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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政策研究管理論文范文

2023-10-07

法律政策研究管理論文范文第1篇

摘要:商業秘密法律保護現代化是社會現代化的客觀要求,也是國家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文闡述了商業秘密法律保護現代化的內涵, 分析了世界各主要國家、地區、國際組織商業秘密法律現代化和我國商業秘密法律現代化進程。

關鍵詞:商業秘密;法律保護;現代化

一、商業秘密法律保護現代化的內涵

人類社會歷經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工業社會向知識信息社會的轉變,體現了社會現代化的進程,它無疑也是社會進步的征表。因而現代化既是社會發展的動態過程,也是表明社會達成一定水平的靜止狀態。眾所周知,商業秘密法律起源于英國,完善與發展于美國,這是有其根基的,首先是英國工業革命帶來的社會變革,促進了英國商業秘密法的誕生,使人類更加重視了知識的力量;同時,英國法對商業秘密判例適應了時代性的要求。美國是先進生產力的典型代表,是科技第一強國,經濟第一大國,尤其是在20世紀后半葉,知識經濟在美國等占比重越來越高,商業秘密法律制度也不斷完善與發展,《侵權行為法重述》、《統一商業秘密法》、《反經濟間諜法》的頒布實施,真正反映了美國商業秘密法律現代化的過程和狀態,代表著商業秘密法律現代化的最高水準。相對而言,在發展中國家,由于歷史的原因,自身的科技、經濟水平遠遠落后于英美這樣的發達國家,相應地商業秘密在質量和數量都遜色于發達國家。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他們不得不付出百倍的努力追趕包括商業秘密在內的科技、管理的世界先進水平。因而,商業秘密法律現代化包含著先進國家不斷前進的現代化和發展中國家追趕發達國家法律制度的現代化。它是一種進步自不待言,同時它也是一種選擇,選擇的商業秘密法律現代化前進的方向,選擇的是發展中國家追趕發達國家對商業秘密法律的揚棄,將適合本國國情的科學的商業秘密立法進行移植和繼承,同時又是對不符合時代要求的商業秘密法規進行淘汰。這樣一種創新→選擇→淘汰→創新,構建了商業秘密法律現代化的過程和狀態。

二、世界各主要國家、地區、國際組織商業秘密法律現代化

(一)世界各主要國家商業秘密法律現代化歷程

現代意義上的商業秘密法律保護發源于19世紀的英格蘭,1820年,英國衡平法院準允了一項禁止使用和泄漏商業秘密的禁令。 隨著工業革命的熱潮從歐洲向美洲大陸的遷移,新興產業在美國蓬勃掀起,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也越來越多,美國在1837年Vickey v. weich和1854年Deming v.chapman等一系列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繼受了英國商業秘密保護的法律制度。 并在判例的基礎上,制定出了成文法律規范。

1.美國

美國早期的商業秘密法起源于英國判例法。但美國商業秘密法律現代化是進入20世紀后的事情,主要經歷了侵權行為法、統一商業秘密法和反經濟間諜法三個階段。

《1939年侵權行為法第一次重述》第757條、第758條和第759條首次界定了商業秘密的概念和構成要素,即商業秘密可以包含任何配方、圖紙、裝置、信息的輯成,其被用于某人的經營,因此給該人以機會,相對于未知或未使用的競爭者獲得優勢,其可以是一種化學物質的配方、一種制造、加工或儲存材料的工藝,一種機器或其它裝置的圖紙,或一份客戶名單。然而,該法在1979年再版時,沒有將商業秘密的保護納入其中。

《統一商業秘密法》對商業秘密的定義:“商業秘密意為特定信息,包括配方、模型、編輯、計劃、設計、方針、技術、程序的信息,必須(1)因并不為眾所周知、無法由他人通過正當方法輕易獲知、其泄漏或者使用能夠使他人獲取經濟利益,而具有現實的或潛在的經濟價值;(2)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了合理的措施,以維持其秘密性。 ”這次對商業秘密的界定,刪除了《侵權法第一次重述中對商業秘密必須以商業上使用和持續性使用為要件,增加了潛在經濟價值的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還對禁令救濟、秘密之保全、賠償、時效、律師費等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與上述兩種對商業秘密以列舉的方式進行定義不同,《1995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次重述》對商業秘密進行了概括式定義,明確規定了商業秘密是可以用于任何工商信息的,不再有工商使用和持續性使用為要件,保持了與《統一商業秘密法》的一致性。

1996年美國議會制定了《反經濟間諜法》,這是美國關于商業秘密的首次聯邦法案,它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的刑事責任,進一步完善了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

2.英國

英國是商業秘密法律保護的發源地,但英國至今仍未制定專門的針對商業秘密的成文立法,英國商業秘密法律現代化主要體現在法院的判例上。維護信任關系是英國商業秘密法律保護的基礎。正如丹寧勛爵在Seager V.Copydex案中所述,這一法律并不依賴任何默示合同,而是建立在更為寬泛的衡平原則基礎上,即任何基于信任關系獲得某一信息的人都負有不得非法利用該信息的義務。未經權利人同意,他人不得擅自利用該信息。

此外,日本、德國、俄羅斯、加拿大、墨西哥、巴西、瑞士、意大利、韓國、瑞士、印度、越南、新加坡、我國香港及臺灣地區都以不同的形式實現商業秘密法律現代化。

(二)地區、國際組織商業秘密法律現代化進程

二十世紀下半葉,一些地區性組織、國際組織也以不同形式在商業秘密法律現代化的過程中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這其中主要有20世紀60年代國際商會制定的《專有技術保護標準條款草案》;1964年保護知識產權聯合國國際事務局起草的《發展中國家發明示范法》;還有1992年中美知識產權諒解備忘錄、日美知識產權諒解備忘錄、1993年12月8日簽訂的《北美自由貿易協定》、1994年1月開始實施的安第斯集團《工業產權法》、1993年開始實施的《歐盟條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反不正當競爭示范法》、以及最具影響力的Trips協議。

綜觀世界各國商業秘密法律現代化歷程,商業秘密法律現代化走過了由判例法向成文法的演變,由單一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向綜合的民事、行政、經濟、刑事的法律保護;由個別國家保護向世界部分主要國家保護;由內國法保護向地區性、國際性及雙邊條約的國際性保護;由專有技術向技術秘密、管理秘密、經營秘密直至“未披露的信息”的廣泛保護的過程。

三、我國商業秘密法律現代化

我國商業秘密法律制度雖然起步較晚,但也經歷了一個現代化的過程。

我國商業秘密保護立法開始于20世紀80年代。1987年11月1日實施的《技術合同法》第15條規定“項目任務書、計劃書、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原始設計和工藝文件,以及圖紙、表格、數據和照片等,可根據當事人的協議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該法第39條還對非專利技術轉讓規定了:“雙方應承擔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

在1991年的《民事訴訟法》中首次出現了正式的法律術語——商業秘密,但該法并沒有明確界定商業秘密的概念,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4條給出了定義:“商業秘密主要是指技術秘密、商業情報及信息等,如生產工藝、配方、貿易聯系、購銷渠道等當事人不愿公開的商業秘密”。

1992年1月17日,中美兩國政府簽署了《中美兩國政府關于保護知識產權的諒解備忘錄》,我國政府明確承諾保護商業秘密,其中第4條規定,“為確保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10條之二的規定,有效防止不正當競爭,中國政府將制止他人未經商業秘密所有人同意的以違反誠實商業慣例的方式披露、獲取或使用商業秘密,包括第三方在知道或理應知道其獲得這種信息的過程中有此種行為的情況下獲得、使用或披露商業秘密”。為了履行承諾和加入WTO的需要,我國1993年9月2日頒布了《反不正當競爭法》,該法第10條明確規定“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新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且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备鶕夜ど绦姓芾砭帧蛾P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決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的及標書內容等信息?!?/p>

此外《合同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國家保密法》、《公司法》、《反洗錢法》、《反壟斷法》等法律也規定了保護商業秘密的內容。例如《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產的保密事項;規定了競業禁止條款,并規定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禁止限制期內按月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違約的支付違約金;并對競業禁止的人員限定在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應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的范圍?!斗聪村X法》第5條規定“對依法履行反法錢職責或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應當預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2008年1月10日開始實施的《反壟斷法》規定:“反壟斷執行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是泄漏執法過程中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值得一提的是我國1997年修訂的刑法,增加了侵犯商業秘密罪,規范了侵犯商業秘密的刑事責任。與此同時,廣東省、深圳、珠海、廈門等經濟區制定了相關的地區性法規,以保護商業秘密。

可見我國商業秘密保護立法的現代化過程,從法律規范的內容上看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從專有技術到技術秘密、工業秘密再到商業秘密的發展過程;從法規類型上分析,經歷了民事立法、經濟立法、刑事立法的全方位的法律現代化過程。這一過程適應了中國社會經濟現代化的步伐,是立足于中國政治、經濟等國情現代化過程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商業秘密保護法律制度,也是整個世界乃至整個國家現代化的宿影。然而由于我國沒有統一的商業秘密法,其規范散見于其它民事、經濟等法律中,難免也會出現法律規范的沖突、矛盾之處,其法律現代化尚需進一步完善。

注釋:

[1]彭學龍.商業秘密國際保護初論,武漢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1)。

[2]吳漢東: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研究(M),知識產權出版社,2007年6月第一版,P398-399。

法律政策研究管理論文范文第2篇

〔摘要〕 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民事法律規范的全面系統精細化既為民事審判提供了較為完備和精確的法律依據,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體表現在:法律規范覆蓋范圍的擴大帶來了民事案件審判量的增加;法律規范的綜合化要求民事審判工作必須有更全面的考量;審判標準的進一步提高加大了準確適用法律、合理平衡利益的難度;審判環境的欠理性化增加了法律適用社會認同難度等等。在此背景下,民事審判工作必須形成新的主導思路,堅持能動司法理念,秉持工具主義司法觀,強化全局性司法認識,恰當發揮司法過程的創造性作用。

〔關鍵詞〕 法律體系;民事審判精確化;引致性條款;能動司法;工具主義司法觀

迄至2011年初,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法治發展的規律表明,法律體系形成這一基礎性目標實現后,一方面,法治的進步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司法的發展與創新,另一方面,法律體系形成后的司法審判又必然具有某些不同于先前的特征。具體到民事審判工作來說,①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既為我國民事審判工作創造了良好的條件,也對其提出了新的要求。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的背景下,如何審慎把握民事審判工作所面臨的新特點、新情況,確立新時期民事審判工作的主導思路,是當前我國司法領域不容回避的重大問題。本文擬結合作者在民事審判實踐工作中的切身體驗和感受,對相關問題作一探討。

一、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背景下民事審判工作的新變化

概括地說,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給民事審判工作帶來的新變化,直接表現在為民事審判確立了必需的法律規范依據,提供了充分的法律規范資源,從而進一步衍生出民事審判負荷相應增加和民事審判思維逐步綜合化的新變化。

1.變化之一:民事審判依據的相對完備和精確

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下的民事法律規范,較為全面系統地覆蓋了整個民商事領域。迄至今天,凡是有必要由立法予以規定的民商事問題,基本都已經確立了相應的法律規范,而且法律規范之間呈現出相互統一和彼此配套的系統化結構。民事法律規范的全面系統化不單純表現在實然民事法律規范的顯性數量和結構上,而且表現在基于立法技術而產生的隱性鏈接合力上,引致性條款①即是隱性鏈接的典型載體。引致性條款的設置不僅可以強化民事法律規范的體系性,而且能夠拓寬民事審判的法律依據范圍,其已成為我國現行民商事法律文本中一個普遍而常見的現象。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后,一方面引致性條款的設置更加科學,有效地避免了引致性條款指引不明、指引落空等條款虛置問題,真正起到了通過引致性條款實現法律規范之間、法律部門之間溝通協調的目的;另一方面引致性條款的設置也更加合理,②因引致性條款設置的隨意化③而引起的法律規范間關聯不足或者關聯錯亂的現象,也基本得以消除。

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下的民事法律規范不僅具有全面系統化的特點,而且表現出逐步精細化的趨勢。較之于我國法制建設早期的狀況,近些年,我國民事法律規范的精細化程度不斷得到提升。民事法律規范的精細化,除了反映在法律條文表述上更為明確、更為具體外,主要還體現為原則與規則相結合、抽象指引與具體規定④相匹配的法律規范體系結構的形成。原則性規定確立了該項法律規范中擬貫徹的相對抽象的理念和必須堅持的基本方向,而配套的具體規則則明確了該項法律規范的具體要素和細節操作要求。

上述民事法律規范的全面系統和粗細結合的特點,為民事審判確立了相對完備和精確的法律依據。

2.變化之二:民事審判負荷的相應增加

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后,可以預期的是,將會有更多的民商事糾紛轉化為民商事案件涌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將不得不承受數量更為龐大的案件負荷。具體而言,民事審判負荷的相應增加主要導源于兩方面因素:首先,民商事法律子部門增加引起的民商事案件類型增多。民商事法律子部門的增加,實質上即是受法律規制的民商事領域的擴大。隨著立法對民商事領域規制范圍的擴大,民事審判環節所需處理的民商事案件類型也將隨之增多。其次,法律認可的可訴民商事行為類型的增加引起的民商事活動或行為類型的增多。某些此前因為欠缺可訴性而不能進入民事審判環節的活動或行為,也將逐漸因立法調整而具有可訴性,進而擴大了民事審判實踐中必須作出審查和裁判的民商事活動或行為的類型。

3.變化之三:民事審判思維的逐步綜合化

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背景下民事法律規范的全面系統精細化,絕不意味著民事審判依據僅僅局限于民事法律規范本身,也絕不意味著民事審判依據的絕對具體化,引致性條款等立法技術的使用,導致民事審判依據遠遠超越了民事法律規范的范圍,民法原則和抽象指引條款的規定,賦予了民事審判依據一定程度的彈性幅度。法官將借由引致性條款、原則規定和抽象指引條款等方法在審判中自覺不自覺地產生綜合考量的審判思維,在民事法律規范之外、民事法律規范之上和民事法律規范之內相互參酌。所謂民事法律規范之外的考量,是指在民事法律規范與非民事法律規范甚至非法律規范系統之間的綜合考量,夾雜著法哲學和法教義學層面的考量;民事法律規范之上的考量,是指在民法原則與規則,抽象指引與具體規定之間的綜合考量,意味著法理學層面的考量;民事法律規范之內的考量,是指在民事法律體系內部各個子部門規范之間的綜合考量,意指法教義學層面的考量。

二、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背景下民事審判工作面臨的突出難題

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使民事審判工作具有了不同于先前的特征,這些不同因子對民事審判工作的發展創新而言既是機遇也是挑戰。加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背景下民事審判的客觀現實,民事審判推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實施面臨一系列突出難題。

1.民事審判對象日新月異引發的準確適用法律難題

民事審判對象的難易繁簡程度直接決定民事審判準確適用法律的難度。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后,人民法院將不僅面臨數額更為龐大的案件負荷,而且將面臨一系列新型、疑難、復雜案件。一方面,由于我國處在社會轉型的關鍵時期,隨著改革進度的逐步加快,網絡技術的高速發展,國際金融危機的持續影響,自然災害的層出不窮,環境污染、網絡侵權、不正當競爭等大量新矛盾和諸如日照權、運動權等新的權利訴求以民事訴訟形式涌入法院。據官方網站統計數據顯示,近年來傳統民事糾紛在民事審判中所占比例越來越小,2008年,傳統民事糾紛只占全部民商事案件的2298%。 參見“數說人民法院審判工作60年”,http://www.court.gov.cn/qwfb/sfsj/201002/t20100221_1368_2.htm. 2011-4-16,2010年2月21日。由于這類糾紛“新”,或者法學理論界來不及深入研討,或者審判實務中沒有現成的審判經驗可資利用,或者沒有明確具體的法律規定予以規范,如何使這類案件的法律事實盡可能接近客觀事實,如何找準這類案件的法律事實與民事法律規范之間的對應關系,無不嚴重沖擊并考驗著人民法院準確適用法律解決新型糾紛的智慧和能力。另一方面,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利益格局的深刻調整,人們追求利益的欲望被激發出來,貧富差距、分配不公、社會保障、勞動就業、醫療衛生等民生問題引發的利益沖突急劇激化,因城市房屋拆遷、農村土地征用、企業破產改制、勞動爭議、食品安全等公共突發事件引發的群體性訴訟和涉訴群體上訪事件時有發生。民事審判對象蘊含的利益沖突日益加劇,使得民事審判調判難度增大,如何準確適用法律,緩解利益沖突成為民事審判急欲知曉的難題。

2.民事審判依據不完美引發的統一適用法律難題

有效的法律實施有賴于統一的法律適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雖然為民事審判提供了相對完備且精細的法律依據,但法律體系的形成不代表法律體系的完美。在特定時期、一定程度上存在的“有法比沒法好”、“快比慢好”、立法“宜粗不宜細”的指導思想下,我國民事法律不僅數量多,而且大部分都制定得比較原則。再加上立法經驗不成熟、法學理論不發達,受立法技術性因素、立法者認識能力局限等影響,我國民事法律存在諸多缺陷,相互交叉,甚至相互沖突的情形亦在所難免。民事立法的現狀迫使很多情況下,基于審判實際需要,民事司法解釋不得不頻繁出臺,甚至扮演法律的“創造者”或“修改者”角色。民事司法解釋發揮的現實作用促使其事實上具有與民事法律相同的適用效力。 民事司法解釋雖然不是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但司法解釋在裁判文書中應當貫徹執行的要求一直沒有改變,且其地位越來越凸顯,經歷了從“不宜直接引用”到“可以引用”,再到“與有關法律一并作為依據時應當援引”,直至“既可以與法律共同援引,也可以單獨援引”的歷程。此外,民事審判依據是社會生活的反映和記載,具有天然的滯后性。面對社會轉型期大量新情況、新問題的出現,審判依據必將作出回應,不斷充實完善,在制定新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同時修改已有規定。民事審判依據的不完美無疑增加了民事審判中找法、釋法和用法的難度,增加了民事審判中統一適用法律的難度。民事審判思維的逐步綜合化既是民事法律規范全面系統精細化的要求,也是克服民事審判依據不完美的努力方向。盡管如此,如何在逐步綜合化的審判思維下理順各種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間的關系,如何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在數量眾多而又相互交叉甚至沖突的法律規定、司法解釋中進行合情合理合法的選擇,如何在法律沒有作出規定或不適應現實生活而未作出修改的情況下統一適用法律,不能不說是民事審判面臨的突出難題。

3.民事審判標準不斷提高引發的法律適用功能平衡難題

面對民事法律規范的全面系統精細化趨勢,民事審判亟待朝高度精確化方向改進和發展。然而,民事審判在追求精確化的同時,又必須有效感知社會的現實脈動,恰切回應社會生活的合理需求,努力調適好精確化裁判與普通民眾相對不規則的民商事活動或行為之間的距離, 就民事法律規范尤其是其中的非管制性法律規范的精確化與民眾行為相對不規則這一矛盾而言,正當的化解進路應該是民事司法過程以及裁判結論盡可能以民眾可理解的方式來展現,而不是一味要求民眾向高度技術化、精細化的規則靠齊。之所以如此,是因為這部分民商事法律規范(即我國大陸法學理論中所說的任意性規范)屬于裁判規范而非行為規范,其訂立出來的本意乃是指導和約束司法裁判者,而不是旨在實現普通民眾的日常民商事交往活動的高度精巧和齊一。防止法律規則和個案裁判片面追求精確化,不恰當地超越普通民眾的理解能力范圍,以致淪為不敷百姓現實生活所需的精巧擺設。民事裁判精確化標準引發的與民商事活動或行為粗放性之間的功能平衡問題,僅是民事審判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這一更高標準的具體體現。從1999年以來,執法辦案應堅持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的提法頻繁出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領導講話和司法文件中,作為正式的官方語言從民事審判領域擴展至整個審判領域并延續至今,作為衡量辦案質量好壞的重要標準被不斷強調并得以發展。近些年來,人民法院對“案結事了”的要求,對“能動司法”的推進,均是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的進一步發展。根據2002年時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國光在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上的講話,審判的法律效果是通過嚴格適用法律來發揮依法審判的作用和效果;審判的社會效果則是通過審判活動來實現法律的秩序、公正、效益等基本價值的效果。法律效果傾向于法律的證明,側重于法律條文的準確適用;社會效果傾向于法律價值的實現,側重于司法目的的實現??梢?,法律效果更多地側重于對法律規范的常規適用,反映法律適用的一貫性和恒定性;而“社會效果”更多地側重于特殊情形下的政策考量,反映法律適用的靈活性和應變性?!?〕法律效果標準將法律實施本身作為目的,而社會效果標準將法律實施作為實現司法目的、法律價值的手段。在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的民事審判標準下,如何在法律適用的恒定性與應變性,法律適用的手段功能與目的功能,依法辦案與案結事了,司法被動與能動司法等關系間尋求平衡,無疑是影響法律體系實施的突出難題。

4.民事審判環境欠理性化引發的法律適用社會認同難題

良好的法治環境是法律體系有效實施的前提。隨著法律體系的形成,民眾的權利意識有了較大提高,但民眾權利意識的提高僅停留在訴諸法律解決自己糾紛上,尚不能理性看待司法,合理定位司法,普遍對司法抱有過高期待,沒有意識到或不愿承認許多利益沖突和糾紛僅靠人民法院是不能有效解決的,司法的功能是有限的,司法也應遵循自身的規則和規律。民眾權利意識的非理性化導致缺乏理性司法的法治土壤,導致民事法官擔負的辦案任務越來越重,付出的努力越來越多,而承受的誤解和壓力卻越來越明顯。這一現狀迫使司法步步退讓,處處妥協,在追求和諧司法的同時不得不偏離理性司法。以涉訴信訪案件的處理為例,由于人們普遍認為與法院相關的案件最終仍要由法院解決,哪怕法院已經窮盡了所有司法手段,合理解決了當事人生活困難,當事人依舊向法院提起申訴,黨政機關依然向法院交辦、轉辦,迫于各種壓力,法院不得不重復受理這些信訪案件,導致涉訴信訪案件終而不終,既浪費司法資源,又影響司法權威,還將使法院承載過多的政治責任,逐漸淡化其依法辦案的主要職能,不利于法律的貫徹實施。與此同時,隨著違法拆遷、人情案、金錢案、執行難等法律信用失范現象、法律強制力疲軟問題不斷被曝光,司法不公、權力尋租、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等問題成為民眾普遍關注的焦點,加之網絡媒體的非理性化炒作而使公眾對這些問題過于敏感和反感,相應的溝通、反饋機制又跟不上,進而導致民眾對法律、對司法的不信任、不認同,轉而引發社會信用缺失現象的加劇,如此惡性循環,嚴重踐踏法律的尊嚴和權威,破壞司法的公信力,導致法律的司法適用難以得到社會認同。

三、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后民事審判工作的主導思路

1.堅持能動司法理念,理性定位民事司法功能

能動司法理念,是當今各法治國家的主導性司法理念,“從克服法律固有屬性所附隨的缺失與局限來看,中國或許是最需要實行能動司法的國家?!薄?〕一方面,由于任何制度的有效性都有邊界,〔3〕能動司法理念雖強調社會矛盾的化解,但其亦承認民事司法具有自身的局限,承認民事司法應有所為有所不為,強調能動司法并非代表以司法包攬全部民事糾紛的“司法冒進”傾向和“司法萬能”定位。能動司法理念鼓勵包括司法審判在內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全面發展,并始終堅持將調解作為一項常規性司法機制,力求通過多種途徑有效分流化解民事糾紛。另一方面,能動司法理念本身是遵循司法規律的結果,其同樣要求民事司法客觀認識自身的優勢和規律,尊重民事活動的實際狀況,逐步調適民事法律規范的精細化與民事行為粗放性之間的矛盾;避免法條中心主義和機械司法,促成民事法律體系與其他正當的規范體系之間的緊密關聯和有效溝通,提高民眾對民事裁判以及對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認同度。

2.秉持工具主義司法觀,促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根本性社會目標的實現

在社會發展的全局中看,司法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實現外部根本性社會目標的工具,雖然司法的目的與手段之爭依然在延續,但筆者以為,當今轉型時期中國民事審判工作應該秉持工具主義司法觀,自覺置身于社會發展、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事業的全局之中,服務于國家和社會發展大局,致力于通過民事審判工作推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所追求的根本性社會目標的充分實現。為此,在確立和貫徹新時期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主導思路的過程中,需要把握好這幾個方面:

(1)明晰民事審判工作所服務的根本性社會目標。在這方面,應進一步通過規范我國發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的作用,及時將外部根本性社會目標恰切地轉化為宏觀司法政策,并通過宏觀司法政策引導全國法院系統準確把握大局、明確根本性社會目標,防范將地方和行業或部門的局部利益、個別領導干部的私人利益等同于國家和社會大局的錯誤傾向。

(2)明確工具主義司法觀和能動司法理念的關系。能動司法理念與工具主義司法觀,是從不同側面對現代法治社會中司法審判工作指導思想的反映:前者強調的是司法過程必須超越法條中心主義對司法的機械化、教條化限制;后者強調的是在司法與根本性社會目標之間形成的“手段—目的”關系中,司法所處的位置和扮演的角色。顯然,為了充分、恰當地發揮之于根本性社會目標的“工具”功能,司法的過程就必須是能動而非機械教條的;只有始終明確所服務的根本性社會目標,司法過程的能動才不至于淪為“盲動”和“亂動”。改進我國的民事審判工作,同樣必須將堅持能動司法理念與樹立工具主義司法觀結合起來,既清醒認識到民事審判工作之于根本性社會目標的工具或手段角色,又充分發揮民事審判工作推進國家和社會發展的應有功能。

(3)妥善處理好個案糾紛解決與服務外部社會目標之間的關系。一方面,民事審判工作最直接的目的就是妥善處理好個案民事糾紛,平息當事人之間的爭端,厘清其間的利益糾葛,依法回應當事人的訴求。解決個案糾紛,本身即是體現民事審判工作工具性價值的一種方式;另一方面,即便是在解決個案糾紛的過程中,民事審判工作的功能和價值也應該并且能夠超越糾紛解決。特別是面對新型、疑難案件,民事審判工作更應該通過個案糾紛的妥善解決,推動法律發展,并為社會公眾提供價值導引,作出超越解決個別糾紛的貢獻。此外,受司法權運作特性以及司法自身能力所限,民事審判工作對于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所追求的根本性社會目標的推進作用,通常必須假借個案裁判這一媒介,也就是說,民事審判工作服務大局、推進國家和社會發展的功能,應該通過個案糾紛解決過程來體現,而不能脫離個案裁判過程。

3.強化全局性司法意識,切實提高綜合權衡的司法能力

如前所述,民事法律規范的全面系統精細化直接要求并自覺不自覺地引起民事審判思維的逐步綜合化。但綜合化的民事審判思維絕非僅是一個自覺的過程,需要借助外力強化,需要強化司法裁判者全局性司法意識和綜合權衡法律規范的能力。通過全局性司法意識的強化和綜合權衡能力的提高,避免局限于民事法律規范內和個別規范、個別子法律部門內理解民事法律規范,促使司法裁判者超越只見法條之“樹木”而不見規范系統之“森林”的窄化視野。對于這一點,特別需要從如下兩方面落實:首先,要特別注重培養司法裁判者辨識、理解和運用引致性條款的能力。其中,最為重要的是,必須逐步培養司法裁判者通過引致性條款認識到立法在民事法律部門與公法部門之間所鋪設的溝通管道,進而有意識地促成國家的正當管制與公民在民事領域的充分自由和自治之間的合理平衡。其次,要進一步加強審判管理,發揮人民法院在審判系統化、全局性考量上的整體優勢。通過加強審判管理,建立人民法院內部審判權運行的合理機制,集中人民法院內部各審判參與主體的智慧,提高人民法院綜合考量多元規范、合理平衡多重利益訴求的能力。

4.恰當發揮民事審判過程的創造性,豐富和發展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實踐內涵

民事審判,如同其他類型審判一樣,始終是并且應該是一個充滿創造性的過程。對于民事司法過程的創造性問題,真正值得重視的是如何妥善發揮民事審判過程的創造性,從而保證恰當而有效地服務于有效適用法律規范、適時發展法律規范、增強司法成品的合法性等正當目標。妥善發揮民事司法過程的創造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靈活運用個案審判中的法律解釋方法,填補民事法律規則的漏洞和空白。盡管民事法律體系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最為成熟的部分,但其不完美依然是不可避免的,由于經由立法過程解決個案司法中的規則漏洞和空白是不現實的問題,所以在民事案件的審判中,承審法官就必須借助于法律解釋技術和方法來解決這一問題。此時,法官尤其須注重運用論理解釋方法,最終由目的解釋決定取舍?!?〕通過綜合考量立法背景和規范目的、當期主導性民事司法政策與其他社會公共政策、解釋結論及其引起的裁判后果與社會發展的現實需求之間是否一致等多重因素,作出符合我國民事法律體系根本目的、符合社會發展現實需要的解釋結論。

(2)妥善進行個案事實認定,提高對創造性民事實踐的容納能力。民事審判工作中,認定的個案事實必須滿足一系列格式化要求,否則“事實”就難以為法律規則所識別。法官在對案件事實作格式化處理的過程中,通常會舍棄那些現有規則不能識別的事實要素。然而這部分被舍棄的事實要素,往往很可能正是那些盡管突破了現有規則但卻恰恰體現了創新性的民事實踐。因此,法官在進行個案事實認定時,必須高度重視這類事實要素,全面權衡它們的重要性。 在這一問題上,作為英美判例法司法技術之核心的“區別”技術,具有重要的啟示意義。對判例法“區別”技術的討論,參見史蒂文?J.伯頓《法律和法律推理導論》,張志銘,解興權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30-49頁。只有這樣,才能防止民事審判過程在事實認定上的僵化性,才能避免因民事法律規則局限而壓制民事實踐的活力,才能提高民事法律體系對民事實踐創造性的容納能力。

(3)適度強化民事審判的司法論證,綜合檢驗并外化民事審判過程的創造性。法律審理的本質特征,為論證與判決。一方面,具體的判決發生在論證之前,另一方面,須對判決進行證立?!?〕可見,民事審判中的個案司法論證,是對判決妥當性的綜合檢驗。由于法律論證不僅要求在形式上合法,而且在實質上要求符合正義,〔6〕因此,應適度強化民事審判的司法論證,通過充分的個案司法論證,提升民事審判過程和裁判結論的正當性。創造性民事審判過程正是由于其“創造性”而更具爭議性,因而也更需要充分的個案司法論證加以闡釋和檢驗,充分的個案司法論證即是通往審判過程創造性與審判公正性及審判社會認同的橋梁。對于創造性審判過程的客觀外化,個案司法論證應特別注重強化民事個案裁判的“外部論證”,通過充分的“外部論證”,促使司法裁判者的目光在法律規范與個案事實之間往返流轉,實現對法律規則、公共政策、社會發展要求、當事人的利益訴求等各方面因素的綜合權衡,徹底闡明民事審判過程為何要如此創造,如此創造是否與法律規定、邏輯推理相矛盾,是否會產生不良的社會效果。

妥善發揮民事司法過程的創造性,體現了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面向社會實踐和生活現實的開放性。只有通過創造性的民事司法過程,民事法律規范體系才不至于過分落后于變動不居的社會現實。因此,妥善發揮民事司法過程的創造性,其意義不僅在于借此彌合民事法律規范與個案系爭民事糾紛之間的裂縫,更主要的還在于經由創造性的民事司法環節豐富和發展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本身。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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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蘇力.關于能動司法和大調解〔J〕.中國法學,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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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約亨?施奈德,烏爾里希?施羅特.法律的規范適用的方式:確定,論證和判決〔A〕.阿圖爾?考夫曼,溫弗里德?哈斯默爾.當代法哲學和法律理論導論〔C〕.鄭永流譯.法律出版社,2002.504.

〔6〕王澤鑒.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210.

法律政策研究管理論文范文第3篇

如何順利實現股份的繼翮

繼承股份,必然發生股東的變化。

而股東變化,并不僅僅是股東和他的繼承人之間的事情,因為公司往往是有兩名以上的股東的,其他股東就面臨著是否接受繼承人與他們一起經營公司的問題。

相關案例:股東去世后親戚繼承股份。其他股東不滿狀告工商局

據報道,朱先生和兩個投資人在1997年注資1000萬元成立了一家電力設備公司。2006年7月,朱先生去世,其妻陳女士及女兒在未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的情況下,在法院達成協議,繼承了朱先生的公司股份,其中陳女士繼承了朱先生股份的90%。隨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為陳女士辦理了股份過戶登記。

這引起另兩名股東的不滿。他們將西城工商分局及朱先生的妻子訴至法院,請求撤銷將死者股份轉至其妻名下的行政行為。

這兩名股東認為,繼承人如果希望獲得股權,應當依照股權轉讓的規定,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如果過半數以上股東不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這部分股權。西城工商分局在陳女士沒有征得其他股東同意以及公司沒有提出變更登記申請的前提下,就為其辦理了股權過戶登記,侵犯了公司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西城工商分局辯稱,陳女士繼承股權有法院的生效文書確認,他們為陳女士辦理股權過戶只是協助法院執行生效文書。不屬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圍。

法院審理后認為,行政機關根據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實施的行為,是行政機關必須履行的法定協助義務,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因此駁回原告的起訴。

作者解讀:繼承股份應如何辦手續?

西城工商分局認為自己沒有錯,因為是執行生效的法院文書。

但是,法院判決調解后有一個登記環節,這個環節怎么辦,目前還沒人探討這個問題。應當說,法院調解的是繼承人之間的遺產分配問題,對于是否登記,涉及到其他當事人和其他法律規定,應當也有所考慮。

如果該公司的章程有其他規定,例如股東身份不可繼承,那么繼承人繼承的應當是股份中的財產權利,其股東身份不能繼承。

無獨有偶,沈陽有一個當事人訴沈陽市工商局行政訴訟的案件,值得參考。在這個案件中,股東榮知辱的繼承人劉瑩單獨向沈陽市工商局提出變更股東登記的申請,不符合法律關于登記申請應當由公司提出的要求,因此,沈陽兩級法院最終判決沈陽市工商局將劉瑩登記為股東的做法是錯誤的。

這和前面那個案子一樣,是程序問題,不影響股份的歸屬。

程序上應當按以下要求向工商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五,繼承、遺贈證明等法律文書。

核心提示: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份繼承

公司章程可以怎樣限制呢?

比如。有的公司比較注意股東本身是否適合從事該行業,或者比較注意股東對公司經營管理的精力問題,對什么人適合擔任股東作出限制,或者就直接限制說未經其他股東多數同意,股份不得繼承。

如果股份因為公司章程的限制不能繼承時,應當如何處理呢?一般應當由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不購買時,可以轉讓給股東以外的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第三人。

相關知識:黨員干部和公務員能否繼承公司股份?

黨員干部不能辦企業,這是大家都知道的。

《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第二條規定:“黨員領導干部要嚴防商品交換原則侵入黨的政治生活和國家機關的政務活動。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一)個人經商辦企業?!?/p>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27條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p>

但是,黨員干部也是人,也有爹媽孩子,也有老婆親屬,繼承他們的公司股份,可不可以?

這不得不提一個突破性的、人性化的、有一定爭議的規定,《中紀委關于清理糾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五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清理糾正范圍,其投資入股的合法收益不再收繳:

(一)因合法繼承持有煤礦股份的?!?/p>

從這里可以看出,中央還真是做到了“反對教條主義”。

繼承權是不可剝奪的法定權利。對因合法繼承而持有企業股份的黨員領導干部和公務員作違紀處理,不符合法治精神,也不符合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

但是,如果所繼承的企業在本地經營,特別是其經營與領導干部的職權有交叉的話,確實有可能影響其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也與中央有關規定相悖,任其自由持股又會影響執行中央規定的嚴肅性。也會在社會上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

這怎么辦?

我認為,要從兩個方面考慮。

第一,即使是合法繼承的股份也要列入清理糾正的范圍,領導干部和公務員確實不能經商辦企業。

第二,不讓領導干部辦企業。目的為了防止黨員干部在參與公司經營過程中利用職權為以公司為載體謀取個人利益和因參與經營影響精力導致崗位職責得不到正常行使。

因此,要把黨員干部在公司內的股東權力進行分離,只保留其取得分紅的權利,同時要求其不負責經營管理。同時,如果該企業的經營與其職權有交叉的,應當要求其將股份進行轉讓或者清退。

既然胡錦濤總書記對建立反腐倡廉制度體系的要求是“內容科學、程序嚴密、配套完備、有效管用”,那么我建議有關機構應當研究怎么把它制度化起來。債權的繼承

債權也是一種看不見的財產,而且這個財產還需要去落實。

這種財產能繼承嗎?怎么繼承?

相關案例1:光棍漢身亡留下巨額債權,妹妹替其追討

據報道:宿遷市的李強是個單身漢,辛苦幾十年,省吃儉用攢下一筆不菲的巨款,自己舍不得花,將這筆錢借給了好友陸軍。李強直到自己臨終前,才將妹妹李平叫到床前,把十五張欠條遞到了妹妹的手中。請求自己妹妹無論如何也要將這筆錢追討回來。妹妹這時也吃了一驚,哥哥無兒無女,竟然攢下這樣一筆巨款。哥哥去世后,妹妹多次找陸軍索要欠款未果。無奈之下,一紙訴狀將欠款人陸軍告上法庭。

陸軍欠李強十幾萬元,本以為李強死了而且又是光棍漢,就不用還錢了,沒想到李平會將自己告上了法庭。

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陸軍應向原告李平支付所欠李強的債務。

作者解讀:債權可以繼承,但要注意保留證據

本案中,單身漢李強還有一個妹妹,妹妹作為第二順位繼承人,在李強沒有遺囑的情況下,也可以繼承財產。如果李強連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沒有,那陸軍就不用還錢了。

債權也是一種財產權利,可以繼承。但是,繼承這種財產的方式不同于其他財產,它必須先獲得債務人的配合。

由于債權人死亡,如果繼承人無法取得欠條、合同、對賬單等債權憑證,一旦債務人否認,繼承人就算告到法院也無法主張自己的權利,債權無法實現,繼承自然就成為了空話。

因此,要注意保留好債權憑證的證據。

相關案例2:富翁生前替友買單,去世后妻子能否繼承債權

據媒體消息,王某是某市一家大企業老板,和李某是多年的好朋友。2005年,李某兒子結婚時,為了表達自己的心意,王某替李某結算了兒子婚禮的餐費共計10萬元,李某心里過意不去,主動向王某打了一張欠條,但王某不以為然。

2007年,王某不幸因車禍去世。王某妻子在清點遺物時發現這張欠條,并到律師事務所詢問是否可以主張債權。

律師認為,從欠條看,該筆債權已經到期,如果沒有證據證明王某曾經向李某提出過還款要求,則繼承人不應當主張債權。

作者解讀:從未主張的到期債權,沒有遺囑不得繼承

該律師的看法是對的。

這有幾個條件;

1.債權已經到期;

2.債權人,也就是死者從來沒有提出過主張:

3.債權人也沒有留下遺囑,沒有將債權進行分配或者提出索要的表示。

這種情況下,繼承人不得要求債務人償還,當然債務人可以自覺償還,不受限制。

為什么會有這樣的好事呢?

第一,中國人愛面子,民間一直有以債權債務作為幫助別人的形式,幫人的不想讓被幫的覺得難堪,往往以“借給你”作為相助的方式,同時被幫的也有意在“兄弟日后發達”以后,予以回報。

第二,不管是不是愛面子,保全別人的面子是一種美德;受人滴水之恩,來日相報也是一種美德。

第三,這種美德不應當因為發生了繼承就破壞了,這樣也違背了死者的愿望。

當然,有人說,我真的不是美德,是抹不開面子,沒有向他索要。

那就得立一個遺囑,或者依法抹開面子。

保險金的繼承

現在保險意識深入人心,一個家庭里面有幾份保險的,并不是新鮮事。

但是保險問題比較專業,一般人難以看透里面的門道。

相關案例:母女出事故死亡,姑爺舅子爭領保險金

1998年5月,女兒趙某為母親田氏投保了終身壽險,經母親同意,受益人為趙某自己。1999年9月,趙某回娘家看望母親,不料因煤氣泄露,趙某和母親雙雙中毒身亡。趙某的哥哥趙剛與丈夫王某在辦理了喪事后,因為保險金的問題發生爭議。

趙剛認為,自己是母親的親生兒子,是法定繼承人,有權領取保險金。趙某的丈夫王某則認為。趙某作為受益人死亡,自己作為趙某唯一的繼承人,應當繼承其受益的保險金。

保險公司拒絕向他們支付保險金的情況下,趙剛和王某均提出了訴訟。

作者解讀:保險金是否可以作為遺產繼承?

保險金是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或保險合同約定的條件出現時,依法支付給受益人的一定數額的金錢等。在正常情況下,保險金的請求權由受益人享有。

但是,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保險金就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公司依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支付保險金。

這個案子里面,如果趙某沒有去世,她母親去世后,因為保險受益人已經指定為趙某,所以趙某直接享有保險金,不需要經過繼承程序。

如果她母親沒有指定趙某為受益人,那么這筆保險金應當根據遺囑處理,沒有遺囑則由哥哥趙剛和她繼承,一般情況下應當平分。

見附圖1

受益人先行死亡,保險金怎么辦?

如果保險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時,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后,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處理。

本案中,如果母女二人中趙某先去世,她母親去世晚,那么這筆保險金應當作為母親的遺產,有遺囑按遺囑辦,沒有遺囑則由哥哥趙剛享有,趙某的丈夫無權享有。

見附圖2

如果被保險人先死。保險金怎么辦?

如果被保險人先死,那么保險金就由趙某享有,趙某后死。這筆保險金就應當先由趙某受益,趙某死亡后作為趙某的遺產處理,這時趙某如果有遺囑的,按遺囑辦,沒遺囑,則由趙某的丈夫繼承。

見附圖3

核心提示:保險金的繼承存在許多法律空白和爭議

除了前面說的幾個問題,保險金的繼承還存在許多法律空白和爭議,限于篇幅,本書沒有展開論述。

但是,基于保險合同在現代經濟、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我們有必要不斷地對保險法予以改進,以適應不斷變化的實際的需要:而我國現行的保險法卻存在著諸多的不完善,甚至是內在的矛盾,這給實際工作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應該在今后的立法中予以修改。而在法律正式修改之前,我們建議保險公司和當事人通過完善合同來彌補立法的不足。

(本文節選自陳凱律師著《傳遞財富傳遞愛》一書,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

責任編輯:崔勃

法律政策研究管理論文范文第4篇

摘要:雖然目前中小企業發展勢頭非常迅猛,但大部分中小企業的內部財務管理還是比較混亂的,規范化水平還有待于進一步的提高。對于中小企業來說,規范的財務管理是中小企業發展的根基,加強中小企業財務管理制度的實施是企業發展的關鍵。本文主要通過研究目前中小企業財務管理的現狀,發現中小企業財務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針對性的提出相應的對策,希望能對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盡自己的一點微薄之力,文中如有不妥之處還望專家斧正。

關鍵詞:中小企業;財務管理;問題及對策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企業所副所長馬俊在第一屆中小市值企業投資論壇上表示,中小企業在我國經濟發展中發揮非常巨大的作用,中小企業占中國企業數量的98%以上,為中國新增就業崗位貢獻是85%,占據新產品的75%,發明專利的65%,GDP的60%,稅收的50%。但是,目前我國大部分中小企業發展也是非常的艱難,取得成功的企業少之又少,就目前統計來看,我國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型企業的平均壽命基本上為3-5年。

通過分析中小企業經營失敗的原因我們會發現這些經營失敗的企業多數都是財務管理不能跟上企業發展所造成的。目前我國大部分中小企業財務管理中都存在著財務管理意識不強、財務管理制度不規范、財務管理水平低等問題。要解決目前中小企業財務管理工作中的問題就需要企業在財務管理工作中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提升財務管理水平、提高財務管理人員專業素質等方面來完善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要經營、發展就必須建立規范化的企業管理制度,科學的運用資本,而這一切都是由財務管理所進行的。

1財務管理的內容

投資管理。投資是指經濟主體為了在未來可預見的時期內獲得收益或是資金增值,在一定的時期內向一定的領域投放足夠數額的資金或實物的貨幣等價物的經濟行為。企業投資主要集中在投資新項目、廠房擴建、設備更新、技術更新等方面。企業投資按照投資方式可以分為企業直接投資和企業間接投資兩種方式;按獲利時間長短可分為長期投資和短期投資。

籌資管理?;I資是通過一定的渠道,采取適當的方式籌集企業發展、經營所需要的資金的財務活動,是財務管理的首要環節。如:向銀行申請貸款、發行債券等經濟行為。

股利分配。股利分配政策是確定當年純利潤在股東股利與企業留存收益之間的分配比例,即制定相關的股利分配政策。股利分配政策一般都是由企業或股東間根據實際情況商議確定的,是財務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

營運資金管理。營運資金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在籌集短期的發展資金并盡可能的提高短期資金的利用率。營運資金管理是通過對資金進行有效的日常調度和調劑,合理配置資金,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提高短期資金流動性。

2目前中小企業財務管理所面臨的問題

企業融資難,缺少運營資金。融資難是制約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關鍵問題,目前我國有超過80%的中小企業存在運營資金不足的情況。而中小企業由于抵押物少、信用度低等原因很難通過銀行獲得中長期的大額貸款,融資難嚴重制約了中小企業的發展,究其原因主要是針對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較少所造成的。目前國家的相關政策決定了中小企業很難通過上市發行股票來獲得直接融資的機會。因此,中小企業在金融市場獲得的資金與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中所占的比重極不相符,目前中小企業的發展所需要的運營資金基本上都是企業通過生產經營產生利潤或通過民間借貸來解決的。

投資方向存在較大的盲目性。大部分中小企業都缺少專業的市場分析人才,公司生產經營中的決策都是由公司的主要領導決定的,但主要領導往往并不是項目投資方面的專業人才,對投資時間的掌控、投資項目的選擇、投資方式、投資回報時間等缺乏科學的分析論證,所做的決定主要依靠自身經驗來判斷或跟風選擇市場的熱門行業。企業在企業盈利時,往往會把資金用其他的消費性支出上,一旦遇到市場行情惡化,缺乏資金時就會給企業帶來滅頂之災。中小企業在進行投資時一般都會選擇獲利周期短的項目,這就導致企業只注重短期的收益而忽略了企業的長遠發展。目前許多中小企業都陷入到了困境當中,更有甚者面臨著倒閉的情況,大多數都是由于投資失誤所造成的。

營運資金管理水平低。營運資金管理是對企業流動資產及流動負債的管理。一個企業要維持正常的運轉就必須要擁有適量的流動資金,因此,營運資金的管理是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搞好營運資金管理,必須解決好流動資產和流動負債兩個方面的問題。企業的營運資金管理混亂,缺乏規范的管理體制,也是當前中小企業存在重要問題之一,其表現如下:(1)現金管理混亂。目前有許多中小企業由于財務管理制度極不完善,缺乏專業的財務管理人員,沒有科學的現金持有量制度,現金管理隨意性很大。對中小企業現金管理的調查中我們發現有很多中小企業會經常出現沒有現金支付各種費用或現金嚴重過剩的現象。(2)應收帳目混亂,不能及時回籠資金。很多中小企業業務量每年持續增長而利潤卻連年下滑,主要原因就是應收款數額不斷增大,應收款項沒有及時回收,造成現金流入量持續為負。(3)庫存較多。大部分中小企業都是憑借經驗進行生產經營,在采購和生產前并沒有制定科學的采購計劃和生產計劃,多數中小企業沒有專門的監督管理部門來進行相關的監督檢查,對出現問題也沒有專門的責任部門進行責任承擔,從而致使采購、生產較為混亂。大量的存貨占用了大量的資金,造成這部分資金停滯,資金周轉遲緩。

財務管理意識薄弱。我國中小企業財務管理意識薄弱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1)目前我國大部分中小企業都是民營企業,投資者往往就是企業的經營者,而投資者并不是財務管理方面的專業人才,對財務管理缺乏專業性的認識,財務決策存在很大的隨意性。(2)企業管理者在生產經營的過程中往往只重視生產和銷售,忽視了財務管理對企業發展的重要作用??茖W化財務管理的缺乏已成為企業發展的短板,嚴重制約了中小企業的長遠發展。

3中小企業財務管理對策研究

改變舊的管理模式。財務管理工作中要注重構建規范化的財務管理制度、標準的財務人員行為準則、科學化的財務運行模式。制定合理的獎懲辦法,充分調動財務管理人員的主動性、積極性。同時企業的管理者要改變傳統的管理模式,將企業的經營權與所有權進行分離,充分重視中高層管理人員綜合素質的提高,建立科學化、規范化、獎懲分明的管理模式。同時要在企業的生產、采購、銷售等環節建立全面的財務監控體系。

構建規范化的財務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的制定首先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在此基礎上制定適合企業自身發展的財務管理體系。財務管理制度制定的過程是流程再造、管理優化、權限梳理的過程。財務管理制度的最終目的是為提高中小企業經營水平而設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在實施的過程中要對整個經營活動的每個環節進行監控,控制好各個生產環節。財務管理控制的要點主要是明確財務管理工作的責任、各生產環節監督、資金分配與回收等。借助流程梳理明確每一財務業務的全部控制環節和控制要點,從而確保財務制度規范,不遺漏管理內容。此外,有條件的企業應在企業內部建立一個獨立的由企業領導直接領導的內部審計部門,這個部門的主要職責就是對企業內部財務控制系統上的責任劃分、獎懲制度以及量化上的健全,在實現加強對企業內部審計制度建設的同時,保證內部審計發揮其監督的作用。

提高財務管理人員的專業素質。優化企業財務管理人員的工作環境,規范和完善人才管理制度,健全公平競爭的人才制度。首先要優化評判企業財務管理人員的輿論環境,提高對財務管理人員重要性的認識。同時要消除財務管理人員之間不公平競爭環境,建立科學的獎懲機制來規范財務管理人員的公平競爭。

建立和完善企業財務管理人員的競爭激勵和約束機制。如對企業財務管理的高層管理人員實行持股制度、實行合理的年薪制,對一般財務管理人員實行工資加獎金制度。對于業績突出、有組織才能的財務管理人員,應當提拔到領導崗位;對工作不認真、能力差的財務管理人員實行降薪、解職處理。要加強財務管理人員的宏觀管理,對于那些不按規章制度辦事的財務管理人員應及時清理出企業。

鼓勵企業財務人員有針對性的參加財務知識學習的短期培訓,對參與培訓人員給與一定的現金獎勵。

穩健投資,切勿盲目擴張。在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下,中小企業要發展必須要注重資本的利用效率,不僅要考慮在資金市場的籌資成本和融資風險的影響,也要考慮企業所要進行投資項目風險的規避及資金利用的時間價值。這樣企業的投資必須使生產效益超過成本,內部投資報酬率不僅要高于風險報酬率,而且也要使投資風險得到合理的補償,同時也要注重資本的預算??傊?,穩健的投資對于中小企業財務來說十分重要。往往在對投資項目投資時,多數中小企業抱有特別強的獲利欲望,在強烈獲利欲望的驅使下,企業發展往往會盲目投資,前期投入大量資金而后續資金又沒能跟上,由于資金鏈斷裂最終導致企業投資失敗甚至破產。因此,中小企業在對新項目進行投資之前,必須先籌集大量的長期資本,明確使原有經營項目營運資金周轉不因新的投資受到影響。

完善中小企業融資體系。各級政府、金融機構應拿出部分資金建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包括擔?;?、風投基金、科技創新基金等等。對基金的管理采用專項資金專門管理的原則,這部分資金只是集中幫助符合國家產業發展規劃、發展前景良好、信譽度高的中小企業。另外,大力發展證券融資,允許中小企業進行創業板融資。對于大量沒能力上市的并且有發展前景、信譽度高的中小企業,允許其在一定范圍內發行股票、債券等融資手段來籌集資金,用于企業的生產設備更新、廠房擴建、技術升級等。改進和完善商業銀行信貸管理機制,提高服務水平和服務效率。各商業銀行要進一步完善中小企業信用評級和授信制度,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小企業特點的信用評價體系,客觀地評價中小企業的信用級別。擴大對中小企業的授信面,使授信狀況基本適應中小企業客戶合理的貸款需求狀況,不斷提高信貸審批質量、水平和效率。

綜上,企業財務管理是中小企業生存的根基。建立科學化、規范化的財務管理體系,及時有效地解決目前中小企業財務管理中存在的不足,提升中小企業生存能力,成為我國中小企業的發展所面臨的主要任務。中小企業必須十分重視財務管理工作對企業發展的作用,了解企業財務管理工作的現狀及不足,積極尋求解決辦法,切實提高財務管理水平,使企業財務管理的作用得到充分發揮。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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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張春鳳. 發達國家中小企業扶持政策比較及啟示 [J].社會科學戰線,2014,(09).

法律政策研究管理論文范文第5篇

關鍵詞:企業,法律,風險,管理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發展和完善, 市場環境風云變幻, 企業競爭愈演愈烈, 企業風險無處不在, 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利潤的獲取等, 無不在克服各種風險的影響、有效管理各種風險的條件下完成的。沒有風險就沒有回報, 風險意味著失敗的可能, 也蘊藏著成功的機會。企業若想取得成功, 就應當管理好風險。進入21世紀以來, 在全球化與信息化不斷加速的時代背景下, 資本、技術、人才和商品的流動加快, 諸要素間的關系日趨復雜, 這將極大地增加社會經濟中的不確定因素, 企業不得不面臨更多、更大的風險。法律風險作為法商時代的必然產物, 是風險管理中最為重要的一部分??梢灶A見, 企業未來所面臨的法律風險與法律問題將急劇增加, 政府與企業的關系、企業與企業的關系、企業內部的各種關系, 都需要通過相應的法律來調整和規范。法律風險管理得當將會為企業帶來更多的盈利機會, 法律風險管理失策將可能給企業帶來致命的打擊。由此可見, 構建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已成為公司經營和發展中不可回避的重大課題。

一、風險與法律風險

風險的概念起源于意大利, 17世紀由法國傳入英國, 19世紀早期傳入美國。最早將風險范疇引入經濟領域并加以考察是在19世紀末。在幾十年風險管理研究的歷史中, 人們總是希望給風險下一個完備的定義, 但是直到今天, 經濟學家、社會學家、統計學家、精算師、保險經紀人、審計師等對風險仍有著不同的定義。

1921年美國經濟學家奈特在《風險、不確定性和利潤》中, 將風險與不確定性加以重要的區分, 認為風險是“可測定的不確定性”。

COSO《內部控制———整合框架》中, 風險是任何可能影響目標實現的負面因素, COSO《企業風險管理———整合框架》對風險的定義是, 一個事項將會發生并給目標實現帶來負面影響的可能性。

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稱風險是指對目標的實現會產生影響的事項發生的可能性。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中央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指引》中將企業風險定義為“未來的不確定性對企業實現其經營目標的影響”。

綜上所述, 風險是一個二維概念, 一維表示損失的大小, 二維表示損失發生概率的大小。風險是在一定環境和一定時期內客觀存在的, 導致費用、損失與損害產生的, 可以認識與控制的不確定性。

無論是在企業風險管理領域還是在企業法律事務領域, 企業法律風險都是一個經常被提及的概念, 然而不同的國家、不同領域的學者對法律風險概念的理解和表述卻不盡相同。有人側重于從制度層面來理解法律風險, 認為它是由于未能認識到法律效力, 或對法律效力的認識存在偏差或者在法律效力不確定的情況下開展經營活動而使企業的利益或目標與法律規定不一致而產生的風險。有人傾向于法律風險外延的概括:法律風險包括但不限與因監管措施和解決民商爭議而支付的罰款、罰金或者懲罰性賠償所導致的風險。還有人從企業成立和運營的目的出發, 將法律風險歸為商業風險的一種, 強調法律風險是指企業所承擔而發生潛在經濟損失或其他損害的風險。

從上述各種觀點可以看出, 對企業法律風險的定義基本上是從風險誘因和風險后果兩個方面來進行的。在風險后果方面, 各家觀點基本一致, 即認為法律風險是一種給企業造成損失或帶來不利后果的可能性;在風險誘因方面, 雖然各家觀點差異較大, 但多數都不夠全面。鑒于此, 筆者認為, 企業法律風險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管理的過程中, 由于外部法律環境發生變化, 或由于包括企業自身在內的各種主體未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而對企業造成負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企業經營活動中的任何一個法律行為都有可能產生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對于企業經營具有巨大的沖擊力和危害性。因此, 建立一個科學有效的法律風險管理體系, 十分必要而又迫在眉睫。

二、企業法律風險的特征

企業法律風險之所以成為單獨的一類企業風險, 是因為其具有與其他企業風險明顯不同的特征。對于企業法律風險特征的了解和熟悉, 有助于我們更加準確地把握企業法律企業風險的內涵和外延。結合上述企業法律風險定義, 企業法律風險主要包括如下特征:

1.企業法律風險發生原因具有確定性。這是企業法律風險區別于其他企業風險的一個最根本的特征。無論哪一種企業法律風險, 其產生原因歸根結底都是基于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例如, 企業違反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侵權、怠于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等行為, 都是有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 否則不能直接導致法律風險的發生。

2.企業法律風險發生結果具有強制性。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如果違反法律法規, 或者侵害其他企業、單位或者個人的合法權益, 勢必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等法律責任。法律責任具有強制性, 不受企業或其他任何個人意志左右, 法律風險一旦發生, 企業必然處于被動承受其不利結果的窘境, 多年的經營積累可能會因此損失殆盡。

3.企業法律風險發生領域具有廣泛性。企業所有經營活動都離不開法律規范的調整, 企業實施任何行為都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法律是企業一切經營活動的根本行動指南。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企業與消費者以及企業內部的關系, 都要通過相應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和調整。因此, 企業法律風險存在于企業生產經營各個環節之中, 貫穿于企業從設立到終止的全過程。

4.企業法律風險發生結果的可預見性。企業法律風險因違反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而產生, 然而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最基本的功能就是給當事人明確規定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以及相應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因此, 對于當事人來說, 企業法律風險是可以事前預見的, 即可以通過對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解讀, 預先判斷出哪些行為可能會給企業帶來法律風險以及風險發生后會給企業帶來什么樣的后果, 從而可以通過各種有效手段加以防范和控制。

三、企業法律風險的分類

企業法律風險的分類是指基于一定的標準, 將企業法律風險劃分為不同的類型。通過對企業法律風險的分類, 我們可以更加全面地掌握企業法律風險的概念和表現形式;通過企業法律風險分類研究, 可以讓我們發現企業法律風險的某些變化規律, 認清各種企業法律風險的特征, 從而更好地構建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從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分類標準, 可以將企業法律風險分為不同的類別:

1.直接法律風險與間接法律風險。按照法律風險與企業的密切程度來劃分, 可以分為直接法律風險與間接法律風險。直接法律風險是指由于企業自身的行為或企業直接參與的法律關系相對人的行為直接產生的法律風險。例如, 企業決策判斷時缺乏法律論證而導致的決策風險、企業管理體系中因合同管理、知識產權管理等欠缺導致的管理風險等。間接法律風險則是指企業由于受到其他法律關系的牽連而引起的法律風險。如因擔保產生的法律風險, 其發生與否往往取決于本企業以外其他法律關系主體的行為。

2.顯性法律風險與隱性法律風險。按照法律風險對不利結果產生的影響, 可以分為顯性法律風險和隱性法律風險。顯性法律風險是人們能夠清楚認識到法律不利后果發生程度的企業法律風險。隱性法律風險是法律不利后果隱蔽, 不通過專業縫隙無法認知風險存在, 并對企業的影響程度也不能準確判斷的企業法律風險。

3.內部法律風險與外部法律風險。按照法律風險引發因素的來源可以分為內部法律風險和外部法律風險。內部法律風險是指企業內部管理、經營行為、經營決策或員工違反法律規定等因素引發的法律風險。外部法律風險是指由于企業以外的社會環境、法律環境、政策環境等因素引發的法律風險。

4.靜態法律風險與動態法律風險。按照法律活動外部條件是否變化, 分為靜態法律風險和動態法律風險。靜態法律風險是指在外部法律條件沒有變化的情況下, 因法律活動實施人的不當行為而形成的企業法律風險。動態的企業法律風險是指由于法律行為涉及的外部法律條件發生變化而形成的企業法律風險。

企業法律風險分類是個十分復雜的問題, 上述對企業法律風險的分類知識企業法律風險的主要分類, 目的是為了幫助讀者便于理解和把握企業法律風險。除此之外, 按照企業運營中發生法律風險的業務或管理活動類型的劃分, 可以分為企業設立中的法律風險、合同法律風險、企業并購法律風險、企業改制法律風險、知識產權法律風險、人力資源管理法律風險、企業稅收法律風險、安全事故法律風險、企業訴訟法律風險等。按照法律風險承擔的法律責任可以分為, 刑事法律風險、民事法律風險和行政法律風險等等。由于企業法律風險有著復雜的成因、復雜的表現形式, 防范和管理手段也多種多樣, 即使特定到具體的企業, 法律風險的處理方式和法律后果也常常不同。因此, 就要求我們對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進行研究, 從而建立起一系列分析、控制、評估、防范、解決企業法律風險的方法。

四、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

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是指企業在實現戰略目標的過程中, 為了合理有效地控制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而建立的, 由一系列制度、流程、活動構成的有機整體。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的目標是通過對企業法律風險進行科學、全面、規范、動態的管理, 提高法律風險控制能力, 降低整體法律風險水平, 為企業戰略的實施保駕護航, 它是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的出發點和歸宿;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的主體是法律風險分析、法律風險控制和法律風險評估三個模塊, 法律風險分析模塊用于了解和認識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控制模塊用于降低企業法律風險的發生的可能性和不確定性, 減少乃至避免企業法律風險帶來的不利后果;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的根基和落腳點是企業的制度、流程、組織、職能和信息系統等, 缺乏上述要素的支撐, 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就是無本之木、無源之水。

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三個模塊的運轉機制是互為前提和基礎。法律風險分析模塊的實施成果是法律風險控制模塊實施的基礎和前提, 法律風險控制模塊的實施成果是法律風險評估的基礎和前提, 法律風險評估模塊的實施成果又可以作為再次實施法律風險分析模塊和法律風險控制模塊的基礎和前提。三個模塊相互作用、循環往復, 最終形成一個動態、閉環的管理系統 (如圖1所示) :

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的構建思路是:首先, 實施法律風險分析模塊, 包括法律風險識別、法律風險測評和法律風險分析三個環節;其次, 實施法律風險控制模塊, 包括法律風險控制導入、制定法律風險控制計劃和落實法律風險控制計劃三個環節;最后, 實施法律風險評估模塊, 包括風險控制實施完成情況和實施效果評估兩個環節。在法律風險評估模塊實施完成后, 從法律風險分析模塊開始重新依法實施三個模塊, 經久不息, 循環往復。

五、結語

中國古代的先人, 早已對風險管理有著經典闡釋, 智慧跨越千年, 依然歷久彌新、發人深省。魏文王問名醫扁鵲:“你們家弟兄三人, 都精于醫術, 到底誰醫術最高呢?”扁鵲回答說:“大哥最高, 二哥次之, 我最差。”文王又問:“那為什么你的名氣最大呢?”扁鵲答曰:“我大哥治病, 是在病情發作之前。由于一般人不知道他能事先鏟除病因, 所以他的名氣無法傳出去, 只有我們家里的人才知道。我二哥治病, 是在病情剛剛發作之時。一般人以為他只能治輕微的小病, 所以他只在我們的村子里小有名氣。而我治病, 是在病情嚴重之時。一般人看見的都是我在經脈上穿針管來放血、在皮膚上敷藥等大手術, 所以他們以為我的醫術最高明, 因此名氣響遍全國。”

事后管理不如事中管理, 事中管理不如事前管理, 可惜大多數人, 大多數企業都很難體認到這一點, 總是等到法律風險發生了才尋求解決辦法, 等到錯誤決策造成了重大損失才尋求彌補之道, 一切都為時晚矣, 以致悔恨終生。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 是一個集事前管理、事中管理與事后管理于一身, 由制度、流程、活動等相互結合而成的有機整體, 囊括了法律風險分析、法律風險控制和法律風險評估三大模塊。構建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已逐漸成為未來企業發展的當務之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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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飛, 陳友春.企業法律風險評估[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4.

法律政策研究管理論文范文第6篇

關鍵詞:依法治國,企業,法制體系管理

1 引言

法制在現代企業管理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他規范了員工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和應盡的基本義務, 凈化了國內市場和工作環境, 是企業得以迅速崛起和發展壯大的根本保證。但縱觀我國企業法制管理的現狀, 很多企業經營管理情況較為混亂, 長此以往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設和發展。因此企業法律風險管理問題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的焦點問題。

2 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簡介

2.1 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的定義

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發展給現代企業管理帶來了機遇與挑戰。企業經營管理活動中面臨著來自自然風險、商業風險、政策風險等多方面風險的挑戰, 對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的定義主要體現在風險產生的原因和風險可能帶來的后果兩個方面。所謂企業風險管理主要指企業在實際運營過程中, 在制定或執行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合同行為, 或是面對來自身或他們的法律行為所帶來的負面影響而導致自身承擔影響的法律風險的一種管理手段。

2.2 法律風險管理的主要任務

企業法律風險管理主要針對企業所承擔的各種風險進行全面的管理活動, 以幫助企業規避風險、規范經營管理活動、打擊作奸犯科行為, 進而為企業創造更大的經濟和社會價值。具體來說, 企業風險管理的主要任務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 企業法人治理。企業法人治理包括審計企業股東結構、股權設置、法人設置等是否合理, 相應的實際經營活動如合同訂立、內部控制、人員晉升管理以及下屬部門的設置以及職權管理等是否合法, 以及企業各項頒發的規章管理制度能否落實等。 (2) 企業合同管理。勞資雙方或是合作雙方制定合同是企業經營管理活動的基本內容之一, 企業風險管理的合同管理包括對合同的訂立、履行、生效、變更、轉讓等以及企業內部的合同管理制度的合法性進行約束和監督。 (3) 知識產權風險管理。包括對涉及到企業核心競爭力和名譽的商標、技術專利等進行保護, 并對相應的侵害行為進行法律制裁。 (4) 企業財務稅收風險管理。包括對企業實際運營過程中財務管理制度的訂立與執行、資金的流動以及借款或是貸款等活動的合法性進行檢查等。

3 我國企業風險管理工作中面臨的主要問題

3.1 企業法務部門無法全面跟蹤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

縱觀我國企業法律風險管理工作現狀, 暴露出的一個突出的問題企業設置的法務部門在企業管理中職權和管理范圍有限, 無法全面的兼顧企業各項管理經營活動?,F代企業尤其是那些大型或巨型企業經營管理范圍十分龐大, 涉及到的管理對象和監管領域眾多, 而企業的法務部門往往處于一種尷尬的地位, 大多數情況下僅僅充當企業其他部門的支持性和服務性部門的角色, 法務部門的規模和工作人員數量長期得不到有效擴充, 對一些時間經營管理活動僅僅從法律角度給出一些建議, 沒有對整個事件的來龍去脈進行調查, 實際處理起來非常被動。

3.2 法律工作系統化和信息化有待加強

現今企業的法律風險管理工作過多的依靠法務人員的個人綜合素養來進行, 法務人員的工作能力突出, 則企業得法律風險管理工作就井然有序, 反之則較差。但是這與現代企業管理理念背道而馳, 尤其是對于一些大型的企業來說, 這一法律管理工作制度具有很大的弊端。

4 規范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的有效對策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經市場的進一步完善, 企業需要進一步完善法律風險管理體系, 為企業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首先, 國家政法部門應該牽頭成立法律風險管理專業委員會, 通過制定一系列的企業經營法律法規來規范當今企業管理中存在的種種問題, 并組織相應的研討會逐步形成一個能夠廣為大眾接受的工作指引, 幫助企業正確認識到法律管理風險工作的重要性。其次, 有必要在相應的法學研究團體中建立研究機構, 吸引國內外知名的法律專家、顧問等共同參與研討, 通過一些實質性的舉措對企業經營過程中發生的系統性法律問題進行理論研究, 從理論方面給予企業以正確的指引。最后, 還應該在相應法律院校設置相應的院系和課程, 并向學生講授專業的風險管理知識, 幫助學學生掌握基本的風險管理辦法和相應的理論研究方法, 為企業培養合格的復合型人才。

5 結語

綜上所述, 企業法律風險管理在現代企業管理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企業應該本著與時俱進的原則, 將法律風險管理擺在企業建設的突出位置上, 通過多種手段逐步完善現代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 家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工作制度, 進而促進企業的長久發展。

參考文獻

[1]蔣云貴.我國社會轉型期企業法律風險預警機制及對策研究[D].長沙:中南大學,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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