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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內部問責制度

2022-07-13

制度是通過規范體系表現出來的,必須借助于有力執行才能發揮出制度規范效能。今天小編為大家精心挑選了關于《公司內部問責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第一篇:公司內部問責制度

公司內部問責制度

一、總 則

1.1 為健全內控體系和責任追究機制,促進公司管理層恪盡職守,提高公司決策與經營管理水平,建設廉潔、務實、高效的管理團隊,特制定本制度。

1.2 問責制是指對公司各級管理人員在其工作職責范圍內,因其故意、過失或者不作為,造成影響公司發展、貽誤工作、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行為進行責任追究的制度。

1.3 本制度堅持下列原則: 1.3.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1.3.2責任與權利對等原則; 1.3.3誰主管誰負責原則;

1.3.4實事求是、客觀、公平、公正原則; 1.3.5問責與改進相結合、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二、問責的范圍

2.1 本制度所涉及的問責范圍如下:

2.1.1未能認真履行職責,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為,導致工作目標、工作任務不能完成的;

2.1.2泄露公司商業、技術等相關客戶信息的保密事項,從而造成公司損失的;

2.1.3 弄虛作假或虛報、瞞報、遲報重大突發事件和重要情況的; 2.1.4發生重大投訴、安全事故或重大案件,給公司財產和員工安全造成重大損失的;

2.1.5管理不作為,導致其管理的下屬部門或人員發生嚴重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

2.1.6 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禁止性規定的; 2.1.7 不接受監督,不配合有關部門履行檢查監督職責的;

2.1.8 對下屬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包庇、袒護、縱容的; 2.1.9 實干精神差,工作無起色,員工意見較大的;

2.1.10 在公司財產、員工安全受到威脅時,不實施或不組織救助的;

2.1.11 重大事項違反決策程序,主觀盲目決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2.1.12在公司采購、招標、銷售等經濟活動中出現嚴重徇私舞弊或瀆職、失職行為的;

2.1.13在公司一般或重大施工項目中,虛報、貪污、冒領使用材料或虛開報銷經費的。

三、 問責的種類及形式:

3.1問責的種類: 3.1.1責令改正并作檢討; 3.1.2通報批評; 3.1.3留用察看; 3.1.4降職降薪;

3.1.5調離崗位、停職、引咎辭職、撤職; 3.1.6賠償; 3.1.7罰款; 3.1.8解除勞動合同;

3.1.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責任問責追究方式可單獨或合并執行。

3.2根據被問責情形的情節、損害和影響,決定問責的形式: 3.2.1情節輕微,損害和影響較小的,責令整改并檢討; 3.2.2情節嚴重,損害和影響較大的,除責令整改并檢討外,并對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罰款或調整工作崗 位、留用察看;

3.2.3情節嚴重,損害和影響重大的,對責任人采用賠償、罰款、引咎辭職、撤職或降職降薪處理。

3.3因故意造成經濟損失的,被問責人承擔全部經濟賠償。 3.4因過失造成經濟損失的,視情節按比例承擔經濟賠償。 3.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追究: 3.5.1情節輕微,沒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響的; 3.5.2主動承認錯誤并積極糾正的; 3.5.3確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3.5.4非主觀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響的;

3.5.5因行政干預或當事人確已向上級領導提出建議而未被采納的,不追究當事人責任,追究上級領導責任。

3.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從嚴或加重處罰:

3.6.1情節惡劣、后果嚴重、影響較大且事故原因確系個人主觀因素所致的;

3.6.2拒不承認錯誤的;

3.6.2.1事故發生后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

3.6.2.2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且無法補救的。

四、問責程序:

4.1通過以下渠道反映有第二章規定情形的,部門主管各級管理人員由部門負責人進行初步核實后報綜合部,部門負責人以上管理人員由綜合部進行初步核實后報主管領導,綜合部負責人由行政副總進行初步核實報總經理。

4.1.1公司領導的指示、批示、意見; 4.1.2總經理辦公會的決議; 4.1.3各部門提出的意見建議; 4.1.4員工的檢舉; 4.1.5各類檢查考核中的意見建議; 4.1.6其他渠道反映的。

4.2經初步核實,如反映情況存在,則由綜合部提出書面建議,按管理權限啟動問責程序。綜合部、安環部、財務部及有關部門或主管領導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4.3被調查人應當配合調查組的調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調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擊報復檢舉、舉報的單位或個人。

4.4調查組應當保證被調查人的申辯和申訴權,聽取被調查的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并進行核實。

4.5調查組應當在7日內完成調查工作,并向總經理提交調查報告。 4.6調查報告包括問責情形的具體事實、基本結論和問責建議。 4.7調查終結后,按管理權責做出問責決定。問責決定書應當自作出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送達,并告知被問責人的權利。被問責的責任人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問責決定之日起10日內提出申訴。申訴期間,問責決定不停止執行。公司收到被問責人的申訴,應當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復議、復查,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

五、附 則

5.1公司相關制度中規定有問責方式的參照本制度執行,凡與本制度相違,以本制度為準。

5.2本制度的解釋權與修訂權屬于公司總經理辦公室會議。

第二篇:農村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工作問責制度

67號 (3月30日)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嚴格執行內部審計工作制度,增強審計人員的責任意識,提高審計工作質量,根據銀監會《加強農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指導意見》(銀監辦發[2005]65號)和省聯社《省農村信用社稽核工作問責制度(試行)》(蘇信聯發[2006]25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部審計工作辦法》、《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工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行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內部審計工作堅持誰分管誰負責、誰檢查誰負責的原則;實施一級對一級負責,上級對下級層層追究責任的問責機制。

第三條 內部審計工作問責對象:主管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審計部門負責人、審計人員。

第四條 對內部審計工作的問責,堅持實事求是、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視其性質、情節、后果、影響程度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二章 審計工作職責

第五條

審計工作職責分為分管領導的領導責任、審計部門負責人管理責任和審計人員檢查責任。

第六條

分管審計工作領導的崗位責任。

(一)加強內部審計隊伍建設,按照《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部審計工作辦法》的要求健全內部審計工作管理體制,配齊、配強審計人員;定期組織審計人員開展專業培訓,提高業務工作能力。

(二)強化審計工作領導,為審計人員創造必要的工作環境,授予審計部門必要的處理、處罰權;嚴格要求審計人員廉潔自律;為審計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協調與各職能部門的關系,督促做好內部同級部門的審計工作。

(三)制定和完善審計工作的基本辦法,監督審計工作計劃的制定與執行,檢查階段性審計工作的實施情況,對審計部門工作業績和制度執行作出評價。

(四)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及時準確地作出處理。

(五)及時通報審計處理決定。

(六)督促被審計單位按審計意見及時進行整改。 第七條

審計部門負責人崗位責任

(一)組織審計人員學習。定期組織審計人員學習國家法律法規和各項業務管理制度、辦法。

(二)制定審計工作計劃。根據上級和本行領導的意見,結合全轄業務發展情況,科學合理制定、季度和月度工作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定期總結本部門工作,按季編發審計工作簡報,及時向領導和上級審計部門報告工作。

(三)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堅持按程序開展審計工作,明確審計人員業務分工和崗位職責,審核審計方案和審計工作報告、審計處罰意見。

(四)對審計結論和處罰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必要的可實施后續審計。

(五)加強審計人員管理。提出審計人員調整的建議和意見,每對審計人員的工作業績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

第八條

審計人員的崗位責任

(一)根據審計工作計劃,保質保量完成審計工作任務。

(二)制定具體項目的審計方案,做好有關文件、報表資料和電子數據的收集、分析工作。

(三)嚴守審計工作程序,完整、全面編寫審計工作底稿,合法取證,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深入檢查、延伸審計,發現重大問題及時匯報。

(四)規范審計工作行為,自覺做到廉潔自律。

(五)及時提交審計報告,實事求是地反映發現的問題,客觀公正地作出審計結論,提出整改和處罰建議。

(六)加強審計檔案管理,及時整理審計記錄、審計報告等資料,做好審計檔案和各類文件的歸檔工作。

第三章 審計人員的權力及約束

第九條

審計人員在執行審計的過程中具有下列權力:

(一)檢查權。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如實提供有關審計資料;有權查閱被審計單位各類憑證、賬簿、報表、文件及會議記錄等資料;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庫存現金、有價單證、抵(質)押物品、重要空白憑證、各種業務印章及聯行密押等管理及使用情況;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有關工作人員執行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制止權。有權制止、糾正、處理被審計單位違反財經紀律和管理制度的行為,制止無效時有權要求終止有關當事人的職權,必要時可采取臨時的先封后查措施。

(三)建議權。審計人員就審計發現的問題,有權建議被審計單位按有關規定限期予以糾正。對不適合在原崗位工作的人員,有權建議進行調整。對違反金融法規、業務規章制度的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有權按照規定提出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和其他處理的建議。

(四)越級報告權。審計中發現重大問題時,在逐級報告的同時,有權越級報告。

(五)其他權力。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有權向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質詢,并有權索取有關資料;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報送整改結果;稽核部門有權派員參加有關業務部門及被審計單位的會議。

第十條

審計人員行使上述權力時,任何單位、部門和人員不得設置障礙或故意刁難,阻撓、干擾正常的審計工作;對打擊報復稽核人員的,嚴肅查處。

第十一條

嚴格執行廉潔審計“八不準”的規定即:

(一)不準接受被審計單位安排的高檔標準的住宿;

(二)不準接受被審計單位安排的公費宴請;

(三)不準無償使用被審計單位的交通工具;

(四)不準參加被審計單位安排的旅游、娛樂和聯歡等活動;

(五)不準無償占用被審計單位的通訊工具和辦公用品;

(六)不準接受被審計單位任何紀念品、禮品和各種有價證券;

(七)不準向被審計單位提出與審計工作無關的要求;

(八)不準在被審計單位報銷任何因公因私費用。

第四章

過錯行為責任的劃分

第十二條

未按法定要求收集證據,查處的違法違紀問題事實失真,作出錯誤的審計決定,由主審計人和參與審計的審計人員承擔過錯責任;

第十三條

復查、復核人員未復核出審計文件中存在的問題,由復核人員承擔過錯責任;

第十四條

業務部室負責人對本部室出現的審計過錯行為承擔直接領導責任;

第十五條

分管領導審核簽發審計文件后,發生執法過錯的,承擔領導責任。

第五章

處理方式

第十六條 審計人員違規,依據《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工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給予以下處理:

(一)批評教育:包括責令限期改正、責令書面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

(二)經濟處罰:包括罰款、扣發獎金或津貼、賠償經濟損失、沒收非法所得;

(三)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四)其他處理:包括調離崗位、解聘專業技術職務、限期調離、解除勞動合同、辭退、除名。

以上處理方式可以并處。

第六章 違規處理

第十七條 審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或經濟處罰;情節較重的,調離工作崗位,直至行政警告處分:

(一)執行審計工作不力,未按時完成審計任務的;

(二)嚴重違反審計工作程序的;

(三)違反保密規定,擅自透露有關審計內容的;

(四)丟失被審計單位提供的重要資料的;

(五)未按規定實施后續審計,影響整改效果的;

(六)未按廉潔審計“八不準”要求進行審計,未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七)考核不稱職的。

第十八條 審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情節較輕未造成后果的,調離審計工作崗位;情節較重造成后果的,給予警告至行政記大過處分:

(一)在審計方案規定范圍內,重大問題應該發現而未發現的;

(二)審計報告嚴重失實的;

(三)未經主管領導同意擅自調整、修改、刪除審計報告中反映的問題,致使上報的審計報告不真實、不完整的。 第十九條 審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情節較輕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處處分或限期調離、辭退、解除合同等其他處理:

(一)審計檢查中發現重大問題不及時上報,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幫助被審計單位徇私舞弊、隱瞞問題,弄虛作假的。 第二十條 審計工作在全省考核評比中連續2年后5名的,對審計部門負責人給予免職處理,對主管領導給予批評教育。 第二十一條 對審計報告反映的問題和建議,主管領導未及時處理,釀成案件或造成經濟損失的,按《省農村信用社領導干部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蘇信聯發〔2005〕88號)規定追究主管領導的領導責任。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二條 對于本制度未規定的違規行為,可以比照本制度同類或相近條款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三篇:公司問責制度

問責制度(稿)

********有限公司

問責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保證8有限公司(下稱“集團公司”)持續穩定的發展,增強集團公司本部員工和下屬各子公司高管的責任感和責任意識,促使其恪盡職守,明確崗位職責,提高執行力,保證管理運行順暢和規范,根據《888監察工作制度》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定義

本問責制是指對集團公司本部員工及子公司高管在其所管轄的單位及工作職責范圍內,因其故意、過失或者不作為,造成影響公司發展,貽誤工作,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行為進行責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條 問責對象

(一)集團公司本部員工:包括集團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總會計師、財務總監等高級管理人員和各部門正副職、員工等。

(二)子公司高管:包括所有由集團公司獨資或控股的子公司的董事長、執行董事、董事、監事會主席、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助理總經理、總會計師、財務總監等高級管理人員,以及集團公司持股的公司并由集團公司選派的董事長、執行董事、董事、監事會主席、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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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責制度(稿)

事、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助理總經理、總會計師、財務總監等高級管理人員。

(三)集團公司董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參照本制度啟動問責程序,并按規定報送出資人進行問責。

(四)其他集團公司認為需要問責的人員。

第四條 問責范圍

集團公司及下屬子公司所有決策、管理、生產經營活動和集團公司本部員工、子公司高管的所有個人履職行為。

第五條 問責工作歸口管理部門

集團公司監察組為問責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問責程序啟動、問責調查組織、責任追究提議、處罰執行及整改跟進等工作。

第六條 問責原則

(一)公平公正,實事求是原則

問責對象一旦出現失職或無作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以致影響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貽誤良機,或者損害集團公司、業務單元、子公司和集團公司各部門或職工的合法權益,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行為,都要嚴格按照本制度進行問責。

(二)權責一致原則

問責對象在行使權力的同時必然伴隨著與之對應的責任,對于只行使權力而逃避責任的行為,相關人員要依照本制度進行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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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責制度(稿)

(三)全面問責和重點問責相結合原則

在全面問責的基礎上,把問責重點放在事關大局的重點工作內容上,放在企業重要戰略目標的相關工作上。

(四)問責為方式,整改為目的的原則

集團公司希望通過問責制對集團公司本部員工和子公司高管在經營管理和行政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有效改進。

第二章 問責規定

第七條 集團公司本部員工和子公司高管應當嚴格履行規定的職責,認真完成集團公司交辦的各項工作,嚴格按照規定和流程執行工作,自覺接受監督。凡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崗位職責,出現有錯行為或無作為行為,影響各工作進程,損害企業利益,造成不良后果和影響的,依照本制度進行問責。

第八條 問責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該進行問責:

(一)效能低下,執行不力,致使工作推行不暢或影響集團公司整體工作部署的。包括但不限于:

1.無正當理由,未完成企業各項制度、規定中明確指明應由其承擔的工作任務或未認真執行集團公司的指示、決策和交辦事項的。

2.對上級或董事會決議拖沓不執行的,或執行不力,監管不到位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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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責制度(稿)

業務單元、子公司和本部部門整體進程拖慢的。

3.履行或未認真履行職責,致使企業重要工作未能按時完成,影響全局工作安排的。

4.年度內被集團公司給予告誡而不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二)責任意識淡薄,致使公共利益或員工合法權益遭受損失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包括但不限于:

1.在重大突發事件等事關企業利益、員工合法權益的緊急時刻,拖延懈怠、推諉塞責,未及時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進行有效處理的。

2.經營管理活動中,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 3.瞞報、虛報、遲報重大突發事件或重要情況、重要數據的。 4.違反集團公司信息披露和內部信息管理相關規定,導致企業受到處罰或損害公司形象的。

(三)違反規定程序,盲目決策,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重大經濟損失的。 包括但不限于:

1.由于重大決策失誤導致企業利益受損,出現重大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

2.對于業務單元、子公司重大決策內容,不按照規定的程序和合理的方法進行討論,決策和報批的。

3.重大投資項目發生重大失誤或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 4.隨意安排使用資金、企業資產,造成資金浪費或資產流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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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責制度(稿)

5.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和企業制度使用資金、對外投資、委托理財、關聯交易、資產處置、對外擔保等。 6.所做決策超出職責范圍的。

7.違規采取重大行政措施,導致員工大規模投訴,或引發其他社會不良影響,損害集團形象的。

(四)管理不嚴、監督不力,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其他嚴重后果的。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或政策性文件與上級政策相抵觸,嚴重損害公共利益或員工合法權益的。

2.管理效率低下,工作態度生硬,工作質量差,員工反映強烈的。

3.管理不作為或監督管理不力,致使所管理的工作人員發生嚴重違法、違紀行為,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失職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 4.對于員工反映的事項和問題不予上報,扭曲事實的。 5.對職責范圍內重大事件知情不報,或謊報,遲報的。

6.指使、授意他人弄虛作假,騙取榮譽或進行違法、違紀活動的。 7.對員工違法、違紀行為、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進行包庇、袒護或縱容的。

(五)在商務活動中損害集團形象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包括但不限于:

1.在投資、融資、業務合作等商務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或集團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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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責制度(稿)

司規定執行,或不守誠信,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2.在日常工作過程中,不按相關規定進行招標投標或違規招標、采購、銷售引進不符合企業條件者,導致工作秩序混亂、工作貽誤、損害企業利益帶來不良后果的。

3.在工程施工管理工作中,違規發放簽證、評估報告;對應當及時審批或決策事項,因主觀故意超過規定的時間不出具報告造成不良影響的。 4.在資金融通活動中違反集團公司相關政策制度規定的。

(六)在公開場合發表有損企業形象的言論,或行為失于檢點,有損高管形象,或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損害公司形象的。

(七)集團公司規章制度規定的,集團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和其他高管認為應當問責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問責方式

(一)口頭警告:口頭上進行批評警告,要求其寫書面檢查或公開承認錯誤并道歉。同一事項累計三次口頭警告,第四次進行書面警告。

(二)書面警告:通報批評,責令整改,六個月內不能升職和加薪,年度績效考核減2分/次。

(三)記小過:通報批評,責令整改,降低一個工資檔次,一年內不能升職和加薪,年度績效考核減5分/次。

(四)記大過:通報批評,責令整改,降低一個工資職級(如已是最低職級,則降低五個工資檔次;如已是最低檔次,則直接按五個檔次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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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責制度(稿)

資差額進行降薪),一年內不得升職和加薪,年度績效考核減20分/次。一年內出現兩次記大過的,直接按嚴重違紀辭退處理。

(五)辭退: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出現嚴重工作失誤等情況,給予勸其引咎辭職或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且無任何經濟補償。

(六)追繳并賠償損失:對于侵占、挪用、賄賂、貪污和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的公司財物應當予以追繳;若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員工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處罰可與以上處罰類型并用。

(七)移送司法機關:若涉嫌犯罪的,公司可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本處罰可與以上處罰類型并用。

(八)其他經集團公司董事會決定的或公司制度規定的方式。 第十條 問責啟動程序

集團公司監察組發現或根據下列情況發現集團公司員工和子公司高管有本制度第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建議啟動問責程序:

(一)員工或其他組織向集團公司提出的附有相關證據材料的投訴、舉報。

(二)新聞媒體曝光的材料。

(三)集團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及高管提出的問責建議。

(四)集團公司各部門或集團下屬企業提出的問責建議。

(五)工作考核結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工作完成情況與目標間出現重大差異,影響專項工作開展,導致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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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責制度(稿)

作延遲、資金浪費、項目擱置等。

2.工作失誤,導致公司財產損失或形象受損等的情形。

3.因個人工作業績、效率等較差,上級對其的考核結果為較差或不合格的。

第十一條 問責程序的批準和審議機構:

(一)涉及集團公司高管的,報集團公司董事長批準,并由集團公司董事會審議。

(二)涉及集團公司部門經理及子公司高管的,報集團公司總經理批準,并由集團公司經營班子會議審議。

(三)涉及集團公司其他員工的,報集團公司監察組組長批準,并由集團公司總經理審議。

第十二條 問責程序

(一)集團公司監察組在發現或收到問責事項后,應按上述權限報相關機構批準啟動問責程序。

(二)問責程序經批準啟動后,如問責對象為集團公司高管的,由集團公司董事會委派一名董事和監察組進行調查核實。其他人員發生問責事項時,由集團公司監察組直接進行調查核實。

(三)監察組在10個工作日內,向審議機構提供書面調查報告,調查報告中寫明問責事項的具體事實,結論和處理建議。

(四)集團公司審議機構根據監察組的書面調查報告,做出問責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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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責制度(稿)

由監察組根據問責決定出具書面問監察決定書,并在3個工作日內送達相關責任人。

(五)責任人對問責決定不服的,應該在收到監察決定書起3個工作日內向監察組提出復審申請,由監察組組織進行復審,復審應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復審結果,集團公司審議機構可根據復審結果維持、修改或停止原監察決定。對集團公司監察組復審結果有異議的,可向集團公司監事會申述。

(六)被問責人認為不存在本制度規定的問責情形或情節較輕微的,可向相關審議機構提出終止問責的建議。

(七)責任人在規定時間內未向集團公司提出申訴的,則執行原申訴決定;責任人怠慢執行或不執行問責決定的,由監察組強制執行。

(八)被問責人出現過失后,要責成其做出產生過失的說明及避免今后工作再發生過失的計劃和措施,防范類似問題的發生。

(九)被問責人應當配合調查,提供真實情況,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調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擊報復檢舉、舉報的單位和個人。

(十)問責調查記錄、問責調查處理結果及其它相關資料均由監察組負責存檔管理,未經問責審議機構批準,任何人不得查閱。

第十三條 責任追究

集團公司問責審議機構根據調查報告決定不予追究責任的,監察組應將調查結論和決定書面告知被問責人和舉報人;決定追究責任的,監察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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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責制度(稿)

應將調查結論和決定書面通知被問責人,告知復核、復查申請權,并負責實施責任追究。

(一)選擇追究方式的原則

按所追究責任的性質不同,追究方式可根據需要進行選擇,可以參考以下原則:

1.按所犯情形的情節嚴重程度選擇追究方式,對于重復再犯的,加重進行追究責任。

2.屬經營管理決策失誤的,決策人員或機構承擔70%的責任;信息收集、決策建議人員或機構承擔30%的責任。

3.因故意造成經濟損失的,被問責人承擔全部經濟責任。 4.因過失造成經濟損失的,視情節按比例承擔經濟責任。

5.以上未明確的其它性質的責任,由集團公司問責審議機構決定。

(二)如果符合多條可問責事項,擇重處理;如提出問責后一個月內整改不利,加重追究責任。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追究: 1.情節輕微,沒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響的。 2.主動承認錯誤并積極糾正的。 3.確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觀因素未造成重大影響的。

5.因行政干預或當事人確已向上級領導提出建議而未被采納的,不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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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責制度(稿)

究當事人責任,追究上級領導責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嚴或加重處罰:

1.情節惡劣、后果嚴重、影響較大且事故原因確系個人主觀因素所致的。

2.屢教不改且拒不承認錯誤的。

3.事故發生后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

4.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且無法補救的。 第十四條 保護和獎勵

(一)參與問責調查的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均有義務為舉報人保守秘密,保證和維護舉報人的正當、合法權益。

(二)集團公司通過一切合法方式保護調查小組成員的正當、合法權益。

(三)若經調查后舉報人的舉報內容屬實,集團公司根據問責查處情況予以獎勵。

1.不涉及挽回直接經濟損失的或挽回直接經濟損失在1萬以下的,給予200-500元/次金額的獎勵。

2.挽回直接經濟損失1萬及以上,10萬元以下的,給予1000元/次金額的獎勵。

3.挽回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及以上的,給予不少于3000元/次金額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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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責制度(稿)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五條 依照本制度對子公司高管問責后,如問責情形是由其下屬員工的行為所導致的,子公司高管可參照本制度對其問責。

第十六條 如集團公司監察組出現問責事項的,其他部門可直接向集團公司董事長進行舉報,并由集團公司董事長指定相關部門或人員啟動問責程序。

第十七條 本制度由集團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制定、修訂并解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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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公司責任問責制度

公司責任問責制度 (試運行稿)

第一條 總責

一、目的

為了促進員工忠于職守,樹立“責任重于泰山”的責任意識,特制定本責任問責制度,以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強化工作責任,提高工作效率,減少工作失誤和差錯。

二、適用原則

遵循實事求是、客觀準確地認定責任,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原則。

三、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廣東嘉德豐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全體員工及股份公司后援團隊,問責的主要對象為公司高管及各業務部門負責人、工作主責員工。

第二條 定義

問責制:是指公司對所屬各部門和各基層隊伍主要負責人在所管轄的部門和工作范圍內由于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不正常履行崗位職責,以致影響公司秩序和工作效率,貽誤公司正常工作,或者損害公司權益,給公司管理造成經濟損失、不良影響和后果的行為,進行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條 責任追究的內容:

一、決策責任追究

1、公司領導在制定工作計劃和規劃各種經營方案等決策時,不能遵循集體研究決策原則,而決策人擅自決策或擅自改變股東會、董事會、公司經營班子集體的決定,給公司造成損失和影響的。

2、事實證明,決策人所做出的決策出現嚴重失策并給公司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3、對公司決策不理解、不進行溝通,消極怠工,不能分清工作安排的輕重緩急,造成公司工作開展緩慢的。

二、領導責任追究

1、對各項規章制度及規定貫徹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領導責任,導致各項目標無法完成或出現管理問題,或發生事故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2、對部門權利運行的關鍵環節缺乏監督制約疏于管理;對下屬出現問題失察或放任錯誤;未給予下屬正確指導,未嚴格把關,導致未完成各項工作目標的。

3、違反審批程序,越權、越級審批,造成差錯或給公司帶來損失和不良影響的。

4、對突發性事件報告不及時或隱瞞、緩報、謊報,處理不及時,造成不良后果的。

5、未完成月、季、業務目標,造成部門工作嚴重遲緩、從而影響到其他相關部門工作正常開展的。

6、有以權謀私、貪污腐敗、收受財物,以及不遵守公司制度損害公司利益的。

7、有介紹材料廠家給施工單位變相謀私,向施工、監理單位索要物品的。

三、財務方面責任追究

1、經費不能??顚S?, 挪用公款、侵吞公司財物的。

2、違反財務紀律和財務相關規定,造成財務秩序混亂的。

四、執行管理責任追究

1、工作不認真,玩忽職守、失職、瀆職、辦事拖拉、相互推諉、扯皮,延誤工作,影響公司利益或項目推進的。

2、貫徹公司決策不力,不認真解決職責范圍內出現的有關問題,違反各項規章制度,造成難以完成公司各項目標的。

3、工作不負責,嚴重違反安全生產及安全保衛有關規定,發生火災、財物被盜竊、被毀、觸電、中毒、交通等安全事故,造成生命財產損失的。

4、有損于政策和制度的嚴肅性,處理問題有失公正造成惡劣影響的。置公司利益于不顧,站在自身利益出發,搞小團體、小幫派,發布一些不利于整體團結的言論,對公司領導搞背后惡意議論、詆毀,不正面反映意見,經公司查證屬實的。

5、在處理應急突發事件問題上,由于措施不得力、方法不得當、處理不及時等造成重大損失的。

6、在工作中,對領導、同事、檢查人員有打、罵行為,不服從

管理,做影響員工團結,或有其他越軌行為的。

7、串通外部人員或單位損害公司利益的。

8、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9、日常工作中出現紅燈情況并且達到需要追究責任的。

五、工作關聯責任追究

工作關聯部門之間、員工之間在工作上要相互配合,對工作推諉拖延、敷衍塞責、玩忽職守帶來損失的。

六、責任追究的處罰:

1、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對有關公司領導、部門負責人、負有主要責任的員工,視情節輕重給與:責令做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經濟處理(在當季度/績效工資或獎金中體現)、解聘、調離崗位、調整職務、免職、責令辭職。

2、追究方式可單處,也可并處,發生達到應追究責任事故的崗位或個人均取消評優資格。

七、責任劃分:

1、個人責任:按照各崗位職責明確個人對其職責范圍內的工作承擔的責任。

2、領導責任: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責任和下級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的損失應負的領導連帶責任。同時公司分管領導應負領導連帶責任。

八、責任追究的權限

1、董事會負責對公司總經理的責任追究工作,總經理負責對公

司副總經理的責任追究工作。公司經營班子負責對各部門正副職及部門員工責任追究工作,代表公司對員工出現的相關責任問題分別給予相應處理。法務針對處理結果的合法合規合理性提出法律報告。

2、被追究相關責任人有陳述和說明的權利,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處理決定起3日內向做出處理決定的公司經營班子以及總經理、董事長、董事會提出陳述和說明。復核、復查決定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

第四條 責任落實方式

一、采取召開分析會的方法落實責任。召開分析會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1、問題原因未分清不放過;

2、責任處理未落實不放過;

3、挽回與防范措施未制訂不放過。

二、召開分析會的程序:

屬某一部門責任的由該部門組織召開分析會;屬于兩個及以上部 門責任的由公司領導主持、綜合辦公室負責組織召開分析會。

第五條 附則

一、本制度未盡事宜,參照廣東嘉德豐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其他 文件及規章制度相關文件內容執行。

二、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五篇:煤礦公司安全問責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問責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市公司各級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嚴肅責任追究,規范對各類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隱患等問責程序,有效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生命安全和企業安全生產,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規條例,結合集團《安全生產問責制度》和市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市公司所屬生產經營單位及部門。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安全生產問責(以下簡稱問責),是指生產責任單位負責人(部門責任人等)對本單位(本部門、本專業)安全生產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以致影響、貽誤安全生產工作,導致產生重大安全隱患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和后果的行為,對責任單位及其負責人采取行政問責措施及經濟處罰。

行政問責措施是指依照本制度,對事故單位給予黃牌警告、經濟處罰和一票否決;對事故單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免職、撤職、開除(解除勞動合同)等處分或事故約談。

第四條 各生產經營單位對生產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隱患的過程全面問責,市公司對生產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隱患的處理結果延伸問責。

第五條 凡發生一起死亡1人及以上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按集團公司相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同時市公司按照內部管理制度進行延伸問責。

第六條 安全生產問責制度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四不放過”(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過、責任人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的原則。

第二章 問責范圍和對象

第七條 問責范圍分為生產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隱患、一般安全隱患(未按規定整改完成)、不執行上級、市公司安全會議精神和決定、觸犯“安全紅線”。

第八條 問責對象是發生問題的單位、單位班子成員、副總工程師中的相關責任人、市公司部門負責人、責任人及相關人員;其他責任人員由生產經營單位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問責。

第三章 生產安全事故問責

第九條 生產安全事故的定義、分類和定性標準。 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市公司生產經營區域發生的事故。 生產安全事故的分類,按照是否造成人員傷害,分為傷亡事故和非傷亡事故。按直接經濟損失或傷亡人數,事故等級分為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見附件。

生產安全事故的性質,按照事故是否由人的責任所致,可定性為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責任事故是指在生產、建設或工作過程中(包括設計、安裝、使用、維修等過程中),有關人員不執行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不履行安全生產法定責任,違反作業程序、規章制度、管理規定而造成的事故。非責任事故是指難于抗拒、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或由于目前國內技術水平和條件尚不能治理的因素造成的事故。

第十條 對所屬煤礦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問責,嚴格執行《晉能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問責制度》(晉能安監字„2018?63號)文件,并對相關單位、部門人員進行延伸問責。

(一)發生一起死亡1人安全責任事故的問責:

1、給予事故煤礦當班帶班礦領導免職處分;

2、給予事故煤礦負有責任的分管業務副總工程師撤職處分;

3、取消事故煤礦副總工程師及以上人員全年安全績效工資;

4、事故煤礦其他責任人由發生事故煤礦組織進行問責;

5、給予市公司部門掛牌責任人罰款3000元;

6、給予市公司負有責任的分管業務部門正職罰款3000元、相關副職罰款2000元、相關科員罰款1000元;

7、給予市公司負有責任的分管業務副總工程師罰款3000元;

8、給予市公司安全監察部正職罰款2000元、相關副職罰款1500元、相關科員罰款1000元;

9、取消市公司機關人員當月安全績效工資。

(二)發生一起死亡2人或內累計發生兩次1人死亡安全責任事故的問責:

1、給予事故煤礦當班帶班礦領導撤職處分;

2、給予事故煤礦負有責任的分管業務副總工程師撤職處分;

3、取消事故煤礦副總工程師及以上人員全年安全績效工資;

4、事故煤礦其他責任人由發生事故煤礦組織進行問責;

5、給予市公司部門掛牌責任人罰款5000元;

6、給予市公司負有責任的分管業務部門正職免職處分并罰款3000元、相關副職記過處分并罰款2000元、相關科員罰款1000元;

7、給予市公司負有責任的分管業務副總工程師免職處分并罰款3000元。

8、給予市公司安全監察部正職記大過處分并罰款3000元、相關副職警告處分并罰款2000元、相關科員罰款1000元;

9、取消市公司機關人員季度安全績效工資。

(三)發生一起較大事故的煤礦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礦長)、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分管業務、分管隊伍副經理(副礦長)兩年內不得在本系統、本企業安排相關職務。

第十一條 地面生產經營單位的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照上述第十條進行問責。

第十二條 對發生重傷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安全責任事故的問責。

(一)發生一起1人重傷事故的問責。

1、給予煤礦負有責任的分管業務部門負責人記過處分并罰款1000元;

2、給予事故煤礦當班帶班礦領導記大過處分并罰款3000元;

3、給予煤礦負有領導責任的分管業務副經理(副礦長)記大過處分并罰款3000元;分管安全副經理(副礦長)記過處分并罰款2000元;

4、給予煤礦總經理(礦長)記過處分并罰款3000元;

5、給予煤礦董事長、黨委書記警告處分并罰款3000元;

6、取消事故煤礦副總工程師及以上人員當月安全績效工資;

7、給予市公司部門掛牌責任人罰款1000元;

8、給予市公司負有責任的分管業務部門負責人罰款1000元,相關責任副職罰款500元;

9、給予市公司負有責任的分管業務副總工程師罰款1000元;

10、給予市公司安全監察部正職罰款1000元、相關責任副職罰款500元;

11、市公司對事故煤礦班子成員進行約談。

(二)對發生一起2人以上10以下重傷,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的一般事故;發生一起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較大事故;發生一起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重大事故;根據政府事故調查組處理意見進行問責,或根據集團公司調查組調查問責意見,并對相關責任進行延伸問責意見后,呈報市公司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三條 對發生非傷亡等級事故的安全責任事故的問責。

(一)發生一起三級非傷亡事故的問責。

1、給予煤礦負有責任的分管業務部門負責人記過處分并罰款1000元;

2、給予事故煤礦當班帶班礦領導警告處分并罰款1000元;

3、給予煤礦負有領導責任的分管業務副經理(副礦長)警告處分并罰款1000元;分管安全副經理(副礦長)罰款500元;

4、給予煤礦總經理(礦長)罰款500元;

5、給予煤礦董事長、黨委書記罰款500元;

6、發生事故的單位,季度安全績效考核扣5分。

(二)發生一起二級非傷亡事故的問責。

1、給予煤礦負有責任的分管業務部門負責人記大過處分并罰款2000元;

2、給予事故煤礦當班帶班礦領導記過處分并罰款2000元;

3、給予煤礦負有領導責任的分管業務副經理(副礦長)記過處分并罰款2000元;分管安全副經理(副礦長)罰款1000元;

4、給予煤礦總經理(礦長)警告處分并罰款1000元;

5、給予煤礦董事長、黨委書記罰款1000元;

6、發生事故的單位,季度安全績效考核扣10分;

7、給予市公司負有責任的分管業務部門負責人罰款500元,相關副職罰款300元。

(三)發生一起一級非傷亡事故的問責。

1、給予煤礦負有責任的分管業務部門負責人降級處分并罰款3000元;

2、給予事故煤礦當班帶班礦領導記大過處分并罰款3000元;

3、給予煤礦負有領導責任的分管業務副經理(副礦長)記大過處分并罰款3000元;分管安全副經理(副礦長)罰款2000元;

4、給予煤礦總經理(礦長)記過處分并罰款2000元;

5、給予煤礦董事長、黨委書記警告處分并罰款2000元;

6、發生事故的單位,季度安全績效考核得分下降50%;

7、給予市公司負有責任的分管業務部門負責人罰款1000元,相關副職罰款500元、相關科員罰款300元;

8、給予市公司負有責任的分管業務副總工程師罰款500元。

9、給予市公司安全監察部正職罰款500元、相關副職罰款300元、相關科員罰款200元;

10、市公司對事故煤礦班子成員進行約談。

(四)其他責任人員根據市公司事故調查組拿出的調查問責意見進行處理。

(五)內發生兩次及以上非人身傷亡等級事故的根據集團或市公司事故調查組拿出調查問責意見,呈報市公司黨政聯席會議研究,從重對主要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

第四章 安全隱患

第十四條 一般安全隱患由上級單位、部門或市公司檢查中查實,未按規定進行整改落實的責任單位,對責任人罰款200-500元。

第十五條 重大安全隱患的認定

一、煤礦重大安全隱患的認定依據《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5 號)或《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辦法(試行)》(煤安監行管„2017?5號),認定煤礦重大安全隱患。

二、非煤重大安全隱患的認定依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出臺的各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認定非煤產業重大安全隱患。

第十六條 重大安全隱患由上級單位或市公司檢查中查實,或經查屬實的舉報。

第十七條 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責任單位、部門及責任人的問責

一、發現重大安全隱患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強行組織生產作業;對責任單位罰款5萬元,對責任單位部門負責人降級處分,對分管副總工程師罰款1萬元,對分管副經理(副礦長)罰款2萬元,對總經理(礦長)、董事長、黨委書記各罰款3萬元;

二、發現重大安全隱患或存在群眾舉報經查屬實的重大安全隱患,對責任單位罰款3萬元,對責任單位部門負責人罰款1萬元,對分管副總工程師罰款5000元,對分管副經理(副礦長)罰款1萬元,對總經理(礦長)、董事長、黨委書記各罰款2萬元;

三、所屬煤礦生產經營范圍區域內存在省、市、集團、縣(區)等上級單位檢查中查出的重大安全隱患,給予市公司分管業務部門正職罰款1000元,相關副職罰款500元,相關科員罰款300元。

第十八條 其他被認定為重大生產安全隱患未按規定整改的參照此問責執行。

第五章 不執行上級和市公司安全會議精神和決定的問責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所屬生產經營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責任人1萬元到3萬元經濟處罰、主要領導約談、問責等。

一、所屬生產經營單位不及時傳達貫徹落實上級和市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會議精神和決定的;

二、所屬煤礦不落實市公司《煤礦管理人員下井與帶班制度》的;

三、所屬煤礦未按要求落實“136”安全管理模式工作的;

四、所屬煤礦不制定安全生產問責制度或對違反問責制度的單位不進行問責的。

第二十條 觸犯“安全紅線”按照“安全紅線管理制度”進行問責。

第二十一條 市公司根據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情況,可授權事故單位進行調查問責,問責結果報市公司備案。

第二十二條 各種制度處罰問責涉及同類同級的安全責任事故,按照“就重不就輕,不重復處罰”的原則處罰。

第二十三條 除問責、約談外,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在市公司經理安全辦公會議上作檢查。

第二十四條 凡在事故查處及執行過程中,事故單位弄虛作假、瞞報、謊報、遲報、阻礙、干涉事故調查處理,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真實情況和資料的單位,根據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人、主要負責人給予罰款1-2萬元或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

第二十五條 凡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在執行事故責任處罰的同時,執行《xxxx安全績效考核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事故追責時,市公司按相關制度對有責任的各級責任人員進行內部追責查處,如有與政府事故調查組處理意見不一致的情形,呈報市公司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決定。

第六章 約 談 第二十七條 約談內容

聽取被約談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基本情況陳述,包括安全機構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檢查、安全投入、隱患排查治理、安全宣傳教育培訓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設和貫徹執行情況。主要聽取被約談單位事故生經過、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情況,事故性質、原因分析及教訓,重點是采取的措施、強化安全責任等方面的匯報。同時對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告誡。

被約談對象應當準備書面材料和必要的圖紙。 第二十八條 約談程序

原則上在事故等級、事故性質確定后10日內進行約談。

一、約談前,由安監部門書面或電話通知約談對象,告知約談時間、地點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約談時,應安排專人記錄,形成約談紀要并及時發送被約談單位;

三、約談后,被約談單位應在15日內將約談要求貫徹落實情況以書面形式上報。

第七章 其 它

第二十九條 問責實行回避制度。調查組成員與問責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問責公正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條 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問責結果,納入安全績效考核,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批評,或通過新聞媒體在市公司公布。

第三十一條 事故責任人的降級、撤職及經濟處罰;取消事故單位當評先評優資格;事故責任人所作檢查;對事故責人的約談;對事故單位的經濟處罰以及對事故單位的通報批評等由市公司安全監察部及時報送市公司黨委、紀委(監察)、人力資源、企管、財務、工會、新聞中心、綜合辦等部門組織并監督執行。

第三十二條 市公司對事故單位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事故單位負責落實處理意見和建議,并負責對事故單位和事故單位部室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 市公司、生產經營單位對同一事故的處理決定,應合并執行,不重復處罰。

第三十四條 各生產經營單位要依照本制度執行,結合本單位的實際,制定相應的執行細則。

第三十五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xxx有限公司。 第三十六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執行。

附件:

生產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標準

一、事故等級劃分:

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煤礦事故分為以下等級:

(一)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OO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l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本條各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本數。

二、非傷亡事故等級標準

(一)三級非傷亡事故:

1、凡所發生的事故使全礦井停工30min至2h或使采區停工2~8h;

2、通風不良或局扇無計劃停電,使風流中局部瓦斯聚集,瓦斯濃度超過3%;

3、范圍不大的井下發火;

4、因水災使一個采掘面停止生產;

5、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3m(含3m);

6、掘進工作面冒頂3m以下;

7、巷道冒頂長度5m以下。

(二)二級非傷亡事故:

1、發生的事故使全礦井停工2h以上,但不足8h或采區停工8h以上,但不足3晝夜;

2、井下發火封閉采掘工作面;

3、因水災使采區停產;

4、采掘工作面通風不良,風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

5、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5m(含5m);

6、掘進工作面冒頂超過3m(含3m);

7、巷道冒頂長度超過5m(含5m)。

(三)一級非傷亡事故:

1、發生的事故使全礦井停工8h以上或采區停工3晝夜以上;

2、瓦斯煤塵燃燒、爆炸;

3、井下發火封閉采區或影響安全生產;

4、水災使礦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產;

5、采區通風不良,風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

6、采煤工作面冒頂長10m(含10m)以上;

7、掘進工作面冒頂5m(含5m)以上;

8、巷道冒頂10m(含10m)以上。

三、事故分類: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表制度》,煤礦事故類型分為頂板、瓦斯、機電、運輸、爆破、水害、火災、其他等八類。煤礦事故按行業專業特點分為頂板事故、瓦斯事故、機電事故、運輸事故、爆破事故、火災事故、水害事故、其它事故八類。

(一)頂板事故:指礦井冒頂、片幫、頂板掉矸、支護垮倒(落)等事故,和從事支護頂板、維修巷道、維護巷道發生的事故以及使用中的支護材料不合格引發的事故,底板事故也視為頂板事故。

(二)瓦斯事故:指瓦斯爆炸(燃燒)、煤塵爆炸、煤(巖)與瓦斯突出、瓦斯窒息、有害氣體中毒、瓦斯超限等事故, 包括選廠、儲煤場(煤山)、瓦斯發電廠等地面瓦斯事故。

(三)機電事故:指機電設備(設施)導致的事故,包括觸電、機械、設備起吊、設備安裝、設備檢修、設備調試、風水管路等傷人,大型設備損壞,立井墜罐,強力皮帶斷帶,特種設備、大型固定設備、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發供電等事故。

(四)運輸事故:指運輸設備(設施)在運行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如車輛撞、擠、軋、斜井(絞車道)跑車等事故。

(五)放炮事故:指放炮崩人、觸響瞎炮傷人、以及火藥、雷管在井下發生的爆炸、燃燒等事故。

(六)火災事故:指煤與矸石自然發火的內因火災,和井下支護材料火災、電氣火災、皮帶火災、油脂火災等外因火災造成事故(煤層自燃未見明火逸出有害氣體中毒應算作瓦斯事故)。

(七)水害事故:指透采空區水、老空水、地質水(含水層水、斷層水、巖溶水、封閉不良的鉆孔水)、地表水,洪水灌入井下,充填潰水傷人,冒頂后透黃泥、流砂等事故。

(八)其它事故:以上七類以外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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