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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經濟制度范文

2023-09-20

基本經濟制度范文第1篇

近年來,“低碳”一直是關于人與自然和諧的象征詞。“低碳”一詞最早興起于2009年的哥本哈根氣候大會,意指溫室氣體較低或者更低的排放。其核心內容是低碳經濟和低碳生活。

所謂低碳生活。就是把生活作息時間所耗用的能量要盡量減少,從而減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低碳經濟,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為基礎的經濟模式,是人類社會繼農業文明、工業文明之后的又一次重大進步。低碳經濟模式是對中國可持續發展道路的深化和具體化,是實現中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必由之路。 2“低碳”的哲學依據

2.1人類活動必須遵循自然界的客觀規律

自然規律具有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性,人類不能任意改變、創造或消滅自然規律。人類可以使用物質工具作用于客觀世界,引起自然界的某些變化,并能有目的地引發、調節和控制自然界中的實物、能量和信息過程,使各種客觀規律共同作用的結果發生有利于人的變化或保持有利于人的穩定性。[1]但是由于人類在一定歷史時期認識能力的有限性,人類對自然界的超越又是有條件的超越,人類只有在規律的范圍內發揮主觀能動性才能實現有效的超越。

2.2把正確認識客觀規律與發揮主觀能動性結合起來

主觀能動性與客觀規律性是辯證統一的,人們在實踐中要想達到預想的目的,就一定要使自己的思想符合客觀事物的發展規律。列寧曾指出,自然界的規律是人的有目的的活動的基礎,人們只有在認識和掌握客觀規律的基礎上,才能達到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的目的。

馬克思強調人與環境的物質交換和精神交換的過程,是人與自然的關系以實踐為中介相互接近,是主體客體化和客體主體化,是“為我而存在”關系的實現。

恩格斯也曾告誡過人們“不要過分陶醉于我們對自然界的勝利。對于每一次這樣的勝利,自然界都報復了我們,每一次勝利,在第一步都確實取得了預期的結果,但是在第二步和第三步卻有了完全不同的、出乎意料的影響,常常把第一個結果又取消了。 2.3 人與自然的和諧統一

堅持以人為本的前提必須是堅持以自然為本,否則,其結果就是自然對人類社會無窮無盡的無情報復。堅持以自然為本,并不是說人類就是面對自然無所作為,而是順應自然規律利用自然規律而有所作為。因為客觀規律是改變不了的,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實在。

人類與自然是伙伴是朋友,而不是主人或仆人,是共同前進的伙伴關系,是共同發展的朋友關系。這就要求我們放下主人的傲態,放下仆人的卑態,平等地與自然對話,理性地與自然握手,與自然共同發展,共同前進。 人類與自然的關系是共生、共贏、共榮,而不是征服、改造、索取。這就要求人類適應自然,利用自然自身固有的運動規律,更好地創造美好的生活;就是要求人類克服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思想,摒棄短視眼光,著眼現在,放眼未來,倡導并樹立一種人與自然的和諧就是人類最大美德的觀念。 3發展“低碳”經濟的意義

(1)發展低碳經濟是我國可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我們不能再以資源、能源高消耗和環境重污染來換取一時的經濟增長了。如果口袋里的錢多了,但生存的環境惡化了,就與科學發展觀的本質要求相背離了。發展低碳經濟更多的是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發展循環經濟。

(2)發展低碳經濟是調整產業結構的重要途徑。我國處于快速工業化和城市化階段,大規模的基礎設施建設需要鋼材、水泥、電力等的供應保證,這些"高碳"產業是新一輪經濟增長的帶動產業,也無法通過國際市場滿足國內的巨大需求,這些產業的發展有其合理性。要通過發展低碳經濟,提高資源、能源的利用效率,降低經濟的碳強度,促進我國經濟結構和工業結構優化升級。

(3)發展低碳經濟是我國優化能源結構的可行措施。煤多油少氣不足的資源條件,決定了我國在未來相當長一段時間內,煤炭仍將是主要一次性能源。煤炭屬于"高碳"能源,我國也沒有廉價利用國際油氣等"低碳"能源的條件。發展低碳經濟,提高可再生能源比重,可以有效地降低一次性能源消費的碳排放。

(4)發展低碳經濟是我國開展國際合作的途徑。雖然我國工業化享有全球化、制度安排、產業結構、技術革命等后發優勢,但我們不得不接受發達國家主導的國際規則。發展低碳經濟,不僅可以與發達國家共同開發相關技術,還可以直接參與新的國際規則的討論和制定,以利于我國的中長期發展和長治久安。 4發展低碳經濟的對策

“低碳”是經濟、自然和人之間的協調,既追求質量改善和效益提高,又要改善人類生活質量。低碳社會的營造是低碳經濟發展的基礎。我國低碳社會尚未形成,對低碳經濟的發展形成制約。因此,我們必須采取一系列可行的措施來推動低碳經濟的發展。

第一,政府可以通過政策推動,保證低碳產品的競爭力。在我國當前的國情下,公眾環境意識還沒有達到一定層次,公眾缺乏自覺選擇低碳產品的意識。為此政府應通過相關政策,提高低碳產品的競爭力,引導公眾選擇低碳產品。(1)給予低碳產品企業一定的政策優惠。例如補貼、減免稅、優先貸款等,同時加大對高碳產品的稅收,加大對未達標企業或產品的處罰力度。這樣低碳產品在價格方面才能有優勢,從而比高碳產品以及傳統產品更有競爭力。(2)從消費端給予選擇低碳產品的居民以激勵。例如鼓勵居民用布袋代替塑料袋。(3)為低碳產品與服務提供相關設施保障。如公共汽車可以用電車,鼓勵人們騎自行車上班。

第二,提高公民環境意識與打造合理的消費文化,都離不開宣傳與教育。認識指導實踐,公民們只有建立正確的認識,才能進行正確的實踐。所以必須積極進行低碳文化宣傳與教育。如發揮廣播、電視、報刊等重要媒體的作用,開辟低碳文化專欄;發布公益短信進行宣傳;利用社區、學校、單位等載體進行宣傳;利用網絡形式進行宣傳;舉辦各種知識競賽,調動居民參與的積極性等等。[2] 第三,加強國際合作,形成低碳研發技術體系。馬克思主義強調人與自然的和諧統一,要求人們尊重自然的客觀規律。低碳的發展道路符合馬克思主義的基本要求。走低碳發展道路,技術創新是核心。應采取綜合措施,為企業發展低碳經濟創造政策和市場環境。應研究提出我國低碳技術發展的路線圖,促進生產和消費領域高能效、低排放技術的研發和推廣,逐步建立起節能和能效、潔凈煤和清潔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以及森林碳匯等多元化的低碳技術體系,為低碳轉型和增長方式轉變提供強有力的技術支撐收先進技術,通過參與制定行業能效與碳強度標準、標桿,開展自愿或強制性標桿管理,使我國重點行業、重點領域的低碳技術、設備和產品達到國際先進乃至領先水平。 參考文獻

基本經濟制度范文第2篇

自從1979年我國工作重心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后, 經濟法學已經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體系淵源、地位作用等重大理論問題的研究正在日益深入。

1 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研究現狀

由于我國經濟法實踐的時間還比較短, 人們對于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研究還處于研究探索階段, 不同的學者對于經濟法基本原則的表述也不盡相同[1~5]??梢? 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定, 還缺乏統一的標準。劉隆亨教授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平衡協調原則、維護公平競爭原則、責權利效相統一原則[1]。李昌麒教授認為經濟法基本原則包括資源優化配置原則、國家適度干預原則、社會本位原則、經濟民主原則、經濟公平原則、經濟效益原則、可持續發展原則[2]。漆多俊教授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就是維護社會經濟總體效益原則[3]。

2 經濟法基本原則

上述學者對經濟法基本原則的表述各不相同, 有各自可取的部分, 也有其不足之處。如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的原則、維護公平競爭原則、責權利效相統一原則符合我國的國情, 有利于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下面筆者在分析上述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研究現狀這個基礎上來淺析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2.1 適度干預原則

國家適度干預原則是經濟法的一種基本原則, 是指國家在經濟自主和國家強制的邊界條件或臨界點上所做的一種介入狀態。從廣義上說, 凡是國家對社會生活的介入, 都屬于國家干預的范疇。法律既是國家介入的依據和保障, 又是介入的最直觀、最主要的表現方式。在這個意義上來說, 任何法律都是國家干預的直接結果, 經濟法意義的國家干預是狹義的, 它試圖對自由市場的某些規律進行否定或矯正, 體現了國家更強烈、更直接的主觀能動性。

2.2 經濟效益和效益公平原則

經濟效益和效益公平原則是經濟法的最基本的原則, 即是維護社會經濟總體效益和兼顧各方經濟利益。提高經濟效益是我國全部經濟工作的重點和歸宿, 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 同時也是國家加強經濟立法所要追求的終極價值目標。無論是市場主體規范、市場秩序控制、宏觀調控和可持續發展保障, 還是社會分配調控都要把促進和保障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經濟效益擺在首位。經濟法追求的公平是社會總體的經濟公平, 社會總體公平要求絕大多數個體和團體間必須公平。目前, 影響經濟公平的因素很多, 如行政干預、分配不公、權力經濟、價格體制不健全、不正當競爭和壟斷等, 要克服這些因素, 就需要把實現經濟公平作為重要原則。

效益是社會能從其稀缺資源中得到最多東西的特性;公平是經濟成果在社會成員中公平分配的特性。從經濟學角度分析, 效率和公平往往是不能兼顧的, 一項政策的出臺和實施要么重效率輕公平, 要么重公平輕效率。經濟法的作用就在于用法律的形式保護整個國民經濟的效率和公平。在某一個階段可以促進其中的一面, 但就整體而言必須兼顧二者。

2.3 遵循客觀經濟規律及其相關規律的原則

經濟規律是經濟發展中客觀存在的規律的總稱。所謂經濟規律, 是經濟現象和經濟過程普遍的本質的必然的內在聯系, 這種聯系是一定經濟條件的基礎上形成的, 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經濟規律是經濟發展中客觀存在的, 經過實踐的檢驗, 被人類所認知, 并具有客觀性。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 經濟法按照客觀經濟發展的需求, 調整著我國的國民經濟。

經濟規律是社會經濟中不依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必然性。它是一種強制的力量, 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就是由這種客觀的強制力量所決定。它要求人們在經濟管理和經濟活動中必須研究它, 認識它, 運用它, 使經濟管理和經濟活動符合經濟規律的要求, 從而促進社會經濟事業的發展。

要把按經濟規律辦事的原則當作經濟法的一個基本原則, 就要求在經濟立法和執法過程中, 必須隨時注意客觀經濟條件和經濟情況的變化, 加強調查研究, 從客觀實際出發, 及時提出制定經濟法規和建議的措施, 堅持民主科學立法。對背離經濟法規, 違反經濟法規的違法行為, 應當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經濟責任, 法律責任, 主動的靈活的發揮經濟法規的調節作用。

2.4 利益兼顧原則

在貫徹經濟法的過程中, 必須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 人的一切社會經濟活動都是為了一定的經濟目的, 實現自己的物質利益。由于我國現在多種經營方式并存的情況, 每個經濟法的主體都有自己相對獨立的經濟利益, 但由于我國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 每個經濟法主體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兼顧國家、組織、個人利益, 就是要正確處理好這三者的關系。其中最重要的是要正確處理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利益關系。國家通過制定有關的經濟法, 使企業擁有經營自主權, 從而增強了活力, 提高了效益。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 可以使國家增加財政收入, 保證國家的利益, 也使投資人通過自己的投資獲得一定的收益。而在企業內部, 正確處理企業與個人的關系, 就是要求企業貫徹按勞分配原則, 把個人的勞動所得與勞動成果聯系起來, 充分調動員工個人的積極性與主觀能動性。

2.5 可持續發展原則

經濟法的可持續發展原則, 是一項要求經濟發展的公平性、穩定性和可持續性相統一, 個體與整體、當代與后代的經濟效益相統一的經濟法基本準則, 它反映了兼顧經濟、社會、環境的全面發展, 促進生態、人力和產業持續發展的經濟法理念和價值取向。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是我國現代化建設需要考慮的重大課題, 應始終將其放在應有的高度。經濟的發展涉及到資源的開發利用, 廢棄物的排放, 環境保護和治理等一系列社會性問題。因此, 經濟法必須強調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不能為眼前的狹隘利益而犧牲長遠利益。

3 結語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經濟法學的主要研究課題, 本文從五個方面淺析了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摘要:論文在分析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研究現狀基礎上, 從適度干預原則、經濟效益和效益公平原則、遵循客觀經濟規律及其相關規律的原則、利益兼顧原則和可持續發展原則五個方面來淺析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關鍵詞:經濟法的基本原則,適度干預,經濟效益和效益公平,客觀經濟規律,利益兼顧,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 劉隆亨.經濟法概論[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7.

[2] 李昌麒.經濟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2.

[3] 漆多俊.經濟法學[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 1998.

[4] 盧代富.我國國家干預立法及其完善—經濟法視域的解讀[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5.

基本經濟制度范文第3篇

摘要: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經濟法所特有的,也是中職學校教學內容探究的問題之一,它是經濟法精神與價值的反映,是經濟法的本質與宗旨的具體體現。它確立具有特定的邏輯前提。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該為:社會整體經濟利益本位原則、協調機制的制衡原則、責權利統一的范式原則。

關鍵詞: 經濟法 基本原則 邏輯前提

在中職學校法律教學中,經濟法基本原則是經濟法教學探究的重點問題之一。法理學基本理論告訴我們,原則與規范、概念一起構成法的基本要素,原則是法的三個基本要素之一。[1]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經濟法所特有的,它是經濟法精神與價值的反映,是經濟法的本質與宗旨的具體體現。由于我國目前尚未制定經濟基本法,因此這里提出的經濟法基本原則只是法理學上的概括與探討。

一、經濟法基本原則確立的邏輯前提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當前經濟法學界“墾而未盡”之域,學界提出的基本原則多種多樣,即使在權威性著作中,也很難尋到相似之處。有的學者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公私利益平衡協調原則,維護公平競爭原則,責權利效相統一原則;[2]有的學者認為是:實行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原則,宏觀調控與市場機制相結合原則,維護國家經濟主權原則;[3]有的學者認為是:社會主義共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原則,國家全面領導、參與和干預社會經濟原則,人民群眾參與經濟決策和管理的原則;[4]有的學者認為是:國家經濟利益優先保護的原則,國家的經濟目的優先實現的原則,提高社會經濟效益的原則,責權利統一的“責”字當頭的原則。[5]這一方面說明學界從不同的角度為之而努力,另外一方面也說明有的認識屬于非本質的認識。有的學者甚至在非常系統的經濟法教材中卻沒有經濟法基本原則這一內容。[6]

筆者認為,要研究和確立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必須明確經濟法基本原則確立的幾個邏輯前提。

1.經濟法基本原則是法學范疇的基本原則,應當具有法律性,[7]所以不能把經濟規律、經濟政策、經濟學基本原則直接移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2.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是經濟法所特有的,而不是法律所共有的。有的學者將“維護國家經濟主權”列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筆者認為有待商榷。維護國家經濟主權是社會主義所有法都應該遵循的原則,而不只是經濟法遵循的,是共有的。

3.經濟法基本原則是經濟法的一般原則,而不是經濟部門法的原則。從體系來講,它應貫穿在經濟法的各個部門法和各項經濟法的法律制度之中,而不是一個部門法,更不是具體的法律規范,所以不能把部門法原則當作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4.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經濟法精神、價值取向的反映,它貫穿于經濟法的立法、司法、執法、守法及經濟法學研究的各個環節,起綱領性作用。

從邏輯上講,凡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就必須符合這幾個前提。鑒于此,筆者認為學界有必要對經濟法的基本原則進行整合、重構和創新。

二、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1.社會整體經濟利益本位原則。

社會整體經濟利益本位原則是指經濟法調整國民經濟運行必須把社會整體經濟利益作為其核心理念,促進經濟的健康發展,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經濟法是市場經濟內在矛盾發展的必然產物,是國家職能發展的必經階段,同時也是對經濟關系調整的歷史發展的邏輯結果。市場經濟由于其自發性、盲目性、滯后性,必然造成“市場失靈”,引起社會矛盾的激化,資本主義國家紛紛走上壟斷和社會化發展階段。在此過程中,個體的利益最大化追求往往以犧牲社會利益為代價,市場機制的缺陷日見顯露,使得社會整體經濟利益難以實現。而傳統的民商法由于個人本位的價值取向,關注的只是個體經濟利益,因而時代呼喚一種以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為本位的新的法律部門的出現。為了實現社會整體經濟利益,資本主義國家逐步采取了“國家干涉”、“宏觀調控”等新的做法和理念,以“有形之手”直接、具體地干預和參與經濟生活,實現社會化條件下的正義和公平,實現社會整體經濟利益。所以“經濟法產生實質就是基于調整個體利益和社會整體利益之間的矛盾需求,以追求社會整體利益為目標,對個體利益加以合理限制”。[8]

2.協調機制的制衡原則。

協調機制的制衡原則,是指經濟法在協調國民經濟運行中,要以市場機制為基礎,以國家宏觀調控為引導,兩者相互關聯、相互滲透、協調統一?,F代市場經濟必須處理好“兩只手”的關系,即市場的“無形之手”和政府的“有形之手”的關系,才能使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實現社會整體經濟利益。

市場經濟體制是經濟運行的最佳模式,市場把生產者和經營者置于自由競爭的境地,為人們施展經濟才能創設了廣闊的空間,容納了更多的生產力,使得資源能夠從低效率利用向高效率利用流轉,推動了經濟大發展。但市場經濟是非理性經濟,由于個體利益最大化的驅使,它常常失去自律性,出現“市場失靈”,所以國家的宏觀調控是必需的,它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效率,是經濟發展的理性選擇。國家宏觀調控的基點是利用國家權力有效地克服市場失靈,推動經濟的發展。但是國家干預并非沒有缺陷。按照公共選擇理論,國家在干預經濟活動中,常常會干預過度、濫用干預權,出現官僚主義、腐敗和“政府失靈”。如何解決這兩個“失靈”,就是協調機制制衡原則產生的客觀物質基礎。

宏觀調控機制和市場機制是相互關聯、相互滲透的,都屬于國民經濟運行機制范疇,保障兩者的有機結合是經濟法的內在要求,實現兩者的有機結合是市場經濟對法的客觀要求。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國家必須保障兩者的協調統一。這是因為:經濟法的實現離不開市場機制的作用,宏觀調控要求經濟法來規范。[9]也只有這兩者相互制衡,才能解決“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促進國民經濟和諧健康發展。

3.權、責、利統一的范式原則。

“范式”是科學史學家庫恩在《科學革命的結構》中首次提出的概念,它基本含義是:一方面,它代表一特定共同體成員所共有的信仰、價值、技術等所構成的整體。另一方面,它表示這個整體中的一種元素,被作為模型或范例使用的具體的謎題解答,能夠代替明顯的規則,以作為常規科學其他謎題解答之基礎。[10]權責利統一的范式原則是指經濟法主體的權力、責任、利益統一于主體一身,是主體的法治信仰、經濟活動的價值取向和對經濟活動的后果預測。這里的“權”是指經濟法權利,即與自身義務相對應的依法享有的經濟權利;“責”是指經濟法責任,即違反經濟法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利”是指經濟法主體的經濟利益。在這三者中,責任是前提,權利是基礎,利益是動力。責權利的統一是經濟法所特有的,是其內在的規定性。這一點與民法只是權利和義務的對立統一有根本的區別。

綜上所述,經濟法的三大原則鮮明地表現了經濟法所追尋的目標、價值。社會整體利益本位原則是我們在經濟法理念的核心內容,是經濟法實現實質公平正義和社會效益的體現;協調機制的制衡原則是經濟法的主導原則,是經濟法的立法、司法、執法過程中必須遵循的宏觀標準理念,是經濟繁榮和可持續發展的根本保證;責權利統一的范式原則是實現良好經濟秩序的根本保障,它調動了經濟活動主體的積極性,規范了主體的經濟行為??傊?社會整體經濟利益本位原則是經濟法的靈魂,協調機制的制衡原則是經濟法的軀體,權責利統一的范式原則是經濟法的血液,它們相輔相成,協同一致,致力于實現經濟法的自由、公平、正義、效率??傊?在中職法律教學中,我們必須把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作為經濟法教學重點之一,貫穿于經濟法教學的各個環節。

參考文獻:

[1]張文顯著.法理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71.

[2]潘靜成,劉文華.經濟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10:7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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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民法經濟法研究室編.經濟法理論學術論文集[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250-272.

[6]楊紫烜.經濟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7][8]陶廣峰.經濟法原理[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32-33,34.

[9]劉瑞復.經濟法學原理[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113.

[10]江怡.走向新世紀的西方哲學[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379.

基本經濟制度范文第4篇

摘要: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曾于上世紀80年代末直至90年代末在國內法學界進行過持久、廣泛的探討,但時至今日,這一問題仍然是個懸而未決的問題。同樣是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刑法、民法都有其統一的基本原則。因而,界定統一的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就顯得尤為重要。本文就這一充滿爭議的問題談一點個人的看法。

關鍵詞:經濟法的基本原則;責權利效相統一原則;國家適度干預原則;公平競爭原則

一、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概述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在經濟法的宗旨和價值的引導下而規定于或者寓意于經濟法律規則之中的對經濟立法、守法、司法和經濟法學研究具有全局性的指導意義和適用價值的根本思想或準則。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標準問題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社會制度下不同,因此我們不能照搬別國的說法和觀點,而應當根據自己本國的國情和實際情況來確立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劃分標準。在我國過去的經濟法傳統理論中,人們往往會把大家關于基本原則的觀點簡單相加,我國的經濟法基本原則有30多個。這說明我國在確立基本原則時存在著方法論上的不足。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在方法論上必須具備導向性的功能,

具體而言,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確立的標準可以是:第一,它能夠貫穿經濟法的全過程,對經濟法起指導作用;第二,它能夠反映經濟法的價值,體現經濟法的根本任務;第三,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不是對各種原則的簡單相加,而是應當具有一定的抽象性,能夠從經濟法的全部法律條款中歸納和演繹的出來。經濟法的基本原則與經濟法具體制度是綱與目、源與流的關系。

二、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根據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標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有:

(一)責權利效相統一原則

責權利效相統一的原則是經濟法的公平價值和經濟效益價值的基本體現。責、權、利、效是對于經濟法而言的。責權利效相統一原則是指在經濟法調整的每一個社會經濟關系中,各經濟法主體的義務,權利、利益、效益,內在相連,不允許舍棄任何一個?!柏煛弊之斚?,以責定權,以責定利,責到權到,責到利生,效是中心,各個組織只有在對國家、社會盡責的基礎上,才能享有相應的經濟權利或相應的物質利益。這個原則,不但在縱向經濟關系中適用,在橫向經濟關系中也同樣適用。

(二)國家適度干預原則

國家適度干預原則是指國家在經濟自主和國家強制的便捷條件或臨界點上所做的一種介入狀態。從廣義上說,凡是國家介入都屬于國家干預的范疇。把國家適度干預原則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首先,它可以體現經濟法的本質特征;其次,這一原則能夠把經濟法和民法區分開來,體現黨和國家在經濟法方面的基本方針和政策。當然我們并不是說民法不需要國家干預,法律既是國家介入的依據和保障,又是介入的最直觀、最重要的方式。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任何法律都是國家干預的結果,民法也不例外。只是民法并不直接體現國家的干預性,而經濟法意義上的干預是通過對自由市場進行某種意義上的指導和糾正,較為明顯的體現出國家干預的成分。但是,國家干預要有個限度,主要是以市場調節為主,國家干預為輔。具體可以表現為:第一,干預必須是正當的,正當的標準就是法律規定。正如哈耶克所說的:“政府的全部活動應該先確定并有公開規則的制約——這些規則能使人們明確地預見到特定情況下當局如何行使強制力,以便根據這些認知規劃自己的行為”。第二,干預要謹慎,市場調節資源配置缺失有它自身的缺陷,此時需要國家的干預;但市場調節未失靈時,國家不應當干預。而且干預應當有一定的限度,切不可面面俱到,達到干預的最佳效果即可。因而,在強調國家干預原則作為基本原則的同時,應當指出干預的依據、范圍和方法的界定。確立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目的本身就是要區別與民法和行政法,使經濟法真正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三)公平競爭原則

我國現在實行市場經濟體制,最根本的特征就是要鼓勵競爭。之所以強調競爭的重要性,是因為,一方面競爭能最大限度的調動市場經濟主體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另一方面,它能夠為社會創造創造極大的財富,為消費者帶來最大的福利。但是,競爭并不意味著完全的自由放任,正如經濟學家穆勒說的那樣:“就租金、利息、工資和價格而言,它們由競爭決定,由此要制定法律,加入競爭是它們唯一的調節者和訂立概括性的法制,就要根據它們所受到的調節而制定科學性的條款?!币蚨?就需要將公平引入到競爭中,從而盡可能的發揮競爭的功效。公平競爭的內涵包括:1.平等競爭。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首先應當提供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是各市場主體可以在市場這個大的環境下自由的發揮自己的能力;2.自由競爭。我國已經制定了《反壟斷法》,目的就是通過反對壟斷,限制競爭,從而維護公平、自由的競爭環境。此外還要通過發揮國家這只“看不見的手”來主動的直接的發揮作用。比如,國家通過中小企業促進法等之類的制度,有意識的培育并扶持一些稚嫩的競爭主體,壯大其競爭實力,以維持競爭主體的多元化,確保競爭的自由和協調。

結語:經濟法的基本原則貫穿于經濟法的始終,對經濟法的制定、執行和發展適用起統率作用。對經濟法相關法規的制定以及更好的理解經濟法的含義具有指導作用。責權利效相統一原則從主體特性的角度體現了經濟法的價值,是公有制和市場經濟的連結點;國家適度干預原則體現出經濟法既保障經濟主體的自由,又適當的規制經濟主體的市場行為;公平競爭原則從具體行為上來指導市場主體的行為,努力為市場競爭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這些原則內在統一,構成了一個和諧的統一體。進一步鞏固了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的地位。完善了經濟法學理論體系。確立經濟法的基本原則體系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作者單位:中央財經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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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昌麒.經濟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

[7]盧代富:我國國家干預立法及其完善———經濟法視域的解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基本經濟制度范文第5篇

摘要:經濟法的三項基本原則涵蓋我國經濟建設發展的多個方面,是規范經濟發展行為及促進和諧經濟發展競爭的有力支撐,改善市場經濟管理環境,為我國未來經濟發展布局奠定良好根基。本文將根據經濟法三項基本原則的實際內容,對經濟法三項原則特征及運用環境等做深入分析,并制定科學的經濟法三項管理布局方案,為我國各地區經濟法三項原則的合理化運用及科學開展經濟管理建設提供參考性建議。

關鍵詞:經濟法;三項;原則;研究

引言

目前,我國經濟體系建設逐步邁入高速化發展,為我國現階段更好的提高公眾物質生活水平及解決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不均衡問題提供良好契機。經濟法三項基本原則應用使我國現階段經濟體系發展建設更為規范,進一步提高各項經濟體制建設的科學效益,充分化解國內及國外經濟發展管理矛盾,對穩定社會經濟發展做出積極貢獻,是我國未來階段經濟發展管理不可或缺的核心內容。

一、經濟法三項基本原則內容概述

經濟法三項原則強調市場平衡性及管理公平性,在經濟資源分配方面需要營造和諧的經濟環境,且應與經濟可持續發展要求保持一致。經濟法三項原則的運用更多的影響了社會環境建設發展及市場經濟環境發展,所以法律內容重視和諧穩定發展應用,現階段我國經濟發展速度不斷加快,相關區域的經濟發展差距不斷加大,為更好配市場經濟發展資源,控制市場經濟發展平衡,經濟法的三項原則在規范側重點方面也有所區別。正因如此經濟法三項原則的運用能夠有效遏制市場發展的不良競爭,通過合理的宏觀調控實現經濟采取的平衡性支配。首先在公平原則方面,即運用法律內容對不公平的經濟競爭做科學限制,實現形成經濟發展的良性環境,利用中心經濟發展帶動周邊經濟發展,建立起堅固的經濟體制橋梁,使經濟建設發生更符合社會經濟體系建設內容。其次是效率原則,社會經濟發展可變性較大,經濟指數隨時間的變動而發生改變,長周期的經濟法落實管理難以解決短期內的經濟糾紛問題,因此需要保障經濟法運用綜合效力,力求在最短時間內解決實際的經濟問題,為經濟受害方維護基本權益。第三是經濟可持續發展原則,該原則主要針對破壞市場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因素及個人團體等做規范的法律管理,使其可按照市場經濟發展秩序執行經濟管理操作,避免違規操作及違法行為,保障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穩定性。

二、經濟法三項基本原則特征與應用環境

(一)平衡社會經濟環境發展原則

(1)政府、市場和第三部門作為社會經濟資源配置主體之間的平衡管理環境

政府是經濟體制建設的重要主體,也是社會經濟環境平衡的主要引路者,在平衡社會經濟與市場經濟方面,政府應起到實際的主導作用,通過確立主體的市場管理地位及制定經濟發展管理目標,實現對市場經濟發展及社會經濟體系建設的有效管控,從宏觀管理方面做好多方利益協調,一方面要根據市場發展需求,進行有效的市場干預,另一方面要按照法律內容維護社會公共資源平衡,保障公眾的基本經濟生活水平,解決社會經濟快速發展過程中各方的突處矛盾問題,依據經濟法規劃制定統一的經濟發展目標,在為經濟區域發展建設做規范管理的同時指明正確經濟發展方向。

(2)市場主體之間的平衡管理環境

市場主體之間的平衡管理,是指利用經濟法規范保障各個市場經濟團體及個人能夠以規范性的行為參與到經濟競爭環境,保障經濟市場的穩固發展,打破固體經濟發展經濟壟斷與市場壟斷控制,從法律的角度為各經濟發展體提供公平與平等的競爭環境,以此營造促進國家經濟體制發展的實際社會環境。傳統意義上的市場主體平衡管理受市場經濟發展影響,難免出現一定的市場管理傾向性,經濟法三項內容的應用也受到一定的牽制,而現階段的經濟發展體制建設有效的將經濟管理模塊獨立在市場管理之外,同時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逐步提升使經濟法三項原則運用更具有實際規范性,為市場經濟管理提供有利法律管理依據,進而遏制違規經營及破壞社會經濟發展環境穩定情況的出現。

(3)國際市場環境與國內市場環境的平衡管理環境

國際市場環境與國內市場環境平衡管理主要根據世界市場經濟發展做規范銜接,不同的行業對于經濟法管理內容需求各異,所以在國際市場平衡方面必須要從本國經濟發展角度出發,結合世界經濟發展形勢及經濟體系建設需求做規范管理,不斷提高國際市場經濟發展影響力,使經濟法平衡管理運用成為本國經濟發展的助推劑,積極全面性的經濟法管理規劃,從大局觀角度出發建立高效化的經濟法執行體制,推動國內經濟發展,解決國際經濟發展管理矛盾,避免國際貿易地方保護對于本國經濟發展所造成的不良影響,利用法治建設對國際壟斷思想及壟斷經濟體制發展給與有力回擊,使我國經濟法平衡原則成為提高我國市場經濟適應性的重要基礎。

(二)合理配置社會經濟資源原則

合理配置社會資源使指對社會資源管理的有效控制,有效平衡社會資本價值,樹立正確的社會經濟發展價值觀念,按資產分配管理情況選擇適宜的社會資源經濟管理方案。目前,我國的社會經濟發展平衡性較差,社會貧富差距不斷加大,相關的社會經濟基礎矛盾隨之產生,對于矛盾的化解,不能從單一的采取強制管理方法,而是要融入以柔克剛思想通過法治途徑解決社會矛盾問題,一方面要保障富有階級在社會經濟發展方面的實際地位,確保其實際付出及基礎匯報對等,另一方面也要解決貧苦階級財富管理不均衡問題,為貧苦階級提供更多創造財富的機會。而在中產階級方面,則應做好其基礎資產保護,以便不良因素對其資產結構等做出干擾,為階級的實際發展及社會資源分配提供構筑起堅固的法律壁壘。

(三)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管理原則

社會可持續發展原則是值利用現階段有限的社會資源創造出更多的社會價值,不斷的開展社會經濟發展創新,從單體結構的經濟發展模式向多體系經濟發展邁進,改變現有的經濟發展現狀,在和諧社會建設及社會公共利益發展角度出發,保障未來階段經濟發展的穩定性及持續性,通過完善經濟法體制及內容,科學的運用不同的經濟法三項原則,傳承經濟可持續發展精神,將可持續發展作為經濟法三項原則運用的重要內涵,把一切阻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要素加以排除,結合國際經濟法管理特點及經濟法發展內容,對我國現有的經濟法原則逐漸的進行修正,使經濟法三項原則成為支撐我國經濟體系發展的中堅力量,利用經濟法三項原則為我國未來階段的經濟持續穩定發展掃清障礙。

結語

經濟法的三項基本原則運用充分的解決社會經濟發展的突出矛盾問題,有效提高我國現階段的經濟發展水平,使各地區的經濟發展建設均步入正軌,對打擊違規經濟資本操作行為具有重要意義,在為我國創設良好、和諧及穩定社會經濟發展環境的同時,提供了科學的法律管理參考依據,為經濟法合理運用及市場經濟科學發展夯實基礎。

參考文獻:

[1]胡雁忠.國際經濟法中的可持續發展原則研究——從環境與貿易的視角[D].西南政法大學,2004.

[2]陳乃新.論勞動力權是經濟法的基本權利范疇——兼論研究經濟法權利應突破三大理論障礙[J].上海財經大學學報,2008,10(4).

作者信息:金國,男,研究方向:民商法學 工作單位:上海湘府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基本經濟制度范文第6篇

搶救藥品及部分臨床常用藥品,貴重藥品一般不作為備用藥品。

二、備用藥品的管理

(一)藥劑科會同護理部每月對各臨床科室備用藥品的管理與使用進行一次檢查,以保證患者用藥安全。

(二)護理部將檢查結果及時反饋各臨床科室護士長,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整改。臨床科室藥品管理納入護理質量考核內容。

(三)各臨床科室備用藥品管理由護士長總負責,建立備用藥品登記本,包括品名、規格、數量、效期等,并指定專人管理,責任到人。治療護士對藥品數量定期清點,每月全面檢查一次,包括藥品數量、包裝、顏色、效期等,并由護士長填寫臨床科室備用藥品管理表。

(四)臨床科室備用藥品實行動態管理,臨床科室備用藥品的目錄、基數、交接班、檢查、使用、補充、交回均應記錄,相關人員簽全名。

(五)各相關臨床科室有急救等備用藥品目錄及數量清單,有專人負責管理急救藥品,并在使用后及時補充,損壞或近效期藥品及時報損或更換。

(六)各臨床科室急救藥品統一儲存位置、統一規范管理、統一清單格式,保障搶救時及時獲取。

三、藥品基數

(一)各臨床科室應根據自身特點,以滿足搶救和一般應急治療為目的,制定藥品目錄及基數。

(二)備用藥品目錄包括毒性藥品、麻醉藥品及一類精神藥品目錄、搶救藥品目錄及常用藥品目錄,一式三份,分別留藥劑科、護理部及相關臨床科室備案。

(三)備用藥品的品種及基數不宜過多,且一經確定,將相對固定;若需修改,按規定程序審批。

(四)各臨床科室備用藥品的調整,經臨床科室護士長簽字,送藥房備案。

四、藥品領取流程

(一)臨床科室備用藥品從藥劑科領取。

(二)擺放藥品

各臨床科室領藥后,將藥品放入搶救車(箱),保證在取用時近期先用。

(三)藥品補充

藥品使用后,各臨床科室按照使用的數量,憑記賬后的處方單到相應的藥房領取藥品后補充進搶救車(箱),使搶救車(箱)中的藥品數量保持基數。

五、藥品儲存

(一)根據藥品種類、性質分別放置,定數量、定位置,標簽清晰。注射藥、內服藥與外用藥應嚴格分開放置,

(二)高危藥品實行專柜儲存,全院設置統一警示標志。

(三)藥品名稱、外觀或外包裝相似的藥品分開放置,全院設置統一警示標志。

(四)根據藥品說明書上的儲存條件進行存儲。

(五)搶救藥品必須固定在搶救車或急救箱內,便于取放與應急使用。

六、效期管理

(一)藥品有效期標記明顯,如有沉淀、變色、過期、藥品標簽與瓶內藥品不符、標簽模糊或涂改等情況不得使用。

(二)對于開啟包裝多次使用的藥品(如胰島素、消毒藥品),應在容器外部注明開啟日期,對于開啟時間不詳或超過保存期限的藥品不得使用。

(三)藥品使用遵循“先進先出、近期先用”的原則;藥品使用后及時登記并及時補充。

七、銷毀

(一)各臨床科室過期及其它需要銷毀的藥品不得自行銷毀,經過護理部主任簽字后,統一進行報損處理,集中銷毀。

(二) 針對臨床科室管理不善造成的藥品丟失及藥品過期,損失由相關臨床科室自行承擔。

八、臨床科室備用醫療用毒性藥品、麻醉藥品及一類精神藥品的管理

(一)麻醉藥品及一類精神藥品原則上由藥劑科統一存放管理,科室不得存放。

(二)根據患者需求需留備用的科室,應提出書面申請,經藥房審查,藥劑科主任、醫務科主任簽字后方可保留。

(三)備用特殊藥品的科室藥品管理要求

1、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設專用保險柜儲存,專人保管,專冊登記,并有防盜設施;

2、藥品使用后保留空安瓿或廢貼;

3、每班嚴格交接,交接班時核對藥品、安瓿、處方、醫囑,并簽全名;

4、建立藥品使用專冊登記表,包括:日期、患者姓名、床號、住院號、臨床診斷、品名、規格、數量、批號、處方醫師、執行護士等,專冊登記表至少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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