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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八項規定清單80條

2023-06-28

第一篇:中央八項規定清單80條

中央列出違反八項規定清單80條

中央列出違反八項規定清單80條

中央列出違反八項規定清單80條的具體內容如下:

01、經費管理

1.嚴禁以各種名義突擊花錢和濫發津貼、補貼、獎金、實物。

2.嚴禁用公款購買、印制、郵寄、贈送賀年卡、明信片、年歷等物品。

3.嚴禁用公款購買贈送煙花爆竹、煙酒、花卉、食品等年貨節禮(慰問困難群眾職工不在此限)。

4.依法取得的各項收入必須納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核算,嚴禁違規轉移到機關所屬工會、培訓中心、服務中心等單位賬戶使用。

5.嚴禁超預算或無預算安排支出,嚴禁虛列支出、轉移或者套取預算資金。

6.嚴格控制國內差旅費、因公臨時出國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會議費、培訓費等支出,預算執行中不予追加。

7.嚴格開支范圍和標準,嚴格支出報銷審核,不得報銷任何超范圍、超標準以及與相關公務活動無關的費用。

8.政府采購嚴格執行經費預算和資產配置標準,合理確定采購需求,不得超標準采購,不得超出辦公需要采購服務。

9.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程序,不得違反規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品牌、型號、產地。

02、公務接待

10.嚴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與公務無關的宴請;

嚴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費娛樂活動。

11.禁止異地部門間沒有特別需要的一般性學習交流、考察調研,禁止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舉辦會議和活動。

12.對無公函的公務活動不予接待,嚴禁將非公務活動納入接待范圍。

13.不得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不得要求將休假、探親、旅游等活動納入國內公務接待范圍。

14.不得在機場、車站、碼頭和轄區邊界組織迎送活動,不得跨地區迎送,不得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得安排群眾迎送,不得鋪設迎賓地毯。

15.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接待省部級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間,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16.接待對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自行用餐,接待單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

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

17.工作餐應當供應家常菜,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肴和用野生保護動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

18.國內公務接待的出行活動應當安排集中乘車,合理使用車型,嚴格控制隨行車輛。

19.公務接待費用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單獨列示。

20.禁止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

禁止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個人轉嫁接待費用,禁止在非稅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

禁止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21.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接待;

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按照當地會議用餐標準制定公務接待工作餐開支標準。

22.接待單位不得組織旅游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安排專場文藝演出,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

23.公務活動結束后,接待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接待清單。接待清單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等內容。

24.接待費報銷憑證應當包括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和接待清單。

03、會議活動

25.會議費預算要細化到具體會議項目,執行中不得突破。會議費應納入部門預算,并單獨列示。

26.二、三、四類會議會期均不得超過2天;

傳達、布置類會議會期不得超過1天。會議報到和離開時間,一、二、三類會議合計不得超過2天,四類會議合計不得超過1天。

27.二類會議參會人員不得超過300人,其中,工作人員控制在會議代表人數的15%以內;

三類會議參會人員不得超過150人,其中,工作人員控制在會議代表人數的10%以內;

四類會議參會人員視內容而定,一般不得超過50人。

28.各單位會議應當到定點飯店召開,按照協議價格結算費用。未納入定點范圍,價格低于會議綜合定額標準的單位內部會議室、禮堂、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可優先作為本單位或本系統會議場所。

29.會議費開支范圍包括會議住宿費、伙食費、會議室租金、交通費、文件印刷費、醫藥費等。

30.會議費由會議召開單位承擔,不得向參會人員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屬機構、企事業單位、地方轉嫁或攤派。

31.會議費報銷時應當提供會議審批文件、會議通知及實際參會人員簽到表、定點飯店等會議服務單位提供的費用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

32.嚴禁各單位借會議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

嚴禁套取會議費設立“小金庫”;

嚴禁在會議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

33.各單位應嚴格執行會議用房標準,不得安排高檔套房;

會議用餐嚴格控制菜品種類、數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嚴禁提供高檔菜肴,不安排宴請,不上煙酒;

會議會場一律不擺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34.不得使用會議費購置電腦、復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本次會議無關的其他費用;

不得組織會議代表旅游和與會議無關的參觀;

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

嚴禁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

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35.未經批準,黨政機關不得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不得舉辦論壇、博覽會、展會活動。

36.嚴禁使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營業性文藝晚會。

37.嚴格控制和規范各類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實行中央和省兩級審批制度。

38.各級黨政機關一律不得到八達嶺-十三陵、承德避暑山莊外八廟、五臺山、太湖、普陀山、黃山、九華山、武夷山、廬山、泰山、嵩山、武當山、武陵源(張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亞熱帶海濱、峨眉山-樂山大佛、九寨溝-黃龍、黃果樹、西雙版納、華山21個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

39.地方各級黨政機關的會議一律在本行政區域內召開,不得到其他地區召開;

因工作需要確需跨行政區域召開會議的,必須報同級黨委、政府批準。

40.嚴禁超出規定時限為參會人員提供食宿,嚴禁組織與會議無關的參觀、考察等活動。

41.嚴禁在會議費、培訓費、接待費中列支風景名勝區等各類旅游景點門票費、導游費、景區內設施使用費、往返景區交通費等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04、公務出差

42.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43.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標準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44.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按規定標準包干使用。

45.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

46.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47.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

48.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

49.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50.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游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05、臨時出國

51.不得超預算或無預算安排出訪團組。確有特殊需要的,按規定程序報批。

52.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顧性和無實質內容的一般性出訪,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訪。

53.嚴禁接受或變相接受企事業單位資助,嚴禁向同級機關、下級機關、下屬單位、企業、駐外機構等攤派或轉嫁出訪費用。

54.出國人員應當優先選擇由我國航空公司運營的國際航線,不得以任何理由繞道旅行,或以過境名義變相增加出訪國家和時間。

55.按照經濟適用的原則,通過政府采購等方式,選擇優惠票價,并盡可能購買往返機票。

56.因公臨時出國購買機票,須經本單位外事和財務部門審批同意。機票款由本單位通過公務卡、銀行轉賬方式支付,不得以現金支付。

57.出國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機或私人、企業和外國航空公司包機。

58.出國人員根據出訪任務需要在一個國家城市間往來,應當事先在出國計劃中列明,并報本單位外事和財務部門批準。

59.出國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安排住宿,省部級人員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費據實報銷;

廳局級及以下人員安排標準間,在規定的住宿費標準之內予以報銷。

60.參加國際會議等的出國人員,如對方組織單位指定或推薦酒店,應通過詢價方式從緊安排,超出費用標準的,須事先報經本單位外事和財務部門批準。

61.外方以現金或實物形式提供伙食費和公雜費接待我代表團組的,出國人員不再領取伙食費和公雜費。

62.出訪用餐應當勤儉節約,不上高檔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節儉。

63.出訪團組對外原則上不搞宴請,確需宴請的,應當連同出國計劃一并報批,宴請標準按照所在國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費標準掌握。

64.出訪團組與我國駐外使領館等外交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請。

65.出訪團組原則上不對外贈送禮品。

66.出訪團組與我國駐外使領館等外交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一律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互贈禮品或紀念品。

06、公務用車改革

67.黨政機關公務用車處置收入,扣除有關稅費后全部上繳國庫。

68.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應當嚴格限制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機關內部管理和后勤崗位以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一律不得配備。

69.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執法執勤用車應當噴涂明顯的統一標識。

70.各單位按照在編在崗公務員數量和職級核定補貼數額,嚴格公務交通補貼發放,不得擅自擴大補貼范圍、提高補貼標準。

71.黨政機關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不得以任何理由違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不得以公務交通補貼名義變相發放福利。

07、停建與清理辦公用房

72.各級黨政機關自2013年7月23日日起5年內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樓堂館所。已批準但尚未開工建設的樓堂館所項目,一律停建。

73.各級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名義新建、改建、擴建內部接待場所,不得對機關內部接待場所進行超標準裝修或者裝飾、超標準配置家具和電器。

74.維修改造項目要以消除安全隱患、恢復和完善使用功能為重點,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嚴格執行維修改造標準,嚴禁豪華裝修。

75.各級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財政資金用于包括培訓中心在內的各類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場所的維修改造。

76.超過《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規定的面積標準占有、使用辦公用房的,應予以騰退。

77.已經出租、出借的辦公用房到期應予收回,租賃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規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續租。

78.領導干部在不同部門同時任職的,應在主要工作部門安排一處辦公用房,其他任職部門不再安排辦公用房;

79.領導干部工作調動的,由調入部門安排辦公用房,原單位的辦公用房不再保留。

80.領導干部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原單位的辦公用房應及時騰退。

第二篇:中央八項規定 ,六條禁令,四風

建設 1 中央八項規定

1、要改進調查研究,到基層調研要深入了解真實情況,向群眾學習、向實踐學習,多到困難和矛盾集中、群眾意見多的地方去,切忌走過場、搞形式主義;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不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安排群眾迎送,不鋪設迎賓地毯,不擺放花草,不安排宴請。

2、要精簡會議活動,切實改進會風,嚴格控制以中央名義召開的各類全國性會議和舉行的重大活動,不開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會,未經中央批準一律不出席各類剪彩、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提高會議實效,開短會、講短話,力戒空話、套話。

3、要精簡文件簡報,切實改進文風,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

4、要規范出訪活動,從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發合理安排出訪活動,嚴格控制出訪隨行人員,嚴格按照規定乘坐交通工具, 一般不安排中資機構、華僑華人、留學生代表等到機場迎送。

5、要改進警衛工作,堅持有利于聯系群眾的原則,減少交通管制,一般情況下不得封路、不清場閉館。

6、要改進新聞報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會議和活動應根據工作需要、新聞價值、社會效果決定是否報道,進一步壓縮報道數

量、字數、時長。

7、要嚴格文稿發表,除中央統一安排外,個人不公開出版著作、講話單行本,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

8、要厲行勤儉節約,嚴格遵守廉潔從政有關規定,嚴格執行住房、車輛配備等有關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規定。

中央六條禁令:

一是嚴禁用公款相互走訪、送禮、宴請等拜年活動。 二是嚴禁向上級部門贈送土特產。

三是嚴禁違反規定收受禮品、禮金、有價贈券等。

四是嚴禁濫發財物,包括獎金、津貼、補貼和實物,要加強對公車的管理,不準 公車私用。

五是嚴禁超標準接待。

六是嚴禁組織和參與賭博活動。

四風建設

大興密切聯系群眾之風、大興求真務實之風、大興艱苦奮斗之風、大興批評與自我批評之風

第三篇: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對照檢查清單

一、黨委(黨組)主體責任對照檢查清單

1.是否存在督促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思想認識不到位,沒有從講政治的高度看待、研究、部署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的治理工作;

2.是否存在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通知、通報等文件收發登記制度不健全、傳遞渠道混亂、選擇性傳遞、選擇性落實問題;

3.是否存在對于中央、省委、市委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有關通知、方案、通報等文件不學習、不傳達、不落實,或者學習傳達落實沒有達到全覆蓋要求的問題;

4.是否存在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領導體制、工作機制不健全的問題;

5.是否存在未按照中央、省委、市委要求,結合本地區本單位本行業本系統實際,研究制定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加強作風建設的具體措施和辦法,馳而不息糾治“四風”的問題;

6.是否存在沒有制定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宣傳、培訓、教育具體方案,或者方案照抄照搬、不具有可操作性等問題;

7.是否存在沒有建立“四風”問題主動發現、分析研判、快速處置、情況通報及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或者雖建立但落實不到位的問題;

8.是否存在主體作用發揮不夠,把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工作全部推給紀委的問題;

9.是否存在定期聽取、通報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情況制度執行不到位的問題;

10.是否存在貫徹執行市委關于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監督檢查工作分工負責、情況收集、實地督查、協作會商、匯總報告、情況通報等機制不堅決、做選擇、打折扣、搞變通等問題;

11.是否存在貫徹執行市委《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實施細則精神的辦法》(宛發﹝2018﹞9號)關于改進調查研究、精簡會議活動、精簡文件簡報、規范因公臨時出國、改進新聞報道等相關規定要求打折扣、搞變通的問題;

12.是否存在結合突出問題加強對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巡察監督不積極、不主動的問題;

13.是否存在沒有定期開展督促檢查,將執行情況向黨委會(常委會)匯報,并在一定范圍通報,對違反規定的建議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問題;

14.是否存在沒有每年底開展1次專項檢查,每半年將貫徹執行情況報送上級黨組織的問題;

15.是否存在以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查擺、整改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的問題;

16.是否存在監督舉報渠道不暢通,群眾關于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的舉報不便捷、受理不及時等問題;

17.是否存在查辦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態度不堅決,處理“寬松軟”,主體責任、監督責任追究不到位等問題;

18.是否存在**對照檢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轉作風改作風情況不認真,“四風”問題查找不具體,批評和自我批評達不到“紅臉出汗”效果,整改措施虛化,發言材料找人代寫等問題;

19.是否存在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案例篩選不精準、覆蓋面小、類別及層級單一;以案促改滿足于開開會、發發言、表表態、寫寫心得,非案發單位、違紀當事人存在看戲心態,警示教育效果差等問題。

二、黨委(黨組)書記“第一責任人”對照檢查清單

1.是否定期研究部署本地本部門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工作,每年至少一次研究部署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2.是否對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工作的安排部署、責任分工、推進落實相關文件及時審簽批示,提出明確意見;

3.是否帶頭參加下級黨組織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轉作風改作風為主題的**;

4.是否對班子成員、下級黨委(黨組)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方面加強指導和監督;

5.是否落實黨組織主要負責人談話約談等常態化監督,定期對班子成員和下級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就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開展談話提醒或約談;

6.是否率先垂范帶頭執行各項規定,支持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執紀,主動接受和鼓勵同級紀委監督;

7.是否定期聽取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情況報告,對紀委(派駐紀檢組)提請的事項及時研究決策;

8.是否健全主動接受干部群眾監督機制;

9.是否發揮“一把手”表率作用,嚴格自律,帶頭管好配偶、子女、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

10.個人是否存在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需逐項對照“黨員干部對照檢查清單”進行對照檢查)。

三、領導班子成員“一崗雙責”對照檢查清單

1.是否定期聽取分管部門或領域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落實情況匯報,分析指出存在的問題,建立整改臺賬,抓好整改落實;

2.是否定期研究分析分管部門、聯系單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落實情況;

3.是否指導分管部門、聯系單位研究制定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具體措施,完善制度,加強教育;

4.是否對分管部門、聯系單位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工作的安排部署、責任分工、推進落實相關文件材料及時批示審簽,提出明確意見;

5.是否落實談話約談等常態化監督制度,定期對分管部門、聯系單位領導班子開展談話提醒或約談,及時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并督促整改;

6.是否自覺接受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方面的監督,嚴格自律,嚴管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

7.個人是否存在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需逐項對照“黨員干部對照檢查清單”進行對照檢查)。

四、紀委(紀檢組)監督責任對照檢查清單

1.是否報請或者會同黨委(黨組)定期召開專題會議,聽取加強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情況專題報告,綜合分析所聯系的地方、部門、單位糾治“四風”狀況,向黨委(黨組)提出加強和改進的意見、措施和具體建議,抓好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

2.是否推動各級黨委(黨組)圍繞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建立健全統籌協調、分析研判、信息共享、督促檢查工作機制;

3.是否督促有關職能部門針對突出問題開展專項治理;

4.是否推動有關職能部門完善相關制度規定,強化管理監督,對不明確事項逐一規范;

5.是否督促有關職能部門加強對相關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6.是否將執行市委市政府《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實施細則精神的辦法》(宛發〔2018〕9號)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內容,每年年底通報執行情況;

7.是否定期監督檢查地方、部門、單位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實施細則精神情況,并綜合運用多種形式督促整改落實;

8.是否強化日常監督,把監督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作為紀律監督、監察監督、派駐監督的重點,開展明察暗訪、交叉檢查、重點督辦,加強對巡視巡察發現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整改落實的日常監督;

9.是否緊盯重要節點,開展教育提醒、組織監督檢查、通報曝光典型案例;

10.是否強化監督檢查,把監督檢查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落實情況作為重點任務和經常性工作,持續保持暗訪、查處、追責、曝光“四管齊下”查糾“四風”的高壓態勢;

11.是否積極探索運用大數據查糾“四風”工作機制,提高精準發現和查處能力;

12.是否暢通來信、來訪、來電和網絡舉報渠道,及時受理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檢舉舉報,發揮黨員和群眾的監督作用;

13.是否對監督中發現的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突出問題,向有關黨組織或者單位提出紀律檢查建議或者監察建議,通過督促召開專題**、組織開展專項檢查等方式,督查督辦,推動整改;

14.是否把查處違反法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作為審查調查重點,優先處置“四風”問題線索;

15.是否堅持“一案雙查”,對不履行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兩個責任”或履行不力等行為嚴肅追責問責,持續釋放不擔責就要被問責的強烈信號;

16.是否定期通報曝光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對違紀行為發生在十九大后、受到黨紀處分和政務處分的黨員干部,一律點名道姓通報曝光;

17.是否推進以案促改,深化警示教育,深入剖析典型案例,找準問題癥結,整改突出問題,堵塞制度漏洞,強化運用身邊案例的警示教育;

18.是否適時對發案單位黨組織**召開情況進行檢查;

19.是否堅持和完善值班、報告和督辦制度;

20.是否加大對下級紀檢監察機關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的監督指導,建立完善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月檢查、季分析”制度;

21.是否保持正風肅紀的高壓態勢,對頂風違紀行為嚴查快辦,持續釋放違紀必究、執紀必嚴和“越往后執紀越嚴”的強烈信號。

五、黨員干部對照檢查清單

(一)違規吃喝

1.是否參與非公務的公款大吃大喝。如:私人聚會吃飯用公款報銷,單位之間或內部搞公款宴請等;

2.是否在公務接待中超標準公款吃喝。如超標準接待,超標準安排陪餐人員,提供高檔菜肴、酒水或香煙等;

3.是否違規接受管理服務對象、下屬單位公款宴請,或讓其用公款報銷吃喝費用;

4.是否到高檔小區、寫字樓、農家樂等隱蔽場所公款吃喝;

5.是否違規在內部食堂、培訓中心、駐外辦事機構等內部接待場所公款吃喝;

6.是否虛列開支公款購買酒水、香煙等;

7.是否以辦公用品、會議費等虛假名義公款報銷餐費或將違規吃喝費用混入食堂正常開支;

8.是否接受管理服務對象宴請,主要包括接受管理服務對象、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私款宴請,或由其工作業務范圍內的外資、私營企業出資的宴請;

9.是否違規出入私人會所參與高消費吃喝或其他活動(不論是公款還是私款);

10.是否在工作日中午及其他執行公務時間飲酒。

(二)違規使用公款

1.是否用公款購買、印制、郵寄、贈送賀年卡、明信片、年歷等物品;

2.是否用公款購買贈送煙花爆竹、煙酒、花卉、食品等年貨節禮(慰問困難群眾職工不在此限);

3.是否用公款定制酒、茶,收送高檔香煙;

4.是否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5.是否將休假、探親、旅游等活動納入國內公務接待范圍;

6.是否接受或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

(三)違規配備使用公車

1.是否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或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

2.是否公車私用;主要指由公共財政負擔的從事公共管理或公共服務的單位的汽車被用于非公務用途的情況;

3.是否換用、借用、占用管理服務對象、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

4.是否由管理服務對象、下屬單位等派員駕車,或既領車補又坐公車等;

5.是否在公車相關賬戶或費用中報銷私家車有關費用、私人開支費用等;

6.是否私車公養,用公務加油卡給私家車加油或用于個人消費。

(四)公款國內旅游

1.是否虛構名目公款旅游,以考察調研、招商引資、培訓、獎勵激勵等名義,打著公務的幌子旅游;

2.是否借公務之機公款旅游,主要是擅自改變行程、繞道或延長時間旅游;

3.是否接受管理服務對象旅游安排,或由其報銷旅游費用。主要包括接受管理服務對象、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旅游安排,或由其工作業務范圍內的外資、私營企業出資的旅游安排。

(五)違規出國(境)

1.是否虛構名目公款出國(境)旅游,以考察調研、招商引資、培訓、獎勵激勵等名義,打著公務的幌子旅游;

2.是否借公務之機公款出國(境)旅游,主要是擅自改變行程、繞道或延長時間旅游;

3.是否接受管理服務對象、下屬單位等公款安排的出國(境)旅游,或由其報銷旅游費用;

4.是否接受或變相接受企事業單位資助臨時出國;

5.是否向同級機關、下級機關、下屬單位、企業、駐外機構等攤派或轉嫁出訪費用。

(六)違規收送禮品禮金

1.是否在節日期間或日常往來中違規收送禮品禮金。既包括公款的,也包括私款的;

2.是否通過網購、快遞、提貨券、電子禮品卡、電子紅包等衍生工具收送禮品禮金;

3.是否讓管理服務對象、下屬單位等提供禮品禮金用于贈送,或讓其報銷相關費用。

4.是否收送名貴資源特產類物品,是否利用各類特產類物品謀取私利。

(七)違規使用辦公用房

1.是否超標準使用或豪華裝修辦公用房,超標準配置家具和電器;

2.是否存在超標后明改暗不改,加桌子不加人,隔離空間后仍由本人使用,或由暗門連接休息室、衛生間等問題;

3.是否存在已調離、已退休領導干部長期占用辦公用房的問題;

4.是否存在在不同部門任職同時占用多處辦公用房的問題。

(八)違規發放津貼補貼或福利

1.是否超過規定標準、擅自擴大或縮小范圍發放津貼補貼或福利;

2.是否擅自出臺政策,發放獎勵性補貼、改革性補貼,超標準、超范圍發放年終獎等;

3.是否巧立名目濫發錢物;

4.是否弄虛作假套取費用;

5.是否用“小金庫”列支津貼補貼或福利等。

(九)大辦婚喪喜慶事宜

1.是否存在大操大辦問題;

2.是否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

3.是否嚴格執行婚喪喜慶事宜“兩報告一承諾”制度;

4.是否超過申報桌數或宴請人數;

5.是否在婚喪喜慶事宜中收受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

6.是否收受管理服務對象禮品禮金等;

7.是否變換形式違規操辦,如:化整為零多次操辦,異地操辦,以他人名義操辦等;

8.是否借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暗自收受禮金、安排他人收受禮金、通過微信紅包等衍生工具收受禮金等;

9.黨員領導干部是否參與操辦親屬以外的婚喪喜慶事宜;

10.黨員領導干部是否應邀擔任主婚、證婚、總管、司儀等角色;

11.是否搞封建迷信活動、舉辦低俗演藝等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

12.是否直接或者變相使用公款支付費用,或者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減免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

13.是否使用公車、公物,指派單位人員參與操辦,借用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企業、個人的人力、物力等。

(十)違規公務接待

1.是否提供或接受超標準接待,主要包括差旅中乘坐交通工具、住宿超標準,以及其他違反公務接待規定的問題,比如迎送方式、出行活動等方面超出規定標準和范圍;

2.是否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游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

3.是否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4.是否超標準、超范圍報銷公務出差費用;

(十一)其他

1.是否搞“走秀式”調研,為迎接調研裝修布置、現場“踩點”、弄虛作假,搞“經典調研路線”;

2.是否接受管理服務對象安排的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主要包括接受管理服務對象、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或由其工作業務范圍內的外資、私營企業出資的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

3.是否違規出入私人會所參與娛樂活動或其他活動(不論是公款還是私款);

4.是否熱衷“幫圈文化”,組織或參與小團體活動。

第四篇:中央八項規定、六條禁令具體內容

近期(2012年12月4日出臺八項規定),中央相繼出臺的“八項規定”、“六項禁令”引發社會各行業關注,究竟中央“八項規定”、“六項禁令”是什么?

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八項規定

一、要改進調查研究,到基層調研要深入了解真實情況,總結經驗、研究問題、解決困難、指導工作,向群眾學習、向實踐學習,多同群眾座談,多同干部談心,多商量討論,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難和矛盾集中、群眾意見多的地方去,切忌走過場、搞形式主義;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不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安排群眾迎送,不鋪設迎賓地毯,不擺放花草,不安排宴請。

二、要精簡會議活動,切實改進會風,嚴格控制以中央名義召開的各類全國性會議和舉行的重大活動,不開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會,未經中央批準一律不出席各類剪彩、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提高會議實效,開短會、講短話,力戒空話、套話。

三、要精簡文件簡報,切實改進文風,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

四、要規范出訪活動,從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發合理安排出訪活動,嚴格控制出訪隨行人員,嚴格按照規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資機構、華僑華人、留學生代表等到機場迎送。

五、要改進警衛工作,堅持有利于聯系群眾的原則,減少交通管制,一般情況下不得封路、不清場閉館。

六、要改進新聞報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會議和活動應根據工作需要、新聞價值、社會效果決定是否報道,進一步壓縮報道的數量、字數、時長。

七、要嚴格文稿發表,除中央統一安排外,個人不公開出版著作、講話單行本,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

八、要厲行勤儉節約,嚴格遵守廉潔從政有關規定,嚴格執行住房、車輛配備等有關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規定。

六項禁令

1、嚴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訪、送禮、宴請等拜年活動。各地各部門要大力精簡各種茶話會、聯歡會,嚴格控制年終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單位之間不搞節日慰問活動,未經批準不得舉辦各類節日慶典活動。上下級之間、部門之間、單位之間、單位內部一律不準用公款送禮、宴請。各地都不準到省、市機關所在地舉辦鄉情懇談會、茶話會、團拜會等活動,已有安排的,必須取消。各級黨政干部一律不準接受下屬單位安排的宴請,未經批準不準參與下屬單位的節日慶典活動。

2、嚴禁向上級部門贈送土特產。各地各部門各單位一律不準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上級部門贈送土特產,包括各種提貨券。各級黨政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下基層調研等收受下屬單位贈送的土特產和提貨券。各級黨政機關要嚴格紀律要求,加強管理,杜絕在機關收受和分發土特產的情況發生。

3、嚴禁違反規定收送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商業預付卡。各級領導干部一定要嚴格把關,嚴于律己,要堅決拒收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商業預付卡,嚴禁利用婚喪嫁娶等事宜借機斂財。

4、嚴禁濫發錢物,講排場、比闊氣,搞鋪張浪費。各地各部門不準以各種名義年終突擊花錢和濫發津貼、補貼、獎金和實物;不準違反規定印制、發售、購買和使用各種代幣購物券(卡);不準借用各種名義組織和參與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不準用公款組織游山玩水、安排私人度假旅游、出國(境)旅游等活動;不準違反規定使用公車、在節日期間公車私用。

5、嚴禁超標準接待。領導干部下基層調研、參加會議、檢查工作等,要嚴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的有關要求執行。

6、嚴禁組織和參與賭博活動。各級黨員干部一定要充分認識賭博的嚴重危害性,決不組織和參與任何形式的賭博活動。

第五篇:北京市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的15條實施意見

北京市出臺《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有關規定的實施意見》,從改進調查研究,精簡會議、文件,規范出訪活動,改進新聞報道等方面作出具體要求:

改進調查研究 注重實效,防止走形式、走過場

不搞層層多人陪同

簡化接待,不實行交通管制

市領導的調研活動要根據主題安排內容,增強調研的針對性和實效性。調研要力求準確、全面、深入了解基層的真實情況,解決實際問題,防止走形式、走過場。既要到工作開展好的地方去總結經驗,更要到困難較多、情況復雜的地方去研究問題、解決困難、指導工作。市領導可結合調研主題聽取工作匯報,一般不召開全區(縣)性工作匯報會和由區(縣)級幾個領導班子成員參加的會議。各調研點不能為迎接調研裝修布置,更不能弄虛作假。匯報工作時要講真話、報實情。

不搞層層多人陪同

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調研,陪同的市有關部門負責同志不超過5人,區縣陪同的負責同志不超過3人。其他市領導調研,陪同的市有關部門負責同志不超過2人,區縣主要負責同志可不陪同。市領導到基層調研時,不搞層層多人陪同,街道、鄉鎮等只安排1位負責同志陪同。1個調研點涉及多個單位的,每個單位只安排1位負責同志陪同。

簡化接待,不實行交通管制

市領導調研時,不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安排群眾迎送,不擺放花草,不安排接見合影,不安排題字題詞。調研期間需要用餐的,一律安排自助餐。市領導調研時,不實行交通管制,涉及的相關區縣、單位不安排車輛陪同。

精簡會議、文件 減少會議活動

控制會議活動規模和時間

盡可能開電視電話會

嚴控會議活動經費

減少各類文件和簡報

嚴格清理、切實減少各類會議活動,能不開的堅決不開,能開小會的不開大會,可以合并的堅決合并。市委、市政府各部委辦局召開的本系統全市性會議,每年不超過1次。未經市委、市政府批準,市領導不出席各類剪彩、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等。

控制會議活動規模和時間

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只安排與會議內容密切相關的部門參加,不邀請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出席,不請各區(縣)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參加。堅持開短會、講短話,力戒空話、套話。各類會議活動不安排市領導接見會議代表并合影。

盡可能開電視電話會

提高會議活動的效率和質量。各類會議盡可能采用電視電話會議形式,在不涉密且技術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有的會議可直接開到基層。

嚴控會議活動經費

各類會議活動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嚴禁提高會議用餐、住宿標準,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會議活動現場布置要簡樸,工作會議一律不擺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嚴禁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

減少各類文件和簡報

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不再以市委、市政府(含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文件。嚴格按照職權和隸屬關系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越級報文。未經市委、市政府批準,部門不得向區(縣)黨委、政府發布指示性公文,也不得要求區(縣)黨委、政府報文。

提高文件、簡報的質量和時效

簡報要突出重要動態、重要意見和建議等內容,減少一般性工作情況匯報。加快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文件和簡報、材料的網絡傳輸和網上辦理,降低公文處理成本,縮短公文流轉時間。

規范出訪活動 出訪次數嚴格按規定執行

市領導年度出訪計劃和年中協調安排經批準后,不再臨時安排出訪。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原則上不安排同期出訪。市領導出訪次數、時間、國家數量、隨行人員數量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嚴格按有關規定加強禮品管理。

改進新聞報道

規范新聞報道

市領導出席會議活動要根據工作需要、新聞價值、社會效果決定是否報道,出席一般性會議活動不作報道。除經中央和市委批準的重大展覽和文藝演出活動外,市領導參觀展覽、觀看一般性文藝演出以及出席其他文藝活動,一律不作報道。市領導對部門、區縣的批示不作報道。優化市領導會議活動報道的內容和結構,除涉及重大會議活動和重大事件外,安排在報刊、電視頭條新聞之后。除具有全局意義和重大影響的會議活動外,不安排廣播電視直播。

壓縮報道數量、字數、時長

簡化新聞報道。進一步壓縮報道的數量、字數和時長,有的可刊播簡短消息,有的只報標題新聞。市領導調研活動報道字數不超過800字,會議活動(包括外事活動)報道字數不超過500字;電視時長不超過1分鐘。電視報道不出同期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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