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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電機組關停的措施

2022-09-13

第一篇:火電機組關停的措施

關于加快關停小火電機組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發【2007】2號文)

關于加快關停小火電機組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發[2007]2號) 信息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發布時間:2007-01-31 |

國發[2007]2號

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能源辦

關于加快關停小火電機組若干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發展改革委、能源辦《關于加快關停小火電機組的若干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十一五”規劃綱要明確提出,到2010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源消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分別比2005年降低20%左右和10%。這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戰略思想的重大舉措,也是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迫切需要。電力工業是節能降耗和污染減排的重點領域。近年來,電力工業快速發展,但電力結構不合理,特別是能耗高、污染重的小火電機組比重過高,成為制約電力工業節能減排和健康發展的重要因素。抓住當前經濟社會發展較快、電力供求矛盾緩解的有利時機,加快關停小火電機組,推進電力工業結構調整,對于促進電力工業健康發展,實現“十一五”時期能源消耗降低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減少的目標至關重要。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關停小火電機組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關停小火電機組作為一項重要工作抓緊抓好。要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28號)和《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精神,按照統籌規劃、分類實施、明確標準、落實責任、政策配套、積極穩妥的原則,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行政手段,嚴格執行電力工業產業政策,加大結構調整力度,確保如期實現“十一五”小火電機組的關停目標,完成電力工業能源消耗降低和污染減排的各項任務。

國家將繼續按照電力工業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加大高效、清潔機組的建設力度,保持電力工業持續健康發展,為加快推進小火電機組關停工作創造寬松的市場環境。要大力推進“上大壓小”工作,在新建電源項目安排上,考慮小火電機組關停的因素,對關停工作成效顯著的省份和電力企業優先給予支持。要嚴格控制新建小火電機組,大電網覆蓋范圍內不得建設小火電機組,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燃煤電站及煤矸石等綜合利用電站,均應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后方可建設。

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全國小火電機組關停工作,電力監管、國有資產管理、環境保護、國土、水利、財政和稅收等部門及電網企業要積極配合,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共同推進小火電機組關停工作。發展改革委要依照電力工業產業政策,結合電力工業發展規劃和各地實際情況,盡快將全國小火電機組關停目標分解到各省(區、市),并與各省級人民政府和國有大型電力集團公司簽署小火電機組關停目標責任書。各省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電力企業負責本地區、本企業小火電機組關停工作,將關停小火電機組納入工作日程,主管領導親自抓,建立相應的協調機制,制訂具體實施方案,明確相關部門的責任和分工,確保責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實到位。在關停小火電機組過程中,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妥善解決關停機組涉及的人員安置、債務等問題,協調處理好各種關系,確保社會穩定。

各省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電力企業要在2007年3月31日前,將本地區、本企業小火電機組關停具體實施方案報發展改革委并抄送有關部門。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小火電機組關停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重大情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二○○七年一月二十日

關于加快關停小火電機組的若干意見

發展改革委 能源辦

為實現“十一五”規劃綱要提出的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源消耗降低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目標,推進電力工業結構調整,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28號)、《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國務院關于發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國發〔2005〕40號)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現就加快關停小火電機組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十一五”期間,在大電網覆蓋范圍內逐步關停以下燃煤(油)機組(含企業自備電廠機組和躉售電網機組):單機容量5萬千瓦以下的常規火電機組;運行滿20年、單機10萬千瓦級以下的常規火電機組;按照設計壽命服役期滿、單機20萬千瓦以下的各類機組;供電標準煤耗高出2005年本省(區、市)平均水平10%或全國平均水平15%的各類燃煤機組;未達到環保排放標準的各類機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應予關?;驀鴦赵河嘘P部門明確要求關停的機組。

二、對在役的熱電聯產和資源綜合利用機組,要實施在線監測,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對其開展認定和定期復核工作。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予以關停。

三、熱電聯產機組供電標準煤耗高出第一條中煤耗要求的,要結合熱電聯產規劃,以“上大壓小”或在役機組供熱改造,按“先建設后關停”或“先改造后關停”的原則予以關停。在大中型城市優先安排建設大中型熱電聯產機組,在中小型城鎮鼓勵建設背壓型熱電機組或生物質能熱電機組。鼓勵運行未滿15年的在役大中型發電機組改造為熱電聯產機組。新建機組或在役機組改造要與原供熱機組的關停做好銜接。

熱電聯產機組原則上要執行“以熱定電”,非供熱期供電煤耗高出上年本省(區、市)火電機組平均水平10%或全國火電機組平均水平15%的熱電聯產機組,在非供熱期應停止運行或限制發電。

四、屬于上述關停范圍,但承擔當地主要供熱任務且其所在地10公里以內沒有其他熱源點或其性能優于該范圍內其他熱源點的熱電聯產機組,處于電網末端或獨立電網內、承擔當地主要供電任務或對當地電網安全具有支撐作用的機組,以及《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于關停小火電機組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44號)下發前依法批準且合同約定中外合作或合資期限未滿的機組,企業可提出申請,由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發展改革委認可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情況屬實的,可暫緩關停,但須每年評估一次。

五、支持按照生物質能開發利用規劃和城鎮集中供熱規劃,已落實生物質能來源、同步建設熱網并落實熱負荷的地區,將運行未滿15年、具備改造條件的應關停機組改造為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的生物質能發電或熱電聯產機組。

擬實施改造的應關停機組,由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發展改革委認可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符合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核準手續。

六、到期應實施關停的機組,電力監管機構要及時撤銷其電力業務許可證,電網企業及相關單位應將其解網,不得再收購其發電,電力調度機構不得調度其發電,銀行等金融機構要停止對其發放貸款;機組關停后應就地報廢,不得轉供電或解列運行,不得易地建設。

七、鼓勵各地區和企業關停小機組,集中建設大機組,實施“上大壓小”。鼓勵通過兼并、重組或收購小火電機組,并將其關停后實施“上大壓小”建設大型電源項目。

發展改革委根據各省(區、市)關停機組的容量,相應增加該省(區、市)的電源建設規模??缡?區、市)進行“上大壓小”的,關停小機組容量可保留在當地,并相應調減新項目建設地區的電源建設規模。

八、新建電源項目替代的關停機組容量作為衡量其可否納入規劃的重要指標。替代關停機組容量較多并能夠妥善安置關停電廠職工的電源建設項目,優先納入國家電力發展規劃。

企業建設單機30萬千瓦、替代關停機組的容量達到自身容量80%的項目,單機60萬千瓦、替代關停機組的容量達到自身容量70%的項目,單機100萬千瓦、替代關停機組的容量達到自身容量60%的項目,可直接納入國家電力發展規劃,優先安排建設。

企業建設單機20萬千瓦以上的熱電聯產項目,替代關停機組的容量達到自身容量50%,并按所替代關停機組和關停拆除的供熱鍋爐蒸發量計算可減少當地燃煤總量的,可直接納入國家電力規劃,優先安排建設。“上大壓小”建設的大中型火電項目,擴建項目可建設單臺機組,新建項目原則上按兩臺機組以上考慮。

實施“上大壓小”的新建機組,原則上應在所替代的關停機組拆除后實施建設。

九、加強發電調度監督管理,積極推進發電機組統一調度工作,大電網覆蓋范圍內的所有火電廠,其調度都要逐步納入省級以上電力調度機構統一管理。

改進發電調度方式,按照節能、環保、經濟的原則,優先調度可再生能源和高效、清潔的機組發電,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機組發電。節能發電調度辦法另行制定。

未實施節能發電調度的地區要實行差別電量計劃,鼓勵可再生能源和高效、清潔大機組多發電,并逐年減少未關停小火電機組的發電量。

十、電網企業要加快配套電網建設,擴大供電范圍,提高供電可靠性和服務水平,并制訂科學的供電預案,保證小火電機組關停后的電力供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切實保證電網工程建設的順利實施。關停機組涉及的輸配線路、變電站等資產,可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有償移交所在地的電網企業。

十一、推進電價和躉售體制改革,逐步實現同網同價。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小火電機組上網電價管理,盡快將所有燃煤(油)小火電機組上網電價降低到不高于本地區標桿上網電價,并不得實行價外補貼;價格低于本地區標桿上網電價的小火電,仍執行現行電價。

十二、各級環保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環保政策,加強對電廠污染物排放的監督檢查,對排放不達標的依法予以處理。新建燃煤機組必須同步建設高效脫硫除塵設施,關停范圍以外現役單機13.5萬千瓦以上燃煤機組要盡快完成脫硫設施改造。要提高排污收費標準,促進電廠進行脫硫改造。安裝脫硫設施但未達標排放的燃煤機組不得執行脫硫機組電價。

十三、改進并加強對企業自備電廠的管理,對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征收國家規定的三峽工程建設基金、農網還貸資金、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可再生能源附加、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等,并按規定收取備用容量費。禁止公用電廠轉為企業自備電廠。具體辦法由發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十四、納入各省“十一五”小火電關停規劃并按期關停的機組在一定期限內(最多不超過3年)可享受發電量指標,并通過轉讓給大機組代發獲得一定經濟補償,發電量指標及享受期限隨關停延后的時間而逐年遞減。具體辦法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制定,報發展改革委備案。

十五、自備電廠或躉售電網的機組按期關停后,電網企業可對躉售電網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并關停自備電廠的企業給予適當的電價優惠。鼓勵關停自備電廠的企業或原躉售電網直接向發電企業購電,電網企業按照有關規定收取合理的過網費。

十六、有條件的地區可開展污染物排放指標、取水指標交易,按期關停的機組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有償轉讓其污染物排放指標、取水指標(取水指標限本省(區、市)內)。具體辦法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制定,報發展改革委、環??偩趾退總浒?。

十七、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訂職工安置方案,妥善安置關停機組人員。關停部分機組的企業,要妥善處理職工的勞動關系,原則上應在本企業內部安置;關停全部機組的企業,要按照有關規定妥善處理好經濟補償、社會保險等相關問題。改造項目和新建、擴建電廠應優先招用關停機組分流人員。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實做好分流人員安置工作。

十八、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規劃和產業政策,因地制宜開發利用關停機組的土地資源。涉及土地使用權轉讓和改變土地用途的,應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積極幫助企業辦理相關手續。因電廠關停帶來的變電站和供電線路改造等征地問題,結合關停電廠現有土地處置一并考慮。

十九、電力監管機構要加強小火電機組監督管理,建立監管信息系統,對不符合設計要求和有關規定的,不予頒發電力業務許可證。

十、對應關停而拒不關停的小火電機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可責令其立即關停,并暫停該企業新建電力項目的資格,直至完成關停任務;對弄虛作假逃避關?;蜿P停后易地建設的機組,一經查實,應責令其立即關停并予以拆除,同時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二十一、各地區和企業要嚴格按照國家電力工業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開展電源項目前期工作,嚴格執行國家電力項目核準制度,堅決制止違規和無序建設電站的行為。在大電網覆蓋范圍內,原則上不得建設單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下純凝汽式燃煤機組。電網企業不得為違規建設的發電機組提供并網服務。對違反國家電力項目核準規定、越權核準小火電項目建設的部門領導及當事人,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追究其責任,并撤回項目核準文件。

二十二、省(區、市)人民政府對本地區小火電機組關停工作負總責,要根據發展改革委確定的關停目標,負責制訂本地區小火電機組關停方案和關停計劃,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關停方案應包括責任分工和機組關停后的職工安置、資產處置和債務處理等內容,關停計劃應明確關停機組名單和關停時限。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明確責任,落實任務,確保按期完成小火電機組關停任務。

二十三、發電企業是小火電機組關停工作的直接責任人,應按照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制訂的小火電機組關停方案和關停計劃,對本企業所屬機組實施關停,并妥善處理善后事宜。

二十四、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將本地區小火電機組關停情況定期向發展改革委和電監會報告。

第二篇: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快關停小火電機組若干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能源辦 關于加快關停小火電機組若干意見的通知

國發〔200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發展改革委、能源辦《關于加快關停小火電機組的若干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十一五”規劃綱要明確提出,到2010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源消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分別比2005年降低20%左右和10%。這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戰略思想的重大舉措,也是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迫切需要。電力工業是節能降耗和污染減排的重點領域。近年來,電力工業快速發展,但電力結構不合理,特別是能耗高、污染重的小火電機組比重過高,成為制約電力工業節能減排和健康發展的重要因素。抓住當前經濟社會發展較快、電力供求矛盾緩解的有利時機,加快關停小火電機組,推進電力工業結構調整,對于促進電力工業健康發展,實現“十一五”時期能源消耗降低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減少的目標至關重要。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關停小火電機組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關停小火電機組作為一項重要工作抓緊抓好。要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28號)和《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精神,按照統籌規劃、分類實施、明確標準、落實責任、政策配套、積極穩妥的原則,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行政手段,嚴格執行電力工業產業政策,加大結構調整力度,確保如期實現“十一五”小火電機組的關停目標,完成電力工業能源消耗降低和污染減排的各項任務。

國家將繼續按照電力工業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加大高效、清潔機組的建設力度,保持電力工業持續健康發展,為加快推進小火電機組關停工作創造寬松的市場環境。要大力推進“上大壓小”工作,在新建電源項目安排上,考慮小火電機組關停的因素,對關停工作成效顯著的省份和電力企業優先給予支持。要嚴格控制新建小火電機組,大電網覆蓋范圍內不得建設小火電機組,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燃煤電站及煤矸石等綜合利用電站,均應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后方可建設。

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全國小火電機組關停工作,電力監管、國有資產管理、環境保護、國土、水利、財政和稅收等部門及電網企業要積極配合,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共同推進小火電機組關停工作。發展改革委要依照電力工業產業政策,結合電力工業發展規劃和各地實際情況,盡快將全國小火電機組關停目標分解到各省(區、市),并與各省級人民政府和國有大型電力集團公司簽署小火電機組關停目標責任書。各省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電力企業負責本地區、本企業小火電機組關停工作,將關停小火電機組納入工作日程,主管領導親自抓,建立相應的協調機制,制訂具體實施方案,明確相關部門的責任和分工,確保責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實到位。在關停小火電機組過程中,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妥善解決關停機組涉及的人員安置、債務等問題,協調處理好各種關系,確保社會穩定。

各省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電力企業要在2007年3月31日前,將本地區、本企業小火電機組關停具體實施方案報發展改革委并抄送有關部門。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小火電機組關停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重大情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國 務 院

二○○七年一月二十日

關于加快關停小火電機組的若干意見

發展改革委 能源辦

為實現“十一五”規劃綱要提出的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源消耗降低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目標,推進電力工業結構調整,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28號)、《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國務院關于發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國發〔2005〕40號)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現就加快關停小火電機組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十一五”期間,在大電網覆蓋范圍內逐步關停以下燃煤(油)機組(含企業自備電廠機組和躉售電網機組):單機容量5萬千瓦以下的常規火電機組;運行滿20年、單機10萬千瓦級以下的常規火電機組;按照設計壽命服役期滿、單機20萬千瓦以下的各類機組;供電標準煤耗高出2005年本省(區、市)平均水平10%或全國平均水平15%的各類燃煤機組;未達到環保排放標準的各類機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應予關?;驀鴦赵河嘘P部門明確要求關停的機組。

二、對在役的熱電聯產和資源綜合利用機組,要實施在線監測,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對其開展認定和定期復核工作。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予以關停。

三、熱電聯產機組供電標準煤耗高出第一條中煤耗要求的,要結合熱電聯產規劃,以“上大壓小”或在役機組供熱改造,按“先建設后關停”或“先改造后關停”的原則予以關停。在大中型城市優先安排建設大中型熱電聯產機組,在中小型城鎮鼓勵建設背壓型熱電機組或生物質能熱電機組。鼓勵運行未滿15年的在役大中型發電機組改造為熱電聯產機組。新建機組或在役機組改造要與原供熱機組的關停做好銜接。

熱電聯產機組原則上要執行“以熱定電”,非供熱期供電煤耗高出上年本省(區、市)火電機組平均水平10%或全國火電機組平均水平15%的熱電聯產機組,在非供熱期應停止運行或限制發電。

四、屬于上述關停范圍,但承擔當地主要供熱任務且其所在地10公里以內沒有其他熱源點或其性能優于該范圍內其他熱源點的熱電聯產機組,處于電網末端或獨立電網內、承擔當地主要供電任務或對當地電網安全具有支撐作用的機組,以及《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于關停小火電機組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44號)下發前依法批準且合同約定中外合作或合資期限未滿的機組,企業可提出申請,由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發展改革委認可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情況屬實的,可暫緩關停,但須每年評估一次。

五、支持按照生物質能開發利用規劃和城鎮集中供熱規劃,已落實生物質能來源、同步建設熱網并落實熱負荷的地區,將運行未滿15年、具備改造條件的應關停機組改造為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的生物質能發電或熱電聯產機組。

擬實施改造的應關停機組,由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發展改革委認可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符合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核準手續。

六、到期應實施關停的機組,電力監管機構要及時撤銷其電力業務許可證,電網企業及相關單位應將其解網,不得再收購其發電,電力調度機構不得調度其發電,銀行等金融機構要停止對其發放貸款;機組關停后應就地報廢,不得轉供電或解列運行,不得易地建設。

七、鼓勵各地區和企業關停小機組,集中建設大機組,實施“上大壓小”。鼓勵通過兼并、重組或收購小火電機組,并將其關停后實施“上大壓小”建設大型電源項目。

發展改革委根據各省(區、市)關停機組的容量,相應增加該省(區、市)的電源建設規模??缡?區、市)進行“上大壓小”的,關停小機組容量可保留在當地,并相應調減新項目建設地區的電源建設規模。

八、新建電源項目替代的關停機組容量作為衡量其可否納入規劃的重要指標。替代關停機組容量較多并能夠妥善安置關停電廠職工的電源建設項目,優先納入國家電力發展規劃。

企業建設單機30萬千瓦、替代關停機組的容量達到自身容量80%的項目,單機60萬千瓦、替代關停機組的容量達到自身容量70%的項目,單機100萬千瓦、替代關停機組的容量達到自身容量60%的項目,可直接納入國家電力發展規劃,優先安排建設。

企業建設單機20萬千瓦以上的熱電聯產項目,替代關停機組的容量達到自身容量50%,并按所替代關停機組和關停拆除的供熱鍋爐蒸發量計算可減少當地燃煤總量的,可直接納入國家電力規劃,優先安排建設。“上大壓小”建設的大中型火電項目,擴建項目可建設單臺機組,新建項目原則上按兩臺機組以上考慮。

實施“上大壓小”的新建機組,原則上應在所替代的關停機組拆除后實施建設。

九、加強發電調度監督管理,積極推進發電機組統一調度工作,大電網覆蓋范圍內的所有火電廠,其調度都要逐步納入省級以上電力調度機構統一管理。

改進發電調度方式,按照節能、環保、經濟的原則,優先調度可再生能源和高效、清潔的機組發電,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機組發電。節能發電調度辦法另行制定。

未實施節能發電調度的地區要實行差別電量計劃,鼓勵可再生能源和高效、清潔大機組多發電,并逐年減少未關停小火電機組的發電量。

十、電網企業要加快配套電網建設,擴大供電范圍,提高供電可靠性和服務水平,并制訂科學的供電預案,保證小火電機組關停后的電力供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切實保證電網工程建設的順利實施。關停機組涉及的輸配線路、變電站等資產,可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有償移交所在地的電網企業。

十一、推進電價和躉售體制改革,逐步實現同網同價。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小火電機組上網電價管理,盡快將所有燃煤(油)小火電機組上網電價降低到不高于本地區標桿上網電價,并不得實行價外補貼;價格低于本地區標桿上網電價的小火電,仍執行現行電價。

十二、各級環保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環保政策,加強對電廠污染物排放的監督檢查,對排放不達標的依法予以處理。新建燃煤機組必須同步建設高效脫硫除塵設施,關停范圍以外現役單機13.5萬千瓦以上燃煤機組要盡快完成脫硫設施改造。要提高排污收費標準,促進電廠進行脫硫改造。安裝脫硫設施但未達標排放的燃煤機組不得執行脫硫機組電價。

十三、改進并加強對企業自備電廠的管理,對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征收國家規定的三峽工程建設基金、農網還貸資金、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可再生能源附加、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等,并按規定收取備用容量費。禁止公用電廠轉為企業自備電廠。具體辦法由發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四、納入各省“十一五”小火電關停規劃并按期關停的機組在一定期限內(最多不超過3年)可享受發電量指標,并通過轉讓給大機組代發獲得一定經濟補償,發電量指標及享受期限隨關停延后的時間而逐年遞減。具體辦法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制定,報發展改革委備案。

十五、自備電廠或躉售電網的機組按期關停后,電網企業可對躉售電網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并關停自備電廠的企業給予適當的電價優惠。鼓勵關停自備電廠的企業或原躉售電網直接向發電企業購電,電網企業按照有關規定收取合理的過網費。

十六、有條件的地區可開展污染物排放指標、取水指標交易,按期關停的機組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有償轉讓其污染物排放指標、取水指標(取水指標限本省(區、市)內)。具體辦法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制定,報發展改革委、環??偩趾退總浒?。

十七、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訂職工安置方案,妥善安置關停機組人員。關停部分機組的企業,要妥善處理職工的勞動關系,原則上應在本企業內部安置;關停全部機組的企業,要按照有關規定妥善處理好經濟補償、社會保險等相關問題。改造項目和新建、擴建電廠應優先招用關停機組分流人員。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實做好分流人員安置工作。

十八、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規劃和產業政策,因地制宜開發利用關停機組的土地資源。涉及土地使用權轉讓和改變土地用途的,應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積極幫助企業辦理相關手續。因電廠關停帶來的變電站和供電線路改造等征地問題,結合關停電廠現有土地處置一并考慮。

十九、電力監管機構要加強小火電機組監督管理,建立監管信息系統,對不符合設計要求和有關規定的,不予頒發電力業務許可證。

十、對應關停而拒不關停的小火電機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可責令其立即關停,并暫停該企業新建電力項目的資格,直至完成關停任務;對弄虛作假逃避關?;蜿P停后易地建設的機組,一經查實,應責令其立即關停并予以拆除,同時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二十一、各地區和企業要嚴格按照國家電力工業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開展電源項目前期工作,嚴格執行國家電力項目核準制度,堅決制止違規和無序建設電站的行為。在大電網覆蓋范圍內,原則上不得建設單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下純凝汽式燃煤機組。電網企業不得為違規建設的發電機組提供并網服務。對違反國家電力項目核準規定、越權核準小火電項目建設的部門領導及當事人,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追究其責任,并撤回項目核準文件。

二十

二、省(區、市)人民政府對本地區小火電機組關停工作負總責,要根據發展改革委確定的關停目標,負責制訂本地區小火電機組關停方案和關停計劃,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關停方案應包括責任分工和機組關停后的職工安置、資產處置和債務處理等內容,關停計劃應明確關停機組名單和關停時限。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明確責任,落實任務,確保按期完成小火電機組關停任務。

二十三、發電企業是小火電機組關停工作的直接責任人,應按照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制訂的小火電機組關停方案和關停計劃,對本企業所屬機組實施關停,并妥善處理善后事宜。

二十四、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將本地區小火電機組關停情況定期向發展改革委和電監會報告。

第三篇: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河北省關停小火電機組實施辦法》的通知

【發布單位】80302

【發布文號】辦字[2000]17號 【發布日期】2000-03-03 【生效日期】2000-03-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文件來源】中國法院網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河北省

關停小火電機組實施辦法》的通知

(辦字〔2000〕17號2000年3月3日)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河北省關停小火電機組實施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北省關停小火電機組實施辦法

按照《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于關停小火電機組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44號)和國家經貿委《關停小火電機組實施意見》(國經貿電力〔1999〕833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

一、關停的范圍和進度

(一)按國家規定時限立即關停以下小火電機組:在老舊機組替代改造(以大代小)項目中已明確被替代的機組;已退役、報廢的機組;單機容量2.5萬千瓦以下(含2.5萬千瓦)且服役期滿20年的凝汽式機組。

2000年底前關停單機容量5萬千瓦以下(含5萬千瓦)的低壓和中壓常規燃煤、燃油機組。

2003年底前基本關停單機容量5萬千瓦以下(含5萬千瓦)的高壓常規燃煤、燃油機組。

(二)中外合作、合資、外方獨資電廠中單機容量5萬千瓦以下(含5萬千瓦)的常規燃煤、燃油機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并結合合同簽訂的運營期限逐步予以關停。對未按國家規定程序報批的中外合作、合資、外方獨資建設的小火電機組和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99〕44號文件下發以前新改制為中外合作、合資、外方獨資電廠中單機容量5萬千瓦以下(含5萬千瓦)的小火電機組,屬關停范圍的,應按規定時限關停。

(三)符合國家熱電聯產、綜合利用有關規定的機組不在關停之列。名義上是熱電聯產、綜合利用的小火電機組,但實際上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應列入常規燃煤燃油機組的關停范圍,按規定限期關停。對目前未能完全但已基本符合熱電聯產、綜合利用條件的小火電機組,可視情況給予1年以內(從下達整改通知開始)的整改期,期滿仍不符合條件的,立即關停。對隱瞞真實情況,假冒熱電聯產、綜合利用之名逃避關停的小火電機組,一經查實,立即予以關停,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四)自備電廠一般是“指不實行獨立核算”其發電量是自發自用,并網不上網(指不向電網送電量)的電廠。這類電廠中屬于純凝汽式的燃煤燃油機組,電網供電條件又比較好,一般應按規定時限關停;對其他自備電廠,根據所屬工廠生產工藝情況、自備電廠機組類型、投產時間、運行效益等綜合因素,確定關停時限。

(五)所有被保留繼續運行的小火電機組都必須達到國家環保要求。尚未做到達標排放的電廠,要按照政府制定的達標規劃,按期完成治理任務。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單位,由下達限期治理的人民政府下達停產通知。

二、

二、關停計劃及實施

(一)關停計劃體現統一規劃,分類指導,因地制宜,分步實施的原則。省關停小火電機組工作領導小組進行總負責并做最后裁定,具體工作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安排部署。

(二)制訂關停小火電機組計劃,報國家經貿委批準后實施。

(三)由省經貿委牽頭,會同省級電力公司(省電力公司、華北電力集團公司,下同)等有關部門在2000年上半年對熱電聯產和綜合利用機組進行核查和確認(具體技術指標的檢測委托有檢測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規程等另行下發),確認結果報國家經貿委備案。被確認為熱電聯產和綜合利用的機組由省經貿委頒發合格證書。

熱電聯產機組運行實行以熱定電,嚴禁純凝汽發電,并應符合下列指標:電廠總熱效率年平均大于45%,單機容量5萬千瓦以下的熱電機組,其熱電比平均大于100%;單機容量5萬千瓦的熱電機組,其熱電比年平均大于50%。

綜合利用機組是指符合有關文件規定,以國家鼓勵綜合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垃圾等低熱值資料和利用余熱、余壓、生物質能、沼氣、煤層氣、高爐煤氣等綜合利用資源的發電工程。其中燃用煤矸石電廠其燃料應用基低位發熱量每千克應不大于12550千焦(每千克3000大卡)。燃用高硫煤矸石電廠,必須采取脫硫措施,達到國家環保要求。

小火電機組的技術檢測,按省有關規定收費,由被檢測單位支付。

(四)在完成對熱電聯產、綜合利用機組認定的基礎上,制定我省2000至2003年小火電機組的關停計劃并報國家經貿委批準后,由省經貿委對關停機組發布關停通告,省級電力公司對關停機組實行解列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確定關停電廠限期辦理注銷登記,物價部門對確定關停電廠核銷其上網電價和銷售電價。各市經貿委對關停機組情況進行監督。

(五)對以下特殊情況,關停時限可以在原關停計劃的基礎上進行調整,但必須由市經貿委嚴格把關提出報告,由省關停小火電機組工作領導小組審查確認并報國家經貿委批準。

1.地處邊遠地區、孤立電網、與主網聯系薄弱的小火電機組,在關停后對當地(企業)電力正常供應有影響的。

2.一廠多機的,屬于被關停的機組,可以在規定的時限里分期分機逐步關停。

三、

三、對擬建和在建以及運行小火電機組的管理

(一)強化小火電項目的審批程序。在關停小火電機組期間,所有新建小火電機組的審批應首先由省關停小火電機組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意見,再按原管理權限由有關部門進行審批。

(二)純凝汽式的常規燃煤燃油小機組一律不得新建。不符合國家政策支持的自備電廠不準批準建設,在已建成的熱電聯產和規劃建設熱電聯產項目的供熱范圍內,不得重復建設自備熱電廠。

(三)對在建的小火電機組,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進行嚴格清理。凡未按規定程序和審批權限審批及不符合國家政策的小火電機組,審批部門要立即責令停止建設,已建成的不予并網,不予核準電價,不予頒發營業執照。

(四)運行的熱電聯產機組實行以熱定電,不得純凝汽發電,電網經營企業不應規定其利用小時數;綜合利用機組的調峰應按照國務院國發〔1996〕36號文件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列入關停范圍內的小火電機組,在關停前,應嚴格控制發電量,屬于省網調度的機組其利用小時數由省經貿委會同電網經營企業研究制定,屬于市、縣調度的機組由市經貿委會同各市供電公司研究制定,調度機構以此確定調度曲線。

(五)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內的小火電機組在關停前,必須燃用含硫小于1%的燃料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減少二氧化硫排放,并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對此環境保護部門要負責監督檢查。

(六)對熱電聯產和綜合利用的小火電機組加強監管。由各市經貿委牽頭負責本區域內熱電聯產和綜合利用機組運行參數的檢查和統計,省經貿委會同有關部門不定期對這些機組進行抽查,抽查面一般不少于30%,檢查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間要控制發電量。逾期仍不合格,收回其熱電聯產、綜合利用機組合格證書,并按常規機組予以關停。

(七)對符合國家政策的熱電聯產和綜合利用項目,在立項和并網等方面有關部門應予以支持。

四、

四、做好有關配套工作,為關停小火電機組創造條件

(一)省經貿委會同省級電力公司做好發電量計劃和電力電量調度平衡工作,切實保證小火電關停地區和企業的電力正常供應。對關停小火電機組帶來的用電缺口,由各市經貿委、三電辦于每年12月前向有關部門申報。

(二)小火電機組關停后的人員安置和社會保障等問題,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本著“因地制宜,多種途徑,保障生活,保持穩定”的原則,按企業隸屬關系妥善解決。改造項目和新建、擴建電廠應優先招聘關停機組的下崗分流人員。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監督落實。

(三)被關停機組的債務原則上應按資產隸屬關系和企業性質由出資者或債務人負責償還。老舊機組替代改造、熱電聯產改造或綜合利用改造的項目,應合理承擔其替代機組的債務。

(四)經貿委、電力、物價等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盡快研究制定由電網大機組代發電量償還被關停小火電機組債務和解決人員安置費用的辦法。

(五)實行小火電機組關停與改造相結合。在小火電機組改造中,應優先選擇“以大代小”替代改造,并原則上實行“先停后改”。進行熱電聯產和綜合利用改造的,要符合國家的能源政策,并達到相關技術標準和環保要求。常規燃煤機組改造為循環硫化床機組的,應符合以下條件:具有改造價值:單機容量原則上達到5萬千瓦;機組類型為高溫高壓;改造后的機組符合環保要求。所有小火電機組的改造項目都要由省經貿委會同省電力局或冀北電力辦公室負責審核,并報國家經貿委審批。防止不符合改造條件的機組盲目改造或借改造之名逃避關閉。

五、

五、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取得成效

(一)為加強對全省關停小火電機組工作的領導,省成立了河北省關停小火電機組工作領導小組,小火電機組關停任務比較多的市,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及辦公室。

(二)各市經貿委應在每季度最后一個月的25日前將小火電機組關停進展情況報省經貿委,省經貿委匯總后向國家經貿委和省關停小火電機組工作領導小組報送關停計劃執行情況。

(三)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通過新聞媒體定期公布關停情況,對關停不力,未按要求完成關停計劃的地方、單位進行曝光,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對關停工作取得成效的單位、個人將予以表彰。

本辦法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本內容來源于政府官方網站,如需引用,請以正式文件為準。

第四篇: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經委關于山西省關停小火電機組實施方

【發布單位】山西省

【發布文號】晉政辦發〔2007〕42號 【發布日期】2007-05-18 【生效日期】2007-05-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文件來源】山西省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經委關于山西省關停小火電機組實施方案的通知

(晉政辦發〔2007〕42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

省經委制訂的《山西省關停小火電機組實施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山西省關停小火電機組實施方案

(省經委2007年5月)

根據《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能源辦關于加快關停小火電機組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發〔2007〕2號以下簡稱《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編制小火電機組關停實施方案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辦能源〔2007〕490號)和全國“上大壓小,節能減排”工作會議精神,經對全省火電企業調查摸底,結合山西實際,現提出“十一五”期間山西省關停小火電機組實施方案。

一、基本情況

(一)電力裝機構成情況

截至2006年底,全省電力裝機容量達2745.13萬千瓦,新增裝機容量442.15萬千瓦。其中:水電79萬千瓦,火電2666.13萬千瓦。在全省2666.13萬千瓦火電機組中, 50-60萬千瓦的機組容量為620萬千瓦,占全省火電裝機容量的23.25%;30-35萬千瓦的機組容量為910萬千瓦,占全省火電裝機容量的34.13%;10-20萬千瓦的機組容量為522萬千瓦,占全省火電裝機容量的19.59%;10萬千瓦及以下的機組容量614萬千瓦,占全省火電裝機容量的23.03%。

(二)小火電機組基本情況

全省10萬千瓦及以下火電機組共計570臺,總裝機容量為614萬千瓦,擁有職工近35000人。其中:燃用原煤機組146臺機組,容量320萬千瓦;燃用煤矸石等低熱值燃料的機組155臺,容量為224萬千瓦;燃燒焦爐煤氣、高爐煤氣和余熱利用機組269臺,容量70萬千瓦。已認定為綜合利用機組337臺,容量137.1萬千瓦,涉及133家企業;已認定的熱電聯產機組83臺,容量116.8萬千瓦,涉及28家企業。

二、指導思想、目標及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為宗旨,以優化提升電力產業結構,實現“十一五”期間全省萬元GDP能耗比“十五”末期降低25%為目標。根據《通知》精神和我省的總體工作部署,按照“統籌安排、有序推進、落實責任、積極穩妥"的原則,以“上大壓小"為主要方式,堅決淘汰能耗高、污染大的小火電機組,建設大型高效、清潔和可再生能源機組,促進我省電力工業結構調整。充分利用激勵約束機制和市場機制,建立有效的發電企業市場準入和小火電企業市場退出補償機制,在實現全省“十一五”期間關停小火電機組目標的同時,要保障全省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二)主要目標

實現省人民政府與國家發展改革委簽訂的山西省“十一五”期間關停267萬千瓦小火電機組的目標。

(三)工作原則

1.堅持把貫徹落實《通知》精神與山西實際相結合,把經濟、市場和行政手段相結合,進一步優化山西電源結構,實施節能減排。

2.堅持以“上大"促“壓小"。鼓勵各地和有關企業實行“上大壓小",通過關停小機組,集中建設大機組;鼓勵通過兼并、重組或收購小火電機組,并將其關停后實施“上大壓小"建設大型電源項目;鼓勵被關停小火電機組按照關停規模參與投資“上大"電源項目建設;鼓勵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關停小機組并集中建設大機組。

3.堅持“關小"與熱電聯產和生物質能開發利用相結合。在熱負荷比較集中的縣級以上中型城市,結合“關小"工作,優先安排建設大中型熱電聯產機組;在條件適宜的地區,鼓勵建設背壓型熱電機組或生物質能熱電機組,將運行未滿15年,具備改造條件的應關停機組改造為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的生物質能發電或熱電聯產機組;要對熱電聯產機組加強監管,實施在線監測,開展認定和定期復核工作。

4.堅持一手抓關停,一手抓穩定。關停機組所涉及的人員原則上應在本企業內部安置,企業已停產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妥善處理好經濟補償、社會保險等相關問題。關停小火電機組資產變現和土地轉讓所得應優先用于安置職工。“上大壓小"項目和當地新建、擴建電源項目要優先招用關停機組分流人員。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研究采取積極措施,妥善處理好小火電機組關停后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確保電力供應,維護社會穩定。

三、主要任務

我省“十一五"期間關停小火電機組任務要按進行分解,編制關停計劃,落實到各市政府和有關發電企業。對已納入關停計劃的機組,均要按期關停,不得易地建設。積極推進“上大壓小"工作,建設一批大容量、高參數的節能環保機組替代高耗能、高污染的小火電機組。加快配套電網建設,保障電力供應。

(一)關停小火電機組

1.關停的范圍:

(1)單機容量5萬千瓦以下的常規火電機組;

(2)運行滿20年、單機10萬千瓦級以下的常規火電機組; (3)按照設計壽命服役期滿、單機20萬千瓦以下的各類機組; (4)供電標準煤耗高出2005年全省平均水平(387克/千瓦時)10%或全國平均水平(370克/千瓦時)15%的各類燃煤機組;

(5)未達到環保排放標準的各類機組;

(6)已核準的大機組承諾“上大壓小”的小火電機組;

(7)在役的綜合利用和熱電聯產機組,經省關停領導組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復核,屬限期整改但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機組;

(8)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應予關?;驀鴦赵河嘘P部門明確要求關停的機組。

(9)未取得國家合法批準手續,且不具備補辦手續資格的違規建設機組。

以上關停范圍包含企業自備電廠機組和躉售電網機組。

2.關停進度安排

全省“十一五"期間關停的小火電機組總容量為267萬千瓦(主要關停機組和進度安排表附后)。其中,2007年關停66萬千瓦,2008年關停53.6萬千瓦,2009年關停52.2萬千瓦,2010年關停95.2萬千瓦。

(二)實施“上大壓小",集中建設大機組

1.替代原則

企業以“上大壓小"方式申請建設大中型火電項目,建設單機30萬千瓦機組,相應替代關停小火電機組容量24萬千瓦以上;建設單機60萬千瓦機組,相應替代關停小火電機組容量42萬千瓦以上;建設單機100萬千瓦機組,相應替代關停小火電機組容量60萬千瓦以上。按照以上替代原則,相應落實關停小火電機組容量的“上大"電源項目,可直接上報申請納入國家電力發展規劃,優先安排建設。建設單機20萬千瓦以上的熱電聯產項目,替代關停小火電機組容量達到自身容量50%,并按所替代關停機組和關停拆除的供熱鍋爐蒸發量計算可減少當地燃煤總量的,可直接上報申請納入國家電力發展規劃,優先安排建設。“上大壓小"建設的大中型火電項目,擴建項目可建設單臺機組,新建項目原則上按兩臺機組以上考慮。實施“上大壓小"的新建機組原則上應在所替代的關停機組拆除后實施建設。

2.建設安排

按照“上大壓小”的原則,“十一五”關閉267萬千瓦小火電機組,今后四年淘汰落后置換上大機組容量為350萬千瓦。2007年項目是:永濟熱電廠2×30萬千瓦供熱機組,侯馬電廠2×20萬千瓦供熱機組,娘子關電廠2×60萬千瓦機組,霍州電廠2×60萬千瓦機組。

四、政策措施

關停小火電機組工作是一項十分復雜的系統工程,政策性強、時間緊、任務重,存在的問題主要概括為:一是職工安置和社會保障問題。據初步測算,“十一五”關停的小火電機組涉及安置人員約1.4萬人,其中國有企業職工約1.1萬人,其他企業職工約3000人。二是貧困地區財政補貼問題。部分小火電企業地處貧困縣,這些企業的利稅屬當地財政、稅收的重要來源,機組被關停后,當地財政、稅收需予以平衡。三是債務問題。投資建設小火電機組的資金,多數靠銀行貸款,也有部分小火電機組的建設或改造資金是靠職工集資。小火電機組被關停后,可能形成銀行、企業、個人債務問題。四是供熱機組的替代熱源問題。對工業連續供熱的機組,有的尚無替代熱源;對城市供熱機組,非供熱期長時間停運,設備維護管理困難大,影響居民供熱。五是保障供電問題。擬關停的機組有的地處電網末端,有的是企業的自備機組,有的屬煤礦自供區的電源。如果機組關停后,會影響電網末端地區的正常供電、自備機組企業下游產業的發展和煤礦的安全生產用電等。關停小火電機組必須采取有效措施,解決上述問題。

(一)“上大”與“壓小”緊密掛鉤

電力行業“上大壓小”的關鍵在于“壓小”,但壓小是一項十分復雜的長期工作,因此必須實行“上大”與“壓小”緊密掛鉤,堅持先壓小后上大,把壓小作為上大的前提,按規定比例置換,以“上大”促“壓小”。要嚴格實行電源項目建設聯審會簽制度。今后,凡涉及淘汰落后、能力置換的電源項目,無論是省內核準還是上報國家有關部門核準,均由省經委牽頭,省發展改革委會簽,最后由兩部門聯合行文。凡不涉及能力置換的電源項目,無論是省內核準還是上報國家有關部門核準,均由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經委會簽,最后由兩部門聯合行文。涉及電源項目的核準等工作,省經委和省發展改革委都不得自行單獨行文,也不得單獨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省人民政府上報,同時兩部門對下行文也要照此辦理。

企業上報申請核準的“上大壓小"電源項目必須在上報項目申請報告的同時,附上配套關停的小火電機組項目業主、地級市政府、省關停小火電領導組辦公室、省電網公司等有關方面共同簽署的關停協議,并就關停機組涉及的人員安置、資產債務處理等善后事宜提出具體解決方案并達成一致意見。對沒有完成關停任務的市和企業,暫停申報核準“上大"電源項目;如果“上大"電源項目已經建成的,停止收購其上網電量??缡∵M行“上大壓小”的,關停小機組的容量應留在山西省境內。

各地、各有關部門和企業要嚴格按照國家電力工業產業政策和“上大壓小”發展規劃開展電源項目前期工作,嚴格執行國家電力項目核準制度,堅決制止違規和無序建設電站的行為。對違反國家電力項目核準規定、越權核準小火電項目建設的部門領導及當事人要追究責任,撤回項目核準文件。

(二)進一步優化調度方式,實行差別電量計劃

按照節能、環保、經濟的原則,依據發電機組的能耗、水耗、環保等指標排序,優先調度高效清潔機組和可再生能源機組發電,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機組發電,并逐年減少未關停小火電機組的發電量。從2007年二季度開始改下達發電量調控目標為季度發電量調控目標,根據發電機組運行狀況進行適時調控,進一步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機組發電。一是按單機容量確定發電機組的基準利用小時數,每相差一個級別單機容量對應的發電基準利用小時數相差50小時。二是以上一個季度全省平均供電煤耗和分機組的供電煤耗為基礎,實行獎優罰劣,對低于全省平均供電煤耗5%的機組獎勵該機組基準利用小時數1%的發電小時數,對低于全省平均供電煤耗10%的機組獎勵該機組基準利用小時數2%的發電小時數;對高于全省平均供電煤耗10%的機組扣減該機組基準利用小時數5%的發電小時數,對高于全省平均供電煤耗15%的機組扣減該機組基準利用小時數10%的發電小時數,對高于全省平均供電煤耗20%以上的機組扣減該機組基準利用小時數15%的發電小時數。三是在基準利用小時數的基礎上,脫硫機組增加50小時,空冷機組增加100小時。四是在電力市場供不應求時,以10萬千瓦及以上機組季度發電目標小時數為下線,按照機組供電煤耗先低后高的原則,增加相應機組的發電小時數;在電力市場供大于求時,優先對小火電機組進行調峰,以10萬千瓦以下機組季度發電目標小時數為上線,按照機組供電煤耗先高后低的原則,減少相應機組的發電小時數。

(三)加強發電調度監督管理

要加強對電力調度情況的監督檢查,研究制定地方小火電機組的調度運行管理辦法,建立完善地方小電源機組調度、管理、結算、考核制度,更好地對地方小火電機組進行節能調度管理。積極推進發電機組統一調度工作,大電網覆蓋范圍內的所有小火電企業,其調度都要逐步納入省級以上電力調度機構統一管理。

(四)加強對熱電聯產和資源綜合利用機組的監管

對在役的熱電聯產和資源綜合利用機組,由省經委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逐一復核,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應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予以關停。對符合國家規定的熱電聯產和資源綜合利用機組要實行在線監控,進行定期核查,強化監管。2008年底前要對全省熱電聯產機組、2009年底前要對綜合利用機組安裝在線監測裝置。電力調度機構嚴格按照“以熱定電"的原則進行調度,非供熱期供電煤耗高出上我省火電機組平均水平10%或全國火電機組平均水平15%的熱電聯產機組,在非供熱期應停止運行或限制發電。

(五)改進并加強對躉售電網、企業自備電廠的管理

切實落實對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征收國家規定的三峽工程建設基金、農網還貸資金、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可再生能源附加、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及按規定收取的備用容量費政策,研究加強自備電廠管理的有效辦法,促進全省關停小火電機組工作。自備電廠或躉售電網的機組按期關停后,電網企業要按規定對躉售電網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并關停自備電廠的企業給予適當的電價優惠。鼓勵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并關停自備電廠的企業或原躉售電網直接向發電企業購電,電網企業按照有關規定收取合理的過網費。具體辦法由省物價局牽頭會同省經委、省電力公司制定,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六)降低小火電機組上網電價和取消補貼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小火電機組上網電價管理,盡快將我省所有燃煤小火電機組上網電價降低到不高于全省標桿上網電價,并不得實行價外補貼;價格低于全省標桿上網電價的小火電,仍執行現行電價。

(七)強化關停機組核查與監督管理

省關停領導組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列入關停計劃的機組進行定期督查,既要對各市的關停工作實施監控,又要對限期關停機組的關停進展情況進行督查。列入關停計劃的機組,原則上不再要求建設脫硫設施,但企業要優選燃料、強化管理,確保機組在關停前的運行能達到環保排放標準要求。省關停領導組下達關停通知后,一個月內將其解網并撤銷其電力業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停止供水。以“上大壓小"名義建設的電源項目(供熱機組除外)必須在配套關停小火電機組的電力業務許可證全部撤銷后才能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對應關停而拒不關停的小火電機組應責令其立即關停,電網企業停止收購其電量,并暫停該企業新建電力項目的資格,直至完成關停任務;對弄虛作假逃避關停后易地建設的機組,一經查實,除責令其立即關停并予以拆除外,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五、退出補償和保障機制

(一)實行電量指標交易

列入我省“十一五”小火電關停規劃并按期關停的機組可享受最多不超過3年的發電量指標,并通過轉讓給大機組代發獲得一定經濟補償。轉讓發電量指標原則上在企業集團內部進行,代發機組應在30萬千瓦以上。發電量指標及享受期限隨關停延后的時間而逐年遞減。具體的全省發電量計劃指標交易辦法由省經委牽頭制定,并報省關停領導組審核。

(二)實行污染物排放指標交易

對按期關停的機組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有償轉讓其二氧化硫、粉塵、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指標,具體辦法由省環保局制定,并報省關停領導組審核。關停機組的炭減排可參照國際上通用的CDM清潔發展機制進行有償轉讓,由新建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購買。省經委會同省財政廳、省環保局按照世行項目辦的要求協助辦理。

六、關停善后事宜處理 (一)妥善安置關停機組人員

安置關停機組人員應堅持的原則:一是關停部分機組的企業,要立足于本企業或本集團內部消化。二是關停全部機組的企業,屬自備電廠的,其職工的安置由企業內部消化;屬公用電廠的職工,可通過其他企業吸納、職工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和開發公益性崗位等渠道實現再就業;屬集團公司所屬企業由集團公司內部消化。三是“以大代小”新建擴建或改造的電源項目,錄用關停機組職工數量,作為項目核準的必備條件之一。參照晉政辦發〔2006〕33號文件中《山西省省屬國有企業關閉破產實施辦法》、《山西省省屬國有企業改制中職工安置和社會保障實施辦法》、《關于山西省省屬國有企業改制和關閉破產中退休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等規定,由省勞動保障廳牽頭制定關停企業人員安置和完善職工保險的辦法,并報省關停領導組審核。關停企業人員安置和完善職工保險,按企業的隸屬關系實行省、市、縣分級管理。關停小火電機組企業必須按照省關停領導組的規定制訂本企業職工安置方案,內容包括關停機組涉及的人員狀況、勞動關系處理、職工安置辦法、再就業措施、社會保險關系接續、離退休人員管理等內容。職工安置方案需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并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審核。

(二)資產和債務處理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期應實施關停的機組,銀行等金融機構要停止對其發放貸款。機組關停后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就地報廢,不得轉供電或解列運行,不得易地建設。關停機組的設備必須由有資格回收解體廢舊金屬的單位統一收購,省關停領導組辦公室要對回收廢舊金屬單位的資格進行審核,并現場監督報廢。關停小火電機組各種資產和債務的處理,參照晉政辦發〔2006〕33號文件中《關于進一步做好省直各部門所屬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的通知》、《山西省省屬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按照關停企業的隸屬關系,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具體的資產和債務處理辦法報省關停領導組審核后組織實施。

(三)土地開發利用

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規劃和產業政策,因地制宜開發利用關停機組的土地資源。關停小火電機組工作中涉及土地使用權轉讓和改變土地用途的,省國土資源廳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參照晉政辦發〔2006〕33號文件中《關于山西省省屬國有企業改革土地使用權礦業權處置的意見》、《山西省省屬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關停機組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辦法,報省關停領導組審核后組織實施。因電廠關停帶來的變電站和供電線路改造等征地問題,結合關停電廠現有土地處置一并考慮。

(四)加強電網建設,保障正常電力供應

電網企業要根據省關停計劃,將關停機組供電區域的電網建設納入省網統一規劃,加快配套電網建設,擴大供電范圍,尤其要加強電網末端、煤礦自供區、自備機組和躉售電網的電網建設,提高供電可靠性和服務水平,并制訂科學的供電預案,保證小火電機組關停后的電力供應。關停機組涉及的輸配線路、變電站等資產,可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有償移交所在地的電網企業。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密切配合做好相關工作,積極推進電廠送出工程建設,保證“上大壓小"建設的新建機組及其他發電機組按計劃并網發電。

七、強化政策宣傳和輿論監督

制訂電力工業“上大壓小”節能減排的宣傳方案,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積極宣傳《通知》精神和電力產業發展政策,宣傳關停小火電的政策措施和目標要求,提高全社會及企業對于關停小火電機組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營造有利于節能減排的社會輿論環境,以推動關停小火電機組工作順利開展。積極宣傳小火電機組關停工作進度快、成效好的地區和企業,適時召開全省關停小火電工作表彰會議,對關停工作做得好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列入關停計劃的機組,要向社會公布,接受全社會的監督,要建立關停信息定期發布機制,公布監督和舉報電話,廣泛發動群眾參與監督舉報,并對舉報人予以保護和獎勵。

八、組織實施

(一)成立全省關停小火電機組組織機構

成立山西省人民政府關停小火電機組領導組(以下簡稱省關停領導組),由靳善忠副省長任組長,成員單位有省經委、省發展改革委、省紀檢委、省財政廳、省勞動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局、省工商局、省物價局、省國資委、太原電監辦、省電力公司、省國際電力集團公司等部門。省關停領導組辦公室設在省經委(見附件2)。辦公室具體負責日常協調工作。各市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

省人民政府與各市人民政府及發電集團公司簽訂關停目標責任書,落實責任,明確“十一五"期間各市關停小火電機組的總量和主要關停項目。各關停企業按國家要求與相關部門簽訂關停拆除小火電機組協議。

(二)逐級分解任務,明確部門職責

各市人民政府要對本行政區域內關停小火電機組工作負總責,制訂行政區域內關停小火電機組的具體實施方案;組織上報“上大壓小"電源項目;組織、指導關停小火電機組涉及的職工安置、債務處理和土地使用權轉讓以及用途變更等工作;配合電網企業做好電網建設有關工作。各關停企業的法人代表是關停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積極配合各級政府開展關停工作,按期實施關停并做好關停后的一系列善后工作。

省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認真開展各項工作,密切配合,積極推進全省關停小火電機組工作。主要職責分工如下:

省經委牽頭負責提出全省涉及能力置換的電源項目,請省發展改革委會簽,由兩部門聯合行文上報國家申請(或對下行文進行)核準;組織有關部門制訂全省關停小火電機組的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組織有關部門對熱電聯產和綜合利用機組進行審核,并適時建立監測系統;實施節能優化調度和關停機組電量補償。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協助關停小火電工作,解決關停小火電機組需配套的電網建設問題。

省紀檢委負責關停工作的監督檢查。

省財政廳負責提出關停機組的財政補償和轉移支付方案,報省關停領導組審核后組織實施。

省勞動保障廳負責提出關停機組人員安置、再就業和社會保障總體方案,并報省關停領導組審核;對省屬企業關停機組的職工安置方案進行審核,指導各市關停機組企業的職工安置工作。

省國土資源廳負責提出關停機組土地出讓置換,盤活土地資產方案,報省關停領導組審核后組織實施。

省環保局負責提出環保未達標企業關停意見和關停機組污染物排放指標交易方案,報省關停領導組審核后組織實施。

省工商局負責吊銷關停機組的工商營業執照。

省物價局負責落實關停機組的電價政策;會同省經委提出自備機組、躉售電網的機組關停后,向發電企業購電收取過網費的意見,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省國資委負責關停機組國有資產的重組處置,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太原電監辦負責關停工作的監督實施,撤銷關停機組電力業務許可證。

省電力公司、省國際電力集團公司根據關停計劃提出關停后當地電網建設方案,報省關停領導組審核后,按項目管理程序報批并組織實施,保障全省供電需求;配合搞好熱電聯產和綜合利用機組監測系統建設;負責對關停小火電機組的解網和停止收購電量工作。

(三)關停方案實施的時間要求

省關停領導組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盡快開展工作,制定相應的工作細則、落實責任,于2007年6月30日前制定出具體的操作細化辦法,經省關停領導組辦公室匯總后報關停領導組審核。

各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方案要求,盡快制訂本地區關停小火電機組的具體實施方案,于2007年6月30日前報省關停領導組辦公室。要在每年12月20日前,將本各市小火電機組關停情況和下一關停計劃報省關停領導組辦公室。由省領導組辦公室匯總后報省關停領導組。

附件:1.山西省“十一五”關停小火電機組基本情況統計表(2007年)(略) 2.山西省人民政府關停小火電領導組組成人員名單

附件2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停小火電機組領導組

組成人員名單

組長:靳善忠副省長

副組長:段建國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

洪發科省經委主任

令政策省發展改革委主任

李廷勇太原電監辦主任

成員:李永平省發展改革委副主任

陳官虎省經委副主任

賈毓杰省紀檢委常委

石常明省財政廳副廳長

康繼峰省勞動保障廳副巡視員

牛來有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

李寶文省國資委副主任

王景龍省環保局副巡視員

趙勇省工商局副巡視員

張存登省物價局副局長

曹福成山西省電力公司副總經理

常小剛山西國際電力集團公司總經理

領導組辦公室設在省經委。

辦公室主任:洪發科(兼)

常務副主任:陳官虎(兼);

本內容來源于政府官方網站,如需引用,請以正式文件為準。

第五篇:關于火電機組達標的十項必備條件

中國國電集團火電工程

申報達標預(復)檢的十項必備條件

1、受檢工程已通過國家主管部門的核準。

2、受檢機組及其相關系統的全部建筑和安裝工程已經全部完成,各分項、分部和單位工程的質量驗收必須全部滿足國家頒發的現行的、有效的標準和規程,且簽證規范、齊全、完整。

3、受檢機組已按集團公司國電集工[2006]41號文頒發的《中國國電集團公司火電廠基本建設工程啟動及驗收管理辦法 (2006年版)》(簡稱“啟動辦法”,下同)和國家能源局發布的DL/T 5437-2009《火力發電建設工程啟動試運及驗收規程》(簡稱“09啟規”,下同)完成了啟動試運及全部調試;按集團公司國電集工[2006]41號文頒發的《中國國電集團公司火電工程調整試運質量檢驗及評定標準 (2006年版)》(簡稱“驗評標準”,下同)驗收合格;按原電力部電綜[1998]179號文頒發的《火電機組啟動驗收性能試驗導則》完成了全部性能試驗項目(有合法手續者除外),并投入商業運營并完成相關的驗收和移交手續。

4、受檢機組的建設工期未超過集團公司國電集工[2004] 21號文頒發的《中國國電集團公司火電工程建設工期定額(試行)》。

5、受檢機組的工程結算未超過集團公司下達的最終核準造價目標。

6、受檢機組在建設期內未發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未發生死亡事故;未發生累計重傷3人及以上的事故。

7、受檢機組在建設期內未發生重大及以上質量事故。投產后能穩發滿發,安全可靠,無威脅機組安全穩定運行的隱患。“供電煤耗”性能試驗的測試值不大于設計值,“汽輪機熱耗”性能試驗的測試值不大于合同保證值的101%,機組軸系振動的在線值不超過運行規程的報警值,汽輪機真空嚴密性在考核期的平均值不超過260Pa/min,考核期內熱控保護、自動、DAS和指示儀表的投入率,電氣保護、自動和指示儀表的投入率均能達到并保持在96%以上。

8、受檢機組在考核期的等效可用系數應不低于90%,強迫停運次數應不超過2次。

9、受檢機組的環保項目(含脫硫、脫硝)在建設期內應實現“三同時”且設備及其系統運行正常。

10、受檢機組已按本辦法的要求完成了達標自(預)檢,且各考核項目的得分率均在80%以上。

中國國電集團公司

火電工程建設專項驗收工作導則(試行)

(初稿)

總則

第一條 為指導項目公司做好火電工程建設專項驗收的各項工作,滿足國家對新電源點建設與管理的要求,特制定《中國國電集團公司火電工程建設專項驗收工作導則(試行)》(簡稱“本導則”,下同)。

第二條 火電工程建設專項驗收必須以批準的文件、設計圖紙、設備圖紙及國家頒發的有關標準、規程和法規等為依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集團公司控股建設的所有新(擴、改)建火電項目。 第四條 項目公司是各專項檢驗與驗收的責任主體。集團公司控股建設的所有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都必須從項目的前期工作開始,對照本導則的要求,在開展項目前期、設計、施工、調試、驗收等過程中,熟悉各專項驗收的工作內容與要求,有計劃地做好各專項驗收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本導則描述的專項驗收工作主要是指應通過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驗收的環保、消防、水土保持、檔案、勞動安全與職業衛生、特種設備(鍋爐壓力容器、起吊機械)、涉水工程(水利、港務、海事、航道)、鐵路、防雷接地等工作。

第六條 專項驗收工作應充分遵循驗收主管部門的意見。對涉外工程,應遵照合同的有關約定。

第二章 一般工作要求

第七條 集團公司及其分公司(控股公司)根據整體工作計劃,負責對項目公司的專項驗收工作進行指導、檢查與協調等。 第八條 對項目公司的要求。

8.1 項目公司在集團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的領導下,須高度重視專項驗收工作,保證必要的投入。在工程建設的過程中,必須指定有專門人員負責各項專項驗收工作。

8.2 項目公司在制定工程的總體工作計劃時,必須同時制定專項驗收的工作計劃,并負責計劃的有效實施。

8.3 項目公司應熟悉各專項驗收的依據、條件、要求與程序等,負責專項驗收工作的對外聯系與協調。

8.4 項目公司負責對專項檢驗或驗收條件的實施、檢查與確認。在條件具備后,首先由項目公司組織設計、施工、調試、監理等單位進行自查。自查合格后,由項目公司申請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專項驗收。

8.5 專項驗收工作必須按節點完成,不得影響機組整套啟動、移交生產等工程進度。

第九條 對參建單位的要求。 9.1 項目公司對設計單位,要求設計單位須嚴格執行國家或行業的設計規程與標準,保證設計質量,所有須專項驗收的設計應通過國家或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合項目單位完成專項驗收工作。 9.2 項目公司對施工單位,要求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設計施工,施工組織與設計應得到設計單位和項目公司的批準,保證施工安全與質量。 施工質量需分階段檢驗或驗收的,應按照有關檢驗或驗收要求,取得相應的質量證明文件。配合項目公司完成專項驗收的其它工作。9.3 項目公司負責設備的質量檢查與驗收。對設備制造廠家,須保證所供應設備的質量,對有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規定的,應提供相應的資質證明。產品出廠,須提供完整的質量證明等出廠資料。

9.4 項目公司對調試單位,要求編制調試大綱和調試措施。 按計劃與措施組織與落實調試工作。須由驗收主管部門指定單位參與調試、檢驗或評價的項目,應完成項目驗收前的調試、評價或評估工作。出具調試或檢測報告,配合項目公司完成專項驗收的其它工作。 9.5 項目公司對監理單位,要求編制監理大綱和監理工作細則,明確監理的安全、質量、工期和投資等控制目標。監理人員到位,嚴格履行監理工作職責,負責設備供貨、施工、調試等環節監理實施項目的受理與簽證。出具監理結論與報告,配合項目公司完成專項驗收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附則

第十條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工程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錄一 環保專項驗收工作導則 附錄二 消防專項驗收工作導則

附錄三 水土保持專項驗收工作導則 附錄四 檔案專項驗收工作導則

附錄五 勞動安全與職業衛生專項驗收工作導則

附錄六 特種設備(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專項驗收工作導則 附錄七 涉水工程(水利、港務、海事、航道)專項驗收工作導則 附錄八 鐵路專項驗收工作導則

附錄九 防雷接地專項驗收工作導則 附錄一 環保專項驗收工作導則 1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附錄的編制主要依據以下的國家或行業現行的法規、標準與規程。未全部列出的,以檢驗或驗收的主管部門的依據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89年12月26日起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00年9月1日起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護法》(2005年4月1日起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起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起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1998)253號令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2001)第13號

《關于簡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批程序的通知》國家環??偩汁h辦[2004]65號

《關于加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級審批的通知》(環發〔2004〕164號) 2 工作要求

2.1 項目核準階段

2.1.1 項目公司在項目初期可根據各省具體情況向省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咨詢是否需要辦理項目環境保護申請或備案手續。

2.1.2 項目公司在項目前期應委托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單位,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一般要求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同步。

2.1.3 項目公司將環境影響評價單位編制完成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送審稿)上報集團公司,集團公司按國家環??偩汁h辦[2004]65號《關于簡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批程序的通知》的要求報送有審批權限的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由有審批權限的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咨詢機構(國家環??偩汁h境工程評估中心、各省級評估機構)負責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技術評估。咨詢機構出具技術評估意見,有審批權限的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下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省級或省轄市)出具環境影響報告書預審意見。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有審批權限的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項目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同時規定:

(1)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項目公司)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2)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十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項目公司)。

2.2 設計階段

2.2.1 初步設計階段

2.2.1.1 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必須按照環境保護設計規范的要求,編制環境保護篇章,具體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及其審批意見所確定的各項環境保護措施和投資概算。

2.2.2.2 項目公司在初步設計會審前向有審批權限的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設計文件,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或委托下一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參加設計審查。必要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可單獨審查環保篇章。 2.2.2 施工圖設計階段

2.2.2.1 根據初步設計審查的審批意見,項目公司會同設計單位,在施工圖中落實有關環保工程的設計及其環保投資。

2.2.2.2 項目公司報批開工報告。批準后,建設項目列入年度計劃,其中應包納相應環保投資。 2.3 施工階段

2.3.1 項目公司會同施工單位做好環保工程設施的施工建設、資金使用情況等資料、文件的整理建檔工作備查。

2.3.2 項目所在省、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可組織有關人員檢查環保報批手續是否完備,環保工程是否納入施工計劃及建設進度和資金落實情況,提出意見。 2.3.3 項目公司責成施工單位負責落實環保部門對施工階段的環保要求以及施工過程中的環保措施。

2.4 試生產和竣工驗收階段

2.4.1 建設項目試生產前,項目公司應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試生產申請;對國家環??偩謱徟h境影響報告書的火電建設項目,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其試生產申請,并將其審查決定報送國家環??偩謧浒?。

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的要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自接到試生產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組織或委托下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試生產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及其他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并做出審查決定。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環境保護設施已建成及其他環境保護措施已按規定要求落實的,同意試生產申請;對環境保護設施或其他環境保護措施未按規定建成或落實的,不予同意,并說明理由。逾期未做出決定的,視為同意。

2.4.2 經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項目公司環保工程與主體工程需同時投入試運行并做好試運轉記錄。

2.4.3 項目公司應當自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對試生產3個月確實不具備環境保護驗收條件的建設項目,項目公司應當在試生產的3個月內,向有審批權的環境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延期驗收申請,說明延期驗收的理由及擬進行驗收的時間。經有審批權的環境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項目公司方可繼續進行試生產。試生產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2.4.4 項目公司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前,應委托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有相應資質的環境監測站編制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

2.4.5 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報告未經批準的建設項目,不得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3 驗收前應具備的條件

3.1 項目建設前期環境保護審查、審批手續完備,技術資料與環境保護檔案資料齊全。

3.2 環境保護設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和設計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實,環境保護設施經負荷試車檢測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適應主體工程的需要。

3.3 環境保護設施安裝質量符合國家和有關部門頒發的專業工程驗收規范、規程和檢驗評定標準。

3.4 具備環境保護設施正常運轉的條件,包括:經培訓合格的操作人員、健全的崗位操作規程及相應的規章制度,原料、動力供應落實,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3.5 污染物排放符合環境影響報告書和設計文件中提出的標準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

3.6 各項生態保護措施按環境影響報告書規定的要求落實,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受到破壞并可恢復的環境已按規定采取了恢復措施。

3.7 環境監測項目、點位、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符合環境影響報告書和有關規定的要求。

3.8 環境影響報告書提出需對環境保護敏感點進行環境影響驗證,對清潔生產進行指標考核,對施工期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工程環境監理的,已按規定要求完成。

3.9 環境影響報告書要求項目單位采取措施削減其他設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設項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關部門采取“區域削減”措施滿足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的,其相應措施得到落實。

3.10 項目公司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前,應會同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對相關文件資料和現場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預檢查,并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確保正式驗收前所有問題整改結束。 4 驗收程序

4.1 項目單位在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報告,并附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

4.2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時,應組織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等成立驗收組(或驗收委員會)。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單位、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的編制單位應當參與驗收。 驗收組(或驗收委員會)應對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及其他環境保護措施進行現場檢查和審議,提出驗收意見。對符合驗收條件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批準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報告。

4.3 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的規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自收到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驗收。國家對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實行公告制度。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告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結果。 附錄二 消防專項驗收工作導則 1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附錄的編制主要依據以下的國家或行業現行的法規、標準與規程。未全部列出的,以檢驗或驗收的主管部門的依據為準。 GBJ16-87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229-96 火力發電廠與變電所設計防火規范 GB50116-98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GB50084-2001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GB50219-95 水噴霧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GB50151-92 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BGJ140-90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50193-93 二氧化碳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DG/TJ08-306-2001 J10112-2001 惰性氣體IG541滅火系統技術規程 美國全國消防協會標準NFPA2001(1996版) 清潔滅火劑滅火系統標準 GB50074-2002 石油庫設計規范

GB50067-97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 GA503-2004 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技術規程

GB50116-98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261-2005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263-97 氣體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281-98 泡沫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 DL5027-93 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 DL5000-2000 火力發電廠設計技術規程

DLGJ24-91 火力發電廠生活、消防給水和排水設計技術規范 2 工作要求

2.1 因火電工程建設的規模不同,各地規定公安消防機構對消防工程的管轄權限不盡相同。一般2×300MW及以上規模機組建設的消防工程管轄權為省級消防局(總隊)建審處。項目單位應事先做好與公安消防機構的溝通聯系,掌握工程項目消防審核與驗收申報的要求。 2.2 消防設計審核

2.2.1 在項目正式開工前,項目單位應完成與公安消防機構的溝通與施工圖設計審批手續。項目單位向公安消防機構領取并填寫《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申報表》、《自動消防設施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

2.2.2 項目單位出具設計審核申報文函,并提供項目的施工圖消防設計文件,包括總平面布置圖、建筑施工圖、工藝流程圖、其他專業消防設計圖、消防設計專篇說明等。

2.2.3 在規定的工作日內,項目單位配合公安消防機構對施工現場進行勘察和對施工圖消防設計進行審核,取得公安消防機構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

2.3 火電工程建設的消防系統設計應符合國家與行業的消防設計規范,積極采用成熟的消防設備與技術。消防系統的設備供應單位、設備施工安裝單位應具備規定的資質,并具有在電力行業的工程業績。

2.4 設備的安裝調試除應滿足消防行業的要求外,還必須滿足電力行業安全生產的要求,做到設備選型得當,管線布置合理規范,標志標識清楚,接線接觸牢固可靠,防護保護措施得力。 2.5 消防竣工驗收

2.5.1 項目隱蔽工程竣工后,項目單位應與公安消防機構聯系進行施工期間的消防監督檢查。

2.5.2 項目竣工前,應完成消防系統工程的技術檢測。此項工作一般由項目單位或施工單位(依合同約定)委托具有消防技術服務資格的消防檢測單位承擔。取得合格的檢測報告。

2.5.3 由于火電工程建設的特殊性,一般同期工程為兩臺機組建設,因此要求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應同期完成,各機組的消防驗收可分步實施,最后履行整個工程的整體消防驗收。

2.5.4 每臺機組的消防工程驗收,都應取得公安消防機構的驗收批復,作為機組啟動與投產的依據。

2.5.5 每臺機組竣工投產前,其消防系統均應符合竣工投用的標準,局部尚未完工的輔助設備應有相應的安全措施。同時消防車輛(含隨車器材)配置、營房建設及人員配備應到位。

2.6 整個消防工程的竣工圖紙應完整,技術資料、隨機附件備品齊全,系統軟件密碼、設備機箱鑰匙應按規定向項目單位移交清楚。

2.7 設備供應、安裝施工及調試單位應提供系統操作說明書(或操作規程),負責為項目單位的運行、檢修、管理等人員提供技術培訓和支持。

2.8 消防系統屬安全設備,其調試、驗收應嚴格執行規范,完全符合設計與質量標準,不允許降低標準和隱瞞暇疵。 3 驗收前應具備的條件

3.1 《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及相關批復文件。 3.2 竣工圖和設計變更通知單。

3.3 消防工程施工安裝單位資格證書及施工安裝記錄、隱蔽工程驗收記錄,消防系統的調試記錄、聯動控制試驗記錄和滅火系統的強度試驗、嚴密性試驗、沖洗或吹掃記錄。

3.4 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核查記錄、安全和功能檢驗資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記錄,自驗收合格記錄。 3.5 建筑消防設施技術測試合格的報告。

3.6 消防產品的出廠合格證、規范規定的進場檢(試)驗報告,以及消防產品符合法定市場準入規則的證明文件,消防系統及其主要組件的使用維護說明書。 3.7 與具備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資格的企業簽訂的建筑消防設施定期維護保養合同。

3.8 建筑消防設施操作管理制度和管理、維護人員登記表。

3.9 項目竣工后,項目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依照工程建設國家消防標準和施工圖消防設計文件,對項目消防質量進行自驗收。自驗收合格后,到公安消防機構領取并填寫《建筑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 4 驗收程序

4.1 項目單位出具消防驗收申報文函和填寫好的《建筑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 4.2 項目單位聯系公安消防機構,約定驗收時間,并提前通知設計單位、監理單位、設備供貨單位、施工安裝單位、消防檢測單位,準備工程項目消防竣工驗收的工作匯報。

4.3 由項目單位牽頭,公安消防機構主持,相關單位參加,進行工程項目消防竣工驗收。取得公安消防機構的《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 附錄三 水土保持專項驗收工作導則 1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附錄的編制主要依據以下的國家或行業現行的法規、標準與規程。未全部列出的,以檢驗或驗收的主管部門的依據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1991-6-29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1993-8-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98-8-29 《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水利部、國家計委、國家環保局[1994]513號文 1994-11-22) 《國務院關于加強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國發[1993]5號 1993-1-19) 《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管理規定》(水利部第5號令1995-5-30) 關于頒發《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編制規定和定額》的通知(水總[2003]67號

關于印發《水土保持生態建設工程監理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水利部水建管[2003]79號)

關于印發《全國水土保持預防監督綱要》的通知(水利部水保[2004]332號2004-8-18)

《水利部關于加強大中型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理工作的通知》(水保[2003]89號 關于印發《規范水土保持方案編報程序、編寫格式和內容的補充規定》的通知(水利部保監[2001]15號

《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管理辦法》(水利部第16號令2002-10-14) 2 工作要求

2.1 項目公司根據項目計劃工期和進度,應及時與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溝通,做好水土保持專項驗收申報工作。

2.2 在初設前,項目公司需委托有資質的單位編寫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送審稿)”,報有審批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部或水利廳)進行審查。 報告書必須有項目單位提供的下列附件: (1) 編制方案的委托書。

(2) 市規劃局對工程規劃選址的復函。 (3) 市國土資源局對工程用地的復函。

(4) 省水利廳或水利廳主管部門對工程取水的復函(最好是取水許可預申請)。 (5) 工程粉煤灰綜合利用的協議。 (6) 脫硫副產口石膏綜合利用的協議。 (7) 工程所需回填土的供貨協議。 (8) 工程所需砂石料的供貨協議。

(9) 對水土保持監理、監測及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的承諾函。 2.3 “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送審稿)”審查后,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改,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報批稿)”,報水行政主管部門,由水利部發批文。 報批稿除送審稿9項附件外,還需附: (1) 送審稿的審查意見。

(2) 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責任范圍及損壞水土保持設施的確認函。該函內容由編制單位提供、項目公司、地方水利局、編制方三方蓋章。

2.4 工程施工前,項目公司需與有資質的單位簽訂對工程水土保持進行監理、監測的合同,委托該單位對工程水土保持進行監測、監理,提供監理、監測報告。 2.5 施工階段

2.5.1 項目公司、施工單位必須按水保方案中提出的要求,落實施工中的各項水保措施。

2.5.2 根據監測、監理合同的要求和內容,監理單位項目施工進行全過程的監測、監理。

2.5.3 項目單位應加強與地方水行政主管部的聯系,對水土保持方案實施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3 驗收前應具備的條件

3.1 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手續完備,水土保持工程設計、施工、監理、財務支出、水土流失監測報告等資料齊全。

3.2 水土保持設施按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和設計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體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3.3 治理程度、攔渣率、植被恢復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標達到了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復文件的要求及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技術標準。

3.4 水土保持設施具備正常運行條件,且能持續、安全、有效運轉,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設施的管理、維護措施落實。

3.5 需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對上述條件進行技術評估,完成工程《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技術評估報告》。

3.6 項目公司編寫工程《水土保持設施竣工驗收總結報告》。 4 驗收程序

4.1 以上工作完成后,項目公司向水利部(水利廳)發要求驗收的請示函。并附《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技術評估報告》和項目公司編寫的《水土保持設施竣工驗收總結報告》。

4.2 項目公司、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監測報告編制單位應當參加現場驗收。 附錄四 檔案專項驗收工作導則 1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附錄的編制主要依據以下的國家或行業現行的法規、標準與規程。未全部列出的,以檢驗或驗收的主管部門的依據為準。

《建設項目(工程)檔案驗收辦法》 國檔發[1992]8號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檔案管理登記辦法》 檔法[1997]15號 《基本建設項目檔案資料管理暫行規定》 國檔法[1988]4號 《科學技術檔案案卷構成的一般要求》 GB/T11822-2000 《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文件歸檔要求和整理規范》 DA/T28-2002 2 工作要求

2.1 項目公司應將項目檔案工作納入項目建設計劃和管理程序,與項目建設實行同步管理,建立項目檔案工作領導責任制和包括各參建單位相關人員的崗位責任制。

2.2 項目公司根據項目計劃工期和進度,應及時與地方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檔案機構溝通,做好項目檔案管理登記和項目檔案專項驗收申報工作。

2.3 項目檔案管理登記

2.3.1 凡新建、在建、收尾和竣工試生產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按隸屬關系組織登記。屬于國務行業主管部門的,由項目公司工程部負責組織填寫《國家重點建設檔案管理登記表》,同時抄送項目所在地省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便于相互配合,監督指導。

2.3.2 登記表共分三種,分別于項目開工后6個月內、項目檔案預驗收后1個月內和項目檔案正式竣工驗收后1個月內填寫,并逐級報至國家檔案局經濟科技檔案業務指導司。

2.4 項目檔案專項驗收組織

2.4.1 檔案驗收組織成員分別由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部門的檔案機構和建設單位、生產(使用)單位、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檔案人員參加。 2.4.2 在大、中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建設項目,檔案驗收組織的成員還包括當地的城市建設檔案部門。

2.4.3 國家檔案局和省級檔案局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檔案機構,參加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的竣工驗收;其它建設項目則分別由地方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機關檔案部門參加竣工驗收。 3 驗收前應具備的條件

3.1 有運行良好的檔案管理體制,對項目檔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建立健全項目檔案工作各項規章制度。

3.2 歸檔的文件材料齊全完整、簽署完備、制作質量良好。符合《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文件歸檔要求和整理規范》DA/T28-200

2、《科學技術檔案案卷構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0等中的規定要求。

3.3 竣工圖的編制準確、清晰、規范。符合原電力工業部電建[1996]159號頒發的《火力發電廠基本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1996年版)、電建[1996]666號關于頒發《火力發電廠工程竣工圖文件編制規定》的通知的要求。 3.4 全部檔案已進行系統整理,案卷質量、檔案編目等符合規范化、標準化的要求。

3.5 已運用計算機輔助檔案管理,建立項目檔案管理庫。 3.6 檔案庫房和檔案保護設備符合國家檔案局制定的《檔案庫房技術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

3.7 在項目建設和試運行中積極主動提供檔案利用并取得一定效果。

3.8 項目檔案專項驗收前,項目公司應組織設計、施工、監理、調試及生產等有關人員進行檔案自檢工作,并在此基礎上形成檔案工作自檢報告。自檢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建設概況及項目檔案管理概況;項目檔案工作的管理體制;項目檔案形成、積累、整理、歸檔和計算機輔助檔案管理情況;竣工圖編制情況及質量;項目檔案安全保管情況;檔案在項目建設和試運行中發揮作用情況;項目檔案的總體評價、存在問題及解決措施。 4 驗收程序

4.1 項目公司應在項目竣工驗收前三個月向檔案驗收組織單位遞交檔案專項驗收申請報告,并附《基本建設項目檔案專項驗收申請表》(一式兩份)和項目檔案工作自檢報告。

4.2 檔案專項驗收的主持單位在接到項目公司的檔案專項驗收申請后15日內,與有關單位協商,確定專項驗收時間、地點及驗收組成員單位。 4.3 召開檔案專項驗收會議:

4.3.1 檔案專項驗收分初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重點應放在初步驗收階段。項目檔案初步驗收時,在驗收主管單位組織下,驗收組抽查一定比例的檔案案卷,對檔案材料的完整、準確、系統性情況作出評價,寫出初驗意見,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要求,限期解決。各參建單位按初步驗收的改進意見在竣工驗收前加以改進。檔案專項驗收通過后應由驗收主持單位審核并在檔案專項驗收申報表上簽署確認意見。

4.3.2 項目檔案驗收時應由驗收主管單位組織編制檔案的專項驗收報告。在驗收報告中寫明檔案情況。在項目竣工驗收鑒定書中要有檔案情況的評價。 附錄五 勞動安全與職業衛生專項驗收工作導則 1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附錄的編制主要依據以下的國家或行業現行的法規、標準與規程。未全部列出的,以檢驗或驗收的主管部門的依據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994-7-5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2002-11-1)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02-5-1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344號)

關于印發《安全評價通則》的通知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安監管技裝字[2003]37號 關于印發《安全預評價導則》的通知

關于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備案的機械、輕工、紡織、煙草、電力和貿易等行業建設項目(工程)安全預評價報告審查備案的通知 安監管司辦字〔2004〕28號

《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工作的通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監管辦字[2001]39號)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第28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管理辦法》 衛生部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 2002年3月15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討論通過,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規范

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 GBJ87-87 2 工作要求

2.1 安全預評價

2.1.1 安全預評價是根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分析和預測該建設項目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

2.1.2 項目公司委托有資質的單位編制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報省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由省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安全預評價附件:(1)委托書;(2)省發改委項目建議書。

2.2 項目公司委托有資質的單位編制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書》,報省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

2.3 項目設計單位應將《安全預評價報告》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書》中提出的要求和安全措施納入項目設計中。 2.4 安全驗收評價

2.4.1 建設項目竣工、試生產運行正常后,通過對建設項目的設施、設備、裝置實際運行狀況及管理狀況的安全評價,查找該建設項目投產后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

2.4.2 檢查建設項目中安全設施是否已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評價建設項目及與之配套的安全設施是否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2.4.3 從整體上評價建設項目的運行狀況和安全管理是否正常、安全、可靠。 3 驗收前應具備的條件 建設項目竣工、試生產運行正常后,項目公司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對工程勞動安全和職業衛生分別進行評估,形成評估報告。 4 驗收程序

4.1 工程竣工后,項目公司向地方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及衛生部門(一般為省級)申請驗收。

4.2 勞動安全(職業衛生)驗收程序一般包括:前期準備;編制勞動安全(職業衛生)驗收評價計劃;勞動安全(職業衛生)驗收評價現場檢查;編制勞動安全(職業衛生)驗收評價報告;勞動安全(職業衛生)驗收評價報告評審。 附錄六 特種設備(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專項驗收工作導則 1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附錄的編制主要依據以下的國家或行業現行的法規、標準與規程。未全部列出的,以檢驗或驗收的主管部門的依據為準。

國務院令(2003)第373號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國質檢鍋(2003)194號 《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規則》 國質檢鍋(2003)207號 《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辦法》 DL647-2004 電站鍋爐壓力容器檢驗規程 DL/T586-95 電力設備用戶監造技術導則 DL612-1996 電力工業鍋爐壓力容器監察規程 GB50278-98 起重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231-98 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通用規范 GB/T5905-1986 起重機試驗規范和程序 2 工作要求

2.1 本附錄中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專項驗收程序與工作要求是指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領取使用證的程序與工作要求。 2.2 設備監造

在項目單位與制造廠簽訂的合同中應明確設備監造內容。項目單位應委托有資格的監造單位進行設備監造工作。監造人員應根據項目單位與制造廠的合同中明確的監造項目,按設備制造進度到現場進行監檢,對存在問題和處理結果定期向項目單位報告。監造單位應在設備出廠前提供正式的設備監造報告。 2.3 制造質量監檢 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的制造過程必須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項目單位應委托有資格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對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進行監督檢驗。監檢結束后,檢驗檢測機構應在設備安裝前出具監檢綜合報告,并提出設備總體安全技術評價。 2.4 安裝質量監檢 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的安裝過程必須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項目單位應委托有資格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對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的安裝質量進行監督檢驗。監檢結束后,檢驗檢測機構應在設備投入試生產前或使用前出具監檢綜合報告,對設備安裝質量作出評價。

2.5 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對其生產的特種設備的質量和安全性能負責。特種設備出廠前,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和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

2.6 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安裝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告知后即可施工。施工單位對設備的安裝質量負責。 3 驗收前應具備的條件

3.1 項目單位申請辦理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時應提供下列相關文件: 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制造、安裝過程監督檢驗證明;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督檢驗報告; 鍋爐壓力容器安裝質量證明書; 鍋爐水處理方法及水質指標;

承壓附件的質量證明書或產品質量合格證以及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鍋爐壓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

每臺鍋爐壓力容器的《鍋爐登記卡》或《壓力容器登記卡》; 持證司爐工、水處理工情況。

3.2 項目單位申請辦理起重機械使用登記時應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

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 起重機械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證書;

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報告書和《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操作特種設備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 與維修保養單位簽訂的維修保養合同,或者與本單位取得特種設備維修保養資格的人員簽訂的維修保養責任書; 維修保養單位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保養資格證》或者本單位維修保養人員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 安全使用的管理制度。 4 驗收程序

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內,項目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領取使用登記證。 附錄七 涉水工程(水利、港務、海事、航道)專項驗收工作導則 1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附錄的編制主要依據以下的國家或行業現行的法規、標準與規程。未全部列出的,以檢驗或驗收的主管部門的依據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家主席令第74號〈2002年8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國家主席令第88號〈1998年1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1998)第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國務院(1998)第3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通航安全管理規定》

《企業專用碼頭建設和管理試行辦法》國家經貿委、交通部[84]交海字17號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水利部、國家計委令第15號〈2002年3月24日〉)

《關于做好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的通知》(水利部水資源[2002]145號)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編制基本要求》(水利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第15號令)《取水許可申請審批程序規定》(水利部令第4號〈1994年6月9日〉) 《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國務院令第119號〈1993年8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1988年6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家主席令第66號〈1996年5月15日〉) 《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22號) 2 工作要求

2.1 項目公司根據項目計劃工期和進度,應及時與地方水利、海事、航道、口岸等行政主管部門溝通,做好涉水工程審核和驗收申報工作。 2.2 取水許可

2.2.1 取水許可預申請 2.2.1.1 在可研編制前,項目單位委托有資質(甲級)的單位編制工程取水“水源論證報告書”。

2.2.1.2 在編制取水水源論證報告書時,項目公司需提供以下資料: (1) 工程初設總說明及工程總平面圖(取、排水水工建筑物位置) (2) 溫排水模型試驗成果

(3) 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部份成果 (4) 相鄰取水用戶的承諾函

2.2.1.3 “水源論證報告書”按級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

2.2.1.4 通過評審后,項目單位填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取水許可預申請”,經市、省、長江委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機構)批準。 2.2.2 取水許可申請

項目立項后,項目單位填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取水許可申請”,經市、省、長江委(流域機構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2.2.3 辦理項目取水證

取、排水工程竣工驗收后,由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項目取水許可證。 2.3 涉水工程(包括碼頭工程及取水、排水工程)

2.3.1 在初設前,項目單位委托有資質的單位編制建設項目《河勢及防洪影響分析》,必要時還需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物理模型”和“數學模型”試驗。 2.3.2 在初設前,項目單位委托有資質的單位編制建設項目碼頭工程“水上通航安全及通航環境評估報告書”。項目公司需提供以下資料:(1)碼頭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由交通部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提供);(2)碼頭工程對河勢及防洪影響分析(由水文水資源勘測單位提供)。

2.3.3 在初步設計審查后,由項目公司分別(碼頭、取水泵房)發文請示,辦理項目涉水工程的批文。請示函分別報市水利、海事、航道、口岸等行政主管部門,再由各部門審批后報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碼頭視規模還需報流域機構審批)。

上報時需附件: (1) 項目立項批文;

(2) 工程防洪影響評價審查意見;

(3) 工程總平面圖、碼頭及取水泵房等初步設計技術方案審查會議紀要; (4) 有關碼頭及取水泵房的初設圖紙。

2.3.4 碼頭、取水、排水工程施工圖出來、施工單位落實后,在施工前申請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施工方案進行審查。 2.3.5 需單獨辦理工程以下批文:

(1) 排污口設置申請(按水利部門的表填寫)。 (2) 防洪(浪)堤建設標高的確定。

(3) 向海事部門辦理水上、水下作業許可申請。 2.4 施工階段

2.4.1 在施工中項目公司和施工單位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通航安全管理規定》

2.4.2 項目公司應認真落實該項目《通航安全及通航環境評估報告》中提出的各項安全保障措施和專家組評審意見。

2.4.3 項目公司應會同施工單位加強與地方水利、海事、航道等行政主管部門聯系,制定切實可行的施工方案、安全管理措施和現場維護措施,確保施工期的安全。

2.4.4 碼頭施工期間,須設置施工專用標志,以保證施工及過往船舶安全。 3 驗收前應具備的條件

3.1 涉水工程竣工后,需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對泵房、排水口、碼頭等的座標進行測量,并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 3.2 取水計量設施安裝并投運。

3.3 填寫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涉水工程竣工驗收表”,該表需項目公司、監理單位、施工單位三方蓋章,同時請施工單位做好涉水工程的施工總結和資料。 3.4 涉水工程竣工后,項目公司應組織本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對整個工程進行預檢查,并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確保正式驗收前所有問題整改結束。 4 驗收程序

涉水工程預檢查發現的問題整改結束后、投入運行前,項目公司分別向所在市水、海事、航道、口岸等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驗收要求,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協調組織各部門共同(或單獨)進行驗收。 附錄八 鐵路專項驗收工作導則 1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附錄的編制主要依據以下的國家或行業現行的法規、標準與規程。未全部列出的,以檢驗或驗收的主管部門的依據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

《鐵路建設管理辦法》 鐵道部令(2003)第11號

《鐵路專用線與國鐵接軌審批辦法》 鐵道部令(2005)第21號 《工業企業標準軌距設計規范》GBJ-12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鐵路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規定》 《鐵路基本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交接辦法》 2 工作要求 2.1 前期工作

2.1.1 鐵路專用線配線應按發電廠規劃容量一次規劃、一次建成或分期建成。 2.1.2 專用線的建設計劃必須符合全國鐵路的發展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時應符合城市的總體規劃。項目單位提出報告,征得當地鐵路局和建地人民政府的同意。

2.1.3 獲取上述批文后項目單位應委托鐵路工程規劃設計(甲級)單位對線路進行初步踏勘,以利初步確定專用線位和與國鐵接軌的部位。 2.2 立項階段

2.2.1 項目單位委托鐵路設計單位對擬建項目進行預可行性研究,編制項目建議書。

2.2.2 由項目單位申請,由當地鐵路局對預可行性報告進行審查,然后在此基礎上進行可行性研究,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尚行匝芯繄蟾姘磭乙幎▓笈?。同時委請有資質的單位編制此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上報國家環??偩?,其中對鐵路建設應進行專篇分析。

2.2.3 項目單位向鐵道部提交建設鐵路專用線和與國鐵接軌的申請,可委托所在地的鐵路局向鐵道部辦理申請。

2.2.4 專用線與國鐵接軌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 專用線近期到、發運量一般不低于30萬噸/年;

(2) 專用線技術標準、運輸設備應滿足《鐵路技術管理規程》、鐵路行業設計規范和鐵路運輸安全的要求;

(3) 符合鐵路技術政策和路網規劃; (4) 相關線路、車站的運輸能力和技術設備等運輸條件能夠滿足專用線的運輸需要;

(5) 對專用線與國鐵接軌的配套工程投資、建設、施工安全管理等問題,有關各方已達成一致意見;

(6)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2.5 申請專用線與國鐵接軌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1) 行政許可申請書;

(2) 專用線可行性研究報告;

(3) 擬接軌鐵路所屬鐵路運輸企業或擬接軌新建鐵路建設管理單位參與的專用線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意見;

(4) 擬接軌鐵路所屬鐵路局或擬接軌新建鐵路建設管理單位關于專用線接軌的書面意見;

(5) 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專用線所屬單位生產、經營、建設、科研等的批(核)準、審查文件;

(6) 有關各方對專用線與國鐵接軌配套工程相關問題的協商情況說明; (7)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2.2.6 專用線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擬接軌的鐵路線路名稱、車站站名、接軌點線路里程; (2) 專用線名稱及其所有權人、經營使用人名稱; (3) 有確切依據的近、遠期運量、運輸徑路、貨物品類及對鐵路運輸的特殊要求; (4) 運輸組織方案(包括相關線路、車站的技術條件、運輸能力,專用線車輛取送、交接等運輸組織方式,對接軌車站作業、勞動組織的要求); (5) 專用線與國鐵接軌的配套工程實施方案;

(6) 專用線技術標準、設備數量及相關設施的技術條件、方案; (7) 有關線路、樞紐、車站的示意圖、專用線的總平面圖; (8) 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2.3 設計階段

2.3.1 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在定測基礎上開展初步設計。 2.3.2 初步設計審查批準后,開展施工圖設計。 2.4 工程實施階段

2.4.1 在初步設計文件經鐵路局組織審查批準后,組織工程招標投標、編制開工報告。

2.4.2 開工報告批準后,依據批準的建設規模、技術標準、建設工期和投資,按照施工圖和施工組織設計文件組織建設。

2.4.3 正式施工前,項目單位應與鐵路相關設備管理單位簽訂施工安全協議。 2.5 項目公司的主要職責:

2.5.1 從項目立項前期工作開始,項目單位應及時與當地鐵路局溝通聯系,掌握工程項目鐵路專用線審核與驗收申報的要求。與鐵路局簽訂相關技術服務協議。

2.5.2 組織勘察設計招標,組織實施勘察設計、工程地質勘察監理和設計咨詢工作。

2.5.3 組織施工、監理、物資設備采購招標,與中標企業(必須具備鐵路工程相應資質)簽訂合同。

2.5.4 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2.5.5 負責項目的征地、拆遷工作,負責審批建設項目中單項工程開工報告。 2.5.6 督促施工單位編制工程項目施工組織設計,并組織對施工組織設計的會審。

2.5.7 督促監理單位組織審核施工圖,供應設計文件,和工程設計現場技術交底。

2.5.8 編報工程項目年度建設計劃及建設資金預算建議。

2.5.9 組織、協調工程建設中出現的問題,負責統計、報告工程進度。 2.5.10 按規定辦理變更設計。

2.5.11 按規定組織或參與對工程質量、人身傷亡和行車安全等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2.5.12 負責工程項目的財務管理工作,按規定使用建設資金,辦理與工程項目有關的各種結算業務。

2.5.13 負責驗工計價,及時辦理工程價款等資金的撥付與結算。

2.5.14 負責工程竣工驗收前期工作,組織編制工程竣工文件和竣工決算,組織編寫工程總結。

2.6 勘察設計單位的主要職責:

2.6.1 鐵路專用線工程勘察設計應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頒布的技術政策、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國家有關部門關于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審查批復意見。

2.6.2 鐵路專用線工程設計文件必須達到規定的深度,初步設計概算靜態投資與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靜態投資的差額一般不得大于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靜態投資的10%。

2.6.3 設計選用的材料、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和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2.6.4 工程建設項目開工前,勘察設計企業必須按勘察設計合同約定,向施工、監理企業說明設計意圖,解釋設計文件,并選派設計代表機構與人員常駐現場,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勘察設計問題,完善和優化勘察設計,并按規定進行變更設計??⒐ず蟀唇ㄔO方返回的工程實施資料編制出版竣工圖。

2.6.5 工程勘察、設計取費,按國家和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實行優質優價。

2.7 施工單位的主要職責:

2.7.1 承擔專用線建設項目的工程施工承包企業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質量、安全、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接受相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

2.7.2 工程施工承包企業必須詳細核對設計文件,依據施工圖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并送審,在審批后執行。對設計文件存在的問題以及施工中發現的勘察設計問題,必須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設計、監理和項目公司。

2.7.3 工程施工承包企業必須建立質量責任制,強化質量、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質量、安全保證體系,開展文明施工,推行標準化工地建設。

2.7.4 工程施工承包企業必須對建筑材料、混凝土、構配件、設備等按規定進行檢查和檢驗,嚴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產品和設備。

2.7.5 工程施工承包企業在工程施工中應準確填寫各種檢驗表格,按規定分類將實施中有關文件、技術資料編制存檔??⒐ず蟪薯椖抗巨D設計單位編制竣工圖。

2.8 監理單位的主要職責:

2.8.1 專用線建設工程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和監理執業人員持證上崗制。

2.8.2 工程監理必須執行電力部門與鐵路建設有關規程規范,依據設計文件、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進行監理。

2.8.3 施工現場應建立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監理員各負其責的工程監理體系,配備檢測設備?,F場監理人員的配置必須滿足監理工作需要,涉及工程結構安全的關鍵工序和隱蔽工程,必須實行旁站監理。

2.8.4 監理人員必須認真審閱、檢查設計文件,依據設計文件和施工組織設計實施監理,對發現的勘察設計問題,必須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設計和項目公司。 2.8.5 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必須經監理工程師檢查簽字后方可使用或安裝,涉及工程結構安全的關鍵工序和隱蔽工程,必須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后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作業。

2.8.6 項目公司撥付工程款之前,驗工計價文件應經總監理工程師簽認。 3 驗收前應具備的條件

3.1 項目公司應提供的文件及技術資料:項目申請、立項、進入設計實施等個階段的上報與批復文件。建設土地許用文件,與鐵道部門、所在地方政府商議同意或批準本項建設的有關文件、開工報告、工程竣工文件及決算。 3.2 設計單位應提供的文件及技術資料:(1)設計工作報告;(2)竣工圖。 3.3 施工單位應提供的文件及技術資料:(1)施工實施情況的報告;(2)工程使用各種原材料的質保情況和材料抽查報告;(3)設備質保與安裝和試運報告;(4)各隱蔽工程驗收單,各分部工程竣工驗收單,合格率應達到100%。

3.4 監理單位應提供的文件及技術資料:施工監理工作(包括對工程原材料、設備、隱蔽工程和關鍵工項等的監理工作)的報告。

3.5 鐵路專用線建成后,在正式申請驗收前,項目公司應組織本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對整個工程進行預檢查,并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確保正式驗收前所有問題整改結束。 4 驗收程序

4.1 預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整改結束后項目公司向鐵路局提出驗收申請報告。由鐵路局按規定設立驗收機構,進行驗收。

4.2 項目公司組織本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配合驗收機構的驗收工作。 4.3 驗收機構對專用線全工程進行視察,核查工程實體質量,根據鐵道部各專業驗收標準對專用線工程進行總體驗收。

4.4 通過驗收后,項目公司應與鐵路設備管理單位簽訂相關運輸、代維修等協議。

4.5 上述工作完成后,項目公司向當地鐵路局提出專用線開通申請,根據鐵路局同意專用線開通的批準文件辦理專用線貨物到達、發送手續。 附錄九 防雷接地專項驗收工作導則 1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附錄的編制主要依據以下的國家或行業現行的法規、標準與規程。未全部列出的,以檢驗或驗收的主管部門的依據為準。

中國氣象局局長令(2005)第10號 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辦法

中國氣象局局長令(2005)第11號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 GB50057-94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GB50169-92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DL/T621-1997 交流電氣裝置的接地

DL/T620-1997 交流電氣裝置的過電壓保護和絕緣配合 DL5000-2000 火力發電廠設計技術規程 2 工作要求

2.1 項目公司在委托火電工程項目設計時,應同時委托該項目的防雷接地裝置的設計。

2.2 項目公司根據項目計劃工期和進度,應及時與氣象主管部門溝通,做好項目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申報工作。 2.3 初步設計

2.3.1 項目公司在設計單位完成防雷接地裝置初步設計(總規劃平面圖;防雷接地裝置初步設計說明書;初步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后應先報請集團公司或分公司進行內部審核(如有必要時)。

2.3.2 項目公司在防雷接地裝置內部審核完成后(如有必要),應按國家氣象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的要求向當地氣象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填寫《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報表》(初步設計)。 2.3.3 初步設計送審資料包括: (1)《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初步設計); (2)總規劃平面圖;

(3)防雷工程設計單位和人員資質證、資格證書;

(4)初步設計說明書(包括:氣象資料、設計依據、計算公式、直擊雷防護措施、雷擊電磁脈沖防護措施、防雷產品選型等)及初步設計圖紙(包括:接地平面圖、接閃器布置平面圖,SPD設計示意圖、建筑圖、結構圖等);

(5)建筑、結構、消防、空調、給排水、強電、弱電等初步設計資料; (6)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

2.4 當地氣象主管部門對防雷裝置初步設計送審資料審核后,出具《防雷裝置初步設計核準書》。 2.5 施工圖設計

2.5.1 設計單位根據核準書的要求和國家相關標準規范的要求,及時完成施工圖設計。

2.5.2 項目單位在設計單位完成防雷接地裝置施工圖設計后,委托當地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防雷專業技術機構出具有關技術評價意見。

2.5.3 項目單位在獲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防雷專業技術機構出具的施工圖技術評價后向當地氣象主管部門提出施工圖審核申請,并填寫《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報表》(施工圖設計)。

2.5.4 施工圖設計送審資料包括: (1)《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施工圖設計); (2)防雷工程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資格證書;

(3)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說明書、施工圖設計圖紙兩套及其電子文檔;

(4)經規劃部門批準的總平面圖各兩套(原件或復印件,復印件需加蓋項目公司公章);

(5)建筑施工圖及其電子文檔; (6)結構施工圖;

(7)其他與防雷建設有關的施工圖(水、電、消防、煤氣、金屬構架大樣、SPD安裝等);

(8)工業建筑物應有生產工藝流程圖、物料存儲方式、危險品場所分布等資料; (9)儲罐材質、壁厚、儲存物形態、儲存工作壓力數據等資料; (10)防雷產品相關資料;

(11)《防雷裝置初步設計核準書》;

(12)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防雷專業技術機構出具的有關技術評價意見。 2.6 項目公司在得到當地氣象主管部門出具的《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書》后,交施工單位按要求進行防雷接地裝置的施工。

2.7 施工單位應在“接地極制作安裝;戶外接地母線安裝;設備接地線安裝和設備防靜電接地線安裝;避雷針、線、帶接地裝置安裝”結束后,分階段報請監理公司驗評驗收。

2.8 防雷接地裝置全部施工結束后,應按《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GB50150-91)、《接地裝置工頻特性參數的測量導則》(DL475-92)等規程規范進行測量和試驗。

3 驗收前應具備的條件

3.1 防雷接地裝置施工結束、測量和試驗全部合格。

3.2 項目公司在本工程防雷裝置的竣工驗收前,應聯系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對相關文件資料和現場裝置設施進行預檢查,并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確保正式驗收前所有問題整改結束。 3.3 《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書》。

3.4 防雷工程施工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3.5 防雷裝置竣工圖。 3.6 防雷產品安裝記錄。 3.7 防雷產品出廠合格證書。 3.8 防雷產品測試報告。 3.9 防雷裝置檢測報告。 4 驗收程序

4.1 項目公司在預檢查發現的問題整改結束后,向當地氣象主管部門提出本工程防雷裝置的竣工驗收申請,并填寫《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書》。

4.2 當地氣象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單位對本工程防雷接地裝置現場設施和文件資料進行檢查和審核,出具驗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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