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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公司會計處理范文

2023-09-16

保理公司會計處理范文第1篇

一、有追索權的保理業務

1.“應收賬款-有追索權保理-某某”科目核算保理商實際支付給銷售商的款項,它已扣除了應收取的賬戶管理費、資信調查費、額度審核費、賬款催收費以及融資利息費用等。

2.“其他應收款-有追索權保理-某某”科目核算應收取的賬戶管理費、資信調查費、額度審核費、賬款催收費等手續費及傭金。 “手續費及傭金收入”科目與“其他應收款”科目相對應 3.“應收利息”科目核算應收取的融資利息費用。 “利息收入”科目與“應收利息”科目相對應。

4.“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與“壞賬準備”科目相對應,核算保理商估計的即使向銷售商追償后仍會發生的壞賬損失。

二、無追索權的保理業務

1.“其他應收款—保理應收賬款面值”科目核算扣除銷售商估計的銷售折讓及退回金額后的應收賬款余額。

2.“其他應收款—保理應收賬款利息”科目核算收取的貿易融資利息和信用風險擔保費用。

“利息收入”科目與“其他應收款—保理應收賬款利息”科目相對應。 3. “手續費及傭金收入”科目核算收取的賬戶管理費、資信調查費、額度審核費、賬款催收費等手續費及傭金。

4.“壞賬準備”科目核算預期無法從購貨商處收回的款項,作為“其他應收款”科目的抵減項。

5.“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與“壞賬準備”科目相對應。

賬務處理案例

1.有追索權的保理業務。

例1:甲公司與乙銀行簽訂應收賬款保理協議。2008年3月1日甲公司銷售一批商品給丙公司,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銷售價款為10 000元,增值稅稅額為1 700元,款項尚未收到,銷售成本6 000元。甲丙雙方約定,丙公司應于2008年9月1日付款。甲公司于3月1日將發票副本交給乙銀行,甲乙雙方協商約定:甲公司將應收丙公司的貨款11 700元出售給乙銀行,由乙銀行保理,乙銀行收取賬戶管理、賬款催收等手續費及傭金500元,收取融資費(包括融資手續費)300元;在應收丙公司貨款到期無法收回時,乙銀行可以向甲公司追償。甲公司根據以往經驗,預計該批商品將發生的銷售退回為234元,其中:增值稅銷項稅額34元,銷售成本120元。實際發生的貨物退回由甲公司承擔。銀行3月1日實際支付給甲公司的款項為10 666元(11 700-500-300-234)。 甲公司賬務處理:

(1)3月1日,發生銷售業務:借:應收賬款11 700元;貸:主營業務收入10 000元,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 700元。借:主營業務成本6 000元;貸:庫存商品6 000元。 (2)3月1日,出售債權,按以應收賬款債權為質押取得短期借款處理,本金為乙銀行實際支付給甲公司的10 666元:借:銀行存款10 666元;貸:短期借款10 666元。估計銷售退回:借:其他應收款234元;貸:應收賬款234元。支付賬戶管理、賬款催收等手續費及傭金:借:管理費用500元;貸:應收賬款500元。

(3)按直線法攤銷支付的融資費用,列支為財務費用,3~8月每月月末處理如下:借:財務費用50元;貸:應收賬款50元。 (4)期間發生銷售退回:借:主營業務收入200元,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元;貸:其他應收款234元。借:庫存商品120元;貸:主營業務成本120元。

(5)9月1日,丙公司全額支付乙銀行貨款:借:短期借款10 666元;貸:應收賬款10 666元。

乙銀行賬務處理:

(1)3月1日,受讓甲公司應收賬款債權,按質押貸款處理:借:貸款10 666元;貸:吸收存款或銀行存款10 666元。

(2)收取賬戶管理、賬款催收等手續費及傭金:借:其他應收款500元;貸:手續費及傭金收入500元。

(3)按直線法確認利息收入,即收取的融資費用,3~8月每月月末處理如下:借:應收利息50元;貸:利息收入50元。

(4)9月1日,到期全額收回貨款:借:銀行存款11 466元;貸:貸款10 666元,其他應收款500元,應收利息300元。 2.無追索權的保理業務。

例2:甲公司與乙銀行簽訂應收賬款保理協議。2008年3月1日甲公司銷售一批商品給丙公司,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銷售價款為10 000元,增值稅稅額為1 700元,款項尚未收到,銷售成本6 000元。甲丙雙方約定,丙公司應于2008年9月1日付款。甲公司于3月1日將發票副本交給乙銀行,甲乙雙方協商約定:甲公司將應收丙公司的貨款11 700元出售給乙銀行,由乙銀行保理,乙銀行收取賬戶管理、賬款催收等手續費及傭金500元,收取融資費(包括融資手續費)、信用風險擔保費等600元;在應收丙公司貨款到期無法收回時,乙銀行不得向甲公司追償。甲公司根據以往經驗,預計該批商品將發生的銷售退回為234元,其中:增值稅銷項稅額34元,銷售成本120元。實際發生的貨物退回由甲公司承擔。銀行3月1日實際支付給甲公司的款項為10 366元(11 700-500-600-234)。 甲公司賬務處理:

(1)3月1日,發生銷售業務:借:應收賬款11 700元;貸:主營業務收入10 000元,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 700元。借:主營業務成本6 000元;貸:庫存商品6 000元。 (2)3月1日,出售債權,估計將會有234元銷售退回(含銷項稅額),確認應收賬款管理費用500元以及應支付的利息600元:借:銀行存款10 366元,其他應收款234元,管理費用500元,應付利息600元;貸:應收賬款11 700元。

(3)每月按直線法攤銷應付利息,列支為財務費用:借:財務費用100元;貸:應付利息100元。

(4)期間發生銷售退回:借:主營業務收入200元,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元;貸:其他應收款234元。借:庫存商品120元;貸:主營業務成本120元。

(5)到期丙公司全額支付乙銀行貨款,甲公司不進行賬務處理。 乙銀行賬務處理:

(1)3月1日,受讓應收賬款債權,確認收取的手續費和傭金及貿易融資利息收入:借:其他應收款——保理應收賬款面值11 466元;貸:吸收存款或銀行存款10 366元,其他應收款——保理應收賬款利息600元,手續費及傭金收入500元。

(2)按直線法確認利息收入,每月月末做如下處理:借:其他應收款——保理應收賬款利息100元;貸:利息收入100元。

(3)9月1日,到期全額收回應收丙公司貨款:借:銀行存款11 466元;貸:其他應收款——保理應收賬款面值11 466元。

三、中間業務(傭金收入)

四、委托保理業務(分為有追索權保理業務和無追索權保理業務) “委托保理—某某”,資產負債表中一年內列為“流動負債”,一年以上列為“長期負債—其他負債”

保理公司會計處理范文第2篇

1.收到投資者投入的貨幣資金 借:現金(或銀行存款) 貸:實收資本

2.收到投資人投入的房屋、機器設備等實物,按評估確認價值 借:固定資產 貸:實收資本

3.收到投資者投入無形資產等,按評估確認價值 借:無形資產等 貸:實收資本

4.將資本公積、盈余公積轉增資本 借:資本公積(或盈余公積) 貸:實收資本 (二)資本公積

1.捐贈公積(1)接受捐贈的貨幣資金,按實際收到的捐贈款入帳 借:現金(或銀行存款) 貸:資本公積

(2)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

借:固定資產(根據同類資產的市場價格或有關憑據) 貸:資本公積(固定資產凈值) 貸:累計折舊

(3)接受捐贈的商品等,根據有關資料確定的商品等的實際進價入帳(庫存商品采用售價核算的,還應結轉進銷差價) 借:庫存商品 貸:資本公積等 2.資本折算差額企業實際收到外幣投資時,由于匯率變動而發生的有關資產帳戶與實收資本帳戶折合記帳本位幣的差額:

借:銀行存款借:固定資產 貸:實收資本借或貸:資本公積

3.投資者繳付的出資額大于注冊資本產生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借:銀行存款等貸:實收資本貸:資本公積4.法定財產重估增值借:材料物資借:固定資產貸:資本公積

二、借入款項 (一)短期借款

1.借入各種短期借款借:銀行存款貸:短期借款

2.發生的短期借款利息借:財務費用貸:預提費用(或銀行存款) 3.歸還短期借款借:短期借款貸:銀行存款 (二)長期借款

1.借入各種長期借款借:銀行存款(或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等) 貸:長期借款2.發生的長期借款利息支出,在固定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之前發生的,計入固定資產的購建成本借:在建工程(或固定資產) 貸:長期借款3.長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在固定資產已辦理竣工決算后發生的,計入當期損益借:財務費用貸:長期借款4.歸還長期借款借:長期借款貸:銀行存款

(三)應付債券

1.按面值發行的債券,按實際收到的債券款借:銀行存款等貸:應付債券(債券面值) 2.溢價發行的債券,收到債券款時借:銀行存款(實際收到的金額) 貸:應付債券(債券面值) 貸:應付債券(債券溢價) 3.折價發行的債券,收到債券款時借:銀行存款(實際收到的金額) 借:應付債券(債券折價) 貸:應付債券(債券面值) 4.企業按期提取應付債券利息借:財務費用(或在建工程) 貸:應付債券(應計利息) 5.溢價發行的債券,按期攤銷和計算應計利息時借:應付債券(債券溢價) 借:財務費用(或在建工程)(應計利息與溢價攤銷額的差額) 貸:應付債券(應計利息) 6.折價發行的債券,按期攤銷和計算應計利息時借:財務費用(或在建工程)(應計利息與折價攤銷額的合計數) 貸:應付債券(債券折價)(應攤銷的折價金額) 貸:應付債券(應計利息) 7.債券到期,支付債券本息借:應付債券(債券面值、應計利息) 貸:銀行存款等

三、商品購進、銷售、儲存、加工及出租 (一)商品購進

1.采用進價核算的商品購進(1)購進商品驗收入庫,同時支付貨款或開出、承兌商業匯票①采用支票等結算方式借:商品采購(商品進價) 借:經營費用(進貨費用) 貸:銀行存款(全部價款) 同時,借:庫存商品貸:商品采購

②采用商業匯票結算方式借:商品采購(商品進價) 借:經營費用(進貨費用) 貸:銀行存款(進貨費用) 貸:應付票據(商品進價) 同時,借:庫存商品貸:商品采購(2)購進商品,先承付貨款或開出、承兌商業匯票,后驗收入庫①采用支票等結算方式支付貨款時,借:商品采購(商品進價) 借:經營費用(進貨費用) 貸:銀行存款(全部價款) 商品驗收入庫時,借:庫存商品(商品進價) 貸:商品采購(商品進價) ②采用商業匯票結算方式開出、承兌商業匯票時借:商品采購(商品進價) 借:經營費用(進貨費用) 貸:銀行存款(進貨費用) 貸:應付票據(商品進價) 商品驗收入庫時,借:庫存商品(商品進價) 貸:商品采購(商品進價) (3)購進商品,先驗收入庫,后支付貨款或開出、承兌商業匯票,月終時記帳借:庫存商品(暫估進價) 貸:應付帳款(暫估進價) 月終尚未付款或尚未開出、承兌商業匯票的商品,下月初對上述分錄用紅字沖回借:庫存商品(紅字) 貸:應付帳款(紅字) 付款時,分錄同(1) 2.進口商品(1)對外支付貨款,按商品進價借:商品采購貸:銀行存款如支付的外匯是從調劑市場購進的外匯,應同時按進口商品應分攤的購進外匯價差增加進口商品的采購成本。

借:商品采購貸:外匯價差(2)如以離岸價成交,對外支付運保費等,按實際金額借:商品采購貸:銀行存款(3)支付進口環節應交納的各種稅金借:商品采購貸:應交稅金交納時,借:應交稅金貸:銀行存款(4)進口商品驗收入庫借:庫存商品貸:商品采購3.采用售價核算的商品購進(1)購進商品驗收入庫,同時支付貨款或開出承兌商業匯票①采用支票等結算方式借:商品采購(商品進價) 借:經營費用(進貨費用) 貸:銀行存款(全部價款) 同時,借:庫存商品(商品售價) 貸:商品采購(商品進價) 貸:商品進銷差價(商品售價大于進價的差額,如商品進價小于商品售價,應借記“商品進銷差價”科目,下同) ②采用商業匯票結算方式借:商品采購(商品進價) 借:經營費用(進貨費用) 貸:銀行存款(進貨費用) 貸:應付票據(商品進價) 商品驗收入庫時,借:庫存商品(商品售價) 貸:商品采購(商品進價) 貸:商品進銷差價(商品售價大于進價的差額) (2)商品購進,先承付貨款或開出、承兌商業匯票,后驗收商品入庫支付貨款時,借:商品采購(商品進價) 借:經營費用(進貨費用) 貸:銀行存款(全部價款)等商品到達驗收入庫時,借:庫存商品(商品售價) 貸:商品采購(商品進價) 貸:商品進銷差價(商品售價大于進價的差額) (3)商品購進,先驗收入庫后承付貨款或開出、承兌商業匯票,月終時記帳商品驗收入庫時,借:庫存商品(商品售價) 貸:應付帳款(暫估進價) 貸:商品進銷差價(商品售價與暫估進價的差額) 月終尚未付款或尚未開出、承兌商業匯票的商品,下月初對上述分錄用紅字沖回借:庫存商品(商品售價)(紅字) 貸:應付帳款(暫估進價)(紅字) 貸:商品進銷差價(商品售價與暫估進價的差額)(紅字) 付款時,分錄同(1) 4.農副產品收購(1)自營收購①按實際支付的農副產品價款借:商品采購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②計算收購的應稅農副產品應交納的產品稅等借:商品采購貸:應交稅金③農副產品驗收入庫,按農副產品收購價款和應交的產品稅等借:庫存商品貸:商品采購(2)預購

①發放預購定金時,按實際發放金額借:預付帳款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②收到預購農副產品,按農副產品價款借:商品采購貸:預付帳款補付不足貨款借:預付帳款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退回多付的貨款借:銀行存款(或現金) 貸:預付帳款③計算收購應稅農副產品應交納的產品稅等借:商品采購貸:應交稅金④農副產品驗收入庫,按農副產品價款和應交納的稅金等借:庫存商品貸:商品采購5.購進商品溢余和短缺(1)購進商品的溢余發生商品溢余時,通過“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核算。

①采用進價核算的商品借:庫存商品(商品進價)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商品進價) ②采用售價核算的商品借:庫存商品(商品售價)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商品進價) 貸:商品進銷差價(商品售價大于進價的差額) 查明原因分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①屬于自然溢余,作營業外收入借:待處理財產損溢貸:營業外收入②屬于供貨單位多發商品,本企業同意補作購進,補付貨款時,按補付金額借:待處理財產損溢貸:銀行存款③屬于供貨單位多發商品,本企業不同意補作購進,應按溢余金額減少庫存商品借:待處理財產損溢貸:庫存商品同時,將溢余商品作為代管商品處理。

(2)購進商品短缺與損耗①尚待查明原因和需要報經批準轉銷的短缺及損耗,應先通過“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核算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商品短缺金額) 貸:商品采購(商品短缺金額) 查明原因后,分別處理:

②屬于應由供應單位、運輸機構、保險公司或其他過失人負責賠償的損失借:應付帳款(或其他應付款)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③屬于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應將扣除殘料價值和保險公司賠款后的凈損失轉作“營業外支出”

借: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貸:待處理財產損溢④屬于無法收回的其他損失,報經批準后列作“經營費用”。 借:經營費用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保理公司會計處理范文第3篇

國內保理業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XX財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信貸業務發展,規范公司國內保理業務管理,提高信貸資產質量,根據人民銀行《貸款通則》和銀監會《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以及公司《綜合授信管理辦法》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內保理業務是指賣方(債權人)將其向境內買方(債務人)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或其他原因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公司,由公司為賣方提供應收賬款融資及商業資信調查、應收賬款管理的綜合性金融服務。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應收賬款是指賣方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買方付款的權利,包括現有的和未來的金錢債權以及產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應收賬款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銷售產生的賬款,包括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等;出租產生的賬款,包括出租動產或不動產;提供服務產生的賬款。

第四條 根據公司是否保留對賣方的追索權,國內保理業務可分為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

有追索權(回購型)保理是指公司向賣方提供保理項下

1 融資后,若買方在約定期限內不能足額償付應收賬款,公司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向賣方追索未償融資款。

無追索權(買斷型)保理是指公司向賣方提供保理項下融資后,若買方因財務或資信原因在約定期限內不能足額償付應收賬款,公司無權向賣方追索未償融資款。

公開保理是指將應收賬款債權轉讓事實及時通知買方的保理業務。

隱蔽保理是指根據賣方與公司的約定,不向買方通知應收賬款債權轉讓事實,但在賣方與公司約定的條件發生或公司認為必要時,向買方通知應收賬款債權轉讓事實的保理業務。

第五條 保理業務的申請人、買方均應為集團及成員單位。

第六條 辦理保理業務必須以真實、合法的交易和債權債務關系為基礎,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七條 國內保理業務的申請人納入公司統一授信管理,在授信額度范圍內給予辦理國內保理業務。

第二章 應收賬款的范圍和條件

第八條 可辦理保理業務的應收賬款范圍:

(一)賣方因向企業法人銷售商品、提供服務而形成的應收賬款;

2

(二)公司認定的其他可以辦理保理業務的應收賬款。 第九條 應收賬款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應收賬款基于正常、真實、合法的交易產生,原則上要求申請人已履行了對應交易合同項下的交貨義務或服務,并能夠提供商業發票、發貨單等相應證明材料;

(二)應收賬款權屬清楚,沒有瑕疵,賣方未將其轉讓給任何第三人,也未在其上為任何第三人設定任何質權和其他優先受償權;

(三)賣方與買方在交易合同中未約定應收賬款不得轉讓的條款;

第十條 以下應收賬款不得辦理保理業務:

(一)已到期的應收賬款;

(二)涉及特許經營、專利、商標、知識產權等市場不易定價的產權交易而形成的應收賬款;

(三)賣方計劃提供或約定提供(但目前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務,預計將于未來產生的應收賬款;

(四)具有保證金性質的應收賬款;

(五)雙方存有經濟糾紛或債權債務關系涉及第三方的應收賬款;

(六)公司認定的其他不宜辦理保理業務的應收賬款。 第十一條 辦理保理業務一般無須另行提供擔保。但公司認為有必要的,也可要求另行提供擔保。

3 第三章 融資金額、期限、利息

第十二條 保理融資金額應綜合考慮買賣雙方資信狀況、應收賬款質量、結構、期限、付款進度安排及前提條件、預期壞賬比率、交易合同約定義務的履行情況、違約事項及違約金等因素合理確定。單筆保理融資金額最高不超過發票實有金額

應收賬款發票實有金額是指發票金額扣除銷售方已回籠貨款后的余額。

第十三條 保理融資期限應根據應收賬款還款期限、合理在途時間等因素確定,原則上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 保理融資到期后必須收回,不得辦理展期和再融資。

第十五條 保理融資可采取預扣利息或后收利息的方式

(一)對預扣利息的,參照公司票據貼現,采取預扣利息的方式。

保理利息=保理融資金額×融資期限(天)×(融資利率/360)

實際放款金額=保理融資金額-保理利息

融資利率可參照公司貼現利率或者貸款利率執行。

(二)對后收利息的,在公司規定的同期限檔次的貸款基準利率基礎上合理確定融資利率。

如融資提前收回或賣方以自有資金提前償還融資的,公司應將多收的利息及時退還賣方。

4

第四章 職責劃分

第十六條 信貸管理部負責受理國內保理業務;與賣方簽訂國內保理業務合同,向賣方移交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 資金計劃部負責參照公司規定對國內保理業務測評合理的融資利率;

第十八條 結算部負責國內保理業務的有關款項收付; 第十九條 風險管理部負責國內保理業務的審查和風險控制等。

第五章 保理業務申請

第二十條 辦理國內保理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賣方必須具備以下資格:

1、集團內成員單位;

2、在公司開立一般結算賬戶;

3、在公司信用評級達到B級(含)以上;

4、在公司沒有不良信用記錄。

(二)買方經營管理規范,現金流量充足,償債能力較強;無惡意拖欠賣方貨款及其他不良信用記錄。

(三)擔保人資格要求

經公司認可的具有較強代償能力的、無重大債權債務糾紛的以下單位可以接受為擔保人:

1、從事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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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營利性的事業單位法人。 公司不接受下列單位作為擔保人:

1、國家機關,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2、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學校、幼兒園、醫院、科學院、圖書館等;

3、社會團體;

4、無企業法人的書面授權或者超出企業法人書面授權范圍提供保證的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

5、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

(四)抵、質押物要求:

抵(質)押物除必須符合《擔保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1、抵押物堅固耐用、不易毀損,價值可評估且穩定;

2、質押物通用性強,容易變現,價值易評估且穩定。 第二十一條 賣方提出保理業務申請,必須填寫公司《信貸業務申請書》,說明企業的基本情況、保理融資金額、期限、擔保(或反擔保)條件等內容,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蓋章)并加蓋公章。

第二十二條 信貸管理部負責業務受理。業務受理一般包括以下環節:

1、信貸管理部對賣方授信額度情況進行初步核查;

2、信貸管理部接到賣方業務申請后,先對申請資料、

6 買賣雙方資料進行初步審查。

賣方在公司的授信額度核查內容包括:

(一)是否有授信額度;

(二)綜合授信額度情況;

(三)授信有效期情況;

(四)有無重大不利情況發生。

第二十三條 對于在公司未有授信額度、或已有授信額度但可用額度不符、過期或已發生重大不利影響的賣方,必須按照公司《綜合授信管理辦法》對其進行授信。對于已有授信額度但授信條件未落實的,必須在授信條件落實后才能進行申報和審批。

第二十四條 對于綜合授信額度符合條件的申請,信貸部應對照賣方綜合授信額度,合理確定本次保理融資額度。

第二十五條 對賣方需在公司頻繁辦理保理業務的且雙方存在長期穩定買賣關系,在賣方的綜合授信額度和授信有效期內,可為賣方核定保理循環額度,在額度有效期內循環使用,有效期原則上不得超過1年。保理循環額度的核定按照保理融資額度的核定方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對于符合有效授信額度的賣方,必須按照公司要求進行資格審查并要求賣方提交齊全保理業務申請應備的資料,具體見《保理業務申請材料清單》(附件一)。申請人提供的所有資料必須加蓋公章。加蓋的公章必須清晰,且與營業執照、貸款卡上的企業名稱三者一致,若不一

7 致,應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法人名稱變更登記公告”進行核對。

第二十七條 資格審查,是對買賣雙資格、擔保人資格以及抵質押物進行審查。

第二十八條 信貸管理部收到申請材料后,應對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和規范性進行初步審查,并進行審查復核。重點調查分析以下內容:

(一)應收賬款及買賣雙方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

(二)買賣雙方資信狀況,有無不良信用記錄;

(三)買賣雙方的交易關系是否良好穩定,買賣雙方的經營及財務狀況,判斷買方的付款意愿、付款能力以及賣方的回購能力;

(四)買方是否確實收妥貨物,并確認債務;交易合同、應收賬款發票和買方驗貨證明等資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必要時還應索取出庫單、發貨單、提貨單等單據,判斷本筆交易和應收賬款的真實性;

(五)應收賬款發票所對應款項的已回籠情況,核實應收賬款發票實有金額;

(六)對交易合同約定的雙方權利義務(尤其是付款進度安排及前提條件)、違約事項以及違約金等進行審查分析,判斷應收賬款發票實有金額及時足額回籠的可能性;

(七)應收賬款是否存在部分或全部出質、轉讓或異議

8 登記等情形,判斷賣方是否重復融資;

(八)為關聯企業之間的應收賬款辦理保理業務時,要從嚴審查交易背景真實性、合理性和定價的公允性,并要關注最終能否真正實現現金回籠;

(九)對因提供服務、承接工程或其他非銷售商品原因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辦理保理業務的,還應對其交易的真實性、定價的合理性等從嚴審查。

第六章 保理業務申報與審批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嚴格執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貸款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 信貸管理部經辦人員應填報《信貸業務審批表》,信貸管理部復核人員進行復核后經部門負責人審核送資金計劃部和風險管理部分別會簽。資金計劃部就公司的資金調配情況進行審查,并對融資利率提出參考意見,由資金業務經辦及其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風險管理部就客戶的授信條件落實情況和額度使用情況進行審查和監督,由風險審查員及其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資金計劃部和風險管理部審查后,報貸款審查委員會審議。

第三十一條 貸款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后,根據公司授權管理制度報有權審批人進行審批。

第三十二條 總經理對貸款審查委員會的審議決定有一

9 票否決權。

第七章 合同簽署

第三十三條有權審批人批準同意放款后,公司與申請人簽訂《國內保理業務合同》(附件二),同時雙方簽訂《應收賬款債權轉讓通知書》(附件三),并將《應收賬款債權轉讓通知書》送達買方。

第三十四條 國內保理業務合同應當約定借款種類、借款用途、借款金額、期限、利率、還款來源、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它事項。同時對保理業務合同中《應收賬款轉讓清單》(附件四)各項要素進行核對。

第三十五條 保證貸款應當由保證人在保理業務合同上載明與公司協商一致的保證條款,加蓋保證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署姓名,抵押貸款、質押貸款應當由抵押人、出質人與公司簽訂抵押合同、質押合同,需要辦理登記的,則依法辦理登記以及公證手續。

第八章 款項發放

第三十六條

保理合同生效后,信貸管理部需落實相關放款條件,包括但不限于買方反饋的《應收賬款債權轉讓通知確認書》(附件五)。

第三十七條 賣方須在公司電子結算業務系統中申請

10 開立保理專戶并履行授權公司扣款等相關手續,此專戶用于保理融資發放、保理融資本息扣劃、相關費用的收取。

第三十八條 賣方在轉讓應收賬款時須填寫公司的保理借款憑證(附件

六、七),并加蓋公司預留印鑒。信貸管理部根據保理合同檢查借款憑證上的合同號、金額、期限、利率、借款人、印章、賬戶等要素是否填寫準確。核對無誤后,交結算管理部復核并按照公司電子結算業務相關操作流程辦理放款手續。

第三十九條保理融資發放后,信貸管理部要對加蓋賣方公章的發票復印件及應收賬款轉讓清單等相關資料進行歸檔管理,并及時進行登記,一是要憑保理合同、應收賬款轉讓清單及借款憑證登錄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對有追索權保理按融資金額計入債權人征信信息,無追索權保理不計入債權人及債務人征信信息;二是要憑保理合同、應收賬款轉讓清單及借款憑證及時登記臺賬。

第四十條 保理融資發放后,按照公司《貸后管理辦法》進行貸后管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XX財務有限公司負責制定、修訂和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后生效,

11 修改時亦同。

保理公司會計處理范文第4篇

來源:省商務廳政務網

發布日期:2015-03-31

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信用與電子商務研究所所長韓家平在日前召開的第三屆中國商業保理行業峰會上透露,《商業保理企業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公開征求意見,預計年內正式出臺。

韓家平說,目前全國大部分地區已經設立商業保理公司,但各地監管政策不統

一、配套政策缺乏、法律法規空白等問題日益突出,亟須出臺全國性的行業管理辦法。根據現在征求意見的版本,商業保理行業將在全國放開。

1、未來,設立內資商業保理公司將取消前置審批,直接工商登記,設立外資保理公司按照現行法律仍實行前置審批(商務部審批);

2、所有保理公司注冊后均需到地級市以上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商務主管部門將按照業務規模對保理公司實行分類管理。

3、同時,商務部將建立全國統一的業務管理系統,利用信息化技術和行政處罰等手段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韓家平預計,隨著全國性行業管理辦法的出臺和宣貫,保理行業的市場認知度將大幅提高,商業保理發展相對緩慢地區將掀起一輪商業保理投資浪潮。商務主管部門為推動行業持續健康發展,將出臺類似鼓勵信用保險發展的促進政策,并推動稅收、外匯、融資等領域盡快出臺配套政策。在商業保理行業快速發展的背景下,預計相關司法解釋或法律文件也將陸續出臺。

保理公司會計處理范文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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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設立(或變更)內資商業保理公司行政許可指引(暫行) 信息來源:秩序處 【2013-02-06】

一、有關依據

(一)《公司法》

(二)《天津市商業保理業試點管理辦法》

(三)《商務部關于商業保理試點有關工作的通知》(商資函〔2012〕419號)

(四)《商務部關于商業保理試點實施方案的復函》(商資函〔2012〕919號)

二、申報條件

符合《天津市商業保理業試點管理辦法》“第二章 公司設立和業務范圍”要求。

三、申請材料

(一)濱海新區商務委初審同意意見。

(二)出資人基本情況和相關材料。主要是,

1. 法人出資人基本情況。包括:

(1)公司簡介,包括基本情況、治理結構和風險內控制度等內容;

(2)年檢合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個人情況登記表,身份證及復印件,中國人民銀行出具的個人信用報告,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4)企業信用報告(可通過企業貸款銀行或開戶銀行獲取);

(5)經中國人民銀行網站公示的信用評級機構出具企業自有資金出資能力證明報告;

(6)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7)注冊地工商、稅務機關出具的近期無違規處罰記錄證明;

(8)董事會(股東會)同意出資設立商業保理公司的決議。

2. 自然人出資人基本情況。包括:

(1)個人情況登記表;

(2)身份證及復印件;

(3)中國人民銀行出具的個人信用報告;

(4)經中國人民銀行網站公示的信用評級機構出具個人自有資金出資能力證明報告;

(5)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3. 出資協議書。

4. 出資人承諾書。

(三)擬設立商業保理公司實收貨幣資本驗資報告,包括存款銀行詢證函、注冊資本進賬單及復印件。

(四)2名以上具有金融領域管理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個人情況登記表、身份證及復印件、學歷證書及復印件、相關從業資格證書及復印件;金融領域管理經驗證明,包括就業單位出具的任免職決議、工作證明和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等;中國人民銀行出具的個人信用報告;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財務總監須注冊會計師資格。高級管理人員為商業保理公司專職工作人員。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六)場地使用證明或租賃協議、房屋產權證明及復印件。

(七)出資各方簽署的公司章程。

(八)擬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總經理任命書及基本情況,包括:個人情況登記表、身份證及復印件、學歷證書及復印件;中國人民銀行出具的個人信用報告;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九)出資各方簽署的擬設立商業保理公司可行性研究報告。主要是,

1. 出資人情況介紹,包括:名稱、注冊地、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等。

2. 擬設立商業保理公司情況介紹,包括:公司名稱、注冊地、注冊資本、出資情況、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經營年限(不超過30年)、人員團隊及公司治理結構、主要管理制度等。

3. 擬開展商業保理業務情況介紹,包括:市場需求、公司定位、業務模式、業務拓展計劃等;未來2年財務預測、資本持續抵補能力等;業務操作規程,風險防范措施及應急預案等。

(十)審批部門要求的其它材料。

四、辦事程序

(一)擬設立商業保理公司的企業向濱海新區商務委提出書面申請,提交除驗資報告、信用評級機構出具的出資人自有資金出資能力證明報告以外的申請材料。

(二)濱海新區商務委初審合格的申請企業,由市商務委主管處室約見申請企業主要負責人,了解出資人及擬設立商業保理公司主要情況。

(三)市商務委約談同意的申請企業,向濱海新區商務委提交驗資報告、信用評級機構出具的出資人自有資金出資能力證明報告(申報條件達到,企業自有資金對本次出資具有較強的保障能力,經營處于良性循環狀態,出資對企業正常運營影響不大。)及全部申請材料。

(四)濱海新區商務委初審同意的,出具初審同意意見,報市商務委審核。

(五)市商務委審核合格后作出書面批復。

(六)企業自批復之日起3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五、其它事項

(一)申報材料需使用A4紙,編寫目錄、頁碼、按“申請材料”順序裝訂成冊;復印件要清晰,加蓋主出資人公章。

(二)領取商業保理公司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分別向市商務委和濱海新區商務委報送以下材料:

1.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 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3. 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4. 審批部門要求的其它材料。

保理公司會計處理范文第6篇

第一條 立法依據

為規范商業保理企業經營行為,防范行業風險,促進商業保理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合同法》、《公司法》、《物權法》和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主體

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的商業保理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商業保理企業

本辦法所稱商業保理企業是指專門從事保理業務的非銀行法人企業。保理業務是指商業保理企業受讓應收賬款的全部權利及權益,并向轉讓人提供應收賬款融資、管理、催收、還款保證中至少兩項業務的經營活動。

根據應收賬款到期前是否預先支付相應對價,保理業務分為融資保理和非融資保理。根據受讓人是否保留對轉讓人的追索權,保理業務分為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

第四條 再保理企業

本辦法所稱再保理企業是指主營業務為再保理業務、且融資保理業務達到一定規模的商業保理企業。再保理業務是指受讓其他商業保理企業的再轉讓應收賬款的保理業務。

第五條 應收賬款

本辦法所稱應收賬款,是指企業因提供商品、服務或者出租資產而形成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務形成的債權、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

第六條 屬地管理

商務部負責全國商業保理行業管理工作。地市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商業保理企業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行業自律

全國性商業保理行業組織應在商務部的指導下,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引導行業規范發展。 第二章 設立 第八條 設立條件

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保理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實繳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主出資人申請前一年總資產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投資者及關聯實體無違法違規記錄;

(二)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在中西部設立企業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40年。 第九條 設立程序

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保理企業應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申請人應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規定的申請材料。商務部門應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在規定時間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于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對于不予批準的,應說明理由。

發放批準證書時,行業分類選擇“租賃及商務服務業”項下的“其他商務服務”(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第749款)。

第十條 申請材料

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保理企業時,申請人應提交下述材料:

(一)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二)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登記注冊證明;

(三)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

(四)擬設立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

申請人擬將國有資產投入到中外合資、合作商業保理企業的,還應提供資產評估報告。 第十一條 登記

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保理企業的申請人,在獲得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

設立內資商業保理企業的申請人,按照《公司法》有關規定登記設立。 第三章 備案、變更及注銷

第十二條 備案要求

商業保理企業依法設立后,應按下述要求進行備案:

(一)在境內合法設立;

(二)公司名稱及經營范圍含有“商業保理”或“保理”字樣;

(三)主要股東近三年內沒有違法違規記錄;

(四)擁有2名以上具有5年以上從事保理或相關行業從業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健全的組織架構、完備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業務處理系統;

(六)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備案類型和標準

(一)規模商業保理企業。

融資保理業務余額超過1億元(含)的商業保理企業,應向工商登記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規模商業保理企業備案。

(二)再保理企業。

主營業務為再保理業務,且融資保理業務余額在4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商業保理企業,可向工商登記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申請再保理企業備案。

(三)其他商業保理企業。

除規模商業保理企業和再保理企業以外的商業保理企業,應向工商登記注冊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申請其他商業保理企業備案。

商務部可根據具體情況調整商業保理企業備案類型及標準,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十四條 備案材料

商業保理企業應在設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向備案機 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業保理企業備案表(附件1);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四)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五)主要股東(持股5%以上)名單、持股比例,控股股東及其控制的企業名單;

(六)股東承諾函(附件2);

(七)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歷表;

(八)公司章程;

(九)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

規模商業保理企業、再保理企業應在備案前與商務部“商業保理業務信息系統”完成數據對接。備案時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向備案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業保理業務信息系統”生成的上一月度融資保理業務經營情況表;

(二)信息披露承諾函(附件3)。

外商投資商業保理企業還應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第十五條 備案查詢

備案機關對已完成備案的商業保理企業授予全國統一編號,并通過“商業保理業務信息系統”提供公眾查詢服務。

商業保理企業應在獲得備案編號后3個工作日內登錄“商業保理業務信息系統”填報相關備案信息。

第十六條 備案變更

商業保理企業應在下列事項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備案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并通過“商業保理業務信息系統”完成備案信息變更。

(一)設立、撤銷分支機構;

(二)合并或者分立;

(三)變更名稱、注冊地址、企業類型;

(四)變更實繳資本;

(五)變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六)變更出資額占公司資本總額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

(七)變更備案類別。 第十七條 備案注銷

商業保理公司不再從事保理業務,且不再承擔任何應收賬款的墊付或回購責任的,應在終止保理業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過“商業保理業務信息系統”對外公示一個月。公示無異議后,向備案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四章 業務管理

第十八條 基本規則

商業保理企業開展保理業務,應當與應收賬款轉讓人簽訂保理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糾紛和風險的處理原則以及違約責任。

商業保理企業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完善業務管理辦法和操作規范,制定適合敘做保理業務的應收賬款標準。

商業保理企業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保守客戶商業秘密。 第十九條 禁入范圍

商業保理企業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

(二)發放或受托發放貸款;

(三)受托投資;

(四)國家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商業保理企業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礎交易合同、寄售合同、逾期應收賬款、權屬不清的應收賬款開展保理業務。

第二十條 業務規則

商業保理企業經營保理業務應遵守以下規則:

(一)應收賬款融資。

商業保理企業應基于以下三類應收賬款提供融資: 1.一個基礎合同項下已形成的應收賬款。

2.一個基礎合同項下持續形成的多筆應收賬款,其中至少一筆應收賬款已形成。 3.持續成立的多個基礎合同項下的多筆應收賬款,其中至少一筆應收賬款已形成。前述基礎合同應基于同一債權人提供同類商品、服務或者出租同類資產的行為。

商業保理企業應嚴格審核基礎交易合同等資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審核債務人的資信、經營及財務狀況,合理判斷應收賬款質量,包括出質、轉讓情況以及賬齡結構等;重點審查因提供服務或出租資產所產生的應收賬款,以及初始債權人和債務人為關聯企業的應收賬款。

(二)應收賬款管理。

商業保理企業可向轉讓人提供所轉讓應收賬款的回收情況、逾期賬款情況、對賬單等各種財務和統計報表,協助其進行應收賬款管理。

(三)應收賬款催收。

商業保理企業可對所受讓的應收賬款進行收付結算與催收,但不得在未受讓應收賬款的情形下受托從事催收業務。

(四)還款保證。 商業保理企業可在非融資保理業務中,對受讓的到期無法從債務人處收回的應收賬款承擔墊付責任,或在有追索權保理業務中,對轉讓的到期無法從債務人處收回的應收賬款承擔回購責任。

第二十一條 融資方式

商業保理企業可通過金融機構貸款、委托貸款、發行債券、股權融資及其他合法途徑獲得融資。

第二十二條 不良應收賬款

商業保理企業的融資保理業務項下應收賬款按照逾期天數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和損失4類。后2類為不良應收賬款。

尚未到期的應收賬款屬于正常類。 逾期1-90天的應收賬款屬于關注類。 逾期91-180天的應收賬款屬于次級類。 逾期181天以上的應收賬款屬于損失類。

逾期是指在無商業糾紛的合同項下債務人未在約定期限內(含展期)付款的行為。 在非融資保理或有追索權保理業務中,商業保理企業履行墊付或回購義務后,應將所涉及的應收賬款納入不良應收賬款管理。

第二十三條 風險計量

商業保理企業風險資產與或有負債之和與風險系數的乘積不得超過10倍,再保理企業不得超過15倍。

風險資產按照商業保理企業的資產總額與現金、銀行存款、國債之差確定?;蛴胸搨凑丈虡I保理企業承擔還款保證責任的應收賬款余額與對外擔保余額之和確定。

商業保理企業不良應收賬款率不超過5%的,風險系數按1計算;不良應收賬款率超過5%(含)但不超過10%的,風險系數按不良應收賬款率的180倍與8之差計算;不良應收賬款率大于10%(含)的,風險系數按10計算。

第二十四條 風險管理

商業保理企業可利用信用擔保、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增信措施管理應收賬款風險。 第二十五條 風險計提

商業保理企業應在稅前計提不低于融資保理業務期末余額1%的風險準備金。 第二十六條 風險集中度

商業保理企業受讓同一債務人的應收賬款,不得超過風險資產總額的50%。再保理企業不得超過15%。

第二十七條 關聯交易

商業保理企業受讓以其關聯企業為債務人的應收賬款,不得超過風險資產總額的40%。再保理企業不得超過10%。

商業保理企業對作為債權人的關聯企業提供保理服務時,定價應合理、公允,交易條件不得明顯優于非關聯企業。

第二十八條 業務報告

商業保理企業應在應收賬款受讓、變更及注銷當日,通過“商業保理業務信息系統”報送相關信息。

商業保理企業應于每月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通過“商業保理業務信息系統”報送《企業經營情況統計表》,并于每年3月31日前通過“商業保理業務信息系統”報送上一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并上傳經審計機構審計的上一財務報告。

商業保理企業報送的信息應及時、準確、真實、完整,不得故意隱瞞或虛報。 商業保理企業應保存保理業務相關資料3年以上,保存再保理業務相關資料5年以上。 第二十九條 重大事項報告

商業保理企業應在發生超過凈資產10%的重大損失或賠償、發生重大待決訴訟或仲裁、獲得單筆金額超過凈資產10%的融資5個工作日內,通過“商業保理業務信息系統”報送相關信息。

第三十條 轉讓登記和查詢

商業保理企業應在商務部認可的應收賬款轉讓登記公示系統辦理應收賬款轉讓登記,將應收賬款權屬狀態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條 信息披露

規模商業保理企業應于每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通過“商業保理業務信息系統”對外披露業務報告、監管評級等基本信息。 再保理企業應于每季度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通過“商業保理業務信息系統”對外披露凈資產、風險資產、或有負債、不良應收賬款比例、風險準備金、風險集中度、關聯交易、風險管理、外部融資、監管評級等基本信息。

第三十二條 系統管理

商業保理企業應擁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業務處理系統。規模商業保理企業和再保理企業應在企業備案后一個月內與商務部“商業保理業務信息系統”完成數據對接。

第三十三條 信用記錄

商務部應根據本辦法建立“商業保理行業信用信息數據庫”。商業保理企業受讓的有追索權保理項下應收賬款逾期超過90天,按照融資金額計入轉讓人違約記錄,按應收賬款金額計入債務人違約記錄;受讓的無追索權保理項下應收賬款逾期超過90天,按照應收賬款金額計入債務人違約記錄。

商業保理企業在非融資保理業務中履行墊付責任,按照應收賬款金額計入債務人違約記錄;在有追索權保理業務中履行應收賬款回購義務,按照應收賬款金額計入債務人違約記錄。

商業保理企業應參考“商業保理行業信用信息數據庫”中的信用信息,對債務人進行合理授信。對有歷史違約記錄的債務人,審慎提供保理服務;對仍處于違約狀態的債務人,原則上不提供保理服務。

被法院判決負有刑事責任的商業保理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其違法行為將被計入“商業保理行業信用信息數據庫”。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監督檢查

商務部和地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對商業保理企業的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狀況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非現場檢查。商業保理企業應配合商務主管部門的檢查。

第三十五條 系統監管

商務部應建立健全“商業保理業務信息系統”,建立“行業信用信息數據庫”。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充分運用“商業保理業務信息系統”加強對商業保理企業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監管評級 商務部通過“商業保理業務信息系統”建立商業保理企業監管評級及發布機制。地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根據評級結果對商業保理企業進行分類管理。

第三十七條 舉報投訴

商務部和地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通過12312商務舉報投訴服務平臺接受與本辦法有關的舉報和投訴。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商業保理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違規行為發生地地市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申請備案的商業保理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的備案無效,已備案企業取消原有備案。

第四十條 商業保理企業任命不符合任職條件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商業保理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商業保理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商業保理企業違反本辦法受到行政處罰的,由備案機關通過“商業保理業務信息系統”公示處罰信息,并于當月列入“經營異常企業名單”。

第四十四條 商業保理企業涉嫌從事非法集資、非法放貸、非法催收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已設立的商業保理企業應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 第四十六條 已設立的融資租賃公司兼營商業保理業務的,可參照本辦法由其行業監管部門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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