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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自查報告范文

2023-09-23

保險代理自查報告范文第1篇

關于養老保險內控制度實施運行情況的

自查報告

縣人社局:

根據《XXX社會保險局關于印發養老保險內控制度檢查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渝社險發„2011?22號)文件要求,我局高度重視,積極組織實施,現將自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強化組織領導

我局高度重視此項工作,成立了養老保險內控制度實施運行情況迎檢領導小組。由社保局局長XXX任組長,社保局黨支部書記、副局長XXX任副組長,綜合科、退管科、業務科、統計信息科、個人參???、居民養老保險科、財務稽核科負責人為小組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具體工作,辦公室設在綜合科,由XXX任辦公室主任。

二、高度重視、積極編制印發,進一步健全內控制度 在《XXX社會保險局關于印發的通知》(X社險發„2009?1號)的基礎上,根據《XXX社會保險局關于進一步做好養老保險經辦內部控制工作的通知》(渝社險發„2010?83號)文件相關要求,結合我縣養老保險實際和近年來一些新形勢、新政策的變化,制定印發了包括《縣社保局風險評估制度》、《縣社保局人事管理制度》等18個制度,明確了 1

科室分工、職能,規范了業務辦理流程,促使內控制度得到完善。

三、強調按章辦事,各項工作平穩有序推進

(一)機構設置合理,授權管理明確

根據我局實際情況,我局設置了綜合科、業務科、統計信息科、個人參???、居民養老科、退管科、財務稽核科等七個科,并明確了每個科的職能職責,做到了分工合理,職責明確。其次,我局還印發制定了《XXX社會保險局集體決策制度》。堅持民主集中制,少數服從多數;堅持決策事項及其決定結果符合養老保險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等原則;明確了以局長辦公會的決策方式。保證了決策程序和決策形式公正、合理。再次我局各項業務嚴格實行授權管理,堅持做到集權與分權相結合;最后我局還制定印發了《XXX社會保險局人事管理制度》、《工作考核制度》、《XXX社會保險局工作人員職業培訓制度》、《XXX社會保險局獎懲制度》等制度,加強了對工作人員的規范管理。

(二)完善各項制度,業務運行規范有序

一是嚴格按照國家部委和XXX的相關法律和政策,結合本單位養老保險工作的實際情況,我局制定了業務經辦流程,規范了各項業務的經辦流程,明確了參保登記管理、繳費基數核定、待遇審核、待遇支付等具體流程;二是完善了參保登記手續,對參保登記、特別是補繳歷年的參保人員進行嚴格的審查,杜絕資料不全的人員參保。參保人員注銷登記后,及時對參保熱暖的賬戶和待遇支付及時處理并封存其

參保信息和檔案資料;三是嚴格按照業務操作規程、和相關政策核定單位和個人的繳費基數,并加強了對單位參保的稽核檢查,對稽核出現問題的及時處理,確保了基金的安全;四是嚴格按照相關文件規定對個人賬戶進行計息,對終止繳費的參保人員建立標識并封存其個人賬戶;五是嚴格進行待遇初審、復審等工作,做到資料完備、待遇發放準確無誤;六是在人手相當緊缺的情況下配備了專門的人員從事養老保險轉移工作,加強對轉移接續手續的審批,確保了養老關系轉移接續的嚴肅性;七是在辦公場地極為有限的情況下通過租賃場地、購置檔案柜等手段,嚴格按照市局相關文件規定對檔案歸類、裝盒進行規范管理。

(三)嚴格執行財務制度

一是制定了會計、出納制度及操作規程,明確了會計、出納的崗位職能職責。規定財務科科長為專門的會計負責人,明確了專門的出納人員,負責記賬、符合、稽核等工作;二是嚴格執行相關文件規定,及時編制預算,對預算有調整的及時完善相關審批手續;三是按規定嚴格執行財務制度“收支兩條線”,在工商銀行開設了基金征繳專戶、在重慶銀行開設了農民工征繳專戶、在重慶農商行開設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專戶,實行專戶管理,基金收入按照各自險種分別建賬、核算;四是按照會計、出納等相關規定的安排,堅持每天和銀行財政專戶進行對賬,及時編制了專戶的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做到了銀行存款余額與會計帳表等一致,做到了帳帳、帳表、賬單相符。五是強化票據等財務

憑證的管理,及時對財務資料進行歸檔整理;六是強化印章和密碼管理,財務專用章和法人印鑒章分別由綜合科和財務科保管,印章的使用嚴格按照我局印發的《XXX社會保險局印章管理制度》執行,做到了使用規范,用途、范圍合理,審批手續完備。

(四)增強設備配置,信息安全建設取得較大進步 一是建立數據安全備份制度。財務數據的備份工作由財務稽核科日常定期負責,統計信息科負責服務器存儲資料的不同存儲介質和不同存儲地點的備份工作。二是建立數據責任追究制度。數據維護流程嚴格按照規定執行,并落實簽字登記環節,逐級追查出現問題的環節。三是建立數據質量分析制度。統計信息科負責養老數據質量動態監控與分析,財務稽核科負責財務數據質量動態監控與分析。分析報告分別由統計信息科和財務稽核科提交。四是建立機房運行管理制度。制定印發了《XXX社會保險局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由統計信息科負責機房運行管理。每天負責對相關網絡設備及服務器運行進行日常檢查,對于其他科室使用機房設施進行登記。五是具備可靠數據安全恢復措施。采購了UPM時時備份軟件,保證數據的時時備份,針對每次辦理業務進行毫秒級備份;采購綠盟防火墻一套,保證數據的安全。

(五)內控制度完善,內部監管得力

根據《XXX社會保險局關于進一步做好養老保險經辦內部控制工作的通知》(渝社險發„2010?83號)文件相關要求,制定出臺了《XXX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業務

內部控制實施細則》,其中包括:《XXX社會保險局審計稽核制度》、《XXX社會保險局風險評估制度》、《XXX社會保險局信息公開制度》等20個內控制度,我局各科室嚴格按照內部制度相關制度的規定,切實履行各自職責。通過定期與不定期檢查的方式,對在機構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對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其次我局及時向社會公布最新的社會保險相關政策和法規,加大宣傳,以便參保人員及時了解。

四、強化監管、積極整改存在問題

總體來說,我局通過制定完善相關的內控細則,明確每個崗位的職能職責,采取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抽查的方式督促落實各項內控制度的實施,內控制度在我局運行較好。此外我局也對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如:政策、法規公布更新不及時,檔案資料歸檔不及時等情況進行了積極的整改落實,使內控制度在保障我局各科室正常運轉發揮更好的效果。

XXX社會保險局

保險代理自查報告范文第2篇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完善醫保管理責任體系 接到通知要求后,我院立即成立以***為組長,醫務科、醫??乒ぷ魅藛T為組員的自查領導小組,對照有關標準,查找不足,積極整改。我們知道基本醫療是社會保障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深化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政策,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是保障職工基本醫療,提高職工健康水平的重要措施。我院歷來高度重視醫療保險工作,成立專門的管理小組,健全管理制度,多次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研究部署,定期對醫師進行醫保培訓。醫保工作年初有計劃,定期總結醫保工作,分析參?;颊叩尼t療及費用情況。

二、規范管理,實現醫保服務標準化、制度化、規范化 幾年來,在區人勞局和社保局的正確領導及指導下,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如基本醫療保險轉診管理制度、住院流程、醫療保險工作制度。設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宣傳欄和投訴箱編印基本醫療保險宣傳資料;熱心為參保人員提供咨詢服務,妥善處理參?;颊叩耐对V。在醫院顯要位置公布醫保就醫流程、方便參?;颊呔歪t購藥;設立醫?;颊呓毁M、結算等專用窗口。簡化流程,提供便捷、優質的醫療服務。參保職工就診住院時嚴格進行身份識別,杜絕冒名就診和冒名住院現象,制止掛名住院、分解住院。嚴格掌握病人收治、出入院及監護病房收治標準,貫徹因病施治原則,做到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無偽造、更改病歷現象。積極配合醫保經辦機構對診療過程及醫療費用進行監督、審核并及時提供需要查閱的醫療檔案及有關資料。嚴格執行有關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無自立項目收費或抬高收費標準。 加強醫療保險政策宣傳,以科室為單位經常性組織學習,使每位醫護人員更加熟悉目錄,成為醫保政策的宣傳者、講解者、執行者,受到了廣大參保人的好評。

三、強化管理,為參保人員就醫提供質量保證 一是嚴格執行診療護理常規和技術操作規程。認真落實首診醫師負責制度、三級醫師查房制度、交接班制度、疑難、危重、死亡病例討論制度、術前討論制度、病歷書寫制度、會診制度、手術分級管理制度、技術準入制度等醫療核心制度。二是在強化核心制度落實的基礎上,注重醫療質量的提高和持續改進。普遍健全完善了醫療質量管理控制體系、考核評價體系及激勵約束機制,實行院、科、組三級醫療質量管理責任制,把醫療質量管理目標層層分解,責任到人,將檢查、監督關口前移,深入到臨床一線及時發現、解決醫療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隱患。規范早交接班、主任查房及病例討論等流程。重新規范了醫師的處方權,經考核考試分別授予普通處方權、醫保處方權、醫學專用處方權、輸血處方權。為加強手術安全風險控制,認真組織了手術資格準入考核考試,對參加手術人員進行了理論考試和手術觀摩。三是員工熟記核心醫療制度,并在實際的臨床工作中嚴格執行。積極學習先進的醫學知識,提高自身的專業技術水平,提高醫療質量,為患者服好務,同時加強人文知識和禮儀知識的學習和培養,增強自身的溝通技巧。四是把醫療文書當作控制醫療質量和防范醫療糾紛的一個重要環節來抓。對住院病歷進行評分,科主任審核初評,醫院質控再次審核。同時積極開展病歷質量檢查和評比活動,病歷質量和運行得到了有效監控,醫療質量有了顯著提高。五是強化安全意識,醫患關系日趨和諧。我院不斷加強醫療安全教育,提高質量責任意識,規范醫療操作規程,建立健全醫患溝通制度,采取多種方式加強與病人的交流,耐心細致地向病人交待或解釋病情。慎于術前,精于術中,嚴于術后。進一步優化服務流程,方便病人就醫。通過調整科室布局,增加服務窗口,簡化就醫環節,縮短病人等候時間。門診大廳設立導醫咨詢臺,配備飲水、電話、輪椅等服務設施。設立門診總服務臺為病人提供信息指導和就醫服務,及時解決病人就診時遇到的各種困難。實行導醫服務、陪診服務和首診負責制,規范服務用語,加強護理禮儀的培訓,杜絕生、冷、硬、頂、推現象。通過一系列的用心服務,客服部在定期進行病人滿意度調查中,病人滿意度一直在98%以上。

四、加強住院管理,規范了住院程序及收費結算 為了加強醫療保險工作規范化管理,使醫療保險各項政策規定得到全面落實。經治醫師均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強化病歷質量管理,嚴格執行首診醫師負責制,規范臨床用藥,經治醫師要根據臨床需要和醫保政策規定,自覺使用安全有效,價格合理的《藥品目錄》內的藥品。因病情確需使用《藥品目錄》外的自費藥品,[特]定藥品,乙類藥品以及需自負部分費用的醫用材料和有關自費項目,經治醫師要向參保人講明理由,并填寫了自費知情同意書,經患者或其家屬同意簽字后附在住院病歷上,嚴格執行五率標準,自費藥品占總藥品費的10%以下;平均個人負擔部分不超過發生醫療費用額的30%。

保險代理自查報告范文第3篇

客服個人自查自糾報告我叫XX,現在人保財險新鄉市分公司客服中心擔任汽車配件報價工作,自參加加強市公司機關作風建設動員會以來,通過學習公司黨委文件及領導的講話精神,認真對照檢查自己的學習態度、工作方法、管理經驗及日常本職工作的執行力度等方面都存在著許多不足,有待于通過本次開展的加強市公司機關作風建設來認識和檢查自己,作為一名客服中心的報價人員,認識到自己存在著以下三個方面的不足:

一、學習力度不夠,與現代企業的管理要求存在著一定的差距,作為公司的機關人員需要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和較強的業務技能知識。我在學習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不足。一是對學習的必要性認識不足,認為身處公司機關,只要把公司安排的各項工作做好,把本職工作任務完成就好了,學不學一樣能搞好工作;二是把學習的位置擺的不當,沒有擠出一定的時間加強學習,片面的只做具體事,搞自己分管的實際工作;三是學習方法欠佳,沒有把理論知識聯系實際工作去學,遇到什么疑難的問題也就是偶爾的翻翻書,沒有切入實際去調查落實;身為公司機關客服中心唯一的一名汽車配件報價人員,需要較高的業務技能水平,由于放松學習,使自己的綜合素質,沒有較大的提高,與現代企業的管理要求有一定的差距。

二、工作方法不靈活,實際工作經驗不足。

保險代理自查報告范文第4篇

本人,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年*月*日 身份證號:****************** 因本人戶籍在河北省秦皇島市昌黎縣,需把以前在貴處繳納的醫療保險轉移到河北省秦皇島市昌黎縣,因本人現在外地,不方便前去辦理,特委托**代為辦理轉移手續,望給予辦理。

委托人:*** 身份證號:****************** 簽字:*** 被委托人:*** 身份證號:****************** 簽字:*** 2013/5/29篇二:保險經紀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

從 年 月 日起,我司委托 保險經紀有限公司為我司唯一的保險經紀人,代表我們處理所有保險相關事宜。

除非另行下達了取消該委托書的書面通知,本委托書將持續有效。同時,所有以前有關這方面的委托全部作廢。

保險經紀有限公司被授權審核我司的保險計劃及安排,并按照其營業執照所規定的營業范圍提供風險管理及保險服務。主要服務范圍如下: ? ? ? 協助我司安排相關保險; 幫助我司識別未投保風險; 幫助我司檢查并核對各種保險文件及其他有關風險轉移安排的文件,包括保險單和批單; ? ? ? ? ? 年 月 日

準備保險安排概要; 就風險/保險及賠償等問題向我司提供建議、幫助及指導; 與我司舉行保險工作會議; 檢測保險公司的財務穩定性; 協助我司進行索賠,幫助并指導我司準備索賠文件。篇三:人壽授權委托書標準版

授權委托書

填寫指引: 1.本授權委托書僅適用于可以委托代辦的保全項目,委托人為辦理保全業務的資格人,請您在填寫本授權委托書前仔細閱讀背面 的相關規定。 2.本授權委托書適用于同一委托人委托辦理一項或多項委托事項,不同委托人應分別填寫本授權委托書。 3.請用碳素墨水筆或簽字筆在橫線處清晰、無誤的填寫辦理內容,涂改無效。為保障委托人權益,空白處請用“/”劃除。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下簡稱委托人)______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全權委托受托人_________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間持貴公司要求的必備資料,以委托人的名義前往貴公司代為辦理以 下保險合同相關保全事宜,并鄭重聲明凡由本授權委托書引發的法律糾紛與貴公司無關,本授權委托書自簽名授權 之日起生效。 受托人身份: 委托事項:

事項一:

保險合同號:①__ ___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項二:________________保險合同號: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項三:________________保險合同號: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事項”內容,請參考本授權委托書背面《常見保全項目委托代辦一欄表》保全項目填寫。

) ),

□中國人壽服務人員

□委托人的親屬

□委托人的朋友 □其他______ 涉及委托人領取相應款項時填寫:

委托人同意將款項通過銀行轉賬方式進行領取,領款賬戶信息如下:

注:賬戶所有人須為款項所有人,未成年人可為其法定監護人賬戶。如領款金額超過人民幣 5 萬元,本公司不受理委托代辦。

開戶銀行: 戶名: 銀行賬號: 涉及委托人交納相應款項時填寫:

□委托受托人現金交款(保險公司銷售人員不得代客戶以現金方式交納人民幣 1000 元以上款項) □委托人同意將款項通過銀行轉賬方式進行支付,支付賬戶信息如下:

注:賬戶所有人須為款項所有人,未成年人可為其法定監護人賬戶。

開戶銀行: 戶名: 銀行賬號: 提供資料: □保險合同原件

□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明原件/□軍官證原件/□護照原件/□其他_________ □銀行卡復印件/□存折首頁復印件 委托人聲明: 1.委托人保證本委托書為委托人親筆簽名,受托人在貴公司相關申請書、確認書以代辦人名義簽名視為委托本 人親筆簽名,如有糾紛,委托人自愿承擔相應責任; 2.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在代辦保全項目時,所提供的全部個人資料,僅限于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認為 業務必要而委托的第三方為本人提供高質量的客戶服務及推薦產品之用。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對本人的個人 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委托人簽名: 受托人聲明: 1.受托人保證本委托書為受托人親筆簽名,如有糾紛,受托人自愿承擔相應責任; 2.受托人在授權有效期內代為辦理委托事宜,并嚴格遵循委托人的真實意愿,如果所實施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 受托人自愿承擔相應責任。

受托人簽名:

日期: 年 月

手機號碼:

日期: 年 月 日 手機號碼:

□其他資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復印件信息須與原件信息核對無誤后由委托人簽名確認,并確保復印件信息與上述填寫的賬戶信息一致。

常見保全項目委托代辦一覽表

溫馨提示:以下常見保全項目不一定適用于所有險種,具體規定以相關保險合同約定為準。請您 在委托授權他人代為辦理相關保全項目時,詳細閱讀以下內容,對不允許委托代辦的保全項目,請您 親自到本公司進行辦理。

是否允許委 托代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序號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更換投保人 要約確認

保全項目 申請資格人 投保人

投保人/被保險人 投保人 投保人 投保人 投保人 投保人 年金受益人 投保人

投保人/被保險人 投保人/被保險人 投保人 投保人 投保人

投保人/被保險人 投保人 投保人 投保人 投保人 投保人 投保人 投保人 投保人 滿期金受益人 生存金受益人 投保人

投保人投保人/ 年金受益人 投保人 投保人 投保人 投保人

特別約定內容變更 保單掛失/補換發 減額交清 權益轉換 保險合同借款 首次年金給付

保險合同銀行質押貸款 簽名變更

銀行自動轉賬領款授權/變更 保險合同效力恢復 客戶資料變更 變更附加險 變更受益人 保險費墊交方式變更 期交交費方式變更 領取方式/領取年齡變更 紅利領取方式變更 補充告知 通知方式變更

銀行自動轉賬交費授權/變更 交費形式變更 滿期金領取 生存金領取 紅利、利差領取

減少保險金額 保額增加權益 投保人解除合同 保險關系轉移 出國告知 額外供款

部分領取個人賬戶價值 投資賬戶轉投

下面是個示例,這個模版是人壽的正規滴,人壽原版的模版排的更糟糕 我把弄好看些,(還是有點歪0.0)

授權委托書

填寫指引: 1.本授權委托書僅適用于可以委托代辦的保全項目,委托人為辦理保全業務的資格人,請您在填寫本授權委托書前仔細閱讀背面 的相關規定。 2.本授權委托書適用于同一委托人委托辦理一項或多項委托事項,不同委托人應分別填寫本授權委托書。 3.請用碳素墨水筆或簽字筆在橫線處清晰、無誤的填寫辦理內容,涂改無效。為保障委托人權益,空白處請用“/”劃除。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下簡稱委托人)____王 一______ (證件名稱:身份證 證件號碼:440100196505201111 全權委托受托人___張如一_______(證件名稱 身份證

證件號碼:440100196801231234 在 2011 年 3 月 1 日至 2011 年 3 月 8 日期間持貴公司要求的必備資料,以委托人的名義前往貴公司代為辦理以 下保險合同相關保全事宜,并鄭重聲明凡由本授權委托書引發的法律糾紛與貴公司無關,本授權委托書自簽名授權 之日起生效。 受托人身份: 委托事項:

事項一:紅利領取

保險合同號:①__2010440100s93015432189___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項二:________________保險合同號: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項三:________________保險合同號: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事項”內容,請參考本授權委托書背面《常見保全項目委托代辦一欄表》保全項目填寫。

) ),

□中國人壽服務人員

√□委托人的親屬

□委托人的朋友 □其他______ 涉及委托人領取相應款項時填寫:

委托人同意將款項通過銀行轉賬方式進行領取,領款賬戶信息如下:

注:賬戶所有人須為款項所有人,未成年人可為其法定監護人賬戶。如領款金額超過人民幣 5 萬元,本公司不受理委托代辦。

開戶銀行:中國銀行廣州越秀支行 戶名:王一 銀行賬號:123456701887654321 涉及委托人交納相應款項時填寫:

□委托受托人現金交款(保險公司銷售人員不得代客戶以現金方式交納人民幣 1000 元以上款項) √□委托人同意將款項通過銀行轉賬方式進行支付,支付賬戶信息如下:

注:賬戶所有人須為款項所有人,未成年人可為其法定監護人賬戶。

開戶銀行:中國銀行廣州越秀支行 戶名:王一 銀行賬號:123456701887654321 提供資料: □保險合同原件

√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明原件/□軍官證原件/□護照原件/□其他_________ √□銀行卡復印件/□存折首頁復印件 委托人聲明: 1.委托人保證本委托書為委托人親筆簽名,受托人在貴公司相關申請書、確認書以代辦人名義簽名視為委托本 人親筆簽名,如有糾紛,委托人自愿承擔相應責任; 2.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在代辦保全項目時,所提供的全部個人資料,僅限于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認為 業務必要而委托的第三方為本人提供高質量的客戶服務及推薦產品之用。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對本人的個人 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委托人簽名:王一 受托人聲明: 1.受托人保證本委托書為受托人親筆簽名,如有糾紛,受托人自愿承擔相應責任; 2.受托人在授權有效期內代為辦理委托事宜,并嚴格遵循委托人的真實意愿,如果所實施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 受托人自愿承擔相應責任。

受托人簽名:張如一

日期:2011 年 3 月 1日

手機號碼:15887654321 日期:2011 年 3 月 1 日 手機號碼:13512345678 □其他資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復印件信息須與原件信息核對無誤后由委托人簽名確認,并確保復印件信息與上述填寫的賬戶信息一致。

常見保全項目委托代辦一覽表

溫馨提示:以下常見保全項目不一定適用于所有險種,具體規定以相關保險合同約定為準。請您 在委托授權他人代為辦理相關保全項目時,詳細閱讀以下內容,對不允許委托代辦的保全項目,請您 親自到本公司進行辦理。

是否允許委 托代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序號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更換投保人 要約確認

保全項目 申請資格人 投保人

投保人/被保險人 投保人 投保人 投保人 投保人 投保人 年金受益人 投保人

投保人/被保險人 投保人/被保險人 投保人 投保人 投保人

投保人/被保險人 投保人 投保人 投保人 投保人 投保人 投保人 投保人 投保人 滿期金受益人 生存金受益人 投保人 投保人投保人/ 年金受益人 投保人 投保人 投保人 投保人

特別約定內容變更 保單掛失/補換發 減額交清 權益轉換 保險合同借款 首次年金給付

保險合同銀行質押貸款 簽名變更

銀行自動轉賬領款授權/變更 保險合同效力恢復 客戶資料變更 變更附加險 變更受益人 保險費墊交方式變更 期交交費方式變更 領取方式/領取年齡變更 紅利領取方式變更 補充告知 通知方式變更

銀行自動轉賬交費授權/變更 交費形式變更 滿期金領取 生存金領取 紅利、利差領取

減少保險金額 保額增加權益 投保人解除合同 保險關系轉移 出國告知 額外供款

部分領取個人賬戶價值 投資賬戶轉投篇四:太平洋保險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

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中心支公司:

貴公司保險單

項下的被保險人

已發生 事故,現該保單保險金權利人委托 持其本人身份證及相關索賠資料前往貴公司代為辦理理賠申請。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至理賠結束時止。 委托人鄭重聲明,凡由本授權委托書引發的任何法律或經濟糾紛由委托人承擔,與貴公司無關。

委托人簽名欄

受托人簽名:

身份證號:

受托人聯系電話: 日 期:

注:

1、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父母、子女、配偶)

2、請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證明原件

(背面)

受托人聲明

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中心支公司: 本人所提供的被保險人 保險單號為 項下的保險金權利人委托本人代為辦理理賠申請的委托書系所有委托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由委托人親筆簽署。如有不實由本人承擔一切法律責任,與貴公司無關。 受托人簽名:

日 期: (身份證復印件黏貼處)篇五:平安保險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

平安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姓名)(身份證號碼)系單位(保單號)下所載之:□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之法定代理人 □指定受益人 □繼承人 □其他

現根據貴公司規定全權委托先生/小姐(身份證號碼:)

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持本授權人身份證件,以本人名義前往貴公司就本合同辦理 □理賠

□給付申請 □退保申請 □代領保險金 □其他

委托人聲明:

一、 受托人保證授權人的簽名為親筆簽名,如有糾紛,受托人自愿承擔相應責任; 第

二、 受托人在授權有效期內代為辦理委托,嚴格遵循授權人的真實意愿,所實施的行為如超出授 權范圍。受托人自愿承擔相應責任。

保險代理自查報告范文第5篇

代理方:

甲乙雙方經過協商,本著規模保費優惠的原則,對原《保險代理合同》作如下補充:

乙方在協議期限內代理甲方車輛商業保險,商業險代理費由原合同%的基礎上增加到%.

一、 補充協議是《保險代理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

二、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保險代理合同》及補充協議,如單方需

要終止或變更協議,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

三、 本補充協議自2014年 月 日起生效,截止日期同主協議保持一

致,該補充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保險代理自查報告范文第6篇

一 、注冊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所需條件:

1、有2個以上至50個以下的股東;

2、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

3、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200萬元的實收貨幣;

4、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名稱、組織機構和住所;

5、持有《資格證書》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不得低于員工人數的二分之一;

6、有符合中國保監會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有經融保險法律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從事幾年保險代理或相關工作;

7、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二、注冊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所需資料保險代理機構的設立分為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籌建保險代理機構,申請人應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1、籌建申請報告;

籌建可行性報告,包括市場情況分析、機構發展思路、業務發展計劃和盈利情況預測等;機構框架,包括資本金、股權結構或出資比例、組織機構等;

2、籌建方案;

3、籌建人員名單及身份證復印件;

4、籌建負責人簡歷及基本情況;

5、法律、行政法規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向中國保監會提出開業申請,應提交下列材料:

1、開業申請報告;

2、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

3、內部管理制度,含組織框架、決策程序、業務、財務、人事制度等;高級管理人員送審材料;

4、員工名冊、員工《資格證書》復印件和身份證復印件;

5、股東或合伙人名冊、法人股東營業執照復印件;

6、近三年財務報表;自然人股東或合伙人身份證復印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資本金入帳原始憑證復印件; 計算機軟、硬件配備情況;

7、營業場所使用權或所有權的證明文件;

8、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9、中國保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9年第5號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已經2009年9月18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吳定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經營行為,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是指根據保險公司的委托,向保險公司收取傭金,在保險公司授權的范圍內專門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包括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符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第三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遵循自愿、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的原則。

第四條 中國保監會根據《保險法》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履行監管職責。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范圍內履行監管職責。

第二章 市場準入

第一節 機構設立

第五條 除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外,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采取下列組織形式:

(一)有限責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條 設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發起人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記錄;

(二)注冊資本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本規定的最低限額;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關規定;

(四)董事長、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五)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

(七)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業務、財務等計算機軟硬件設施;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200萬元;經營區域不限于注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其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1000萬元。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第八條 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投資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發起人或者股東。

保險公司員工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應當書面告知所在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應當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取得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同意。

第九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代理”或者“保險銷售”字樣,且字號不得與現有的保險中介機構相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條 申請設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全體股東或者全體發起人應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國保監會辦理申請事宜。

第十一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分支機構包括分公司、營業部。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內控制度健全;

(二)注冊資本達到本規定的要求;

(三)現有機構運轉正常,且申請前1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

(四)擬任主要負責人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五)擬設分支機構具備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其它設施。

第十二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以本規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設立的,可以申請設立3家分支機構;此后,每申請增設一家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注冊資本人民幣20萬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區或者直轄市首次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注冊資本人民幣100萬元。

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注冊資本已達到前款規定增資后額度的,可以不再增加注冊資本。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注冊資本達到人民幣2000萬元的,設立分支機構可以不再增加注冊資本。

第十三條 中國保監會收到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設立申請后,可以對申請人進行風險提示,就申請設立事宜進行談話,詢問、了解擬設機構的市場發展戰略、業務發展計劃、內控制度建設、人員結構等有關事項。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現場驗收。

第十四條 中國保監會依法批準設立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許可證。

申請人收到許可證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自取得許可證之日起90日內,無正當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其許可證自動失效。

第十五條 依法設立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20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十六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分立、合并或者變更組織形式的,應當經中國保監會批準。

第十七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事項發生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一)變更名稱或者分支機構名稱;

(二)變更住所或者分支機構營業場所;

(三)發起人、主要股東變更姓名或者名稱;

(四)變更主要股東;

(五)變更注冊資本;

(六)股權結構重大變更;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撤銷分支機構。

第十八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變更事項涉及許可證記載內容的,應當交回原許可證,領取新許可證,并按照《保險許可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公告。

第十九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延續。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申請延續許可證有效期的,中國保監會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對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前3年的經營情況進行全面審查和綜合評價,并作出是否批準延續許可證有效期的決定。決定不予延續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自收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繳回原證;準予延續有效期的,應當領取新許可證。

第二節 任職資格

第二十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是指下列人員:

(一)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具有相同職權的管理人員;

(二)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第二十一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擬任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報經中國保監會核準:

(一)大學??埔陨蠈W歷;

(二)持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證書;

(三)從事經濟工作2年以上;

(四)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熟悉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的相關規定;

(五)誠實守信,品行良好。

從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

(一)項的限制;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5年以上或者企業管理職務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

(二)項的限制。

第二十二條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一)擔任因違法被吊銷許可證的保險公司或者保險中介機構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并對被吊銷許可證負有個人責任或者直接領導責任的,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未逾3年;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金融監管機構取消任職資格的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自被取消任職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三)被金融監管機構決定在一定期限內禁止進入金融行業的,期限未滿;

(四)受金融監管機構警告或者罰款未逾2年;

(五)正在接受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或者金融監管機構調查;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存在利益沖突的機構中兼任職務。

第二十四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向中國保監會提出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申請的,應當如實填寫申請表、提交相關材料。

中國保監會可以對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擬任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考察或者談話。

第二十五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內部調任、兼任同級或者下級職務,無須重新核準任職資格。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免除董事長、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或者同意其辭職的,其任職資格自動失效。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任免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二十六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經濟犯罪被起訴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自其被起訴之日起5日內和結案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二十七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在特殊情況下任命臨時負責人的,應當自任命決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臨時負責人任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第三章 經營規則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八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將許可證置于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顯著位置。

第二十九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可以經營下列保險代理業務:

(一)代理銷售保險產品;

(二)代理收取保險費;

(三)代理相關保險業務的損失勘查和理賠;

(四)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三十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在注冊地以外的省、自治區或者直轄市開展保險代理活動,應當設立分支機構。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分支機構的經營區域不得超出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或者直轄市。

第三十一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條件,持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證書。

本規定所稱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是指在保險代理機構中,從事銷售保險產品或者進行相關損失查勘、理賠等業務的人員。

第三十二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對本機構的從業人員進行保險法律和業務知識培訓及職業道德教育。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上崗前接受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80小時,上崗后每人每年接受培訓和教育的時間累計不得少于36小時,其中接受法律知識培訓及職業道德教育的時間不得少于12小時。

第三十三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專門賬簿,記載保險代理業務收支情況。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代收保險費的,應當開立獨立的代收保險費賬戶進行結算。

第三十四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完整規范的業務檔案,業務檔案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代理銷售保單的基本情況,包括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名稱或者姓名,代理保險產品名稱,保險金額,保險費,繳費方式等;

(二)保險費代收和交付被代理保險公司的情況;

(三)保險代理傭金金額和收取情況;

(四)其他重要業務信息。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記錄應當真實、完整。

第三十五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妥善管理和使用被代理保險公司提供的各種單證、材料;代理關系終止后,應當在30日內將剩余的單證及材料交付被代理保險公司。

第三十六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應當與被代理保險公司簽訂書面委托代理合同,依法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及其他事項。委托代理合同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制作規范的客戶告知書,并在開展業務時向客戶出示。

客戶告知書至少應當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以及被代理保險公司的名稱、營業場所、業務范圍、聯系方式等基本事項。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及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被代理保險公司或者相關中介機構存在關聯關系的,應當在客戶告知書中說明。

第三十八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向投保人明確提示保險合同中免除責任或者除外責任、退保及其他費用扣除、現金價值、猶豫期等條款。

第三十九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自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20日內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或者繳存保證金。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自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或者繳存保證金之日起10日內,將職業責任保險保單復印件或者保證金存款協議復印件、保證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報送中國保監會。

第四十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應當確保該保險持續有效。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投保的職業責任保險保單對一次事故的賠償限額不得低于人民幣100萬元,一年期保單的累計賠償限額不得低于人民幣500萬元,同時不得低于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上年營業收入的2倍。

職業責任保險累計賠償限額達到人民幣5000萬元的,可以不再增加職業責任保險的賠償額度。

第四十一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繳存保證金的,應當按注冊資本的5%繳存;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應當相應增加保證金數額;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證金繳存額達到人民幣100萬元的,可以不再增加保證金。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保證金應當以銀行存款形式或者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形式繳存。

保證金以銀行存款形式繳存的,應當專戶存儲到商業銀行。保證金存款協議中應當約定:“未經中國保監會書面批準,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不得擅自動用或者處置保證金。銀行未盡審查義務的,應當在被動用保證金額度內對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二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不得動用保證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注冊資本減少;

(二)許可證被注銷;

(三)投保符合條件的職業責任保險;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節 禁止行為

第四十三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不得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本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范圍。

第四十五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不得超出被代理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和經營區域;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涉及異地共保、異地承保和統括保單,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保險代理業務過程中,不得有下列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保險公司的行為:

(一)隱瞞或者虛構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二)誤導性銷售;

(三)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銷售假保險單證,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四)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五)虛構保險代理業務或者編造退保,套取保險傭金;

(六)虛假理賠;

(七)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

(八)其他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保險公司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保險代理業務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行政權力、股東優勢地位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或者限制其他保險中介機構正當的經營活動;

(二)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退保金或者保險金;

(三)給予或者承諾給予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四)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五)泄露在經營過程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保險公司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四十八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不得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不得以虛假廣告、虛假宣傳或者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第四十九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不得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者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發生保險代理業務往來。

第五十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不得坐扣保險傭金。

第五十一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不得代替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

第五十二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不得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保險產品作為招聘業務人員的條件,不得承諾不合理的高額回報,不得以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人員的數量或者銷售業績作為從業人員計酬的主要依據。

第四章 市場退出

第五十三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不予延續許可證有效期:

(一)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沒有申請延續;

(二)不再符合本規定除第六條第一項以外關于公司設立的條件;

(三)內部管理混亂,無法正常經營;

(四)存在重大違法行為,未得到有效整改;

(五)未按規定繳納監管費。

第五十四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因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中國保監會依法不予延續有效期,或者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撤銷、吊銷的,應當依法組織清算或者對保險代理業務進行結算,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清算報告或者結算報告。

第五十五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根據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的,應當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后解散。

第五十六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申請解散的,應當自解散決議做出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

(一)解散申請書;

(二)股東大會或者股東會的解散決議;

(三)清算組織及其負責人情況和清算方案;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清算結束后,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清算報告。

第五十七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解散,在清算中發現已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法提出破產申請,其財產清算與債權債務處理,按照法定破產程序進行。

第五十八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責令關閉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依照法定程序組織清算,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清算報告。

第五十九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因下列情形之一退出市場的,中國保監會依法注銷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一)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中國保監會依法不予延續;

(二)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吊銷;

(三)保險專業代理公司解散、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責令關閉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被注銷許可證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及時交回許可證原件。

第六十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依法注銷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一)所屬保險專業代理公司許可證被依法注銷;

(二)被所屬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撤銷;

(三)被依法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

(四)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吊銷;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注銷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被注銷許可證的分支機構應當及時交回許可證原件。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一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依照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并根據中國保監會要求提交相關的電子文本。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報送的報表、報告和資料應當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人簽字,并加蓋機構印章。

第六十二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妥善保管業務檔案、會計賬簿、業務臺賬以及傭金收入的原始憑證等有關資料,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保險期間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險期間超過1年的不得少于10年。

第六十三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按規定將監管費交付到中國保監會指定賬戶。

第六十四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3個月內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本公司的資產、負債、利潤等財務狀況進行審計,并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相關審計報告。

中國保監會根據需要,可以要求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提交專項外部審計報告。

第六十五條 中國保監會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對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其就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六十六條 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機構設立、變更是否依法獲得批準或者履行報告義務;

(二)資本金是否真實、足額;

(三)保證金提取和動用是否符合規定;

(四)職業責任保險是否符合規定;

(五)業務經營是否合法;

(六)財務狀況是否良好;

(七)向中國保監會提交的報告、報表及資料是否及時、完整和真實;

(八)內控制度是否完善,執行是否有效;

(九)任用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是否符合規定;

(十)是否有效履行從業人員管理職責;

(十一)對外公告是否及時、真實;

(十二)計算機配置狀況和信息系統運行狀況是否良好。

第六十七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因下列原因接受中國保監會調查的,在被調查期間中國保監會有權責令其停止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涉嫌嚴重違反保險法律、行政法規;

(二)經營活動存在重大風險;

(三)不能正常開展業務活動。

第六十八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配合中國保監會的現場檢查工作,不得拒絕、妨礙中國保監會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一)按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拖延、轉移或者藏匿;

(二)相關管理人員、財務人員及從業人員應當按要求到場說明情況,回答問題。

第六十九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可以將其列為重點檢查對象:

(一)業務或者財務出現異動;

(二)不按時提交報告、報表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三)涉嫌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受到中國保監會行政處罰;

(四)中國保監會認為需要重點檢查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條 中國保監會可以在現場檢查中,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提供相關服務;委托上述中介機構提供服務的,應當簽訂書面委托協議。

中國保監會應當將委托事項告知被檢查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

第七十一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認為檢查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的,可以向中國保監會舉報或者投訴。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有權對中國保監會的行政處理措施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未經批準,擅自設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或者未取得許可證,非法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由中國保監會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三條 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設立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或者申請其他行政許可的,中國保監會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第七十四條 被許可人通過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設立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或者取得中國保監會行政許可的,由中國保監會依法予以撤銷,對被許可人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第七十五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變更組織形式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六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未經批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發生第十七條所列事項未按規定報告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七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從業資格的人員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八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出租、出借或者轉讓許可證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一)超出核準的業務范圍、經營區域從事業務活動;

(二)超出被代理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經營區域從事業務活動;

(三)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者保險中介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發生保險代理業務;

(四)未按規定管理、使用保險公司交付的各種單證、材料。

第八十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繳存保證金或者未經批準動用保證金;

(二)未按規定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或者未保持職業責任保險的有效性和連續性;

(三)未按規定設立專門賬簿記載業務收支情況。

第八十一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七條,未按規定制作、出示客戶告知書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二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有本規定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三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保險代理業務過程中利用執行保險代理業務之便牟取非法利益的,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違反本規定第四十八條的,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五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有違反本規定第五十二條的,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六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未按本規定報送或者保管有關報告、報表、文件或者資料的,或者未按規定提供有關信息、資料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七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許可證;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或者資料;

(二)拒絕、妨礙依法監督檢查。

第八十八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繳納監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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