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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家庭暴力的防治范文

2023-09-23

論家庭暴力的防治范文第1篇

根據上級等部門轉發《教育部等九部門關于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導意見》指導意見和依據《XX縣教育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校園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教【2018〕11號】文件精神。我校結合實際開展防治中小學欺凌和暴力工作?,F將開展情況做以匯報:

一、高度重視,成立領導組。

成立了以xxx校長為組長,xxx(副校長)為副組長,xxx、陳xx、各班班主任為成員的領導小組。

二、改善學校環境,建立和諧校園。

增加校園的基礎設施建設,增加課外活動用地,使學生在課余時間能夠找到適合自己的健康放松方式;加強師生之間的聯系、互動,教師通過對學生特點的了解,用適宜的方式進行溝通交流,而不是形式化的說教,在細節中關懷學生各方面的變化。

三、開展防治欺凌和暴力專題教育。通過主題班會、國旗下的講話、校園廣播等多種形式,對學生進行道德品質、心理健康、安全與法制教育,對“如何處理同學之間的沖突”、“如何排解負面情緒”、“如何尊重生命”、“面對校園欺凌和暴力如何處置”等議題進行專項教育,形成“反校園欺凌和暴力”宣傳的強大攻勢,促進和諧校園、平安校園的形成與發展。

四、強化制度建設。制定完善欺凌和暴力的預防和處理制度措施,明確相關崗位教職工預防和處理校園欺凌和暴力的職責,進一步構建學校“個個參與、人人負責、全員落實”的防治校園欺凌和暴力制度保障體系。

五、嚴格校園管理。加強學生日常行為監管。嚴格落實人防、物防、技防“三防”監管措施,領導帶班制度加強,值班領導24小時值班制度。重點加強對校園廁所周邊、校門口等重要場所的值班巡查,加強電子監控設施建設,消除校園監管盲點和盲區,進一步提高高清數字視頻監控系統的覆蓋面。

六、強化矛盾排解。進一步建立學生矛盾排查處理機制,加強校園欺凌和暴力治理的防御體系,定期在全體學生中開展矛盾排查,特別對單親、離異、留守等特殊家庭學生要分類建立個人檔案,實行重點排查、重點監管、重點管控。與監護人認真做好溝通對接工作,進一步形成教育合力,防治校園欺凌和暴力事件的發生。

七、廣大教師特別是班主任要積極鼓勵學生主動反映發生在身邊的各類欺凌和暴力問題,發現問題后要及時對涉事學生進行批評教育。

八、學生自身加強抗挫折訓練,提高抗挫能力。

開展主題教育班會,教育學生應該認識到自身性格方面的弱點,面對挫折既不能逆來順受,更不能惡意報復,要培養自身的自信心與堅韌不拔的態度。

論家庭暴力的防治范文第2篇

一、我縣家庭暴力的現狀和特點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家庭暴力是當前一個突出的社會問題,致使婚姻裂變、造成子女心靈扭曲、引發惡性刑事案件,直接影響家庭和睦,是導致我縣離婚率和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上升的一個主要因素,嚴重影響社會的穩定。據統計,全世界三分之一婦女面臨暴力的危險。全國婦聯最近一次抽樣調查表明,有16的女性承認被配偶打過,還有5和2.6的女性表示受過配偶的精神傷害和性虐待,60的人在對配偶施暴的同時也經常對子女施暴。全縣婦聯系統有關家庭暴力方面的來信來訪從20xx年的118件增加到20xx年的183件,同時占來信來訪總數的比例也從29.10上升至32.23。家庭暴力現象在不同職業,不同文化層次,不同民族群體中都不同程度存在;在數量上呈逐年上升趨勢;施暴者和受害者在文化程度上呈低學歷向高學歷上升的趨勢;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家庭發生的家庭暴力由隱性向顯性轉變。我縣家庭暴力有以下五個特點,一是手段的殘忍性,二是原因的多樣性,三是時間的連續性,四是行為的隱蔽性,五是后果的嚴重性。如我縣一女子,被丈夫毒打數次,甚至被打斷胸肋骨四根,還有兩根嚴重移位,男方拒付醫藥費。又如女方被丈夫及其家屬毆打致傷后,被強行灌入糞便,導致女方得了精神抑郁癥,最終住進了精神病醫院,花費治療費用7萬余元,雖經基層派出所調解,但丈夫拒不履行調解協議,甚至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法院因女方至今仍住在精神病院尚未康復而判決不準離婚,并要求男方支付女方醫藥費和今后生活撫養費,但男方拒付出逃,法院無法執行判決。

二、目前解決家庭暴力問題存在的困難我國現行法律如《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雖然已有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問題的條款,但大多數都停留于原則性的規定,未對執法主體及其責任作出明確的規定。在一些惡劣的暴力結果下,家庭暴力很多時候仍被看作家庭內部事務,社會干預十分困難,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機制不夠完善,存在鄰居不問、單位不管、反映后難以根本解決等問題,同時還有預防難、鑒定難、調解難、起訴難、責任追究難的“五難”問題。婦聯作為群眾團體,既無執法權,又無經費、無場地,防止家庭暴力光靠一張嘴、兩條腿,一般只能停留在調解和作思想工作上,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家庭暴力這一社會問題。因此防止家庭暴力最迫切需要解決的是“誰來管”和“如何管”的問題。

三、對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建議

1、全縣各級領導和干部都應樹立“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會的共同職責”的共識。建議政法、宣傳、婦聯、教育、民政等部門和鄉鎮都應當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將反家庭暴力納入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積極倡導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家庭和睦的社會主義新風尚。同時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范圍,實行綜合治理。

2、建議在縣人大統一領導下,制定、實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定”的具體措施,加大防治家庭暴力的執法力度。浙江省政法委員會等六部門《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見》(20xx年1月7日)中明確規定了執法部門的職責,但在實際中執法部門接到婦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求救電話時,仍然以家務事論處的現象普遍存在,甚至推到婦聯了事??h人大應協調有關執法部門,明確各部門職責,齊抓共管,共同嚴懲施暴者,維護家庭社會穩定。

論家庭暴力的防治范文第3篇

家庭農場這一概念起源于歐美, 對于家庭農場的法律主體有各種各樣的定義, 有人認為家庭農場是“農戶企業”;或者是“農業企業的一種”; 還有人認為是具有法律意義上上的法人; 還有認為家庭農場是農村種、養大戶的升級版。以上基本包含了對家庭農場法律主體的各種不同認識, 《農業部關于促進家庭農場發展的指導意見》指出家庭農場是“以農民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 以農業經營收入為主要收入來源, 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轉土地, 從事規?;?、集約化、商品化農業生產”這解釋對家庭農場的內涵作出了一定的界定, 但解釋過于抽象, 概念模糊, 導致地方政府在實際操作中規范標準各異。筆者認為家庭農場是一種形式或者是工具, 不是內容和目標。人們在討論一個概念時不能脫離內容和目標的價值方向, 脫離了目標與內容去討論概念必然陷入迷茫; 所以討論“家庭農場”的概念, 必須牢牢把握住推廣家庭農場的目的與實質內容。家庭農場應當是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 從事農業規?;?、集約化、商品化生產經營, 并以農業收入為家庭主要收入來源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家庭農場涉及土地制度、工商登記制度等相關法律制度, 目前家庭農場面臨的最主要的法律問題是關于土地的法律問題。

一、當前的土地制度與中國古代土地制度

家庭農場“會不會是重新把土地交給地主 ( 有錢人) , 沒錢人重新變成貧雇農?”, “農民一旦沒了土地, 社會矛盾會不會比現在更尖銳, 社會更加動蕩……?”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 農耕經濟經歷了幾千年, 從古至今歷朝歷代統治階級都有不同的土地法律法規。土地制度問題只是形式, 人的法律地位的問題才是根本??v觀中國歷史每一次農地制度的變革都會對中國社會特別是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結構產生深刻的影響。

井田制是已知中國歷史最早的農地制度, 《孟子滕文公》對井田制的描述“方里而井, 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 八家皆百畝, 同養公田。公事畢, 然后敢治私事, 所以別野人也。”后來“廢井田、開阡陌”, 土地兼并和土地私有化加劇, 社會矛盾日趨尖銳; 西漢時出現了占田制, 南北朝時實行均田制, 唐代中期出現租佃制。租佃制度下地主與農民之間是一種新型的關系, 佃農對地主的人身依附關系逐漸減輕, 可以在租佃期滿時自行決定離開或繼續簽訂新的契約, 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大為提高。租佃制關系是一種契約關系:“宋太宗太平興國七年十二月詔: 諸路……分給曠土, 召集余夫, 明立要契, 舉借種糧, 及時種符, 侯收成依契約分。”這是土地所有者將其占有的土地按照民間體例, “明立要契”, 租佃給農民, 這一制度一直延續到土改。

不管是哪一種制度, 實質上土地是統治者的利益對象, 而農民或者農戶不過是統治者實現利益的工具。不同的土地制度也是農民的法律地位也不一樣, 從井田制到租佃制, 農民的法律地位是在逐漸文明和進步。

二、美日土地制度對家庭農場土地制度的借鑒

美國、日本能夠代表當今世界上成熟的家庭農場模式, 都是市場經濟國家, 技術先進、思想成熟, 一個規模大管理粗放、一個規模小精耕細作, 這源于各自土地的自然條件和歷史條件不同。美國地廣人稀, 歷史較短, 沒有經歷封建史上的“兼并- 抑制兼并- 兼并”土地制度, 農地產權和法律保障明確, 僅憑市場的力量就能促進農地合理流動, 形成科學的農地經營規模; 日本土地狹小人多, 歷史上經歷多次土地制度改變, 以小農經濟為主, 單純依靠市場力量很難促使土地合理流動, 很難形成穩定而有效益的家庭農場。

美國從建國開始通過公開拍賣出售公有土地和向拓荒者免費贈送土地兩種方式, 完成了以家庭農場制度為主的土地制度。日本是培育和扶持中介組織, 通過中介組織和稅收等優惠政策支持農地流轉。當然這種流轉不是任意性的, 1993 年日本政府制定了《農業經營基盤強化促進法》, 農地主要向認定的“農業者”進行有序的流轉。“認定農業者”指那些在改善農業經營效率和擴大規模上有積極性的農業經營者, 由市町村進行選擇和認定, 其根本目的在于提高農業經營者的收入水平, 培養掌握現代技術的農業經營接班人。美國法律規定家庭成員可以擁有和繼承家庭農場上土地的股權, 可以抵押融資, 股權可以內部轉讓, 這樣就保障了家庭農場的土地不至于因股權的轉讓而分割碎花, 土地的完整性從而反過來又保障了家庭農場的穩定性和規模性。

三、我國家庭農場的土地問題

專業化經營和規模效益是家庭農場的一大特征, 這里的規模不是指家庭農場農地的面的如何大, 指的是規模效益。這是一個不同于歷史的標準, 古代的豪強地主也是沃野千里, 田地千頃, 但那只是小農經濟的擴大而已。專業化和規?;词羌彝マr場的基本要求, 也是解決當前農村因農戶承包土地的分散細碎而導致的機械化水平不高和土地產出率低, 農產品附加值低等問題的關鍵, 是實現農業現代化目標的基本途徑。家庭農場規?;洜I特征, 還受政府政策、社會環境、自然條件等許多因素的影響, 不同地方的土地屬性、氣候條件、城鄉環境等有所不同, 特別是我國目前的土地制度影響著家庭農場的發展。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我國土地所有權分為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 自然人不能成為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家庭農場生產經營所使用的土地有的屬于農村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 集體所有的有的不光涉及到本集體其他成員還涉及到另外的村集體。家庭農場只有通過家庭承包方式或者通過承包權經營權流轉方式取得目標農地的使用權, 根據法律規定對于四荒 ( 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 要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的方式才能合法取得其使用權。無論哪種方式都有期限的限制, 并且家庭農場的主體把非農主體 ( 包括自然人和其它法人) 排除在外。這一點區別于中國古代的土地獲得制度, 也跟歐美的土地獲得制度不一樣, 這種區別不光是權利內容上的區別, 還包括權利主體上的區別。要想保證家庭農場的長久可持續發展必須保證土地使用權的相對穩定, 所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以及承包經營權的期限是家庭農場成立的重要條件。

2012 年12 月, 農業部已在50 個縣試點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工作, 土地確權可以明晰農用地產權為下一步, 規范化土地流轉的奠定基礎。另外加大對家庭農場的立法和從業人員的法制宣傳, 通過規范土地流轉合同、引入事前準入審核、事中監督管理諸機制, 規范土地流轉過程, 保護流轉雙方的權益。防止非農戶經營主體假借家庭農場名義承包、租賃農地, 套取國家補貼; 讓農戶正常心態對待土地流轉, 尊重契約精神。

“家庭農場”不會傷害農業的根基, 不會傷害其他農民和村集體的利益, 不會傷害農業公平。相反家庭農場的發展反過來會促進農業的發展和我國土地制度的完善。

摘要:中國的家庭農場不同于古代的莊園經濟也不同于美日的家庭農場, 家庭農場的設立首要是土地問題的解決, 由于我國土地制度不同于古代和現代歐美國家, 必須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土地制度,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轉方面的法律制度, 促進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 激發農戶的積極性讓家庭農場良性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家庭農場,土地制度,土地承包經營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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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家庭暴力的防治范文第4篇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1.01.19

2010年11月6日至7日,“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2010年年會”在海南省??谑新≈卣匍_,來自全國各地的與會代表130余人參加了此次年會。本次年會由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主辦,海南大學法學院承辦。中國法學會黨組成員林中梁秘書長,海南省政法委副書記、海南省法學會施文常務副會長、海南大學黨委常務副書記韋勇教授和海南大學法學院院長王崇敏教授到會致賀辭。

本次年會的主要議題有四:紀念《婚姻法》頒布60周年、家庭暴力防治問題研究、婚姻家庭中的人身權與財產權問題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理解與適用。此次年會收到交流論文共計68篇(含會議期間提交的2篇論文),交流論文的題目有“新中國婚姻法改革六十年評述:基于性別平等的觀察與前瞻”、“中國反對家庭暴力立法進路之回顧與展望”、“論《婚姻法》的可撤銷婚姻與《婚姻登記條例》的撤銷婚姻登記”、“完善我國配偶權的立法思考”、“設立我國分居制度的社會基礎及其制度構建”、“論親子鑒定在親子關系認定案件中的應用原則”等。此次年會的交流論文反映出一個最大的亮點就是“三個關注”,即關注民生、關注司法、關注婚姻家庭實際問題的解決,非常重視理論聯系實際,針對現實問題研討對策。此外,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次年會的交流論文中,有的是針對去年年會的某些觀點進行的回應,如“論我國設立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社會基礎及其立法完善”等,反映了學者們對于婚姻法前沿理論問題研究的持續與深入。在年會期間,全體與會人員分為3個小組,分別圍繞3個專題進行了熱烈的發言和討論:家庭暴力防治法專題、人身權保護專題和財產權保護專題?,F根據本次年會3個小組討論的匯報情況,將與會代表發言研討的主要問題及學術觀點綜述如下:

一、家庭暴力防治

關于家庭暴力的防治問題,學者們普遍認為,目前公安機關對家庭暴力防治的重視程度還不夠,反對家庭暴力的道路任重道遠。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名稱

關于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名稱,大部分學者贊同采用“家庭暴力防治法”或“反家庭暴力法”。但有來自司法實務界的同志認為,“家庭和諧法”比“家庭暴力防治法”或“反家庭暴力法”更合適,其理由在于:“家庭和諧法”是從正面和積極的角度明確“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目的,在功利主義色彩濃厚的當下語境中,更能起到對婚姻觀、家庭觀的引領和矯正作用。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理念

關于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理念,多數學者贊同四個基本理念的提法,即“家庭暴力零忍耐”、“受害人本位”、“國家責任”及“人權觀念和社會性別視角”的理念。有學者指出“家庭暴力的零忍耐”在實務中可能會存在不好操作的問題。經過深入的討論,學者們最終一致認為,操作和立法是法律保護受害人的短期和長期利益在不同方面的表現,其目的都是要最大限度地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即兩者的目的是一致的。家庭暴力的“零忍耐”是在立法中必須堅持的理念,是作為法律人理應堅持的法律信仰。此外,還有部分學者認為,在實踐中,不僅普通民眾缺乏社會性別視角的認識,審理案件的法官、進行實務操作的律師甚至部分法學研究人員,也對該問題缺乏足夠的認識。因此,如何使社會性別視角進入國家立法和更為廣闊的領域,是一個值得認真對待的問題。

(三)家庭暴力的產生原因

學者們普遍認為,目前社會上普遍存在的婚姻家庭領域中的功利主義是家庭暴力產生的重要原因。另外,通過原生家庭“習得”及通過社會和家庭文化的代際傳遞“習得”而形成的“目睹兒童”(即親眼看到家庭暴力案件的兒童)問題,是家庭暴力產生的另一個重要原因。因此,如何從社會性別的視角,在家庭暴力防治立法中真正貫徹社會性別平等、正義、公正的理念,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四)家庭暴力主體范圍的界定

關于家庭暴力的主體范圍,大部分學者認為,對于具有戀愛和同居等特定關系以及曾經有過配偶關系等親密關系的當事人來說,應當準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相關條款。在司法實踐中,有相當數量的案件是親密關系之間的家庭暴力案件,如果不能準用,對這部分人的權益將不能很好地予以保障。另有部分學者認為,具有親密關系的主體如果準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相關條款,可能會對傳統婚姻法及民法的上“近親屬”概念造成沖擊。因此,如何作好協調工作,是在立法中必須關注和研究的問題。

(五)家庭暴力防治立法的調整對象

關于家庭暴力防治立法的調整對象,有學者認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調整范圍宜窄,應當僅限于身體暴力。其原因在于,其他的家庭暴力形式如精神暴力、性暴力、經濟控制等,無法在實務中卓有成效地舉證,因此,即便規定在家庭暴力防治法中,也會變成一個美麗的“花瓶”。另外,我國法院現有認定家庭暴力的標準也較為苛刻,不具備認定其他類型家庭暴力的司法支持系統。也有學者認為,家庭暴力的范圍宜拓寬,應當包括國際社會通行的四種類型,即“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精神控制”。其理由在于:“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經濟控制”在實務中占有相當的比例,如果不將這三種類型的家庭暴力包括在內,勢必無法將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適用于該部分案件,從而違背的全面保護和前瞻性原則,有違公平和正義。

(六)家庭暴力的強制措施

關于家庭暴力的強制措施,學者們普遍認為,人身保護令是防治家庭暴力方面卓有成效的措施,但如何在國家立法層面規定這一制度,并進一步細化,從而真正保護受害人的權益,是一個值得認真思考和研究的問題。另外,公安機關在介入的過程中,其正當性、必要性以及介入的限度,也是一個值得認真考慮的內容。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對于家庭暴力問題,公安機關之所以表現消極,主要原因在于公安機關的績效評價機制及整個社會的政治氛圍,如“平安社區”的創建等活動對公安機關介入的隱形影響。因此,如何建立公安機關介入的績效評價機制以及消除政治氛圍對于公安機關的隱形影響,是一個亟待進一步探討的問題。

(七)家庭暴力中的證據問題

實務界普遍認為,證據問題是家庭暴力案件在進入司法層面時最為核心的問題。但在司法實務中,普遍存在著家庭暴力案件很難認定的問題,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家庭暴力案件的隱蔽性和私密性等特點,導致實際操作中的認定困難。因此,如何在全國性的立法中,規定家庭暴力的證據類型,將施暴人的悔過書、社區的證明、公安機關的出警證明、鄰居的證明、醫院的傷情證明及專家證言等內容,列入家庭暴力立法中的證據類型。與此同時,可以采用舉證責任移轉規則,從“受害人本位”的理念出發,更為有效地保護受害人的權益。

(八)家庭暴力的救濟機制

有學者認為,設立庇護所是家庭暴力救濟的一項有效的措施。但目前國內庇護所的設立,過于大張旗鼓,大部分違背了庇護所設立的隱蔽性和保護當事人隱私的特點,從而出現各地庇護所門可羅雀,不能實際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現象。

在如何對待施暴人的問題上,學者們認為,將施暴人視為“加害人”還是視為“可以矯治的人”,是在救濟機制方面對待“施暴人”態度的一個重大理念問題。反家庭暴力的目的,是促進家庭和諧、和睦,因此,對施暴人的態度應當借鑒國外立法例,以“矯治”為主,而非以“懲罰”為主。

此外,對如何更為深入有效地發揮社區、婦聯、民間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在反家庭暴力中的作用,從而形成多機構合作的社會化救濟機制,學者們也進行了討論交流。

二、婚姻家庭中的人身權保護

關于婚姻家庭中的人身權保護問題,如婚姻登記的瑕疵問題、事實婚姻的效力問題、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問題、留守兒童問題、假離婚、配偶權性質、婚姻關系的契約性等,學者們進行了熱烈的討論。其中主要深入探討了前三個方面的問題,與會學者們積極建言獻策,為婚姻家庭中的人身權保護尋找新的出路。

(一)婚姻登記的瑕疵

在結婚、離婚的登記過程中,既可能存在實質上的瑕疵,也可能存在程序上的瑕疵。對此瑕疵的解決方式,主要有4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應該統一用民事訴訟的方式來解決,此種方法一方面符合婚姻登記的檔案管理性質,另一方面可以避免當前行政訴訟、民事訴訟雙軌制給當事人帶來的種種困擾。第二種觀點認為,可以通過一般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但同時認為,婚姻登記是一種特殊行為,不宜與普通行政行為一樣一撤了之。在持該種觀點的學者中,有的認為可以統一用行政訴訟解決,但不能僅采用撤銷違法行為的方式,應在確認婚姻是否成立的基礎上,采用各種補正救濟方式。有的認為應區分不同種類的婚姻登記瑕疵,重大還是輕微,惡意還是善意,并根據不同種類,分別界定其法律后果。第三種觀點認為,可以維持現狀。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各司其職,各有功用。第四種觀點認為,應該以便民為宗旨,單獨設立專門的合議庭來解決。

在登記瑕疵產生的原因方面,有學者認為,已經設計得相當人性化的結婚、離婚登記制度被濫用了。也有學者認為,婚姻的法律婚主義和事實婚主義的分歧,造成了登記瑕疵處理上的難題。還有學者認為,登記瑕疵是民政部門審查不嚴所致。就民政部門如何處理婚姻登記瑕疵問題,有學者回顧了《婚姻登記條例》的制定歷程,并解釋了民政部門的職責、權力和執行中的實際困擾。

(二)事實婚姻

在是否承認事實婚的效力方面,有學者認為,應該堅持法律婚主義,不能承認事實婚姻的效力。有學者認為,應有條件地承認事實婚。例如,有條件地承認儀式婚,因為儀式婚符合中國國情。還有學者認為,可以借鑒取得時效制度,建立配偶的時效取得制度,符合條件的人身權占有,經過一定時間即可合法擁有。

在事實重婚方面,針對前婚為事實婚,后婚為法律或事實婚,能否構成重婚這一問題,有學者提出,婚姻法學界和刑法學界對該問題存在不同觀點,因為刑法學界對“有配偶”的解釋,應是依法登記的配偶。該學者進而認為,婚姻法學界和刑法學界之間存在沖突,婚姻法學研究應與其他法學學科進行銜接、溝通。

(三)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

關于是否承認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有學者認為,不應承認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雙方平等,意思表達真實,忠誠協議就是有效的合同。其理由有三:一是夫妻主體身份的特殊性,二是忠誠協議是建議在夫妻相互間不信任的基礎之上,三是舉證證明夫妻之間的不忠實會使夫妻關系愈加糟糕。同時,承認該協議的效力可能會導致婚姻價值觀危機,導致消極的社會效果。也有學者認為,應有條件地承認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只要該協議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同時是一種純財產行為,如附條件的財產協議,就應當具有可執行的效力。有條件地承認其效力,特別是在財產方面的效力,有助于夫妻之間忠誠價值觀念的建立,可以防止婚姻道德觀的淪陷。

除上述3個主要問題之外,學者們還就人身權保護方面自己所關注的問題各抒己見。有學者基于自己的研究認為,要真正了解和探討身份行為的相關理論問題,我們需要從法理學方面研究身份行為的源頭。有學者基于自己對農村留守兒童權利保護的研究,呼吁更多地關注農村留守兒童問題。也有學者基于假離婚越來越多的社會現象,提出了自己的疑問,即我們應當如何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婦女權益。

三、婚姻家庭中的財產權保護

在討論婚姻家庭中的財產權之前,有學者首先提出,婚姻不是契約而是倫理,但是倫理也不能混同于道德。馬克思關于婚姻的觀點值得我們再次關注,婚姻法與民法的調整對象不同,立法的理念與規范也應有不同?;橐黾彝リP系是內部關系,更多地強調義務與責任、犧牲與奉獻,而不以個人為本位,這樣才能是互助和諧的關系。一般民事關系是外部關系,強調個人本位、權利本位,這是不同類型社會秩序的需求。因此,具有特殊調整對象和調整規范的婚姻法,應當具有獨立于民法的地位。另有學者認為,民法的調整對象除財產關系外,還有平等主體間的人身關系,婚姻法應當屬于民法的組成部分。接著,大家針對婚姻家庭中財產權的保護展開了熱烈的討論。

(一)夫妻財產制的立法目的

有學者認為,夫妻財產制是立法重點,夫妻財產制的立法目的就是為了保證婚姻家庭的穩定,因此,應該進一步對家庭的職能進行思考。有學者認為,法律既應是對理想的實現,還應是對現實的滿足。有學者認為,現行立法是“靜態立法”,而“動態立法”是我們現在所需要的。還有學者認為,選擇共同財產制還是分別財產制,要從保護公共利益還是個人利益方面來考慮,立法主要是為了保護婚姻、家庭的穩定。

(二)分別財產制的提出及共同財產范圍的擴大

關于法定夫妻財產制,有學者認為,我國采用分別財產制更適合。采用何種類型的財產制,最重要的考量因素是中國的實際情況。目前只有法國、中國采用共同財產制。但是,根據中國的現狀,女方地位低下,對財產無處分權,故應采用分別財產制。另一些學者認為,采用共同財產制,才能體現家務勞動的價值,更能保護女方的財產權益。

關于共同財產的范圍,有學者認為,應擴大至物權、財產權等方面。關于財產的處分,有學者認為,個人對共同財產的處理,只有家事代理權可以滿足。關于期待利益的歸屬,有學者提出,應當將畫作、手藝的價值進行公正評估。

(三)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是否可以依各自的貢獻加以分割

有學者認為,家務勞動和生產勞動應當具有同等價值,以夫妻對共同財產的貢獻大小作為標準對共同財產分割,于女方不利,這實際上沒有承認家務勞動與社會勞動具有同等價值,故不能以對財產的貢獻大小作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標準。如果這樣做,可能會導致一些女方不愿照顧家庭,是立法的倒退。另有學者認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主要是對“共同財產”的認定。按“貢獻”大小來分割,存在著一個理論預設,即男方在外可能產生經濟效益,女方在家照顧老人孩子也可能產生經濟效益。如果這個理論預設不存在,按照“貢獻”來分割就不公平。

(四)農村已婚女性離婚時土地權益的保護

有學者認為,土地權益主要涉及農村宅基地及房屋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草場牧地。根據現行立法規定,這些土地權益存在使用權與所有權的沖突,是問題產生的主要原因。草場權利侵害大部分來自家庭內部,使問題更難解決。也有學者認為,訴訟程序無法對已婚女性的土地權益進行適當的救濟,尤其是判決不能執行的困境廣泛存在。還有學者對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解決現狀進行了實證研究:80%的領導協調不了,起訴后50%不受理,在受理后有50%被駁回,而50%的勝訴判決卻都無法執行。根據這些數據,有學者認為,民訴法修改稿中要專門考慮強制執行的問題。

(五)離婚時配偶一方對另一方繼承后尚未實際取得的遺產能否請求分割

有學者提問,離婚時配偶一方對另一方繼承后尚未實際取得的遺產能否請求分割?繼承開始后該方能否單方放棄繼承?有學者對此問題作出了回應,認為,繼承開始時,配偶一方作為繼承的權利人是可以單方放棄繼承的,這是合法的。如果已經開始繼承但未分割遺產,可以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處理時效的起算問題。有學者指出,依現行《婚姻法》的規定,婚姻期間夫妻一方繼承的遺產,除遺囑另有指定的以外,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對夫妻一方已經繼承但尚未分割的遺產,離婚時繼承該遺產的夫妻一方應當對夫妻他方給予一半價值的補償,無需啟動遺產分割程序。

(六)城市中婚前贈與彩禮的返還

有學者認為,對于彩禮的返還問題應當區別對待,城市中婚前贈與的彩禮,婚后如何處理不能等同于農村彩禮的返還方式。也有學者認為,應視財產權是否已經轉移加以區別對待。若財產權尚未移轉,則比對《合同法》中關于撤銷贈與合同的規定來處理。

(七)婚姻住房排除善意取得

有學者認為,關于婚姻期間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有婚姻住房的,不應當適用《物權法》的善意取得制度,而應適用特別法,即《婚姻法》關于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規定和《憲法》有關保護婚姻家庭的規定?;橐黾彝ナ巧鐣幕A,應當受到法律的特殊保護。當事人的生存權(包括居者有其屋)應當受到法律的特別保護,在法律的價值取向上,對婚姻住房應給予優先保護,從而排除善意取得制度。社會性別平等的視角應當被納入“法律和政策”,這樣才有利于保護婦女的生存權。另有學者認為,應當采用“補償”的方式,婚姻住房應有“特殊”制度對其保護,不宜適用善意取得制度。還有一些學者認為,對善意取得制度的排除,是對交易安全的損害,應當適用《物權法》的相關規定。

(八)保險現金價值的分割方式

有學者認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人壽保險形成的保險現金價值,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在離婚時予以分割。也有學者認為,保險現金價值需要分階段確認其性質,然后才能決定是否應當屬于共同財產并予以分割。還有學者認為,保險屬于儲蓄性質,不需要單獨立法,保險金的現金價值計算和分割,可以借用《保險法》中的相應制度來解決。JS

本文責任編輯:許明月

論家庭暴力的防治范文第5篇

1霧霾的成因

由大量水滴 (冰晶微粒) 組成, 懸浮在空中, 空氣的相對濕度在接近或已經達到了飽和狀態下的形成一種乳白色的懸浮物, 就是霧。它的直徑平均是10~20μm, 霧的存在使空氣能見度小于1千米。而霾是一種存在于空氣中, 肉眼難以分辨的一種微小顆粒。它的直徑僅僅為1~2μm, 存在于霾中的有機化合物以及大量的沙塵使空氣變得非常渾濁。霧和霾二者之間的區別就是在于其中水汽的含量。霧中的水汽含量一般都是大于90%, 而霾中所含的水汽, 都是在80%一下, 介于80~90%之間的, 就是霧和霾的混合物了。

正常的物力現象中, 大氣對流層中的溫度會隨著氣壓的升高而逐漸降低, 但是如果大氣中的濕度比較大, 而風又不太大時, 則會出現逆溫的現象, 也就是說, 在大氣層中溫度反而會隨著氣壓的升高而升高。這種逆溫層是一種非常穩定的空氣層, 它影響著空氣之間正常的對流運動。這樣一來, 空氣中的一些污染物就無法通過空氣對流進行擴散, 使大氣中污染物成分增加, 霧霾天氣也就隨之產生。

2霧霾的危害

形成霧霾的原因就是空氣中的有毒、有害的顆粒大量的存在于空氣中, 而這些有毒物體的存在嚴重影響了人類和生態系統。主要表現有:

2.1霧霾天氣中PM2.5的比重較平時多很多, 其顆粒雖然非常小, 但是表面積很大, 它們可以吸附大量的有毒、有害的顆粒, 當人類呼吸時, 空氣中的這些有害顆粒隨著呼吸進入人類的呼吸系統, 進入肺部, 甚至進入血液, 會引起一系列的疾病, 例如心臟病、肺部硬化、動脈硬化、哮喘和肺癌等[1]。

2.2處在霧霾天氣中的城市, 空氣能見度都很低, 人類在交通出行時, 會因此而增加了交通事故發生的可能性, 給人類生活、人身安全帶來了影響。

3霧霾天氣的災害處理以及防治措施

3.1控制霧霾的源頭, 合理規劃城市

2014年就江蘇省秋季整個季度的天氣來看, 整體天氣還是不錯的, 鹽城、常州與鎮江這三個城市的空氣指標是優秀, 其他的城市都為良好, 但是例如徐州, 它的PM2.5、PM10的污染指數還是比較高的。

城市中心的氣溫普遍都比城市周邊的溫度高, 這種現象稱作為“城市熱島”。“城市熱島”現象的存在, 也導致了城市中心的環境污染也比較嚴重。針對這種情況, 一些大型、污染程度比較重的大型工業在選址時就需要著重注意, 要考慮到|城市熱島“這個因素, 避免污染物流向城市中心。

由此可見, 城市的規劃建設不能僅僅以利益最大化為建設前提, 更不能以犧牲空氣質量為代價而盲目建造。一個城市好的建設, 就是要將傳統與現代、人類與自然相統一與結合, 建議各市政府可以將PM2.5的治理放在重要位置, 落實到具體。在城市出現霧霾天氣時, 要即時啟動應急措施。

3.2開展以污染物減排為主的大氣污染整治

對電氣、水泥等重點企業加強監管力度, 加大熱電聯產的推進力度, 對重點行業, 推行脫硫、脫硝措施, 對燃煤電廠的除塵設施提出改造。加強對電力企業所產生的煙氣進行脫硫、脫硝以及除塵設施的監管, 對路旁拆除、連續監測設備以及鉛封進行加大力度監管, 對于偷排、超排、無故擅自停止脫硫設施、無故開啟煙氣旁路、對在線檢測設備弄虛作假的企業依法加大力度進行懲罰。

對于化工行業進行廢氣治理。對于產生的惡臭氣味進行調查與防治, 對于排放有污染成分、具有揮發性有機物的產業進行摸底調查, 建立產業污染源的檔案。大力推進化工園區的大氣污染治理, 對于相關產業進行廢棄收集治理[2]。

3.3加強環境的科普教育, 提高自身免疫力

各地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可相應安排一些氣象工作者進行群眾講座, 向老百姓講解霧霾天氣中如何理智預防, 另外氣象局也要時刻準備及時向群眾反映天氣情況。教育工作者可以將環境教育有機結合在課堂教學活動中, 告誡學生要有保護環境的意識。

對于霧霾天氣的控制工作, 人人有責。例如, 在公共場合禁止吸煙。再者, 為了保護環境, 也為了保護人身安全, 節假日期間盡量減少煙花爆竹的燃放。由于煙花燃放過于集中, 致使空氣中PM2.5的含量大量提高。

4結語

城市發展是社會進步的重要體現, 但是在發展的同時也要注意城市與環境之間的平衡。只有建立合理的城市規劃、出臺正確的經濟、環境政策, 從源頭上控制和切斷污染源, 減少空氣紅污染氣體的排放量, 我國大氣環境一定會呈現一個良好的上升趨勢。

摘要:在霧霾天氣中, 主要是PM2.5對我們社會的經濟發展、城市的環境保護帶來負面的影響。分析霧霾的主要成因, 以及對于社會發展的危害, 并提出對于霧霾的應對措施, 以期待可以有效改善我們的生存環境。

關鍵詞:霧霾,PM2.5,成因,危害,防治措施

參考文獻

[1] 李金嵐.論霧霾天氣的成因危害及防治措施[J].科技論文與案例交流.2013. (10) :15.

論家庭暴力的防治范文第6篇

1 健全管理體制

當今, 世界各國艾滋病防治經驗及流行態勢表明, 預防與控制艾滋病是一項刻不容緩、復雜而長期的艱巨任務, 需要全社會參與實施綜合治理。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管理體制, 從領導方面入手, 加強預防與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的領導, 加大防治經費投入, 由政府主導, 部門合作, 真正的使各級政府把艾滋病的防治工作納入社會發展和國民經濟規劃及精神文明建設規劃, 成立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 制訂預防與控制艾滋病的年度工作計劃, 要設置負責預防與控制艾滋病管理工作部門和專 (兼) 職人員, 成立艾滋病高危人群干預隊, 在各鄉鎮成立防治艾滋病工作小組, 負責預防與控制艾滋病管理工作, 使上級下達的工作得到切實的開展和落實。

2 加強綜合治理

2.1 加強艾滋病的宣教工作

這是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重點, 不良的行為和缺乏預防知識是造成艾滋病傳播流行的社會因素。有相當一部分高危人群對AIDS相關知識比較缺乏, 方位意識差, 據相關報道表明, 某地區美容美發人員知道使用安全套可以降低由性交感染AIDS的危險性的只達65.6%。對共用剃須刀、牙刷可能感染AIDS的人數只達到49.8%[2]。這充分表明在高危人群中全方位、分層次開展健康教育干預活動, 提高預防艾滋病知識水平, 是一種經濟、有效的預防措施。此外, 營業性娛樂場所、服務場所、流動人口聚集的場所開展艾滋病和性病的預防教育, 對外出務工人員及其家庭成員的進行艾滋病知識普及的宣傳教育工作, 動員全社會參與。

2.2 開展高危人群抗體篩查

由專業人員組成艾滋病高危人員干預工作隊, 定期進行艾滋病高危人群的抗體篩查, 深入社區、娛樂場所及流動人口聚集地進行現場采樣, 是防治艾滋病的最有效的手段。篩查的內容包括HIV抗體初篩、確認、感染者CD4計數和病毒載量、丙肝和梅毒檢測等, 具體做法為對高危人群 (性病門診病人、吸毒人員、可疑病人等) 進行監測, 采用酶聯免疫吸附 (ELISA) 試驗進行初篩, 陰性者定為陰性, 陽性者送至高一級的艾滋病檢測中心確認[3]。該項工作的開展可以及時發現HIV感染者, 了解某個地區艾滋病的患病情況, 傳播方式、流行特征, 為及時展開有針對性的防控措施提供科學依據。

2.3 對高危人群進行檢測和調查

各有關部門要組織力量對性病、艾滋病的高危人群進行檢測, 保證高危場所的HIV篩查, HIV自愿咨詢檢測, 安全套的推廣使用的易獲得性以及四免一關懷等工作措施的落實。通過行為的干預, 改變他們的危險的生活方式和行為, 盡量消除傳播HIV的條件, 實現綜合治理。同時, 對高危人群艾滋病的流行情況開展調查研究, 明確本地和相鄰地區艾滋病、性病流行與危險因素的情況 (如吸毒人群、賣淫者及流動人口等) , 開展對娛樂場所服務小姐和吸毒人群血清抗體監測及高危行為干預, 及時準確地掌握目標人群相關危險因素的現狀, 以及加強預防、控制、監督和監測的能力, 調整和制定干預措施, 促進防治工作的開展。

3 完善艾滋病咨詢體系

目前的艾滋病防治體系, 是一個由檢測監測、行為干預、治療關懷、宣傳教育共同組成的防治體系, 自愿咨詢與檢測是溝通管理與咨詢者之間的橋梁, 是早期發現感染者的關鍵措施之一。我國自2004年啟動艾滋病自愿咨詢檢測, 但就目前而言還處于一個低效運轉的狀態, 進一步完善艾滋病咨詢體系建設, 擴大自愿咨詢檢測覆蓋面, 鼓勵個人自愿進行HIV抗體檢測, 有利于確定艾滋病的傳染源, 從而有利于發揮整個艾滋病防治體系的作用。

4 結語

人們對艾滋病預防的認識、自我保護意識、預防方法的正確掌握, 是決定其感染危險性的關鍵因素。本文從健全管理體制、加強綜合治理、完善咨詢體系3個方面對加強高危人群中艾滋病的防治工作作出了探討, 目的在于通過有效的措施的實行, 增加提高高危人群對艾滋病的認識, 改變他們不健康的生活行為, 以其降低艾滋病的發病率, 增強社會抵御艾滋病傳染的能力, 減輕其對人們健康、國民經濟和社會防治的阻礙。

摘要:艾滋病在我國已經進入快速增長期, 其沒有有效的疫苗預防, 且就目前而言艾滋病的高危人群的防治知識相對缺乏。針對艾滋病高危人群開展有效的綜合防治工作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從健全管理體系、加強綜合治理以及完善咨詢系統3個方面對基層如何進行高危人群中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進行探討, 以期加大艾滋病的防治力度, 提高艾滋病高危人群對疾病預防的認識、自我保護意識, 使之掌握正確的預防方法, 降低艾滋病的發病率。

關鍵詞:艾滋病,高危人群,防治工作

參考文獻

[1] 關喆, 白春玉, 張迪.高危人群艾滋病防治干預前后效果比較[J].中國艾滋病性病, 2005, 11 (6) :412~414.

[2] 李端, 閏水平, 張景霞.商洛市高危人群艾滋病知識、態度調查[J].職業健康與教育, 2008, 24 (9) :861~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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