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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病歷復印制度范文

2023-09-16

病案病歷復印制度范文第1篇

一、病人復印病歷應提供相關材料并經醫教科審批,在申請人在場的情況下,到本院病案室復印,并加蓋病歷資料復印證明專用章。

二、受理病歷復印的時間:歸檔住院病歷的復印在病人出院后7個工作日起受理,由病案室負責辦理。病人住院期間需復印病歷的,應當由病區指定專門人員負責陪同復印。

三、允許復印的病歷資料包括:門(急)診病歷;住院病歷中的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麻醉記錄、病理報告、出院記錄。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封存的病歷資料由院方保管。

四、受理病歷復印的申請人: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保險機構。

五、病歷復印申請人需提供如下證明材料:

1.申請人為患者本人:患者的有效身份證明。

2.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患者的有效身份證明、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患者的授權委托書。

3.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患者死亡證明、近親屬的有效身份證明、近親屬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戶口簿)。

4.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人:患者死亡證明、近親屬的有效身份證明、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近親屬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以及近親屬授權委托書。

5.申請人為保險機構:保險機構介紹信、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

6.公安、司法機構:采集證據的法定證明、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

病案病歷復印制度范文第2篇

一、患者復印、復制的內容

住院者、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麻醉記錄單、病歷資料、護理記錄、出院/死亡記錄。)

二、工作流程

1、住院期間病歷

申請人向科室申請——科室通知醫務科工作人員將病歷送到病案室復印,申請人攜帶證件隨同前往——復印后加蓋病案專用章后交申請人帶走;醫務科工作人員將病歷原件送還科室。

2、出院后病歷

申請人須攜帶證件,接受接待工作人員耐心的詢問、仔細核實患者所需復印的內容,進行有效證件的登記后,方可進行復印、復印件加蓋我院病案室“復印專用章”并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物價局聯合規定的并按資料復印收費標準交付復印工本費;對正在本院門診就醫的患者,可按門診醫師的要求提供該患者在本院住院期間的相關資料。

三、所需證件

1、患者申請、辦理、本人身份證原件。

2、患者申請、代理人辦理:患者及代理人身份證原件。

3、死亡患者(近親屬方可辦理):死亡證明書(可以使復印件)、辦理人身份證原件、辦理人是死亡患者近親屬的證明。

4、保險機構:保險合同復印件、保險員身份證原件、患者或死亡患者親屬同意復印病歷的證明材料。

5、權利機關(公檢法):介紹信、辦理人身份證原件或警官證、法官證、檢察官證原件。

四、復印原則

1、復印病歷在周一至周五工作期間內辦患者提供8小時病案復印服務:因臨床工作緊急情況需要,經醫務科同意后隨時為臨床提供復印服務。

2、必須在病案室復印才予以加蓋印章,私自復印的病歷不予蓋章。

3、結帳當日不辦理病歷復印,如情況特殊需要復印的應盡早申請。病案室應當查驗,凡屬當日出院的病歷,二個星期后可辦理復印。

病案病歷復印制度范文第3篇

一、患者復印、復制的內容

住院者、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麻醉記錄單、病歷資料、護理記錄、出院/死亡記錄。)

二、工作流程

1、住院期間病歷

申請人向科室申請——科室通知醫務科工作人員將病歷送到病案室復印,申請人攜帶證件隨同前往——復印后加蓋病案專用章后交申請人帶走;醫務科工作人員將病歷原件送還科室。

2、出院后病歷

申請人須攜帶證件,接受接待工作人員耐心的詢問、仔細核實患者所需復印的內容,進行有效證件的登記后,方可進行復印、復印件加蓋我院病案室“復印專用章”并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物價局聯合規定的并按資料復印收費標準交付復印工本費;對正在本院門診就醫的患者,可按門診醫師的要求提供該患者在本院住院期間的相關資料。

三、所需證件

1、患者申請、辦理、本人身份證原件。

2、患者申請、代理人辦理:患者及代理人身份證原件。

3、死亡患者(近親屬方可辦理):死亡證明書(可以使復印件)、辦理人身份證原件、辦理人是死亡患者近親屬的證明。

4、保險機構:保險合同復印件、保險員身份證原件、患者或死亡患者親屬同意復印病歷的證明材料。

5、權利機關(公檢法):介紹信、辦理人身份證原件或警官證、法官證、檢察官證原件。

四、復印原則

1、復印病歷在周一至周五工作期間內辦患者提供8小時病案復印服務:因臨床工作緊急情況需要,經醫務科同意后隨時為臨床提供復印服務。

2、必須在病案室復印才予以加蓋印章,私自復印的病歷不予蓋章。

3、結帳當日不辦理病歷復印,如情況特殊需要復印的應盡早申請。病案室應當查驗,凡屬當日出院的病歷,二個星期后可辦理復印。

病案病歷復印制度范文第4篇

1.1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1.2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與患者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1.3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及其近親屬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是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法定證明材料;

1.4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其近親屬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申請人與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1.5申請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公安、司法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查閱,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在公安,司法機關出具采集證據的法定證明及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后予以協助。

3.可以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包括:

住院病歷住院志(即入院記錄)、出院記錄、醫囑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報告、體溫單、護理記錄;

4 .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申請同意后,應當在醫務人員按規定時限完成病歷后予以提供。

5 .復印/復制病歷流程:

5.1既往住院病歷,申請人攜帶規定的身份證明,先到醫務科經審核后開單,再前往病案科住院病案室辦理.

5.2出院當天和五天內申請復印本次住院病歷,申請人告知護士站值班人員,由值班人員聯系發送部工作人員傳送病歷,申請人攜帶規定的身份證明,先到醫務科經審核后開單,再前往病案科住院病案室辦理;

6.復印/復制病歷收費標準:根據成本收取工本費

7.病案室服務時間:周一至周五

病案病歷復印制度范文第5篇

1.1 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1.2 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與患者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1.3 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及其近親屬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是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法定證明材料;

1.4 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其近親屬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申請人與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1.5 申請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公安、司法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查閱,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在公安,司法機關出具采集證據的法定證明及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后予以協助。 3.可以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包括:

住院病歷住院志(即入院記錄)、出院記錄、醫囑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報告、體溫單、護理記錄; 4 .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申請同意后,應當在醫務人員按規定時限完成病歷后予以提供。 5 .復印/復制病歷流程:

5.1 既往住院病歷,申請人攜帶規定的身份證明,先到醫務科經審核后開單,再前往病案科住院病案室辦理. 5.2 出院當天和五天內申請復印本次住院病歷,申請人告知護士站值班人員,由值班人員聯系發送部工作人員傳送病歷,申請人攜帶規定的身份證明,先到醫務科經審核后開單,再前往病案科住院病案室辦理;

6.復印/復制病歷收費標準:根據成本收取工本費 7.病案室服務時間:周一至周五

病案病歷復印制度范文第6篇

一、患者復印、復制的內容

住院者、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麻醉記錄單、病歷資料、護理記錄、出院/死亡記錄。)

二、工作流程

1、住院期間病歷

申請人向科室申請——科室通知醫務科工作人員將病歷送到病案室復印,申請人攜帶證件隨同前往——復印后加蓋病案專用章后交申請人帶走;醫務科工作人員將病歷原件送還科室。

2、出院后病歷

申請人須攜帶證件,接受接待工作人員耐心的詢問、仔細核實患者所需復印的內容,進行有效證件的登記后,方可進行復印、復印件加蓋我院病案室“復印專用章”并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物價局聯合規定的并按資料復印收費標準交付復印工本費;對正在本院門診就醫的患者,可按門診醫師的要求提供該患者在本院住院期間的相關資料。

三、所需證件

1、患者申請、辦理、本人身份證原件。

2、患者申請、代理人辦理:患者及代理人身份證原件。

3、死亡患者(近親屬方可辦理):死亡證明書(可以使復印件)、辦理人身份證原件、辦理人是死亡患者近親屬的證明。

4、保險機構:保險合同復印件、保險員身份證原件、患者或死亡患者親屬同意復印病歷的證明材料。

5、權利機關(公檢法):介紹信、辦理人身份證原件或警官證、法官證、檢察官證原件。

四、復印原則

1、復印病歷在周一至周五工作期間內辦患者提供8小時病案復印服務:因臨床工作緊急情況需要,經醫務科同意后隨時為臨床提供復印服務。

2、必須在病案室復印才予以加蓋印章,私自復印的病歷不予蓋章。

3、結帳當日不辦理病歷復印,如情況特殊需要復印的應盡早申請。病案室應當查驗,凡屬當日出院的病歷,二個星期后可辦理復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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