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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敗行政管理程序論文范文

2023-09-23

腐敗行政管理程序論文范文第1篇

摘要:利益沖突是產生腐敗的重要根源,有效管理和防止利益沖突是我國反腐倡廉建設的新方向。我們要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發展方向,積極構筑具有中國特色的廉政文化建設體系,以廉政文化建設筑牢防止利益沖突的軟機制。

關鍵詞:利益沖突;腐??;廉政文化建設

近年來,“利益沖突”問題在歐美國家引起了廣泛關注,并逐漸被引用到反腐倡廉建設的實踐當中,防止利益沖突已成為許多國家廉政立法的核心。我國有關防止利益沖突的制度建設也開始起步,無論是從與國際廉政建設接軌方面,還是從推動我國反腐倡廉建設向縱深發展方面,我們都需要進一步深入探討利益沖突與腐敗的關系,研究國內外防止利益沖突政策的產生和發展,借鑒國際先進經驗,不斷加強我國的廉政文化建設,有效管理和防止利益沖突,從源頭上治理腐敗。

一、利益沖突與腐敗

對利益的追求是人與生俱來的一種本能,它存在于人的全部社會活動中,人們之間的社會關系,也是建立在利益關系的基礎之上的。在各種各樣的利益關系中,為了得到自身利益的滿足,不同的利益主體之間就會發生一定的矛盾和沖突,即使是相同的利益主體也會因為利益內容、利益需求的不同而發生沖突。利益沖突原是一個政治學概念,后來逐漸被引用到廉政建設的實踐當中。反腐倡廉意義上的“利益沖突”是將利益主體范圍限定為國家公職人員,具體是指國家公職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當受到私人利益因素的干擾時,不及時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致使價值觀念、政策取向偏離公共利益需求,從而發生私人利益與其公職身份所代表或維護的公共利益相沖突的行為。

關于利益沖突與腐敗,理論界也是眾說紛紜。謝鵬程認為,腐敗的第一誘因就是利益沖突,而不是個人的貪欲 [1]。 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的莊德水認為,在社會、制度、道德、人性等方面因素的影響下并不必然會直接導致腐敗,這些因素是在利益沖突的觸發下才導致腐敗的,利益沖突相當于一個觸發機制[2]。程文浩指出,利益沖突是權力異化的一種形式[3]。郭磊在分析腐敗的根源后得出,利益沖突是腐敗根源的表象,公職人員的腐敗行為都是利益沖突的結果[4] 。馬國泉立足于美國行政倫理的理論與實踐經驗后強調,“廉政的罪魁禍首之一是利益沖突?!?[5]275米勒等人的研究認為,“利益沖突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腐敗根源?!?/p>

綜合以上所述內容,本文認為,人們的行為在不同程度上是受利益驅動或導向的。馬克思曾指出:“人們為之奮斗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6]187公職人員作為社會人、經濟人,他們有追逐自己利益的權利,而公職人員同時又是掌握公共權力的人,在追逐自己利益(直接的或間接的)的過程中,若其掌握的公共權力缺乏監督和制約,在利益誘惑面前,公共權力就有可能在非公共利益的驅動下,違反公認準則運行,就會發生利益沖突,公職人員如果在利益沖突中不能保持中立、公正,甚至直接成為利益沖突的一方,就有可能帶來腐敗。所以,利益沖突是產生腐敗的根源之一。

在現實生活中,公眾對某些基建工程、財務管理、政府采購、招投標、行政審批、土地出讓、醫藥購銷、招生、干部人事任免等諸事項的操作存有不信任感,自覺或不自覺地質疑在這些環節中政策制定和實施的公正性,其根源就在于公職人員在政策制定和實施的過程中存在著潛在的利益沖突。利益沖突的存在,會破壞公共政策和行政行為的公正性、客觀性,威脅到公眾對公職人員決策客觀性的信心,也會導致出現政策執行不力、政策決策失敗、不正之風、官僚主義等問題。近年來所查出的許多腐敗案件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利益沖突現象。當出現利益沖突時,若不及時處理而任其發展,就有可能產生腐敗。因此,預防腐敗要從防止利益沖突入手。二、國內外防止利益沖突政策的

產生與發展在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國家,利益沖突問題早已引起日益關注,且已經運用到廉政建設的實踐中。二戰后,隨著美國政府責任的不斷擴大和官員權力的不斷增長,美國的公共部門不斷地修訂和完善了管理和防止利益沖突的法律法規,其適用范圍也在不斷擴大;如今,美國的反腐敗機制在很大程度上是就圍繞著利益沖突這個概念建立起來的,主要包括資格限制、出售財產、行為限制、財產申報等內容。加拿大政府頒布了《利益沖突章程》,并針對現任和退休的公職人員制定了《公職人員利益沖突與離職后行為準則》。英國針對高級官員制定了一項“利益聲明”制度,要求官員在參與決策之前首先說明決策事項是否關系到個人利益[7]。

聯合國等國際組織也非常重視利益沖突問題。在1990 年8 月第八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上要求各個國家在打擊貪污舞弊的法律中設立利益沖突罪。2003 年10 月第58 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明確使用了“利益沖突”這個廉政用語。經合組織(OECD)國家歷來重視公共行政倫理建設,近年來又出臺了一系列研究報告,專門研究利益沖突問題,并形成一個指導防止利益沖突的政策體系,其代表性的報告有《公共服務倫理:現實問題與實踐》、《政府信任: OECD國家的倫理評估》、《公共服務中的利益沖突管理: OECD 的指導原則與評述》等。2009 年10 月14 日至16 日,亞太經合組織(APEC)在北京舉辦反腐敗研討會,會議主題是“APEC 廉政準則——防止利益沖突”,各方與會代表在懲治和預防腐敗、避免和消除利益沖突、健全完善廉政法規制度體系、加強廉政教育培訓及反腐敗國際合作等方面達成了共識。

在我國,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的建設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首次提出了“建立健全防止利益沖突制度”,這是“防止利益沖突”首次被寫進中央文件,也是“利益沖突”這一概念在我國正式被納入反腐倡廉的范疇,這為進一步加強反腐倡廉建設提供了新的政策思路。在中共中央紀委五次、六次、七次全會上,“建立健全防止利益沖突制度”成為反腐倡廉制度體系建設的一部分??梢?,防止利益沖突已經引起我黨的高度重視,我國反腐在總體戰略上進行著思維轉型,從預防和治本入手,嘗試運用綜合預防腐敗的現實戰略,也是將反腐倡廉建設推向縱深的標志之一。

在中共中央先后頒布的政策法規中,如《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關于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等,雖然較少使用“防止利益沖突”一詞,但其中不少內容卻體現了防止利益沖突的精神,如包含了領導干部任職和公務回避的相關規定、收入和房產以及投資申報、配偶及其子女從業規定等。部分地區也開始試行“防止利益沖突”制度的實踐,如2009 年,浙江省溫州市印發《溫州市國家工作人員利益沖突回避暫行辦法》,2010 年浙江省杭州市出臺《關于防止國家工作人員在公共資源交易、公共產品采購、公共資產管理中發生利益沖突的若干規定( 試行) 》,2011年,浙江省制定出臺了《浙江省黨員領導干部防止利益沖突暫行辦法》。這說明我國開始積極探索和推進防止利益沖突的相關法律法規,并將之運用到廉政建設的實踐中。

從上述內容可以看出,西方國家有關防止利益沖突的法律法規已經逐漸嚴謹、科學和完善,對于預防腐敗發揮著顯著的作用;而在我國,防止利益沖突的相關法律制度還不完善,防止利益沖突的相關內容只是散布在一些規定、條例中,很不系統。借鑒國際經驗,深入研究我國防止利益沖突及其政策問題,不斷建立和完善我國防止利益沖突機制,任重而道遠。三、以廉政文化體系建設筑牢

防止利益沖突的軟機制從防止利益沖突的視角預防腐敗,應該成為我國下一階段反腐倡廉建設的新方向。目前,我國學者在如何有效管理和防止利益沖突方面提出了許多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筆者認為,我國反腐倡廉建設要與世界的廉政建設接軌,必須借鑒西方國家防止利益沖突的先進經驗,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發展方向,積極構筑具有中國特色的廉政文化建設體系,以廉政文化建設筑牢防止利益沖突的軟機制。

(一)強化思想道德教育,構筑防止利益沖突的廉政道德文化體系

在指導思想上,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引導黨員領導干部堅定理想信念,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權力觀和利益觀,慎用手中權力,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廉潔價值觀、公仆意識是我國廉政文化的核心所在,領導干部要牢固樹立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公仆意識,形成為民、務實、清廉的權力觀,引領全社會形成崇廉尚德、風清氣正的良好風尚。

在體制機制上,要整合分散于組織、宣傳、紀檢等部門的干部教育的力量,建立專門機構,負責黨員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反腐倡廉教育、法律法規教育、倫理道德教育等;要將黨員干部思想道德教育制度化,確保教育的權威性、持久性、實效性。

在內容方法上,還要注重創新拓展倫理道德教育。倫理屬于文化范疇,行政倫理嚴格上說是廉政文化的一部分。根據OECD國家的實踐經驗可知,防止利益沖突有特殊的行政倫理要求,因此要加強倫理價值觀、倫理準則及倫理思維方面的教育,引導領導干部、公職人員樹立正確的防止利益沖突導向,在處理、決策事務時要服從和服務于公共利益,要在利益沖突中學會倫理妥協。

(二)建立健全防腐反腐的制度,構筑防止利益沖突的廉政制度文化體系

首先,完善利益沖突回避制度。從職能回避、利益回避、職務回避、關系人回避等多個方面,制定回避情況詳細明確的規定,斬斷權力與利益的“關系鏈”,防止權力成為個人利益的保護傘。

其次,健全利益限制制度。圍繞禁止公務人員從事經商辦企業行為、禁止公務人員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從事與其職務存在利害關系的行為、限制公務人員的兼職行為以及離職后行為限制等問題,形成可操作性的利益限制制度。

再次,建立投資利益申報、處理制度。積極探索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財產申報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對拒報、虛報行為制定切實可行的懲罰措施。

在構建制度的同時,還要增強制度信仰,提高制度執行力。好的制度不執行,就會形同虛設;好的制度執行不到位,就難以體現其價值,發揮不出應有的效力。制度要發揮作用,必須符合文化的價值觀及其發展趨勢,要引導黨員干部樹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沒有特權、制度約束沒有例外的觀念,在全社會形成認真學習制度、嚴格執行制度、自覺維護制度的文化氛圍,使防止利益沖突制度真正落到實處。

(三)建立健全權力運行監督機制,構筑防止利益沖突的廉政監督文化體系

積極構建權力陽光運行機制,完善政務公開制度?!瓣柟馐亲詈玫姆栏瘎?,建立權力陽光運行機制,可防止暗箱操作和權力濫用,盡可能減小甚至避免權力尋租現象的發生,減少由利益沖突誘發的權力腐敗現象。

健全黨內監督機制。全面貫徹黨內監督條例和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嚴格執行述職述廉、民主評議、誡勉談話、民主生活會、經濟責任審計等制度,健全和完善問責制,在監督下確保公共權力不與公共利益相背、不與民眾利益相爭,自覺防范、回避利益沖突。

拓寬監督渠道,整合監督力量,充分發揮社會各界的監督作用。把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專門機關監督與群眾監督等有效結合起來,充分發揮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和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在強化黨內監督的同時,加強行政監督、司法監督、人大監督、審計監督等,形成防范與回避利益沖突的有效監督力量。

廉政文化是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重要內容,在反腐倡廉建設中具有基礎性地位。目前,我國的防止利益沖突制度還處在起步階段,如果不大力加強廉政文化建設,利益沖突將成為公眾默認的正?,F象,成為官場上潛在的游戲規則,防止利益沖突制度也將成為空中樓閣。因此,管理和防止利益沖突,必須從構建廉政文化建設體系入手,兩者有機結合、相互促進,才能不斷推進我黨的黨風廉政建設向縱深發展。

參考文獻:

[1]謝鵬程.腐敗的源頭在哪里[J].研究參考,2007(4).

[2]莊德水.利益沖突視角下的腐敗與反腐敗[J].廣東行政學院學報,2009,21(6).

[3]程文浩.中國治理和防止公職人員利益沖突的實踐[J].廣州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6(10).

[4]郭磊.防止利益沖突,切斷腐敗根源[J].中國農業銀行武漢培訓學院學報,2011(6).

[5]馬國泉.行政倫理: 美國的理論與實踐[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6.

[6]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7]周琪.從解決“利益沖突”著手反腐敗[J].中國新聞周刊,2006,(06):05.

腐敗行政管理程序論文范文第2篇

新一輪政府機構改革既是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的繼續和深化,又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和中共十六大召開以后的第一輪政府機構改革。改革開放以來歷次政府機構改革的總體方向是促進傳統政府職能的變化,從實質上改變高度集權的政府管理模式。改革開放以來的四次較大的機構改革逐步體現對傳統管理體制、管理方式、管理職能的變革要求,根本目的是要改變政府權力與市場的關系,以及由此主導的政府與企業部門、與事業部門、與社會的關系。1998年機構改革基本上改變了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政府機構設置的格局和模式,完成了政府機構改革的“脫計”階段。2003年啟動的新一輪政府機構改革標志著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政府機構設置的格局和模式將逐步形成。

新一輪政府機構改革是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一年后進行的。入世后一個很大的變化就是,我國的法律環境正在改變,規則意識、法制意識在整個官員和企業家中都得到明顯的加強,這點對中國的市場經濟建設有長期的根本的意義。大家都明白,入世最大的挑戰不是對企業而是對政府,是對政府的管理模式、觀念、規則、行為方式的全方位挑戰,實際是削弱政府不該擁有的一些權力。世貿規則為政府改革提供了一個客觀的標準和體系,一個嚴格的參照系。而在過去,政府管理經濟、社會的手到底能伸多長,大家心里并沒有底。世貿規則確定了政府的基本權力,政府改革的方向、路徑,該精簡哪些職能、部門也都清楚了。入世關系到政府改革的方向和前景,其意義和作用之重大是不言而喻的。

實際上從2000年底開始,中央就下決心做這項工作。中央也要求地方政府對本轄區內的法規和規章進行清理。一年多來,省級政府的清理已經完成。但在具體執行中要真正按照世貿規則行事仍很困難。因為現在各地方政府都積極參與經濟發展過程,甚至直接充當投資主角,不太能夠按照世貿規則的要求成為服務型政府。國外發達國家的政府用于經濟建設的支出只占財政支出的2%左右,而我國則高達38%—40%,其他的社會保險、文教支出則很少。因此,在實現政府核心職能方面,政府的改革任重而道遠。

此外,還要加大對政府行為進行制約的立法工作。目前,正在抓緊制定被稱為市場經濟條件下具經濟憲法意義的反壟斷法。一些主要針對政府行為的法律,如行政許可法、信息公開法、行政程序法等都在抓緊制定。按照世貿規則,我們本應該出臺完整的行政程序法,即對各級政府、各個部門的基本行政程序加以規定。但由于現在立法任務很重,只好先出臺行政許可法。入世后我國有許多重要法律需要出臺,而本屆人大的立法程序實際已經排滿,人大代表又非專職,所以出現立法能力不足的現象,像行政許可法、信息公開法都需要“插空”制定。

新一輪政府機構改革的另一個重大背景是中共十六大召開。十六大報告將行政體制改革和機構改革作為政治文明建設和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新一輪行政體制改革和政府機構改革是落實十六大精神的重要措施。十六大提出的許多行政民主化的制度創新要求,對于建設符合全面小康社會目標的新型政府管理模式有直接的指導作用。行政體制改革和政府機構改革必須加強政府管理創新的理念,增強政府管理的民主性、責任性、服務性、回應性、開放性和透明性。諸如專家咨詢制度、政府決策的論證制度與論證程序、政府決策如何采用協商制度與談判制度、社會聽證制度在政府決策中的適用范圍和操作方法、民意調查制度在政策制定和政策執行方面的作用、依法行政與政府機構編制行政程序的法定化、票決制度在政府管理中的適用范圍與操作方法等將是新一輪行政體制改革和政府機構改革所要推行的改革措施。

與前幾次行政體制改革和政府機構改革相比較,新一輪行政體制改革和政府機構改革具有以下幾方面的特點。

(一)政府組織體系調整重在加強監管

新一輪政府機構改革要調整歸并業務相近的機構、聯系密切的機構或因分工過細導致職責交叉、關系不順的機構。進一步減少政府組成部門,加大社會管理和政務管理部門的改革力度。重點調整和改善機關人員結構,著力充實和加強市場監管部門和基層一線的執法力量。明確界定和規范政府各部門的職能分工。需要相關部門共同辦理的,明確主辦協辦關系。將分散到各部門的行政決策權相對集中于本級政府及其組成部門(中央)或本級政府及其綜合部門(地方),增強政府整體運作功能,形成精干的政府組成部門與專業化的執行機構并存,分工合作、協調有效的政府組織體系。同時要加強中央監管,避免多頭為政,機構改革的調整趨勢是逐步實現統一監管。要通過進一步精簡機構減輕政府財政壓力。此外,設立國資委代表國家向部分大型企業派出監事會;通過法定程序對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并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管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等。設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加強金融監管,確保金融機構安全、穩健、高效運行,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能力。為進一步強化對安全生產的監管,將國家經貿委管理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改為國務院直屬機構,負責安全生產的綜合監督管理和對煤礦的安全監察。這些變化都體現了加強監管的特點。

(二)重新界定中央與地方政府職能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需要重新劃定職能范圍。中央負責宏觀調控,經濟決策;地方負責執行具體事務。比如公共事務管理,中央只負責制定政策,不要再介入具體管理事務。

機構設置要體現各級政府的功能特點。省以下政府機構直接面對基層企業和城鄉居民,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中央和上級的方針政策,搞好社會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務,其設置只要有利于精簡效能和開展工作,不必與上級機關對口。中央和省兩級政府原則上不設行政執法隊伍,市縣政府的行政執法隊伍要綜合設置,相對集中行政執法權。

(三)實行行政三分制改革

這次十六大報告把“決策、執行、監督相協調”作為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思路提了出來。之所以要進行行政三分制改革,是因為現存行政管理體制中“弱政府強部門”、“政府權力部門化”的弊端在五級政府中普遍存在。深圳在全國率先進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這不僅為其他地方政府起到表率作用,而且對推進中央政府審批制度改革起到了啟發和促進作用。深圳進行的兩輪審批制度改革的成果是明顯的,受到企業和社會的普遍認可。然而,政府各部門在行政審批以外對企業進行的行政檢查、行政監督、行政指導等行政規制活動中依然存在給企業增加不必要負擔等問題。一些部門自己制定政策自己執行的現象以及部門政策與政府政策不協調等現象短時期還難以扭轉。影響城市競爭力和城市綜合投資環境的政策行為往往源于政府的有關部門。這些現象通過行政三分制改革會有所改變。

現在西方國家公共管理的改革是進行決策與執行的分離,設立執行局。英國、新西蘭、新加坡、日本、韓國、香港這方面的經驗都值得借鑒。

英國是世界上最先實施執行局制度的國家,1996年有特許廳、駕駛許可事務所、女權管理廳、氣象臺等130個機關成功實施該項制度。約占74%的公務員在此類機關工作。隨著該項制度的實施,既減少了公務員數量,也削減了預算。除英國外,還有眾多經合組織國家試用執行機構,除政府核心職能以外的執行職能與服務職能都由此類機關履行。執行機構總裁由部長任命。目前40%總裁從外部招聘。其余由內部競爭產生??偛脤嵭泻霞s制,任期4年。主管部與執行局之間為契約關系。對執行局的管理是通過制定和執行框架文件實現的。根據框架文件制定年度業務計劃。

新西蘭有海洋安全廳、國立保健所、國有財產管理公團等共400多個責任管理機關;加拿大則有特許廳、女權管理局等19個機關;美國有國立信息技術所、動植物衛生檢疫所、聯邦住宅廳等9個責任管理機關。

韓國1999年1月29日公布的關于責任運營機關設置及運營的法律中明確了政府決定采用責任運營機關的目的。其可概括為三點:第一,從政策企劃職能中分出執行、服務職能,使政策執行更加有效;第二,采用公開競爭辦法錄用機關長,在公共部門引進競爭,以促進改善服務質量和加強對績效成果的責任意識;第三,由原來注重過程的行政轉變為注重產出的行政,提高公共組織的工作效率。出于以上目的,韓國政府于1999年3月選取17個部門25個機關作為實行責任管理制的對象。其中將國軍宣傳管理所、駕駛許可考場等10個機關作為第一次示范對象。

進行改革,當然需要有不同的政策方案以備選擇。從政府與部門的關系而言,目前我國城市政府的行政體制改革一般有三種思路。一是政府決策,部門執行;二是政府與綜合部門聯合決策,其他部門執行;三是行政部門組合成為大系統,其中分出決策部門和執行部門。深圳如果采取這三種思路的組合方式,可能會更符合深圳的實際。

我們的行政改革也要求進一步充實行政執法隊伍力量,這就需要集中統一,把以前各自為政、多頭執法改為統一執法??梢钥紤]的方式是中央部委一部分改變職能只進行政策制定,做出決策,而另外一些負責執法。當然,也可以考慮設立獨立的執法部門。政府與下屬部門之間也要考慮決策與執行分立:一種是強化政府決策權,部門負責執行;另一種是現有部門進行歸并,形成大系統;再一種是政府決策與部門決策相協調。

(四)推進以審批制度改革為基礎的政府規制改革

政府機構改革的核心任務是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而轉變政府職能的關鍵是要在審批改革的基礎上進一步推行規制改革。中國加入WTO,就需要按照WTO的要求來進行政府職能改革。比如WTO要求實現四大自由要求:人才自由(很重要內容是人的遷徙自由)、資金自由、貨物自由和服務自由。這對政府職能改革提出了要求,這就需要加強規制改革。所謂“規制”是政府利用規則來限制自由的簡稱。近20年來,規制改革是西方的熱點,放松規制才能實現自由。行政審批是規制的一種手段,根據粗略統計,現在中國中央政府一年要完成行政規制28000件左右,而在韓國大約只有3000件,日本2800件。如果不加快我們的行政審批改革,減少政出多門,多頭審批的情況,我們很難達到WTO的要求,也很難解決效率問題。

過去20多年中國經濟的發展是伴隨著政府經濟規制的放松同步進行的。在沒有加入世貿組織以前,中國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是改革政府規制的主要動力。加入世貿組織以后,政府規制改革將同時面臨既要適應國內經濟發展要求又要符合國際貿易規則要求的雙重壓力。目前中國政府的行政體制依然是典型的規制型行政體制?,F行法律法規和政策在處理政府與企業和社會的關系方面仍然在鼓勵政府從事大量的事前審批和控制活動。

政府規制改革的推進在總體上應當繼續朝著放松規制的方向發展。經濟規制改革的重點是要撤銷和廢除現行大量的審批項目和環節。社會規制改革則要在堅持必要的最小限度原則的基礎上創造寬松的社會規制環境。政府規制改革要逐步實現規制方法的合理化,規制內容的簡明化,規制過程的公開化,規制手續的迅速化,從而最終實現與國際規制的基本準則保持一致。

政府規制改革的推進要側重于從以下幾方面進行。一是進入規制的改革。要根據世貿組織規則的要求對現行各種進入規制進行放松、調整、撤消和廢除。特別要努力排除那些阻礙國外企業和產品進入我國市場的限制。要對涉及進入領域的供需規制,設備規制和費用規制等進行全面檢討和調整。二是許認可等制度的改革。要取消大量不必要的許可認可項目和環節,由采用許認可制度向采用申請申報制度轉變。對于必要的許認可項目,要實現審查標準的明確化,具體化和數值化,盡量減少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限。申請申報制度要堅持尊重企業的自主性原則,逐漸將事前申請申報制改為事后申請申報制。對于許認可項目和事前申請申報的批準和處理要堅持盡可能減少行政相對人負擔的原則。批準和處理的時間要盡可能縮短。申請手續逐漸向簡明化、電子化、無紙化和網絡化發展。三是資格制度的改革。對于涉及資格條件和業務范圍等方面的資格制度要從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對人自主性的立場出發進行調整。要逐步放寬資格認證方面不必要的限制。四是標準檢查制度的改革。在涉及行業及生產標準和規格等方面,要盡可能減少政府的直接規制,盡量采用民間自主檢查制度。要逐漸鼓勵行業協會和公益法人等積極建立自主確認、自主保安和自主檢查制度。同時,要積極采用國際上通用的數據標準和規范,利用相互承認制度,努力實現各種標準和規格能與國際規范的要求相一致。五是新設規制的審查。對于新設規制必須采取嚴格的審查程序和審查標準。新設規制實施一段時間后,要重新審查其繼續存在的必要性。新設規制要附加規制的成本效益分析報告,并符合聽證程序和其他決策程序及審查程序的要求。

推進政府規制改革也是保障公民權利和反腐敗的需要。腐敗最根本的就是公共權力的扭曲,是公權力的異化,并在以公權力的異化方式運行過程中牟取私利或是集團利益、部門利益、單位利益,牟取額外的收入和資源。談腐敗,一定不要忘記權力平衡。當政府的權力和公民的權力失去了平衡,政府權力的性質發生了扭曲,政府權力行使的方式脫出了法律的軌道,公民的權力處于一個毫無抵抗、毫無保障的狀況的時候,這個腐敗就是最嚴重的腐敗了。

十六大后我國政府還需要進行三次大的機構改革,三次分別精簡30%的審批制度、規制職能和人員,15年后精簡90%。再過15年,我國政府的職能和人員規模才能基本合理。

(作者工作單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國家行政學院)

腐敗行政管理程序論文范文第3篇

一、什么是行政程序?什么是行政程序法?

對普通百姓而言,行政程序或許還是個比較陌生的術語,但近些年來不斷見諸媒體的各類“聽證會”,已經使人感受到行政程序的“魅力”。由于受傳統的重實體、輕程序觀念的影響,我國對于程序方面的立法往往不如對于實體方面的立法那樣重視,尤其是有關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方面程序的要求歷來是一個盲區。政府行為要不要依法,尤其是需要不需要依照法定程序辦事,過去在許多人頭腦中的答案是否定的,至少是模糊的。然而,這些年來情況已經有所改觀。特別是我國《行政訴訟法》的頒布和實施,使人們開始意識到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辦事,其中包括必須依法定程序辦事;同時,由于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而被公民告上法庭的報道也不斷見諸報端。當然,情況也不容樂觀,雖然我國近十多年來相繼制定了《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重要行政法律,行政強制法、行政收費法等也在加緊制定過程中,但從整體上看,我國行政法律、法規中程序法不發達、不清晰的情況依然存在,許多程序性規范往往混雜甚至淹沒在實體法中,對程序的規定過于原則、籠統,尤其缺乏統一性和可操作性,而且還有許多重要的行政行為仍然處于“無法可依”的無序狀態。在這種情況下,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無疑反映了時代的要求,反映了人民的呼聲,它的出臺無疑將對中國的行政法治建設產生難以估量的影響。

程序,是人們按照時間前后安排自己行為的步驟和順序,它體現了事物之間客觀的、內在的聯系,也體現了人的活動的有目的性和有序性。行政程序是有別于立法機關的立法程序以及司法機關的司法程序的行政機關的工作程序?,F代行政程序法既要規范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程序,同時也要規范行政相對人的行為程序,但它主要是規范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必須遵循的步驟、方式、順序、時效等方面的規則?,F代行政程序法的直接功能是規范、約束、監督行政權的合理行使,一方面促進行政機關工作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防止行政機關侵犯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使行政相對人的利益得到切實的保障。從一定意義上來說,行政程序法的本質是人權保障法。行政程序法的存在有兩種形態,一種是行政程序法規范分散存在于行政法律、法規、規章中,往往涉及規范某一種類的行政行為的程序;另一種是制定一部統一的行政程序法,是行政程序的基本法,也是行政程序的統一法典?,F在,納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的行政程序法是指后一種,就是要借鑒世界上很多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制定一部適合我國國情的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二、為什么要制定行政程序法?

我們每個人都生活在人際關系交織的社會中,現代社會的人際關系更加緊密,整個社會生活離不開管理,以至于我們每個人都免不了要同政府打交道。西方有句俗語:現代人“從搖籃到墳墓”都離不開政府的管理,此言并非言過其實。但是,還要看到,政府管理也免不了有偏差,因為政府的行為是由政府工作人員做出來的。政府工作人員也有七情六欲,如果沒有法律和道德的約束,他們很容易做出傷害人民的事情來,這就是要求政府依法辦事最淺顯的道理。除此之外,政府工作人員也有行政能力和認識水平高低的問題。因此必須約束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提高他們的執法水平。除了對他們的實體法方面的要求外,很重要的就是對他們行為的程序法方面的要求。因為政府工作人員隨心所欲辦事,往往集中地表現在他們不按法定程序辦事,想怎樣干就怎樣干,以致背離政府存在的目的。大家知道,歷史上各類專制政府有一個共同特點就是信息不公開,搞暗箱操作,什么事情都不讓老百姓知道;專制政府還有一個特點就是蠻不講理,“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沒有什么道理可講的?,F在我們已經處于人民當家作主的民主時代,情況已經大變。但是,應該看到我國是一個具有幾千年封建專制傳統的國家,官本位、權力至上的傳統沒落觀念還不可能蕩滌干凈。即使經過了多年的改革開放,舊觀念、舊傳統還有相當大的市場。我們的資訊公開還有許多的限制;有些執法部門亂處罰、亂征用、亂強制,根本不講什么理由,更不告知人民救濟之道。近幾年,聽證之風開始盛行,但群眾反映說:有些物價聽證會完全是走過場,聽證筆錄沒有實際意義,聽證也就成了“聾子的耳朵——擺設”。實際上,老百姓為政府行為所苦,往往居多是為繁雜的行政程序所苦。有一種情況是我們經常會碰到的,一項正常的申請,行政機關總是拖著不辦理;到行政機關辦事,往往找不到人,辦不成事。特別是要多個行政機關同意的只要一家行政機關不到位,申請人就只能“死”在那里。我們的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在調查中發現,當前行政執法人員執法缺乏程序意識還相當普遍和嚴重。行政執法人員為盡快達到行政管理的目的,有時不顧法律關于執法方法、執法步驟等的程序性規定,任意簡化甚至取消程序;有些行政執法人員漠視相對人在行政管理中應當具有的程序性權利,根本不容許申辯,被處理人剛一申辯就斥責為“態度不好”,于是加重處罰,老百姓有口難辯,有冤難伸。在有些地方的所謂市容執法“突擊活動”中,比較常見的是,城管人員執法時不出示任何執法文件和身份證明,隨意罰沒貴重物品,不予開具扣押清單,甚至對老百姓拳腳相向。產生這樣一些違反乃至踐踏程序的行政行為,勢必嚴重損傷行政機關與執法人員的形象,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利益,跟建設和諧社會目標顯然是背道而馳的。這種種情況都凸現出當前我國制定專門的行政程序法典的必要性與緊迫性。

三、當前制定行政程序法典重點解決什么問題?

現在,世界上法制健全或者比較健全的國家和地區,通常都制定了比較完善的行政程序法,具有統一行政程序法典的國家和地區也不在少數。但各國、各地區的行政程序法典在內容和形式方面都有很多差別,都反映了本國、本地區的實際情形和具體要求,不是千篇一律的。中國有獨特的國情特點,所以,我們一方面要善于借鑒和吸收別國、別的地區已有的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經驗,另一方面一定要根據我們的實際情況來制定適合中國人民所需要的行政程序法。經過20多年的改革開放,尤其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初步建立的情況下,我們需要建立的是一個民主的有限的高效的政府,是一個服務型政府、責任型政府、法治型政府,這個政府所遵循的程序必須是體現公平、公開、公正的符合理性、保護人權的程序,在法律上來講,就是要建立起一套行政法上的正當法律程序。其直接目的就是以正當法律程序來控制公權力,主要是控制我國行政權的行使。因此,我們不能期望“畢其功于一役”,把所有的好的行政程序制度統統規定下來,也不能面面俱到,幻想我們的行政程序一步登天,天衣無縫。

第一,我們要確立行政程序法典的立法目的或者叫目標模式。根據我國國情,我們的目標模式應該是確立公正與效率兼顧、公正優先的模式,這是比較先進的,也是最適合中國發展中的國情的要求。行政程序法典的立法目的無非是貫徹依法行政、保障人民利益和提高行政效率這三項。

第二,行政程序法典必須確立我國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則。這些原則還在總結、概括、提煉過程中,但法治、公開、公正、公平、參與、便民、統一、效率等原則已經逐步成為共識。

第三,關于調整范圍??偟膩砜?,要看到世界行政程序法立法潮流是逐步擴大調整范圍,我國也有這種實際需要。因此,中國行政程序法典不能完全不顧及實體法規定,但肯定以調整程序內容為主;在處理調整內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關系問題上,應該以調整行政機關與外部行政相對人關系的程序為主,但也要兼顧內部行政程序的必要規定;行政程序法典主要調整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但是對于抽象行政行為不能不顧,尤其是必須針對我國目前規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為(規范性文件)特別多、特別亂的情況,作出必要的程序性嚴格規定,有利于基層社會法治的實現;行政程序法典當然應該以規范各類行政行為共通的行政程序為主,從而使各類行政執法都共同有所遵循,但有些重要的、特別是新型的行政行為應有的一些特別行政程序(如行政指導、行政合同等)也需要在法典中作出規定。

第四,哪些制度和哪些程序必須重點加以規定。為了保障“正當法律程序”在中國行政法上的確立,信息公開制度、聽取意見制度、說明理由制度、管轄制度、告知制度、回避制度、證據制度、救濟制度等制度必須建立,而且要有明確而細致的程序規定。這些基本的制度和程序如果不能確立,行政程序法就會淪為空談。

第五,必須確定違反行政程序的法律責任。這是行政程序法典必須解決的問題。違反行政程序的法律責任一直是相當困惑的難題。一般而言,行政程序可以分為法定程序和非法定程序,有的國家稱之為強制性程序和任意性程序。對于非法定程序,行政機關有采用或不采用、這樣運用或那樣運用的選擇權力;但對于法定程序,行政機關應該嚴格遵守,特別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帶有強制約束力的行政程序,行政機關不能陽奉陰違。違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為屬于違法行為,行為人必然要受到法律的追究。這里又要區分幾種情況,一種是很輕微的瑕疵,對行政相對人不造成損失,那么可以采取補正等方法;如果違法情況比較嚴重,構成較明顯的瑕疵,那么會由有關部門或機構予以撤銷(撤銷后該行為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重做),造成公民損失的應予以賠償;還有一種更嚴重的情況,即構成違反行政程序法的嚴重瑕疵,那就可能宣告行政行為無效(自始沒有效力),也不允許行政機關再作出此種行為。此外,對于不同性質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的法律責任的追究會有所區別,例如對于行政相對人的授益行政行為與不利行政行為同樣違反法定程序,追究的責任會有所不同。以上只是簡單的設想,行政程序法典將會在認真研究的基礎上作出更細致、更科學的規定。

四、我們如何積極準備和迎接行政程序法典的出臺?

行政程序法典的出臺將是我國行政法發展史,乃至我國走向法治國家歷史進程中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大事。正如一位行政法專家所說的:“制定一部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不僅為政府,為所有行政主體實施公法行為提供統一的、規范化的、標準的‘操作規則’,同時也將為全體國人通過一部系統的行政法治教材。”因此,行政程序法典的制定過程不僅是完成一個立法的系統工程,同時也是對全體人民,特別是對我國公務員隊伍完成一次系統的、深入的現代行政法治教育工程。

第一,中國的社會主義法治是在黨的領導下實行的法治,我們的政府是黨領導下的政府。黨的執政能力充分體現在依法執政方面。要想搞好依法行政,首先需要依靠黨的領導。因此,行政程序法典的出臺將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走向法治道路上的創舉,應該引起黨的各級領導和全體黨員的高度重視。由于歷史條件等復雜原因,目前我們黨內有些同志還存在著黨委權力大于法律權威、政策威力大于法律效力等觀念,還缺少關于國家機關嚴格依法辦事,特別是依照程序法辦事的觀念和習慣,缺少權力應受制約、以權制權、以法治權等觀念。因此,通過行政程序法典的制定和實施,對全體黨員特別是擔負領導責任的黨員干部將提供一次極好的學習機會。

第二,行政程序法典的制定和實施對于我國公務員隊伍素質的提高意義非凡。行政程序法典的出臺將標志著我國行政領域內民主化、科學化、法制化的巨大進步,這對國家公務員隊伍也將提出更高的要求。許多國家和地區實施行政程序法的經驗表明,公務員對于行政程序法的自覺接受程度往往決定該法的實施效果,而且在開始實施該法時又往往遭到行政人員的抵制,因為行政程序法要求行政程序的公開性、透明度,要求一切為了便利行政相對人,這對一些習慣于“我用權,你服從”思維方式的人來說會感覺非常“麻煩”、非常不適應。因此,在一定意義上來說,實施行政程序法對于政府工作人員來說無疑是一場觀念上的革命。他們的思想準備和理論準備是非常必要的。

第三,對于行政立法工作者和理論工作者來說,真正制定好一部行政程序法典絕非一件容易的事情。盡管我們可以借鑒許多國家和地區已有的立法經驗,但畢竟不能照搬照抄。中國幅員遼闊,情況復雜,從中央到地方行政機關林立,在社會轉軌時期社會矛盾空前復雜的形勢下,行政職能正在發生深刻變化,要對各種行政機關的行政程序作出具有相當統一性的規范,必然會遇到許多意想不到的立法技術等方面的困難,因此需要付出艱辛的勞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進行立法調研,就標志著這項有意義的工程已正式啟動,但后續工作還很多,需要各方面的配合和協作。

第四,實行法治的最終動力在于人民,而行政程序法典的制定和實施最基礎工作的成功有賴于最廣大人民的法律意識,尤其是民主憲政意識和行政法治意識的提高。如果公民缺少民主意識,缺乏對于公共權力的監督意識,缺乏對于公共社會生活的參與意識,那么行政程序法典所賦予公民的程序性權利,包括獲得通知權、陳述權、抗辯權、聽證請求權、回避請求權、卷宗閱覽請求權、訴愿請求權等等都不會、不敢或不善于運用,那么最好的權利規定也都將停留在文字上。只有當人民的程序法律意識普遍提高、人民監督政府的民主政治意識普遍成熟時,行政程序法典才能真正在中國得以實施并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作者系蘇州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行政法學會副會長、全國政協委員)

腐敗行政管理程序論文范文第4篇

[摘 要]在中國現有的法律制度中普遍規定了行政程序違法的撤銷制度,但是該制度卻存在諸多可探討之處。目前我國正在著手制定行政程序法,那么未來的行政程序法怎樣規定行政程序違法的撤銷制度,以及如何規定等,均值得探討。

[關鍵詞]行政程序違法;撤銷制度

[文獻標識碼]A

當行政行為程序違法且尚未達到無效的程度時,雖亦屬違法,卻仍然有效。但可以由有權機關撤銷該行政決定,使其失去效力。相對人只有在法定期限內主張,通過行政機關或者法院撤銷才能使之失去效力。撤銷后的行政行為,在中國,被視為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行為撤銷制度不論是在中國,或是在國外,都是行政行為效力的主要表現方式。撤銷制度的存在毋庸置疑,現借鑒國外相關的規定探討其主要的制度。

一、國外行政程序違法的撤銷制度

聯邦德國行政程序法規定,違法行政行為,即使已具確定力,仍可部分或全部以對將來或溯及既往的效力撤銷。已設立或用以證實一權利或權利上相當優惠的行政行為,其撤銷須受第2至第4款的限制。①

在法國,行政程序違法分為“形式上的缺陷”和“程序濫用”兩種形式。所謂“形式上的缺陷”是指“行政行為欠缺必要的形式或者程序,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形式和程序”。行政法院對形式違法作出不同區別,考慮不同情況。(1)只有違反主要形式才構成撤銷的理由。違反次要的形式不影響行政行為的效力。這種區別又是非常困難。一般而言,能夠影響行政決定內容的形式和程序,都是主要的形式。例如對于相對人不利的行政決定必須說明理由,受處分的當事人有防衛自己的權利、強制的咨詢程序、書面形式等,都是能夠影響行政決定內容的形式。有些形式的違反不影響行政決定的內容,例如法定的調查期間,只要主要的事實已經調查清楚,形式上不符合規定的期間,不影響行政決定的效力。(2)區別形式的目的是保護當事人的利益,或者是保護行政機關的利益,違反前者構成撤銷的理由,違反后者當事人無權控訴。保護當事人利益的形式都是主要的形式?!俺绦驗E用”是指“行政機關利用某種程序,達到另外一種比較困難或者效力較低的程序所要達到的目的。程序濫用成為行政法院撤銷的理由之一。

葡萄牙行政程序法第135條規定,如做出的行政行為違反適用的原則或法律規定,對違反除撤銷外無其他處罰的規定,則這些行政行為均可撤銷。第136條規定,可以依據第141條的規定,將可撤銷的行為廢止。對可撤銷的行為,可依據有關法律,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141條規定,僅可依據可撤銷的行政行為的非有效性,且在可提起有關行政訴訟的期間內,或在被訴實體做出答復前,將可撤銷的行政行為廢止。如對行政訴訟載定有不同期間,則以最后屆滿的期間為準。

我國臺灣地區行政程序法規定,違法行政處分于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后,原處分機關得以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的,不得撤銷。②第118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后,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在英國,違反自然公正原則的,法院一般視具體情況決定行政行為的效力:如果對當事人有重要影響,會認為無效;如果對當事人影響較小和違法情形較輕的行政決定,則認為是可撤銷的決定。〔1〕在英國,成文法規定的程序很多,諸如調查程序、咨詢程序、通知程序、公布程序、提交審查程序、批準程序、委托程序等。其中有內部程序和外部程序、強制性程序和任意性程序之分。行政機關違反成文法明文規定程序的稱為程序上的越權行為。程序上越權行為其后果不像實體上的越權那樣一概無效,違反任意性程序的行政行為可能仍然有效。何種程序是強制性規則,何種程序是任意性規則,有時法律有明確規定。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時,只能通過法院的解釋確定。法院在做解釋時,往往在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之間尋求一種平衡。

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規定,負責審查的法院如果發現行政行為沒有遵循法定程序,在屬于本編第556條和第557條所規定的案件中,或者在其他由法律規定應根據機關聽證記錄進行復審的案件中,沒有充足證據支持的。判定機關的行為、決定和結論非法并予以撤銷。③

觀察這些不同規定,可以看出撤銷制度大致包括以下幾部分:(1)撤銷的效力。對于撤銷的效力,一般都規定了兩種效力:即溯及既往地失去效力或是向將來失去效力。葡萄牙規定的對可撤銷行為的廢止即是使其對將來失去效力。(2)撤銷的種類。就撤銷而言,區分部分撤銷和全部撤銷。我國也有此分類。(3)對撤銷的限制。對撤銷行為的限制,主要是基于信賴保護的原則對授益性行政行為進行撤銷的限制。(4)撤銷的條件。一般來看,撤銷的條件規定得比較概括,這不同于無效的規定。比如德國規定的違法行政行為;葡萄牙規定的違反原則和法律規定,但是除撤銷外沒有其他處罰的,這些行為均可撤銷;美國規定違反法定程序的可予以撤銷。

二、中國行政程序違法的撤銷制度

中國的行政程序法在規定撤銷制度時應當規定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撤銷的效力

在中國無論是學界或是實務界,均普遍認為撤銷是溯及既往地失去效力。而與之相應的廢止則是向將來失去效力。

分析一下我國的實際情況。如果行政行為作出之后,根據公定力理論,如果不屬無效,則將生效。撤銷是指溯及既往地消滅效力,這就要求恢復原狀。但是在某些情況下,溯及既往地消滅效力顯得不妥。因此,有必要規定在某些情況下,撤銷可以向將來失去效力:(1)抽象行政行為程序違法導致的撤銷,不可能恢復原狀。已經執行的已經無可挽回。只能向后失去效力,而不能溯及既往。(2)對于行政許可而言,如果許可的是某種資格,而按照此資格行為人已經實施了若干法律行為。這些行為的效力并不能因為許可的撤銷而失去效力。

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溯及到具體行政行為成立之日起,當然,也可以根據行政主體和相對人雙方的過錯程度自撤銷之日起失效。〔2〕這里也涉及到對信賴保護原則的應用問題。

2.撤銷的種類

撤銷分為全部撤銷和部分撤銷。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了部分撤銷,在行政程序違法的情況下是否也存在部分撤銷的問題呢?行政法規范中沒有發現部分撤銷的規定。在檢視中國現有的行政性法律、法規和規章后,有“部分無效”的規定,而且都是實體違法導致的。比如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超過的部分無效;受托人的行為超出了授權范圍,超出的部分無效;選舉時由于字跡模糊導致難以辨認的,難以辨認的部分無效。行政程序在行政決定做出之前就已經完成,它影響的是全部的行政決定,而不是部分的行政決定。應該說行政程序違法不存在部分無效的情況。

3.撤銷的條件

由于撤銷制度位于無效、撤銷和補正三情況的中間部分。這種結構使得各國行政程序法在具體規定時,對于無效條件和補正條件都規定得比較具體,那么可以推知剩余部分都可以適用撤銷。如果撤銷條件也規定得比較具體,勢必造成法律的遺漏。因此,撤銷的規定應當比較抽象,且有較強的包容性。

我國行政性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可撤銷的情形有:

(1)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性條例、規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權限予以撤銷?!葸`背法定程序的。④(2)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③違反法定程序的;……⑤(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③違反法定程序的;……⑥(4)做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③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⑦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反傾銷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反補貼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國務院關于發布〈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通知》也有相關規定。(5)目前開采煤礦、石油、有色金屬和大中型儲量規模的34種重要礦產的采礦權申請,除石油、天然氣、煤層氣和放射性礦產必須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登記發證外,均由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請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再辦理采礦登記發證手續。對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違法頒發的采礦許可證,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予以撤銷?!秶鴦赵恨k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治理整頓礦產資源管理秩序意見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計委等部門關于嚴格控制造修船基礎設施重復建設意見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中若干問題的說明的通知》、《國務院關于加強城市規劃工作的通知》、《設立外資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也有關于撤銷的規定。

考察中國的法規范,也可看到,違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為主要進行撤銷。撤銷的主體有復議機關、人民法院和上級機關等。對于撤銷的規定比較籠統。這一點也符合上面的分析。

4.行使撤銷權的權衡

撤銷的規定往往都是裁量性的規定,常常稱為“可撤銷”。行政行為程序違法是否撤銷由有權機關決定。那么,有權機關在撤銷與否的判斷上需要考量的大致有兩個方面的利益:其一,公共利益;其二,相對人的利益;此外,還須考量兩方面的過錯:其一,是行政機關的過錯;其二,是相對人的過錯。有時還須考量兩個原則:其一,法的安定性、行政效率原則;其二,合法性原則。

中國法律法規中對這些因素進行了考量并做出了一些明文規定。但對于重大過錯的和重大利益采取了取消裁量的態度。比如《行政許可法》規定,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而在大多數情況下,有權機關需要進行權衡決定是否撤銷程序違法的行政行為。

與無效相比,撤銷的法律后果相對比較輕微,部分體現在以上所說的“裁量性”的特點上。這也是與“違法情節與違法后果相適應”的基本理念相契合的。對于裁量權的運用,需要在個案中總結規則。

因此,建議我國撤銷的規定是:違反法定程序的,可以撤銷。撤銷可以使行政行為溯及既往地失去效力,但是不適宜溯及既往的除外。

[注釋]

①德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第48條.

②《臺灣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③《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第706條.

④《立法法》第87條.

⑤《行政復議法》第28條第3頁.

⑥《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22頁.

⑦《行政許可法》第59條.

[參考文獻]

〔1〕王名揚.英國行政法〔M〕.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7:160.

〔2〕馬懷德.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78

〔責任編輯:金風平〕

腐敗行政管理程序論文范文第5篇

摘要: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中國的民營企業經濟終于從法律上合法與不合法的狀況走向了正軌,并且受到法律的保護以及社會的大力支持。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民營企業在我國的眾多經濟成分中,具有特殊的企業特征,因此設計合理的薪酬管理體系成為當今值得深入探討的問題。

關鍵詞:民營企業薪酬管理薪酬體系

經濟的飛速發展,中國的經濟體制順利過渡到了市場經濟體制,市場在經濟發展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是,近段時間來民企的人才流失也越來越嚴重,大量研究表明,民營企業在薪酬管理中的缺陷和不足也加快了人員流動,因此,如何設計合理具有競爭力的薪酬管理體系已成為當務之急。

一、薪酬管理的內涵

薪酬是因為員工給企業工作而得到的回報,在這里反映了組織對員工所付出的知識、技能、努力和時間的補償,它主要由基本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福利組成。根據狹義薪酬的理解,薪酬管理指企業工資的微觀管理,是企業在國家的宏觀控制的工資政策允許范圍之內,靈活運用各種方法與手段,制定各種激勵措施與規章制度,在職工中貫徹按勞分配薪酬差別,即制定公平、公開、公正的薪酬制度。

二、我國民營企業薪酬管理存在的問題

根據國內許多學者關于薪酬的研究,我國民營企業在薪酬管理方面存在許多不科學的地方。

(一) 薪酬制度與經營戰略脫節

企業一般較多考慮的是公平,補償性或利害相等原則,透明原則,整個薪酬的界定卻缺乏理性的戰略思考。薪酬設計上的戰略導向原則,但目前我國民營企業實行的薪酬策略與企業經營戰略脫節。同樣。許多民營企業對自己的發展戰略思考不多,更談不上思考以人力資源發展戰略去支撐企業發展戰略。

(二) 對薪酬界定的程序公平關注不多

一般地說,談到薪酬設計的問題時,民企經營者會注意到薪酬管理中公平的諸層次——各生產要素所得的公平、同等級員工薪酬的橫向公平、不同等級員工的縱向公平等,但他們往往只注重薪酬設計結果的公平,而忽視了對薪酬界定程序公平的關注。秘密薪酬支付只會引起員工的好奇心,互相猜測和懷疑,常常高估別人的薪酬低估自已的薪酬,容易有不滿情緒,甚至消極怠工。

(三) 對企業“內在薪酬”的重視度不夠

廣義的薪酬可分為外在薪酬與內在薪酬兩部分。在企業進行薪酬制度改革時,尤其要注意內在薪酬的提升,因為企業的理念和文化都在隨著轉型而發生很大的變化,如何讓員工接受和認同企業的新理念文化,是非常重要的。

(四) 薪酬設計有不科學之處

首先,薪酬調查的數據缺乏真實可靠性,目前很多民營企業在薪酬調查上只能粗線條地觀察市場總體行情,使得薪資水平的確定缺乏科學性。薪酬管理有很大的隨意性,即人治局面。往往主管—句話決定了工資等級晉升,獎勵幅度等問題,缺乏科學的程序和制度。

(五) 薪酬計量方法陳舊

大多數民營企業使用的是與績效考核無接口的薪等制方法。民營企業在其薪酬管理上,一般也根據員工所處的工作崗位,教育背景、工作經驗、工作年限等因素,把所有員工劃分為不同的等級,薪酬的計量就以此等級作為主要依據,但相比之下,目前民營企業普遍缺乏與員工薪酬計量直接相關的績效考核,即使某企業已經開始了這項工作,也往往成為“走過場?!?/p>

三、建立合理的薪酬管理體系的目標

(一) 留住現在人才,吸引外來人才;

(二) 為企業能夠合理支付薪資奠定基礎;

(三) 根據企業的內部價值鏈和行業特點,使各種不同的崗位的重要性和價值能夠在薪酬體系中得到體現;

(四) 建立績效的薪酬文化;

(五) 幫助企業高層以及管理部門溝通薪資政策來方便建立科學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體系。

四、設計中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則

1、內部公平性;2、外部競爭性;3、與績效的相關性;4、激勵性;5、可承受性;6、合法性;7、可操作性;8、靈活性;9、適應性。

五、薪酬體系設計程序

薪酬體系設計是企業全體都參與的過程,是與其他人力資源管理部分緊密結合的過程。

1、培育管理環境

保證良好的管理環境,與上層溝通好,獲得支持;與中層溝通好,獲得配合;與員工溝通好,獲得認同。

2、工作分析

工作分析是保證組織里所有的工作都能合理分配到合適的人身上,為隨后的崗位評價奠定基礎。工作規范以職位說明書的內容為依據,說明工作執行者組要具備的知識、技能和經驗等。

3、職位評價

職位評價是對組織中所有職位的相對價值進行排序的過程,主要方法有:排序法、分類法、要素比較法和要素點值法。其中最復雜也是相對比較科學的是要素點值法,它是選取若干關鍵性的薪酬要素。并對每個要素的不同水平進行界定,同時給各個水平賦予一定的分值,這個分值也叫做“點值”或“點數”,然后按照這些關鍵的薪酬要素對職位進行評估,得到每個職位的總點數,以此決定職位的相對薪酬,保證組織內部薪酬的公平性。

4、薪酬市場調查

市場調查結果也只是起到參考作用,具體到企業的薪酬設計,需要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包括企業規模、盈利情況、員工層次等等。

5、與其他制度銜接

人力資源管理的每一部分都不是獨立的,而是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的。所以,設計薪酬體系,是一個龐大的工程,需要全體員工的參與和認可。

六、結束語

從整體上來看,企業薪酬管理體系的設計是一種戰略決策,與企業經營發展方向,行業特點、競爭環境、企業歷史和文化等緊密相關,我國許多企業的薪酬制度還不能適應企業經營環境和勞動力市場的變化。盡管薪酬管理的內容、管理模式、方法等方面都獲得了很大改進,學習國外先進的經驗和方法,結合實際情況,提出適合我國企業發展的理論方法,為我國企業的薪酬管理提供科學的理論依據。

本文結合我國民營企業薪酬管理的實際情況,提出觀點:民營企業要建立科學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要以現代企業薪酬管理理論為指導,建立以人為本的薪酬管理制度。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提升企業競爭優勢,使薪酬戰略與企業經營戰略保持步伐統一,使民營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獲得長遠優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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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孫劍平:《薪酬管理——經濟學與管理學視覺和耦合分析》,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4.姜農娟、鄧冬:《中國企業薪酬管理問題研究》,《經濟問題探索》,2003年第2期。

5.唐東方、張建武:《避免薪酬認識的誤區》,《人力資源開發》,2003年第4期。

6.張學文:《民營企業發展困境及管理對策研究》,《經濟與管理》,2003年第3期。

7.張建國:《企業工作文化與薪酬制度模式》,《人力資源開發》2003年第1期。

腐敗行政管理程序論文范文第6篇

【摘要】行政聽證程序中的舉證責任,在法律屬性上既是聽證當事人的權利又是其義務。從保障人權的角度看,舉證責任是對行政行為的程序性約束,對行政主體更強調其義務性,對相對人則更強調其權利性。行政主體應對其擬作出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擔全面的舉證責任。相對人和利害關系人僅就其異議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關鍵詞】行政程序 行政聽證 舉證責任

行政聽證制度是行政主體在做出不利于相對人的行政決定前,就有關事實和法律問題廣泛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以確保行政決定合法適當的程序性法律制度。①其目的在于通過當事人對不利于自己的證據進行質疑和辯駁等,力爭將行政決定建立在合法、充分、確鑿的證據基礎之上,避免違法或不當的行政決定給利害關系人帶來不利或不公正的影響。②因此,行政聽證程序中的舉證責任問題尤為重要,其直接關系到行政決定的形成和內容。確定舉證責任問題常常就是決定誰勝誰負的問題。③我國自1996年通過的《行政處罰法》首次正式確立行政聽證制度以來,諸多行政領域已確立了行政聽證制度。但關于行政聽證程序中舉證責任的立法規定較為概括,目前學界對此系統深入的研究也較少,因此本文采用學理分析和規范分析的方法,對行政聽證程序舉證責任的含義、性質和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進行初步探討,以期有益于行政聽證的理論與實踐。

行政聽證程序舉證責任的概念

舉證責任是訴訟法學的基本概念之一。早期的觀點認為舉證責任即提出證據的責任。④目前學界普遍認為舉證責任是指舉出證據并利用所舉證據證明自己訴訟請求和主張的責任。舉證責任是兩方面內容構成的有機統一整體,任何一個方面的缺乏都會導致舉證不能或舉證不力,從而承擔敗訴的風險。訴訟活動和行政聽證因程序規則、目的、內容等不同,其舉證責任也有所不同。但從淵源上看,行政聽證程序是“司法庭審模式移植到行政程序上并與之融合而成的一種新型的特殊程序制度”⑤。包括舉證責任在內的行政聽證制度在移植過程中,可能會根據行政程序的特點和要求在制度設計上作相應的調整,但是基本原理和內容應是相通的。

行政聽政程序中舉證責任首先意味著行政主體或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提出證據予以證明。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進一步規定:“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證據,并進行申辯和質證”。從以上法律規定不難看出,行政主體做出行政決定,必須有確實、充分的證據和理由,并對此提出的證據予以支持;相對人、利害關系人對行政主體的行政決定以及據以做出行政決定的證據和理由有異議的,有權利提供證據予以辯駁。

其次,舉證責任意味著行政主體或當事人提出證據的確實和充分程度所必然引起的后果是后果責任而非行為責任。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四十三條規定:“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根據聽證記錄,做出相應行政決定”?!缎姓S可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做出行政許可決定”。這說明,相對人承擔因其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但是,這種不利后果與訴訟程序中舉證不能的敗訴風險性質是不同的。行政聽證的對象是擬形成的尚未生效的行政決定,并不是己經成立的且其合法性正待審查確認的行政行為。行政主體按照相應的證據規則審查和認定案件事實,并據此做出行政決定。行政主體或當事人舉證責任履行情況必然會影響行政決定的正式形成和內容,比如當事人舉證不能的后果是行政機關會做出對自己不利的行政決定,但不是對該行政決定合法性的最終評價—勝訴或敗訴。

綜上,行政聽證程序中舉證責任的基本含義是指聽證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提出證據予以證明的責任,以及承擔其提出證據的確實和充分程度所必然引起的行政法上的后果。

行政聽證程序舉證責任的性質

在聽證的過程中,行政主體應當首先向相對人舉出擬定的行政決定所依據的事實和法律規定。相對人對此若有異議,可提出相應的證據以證明自己的主張,以增強自己陳述、抗辯意見的說服力。

行政主體聽證程序中的舉證責任是國家行政權的具體表現。同時,行政主體的舉證責任也具有義務的性質。在聽證程序中“調查取證人員負舉證責任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處罰權的當然職責”⑥?!靶姓凶C在先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在做出行政行為時要有確實充分的證據,無證據不能做出行政行為。對于行政行為是否證據確實充分,相對人有了解、知悉和辯駁的權利,行政主體有告知和提出證據予以證明的義務。行政主體不履行該義務的法律效果是程序違法,如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主體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未按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另一方面,行政公開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做出行政決定的事實和依據必須公開。

相對人的舉證責任,則更多表現為一種權利。其根本性質是公民行政程序中的陳述權和申辯權,即相對人有權對行政行為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進行陳述、申辯,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和支持自己的主張,以抵抗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相對人舉證權對應的是行政主體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義務,即行政主體不得拒絕接受當事人提供的和案件有實質聯系且不屬于法律規定應當或可以排除的證據,否則構成程序上的違法,如《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主體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另一方面,舉證責任對相對人來說同時也是義務?,F代公共行政是行政主體在行政相對人合作下的公共服務行為,公民有協助公務的義務。如果相對人在聽證程序中不及時認真地協助調查,提供自己能夠或者應當提供的證據予以質證,那么旨在查明事實的聽證程序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價值?!疤峁┳C據不僅是當事人的權利,也是當事人的義務。正式裁決中的當事人有義務把他所掌握的全部和案件有關的證據,在行政聽證階段提出,否則法院認為當事人已放棄利用這項證據的權利,不能在以后的司法審查中再提出這項證據。當事人必須承擔提供證據的義務為判斷法和制定法所明白承認”。⑦

由此可見,行政聽證程序中的舉證責任,既是聽證當事人的權利又是其義務。舉證責任是對行政行為的程序性約束,對行政主體更強調其義務性,對相對人和利害關系人則更強調其權利性。

行政聽證程序舉證責任的分配

行政聽證程序舉證責任分配一般指按照一定的標準或原則,確定聽證當事人之間承擔舉證責任的范圍及舉證時限的問題。行政聽證程序中的舉證責任兼有權利和義務的性質,且是一種結果責任。聽證當事人舉證責任的分配和履行情況對行政行為的形成及其內容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各國行政程序法的重要內容。相較美國和德國行政聽證程序舉證責任的規定,由于行政程序模式不同,我國在行政聽證程序舉證責任分配上也有所差異。但也有一些共同點:第一,行政主體必須承擔舉證責任;第二,相對人也應當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其舉證責任的范圍因行政程序模式的不同而不同;第三,聽證主持人員不負舉證責任⑧。

目前我國行政程序法尚未出臺,《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等單行法律對行政聽證程序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定不統一。因此,結合相關法律制度,分析行政聽證程序舉證責任主體及各主體的舉證責任范圍等問題很有必要。

舉證責任主體?!罢l主張、誰舉證”是羅馬法確立的舉證責任分配的一項基本原則。這一原則同樣適用于行政聽證程序,即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予以證明。行政聽證是在聽證主持人主持下,行政主體、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就行政決定所依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發表自己意見的法律制度。行政主體對證明自己行政決定的合法性、合理性承擔舉證責任,因此是主要的舉證責任主體,對此學界并無異議。

相對人是否是舉證責任主體,我國學界有三種觀點:第一種是否定說。認為當事人在聽證過程中不負舉證責任。⑨第二種是限制性肯定說。認為聽證主要是行政相對人向聽證主持人陳述意見,表達自己的愿望,為了支持自己的觀點,他必須提供必要的證據材料。⑩第三種是有條件的肯定說。認為“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無須為行政機關的行為是否違法或不當提供證據”,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承擔有限的舉證責任”。從法律屬性上看,舉證責任既是相對人的權利也是義務,相對人有協助行政主體查明事實的義務,同時,對自己向聽證會陳述的反駁行政主體的主張,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也就是說,相對人僅就自己的異議主張承擔舉證責任??梢?,限制性肯定說較為符合行政聽證舉證責任的性質,也符合通過聽證查明事實的聽證目的。

相對人之外的利害關系人(間接相對人),如行政處罰案件中的受害人、行政許可案件中的相鄰權人和競爭權人等,是否舉證責任的主體?對此,學界鮮有討論。筆者認為,應當承認利害關系人是聽證程序中的舉證責任主體。首先,根據正當程序理論,權益受到不利影響的人有權對影響其權益的行為表明自己的意見。同理,在行政聽證程序中,任何權益可能受到行政行為影響的主體,均應有權了解該行政行為的內容和依據,并闡述自己的意見,為自己的權利辯護。雖然行政行為是針對相對人的,但也可能會對其他人的權益產生影響。因此,利害關系人有權參加聽證,并對行政主體的主張或相對人的異議主張,陳述意見,并提供必要的證據材料支持自己的主張。否定利害關系人的舉證責任,不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正義的要求,影響行政行為的程序合法性。其次,聽取受行政行為影響的當事人的意見是聽證的本質特征。如果排除權益可能受到行政行為影響的利害關系人的舉證責任,利害關系人不能提出證據來反對對己不利的證據為自己辯護,其意見將不能得到全面表達,陳述權、申辯權將喪失說服力而毫無意義,這不但違背設立聽證制度的初衷,而且影響行政決定的公正性。

聽證主持人是否承擔舉證責任。鑒于聽證主持人應具備的中立立場,聽證主持人不能參與收集補充和提供證據。

舉證責任的分配。根據“先調查,后決定”原則,聽證程序的適用是行政主體調查完畢,掌握一定的事實,認為需要做出相應行政行為的情況下,經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而進行的。此時行政主體應當已經掌握了做出相應行政行為的有關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因此,在聽證程序中,行政主體應對其擬作出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擔全面的舉證責任。相對人和利害關系人僅就其異議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首先,確定行政主體在聽證程序中的舉證責任范圍。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和行政合理性原則的要求,行政主體做出行政行為不但要主體、權限、程序、內容、依據和形式合法,而且要合理行使裁量權,行政行為要公正、符合理性。而且在聽證過程中,當事人申辯和質證的對象不僅是爭議行政行為的事實和法律問題,而且包括擬定的行政行為本身;不僅就行政行為主體、程序、法律依據和內容的合法性進行申辯、質證,也對證明案件事實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證明力等進行質證申辯,還對行使裁量權的正當性進行申辯、質證。因此,行政主體在聽證程序中不但要提供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還應提供證明主體合法、程序合法、處罰依據正確和處罰結果正當的證據。彭海鵬結合《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把行政主體在聽證程序中的舉證責任概括為主體適格問題、案件事實問題、法律適用問題、行政程序問題和行政行為合理性問題等五個方面,很有說服力。此外,以下幾個問題值得進一步研究。

第一,行政主體在聽證程序中僅提供證明擬定行政行為合法、合理的證據,還是其在調查階段收集、獲取的全部證據材料?筆者認為,行政主體在行政決定做出前應盡可能全面地收集和獲取證據材料,并且在聽證程序中應全部提出,既包括不利于行為人的證據,也包括有利于行為人的證據,都不能有所遺漏。略去任何一些可受理的、實質性的證據都要比包括某些不可受理的、非實質性的證據要危險得多。事實上,只要在裁決聽證記錄中包括了任何所能得到的證據,都不會有程序錯誤,但只要略去一點,就有被宣布無效的危險。

第二,行政主體是否可以提供傳聞證據?筆者認為行政主體可以向聽證會提供傳聞證據,但須有其他證據依據予以補充。聽證畢竟是就擬定行政決定及其事實和法律依據聽取相對人和利害關系人的意見,而非做出決定,對行政主體提供的傳聞證據,相對人和利害關人可以通過相反的證據予以否定。

第三,行政主體不但要提供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而且還應當對證據的合法性予以說明。另外,還要確定相對人和利害關系人的舉證責任范圍。相對人和利害關系人的舉證責任范圍不是固定的,其取決于其對行政行為及其實施和法律依據的異議主張,即提出了什么異議主張,就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彭海鵬教授在《論聽證程序舉證責任的分配》一文中,列舉了當事人舉證責任范圍的四種情形,其中第一種為“當事人舉證顯然更為容易的案件,則由當事人負舉證責任”,這顯然有自證其罪之嫌,值得進一步商榷。

(作者均為陜西理工學院副教授;本文系西安市2012年社會科學規劃課題系列研究成果,項目編號為:12zx43)

【注釋】

①楊海坤,黃學賢:《中國行政程序法典化》,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38頁。

②姜明安:《行政法與行政程序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270頁。

③[美]伯納德.施瓦茨:《行政法》,北京:群眾出版社,1986年,第321頁。

④陳剛:《證明責任法研究》,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49~54頁。

⑤陳睿:“論行政處罰聽證的舉證責任”,《河北法學》,1999年第3期,第97頁。

⑥楊解君:“行政處罰證據及其規則探究”,《法商研究》,1998年第1期,第51頁。

⑦王名揚:《美國行政法》,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1995年,第471頁。

⑧彭海鵬:“論行政聽證程序舉證責任分配”,《行政法學研究》,1999第3期,第51~53頁。

⑨楊惠基:《聽證程序理論與實務》,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33頁。

⑩應松年:《行政處罰的理論與實務》,北京:中國社會出版社,1996年,第5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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