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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證明樣本范文

2023-09-20

出生證明樣本范文第1篇

一、 證件申領制度

根據預計需求做好訂購申領計劃,經網上申請《出生醫學證明》號段后,由專人到扎蘭屯市婦幼保健院統一領取證件,并簽字確認領取數量,嚴格執行運輸、交接、登記、入庫程序。如使用量超出訂購計劃,應另行根據預計需要增加數量,網上申請號段,再到婦幼保健院領取證件,并做好入庫登記。

二、證件入庫登記制度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與簽發部門在領取證件后,須有2名以上證件管理人員在場清點證件數量后,將證件的起止編碼與數量、申領日期登記入冊,并由接收人和驗收人分別簽字。接收后,嚴格妥善保管、鎖好,并由專人負責保管,嚴格杜絕空證外流。

三、證件簽發及發放登記制度

《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應嚴格執行《呼倫貝爾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工作。簽發后及時將出生醫學證明中的相關信息(包括:新生兒姓名、父母姓名、出生日期、住院號、出生證號、領證日期等)登記入冊,并由領證人、發證人簽字。要嚴格做到及時、準確登記,杜絕漏登、錯登現象。

各聯蓋有“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并有新生兒母親簽字及接生人簽字的《出生醫學證明》方可生效。

四、專人管理負責及印章管理制度

《出生醫學證明》申領、入庫、保管、簽發、網絡管理、專用章保管、蓋章等工作實行專人管理,明確職責。

管理流程及分工如下:

由醫務科負責管理,由專人負責網絡管理、申請號段、申領轉運,經醫務科科長核對、登記確認后方可入庫保存。每證簽發必須有2人同時核對辦證人信息,確認無誤后,方可簽發。醫務科科長負責監督、管理、把關。

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由醫務科專人管理,保證證章分開,嚴格履行使用手續,每次簽發都由醫務科長負責審查并蓋章,嚴格杜絕偽制和濫用印章。規范出具《出生醫學證明》。

五、丟證和假證報告制度

發生丟失證件事件時,應及時將丟失《出生醫學證明》的數量、編碼、丟失原因、處理結果等以書面形式逐級上報管理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并及時在當地新聞媒體上公布聲明作廢。 發現可疑偽、假《出生醫學證明》,應及時報衛生行政部門,并將原件送衛生部委托機構進行鑒定,明確真偽(假)。

六、檔案管理制度

《出生醫學證明》一切有關記錄、登記簿、報表、制度由醫務科妥善保管、備案,每季度進行查對,進行匯總。

七、信息統計上報制度

出生證明樣本范文第2篇

當事人辦理出生公證,應向其住所地或出生地的涉外公證處申請。已在國外的當事人,應向其在華最后住所地公證處提出申請。

當事人應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

2.出生證或醫院根據出生檔案記載出具的證明。

3.當事人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出具的出生情況證明。待業或辭職的或無業的,由其檔案保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在校學生,由其所在學校出具證明。

4.一式2-3份的近期正面免冠照片。

辦理出生公證時應注意的事項:

1.公證書中的當事人姓名要真實,有特殊要求的,必須認真審查核實后再予證明。當事人的姓名一律采用簡化字。在外文譯文中,要使用漢語拼音。為便于當事人使用公證書,對有曾用名的,經有效證明,應在公證書上同時證明。

2.公證書中當事人的出生日期,是公證證明的核心內容之一,務必準確、真實,并有確鑿的證據。出生日期以身份證為準,沒有身份證以戶籍證明或出生證明為準,無上述證明,參照其他證明(如檔案、護照等),一律采用公歷,公證當事人另有要求的,可在括號內注明農歷出生日期。

3.公證書中當事人的出生地點應明確、具體,地名應寫全稱。出生地址應寫到市、縣,根據使用地(國家)要求,也可寫到鄉、村或城鎮街道。如果當事人出生時的地名已改變,應在現在地名后括號內,寫明原地名全稱。

4.出生證明當事人父母要寫明生父母的姓名,如父母死亡的,要加括號注明,如當事人已被他人收養,應注明養父母姓名,對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公證書,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要求,不寫生父姓名。

5.當事人所提供身份證與境外證件上(如護照、通行證等)日期不一致,而提出更改的,如確屬原發證機關工作失誤造成不一致,當事人需到發證機關要求更正,然后給予公證。如公證當事人當時為了出國而謊報年齡,查清楚后應按真實年齡給予公證。

6.已在國外的當事人申請辦理出生公證書,公證處經調查,未找到任何線索的,可為當事人出具"查無檔案記載公證書"。在美國等國家,此公證書可做為次要證據使用。

出生證明樣本范文第3篇

分類導航:

發布日期:2001-02-12 發布文號: 所屬類別:部委行業規章 關鍵字:

【閱讀全文】

衛生部文 >

公安部

衛基婦發[2001]45號

關于印發《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廳(局)、公安廳(局):

《出生醫學證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規定的法律證件。1995年11月6日,衛生部與公安部曾聯合發布《關于統一規范〈出生醫學證明〉的通知》,對規范《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起到重要作用。5年來,《出生醫學證明》的使用和管理情況較好。但各地反映,對換發和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辦法應作出相關規定,并進一步規范對《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為此,我們制定了《關于〈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的補充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嚴格執行。

附件:關于《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的補充規定

衛生部公安部

二00一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關于《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的補充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的新生兒,應當依法獲得衛生部統一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為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特規定如下:

一、《出生醫學證明》由合法的接生單位簽發。 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單位要設專人分別管理《出生醫學證明》和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

二、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變造、倒賣、轉讓、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醫學證明》。

三、新生兒父親或母親或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到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出生人口登記手續。

四、非父母戶籍所在地出生的嬰兒,持出生地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回父母戶籍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辦理出生登記手續。 不得以異地《出生醫學證明》換取申報出生登記地《出生醫學證明》,造成重復發證。

五、填寫《出生醫學證明》要求內容準確、字跡清

二、嚴禁涂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醫學證明》視為無效:

(一)《出生醫學證明》手寫時未用鋼筆或碳素筆的;

(二)《出生醫學證明》被涂改的、填寫字跡不清的、有關項目填寫不真實的;

(三)私自拆切《出生醫學證明》副頁的;

(四)《出生醫學證明》未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的;

(五)《出生醫學證明》為非法印制的。

六、因簽發單位的責任導致原《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簽發單位應及時換發有效的《出生醫學證明》。 因當事人的責任而導致原《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可向原簽發單位申請換發?!冻錾t學證明》換發后,原件自換發之日起作廢,并由原簽發單位存檔保留。

七、《出生醫學證明》因遺失、被盜等喪失原始憑證的情況要求補發的,取得原簽發單位有關出生醫學記錄證明材料后,向所在地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h(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后,經核實,情況屬實的給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并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補發辦法如下:

(一)未報戶口前遺失的《出生醫學證明》者,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

(二)已辦理戶籍手續后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于1996年1月1日(邊遠貧困地區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嬰兒。具體的補發程序由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八、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由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嚴格按照印章標準及式樣統一刻制備案,并將印模章式樣抄送公安機關戶籍登記部門備案。

九、《出生醫學證明》實行逐級申報定購和發放登記制度。

具體的發放程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嚴格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另行規定。

十、各地應當妥善運送、保管《出生醫學證明》。因意外導致潮濕、破損或丟失的,應將其數量及編碼報上級主管部門申請作廢。

十一、《出生醫學證明》工本費按國家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十二、本辦法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出生證明樣本范文第4篇

出生證明自查報告

根據臥龍區婦幼保健院文件要求,我院按衛計委專項整治活動要求對本院《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進行了自查,現將自查情況總結及整改工作匯報如下:

一、嚴肅自查自糾逐項核查核對

根據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衛計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的通知》,婦幼保健院相關文件的要求,結合我院工作實際,重點圍繞國家衛計委提出的10個方面內容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和整改工作,其中簽發機構要對近3年首次簽發、換發、補發、印章管理、廢證管理、信息管理等各項進行逐一核查。

二、健全管理制度規范服務流程

1、完善告知義務規范簽發流程

一是嚴格履行申領告知義務;我們對首次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的新生兒父母和領證人,我院會給予清單一份,讓新生兒父母準備全相關證明材料。 二是公示申領流程;我院在微機室門口位置公開張貼出生醫學證明申領流程。我院醫學出生證明實行婦產科主任簽發,證章分開管理,專人專柜,空白出生醫學證明由病案室楊鋒管理,印章由宣傳科劉俊管理。首次申領由產科人員填寫,由婦產科主任簽字確認后轉給簽發人員,簽發人員審驗領證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材料,并留有新生兒父母和領證人的有效證件的復印件,簽發人員電腦錄入資料打印《出生醫學證明》;蓋章人員對《出生醫學證明》的信息進行核對無誤后加

1 蓋印章,并做好存根保留和首次簽發登記。對于換發或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業務,簽發人員對其資料進行認真審核,并復印本院的住院分娩病歷及出生證明首次簽發申請表、出生證明存根復印件,按照換發或補發的程序和要求,于臥龍區婦幼保健院進行補發及換發。三是公告服務承諾;我院按照文件要求重新完善了《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制度上對出生醫學證明開具的地點、證章管理、交接工作、自查工作等都作了明確時效規定。

2、強化法制教育和崗位培訓 落實責任追究制

院方針對《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和簽發人員進行了法制教育和崗位培訓,對簽發《出生醫學證明》人員實行終身責任追究制,并與每一位簽發人員簽訂了《出生醫學證明》終身責任制承諾書。

三、強化信息管理 定期督查督導

嚴格執行證件出入庫登記、發放、簽發和庫存信息化管理。 嚴格廢證率管理,制定了定期報告制度,定期向主管領導進行匯報并簽名確認;每月對《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統計并登記;要求在開具《出生醫學證明》業務流程中遇到問題,及時向婦幼院請示,確認后再辦理,避免錯漏。

出生證明樣本范文第5篇

一、1996.1.1—2004.12.31在助產技術服務單位出生的嬰兒:

1、出生醫學記錄書。無出生醫學記錄書的,攜帶助產技術服務單位住院分娩病歷復印件(加蓋病歷管理專用章)及原接生單位出具的加蓋單位公章的發證情況證明(見附件一)。

2、父母雙方有效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非婚生嬰兒須提交嬰兒與父親的親子鑒定)原件及復印件。

二、特殊情況(在車、船、飛機上和家庭等非醫療機構出生)下出生的嬰兒:

1、鄭州市特殊情況出生新生兒情況記錄書。

2、嬰兒父母有效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3、由嬰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的“親子關系聲明”;

4、嬰兒與父母親子關系旁證。旁證為:婚內出生嬰兒提供父母任何一方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或親子鑒定證明;非婚生嬰兒提供父母與嬰兒的親子鑒定證明。

三、出生醫學證明丟失補辦:

1、助產單位接生證明和原《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單位證明; 登報聲明(市級以上報紙),并提交聲明報紙原件;

2、嬰兒父母有效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3、未入戶嬰兒還須提交其父母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未入戶證明 。

備注:嬰兒戶籍已登記的,不再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入戶聯;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嬰兒不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附件一

醫 院 證 明

茲有產婦姓名,年齡,于年月日至我院住院,于年月日時分在我院自然(剖宮)生育一男(女)嬰,孕周,健康狀況,阿氏評分,重量克,身長厘米。接生人員。

經查實,我院當時已開(未開)出生醫學記錄書,未開出生醫學記錄書的原因是。

特此證明

年月日(蓋醫院公章)

出生證明樣本范文第6篇

自查報告

根據國衛辦婦幼發〔2013〕4號文件要求,我院組織人員按相關要求對本院《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進行了自查,現將自查情況總結如下:

一、加強管理,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

我院按照有關要求制定了XXX醫院《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制度上對出生醫學證明開具的地點、備份、證章管理、交接工作、自查工作等都作了明確規定。

我院設有獨立的醫學出生證明發放室,設在行政辦公區四樓,行政辦公區有獨立的防盜網,門及窗防盜網,由保安負責大門的管理。發放室的門、窗均裝有不銹鋼防盜網,門外裝有監控攝像頭以杜絕安全隱患;發放醫學證明的電腦妥善保管相關資料,每月備份一次;證章分開管理,專人專柜,空白出生醫學證明由XXX管理,印章由XXX管理,持章人每次對相關信息審核后方可用章。建立定期報告制度,遇到問題及時向上級醫院XX醫院請示,定期向上級領導、主管部門匯報工作。

二、做好證件發放、簽發、庫存管理工作。

嚴格執行證件出入庫登記,做到實時登記,隨時掌握本院《出生醫學證明》的發放、簽發和庫存情況。安排專門人員負責證件的發放和簽發,庫存人員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的發放,開具出生醫學證明的人員負責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信息由專人錄入專門的系統再進行打印,留存有證件存根并做好登記。庫存人員負責妥善保管空白《出生醫學證

1 明》,專柜專鎖保管,存放環境整潔,溫度和濕度適中。

三、規范業務流程。

按《出生醫學證明》的首次簽發要求規范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并做好《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工作?!冻錾t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由具有助產技術服務資質的接生人員填寫并確認后轉給簽發人員,簽發人員審驗領證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材料,并留有新生兒父母和領證人的有效證件的復印件,由領證人填寫和確認新生兒姓名及其父母相關信息;簽發人員電腦錄入資料打印《出生醫學證明》;蓋章人員對《出生醫學證明》的信息進行核對無誤后加蓋印章,并做好存根保留和首次簽發登記。對于換發或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業務,簽發人員對其資料進行認真審核,符合換發或補發要求的,按照換發或補發的程序和要求,資料準備齊全,經由XX醫院辦理換發或補發。

四、定期開展法制教育和崗位培訓。

醫院有針對性地對《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和簽發人員開展法制教育和崗位培訓,通過對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指導手冊、相關通知等的學習,增強法律意識,提高對證件損毀、丟失、制假、用假、販假事件的監察能力,防止失職瀆職事件的發生。

五、定期報告。

制定定期報告制度,定期向上級領導、上級醫院、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匯報《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工作。相關工作人員每周對《出生醫學證明》的發放、簽發、庫存情況進行統計,向本院《出生醫學證明》主管領導進行匯報并簽名確認;每月對《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使用情況進

2 行統計并登記,每季度以報表形式上交衛生局;在平時開展《出生醫學證明》相關業務流程中遇到問題,及時向博愛醫院請示,確認后再辦理,避免錯漏。

六、加強監督管理。

監督管理工作分為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內部監督由醫院內部組成專門的監督小組,定期對《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工作進行自查,檢查《出生醫學證明》的發放及使用情況,檢查《出生醫學證明》的首次簽發、換發、補發、印章管理、廢證管理、信息管理等各項工作情況,檢查《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和簽發人員的培訓考核情況,以及了解在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外部監督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受委托機構及相關專家等組成檢查小組,采取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現場考察,查閱資料等方式,對我院《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有效監督管理,定期進行檢查、考核評估,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給予指導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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