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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行政問責辦法范文

2023-12-28

北京市行政問責辦法范文第1篇

行政問責辦法(試行)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行政問責工作規范運行,正確及時查處問 責事項,依據《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按 照《臨沂市人民政府行政問責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 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實施行政問責,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

第三條對因檢舉、控告、處理重大事故事件、查辦案件

或其他方式發現的應當問責的線索,行政監察機關按照權限和 程序進行調查后,對需要實行問責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問 責決定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第四條對在干部監督工作中發現的應當問責的線索,組

織人事部門按照權限和程序進行調查后,對需要實行問責的, 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第五條對行政問責對象實行問責,堅持嚴格要求、實事 求是,權責一致、懲教結合,依靠群眾、依法有序的原則。

第六條行政問責對象受到問責,同時需要追究紀律責任

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依法處理。

第七條《辦法》第二條所稱“行政過錯行為”,是指行

政問責對象在實施行政行為過程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 3 -

責,以致影響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或者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 的合法權益,尚未達到承擔法律和紀律責任的行為。

第八條《辦法》第四條行政問責對象不履行法定職責是

指,拒絕、放棄、推諉、不履行職責等情形。不正確履行法定 職責是指,不依照規定程序、權限和時限履行職責等情形。

第二章行政問責的方式和責任劃分

第九條《辦法》第七條所稱“直接責任、主要領導責任 和重要領導責任”的含義:

(一)直接責任,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 確履行職責,導致行政過錯發生起決定性作用的;

(二)主要領導責任,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 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行政過錯發生負直接領 導責任的;

(三)重要領導責任,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 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行政 過錯發生負次要領導責任的。

第十條《辦法》第八條所稱“情節較輕、情節較重、情

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含義:

(一)情節較輕,是指損害、后果、影響較小的;

(二)情節較重,是指損害、后果、影響較大的;

(三)情節嚴重,是指損害、后果、影響很大的;

(四)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損害、后果、影響重大的。- 4 -

第十一條《辦法》第八條第四款所稱“從重處理”包括 下列情形:

(一)單位機關內部工作人員發生違法違紀案件兩起或一 起 2人以上的;

(二)干擾、阻撓問責調查的;

(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四)對控告人、投訴人打擊報復的;

(五)拒不糾正行政過錯行為的;

(六)其他應當從重處理的情形。

第十二條《辦法》第八條第四款所稱“從輕處理”包括 下列情形:

(一)積極配合問責調查,并主動承擔責任的;

(二)主動糾正行政過錯行為,有效制止損害后果擴大的;

(三)其他應當從輕處理的情形。

第十三條《辦法》第八條第四款所稱“不予追究”包括 下列情形:

(一)主動發現并及時糾正,未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

(二)因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內部管理制度未作規 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

(三)因不可預見或有預見但不可抗拒的非人為因素,導 致行政行為不良后果發生的。

第三章行政問責內容

- 5 -

第十四條《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是指在實 施行政許可過程中出現的行政過錯行為,包括下列情形:

(一)無合法依據實施行政許可或不按照規定實施行政許 可的;

(二)違反規定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的;

(三)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應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四)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 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五) 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 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

(六)作出行政許可的決定且應當頒發行政許可證件而不 向申請人頒發合法、有效行政許可證件的;

(七)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的;

(八)不予受理、不予批準的行政許可申請,不書面說明 理由的;

(九)首次承辦發現申請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 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全部內容的;

(十)其他違反行政許可規定的行為。

第十五條《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是指在實 施行政征收和行政處罰過程中出現的行政過錯行為,包括下列 情形:

(一)無法定依據設立行政征收、行政處罰的;

(二)違反法定權限、程序實施行政征收、行政處罰的;

(三)不出示有效證件實施行政征收、行政處罰或拒絕告- 6 -

知依據,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不使用規定的行政征收、處罰專用票據的;

(五)違反收支規定,截留、私分、挪用征收款和罰沒款 的;

(六)違反規定向征收、處罰對象實施有償服務、索要贊 助、搭車收費的;

(七)占用、丟失、損毀或者擅自處理罰沒款物的;

(八)其他違反行政征收、行政處罰規定的行為。

第十六條《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是指在實 施行政復議中出現的行政過錯行為,包括下列情形:

(一)對應當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

(三)行政復議中徇私舞弊的;

(四)其他違反行政復議規定的行為。

第四章行政問責程序和實施

第十七條受理

(一)行政問責執行機關負責受理涉及《辦法》第三章的

問責事項,問責事項的信息來源依據《辦法》第二十條之規定;

(二)信息來源提供人(舉報人)應當說明被問責對象、 問責事項等內容,提供便于查處問責事項的有關證據材料。提 倡實名舉報,對署實名舉報的,應做好保密工作;

(三)受理的線索和材料,應當填寫《臨沂市問責受理登- 7 -

記表》。根據問責事項的性質和管轄權限,提出辦理意見;

(四)市政府行政問責執行機關受理的問責事項,涉及縣 級領導班子及領導干部的,由市政府行政問責執行機關負責人 提出辦理意見,報市政府決定;涉及科級以下(含科級)工作 人員的,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提出自辦或轉辦意 見,由市政府行政問責執行機關負責人簽批;

(五)市政府各部門和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工作機構受

理管轄范圍內的行政問責事項。受理問責事項后,應當予以登 記,提出辦理意見,由本部門行政首長簽批;

(六)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和有行政管理職能 的直屬工作機構應當認真辦理市政府行政問責執行機關轉辦的 問責事項。對轉辦的問責事項處理不當的,市政府行政問責執 行機關有權責成其重新調查處理,必要時可以直接調查處理。 對轉辦的問責事項推諉、拖延、查處不力的,嚴肅追究責任。第十八條初步了解

(一)行政問責執行機關受理問責事項后,應根據情況決 定是否進行初步了解。需初步了解的,應及時派人進行。初步 了解的任務是,了解所反映的主題問題是否存在,為問責啟動 提供依據;

(二)初步了解后,由參與了解的人員寫出初步了解情況 報告,提出辦理意見,并按管轄范圍報告市政府或有關負責人。 符合《辦法》第三章所列條款的,應當啟動行政問責;沒有事 實依據的,不予啟動,有明確的信息來源提供人(舉報人)的, 應當告知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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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問責執行機關應當在受理問責事項后 15個工作 日內,進行初步了解,并作出是否啟動問責的決定。

第十九條問責啟動

(一)市政府行政問責執行機關受理的,涉及縣級領導班 子及領導干部的,由市政府行政問責執行機關提出意見,報市 政府決定;涉及科級以下(含科級)工作人員的,由市政府行 政問責執行機關負責人決定。市政府各部門和有行政管理職能 的直屬工作機構自行受理的,由其負責人決定;

(二)凡需啟動問責的,應寫出啟動問責呈批報告,并附 信息來源材料(或檢舉材料)和初步了解報告,按批準權限呈 報審批。

第二十條調查和審理

(一)對已經啟動的問責事項,行政問責執行機關應當根 據情況組成調查組;

(二)市政府行政問責執行機關受理的問責事項,涉及縣 級領導班子及領導干部的,由市政府決定并授權市政府行政問 責執行機關組成調查組,進行問責調查;涉及科級以下(含科 級)工作人員,需要自辦的,由市政府行政問責執行機關負責 人批準組成調查組,進行問責調查,也可以責成其所在部門組 織調查。市政府各部門和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工作機構受理 的行政問責事項,經行政首長批準后,自行組織調查;

(三)決定進行調查的,應當通知被調查單位及被調查人, 有礙調查或無法通知的除外。被調查單位及被調查人應主動配 合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未經調查組同意,不得批準直接- 9 -

責任人或被調查人出境、出國、出差,或對其進行調動、提拔、

獎勵。弄虛作假、包庇相關責任人,對調查工作設置障礙的, 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四)調查組應依照規定,全面客觀的收集證據。調查筆

錄應當場制作,經核對無誤后,由被調查人或證人簽名或蓋章;

(五)調查組應將認定的行政問責事實形成書面材料,并 告知被問責對象,允許其陳述和申辯。對其提出的事實、理由 和證據記錄在案。問責對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 應予采信。對問責事實材料,問責對象應簽字或蓋章。拒絕簽 字、蓋章的,由調查人員注明;

(六)調查終結后,調查組應寫出調查報告。調查報告內 容包括:問責信息來源,過錯行為的具體事實,問責對象的責 任、態度,基本結論;

(七)行政問責執行機關應對調查組調查的情況進行審理。第二十一條作出行政問責決定

(一)對審理終結的問責事項,應及時作出問責決定或建 議;

(二)問責決定應依據行政問責事實,按照《辦法》第七

條、第八條的規定定性,依照《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確定行政 問責方式;

(三)對于事實清楚、不需要進行問責調查的,問責決定 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問責決定;

(四)《臨沂市問責決定書》應當列明錯誤事實、處理依

據,具體的行政問責方式,并告知行政問責對象有申請復核和- 10 -

申訴的權利;

(五)對領導班子進行行政問責的,一并追究行政首長及 其他責任人的責任;

(六)對縣級領導干部進行行政問責的,由市政府決定, 市監察局向被問責對象下達《臨沂市問責決定書》,并按照組 織程序辦理;

(七)對科級以下(含科級)工作人員進行行政問責的,

屬市政府行政問責執行機關調查的,由市政府行政問責執行機 關提出處理建議,所在部門研究決定,向被問責對象下達《臨 沂市問責決定書》,并在自處理決定下達 5 個工作日內向市政 府行政問責執行機關書面報告處理結果;市政府各部門和有行 政管理職能的直屬工作機構自行受理調查的,直接由所在部門 研究決定,向被問責對象下達《臨沂市問責決定書》;

(八)受到問責的人員,取消當年考核評優和評選各

類先進的資格;受到責令辭職或免職的人員,一年內不得重新 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職務;

(九)對中央、省屬駐臨各單位領導班子及領導干部實施 問責的,由市政府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提出問責建議。

第二十二條復核和申訴(復查)

(一)行政問責對象對行政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臨沂市問責決定書》之日起30 個工作日內向作出行政問責決 定的機關提出復核申請;

(二)受理復核申請后,行政問責執行機關應成立復核調

查組,根據復核申請進行復核調查。復核調查組應在 30個工作- 11 -

日內完成復核調查、寫出復核調查報告并提出復核意見;

(三)行政問責執行機關收到復核調查報告后,應在 10個 工作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并將復核決定書面送達被問責對象。 對原問責調查報告反映的情況事實清楚、處理恰當的,繼續執 行問責決定;對原問責調查報告反映情況失實、不清或處理意 見不恰當的,決定終止或變更問責決定;

(四)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臨沂市問責復核

決定書》之日起15 個工作日內向作出該復核決定的上一級機關 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復核,自收到《臨沂市問責決定書》之 日起 30個工作日內直接向作出問責的上級機關提出申訴;

(五)復核、復查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第二十三條備案

(一)市政府行政問責執行機關作出的問責決定、復核決

定和復查決定,由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進行備案。部門行政 問責執行機關作出的問責決定、復核決定和復查決定,應當在 作出決定 15個工作日內,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向市委組織 部、市監察局、市人事局備案。選舉產生的領導干部,按照有 關程序規定辦理;

(二)對科級以下(含科級)工作人員采取調離工作崗位、 責令辭職或免職、辭退方式進行問責的,其所在部門要將落實 情況書面報告市監察局、市人事局。

第五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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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行政問責調查處理實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被問責對象、檢舉人及其他與問責 事項有關的人員也有權要求回避。

(一)被問責對象的近親屬;

(二)本問責事項的檢舉人、主要證人;

(三)本人或近親屬與本問責事項有利害關系的;

北京市行政問責辦法范文第2篇

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

關于轉發《武漢市黨政機關干部“庸懶散”

行為問責暫行辦法》的通知

本院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武中法[2011]217號文件精神,現將《武漢市黨政機關干部“庸懶散”行為問責暫行辦法》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附:武漢市黨政機關干部“庸懶散”行為問責暫行辦法。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主題詞:轉發 作風建設 問責辦法 通知

——————————————————————————— 抄送:本院領導。

(共印35份)

——————————————————————————— 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辦公室 2011年11月22日印發 ———————————————————————————

1 附 件:

武漢市黨政機關干部“庸懶散”

行為問責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改進黨政機關干部作風,提高工作效能,增強責任意識,強化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的通知》(中辦發[2009]25號)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各級黨委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對黨政機關干部“庸懶散”行為實行問責,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權責一致、客觀公正、懲教結合、依法有序的原則。

第四條 黨政機關干部“庸懶散”行為,主要是指得過且過,工作推進不力,創新能力不強,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業績平庸,“謀人”不謀事,紀律渙散,貪圖享受以及干部“走讀”現象嚴重等。

第五條 在黨政機關干部受到問責時,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出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章 問責情形

第六條 黨政機關干部“庸懶散”行為,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問責:

(一)因違背客觀規律、違反規定程序等原因,導致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

(二)對上級交辦的工作、下達的指令性任務,不能在規定時間和標準內完成的;

(三)在考評中領導班子被評定為“一般”或“差”等次的;

(四)不從實際出發、不顧地方財力、違背群眾意愿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干部群眾反映較大的;

(五)對明令禁止的行為,故意違犯、故意放縱,或者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

(六)本區、本部門和本單位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領導班子成員違紀違法案件、群體性事件、重大責任事故的;

(七)對本區、本部門和本單位在機關作風、行政效能等方面存在的“庸懶散”問題,不及時主動查處而被上級機關發現問責的;

(八)對集體決策的事項消極抵制、拖延執行,造成工作損失的;

(九)在履行工作職責中不敢管理,做老好人,庸碌無為,造成工作損失的;

(十)對負責的工作敷衍塞責、推諉扯皮的;工作思路不清,進取意識不強,長期打不開局面的;工作中搞隨意變通,降低質量和標準的;

(十一)在履行工作職責中,辦事拖拉或者有意刁難管理服務對象,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二)對突發性、群體性事件應對失誤、處臵失當,導致事態擴大的;

(十三)對群眾反映的合理訴求,在規定時間內不予答復、久拖不決,或者態度生硬、方法簡單,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四)對公開承諾的事項不兌現的;

(十五)上班遲到早退,外出不按規定請假,擅自脫崗的;在工作時間打牌下棋、玩游戲、炒股票(基金)或者上網從事與工作無關活動的;

(十六)在工作人員招考、招聘、錄用、職稱評定、選拔任用等工作中違反規定,導致工作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七)在工作中不講團結、撥弄是非,鬧無原則糾紛,干部群眾反映強烈的;

(十八)違反政策規定,拉關系、走門子或者弄虛作假,騙取待遇、資格、榮譽的;

(十九)在年底考評中,被評定為基本稱職或不稱職等次的;在民主測評“庸懶散”行為中,被評定為B、C、D等次的;

(二十)散布、傳播侮辱、誹謗他人的言論、信息的;不遵守社會公德,違反職業行為規范,損害職業形象的;

(二十一)用公款超標準、超規格接待的;在外地工作學習中擅自延長停留時間的;用公款旅游的;私自借用下屬單位、管理服務對象車輛的;公車私用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十二)違反公務回避、信息公開、宣傳、保密等規定的; (二十三)違反《市紀委、市委組織部關于印發<關于禁止遠城區市管領導干部“走讀”的暫行規定>的通知》(武紀發[2011]4號)的;

(二十四)對違紀違法行為包庇、袒護、說情,干擾調查處理工作的;有案不查、瞞案不報的;濫用自由裁量權辦“人情案”、“關系案”的;

4 (二十五)黨政機關干部存在“庸懶散”行為應當問責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具有本辦法第六條

(一)至

(七)項所列情形的, 追究單位主要領導或者分管領導的責任;具有本辦法第六條

(八)至(二十五)項所列情形的,追究單位領導或者直接負責人的責任。

第三章 問責方式

第八條 對黨政機關干部“庸懶散”行為問責的方式:

(一)責令書面檢查;

(二)誡勉談話;

(三)通報批評;

(四)責令公開道歉;

(五)停職檢查;

(六)引咎辭職或者責令辭職;

(七)免職;

(八)辭退或者解聘。

以上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九條 根據被問責情形的情節確定問責方式。情節較輕的,給予責令書面檢查、誡勉談話;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情節嚴重的,給予引咎辭職或者責令辭職、免職、辭退或者解聘。

第十條 問責對象具有本辦法第六條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問責:

(一)干擾、阻礙或者不配合問責調查的;

(二)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認錯態度較差的;

(三)對辦案人員、投訴人、證明人及其他有關人員打擊、報復、威脅、陷害的;

(四)一年內被問責兩次(含兩次)以上的;

(五)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第十一條 問責對象具有本辦法第六條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問責:

(一)主動采取措施,積極挽回損失或者消除影響的;

(二)積極配合問責調查,并且主動承擔責任的;

(三)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情節。 第十二條 受到責令書面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責令公開道歉問責處理的黨政機關干部,一年內不得提拔、交流,并取消當年考評評優和各類評先的資格。

停職檢查的期限一般為3—6個月。停職檢查期滿后,是否恢復履行職務,應根據個人表現、群眾意見和組織考核的情況,由問責決定機關決定。

引咎辭職或者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機關干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職務。

對引咎辭職或者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機關干部,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貫表現、特長等情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酌情安排適當崗位或者相應工作任務。

引咎辭職或者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機關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職務,除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外,還應當征求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的意見。

第四章 問責程序

第十三條 對下列反映本辦法第六條所述問責情形的線索,啟動問責程序: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投訴;

(二)上級機關和上級領導的指示、批示;

(三)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中反映的重大問題;

(四)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司法、審計、信訪部門提出的問責建議;

(五)新聞媒體曝光的問題;

(六)考評和民主測評結果;

(七)其他應當調查的線索來源。

第十四條 對黨政機關干部問責,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 問責程序啟動后,由紀檢監察機關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按照管理權限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問責調查一般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復雜的,經批準可延長l5個工作日。

對事實清楚、不需要進行問責調查的,可以直接作出問責決定。

第十五條 作出問責決定前,應當充分聽取問責對象的陳述和申辯,并且記錄在案;對其合理意見,應當予以采納。

第十六條 問責決定作出后,應當制作《問責決定書》,在5個工作日內送達問責對象本人及其所在單位和相關部門?!秵栘煕Q定書》應當寫明問責事實、問責依據、問責方式、批準機關、生效時間、當事人的申訴期限及受理機關等。作出責令公開道歉決定的,還應當寫明公開道歉的方式、范圍等。被問責人的有關責任材料應及時歸入其個人檔案。

第十七條 問責決定應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或者在單位公布。

7 第十八條 對經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人員采用本辦法第八條

(五)至

(八)項問責方式進行問責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九條 問責對象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問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做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書面申訴。

第二十條 受理機關在接到問責對象書面申訴后,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做出申訴處理決定。

(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問責方式適當的,維持原決定;

(二)事實基本清楚,但問責方式不當的,變更原決定;

(三)事實不清楚、證據不確鑿的,撤銷原決定,并在一定范圍內澄清事實、恢復被問責人的名譽。

申訴處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訴人及其所在單位。 第二十一條 申訴期間,不停止問責決定的執行。 第二十二條 調查人員辦理的問責事項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三條 調查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導致調查出現錯誤或者失誤,致使作出錯誤問責決定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 對全市各級人民團體、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提供公共產品服務的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實行問責,參照本辦法執行。

北京市行政問責辦法范文第3篇

【關鍵詞】 行政問責制;問責要素;制度完善

一、主體

問責主體按其內涵可分為“同體問責”和“異體問責”。我國異體問責力度較弱,應通過細化憲法、人大組織法及監督法中關于人大問責的規定,降低人大問責的門檻,使其成為追究政治責任的重要主體。通過建立專職代表制,完善選民監督代表制度等措施加大人大的問責能力,使其敢于問責并善于問責。應加強權力機關、司法機關、民主黨派、新聞媒體等異體問責主體的問責力度,促進問責主體多元化。

二、客體

要明確問責客體,先明確其責任。通過完善有關行政組織法律規范,明確各級政府及組成部門的職責權限,特別下級之間、領導人員與一般公務員之間、領導人員之間的職責權限,才能明確問題的責任人。一個不可回避的問題要劃清黨政之間的職責權限,特別是執政黨與行政主體之間的職責權限。

三、范圍

從有關規定來看,在某些領域行政問責的追究范圍并不窄,如《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定》中明確規定了幾種辭職形式: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等。其中明確規定:“黨政領導干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或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等,不宜再擔任現職,本人應當引咎辭去現任職務。”并詳細列舉了幾種應引咎辭職的情形?!吨貞c市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辦法》規定市政府所屬各部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18種情形將會追究責任。但從行政問責的具體實踐來看,追究的范圍較窄,主要體現在以下兩方面:一是行政問責多發生于安全事故領域,這些領域涉及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關系重大,被問責的官員也較多。二是行政問責多發于不良影響廣泛的焦點問題上,對于該問題輿論壓力較大,不問責難以服眾。在某些領域的行政問責相對較少,立法相對缺失,如決策失誤、行政不作為、行政亂作為、用人失察等。我國沒有統一的《行政問責法》,各地的問責具有隨意性與情緒化,中央應盡快制定一部全國性的行政問責法律,明確一系列的行政問責標準,如虛報浮夸或瞞報、遲報造成不良影響或工作損失的政治不嚴,對上隱瞞,對下包庇、袒護、縱容的指使,暗示下屬部門或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在抵御各種自然災害、處理重特大事故及在防治疫情中未按有關規定和上級要求及時、有效地處理,造成嚴重后果損失的等等。

四、程序

首先是認定程序,按照行政問責的范圍,認定某個行為需要問責時,才能啟動問責;啟動程序包括問責主體的人員組成、回避及質詢答復的期限等;行政立法應明確規定公眾、團體、機構等提出的質詢必須在多少天的時限內有怎樣的回應,以及回應的場合、渠道由哪個機構監督等;一項完整的程序應包括救濟,要對問責的聽證程序、問責客體的申辯程序及復議的科學程序作明確規定,通過行政救濟程序讓問責客體與公眾心服口服,使問責更加公正、公平、合理。在現實中,經常有官員被問責后不久又在其它崗位或異地復出,讓公眾不解。筆者認為問責官員復出無可厚非,必須通過一定的程序后才能再任職,否則難以服眾。

五、救濟

隨著越來越多的官員被問責,救濟已成為一個熱點話題,必須建立一套完整的官員復出機制,行政問責制度才是完整的。如復出機制可大致按以下幾步進行:復議提出、組織評估、公布評估結果、決定是否任命。復議的提出途徑有多種,如自薦、人事部門推薦等。然后確立評估主體,按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權責一致、懲教結合、嚴格要求的原則,依法對評估客體進行評估。評估主體應由組織和人事部門牽頭,根據工作關系和實際情況,由黨委、紀檢、監察和組織人事部門的人員組成。官員的復出提議若通過了組織的評估,表明該官員具備復出的條件和資格,可能即將復出,應當公布評估結果。決定是否任命則要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條例》來執行。

此外,我國行政問責制度應注重配套制度的建設,如建立健全政務公開制度,通過法制化路徑建立公開、透明的行政體系;完善政府績效評估機制;建立信息公開和舉報制度;加強保障機制建設等,配合我國行政問責制度實行。

參考文獻

[1]張明.構建常態化、法制化的行政問責制[J].管理視野.2009(6)

[2]周燕軍,束順民.問責官員得出機制的設計原則及模型構建[J].領導科學.2010(5)

北京市行政問責辦法范文第4篇

關鍵詞:政府 行政 行政問責

行政問責是指特定的問責主體針對各級政府及其公務員承擔的職責和義務的履行情況,包括其未履行應有職責的情況而實施的,并要求其承擔否定性后果的行為。在我國管理實踐中,要發展出一套嚴謹完善的問責制度體系,還存在一定難度的。要使行政問責制具有切實的可操作性,這就需要付出加倍的努力?,F行的行政問責制暫行辦法中,由于表述的泛化,帶來操作上的模糊與難以界定,存在著不少問題,主要表現在:

首先,什么事該問責。我們經??吹降那闆r是高層公務員本人直接犯有重大錯誤或失誤時,才會被免職或引咎辭職,而真正因為工作不力,不作為或者在責權范圍內出現重大問題而被免職的卻很少。之所以會有這樣的情況是因為我們過于強調公務員個人的主觀動機,而不論其工作成效,缺乏一種權力與責任的對等關系和意識,具體表現為:

1. 行政問責通常只關注那些人命關天的重大事件,對于一些影響力、大眾關注度相對較小的事卻不問責。出現了只要媒體進行大量報道的重大事件,相應上級部門就會督辦解決,而其他一些“小事”則因為

關注度低則被忽視掉。

2. 行政問責關注的更多是安全事故領域,對其他領域中擔負領導責任的過失現實中關注的相對還比較少,行政問責制應深入到政府所管理的各個領域。

3. 行政問責只是針對濫用職權的違法行政行為,而對不作為的行政行為關注不足。由于政府官員“不求有功,但求無過”的意識根深蒂固,這就造就了大量公共行政活動中的不作為行為。行政問責制不光要問責出現失誤的行政行為,也一定要問責行政不作為行為。

4. 對道德責任的問責遠遠不夠,對領導干部道德責任的問責是意義深遠的,他們直接代表政府的形象,正義、誠信、健康的公務員隊伍的形象事關老百姓對政府的信任度,應得到我們高度的重視。

其次,問什么人的責。目前,我國政府機關實行的是行政首長負責制,各級政府乃至各部、委、廳、局均由相應的行政正職即“一把手”負責,行政問責所指向的對象自然是行政正職即“一把手”;但同時,黨章中明文規定:“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委員會委員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根據這些規章制度,在行政活動當中,一般行政正職負全面責任,應對組織的行為全面負責,可是,在一般具體行政行為當中,往往是由副職在事發后承擔領導責任,正職卻沒有承擔起于其權力對等的領導責任;另一方面,只處理有問題的直接當事人,而對其負有相應過失責任的上級領導卻不問責。當直接當事人應當為自己所管轄的事務負主要責任時,我們往往忽略了應對該部門負責的上級部門所應承的的領導責

任。

再次,由誰來問責。重大問題出現時,往往是由政府責令相關當事人辭職,我們卻忽略了官員是由人大選舉產生并應由人大任免的,這樣一來顛倒了監督與被監督的法律關系。需要我們強調的是相應的問責權限應由相應主體實施,權力問責應向制度問責轉變。

最后,怎么樣問責,即按什么程序問責。從法的一般意義上說來,程序是任何一項健全制度必備的要素,正是程序決定了法治與人治之間的根本區別。行政問責制要走向公開、公正、公平,健全和完備的程序是必需的。

針對完善我國行政問責制的現狀,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探索解決問題的途徑:

第一,轉變傳統行政理念。明確我國實施行政問責制的動因以及政府追求的主導價值理念。這樣才能從更高層次上確立實施行政問責制所要達到的目標,繼而促成建立責任政府,實現對社會良好的治理。無論是行政官員,還是社會公眾都要轉變理念,建立責任意識、風險意識、監督意識,形成問責和被問責的習慣。

第二,健全我國現有人事制度。我國實施行政問責制,必須要進行干部人事制度的配套改革。要進一步改革政府干部“能上不能下”的晉升機制,建立起優勝劣汰的官員淘汰機制,使不負責任的官員被淘汰,保證問責制度的真正實施。

第三,建立一套完善的行政問責制度體系。包括:1. 基于權屬關系的內部問責,主要是由上級領導機關對責任人的追究制度;2. 行政體

系內的專門機構的問責,如監察、審計機關對責任者的追究;3. 行政體系外部的問責,如司法監督、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等等;4. 最高權力機關的監督,即人大的監督。通過行政問責制度的健全與完善,使問責制不但產生真正的約束力還要具有可操作性。

第四,強化優化問責制的監督制約機制,尤其是加強人大的監督力度。我國現行的監督體制還存在許多不完善的地方,司法、行政機關尤其是立法部門對行政權監督與制約的力度亟待強化。例如在所有的問責案例中,由人大機構或人大代表主動提出對官員問責的質詢案數量極少。推進政府問責制,其核心運行渠道是由民意機關和立法機關實施的問責。

第五,建立一套規范可行的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真正賦予公眾對政府活動的知情權。如果公眾不知情,就無法知道誰對公眾負責,誰沒有對公眾負責,就無法追究失職行為。只有透明行政、政務公開,才能把政府及其官員的活動置于公眾的監督之下。應通過立法,對哪些信息必須公開、通過何種渠道公開、公眾獲取信息的渠道、政府為公眾提供信息查詢的義務及不履行相應義務的后果等做出系統完整準確的具可行性的規定,從而從法律的高度來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制度。行政問責決定著一個政府是否是一個負責任的政府,而是否負責任也成為現代政府合法性的重要基礎和標志。從根本意義上講,一個政府只有在它真正履行其責任時才是合乎理性的合法的。完善我國行政問責制的對策建議我國行政改革的目標是要建立和形成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行政問責

北京市行政問責辦法范文第5篇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是繼《廉潔自律準則》《紀律處分條例》之后,中央全面從嚴治黨的又一制度創新,解決了問責的進一步規范化、具體化這個難題,旨在以問責推動負責,更好地喚醒責任意識,激發擔當精神,深入推進全面從嚴治黨。我們要從政治和全局高度,充分認識《條例》出臺的重大意義,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切實增強貫徹落實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

一、提高思想認識,把握精神實質

《問責條例》汲取了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的新鮮經驗,體現了管黨治黨理論和實踐創新成果。在學習貫徹中,要注意把握好三個方面。

一要把握好問責的對象?!秵栘煑l例》規定,“問責對象是各級黨委(黨組)、黨的工作部門及其領導成員,各級紀委(紀檢組)及其領導成員,重點是主要負責人。”這一規定,意味著問責既針對黨員領導干部個人,也針對黨的各級組織和部門;黨員領導干部不僅是《條例》的執行者,也是《條例》的問責對象。充分體現了總書記關于“全面從嚴治黨,關鍵是要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的要求。我們要明確問責的對象,誰的責任誰來負,誰出問題就問責誰,做到真擔當、真問責、真追責,以問責到位促進領導干部履職到位、黨紀黨規執行到位。

二要把握好問責的情形?!秵栘煑l例》明確了對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問責的6種情形,即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維護黨的“六項紀律”不力、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堅決不扎實、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這6種情形,前5種是主體內容,第6種是兜底條款,直指管黨治黨的寬松軟現象,聚焦問責發力的準星,體現了強烈的問題導向和解決問題的堅定決心。我們要嚴格對照6種情形中的具體內容,堅決嚴肅問責,真正問到關鍵點、要害處,推動黨的建設全面加強、全面過硬。

三要把握好問責的方式?!秵栘煑l例》堅持紀法分開,與行政問責事項區分,對引咎辭職、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等已有明確規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復,將問責方式調整規范為7種,其中對黨組織有檢查、通報、改組3種方式,對黨的領導干部有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4種方式,貫徹了紀嚴于法、紀在法前的基本原則,體現了對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科學運用?!稐l例》特別強調,要實行終身問責,彰顯了我們黨決不搞下不為例、網開一面的鮮明態度。我們要堅持實事求是,敢于動真碰硬,視情節輕重采取相應的問責方式,做到寬嚴適度、不枉不縱,切實維護《條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二、嚴格貫徹落實,以問責促擔責

動員千遍不如問責一次。一個案例,勝過一打綱領。我們要以“眼里不揉沙子”的認真勁向存在的突出問題開刀,向一切失職失責的現象說不,敢于亮劍、敢于問責,真正形成強有力的震懾警示效應。

一是鐵面問責,真正讓鐵規發力??倳洀娬{,“問責不能感情用事,不能有憐憫之心,要較真、叫板”。各級領導干部要敢于唱“黑臉”、當“包公”,堅決破除好人主義、一團和氣,讓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成為常態。對于性質嚴重、干部群眾反映強烈的典型問題,要言出紀隨,鐵面問責,達到“問責一例、警醒一片”的震懾效果。要嚴格執行終身問責,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不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要嚴肅問責。各級領導干部都要摒棄僥幸心理,切實把制度當成約束自己的鐵規。

二是壓實責任,確保執紀問責全覆蓋。堅持分級負責、層層落實責任,把問責的責任壓給各級黨組織,分解到黨的各個工作部門,推動形成人人有責、人人盡責的工作局面。各級黨組織既是問責主體,也是被問責的責任主體,凡出現不敢問責、問責不力的都要被問責。紀委要把自己的職責擺進去,監督執紀問責是紀委職責所在、使命所然,失職失責更要嚴肅問責。我們常說,紀檢監察機構就是“監控探頭”,要讓干部習慣于在監督下工作,時刻肩負著監督的責任,如果紀檢機關監督責任缺失、“探頭”作用沒有發揮,能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發現問題不報告不處置、該去問責而不問責的,就要問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的責。

三是督查考核,推動制度長久生效。市紀委要加強對《問責條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看看該問的責有沒有問、是不是都問責到位,及時發現問題、督促糾正,防止“制度空轉”、問責不力。要把學習貫徹《問責條例》情況作為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的重要內容,充分發揮考核“指揮棒”作用,激勵先進、鞭策后進。

三、認真學習宣傳,推動《條例》精神入腦入心

一要加強學習,確保學深學透。要原原本本學,沉下心學習,鉆進去思考,逐字逐句精研細讀,要與學習黨章、黨內法規結合起來,特別是要把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作為學習理解《條例》的鑰匙,在融會貫通中加深理解和認識。要帶著問題學,緊密結合崗位職責及思想、工作實際,把《問責條例》規定與當前存在的管黨治黨突出問題有機銜接起來,特別是要與今年換屆工作相結合,把營造風清氣正換屆環境作為貫徹落實《問責條例》的一次生動實踐。

二要精心組織,統籌安排部署。要把學習貫徹《問責條例》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納入“兩學一做”學習教育重要內容,加強組織領導,進行專門研究,提出具體要求。各級黨委(黨組)要認真制定學習計劃,堅持集體學習與個人自學相結合、專題學習與理論研討相結合,采取常委會、中心組學習會等形式深學細悟,做到學習跟進、認識跟進、行動跟進。市級領導干部要充分發揮表率作用,以身作則、率先垂范。黨委(黨組)主要負責同志要在抓好自身學習的同時,認真履行組織推動責任,充分發揮帶學促學作用,推動學習層層深入、全面覆蓋。要把《條例》列入各級黨校教學培訓計劃,幫助黨員干部更好地認識理解、消化吸收。

三要大力宣傳,營造濃厚氛圍。各級宣傳部門和新聞媒體要發揮職能作用,制定具體宣傳方案,開展多角度、全方位的立體宣傳。要堅持正確導向,聚焦主題,精心策劃,大力宣傳《條例》出臺的重大意義,大力宣傳干部群眾的熱烈反響,大力宣傳各地各部門學習貫徹的做法,形成強大的輿論聲勢。要深入宣傳闡釋,圍繞《條例》的主要內容和創新舉措,推出一批有深度、有分量的評論報道,領導同志要帶頭撰寫學習體會,形成一批研究成果。要注重宣傳實效,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把《條例》宣傳好闡釋好,提高廣大群眾對《條例》的知曉度熟悉度,更好地發揮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社會監督的作用。要加大問責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以鮮活的案例強化警示教育功能,使廣大黨員干部警醒起來,知敬畏明底線,履好職盡好責,發揮引領示范作用。

北京市行政問責辦法范文第6篇

為切實強化行政責任、規范行政權力,推進依紀行政,根據醫院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問責的原則

有責必問的原則;逐級問責的原則;公平公正的原則;實事求是,體現政策的原則;從嚴治理,違者必究的原則。

二、問責的對象

各科室主任、副主任、負責人、科室主管領導,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依照本制度問責。

三、問責的主體

(一)問責事項

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即:不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上級主管部門和醫院的決定,政令不暢的;對醫院明令禁止的行為,不停止、不糾正的。

2.辦事拖拉、推諉扯皮。即:對職責范圍內應當辦理的事項,拖著不辦,頂著不辦的;對醫院要求及時辦理的事項,敷衍塞責、推諉扯皮,未能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的。

3.不求進取、平庸無為。即:對醫院和衛生廳作出的重要布置及安排的工作任務,消極對待,執行不力,影響整體工作推進的;對工作拈輕怕重、討價還價,影響整體部署安排的。

4.欺上瞞下、弄虛作假。即:對職責內的事項和群眾反映的問題,在處置中隱瞞真相、歪曲事實的。

(二)問責方式

1、(1)誡勉談話;(2)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3)責令作

出書面檢查;(4)責令公開道歉;(5)通報批評;(6)調整工作崗位;

(7)停職檢查;(8)勸其引咎辭職;(9)責令辭職;(10)建議免職。以上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或并用。以上問責方式嚴格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辦理。被問責的情形構成違反政紀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由紀檢監察立案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情節輕微,損害和影響較小的,對行政責任人采用誡勉談話,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的方式問責;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對行政責任人采用責令公開道歉、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停職檢查的方式問責;情節特別嚴重、損害和影響重大的,對行政負責人采用責令辭職,免職的方式問責。

3、1年內出現2次以上被問責的;在問責過程中,干擾、阻礙、不配合調查的;打擊、報復、陷害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的;采取不正當行為,拉攏、收買問責調查人員,影響問責實施的,應從重處理。

(三)問責程序

反映情況存在的,由紀檢監察室初步核實并向醫院領導班子提出書面建議,由醫院領導班子或者紀委書記決定啟動問責程序,紀檢監察室負責協調有關部門組成醫院調查組進行調查。

被調查的行政責任人應當配合調查,阻撓或干預調查工作的,紀檢監察室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關規定,向院領導班子提請暫停其職務的建議。

調查時應當聽取被調查的行政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并進行核實,如其成立,應當采納。不得因被調查人申辯而從重問責。調查工作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并向醫院領導班子提交書面調查

報告。情況復雜的,經過批準,可延長5個工作日。

調查報告應當包括問責情形的具體事實、基本結論和問責建議。調查終結后,由醫院作出行政問責決定。 并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被問責人。 被問責的行政責任人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醫院領導班子提出申訴。申訴期間,問責決定不停止執行。

醫院收到被問責人的申訴,應當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復議、復查,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1、問責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問責方式適當的,維持原決定。

2、問責認定事實基本清楚,但問責方式不當的,變更原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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