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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醫學證明醫院管理

2022-12-29

第一篇:出生醫學證明醫院管理

出生醫學證明 管理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吉林省母嬰保健條例》、《吉林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的規定,由依法取得執業許可和《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權的助產機構出具的證明新生兒出生時間、出生地點、出生時的健康狀況與父母的血親關系,申報國籍、戶籍和取得公民身份證號碼的法定醫學證明。

第三條凡在我市出生的新生兒,應當依據本細則獲得衛生部統一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

第四條《出生醫學證明》必須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方可生效。

第五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設立《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負責《出生醫學證明》在本轄區內的發放、指導、檢查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各縣(市)、區《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管理人員,并在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登記備案。

第七條長春市衛生局負責統一制作“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報公安部門備案。同時向社會公布簽發機構名單。

第八條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的助產機構,必須通過盛市衛生行政部門考核、驗收,獲榷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權,方可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第九條助產機構負責對本機構出生的新生兒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第十條助產機構應當加強管理,明確責任,并且制定專門的簽發管理制度。

(一)經過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專門培訓,并在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備案的人員,方可承擔本機構《出生醫學證明》的簽發。

(二)應當由2人分別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登記和“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的使用,并實行證、章分開,相互監督,嚴格管理。

(三)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在領榷出生醫學證明》時,應當在“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登記”上簽名。

(四)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助產機構應當配備微機、打印設施,使用全省統一的《出生醫學證明》軟件。

第十一條助產機構接收孕產婦住院時,應當向孕產婦或家屬發放《<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告知書》。

第十二條《出生醫學證明》的填寫,依據《分娩登記本》、父母身份證及戶口簿,家庭住址以戶口簿為準(流動人口以落戶地址為準)?!斗置涞怯洷尽纷鳛楹瞬?、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依據之一,應當妥善管理,永久保存。

第十三條凡戶口在外地的產婦在長春市助產機構分娩,助產機構應當依據《分娩登記本》和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的身份證或戶口簿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并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登記”。

第十四條未在助產機構出生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由長春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負責簽發。簽發時應當核實有關情況,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一)由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的“親子關系聲明”。

(二)具備下列材料之二者可作為親子關系的旁證:

1、由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任何一方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社區民-警出具的蓋有公章和簽字的證明材料和當地居民(村民)委員會或機構出具的蓋有公章和簽字的證明材料。

2、具有鑒定資格的相關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3、助產機構出具分娩證明,并有接生人員簽字和助產機構公章。

初審合格后打傭出生醫學證明》,待接生人員簽字后,復審蓋章生效。

證明材料由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永久保存。

第十五條單親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的簽發,由母親或者父親任何一方出具書面說明,并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助產機構應當給予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正、副頁允許只填寫一方信息,并將公證資料長期保存。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醫學證明》無效:

(一)無接生人員簽名的;

(二)無新生兒母親簽名或未蓋名章的;

(三)新生兒母親和接生人簽字未用鋼筆或碳素筆填寫的;

(四)被涂改、字跡不清、項目填寫不全(單親新生兒的《出生醫學證明》除外)或某些項目填寫不真實的;

(五)私自剪切《出生醫學證明》副頁的;

(六)未蓋助產機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的;

(七)助產機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未在當地公安部門備案的;

(八)非法印制的《出生醫學證明》。

第十七條換發《出生醫學證明》。

(一)因助產機構的責任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應由原助產機構及時予以換發,并做好“出生醫學證明換發登記”。

(二)因當事人的責任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應到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機構換發,并做好“出生醫學證明換發登記”。

無效的《出生醫學證明》由換發機構收回保存。

第十八條因《出生醫學證明》遺失等原因要求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應當向長春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醫學證明》原簽發助產機構提供的新生兒出生時的基本情況、病歷號、原編號的證明,并且加蓋原助產機構的《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和公章;

(二)父母雙方或監護人戶口簿及身份證;

(三)持在《長春日報》登載的《出生醫學證明》遺失聲明及交款憑證。經核實情況屬實可予補發。無接生者簽字,應由原助產機構醫務科負責出具證明并蓋公章,由長春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保存。補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均在其副頁上注明“補發”字樣。

未辦理戶籍手續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辦理戶籍手續后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只適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第二篇:《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為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發放的管理,根據省衛生廳《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有關規定和《呼倫貝爾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制訂以下管理制度。

一、 證件申領制度

根據預計需求做好訂購申領計劃,經網上申請《出生醫學證明》號段后,由專人到扎蘭屯市婦幼保健院統一領取證件,并簽字確認領取數量,嚴格執行運輸、交接、登記、入庫程序。如使用量超出訂購計劃,應另行根據預計需要增加數量,網上申請號段,再到婦幼保健院領取證件,并做好入庫登記。

二、證件入庫登記制度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與簽發部門在領取證件后,須有2名以上證件管理人員在場清點證件數量后,將證件的起止編碼與數量、申領日期登記入冊,并由接收人和驗收人分別簽字。接收后,嚴格妥善保管、鎖好,并由專人負責保管,嚴格杜絕空證外流。

三、證件簽發及發放登記制度

《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應嚴格執行《呼倫貝爾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工作。簽發后及時將出生醫學證明中的相關信息(包括:新生兒姓名、父母姓名、出生日期、住院號、出生證號、領證日期等)登記入冊,并由領證人、發證人簽字。要嚴格做到及時、準確登記,杜絕漏登、錯登現象。

各聯蓋有“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并有新生兒母親簽字及接生人簽字的《出生醫學證明》方可生效。

四、專人管理負責及印章管理制度

《出生醫學證明》申領、入庫、保管、簽發、網絡管理、專用章保管、蓋章等工作實行專人管理,明確職責。

管理流程及分工如下:

由醫務科負責管理,由專人負責網絡管理、申請號段、申領轉運,經醫務科科長核對、登記確認后方可入庫保存。每證簽發必須有2人同時核對辦證人信息,確認無誤后,方可簽發。醫務科科長負責監督、管理、把關。

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由醫務科專人管理,保證證章分開,嚴格履行使用手續,每次簽發都由醫務科長負責審查并蓋章,嚴格杜絕偽制和濫用印章。規范出具《出生醫學證明》。

五、丟證和假證報告制度

發生丟失證件事件時,應及時將丟失《出生醫學證明》的數量、編碼、丟失原因、處理結果等以書面形式逐級上報管理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并及時在當地新聞媒體上公布聲明作廢。 發現可疑偽、假《出生醫學證明》,應及時報衛生行政部門,并將原件送衛生部委托機構進行鑒定,明確真偽(假)。

六、檔案管理制度

《出生醫學證明》一切有關記錄、登記簿、報表、制度由醫務科妥善保管、備案,每季度進行查對,進行匯總。

七、信息統計上報制度

在發放過程中,如出現廢證、空白證丟失等情況,應立即向扎蘭屯市婦幼保健院上報廢證或丟失數量、編號、原因。發現可疑《出生醫學證明》,應及時上報,并在三天內將原件送呼倫貝爾衛生局鑒定。每季度向市婦幼保健院上報《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使用情況季報統計表和分娩登記花名冊,上報時間為每季度次月10日前。

第三篇:《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自查報告

為了進一步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根據《***衛生和計劃生育局關于開展2017年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專項督查的通知》精神,對照我院實際工作進行了認真的自查,現將自查情況匯報如下:

一、基本情況

醫院內有出生醫學證明信息管理系統,安排專人按管理部門要求,規范及時上報月報、季報、年報等報表。2016年1-12月份醫院內活產出生419人,首次簽發417張,其中當年出生當年領取出生醫學證明414張,往年出生首次簽發3張,換發3張。當年領證率98.8%,廢證1張,廢證率為0.24%,未超過1%的指標,廢證登記本相關信息登記齊全且字跡干凈整潔,及時按要求每年將廢證及報表報管理機構。經本次自查,按照督導檢查表進行自查評分,自查評分96分。

二、采取多種措施,保障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一)加強領導,有效監督。

1、為了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工作,成立了以院長為組長、副院長為副組長,各相關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管理小組。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工作。

2、配備專人分別管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簽發和“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做到證、章分離管理,保證了無違規開具現象 1 出現。

3、醫院領導小組定期督查其工作開展情況,針對問題,及時督促整改,確保了《出生醫學證明》的領取、發放、登記等工作規范有序進行。

(二)措施得當,成效顯著

1、健全制度,明確職責。一是建立健全了《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制度》、《出生醫學證明換發與廢證管理制度》《出生醫學證明印章管理制度》《出生醫學證明檔案管理及保密制度》等管理制度。二是明確了各崗位的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及要求,使工作有規范可依;三是管理人員、簽發人員及蓋章人員簽署了終身責任承諾書,并存檔,為規范管理出生醫學證明提供了制度保障。

2、多種措施,充分告知。一是在婦產科樓道里公示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及換發流程。二是護理人員在健康宣教過程中,告知產婦辦理出生證明所需要的資料、辦理流程;三是簽發人員在簽發過程中,明確告知產婦出生醫學證明的重要性及注意事項,保障了患者的知情權。

3、流程規范,措施到位。一是空白證件有專人管理,存儲做到了雙上鎖(門鎖和柜鎖),空白證存放保險柜內;二是首次簽發按寧夏《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修訂)辦法中的要求簽發,按順序簽發,不跳號,首次簽發登記表填寫整齊、齊全。出生醫學證明的換發管理,按要求換發,換發登記表及換發申請表 2 填寫完整,換發后的原證與廢證概念清楚。三是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有專人管理,現開現簽發現蓋章,未出現空白出生醫學證上蓋章情況。四是對廢證實行登記制度,并在廢證上用紅筆做出“作廢”標記,規范了廢證管理。

4、歸檔管理、規范存放。一是檔案按證件編號歸檔,資料完整,檔案在病案室保存,且交接手續齊全。二是病案室定期通風,保障存儲環境符合要求。三是定期督查其管理情況。

三、存在問題

(一)管理人員的責任意識有待進一步加強。

(二)檔案管理工作還存在不規范現象。

(三)由于消防等因素,導致證的管理未做到鐵(鐵門、鐵窗)。

四、今后努力的方向

針對此次查找出的問題,結合日常工作,今后我們將進一步對照管理辦法,認真梳理,積極完善各項管理工作。

附件: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自查評分表

第四篇:《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一、空白證件領發保管制度

(一)簽發機構應明確《出生醫學證明》空白證件管理責任人,配備空白證件儲存室和儲存柜,實行專人、專柜、專室管理,確??瞻鬃C件不遺失、不損毀、不失盜。

(二)簽發機構應于每年12月20日前,按本單位本接生的活產嬰兒數加5%的損耗,將下的空白證件需要數量報告當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及委托管理機構,臨時需要增加計劃時,應專題書面報告并詳細說明原因。

(三)建立《出生醫學證明》空白證件管理臺賬,詳細記錄空白證件入庫、出庫、庫存數量、號段和首發、補發、換發、廢證數量,每個月月底對庫存空白證件進行一次盤底,并核對空白證件編號。

(四)嚴格空白證件領發手續,空白證件入庫、出庫要有登記、簽收、審核手續,詳細記錄入庫、出庫時間、出入庫數量、起止編號和庫存數量,經手人和審核人分別簽字。

(五)所有簽發人員均應經過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培訓,熟悉《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法規、規章、規范,簽發人員調整崗位必須做好交接,并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及委托管理機構備案。

(六)簽發機構撤銷、合并,或注銷、停止助產技術服務項目的,應于6個月后清理盤底未簽發完的《出生醫學證明》空白證件,并上交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及委托管理機構。

二、《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制度

(一)簽發機構應設立《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窗口,并在簽發窗口公示《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流程、需要提交的材料、簽發責任人員、聯系電話,方便群眾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二)簽發機構在對孕婦進行產前保健和對待產孕婦進行產時保健過程中,應以書面的方式,向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明確告知辦理《出生醫學證明》必要性及辦理流程、需要提交資料和注意事項。

(三)簽發人員應指導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填寫《<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申請表》,認真審查其提交的相關資料,發現疑問及時澄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弄虛作假,確保信息真實、準確。

(四)采錄、上傳新生兒出生時間、性別、孕周、體重、身長等信息時,應嚴格依據產房或病房接生人員填寫《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新生兒姓名及父母信息應嚴格依據并查對《<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申請表》。

(五)《出生醫學證明》必須采用電腦打印機打印,一律不得手寫《出生醫學證明》。

(六)證件打印后,應指導領證人反復核對《出生醫學證明》的所有信息,并要求領證人在《出生醫學證明》領發登記表上簽名領取。

三、《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使用制度

(一)簽發機構應安排專人分別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和蓋印,實現證件簽發與印章使用分開。

(二)《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應做到專人管理、專柜儲存,杜絕私自用印、亂蓋印章。

(三)《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只能用于《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和換發,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四)《出生醫學證明》正頁、副頁和存根上分別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使用紅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用其他印章代替或蓋騎縫章,嚴禁在空白證件或其他紙張上蓋章。

(五)設立印章使用登記簿,每次使用印章均應詳細記錄用印時間、新生兒及其母親姓名、《出生醫學證明》編號、領證人姓名。

(六)使用印章時應認真審查打印的《出生醫學證明》信息與《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和《<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申請表》的信息一致。

(七)《出生醫學證明》印章使用人員崗位調整應進行崗前培訓,并做好印章交接工作。

四、廢證管理制度

(一)《出生醫學證明》廢證是指在運輸、儲存、打印、發放過程中毀損、遺失的未簽發的空白證件。簽發機構應加強廢證管理,嚴格控制廢證率不超過1%。

(二)簽發機構應設立廢證登記簿,詳細記錄廢證編號、作廢原因、登記日期信息等,確保廢證有據可查、有源可溯。

(三)作廢的證件應在正頁、副頁和存根上分別加蓋“廢證”印章或書寫“作廢”字樣,防止廢證重新使用。

(四)所有廢證均應將廢證編號錄入“湖南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系統”,予以銷號。

(五)所有廢證均應按照“打印錯誤”、“遺失”和“其他原因”分類統計,并于每年年底前上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及委托管理機構。

(六)換證后原《出生醫學證明》正頁、副頁應加蓋“廢證”印章或書寫“作廢”字樣,與新證存根及相關換證資料一起存檔,其他廢證均應于每年年底上交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及委托管理機構,集中到市州銷毀。

五、檔案管理及保密制度

(一)簽發機構是《出生醫學證明》相關檔案資料管理歸檔的責任主體,應根據檔案管理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負責對本單位產生的《出生醫學證明》檔案資料進行歸檔管理。

(二)簽發機構應確定《出生醫學證明》檔案資料管理歸檔的責任人,設立《出生醫學證明》檔案室、檔案柜,配備檔案夾、卷宗盒及檔案歸檔工用具,做到防盜、防火、防蟲、防潮、防塵、防高溫。

(三)首次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存檔資料包括:(1)產房或病房接生人員填寫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2)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簽字的《<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申請表》;(3)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護照復印件(含外籍人員護照翻譯件)。其他應按規定提交的資料應歸檔的。

(四)換發《出生醫學證明》存檔資料包括:(1)嬰兒父母或監護人居民身份證或護照、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2)嬰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的《親子關系聲明》;(3)原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正頁、副頁原件。其他應按規定提交的資料應歸檔的。

(五)《出生醫學證明》歸檔資料按內容分為管理類資料和簽發類資料,并按首次簽發、換發分類歸檔,永久保存。

(六)簽發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因管理、簽發《出生醫學證明》而掌握的新生兒父母和監護人提供的個人信息,應予以保密,未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露。

六、信息管理制度

(一)簽發機構是《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信息統計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確定信息管理責任人,負責相關工作的信息統計報告工作。

(二)簽發機構應采用計算機聯網管理,及時將《出生醫學證明》空白證件入庫、出庫、庫存數量、號段和首發、補發、換發、廢證數量及《出生醫學證明》簽發信息錄入、存儲、上傳至《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信息系統。

(三)簽發機構應于每年1月底前,將本單位上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使用情況統計表》報當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或委托管理機構。

第五篇:醫院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一、嚴格按照《母嬰保健法》及《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 等法律法規要求,辦理有關出生醫學證明手續。

二、醫院成立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小組,人員明確,職責分明。實行證、章分離管理,做好證明的領用、保管、發放、報損、補發申請等臺帳記錄。不得偽造、變造、倒買、轉讓、出借和使用非法印制《出生醫學證明》,報廢證明不得自行銷毀,統一交發證單位處理。

三、婦產科醫生應在孕婦產前檢查時,動員做好新生嬰兒起名事宜,發證人員應詳細核對新生兒有關信息及父母身份證件,并將申請書與新生兒父母身份證復印件存檔,加強微機的養護,保證及時發證。印章管理人員應對證明核對無誤后蓋章,領證人須在《出生醫學證明》發證登記表領證人欄內簽字;拒領證者應簽字確認;非本院接產的新生兒,一律不得發放《出生醫學證明》。

四、《出生醫學證明》存根聯應粘貼《出生醫學證明》發證登記表上。

五、定期將報廢出生證明及報廢登記表一起上交縣婦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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