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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對外投資規定

2022-09-07

第一篇:公司法對外投資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對外投資規定

依據新修訂的《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也就是說,公司可以轉投資。 公司轉投資,是指公司作為投資主體,以公司法人財產作為對另一企業的出資,從而使本公司成為另一企業投資

依據新修訂的《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也就是說,公司可以轉投資。

公司轉投資,是指公司作為投資主體,以公司法人財產作為對另一企業的出資,從而使本公司成為另一企業投資人的行為。公司轉投資,對于分散經營風險、調整產業結構、節約交易成本和穩定經營權有著重要意義,是順應集約化、規?;洜I需要的一種正?,F象。此外,通過轉投資以及由此而生的母子公司、相互持股公司,特有利于建立并鞏固企業之間的聯合,形成穩固的企業集團,發展規模經濟,從而大大降低企業的經營成本,提高企業的知名度和競爭能力。

修改前的《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并以該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50%,在投資后,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對此,有關方面提出了一些意見,認為這一規定存在三個方面的缺陷:

一是關于轉投資的對象,原來只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而現實生活中除了公司企業法人外,還有大量的非公司企業法人,如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人和外資企業法人,不應當將公司轉投資的對象只限于公司企業法人;

二是關于凈資產的確定,原來規定轉投資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50%,但公司凈資產是一個變量,在公司的經營過程中,隨著公司資本、末分配利潤等情況經常發生變動,難以掌握,而且不同的會計原則和會計核算方法下的計算結果也存在差別,所以較難確定公司的凈資產;

三是原來雖然對轉投資進行了限制使得違反這一規定的行為難以得到有效制止。

因此,這次作了修改,一是放寬轉投資對象,不再限定為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二是放寬了轉投資數額的限制,取消了原來關于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50%的規定:三是明確了公司轉投資,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等。

然而,轉投資畢竟涉及轉投資公司的權利及債權人的利益,所以公司轉投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也就是說,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必須以責任有限、互不連帶為原則,只能以投資額為限對所投資企業承組責任,不得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公司不得通過投資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公司的無限責任股東。

此外,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必須經過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總額及單項投資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驗資指南:

附錄1602-1設立驗資的取證與審計程序

(二)設立驗資的特殊取證

2.執行新設合并企業驗資業務。注冊會計師還應當獲取下列資料:

(1)合并各方股東或股東大會關于新設合并的決議

。。。。。。

所以,對法人投資的單位,應取得該單位全體股東的簽名,同意對外投資。

一人有限公司對外投資,只要法人簽名決定。

第二篇:巴西對外國投資的規定

2009-05-14 06:06 文章來源:駐巴西經商處

*投資主管部門

一、聯邦投資促進機構

巴西聯邦政府十分重視吸引外資的工作。大型的投資貿易洽談會或其它投資研討會等活動主要由地方政府或私人部門負責。由于巴西對本國和外國資本一視同仁,因此,長期以來沒有專門吸引外資的活動。

近年來,巴西對其投資促進的主管部門進行了重大調整?,F行“引資計劃”(Investment Attraction Programme,IPA)建立在一系列國家層次的機構調整變化之上。從2005 年開始,IPA 中的投資促進事務由巴西出口促進局( Agência de Promoção de Exportações e Investimentos ,APEX-Brasil)負責。APEX-Brasil 是一個掛靠政府部門的組織,成立于盧拉政府上臺之初,設立的初衷是為了促進巴西的出口,工作目標是:增加出口企業及產品的數量;提高出口量和出口值;開辟新市場,加強傳統市場;增加收入和就業機會。該局提供經營管理和對外貿易方面的培訓和認證服務,并幫助產品及其加工過程適應競爭日益激烈的國際市場需求。它還通過各個項目在巴西及其境外的商品交易會和博覽會上推介巴西出口商品,包括為此邀請境外進口商至巴西和組織貿易代表團出訪。支持的行業包括:食品加工業、鮮花植物零售業、手工業、信息技術業、紡織業、服裝業、橡膠制品、汽車零配件、飲料、玩具、鞋類、肉類、陶瓷制品、化妝品、皮革、珠寶、機械設備、家具、觀賞用石等的開發和生產加工等。2004 年12 月APEX-Brasil設立了投資機構,負責吸引外資進入巴西。其目標是將巴西的出口推廣與吸引外資結合起來,發掘信息與機會,將外資導入巴西出口部門,并為中小企業出口產品創造條件。不同行業的外資政策一般由負責該行業的政府部委具體負責,例如能礦部、通信部、交通部、發展、工業和外貿部、中央銀行、農業部等。一些重大項目的外資政策還需總統最后批準。

APEX-Brasil 聯系方式:

地址:SBN Quadra 110 andar Ed. CNC, Setor Bancario Norte, Distrito Federal, Brasil 70041-902 電子信箱:apex@apexbrasil.com.br 網址:http://.br 電話:005561-4260202 傳真:005561-4260222

二、地方投資促進機構

巴西各州設立了地方一級的投資促進機構。目前已有15 個地區建立了投資促進機構,它們分別是:阿克里州發展局(ANAC)、阿拉戈斯州經濟發展中心、阿馬帕州發展局(ADAP)、亞馬遜州促進局(AFEAM)、巴伊亞州貿易與投資促進局、聯邦區政府發展與外貿局、圣埃斯皮里圖州發展局(ADERES)、戈亞斯州促進局(GOIASFOMENTO)、伯南布哥州經濟發展局(ADIPER)、南里奧格蘭德州促進局(AGN)、米納斯吉拉斯州工業發展局(INDI)、里約熱內盧工業發展局、羅賴馬州促進局(AFERR)、圣卡塔琳娜州促進局和巴拉那州促進局(AFPR)。這些地方投資促進機構大多數位于已吸引了大量外資的富裕地區,它們除了投資促進外,往往還承擔制定該地區總體經濟發展戰略的任務。

三、企業注冊機構

巴西中央銀行具體負責外資的登記注冊和跟蹤分析工作,并定期發布外資的統計資料。央行的外資司主要負責上述工作。巴西中央銀行網址:http:/www.bcb.gov.br 。

*投資行業的規定

巴西管理外國投資的主要法律是《外國資本法》,其實施細則是1965年第55762號法令。

巴西禁止或限制外國資本進入的領域包括:核能開發、醫療衛生、養老基金、海洋捕撈、郵政、報紙、電視、無線電通信網絡、國內特許航空服務以及航天工業等。在原有的基礎上,巴西政府通過修憲,逐步放松了國家對石油、天然氣和礦產開采等領域的壟斷,并對電信、電力業實行私營化(根據規定,外資通過參與巴企業私有化進入巴西市場,至少6年之后才能撤資)。另外,巴西已允許外國企業參與新聞媒體、海關保稅倉庫、近海航運、高速公路等領域的融資和服務。

2007年1月15日,巴西副總統簽署法令,批準巴西開放再保險市場。這項新法令規定巴西再保險市場的經營者可以是總部設在巴西的“本地經營者”,也可以是總部設在巴西之外的經營者,從而結束了巴西國家再保險公司在該行業的壟斷地位。但為了保證巴西本國企業的利益,該法令同時規定,在法令生效后3年內,巴西60%的再保險市場份額將由巴西國家再保險公司和其他本地經營者占有,之后這個份額將有所降低。

2008年,巴西政府擬修改有關外國投資者購買土地的現行法律。巴西嚴格限制外國投資者購買土地的方案可能有兩種,一是將1998年頒布的現行法律作廢,重新宣布1971年的法律生效,該法律允許外國人在巴西購買土地,但規定外國法人或自然人在同一市內購買土地不得超過總面積的25%;二是修改憲法內容,增加5709/71號法令條款,規定外資企業在巴西購買土地將與外國法人或自然人實行同等限制。

在公路貨物運輸領域,外資不得超過有表決權股份的20%。企業必須以股份公司的形式存在并且其只能發行記名股票。在國際道路運輸領域,只有《國際道路運輸協定》七個成員國和《拉丁美洲一體化協定》成員國的公民持有過半有表決權資本的公司才能經營。 未在巴西設立公司、代表處或其他商業存在的外國投資者,不能直接投資巴國內公共航空領域。外資在民航企業的股份不得超過20%。只有巴西公民和在巴西設有辦公場所并營業的公司才能擁有懸掛巴西國旗的船舶。

*投資方式的規定

一、外國貨幣投資

使用外國貨幣在巴西進行的投資不必事先經巴西政府批準。在巴西投資建廠或獲得現有巴西企業的所有權,只需通過巴西有權進行外匯操作的銀行將外國貨幣匯入巴西。外資注冊由巴西受益企業向巴西央行提出申請,申請應在外匯買賣合同成交后30 天內進行,申請時應同時提交資金的資產化證明。

二、外國信貸轉化的投資

由外國信貸轉化的投資須事先經巴西央行批準。經批準后,應進行象征性的外匯買賣操作。巴西企業應在30 天內將該資金資產化,并向巴西央行提出外資注冊申請。

三、以實物投資

(一)進口通關

以投資形式進入巴西的進口商品受非自動進口許可證(LI)的管理,進口商(外資或合資企業)需事先向巴西發展工商部外貿局(DECEX)提出進口申請。外貿局對申請進行審核,然后經巴西央行會簽后,發放進口許可證。申請和批準均通過“巴西外貿網”(SISCOMEX)進行。報關手續與一般受非自動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進口無異。

“二手貨”(指舊貨)或享受稅收優惠的商品在通關時須接受“同類產品審查”,若發現巴西有同類產品生產,則進口會受到一些限制。進口的”二手貨”必須用于能促進巴西經濟發展的項目。 巴西海關政策委員會可對投資進口的機械、設備上調或下調30%的進口關稅。上調或下調的幅度取決于投資地區的特點、機械設備的技術水平及進口前的耗損程度。

(二)資產融合

以進口貨物、機械、設備及其零配件進行的投資必須在通關后180 天內融入目標企業資產。在進口商品融入企業資產之前,進口商品應以“追加資本”的名義記在投資者名下,記錄時按商品通關之日的匯價將商品價值轉換成雷亞爾。

(三)外國實物投資注冊

資產融合后30 天內,企業應向巴西央行提出外資注冊申請。外資注冊證明中的投資金額以商業發票或報關單標明的商品價值為準,以商品輸出國或投資者所在國的貨幣為登記單位。 若商業發票上的貨幣單位與投資者欲用于外資注冊的貨幣單位不符,則按商業發票開出的外匯匯價進行折算。外資注冊證明中的巴幣金額,由投資者選定的外幣換算,換算按資產融合前一天的匯價進行。

四、在資本市場的投資

在巴西有價證券市場進行投資的外國投資者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本身必須是投資公司、擁有投資基金、持有外國自然人或法人的有效證件、具有外國投資管理機構的有效證明等。

五、通過股權收購接管巴西公司

根據巴西《公司法》,股權收購實現對巴西上市公司的兼并,可通過現金或股權交換來完成。 股權收購必須擁有足夠數量的有表決權的股票,以確保對公司的控制權。這一過程應通過金融機構完成,且受其擔保。

收購通知書要對讓受方身份、認購股份、價格和其他支付條款、收購程序以及其他收購條款和條件進行披露。

若公司發行的無表決權股票達到總數的三分之二,公司控制著將可能掌握50%的有表決權的股票,股權收購實現接管的可能性將降低。此時,幾乎所有的接管都通過私下交易完成。

第三篇:集團公司對外投資管理辦法

****公司 對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以下簡稱集團或公司)及下屬各子公司的對外投資管理,防范和控制投資風險,保障對外投資資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有關法規的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含所屬子公司)對子公司、聯營公司和合營公司的對外投資管理,即對能單獨控制、與其他合營方共同控制或能施加重大影響的權益性投資項目的管理。

第三條 股東大會、董事會、各子公司是公司對外投資的決策機構,按照《公司章程》授予的權限進行投資決策。

第四條 公司對外投資和股權處置應遵循的原則:

1、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

2、符合公司的發展戰略,有利于加快公司整體持續較快協調發展,提高核心競爭力和整體實力;

3、有利于防范經營風險,提高投資收益,維護出資人資本安全;

- 1研究報告的程序由資產管理部同有關部門審查后,提交董事會審批,并報市國資委備案。

第九條 新設投資項目、合資合作企業建設項目和收購兼并項目要按照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設立的程序,由資產管理部會同有關部門審查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后,提交董事會審批。

第十條 公司和所屬子公司發起設立的投資項目,引入自然人特別是內部職工股時,必須充分揭示項目基本情況、投資風險、募集資金投向和投資人的權利義務,并依法建立規范的內部職工持股組織和管理制度。必要的應引入獨立董事或職工監事,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第十一條 公司和所屬子公司要嚴格對外投資項目上報前的市場調查、技術論證和經濟評價分析。重大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應聘請有相應資質的科研機構、中介機構或有關專家進行咨詢或參與評估、論證,嚴格履行企業內部決策程序。

第十二條 對外投資的協議、合同、章程談判和審批應遵循下列程序:

1.資產管理部會同戰略發展部與合資、合作或被購并方進行初步接觸和談判并簽署意向書草案,報集團領導辦公會審批;

2.投資各方共同委托有資質的咨詢評估單位編報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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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項目盡職調查及可行性研究。項目立項后,視項目需要可聘請財務顧問等中介機構,由項目負責人組織項目小組或中介機構進行詳細的盡職調查,出具項目調查報告,并在此基礎上,提出投資可行性研究報告,作為投資決策的依據。如有必要,可聘請專家進行系統論證。

第十七條 項目談判

1、項目談判。項目負責人組織與有關方面的談判,并草擬投資協議。協議須經法律顧問把關,并須法律顧問出具法律意見書或簽署書面意見。

2、草擬投資方案。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擬簽署協議經過初步審查后,須草擬投資方案,連同可行性研究報告一并報批。

第十八條 項目審批

根據長期股權投資審批權限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報送的備案或送審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1、項目立項申請報告;

2、盡職調查報告;

3、可行性研究報告;

4、擬簽署的投資協議;

5、公司批準文件;

6、法律意見書;

7、中介機構出具的報告(如適用);

8、審批機構認為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

1、簽署投資協議。投資項目經審議通過后,還需履行

- 5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均應組織清算。公司自身或授權所屬子公司促成被投資企業召開股東大會,形成清算決議,進入法定清算程序:成立清算小組、通知并公告、處分企業財產、注銷登記與公告,并將清算結果統一備案;

2、被投資企業需要延長經營的,按照對外投資權限審批;

3、對于已經停業或無法追溯被投資人的投資項目,能夠提供核銷的有效證據,可以進行核銷;不能提供合理的證據,公司或所屬子公司要提供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報公司董事會批準后可以通過“賬銷案存”的方式予以核銷,并另設臺賬進行備案管理,繼續保留權益追索權。

第二十二條 資料存檔

項目實施完成后,項目小組須整理完整的項目文件、資料,原件存檔,相關資料交資產管理部專人保管。

第五章 投資管理

第二十三條 投資方應派出股權代表(董事、監事)進入被投資公司董事會、監事會,負責投資項目的后期管理工作。對控股的公司還應派出或推薦董事長或總經理、財務總監等高管人員。

第二十四條 公司相關職能部門是對外投資和股權處置管理的決策參謀部門和檢查監督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財務部:負責對我方出資的非現金資產進行評估;按

- 7第二十五條 外派股東代表及高管人員的職責

1、科學決策,穩健經營,保證資金的安全和合理的投資回報率;

2、參與制定或修改被投資公司《章程》;

3、監督被投資公司按計劃使用資金,如有重大變更,應及時向派出主體公司及資產管理部報告,并采取相應的措施;

4、按集團公司要求參加相關會議,每半年向派出公司書面述職匯報投資項目經營情況,控股的被投資公司按季讀向投資公司的財務部門上報財務報表,參股的被投資公司按半年要向投資公司財務部門上報財務報表;

5、參與被投資公司的重大決策,并在表決之前將議題(提案)征求集團資產管理部等相關部門及領導的意見后,按集團公司的意見行使表決權,同步將相關會議材料、會議紀要、決議文件炒送資產管理部備案;

6、對被投資公司出現的重大事項或經營風險及時向派出公司匯報,并向資產管理部備案;

7、完成派出公司安排的保障其在被投資公司利益的其它工作。

第六章 投資退出

第二十六條 戰略發展部和資產管理部應密切跟蹤投資項目,對不再適應公司發展戰略的項目,以及投資風險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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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公司對外擔保規定[推薦]

新公司法關于公司對外擔保的規定,主要體現在第十六條,該條規定: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該條明確規定了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范圍、程序和相應限制。

(一)一條原則,兩個選擇,兩類擔保,兩層決策。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曹士兵博士對第十六條的形象地總結。一條原則是指公司對外擔保是屬于公司意思自治的范疇,由公司制定章程,自行決定對外擔保的決策機構。兩個選擇是指公司章程只能選擇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含股東大會)作為公司對外擔保的決策機構,這是法定的選擇范圍,超出該選擇范圍將歸于無效。如某公司章程如果選擇公司董事長或者總經理來決定公司的對外擔保,其規定無效。兩類擔保是指公司對外擔保存在一般及特殊兩種擔保情形,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司對外特別擔保---即公司為有投資關系的股東或者有實際控制力的其他主體提供的擔保;相對一般擔保即公司為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以外的其他法人、經濟組織、個人提供的擔保。針對兩種擔保,公司法相應規定了所有人和經營層兩層決策-----股東會決策和董事會決策,公司對外一般擔保公司章程可以規定由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行使決策權,提供特殊擔保則必須由公司股東會親自決策。

(二)采取股東會---所有者中心主義

公司是否可以從事對外擔保行為,法律已明確不作禁止,但從決策權的角度對公司的擔保能力作出了一定限制,采用了股東會中心主義。其主要理由在于公司對外擔保盡管也屬于經營項目,但卻屬于一種非常規性經營行為,對此法律規定該行為并不必然授予公司經營層行使。公司一旦承擔擔保責任,則必然會對公司特別是股東利益產生直接的影響,加上多年來現實中比比皆是的董事、經理的違規擔保行為所帶來的負面效應,所以立法者認為公司的對外擔保決策權力必須由公司所有者-----股東行使,由所有者組成的公司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作出決策,即使法律規定可以以公司章程規定由公司董事會行使一般擔保的決策權,其本質上也是公司所有者對經營者的特別授權。

(三)實行集體決策

無論是董事會還是股東會,行使對外擔保決策權的過程,都是一個集體決策過程,只不過董事會代表經營者階層,股東會代表所有者階層。這個集體決策也是立法者所堅持的一個原則,這也就決定公司章程規定公司對外提供一般擔保的決策機構時,只有兩個選擇。

(四)限額及利害關系人的回避制度

為體現公司的意思自治,法律將公司是否對外擔保,全部交由公司自主決定??紤]對外擔保的風險,公司依據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可以在章程中為對外擔保實施限額管理。而一旦公司章程中對擔保設定限額,依據公司法規定,突破該限額的對外擔保應當歸于無效。為防范股東或者董事利用對外擔保損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東的權益,公司法引進了利害關系人回避制度。根據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股東會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實行進行表決時,與該事項有利益關系的股東,包括被擔保的股東或者受被擔保人控制的股東必須回避,不得參加該對外擔保事項的表決。

二、公司法擔保新規定的適用

如何適用公司法關于擔保的新規定,將直接涉及銀行債權擔保的有效性。雖然法律規定未直接給作為債權人的擔保相對人設定義務,但是法律的明確規定,推定為所有人都應當知曉。公司法的關于擔保新規定的出臺,使公司在為股東擔保等問題上不再受限,但法律對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條件及決策程序的規定,給相對人也帶來相應的約束---即擔保相對人應盡注意義務。

(一)相對人的審查義務

我們認為,相對人應當以法律規定為限,對公司擔保過程盡合理必要注意義務。

1、對公司章程的審查義務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設立者為實現公司目的而為公司的內部組織和管理活動所制定的根本性和綱領性文件。其地位對公司而言相當于憲法對于國家。公司在登記時必須將章程進行登記,向社會進行公示,從而可以使國家和社會對公司的組織和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對于公司對外擔保,新公司法將公司對外擔保(一般擔保)的決策機關交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章程依法還可以對公司對外擔保作出各種限定,所以我們接受公司擔保,首先要對公司章程進行審查。

在以往的信貸實踐中,公司章程都由擔保單位自行提供,其真實性我們無法判定。由于公司章程必須經登記向社會公眾公示,且具有對抗效力(即使經修改但沒有登記也不能對抗第三人),現法律規定公眾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獲取真實有效的企業章程不再困難,所以我們對企業章程的審查義務,不再是形式上審查義務,而必須鑒別章程的實質真偽。為保證章程的真實有效,建議信貸人員親自到工商部門復印企業最新章程,并要求工商部門在該章程復印件上蓋章確認,注明調查日期。只有在章程真實的前提下,才能對企業的對外擔保能力以及擔保程序有準確的了解和判斷,否則,企業違背章程規定對外擔保將直接影響擔保合同的效力。

對章程的審查,重點在于:第

一、對公司對外擔保能力的審查。法律規定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對外擔??傤~以及單筆擔保額度做出限定,甚至可以禁止公司對外擔保,這些應該是我們在審查中應注意的首要問題。第

二、對一般擔保的決策機構的規定。公司對外一般擔保,是董事會還是股東會決議,由公司章程決定。如果章程規定董事會無權決議對外擔保,則我們必須要求擔保單位出具股東會決議。第

三、了解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的組成,會議程序等,特別對于股東會、董事會的人數,需參會人數以及一些基本的表決程序等等。

2、對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的審查義務

公司對外擔保依據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須經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則作為接受擔保的相對人,則就有義務要求擔保人出具有權決策機構的決議。如果相對人未盡到注意義務而存在過錯或者過失,若擔保單位內部機構或者人員越權對外擔保,相對人也將無法主張表見代理,擔保合同無效。對于擔保單位提供了決議,相對人也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對其進行形式審查,而對其實質真偽并無審查義務,因為實際上由于相對人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參與擔保人的內部整個決策過程,也根本不具備審查實質真偽的能力。在進行形式審查過程中,應注意:

(1)章程沒有規定是由股東會還是董事會行使對外擔保的決策權,由股東會決策。因新公司法實施時間較短,絕大多數公司并未因此而修改章程,而以往的企業章程基本上沒有涉及對外擔保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由于立法趨向對外擔保的權力應當歸屬于所有者行使,所以如果公司章程沒有規定對外擔保的決策主體,應視為股東會未向董事會授權,則作為接受擔保一方,應當要求提供擔保的公司股東會決議。

(2)無法辨別一般擔保還是特殊擔保,由股東會全體一致通過決議。新公司法規定一般擔??梢杂烧鲁踢x擇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而對于為公司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提供的擔保必須經股東會決議,且被擔保人以及為被擔保人所控制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實踐中,對于股東,我們依據企業登記材料可以判斷。但準確判斷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因各種原因卻會顯得比較困難。作為相對人,在無法識別應當由誰作出決議以及依據什么程序作出決議時,從防范風險的角度出發,建議由股東會全體一致通過決議。

(3)對公司同意擔保的決議效力進行形式審查。既是形式審查,應要求其決議在形式上完善、合法,如決議上必須要有股東或者董事的簽名(董事會決議需要董事會蓋章),其參會以及同意者人數應當符合法律及章程的規定等。

(4)無法確定董事會人員組成,由公司提供。公司章程未規定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應出席的股東或者董事人數時,視為全體成員都應參加。

3、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被股東申請撤銷對擔保合同效力的影響

為保護股東權利,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賦予了股東撤銷權,即“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由于該規定,很多人(包括很多銀行界內人士)都認為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是公司是否能對外提供擔保的前提和必經程序,一旦其前提不復存在,擔保合同必然歸于無效。但

這樣一來也就必然使擔保合同在法律規定的股東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期內處于不確定狀態,極大影響交易安全,所以這種看法并不符合立法本意。中國社會科學院劉俊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曹士兵都認為決議被撤銷是否影響擔保合同效力,其關鍵還是在于相對人是否盡到合理必要的注意義務。如果說決議內容違法或者違反章程規定,相對人過失明顯,擔保行為無效。但如果決議因不符合法律或者章程所規定的程序以及存在虛假,而作為相對人一般無法知曉或者不能對其實施監控,當然不能因此而判定擔保合同無效。不過實踐中,如何把握好合理注意這個度,還有待司法解釋明確。

第五篇: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對外投資管理制度

2009-05-05 07:13來源:上海證券報作者:進入 股吧 專家在線 行業牛股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對外投資管理制度

(2009 年3 月第二次全面修訂)

(2009 年4 月第三次全面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公司”或“本公司”)對外投資的管理,

建立規范、有效、科學的投資決策體系和機制,保障公司資產的保值、增值,依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稱“《公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稱“《上

市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及《中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稱“《公司章程》”)

的相關規定,并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對外投資管理制度》(以下稱“本

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中的對外投資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境內外進行的以盈利或保值增

值為目的的投資行為,包括發起投資、追加投資、收購兼并和合資合作項目等;證券、金融

衍生產品等金融資產;證券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等定向或公開發行的投

資基金。

第三條 公司對外投資的具體方式:

(一) 出資與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合資、合作經營的控股、參股

公司;

(二) 出資參股、收購兼并其他經濟組織;

(三) 公開市場掛牌交易的證券、金融衍生產品等金融資產;

(四) 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投資方式。

第四條 公司對外投資需遵守的原則:

(一) 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續、協調發展,提高核心競爭力和整體實力,促進股東價值

最大化;

(二) 有利于促進資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資產質量,加快企業經營機制轉換;

(三) 有利于防范經營風險,提高投資收益,維護出資人資本安全;

(四) 有利于依法規范運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實管理責任。

第二章 對外投資的相關權限

第五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為對外投資主體??毓勺庸镜南聦倨髽I原則上不得進行

對外投資。公司須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體系,其對外投資權限須按《公司章程》的規定權

限執行。

2第六條 投資項目須根據投資金額及授權范圍由公司董事長或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

批。

第七條 董事長對外投資的處置權限范圍:根據董事會的授權,董事長有權在公司最

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及以下行使對外投資,上述項目全年累計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

審計凈資產的20%。

第八條 董事會對外投資的處置權限范圍: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及以下的

對外投資;關聯交易在3,000萬元及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及以下的對外

投資。

第三章 對外投資的決策程序

第九條 對外投資決策原則上要經過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項目設立三個階段。

(一)項目立項階段包括對外談判、投資項目初步評價及形成投資意向書草案(合資

合作項目需要編制項目建議書)等;

(二)可行性研究階段包括形成對外投資協議或合同及公司章程草案、投資項目的可行

性分析(合資合作項目需要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環境影響評估、投資決策和履行批

準手續等。對于涉及國家規定的有關高危行業的建設項目,在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時,應對

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專門論證,編寫項目安全評價報告書;

(三)項目設立階段包括招股(項目確有需要的)、投資人簽訂投資協議或合同、批

準公司章程、推薦管理者、設立機構和認繳出資等。

第十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發起設立的投資項目,引入自然人特別是內部職工股時,

必須充分揭示項目基本情況、投資風險、募集資金投向和投資人的權利義務,并依法建立規

范的內部職工持股組織和管理制度。必要的應引入獨立董事或監事,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第十一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要嚴格對外投資項目上報前的市場調查、技術論證和經

濟評價分析。重大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應聘請有相應資質的科研機構、中介機構或有關專

家進行咨詢或參與評估、論證,嚴格履行企業內部決策程序。

第十二條 對外投資的協議、合同、章程談判和審批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投資項目洽談負責人與合資、合作或被購并方進行初步接觸和談判并簽署意向

書草案,報管理層審批;

(二)投資各方共同委托有資質的咨詢評估單位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公司組織談判

小組與對方進行談判,形成合資、合作或購并協議、合同、章程草案。

(三)協議、合同、章程草案經公司董事長或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查批準后,方可與

3合資、合作或被購方正式簽訂合約。

第十三條:交易性金融資產、各類基金可免于上述程序。

第四章 對外投資處置的管理

第十四條 對外投資的處置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對其長期投資的處置。包括股權轉

讓、股權清算等。

第十五條 實施對外投資處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應對擬處置的投資進行清產核資

和審計,并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值作為確定處置價格的參

考依據。

第十六條 股權轉讓的程序:

(一)對于需要轉讓的股權項目,其股權轉讓由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獲得公司授權后)

按照規范的法律程序進行;

(二)股權轉讓價格一般以資產評估價值為底價,通過拍賣、招投標或協議轉讓等方式

確定;

(三)股權轉讓應與受讓方進行充分談判和協商,依法妥善處理轉讓中所涉及的相關事

項,擬訂股權轉讓意向書草案,將股權轉讓相關資料一起上報公司董事長或董事會或股東大

會審批。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按照公司董事長或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的批準,對外簽訂股權轉

讓協議(合同)等法律文件;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負責股權處置方案具體實施工作,按照合法程序進行股權轉讓,

做好工商注冊變更等相關工作,相關處置結果統一在公司備案。

第十七條 股權清算的程序:

(一)被投資企業因營業期限屆滿、股東大會決議和出現《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其他解

散事由均應組織清算。公司自身或授權子公司促成被投資企業召開股東大會,形成清算決議,

進入法定清算程序:成立清算小組、通知并公告、處分企業財產、注銷登記與公告,并將清

算結果統一在公司備案;

(二)被投資企業需要延長經營的,按照對外投資權限審批;

(三)對于已經停業或無法追溯投資人的投資項目,能夠提供核銷的有效證據,可以進

行核銷;不能提供合理的證據,公司或子公司要提供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報公司董事

長或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準后方可以通過“帳銷案存”的方式予以核銷,并另設臺帳記性備

案管理,繼續保留權益追索權。

4第十八條 交易性金融資產、各類基金、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的私募股權投資或長期

股權投資解禁流通的股權處置可免于上述程序。

第五章 對外投資的監督職責

第十九條 投資項目籌劃及實施后,公司投資管理部應確定項目執行人和項目監督人,

執行和跟蹤檢查項目實施情況;項目完成后,按照有關規定由審計監察部進行項目審計。

第二十條 監事會有權對公司投資決策程序的執行、投資項目(計劃)的實施情況、

投資收益回報情況及有關投資方面的其他事項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 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對外投資業務內部控制中的薄弱環節,項目監督

部門或項目監督人應當及時報告,公司有關部門應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審計監察部應當按照公司內部管理權限定期報告對外投資業務內部控制監督檢查情況

和有關部門的整改情況。

第二十二條 公司對在對外投資中出現重大決策失誤、未履行集體審批程序和不按規定

執行對外投資業務的部門及人員,應當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交易性金融資產、各類基金、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的私募股權投資或

長期投資的市場公允價值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條 公司對外投資應嚴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規則》和其他有關法律、

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自董事會通過之日起實施。

二00 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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