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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稅務機關代碼查詢

2023-03-15

第一篇:全國稅務機關代碼查詢

全國本科專業代碼查詢

專業類別 專業名稱 專業代碼 專業名稱 專業代碼

農學類 農學

090101 園藝

090102

植物保護

090103 茶學

090104 煙草

090105 植物科學與技術

090106

種子科學與工程

090107 應用生物科學

090108

設施農業科學與工程

090109 草業科學

090201 林學

090251 森林資源保護與游憩

090252

野生動物與自然保護區管理

090253 園林

090401

水土保持與荒漠化防治

090402 農業資源與環境

090403

動物科學

090501 蠶學

090502 蜂學

090503 動物醫學

090601

動物藥學

090602 水產養殖學

090701

海洋漁業科學與技術 090702 水族科學與技術

090703

醫學類 基礎醫學

100101 預防醫學

100201

衛生檢驗

100202 婦幼保健醫學

100203 營養學

100204 臨床醫學

100251 麻醉學

100252 醫學影像學

100253

醫學檢驗

100254 放射醫學

100305

眼視光學

100306 康復治療學

100307

精神醫學

100308 醫學技術

100309 聽力學 100310 醫學實驗學

100311

醫學美容技術

100312 口腔醫學

100401

口腔修復工藝學

100402 中醫學

100501

針灸推拿學

100502 蒙醫學

100503 藏醫學

100504 中西醫臨床醫學 100505 維醫學

100506 法醫學

100601 護理學

100701 藥學

100801 中藥學

100802 藥物制劑

100803

中草藥栽培與鑒定

100804 藏藥學

100805 中藥資源與開發

100806 應用藥學

100807

海洋藥學

100809 藥事管理

100810 蒙藥學

100811

歷史學類 歷史學

060101 世界歷史

060102 考古學

060103 博物館學

060104 民族學

060105 文物保護技術

060106

哲學類 哲學

010101 邏輯學

010102 宗教學

010103 倫理學 010104

工學類 采礦工程

080101 石油工程

080102

礦物加工工程

080103 勘查技術與工程

080104

資源勘查工程

080105 地質工程

080106

礦物資源工程 080107 煤及煤層氣工程

080108

地下水科學與工程

080109 冶金工程

080201

金屬材料工程

080202 無機非金屬材料工程

080203

高分子材料與工程

080204 材料科學與工程

080205

復合材料與工程

080206 焊接技術與工程 080207

寶石及材料工藝學

080208 粉體材料科學與工程

080209

再生資源科學與技術

080210 稀土工程

080211

高分子材料加工工程

080212 生物功能材料

080213

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

080251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

080252 工業設計

080253 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

080254

機械工程及自動化

080305 車輛工程

080306

機械電子工程

080307 汽車服務工程

080308

制造自動化與測控技術

080309 微機電系統工程

080310

制造工程

080311 體育裝備工程

080312

測控技術與儀器

080401 電子信息技術及儀器

080402

熱能與動力工程

080501 核工程與核技術

080502

工程物理

080503 能源與環境系統工程

080504

能源工程及自動化

080505 能源動力系統及自動化

080506

風能與動力工程

080507 核技術

080508

輻射防護與環境工程

080509 核化工與核燃料工程

080510

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

080601 自動化

080602

電子信息工程

080603 通信工程

080604

計算機科學與技術 080605 電子科學與技術

080606

生物醫學工程

080607 電氣工程與自動化

080608

信息工程

080609 光源與照明

080610

軟件工程

080611 影視藝術技術

080612

網絡工程

080613 信息顯示與光電技術 080614

集成電路設計與集成系統

080615 光電信息工程

080616

廣播電視工程

080617 電氣信息工程

080618

計算機軟件

080619 電力工程與管理

080620

微電子制造工程

080621 假肢矯形工程

080622 數字媒體藝術

080623 醫學信息工程

080624

信息物理工程

080625 醫療器械工程

080626

智能科學與技術

080627 數字媒體技術

080628

醫學影像工程

080629 真空電子技術

080630

電磁場與無線技術

080631 電信工程及管理

080632

電氣工程與智能控制

080633 信息與通信工程

080634 建筑學

080701 城市規劃

080702

土木工程

080703 建筑環境與設備工程

080704

給水排水工程

080705 城市地下空間工程

080706

歷史建筑保護工程

080707 景觀建筑設計

080708

水務工程

080709 建筑設施智能技術

080710

給排水科學與工程

080711 建筑電氣與智能化

080712 景觀學

080713 風景園林

080714

道路橋梁與渡河工程 080724 水利水電工程

080801

水文與水資源工程

080802 港口航道與海岸工程

080803

港口海岸及治河工程

080804 水資源與海洋工程

080805

測繪工程

080901 遙感科學與技術

080902

空間信息與數字技術

080903 環境工程 081001

安全工程

081002 水質科學與技術

081003

災害防治工程

081004 環境科學與工程

081005

環境監察

081006 雷電防護科學與技術

081007

化學工程與工藝

081101 制藥工程

081102 化工與制藥

081103 化學工程與工業生物工程

081104

資源科學與工程

081105 交通運輸

081201

交通工程

081202 油氣儲運工程

081203

飛行技術

081204 航海技術

081205

輪機工程

081206 物流工程

081207

海事管理

081208 交通設備信息工程

081209

交通建設與裝備

081210 船舶與海洋工程

081251

食品科學與工程

081401 輕化工程

081402

包裝工程

081403 印刷工程

081404

紡織工程

081405 服裝設計與工程

081406

食品質量與安全

081407 釀酒工程

081408

葡萄與葡萄酒工程

081409 輕工生物技術

081410

農產品質量與安全

081411 非織造材料與工程

081412

數字印刷 081413 植物資源工程

081414

糧食工程

081415 飛行器設計與工程

081501

飛行器動力工程

081502 飛行器制造工程

081503

飛行器環境與生命保障工程

081504 航空航天工程

081505

工程力學與航天航空工程

081506 航天運輸與控制 081507

質量與可靠性工程

081508 武器系統與發射工程

081601

探測指導與控制技術

081602 彈藥工程與爆炸技術

081603

特種能源工程與煙火技術

081604 地面武器機動工程

081605

信息對抗技術

081606 武器系統與工程

081607 工程力學

081701 工程結構分析

081702

生物工程

081801 農業機械化及其自動化

081901

農業電氣化與自動化

081902 農業建筑環境與能源工程

081903

農業水利工程

081904 農業工程

081905

生物系統工程

081906 森林工程

082001

木材科學與工程

082002 林產化工

082003

刑事科學技術

082101 消防工程

082102

安全防范工程

082103 交通管理工程

082104

核生化消防

082105 公安視聽技術

082106

教育學類 教育學

040101 學前教育

040102

特殊教育

040103 教育技術學

040104

小學教育

040105 藝術教育

040106

人文教育

040107 科學教育

040108

言語聽覺科學

040109 華文教育

040110

體育教育

040201 運動訓練

040202

社會體育

040203 運動人體科學

040204

民族傳統體育

040205 運動康復與健康

040206

農藝教育

040301 園藝教育

040302

特用作物教育

040303 林木生產教育

040304

特用動物教育

040305 畜禽生產教育

040306

水產養殖教育

040307 應用生物教育

040308

農業機械教育 040309 農業建筑與環境控制教育

040310

農產品儲運與加工教育

040311 農業經營管理教育

040312

機械制造工藝教育

040313 機械維修及檢測技術教育

040314

機電技術教育

040315 電氣技術教育

040316

汽車維修工程教育

040317 應用電子技術教育 040318

制漿造紙工藝教育

040319 印刷工藝教育

040320

橡塑制品成型工藝教育

040321 食品工藝教育

040322

紡織工藝教育

040323 染整工藝教育

040324

化工工藝教育

040325 化工分析與檢測技術教育

040326 建筑材料工程教育

040327 建筑工程教育

040328

服裝設計與工藝教育

040329 裝潢設計與工藝教育

040330

旅游管理與服務教育

040331 食品營養與檢驗教育

040332

烹飪與營養教育

040333 財務會計教育

040334

文秘教育

040335 市場營銷教育

040336

職業技術教育管理

040337

文學類 漢語言文學

050101 漢語言

050102

對外漢語

050103 中國少數民族語言文學

050104

古典文獻

050105 中國語言文化

050106

應用語言學

050107 英語

050201 俄語

050202 德語

050203 法語

050204 西班牙語

050205

阿拉伯語

050206 日語

050207 波斯語

050208 朝鮮語

050209

菲律賓語

050210 梵語巴利語

050211

印度尼西亞語

050212 印地語

050213

柬埔寨語

050214 老撾語

050215 緬甸語 050216 馬來語

050217 蒙古語

050218 僧加羅語

050219 泰語

050220 烏爾都語

050221

希伯萊語

050222 越南語

050223 豪薩語

050224 斯瓦希里語 050225

阿爾巴尼亞語

050226 保加利亞語

050227 波蘭語

050228 捷克語

050229

羅馬尼亞語

050230 葡萄牙語

050231 瑞典語

050232 塞爾維亞—克羅地亞語

050233 土耳其語

050234 希臘語

050235

匈牙利語

050236 意大利語

050237

捷克語—斯洛伐克語

050238 泰米爾語

050239

普什圖語

050240 世界語

050241

孟加拉語

050242 尼泊爾語

050243

塞爾維亞語—克羅地亞語

050244 荷蘭語

050245 芬蘭語

050246 烏克蘭語

050247 韓國語

050248 商務英語

050249

塞爾維亞語

050250 克羅地亞語

050251 挪威語

050252 丹麥語

050253 冰島語

050254 翻譯

050255 新聞學

050251 廣播電視新聞學

050252 廣告學

050253 編輯出版學

050254 傳播學 050305 媒體創意

050306 音樂學

050401 作曲與作曲技術理論

050402

音樂表演

050403 繪畫

050404 雕塑

050405 美術學

050406

藝術設計學

050407 藝術設計 050408 舞蹈學

050409 舞蹈編導

050410 戲劇學

050411 表演

050412 導演

050413 戲劇影視文學

050414

戲劇影視美術設計

050415 攝影

050416 錄音藝術

050417 動畫

050418

播音與主持藝術

050419 廣播電視編導

050420

影視教育

050421 藝術學

050422 影視學

050423 廣播影視編導

050424 書法學

050425 照明藝術

050426

會展藝術與技術

050427 音樂科技與藝術

050428

法學類 法學

025101 知識產權法

030102

知識產權

030103 監獄學

030120 科學社會主義與國際共產主義運動

025201 中國革命史與中國共產黨黨史

025202 社會學

025251 社會工作

025252 家政學

030303 人類學

030304 女性學

030305 政治學與行政學

025401

國際政治

025402 外交學

025403

思想政治教育

025404 國際文化交流

030405

國際政治經濟學

030406 國際事務

030407

國際事務與國際關系

030408 歐洲事務與歐洲關系

030409

東亞事務與東亞關系

030410 治安學

025501 偵查學

025502 邊防管理

030503

火災勘查

030504 禁毒學

030505

警犬技術

030506 經濟犯罪偵查

030507

邊防指揮

030508 消防指揮

030509 警衛學

第二篇:全國稅務機關督促檢查工作辦法

第一條 為使全國稅務機關督促檢查(以下簡稱督查)工作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提高督查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工作規則》(國稅發[2004]12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督查工作是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重要工具,是確保政令暢通、上級和本級機關作出的重大決策、工作部署以及各項工作順利實現的重要措施,是轉變機關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

第三條 督查工作必須圍繞稅收中心工作,堅持實事求是、突出重點、統一管理、分級負責、注重實效、務求落實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稅務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高度重視督查工作,模范遵守本辦法,并加強對本機關督查工作的領導。具體督查工作事項由各級督查部門承擔。

第五條 各級稅務機關的辦公廳(室)是督查工作的管理機構,主管本機關的督查工作并負責指導下級機關督查工作的開展。

第六條 各級稅務機關辦公廳(室)應當建立和完善督查工作各項制度,如分級負責制、崗位責任制、督查時限制、責任追究制、督查報告制、安全保密制等。

第七條 督查工作范圍

(一)黨中央、國務院,上級黨委、政府和上級稅務機關作出的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以及上級文件和上級會議決定中需要報告貫徹落實情況的事項。

(二)上級領導重要批示的貫徹落實情況。

(三)本級稅務機關年度工作會議、黨組會議、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重要專題會議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決定和議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

(四)本級領導重要批示和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

(五)年度重要工作目標和階段性重要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

(六)各級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情況。

(七)重要信訪案件和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的辦理情況。

(八)新聞媒體以及內部媒體反映稅收有關問題的辦理情況。

(九)上級單位及同級有關部門來電、來函征求意見、會簽文件的辦理情況。

(十)下級稅務機關請示答復的辦理情況。

(十一)局領導日常工作中布置的工作任務列入督辦事項的辦理情況。

第八條 督查工作程序。凡列為督查的事項,一般應按督查立項、分辦、承辦、督辦、審核、反饋、通報、歸檔的程序進行工作。

(一)立項。督查部門根據督查工作范圍,對明確需要督辦的事項,按照立項要求和各部門的工作職責填寫“督辦通知單”報辦公廳(室)領導審定立項。沒有明確需要督辦的事項,需填寫“督辦立項審批單”,由辦公廳(室)領導提出建議報局領導審定立項。

(二)分辦。經審定立項的事項,督查部門應及時將“督辦通知單”轉交有關承辦單位辦理。需要多部門共同完成的督辦事項,應明確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

(三)承辦。承辦單位收到“督辦通知單”后,應按督辦要求盡快落實。承辦單位如認為督辦事項不屬于本單位或本部門職責范圍,應立即退回督查部門并說明理由,不得自行轉送其他單位或部門辦理。

(四)督辦。督辦事項下達后,督查人員應采取督查調研、明察暗訪、組織協調、跟蹤檢查、實地督查、電話、發函等多種形式進行督查。做到重要事項,重點督辦;緊急事項,跟蹤督辦;一般事項,定期督辦。

(五)審核。督查部門對承辦單位報來的辦理結果要認真進行審核,對不符合要求的,承辦單位應補辦或重新辦理。網上承辦督辦事項的,各承辦單位應轉貼“反饋辦理結果”。

(六)反饋。督查事項應在規定時間內辦結。經審核、符合辦理要求的,應及時向有關領導或部門以書面形式反饋辦理結果。反饋落實情況時,要講真話,報實情,為領導提供有參考價值的情況和建議。

(七)通報。督查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對督辦事項的辦理情況進行通報,每年進行一次總結。

(八)歸檔。對經審理符合辦理要求的督辦事項予以核銷歸檔。

第九條 分級負責制。督查工作應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一級督查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情況特殊的,上級機關可以越級進行督查。

第十條 崗位責任制。各級稅務機關要把督查工作納入崗位目標責任制,按有關規定進行年度考核。

第十一條 督查時限制。督查立項事項,必須有明確的時限要求。凡有明確時限要求的,承辦單位必須按時限要求辦結。情況特殊需要延長查辦時限的,應及時說明原因和辦理進展情況,經承辦單位領導核準報主管局領導同意后可延期辦理。對需由多個單位共同完成的督辦事項,總的時限要求由辦公廳(室)負責確定,會辦時限要求由主辦單位確定。對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辦,隨到隨辦,并及時報告辦理結果。

(一)對黨中央、國務院,上級領導同志批示及交辦事項的辦理。1.對有時限要求的,承辦單位一般應在時限要求內提前2個工作日完成。對未明確時限要求的緊急事項,承辦單位應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初步意見;其他事項,承辦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步意見。

2.查辦件一般應在1個月內完成,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時限的,按上款規定執行。

3.特急件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急件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

(二)對黨中央、國務院,上級黨委、政府和上級稅務機關文件中涉及稅收工作的重要事項的辦理。

1.承辦單位應在收到文件后的2個工作日內,將落實決定的時間、方式、具體責任人等報送督查部門。

2.對列入督辦事項的,承辦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

(三)同級機關部門會簽或征求意見的公文辦理。 1.同級有關部門主辦,向本單位征求意見或會簽的公文,有明確時限的,承辦單位應在時限要求內提前2個工作日完成;沒有時限要求的,承辦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特急件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

2.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完成的,承辦單位應盡快與來文單位溝通,說明情況并向辦公廳(室)申請延期。

(四)本級局領導批示及交辦事項的辦理1.有明確時限的,承辦單位應在時限要求內提前2個工作日完成;沒有時限要求的,承辦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步意見。

2.需要調研后辦理的事項,承辦單位一般應在1個月內完成。

3.需要本級以下單位報送有關情況的,承辦單位要明確提出報送時限,并督促報送單位按時報送。

(五)會議決定事項的辦理。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局領導專題會議決定的重要事項,承辦單位必須按照會議紀要的要求及時辦理。有明確時限要求的應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沒有具體時限要求的,由辦公廳(室)征求承辦單位意見,提出時限要求,填寫“督辦立項審批單”報局領導審批后,填寫“督辦通知單”,承辦單位應按時限要求完成。

(六)對各級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對各級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需要答復的事項,應按來文時限要求給予答復,不能按時答復的應及時回函作出解釋,同時向辦公廳(室)申請延期。

(七)下級稅務機關報送的需要回復的請示件的辦理。下級稅務機關報送的需要回復的請示件,承辦單位應在10日內予以批復,如不予批復,應在10日內電話或回函說明情況,同時向辦公廳(室)說明情況。

(八)對重要信訪案件的辦理。信訪部門在接到重要信訪件后2日內提出初步處理意見送辦公廳(室)督查部門立項分辦,承辦單位應按要求及時辦理。

(九)對局領導日常工作中布置的工作任務列入督辦事項的辦理。承辦單位應按“督辦立項審批單”上確定的時限要求完成。

(十)其他督辦件的辦理。承辦單位應按照督查部門的要求和時限及時辦理,對辦理時限有異議的,應盡快提出督辦時限的建議。

第十二條 責任追究制。各部門、單位要明確督查人員,及時催辦、檢查督辦事項的辦理情況。對違反辦文時限規定,特別是無故拖延、推諉而貽誤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經辦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督查報告制。

(一)對重要督查事項的工作進度和落實情況,督查部門應按照要求的內容和時限及時向局領導報告。

(二)在執行中遇到重要情況或特殊問題的,督查部門應以書面形式及時向局領導報告。

(三)下級稅務機關應根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級督查部門報送督查專報,按季或半年報送督查小結,年末報送督查總結。

第十四條 安全保密制。各級稅務機關督查部門辦公室應符合重點涉密部位的保密要求,采取物理和技術防范措施,確保存儲的各類涉密載體安全可靠。

第十五條 各級稅務機關主要領導要對督查工作負總責,及時研究解決督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提高督查工作水平。

第十六條 各級稅務機關要設立相應崗位,選配政治素質好、有一定政策水平、工作經驗和文字綜合能力的同志從事督查工作。要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督查工作人員的政治、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

第十七條 各級稅務機關要為督查工作創造必要的便利條 件,調動和保護督查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根據工作需要,督查工作人員可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列席本級機關的有關工作會議。

第十八條 各級督查部門應完善督查載體,逐步建立比較完整的督查反饋體系,確保督查信息的通暢。

第十九條 各級稅務機關要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督查工作,大力推廣網絡化督查,實現督查信息共享,提高督查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根據工作實際,制訂本機關督查工作實施辦法,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5年6月1日起實施。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稅務機關督促檢查工作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1999]223號)同時廢止。

第三篇:境內貨源地代碼查詢

地區代碼 地區名稱 11019 東城區 11049 宣武區

11063 北京豐臺科技園區 11083 北京海淀科技園區 11109 房山

11123 北京昌平科技園區 11133 北京亦莊科技園區 11159 懷柔 11189 密云 12029 河東區 12049 南開區其他

12072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 12076 天津東疆保稅港區 12089 漢沽區 12119 西青區 12149 寧河縣 12179 寶坻縣

13013 石家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13032 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 13049 邯鄲 13069 保定其他 13099 滄州 13129 武安

14013 太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14039 陽泉 14069 朔州 14099 呂梁 14129 運城

15015 呼和浩特出口加工區 15029 包頭其他 15059 二連 15089 哲里木盟 15119 巴彥淖爾盟 15149 錫林郭勒盟

21013 沈陽南湖科技開發區 21022 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 21025 遼寧大連出口加工區 21029 大連其他 21049 撫順 21079

錦州

地區代碼 地區名稱 11029 西城區

11053 北京電子城科技園區 11069 豐臺區 11089 海淀區其他

11115 北京天竺出口加工區 11129 昌平 11139 大興其他 11169 平谷 11909 北京其他 12039 河西區 12059 河北區 12074 天津港保稅區 12077 天津保稅物流園 12099 大港區 12129 津南區 12159 武清縣 12189 薊縣 13019 石家莊其他 13035 秦皇島出口加工區 13059 邢臺 13079 張家口 13109 廊坊 13909 河北其他 14019 太原其他 14049 長治 14079 雁北 14109 晉中 14139 古交 15019 呼和浩特 15039 烏海 15069 滿洲里 15099 興安盟 15129 伊克昭盟 15909 內蒙古其他

21015 沈陽、張士出口加工區 21023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 21026 大窯灣保稅港區 21033 鞍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 21059 本溪 21089

營口

地區代碼 地區名稱 11039 崇文區 11059 朝陽區 11079 石景山 11099 門頭溝 11119 順義

11132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 11149 通縣 11179 延慶 12019 和平區

12043 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 12069 紅橋區

12075 天津出口加工區 12079 塘沽區其他 12109 東麗區 12139 北辰區 12169 靜??h 12909 天津其他 13029 唐山 13039 秦皇島其他

13063 保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13089 承德 13119 衡水

14012 山西太原經濟技術開發區14029 大同 14059 晉城 14089 忻州 14119 臨汾 14909 山西其他

15023 包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 15049 赤峰 15079 呼倫貝爾盟 15109 烏蘭察布盟 15139 阿拉善盟

21012 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 21019 沈陽其他

21024 大連大窯灣保稅區 21027 大連保稅物流園區 21039 鞍山其他 21069 丹東 21099

阜新

21139 朝陽 21169 海城 21199 北票

22012 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 22023 吉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22049 遼源

22075 吉林琿春出口加工區 22099 白城 22129 梅河口 22159 九臺 22189 延吉市

23013 哈爾濱高技術開發區 23039 雞西

23063 大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23089 佳木斯 23119 黑河 23149 綏化 23179 同江 23209 密山 31029 南市 31049 徐匯其他 31069 靜安 31099 虹口

31113 上海浦江高科技園區 31129 寶山 31159 川沙 31169 南匯

31185 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區 31205 青浦出口加工區 31222 上海浦東新區 31227 上海保稅物流園區 32013 南京浦口高新技術外向 32023 無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 32039 徐州 32049 常州其他

32055 蘇州工業園區加工區 32062 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 32072 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 32089 淮陰 32109 揚州 32129 泰州 32149 常熟 32159

張家港其他

21149 葫蘆島市 21179 興城 21209 開源

22013 長春南湖-南嶺新技術區 22029 吉林其他 22059 通化 22079 琿春 22109 延邊 22139 集安 22169 蛟河 22909 吉林其他 23019 哈爾濱其他 23049 鶴崗 23069 大慶其他 23099 七臺河 23129 綏芬河 23159 大興安嶺 23189 富錦 23909 黑龍江其他 31039 盧灣

31052 上海經濟技術開發區 31079 普陀 31109 楊浦

31115 漕河涇出口加工區 31145 上海嘉定出口加工區 31162 上海閔行經濟技術開發區31175 閔行出口加工區 31189 松江 31209 青浦

31224 上海外高橋保稅區 31229 浦東其他 32015 南京出口加工區 32025 無錫出口加工區

32043 常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32052 蘇州工業園區

32056 蘇州工業園綜合保稅區 32065 南通出口加工區 32075 連云港出口加工區 32099 鹽城

32115 鎮江出口加工區 32139 儀征

32154 江蘇張家港保稅區 32169

江陰

21159 瓦房店 21189 鐵法 21909 遼寧其他 22019 長春其他 22039 四平 22069 白山 22089 圖們 22119 公主嶺 22149 樺甸 22179 松原

23012 哈爾濱經濟技術開發區 23029 齊齊哈爾 23059 雙鴨山 23079 伊春 23109 牡丹江 23139 松花江 23169 阿城 23199 鐵力 31019 黃浦

31043 上海漕河涇新技術開發區 31059 長寧 31089 閘北

31112 上海閔行經濟技術開開發區31119 閔行其他 31149 嘉定

31166 洋山保稅港區 31179 奉賢 31199 金山 31219 崇明

31225 上海金橋出口加工區 31909 上海其他 32019 南京其他 32029 無錫其他 32045 常州出口加工區

32053 蘇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32059 蘇州其他 32069 南通其他 32079 連云港其他 32105 揚州出口加工區 32119 鎮江

32145 常熟出口加工區 32157 張家港保稅物流園 32179

宿遷

32219 淮安 32239 昆山 32259 吳江市

33012 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 33019 杭州其他 33025 寧波出口加工區 33032 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 33049 嘉興 33079 金華 33109 麗水 33139 海寧 33169 蕭山 33199 東陽 33219 奉化 33529 寧波其他

34012 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 34022 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 34039 蚌埠 34069 淮北 34099 黃山 34129 滁州 34159 巢湖 34909 安徽其他 35014 福建馬尾保稅區 35021 廈門特區 35025 廈門出口加工區 35039 莆田 35059 泉州 35089 寧德 35119 石獅

36015 南昌出口加工區 36039 萍鄉 36059 新余 36089 宜春 36119 撫州

37013 濟南高技術產業開發區 37022 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 37025 青島出口加工區

37033 淄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37059 東營 37069 煙臺其他 37079 濰坊其他

37103

威?;鹁娓呒夹g產業開

32229 宜興 32249 啟東 32269 太倉市

33013 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33022 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 33027 寧波保稅物流園 33039 溫州其他 33059 湖州 33089 衢州 33119 臺州 33149 蘭溪 33179 江山

33205 慈溪出口加工區 33229 諸暨 33569 紹興

34013 合肥科技工業園區 34025 蕪湖出口加工區 34049 淮南 34079 銅陵 34109 阜陽 34139 六安 34169 池州

35012 福州經濟技術開發區 35015 福建福州、福清出口加 35023 廈門火炬高技術產業開 35027 廈門象嶼保稅物流園 35049 三明 35069 漳州 35099 龍巖 35909 福建其他 36019 南昌其他 36045 九江出口加工區 36069 鷹潭 36099 上饒 36129 瑞昌

37015 濟南出口加工區

37023 青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37027 青島保稅物流園 37039 淄博

37062 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 37073 濰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37089 濟寧

37105

山東威海出口加工區

32235 江蘇昆山出口加工區 32255 吳江出口加工區 32909 江蘇其他

33015 浙江杭州出口加工區 33024 寧波北侖港保稅區 33029 寧波其他 33045 嘉興出口加工區 33069 紹興 33099 舟山 33129 余姚 33159 瑞安 33189 義烏 33209 慈溪 33239 黃巖 33909 浙江其他 34019 合肥其他 34029 蕪湖其他 34059 馬鞍山 34089 安慶 34119 宿州 34149 宣城 34179 亳州

35013 福州科技園區 35019 福州其他 35024 廈門象嶼保稅區 35029 廈門其他 35055 泉州出口加工區 35079 南平 35109 永安

36013 南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36029 景德鎮 36049 九江 36079 贛州 36109 吉安 36909 江西其他 37019 濟南其他 37024 青島保稅區 37029 青島其他 37049 棗莊

37065 山東煙臺出口加工區 37075 濰坊出口加工區 37099 泰安 37109

威海其他

37149 聊城 37179 青州 37209 萊蕪 37239 諸城 37269 文登 37299 平度

41015 河南鄭州出口加工區 41033 洛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 41059 安陽 41089 焦作 41119 漯河 41149 周口 41179 信陽 41209 濟源 41239 輝縣

42012 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 42019 武漢其他 42049 沙市 42069 襄樊其他 42099 黃岡 42129 荊州 42159 隨州 42189 神農架 43019 長沙其他 43039 湘潭 43069 岳陽 43099 益陽 43119 郴州 43149 湘西 43179 來陽 43909 湖南其他 44014 廣州保稅區 44029 韶關

44033 深圳科技工業園 44037 深圳鹽田保稅物流園 44043 珠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 44049 珠海其他 44059 汕頭其他 44079 江門 44099 茂名 44139 惠州其他 44169

河源

37159 臨沂 37189 龍口 37219 新泰 37249 萊陽 37279 榮城 37909 山東其他 41019 鄭州其他 41039 洛陽其他 41069 鶴壁 41099 濮陽 41129 三門峽 41159 駐馬店 41189 義馬 41219 禹州 41249 泌陽

42013 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42029 黃石 42059 宜昌 42079 鄂州 42109 孝感 42139 鄖陽 42169 老河口 42909 湖北其他

43023 株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43049 衡陽 43079 常德 43109 婁底 43129 零陵 43159 醴陵 43189 汩羅

44012 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 44015 廣東廣州出口加工區 44030 深圳特區

44034 福田鹽田沙頭角保稅區44039 深圳其他 44044 珠海保稅區 44051 汕頭特區

44063 佛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44082 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 44129 肇慶 44149 梅州 44179

陽江

37169 37199 37229 37259 37289 41013 41029 41049 41079 41109 41139 41169 41199 41229 41909 42015 42039 42063 42089 42119 42149 42179 43013 43029 43059 43089 43115 43139 , ,

43169 43199 44013 44019 44031 44035 44041 44045 44054 44069 44089 44133 44159 44189

菏澤 曲阜 膠州 滕州 即墨

鄭州高新技術開發區 開封 平頂山 新鄉 許昌 商丘 南陽 汝州 衛輝 河南其他

湖北武漢出口加工區 十堰

襄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荊門 咸寧 鄂西 棗陽

長沙科技開發區 株州其他 邵陽 大庸

郴州出口加工區 懷化 湘鄉 津市

廣州天河高新技術產業廣州其他 深圳特區

廣東深圳出口加工區 珠海特區

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汕頭保稅區 佛山其他 湛江其他

惠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汕尾 清遠

44219 潮州 44249 揭陽 44519 廣州市 44909 廣東其他 45029 柳州 45049 梧州 45069 玉林 45099 欽州 45129 防城港市 45159 柳州地區 46011 ???46021 三亞 50019 萬州區 50049 大渡口區

50073 重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 50089 南岸區 50119 雙橋區 50139 巴南區 50239 潼南縣 50269 榮昌縣 50299 城口縣 50329 武隆縣 50359 云陽縣 50389 巫溪縣

50419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 50819 江津市 50849 南川市

51015 四川成都出口加工區 51049 攀枝花

51073 綿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 51099 遂寧 51149 宜賓 51179 雅安 51209 涼山 51249 都江堰 51279 眉山 51909 四川其他 52029 六盤山 52059 黔西南 52089 黔東南

53013 昆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 53039 昭通 53069

玉溪

44229 順德 44289 南海 44531 深圳特區

45013 南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 45033 桂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 45055 北海出口加工區 45079 百色 45109 憑祥 45139 貴港市 45169 賀州地區

46013 海南國際科技園區 46901 海南其他 50029 涪陵區 50059 江北區 50079 九龍坡區 50099 北碚區

50125 重慶出口加工區 50219 長壽縣 50249 銅梁縣 50279 壁山縣 50309 豐都縣 50339 忠縣 50369 奉節縣

50399 黔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 50429 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 50829 合川市

51012 成都經濟技術開發區 51019 成都其他 51059 瀘州 51079 綿陽其他 51109 內江 51159 南充 51189 阿壩 51229 廣漢 51259 峨眉山 51289 廣安

52013 貴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 52039 遵義 52069 畢節 52099 黔南 53019 昆明其他 53049 曲靖 53079

紅河

44239 番禺 44299 云浮市 44699 東莞 45019 南寧其他 45039 桂林其他 45059 北海 45089 河池 45119 東興 45149 南寧地區 45909 廣西其他 46014 海南??诒6悈^ 46902 海南洋浦經濟技術開發50039 渝中區 50069 沙坪壩區

50082 重慶經濟技術開發區 50109 萬盛區 50129 渝北區 50229 綦江縣 50259 大足縣 50289 梁平縣 50319 墊江縣 50349 開縣 50379 巫山縣

50409 石柱土家族自治縣 50439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50839 永川市

51013 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51039 自貢 51069 德陽 51089 廣元 51119 樂山 51169 達縣 51199 甘孜 51239 江油 51269 資陽 51299 巴中 52019 貴陽其他 52049 銅仁 52079 安順 52909 貴州其他 53029 東川 53059 楚雄 53089

文山

53129 保山 53159 怒江 53189 畹町 53909 云南其他 54039 山南 54069 阿里

61013 西安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61029 銅川 61049 咸陽 61079 安康 61109 榆林 62019 蘭州其他 62049 白銀 62079 張掖 62109 隴南 62139 臨夏

63012 西寧經濟技術開發區 63039 海北 63069 果洛 63909 青海其他 64029 石嘴山

64059 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 65013 烏魯木齊高新技術產業 65029 克拉瑪依 65059 阿克蘇 65089 和田 65119 阿勒泰 65219 吐魯番 65909

新疆其他

53139 德宏 53169 迪慶 53199 瑞麗 54019 拉薩 54049 日喀則 54079 林芝

61015 西安出口加工區 61033 寶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 61059 渭南 61089 商洛 61909 陜西其他 62029 嘉峪關 62059 天水 62089 武威 62119 平涼 62149 甘南 63019 西寧 63049 黃南 63079 玉樹

64012 銀川經濟技術開發區 64039 銀南 64909 寧夏其他

65015 烏魯木齊出口加工區 65039 博樂 65069 克孜 65099 伊寧

65122 石河子經濟技術開發區 65229 哈密

53149 麗江 53179 臨滄 53209 河口 54029 昌都 54059 那曲 54909 西藏其他 61019 西安其他 61039 寶雞其他 61069 漢中 61099 延安

62013 蘭州寧臥莊新技術產業62039 金昌 62069 酒泉 62099 定西 62129 慶陽 62909 甘肅其他 63029 海東 63059 海南 63089 海西 64019 銀川 64049 固原

65012 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65019 烏魯木齊其他 65049 巴音 65079 喀什 65109 塔城 65129 石河子

65239

昌吉回族自治州

第四篇:全國稅務機關出口退(免)稅管理

工作規范(1.1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及財政部、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負責管理出口退(免)稅的國稅機關(以下簡稱國稅機關)應按本規范設置出口退(免)稅管理崗位,并按本規范的崗位監督制約規定配備人員。

第三條 國稅機關應使用稅務總局認可的出口稅收管理系統等相關稅收管理信息系統辦理出口退(免)稅業務。

出口稅收管理系統包括:出口退(免)稅審核系統、出口退(免)稅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統一簡稱審核系統),出口貨物稅收函調系統(以下簡稱函調系統),電子數據傳輸系統出口退稅子系統(以下簡稱傳輸系統),出口退(免)稅宏觀分析及預警監控系統(以下簡稱預警系統)等。

— 1 — 第四條 對出口企業申報符合規定的出口退(免)稅,國稅機關應在20個工作日內(從受理申報之日起至將《稅收收入退還書》傳遞至國庫之日止)辦結相關手續。

第五條 生產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原則上由主管征稅的縣(區)以上國家稅務局負責審批;外貿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原則上由地(市)以上國家稅務局負責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省國家稅務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出口退(免)稅的審批機關。

第六條 國稅機關應根據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的規定實施分類管理。

第七條 國稅機關應按照稅務總局的統一部署,按照“風險可控、企業自愿”的原則,積極推行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工作。

第八條 各省國家稅務局要建立多部門齊抓共管的聯動機制,逐步構建和完善“內控外防”的防范騙取出口退稅(以下簡稱騙 — 2 — 稅)體系。通過簽訂備忘錄、聯合制發文件等形式,明確具體的共享信息項目內容,加大與其他省國家稅務局之間以及海關、外匯管理等外部門的信息交換力度,防范和打擊騙稅違法行為,保證出口退稅安全。

第二章 崗位設置及職責

第九條 國稅機關應設置申報受理崗、審核崗、調查評估崗、復審崗、核準崗、預警分析崗、綜合管理崗、信息管理崗和系統維護崗等崗位。

各省國家稅務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增設崗位,調整崗位設置部門。

第十條 崗位設置及職責。

(一)申報受理崗設在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或辦稅服務廳,崗位職責:

1.受理出口退(免)稅各類事項。

— 3 — 2.反饋出口退(免)稅各類事項的辦理結果。 3.辦結出口退(免)稅即辦事項。

(二)審核崗設在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崗位職責: 1.審核出口退(免)稅。

2.審核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先退稅后核銷”和進料加工年度核銷。

3.審核出口退(免)稅證明、出口免稅證明及核銷。 4.審核出口退(免)稅備案變更、備案撤回等需結清稅款的情況。

5.出口稅收其他審核工作。

(三)調查評估崗設在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和稅源管理部門,崗位職責:

1.調查出口退(免)稅審核、預警分析、風險監控、日常管理發現的疑點。

2.提出出口稅收函調發函及復函結果處理的意見。 3.出口退(免)稅實地核查。

— 4 — 4.出口退(免)稅評估、抽查和其他日常檢查。

5.提出暫扣和解除暫扣出口退稅款、沖抵或補繳已辦理出口退(免)稅款的意見。

6.提出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類別的評定、動態調整和復評的意見。

7.提出適用出口免稅政策、申報出口退(免)稅需提供收匯資料、實行增值稅《稅收專用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管理的企業名單的意見。

8.提出向稽查部門移送涉嫌騙稅線索的意見。 9.出口稅收其他調查評估工作。

(四)復審崗由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負責人,或沒有審批權國稅機關分管進出口稅收管理工作的局領導擔任,崗位職責:

1.復審出口退(免)稅。

2.確認出口退(免)稅疑點的處理。

3.復審出口稅收函調發函、復函(復審崗為縣級國稅機關分管局領導的,可直接核準)。

— 5 — 4.復審暫扣和解除暫扣出口退(免)稅款、沖抵或補繳已辦理的出口退(免)稅款的意見。

5.核準出口退(免)稅證明、出口免稅證明及核銷申請。 6.核準生產企業進料加工的核銷和計劃分配率的調整。 7.確認出口退(免)稅備案變更、備案撤回等需結清稅款情況的處理。

8.復審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類別的評定、動態調整和復評結果的意見。

9.確認出口退(免)稅風險信息的調整。

10.確認適用出口免稅政策、申報出口退(免)稅需提供收匯資料、實行增值稅《稅收專用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管理的企業名單。

11.確認出口退(免)稅實地核查、評估的對象和結論。 12.復審向稽查部門移送涉嫌騙稅線索的意見(復審崗為縣級國稅機關分管局領導的,可直接核準)。

13.出口稅收其他復審工作。

— 6 —

(五)核準崗由有審批權國稅機關的局長擔任,經局長授權可由分管進出口稅收管理工作的局領導擔任,崗位職責:

1.審批出口退(免)稅。

2.核準暫扣和解除暫扣出口退(免)稅款、沖抵或補繳已辦理的出口退(免)稅款。

3.核準出口稅收函調的發函、復函。

4.核準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類別的評定、動態調整和復評結果。

5.核準向稽查部門提供涉嫌騙稅線索。 6.出口稅收其他核準工作。

(六)預警分析崗設在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崗位職責: 1.設置和完善出口退(免)稅預警、評估指標值,開展預警分析工作。

2.發布出口退(免)稅預警信息,提出確定評估對象的意見。 3.分析出口退(免)稅預警、評估和出口稅收函調等工作情況,提出調整出口退(免)稅風險信息的意見。

— 7 — 4.出口稅收其他預警分析工作。

(七)綜合管理崗設在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和收入規劃核算部門,崗位職責:

1.管理出口退(免)稅計劃和分析計劃執行情況。 2.開展與同級收入規劃核算部門的對賬工作。

3.編報出口退(免)稅報表、提供稅收會計核算數據。 4.生成、發布出口稅收業務提醒服務信息。 5.上報、傳遞和公開出口稅收綜合管理信息。 6.收集整理出口退(免)稅檔案。

7.開展出口退(免)稅政策的宣傳、輔導和培訓工作。 8.開具和向國庫傳遞稅收收入退還書、《更正(調庫)通知書》,以及對國庫返回票證的銷號操作(收入規劃核算部門相關崗位負責)。

9.出口稅收其他綜合管理工作。

(八)信息管理崗設在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崗位職責: 1.維護出口退(免)稅企業的管理標識。

— 8 — 2.上傳、接收和讀入出口稅收相關的電子信息。 3.查詢、統計、分析和應用出口稅收相關的電子信息。 4.開展與稅源管理、稽查等部門的出口稅收數據交換工作。 5.出口稅收其他信息維護管理工作。

(九)系統維護崗設在出口稅收管理系統服務器所在地國稅機關的電子稅務管理部門(信息中心),崗位職責:

1.升級、維護出口稅收管理系統的硬件。

2.升級、維護、備份出口稅收管理系統的軟件及數據。 3.出口稅收管理系統與綜合征管系統、金稅三期稅收管理信息系統及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等系統的銜接。

4.根據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提出的需求提供數據。 5.向稅務總局技術支持部門反映存在的技術性問題。 6.設定出口稅收相關電子信息的清分規則。 7.出口稅收管理系統其他維護工作。 第十一條 崗位制約監督。

(一)審核同一企業同一批次的出口退(免)稅,審核崗、

— 9 — 調查評估崗不允許兼崗,復審崗不得兼任上述崗位。

(二)同一工作流程涉及到兩個及以上崗位的,不得由同一人完成。

(三)系統維護崗不得兼任其他崗位。

(四)綜合管理崗負責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的人員不得同時兼任與同級收入規劃核算部門相關崗位的對賬工作。

(五)各地要建立崗位定期輪換制度。

第三章 出口退(免)稅備案

第十二條 申報受理崗受理出口企業的出口退(免)稅備案時,應核對其提供的備案資料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一)相關紙質資料、憑證齊全,簽字、印章完整,復印件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加蓋有該企業公章;

(二)《出口退(免)稅備案表》與紙質資料內容相符;

(三)使用審核系統重點核對以下內容:

— 10 — 1.《出口退(免)稅備案表》上填報的退稅開戶銀行賬號應屬于稅務登記的銀行賬號之一;

2.《出口退(免)稅備案表》電子數據的相關內容應與稅務登記的內容相符;

3.屬于提供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的出口企業,其提供的資料應符合相關管理辦法的規定。

上述內容核對無誤的,申報受理崗應在審核系統中將相關備案內容補充錄入完整后,將備案數據反饋給出口企業,當場辦結備案手續,并同時將備案數據傳遞至信息管理崗。核對有誤的,應通過審核系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一次性告知出口企業需補正的資料或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十三條 申報受理崗受理出口企業變更出口退(免)稅備案事項時,變更內容按規定不涉及需結清出口退(免)稅款的,參照本規范第十二條要求辦理。

變更內容按規定需結清出口退(免)稅款的,申報受理崗應通過審核系統查詢出口企業的出口退(免)稅款是否結清,并按

— 11 — 以下要求辦理:

(一)已結清出口退(免)稅款的,經復審崗確認后,當場辦結變更手續,將變更數據同時反饋給出口企業并同時傳遞至信息管理崗。

(二)未結清出口退(免)稅款的,應通過審核系統出具受理通知,告知出口企業待結清出口退(免)稅款后予以辦理變更,并將有關資料傳遞至審核崗,由審核崗根據審核系統生成的《出口退(免)稅結清稅款報告表》(附件1)通知相關崗位按以下要求處理:

1.已申報出口退(免)稅但尚未辦理完畢的,審核崗、調查評估崗、復審崗和核準崗等相關崗位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2.已申報進料加工業務出口退(免)稅但尚未核銷的,審核崗、調查評估崗、復審崗等相關崗位應及時辦理核銷手續。

3.存在未申報出口退(免)稅業務的,調查評估崗按相關規定處理。

4.結清退(免)稅款后,審核崗在審核系統中對《出口退(免) — 12 — 稅結清稅款報告表》簽署意見,經復審崗確認后,由申報受理崗參照本條第

(一)項要求辦理。

第十四條 申報受理崗受理出口企業撤回出口退(免)稅備案事項時,應通過審核系統查詢該出口企業的出口退(免)稅款是否結清,并按以下要求辦理:

(一)已結清出口退(免)稅款的,經復審崗確認后,當場辦結撤回手續,并在審核系統中將出口企業的出口退(免)稅備案信息修改為“撤回”。

(二)未結清出口退(免)稅款的,應通過審核系統出具受理通知,告知出口企業待結清出口退(免)稅款后予以辦理撤回,并將有關資料傳遞至審核崗,由審核崗根據審核系統生成的《出口退(免)稅結清稅款報告表》通知相關崗位按以下要求處理:

1.出口企業存在本規范第十三條第

(二)項所列情形的,按相應規定辦理。

2.出口企業屬于合并、分立、改制重組的,審核崗應核對其提供的《企業撤回出口退(免)稅備案未結清退(免)稅確認書》,

— 13 — 合并、分立、改制重組企業決議、章程,以及相關部門批件是否符合規定。

3.出口企業聲明放棄退(免)稅款的,信息管理崗應將信息傳遞至稅源管理部門。

4.出口企業存在按規定需追回已辦理的出口退(免)稅款的,按本規范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

5.出口企業因涉嫌騙稅被稽查部門立案檢查尚未結案的,待結案后再按規定處理。

6.結清出口退(免)稅款后,審核崗在審核系統中對《出口退(免)稅結清稅款報告表》簽署意見,經復審崗確認后,由申報受理崗參照本條第

(一)項要求辦理。

第十五條 信息管理崗在相關崗位辦結出口退(免)稅備案事項后,應完成以下工作:

(一)根據《出口退(免)稅管理標識對照表》(附件2),在審核系統的備案信息中錄入相應的標識。

(二)將新增、變更和撤回的外貿企業備案數據通過傳輸系 — 14 — 統上傳至稅務總局。

第十六條 申報受理崗受理集團公司成員企業備案事項,應按相關規定當場辦結,并于備案辦結后的3個工作日內,將《集團公司成員企業備案表》傳遞至綜合管理崗。綜合管理崗應在3個工作日內,根據集團公司總部和成員企業所在地的情況,按以下要求辦理:

(一)集團公司總部和成員企業在同一地(市)的,應將《集團公司成員企業備案表》傳遞至地(市)國家稅務局報備,并同時抄送集團公司總部、成員企業所在地國家稅務局。

(二)集團公司總部和成員企業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但不在同一地(市)的,應將《集團公司成員企業備案表》逐級傳遞至省國家稅務局報備,由省國家稅務局清分至集團公司總部、成員企業所在地國家稅務局。

(三)集團公司總部和成員企業不在同一省的,應將《集團公司成員企業備案表》逐級傳遞至稅務總局報備,由稅務總局逐級清分至集團公司總部、成員企業所在地國家稅務局。

— 15 —

第四章 出口退(免)稅申報受理和反饋

第十七條 對出口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申報受理崗應審核其申報的資料(包括紙質資料和電子數據,下同),是否符合以下要求,符合要求的,應受理該申報,將申報的電子數據讀入審核系統,通過審核系統向企業出具受理通知,并將申報資料傳遞至審核崗;不符合要求的,應通過審核系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一次性告知出口企業需補正的資料或不予受理的原因。

(一)相關紙質資料、憑證齊全,簽字、印章完整,復印件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加蓋有該企業公章(對實行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的出口企業不核對此項內容);

(二)電子數據齊全、有效,且是經過預審核后生成的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第十八條 申報受理崗對各崗位轉來出口退(免)稅辦理結果,應通過審核系統出具相應的稅務文書向出口企業反饋。

第十九條 對實行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的出口企 — 16 — 業,通過網上辦稅平臺申報的出口退(免)稅,申報受理崗應及時將電子數據導入審核系統,并按以下要求辦理:

(一)經審核系統預審核無誤的,在網上辦稅平臺向出口企業發送受理通知,并將電子數據傳遞至審核崗。

(二)經審核系統預審核有誤的,在網上辦稅平臺向出口企業發送不予受理通知,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三)國稅機關通過網上辦稅平臺受理出口企業申請的出口退(免)稅事項,在按規定辦結后,可通過網上辦稅平臺將結果反饋給出口企業。

第五章 出口退(免)稅審核

第二十條 對申報受理崗轉來的出口退(免)稅申報,審核崗應使用審核系統審核以下內容(如果是有紙化申報則首先審核出口企業申報的電子數據與其提供的紙質申報表的匹配性):

(一)出口企業或供貨企業是否涉及預警風險信息;

(二)確認出口退(免)稅企業在分類管理中對應的類別;

— 17 —

(三)出口企業申報的“業務類型”是否與出口退(免)稅備案的標識相符;

(四)出口退稅率適用是否準確;

(五)出口企業是否首次申報出口退(免)稅業務;

(六)申報的《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與《免抵退稅匯總申報表》的相關內容是否一致;《免抵退稅匯總申報表》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相關內容是否一致;《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出口明細申報表》與《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的相關內容是否一致;

(七)申報的出口數據,和審核系統中與其對應的出口貨物報關單、代理出口貨物證明電子信息的相關內容是否一致,相關指標是否超出合理范圍;

(八)申報的進貨數據,和審核系統中與其對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分割單電子信息的相關內容是否一致;

(九)申報的進貨數據,和審核系統中與其對應的出口貨物 — 18 — 報關單、代理出口貨物證明電子信息的相關內容是否匹配,相關指標是否超出合理范圍;

(十)其他審核系統審核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經審核,出口企業申報的退(免)稅符合規定且審核系統沒有提示疑點的,審核崗應傳遞至復審崗復審。審核系統提示疑點的,審核崗應按本規范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核對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時提供的相關資料,經核對可以排除疑點的,在審核系統中簽署同意通過的意見并將審核結果傳遞至復審崗;經核對無法排除疑點的,應填寫《審核疑點業務處理表》(附件3),連同有關資料傳遞至調查評估崗。

對一類出口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審核系統未提示涉及預警風險信息的,應直接傳遞至核準崗。同時,對該批出口退(免)稅申報數據按相關審核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審核崗對審核系統提示疑點的出口退(免)稅申報,重點審核以下內容:

(一)免退稅申報。

— 19 — 1.出口貨物報關單(包括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下同)的商品名稱與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商品名稱不一致的,應根據出口企業申報的情況說明,判斷不一致原因是否為同一貨物的多種零部件合并報關為同一商品或屬于其他應當相符的情形。

2.出口貨物報關單的計量單位及數量與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計量單位及數量不一致的,應根據出口企業申報的計量單位折算標準進行折算,確認是否為同一貨物的多種零部件合并報關為同一商品。

3.出口企業使用非增值稅發票升級版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退稅的,需審核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商品名稱、計量單位、數量與出口貨物報關單相關內容是否相符。

4.出口企業使用海關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分割單申報退稅的,應核對繳款書與出口貨物報關單的商品代碼、商品名稱、數量、計量單位是否相符(因海關調整稅則號導致進口、出口商品代碼不符的,視同相符)。

5.出口企業申報的出口商品代碼與審核系統出口退稅率文 — 20 — 庫中的商品代碼不符但與出口貨物報關單的出口商品代碼相符的,應核對出口企業申報的《海關出口商品代碼、名稱、退稅率調整對應表》是否準確,是否屬于海關在出口貨物的申報日期和出口日期之間調整商品代碼的情形。

6.出口企業申報進料加工業務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銷貨單位與加工貿易手冊注明的加工單位不符的,應核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貨單位是否與企業申報的海關書面證明內容相符。

(二)免抵退稅申報。

1.出口企業申報電子數據的離岸價與出口發票離岸價一致,但與相應出口貨物報關單或《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離岸價不一致的,應根據出口企業申報的《出口貨物離岸價差異原因說明表》等相關資料確定其是否合理。

2.出口企業申報的出口商品代碼與審核系統出口退稅率文庫中的商品代碼不符,但與出口貨物報關單的出口商品代碼相符的,應核對企業申報的《海關出口商品代碼、名稱、退稅率調整對應表》是否準確,是否屬于海關在出口貨物的申報日期和出口

— 21 — 日期之間調整商品代碼的情形。

(三)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申報。

1.對審核系統抽取的國際運輸、港澳臺運輸服務申報記錄,核對以下內容:

(1)是否符合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規定的范圍。 (2)申報的應稅服務收入是否小于等于該申報記錄所對應的載貨(或載客)艙單或其他能夠反映收入原始構成的單據憑證上記載的國際運輸、港澳臺運輸服務收入。

(3)采用期租、程租和濕租方式租賃交通運輸工具用于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臺運輸服務的,核對其合同或協議,申報退(免)稅的企業是否符合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的規定。

2.提供航天運輸服務的,核對企業所申報的航天運輸服務是否符合規定的范圍;屬于企業外購航天器、相關貨物以及接受發射運行保障服務的,還應核對購進的貨物服務成本是否已確認對應收入,申報退稅的進項憑證上所列貨物服務名稱與合同或合同對應的項目清單是否一致;屬于在軌交付空間飛行器及相關貨 — 22 — 物的,應核對企業購進的貨物成本是否已經確認相應收入,申報退稅的進項憑證上所列貨物名稱與合同或合同對應的項目清單是否一致。

3.提供研發服務、設計服務、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制作和發行服務、技術轉讓服務、軟件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合同標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離岸服務外包業務的,核對以下內容:

(1)申報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是否符合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規定。

(2)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合同簽訂的對方是否為境外單位。

(3)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收入的支付方是否為與之簽訂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合同的境外單位。對跨國公司的成員公司申報退(免)稅時提供的收款憑證是銀行出具給跨國公司資金集中運營(收付)公司的,應要求企業補充提供中國人民銀行或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批準文件,且企業提供的收款憑證應符合相關規

— 23 — 定。

(4)申報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收入是否小于或等于從與之簽訂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合同的境外單位取得的收款金額;大于收款金額的,應核對企業補充提供的書面說明材料及相應的證明材料是否合理。

(5)外貿企業外購應稅服務出口的,除應符合上述規定外,其申報退稅的進項稅額還應與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對應。

第二十三條 審核崗對審核系統提示的視同出口貨物及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等出口退(免)稅業務,除按本規范第二十二條的要求審核外,還應按以下要求審核出口企業提供的相關資料:

(一)向海關報關進入特殊區域并銷售給特殊區域內生產企業生產耗用的列名原材料,應核對出口貨物報關單的“標記嘜碼及備注”欄是否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不征收出口關稅及退稅貨物審批表》編號。

(二)銷售中標機電產品的,應核對銷售機電產品的普通發 — 24 — 票(生產企業提供)、購進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貿企業提供)記載的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與中標證明通知書、供貨合同、發貨單與收貨清單上記載的設備名稱、計量單位、數量是否相符。

申報退稅的機電產品,如屬于《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范圍,應按規定不予退稅。

(三)銷售給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的海洋工程結構物,應核對銷售的海洋工程結構物是否與合同記載貨物名稱相符;申報表“備注”欄填寫的購貨企業名稱與普通發票、購銷合同上記載的購貨企業名稱是否相符。

(四)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的貨物,應核對購進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與出口發票的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是否相符;出口發票是否經外輪、遠洋國輪船長簽名。

(五)生產并銷售給國內和國外航空公司國際航班的航空食品,應核對企業配餐合同與送貨清單上記載的貨物名稱、計量單

— 25 — 位、數量、金額是否相符;送貨清單是否有國際航班乘務長簽名;配餐計劃表與送貨清單上記載的航班號是否相符;航班號是否為國際航班。

(六)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應核對以下內容: 1.出口貨物報關單、對外修理修配合同、出口發票的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金額是否相符。

2.對飛機維修企業,應核對《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是否分別申報國內、國外飛機維修業務的進項稅額,未分別申報或者申報不準確的,主管國稅機關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核定;同時,應核對維修工作單、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發票的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金額是否相符。

3.對外修理修配的船舶,應核對出口貨物報關單“標記嘜碼及備注”欄的被修理船舶名稱是否與修理修配合同上的修理船舶名稱相符。

(七)生產企業出口的視同自產貨物以及列名生產企業出口的非自產貨物,屬于消費稅應稅消費品的,應核對以下內容:

— 26 — 1.用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分割單、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申報退稅的,其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與出口貨物報關單的相關內容是否相符。

2.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其代扣代收稅款憑證上記載的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是否與企業申報的數據相符。

(八)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應審核設備進項稅額是否有主管國稅機關征稅部門出具的進項稅額未抵扣證明;計稅依據是否與《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退稅申報表》中的折余價值一致。

(九)為國外(地區)企業的飛機(船舶)提供航線維護(航次維修)的,應核對維修單據是否有航班機長或外輪船長簽字;《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備注”欄的國外(地區)企業名稱、航班號(船名)是否與維修合同、出口發票、國外(地區)企業的航班機長或外輪船長簽字確認的維修單據相符;發票上的企業名稱與維修單據上的企業名稱是否相符。

(十)用于境外投資的出口貨物,應核對出口企業是否提供商務部及其授權單位批準其在境外投資的文件副本。

— 27 —

(十一)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的出口貨物,應核對出口企業是否有對外承包工程合同;屬于分包的,是否有分包合同(協議),是否由承接分包的出口企業申請退(免)稅。

(十二)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應核對《購進自用貨物退稅申報表》上的付款憑證號碼是否與支付水、電、氣費用的銀行結算憑證號一致;銀行結算憑證復印件是否與原件相符。

(十三)通過保稅區倉儲企業報關離境的出口貨物,應核對出口貨物備案清單的出口日期是否超過規定的退(免)稅申報期限;備案清單的商品代碼、商品名稱、計量單位、數量、金額等內容與出口貨物報關單相關內容是否相符。

(十四)屬于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的,應按規定發函調查。

(十五)審核崗應及時將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及非外貿企業申報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項目傳遞給信息管理崗,由信息管理崗通過傳輸系統上傳信息。

第二十四條 審核崗對生產企業“先退稅后核銷”業務,除按 — 28 — 本規范第二十二條的要求審核外,還應根據出口企業提供的相關資料按以下要求進行審核:

(一)持續經營以來是否從未發生逃稅、騙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農產品收購發票、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外)行為。

(二)出口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先退稅后核銷”相關要求。(僅在每個合同首次申報時審核)

(三)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收入確認方式是否屬于按完工進度確認收入。(僅在每年首次申報時審核)

第二十五條 審核崗對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時提供的收匯憑證,應審核以下內容:

(一)使用審核系統隨機抽取、核對《出口貨物收匯申報表》上填寫的收匯日期、金融機構代碼、銀行業務編號等內容是否與出口收匯憑證上的內容相符。

(二)報送《出口貨物不能收匯申報表》的,是否按規定提供了相應的證明材料,《出口貨物不能收匯申報表》與證明材料

— 29 — 對應內容是否相符。

第二十六條 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不符合上述審核規定的,審核崗簽署不通過的原因及處理意見,退回申報受理崗。

第二十七條 調查評估崗對審核崗轉來《審核疑點業務處理表》所列明的疑點內容,可采用調取出口企業按規定留存備查的紙質資料、要求出口企業補充提供相關資料、按本規范規定發函、實地核查等方式進行核實,核實工作完成后,應在《審核疑點業務處理表》上填寫核實結論和處理意見并傳遞至復審崗。

對四類生產企業申報的退(免)稅,出口貨物屬于自產貨物的,調查評估崗應在其每年首次申報時,采用實地核查方式核實其生產能力、納稅等有關情況;出口貨物屬于外購或視同自產貨物的,調查評估崗應采用發函調查方式進行核查。

第二十八條 復審崗對審核崗轉來的出口退(免)稅審核結果進行復審,復審通過的,簽署復審通過的意見,傳遞至核準崗;復審不通過的,簽署復審不通過的意見,退回審核崗。

對調查評估崗轉來的《審核疑點業務處理表》,復審崗應對 — 30 — 調查評估崗提出的處理意見進行確認,確認同意的,簽署同意意見,傳遞至審核崗,審核崗按照復審崗的確認意見完成審核;確認不同意的,簽署不同意的意見,退回調查評估崗進一步核實。

第二十九條 對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計劃分配率備案及核銷申請,應按以下要求審核、辦理:

(一)首次申報《進料加工企業計劃分配率備案表》的,申報受理崗應核對備案表中填報的進料加工備案計劃分配率,與企業報送的相關資料內容相符的予以備案。

(二)申請進料加工業務核銷的,應按以下要求審核、辦理: 1.申報受理崗應在審核系統提取海關聯網監管加工貿易電子數據中的進料加工“電子賬冊(電子化手冊)核銷數據”,以及進料加工業務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和《進料加工手(賬)冊實際分配率反饋表》,交生產企業確認。

2.生產企業在《進料加工手(賬)冊實際分配率反饋表》填寫“確認相符”意見的,申報受理崗將申報資料傳遞至審核崗。審核崗在審核系統對進料加工業務進行核銷,并將生成的《生產

— 31 — 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抵退稅核銷表》傳遞至復審崗核準后,由申報受理崗將此表及其電子數據反饋給生產企業。

3.生產企業在《進料加工手(賬)冊實際分配率反饋表》填寫“確認不相符”意見的,申報受理崗將申報資料一并傳遞給審核崗。

審核崗對其申報的《已核銷手(賬)冊海關數據調整報告表(進口報關單/出口貨物報關單)》的內容,核對無誤后在審核系統重新計算生成《進料加工手(賬)冊實際分配率反饋表》,傳遞至申報受理崗反饋給生產企業再次進行確認。

(三)申請調整年度計劃分配率的,申報受理崗將申報資料傳遞至審核崗,由審核崗核對生產企業提供的本年度預計的進料加工計劃分配率無誤及書面理由合理后,經復審崗核準后傳遞至申報受理崗反饋給生產企業。計劃分配率有誤或書面理由不合理的,審核崗將申報資料退回申報受理崗返還給生產企業。

第六章 出口退(免)稅審批

— 32 — 第三十條

對審核崗或復審崗轉來的出口退(免)稅審核結果(準予退稅或不予退稅),核準崗應通過審核系統進行審批并簽署意見,并在出口退(免)稅計劃內按照審核系統提供的方式對準予辦理退稅和免抵調庫的數額進行核準。

審核系統提供的核準方式包括全額核準、差額核準、等比核準、不予核準、撤銷核準、批量核準等。核準崗應在確認當期應扣減的出口退(免)稅額已扣減后,再對準予辦理退庫和免抵調庫的稅額進行核準。

第三十一條 經審批準予辦理出口退(免)稅的,申報受理崗應將審核系統生成的《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審批情況反饋表》(附件4)或經審核確認的《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反饋給出口企業;經審批不予辦理出口退(免)稅的,申報受理崗應在審核系統出具通知,反饋給出口企業。

第七章 出口退(免)稅退庫、調庫

第三十二條 出口退(免)稅退庫、調庫實行計劃管理。各級

— 33 — 國稅機關應按以下規定進行計劃的測算、分配和執行情況上報等工作:

(一)綜合管理崗負責測算本地區出口退(免)稅計劃需求,上報上一級國家稅務局。各省國家稅務局應于每年12月10日前將次年出口退(免)稅計劃測算情況匯總后上報稅務總局。

(二)各省國家稅務局以及各地(市)國家稅務局應對下級國稅機關上報的出口退(免)稅計劃需求進行分析測算,及時下達出口退(免)稅計劃,并根據實際執行情況進行調整。

(三)綜合管理崗應將上級國稅機關下達的出口退(免)稅計劃及時錄入審核系統。國稅機關必須嚴格在出口退(免)稅計劃內辦理退(免)稅,不得超計劃辦理退(免)稅,退稅計劃和免抵調庫計劃不得混淆使用。

(四)各省國家稅務局應分別于每年9月5日前和12月5日前將當年出口退(免)稅計劃的執行情況上報稅務總局。

(五)在出口退稅計劃內,國稅機關可優先為一類出口企業辦理退庫手續。

— 34 — 第三十三條 綜合管理崗應按照核準崗核準的數額辦理出口退(免)稅退庫和免抵調庫。退庫、調庫可采用向國庫傳遞《稅收收入退還書》、《更正(調庫)通知書》的退庫、調庫方式,也可采用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發送電子憑證的電子退庫、調庫方式。退庫、調庫的辦理需符合以下規定,具體操作方式可由各省國家稅務局明確。

(一)收入規劃核算部門的綜合管理崗應在綜合征管系統、金稅三期稅收管理信息系統,按規定進行免抵調庫操作,并通過上述系統開具《更正(調庫)通知書》和調庫銷號后,將相關數據反饋至審核系統。

(二)國稅機關可選擇在審核系統、綜合征管系統或金稅三期稅收管理信息系統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開具時均不允許人工錄入或修改。

在審核系統開具的,綜合管理崗應在退庫銷號后將相關信息傳遞至綜合征管系統或金稅三期稅收管理信息系統。

在綜合征管系統或金稅三期稅收管理信息系統開具的,綜合

— 35 — 管理崗應在接收到開票、銷號信息后,在審核系統中設置相應開票、銷號標志。

(三)綜合管理崗應在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后的2個工作日內,將其送交國庫辦理退庫,并在收到國庫返回的退庫憑證相應聯次后的1個工作日內進行銷號處理。

第三十四條 國稅機關要嚴格按照規定建立和完善內部監督和制約機制,加強出口退(免)稅退庫、免抵調庫管理。綜合管理崗應于每月5日前在審核系統生成《出口退(免)稅退庫數據監控表》(附件5),并與同級收入規劃核算部門進行對賬,發現辦理退庫數據不一致的,要及時查明原因并按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國稅機關按規定應追回已退(免)稅款的,或按規定應由出口企業補繳已退(免)稅款的,按照以下要求處理:

(一)應追回已退(免)稅款的,由調查評估崗或預警分析崗通過審核系統填制《應追回已退(免)稅款明細表》(附件6),經復審崗復審、核準崗核準后,對已退(免)稅款進行沖抵或由出口企業補繳稅款。

— 36 —

(二)應補繳已退(免)稅款的,綜合管理崗通過審核系統出具書面通知,由申報受理崗通知出口企業按照原退庫預算科目、預算級次將稅款補繳入庫。

(三)出口企業繳納稅款后,綜合管理崗應在綜合征管系統或金稅三期稅收管理信息系統,以及在審核系統中進行銷號處理。

第三十六條 國稅機關按規定暫扣出口退稅款的,應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應按規定暫扣出口退稅款的,調查評估崗根據《暫扣稅款原因代碼表》(附件7),通過審核系統填制《暫扣出口退(免)稅業務處理表》(附件8),經復審崗復審、核準崗核準后,對相應的稅款進行暫扣處理。

(二)出口企業應暫扣稅款大于其已審批未退稅款金額的,調查評估崗在審核系統出具通知,經復審崗復審、核準崗核準后,暫扣該企業以后發生相當于應暫扣稅款的應退稅款。

(三)因暫扣原因消除應解除暫扣稅款的,調查評估崗在審

— 37 — 核系統填寫《解除暫扣稅款業務處理表》(附件9),經復審崗復審,核準崗核準后,解除暫扣措施。

第八章 出口免稅證明及核銷管理

第三十七條 申報受理崗應參照本規范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流程,受理出口企業開具免稅證明(包括《來料加工免稅證明》《準予免稅購進出口卷煙證明》《出口卷煙已免稅證明》)以及相關免稅核銷的申請資料。

第三十八條 審核崗對申報受理崗轉來的申請,在審核電子數據與出口企業提供的紙質申請表相匹配后,應按以下要求審核:

(一)辦理《來料加工免稅證明》的,《來料加工免稅證明申請表》填寫的內容,應與加工企業開具加工費的普通發票上記載的內容相符;來料加工手冊上的加工單位,應與《來料加工免稅證明申請表》的加工單位名稱一致。

(二)辦理《準予免稅購進出口卷煙證明》的,申請的出口 — 38 — 卷煙品種、規格、數量的年度匯總值應在稅務總局當年下達免稅卷煙計劃內;屬于重點培育發展類卷煙的,還應核對稅務總局下達的免稅出口計劃、卷煙出口企業備案的合同。

(三)辦理《出口卷煙已免稅證明》的,與之匹配的《準予免稅購進出口卷煙證明》上的編號應填寫準確;申請免稅卷煙應在卷煙出口企業取得的準予免稅證明的范圍之內;申請的卷煙牌號、數量等內容的年度匯總值應在當年免稅出口卷煙計劃數量之內。

(四)辦理《來料加工免稅證明》核銷的,《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證明申請表》上填寫的內容應與出口貨物報關單的相應內容一致;來料加工手冊上的加工單位名稱應與《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證明申請表》上的一致;海關簽發的核銷結案通知書應與申請核銷的來料加工手冊一致;加工費發票上的貨物名稱應與出口貨物報關單的貨物名稱相匹配;出口企業取得的加工費發票上列明的貨物數量應小于、等于出口報關單的出口產品數量。

(五)辦理出口卷煙免稅核銷時,應審核下列內容:

— 39 — 1.申請核銷免稅卷煙不同品牌規格下的年度數量匯總指標應在稅務總局下達的當年度免稅卷煙計劃總額內;對重點培育發展類卷煙,還應核對稅務總局下達的免稅出口計劃、卷煙出口企業備案的合同。

2.免稅出口的卷煙應從指定口岸直接報關出口。

3.出口貨物報關單上不同規格型號出口卷煙的運抵國(地區)應與稅務總局下達計劃所列一致。

4.《出口卷煙免稅核銷申報表》的內容應與出口貨物報關單的相應內容一致。

5.對購進免稅卷煙出口的,在核銷時還應與卷煙生產企業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出具的《出口卷煙已免稅證明》上記載的不同品牌規格下的年度數量匯總指標進行核對,并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申請核銷免稅卷煙不同品牌規格下年度匯總數量大于《出口卷煙已免稅證明》的對應數量的,超出部分不予核銷,同時通知出口企業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征稅部門,對超出部分的出 — 40 — 口卷煙按照現行規定補征稅款。

(2)申請核銷免稅卷煙不同品牌規格下年度匯總數量小于《出口卷煙已免稅證明》的對應數量的,應及時通知出口企業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征稅部門,對企業小于申請核銷數量免稅部分卷煙按照現行規定補征稅款。

經審核符合規定且審核系統沒有提示疑點,或審核系統雖提示疑點但經核對申報資料可以排除的,審核崗簽署同意通過的意見并將申請資料傳遞至復審崗。

第三十九條 復審崗對審核崗轉來審核通過的出口免稅證明及核銷的申請進行復審,復審通過的,簽署核準意見,傳遞至申報受理崗,由申報受理崗向出口企業出具相關證明;復審不通過的,簽署不予核準意見,退回至審核崗,由審核崗退回至申報受理崗。

第四十條 對上年度海關已核銷但未辦理來料加工免稅證明核銷的手(賬)冊,信息管理崗應于每年5月15日后,通過審核系統提取來料加工免稅證明數據,傳遞給出口企業的主管國稅

— 41 — 機關征稅部門,由其對出口企業未予核銷的加工費部分按照有關規定補征稅款。

信息管理崗應按月通過審核系統統計卷煙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免稅核銷以及經審核不予免稅核銷等情況,填制《出口卷煙未申報免稅核銷及不予免稅核銷情況表(已出口部分)》(附件10)及《已免稅購進卷煙不予免稅核銷情況表(未出口部分)》(附件11),連同經審核確認的《出口卷煙免稅核銷申報表》,一并傳遞給卷煙出口企業的主管國稅機關征稅部門,由其對卷煙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免稅核銷,以及經審核不予免稅核銷的出口卷煙按照有關規定補征稅款。

第四十一條 出口自產卷煙的卷煙出口企業實行統一核算繳稅的,各省國家稅務局可依據本規范的有關規定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四十二條 免稅出口卷煙實行計劃管理,并按下列規定分別管理:

(一)重點培育發展類卷煙的計劃管理。

— 42 — 1.對屬于規定的“重點培育發展類卷煙”,稅務總局每年按季度下達免稅卷煙出口計劃,并于第四季度根據實際執行情況進行適當追加、調整。“重點培育發展類卷煙”免稅出口計劃內容,包括出口卷煙牌號、出口數量、出口卷煙生產企業、出口國家或地區、外商單位名稱。

2.對于列入“重點培育發展類卷煙”免稅出口計劃的卷煙,國稅機關應要求卷煙出口企業在與外商簽訂合同生效后,按規定將經中國卷煙進出口(集團)公司審核、蓋章的出口合同(原件)進行備案。

(二)“重點管理類卷煙”免稅出口計劃由稅務總局每年按季度編制、下達。重點管理類卷煙免稅出口計劃的內容,包括卷煙的出口合同號碼、出口數量、生產企業、品牌、運抵國(地區)等。

(三)免稅出口卷煙計劃采用兩種渠道同時傳遞。除以公文方式傳遞外,還應在審核系統傳遞告知涉及該項業務的省國家稅務局,并控制相關免稅證明及核銷的辦理手續。對購進免稅卷煙

— 43 — 出口的,計劃需同時抄送卷煙生產企業所在地的國稅機關。

第九章 出口適用免稅、征稅政策的管理

第四十三條 出口貨物勞務及服務適用增值稅、消費稅免稅、征稅政策的管理,由其主管國稅機關的征稅部門按現行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信息管理崗應按以下要求在審核系統自動生成《出口稅收待核查信息明細表》(附件12),并傳遞至出口企業主管國稅機關的征稅部門:

(一)按月統計并傳遞放棄出口退(免)稅選擇適用出口免稅或征稅政策的出口企業、小規模納稅人以及符合其他按規定適用出口免稅或征稅政策的出口企業的出口信息。

(二)按月統計并傳遞放棄出口免稅選擇適用出口征稅政策的出口企業的出口信息。

(三)按月統計并傳遞取消出口退(免)稅的出口貨物信息。

(四)在審核或檢查中發現出口企業其他適用出口免稅或征 — 44 — 稅政策出口貨物勞務及服務的,應自發現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統計、傳遞有關信息。

(五)其他待核查適用出口免稅或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信息,應于每年4月30日前統計和傳遞。

(六)因出口信息傳遞滯后等原因,未能在4月30日前進行信息統計和傳遞的,應在接收到該信息的次月,與當月應傳遞的出口免稅待核查信息一并進行傳遞。

第四十五條 申報受理崗受理出口企業提交的《出口貨物勞務放棄退(免)稅聲明》《出口貨物勞務放棄免稅權聲明表》和《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聲明》,核對無誤的,應將電子數據讀入審核系統,當場將受理結果反饋給出口企業。

第十章 出口退(免)稅證明管理

第四十六條 申報受理崗應參照按本規范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流程,受理出口企業申請開具出口退(免)稅相關證明的資料,可以當場辦結的,不再出具受理通知。

— 45 — 第四十七條對申報受理崗轉來的申請開具出口退(免)稅相關證明的資料,審核崗按以下要求進行審核:

(一)辦理《委托出口貨物證明》時,通過審核系統核對出口貨物是否屬于應出具證明的范圍。

(二)辦理《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審核以下內容: 1.審核系統提示出口貨物屬于國家取消出口退稅貨物的,應核對出口企業是否提供《委托出口貨物證明》。

2.通過審核系統對審出口企業申報的電子數據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委托出口貨物證明》上的相關內容是否相符,對審不符的,應核對《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委托出口貨物證明》上的出口數量、金額與代理出口協議上的相關內容是否一致。

3.審核系統提示受托方正在或曾經被國稅機關停止出口退(免)稅的,應核對代理出口業務是否發生在其被停止出口退(免)稅資格期間,如是,則按規定不予出具證明。

(三)辦理《代理進口貨物證明》的,應核對進口貨物報關單是否為加工貿易專用聯;進口貨物報關單上的“備案號”與加 — 46 — 工貿易手冊的編號是否一致;申請表的內容與代理進口協議、進口貨物報關單是否一致。

(四)辦理《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的,應審核以下內容:

1.通過審核系統核對申請表中擬退運貨物的數量、計稅金額是否小于等于原出口數量、計稅金額。

2.擬退運貨物適用免抵退稅計算方法的,通過審核系統核對申請表的“沖減所屬期”是否未超過退運發生月份的次月。

3.擬退運貨物適用免退稅計算方法且屬已辦理免退稅的,核對稅收通用繳款書的預算科目、預算級次、稅額等項目是否正確,國庫(銀行)印章是否齊全。

(五)辦理《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的,應審核以下內容: 1.發現存在按規定不予出具證明情形的,不予出具并退回申報受理崗。

2.對屬于原記入出口庫存賬的出口貨物轉內銷、已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發生退運并轉內銷等實際發生內銷的申請,

— 47 — 核對申請表的轉內銷數量是否小于等于內銷銷貨發票上的數量,申請表可抵扣稅額的計算是否正確。

3.對屬于視同內銷貨物征稅的申請,核對申請表的轉內銷數量與視同內銷貨物征稅的出口數量是否一致,申請表可抵扣稅額和記賬憑證銷項稅額的計算是否正確。

(六)辦理《中標證明通知書》的,應審核以下內容: 1.通過審核系統核對中標機電產品是否屬于規定范圍;中標設備中是否有《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

2.核對貸款機構是否屬于規定范圍。

3.中標設備清單表中數量、總價的合計數與中標證明通知書相關內容是否一致。

4.對屬于外國企業中標再分包給國內企業供應的機電產品的,核對招標機構對分包合同出具的驗證證明;對貸款項目中屬于聯合體中標的,核對招標機構對聯合體協議出具的驗證證明。

經審核符合規定且審核系統沒有提示疑點,或審核系統雖提 — 48 — 示疑點但經核對紙質憑證、資料可以排除的,審核崗簽署同意通過的意見并將申請資料傳遞至復審崗。

第四十八條

復審崗對審核崗轉來的審核通過的出口退(免)稅相關證明申請進行復審,復審通過的,簽署核準意見,傳遞至申報受理崗,由申報受理崗向出口企業出具相關證明;復審不通過的,簽署不予核準意見,退回至審核崗,由審核崗退回至申報受理崗。

申報受理崗應在出具《中標證明通知書》之后的3個工作日內將第二聯傳遞給綜合管理崗,由其郵寄給中標企業所在地國稅機關,并傳遞相關電子信息。

第四十九條 綜合管理崗應于每月初的5個工作日內,在審核系統中對上月已開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所對應的稅收通用繳款書,核查其上解信息,補稅金額的有關情況。

第五十條 申報受理崗受理出口企業補辦和作廢出口退(免)稅相關證明的申請,按以下要求辦理:

(一)補辦證明的,應在審核系統核對丟失證明種類、原證

— 49 — 明編號無誤后,當場重新出具。重新出具的證明需注明“補辦,原XXX號證明未使用過的,方可使用本證明辦理相關業務”字樣。

(二)作廢證明的,通過審核系統作廢已出具證明的電子數據,并在原出具的紙質證明全部聯次上加蓋“已作廢”戳記,同時傳遞已作廢證明的電子信息。使用證明的國稅機關應根據已作廢證明的電子信息進行相應的處理。

作廢證明后出口企業申請需重新出具的,申報受理崗受理申請資料后,相關崗位按本規范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處理。

(三)出口企業丟失《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需補辦,或出口企業認為《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出具有誤需作廢的,申報受理崗應核對出口企業是否按規定提供其主管國稅機關征稅部門出具的未使用原證明申報抵扣稅款的證明。

第十一章 出口退(免)稅風險管理

第五十一條 國稅機關應以風險管理為導向,以信息平臺為依 — 50 —

第五篇:全面落實全國縣級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情況匯報

三都縣國家稅務局關于《全國縣級稅務機關

納稅服務規范》落實情況的匯報

根據總局以及省、州局的統一部署和安排以及相關通知文件的精神,我局采取多項措施保證《規范》的不折不扣執行。根據相關要求分別制定下發了規范(1.0版)、(2.0版)以及(2.1版)的《三都自治縣國家稅務局<全國縣級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施行工作方案》,明確了組織領導機構、分解安排了具體的工作任務,現將具體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一、 提高思想認識,做好組織部署工作

為保證《納稅服務規范》落實到位,我局通過召開專題會議,傳達學習總局以及省、州局關于落實《納稅服務規范》的指示。對《納稅服務規范》如何有效落實做了專門部署和安排。使大家充分認識到推行《納稅服務規范》不僅是抓好教育實踐活動整改的重要舉措,也是進一步推進“便民辦稅春風行動”,有效解決服務納稅人“最后一公里”問題,提升稅務部門效率和納稅人滿意度的重要手段。我局成立了以局長為組長,分管局長為副組長,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納稅服務規范》實施工作領導小組,統籌組織落實運行工作,對各項規范的落實進行指導督辦,制定后續考核管理措施,為《納稅服務規范》的具體落實進行把關。從局領導班子到全局中層干部每天輪流到辦稅服務廳值班,及時了解納稅人所需、所求、所想以及窗口一線服務人員的訴求,并及時給與解決,著力解決征納矛盾,提升服務質量。

二、落實責任,強化銜接協調

由辦稅服務廳牽頭,制定出《三都自治縣國家稅務局<全國縣級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施行工作方案》,下發《任務分解表》,明確工作任務、完成時限、責任部門和相關責任人。要求局內各單位、各稅務分局協同配合,確?!都{稅服務規范》得到有效落實。加強前后臺和業務部門之間的業務銜接,要求各部門在做好份內工作的同時,也統一根據《納稅服務規范》中的要求做好銜接協調工作,保障業務流程暢通。形成領導帶頭,部門分工、各司其職、上下協同的推行與落實機制。每月的征收期由局領導輪流值班,非征收期由科室負責人輪流值班。強化科室互動職責,分局、征管、稅源管理等部門嚴格按照時限要求,進行文書審批,確保稅收業務前后臺對接流暢。抽調2名業務骨干組成《納稅服務規范》咨詢服務團隊,負責接待納稅人咨詢及對前、臺事項進行解答。成立落實《納稅服務規范》督導小組,每天對照《納稅服務規范》進行檢查督導,每月召開分析座談會,按月通報,納入考核。

三、迅速開展學習培訓工作

迅速將《納稅服務規范》電子版發放到局內各部門,要求全體工作人員下載學習《納稅服務規范》電子版,傳達貫徹省局潘建總會計師在全省《全國縣級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1.0版)培訓班上的講話精神,進一步提高干部職工的思想認識,為縣局推行《納稅服務規范》打牢思想基礎。通過制定《三都自治縣國家稅務局<全國縣級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培訓工作方案》于2014年9月26日、2014年12月30日和2015年2月16日分別對1.0版、2.0版和2.1版出臺的背景、目的及意義,以及結合一些真實案例詳略有當地對稅務登記、稅務認定、發票辦理等9大類中常辦的業務、常見的問題進行了講解,明確了報送資料和基本規范的相關要求開展集中培訓,分級培訓,通過開展全員學習,有重點地加強對辦稅服務廳人員和業務骨干的培訓,長期開展各部門學習活動,突出《納稅服務規范》與現行情況的差異加以講解。要求全局工作人員尤其是辦稅服務廳工作人員熟練掌握《納稅服務規范》,針對國稅工作規范要逐條逐項逐字學習領會,根據新的服務規范開展工作。為檢驗學習培訓效果,落實《納稅服務規范》工作領導小組對各部門學習培訓開展情況進行專項督查。

四、抓實梳理銜接工作

我局按照總局和省局的具體要求,對目前工作中實行的業務規范、各類限辦及即辦事項、限辦時限、報送資料、涉稅表證單書等進行了專項梳理自查,逐條規范對照自查,重點關注納稅服務規范2.1版與原1.0版和2.0版的差異,組織各職能科室梳理現有的業務流程和要求,2.1版相對于1.0版新增業務事項33項,刪除業務事項5項,變更業務事項141項,共涉及9大類190項。通過梳理比對及時調整存在細節差異的業務流程,對不符合《納稅服務規范》要求的進行改進、撤銷和流程再造,對以前沒有規范的事項按《納稅服務規范》執行到位,確?;疽幏秲热萑柯鋵?。加強辦稅服務廳與稅務分局、征收管理科等業務科室的協作,以確保辦稅流程通暢,及時解決前臺業務問題。

五、強化宣傳引導工作

首先利用辦稅服務廳、電子顯示屏、宣傳欄、國稅之窗等平臺向納稅人廣泛宣傳《納稅服務規范》,利用“稅企QQ群”發送政策提示累計近50條,推送各類業務宣傳近60次。通過辦稅服務廳電子顯示屏、大廳公示牌等宣傳媒介連續發布相關業務提示公告,向廣大納稅人宣傳《納稅服務規范》出臺的背景、實施的意義和對納稅服務工作的影響,積極引導納稅人對辦理涉稅業務是否符合要求進行全方位監督,確?!都{稅服務規范》內容宣傳到位。其次,充分利用政務服務中心咨詢臺,向納稅人和群眾共計發放宣傳資料120余份,導稅臺共接待咨詢80人次。通過導稅臺、意見簿以及深入企業與納稅人溝通交流,虛心聽取納稅人的意見建議,截至目前,共征集到意見建議21條。最后,除了在辦公樓和政務服務中心設置宣傳標語外,還結合納稅人學堂和“便民辦稅春風行動”,面對面向80余納稅人進行講解,主動向納稅人宣傳《納稅服務規范》相關內容,對納稅人進行新表證單書填寫、辦稅流程培訓輔導,對納稅人普遍關注的重點熱點問題進行宣傳講解,保障納稅人的知情權,以取得納稅人的廣泛支持和配合。

六、全面落實便民辦稅

在落實《納稅服務規范》的過程中,我局繼續督促落實首問責任制、限時服務、延時服務、預約服務、提醒服務、免填單服務等各項服務制度。為不影響辦稅服務廳的正常運轉,全體工作人員主動放棄休息,利用午休時間和下班后一小時組織前臺人員對前臺業務所有事項進行了系統學習,將所學熟練應用在CTAIS的操作上,通過在每臺計算機上安裝的“一鍵通”,使服務標準更加統一,辦稅流程更加清晰,辦稅效率提升20%以上。工作中始終堅持推行“一窗式”、“一站式”服務,不斷提升納稅服務質效,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嚴格執行“一次性告知”,使納稅人一次性及時了解相關稅收事宜,讓納稅人辦稅更方便、更快捷、更滿意。自2014年10月1日《納稅服務規范》實施以來,辦稅服務廳辦理登記業務371筆、申報業務6470筆,發放發票267887份、代開發票5064份、稅務認定7戶,優惠類業務237戶、證明類業務22筆,入庫稅款5338.03萬元。通過嚴格落實《納稅服務規范》,我局目前已將41項稅務行政審批事項統一前移至辦稅服務廳辦理,實現并提供115項業務、53種表單“免填單”服務,對48項辦稅業務實行即時辦結、28項辦稅業務限時辦結,大大提高了辦稅效率,大幅減輕了企業辦稅負擔,極大地方便了納稅人。

七、強化持續改進,健全長效機制

我局把落實《納稅服務規范》作為今后一段時間的工作重點,納入績效考核管理中,進行跟蹤問效。通過嚴格把控納稅服務工作績效考核節點指標,明確考評標準,讓納稅服務績效管理有對象、有要求、有標準,不留死角地推動各項納稅服務工作的開展。結合上級指標要求和當前工作重點,將落實“春風行動”要求、納稅服務效率指標、網上辦稅推廣率等關鍵服務指標列為基本指標,在日常工作中以月報、季度通報等形式通報評價結果。綜合運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等績效管理工具,分析查找納稅服務工作的薄弱環節以及評估工作進度、質量、效果等方面的情況,確保高質量落實納稅服務工作要求。及時總結推廣納稅服務工作措施、經驗和成效,剖析問題并明確改進措施或下一步的工作計劃,促進重點工作落實,推動納稅服務再上新臺階。同時也將此作為教育實踐活動整改的重要任務,加大督辦力度,對落實不力的單位和個人進行通報批評,確保試行工作順利推進。在確保“基本規范”全面落實到位的同時,積極拓展“升級規范”,密切關注運行情況,實時解決推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對接納稅人服務需求,及時反饋信息、總結經驗,確保規范工作見實效見長效。

三都縣國家稅務局

201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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