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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價局范文

2022-05-31

第一篇:湖北省物價局范文

湖北省物價局關于測繪產品價格有關問題的通知

鄂價房服[2007]77號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農架林區物價局:

為規范房地產測繪產品價格行為,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測繪產品價格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4]3031號)文件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對房地產測繪收費進行了規范。根據一年來的試行情況,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房地產測繪收費(即測繪產品價格)為經營性服務收費,具有相應房地產測繪資質的測繪機構在向委托人提供合格的房地產測繪成果時收取。

二、本通知所規定的房地產測繪收費不得向農村農民建住宅收取。

三、土地測繪收費。

(一)建筑用地撥地定樁測繪收費,按照1816元/件4點收取。每增加一個點加收454元;

(二)建筑物放線測繪收費,按照1816元/件收取;

(三)土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費按省物價局、財政廳《關于發布土地管理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鄂價費字[1992]130號)文件執行。

(四)土地測繪產品其他項目收費按國家測繪局國測字[2002]3號文執行。

四、房產測繪收費。

(一)房產平面圖測繪(1:500)(不含房產調查和分戶圖繪制)按每平方公里32萬元收取(或2萬元/幅),由委托方交納;

(二)房產測繪費按實地測量的建筑面積計收。

1、新建房屋房產測繪費由開發經營者交納,計入房價。房產測繪費收費標準為:住宅每平方米1.36元,經濟適用住房按此標準的70%收取。非住宅每平方米2.40元。

2、實行預測和實測的城市,預測和實測的收費標準之和不得超過上述標準,并應由所在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合理確定分解辦法。

3、存量房交易,應以原產權證書上的測繪結果為準,任何單位不得強制重復測繪。但有下列情況的,應按實測的收費標準向委托人收取費用:

(1)交易當事人對原產權證書上的測繪面積持有異議的;

(2)已有測繪資料,但房屋坐落發生變化的;

(3)要求辦理房屋權屬分割、合并的;

(4)經批準改、擴建的房屋;

(5)其他由交易當事人委托進行測繪的。

4、查閱、復制房屋測繪成果資料,由房屋測繪成果管理部門向申請人按每套資料分別收取。查閱費:單位50元;個人30元;復制費:單位300元;個人150元。

5、房產測繪成果鑒定費:根據國家建設部、國家測繪局[2002]第83號令《房產測繪管理辦法》精神,當事人對房產測繪成果有異議的,可委托國家認定的房產測繪成果鑒定機構鑒定,鑒定費用由委托人交納。房產測繪成果鑒定費按戶收取,住宅為2200元/戶;非住宅為3500元/戶。

五、以上標準為全省最高收費標準。各市、州可在此標準以內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縣(市)的收費標準。

六、土地、房產測繪機構必須到當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湖北省服務價格(收費)監審證》,做到亮證收費,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及年度審驗。

七、房地產測繪機構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收費項目、標準執行,不得重復收費或只收費不服務。有關單位必須實行明碼標價,公示服務內容,提供優質的測繪服務。對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嚴肅查處。

八、本通知自二00七年四月十五日起執行。 二ОО七年四月十三日

第二篇:湖北省物價局關于農村生豬屠宰檢疫收費有關問題的批復

【發布單位】81803

【發布文號】鄂價費字[2000]385號 【發布日期】2000-11-23 【生效日期】2000-11-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文件來源】中國法院網

湖北省物價局關于農村生豬屠宰檢疫收費有關問題的批復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鄂價費字〔2000〕385號)

鄂州市物價局:

你局《關于農村生豬屠宰檢疫收費標準在實際操作中應如何掌握政策界限的請示》(鄂州價費〔2000〕96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湖北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第 二十條、第 二十一條有關規定,動物及動物產品應憑檢疫證明出售、屠宰。依照《 肉品衛生檢驗試行規程》第 十九條中“各種家畜在宰后應進行寄生蟲檢驗”的規定,農村生豬屠宰點屠宰檢疫應包括寄生蟲檢疫。凡進入實驗室,經過檢驗的肉品,檢疫費可按照《畜禽及畜禽產品防疫檢疫收費管理辦法》(鄂價費字〔1994〕第104號)規定收取。對不具備規定的檢疫條件及專業人員的基層屠宰場(點),不得以檢疫為名收取檢疫(驗)費用。

你局應加強監督檢查,制止亂收屠宰檢疫費。

本內容來源于政府官方網站,如需引用,請以正式文件為準。

第三篇:湖北省物價局、湖北省財政廳關于規范教育招生考試收費有關問題的

【發布單位】湖北省

【發布文號】鄂價費〔2006〕107號 【發布日期】2006-06-02 【生效日期】2006-06-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文件來源】湖北省

湖北省物價局、湖北省財政廳關于規范教育招生考試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鄂價費〔2006〕107號)

省教育廳,各市、州、縣物價局、財政局:

省教育廳《關于重新核定省教育考試院收費項目及標準的函》(鄂教財函〔2005〕63號)收悉。為了進一步加強對我省招生考試收費的管理,規范教育考試收費行為,經研究,決定重新規范我省教育考試院考試收費項目和標準,現就有關收費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省財政廳、省物價局《關于同意設立英語口語等級考試費等收費項目及有關問題的函》(鄂財函〔2006〕63號)、《關于公布湖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的通知》(鄂財綜發〔2005〕35號)的有關規定,經審核研究,同意英語口語等級考試報名等按以下收費標準執行。

(一)英語口語等級考試報名考試費收費標準(三級)為每生每次50元。對報考普通高校英語專業的高中畢業生、報考非英語專業的考生和社會人員均可自愿報名參加。

(二)由省組織的成人學士學位外國語水平考試報名考試費收費標準為每生每次50元。

(三)自學考試實踐環節考核是指在自學考試學生專業計劃課程全部考試合格后,由主考學校對畢業生進行的實踐課程考核和畢業論文(設計)指導、答辯,其收費對象是未向學校交納學費的學生。其中:實踐課程考核費收費標準為每生100元。畢業論文(設計)指導、答辯費收費標準為每生400元。

(四)普通高校??破瘘c本科入學考試費(“專升本”報名考試費)。

“專升本”考試采取全省統考和培養院校專業課程考試相結合的形式。

1、統考科目為英語(英語專業的學生考綜合英語),由省教育考試院負責組織并收取費用,收費標準為每生30元;

2、專業課程考試(二門)由本科培養院校負責組織并收取費用,收費標準為每生每科50元。

(五)參加全國研究生考試的報名考試費收費標準為:

1、公共科目每生每科25元。

2、專業綜合科目每生每科50元。

3、參加由主考學校舉辦的研究生復試(面試及筆試)收費標準為每生100元。

(六)參加報考音樂、美術、體育專業(含藝術及體育特長生考試)的報名考試費為:

1、由省教育考試院組織的統考或聯考收費標準為每生每科25元,費用由省教育考試院收取。

2、由主考學校組織的專業考試收費標準為每生每科60元,其費用由主考學校收取。

(七)參加全國成人高考的報名考試費收費標準為:公共科目每生每科25元,專業綜合科目每生每科50元。

二、適當調整參加自學考試的考生報名考試費收費標準,具體收費標準為每生每科30元(含單科合格證費)。已向學生收取了學費的學校,此項費用由學校支付,不得另向學生收取。

三、其他收費項目和標準。

(一)參加普通高考的考生報名考試費收費標準為:

1、公共科目(語、數、外)每生每科25元。

2、綜合科目(即文科綜合或理科綜合)每生每科50元。

(二)中英合作商務管理專業、金融管理專業自學考試報名考試費的收費標準為每生每科100元。

(三)全國公共英語等級考試(PETS)考試費一級B、一級、二級的收費標準為每生每級60元(含口試考試費20元)。

全國公共英語等級考試(PETS)考試費三級、四級、五級的收費標準為每生每級90元(含口試考試費30元)。

(四)劍橋少兒英語考試的報名考試費的收費標準為每生每級80元。

(五)全國計算機應用技術證書(NIT)報名考試費收費標準為每生每模塊50元(含合格證書)。

(六)計算機操作技術(無紙化)考試收費標準為每生每次80元(含合格證費)。

(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增考費:收費標準為每生每科交納報名考試費100元(含考試工作中的所有費用)。自考增考由考生自愿申請,省教育考試院向單獨安排增考的考生收取。

(八)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命題協調費:凡需省教育考試院驗收、抽考或認定學歷的其他考試,由所在單位或學校向省教育考試院按每門課程3000元交納命題協調費。

(九)教師資格認定考試的心理學和教育學考試,收費標準為每生每科報名考試費25元。

(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補助費:受業務部門(含高校)委托開考,并由省教育考試院負責抽考或認定學歷的,由業務部門(含高校)按每一考生每門課程18元標準交納考試補助費(不含報名考試費)。高校從已收的學費中支付,不得另向學生收取。

(十一)計算機等級報名考試費(第一級、二級、三級)收費標準為每生每級80元(含等級證書費)。

計算機等級報名考試費(四級)收費標準為每生每級135元(含等級證書費)。

(十二)大學英語

四、六級考試的報名考試費收費標準為每人每次30元。

(十三)在職人員攻讀專業碩士學位全國入學聯考報名考試費收費標準為每生每科80元。

(十四)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水平全國統一考試(外語水平、學科綜合)報名考試費收費標準為每生每科100元。

四、以上收費標準為向考生收取的最終收費標準,各地各部門(學校)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加收其他費用。在實施收費前,必須到指定的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登記或變更手續,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收費票據。

五、各收費單位應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實行收費公示,在收費地點醒目處以規范的公示牌、公示欄、公示墻以及上網等方式,實行常年公示。在公示內容中,除收費項目、標準、計費單位、收費依據外,對收費紀律、投訴方式等也必須予以公布。自覺接受物價、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六、外省(市)院校在湖北招生考試收費,應持所在省(市)物價部門發放的《收費許可證》復印件到湖北省物價局辦理審核、登記手續后方可收取費用。

七、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湖北省教育招生考試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鄂價費字〔1998〕311號)、《關于省考試院有關收費問題的通知》(鄂價費字〔1999〕212號)、《關于調整招生考試、錄取費收費標準的通知》(鄂價費字〔2000〕73號)、《關于調整部分招生考試收費標準的通知》(鄂價費字〔2001〕174號)、《關于調整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評估及報名考試收費標準的通知》(鄂價費字〔2001〕69號)中“碩士學位水平報名考試費”、《關于公布保留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標準及轉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通知》(鄂價費〔2002〕206號)文有關教育考試收費的規定以及《關于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鄂價費〔2003〕296號)文同時廢止。

湖北省物價局

湖北省財政廳

二○○六年六月二日

本內容來源于政府官方網站,如需引用,請以正式文件為準。

第四篇:湖北省財政廳湖北省物價局關于公布取消行政審批等收費項目的通知

湖北省財政廳 湖北省物價局關于公布取消

行政審批等收費項目的通知

省直有關部門,各市(州)、直管市、林區、縣(市)財政局、物價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財政部關于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審批管理行政許可收費的通知》(財綜[2004] 2 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清理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有關收費的通知》(發改價格[2004] 1196 號)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我們對省級立項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進行了全面清理和審核,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取消121項行政審批(含行政許可,下同)等收費項目,將1項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F將取消和規范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121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一)取消省財政廳、省物價局批準,現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106項行政審批等收費項目:

1、教育部門

(1)職業教育畢業證工本費

(2)自學考試、成人高考準考證工本費

(3)中小學上機費

(4)普通高校代購費

2、科技部門 (5)技術交易許可證工本費

3、公安部門

(6)非刑事案件鑒定及物證檢驗費

(7)機動車道路停車費

(8)停車場停車費

(9)檢驗合格證工本費

(10)試車證工本費

(11)臨時通行證(含三超許可證)工本費

(12)非機動車執照工本費

(13)道路試驗車行駛證工本費

(14)移動證工本費

(15)犬類準養證工本費(含犬牌)

(16)船民證、臨時船民證工本費

(17)消防施工許可證工本費

(18)外籍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工本費

(19)建筑消防合格證工本費

(20)特殊車輛警報和標志燈具使用證工本費

(21)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產品銷售許可證工本費

(22)城鎮房屋門牌工本費

(23)民用船牌工本費

(24)防偽駕駛證工本費

(25)人力車、殘疾人輪椅車號牌費 (26)三輪車、畜力車號牌費

(27)試驗車號牌租用費

(28)教練車號牌租用費

(29)異動費

(30)交通法規與相關知識培訓費、教育費

(31)駕駛員體檢費

(32)機動車噴放大號牌及單位名稱費

(33)軍用槍支建檔費

(34)尸體打撈費

4、國家安全部門

(35)防泄密工程設備費

(36)防泄密工程設備安裝維修費

5、人民法院系統

(37)司法技術檢驗鑒定費

6、民政部門

(38)社團專用收款收據購領證工本費

(39)社團會費收據工本費

7、司法部門

(40)律師注冊登記費

(41)律師事務所檢驗費

8、財政部門

(42)會計電算化培訓合格證工本費 (43)政府采購市場準入資格證工本費

9、人事部門

(44)國家公務員培訓證書工本費

(45)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工本費

(46)國家公務員優秀證書工本費

(47)湖北省人員基礎數據庫信息采集表工本費

(48)專業技術職務聘書工本費

(49)湖北省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外語考試合格證工本費

(50)消防設計專業資格報名考試費

(51)人事合同鑒證費

10、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

(52)務工許可證(含外出務工證)工本

(53)湖北省職業介紹許可證工本費

(54)湖北省職業介紹工作人員資格證工本費

11、國土資源部門

(55)土地統征包干不可預見費(按照全包方式進行征地,如征地過程中出現不可預見情況,仍按照價費字[1992]597 號規定,由負責征地的單位據實與用地單位另行結算不可預見費用)

12、建設部門

(56)城市客運管理證照工本費

13、交通部門

(57)培訓結業證工本費 (58)教員準教證工本費

(59)在用車輛技術合格證工本費

(60)船舶營業運輸證工本費

(61)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工本費

14、信息產業部門

(62)計算機軟件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工本費

15、農業部門

(63)教練車場地租用費

(64)檢驗合格證工本費

(65)試車證工本費

(66)臨時通行證(含三超許可證)工本費

(67)移動證工本費

(68)駕駛員體檢費

(69)操作證工本費

(70)準用證工本費

(71)準考證工本費

(72)捕撈許可證工本費

(73)特種捕撈許可證工本費

(74)水面使用證工本費

(75)機動漁業船舶證書工本費

(76)機動船船員證工本費

(77)機動船船舶戶口簿工本費 (78)技術等級證書工本費

(79)交規及機械常識考試費

(80)農業科普聲像宣傳制作費

(81)拖拉機、農用運輸車異動費

(82)拖拉機、農用運輸車檢驗費

(83)駕駛員審驗費

(84)拖拉機駕駛員管理收費中的報名費

(85)其他農業機械考試費

16、商務部門

(86)評審飲食服務技術職稱考核審定證書、登記費

(87)分等定級地方級標牌工本費

(88)酒類批發、零售經營許可證工本費

17、文化部門

(89)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放映經營許可證工本費

(90)湖北省電影放映許可證工本費

(91)文化市場經營許可證工本費

(92)文物監管費

18、衛生部門

(93)護士執業考試費

(94)衛生學評審費

19、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95)棉花收購加工經營資格證工本費 20、新聞出版部門

(96)圖書報刊印刷準印證工本費

(97)圖書報刊批發經營許可證工本費

21、林業部門

(98)木材加工、經營許可證工本費

22、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99)湖北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收費

23、食品藥品監督部門

(100)藥品宣傳審批費

24、旅游部門

(101)旅行社經理資格報名考試費

(102)旅行社經理資格證書工本費

25、檔案部門

(103)《檔案管理崗位培訓合格證》工本費

26、人民防空部門

(104)電話維護管理費

27、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105)保教費

(106)雜費

(二)隨國務院和省政府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相應取消5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1、公安部門 (1)保安人員從業資格證書工本費

(2)房屋出租治安管理許可證工本費

(3)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記證工本費

(4)分合式自行車牌證工本費

2、測繪部門

(5)測繪項目注冊登記費

(三)取消10項有關部門越權審批的收費項目:

1、教育部門

(1)少兒NIT考試費

2、民政部門

(2)村民委員會成員當選證書工本費

3、農業部門

(3)廣告審查

4、文化部門

(4)工傷病殘等級鑒定

5、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5)特種作業操作證(IC)卡復審費

(6)廠長(經理、礦長)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

(7)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資格培訓費

(8)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資格培訓費

6、測繪部門 (9)聯合辦學管理費 (10)測繪行業特有工種技能鑒定費

除上述項目外,各地、各部門越權出臺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也一律取消,不得收取。

二、民政部門收取的社會代養服務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

三、上述收費項目,除隨國務院和省政府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相應取消外,有關部門越權審批的收費項目應當立即糾正,其他收費一律自2005年9月1日起取消。有關執收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到原核發《收費許可證》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注銷手續,并到原核發收費票據的財政部門辦理票據繳銷手續,2005年9月1日前有關收費資金余額應當嚴格按照財政部門原規定渠道如數解繳國庫或財政專戶。過去有關文件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四、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律不得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經批準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的項目按照價格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并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各地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湖北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糾風辦關于在全省全面實行收費公示制度的通知》(鄂價費[2004]115 號)的要求,對取消的收費項目及時在收費公示內容中予以調整,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五、取消機動車道路停車費后,按照財政部非稅收入的有關規定,對利用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設置停車泊位,依法采取招標、拍賣等有償方式取得使用權,其有償使用權出讓收入作為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統一管理。省財政部門將出臺新的管理辦法。

六、短期培訓班收費問題。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各人民團體應按照《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嚴禁借舉辦培訓班之名亂收費和搞其他不正之風的通知》(鄂辦文[2004]65 號)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省直單位培訓辦班及其收費管理的通知》(鄂辦文[2003]48 號)的規定,嚴格實行辦班審批制度,按照“誰辦班,誰出錢”的原則,強化培訓辦班的收費管理。按有關規定可收取費用的,必須辦理有關收費審批手續。未按規定程序審批的短期培訓班收費項目一律取消。

七、規范高等學校代收費和幼兒園收費的管理。根據《教育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做好2005年高等學校收費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教財[2005]10 號)的規定,高等學校代收性、服務性收費必須堅持學生自愿原則,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其收費行為應按有關規定規范管理和收取。幼兒園收費按照《幼兒園管理條例》、國辦發[2003]13 號文件規定,歸口教育部門管理。省教育部門應根據我省生均培養成本、經濟發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情況提出公辦幼兒園(班)最高和最低收費標準的意見,經省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八、上述收費項目取消后,有關部門和單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省政府規定履行行政審批職能或核發證照所需要的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省財政廳關于印發<行政許可所需經費納入預算管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鄂財預發[2005]36 號)的規定,通過部門預算或經財政部門批準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各級財政部門應當確保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行政審批事務所需經費開支。

九、各地區和有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本通知以及《省物價局、省財政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清理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有關收費的通知》(鄂價費[2004]203 號)規定執行,認真貫徹落實公布取消的收費項目,并于2005年9月底前,將本地區、本部門落實取消收費項目情況報省財政廳、省物價局。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第五篇:陜西省物價局房產測繪收費

陜西省物價局、陜西省建設廳、陜西省測繪局關于房屋登記時房產測繪

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文單位:陜西省物價局 陜西省建設廳 陜西省測繪局

文號:陜價行發〔2008〕74號

發布日期:2008-5-22

執行日期:2008-5-2

2各設區市物價局、建設局、測繪主管部門,楊凌示范區發展改革局、建設局、測繪主管部門:

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規范房屋登記費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8)924號)及有關文件規定,現將我省房屋登記時測繪收費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經批準具有測繪資質的房產測繪機構按規定接受房屋權利人委托為辦理房屋登記進行房產測繪時,可收取房產測繪費。

二、房產測繪機構收取的房產測繪費用屬經營服務性收費,應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競爭、自愿有償、委托人付費的原則收取。

三、收費標準暫按住宅用房每平方米1.30元、商業樓用房每平方米2.00元、多功能綜合樓用房每平方米2.70元收取。經濟適用住房、房改房減半收取。

四、收費單位應在收費場所公示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和物價及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上述收費標準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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