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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公用事業管理處

2023-06-09

第一篇:亳州市公用事業管理處

亳州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方案

為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制度,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根據《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徽省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皖辦發﹝2008)1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實施范圍

1、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包括經費來源主要由財政撥款、部分由財政支持以及經費自理的事業單位,都要按照本實施方案實施崗位設置管理。

2、事業單位管理人員(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都要納入崗位設置管理。

崗位設置管理中涉及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的有關規定執行。

3、黨委、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民主黨派、工商聯和人民團體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以及使用事業編制的各類學會、協會、基金會等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參照本實施方案,納入崗位設置管理。

4、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各類企業所屬的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企業,以及由事業單位已經轉制為企業的單位,不適用本實施方案。

二、崗位類別設置

5、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別。三類崗位總量的結構比例,根據其社會功能、職責任務、工作性質和人員結構特點等因素綜合確定,具體控制標準如下:

(1)主要承擔社會事務管理職責的事業單位,應保證管理崗位占主體,一般應占單位崗位總量的50%以上。

(2)主要以專業技術和知識提供社會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應保證專業技術崗位占主體,一般不低于單位崗位總量的70%。

(3)主要承擔技能操作維護、服務保障等職責的事業單位,應保證工勤技能崗位占主體,一般應占單位崗位總量的50%以上。

(4)事業單位主體崗位之外的其他兩類崗位,應保持相對合理的結構比例。

(5)行業指導意見有具體規定的,按照行業指導意見執行。 (6)按照事業單位改革方向,后勤服務等工作應逐步實現社會化。已經實現社會化服務的一般性勞務工作,不再設置相應的工勤技能崗位。

6、根據事業發展和工作需要,經批準,事業單位可設置特設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層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三、崗位等級設置

(一)管理崗位等級設置

7、管理崗位的設置要適應增強單位運轉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管理崗位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根據事業單位的規格、規模、隸屬關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關規定和權限確定。

8、根據實際情況,我市管理崗位分為7個等級。事業單位現行的廳級副職、處級正職、處級副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科員、辦事員依次分別對應管理崗位四到十級職員崗位(附件2)。

(二)專業技術崗位等級設置

9、專業技術崗位的設置要符合專業技術工作的規律和特點,適應發展社會公益事業與提高專業技術水平的需要。專業技術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按照事業單位的功能、規格、隸屬關系和專業技術水平等因素,根據現行專業技術職務管理有關規定和行業指導意見確定。

10、按照有關規定,我市的專業技術崗位分為12個等級,包括高級崗位、中級崗位和初級崗位。高級崗位分6個等級,即二至七級,其中:正高級崗位分3個等級,即二至四級,副高級崗位分3個等級,即五至七級;中級崗位分3個等級,即八至十級;初級崗位分3個等級,即十一至十三級,其中十三級是員級崗位(附件2)。

11、專業技術崗位最高等級崗位設置。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區分正副高的,市、縣區屬事業單位原則上可設至專業技術三級崗位,確需設置專業技術二級崗位的,其專業技術三級崗位的設置數量應相應減少。

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不區分正副高的,暫按現行專業技術職務有關規定執行,具體改革辦法待國家有關規定下發后組織實施。

12、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我市總體控制目標為:市屬事業單位為2:4:4,縣區屬事業單位為1:3:6,鄉鎮屬事業單位為0.5:3:6.5。具體控制標準另行制定。

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具體控制目標為:三級、四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4:6,五級、六級、七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2:4:4,八級、九級、十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3:4:3,十一級、十二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5:5。

13、根據事業單位的功能、工作性質和專業技術工作特點,綜合確定專業技術崗位的主體、輔助崗位。

主體崗位一般不低于專業技術崗位總量的80%。兩個以上主體崗位應保持合理的結構比例。輔助崗位的等級設置應低于主體崗位的等級設置。

(三)專業技術二級崗位設置

14、專業技術二級崗位由省人事廳實行總量控制和管理。任職應符合本實施方案第

23、27條規定,并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社會科學領域或行業做出重大貢獻的專家、學者;

(2)其他為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做出重大貢獻,業內同行公認的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

15、專業技術二級崗位設置應根據事業單位發展需要、專業技術水平和高層次人才的數量等因素綜合確定。

16、事業單位按照隸屬關系,將符合專業技術二級崗位條件的人選逐級上報至市人事局審核后,報省人事廳確定。

(四)工勤技能崗位等級設置

17、工勤技能崗位的設置要適應提高操作維護技能、提升服務水平、滿足單位業務工作的實際需要。工勤技能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按照崗位等級規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確定。

18、工勤技能崗位分為技術工崗位和普通工崗位。技術工崗位分為5個等級,普通工崗位不分等級。事業單位中的高級技師、技師、高級工、中級工、初級工,依次分別對應一至五級工勤技能崗位(附件2)。

19、工勤技能崗位結構比例控制目標為:一級、二級崗位的總量占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5%左右,三級崗位的總量占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20%左右。一級、二級崗位主要應在專業技術輔助崗位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職責等對技能水平要求較高的領域設置。

20、根據我市的實際情況,工勤技能崗位一二級、三級、 四級、五級之間的比例原則上按0.5:2:5:2.5的比例控制。

(五)特設崗位設置

21、特設崗位是事業單位中的非常設崗位,不受事業單位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崗位等級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務后,按照崗位核準權限予以核銷。特設崗位的等級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22、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設置特設崗位,并填寫《亳州市事業單位特設崗位設置申報表》(附件3),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人事局核準。

(1)急需引進的高層次人才,且本單位相應等級崗位無空缺的; (2)承擔國家和省重大科研項目、課題或重大工程項目,本單位工作人員無法滿足工作需要,急需引進人才的;

(3)其他確需設置的。

四、崗位基本條件

(一)各類崗位基本條件

23、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的基本條件,主要根據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確定。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是:

(1)遵守憲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崗位所需的專業、能力或技能條件; (4)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二)管理崗位基本條件

24、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級以上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埔陨衔幕潭?,四級以上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5、各等級職員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

(1)五級職員崗位,須在六級職員崗位上工作兩年以上;

(2)六級職員崗位,須在七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級、八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八級、九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6、四級職員崗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三)專業技術崗位基本條件

27、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按照國家和省現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有關規定執行。實行職業資格準入控制的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條件,應包括準入控制的要求。

28、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崗位的條件,由單位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和本行業、本單位崗位的職責任務、專業技術水平要求等因素綜合確定。

(四)工勤技能崗位基本條件

29、工勤技能崗位基本任職條件:

(1)一級、二級工勤技能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滿5年,并分別通過高級技師、技師技術等級考評;

(2)三級、四級工勤技能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滿5年,并分別通過高級工、中級工技術等級考核;

(3)學徒期滿,通過初級工技術等級考核后,可確定為五級工勤技能崗位。

五、崗位設置程序及權限

30、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編制崗位設置方案。事業單位根據國家和省制定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崗位等級設置控制標準,確定各崗位的類別、名稱、等級,并填寫《亳州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申報表》(附件4);

(2)崗位設置方案核準。事業單位按規定程序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

(3)制定崗位設置實施方案。事業單位在核準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限額內,制定崗位設置實施方案,明確崗位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

(4)廣泛征詢意見。崗位設置實施方案在廣泛征求職工意見的基礎上,由單位領導集體研究通過;

(5)組織實施。

31、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實行核準制度(附件5)。核準權限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市直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報市人事局核準。市直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市人事局核準。

(2)縣區直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縣區人事局審核匯總后,報市人事局核準。

縣區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縣區人事局審核匯總后,報市人事局核準。 (3)黨群系統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報市人事局商市委組織部核準。

32、對規模小、人員少、較分散的事業單位,可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制定崗位設置方案,在核準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最高等級限額內實行集中調控、集中管理。

33、經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是事業單位聘用工作人員、確定崗位等級、調整崗位以及核定工資的依據。

34、事業單位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最高等級應保持相對穩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崗位設置方案可按照本實施方案第30、31條規定申請變更:

(1)事業單位出現分立、合并及機構編制增減,須對本單位崗位進行重新設置的;

(2)按照業務發展和實際情況,為完成工作任務確需變更崗位設置的。

六、崗位聘用

35、事業單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以及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根據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的原則,確定具體崗位,明確崗位等級,聘用工作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填寫《亳州市事業單位崗位聘用人員審核表》(附件6),并由單位人事部門負責填寫《亳州市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登記表》(附件7)、《亳州市事業單位崗位聘用核準表》(附件8)。

36、事業單位聘用人員,要嚴格按照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在崗位有空缺的條件下,按照公開招聘、競聘上崗的有關規定擇優聘用。聘用條件不低于國家和省規定的基本條件。對確有真才實學、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破格聘用。

37、尚未實行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的事業單位,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35號)和本實施方案及行業指導意見的規定,抓緊研究制定崗位設置方案,經核準后進行崗位設置,組織崗位聘用。

已經實行聘用制度,簽訂聘用合同的事業單位,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實施方案,按照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對本單位現有在冊的正式工作人員確定不同等級的崗位,并變更合同相應的內容。

38、事業單位首次進行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崗位結構比例不得突破現有人員的結構比例,不得突擊聘用人員,不得突擊聘用職務。要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使事業單位現有在冊的正式工作人員按照現聘職務或崗位進入相應等級的崗位。

現有在冊正式工作人員的結構比例已經超過核準的崗位結構比例的,應通過自然減員、調出、低聘或解聘的辦法,5年內逐步達到規定的崗位結構比例,在無空缺崗位的情況下,不得新聘人員。尚未達到核準的崗位結構比例的,要嚴格控制崗位聘用數量,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和人員隊伍狀況逐年逐步到位。

39、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原則上不得同時在兩類崗位上任職。因行業特點確需兼任,且符合兼任崗位任職條件的,填寫《事業單位兼職人員審批表》(附件9),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核準,執行主要崗位的工資福利待遇??捎蓪I技術崗位人員兼職完成管理工作的,原則上不再設置管理崗位;專門從事管理職責任務的,不設專業技術崗位。按專業技術崗位進行管理的,應在核準的專業技術崗位限額內,確定其具體的專業技術崗位。

40、事業單位接收的政策性安置人員的聘用,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確定崗位等級,并簽訂聘用合同。

41、事業單位新進工作人員的聘用,應根據所聘崗位重新確定崗位等級,并簽訂聘用合同。

4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變換工作崗位的,應具有所任崗位規定的任職條件,并對聘用合同的有關內容進行變更,從變換后的下月起執行新聘崗位的工資標準。

43、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對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組織崗位聘用并簽訂聘用合同情況進行認定。認定權限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市屬事業單位的認定材料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人事局進行認定。

(2)縣區屬事業單位的認定材料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縣區人事局進行認定。

44、按規定程序經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認定,對符合政策規定、完成規范的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的事業單位予以確認,憑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定的《亳州市事業單位崗 位聘用人員審核表》,按所聘崗位等級,確定崗位工資待遇。

45、各縣區、市屬各部門在報送本地區、本部門的崗位設置管理實施方案、各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包括《亳州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申報表》)以及市屬事業單位申請對本單位完成崗位設置、組織崗位聘用并簽訂聘用合同的情況進行認定的材料(內容包括:崗位設置實施方案、《亳州市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登記表》、《亳州市事業單位崗位聘用核準表》)時,應附送電子文檔一份。

七、組織實施

46、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是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的政策指導、宏觀調控和監督管理,要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加強對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及時糾正違規行為。

47、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負責所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的工作指導、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要嚴格執行有關政策規定,按照核準的崗位結構比例,做好所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的組織實施工作。

48、事業單位要根據有關政策規定,按照核準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最高等級,自主設置本單位的各類具體工作崗位,明確崗位等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要落實單位用人自主權,確保事業單位在管理權限范圍內依據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自主聘用人員。

49、各縣區、市直各部門和事業單位要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崗位設置管理信息數據庫,運用計算機信息化技術,實行動態管理,提高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規范化水平。

50、各級各部門和事業單位要嚴格執行有關政策規定,堅持原則,堅持走群眾路線。對違反規定、濫用職權、打擊報復、以權謀私的,要追究相應責任。對不按政策規定進行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的事業單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不予認定崗位等級、不予兌現工資,政府財政部門不予核撥經費。情節嚴重的,對相關領導和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并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51、各縣區、市直各部門要結合實際,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本實施方案以及行業指導意見,制定本地區、本部門具體的崗位設置管理實施方案,報市人事局備案后組織實施。市屬黨群系統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方案,報市人事局商市委組織部備案后組織實施。

52、本實施方案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53、本實施方案未盡事宜,按現行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

1、亳州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領導

小組

2、事業單位崗位等級表

3、亳州市事業單位特設崗位設置申報表

4、亳州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申報表

5、亳州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核準表

6、亳州市事業單位崗位聘用人員審核表

7、亳州市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登記表

8、亳州市事業單位崗位聘用核準表

9、事業單位兼職人員審批表

第二篇:溫州市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名單

附件

1溫州市統計局普查中心等90家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名單

一、市本級(2家)

溫州市統計局普查中心

溫州市發展新型墻體材料辦公室

二、鹿城區(7家)

鹿城區畜牧獸醫局

鹿城區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鹿城區社會經濟調查隊

鹿城區漁政站

鹿城區農機管理站

鹿城區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揮部辦公室 鹿城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三、龍灣區(11家)

龍灣區畜牧獸醫局

龍灣區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 龍灣區企業調查隊

龍灣區植物(森林)病蟲害檢疫防治站 龍灣區海洋與漁業執法大隊

龍灣區會計核算中心

龍灣區勞動仲裁院

龍灣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龍灣區農林綜合執法大隊

龍灣區統計普查中心

四、甌海區(7家)

甌海區畜牧獸醫局

甌海區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甌海區農業綜合執法大隊(甌海區漁業執法大隊) 甌海區社會經濟調查隊

甌海區植物(森林)病蟲防治檢疫站

甌海區農業機械監督管理站

甌海區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揮部辦公室

五、樂清市(17家)

樂清市人民政府國內經濟合作辦公室(樂清市招商局) 樂清市畜牧獸醫局

樂清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樂清市殯葬管理所(樂清市殯葬管理監察隊)

樂清市社會經濟調查隊

樂清市植物檢疫站

樂清市水政監察大隊

樂清市機關會計核算中心

樂清市財政項目預算核算中心

樂清市森林消防辦公室

樂清市統計普查中心

樂清市海洋與漁業執法大隊

樂清市漁政漁港監督管理站

樂清市漁業船舶檢驗站

樂清市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

樂清市農業執法大隊

六、瑞安市(10家)

瑞安市畜牧獸醫局

瑞安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

瑞安市漁船檢驗站

瑞安市農業機械監督管理總站

瑞安市國土資源局安陽、玉海、錦湖、東山、上望、和南濱等6家基層管理所,不再辦理人員過渡(登記)手續,原有人員相應劃轉

七、洞頭縣(4家)

洞頭縣供銷合作社

洞頭縣畜牧獸醫管理辦公室

洞頭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洞頭縣農機管理監理站

八、永嘉縣(9家)

永嘉縣畜牧獸醫局

永嘉縣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

永嘉縣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站

永嘉縣人才市場管理辦公室

永嘉縣財政項目預算核算中心

永嘉縣會計核算中心

永嘉縣城鎮社會經濟調查隊

永嘉縣地方志編纂辦公室

永嘉縣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揮部辦公室

九、平陽縣(8家)

平陽縣畜牧獸醫局

平陽縣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平陽縣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揮部辦公室

平陽縣農業行政執法大隊

平陽縣漁政漁港監督管理站

平陽縣海洋與漁業執法大隊

平陽縣會計核算中心

平陽縣社會經濟調查隊

十、蒼南縣(6家)

蒼南縣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

蒼南縣畜牧獸醫局

蒼南縣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站

浙江省漁船檢驗局蒼南檢驗站

蒼南縣水政監察大隊

蒼南縣海洋與漁業執法大隊

十一、文成縣(4家)

文成縣畜牧獸醫局

文成縣社會保障管理中心

文成縣水政(漁政)監察大隊

文成縣林業局種苗站

十二、泰順縣(5家)

泰順縣畜牧獸醫局

泰順縣森林病蟲防治檢疫站

泰順縣農機管理總站

泰順縣水政監察大隊(泰順縣水土保持預防監督站、泰順縣漁政執法大隊)

泰順縣農業行政執法大隊

第三篇:杭州市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財政局關于杭州市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杭政辦〔2008〕7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市財政局擬訂的《杭州市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實施。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杭州市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

(市財政局

二○○八年四月二日)

為規范和加強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保障和促進各項事業發展,根據財政部《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適用范圍和管理原則

(一)本辦法適用于市級各類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中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依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執行。

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由市財政部門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二)本辦法所稱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事業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包括國家撥給事業單位的資產,事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等。

(三)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及使用、資產處置、產權登記與產權糾紛處理、資產評估與資產清查、資產信息管理與統計報告、監督檢查等。

(四)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推行實物費用定額制度,促進事業資產整合與共享共用,實現資產管理和預算管理的緊密統一;應當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資產管理與績效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五)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二、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六)市財政局是市政府負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1.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2.研究制定事業單位實物資產配置標準和相關的費用標準,組織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評估監管、資產清查和統計報告等基礎管理工作;

3.按規定權限審批事業單位有關資產購置、處置和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組織開展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建立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整合、共享、共用機制;

4.推進有條件的事業單位實現國有資產的市場化、社會化,加強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工作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5.負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6.建立和完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7.研究建立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評價方法、評價標準和評價機制,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績效管理;

8.監督、指導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9.向市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七)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1.根據市財政局和上級財政部門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本部門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實施辦法,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2.組織本部門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清查、登記、統計匯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并通過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3.審核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按規定權限審核或者審批有關資產購置、處置事項;

4.負責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優化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推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共享、共用;

5.督促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6.組織實施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的評價考核;

7.接受市財政局的監督、指導并向其報告有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八)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1.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2.負責本單位資產購置、驗收入庫、維護保管等日常管理,負責本單位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將本單位資產數據、信息在杭州市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及時錄入、反映;

3.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處置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4.負責本單位用于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的資產的保值增值,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5.負責本單位存量資產的有效利用,參與大型儀器、設備等資產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臺的建設工作;

6.接受主管部門和市財政局的監督、指導并向其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九)市財政局、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明確管理機構和人員,做好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十)市財政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關單位完成。

三、資產配置及使用

(十一)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是指財政部門、主管部門、事業單位等根據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通過購置或者調劑等方式為事業單位配備資產的行為。

(十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現有資產無法滿足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

2.難以與其他單位共享、共用相關資產;

3.難以通過市場購買產品或服務的方式代替資產配置,或者采取市場購買方式的成本過高。

(十三)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規定的配置標準;未規定配置標準的,應當從嚴控制,合理配置。

市財政局對要求配置的資產,凡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

(十四)對于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或者超標準配置的資產,原則上由主管部門在本部門內實行同一財政經費補助形式的單位間進行調劑,并報市財政局備案,不同財政經費補助形式單位間的資產調劑應當報市財政局審批;跨部門、跨地區的資產調劑應當報市財政局或者共同的上一級財政部門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十五)事業單位向市財政局申請購置資產(包括事業單位申請舉辦大型會議、活動需要購置資產)的,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程序報批:

1.部門預算編制前,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提出下一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報主管部門審核;

2.主管部門根據事業單位資產存量狀況和有關資產配置標準,對資產購置計劃進行審核;

3.實行部門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應當將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資產購置計劃列入部門預算,并在上報部門預算時附送相關材料,作為市財政局批復部門預算的依據。未實行部門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應當將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資產購置計劃報送市財政局審批,并附送相關資料。

(十六)事業單位向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申請項目經費的,有關部門在下達經費前,應當將所涉及的資產購置事項報市財政局批準。實行部門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獲得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撥給的項目經費后,應當將資產購置經費列入部門預算。

(十七)上級部門直接配置、調撥、獎勵的資產和接受捐贈的資產以及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事業單位應當及時入賬并報市財政局備案。

(十八)事業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府采購的規定執行。

(十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方式。

(二十)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資產購置、驗收、保管、使用等內部管理制度,做好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證資產的安全完好。

(二十一)事業單位應當對實物資產進行每年不少于一次的清理、盤點,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并與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的數據相符;應加強對本單位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的管理,防止無形資產流失。

(二十二)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必須在維持本單位事業正常發展、保證完成事業任務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科學、謹慎決策,報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財政局審批。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事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用于對外投資、出租和出借的資產實行專項管理,并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充分披露。

(二十三)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的,不得改變資產所有權性質。

(二十四)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不得作為保證人,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不得用于抵押。

(二十五)市財政局和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行為的風險控制。

(二十六)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和擔保等取得的收入應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其中財政補助事業單位的上述收入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對財政適當補助事業單位和經費自理事業單位尚未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上述收入,應實行財政專戶儲存管理。

未實行部門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上述收入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四、資產處置

(二十七)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注銷產權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讓、轉讓、調撥、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二十八)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按規定程序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

(二十九)事業單位整體或部分轉企改制為非國有獨資公司,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處置,應按規定的程序和權限進行審批,取得批文后通過合法的產權交易機構在杭州市產權交易平臺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競價處置。

(三十)事業單位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資產(產權)轉讓、出售時,應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市財政局批準后,通過合法的產權交易機構在杭州市產權交易平臺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競價處置。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三十一)主管部門對下屬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或者超標準配置的資產按配置標準進行調劑處置的,按本辦法第十四項的規定執行。

(三十二)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等資產的處置,貨幣性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單位價值1萬元以上資產的核銷,需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財政局審批,金額巨大的資產核銷由市財政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貨幣性資產損失需經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經濟鑒證意見。單位價值1萬元及以下資產的核銷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將審批結果定期報市財政局備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事業單位在上報固定資產報損、處置時,應同時通過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該資產進行送審審批。

(三十三)市財政局或者主管部門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是財政部門安排事業單位有關資產配置預算項目的參考依據,是事業單位調整相關會計賬目和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的憑證。

(三十四)事業單位經批準報損核銷的固定資產,應當通過杭州市產權交易平臺采取拍賣、招投標等市場競價方式統一公開處置。

(三十五)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屬于國家所有,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五、產權登記及產權糾紛處理

(三十六)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以下簡稱產權登記)是國家對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事業單位對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權的行為。

(三十七)事業單位應當向市財政局或者經市財政局授權的主管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并由市財政局或者經市財政局授權的主管部門核發《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以下簡稱《產權登記證》)。

(三十八)《產權登記證》是國家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享有所有權,單位享有占有、使用權的法律憑證。

事業單位辦理法人年檢、改制、資產處置和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事項時,應當出具《產權登記證》。

(三十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

1.單位名稱、住所、負責人及成立時間;

2.單位性質、主管部門;

3.單位資產總額、國有資產總額、主要實物資產額及其使用狀況、對外投資情況;

4.其他需要登記的事項。

(四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1.新設立的事業單位,辦理占有產權登記;

2.發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隸屬關系、單位名稱、住所和單位負責人等產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事業單位,辦理變更產權登記;

3.因依法撤銷或者整體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銷的事業單位,辦理注銷產權登記。

(四十一)市財政局應當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和變更產權登記的基礎上,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實行定期檢查。

(四十二)事業單位與其他國有單位之間發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向市財政局或者共同的上一級財政部門申請調解或者裁定,必要時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處理。

(四十三)事業單位與非國有單位之間發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由事業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并報經市財政局同意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六、資產評估與資產清查

(四十四)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1.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

2.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3.合并、分立、清算;

4.資產拍賣、轉讓、置換;

5.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6.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四十五)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評估:

1.經批準事業單位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

2.行政、事業單位下屬的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

3.發生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市財政局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

(四十六)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托經市財政局確認的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事業單位應當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事業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資產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四十七)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核準和備案工作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的規定執行。

(四十八)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1.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市政府實際工作需要,被納入統一組織的資產清查范圍的;

2.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整體、部分改制為企業的;

3.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4.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5.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6.財政部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四十九)事業單位進行資產清查,應當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照規定程序報市財政局批準立項后組織實施,但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市政府工作需要進行的資產清查除外。

(五十)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溢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

七、資產信息管理與報告

(五十一)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化的要求,以杭州市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的數據為基礎,做好國有資產統計和信息報告工作。

(五十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信息報告是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報告的格式、內容及要求,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狀況定期作出報告。

(五十三)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狀況,是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編制和安排事業單位預算的重要參考依據。市財政局、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和資產信息報告,全面、動態地掌握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狀況,建立和完善資產與預算、資產與績效有效結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八、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五十四)市財政局、主管部門、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維護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

(五十五)市財政局、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將資產監督、管理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單位和個人。

(五十六)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應當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五十七)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處理、處分:

1.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

2.擅自占有、使用和處置國有資產的;

3.擅自提供擔保的;

4.未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的。

(五十八)主管部門在配置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或者審核、批準國有資產使用、處置事項的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市財政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市財政局、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上繳、管理國有資產收益或者下撥財政資金時,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處理、處分。

違反本辦法有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本辦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市級有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篇:瀘州市公用移動通信基站管理辦法(瀘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1號)

【發布單位】四川省瀘州市

【發布文號】瀘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1號 【發布日期】2007-05-28 【生效日期】2007-06-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文件來源】瀘州市

瀘州市公用移動通信基站管理辦法

(瀘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1號)

《瀘州市公用移動通信基站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5月18日瀘州市第六屆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市長 朱以莊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瀘州市公用移動通信基站管理辦法

第一條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公用移動通信基站的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保障公用移動通信的健康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用移動通信基站(以下簡稱基站),是指在一定的無線電覆蓋區中,通過移動通信交換中心,與移動通信用戶設備終端之間進行信息傳遞的無線電收發信電臺(包括采用GSM數字移動通信系統基站、CDMA數字移動通信系統基站、數字集群通信系統基站、PHS無線接入系統基站以及采用其他技術體制的無線電通信系統基站等)。

本辦法所稱的公用移動通信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是指依法獲得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獲準在本市建設移動通信網絡,并向社會公眾提供移動網絡語音、數據、圖像業務和其他增值電信業務的單位。

第三條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設置、使用基站的經營者以及涉及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第四條 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對本市基站的設置、使用實施統一管理。

公安、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城管、環保、經委、衛生等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權限實施監督管理,協助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第五條 基站的設置應符合公用移動通信發展需要,堅持合理布局、資源共享的原則,提倡聯合建設使用基站。

城市公共設施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各方經營者共享基站資源提供便利。

任何經營者不得通過簽訂排他性協議等方式獨占基站資源。

第六條第六條 在城市規劃區和風景區內,基站設置應兼顧城市規劃和城市景觀風貌的整體要求,盡量避開城市的重點建筑物、標志性建筑物、城市主要出入口和重要場所。新建基站在居住區選址的,應當優先考慮設置在非居住建筑物上?;具x址在居民住宅樓屋頂的,經營者應與該幢住宅樓的使用者和所有者協商。

禁止在軍用電磁環境保護范圍內和需要特殊電磁環境保護的場所設置基站。

第七條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臺執照》為基站設置、使用的合法憑證。經營者應到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按季度分批提出書面申請,辦理基站設置審批手續,領取無線電臺執照,其申請資料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相關的申請表和技術資料申報表;

(二)承諾以下事項:

1.基站的發射頻率、發射功率等技術指標符合有關國家標準和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不會對其他無線電系統造成有害干擾。

2.所使用的發射設備均已獲得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核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

基站的設置及其電磁輻射符合國家有關城市規劃、環境保護等相關規定。

3.按規定繳納頻率占用費等無線電管理相關費用。

第八條第八條 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收到設置、使用基站的申請資料并正式受理后,在20個工作日內(需要進行基站站址、頻率等協調工作的時間除外)完成審查。審查合格的,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臺執照》;審查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第九條 經營者在進行基站建設過程中,應采取積極有效措施盡量減少對居民群眾的影響。安裝時應當按照國家建筑工程的有關規定進行,不得危及相關建筑的安全。

第十條第十條 基站變更核定項目的,應當向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停用或者撤銷的,應當向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停用或注銷手續,繳回無線電臺執照。

第十一條第十一條 基站及其設備應符合下列有關環保規定:

(一) 基站的設置及其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必須在項目申請立項前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環境保護審批手續。

(二) 公用移動通信經營者必須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執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在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和設備正式投入生產和使用前,向原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 凡是已經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電磁輻射設備,不得擅自改變功率。確需改變批準的功率的,應重新編制電磁輻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按規定程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第十二條 基站的設置、使用單位應當接受無線電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無線電管理機構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對已核準的站址、頻率配置等技術參數進行核查,對基站設備的無線電射頻指標按一定比例定期抽測。發現問題,應當責令運營單位及時整改。

依法設置、使用的基站,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保護其免受其他無線電系統和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所產生的有害干擾。未經批準設置的基站,無線電管理機構不受理其干擾申訴。

第十三條第十三條 臨時設置、使用基站,基站設置、使用單位應于啟用日期10日前,向相關無線電管理機構提交書面申請,辦理基站臨時設置審批手續,經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查批準后,領取臨時無線電臺執照。臨時設置、使用的基站,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

遇有危及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可以臨時使用未經批準設置的基站,但應及時向無線電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四條第十四條 工業、科學、醫療設備、電氣化運輸系統、高壓電力線、信息技術設備及其他非無線電設備產生的無線電波輻射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有關無線電管理規定,并對正常使用的基站產生有害干擾的,由非無線電設備所有者或使用者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五條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遷投入使用的基站設施。特殊情況必須拆遷的,應當征得相關經營者的同意,并按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費用。

第十六條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經營者依法從事基站的設置和維護。

從事施工、生產、種植等活動時,不得危及基站設施,妨礙基站正常工作;特殊情況可能危及基站設施安全時,應當事先通知相關經營者,并負責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七條第十七條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置基站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警告、查封或者沒收設備、沒收違法所得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吊銷其電臺執照。

第十八條第十八條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擅自變更基站核定項目,發送和接收與工作無關的信號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根據其具體情況給予警告、查封或者沒收設備、沒收違法所得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1000元以上5000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吊銷其電臺執照。

第十九條第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阻撓經營者依法從事基站的設置和維護,損害基站設施或者妨礙基站正常工作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本內容來源于政府官方網站,如需引用,請以正式文件為準。

第五篇:滁州市市直機關及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

《關于印發“滁州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財政局,市直各機關、事業單位:

現將《滁州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根據省財政廳財事字[1997]012號文《關于明確差旅費開支規定制訂權限的通知》的規定 ,差旅費開支規定分省和行署、市兩級制訂,各縣、市、區統一執行本規定,不再另行制定差旅費開支規定。

二、本規定從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起執行。

滁州市財政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

滁州市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規定

第一條 為了適應出差人員工作與生活的需要,并貫徹勤儉節約、艱苦奮斗的精神,參照財政廳財事字(1997)第011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出差人員的住宿費實行限額憑據報銷的辦法,按出差的實際天數計算報銷?;锸逞a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實行包干辦法,按出差的自然(日歷)天數計發。

第三條

工作人員出差的交通費和住宿開支標準:

(一)乘坐車、船、飛機和住宿的等級標準(見附表)。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

(三)表列特殊地區包括北京市、海南省及深圳、珠海、廈門、汕頭市。

(四)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之前,基礎工資和職務工資之和在180元以上(含180元),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車軟席等待遇的、現工資等級尚未達到五級的高級工程師及相當技術人員,仍維持原有待遇不變。

第四條 住宿費開支辦法:

(一)出差住宿費在規定的限額標準內憑據報銷。實際住宿費超過規定的限額標準部分自理,財務部門不予報銷;低于規定的限額標準部分不再獎勵。

(二)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免費接待或住在親友家,無住宿費收據的,一律不不予報銷住宿費。

第五條 交通費開支辦法:

(一)市政府副市長及其以上人員(含職務相當的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人員一人可以乘坐軟席或輪船二等艙位。

(二)乘坐火車,從晚八時至次日晨七時之間,在車上過夜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時間超過12小時的,可購同席臥鋪票。

(三)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具體審批權限和辦法由單位自定。

(四)工作出差期間,每人每天發市內交通費3元,包干使用,不再憑據報銷。

(五)下列出差人員不實行市內交通費包干辦法:

到基層實(見)習,工作鍛煉,支援工作以及各種工作隊,醫療隊等人員;

到省內外參加會議(不包括訂貨一類會議)和各種訓練班的人員;

自帶交通工具或接待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人員。

第六條 乘坐火車符合第五條

(二)款的規定,而不買臥鋪票的,按本人實際乘坐的火車硬席坐位票價(另外加收的空調費用不計入座位票價之內)的下列比例計發給個人發補助費。

(一)乘坐火車慢車和直快列車的,分別按慢車和直快列車座位票價的60%計發;乘坐特快列車的,按特快列車硬席票價的50%計發;乘坐新型空調特快列車和新型空調直達特快列車的,分別按新型空調特快列車和新型空調直達特快列車硬席座位票價的30%計發。

(二)符合乘坐火車軟席臥鋪條件的,如改乘硬席座位,仍按本條

(一)款的規定,也不發給軟臥和硬臥票價的差額。

第七條 夜間乘坐長途汽車、輪船最低級艙位超過6小時的,每人每天按第八條

(一)款規定的標準,發給夜間乘車補助費。

第八條 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

(一)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費,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為:省內地區10元,省外一般地區15元,特殊地區20元。

(二)各縣、市、區工作人員在本市縣(境)范圍內出差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為5.0元。

(三)誤餐補助:

經領導批準,市直機關和兩區機關工作人員在清流辦事處、揚子辦事處和南譙辦事處以及各縣、市機關工作人員到所在地城關鎮辦公事,確因特殊情況需在外就餐的,可憑據給予誤餐補助。補助標準為:早餐1.0元,中餐2.0元,晚餐2.0元。

(四)到省外出差,當天到達省外或從省外出發當天到達省內,均可按到省外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給予補助,在途期間按省外一般地區標準計發伙食補助費。

(五)到基層單位實(見)習,工作鍛煉,支援工作以及各種工作隊、醫療隊等人員,在基層單位工作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為:省內和省外一般地區4元,特殊地區6元。

(六)出差人員在飛機、艦艇上工作,必須吃空勤灶,艦艇灶的,除個人負擔2元外,差額部分可憑據回所在單位報銷,不再發給伙食補助費。

第九條 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會議期間的伙食補助、住宿費應由主持召開會議的單位統一支報。但對到外地參加各單位召開的訂貨、配件、物資、分配、產品驗收、鑒定、評比和小型調查研究會,其伙食補助費、住宿費、市內交通費由參加會議人員回所在單位按差旅費開支規定辦理。其余有關會場租賃費、會議公雜費、空房費等均由召開會議的單位開支,不得開具證明要與會人員分攤會議費,轉嫁負擔。 第十條 工作人員趁出差或調動工作之便,事先經單位領導批準就近回家省親辦事的,其繞道車、船費,扣除出差直線單程車、船費,多開支的部分由個人自理??鄢龢藴?,火車按快車(包括特快)票價計算,符合乘坐硬席臥鋪條件的,含硬席中鋪票價,符合乘坐火車軟席臥鋪條件的,含軟席臥鋪票價;輪船按三等艙位票價計算,符合乘坐二等輪船艙位的,按二等艙位票價計算。如果繞道車船費少于直線單程車、船費時,應憑車、船票按實支報。不發繞道和在家期間的出差伙食補助費、住宿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十一條 工作人員調動工作的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 除按上述有關規定執行外,其他開支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同居的父母、配偶、十六周歲以下的子女和必須贍養的家屬,隨同調動時所需的交通費、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均按被調動工作人員的標準報銷。已滿十六周歲的子女隨同調動的各項費用,按一般工作人員標準報銷。

(二)夫婦雙方都城是工作人員而又同時調動的,其交通費、住宿費均按職務高的一方的標準報銷。

(三)工作人員調動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飛機。

(四)工作人員調動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運費,不分工作人員和家屬,每人在超過500公斤的范圍內按實支報(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50公斤的范圍內托運快件)。超過部分由個人自理。個人的書籍、儀器運費,可在以上限量之外,憑據報銷。行李、家具等包裝費用均由由個人自理。工作人員調動工作可以使用集裝箱托運行李、家具等。但是,報銷的金額應以上述規定行李重量的運費為限,超過部分自理。集裝箱內如裝有個人的書籍、食品、因其運費無法分開計算,故不得作為限量之外的報銷。

(五)工作人員(包括由部隊轉業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調動時,本人及其同行家屬的旅費(包括行李運費),由調出單位按合理路線,規定標準計算發給,到達調入單位后結算,多退少補,作為增加或減少單位的差旅費處理。

(六)被調動工作人員的隨同居住家屬,應與工作人員同行,暫時不能同行,經調入單位同意的,可暫留原地,以后遷移時的旅費,以及被調動人員的非隨同居住家屬,按照規定,經批準遷到調動工作人員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旅費,均由調入單位發給。

第十二條 職工搬遷家屬路費。按有關政策規定,并經組織批準,將原未隨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工作人員)及其親屬遷至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按第十一條有關規定標準發給旅費。

第十三條 中央及省級駐滁州市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各黨派、各人民團體的出差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市財政局財行字(1992)第062號轉發省財政廳《關于修訂〈安徽省國家機關、事業 單位人員差旅費開支規定〉的通知》,市財政局財行字(1993)第040號轉發省財政廳《關于修訂有關費用開支標準的通知》及各縣、市、區過去的制訂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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