代表性的公司進行分析,尤其注意有著相似業務的公司的新近發行以及相似規模的其他新近的首次公開發行,以獲得估值基礎。此種方法可稱為可比公司法或相對估值法。

使用可比公司法進行估值可分為三個步驟:

第一步:選出與該股票上市公司可比的其他可以取得合理市場價格的公司。所謂“可比”,主要是指行業、地區、主營業務、公司規模、財務結構等方面具有相似性。

第二步:在估值日,以可比公司的股票平均收益率作為該股票的收益率。

第三步:根據第二步所得到的收益率計算該股票當日的公允價值。

(三)可利用歷史上股票價格和市場指數的相關性,根據指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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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動近似推斷出股票價格的變動以確定當前公允價值。此種方法可稱為市場價格模型方法。

使用市場價格模型方法進行估值可分為三個步驟:

第一步:根據歷史數據計算該股票價格與某個市場指數或行業指數的相關性指標,如BETA值。

第二步:根據相關性指標和指數收益率,計算該股票的日收益率。

第三步:根據第二步所得到的收益率計算該股票當日的公允價值。

(四)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方法仍不能客觀反映相關投資品種的公允價值的,可根據具體情況,選擇現金流折現法(DCF)、市盈率法(Earnings Multiple)等估值模型進行估值。

第二章 投資固定收益品種的估值方法

第九條 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第十條 在證券交易所市場掛牌交易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果估值日無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監管機構和行業協會估值意見,或者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日收盤價,確定公允價值進行估值。

第十一條 在證券交易所市場掛牌交易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估值;如果估值日無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監管機構和行業協會估值意見,或者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日收盤價,確定公允價值進行估值。

第十二條 首次發行未上市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的公允價值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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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估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第十三條 對于只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臺或者深交所綜合協議平臺交易的債券,按照成本估值。

第十四條 在對銀行間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估值時,應主要依據第三方估值機構公布的收益率曲線及估值價格。

第十五條 現金管理類資產管理業務采取攤余成本法估值。持有的固定收益品種具體估值方法如下:

未上市的債券以其成本價計算,其應計利息在實際持有期間內逐日計提。

交易所上市流通的債券遵從攤余成本法估值。同時,每一估值日交易所收盤價對持有的估值對象進行重新評估并計算偏離度(即影子定價),若當日無收盤價的,以最近一日收盤價作為影子價格進行重新評估并計算偏離度。

在銀行間同業市場上市交易的債券遵從攤余成本法估值。同時,每一估值日,采用公允價值(第三方中債登公布)對持有的估值對象進行重新評估并計算偏離度,即影子定價。

當偏離度的絕對值達到規定目標時,管理人應根據風險控制的需要調整組合,使資產凈值更能公允地反映資產價值,確保以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價值不會對委托人造成實質性的損害。

資產凈值的偏離度=(“影子定價”確定的資產凈值—“攤余成本”確定的資產凈值)/“攤余成本”確定的資產凈值。

偏離度目標由管理人和托管機構綜合風險收益后確定。管理人可根據實際需要,并同托管機構協商一致同意后,按照新的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 現金管理類資產管理業務應參照本章前述方法確定各投資品種的影子價格。

第三章 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估值方法

第十七條 持有的交易所基金(包括封閉式基金、上市開放式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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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F)等),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果估值日無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將參考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或者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日收盤價,確定公允價值進行估值;

第十八條 持有的場外基金(包括托管在場外的上市開放式基金(LOF)),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額凈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額凈值無公布的,按此前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額凈值估值;

第十九條 持有的貨幣市場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每萬份收益計算;

第二十條 場內申購獲得的ETF基金按〔轉出股票價值+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可收替代〕確認成本,其中,轉出股票價值按估值日各轉出股票收盤價計算;基金公司未公布估值日現金替代的,按基金公司公布的估值日預估現金部分計算,并于估值日現金差額公布后調整ETF基金成本;可收替代款于收到退補數據后調整ETF基金成本;如果現金差額公布日或者退補數據公布日,已無ETF持倉,該部分差額直接計入產品收益。場內贖回ETF基金獲得的成分股票按〔當日收盤價,如果停牌取最近日收盤價〕確認成本,管理人應按時向托管機構提供退補數據;持有的ETF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果估值日無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將參考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調整最近交易日收盤價,確定公允價值進行估值;

第二十一條 主要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資產管理業務,持有的場外開放式基金按估值日的基金份額凈值估值;持有的貨幣市場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估值日的每萬份收益計算;估值日基金份額凈值無公布的,按此前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額凈值估值;

第二十二條 場內持有的分級基金的母基金,按照取得成本確認成本。母基金能夠在交易所交易的,按照第十七條規定的方法估值;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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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在交易所交易的,按照第十八條規定的方法估值。

第二十三條 持有的基金處于封閉期的,按照最新公布的份額凈值估值;沒有公布份額凈值的,按照成本估值。

第四章 投資證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第二十四條 從持有確認日起到賣出日或行權日止,上市交易的權證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該權證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將參考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或者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第二十五條 首次發行未上市的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第二十六條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權的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進行估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進行估值。

第二十七條 股指期貨以估值日金融期貨交易所的當日結算價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當日結算價計算。

第五章 存款的估值方法

第二十八條 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協議或合同利率逐日確認利息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發生變化,管理人及時進行賬務調整。

證券公司范文第5篇

[摘要] 本文通過比較中美證券公司盈利模式,以此探尋中國證券公司盈利模式的創新。美國證券公司業務細分深入,收入來源多樣化,資源配置優化,我國證券公司必須改進高度依賴市場的現行盈利模式,拓展業務范圍,開展業務創新,提高競爭力。

[關鍵詞] 證券公司盈利模式創新

證券公司范文第6篇

【摘 要】隨著十九大的勝利召開,中國已經步入一個嶄新的時代,各行各業在創新發展理念的指引下,在各自領域不斷探索技術創新、管理創新,不斷完善相關體制機制。 近年來,證券市場也在不斷創新發展中,新業務新制度層出不窮,面對日益多樣化的業務,證券公司會計核算內容也不斷增加,相關監管機構對證券公司會計核算的要求也越來越嚴格。本文介紹了證券公司會計核算的特點,分析了目前證券公司會計核算需要注意的難點問題,并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證券公司;會計核算;財務管理

一、 證券公司財務會計核算的主要特點

證券公司是特殊的金融企業,其特殊的證券經營業務決定在會計核算上與其他企業有許多差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國家對證券公司劃分為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綜合類證券公司的證券業務分為證券經紀業務、證券自營業務、證券承銷業務和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定的其他證券業務四種。經紀類證券公司只允許專門從事證券經紀業務,即只能專門從事代理客戶買賣股票、債券、基金、可轉換企業債券、認股權證等。證券公司應當根據經批準從事的業務范圍,按照《證券公司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相關業務的會計核算。目前,證券公司的會計核算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1.缺乏專門針對證券行業的會計準則

我國證券市場起步于20世紀90年代,其發展速度相當迅猛,在短短20多年的時間里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近幾年以來,雖然證券市場交易規則、結算方式不斷變化,但是針對證券公司財務會計核算制度卻一直只有一部根據《會計法》《證券法》和其他相關法規制定的《證券公司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財會字[1999]45號財會字[1999]45號)。

目前,證券公司具體會計核算方法通常是由各證券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各項業務相關的市場法規,以及證券公司相關內控制度制定相應的業務核算管理辦法。上述財務核算辦法還要符合《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指引》《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內部控制指引》和《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等相關制度規定。

而各證券公司在制定具體的業務核算制度時更是存在明顯的差異,例如:在實行集中式核算的證券公司對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業務核算時增加“清算中心存款-分支機構”和“所屬存放資金-分支機構”科目作為過渡科目來核算各分支機構客戶交易資金情況,這兩個科目在合并報表時予以抵銷,傭金凈收入在“清算備付金-在途資金”核算。而實行分散式核算的證券公司各分支機構單獨核算各自客戶交易資金,總部通過法人清算系統結算各分支機構傭金凈收入,通過“內部往來—傭金調整”科目將結算備付金與代買賣證券款之間的差額從結算備付金調出,以保證結算備付金與代買賣證券款的一致,同時反映各分支機構的傭金凈收入。

2.證券公司會計核算具有很強的時效性

由于證券公司主要核算的是證券市場交易結算資金,主要包括證券清算和資金清算,根據證券交易規則以及監管要求,證券交易清算一般在成交當天進行,證券公司會計人員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快速、準確的完成資金清算及資金調撥。通常情況是證券公司清算人員須在第二天開市前完成資金清算及資金調撥,如若出現資金短缺或資金盈余等情況,必須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3.證券公司會計核算同時受到多方監管

證券行業屬于高風險金融行業,其會計核算涉及證券交易規則、反洗錢監控要求、資本充足率要求、反腐倡廉工作要求等方方面面,其會計核算工作也必然要受到多方機構的監管,包括證監會、銀監會、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人民銀行、交易所、工商、稅務乃至審計署等等機構。例如,目前深圳地區證券公司的財務系統是直接受證監會監控,證監會有權隨時查詢證券公司的財務核算系統。

4.證券公司會計核算難度日益增加

隨著我國經濟市場的不斷發展,證券行業在過去幾十年間獲得了較大的進步。監管機構對證券公司業務開展資格審批逐步放開,許多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也由原來證券經紀、證券自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資產管理進一步擴展到融資融券、港股通、滬港通業務以及證券投資咨詢、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以及其他證券業務。而每一項新業務的開展都會涉及新的交易規則、清算方式以及不同的核算方法,無形之中更加增加了證券公司在會計核算上的復雜性。

二、 現階段證券公司會計核算中需要注意的難點

隨著電子通訊設備軟硬件技術以及會計電算化程度的不斷提高,證券公司的會計核算工作基本實現借助現代化的通訊設備、電腦設備及相關技術服務來完成大量的清算與核算工作。但是,隨著證券市場交易品種的增多、各類證券交易方式交易規則的變化,以及市場行情的波動等,也加大了證券公司會計核算的強度與難度。具體表現為:

1.證券監管政策的變化

隨著證券監管政策的變化,也會直接影響到會計核算方法。例如2007年證券第三方存管全面實施后,全國的證券公司歷時幾個月對數量龐大的證券客戶進行全面的賬戶清理,由于歷史原因存在大量資料信息不完整的休眠賬戶,對這部分客戶的資金如何處理成為一個難題。為了盡快完成賬戶清理工作,有的證券公司在客戶交易系統對這類客戶進行單獨標識,采取禁止交易的方式,并將這批客戶資金統一移至單獨的系統另庫存放,而有的證券公司將這類客戶統一結息銷戶,將客戶資金掛賬處理。這就存在這類休眠賬戶后續資金管理核算的問題。同時,由于我國證券第三方存管只是對A股交易進行第三方存管,客戶B股賬戶資金仍然由證券公司統一存管,也就是客戶的外幣資金統一在證券公司開立的賬戶中核算。A股與B股不同的核算方式最終反映在財務報表中的結算備付金大于代買賣證券款。

2.會計核算模式的合理選擇

目前,絕大多數證券公司經紀業務會計核算已由原來的分散式會計核算模式改為集中式會計核算模式。雖然集中式會計核算模式提高了證券公司會計管理效率以及總部的監督效能,但是這一核算模式弱化了營業部的權力,不利于提高營業部的積極性。另外,由于制度限制,很多創新型業務營業部無法開展,而面對證券市場日益激烈的競爭,證券公司特別是證券經紀業務營業部已經無法僅僅依靠傳統的經紀業務取得旱澇保收,只能積極拓展創新業務才能有所發展,比如融資融券、股指期貨、股權質押、股票正回購股票抵押貸款、中小企業私募債、新三板、PB業務等等。這部分業務的開展有些也只能在總部進行,具體核算也是在總部統一核算,這樣就導致營業部無法適時、準確地核算本部的利潤,如果存在業務利潤分配不合理、績效考核不公平的情況,也會阻礙營業部的積極性。

3.會計核算員工的基本素質

目前,證券公司財務人員招聘大多從應屆畢業生或是具備一定工作年限的會計專業人員中甄選引進。而這些財務人員會存在學歷高的沒有從業經歷,有從業經歷的也是非證券公司從業人員,這些會計人員經過短暫的學習適應后即從事會計核算工作。雖然證券公司的會計核算沒有工業成本會計那么復雜,但是如果會計人員不懂證券市場交易規則,那么其核算過程也只是為了會計平衡而記賬,無法深入地認識其會計核算內容,也就無法及時了解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以及相關業務變化,對財務核算過程中的風險也缺乏敏感度。

另外,由于證券公司經紀業務實行集中式會計核算模式,所有的交易結算都在總部統一核算,這就導致證券公司分部及營業部的會計人員不了解具體的核算內容。比如融資融券業務,融出資金、融出證券及相應的利息、管理費收入、銀行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交收賬戶、資金調整及計提壞賬準備的核算都是由總部統一核算,營業部只負責客戶融資資金變動以及融資交易手續費收支的核算,營業部通過“結算備付金-信用資金”科目與總部建立對應關系。這樣營業部會計核算只能了解掌握到客戶信用資金情況以及交易手續費收支情況。

三、加強證券公司財務核算工作的對策建議

1.健全財務核算制度體系

建議以最新《企業會計準則》《證券公司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以及《證券法》的制度為基準,針對證券公司日益多樣化的業務內容制定一套可操作性、實用性的電算化會計核算制度。一方面可使證券會計的實務操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保證財政部門和證券相關監管部門的協調統一;另一方面也可以統一各證券公司在不同的財務軟件及證券交易清算系統環境下的會計處理方式,也有利于證券監管機構對各證券公司的監督管理。

2.完善對各分支機構的績效管理

證券公司不僅要制定科學合理的績效考核制度,更要適時合理分配分支機構在總部統一核算的創新業務收入以及相關管理費用的分攤。盡量做到收入與支出在時間上的匹配,正確反映各分部的當期利潤,使分支機構能適時的了解掌握自身的業績以及與其他分支機構的差距。對于業績好的機構要及時給予獎勵,以激勵其更好的開展業務,對于業績暫時完成不好的機構給予鞭策,以便迎頭趕上。好的績效管理制度應該能夠使企業全體員工形成一種積極上進的氛圍。

3.提升會計人員業務素質

證券公司應當重視會計人才的招聘與培養,并加強對現有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一方面,要定期舉辦會計師、助理會計師以及高級注冊會計師專業繼續教育培訓班,通過培訓,力爭使會計師、高級會計師的數量和質量有較大幅度的提高, 以促進會計人員專業知識更新;另一方面,還要適時對財務人員進行證券市場各類交易規則、創新業務內容以及相關制度政策進行培訓,以使財務人員的會計核算能夠適應市場發展需要,提升證券公司會計核算質量。

總之,加強證券公司會計核算不僅需要相關部門出臺完善的配套核算管理制度,更需要證券公司內部加強管理,制定科學合理的內控制度、財務核算體系以及重視員工培養,真正提升自身市場競爭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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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江蜀.證券公司會計核算模式研究[J],當代經濟,2016 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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