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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政策性保險范文

2022-06-22

第一篇:農業政策性保險范文

政策性農業保險

1、什么是政策性農業保險:

政策性農業保險是投保人支付少額保費、政府補貼大部分保費,把被保險人農業生產經營過程中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風險轉嫁給保險人的一種制定安排。政策性農業保險具有政府補貼力度大、惠及人口多的特點。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有利于增強農業抵御風險能力,穩定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培育農民市場意識與風險意見,促進“三農”和農村金融發展。

2、政策性農業保險保什么?

種植業保險責任為人力無法抗拒的自然災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內澇、風災、雹災、凍災、旱災、病蟲草鼠害等,對投保農作物造成的損失。

養殖業保險責任為重大病害、自然災害、意外事故以及強制捕殺所導致的投保個體直接死亡。具體包括:⑴重大病害。能繁母豬:豬丹毒、豬肺疫、豬水泡病、豬鏈球菌、豬乙型腦炎等。奶牛:口蹄疫、布魯氏菌疫、牛結核病等。⑵自然災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風災、雷擊、地震、冰雹、凍災。⑶意外事故。泥石流、山體滑坡、火災、爆炸、建筑特倒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⑷強制捕殺。當發生高傳染性疫病政府實施強制捕殺時,經辦保險機構應賠償投保戶保險金額與政府支付捕殺補貼的差額部分。

第二篇:政策性農業保險內涵

政策性農業保險內涵、功能及作用路徑的新詮釋

曾玉珍

2011-05-17

摘 要: 政策性農業保險是農業保險的一部分,但與其他農業保險相比,不但呈現出了其獨有的特征,而且也賦有了更多的功能與作用。本文在結合實踐的基礎上,通過對政策性農業保險內涵的界定,深入辨析和推理了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功能與作用;同時也通過對其作用路徑的剖析,勾勒出了其功能與作用之間的內在聯系。

關鍵詞: 農業保險,政策性農業保險,農業風險,農業損失,現代農業

從2004年開始新一輪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驗以來,為了更好地服務于實踐,學術界已對政策性農業保險進行了多方面的研究,為后續研究奠定了基礎。但與此同時也應注意到三個問題:一是直至目前仍鮮有界定和解析政策性農業保險內涵的文獻,且還未能達成共識;二是有些文獻將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功能與作用簡單地等同于農業保險的功能與作用;三是大量研究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功能、作用和功能定位等基礎性問題認識不清,甚至將彼此混為一談。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使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研究缺少共有的理論基礎,而且也不利于為政策性農業保險實踐提供科學系統的指導。因此,本研究將在已有研究基礎上,結合政策性農業保險實踐,界定和辨析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相關基礎理論。

一、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內涵

(一)農業保險的種類

由于農業內涵的廣泛性與發展性,農業保險的業務種類繁多,學術界和保險業按照不同的分類標準對農業保險進行了分類。目前主要的分類方式有以下兩種。

1.按照承保對象與范圍不同的分類。這種劃分方式是沿襲農業的廣義與狹義之分而形成的,將其相應地分為廣義的農業保險和狹義的農業保險,或稱為“大農險”與“小農險”。“小農險”的承保對象與范圍僅限于種植業和養殖業,通常被稱之為“兩業保險”;“大農險”的承保對象與范圍則涉及廣義農業的各個環節,因此也被稱為“農村保險”。

2.依據經營目標不同的分類。按照經營目標的不同,可以將農業保險分為商業性農業保險和政策性農業保險兩類。其中,商業性農業保險的經營目標是獲取利潤最大化;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經營目標是最大程度地實現政府預定的政策目標,而不以利潤最大化作為經營的首要目標,或不作為唯一的經營目標。在我國保險實踐中,又常根據保費補貼主體的不同,將政策性農業保險分為中央政策性農業保險和地方政策性農業保險。

(二)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界定

目前在國外文獻中尚未找到能完全與我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相對應的稱謂,關于國外對其定義的界定也無從談起。在我國,近幾年已有多位學者分別從多個視角對政策性農業保險進行了界定。庹國柱和朱俊生( 2004)將政策性農業保險定義為,為了實現政府的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政策目標而實施的農業保險或建立的農業保險制度;施紅( 2008)認為,政策性農業保險就是指政府作為風險配置主體介入了農業保險的風險配置過程的一類特殊類型的農業保險;李海軍( 2009)認為,政策性農業保險是指國家對關系國計民生和國家糧食安全的重要農產品的農業保險給與一定政策扶持和優惠的一種制度安排;段勝( 2010)認為政策性農業保險是相對商業性農業保險而言的一種特殊農業保險形式,它是國家依據政策目標或服從特定的政策規劃而建立的一種保險制度;龐在禮( 2010)提出,政策性農業保險是由政府主導推動,財政給予保費補貼,農民自愿投保,商業保險公司承辦,按商業保險規則運作,并提供專業化保險服務的一種農業保險;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主要經營者之一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管理辦法》中規定,政策性農業保險是指中央或地方財政給予保費補貼的農業保險業務。

基于上述研究,結合政策性農業保險實踐特征,本文認為,所謂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是指政府為了實現特定的政策目標,通過參與部分農業保險產品的運營,或對相關農業保險業務參與主體提供一定的扶持、優惠或補貼等促進政策的一種制度安排。

(三)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特征

1.特定政策目標性。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的建立是為特定的政策目標而服務的,因此,無論是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險種選擇,還是保險責任的確定,抑或是實施方式和實施范圍的確立,都是圍繞著提高政策目標的實現程度和效果而設計的。正因為如此,在實踐中,隨著國家所處的發展階段、公共財政的能力和重點目標、產業政策等眾多因素的不同,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政策目標會呈現出動態發展性和差異性。相應地,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業務種類和實施范圍等內容也會隨著其實施目標的轉變而發生一系列的調整與變動。而且需要說明的是,即使在某一特定時期,一個國家或地區實施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目標通常也并不是唯一的,更多是一個具有共同取向的目標群。如我國目前實施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目標也并不是僅僅為了管理農業風險,或穩定農民收入等,而是包括提高農業風險管理水平、穩定農民收入和保障農產品供給等內容的一個多目標集合。

2.經營目標多元化。從產業經營層面分析,農業保險屬于經濟產業,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應以經濟利潤最大化作為其經營目標。然而在實踐中,絕大多數政策性農業保險產品是具有高風險、高成本和高價格等典型特征的農業保險險種,在完全市場機制中不能自發形成市場均衡。同時,這些險種的開辦與經營又是政府實現特定經濟或社會等政策目標所必須的,因此政府必須通過直接參與或介入這些險種的運作過程以保障其政策目標的實現。由政府職能決定,政府參與運營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首要目標并非是經濟利益的最大化,而應是最大程度地實現特定的政策目標,同時增進社會福利水平,促進社會公平。

3.經營模式多樣性。從經營模式視角,受各國或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與財政能力等因素影響,政府介入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方式會有所不同,因而也形成了不同類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模式。在實踐中,目前主要有政府通過設立專門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自辦經營模式;政府通過指定商業保險公司為其代收保費、代付賠款的代辦經營模式;政府與其他保險供給主體(股份公司、相互公司、合作社等)合作,按比例分擔保費、承擔賠償責任的聯辦經營模式。但無論采用何種模式,政府都會通過一定的方式給予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相應的扶持、優惠或補貼等促進政策,以誘引相關業務的穩定發展。

4.承保風險弱可保性。保險業持續穩定經營必須滿足的要件之一就是以可保風險為經營對象。所謂可保風險,簡單地說,就是可以被保險公司所接受的風險;更明確地說,可保風險必須滿足獨立性、偶然性和意外性等要件。然而,由農業生產的特殊性決定,許多農業風險具有高度的相關性和系統性,如農業自然風險一旦發生,不但可能會同時造成較大區域范圍內保險標的的損毀和滅失,而且還會引發其他農業風險的發生,甚至造成農業巨災損失,由此可能會導致農業保險公司面臨巨額賠償,威脅保險公司的財務穩定性,因此使得這類農業風險不符合理想的可保風險要件。同時,在保險實踐中,農業保險也呈現出了高成本、高賠付和低利潤的顯著特征,進而導致在完全市場條件下商業性農業保險市場的均衡數量較低甚至不存在的局面。然而,從宏觀經濟及社會層面,此類險種所涵蓋的農產品關系到國計民生,或對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因此迫切需要政府發揮其職能,通過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參與到該類險種的市場活動中,從而促使一定規模的市場均衡的實現。因此,從風險可保性角度,政策性農業保險承保的風險大都是無法單獨依靠市場而轉移的風險,即屬于弱可保性風險。

二、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功能

目前中外學者對保險的功能認識基本達成一致,普遍認為現代保險具有經濟補償、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功能。其中經濟補償功能是保險的本質核心,也是保險的基本功能;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功能則是保險隨著經濟與社會發展需要,在其基本功能基礎上產生的衍生功能。政策性農業保險作為保險的一個分支,同樣具有保險的這些功能。不僅如此,由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特殊性和實施范圍所決定,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功能更為明確而具體(見圖1)。

圖1:政策性農業保險的作用路徑

注:①橢圓內表示參與主體,實線框內表示功能,虛線框內表示作用;②實線連接箭頭顯示功能傳遞路線,虛線連接箭頭呈現相應功能的作用路徑;③內環虛線框內表示基本功能,內環虛線框與外環虛線框之間屬于衍生功能區。

(一)基本功能

所謂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基本功能,是指在政策性農業保險運營過程中,由其自身內部活動所產生的最根本、最直接的有利功效(圖1中內環虛線框區域所示)。

1.分散農業風險與補償農業損失。該項功能體現在相輔相成的兩個方面。一方面,政策性農業保險各經營主體,通過其在不同地區的分支機構承保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并建立起保險基金,將某些少數農業生產經營者所遭遇的特定農業風險分散在所有參保主體間,以實現農業風險在空間、時間和作用對象等方面的分散與轉移;另一方面,當被保險農業生產經營者在保險有效期內,由約定的農業風險導致農業損失發生后,政策性農業保險人將在約定的責任范圍以及保險金額內,按照保險標的實際損失對被保險人給予一定的損失補償,履行補償損失功能。其中,分散農業風險是補償農業損失的手段,而補償農業損失則是分散農業風險的目的。因為如果不能做到農業風險在空間、時間和作用對象等方面的有效分散,就不可能對農業損失進行補償。在現代農業建設與發展中,雖然隨著農業生產條件的改善,部分農業風險得以有效控制或減弱,但與此同時也增添了一些前所未有的風險,而且農業風險損失程度不但沒有減弱反而有所增強。如隨著設施農業、精準農業等現代農業的大力發展,農業生產設施一旦遭遇風險損毀,所造成的損失可能更為嚴重。因此,通過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充分發揮其分散和轉移農業風險、補償農業損失等功能更為重要。也正因如此,分散農業風險與補償農業損失不僅是賦予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基本功能,而且也是最核心的功能。

2.規避與消減農業風險。雖然從表層上看,政策性農業保險只能通過其特有的運作機制分散和轉移農業風險,并不能將農業風險化為烏有或減弱。但在實踐中,由于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在經營中遵循的是“防賠結合”的風險管理理念,即保險公司為了有效控制風險,提高風險管理的效果與效率,不僅會在承保時對承保標的所處的風險狀況進行檢查、評估和提出改進建議,而且在整個保險期間都會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風險檢查與監督,以及實施必要的防災防損措施。通過保險公司專業風險管理者的指導與幫助,以及得益于保險公司為了提高自身經濟效益而實施的減災防損措施,如農業技術培訓、人工降雨等,都會促使農業生產經營者提高農業風險管理意識,提升防災防損的水平與能力,減少農業風險事件發生的概率和降低農業風險損失程度,進而從客觀上起到規避和消減農業風險的功能。因此,規避和消減農業風險是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另一重要的基本功能。

(二)衍生功能

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衍生功能,也即是由其基本功能所派生的功能,是指政策性農業保險在發揮其基本功能的基礎上,對外部所產生的間接的有利功效(圖1中內、外環虛線框之間區域所示)。

1.激活與融通農村資金。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者,通過收取保險費而積聚大量保險基金資金,并通過對保險基金的合理運用,以促進農村閑散資金轉化為投資,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的同時,有利于分散金融風險,推動農村資本流動,實現農村金融資源的優化配置。該功能是由政策性農業保險運作機制所衍生的功能之一,并將隨著政策性農業保險的不斷創新與發展,以及經濟金融環境的不斷完善而越來越突出。尤其是在我國,通過大力發展政策性農業保險,不僅可以有效改善農村居民傳統上所形成的以儲蓄作為單一投資的理財方式,進而分散農村居民儲蓄過于集中銀行所形成的金融風險,而且還有利于優化農村金融資源配置,提高金融資源配置效率。

2.承載支農惠農工具。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通常都是具有“高損失、高賠付、高費率”等典型特征的農業保險險種,因此在完全市場經濟條件下,以經濟利益最大化為經營目標的商業保險公司不愿經營此類業務,由此造成此類險種不能單獨依靠市場機制而完成市場交易,存在嚴重的市場失靈。這樣不僅使農業因高風險而處于難以為繼狀態,而且也會使整個農村經濟與社會處于高風險與不穩定狀態。政府通過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一方面通過轉移和分散農業風險,實現農業風險承擔主體多元化,減少農業生產經營者的風險,為農業提供更高的風險保障,以促進農業的平穩健康發展;另一方面,可以利用保險運作機制,通過對政策性農業保險承保險種、風險責任、實施范圍、保險費數額和繳納比例、保險費與保險基金管理方式等方面的設計與管理,保障農民收入穩定增長和農村社會經濟的穩定持續健康發展,從而實現對農業、農村和農民的支持與扶持。同時,這也是WTO規則下各國常用支農惠農的重要工具。

3.參與農村社會管理。參與農村社會管理也是政策性農業保險一項重要的衍生功能,其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者通過對受災被保險農業生產經營者進行及時有效的損失補償,不但為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的穩定發展,以及農村居民生活安定提供了強有力的經濟保障,而且還利用保險賠償機制實現了所有參保農戶間的收入再分配,緩解了社會矛盾,消減了農村不安定因素。同時也增強了社會應急能力,減輕了政府對受災群體進行救濟的財政壓力。二是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者通過防災防損措施的實施,不僅增強了自身的償付能力,而且還通過其對農業風險管理的督促與示范,提高了被保險人以及其他農業生產經營者的風險防范意識和防災減損的能力,減少了社會財富損失,有效地承擔了風險管理的社會責任。

三、政策性農業保險的作用及其路徑

政策性農業保險的作用是指政策性農業保險在發揮其功能過程中,對經濟社會等方面所產生的有利溢出效應。政策性農業保險的作用不僅是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的重要的理論基礎,而且也是制定政策性農業保險實施目標的重要依據。

(一)促進農業生產要素投入,誘導農業健康持續發展

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對農業發展的有利影響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通過降低農業風險預期,可以有效促進農業生產經營者對農業生產要素投入的增加。農業生產經營者通過參加政策性農業保險,不僅將不確定性的農業風險損失轉移了出去,穩定了農業預期收益,為農業生產的持續穩定發展提供了保障,而且還借助農業、畜牧業和氣象等部門專業技術指導與防災防損措施的實施,規避和減少了農業生產經營風險,從而提高了農業投資預期收益。這不僅會促使農業生產者增加對農業生產要素尤其是高級生產要素的合理投入,而且還會刺激與吸引社會對農業的投資,非常有利于促進農業資本的形成,加速發展以高效、生態和精準農業為主的現代農業,進而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提升農業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二是通過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的創新設計,可以有效誘導現代農業的健康持續發展。政府通過設計特定目的性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險種、風險責任、實施范圍、優惠政策等內容,可以有效誘導某一地區農業生產結構的調整與優化,促進農業產業化的形成。同時又通過保險運作機制,轉移與消減農業產業化發展中的農業風險及其損失,為農業產業化的發展與壯大保駕護航,從而實現現代農業的健康持續發展。

(二)穩定和提高農民收入水平,促進農業良性循環發展

政策性農業保險在為農業發展提供風險保障的同時,也為穩定農民收入奠定了基礎。盡管農業生產經營者在購買政策性農業保險時,需要支付一定的保險費,從某種程度上增加了生產成本,從而減少了其可獲得的最大純收入。但同時,農業風險損失發生后的保險賠償也減少了因損失發生而引起的收入大幅度減少的可能性。Yamauchi( 1986)及Kraft(1996)分別以美國和日本的數據證實了農業保險在影響農業凈收入的概率分布和收入穩定方面的作用。更為重要的是,政府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后,一方面可以在世貿組織規則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實行低費率、高補貼政策或再保險機制等規避農業風險尤其是農業臣災風險對農民和農業的影響,改變“一次重災,即刻致貧”的困境;另一方面,通過對險種的創新設計,還可以使政策性農業保險成為補貼農民與扶持農業的有效工具,進而成為保障農民收入穩定增長的有效載體。而且,當農民收入得到穩步提高后又會加強對農業生產的投入,從而促進農業的快速發展。如此反復就會促進農業發展與農民收入增長進入良性循環發展之中。

(三)激活農村消費市場,實現對國民經濟增長的乘數效應

農業不僅是國民經濟的基礎,而且與國民經濟的其他產業、農村與城市具有高度聯動性。農業的健康穩定發展和農民收入的持續增長,不僅會直接帶動農業產前、產后相關服務業的發展,還會促進農民對工業品、服務等產品消費需求的增加,進而驅動國民經濟的快速增長。Leatham等(1997)通過對美國北達科他州的實證研究證明,1美元的農業保險賠款帶動該州的商業銷售額增長了2.3美元,帶動個人收入增長了1. 03美元,使該州總產出增加了1. 14美元,并增加了51.6個就業崗位。同時也表明了農業保險對整個國民經濟的增長具有積極的乘數效應。因此,通過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運作機制,在提高政府支農惠農政策效率的同時,還能更好地實現其對國民經濟增長的驅動力。

(四)提高農民的經濟與信用地位,促進農村金融體系高效有序發展

在商業性農業保險經營條件下,農業生產經營者受收入低微與農業保險的高費率等因素制約而無力購買農業保險。在農業生產遇到嚴重的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后,農民只能依靠儲蓄、親屬援助、救濟或貸款等方式恢復生產與建設。這不僅使農民經濟收入低下而且也無保障,甚至會導致原有貸款因無力償還而拖欠或產生新的債務。加之由農業風險特性所決定,一般農業災害影響范圍都較廣,由此可能會導致許多農戶陷入上述困境。同時,農村信貸機構將因農民的違約遭受損失或因農民的經濟與信用地位低下而縮小信貸規模,降低對農業生產的支持力度。在政策性農業保險實施后,一方面通過為農民提供風險保障和損失補償,保障農業生產穩定進行,提高農民收入,進而提高農民的經濟地位和信用地位,幫助農業生產者沖破原有的農業生產投入資金難以獲得的窘境,可以有效解決農業資金投入的瓶頸制約,從而促進現代農業穩定持續發展;另一方面,政策性農業保險作為農村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完善農村金融體系,激活農村流動資金,分散金融風險和提高金融效率,對促進農村金融乃至整個金融體系的高效、穩健、有序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五)提高農業風險管理的水平與能力,減少社會損失,減輕政府救災救濟財政壓力

農業風險的多樣性、復雜性和系統性等特征決定了農業的脆弱性與損失的嚴重性。然而,在傳統的農業風險管理模式中,受經濟發展階段、農業科技水平和風險管理技術等因素的制約,普遍存在著“輕風險管理過程、重損失補償”的現象。一旦農業災害損失發生,只能通過農民動用儲蓄自救、社會救助、商業性農業保險賠償和政府救濟等方式渡過難關。然而由于農民收入水平普遍較低,自救能力非常有限;社會救助又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商業性農業保險無論是保障范圍和程度,還是覆蓋面又明顯不足,對損失賠償微不足道;最后只能依靠政府財政救濟尤其是受災地區的地方財政救濟,這一方面必然導致政府背負沉重的救災救濟的財政壓力,另一方面還往往難以有效彌補農業損失,從而導致部分災民陷入因災返貧的困境。通過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政府將部分災后救助資金轉變為事前參保資助或保險投入補貼,不但可以調動中央和地方政府、保險公司和農戶等多方主體直接參與農業生產各個環節的風險管理,提高各主體尤其是農民的風險管理意識,引導其科學管理農業風險;而且還可以動員和集結多方力量提升農業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有效提高抗災救濟資源的配置效率,并有利于風險防范措施制度化,從而減輕政府農業災害救濟的財政壓力。

(六)完善收入再分配機制,促進社會公平與農村穩定

政策性農業保險在履行補償農業損失和承載支農惠農工具等功能時,可以有效補充國民收入在農業與其他產業,以及被保險人之間的收入再分配,有利于促進社會公平,實現農村社會的穩定。首先,政府無論是通過對投保人進行保險費補貼的方式,還是通過對保險人進行補貼或給予優惠政策等方式實施政策性農業保險,都將使一部分國民收入傳遞給農民。Goodwin( 2001)利用1988~1999年期間的美國數據實證分析了農業保險對農業部門轉移支付的效應。根據其測算,在該期間農民平均支付1美元的保險費,就可以收到1. 88美元的賠償。這無疑從客觀上起到了對農業部門進行轉移支付的作用,實現了整個國民經濟和農業部門間的再分配,進而縮小了農業這一弱勢產業與其他產業間的收入差距。其次,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主體通過對受損被保險人農業損失的賠償,不僅實現了在所有被保險人之間的收入再分配,而且通過介入災害事故的緊急處理,履行了社會管理職能,有效減少了社會摩擦,從而保障了農村社會的穩定。

四、結論

政策性農業保險是農業保險的一部分,是政府為了實現特定的政策目標,通過參與部分農業保險產品的運營,或對相關農業保險業務參與主體提供一定的扶持、優惠或補貼等促進政策的一種制度安排。由此使其與其他農業保險相比,不但呈現出了其獨有的特征,而且也賦有了更多的功能。結合實踐,通過深入比較分析,得出如下主要結論:一是政策性農業保險的主要特征體現在具有特定政策目的性、經營目標多元化、經營模式多樣性和承保風險弱可保性等四個方面。二是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功能可以分解為基本功能與衍生功能。其中,基本功能是指在政策性農業保險運營過程中,由其自身內部活動所產生的最根本、最直接的有利功效,包括分散農業風險與補償農業損失,以及規避與消減農業風險;衍生功能是指政策性農業保險在發揮其基本功能的基礎上,對外部所產生的間接的有利功效,包括激活與融通農村資金、承載支農惠農工具和參與農村社會管理。三是政策性農業保險的作用是指政策性農業保險在發揮其功能過程中,對經濟社會等方面所產生的有利溢出效應。這既從理論上區分了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功能與作用的不同,又通過對作用路徑的剖析勾勒出了功能與作用之間的內在聯系。

第三篇:政策性農業保險1

課題

4、政策性農業保險

案例、定義、屬性、類型(分類)、開展情況(全國及廣西)、國內農業保險公司、農業保險開展的問題及對策(紅色字體的是找不到的,你們去保險公司問問吧)

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定義

政策性農業保險,是指保險公司開展的由政府提供保費補貼的特定農作物、特定養殖品種的保險。

政策性農業保險是國家財政對農民保費實行補貼,農民在受災后即可獲得保險補償的一種保險制度,是我國繼取消農業稅、實施糧食直補、良種補貼、農資綜合補貼等政策后的又一項重要的強農惠農政策。

案例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新近審結了北京市一例政策性農業保險合同糾紛,原告順義區一村委會起訴被告某保險公司順義支公司。

原告村委會訴稱:2008年7月,村委會與保險公司簽訂510.5畝政策性玉米保險,每畝有效保險金額400元。保險合同簽訂后,原告村村民種植的玉米遭到了暴風雨的侵害,農民損失嚴重。保險公司兩次來村進行查勘定損工作,查勘定損結果是20%到95%不等,共計實際受災畝數為145.2畝,保險公司應賠償保險金額5 .8萬余元。2008年12月,保險公司賠償1 .4萬余元,尚欠4.3萬余元,經多次催要未果。

而保險公司辯稱:我公司應賠償保險金額5.8萬余元是以我公司承保時每畝賠償的最高限額400元乘以實際受損面積計算出來的,但必須符合《玉米種植保險條款》,全部絕產為八級以上大風造成玉米莖稈后倒伏、暴雨造成洪澇后浸泡3天以上的地塊,造成保險玉米全部毀壞,不能恢復生長,失去商品價值,按照每畝保險金額的100%計算賠償。而二次自然災害并未導致原告玉米全部絕產。原告的種植農戶對受損玉米仍能繼續生長的事實和按照保額25%的比例賠償是認可的,并領取了保險賠償金等。

法院經審理查明,保險公司在出險后對受損情況進行了現場查勘定損。根據現場查勘定損的情況確認承保玉米的損失程度為25%,保險公司據此賠付保險金1.4萬余元,涉訴被保險玉米的種植農戶在現場查勘記錄表按手印后取走了上述保險賠償金。

法院認為,村委會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受損玉米發生了全部絕產的情形,所以村委會要求保險公司按照全部絕產的方式支付保險金的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現狀

從總體來說,由于各級政府在政策上的大力支持,農業保險保持了較快發展勢頭。目前,農業保險的承保險種明顯增多,覆蓋領域不斷拓寬,功能作用逐步發揮,處于一個發展較快的階段。

2008年,中央財政大幅度增加對農業保險的補貼支持,保費補貼經費預算由2007年的21.5億元增加到60.5億元,對種植業政策性農業保險的保費補貼由25%提高到35%,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已由2007年的6個省區擴展至16個省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截至2008年底,農業保險實現簽單保費110.7億元,同比增長112.5%,承包各類農作物5.32億畝,約占全

國耕地面積的25%,參保農戶達9000萬戶次,為農民提供了2397.4億元風險保障。2009年1至11月,全國農業保險簽單保費129.8億元,同比增長23.2%。

目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保險標的為種植面廣且對促進“三農”發展有重要意義的大宗農作物,包括:玉米、水稻、小麥等油料作物和其他農作物,補貼范圍已經覆蓋全國主要糧棉油產區。在養殖業保險補貼方面,保險標的為飼養量大且對保障人民生活、增加農戶收入具有重要意義的養殖品種,包括:能繁母豬、奶牛和其他養殖品種。2008年在此基礎上努力開展家禽、淡水養殖和地方特色農業等領域的保險服務。根據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開展了林木、煙葉、葡萄等特色險種,進一步拓展了農業保險的服務領域。例如北京市2008年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新增了豆類、柿子、大桃等險種,承保險種已達到16個,全年實現保費收入2.495億元,惠及農戶16.4萬戶,已覆蓋全市主要農業資源30%。(這一段如果覺得太多了不要也行)

廣西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現狀

廣西是水災、風災、冰雹、山體滑坡等自然災害多發地區,同時也是一個以農業經濟為主的省區,農業人口占比高達82%,農業總收入約占GDP的25%左右。自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初期開辦農業保險以來,廣西農業保險經歷了迅速上升、規模萎縮、逐步回升幾個發展階段。在國家支農惠農政策的推動下,廣西政策性農業保險取得了階段性成果,2008年全區實現農業保險保費收入1.3億元,為上年的4.7倍;賠款支出1.2億元,是上年的近23倍。

根據廣西農業和財政部門的統一要求,2008年9月廣西在扶綏、陸川、浦北、資源分別確定甘蔗、水稻、蕉類、柑桔四個種植業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自治區財政拿出500萬元,市、縣財政配套200萬元,余下部分由農民承擔。

當前廣西農業保險仍存在一些問題,影響了農業保險穩步推進。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保險覆蓋面較窄。

二是發展不平衡。

三是保險市場體系不健全。

四是保險體制不完善。

廣西今后發展農業保險應把握好幾個重點:

一、要遵循政府引導、農戶自愿、市場運作、共同負擔、部門配合、穩步推進的基本原則。

二、抓好農業保險服務體系的切入點。

三、建立和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財政補貼管理辦法,加大自治區和市兩級政府的財政補貼分

擔比例,盡量取消基層縣市的財政補貼分擔部分,加強財政補貼資金管理,確保資金足額、及時到位。

四、要探索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再保險機制。

目前我國農業風險保障機制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1.農業保險公司經營虧損、導致業務萎縮,承包面積下降。

2.財政救助和緊急貸款缺少穩定性和風險共擔機制。

3.其他與農業有關的風險保障制度發育不足,作用微弱。

對策

1、在適當進行保費補貼的同時,采取強制性、區域性投保措施,以保證必要的參與率。

2、對保險公司經營補貼要兼顧政策需要和效率,建立責任制約機制。

3、積極發揮基層保險機構和財政機關的作用,充分掌握保險對象的有關信息,提高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效率。

國內保險公司:

一、專業農業保險公司

上海安信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3月中國保監會正式批準設立的首家專業農保公司)

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

江泰保險經紀有限公司

國元農業保險公司

二、含有農業保險的其它保險公司:

新疆兵團農牧業保險公司(即現在的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

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的商業保險公司

部分省市和地區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部分省市和地區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例如:義烏市支公司)

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

法國安盟保險公司

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

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安信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是專業經營的保險公司。還有很多財險公司都兼業經營農業保險。

第四篇:農業政策性保險工作匯報

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開展情況匯報

政策性農業保險是政府支持農業的重要舉措,也是解決“三農”問題的重要手段,對規避農業生產風險,增強防災抗災能力,促進現代農業發展,增加農民收入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強農惠農和服務“三農”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建立和完善全縣農業風險保障機制,進一步增強農業抵御自然災害和防災減災能力,保護農民生產積極性,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和農村穩定發展,按照中央一號文件和省政府《關于印發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x政[2011]113號)文件要求,就我縣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情況和2012年工作思路作一簡要匯報:

一、基本情況

政策性農業保險是中央出臺的又一項惠農政策,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由中央和省財政負擔80%,農民負擔保險保費的20%。2007年,作為河北省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縣之一,在縣委、縣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各鄉鎮和有關部門的積極配合下,認真貫徹落實支農惠農政策,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愿、協同推進”的原則,按照“低費率、低保障、廣覆蓋”的工作思路,立足實際,加強宣傳,積極擴大區域覆蓋范圍,為提高農民災后恢復生產能力,促進農業生產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做出了一定成績。

保險品種包括玉米、小麥、油菜、棉花等農作物和養殖業的能繁母豬、奶牛。立足我縣實際,主要開展了小麥、玉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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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大面積倒伏現象幾乎每年都要發生,給農業生產帶來的巨大損失尤為突出。

三、幾點建議

1、加強宣傳,提高認識。農業保險作為一項新鮮事物,還有待加強宣傳。各鄉鎮和有關部門應切實加大宣傳力度,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等媒體及墻體標語、明白紙、上門入戶等形式廣泛宣傳農業保險的重要意義、政策措施和投保方式、理賠流程等。組織人員深入鄉村與農民面對面開展農業保險知識講座,做到村不漏戶,家喻戶曉,充分調動廣大農民的投保積極性和主動性。

2、強化服務,簡化程序。由于農業保險服務的對象是農民,在服務方式上要充分考慮農村的實際情況,簡化手續,迅速理賠,公正定損,做到查勘快、定損快、賠付快;在賠付金額上還應考慮農民綜合成本,適當提高保險理賠金額,最大限度保護農民的切身利益,以優質、高效、快捷的服務取信于民。

3、加強領導,協同推進。按照“政府主導、市場運作、農民自愿、協同推進”的原則,強化組織協調,建立由政府推動、部門配合、保險公司經營、農民積極參與的工作體系,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成立以政府主管副縣長為組長、各鄉鎮政府和有關單位主要領導為成員的領導小組,明確責任,細化分工,加強監督檢查,加大行政推動力度,引導農民積極參保。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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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政策性農業保險實施辦法

時間:2010-09-13 14:10來源:未知 作者:admin 點擊:次

為貫徹落實《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33項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0〕1號)精神,推動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健康持續發展,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皖政〔2008〕42號)、《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等部門

為貫徹落實《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33項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0〕1號)精神,推動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健康持續發展,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皖政〔2008〕42號)、《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意見的通知》(皖政辦〔2009〕12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

認真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積極服務“三農”,努力擴大農業保險覆蓋面,有效提高農戶參保率,確保損失賠付兌現率,不斷完善農業保險制度體系,逐步建立起常態化的、持續長效的農業保險保護制度,促進農業農村經濟又好又快地發展。

二、基本原則

根據我省農業生產實際和保險業特點,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愿、協同推進”原則,推進我省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

三、主要目標

建立健全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長效機制,提高農戶投保率、政策到位率和理賠兌現率,實現“盡可能減輕農民保費負擔”、“盡可能減少農民因災損失”的目標要求,推動我省政策性農業保險又好又快發展。

四、試點工作主要內容

(一)試點品種。選擇種植面廣、對促進“三農”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的大宗農作物和飼養量大、對保障人民生活和增加農民收入具有重要意義的養殖品種,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2010年試點品種為:水稻、小麥、玉米、油菜、棉花、大豆、能繁母豬、奶牛。各地應結合本地實際,在上述試點品種范圍內自主確定本地試點品種;同時,鼓勵各地根據我省農業產業政策、當地農業生產特色以及本地財力狀況,自主選擇上述品種以外的其他種養品種開展保險試點。

(二)保險責任。種植業保險責任為人力無法抗拒的自然災害,對投保農作物造成的損失;養殖業保險責任為重大病害、自然災害、意外事故以及強制捕殺所導致的投保個體直接死亡。

(三)保險金額和費率。補貼險種按照“低保障、廣覆蓋”的原則確定保障水平。其中:種植業保險金額按保險標的生長期內所發生的種子、化肥、農藥、灌溉、機耕和地膜成本等直接物化成本確定;養殖業保險金額為投保個體的生理價值(包括購買成本和飼養成本)。試點地區自行提高保險金額水平而增加的補貼,由當地自行負擔。

試點期間各品種保險費率,根據我省相關品種的多年平均損失率,并參照其他試點省份的費率水平確定。(責任編輯:admin)

政策性農業保險實施辦法(2)

時間:2010-09-13 14:10來源:未知 作者:admin 點擊:次

以后的試點品種、保險金額和保險費率,按照我省報備中國保監會的保險產品有關規定執行。 (四)保險模式。種植業保險采用保險公司與地方政府聯辦模式,經營風險由地方政府和保險經辦機構共擔。養殖業保險采用保險

以后的試點品種、保險金額和保險費率,按照我省報備中國保監會的保險產品有關規定執行。

(四)保險模式。種植業保險采用“保險公司與地方政府聯辦”模式,經營風險由地方政府和保險經辦機構

共擔。養殖業保險采用“保險公司自營”模式,保險經辦機構在政府保費補貼政策框架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五)試點地區。在17個市和省農墾集團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

(六)經辦機構。國元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保財險安徽省分公司為我省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各市從中選擇保險機構承辦本市農業保險業務。

(七)保險資金管理。根據《安徽省政策性農業保險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金〔2008〕457號),對種植業保險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單獨核算、封閉運作、財政監督”的管理辦法;各級財政部門、各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種植業保險經營費用管理,按規定程序辦理資金劃轉手續;建立種植業保險巨災風險準備金,及時足額上劃巨災調劑資金;積極運用再保險等手段,防范和化解保險經營風險;加強對政策性農業保險資金的監督檢查,保障資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八)保險賠付責任。發生災害賠付時,各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規定保險金額,及時足額賠付。發生超賠時,以市為單位核算,由各市與保險經辦機構自行確定賠付責任。如市發生整體絕收,專題報省政府研究。

五、保費補貼籌集和管理

(一)保費補貼籌集??h(含縣級市、縣改區,下同)保費補貼比例為:種植業保險保費中央財政補貼40%、省財政補貼30%、縣財政補貼10%、種植場(戶)承擔20%;能繁母豬保險保費中央財政補貼50%、省財政補貼25%、縣財政補貼5%、養殖場(戶)承擔20%;奶牛保險保費中央財政補貼30%、省財政補貼25%、縣財政補貼5%、養殖場(戶)承擔40%。省轄市保費補貼比例為:種植業保險保費中央財政補貼40%、省財政補貼20%、市及市轄區財政補貼20%、種植場(戶)承擔20%;能繁母豬保險保費中央財政補貼50%、省財政補貼21%、市及市轄區財政補貼9%、養殖場(戶)承擔20%;奶牛保險保費中央財政補貼30%、省財政補貼21%、市及市轄區財政補貼9%、養殖場(戶)承擔40%。

有條件的市、縣,可適當提高農戶特別是“五保戶”、特困戶的保費補貼比例,減輕農戶保費負擔。鼓勵龍頭企業、農村經濟合作組織替農戶承擔一部分保費。市、縣保費補貼不到位的,中央和省財政不予補貼。

(二)保費補貼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安徽省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暫行辦法》(財金〔2008〕456號)規定,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預決算制度,將保費補貼資金納入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按時編制保費補貼計劃,將本級應承擔的保費補貼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按照預算執行進度,及時審核并按規定程序撥付應匹配的保費補貼資金;在年終清算的基礎上,編制保費補貼資金決算;加強保費補貼資金管理,確保資金??顚S?,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責任編輯:admin)

政策性農業保險實施辦法(3)

時間:2010-09-13 14:10來源:未知 作者:admin 點擊:次

六、幾點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把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擺上重要位置,切實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要妥善解決好農險辦的人員、經費等問題,建立強有力的工作班子;要進一步明晰和

六、幾點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把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擺上重要位置,切實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要妥善解決好農險辦的人員、經費等問題,建立強有力的工作班子;要進一步明晰和落實部門分工負責制,建立和完善農險辦統一組織協調、有關職能部門分工負責的試點工作機制;要加強地方政府與經辦機構、政府相關部門之間的溝通、協作和配合,合力推進農業保險試點工作。要在充分掌握本地實情的基礎上,合理預計承保數量,認真編排工作計劃,細化工作步驟,抓好組織落實。

(二)強化宣傳引導。各級政府、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分工協作,共同做好農業保險宣傳工作。各級政府要加強對基層政府、部門的宣傳,增強其做好農業保險試點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要利用大眾傳媒,認真做好面上宣傳,營造試點工作的良好氛圍。保險經辦機構應著重采取張貼標語、發放宣傳單(冊)等形式,開展向農戶面對面的宣傳,激發廣大農戶的投保意愿。要堅持農戶投保自愿原則,充分發揮種養大戶、龍頭企

業、農場、農村經濟合作組織的示范帶頭作用,引導農戶自愿參與農業保險。各地不得采取下指標、分任務、搞攤派,通過施加行政壓力來增加承保數量。要嚴禁以各種方式欺瞞、誤導或者強制農戶投保,也不得采取代墊保費、代扣補貼等不符合政策規定的方式,片面地追求承保率而使農業保險政策走樣。

(三)創新工作機制。要適應政策農業保險試點工作形勢的迫切要求,盡快探索建立保險經辦機構和地方政府分工明確、協作有力、運轉高效的農業保險工作機制。各級政府要認真履行職責,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協同推進農業保險試點工作進程。保險經辦機構要承擔起市場主體責任,按照市場化原則運作農業保險;根據農業保險特點和自身實際,建立健全基層保險服務網絡;要牢記農業保險宗旨,切實改進工作作風,嚴格按照農業保險政策規定,扎實做好承保展業、防災減損、查勘理賠等各項工作,努力提高農業保險服務水平和質量。

(四)加強監督檢查。省農險辦對各試點單位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試點單位應成立農業保險試點督導工作組,對所轄縣(區)、鄉(鎮)試點工作進行督查、指導,及時解決出現的矛盾和問題;要密切跟蹤試點進程,深入基層,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完善相關政策措施,推動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健康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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