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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87號令全文解讀

2023-06-25

第一篇:財政部87號令全文解讀

財政部公告59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

2011年第59號

根據國家國債發行的有關規定,財政部決定續發行2011年記賬式附息(十三期)國債(以下簡稱本期國債),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期國債通過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含試點商業銀行柜臺)、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以下簡稱各交易場所)面向社會各類投資者續發行。試點商業銀行包括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國已經開通國債柜臺交易系統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試點銀行)。

二、本期國債計劃續發行300億元,實際續發行面值金額為300億元。

三、本期國債續發行部分起息時間、票面利率等要素均與2011年記賬式附息(十三期)國債相同,即起息日為2011年6月2日,票面年利率為3.26%,按年付息,每年6月2日(節假日順延,下同)支付利息,2014年6月2日償還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本期國債續發行采用多種價格(混合式)招標方式,標的為價格,經招標確定的續發行價格為99.26元,折合年收益率為3.91%。本期國債續發行部分從9月15日起與原發行部分合并上市交易。

四、本期國債續發行部分采取場內掛牌、場外簽訂分銷合同和試點銀行柜臺銷售的方式分銷。合同分銷部分應于2011年9月8日至9月13日向各交易場所發出分銷確認。分銷對象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股票和基金賬戶,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試點銀行開立債券賬戶的各類投資者。承銷機構根據市場情況自定價格分銷。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第二篇: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第74號令.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 74號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已經 2013年 10月 28日財政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14年 2月 1日起施行。

部長 樓繼偉

2013年 12月 19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加強對采用非招標采 購方式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 益和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政府采購法》 (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 和其他法律、 行政法規 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采 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非招標采購方式,是指競爭性談判、單一 來源采購和詢價采購方式。

競爭性談判是指談判小組與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就 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事宜進行談判,供應商按照談判文 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最后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 出的成交候選人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單一來源采購是指采購人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采購貨 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方式。

詢價是指詢價小組向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發出采購 貨物詢價通知書,要求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 采購人從詢價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 采購方式。

第三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以下貨物、工程和 服務之一的,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 購;采購貨物的,還可以采用詢價采購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且未達到公開 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 以上,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 (三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經批準采用非公開招 標方式的貨物、服務; (四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 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政府采購工程。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四條 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采購項 目,擬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的,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 始前,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后,向設區的市、自治州以 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批準。

第五條 根據本辦法第四條申請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 采購的,采購人應當向財政部門提交以下材料并對材料的 真實性負責: (一采購人名稱、采購項目名稱、項目概況等項目 基本情況說明; (二項目預算金額、預算批復文件或者資金來源證 明; (三擬申請采用的采購方式和理由。

第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和 本辦法的規定組織開展非招標采購活動, 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證評審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影響評審過程和結果。

第七條 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由采購人代表 和評審專家共 3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評審專家人數不得 少于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總數的

2/3。 采購人 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本部門或本單位采購項目的評 審。采購代理機構人員不得參加本機構代理的采購項目的 評審。

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或者服務采購項目,或 者達到招標規模標準的政府采購工程,競爭性談判小組或 者詢價小組應當由 5人以上單數組成。

采用競爭性談判、詢價方式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評 審專家應當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 中隨機抽取。 技術復雜、 專業性強的競爭性談判采購項目, 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的評審專家的,經主管預算單 位同意,可以自行選定評審專家。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 競爭性談判采購項目, 評審專家中應當包含 1名法律專家。

第八條 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在采購活動過 程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認或者制定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 (二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 于 3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或者詢價; (三審查供應商的響應文件并作出評價; (四要求供應商解釋或者澄清其響應文件; (五編寫評審報告; (六告知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評審過程中發現 的供應商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九條 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應當履行 下列義務: (一遵紀守法,客觀、公正、廉潔地履行職責; (二根據采購文件的規定獨立進行評審,對個人的 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

(三參與評審報告的起草; (四配合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答復供應商提出的 質疑; (五配合財政部門的投訴處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條 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特 點和采購人的實際需求制定,并經采購人書面同意。采購 人應當以滿足實際需求為原則,不得擅自提高經費預算和 資產配置等采購標準。

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不得要求或者標明供應商名稱 或者特定貨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應商的技術、 服務等條件。

第十一條 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應當包括供應商資格 條件、采購邀請、采購方式、采購預算、采購需求、采購 程序、價格構成或者報價要求、響應文件編制要求、提交 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及地點、保證金交納數額和形式、評定 成交的標準等。

談判文件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明確談 判小組根據與供應商談判情況可能實質性變動的內容,包 括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

第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發布公告、 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或者采購 人和評審專家分別書面推薦的方式邀請不少于 3家符合相 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參與競爭性談判或者詢價采購活動。

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供應商 可以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加入供應商庫。財政部門不得對供 應商申請入庫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利用供應商庫進行地區

和行業封鎖。

采取采購人和評審專家書面推薦方式選擇供應商的, 采購人和評審專家應當各自出具書面推薦意見。采購人推 薦供應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薦供應商總數的 50%。

第十三條 供應商應當按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的 要求編制響應文件,并對其提交的響應文件的真實性、合 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要求供應商在提 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之前交納保證金。保證金應當采用支 票、匯票、本票、網上銀行支付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 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交納。 保證金數額應當不超過采 購項目預算的 2%。

供應商為聯合體的,可以由聯合體中的一方或者多方 共同交納保證金,其交納的保證金對聯合體各方均具有約 束力。

第十五條 供應商應當在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要求的 截止時間前,將響應文件密封送達指定地點。在截止時間

后送達的響應文件為無效文件,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 者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應當拒收。

供應商在提交詢價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可以對所提 交的響應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并書面通知采購 人、采購代理機構。補充、修改的內容作為響應文件的組 成部分。補充、修改的內容與響應文件不一致的,以補充、 修改的內容為準。

第十六條 談判小組、詢價小組在對響應文件的有效 性、完整性和響應程度進行審查時,可以要求供應商對響 應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 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 供應商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響應文件的范圍或 者改變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談判小組、詢價小組要求供應商澄清、說明或者更正 響應文件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供應商的澄清、說明或者 更正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或者加蓋公章。 由授權代表簽字的,應當附法定代表人授權書。供應商為 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并附身份證明。

第十七條 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應當根據評審記錄和評 審結果編寫評審報告,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邀請供應商參加采購活動的具體方式和相關情 況,以及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名單; (二評審日期和地點,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成員名 單; (三評審情況記錄和說明,包括對供應商的資格審 查情況、供應商響應文件評審情況、談判情況、報價情況 等; (四提出的成交候選人的名單及理由。

評審報告應當由談判小組、詢價小組全體人員簽字認 可。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成員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談判 小組、 詢價小組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推薦成交候選人, 采購程序繼續進行。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談判小組、詢價 小組成員,應當在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由談 判小組、詢價小組書面記錄相關情況。談判小組、詢價小 組成員拒絕在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

的,視為同意評審報告。

第十八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成交供應 商確定后 2個工作日內,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 上公告成交結果,同時向成交供應商發出成交通知書,并 將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隨成交結果同時公告。成 交結果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 式;

(二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 (三成交供應商名稱、地址和成交金額; (四主要成交標的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 服務要求; (五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成員名單及單一來源采購 人員名單。 采用書面推薦供應商參加采購活動的,還應當公告采 購人和評審專家的推薦意見。

第十九條 采購人與成交供應商應當在成交通知書發 出之日起 30日內, 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購 標的、規格型號、采購金額、采購數量、技術和服務要求 等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采購人不得向成交供應商提出超出采購文件以外的任 何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不得與成交供應商訂立背離 采購文件確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購標的、規格型號、采購 金額、采購數量、技術和服務要求等實質性內容的協議。

第二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活動 結束后及時退還供應商的保證金,但因供應商自身原因導 致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未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應當在成 交通知書發出后 5個工作日內退還,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 應當在采購合同簽訂后 5個工作日內退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后撤回響應文 件的; (二供應商在響應文件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認可的 情形以外,成交供應商不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

(四供應商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 構惡意串通的; (五采購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除資格性審查認定錯誤和價格計算錯誤 外,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 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發現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未按 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定成交的標準進行評審的,應當重新 開展采購活動,并同時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二條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書發出 后,采購人改變成交結果,或者成交供應商拒絕簽訂政府 采購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成交供應商拒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采購人可以按

照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原 則確定其他供應商作為成交供應商并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也可以重新開展采購活動。拒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成交 供應商不得參加對該項目重新開展的采購活動。

第二十三條 在采購活動中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 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終止采購活動,通知所 有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并將項目實施情況和采購任務 取消原因報送本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采購 合同規定的技術、服務等要求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 并出具驗收書。驗收書應當包括每一項技術、服務等要求 的履約情況。大型或者復雜的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 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 驗收方成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簽字, 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成員以及與評審工作 有關的人員不得泄露評審情況以及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國家 秘密、商業秘密。

第二十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妥善保管每項

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采購文件包括采購活動記錄、采購 預算、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響應文件、推薦供應商的 意見、評審報告、成交供應商確定文件、單一來源采購協 商情況記錄、合同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復、投訴處理 決定以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采購文件可以電子檔案方 式保存。

采購活動記錄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采購項目類別、名稱; (二采購項目預算、資金構成和合同價格; (三采購方式,采用該方式的原因及相關說明材料; (四選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的方式及原因; (五評定成交的標準及確定成交供應商的原因; (六終止采購活動的,終止的原因。 第三章 競爭性談判

第二十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項目,可以采用 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 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 者具體要求的; (三非采購人所能預見的原因或者非采購人拖延造 成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四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 間、 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公開招標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招標過程中提交投 標文件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 兩家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本辦法第四條

經本級 財政部門批準后可以與該兩家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采 購,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招標文件中的采購需 求編制談判文件,成立談判小組,由談判小組對談判文件

進行確認。符合本款情形的,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 五條中規定的供應商最低數量可以為兩家。

第二十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情 形和第二款情形,申請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時,除提 交本辦法第五條第一至三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 列申請材料: (一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招標公 告的證明材料; (二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出具的對招標文件和招 標過程是否有供應商質疑及質疑處理情況的說明; (三評標委員會或者 3名以上評審專家出具的招標 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的論證意見。

第二十九條 從談判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 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3個工作日。

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 構或者談判小組可以對已發出的談判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

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作為談判文件的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或者談判小組應當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 之日 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談判文件的 供應商,不足 3個工作日的,應當順延提交首次響應文件 截止之日。

第三十條 談判小組應當對響應文件進行評審,并根據 談判文件規定的程序、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與實質性響 應談判文件要求的供應商進行談判。未實質性響應談判文 件的響應文件按無效處理, 談判小組應當告知有關供應商。

第三十一條 談判小組所有成員應當集中與單一供應 商分別進行談判,并給予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平等的談 判機會。

第三十二條 在談判過程中,談判小組可以根據談判文 件和談判情況實質性變動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要求以 及合同草案條款,但不得變動談判文件中的其他內容。實 質性變動的內容,須經采購人代表確認。

對談判文件作出的實質性變動是談判文件的有效組成

部分,談判小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同時通知所有參加談 判的供應商。 供應商應當按照談判文件的變動情況和談判小組的要 求重新提交響應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或者加蓋公章。由授權代表簽字的,應當附法定代表人授 權書。 供應商為自然人的, 應當由本人簽字并附身份證明。

第三十三條 談判文件能夠詳細列明采購標的的技術、 服務要求的,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繼續參 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最后報價,提交最后報 價的供應商不得少于 3家。

談判文件不能詳細列明采購標的的技術、服務要求, 需經談判由供應商提供最終設計方案或解決方案的,談判 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推薦 3家以上供應商的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并要求其在規 定時間內提交最后報價。

最后報價是供應商響應文件的有效組成部分。 第三十四條 已提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在提交最后報

價之前,可以根據談判情況退出談判。采購人、采購代理 機構應當退還退出談判的供應商的保證金。

第三十五條 談判小組應當從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 購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的供應商中,按照最后報價由低到 高的順序提出 3名以上成交候選人,并編寫評審報告。

第三十六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結束后 2個工作 日內將評審報告送采購人確認。

采購人應當在收到評審報告后 5個工作日內,從評審 報告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 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且最后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 商,也可以書面授權談判小組直接確定成交供應商。采購 人逾期未確定成交供應商且不提出異議的,視為確定評審 報告提出的最后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

第三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 理機構應當終止競爭性談判采購活動,發布項目終止公告 并說明原因,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一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規定的競爭性談判采購 方式適用情形的; (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在采購過程中符合競爭要求的供應商或者報價 未超過采購預算的供應商不足 3家的,但本辦法第二十七 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章 單一來源采購

第三十八條 屬于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情形, 且達到公開招標數額的貨物、服務項目,擬采用單一來源 采購方式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按照本辦法第四條 報財政部門批準之前,應當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 上公示,并將公示情況一并報財政部門。公示期不得少于 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應當包括: (一采購人、采購項目名稱和內容;

(二擬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的說明; (三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原因及相關說明; (四擬定的唯一供應商名稱、地址; (五專業人員對相關供應商因專利、專有技術等原 因具有唯一性的具體論證意見,以及專業人員的姓名、工 作單位和職稱; (六公示的期限; (七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財政部門的聯系地址、 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第三十九條 任何供應商、單位或者個人對采用單一來 源采購方式公示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將書面意見反 饋給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并同時抄送相關財政部門。

第四十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收到對采用單一來源 采購方式公示的異議后, 應當在公示期滿后 5個工作日內, 組織補充論證,論證后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依法采取其 他采購方式; 論證后認為異議不成立的, 應當將異議意見、 論證意見與公示情況一并報相關財政部門。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補充論證的結論告知提 出異議的供應商、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十一條 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的,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具有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與供應商 商定合理的成交價格并保證采購項目質量。

第四十二條 單一來源采購人員應當編寫協商情況記 錄,主要內容包括: (一依據本辦法第三十八條進行公示的,公示情況 說明; (二協商日期和地點,采購人員名單;

(三供應商提供的采購標的成本、同類項目合同價 格以及相關專利、專有技術等情況說明; (四合同主要條款及價格商定情況。

協商情況記錄應當由采購全體人員簽字認可。對記錄 有異議的采購人員,應當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采購

人員拒絕在記錄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 的,視為同意。 第四十三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 理機構應當終止采購活動, 發布項目終止公告并說明原因, 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一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規定的單一來源采購方 式適用情形的; (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報價超過采購預算的。 第五章 詢 價

第四十四條 詢價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應當 完整、明確,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采購政策的 規定。

第四十五條 從詢價通知書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 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3個工作日。

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 者詢價小組可以對已發出的詢價通知書進行必要的澄清或 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作為詢價通知書的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或者詢價小組應當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 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詢價通知書的供 應商,不足 3個工作日的,應當順延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 日。

第四十六條 詢價小組在詢價過程中,不得改變詢價通 知書所確定的技術和服務等要求、評審程序、評定成交的 標準和合同文本等事項。

第四十七條 參加詢價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按照詢 價通知書的規定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

第四十八條 詢價小組應當從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 購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的供應商中,按照報價由低到高的 順序提出 3名以上成交候選人,并編寫評審報告。

第四十九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結束后 2個工作 日內將評審報告送采購人確認。

采購人應當在收到評審報告后 5個工作日內,從評審 報告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 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 也可以書面授權詢價小組直接確定成交供應商。采購人逾 期未確定成交供應商且不提出異議的,視為確定評審報告 提出的最后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

第五十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 機構應當終止詢價采購活動,發布項目終止公告并說明原 因,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一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規定的詢價采購方式適 用情形的; (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在采購過程中符合競爭要求的供應商或者報價 未超過采購預算的供應商不足 3家的。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處以罰款的,并處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處理: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在指定媒體上發布政府采購 信息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組成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的; (三在詢價采購過程中與供應商進行協商談判的; (四未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 確定成交候選人的; (五 泄露評審情況以及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 商業秘密的。

采購代理機構有前款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暫停其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 3至 6個月;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 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

第五十二條 采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 正,給予警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以罰款的,并 處罰款: (一未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本辦法的規定采用非招標 采購方式的; (二未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本辦法的規定確定成交供 應商的; (三 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或者與成交供應商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 的; (四未按規定將政府采購合同副本報本級財政部門 備案的。

第五十三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本辦法第五十一 條、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且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 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 機關工作人員的, 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并予通報。

第五十四條 成交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 改正,情節嚴重的,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 1至 3年 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并予以通報: (一 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或者與采購人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 (二成交后無正當理由不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 (三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

第五十五條 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 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以 罰款的,并處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其他利 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二 泄露評審情況以及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 商業秘密的; (三明知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四在評審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審程序正常進 行的; (五在評審過程中有明顯不合理或者不正當傾向性 的; (六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定成交的標準進行評 審的。

評審專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政府 采購評審專家資格, 不得再參加任何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 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五十六條 有本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 十五條違法行為之一, 并且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成交結果的, 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未確定成交供應商的,終止本次采購活動,依 法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二)已確定成交供應商但采購合同尚未履行的,撤 銷合同,從合格的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成交供應商,沒 有合格的成交候選人的,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三)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的,給采購人、供應商造成 損失的,由責任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違反政府采購法和本辦 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有關民事法律規定 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干預、影響評審過 程或者結果的,責令改正;該單位責任人或者個人屬于國 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 分。 第五十九條 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過程 中違法干預采購活動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31 第六十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預算單位是指負有編制部 門預算職責,向同級財政部門申報預算的國家機關、事業 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六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 201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32

第三篇:新醫改方案全文解讀

1.健全公共衛生體系。在《意見稿》中,提出醫改的總體目標是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衛生制度,為群眾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醫療衛生服務。而醫療衛生制度的整體框架又分為公共衛生服務體系、醫療服務體系、醫療保障體系和藥品供應保障體系。

2.完善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兑庖姼濉吠怀隽宿r村和城市社區衛生服務體系的重要性,并首次提出城市衛生服務體系要以社區衛生服務為基礎,建立城市醫院與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分工協作機制。一般診療下沉到基層,逐步實現社區首診、分級醫療和雙向轉診。這些政策都是發達國家較為成功的做法,如配套措施得力,將分流部分大醫院的就診人群,緩解看病難現象,同時為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提供制度保障。我們認為盡管社區衛生服務近年來發展較快,但面臨嚴重的“先天不足”,2007年社區衛生機構完成診療人次僅占當年全國診療人次的不到10%,因此在體系建設上的難度較大。

3.全民醫保以擴面為主。在本輪醫改方案的研討過程中,全民醫保一直都是各方的共識。我國醫療保障體系“重點保大病”的方向仍然未變,接下來政府的工作主要是擴大各項保障的人群覆蓋面,特別是城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至于目前偏低的報銷水平,“將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提高”,重點保障基本的醫藥費用。

4.基本藥物制度呼之欲出。我們認為基本藥物制度是藥品供應保障體系的核心環節,而且從《意見稿》出臺的背景看,也是被衛生部門認為可以在短期內緩解“看病難、看病貴”問題的主要手段,因此基本藥物制度被列為醫改近期內的5項重點工作之一??傮w上我們認為這一制度對基本藥物的定點生產企業來說是利好消息,具體情況還有待觀察配套政策的強制力度,畢竟基本藥品和非基本藥品之間有一定的替代性。

5.藥品監管得以加強。至于對藥品價格的監管,強調建立科學合理的醫藥價格形成機制。具體有:合理調整政府定價范圍,改進藥品定價方法,促進國家基本藥物的生產和使用。對仿制藥品實行后上市價格從低定價制度,抑制低水平重復建設。推行在藥品外包裝上標示價格制度。嚴格控制藥品流通環節差價率。對醫院銷售藥品開展差別加價、收取藥事服務費等試點。健全醫藥價格監測體系,規范企業自主定價行為。

我們分析,對上述措施的解讀概括起來有4點:一是醫院藥品順價加成的利潤率將下降;二是定價機制將進一步鼓勵新藥研發和搶先仿制;三是仿制藥(非搶先仿制)將面臨嚴峻的價格管制;四是基本藥物的定價將比較寬松。此外我們預計今后還有一些推動我國醫藥產業升級和技術進步的配套政策出臺,鼓勵研發創新,遏制低水平重復將是藥品企業面對的主題。

6.加大投入兼顧供需。逐步提高政府衛生投入占衛生總費用的比重;政府衛生投入增長幅度要高于經常性財政支出的增長幅度,使政府衛生投入占經常性財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新增政府衛生投入重點用于支持公共衛生、農村衛生、城市社區衛生和基本醫療保障。我們認為隨著政府投入的加大,今后一個時期我國衛生總費用將平穩增長,個人負擔比例將逐年下降。

對各個細分行業的影響

1. 化學制藥

化學制藥是受到醫改影響最大的板塊,其中偏于利好的企業主要具備三類特征:一是以生產處方藥為主,尤其是??朴盟幒蛣傂源?、檔次高的處方藥,如生產神經系統用藥的恩華藥業、生產皮膚科用藥的華邦制藥、生產器官移植用藥的華東醫藥等;二是業內地位和市場認同度高,同時獲國家基本藥物定點生產資格的大型企業,如雙鶴藥業、華北制藥、西南藥業等;三是公認研發能力國內領先、盈利能力突出的制藥企業。

2.原料藥

我們認為原料藥板塊和新醫改方案關聯較小,當然不排除部分二級市場認同度較高的個股借助醫改東風呈現上漲行情。

3.中藥

從今年中報的數據看,中藥行業的表現中規中矩。重點企業主要有:一是受益于基本藥物制度、具備定點生產資格的大型企業如ST中新,二是受益于市場擴容、產品用量龐大、品牌美譽度高的企業如天士力、云南白藥、S三九等,三是受益于鼓勵創新、在工藝和技術方面處于行業領先地位的現代中藥企業如康緣藥業等。

4.生物醫藥

(1)疫苗行業

從全世界的情況看,疫苗市場都是一個增長非常迅速的領域。我國的疫苗市場發展迅速,02年以來增速在15%左右,其中06年國內疫苗市場規模超過40億元,國外疫苗行業巨頭正紛紛進入這一龐大市場。醫改強調對公共衛生的投入無疑是有利于疫苗企業的,但考慮到今年2月國家已經出臺政策擴大免疫規劃的疫苗范圍,預計今后一段時間以各地執行新的免疫規劃為主,Ⅰ類疫苗的市場容量將維持在“12苗防15病”的水平。我們預計中生所旗下的天壇生物還將受到市場熱捧。

(2)診斷試劑

我們認為全民醫保不僅帶來了處方藥市場的擴容,也將刺激實驗室診斷試劑和設備行業。目前診斷試劑市場容量還偏小,當中的個別優勢企業如科華生物等值得投資者關注。

(3)生物制藥

生物制藥屬于朝陽產業,估值水平高于醫藥行業的平均水平,其成長動力關鍵在于新藥研發,而不是產能或者市場營銷。醫改新政強調通過藥品定價機制鼓勵創新,擁有較強研發能力的雙鷺藥業將繼續被市場看好。

5.醫療器材

《意見稿》突出了加強基層醫療機構建設的重要性,“積極推進農村醫療衛生基礎設施和能力建設、完善政府對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投入機制。”這些給市場對醫療器械企業的獲利予以一定的想象空間。新華醫療產品覆蓋醫院內的各類器械設備,包括消毒滅菌、放射診斷、手術器械、各類低值耗材、環保設備等,將受益于醫改帶來的產品需求量增加。

6.醫藥商業

《意見稿》并未就“醫藥分開”或是“藥房托管”等予以具體闡述,僅僅在指導思想部分原則性地提及。我們了解到盡管國內醫藥企業曾經積極呼吁醫藥分開,但衛生部門對醫藥分開的實施并不積極。接下來在各地的醫改試點中,不排除地方會有這方面的探索,但現實問題是如果取消藥品銷售收入,僅靠目前的財政撥款和醫療服務收費難以維持醫院運轉。因此我們認為隨著新醫改方案實施,醫生和藥品企業之間的利益往來將受到削弱,而醫院和藥品生產流通企業之間的利益機制將得以維持,這對微利經營的醫藥商業企業而言是一個不利的結論。

7.其他

《意見稿》指出,“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發展醫療衛生事業。積極促進非公醫療衛生機構發展,形成投資主體多元化、投資方式多樣化的辦醫體制,適度降低公立醫療機構比重。”對于通策醫療這樣的口腔醫療服務機構而言,無疑是重要利好。

此外,部分基本面向好的醫藥個股,股價走勢已處于支撐位正面臨反彈,或經長期整理后有待突破,將在醫改的利好背景下出現投資機會,短線投資可適當關注。

第四篇:侵權責任法全文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并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立法目的,我國學者關于侵權責任法功能定位之見解,有單一功能說(補償功能)、雙重功能說(補償功能與預防功能)和多重功能說三種主張。我國多數侵權責任法學者采多重功能說,即我國侵權責任法的功能應當定位在補償(填補損害)、預防侵權行為、懲罰加害人等多個方面。從該條規定可見,我國的侵權責任法的確是采多重功能說,但以補償和預防為主。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規范對象,侵害民事權益的行為。“權益”即為權利+利益,分為人身、財產兩種,并將生命權、健康權放在首位,對最高的法益進行保護。羅列各項權利之后用了“等”, 在立法技術上采取的是具體列舉+兜底性條款相結合。

第三條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規定權利和責任主體,侵權責任由侵權人向被侵權人主張,體現私法性質。

第四條 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不同責任同時存在時的解決,體現私權優先。

第五條 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規定的事項在侵權法中未有規定的,則為“另有”規定,如果侵權法中有規定的,依本法。明確了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法理原則。 第二章 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以過錯責任為一般原則,法律特殊規定下的過錯推定責任。

第七條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特殊規定下的無過錯責任。本條不用上面的“侵害”而用“損害”,強調不論行為人主觀是否有無過錯。 第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典型的共同侵權的界定,是民法傳統理論中的“有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即各行為人彼此間有明示或默示的合意共同實施同某行為或系列行為造成同一損害。具備“意思的共同體”和“行為的共同體”。

第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教唆、幫助型共同侵權。教唆他人侵權所構在的共同侵權和典型的共同侵權相比,教唆型的共同侵權具備“意思的共同體”,但不具備“行為共同體”, 幫助型的共同侵權也具備“意思的共同體”,但不具備完整的“行為共同體”。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規定,與刑法上“間接正犯”相似,由教唆、幫助人承擔責任,但增加了監護人未盡監護責任時的責任。

第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共同危險行為,特征是各行為人均分別實施可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各行為人的行為間是相互獨立的,但卻均有危險的共性。對共同危險行為的責任承擔問題,首先考慮“責任自負”的原則,僅在不能明確具體侵權人的情況下,從保護受害人權益出發,要求各共同危險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相當于將各危險行為人視為共同侵權人。

第十一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侵害結果混同的共同侵權行為,即“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無意思聯絡情況下是不應該構成共同侵權的,但出于對受害人的保護,法律需要在一定程度上突破傳統的責任自負原則。本條規定以“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作為劃清無意思聯絡共同侵權的標準,此標準不違反責任自負的原則,同時更有利于保護受害人的權益。

第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該條規定解決的是不滿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條件、不按共同侵權處理的侵害結果混同行為的責任承擔問題。對該情形立法首先考慮責任自負原則,在能夠確定各自責任大小的情況下,各擔其責,在不能明確各自責任大小的情況下,要求各行為人平均承擔責任,即有利于保護受害人,又兼顧了公平的理念。

第十三條 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時,被侵權人的請求權范圍及于全部連帶責任人。

第十四條 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人內部的責任劃分,以責任大小確定賠償數額是原則,只在難以確定時采用平均手段。規定了連帶責任人內部的追償權。

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承擔責任的方式,融合了人身權、財產權中的各種責任方式,綜合性的列舉。

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為列舉外的其他費用的賠償留下了空間。 第十七條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所謂的“同命同價”條款。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規定,造成了在同一或同類案件中不同戶籍身份的受害人所獲得的死亡賠償金相比懸殊,從而引發了“同命不同價”的廣泛爭議。實際上,該規定主要考慮到我國城鄉二元體制的實際狀況,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多人死亡案件中適用該司法解釋,會造成農村的與城鎮的賠償金相差甚遠,顯得非常不公平,產生社會矛盾。侵權責任法的這條規定為法院判決以相同標準賠償同一事件中死亡的多人提供了法律依據,有利于解決矛盾。但應注意,該條中采用了“可以”而非“應當”,表明該條并不當然被適用,可由法官自由裁量,可見,該條規定實際上還是為調節重大事件引起的社會輿論而進行的妥協。

第十八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單位,該單位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單位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侵權人已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被侵權人(包括單位)“死亡”的情況下,侵權責任請求權的承繼問題,表明侵權責任請求權的可承繼性并規定承繼人。 第十九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財產損失計算標準,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但也沒有絕對化,留下了“其他方式計算的余地”。

第二十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侵犯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計算標準,按照損失、利益、協商、法院確定的順序進行,在前一標準無法確定時用后一標準確定,以“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作為最后的確定方式。

第二十一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這個規定是個新規定,明確了當侵權行為將要發生或剛剛發生時,被侵權人可以起訴要求制止侵權行為。該規定類似我國民事訴訟法上的先予執行制度。梁慧星介紹,這意味著被侵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請禁止令了。我國《民法通則》一般對侵權案件都是事后追責,如果按照以往做法進入訴訟,一套程序走完后,侵害行為也完成了,造成的損害會很大。此條規定,可以向法院請求先禁止侵害行為,以免造成更大傷害。

第二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這是我國法律中第一次明確精神損害賠償。這個規定,一是把精神損害賠償嚴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權益上,侵害人身權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隱私權等,但不包含財產權。二是什么情況下構成精神損害。侵權責任法用了“嚴重精神損害”這個詞。三是該條規定排除適用了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被侵權人依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得到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的,不得再另行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因為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已屬于精神損害賠償范疇。

第二十三條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被侵權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對“見義勇為”行為者的救濟,首先應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但現實中大量出現找不到侵權人或其無力承擔責任的情況,所謂“英雄流血又流淚”,侵權責任法規定“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被侵權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為見義勇為者的權益進行了進一步保護。

第二十四條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規定公平歸責原則。

第二十五條 損害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

賠償費用支付方式,規定可以分期支付,但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三章 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根據后面一跳,這里的“過錯”應指過失。

第二十七條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規定受害人故意是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

第二十八條 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規定第三人的侵權責任,在本法中有具體規定,如第八章環境污染責任第六十八條,第十章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第八十三條,第十一章物件損害責任第八十六條。

第二十九條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但有例外。

第三十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正當防衛免責,但超過必要限度要“承擔適當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緊急避險的責任有引起險情的人承擔,沒有責任人時緊急避險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避險不當或過當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第四章 關于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第三十二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造成他人損害時原則上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且先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財產支付,但特別規定了“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第三十三條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無意識行為的侵權責任采過錯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這一規定從公平的角度出發,照顧雙方的利益。

第二款的規定在于,醉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本來就是行為人自己的行為,是法律和道德都不鼓勵的行為,本身就帶有過錯,因此規定其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單位承擔責任。勞務派遣期間由接受派遣的單位承擔責任。用人單位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派遣單位只在有過錯時“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第三十五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該條規定家庭雇用保姆、家庭裝修等勞務形式的雇工,在勞務行為過程中致人損害的,由雇主承擔侵權責任。這是為保護被侵權人的利益,因為通常情況雇工的賠償能力是不夠的,但是,是否意味著雇工是故意或重大過失侵權都不承擔任何責任呢?該法未對此作出規定,如不加區分地規定一律由接受雇主一方承擔責任,在實踐中可能會引起很多矛盾,也不利于提高提供勞務一方的責任心和職業道德。

第三十六條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侵權責任法填補了網絡服務提供商的責任這一空白。網絡服務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有前提條件,即:第一,即由受害人向網站提出;第二,即使受害人沒有提出,網站明知有侵權行為發生,也應采取措施,否則應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只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時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校園傷害,學校方在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情況下,不承擔責任??梢娫撆e證責任在校方,由校方證明其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

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校園傷害,需要受害人方舉證證明校方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校方才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校園內其他人員造成的人身損害,侵權人承擔責任,證明校方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校方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第五章 產品責任

第四十一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產品缺陷時生產者承擔責任。

第四十二條 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銷售者承擔責任的情況有兩種:

1、銷售者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

2、銷售者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

第四十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為更好的保護消費者的權益,規定被侵權人既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進行了賠償的一方無責任的可以向有責任的一方追償。

第四十四條 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對第三人的追償權。

第四十五條 因產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具體化。

第四十六條 產品投入流通后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建立了召回制度。

第四十七條 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懲罰性賠償制度,對被侵權人的保護更加完善,也有利于對產品責任人的監督和威懾。但“明知”需要證明。 第六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般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規范。

第四十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因正當理由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交強險先陪,不足部分由使用人承擔,車主有過錯才承擔責任。比如,明知道朋友喝酒了,還將車借出去。

第五十條 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與以往處理不同,老車主不再承擔責任。

第五十一條 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買賣雙方都存在過錯,由雙方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二條 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機動車被盜竊、搶劫或者搶奪后發生交通事故,車主沒有責任,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考慮到對受害人的救濟,必要時保險公司應墊付搶救費用,但保險公司墊付費用的享有追償權。

第五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或者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后,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目前我國交通事故中,有一半的肇事者無力承擔賠償金,受害者得不到賠償。該條款要求各地成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基金來源可以是政府補貼等多種形式。

第七章 醫療損害責任

第五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機構責任為過錯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規定了醫療侵權中舉證責任的倒置,即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侵權責任法規定為過錯責任,輿論和理論界尚存爭議。本人認為,該規定可避免院方為日后舉證而過度檢查等行為,配合本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也有效的保護了患者,較好的平衡了醫患雙方。

第五十五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醫務人員的說明義務及其范圍,進行特殊活動時醫務人員盡說明義務后還需要取得患者或其近親屬的書面同意。

第五十六條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2007年的“丈夫拒簽致孕婦死亡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并質疑醫院的手術簽字制度,討論該案背后的法律困境。該條規定醫院在沒有患者或其近親屬簽字同意時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條件有三:

1、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

2、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

3、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

第五十七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當時的醫療水平”在界定上存在一定困難,有學者建議具體為“當時、當地、同級醫院的醫療水平”。 第五十八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第五十四條規定了醫療損害的過錯責任原則,但現實中相關資料掌握在醫院手中,要患者舉證證明院方過錯非常困難。該條規定將院方違法違規及不提供資料等行為推定為醫療機構有過錯,解決了這一問題。

第五十九條 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颊呦蜥t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該規定明確了醫療周邊產品的責任問題,為患者維權提供了明確途徑。 第六十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合理診療義務”“ 當時的醫療水平”仍然難以界定。

第六十一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并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

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 醫院方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范圍及義務,將資料提供給患者的義務。

第六十二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醫院方保護患者隱私的義務?,F如今,個人信息安全已經成為一個全社會關注的話題,該條規定順應了保護個人信息的大潮。 第六十三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看病貴”是當前老百姓面臨的難題。有些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迫使老百姓進行一些不必要的檢查,這樣的行為嚴重地侵害了患者的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該條規定即是催此種行為的禁止。

第六十四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如今醫患關系緊張,“醫鬧”頻出,該條規定旨在保護醫方的合法權益。 第八章 環境污染責任

第六十五條 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環境污染采無過錯責任原則。

第六十六條 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明確了舉證責任的分配。

第六十七條 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污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 明確了兩個以上污染者的責任分配要素。本法第十二條的具體化。

第六十八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污染者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規定第三人的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的求償對象,污染者的追償權。 第九章 高度危險責任

第六十九條 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高度危險致人損害采無過錯責任。

第七十條 民用核設施發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核設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戰爭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民用核設施經營者的免責事由包括戰爭情形和受害人故意。

第七十一條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民用航空器的經營者的免責事由只有一個,即受害人故意。

第七十二條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

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險物的占有人或使用人的免責事由包括受害人故意和不可抗力。被侵權人的重大過失是可以減輕責任的事由。

第七十三條 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高速軌道運輸工具的經營者的免責事由包括受害人故意和不可抗力。被侵權人對損害發生有過失是可以減輕責任的事由。(注意:是“過失”,不同于前一條的“重大過失”)

第七十四條 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規定了所有人與高度危險物分離時的責任承擔。

第七十五條 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他人非法占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與非法占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非法占有的情況下,所有人、管理人負有證明自己對防止他人非法占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責任,否則要與非法占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十六條 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已經采取安全措施并盡到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

需要管理人證明其已經采取安全措施并盡到警示義務,才“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 第七十七條 承擔高度危險責任,法律規定賠償限額的,依照其規定。 賠償限額,特別法由于普通法。 第十章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第七十八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采無過錯責任,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七十九條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違反管理規定時,沒有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的事由。

第八十條 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致人損害時,沒有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的事由。

第八十一條 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動物園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由動物園承擔,免責事由是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這一舉證責任在動物園方。 第八十二條 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明確了遺棄、逃逸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承擔問題,要求動物飼養人、管理人看管好動物。

第八十三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明確第三人過錯致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賠償方法,相比與民法通則第127條“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的該條規定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更好的保護了受害人的權益。

第八十四條 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這是類似道德性規范,但妨害了他人生活的,也可尋求司法救濟。 第十一章 物件損害責任

第八十五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建筑物及其擱置物等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歸責采過錯推定原則,相比民法通則第126條,承擔責任的主體增加了“使用人”。 第八十六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建筑物倒塌傷人,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該條針對如今頻出的“樓倒倒”“樓脆脆”等事故,明確了該類事故的責任問題,明確了開發商的責任。

第八十七條 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該規定被很多人解讀為“連坐”條款,事實上,它解決了樓房和高層住宅越來越多,出現的越來越多高空拋物,致人損害責任人不明時對受害人的保護問題。條文中用的是“補償”而非“賠償”,證明該條規定旨在保護受害人,追求相對公平,而非責任的承擔。

第八十八條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堆放物倒塌致人損害的,采過錯推定原則。

第八十九條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無過錯責任,或者理解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本身就帶有過錯的性質。

第九十條 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林木折斷致人損害,對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采過錯推定。

第九十一條 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施工人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義務,管理人的管理義務,在其不能舉證證明時要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九十二條 本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社會保險法》全文逐條解讀

(十)

——社會保險監督 遼寧正合律師事務所 陳寧

第七十六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資運營以及監督檢查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對本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等,依法行使監督職權。

【解讀】本條系關于各級人大常委會實施社會保險監督的規定。

1、聽取政府專項工作報告

聽取政府專項工作報告是各級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權的一種重要方式,是各級人大常委會加強監督工作,實施經常性監督的有效途徑。社?;鸬氖罩?、管理、投資運營以及監督檢查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由政府負責人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也可以委托有關部門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人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

2、組織對本法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對法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是人大常委會的一項法定職權,監督檢查由本級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具體組織實施。常委會根據執法檢查計劃,組織執法檢查組。執法檢查組的組成人員,從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及本級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中確定,并可要求本級人大代表參加。執法檢查結束后,執法檢查組應當及時提出執法檢查報告,由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審議。執法檢查報告的內容主要有:(1)對本法實施情況進行評價,提出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和改進執法工作的建議;(2)對本法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議。

3、其他監督方式

除以上兩種方式外,各級人大常委會還可以通過其他方式依法行使監督職權,如對有關社會保險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進行備案審查,審議議案和報告時對有關社會保險的問題進行詢問和質詢等。

第七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解讀】本條系關于社保行政部門實施社會保險監督的規定。

1、行政監督的特點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屬于行政監督,其特點包括:一是監督的主體是享有行政監督權的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二是監督的對象是作為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三是監督的內容是相對方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決定、命令的情況;四是監督的性質是一種依職權、單方的、相對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五是監督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和糾正行政相對方的違法行為,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和行政目標的實現。

2、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監督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對全國范圍內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h級以上地方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社會保險法律、法規,除《社會保險法》外,還包括《工傷保險條例》、《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 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職工是否依法參加社會保險;(2)用人單位是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3)是否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3、被檢查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有配合義務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是行政執法行為,代表國家行使權力,被檢查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檢查,應當按照要求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有關的資料,不得提供虛假資料,謊報或者隱瞞情況。

第七十八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解讀】本條系關于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的規定。

1、財政監督

財政部門對社?;鹗罩?、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主要是指財政部門負責擬定社?;鸬呢攧展芾碇贫?,組織實施對社?;鹗罩?、管理和投資運營的財政監督,具體工作包括: (1)通過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加強部門監督。社?;鸫嫒胴斦?,??顚S?,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2)通過制定財務制度,規范財務管理行為。依據《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的規定,基金財務管理的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法籌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實反映基金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加強監督和檢查,確?;鸬陌踩?。

(3)通過審核基金預算和決算等,進行財務監督。統籌地區社?;痤A算草案編制匯總后,經財政部門審核后,由財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聯合報本級政府審批。各級財政部門對本機社?;饹Q算草案審核后發現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權予以糾正。

2、審計監督

審計監督是指審計機關依法獨立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監督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屬于行政機關內部監督中的一種專門監督形式。審計機關對審計事項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并提出審議報告。審計機關對社?;鸬呢攧帐罩нM行審計監督,即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對社?;饘嵭袝嫼怂愕母黜検杖牒椭С鲞M行審計。

第七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提出整改建議,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社會保險基金檢查結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檢查,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記錄、復制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相關的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予以封存;

(二)詢問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三)對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予以制止并責令改正。

【解讀】本條系關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饘嵭斜O督的規定。

1、監督內容

(1)對社?;鸬氖杖肭闆r進行監督,主要是監督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征收的保險費是否及時足額存入基金收入戶,有無不入賬,搞體外循環或被擠占挪用的情況,收入戶資金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轉入財政專戶等;

(2)對基金支出情況進行監督,主要是監督社保經辦機構是否按規定的項目、范圍和標準支出基金,有無多支、少支或不支,有無挪用支出戶基金,以及有無騙取社會保險待遇行為等; (3)對社?;鸸芾砬闆r進行監督,主要是監督有無擠占挪用、動用基金的行為,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撥入支出戶等; (4)對社?;鹜顿Y運營情況進行監督,主要是監督社?;鸪匆幎A留必要的支付費用外,是否全部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是否合理安排存期以追求收益最大化等。

2、監督檢查措施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通過下列措施,對社?;饘嵤┍O督檢查:(1)查閱、記錄、復制與社?;鹗罩?、管理和投資運營相關的資料,發現有關資料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應當予以封存、保護;(2)向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詢問,要求其對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問題做出說明、提供證明材料;(3)對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鸬男袨橛枰灾浦共⒇熈罡恼?。 被監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拒絕、阻撓監督人員進行監督,拒絕提供、拖延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資料,隱匿、偽造、變造、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社?;鸸芾碛嘘P資料,轉移、隱匿社?;鹳Y產的,由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監督機構建議被監督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方式區別為現場監督和非現場監督?,F場監督是指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被監督單位社?;鸸芾砬闆r實施的實地檢查。非現場監督是對被監督單位報送的社?;鸸芾碛嘘P數據資料進行的檢查、分析。

3、問題處理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被監督單位存在問題并需要改進的,應當提出整改建議,對屬于其職權范圍的,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不屬于其職權范圍的,向被監督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將社?;饳z查結果定期向社會公布,保障公眾的知情權,接受公眾的監督。

第八十條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單位代表、參保人員代表,以及工會代表、專家等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掌握、分析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對社會保險工作提出咨詢意見和建議,實施社會監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匯報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審計和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發現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中存在問題的,有權提出改正建議;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依法處理建議。 【解讀】本條系關于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的規定。

1、組成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單位代表、參保人員代表,以及工會代表、專家等組成,但不包括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代表,這樣有利于保障監督委員會的中立性和獨立性,更好地發揮社會保險工作監督的只能。

2、職責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其職能是對社會保險實施監督,屬于社會監督,在具體職責上,與人大監督、行政監督不同,主要是掌握、分析社?;鸬氖罩?、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對社會保險工作提出咨詢意見和建議。

3、監督方式

(1)定期聽取社保經辦機構對社?;鹗罩?、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的回報。

(2)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社?;鸬氖罩?、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審計和專項審計。

4、問題處理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在監督過程中發現問題的,有權向有關部門、機構提出改正建議;對社保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依法提出處理建議。

第八十一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解讀】本條系關于信息保密的規定。

這里的“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主要是指衛生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等有可能在其工作中獲取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行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保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法法律規定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行為主要是指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參保人員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

第八十二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屬于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應當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解讀】本條系關于社會組織和個人舉報、投訴的規定。 對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是受《憲法》保護的公民權利。社會組織和個人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行為的舉報、投訴是社會監督的重要內容。接受舉報、投訴的單位應按如下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不得推諉。受理投訴后,應當對投訴進行調查核實,經調查確屬不當的,應當在原公布范圍內予以更正,并告知投訴人,經核實沒有問題的,也應當告知投訴人;對舉報進行處理,舉報人要求答復本人所舉報案件辦理結果的,應當告知舉報人處理結果。對涉及重大問題和緊急事項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立即向有關領導報告,并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2、對不屬于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應當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在接到其他部門移交的投訴、舉報后,應當受理,并立即進行處理,不得推諉。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處理。 【解讀】本條系關于社保權利救濟途徑的規定。

1、關于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侵害用人單位或個人合法權益的救濟途徑

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侵害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合法權益的情形,主要包括:違反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在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未按照規定結算的;違法扣押、查封、拍賣用人單位、個人財產的;對用人單位、個人的處罰決定違法,侵害其合法權益等。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1)行政復議

如果對稅務機構征收行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如果是對社保經辦機構征收行為不服的,社保經辦機構作為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2)行政訴訟

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或者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2、社保經辦機構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救濟途徑

社保經辦機構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1)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致使個人無法參加社會保險,影響個人享受社會保險待遇;(2)不依法核定社會保險費;(3)不依法支付社會保險待遇;(4)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5)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個人對社保經辦機構侵害自己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救濟途徑

司法實踐中,有的法院認為用人單位不給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違反的是行政法律規范,應當由勞動監察部門處理,不屬于勞動爭議,法院不予受理。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用人單位不為職工入社保,既違反了行政法律規范,也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屬于勞動爭議的一種,法院應當受理。所以,本法明確規定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此外,個人還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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