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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

2023-06-06

第一篇:珠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

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2002)(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公告第七十七號)

【發布單位】上海市

【發布文號】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公告第七十七號 【發布日期】2002-10-31 【生效日期】2003-05-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文件來源】中國法院網

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2002)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公告第七十七號)

《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于2002年10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2年10月31日

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

(2002年10月31日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房地產登記行為,保障房地產交易安全,維護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登記。

第三條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登記,是指房地產登記機構依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對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房地產他項權利和其他依法應當登記的房地產權利以及與此相關的事項進行記載、公示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房地產他項權利等房地產權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四條第四條 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地資源局)是本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地產登記管理工作。

市房地資源局所屬的上海市房地產登記處(以下簡稱市登記處)負責本市房地產登記的日常工作。區、縣房地產登記處受市登記處委托,具體辦理房地產登記事務。

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市房地資源局對區、縣房地產登記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第五條 市房地資源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房地產登記冊和登記信息系統,制作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并制定房地產登記技術規范。

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房地產登記技術規范和登記信息系統的要求,對房地產登記冊進行記載、公示。

房地產登記工作人員應當經統一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第六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進行房地產登記,有關當事人雙方應當共同申請:

(一)買賣;

(二)交換;

(三)贈與;

(四)抵押;

(五)設典;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第七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進行房地產登記,由房地產權利人申請:

(一)以劃撥或者出讓、租賃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二)經批準取得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新建房屋;

(四)繼承、遺贈;

(五)行政機關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土地使用權爭議處理決定;

(六)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

(七)仲裁機構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調解;

(八)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所列情形;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第八條 兩人以上共有房地產的登記,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第九條第九條 當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請房地產登記的,代理人應當提交當事人的委托書。

第十條第十條 申請房地產登記的,應當提交規定的申請登記文件。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文件齊備的,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即時出具收件收據,申請日為受理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文件尚未齊備的,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書面告知補正要求,申請登記文件補齊日為受理日。

第十一條第十一條 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對登記申請的審核。經審核符合規定的,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房地產登記冊,登記申請的受理日為登記日。

第十二條第十二條 申請人可以在房地產登記機構將房地產登記內容公示前,撤回登記申請。

第十三條第十三條 依法登記的房地產權利受法律保護。

未經登記的房地產不得轉讓。

同一房地產上設定兩個以上的房地產他項權利和其他依法應當登記的房地產權利的,依房地產登記冊記載的登記日的先后確定其順位。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未經初始登記的,該土地范圍內的其他房地產權利不予登記。

房屋所有權未經初始登記的,與該房屋有關的其他房地產權利不予登記,但依據本條例規定申請預告登記的情形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一)房地產權屬爭議尚未解決的;

(二)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地產權屬證明的;

(三)非法占用土地的;

(四)屬違法建筑或者臨時建筑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登記的,或者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其他登記條件的。

第十五條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國家機關可以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向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登記:

(一)人民法院、行政機關對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依法實施財產保全等限制措施;

(二)行政機關依法作出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批準建設用地、房屋拆遷許可、商品房預售許可等與房地產權利有關的決定。

第十六條第十六條 房屋租賃合同等與房地產權利有關的文件,當事人可以向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備案。

第十七條第十七條 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當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文件或者行政機關、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對房地產登記冊進行記載,并永久保存。

房地產登記冊應當對房地產的坐落,房地產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房屋和土地的面積,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期限和用途,房地產他項權利,房地產權利的限制等進行記載。

房地產權證書、登記證明與房地產登記冊的記載應當保持一致。房地產權證書、登記證明與房地產登記冊的記載不一致的,以房地產登記冊為準。

第十八條第十八條 房地產權利人發現房地產登記冊的記載有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申請更正的事項涉及第三人房地產權利的,有關的權利人應當共同申請。

房地產登記機構發現房地產登記冊的記載有誤的,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的房地產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正手續;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更正手續的,房地產登記機構可以依據申請登記文件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對房地產登記冊的記載予以更正,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十九條第十九條 房地產權利的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地產登記冊記載的土地使用權人、房屋所有權人與實際狀況不一致的,可以持與房地產權利相關的文件,提出登記異議。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在受理登記異議申請的當日,將異議事項記載于房地產登記冊以警示第三人,該登記滿三個月失效。

第二十條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房地產權證,由市房地資源局頒發。房地產他項權利和其他依法應當登記的房地產權利的登記證明,由市登記處頒發。

房地產權證書、登記證明是房地產登記的憑證,不得涂改。

房地產權證書、登記證明破損的,房地產權利人可以向房地產登記機構申請換發。房地產登記機構換發房地產權證書、登記證明前,應當查驗并收回原房地產權證書、登記證明。

房地產權證書、登記證明滅失的,房地產權利人可以向房地產登記機構申請補發,補發的房地產權證書、登記證明上應當注明“補發”字樣。自補發之日起,原房地產權證書、登記證明作廢。

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登記冊可以公開查閱、抄錄和復印;申請登記文件可以供有關當事人查閱、抄錄和復印。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章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

第一節 初始登記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 以出讓、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權利人應當申請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土地租賃合同;

(四)地籍圖;

(五)土地勘測報告。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權利人申請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時,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提交已付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證明。

出讓、租賃土地使用權年限屆滿后,經批準續期的,房地產權利人應當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或者依法取得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房地產權利人應當申請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建設用地批準文件;

(四)地籍圖;

(五)土地勘測報告。

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申請,應當準予登記:

(一)申請人是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租賃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文件記載的土地使用人;

(二)申請登記的土地使用范圍、位置、面積、用途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租賃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地籍圖、土地勘測報告的記載一致;

(三)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地產登記冊的記載不沖突;

(四)不屬于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所列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 新建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后,房地產權利人應當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記載土地使用權狀況的房地產權證書;

(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竣工驗收證明;

(六)記載房屋狀況的地籍圖;

(七)房屋勘測報告;

(八)根據登記技術規范應當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

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申請,應當準予登記:

(一)申請人是房地產登記冊記載的土地使用權人;

(二)申請初始登記的房屋坐落、用途、幢數、層數、建筑面積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并與記載房屋狀況的地籍圖、房屋勘測報告一致;

(三)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地產登記冊的記載不沖突;

(四)不屬于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所列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初始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將初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地產登記冊,并通知房地產權利人領取房地產權證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節 轉移登記

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 經登記的房地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交換;

(三)贈與;

(四)繼承、遺贈;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 申請房地產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地產權屬發生轉移的文件;

(五)根據登記技術規范應當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

第三十條第三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地產轉移登記申請,應當準予登記:

(一)轉讓人是房地產登記冊記載的權利人,受讓人是有關證明文件中載明的受讓人;

(二)申請轉移登記的房地產在房地產登記冊的記載范圍內;

(三)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地產登記冊的記載不沖突。

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房地產轉移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將轉移事項記載于房地產登記冊,并通知房地產權利人領取房地產權證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三節 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 經登記的房地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產權利人應當在事實發生后申請變更登記:

(一)房地產用途發生變化的;

(二)房地產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發生變化的;

(三)土地、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房地產分割、合并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 申請房地產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發生變更事實的文件;

(五)根據登記技術規范應當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

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地產變更登記申請,應當準予登記:

(一)申請人是房地產登記冊記載的權利人;

(二)申請變更登記的房地產在房地產登記冊的記載范圍內;

(三)申請變更登記的內容與有關文件證明的變更事實一致;

(四)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地產登記冊的記載不沖突。

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 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房地產變更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將變更事項記載于房地產登記冊,并通知房地產權利人領取房地產權證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四節 注銷登記

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六條 房屋因倒塌、拆除等原因滅失的,房地產權利人應當在滅失事實發生后申請注銷房地產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房地產權證書;

(四)房屋滅失的證明。

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七條 以出讓、租賃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依法終止的,原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申請注銷房地產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土地使用權依法終止的文件。

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因拋棄而終止的,房地產權利人應當申請注銷房地產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房地產權證書。

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注銷房地產登記申請,應當準予登記:

(一)申請人是房地產登記冊記載的房地產權利人;

(二)申請注銷登記的房地產在房地產登記冊的記載范圍內;

(三)申請注銷登記的事項與房地產登記冊的記載不沖突。

第四十條第四十條 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注銷房地產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將注銷事項記載于房地產登記冊,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原房地產權證書作廢;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注銷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一條 房屋滅失或者土地使用權依法終止后,當事人未申請注銷登記的,房地產登記機構可以依據有關部門提供的證明文件,將注銷事項記載于房地產登記冊,原房地產權證書作廢。

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因行政機關、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征收、收回、沒收等行為終止的,由有關行政機關、人民法院持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辦理注銷房地產登記。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將注銷事項記載于房地產登記冊,原房地產權證書作廢。

第四章 房地產他項權利登記

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房地產他項權利設定登記:

(一)抵押;

(二)設典;

(三)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房地產他項權利。

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四條 申請房地產抵押權設定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房地產權證書;

(四)抵押擔保的主債權合同;

(五)抵押合同。

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五條 申請房地產典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房地產權證書;

(四)設典合同。

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六條 經登記的房地產他項權利發生轉移、變更或者依法終止的,當事人應當申請轉移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房地產他項權利登記證明;

(四)證明房地產他項權利發生轉移、變更或者終止的文件。

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地產他項權利登記的申請,應當準予登記:

(一)申請人是設定房地產他項權利的當事人,且其中一方是房地產登記冊記載的房地產權利人;

(二)申請登記的房地產在房地產登記冊的記載范圍內;

(三)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地產登記冊的記載不沖突。

第四十八條第四十八條 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房地產他項權利登記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完成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房地產登記冊,并通知房地產他項權利登記及其轉移、變更登記的權利人領取登記證明,或者書面通知房地產他項權利注銷登記的申請人原登記證明作廢;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五章 預告登記

第四十九條第四十九條 房屋尚未建成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

(一)預購商品房及其轉讓;

(二)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及其抵押權的轉讓;

(三)以房屋建設工程設定抵押及其抵押權的轉讓;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的登記,一方當事人未提出登記申請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單方申請預告登記。

經預告登記后,當事人取得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或者房地產他項權利的優先請求權。

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預告登記,自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之日起滿兩年,當事人未申請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或者房地產他項權利登記的,該預告登記失效;本條第二款規定的預告登記,自登記之日起滿兩年,當事人未申請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或者房地產他項權利登記的,該預告登記失效。

第五十條第五十條 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商品房預售合同。

預購商品房發生轉讓的,申請預告登記時,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提交轉讓合同。

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一條 預購商品房未經預告登記的,不予辦理預購商品房轉讓的預告登記。

已經預告登記的預購商品房不得重復辦理預告登記。

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二條 申請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商品房預售合同;

(四)抵押擔保的主債權合同;

(五)抵押合同。

預購商品房抵押權發生轉讓的,申請預告登記時,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提交轉讓合同。

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三條 預購商品房未經預告登記的,不予辦理預購商品房抵押權的預告登記。

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四條 申請房屋建設工程抵押權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記載土地使用權狀況的房地產權證書;

(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房屋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或者施工總承包合同;

(六)抵押擔保的主債權合同;

(七)抵押合同。

房屋建設工程抵押權發生轉讓的,申請預告登記時,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提交轉讓合同。

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 單方申請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證明房地產權利變動的法律關系已經形成的文件。

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六條 經預告登記的房地產權利依法終止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注銷預告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證明經預告登記的房地產權利終止的文件。

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預告登記及其注銷登記的申請,應當準予登記:

(一)申請登記的房地產在房地產登記冊的記載范圍內;

(二)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地產登記冊的記載不沖突;

(三)申請人符合本條第二款的規定。

預告登記及其注銷登記的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的,申請人一方應當是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記載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另一方應當是商品房預售合同載明的預購人;

(二)申請預購商品房轉讓預告登記的,申請人一方應當是房地產登記冊記載的商品房預購人,另一方應當是預購商品房轉讓合同載明的受讓人;

(三)申請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設定預購商品房抵押權的當事人,且抵押人是房地產登記冊記載的商品房預購人;

(四)申請房屋建設工程抵押權預告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設定房屋建設工程抵押權的當事人,且抵押人是房地產登記冊記載的土地使用權人;

(五)申請注銷預告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原預告登記的當事人;

(六)單方申請預告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房地產權利變動法律文件記載的一方當事人。

第五十八條第五十八條 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預告登記及其注銷登記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完成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房地產登記冊,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五十九條第五十九條 新建商品房所有權初始登記后,商品房預購人應當申請房地產轉移登記。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的,房地產轉移登記后,其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轉為房地產抵押權登記。

第六十條第六十條 新建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后,其房屋建設工程抵押權預告登記轉為房地產抵押權登記。

房屋建設工程抵押權預告登記轉為房地產抵押權登記時,其抵押物范圍不包括已經辦理預告登記的預購商品房。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一條 房地產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導致房地產登記錯誤,給房地產權利人造成損失的,由市房地資源局或者市登記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二條 房地產登記申請人提交錯誤、虛假的申請登記文件或者申請登記異議不當,給房地產權利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三條 當事人偽造房地產權證書的,由市房地資源局依法沒收偽造的房地產權證書,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四條 市房地資源局和市、區縣房地產登記處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市房地資源局、市登記處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第六十六條 對本市房地產總登記時應當登記而未登記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當事人可以憑房地產權屬來源證明,向房地產登記機構申請登記。

房地產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后,應當向有關部門核查,并將有關情況在本市主要報紙或者其他媒體上公告;公告六個月期滿無異議的,應當核準當事人的登記申請。

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依法頒發的房地產權屬證書和登記證明繼續有效。

第六十八條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本內容來源于政府官方網站,如需引用,請以正式文件為準。

第二篇:珠海經濟特區商事登記條例

(2012年11月29日珠海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12年11月29日珠海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號公布 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商事登記制度改革,轉變政府職能,創建服務型政府,促進市場經濟發展,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珠海經濟特區內的商事登記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商事登記,是指申請人向商事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由商事登記機關將商事主體的設立、變更或者注銷事項登記于商事登記簿并予以公示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商事主體,是指經依法登記,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包括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公司、企業分支機構等。

本條例所稱商事登記機關,是指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和市場監管體系,強化信用約束和激勵機制,建立公平、規范、誠信的市場經濟秩序。

第五條 實施商事登記,應當遵循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六條 商事登記機關負責商事登記工作以及商事登記事項監督管理工作。

有關行政許可審批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查處未依法取得經營項目行政許可的經營行為。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組織和督促商事登記機關及有關行政許可審批部門共同做好查處工作,建立健全監管查處工作機制。

第二章 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1 第七條 商事登記機關應當設置商事登記簿作為法定載體,記載商事主體登記事項和備案事項。

商事登記簿上記載的事項具有法律效力。

商事登記簿記載的內容可供查閱、復制。

第八條 商事登記事項包括:

(一)名稱;

(二)住所、經營場所;

(三)商事主體類型;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商事主體負責人姓名;

(五)商事主體的出資額;

(六)投資人姓名及其出資額。

商事登記機關應當根據商事主體類型分別規定商事登記事項內容并予以公布。

第九條 商事備案事項包括:

(一)章程(協議);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姓名;

(三)分支機構登記情況;

(四)公司秘書的姓名。

商事主體備案事項發生變化的,商事主體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變更備案。

2 第十條 設立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師事務所等商事主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能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在申請商事主體設立登記前辦理相關批準手續。

第十一條 商事登記機關應當制定并公布商事主體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及備案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請材料目錄。

第十二條 商事登記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并說明要求;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在一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一個工作日內不能完成登記的,經商事登記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個工作日。商事登記機關辦理商事登記,不收取登記費用。

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和非公司企業法人,由商事登記機關頒發法人企業營業執照;依法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由商事登記機關頒發非法人企業營業執照;依法設立的企業分支機構,由商事登記機關頒發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依法設立的個體工商戶,由商事登記機關頒發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臺灣地區居民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

第十四條 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商事主體成立日期。

第十五條 營業執照記載事項與商事登記簿不一致時,以商事登記簿記載的內容為準。

營業執照的式樣和記載內容由商事登記機關發布。

第十六條 申請商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申報住所或者經營場所。

商事主體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作為商事主體的法定地址。

3 商事主體的經營場所是其從事經營活動的營業場所,經營場所可以與住所不一致。經營場所和住所不一致的,可以辦理分支機構登記,也可以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備案。

商事主體可以在商事主體登記許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臺上公示經營場所。

第十七條 商事主體申請住所和經營場所登記時,只需提交對住所和經營場所享有使用權的證明,商事登記機關不審查住所和經營場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申請人對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合法性負責。

根據商事主體的經營項目,其經營場所依法應當取得規劃、環保、消防、文化或者衛生等相關行政許可審批部門批準的,商事主體應當依法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 在珠海經濟特區的辦公區域內,經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出具住所使用證明的,同一地址可以作為多家商事主體的住所。

第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其登記的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商事登記機關不登記有限責任公司的實收資本,申請人無需提交驗資證明文件。

第二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非貨幣出資的繳付比例等出資事項由股東約定,并記載于公司章程。

股東繳納出資的,公司應當向股東出具出資證明書。公司可以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實收資本備案,申請備案的,應當提交驗資證明文件。

注冊資本繳付情況的真實性由公司及其股東負責。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辦理商事登記,可以自行選擇是否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本市實行有利于商事主體開展經營活動的商事主體名稱登記制度改革,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條 經營范圍由商事主體通過章程載明。商事主體章程中記載的經營范圍,應當符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商事登記機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為商事主體提供指引。

4 商事主體的經營范圍分為一般經營項目和許可經營項目。

一般經營項目是指不需批準,商事主體可以自主經營的項目。商事主體領取營業執照后,憑營業執照經營一般經營項目。

許可經營項目是指法律、法規規定須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相關經營活動的項目。經營資格許可不作為商事登記的前置條件。

第二十三條 商事主體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商事主體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的,商事主體不得擅自改變商事登記事項。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事主體應當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的;

(二)根據依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解散的;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的;

(四)被依法予以解散的;

(五)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六)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商事登記推行網上申報、受理、審查、發照、存檔的登記模式。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商事登記機關推行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商事主體根據需要,可以申請商事登記機關頒發紙質營業執照。

第二十六條 推行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合一的登記制度。

第三章 報告

第二十七條 商事登記實行商事主體報告制度,不實行年檢驗照制度。

第二十八條 商事主體應當在每年的成立周年之日起兩個月內提交上一報告。

商事登記機關應當為商事主體按時提交報告提供提示服務。

第二十九條 商事主體提交報告時,應提交商事登記機關指明格式的周年申報表,并附資金平衡表或者資產負債表。

第四章 經營異常名錄

第三十條 商事登記機關應當設置經營異常名錄,經營異常名錄記載的內容可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商事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事登記機關將商事主體從商事登記簿中移出,載入經營異常名錄:

(一)不按期提交報告的;

(二)通過住所無法聯系的。

商事主體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可以繼續經營。

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商事主體及其負有個人責任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秘書涉及經營行為的相關違法信息納入信用監管體系。

第三十一條 商事主體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未滿三年的,其名稱仍受保護,其他商事主體申請登記的名稱不得與其名稱相同。

第三十二條 商事主體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未滿三年,且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事由不存在或者消失的,商事主體可以提出恢復申請,由商事登記機關審查核實后,從經營異常名錄中刪除,重新記載于商事登記簿。

6 第三十三條 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滿三年的商事主體,剔除其企業名稱,不得恢復記載于商事登記簿。

企業名稱被剔除的,其名稱不受保護,企業以注冊號作為企業名稱。

第三十四條 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剔除名稱錯誤的,商事登記機關應當撤銷決定,將商事主體恢復記載于商事登記簿。

商事主體對商事登記機關作出的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剔除名稱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監管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事登記機關依法查處,有關行政許可審批部門依法在職責范圍內予以配合:

(一)未依法進行商事登記,從事經營行為的;

(二)辦理注銷登記后,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

(三)借用、租用、受讓他人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

(四)持偽造的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無照經營行為。

有關行政許可審批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時,發現當事人涉嫌上述行為的,應當及時通報或者移送商事登記機關;發現當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許可審批部門依法負責查處,商事登記機關依法在職責范圍內予以配合:

(一)依法應當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許可,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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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無需辦理商事登記,但應當取得行政許可而未取得,擅自從事許可范圍內的經營活動的;

(三)行政許可被依法吊銷、撤銷、注銷以及有效期屆滿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許可范圍內的經營活動的。

行政許可審批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時,對不屬于本行政機關查處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具有行政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查處;發現當事人有多個違法行為的,應當知會相關部門及時查處或者共同查處;發現當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十七條 商事登記機關和行政許可審批部門應當采取建議、勸告、輔導、告誡等行政指導行為,加強對商事主體的服務,引導其合法守信經營。

第六章 信息公示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的商事主體登記許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臺。相關部門應當通過信息公示平臺實現信息互通,并將信息予以公示。

登記許可及信用信息公示范圍應當包括商事主體的登記信息、備案信息、年報信息、載入異常經營名錄信息、行政許可審批和監管信息、訴訟信息、商事主體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秘書涉及經營行為的違法違規記錄及其他信用信息。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公示本經濟特區內的行政許可經營項目目錄。

第四十條 商事登記機關應當公示下列信息:

(一)商事登記簿的登記事項及備案信息;

(二)商事主體提交報告的有關情況;

(三)經營異常名錄;

(四)商事主體被查處情況;

(五)商事主體注銷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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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應當予以公示的事項。

利害關系人可以憑起訴受理通知書、判決書、裁定書、仲裁決定等有效法律文書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將相關信息登記在商事登記簿中所涉及的商事主體項下。

第四十一條 行政許可審批部門及有關單位應當通過商事主體登記許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臺公示與商事主體相關的行政許可審批及監管情況等信用信息。

第四十二條 商事主體應當及時在信息平臺如實公示其章程、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繳付和經營場所等信息及其變動情況。

章程應當載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事項,制定或修訂章程應當符合法定程序。

第四十三條 有限責任公司實行公司秘書制度,公司秘書負責向社會公眾披露依法應當公開的公司信息,并接受政府行政部門查詢公司的相關情況。

公司秘書制度應當在章程中規定。

商事登記機關應當制定并公布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項目。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事實取得商事登記的,由商事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并處以下罰款:

(一)個體工商戶有上述行為的,處以四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撤銷商事登記;

(二)個人獨資企業有上述行為的,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撤銷商事登記;

(三)合伙企業有上述行為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處撤銷商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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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有上述行為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處撤銷商事登記。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事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千元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未辦理備案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公司秘書不履行職責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事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并對商事主體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未辦理變更登記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未按規定提交報告的。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無照經營的,由商事登記機關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下罰款:

(一)對以公司名義從事無照經營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以合伙企業名義從事無照經營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從事無照經營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其他未依法進行商事登記從事經營行為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被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或者被查處后繼續從事違法經營的,沒收其直接用于無照經營的物品、工具、設備。

對非法持有的營業執照、有關證明、合同文本、發票、印章、招牌等,予以收繳。收繳的發票應當移交稅務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有關行政許可審批部門查處未依法取得經營項目許可從事經營行為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行使有關職權。

10 第四十九條 商事登記機關、稅務登記機關、行政許可審批部門及有關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公示信用信息,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五十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商事登記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相關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實施前已領取營業執照的商事主體,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換發商事主體營業執照。具體期限由商事登記機關確定并公布。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珠海經濟特區商事登記條例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珠海經濟特區商事登記條例》,規范商事登記,加強監督管理,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珠海經濟特區內的商事登記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的商事登記機關,負責商事登記工作以及商事登記事項監督管理工作。

有關行政許可審批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負責相關經營項目的行政許可工作,查處未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經營行為。

第四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是商事登記、許可及信用等信息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監督工作。

市科技工貿和信息化部門是本市商事主體登記許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臺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商事登記、許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臺的開發、維護和管理。

市監察部門負責商事登記、許可及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行政效能監察,監督商事登記、許可及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規范與高效。

第五條 商事登記機關、行政許可審批部門以及有關單位應當遵循便民、利民原則,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六條 商事登記機關、行政許可審批部門應當依照《珠海經濟特區商事登記條例》及本辦法,受理商事主體遞交的申請,并按照商事登記的依據、條件、程序及辦理期限規定,依法及時作出商事登記及行政許可審批決定。 第二章 登 記

第七條 商事登記機關辦理商事登記的業務范圍包括:

(一)商事主體名稱登記。

(二)商事主體設立、變更和注銷登記。

(三)股權出質登記。

(四)備案。

(五)換發、補發、增發、減發營業執照。

(六)其他依法應當辦理的業務。

商事登記機關應當公示商事登記業務范圍。

第八條 依法登記的商事主體分為企業法人、非法人企業、企業分支機構和個體工商戶四大類。

企業法人、非法人企業、企業分支機構和個體工商戶的具體類型,按照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分類標準確定。

第九條 在珠海經濟特區內設立、變更或終止商事主體資格,申請人應當依法申請設立、變更或注銷登記。

第十條 商事主體申請登記的事項應當包括:

(一)公司企業法人:名稱、住所(經營場所)、商事主體類型、法定代表人、認繳注冊資本、股東姓名或名稱、股東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

(二)非公司企業法人:名稱、住所(經營場所)、商事主體類型、法定代表人、注冊資金、投資人。

(三)個人獨資企業:名稱、住所、投資人姓名、投資人居所、出資額、出資方式。

(四)合伙企業:名稱、主要經營場所、執行事務合伙人、合伙企業類型、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承擔責任方式、認繳或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繳付期限、出資方式和評估方式、約定的合伙期限、委派代表。

(五)企業分支機構:名稱、經營場所、負責人。

(六)個體工商戶:名稱、經營者姓名和住所、經營場所。

前款所列事項發生變化時,商事主體應當依法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商事主體申請備案的事項應當包括:

(一)公司企業法人:章程、分支機構登記情況、公司秘書的姓名(名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姓名、清算組成員及負責人名單。

(二)非公司企業法人:章程、分支機構登記情況、清算組成員及負責人名單。

(三)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登記情況。

(四)合伙企業:合伙協議、分支機構登記情況、清算人成員名單。

前款所列事項發生變化時,商事主體應當依法申請辦理變更備案。

第十二條 申請人申請登記和備案時,應當按照商事登記機關公示的材料清單及要求提交相關材料,并簽署《商事登記申請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申請人對所提交的申請材料及公示的相關信息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并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申請人申請辦理商事登記和備案等事項時,可以到商事登記機關現場辦理,也可以通過珠海市商事登記機關商事登記業務平臺網站辦理。

第十四條 商事登記機關對符合條件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在一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

一個工作日內不能完成登記的,經商事登記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申請人申請商事登記可以不預先核準名稱。

申請人沒有申請名稱預先核準的,商事主體名稱由申請人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確定后,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商事登記機關對不適宜的名稱依法不予登記。

第十六條 商事主體名稱應當反映其行業或經營特征。

商事主體經營范圍涉及多個行業的,應當將主要經營項目記載為經營范圍的第一項,并作為名稱中的行業或經營特征。

商事主體的經營范圍涵蓋國民經濟行業三個以上大類的,名稱中可以不使用表述所從事的行業或經營特征的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或者以“開發”、“發展”、“實業”作為行業或經營特征用語。

第十七條 商事登記機關應當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注釋》中劃定的行業類別,在珠海市商事登記機關商事登記業務平臺和珠海市商事主體登記許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臺上公示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并指導申請人選擇經營范圍及所屬行業類別。

第十八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指引確定經營范圍,在其章程、協議、申請書等文件中對經營范圍予以記載。其經營范圍屬于許可經營項目的,應當依法申請許可審批。

第三章 住所和經營場所

第十九條 商事主體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應當是固定場所。

住所是商事主體的法定地址,是文書送達地址和確定司法、行政地域管轄的依據。

經營場所是商事主體從事經營活動的營業場所。

第二十條 商事主體可以設立多個經營場所。

住所和經營場所不一致,但屬于同一商事登記機關轄區的,商事主體可以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經營場所備案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住所和經營場所不屬于同一商事登記機關轄區的,商事主體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商事登記機關申請設立分支機構。

第二十一條 商事主體申請經營場所備案的,應當提交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符合條件予以備案的,商事登記機關應當出具經營場所備案通知書。

已經備案的經營場所,商事登記機關應當公示。

第二十二條 在珠海經濟特區的辦公區域內,同一地址可以作為多家商事主體的住所。

前款所指辦公區域應當是市、區人民政府或經濟功能區、產業園區管委會認可的集中辦公區域。

市、區人民政府或經濟功能區、產業園區管委會應當制定集中辦公區域規劃建設管理制度,明確集中辦公的商事主體范圍及集中辦公的區域。

在同一地址上申請多家商事主體住所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對該住所擁有使用權。

第二十三條 商事主體申請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或經營場所備案時,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一)屬于自有房產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明。

(二)屬于租(借)用房產的,提交租(借)用協議及房屋產權證明。

無法提供房屋產權證明的,屬于個體工商戶的應當提供由轄區居(村)委會、社區工作站、市場開辦單位、物業管理公司出具相關證明文件,說明該房產的權屬情況,并注明無法提供房屋產權證明的原因;其他商事主體應當提交由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同意作為經營場所使用的證明文件,說明該房產的權屬情況及無法提供房屋產權證明的原因。

第二十四條 申請將同一地址作為多家商事主體住所登記時,需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一)由市投資促進部門或住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或經濟功能區、產業園區管委會出具的該住所屬于辦公區域并同意作為申請人住所使用的證明。

(二)申請人住所在該地址上的具體編號。

第二十五條 申請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或備案的經營場所的地址應當具體到門牌、樓牌、單元牌及戶牌。同一地址作為多家商事主體的住所登記時,應當具體到戶牌內該商事主體的具體編號,并載明“集中辦公區”。 第四章 資本登記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只登記全體股東認繳的注冊資本,不登記實收資本。

第二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由章程約定。章程約定的出資方式應當是貨幣或者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非貨幣財產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

股東須按照章程的約定履行出資義務,注冊資本繳付情況的真實性由公司及其股東負責并承擔法律責任。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二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按照章程約定繳納出資后,公司應當向股東出具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記載出資人姓名或名稱、出資金額及比例、出資方式、出資時間等內容。

第二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就股東實際繳納的出資金額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實收資本備案。

有限責任公司申請實收資本備案時,應當提交驗資證明,對股東繳付實收資本的真實性負責并承擔法律責任。

符合備案條件的,商事登記機關應當出具實收資本備案通知書。

第三十條 《珠海經濟特區商事登記條例》所規定的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不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實收資本備案。 第五章 營業執照

第三十一條 商事登記機關對依法登記的商事主體核發商事主體營業執照。商事主體營業執照分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非法人企業營業執照》、《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和《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適用于公司及非公司企業法人。

《非法人企業營業執照》適用于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中外合作非法人企業。

《分支機構營業執照》適用于分公司及非公司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合伙企業分支機構、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外國(地區)公司分公司等。

《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適用于個體工商戶。

根據商事主體申請,商事登記機關可以核發多個營業執照副本。

第三十二條 商事主體營業執照由注冊號、記載事項、提示欄、登記機關等部分組成。營業執照類型和具體版式由商事登記機關制定,經批準后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條 營業執照記載下列事項:

(一)商事主體名稱。

(二)商事主體類型。

(三)商事主體負責人。

(四)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

(五)商事主體成立日期。

第三十四條 根據營業執照不同類型,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分別為: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記載名稱、商事主體類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

《非法人企業營業執照》記載名稱、商事主體類型、經營場所、投資人或執行事務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或中外合作非法人企業為投資人,合伙企業為執行事務合伙人)、成立日期。

《分支機構營業執照》記載名稱、商事主體類型、經營場所、負責人、成立日期。

《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記載名稱、組成形式、經營場所、經營者、成立日期。

第三十五條 營業執照提示欄應當載明商事主體注冊資本和經營范圍的相關提示,以及商事主體經營范圍、出資情況、營業期限和許可審批項目等有關事項及年報信息和其他監管信息的查詢方法。

第三十六條 本市推行電子營業執照。商事主體可以根據需要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核發紙質營業執照或電子營業執照。

有關行政許可審批部門應當推行電子證照。

第三十七條 本市推行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合一的登記制度。

商事主體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網上聯辦,由工商、質監、國稅、地稅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具體實施。 第六章 經營異常監管

第三十八條 商事登記機關應當統一設置商事登記簿和經營異常名錄,及時錄入和更新相關信息,并對外公示,供公眾查閱、復制。

第三十九條 商事登記簿應當記載商事主體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成立日期、登記機關、提交報告及登記狀態等事項。

第四十條 經營異常名錄應當記載商事主體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成立日期、登記機關、提交報告、被載入事由及登記狀態等事項。

第四十一條 商事主體應當在每年的成立周年之日起兩個月內通過珠海市商事登記機關商事登記業務平臺提交報告。

第四十二條 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商事登記事項、備案事項、注冊資本繳付情況、主要從事的經營項目和資產負債、損益情況。

外商投資企業報告的內容按現行法律法規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年檢報告書所規定的內容填寫。

商事主體對提交報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并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商事主體通過珠海市商事登記機關商事登記業務平臺提交報告后,商事登記機關應當在珠海市商事主體登記許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臺予以公示。

第四十四條 對不按期提交報告或通過住所無法聯系的商事主體,商事登記機關應當作出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決定,將其從商事登記簿中移出,載入商事主體經營異常名錄。

通過住所無法聯系商事主體的情形,是指商事登記機關通過郵政投遞文書兩次均無法送達或經現場檢查證實已不在原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經營的情形。

第四十五條 商事主體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連續滿三年的,商事登記機關應當作出剔除商事主體名稱決定,從經營異常名錄中剔除其名稱。

第四十六條 商事登記機關在作出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決定或剔除商事主體名稱決定前,應當依法向商事主體告知擬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四十七條 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商事主體及負有個人責任的投資人、負責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信息,應當納入不良信用監管。

被剔除名稱的商事主體及其投資人、負責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商事主體的名稱被剔除后,該名稱不受保護,該商事主體不得重新申請名稱登記或變更名稱,以注冊號代替名稱。

被剔除的商事主體名稱,從被剔除之日起滿三年的,他人可以申請登記該名稱。

對被剔除商事主體名稱負有個人責任的投資人、負責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三年內不得擔任商事主體的負責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十九條 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未滿三年的商事主體,在補交未按規定應當提交的報告或無法聯系的事由消失,依法接受處罰后,可以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將其從經營異常名錄中刪除,重新記載于商事登記簿。

第五十條 商事登記機關對恢復記載于商事登記簿的申請,經審查核實,符合恢復記載條件的,應當作出恢復記載于商事登記簿的決定,將其從經營異常名錄中刪除,重新記載于商事登記簿,并在商事登記簿中注明曾經未按時提交報告或曾經無法聯系的情況。 第七章 信息公示

第五十一條 商事登記機關、行政許可審批部門以及有關單位應當通過珠海市商事主體登記許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臺、門戶網站、辦事大廳等渠道,及時公示、公開行政許可審批相關信息。

商事登記機關、行政許可審批部門和有關單位履行商事登記許可及信用信息使用管理的相關職責,依法傳送、公示相關信息。

公示、公開的相關信息應當包括申請辦理的依據、條件、程序、辦理期限和需提交的各類文書、材料清單及規范。

第五十二條 商事登記許可及信用信息公示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和審慎的原則,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不得對外公示。

第五十三條 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部門應當組織清理、統一公示下列行政許可審批目錄:

(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商事主體設立前依法應當報經批準的行業目錄。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商事主體的經營場所應當取得規劃、環保、消防、文化或者衛生等有關行政許可審批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的經營項目目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部門許可審批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的經營項目目錄。

前款所規定的行政許可審批目錄所對應的許可審批事項包括由國家、省、市、區行政許可審批機關審批的事項。

第五十四條 商事登記機關應當在珠海市商事主體登記許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臺公示下列信息:

(一)商事登記業務范圍、各類文書、材料清單及規范。

(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

(三)商事登記薄的登記事項及備案信息。

(四)商事主體報告提交情況。

(五)商事主體經營異常名錄。

(六)商事主體受行政處罰情況。

(七)其他應當公示的信息。

屬于個人獨資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的,應當公示其記載經營范圍的申請書。

第五十五條 行政許可審批部門及有關單位應當按照登記許可及信用信息公示的要求,提交行政許可審批信息、監管信息及其他應當公示的信息,并在珠海市商事主體登記許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臺上予以公示。

第五十六條 商事主體應當通過珠海市商事登記機關商事登記業務平臺,及時提交章程、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繳付和經營場所等信息及其變動情況和提交報告情況。

商事登記機關應當將前款信息提交至珠海市商事主體登記許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臺上予以公示。

第五十七條 利害關系人可以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公示信息。利害關系人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公示信息時,應當提交信息公示申請書。符合條件的,由商事登記機關公示。

利害關系人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公示的信息,應當是起訴受理通知書、判決書、裁定書、仲裁決定等有效法律文書所記載的信息。 第八章 公司秘書

第五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設公司秘書。公司秘書可以由自然人或者依法成立的秘書公司擔任。

第五十九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秘書:

(一)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監事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三)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四)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公司秘書在任職期間有前款第

二、

三、四項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六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聘請秘書,應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備案。

公司秘書備案的事項包括秘書姓名或名稱、身份情況、聯系地址、聯系方式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秘書職責。

公司秘書備案事項發生變化的,公司應在作出變更決定后的三十日內,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變更備案。

公司秘書備案事項,由商事登記機關公示。

第六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秘書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在珠海市商事登記機關商事登記業務平臺上提交公司應當公開的信息。

(二)接受有關部門的依法查詢。

(三)籌備公司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

(四)管理股東材料和公司文件、檔案。 第九章 監 管

第六十二條 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根據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只經營一般經營項目的,由商事登記機關依照《珠海經濟特區商事登記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二)只從事許可審批項目的,由有關行政許可審批部門依照《珠海經濟特區商事登記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三)同時從事一般經營項目和許可審批項目的,由商事登記機關和有關行政許可審批部門分別依法處罰。

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經營應當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許可經營項目的,由有關行政許可審批部門依照《珠海經濟特區商事登記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三條 行政許可審批部門應當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規范工作程序,完善工作制度,依法查處未依法取得經營項目行政許可的經營行為。

第六十四條 商事登記機關在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時,對當事人擅自從事須經審批許可項目的行為應當及時通報或者移送有關行政許可審批部門處理。

有關行政許可審批部門在查處無證經營行為時,對當事人的無照經營行為應當及時通報或者移送商事登記機關處理。

第六十五條 違反《珠海經濟特區商事登記條例》及本辦法,應當備案而未申請備案的,由商事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六十六條 違反《珠海經濟特區商事登記條例》及本辦法,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事實取得商事備案的,由商事登記機關撤銷商事備案并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2013年3月1日前在珠海經濟特區已領取營業執照的商事主體,應當根據《珠海經濟特區商事登記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在2014年2月28日前,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換領商事主體營業執照。

商事主體換領商事主體營業執照的具體辦法,由商事登記機關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六十八條 2012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記的企業、分支機構或個體工商戶,在換領商事主體營業執照前,分別按照《企業檢驗辦法》、《個體工商戶驗照辦法》的規定辦理企業檢驗或個體工商戶驗照。

第六十九條 2013年3月1日起從市外遷入的企業,在辦理遷入登記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換領商事主體營業執照。

第七十條 商事登記的各類文書、材料清單及規范,由商事登記機關制定。

第七十一條 《珠海經濟特區橫琴新區商事登記管理辦法》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七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臺灣地區居民申請個體工商戶商事登記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3年6月14日起施行,《珠海經濟特區商事登記條例實施辦法》(珠府辦〔2013〕14號)同時廢止。

第四篇:抵押借款合同 珠海房地產登記中心

房地產借款抵押合同

(適用于無第三方提供擔保的情形)

抵押人(借款人、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代理人:

身份證號:

抵押權人(出借人、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代理人:

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誠實信用、自愿公平的原則就雙方借款抵押擔保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借款金額:甲方向乙方借款(幣種:

)

(大寫)

萬 仟

拾元。

二、借款用途:

。

三、債務履行期限:自

日至

日。

四、交付方式:雙方約定通過以下第

種方式交付借款。

□甲方收款人:

,帳號:

,開戶銀行

?!踔苯咏桓冬F金,由收款人出具收到款項的憑證。

1.一次性交付。

2.分期交付,

。

五、借款利率:

。(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六、還款方式:雙方約定通過以下第

種方式還款。

□乙方收款人:

,帳號:

,開戶銀行

?!踔苯咏桓冬F金,由收款人出具收到款項的憑證。

1.一次性交付。

2.分期交付,

。

七、抵押物和擔保條款:

1.為確保債權的實現,經甲、乙雙方協議,甲方自愿提供

宗房地產抵押給乙方,作為還款擔保。房地產座落于

,《房地產權證》編號為:

號。抵押多套房地產的,房地產具體情況詳見抵押物清單。

甲方保證對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并保證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權屬爭議、被查封、被扣押等情況。

2.抵押房地產價值經 □甲乙雙方約定 □評估 ,價 值 人(幣種:

)

(,大寫)

元。

3.擔保范圍:包括以下

種。 (1)主債權及其利息。

(2)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

(3)

。

4.抵押物的保管:

(1)甲方在抵押期間對抵押的房地產承擔維修、養護義務并負有保證抵押房地產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在抵押期間因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房地產損毀的,乙方有權要求恢復房地產原狀或提供乙方認可的新的抵押房地產,在無法滿足上述條件的基礎上,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前償還貸款。

(2)

。

八、違約責任:

。

九、甲、乙雙方約定,以下地址為固定的通訊地址,如一方的地址有變,則應立即通知對方。否則,一方如按以下約定地址郵寄有關文件予對方,即視為該文件已送達對方。約定的通訊地址為:

甲方通信地址:

聯系電話:

。

乙方通信地址:

聯系電話:

。

十、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的訂立、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和糾紛,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下述第

種方式解決:

1.將該爭議提交珠海市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3.

。

十一、在本合同簽訂

日內,甲、乙雙方持本合同及全套該抵押物的證明文件,申請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合同項下房產的抵押權自抵押物登記后設立。 十

二、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十三、其他約定事項:

。

抵押人(借款人、甲方): 代理人:

簽訂日期:

抵押權人(出借人、乙方): 代理人:

簽訂日期:

簽約地點:

溫馨提示:1.本合同文本為示范文本,使用本示范文本時,合同當事人應仔細閱讀本合同內容,其中選擇性、補充性內容的應按合同當事人實際約定情況填寫,對合同條款有疑問時,建議向法律人士咨詢。

2.擔保各方應依據我國擔保法律法規、金融法律、法規辦理抵押擔保業務,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引起的法律后果由抵押擔保雙方自行承擔。

第五篇:珠海商事登記專題之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出第一張商事登記營業執照

珠海商事登記專題之

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出第一張商事登記營業執照

3月1日,在《珠海經濟特區商事登記條例》正式實施當天上午8∶30,珠海市市長何寧卡親自到珠海市工商局登記注冊大廳為珠海金琴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頒發了商事登記營業執照。這是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出第一張商事登記營業執照,標志著該《條例》進入實際實施和操作階段。同時,廣東省工商局副局長鄭勇明、珠海市副市長王慶利還分別為南通四建集團珠海工程有限公司和珠海市沿海綠色家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頒發了商事登記營業執照。

隨后,何寧卡市長還現場登陸了珠海市商事主體登記許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臺,查詢所發商事登記營業執照的商事主體公示信息。據了解,珠海經濟特區商事登記改革建立起“寬進”的登記制度體系和“嚴管”的監管制度體系。我市使用珠海市商事登記業務系統平臺進行商事主體的登記工作,該平臺是保證“寬進”目標實現的有力支撐。而要實現“嚴管”,需要開發建立珠海市商事主體登記許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臺,該平臺是商事登記改革的重要支撐,有助于改革的順利推進,有利于加強社會監管和部門監管,也有利于強化企業信用體系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商事主體登記許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臺(http://ssgs.zhuhai.gov.cn/)建設已列入我市“兩建”工作重要內容,由市信息化辦公室負責建設,并于3月1日當天正式開通運行。

據了解,《珠海經濟特區商事登記條例》、國家工商總局《工商總局關于同意廣東省商事登記營業執照改革方案的批復》和《珠海經濟特區商事登記條例實施辦法》等規定,使得珠海經濟特區商事登記相關改革和創新工作,具有了特區立法的支撐,取得了國家行政主管部門的支持。珠海經濟特區商事登記制度改革是廣東建設社會信用體系和市場監管體系的重要實踐,將為廣東省的“兩建”工作深入開展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該項改革實施后,將有利于珠海全面深化經濟領域改革,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市場在資源配置中更大程度、更廣范圍發揮基礎性作用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體系,提高珠海市招商引資的吸引力,有助于轉變政府職能,創建服務型政府,促進市場經濟發展,構建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為珠海經濟特區經濟發展騰飛創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和發展環境。

據悉,市工商部門從即日起,擬用1年時間對原核發的營業執照,換發為新的商事登記營業執照。

參考資料: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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