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主體功能區規劃范文第1篇
一、為規范居住小區停車秩序,保障居住小區停車管理雙方的
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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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居住小區內機動車停車管理服務(包括地面停車場、路邊劃線停車位、地下停車庫、立體停車庫的機動車停車服務等)統一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提供或由物業管理企業委托專業停車管理單位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小區,由房屋管理單位或委托專業停車管
理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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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停車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的價格收取停車費的,應達到
以下要求:
••••1.遵守本市停車行業經營管理服務的有關政策規定和業主大
會的決議、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及業主(臨時)公約等;
••••2.應制定切實可行的停車管理方案,方案應包括停車管理方的職責、停車位的管理分配方案、發生緊急情況的處置預案等; ••••3.有專人對進出停車場的車輛進行登記,進門發放停車憑證,
出門查驗停車憑證后放行;
••••4.維護小區停車秩序,指定停車區域,保證車輛停放整齊,
行使通暢;
••••5.24小時專人看管停車場或采用電子監控手段進行不間斷監視,勸阻、制止損害停放車輛的行為,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車輛丟失;
••••6.保證交通設施處于正常使用狀態。
四、對臨時進出小區的車輛管理制度,由業主大會和物業管理企業協
商議定。
••••投遞郵件的郵政車輛需要進入小區的,停車管理單位不得拒絕
其入內,進入小區的郵政車輛應遵守小區停車管理制度。
••••對臨時進出車輛實行收費的,停車管理單位應在車輛進門時發
放臨時停車憑證,出門時驗證收費放行。
••••禁止停車管理單位在機動車進門時預收停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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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居住小區內機動車停放人應遵守以下規定:
••••1.遵守業主大會決議、業主(臨時)公約和居住小區機動車
停車管理制度,服從停車管理人員的指揮;
••••2.按照規定或約定交納停車管理服務費用;
••••3.禁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消防設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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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除臨時進出小區停放車輛外,其他機動車停放人應與停車管理單位簽訂停車管理服務協議,協議一般應包括雙方當事人、機動車基本情況、雙方的權利義務、收費價格、管理責任、管理期限以及
違約責任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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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凡利用業主共用場地施劃的停車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售。建設單位擁有車場、車庫所有權的,應優先出售或出租給業主;建設單位、停車管理單位在未滿足本居住小區內業主停車需求前,不得將車位出售、出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小區車位難以滿足業主停車需要的,停車管理單位應當結合實際情況,采取措施提高現有車位利
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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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停車管理單位在小區內部道路上施劃停車位,應當符合交通設施國家安全標準的規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設置停車位,妨礙行
人和其他車輛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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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停車管理單位應及時對居住小區內道路、停車場地及設施
設備進行維修養護,保障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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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對不按規定停放的車輛,影響小區道路通暢或影響小區公共安全的,物業管理企業有權按照停車管理服務協議、業主(臨時)
公約或業主大會決議處理,由此產生的費用由停放人承擔。••••十
一、各級國土房管部門應加強對居住小區停車管理服務的指
導和監督,及時處理停車管理糾紛。
••(注: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原《關于加強北京市居住小區機動車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