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delect id="ixm7d"></delect><bdo id="ixm7d"></bdo><rt id="ixm7d"></rt><bdo id="ixm7d"></bdo><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id="ixm7d"></r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

湖北省收費管理辦法范文

2024-02-25

湖北省收費管理辦法范文第1篇

第一條

為加強機動車維修業的管理,規范經營行為,提高機動車維修質量,維護承修方和托修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健康發展,根據《湖北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維修業戶),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維修業管理工作,其設置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運管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業管理工作。

第四條 機動車維修業發展遵循統

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原則,鼓勵社會單位和個人投資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運管機構應堅持“統籌規劃、協調發展、優質服務、依法監督”的方針,加強對機動車維修業的管理。

第二章

資質管理

第五條 維修業戶必須具備國家和本省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開業條件,其類別和經營范圍按國家標準劃分:

(一)一類機動車維修業戶:從事汽車大修、總成修理、汽車維護和小修業務;

(二)二類機動車維修業戶:從事汽車維護和小修業務;

(三)三類機動車維修業戶:專門從事汽車車身修理,涂漆,篷布、座墊及內裝飾修理,電器、儀表修理,蓄電池修理,散熱器、油箱修理,輪胎修補,安裝汽車門窗玻璃,空調器、暖風機修理,噴油泵、噴油器、化油器修理,曲軸修磨,氣缸鏜磨,車身清潔維護等。

(四)一類摩托車維修業戶:從事摩托車總成大修、維護及小修業務:

(五)二類摩托車維修業戶:從事摩托車維護及小修業務。

第六條

申請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業戶,必須是具備國家標準規定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條件的一類機動車維修業戶。

第七條 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湖北省機動車維修業戶開業申請表》;

(二)作業場所的有效證件;

(三)維修技術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書和技能證書;

(四)與申請類別相適應的設備檢定證明;

(五)資信證明;

(六)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機動車維修業戶的開業核準實行分級管理。一類維修業戶和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業戶的開業,由省級運管機構核準;二類維修業戶的開業,由市州級運管機構核準;三類維修業戶和摩托車維修業戶的開業,由縣級運管機構核準。

運管機構應當按照管理權限,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予以審查答復。符合條件的,發給《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機動車維修企業標志牌》。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申請人憑《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辦理工商、稅務人登記后,方可營業。 申請人在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之日起90日內不辦理工商、稅務登記的,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自動失效。

第九條

被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不滿1年的維修業戶,不得重新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

第十條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技術人員和質量檢驗員,應當參加專門業務培訓,經運管機構考核合格,取得從業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第十一條

對維修業戶的經營資質實行審驗制度。經審驗合格的,方可繼續經營;不合格的,給予30天整改期;整改期滿后仍不合格或未經審驗的,不得繼續從事維修經營活動。

維修業戶在一年內被記錄違章兩次及以上的,應限期整改。

第十二條

維修業戶合并、分立、變更經營類別或經營場所的,應到原核準的運管機構辦理變更手續。發生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期限等變更事項的,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原核準的運管機構備案。

維修業戶歇業,應于歇業前30日向核準開業的運管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向社會發布公告。30日期滿,向運管機構繳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機動車維修企業標志牌》后,方可歇業。

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機動車維修業的,按國家有關規定理。

第三章

經營行為

第十四條

維修業戶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懸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機動車維修企業標志牌》,按照核定的地點和場所進行維修作業。不得占用道路、街道或公共場所從事維修作業。

第十五條

維修業戶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核定的類別和經營范圍從事維修經營活動,不得超類別、超范圍經營。

第十六條

維修業戶不得承修、回收、拆解應報廢或已報廢的機動車輛。嚴禁利用報廢車輛的總成、零件及維修零配件拼裝車輛。維修業戶承修交通事故車輛、改裝在用車必須遵守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車主到指定的維修廠家維修車輛或在車輛上安裝設備。

第十八條

維修業戶應執行維修合同制度。在進行汽車大修、主要總成大修、二級維護和維修預算費用在1000元以上的作業時,維修業戶應當與托修方簽訂維修合同。維修合同應載明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與交通主管部門聯合發布的《汽車維修合同實施細則》中規定的內容。

第十九條

維修業戶應對車主實行明碼標價。結算維修費用時,應分項計算工時費、材料費,出具稅務機關監制的機動車維修結算憑證,并將工時清單與材料清單一并交付托修方。

維修業戶結算的工時不得超過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標準;維修業戶不按規定出具結算憑證的,托修方可以拒絕支付維修費用。

第二十條

維修業戶應當按規定及時、準確、真實地向運管機構報送統計資料。

第四章

維修質量管理

第二十一條

維修業戶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及工藝規范維修車輛,并做好維修記錄,建立車輛維修技術檔案和登記臺賬。

尚無維修標準和規范的,應參照車輛原廠使用說明書、維修手冊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維修作業。

第二十二條

維修業戶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大修、整車大修作業,必須嚴格執行進廠、維修過程和竣工出廠三級檢驗制度及維修車輛竣工出廠合格證制度。質量檢驗員必須按規定填寫檢驗記錄并存入檔案。維修業戶在車輛維修竣工出廠時必須按有關技術標準進行竣工檢測或者委托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站進行竣工檢測。檢測合格后,質量檢驗員方可簽發運管機構統一印制的《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準予出廠。不合格的,應返廠重修。

第二十三條

維修業戶應保持所使用的維修檢測設備、計量器具的技術狀態良好,并按照規定定期進行計量檢定或校準。

第二十四條

維修業戶應建立嚴格的配件入庫管理制度,維修作業中所使用的零配件及材料必須符合國家關于產品質量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嚴禁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車輛。

第二十五條

維修業戶應執行維修車輛竣工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

各類維修的質量保證期,自維修車輛竣工出廠之日起為:

(一)整車大修、發動機總成大修:不少于90日或者行駛里程不少于10000公里;

(二)二級維護:不少于10日或者行駛里程不少于1500公里;

(三)小修或專項修理:4日內或者行駛里程不少于500公里。

第二十六條

各級運管機構應加強對維修業戶維修質量的監督檢查。在維修合同約定期或維修質量保證期內,承、托修雙方因維修質量發生糾紛的,可以提請運管機構進行調解,也可以按規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第二十七條

維修業戶應當配合執法人員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自覺接受檢查。

第二十八條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對維修業戶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時應出示統一的行政執法證件。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運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

(二)為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從業人員發放從業證明的;

(三)參與或變相參與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接受其他不當服務的;

(五)違反規定亂罰款、亂收費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縣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或其設置的運管機構依照《湖北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定》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

本辦法中“機動車”是指:由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在道路上行駛的供乘用或運送物品或進行專項作業的車輛,包括汽車、掛車、無軌電車、農用運輸車、摩托車、輕便摩托車、運輸用拖拉機和輪式專用機械等。

本辦法中“維修”包括維護和修理。維護是指為維持車輛完好技術狀況或工作能力而進行的作業;修理是指為恢復車輛完好技術狀況或工作能力和壽命而進行的作業。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規定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機動車維修企業標志牌》及從業資格證書由省級運管機構統一制作和發放,《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由市級運管機構統一制作和發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制作、偽造、

涂改、出借、倒賣和非法轉讓。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交通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2年7月1日實行。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湖北省收費管理辦法范文第2篇

第二條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司法鑒定授助義務,對法律授助案件所涉事項的司法鑒定給予免收鑒定費的優惠,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承辦司法鑒定援助案件,應當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司法鑒定人協會和法律援助機構的指導和監督,接受受援人和社會的監督。

第四條辦理司法鑒定援助案件的必要支出費用是法律援助經費的組成部分,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列入法律援助經費開支范圍。

第五條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需要司法鑒定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死刑需要司法鑒定的,應當獲得司法鑒定援助。

第六條符合法律援助條件并由本省法律援助機構受理的案件的當事人,確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鑒定服務費用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司法鑒定授助:

(一)請求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需要司法鑒定的;

(二)請求給付撫恤金、救濟金、社會保險金、勞動報酬需要司

法鑒定的;

(三)請求國家賠償需要司法鑒定的;

(四)農民工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款需要司法鑒定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需司法鑒定援的。

第七條需要進行司法鑒定的法律援助受援人應持法律援助案件受理決定通知書,向同級司法鑒定管理部門申請司法鑒定援助。司法鑒定管理部門遵循就近、便利、公平原則,從《國家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名冊》(湖北省)中指派提供援助的司法鑒定機構并下達《司法鑒定援助派函》,同時通知申請人。

第八條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在日常業務工作中發現當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可以告知當事人向當地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第九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接受司法鑒定援助指派后,與司法鑒定委托人簽署司法鑒定援助委托受理合同。

第十條承擔司法鑒定援助案件的機構,應當在受理司法鑒定案件后48小時內,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需要,安排司法鑒定人承辦。第十一條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接受司法鑒定援助案件指派后,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拖延或中止辦理司法鑒定援助事項。第十二條對重大、復雜,疑難的司法鑒定援助案件,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組織司法鑒定人集體研究,確定承辦方案,確保鑒定的質量。第十三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對本機構司法鑒定人辦理司法鑒定援助案件的質量進行監督。

第十四條法律援助案件結束后,受援人應當及時將判決書或調解書復印件送提供司法鑒定援助的鑒定機構。鑒定機構將《司法鑒定援助指派函》、相關鑒定文書復印件以及生效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復印件裝訂成冊,經指派案件的司法鑒定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后,向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機構領取辦案補貼。

第十五條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督促勝訴的受援人向鑒定機構補交鑒定費用。受援人敗訴的,由法律援助機構核定鑒定費用并予以補貼。

司法鑒定援助案件的辦案補貼參照鄂司發通[2004]87號文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在承辦司法鑒定援助案件過程中,發現受援人有《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列舉的應當終止法律援助情形的,應當及時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由法律援助機構審查核實,決定是否終止該項援助。

第十七條各級司法鑒定人協會應當對司法鑒定援助工作予以協助,指導、督促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盡職盡責地開展司法鑒定援助工作,不斷提高辦理司法鑒定援助案件的質量。

第十八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定期對司法鑒定機構開展司法鑒定援助的情況進行考評,對成績突出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應當予表彰、獎勵。

第十九條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違反《法律援助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規定,拒不履行司法鑒定援助義務,或辦

案草率的,視其情節輕重,由司法行政機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降低誠信等級,直至撤銷登記的處理。

第二十條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收費管理辦法范文第3篇

為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主體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湖北省價格條例》、《湖北省物業服務和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物業服務收費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開、誠實信用以及質價相符的原則。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主體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住宅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收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產主管部門,綜合考慮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服務成本和業主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規定的定價權限和程序制定,并向社會公布。物業服務成本按照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審核確定。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公開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主體,在政府制定的收費標準內與之約定具體收費標準,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并按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報送物業服務及收費標準等資料。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應當依法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區,其物業服務收費不作為前期物業實行政府定價管理:

(一)交付的房屋專有部分面積達到建筑物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的;

(二)交付的房屋套數達到總套數百分之五十的;

(三)自首位業主入住之日起滿兩年且已入住戶數比例達到百分之二十的。

第五條

實行政府定價管理以外的物業服務,由業主大會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擇優選聘物業服務主體,并與之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對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等進行約定。

物業服務合同期內,物業服務主體不得擅自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確需調整的,應當征得業主大會同意。征求意見前,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按幢公示擬調價方案及理由、成本變動情況等資料,公示時間不少于十五日。

鼓勵各地因地制宜創新物業服務管理模式,通過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社會參與、多元共治,推進突出服務群眾價值取向、體現公益屬性的“紅色物業”發展,更好滿足居民基本物業服務需求。

第六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的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承擔;房屋交付之日后的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承擔。

房屋交付后一年內無人入住的,空置期間業主承擔物業服務費的比例,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產主管部門確定。 第七條

物業服務費以建筑面積為計價單位,按月計費。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條件和配建標準建設停車庫(位),優先滿足業主停車需求。商品房銷售前,應當制定車庫(位)租售方案,明確車庫(位)的權屬及數量、租賃價格、銷售價格、價格有效期等,并按規定報房產主管部門備案。

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公示已備案的車庫(位)租售方案,不得以不公平的高價租售或者與商品住房等捆綁租售車庫(位)。

對公眾投訴頻繁、矛盾突出的車庫(位)租售價格,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開展成本調查,通過公開成本調查結果,引導督促建設單位合理定價。對成本調查證實租售價格過高,經提醒告誡后仍不改正的,應當依法依規處理。

第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場地用于停放機動車輛的車位,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可以收取停車費,其管理、使用、收費等具體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主體等不得銷售或者變相銷售。

對業主擁有產權或使用權的車庫、車位不得收取停車費。 第十條

對進入住宅和非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下列車輛,應當免收停車費:

(一)執行任務的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救災搶險車、郵(快)遞車、環衛車、市政設施維護維修車、殯葬車;

(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予以免費的車輛,如肢殘人駕駛的專用代步車輛等;

(三)臨時停車不超過30分鐘的車輛;

(四)為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提供搬家、配送貨物服務的車輛;

(五)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免費的其他車輛。

第十一條

利用業主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所得收益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由業主大會決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

物業服務主體代為收取、保管前款經營收益,可以按合同約定提取勞務費。

物業服務費收入與使用支出情況,業主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所得收益及支出情況,應當每半年公示一次,并適時審計,接受業主監督。

第十二條

對房屋裝修實行保證金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主體與業主協商或業主大會制定管理辦法,對保證金標準、退還時間和相關責任等進行具體規定。

裝修產生的建筑垃圾,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委托物業服務主體清運的,清運費用由雙方協商約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住宅區實行出入證(卡)管理的,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主體應當為業主免費配置出入證(卡),每戶人員出入證(卡)不少于3張,車輛識別卡每車一張。業主因遺失、損壞需補辦的,可以按公示標準收取制作成本費。

第十四條

對為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提供維修安裝等臨時性服務的外來人員、車輛,物業服務主體等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確因實行出入證(卡)管理的需要,可以按公示標準收取押金,并在退證(卡)時全額退還。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寬帶數據傳輸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房產主管部門應當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協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專業經營單位,制定配套設施設備不齊全的老舊住宅區物業改造規劃和實施計劃,完善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改善老舊住宅區的綜合環境和物業服務。

供水、供電專業經營單位未抄表到戶的物業管理區域,水電總分表之間的正常損耗,可納入物業收費范圍,供電損耗計入比例原則上不超過總表計量數的7%,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產主管部門制定具體辦法,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

物業服務主體接受委托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提供集中供暖或者制冷服務的,收費標準應當與業主大會協商約定。有計量器具的,按計量器具顯示數據計收;沒有計量器具的,按建筑面積計收。

第十六條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當按合同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未按約定交納的,業主委員會、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主體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物業服務主體不得以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拖欠物業服務費等理由,減少服務內容,降低服務質量,中斷或者以限時限量等方式變相中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以及實施損害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主體接受委托代收水電氣暖等費用,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費用。物業服務主體已經接受委托代收的費用,其他部門、單位不得重復收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主體代收有關費用或者提供無償服務。

第十八條

實施自行管理的住宅物業和寫字樓、辦公樓、工業園區、商業區、賓館飯店、學校校區等非住宅物業,參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規定由業主大會決定或未成立業主大會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物業服務主體等不得單方面決定。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主體等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嚴格履行合同,規范收費行為,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按規定明碼標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常態化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以及投訴電話等信息,并公布本辦法,接受業主監督。

物業服務主體等不得收取本辦法未列的費用,有法律、法規依據和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收費項目除外。 第二十一條 房產主管部門應當完善物業服務標準規范,健全物業服務主體考核和信用評價體系,引導、督促物業服務主體依法誠信經營;建立健全物業服務法律、法規、政策、信息等咨詢服務制度和爭議調解機制,為業主、物業服務主體等提供相關咨詢服務,或者依法依規組織調解、處理物業服務活動中的爭議。

第二十二條

房產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物業服務及收費行為監督檢查。物業服務主體違反物業管理法規和價格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分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價格、房產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物價局、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湖北省收費管理辦法范文第4篇

單位: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積

收費等級

一級

二級

三級

四級

五級

六級

七級

收費標準

0.50

0.80

1.10

1.40

1.70

2.10

2.50

備注: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前期物業,對已交付的住宅,物業公共服務費可對應調整后相應或相近的收費標準,確定新的物業等級服務標準,并重新簽訂合同后執行;對未交付的已確定物業公共服務費標準的,可按招投標確定的服務等級,相應調整收費標準。

調整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標準或物業等級服務標準,應分別報價格主管部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無錫物業費收取標準2014年最新法規條文

市物價局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關于印發《無錫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錫價規[2014]3號

各區物價局、住保和房產管理局、市區各相關物業服務企業:

為促進我市物業服務行業健康發展,規范物業服務行業收費行為,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我們制定了《無錫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四年四月一日

無錫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市區范圍內物業服務收費行為。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自行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所收取的費用。

物業服務費包括物業公共服務費、車輛停放費、特約服務費、代辦服務費等。其中物業公共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業基本服務,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制定市區物業服務收費政策,負責區屬權限以外的住宅前期物業公共服務費的審定,檢查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

各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且注冊在該區的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拆遷安置房物業公共服務費的審定,負責轄區內物業服務收費政策的貫徹執行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遵循公開、合理以及服務質量和收費標準相符的原則確定,并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公共服務收費、物業管理區域的車輛停放費、車位租金等實行政府指導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業主大會成立后,普通住宅物業公共服務費標準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通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執行。

業主采取自行管理或業主自行管理與委托專業機構相結合管理的服務收費標準,由業主共同決定,約定執行。

非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非普通住宅的認定,由其住宅建設單位在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前,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相關部門認定,并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非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依據實際成本費用制定。與業主、物業使用人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住宅前期物業公共服務收費,實行等級服務、等級收費。等級服務標準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等級收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市區普通住宅前期物業等級服務標準、等級收費標準按七級設置,具體標準詳見附件

一、附件二。

第六條

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每三年內對市區物業等級服務標準以及相應的等級收費標準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適時調整。

前期物業服務期間,變換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應按規定程序重新備案或審批。

改變用途用于經營的住宅,其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標準由業主共同決定,合同約定執行。

第七條

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前,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住宅物業建設單位應當在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等級服務收費標準范圍內,通過公開招投標或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標準。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前期物業服務費未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的,由建設單位承擔。

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或物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統稱業主大會)成立前,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住宅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標準因服務成本變化需要調整,或政府制定的等級服務收費標準調整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指導與監督下,提供公開真實、完整有效的物業服務成本信息,向業主征詢意見,經專有部分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半數以上的業主同意,形成業主共同決定,在政府等級服務收費標準范圍內實施調整并約定執行。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住宅前期物業服務收費,由開發建設單位采取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的,物業公共服務費標準由被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在房屋預銷售四十五個工作日前,根據物業特點、服務要求、服務內容,擬定物業服務等級和相應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報價格主管部門審批。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住宅前期物業服務收費由開發建設單位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物業服務的,開發建設單位應參照市場同類物業公共服務標準,在政府等級服務收費標準范圍內進行招投標。中標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在中標后、房屋預銷售二十個工作日前,將中標的物業服務等級和相應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物業服務企業報備報批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住宅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應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供以下書面材料:

(一)、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備案或審批申請;

(二)、物業服務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住宅區規劃許可證及附件、公建配套文件;

(四)、住宅區前期物業服務成本費用測算材料;

(五)、住宅區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報備報批登記表(詳見附件三);

(六)、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原件或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證明等有關資料。

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公共服務費用由下列因素構成:

(一)、管理服務人員工資、社會保險金和按規定提取的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等;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行、維護保養費用;

(三)、清潔衛生費用;

(四)、綠化養護費用;

(五)、秩序維護費用;

(六)、辦公費用;

(七)、物業服務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

(八)、物業共用場地、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九)、管理費分攤;

(十)、經業主大會同意的其他費用;

(十一)、法定稅費;

(十二)、合理利潤。

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應當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出的,不得重復計入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服務成本。

第九條

住宅區內的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省物價局規定標準執行。

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水泵、消防設施、監控安防設施、公益性文體設施、公共照明、道路、綠地、樓道、物業用房、設備用房等。

第十條

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按照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建筑面積計算;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按房屋買賣(租賃)合同記載的建筑面積計算。未計入產權面積的附屬房屋面積不作為計費面積。

第十一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公共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公共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業主應當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符合竣工驗收條件)、入住通知書約定的房屋交付日期的次月1日起按月交納物業公共服務費用。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業主的房屋,物業公共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按規定或約定標準支付。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物業服務合同預收物業公共服務費用,但預收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因業主原因未及時辦理入住手續或辦理入住手續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業,業主應事前向物業服務企業書面告知,并經確認后按規定標準的70%交納物業公共服務費,減免期限最長為24個月。業主大會成立后,由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約定。

第十二條

車輛停放收費管理

汽車停放費是指包括用于車位、車庫的公共設施設備運行能耗及維護、保潔、秩序維護、管理服務人員費用以及法定稅費等。

租金是指車位所有人或管理者將車位采取租賃方式,出租給使用人所收取的費用。

(一)、業主專有室內車庫,免收汽車停放費;

(二)、業主專有室內車位,物業服務企業可收取每月每車位50元的汽車停放費;

(三)、建設單位專有室內車位,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建設單位可收取每月每車位250元的車位租金,物業服務企業可收取每月每車位50元的汽車停放費;

(四)、人防工程室內車位,由物業服務企業按每月每車位200元收取車位租金。用于該人防工程設施的維護管理和停車管理的必要支出。省有另行規定的,按省規定執行;

(五)、業主共有室內車位,物業服務企業可按每月每車位200元收取汽車停放費;

(六)、業主共有室外車位,由物業服務企業按每月每車位120元收取汽車停放費;

(七)、住宅區室內機械式車位汽車停放費和租金標準,按相應汽車停放收費(租金)標準減半收取。物業服務企業可另外向車位使用人收取每月每車位50元的機械設備日常維修、保養、檢測、使用等運行維護費,業主大會成立后,運行維護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根據實際運行維護費用共同確定。

(八)、與物業管理區域相關的汽車進入物業管理區域臨時停放,在征得物業服務企業許可的情況下,按以下標準收取汽車停放費:以24小時為計費周期,2小時內免收;超過2小時部分按每小時(不足1小時按1小時)2元收取,最高不超過20元;超過24小時按上述標準重新計收。

對進入住宅區進行軍警應急處置、實施救助救護、工程搶修等執行公務期間的車輛,以及為業主、物業使用人配送、維修、安裝等服務的臨時停放車輛,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收取車輛停放費。

占用業主在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車輛的,應符合消防要求,確保住宅區道路暢通和不影響業主正?;顒拥那闆r下,業主大會成立前,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業主大會成立后,應當由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依法決定車輛能否停放。

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設有地面地下停車位的,應首先滿足地下車位停放,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汽車停放實際,擬調整室內、室外汽車停放收費(租金)標準的,在保證收費總額不變的前提下,可在業主大會成立后與業主委員會共同商定。

住宅區車輛實行門禁卡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為業主車輛免費提供每車一張的門禁卡。

業主大會成立前,業主共有場地汽車停放所得的收益,30%用于貼補物業服務費,70%納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大會成立后,收益按照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決定、合同約定使用。

物業管理區域內對集中停放看管的摩托車及非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為:自行車5元/輛、月;摩托車、電動車及其他類型的非機動車12元/輛、月。為方便車主,物業服務企業可設置與電動車配套的充電設施,其設施和充電電費由物業服務企業向使用者按實分攤約定收取。

第十三條 特約服務費,是指應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特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特約服務收費標準由雙方根據服務內容、服務質量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

代辦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接受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委托,提供代辦服務時,向委托人收取的費用。

代辦服務收費標準由合同雙方根據服務內容、服務質量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

電梯運行維護費,是指電梯使用過程中日常維護、保養、檢測、能耗、責任保險等發生的費用。

電梯運行維護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按實際費用,以約定方式向業主或使用人按建筑面積合理分攤收取。電梯到達起始層的住戶,電梯運行維護費可以減免。

單列電梯運行維護費的,其電梯運行過程中日常維護、保養、檢測、能耗、責任保險等發生的費用不得重復計入物業公共服務費和公共能耗費。

第十六條

公共能耗費,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的水泵、中央空調、集中供熱、監控機房等設施設備運行電費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代收代交的費用。

公共能耗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按實際費用,以約定方式向業主或使用人按建筑面積合理分攤收取。

第十七條 科技系統運行維護費,是指為住宅提供自動調節室內溫度、濕度、空氣,模擬自然環境所產生的專用設備運行維護費用。

科技系統運行維護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按實際費用,以約定方式向業主或使用人按建筑面積合理分攤收取。

第十八條

裝修垃圾清運處置費,是指業主或使用人裝修房屋時產生的裝修垃圾運送至住宅區內指定的集中點后,由物業服務企業或專業清運單位,將其清理至城市建筑垃圾集中收集處置點對其清理處置所發生的費用。

裝修垃圾清運處置費標準按裝修房屋面積每平方米3元收取;在法律法規許可的范圍內,需變動房屋結構的,可按裝修房屋實際拆除墻體面積另外加收建筑垃圾清運處置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房屋裝修業主約定收取。

業主對普通住宅二次及以上裝修,裝修建筑垃圾清運處置費按上述標準收取。

非住宅、非普通住宅裝修建筑垃圾清運費,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協商確定。

第十九條

業主在裝修時,物業服務企業向裝修單位和裝修業主收取的押金、保證金應符合規定,嚴禁以押金、保證金等形式變相收費。

業主裝修時,需使用電梯運送裝修材料的,物業服務企業可向裝修的業主一次性收取裝修房屋面積每平方米3元的電梯使用費(裝載層住戶免收)。

業主裝修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積極配合,提供便捷的服務。住宅區內,裝修材料的運送、搬運等服務由業主自行選擇,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強制指定、壟斷服務。其費用由業主與提供服務者雙方商定。

裝修人員進入住宅區裝修,應辦理裝修人員出入證,出入證管理工本費每證10元。

第二十條

住宅區實行門禁卡管理的,建設單位應當為業主、物業使用人免費配置每戶5張門禁卡,門禁卡保質期為三年。因業主、物業使用人要求另需增加或因丟失、損壞等需補卡,可收取工本費。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電、供水、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專業經營單位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約定向委托單位收取代辦手續費,不得向業主收取。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加強價格自律,遵守價格法律、法規、政策,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服務質量和收費標準應當質價相符。

第二十三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物業服務企業名稱、服務內容、服務等級、服務標準、收費標準、收費依據、“12358”價格監督舉報電話和物業服務受理電話等。接受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監督,不得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二十四條

機械車位運行維護費、電梯運行維護費、科技系統運行維護費、公共能耗費、車輛停放費,物業服務企業應單獨列帳,獨立核算,??钍褂?。按服務合同約定,每半年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公示收支情況,并向業主大會報告,接受業主委員會、業主、使用人、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完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強化成本和收支管理,增收節支。同一物業服務企業同時服務于多個物業區域的,服務成本和收支應按物業服務項目分別核算。

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大會可以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費預決算和收支情況進行審計,審計費用承擔,應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六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未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可以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依法追繳。

物業所有權發生財產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及時結清物業服務費用。

第二十七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體現自愿委托、服務有償的基本要求,不得強制服務、強制收費或只收費不服務。

第二十八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成本監審制度。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要求,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制定或完善普通住宅物業公共服務標準,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行為的監管。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加強對物業招投標價格行為及履行合同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

價格主管部門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及收費的監督檢查。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規定予以處罰:

(一)、超出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的;

(二)、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的;

(三)、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四)、強制或變相強制服務并收費的;

(五)、接受專業經營單位委托,代收有關費用時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的;

(六)、不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的;

(七)、不按法定公示或失實公示物業服務費用、經營設施收益收支、公共水電費分攤等情況的;

(八)、不按規定將各類物業費用分項建帳、核算、分攤、使用的;

(九)、其他違反價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條

價格主管部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本辦法管理和監督物業服務收費的,由上級價格主管部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糾正,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一條

其他管理人的物業服務收費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江陰市、宜興市可根據當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無錫市物價局、無錫市住保和房產管理局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無錫市物價局、無錫市住保和房產管理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未規定或未明確的,以上級規定為準。

《無錫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錫價服[2007]1號)同時廢止。

三、無錫物業費收取標準2014政策解讀

1、空置房物業管理費的收費標準?

答:按照錫價規[2014]3號《無錫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因業主原因未及時辦理入住手續或辦理入住手續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業,業主應事前向物業服務企業書面告知,并經確認后按規定標準的70%交納物業公共服務費,減免期限最長為24個月。

2、辦理房屋入住手續時,需交納哪些費用?

答:據了解,有關物業方面費用有物業管理費、垃圾清運費、房屋大修基金費、電梯使用費等,詳情可咨詢物價局。

3、物業管理服務費從何時起開始交納?

答:按照錫價規[2014]3號《無錫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符合竣工驗收條件)、入住通知書約定的房屋交付日期的次月1日起按月交納物業公共服務費用。

4、物業管理費是否一定要按物業公司規定1年交納?

答: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物業服務合同預收物業服務費用,但是預收物業服務費用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5、底樓是否需繳納電梯更新維修費?

答:購買設有電梯設施的商品房,購房人除交納房屋維修資金每平方米50元外,還須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40元的標準另行交納專項用于電梯更新的維修資金。

6、底層業主是否要交納電梯使用費?

答:按照錫價規[2014]3號《無錫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電梯運行維護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按實際費用,以約定方式向業主或使用人按建筑面積合理分攤收取。電梯到達起始層的住戶,電梯運行維護費可以減免。

7、物業公司能否收取裝修押金?

答:按照錫價規[2014]3號《無錫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業主在裝修時,物業服務企業向裝修單位和裝修業主收取的押金、保證金應符合規定,嚴禁以押金、保證金等形式變相收費。同時,住戶在裝修時應該向物業公司提出申請,并簽訂相關的協議,明確裝修內容、時間以及垃圾處理方式等等,是否收取押金應按照購房人在買房時與開發商簽訂的《臨時管理規約》中的規定執行,一般來說,收取押金是對業主安全裝修的監督措施之一。

8、房屋裝修垃圾清運費標準?

答:按照錫價規[2014]3號《無錫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裝修垃圾清運處置費標準按裝修房屋面積每平方米3元收取;在法律法規許可的范圍內,需變動房屋結構的,可按裝修房屋實際拆除墻體面積另外加收建筑垃圾清運處置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房屋裝修業主約定收取。業主對普通住宅二次及以上裝修,裝修建筑垃圾清運處置費按上述標準收取。非住宅、非普通住宅裝修建筑垃圾清運費,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協商確定。

9、物業公司能否提高小區物業管理費收取標準?

答:按照《無錫市物業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標準的確定,應當遵循合理、公平、公開以及與物業服務企業服務等級、服務內容相適應的原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普通住宅物業管理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具體標準由業主委員會經業主大會同意后,在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政府指導價范圍內,與物業服務企業有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約定。

10、小區車輛停放收費管理標準?

答:按照錫價規[2014]3號《無錫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二條關于車輛停放收費管理有以下規定:

(1)汽車停放收費標準:業主專有室內車位50元/月/車位;建設單位專有室內車位300元/月/車位;人防工程室內車位200元/月/車位;業主共有室內車位200元/月/車位;業主共有室外車位120元/月/車位;機械車位按相應標準減半收取,另收取50元/月/車位機械設備運行維護費;臨時停放2小時內免收,超過2小時部分按每小時(不足1小時按1小時)2元收取,最高不超過20元;超過24小時按上述標準重新計收。對進入住宅區進行軍警應急處置、實施救助救護、工程搶修等執行公務期間的車輛,以及為業主、物業使用人配送、維修、安裝等服務的臨時停放車輛,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收取車輛停放費。

(2)物業管理區域內對集中停放看管的摩托車及非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為:自行車5元/輛/月;摩托車、電動車及其他類型的非機動車12元/輛/月。為方便車主,物業服務企業可設置與電動車配套的充電設施,其設施和充電電費由物業服務企業向使用者按實分攤約定收取。

11、物業管理費有哪些部分組成?

答:物業管理費的組成:(1)管理服務人員工資、社會保險

金和按規定提取的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等;(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行、維護保養費用;(3)清潔衛生費用;(4)綠化養護費用;(5)秩序維護費用;(6)辦公費用;(7)物業服務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8)物業共用場地、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9)管理費分攤;(10)經業主大會同意的其他費用;(11)法定稅費;(12)合理利潤。

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應當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出的,不得重復計入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服務成本。

12、如何成立業主委員會?

答: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的一般程序:

1、提出申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以下統稱業主大會)會議:⑴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⑵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已入住戶數的比例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建設單位或者十人以上的業主公開聯名提出,可向該小區(大廈)所在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

2、成立籌備小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收到申請后,指導小區(大廈)成立業主委員會籌備小組(以下簡稱籌備小組)?;I備組成員名單確定后,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3、籌備小組開展籌備工作。

⑴籌備小組成立后,應主動在建設單位或物業公司處收集全體業主有關情況,如名單、聯系地址及其聯系電話等。

⑵籌備小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擬好《管理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并在小區(大廈)內明顯位置張貼公布,征求業主意見。

⑶籌備小組組織各樓宇業主通過自薦或推薦方式產生業主代表和業主委員會候選人。

⑷籌備小組將業主委員會候選人簡歷表、業主委員會選票格式樣本、業主大會議程向業主張貼公布。

⑸發出大會通知、發放表決票。

在首次業主大會召開15日前,籌備組將業主大會的通知、業主委員會委員選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等,在物業管理小區(大廈)內明顯位置張貼。首次業主大會的通知中應當包括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內容等。

屆時無法出席業主大會的業主,可以提前領取表決票,并于大會前交付給籌備組。

籌備小組應將召開首次業主大會的通知同時通知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

4、召開大會,選舉委員。大會前籌備工作主要包括:落實場地,組織人員印制選票,設置投票箱,通知所有投票權人,落實街道辦事處、派出所、開發公司、物業公司等單位參會人員?;I備小組根據議程召開大會:收集、登記選票,審議并表決通過《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公開唱票、點票,宣讀選舉結果,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會后,籌備小組將大會簽到表、選舉結果統計表予以公布。

5、辦理業主委員會備案登記。業主委員會自產生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向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備案登記手續:⑴《無錫市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委員會備案登記表》;⑵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書面申請報告;⑶業主大會成立情況;⑷管理規約;⑸業主大會議事規則;⑹業主大會與會人員含列席有關人員簽到單;⑺其他相關資料。

6、領取備案回執。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經核對,給予業主委員會書面備案回執。業主委員會憑備案回執到公安部門辦理刻制公章手續。

13、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答:根據《無錫市物業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⑴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⑵遵守國家法律法規;⑶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模范履行業主義務;⑷熱心公益事業,自愿為業主服務,責任心強,公正廉潔,具有社會公信力;⑸具有一定組織能力,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14、小區業主委員會作出違規的決定怎么辦?

答:按《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按《無錫市物業管理辦法》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15、開發商地下車位只售不租怎么辦?

答:《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建設單位應當首先滿足本區域內業主的停車需要,其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建設單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贈的車位、車庫,應當優先出租給本區域內業主,租金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業主要求承租車位、車庫的,建設單位不得只售不租。第六十六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的,應當向全體業主開放,出租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三年,不得將停車位出售、附贈。

16、有關車庫歸屬的問題?

答: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17、安裝防盜門能否凸出外立面?

答:按《無錫市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設施建房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住宅樓底層院落圍墻高度應不低于2米,外墻窗戶裝置直徑大于12mm,間隔110mm的鋼柵欄或具有同等功能的其他可靠防盜設施。住宅樓二樓和頂樓的門窗,必須采用可開啟的平鋼柵欄,二樓和頂樓的陽臺應安裝鋼柵欄或用窗封閉。以上安全設施均不得突出于住宅門、窗或陽臺和外墻面。

18、小區內能否開設飲食店?

答:本市主城、新市區和新城范圍內,新設可能產生油煙、煙塵的飲食服務業項目,經營者應當事先予以公示并書面征求相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經營者在向環保部門報批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時,應當對公眾意見采納情況作出說明,并報送工商行政、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環保部門在作出行政許可前,應當對公眾意見進行核實。

19、目前有無針對不準業主違規裝修規定?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10號《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裝修人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未經批準,不得有下列行為:⑴搭建建筑物、構筑物;⑵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⑶拆改供暖管道和設施;⑷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本條所列第⑴項、第⑵項行為,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⑶項行為,應當經供暖管理單位批準;第⑷項行為應當經燃氣管理單位批準。

20、違章搭建、破墻開店如何處理?

答:根據建設部第110令《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

(一)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二)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又根據政府令第 134 號 《無錫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第二章職責權限第十條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行使下列職權:第二款:依照城鄉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止、查處、糾正違反城鄉規劃管理規定的行為,依法強制拆除影響城鄉規劃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

21、業主能否在屋面加裝太陽能熱水器?

答:屋面不能安裝太陽能熱水器的主要政策和技術依據有:

(1)《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屋面(平臺)等公共部位不得擅自占用。

(2)屋面(平臺)是公共部位屬全體業主所有,如在規劃建設時未在屋面(平臺)預留安裝太陽能熱水器的進戶管道口,若允許頂樓業主可以安裝,則其他業主均可安裝,勢必影響房屋的整體外觀,也會引起鄰里糾紛。

(3)由于錫城房屋在建設時未考慮在屋面安裝太陽能熱水器,若在屋面安裝,因太陽能熱水器比較重,屋面沒有設計太陽能荷載力,特別是小高層以上住宅,空中風力大,又無固定裝置,則破壞了屋面的結構,將造成嚴重的吹落事故的隱患,威脅其他業主生命財產安全,也給屋面維修帶來不便。

(4)太陽能熱水器冬天易凍裂,造成自來水流失,陰天同樣要使用電加熱裝置,再則,由于在小高層屋頂安裝太陽能熱水器高出避雷器的高度,埋下引雷入室的隱患。

22、哪些房屋需要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許可?如何申請?

答:為加強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利益,《無錫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確規定,進行房屋結構改造必須申請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許可。

《條例》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房屋結構改造行為之一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在改造前向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許可:

(1)拆除或者部分拆除具有承載作用的房屋基礎、柱、梁、板、墻等構件的;

(2)在柱、梁、樓板上開設洞口或者擴大原有洞口尺寸的;

(3)在承重墻體上增開、擴大門、窗、洞口或者變更位置的;

(4)增大荷載,超出房屋原設計承載力的;

(5)在建成房屋挖建地下室或者降低房屋地坪標高的;

(6)拆改學校、商場、飯店、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建筑中具有抗震、防火功能的非承重結構的。

前款行為,依法應當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從其規定。

申請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許可應當提交的材料:

(1)結構改造申請;

(2)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身份證明;

(3)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確認其民事權利的有效證明;

(4)房屋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等級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應當提供由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可行性方案。

房屋使用人提出申請的,除應當提交前款所列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其改造的書面材料。

23、哪些房屋需要進行安全鑒定?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一)超過房屋設計使用年限,需繼續使用的;

(二)遭受地面沉陷、地震、臺風、洪水等重大自然災害而損壞,需繼續使用的;

(三)無報建手續或者無施工許可證已投入使用,未確定其安全性的;

(四)在已建成房屋上安裝大型廣告牌,新增水箱、鐵塔等設施、設備,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

(五)因施工、堆物、撞擊等行為危及房屋安全,或者因火災、爆炸等意外事故,導致房屋出現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現象的。

(六)不符合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許可條件,擅自進行房屋結構改造,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

前款第

(一)項、第

(三)項的鑒定,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申請;第

(二)項、第

(六)項的鑒定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第

(四)項、第

(五)項的鑒定由建設單位或者行為實施人申請。

24、在何種條件下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

答:根據《無錫市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項目所在地的市(縣)、區住保房管局批準,可以采取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前期物業管理:(1)連續兩次公開招標投標人少于3個的;(2)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規模建筑面積小于三萬平方米的;(3)立項為非住宅或在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非住宅占總建筑面積70%以上的;(4)物業產權單一并由產權人自用的;(5)在保密或安全等方面有特別要求的;(6)其他國家規定或行業要求不適宜采用招標方式的。

25、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答:按國務令279號《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26、房管122提供哪些社會救助搶修服務?

房管122社會求助服務堅持優質低價有償服務和“

五、

四、三”承諾,即:五項服務:堅持為烈軍屬、殘疾人、孤寡老人、全國勞模免費服務,堅持24小時不間斷服務,堅持隨叫隨到的優質服務,堅持最低價的有償服務,堅持100%的回訪服務;四個及時搶:修房屋險情及時,管道疏通維修及時,電器照明故障搶修及時,水箱漏水、拾漏維修及時;三不過夜:室內自來水管道破裂修理不過夜,室內照明線路損壞修理不過夜,門窗損壞影響安全修理不過夜。市求助搶修服務中心電話:82799110

27、房屋維修相關業主是否一定要配合?

答:根據《無錫市物業管理辦法》規定:物業維修養護時,相關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必須給予配合。因拒絕配合造成物業損壞或者財產損失的,責任人應當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28、單元防盜門維修有無新規定?

答:對實行等級服務、等級收費管理的住宅,電控盜門維修及日常養護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費用從住宅區物業公共服務費中支出。對實行物業管理但還未實行等級服務、等級收費管理的和尚未實行物業管理住宅區,電控防盜門維修及日常養護由物業管理企業或管房單位負責,費用由用戶共同分攤支出,按實結付;也可由物業管理企業或管房單位經業主委員會與業主雙方協議按年定額收取。

29、什么情況下,業主家失竊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答: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中關于安全防范的約定,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0、保修期滿,屋頂滲漏、電梯故障等應急維修如何申請?

答: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發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對住宅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應急維修、更新和改造,相關的業主不能形成法定多數意見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者相關業主可以提出應急處置方案,經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代管部門復核后進行應急處置:

(一)屋面防水損壞造成滲漏的;

(二)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公共護(圍)欄破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樓體單側外立面有脫落危險的;

(五)專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

(六)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情形。應急維修費用應當經過審計并向業主公示后,從相關業主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按照專有面積分攤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從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31、小區大修理基金可否申請轉存1年以上定期存款?

答: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業主委員會可以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代管部門提出申請,將不低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百分之八十的款項轉存為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代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利息計入相關業主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

32、住宅維修資金用于小區內哪些共用部位、設施的維修?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

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機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湖北省收費管理辦法范文第5篇

單位: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積

收費等級

一級

二級

三級

四級

五級

六級

七級

收費標準

0.50

0.80

1.10

1.40

1.70

2.10

2.50

備注: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前期物業,對已交付的住宅,物業公共服務費可對應調整后相應或相近的收費標準,確定新的物業等級服務標準,并重新簽訂合同后執行;對未交付的已確定物業公共服務費標準的,可按招投標確定的服務等級,相應調整收費標準。

調整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標準或物業等級服務標準,應分別報價格主管部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無錫物業費收取標準2014年最新法規條文

市物價局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關于印發《無錫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錫價規[2014]3號

各區物價局、住保和房產管理局、市區各相關物業服務企業:

為促進我市物業服務行業健康發展,規范物業服務行業收費行為,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我們制定了《無錫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四年四月一日

無錫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市區范圍內物業服務收費行為。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自行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所收取的費用。

物業服務費包括物業公共服務費、車輛停放費、特約服務費、代辦服務費等。其中物業公共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業基本服務,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制定市區物業服務收費政策,負責區屬權限以外的住宅前期物業公共服務費的審定,檢查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

各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且注冊在該區的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拆遷安置房物業公共服務費的審定,負責轄區內物業服務收費政策的貫徹執行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遵循公開、合理以及服務質量和收費標準相符的原則確定,并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公共服務收費、物業管理區域的車輛停放費、車位租金等實行政府指導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業主大會成立后,普通住宅物業公共服務費標準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通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執行。

業主采取自行管理或業主自行管理與委托專業機構相結合管理的服務收費標準,由業主共同決定,約定執行。

非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非普通住宅的認定,由其住宅建設單位在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前,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相關部門認定,并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非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依據實際成本費用制定。與業主、物業使用人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住宅前期物業公共服務收費,實行等級服務、等級收費。等級服務標準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等級收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市區普通住宅前期物業等級服務標準、等級收費標準按七級設置,具體標準詳見附件

一、附件二。

第六條

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每三年內對市區物業等級服務標準以及相應的等級收費標準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適時調整。

前期物業服務期間,變換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應按規定程序重新備案或審批。

改變用途用于經營的住宅,其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標準由業主共同決定,合同約定執行。

第七條

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前,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住宅物業建設單位應當在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等級服務收費標準范圍內,通過公開招投標或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標準。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前期物業服務費未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的,由建設單位承擔。

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或物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統稱業主大會)成立前,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住宅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標準因服務成本變化需要調整,或政府制定的等級服務收費標準調整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指導與監督下,提供公開真實、完整有效的物業服務成本信息,向業主征詢意見,經專有部分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半數以上的業主同意,形成業主共同決定,在政府等級服務收費標準范圍內實施調整并約定執行。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住宅前期物業服務收費,由開發建設單位采取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的,物業公共服務費標準由被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在房屋預銷售四十五個工作日前,根據物業特點、服務要求、服務內容,擬定物業服務等級和相應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報價格主管部門審批。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住宅前期物業服務收費由開發建設單位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物業服務的,開發建設單位應參照市場同類物業公共服務標準,在政府等級服務收費標準范圍內進行招投標。中標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在中標后、房屋預銷售二十個工作日前,將中標的物業服務等級和相應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物業服務企業報備報批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住宅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應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供以下書面材料:

(一)、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備案或審批申請;

(二)、物業服務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住宅區規劃許可證及附件、公建配套文件;

(四)、住宅區前期物業服務成本費用測算材料;

(五)、住宅區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報備報批登記表(詳見附件三);

(六)、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原件或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證明等有關資料。

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公共服務費用由下列因素構成:

(一)、管理服務人員工資、社會保險金和按規定提取的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等;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行、維護保養費用;

(三)、清潔衛生費用;

(四)、綠化養護費用;

(五)、秩序維護費用;

(六)、辦公費用;

(七)、物業服務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

(八)、物業共用場地、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九)、管理費分攤;

(十)、經業主大會同意的其他費用;

(十一)、法定稅費;

(十二)、合理利潤。

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應當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出的,不得重復計入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服務成本。

第九條

住宅區內的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省物價局規定標準執行。

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水泵、消防設施、監控安防設施、公益性文體設施、公共照明、道路、綠地、樓道、物業用房、設備用房等。

第十條

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按照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建筑面積計算;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按房屋買賣(租賃)合同記載的建筑面積計算。未計入產權面積的附屬房屋面積不作為計費面積。

第十一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公共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公共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業主應當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符合竣工驗收條件)、入住通知書約定的房屋交付日期的次月1日起按月交納物業公共服務費用。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業主的房屋,物業公共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按規定或約定標準支付。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物業服務合同預收物業公共服務費用,但預收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因業主原因未及時辦理入住手續或辦理入住手續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業,業主應事前向物業服務企業書面告知,并經確認后按規定標準的70%交納物業公共服務費,減免期限最長為24個月。業主大會成立后,由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約定。

第十二條

車輛停放收費管理

汽車停放費是指包括用于車位、車庫的公共設施設備運行能耗及維護、保潔、秩序維護、管理服務人員費用以及法定稅費等。

租金是指車位所有人或管理者將車位采取租賃方式,出租給使用人所收取的費用。

(一)、業主專有室內車庫,免收汽車停放費;

(二)、業主專有室內車位,物業服務企業可收取每月每車位50元的汽車停放費;

(三)、建設單位專有室內車位,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建設單位可收取每月每車位250元的車位租金,物業服務企業可收取每月每車位50元的汽車停放費;

(四)、人防工程室內車位,由物業服務企業按每月每車位200元收取車位租金。用于該人防工程設施的維護管理和停車管理的必要支出。省有另行規定的,按省規定執行;

(五)、業主共有室內車位,物業服務企業可按每月每車位200元收取汽車停放費;

(六)、業主共有室外車位,由物業服務企業按每月每車位120元收取汽車停放費;

(七)、住宅區室內機械式車位汽車停放費和租金標準,按相應汽車停放收費(租金)標準減半收取。物業服務企業可另外向車位使用人收取每月每車位50元的機械設備日常維修、保養、檢測、使用等運行維護費,業主大會成立后,運行維護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根據實際運行維護費用共同確定。

(八)、與物業管理區域相關的汽車進入物業管理區域臨時停放,在征得物業服務企業許可的情況下,按以下標準收取汽車停放費:以24小時為計費周期,2小時內免收;超過2小時部分按每小時(不足1小時按1小時)2元收取,最高不超過20元;超過24小時按上述標準重新計收。

對進入住宅區進行軍警應急處置、實施救助救護、工程搶修等執行公務期間的車輛,以及為業主、物業使用人配送、維修、安裝等服務的臨時停放車輛,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收取車輛停放費。

占用業主在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車輛的,應符合消防要求,確保住宅區道路暢通和不影響業主正?;顒拥那闆r下,業主大會成立前,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業主大會成立后,應當由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依法決定車輛能否停放。

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設有地面地下停車位的,應首先滿足地下車位停放,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汽車停放實際,擬調整室內、室外汽車停放收費(租金)標準的,在保證收費總額不變的前提下,可在業主大會成立后與業主委員會共同商定。

住宅區車輛實行門禁卡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為業主車輛免費提供每車一張的門禁卡。

業主大會成立前,業主共有場地汽車停放所得的收益,30%用于貼補物業服務費,70%納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大會成立后,收益按照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決定、合同約定使用。

物業管理區域內對集中停放看管的摩托車及非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為:自行車5元/輛、月;摩托車、電動車及其他類型的非機動車12元/輛、月。為方便車主,物業服務企業可設置與電動車配套的充電設施,其設施和充電電費由物業服務企業向使用者按實分攤約定收取。

第十三條 特約服務費,是指應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特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特約服務收費標準由雙方根據服務內容、服務質量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

代辦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接受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委托,提供代辦服務時,向委托人收取的費用。

代辦服務收費標準由合同雙方根據服務內容、服務質量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

電梯運行維護費,是指電梯使用過程中日常維護、保養、檢測、能耗、責任保險等發生的費用。

電梯運行維護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按實際費用,以約定方式向業主或使用人按建筑面積合理分攤收取。電梯到達起始層的住戶,電梯運行維護費可以減免。

單列電梯運行維護費的,其電梯運行過程中日常維護、保養、檢測、能耗、責任保險等發生的費用不得重復計入物業公共服務費和公共能耗費。

第十六條

公共能耗費,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的水泵、中央空調、集中供熱、監控機房等設施設備運行電費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代收代交的費用。

公共能耗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按實際費用,以約定方式向業主或使用人按建筑面積合理分攤收取。

第十七條 科技系統運行維護費,是指為住宅提供自動調節室內溫度、濕度、空氣,模擬自然環境所產生的專用設備運行維護費用。

科技系統運行維護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按實際費用,以約定方式向業主或使用人按建筑面積合理分攤收取。

第十八條

裝修垃圾清運處置費,是指業主或使用人裝修房屋時產生的裝修垃圾運送至住宅區內指定的集中點后,由物業服務企業或專業清運單位,將其清理至城市建筑垃圾集中收集處置點對其清理處置所發生的費用。

裝修垃圾清運處置費標準按裝修房屋面積每平方米3元收取;在法律法規許可的范圍內,需變動房屋結構的,可按裝修房屋實際拆除墻體面積另外加收建筑垃圾清運處置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房屋裝修業主約定收取。

業主對普通住宅二次及以上裝修,裝修建筑垃圾清運處置費按上述標準收取。

非住宅、非普通住宅裝修建筑垃圾清運費,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協商確定。

第十九條

業主在裝修時,物業服務企業向裝修單位和裝修業主收取的押金、保證金應符合規定,嚴禁以押金、保證金等形式變相收費。

業主裝修時,需使用電梯運送裝修材料的,物業服務企業可向裝修的業主一次性收取裝修房屋面積每平方米3元的電梯使用費(裝載層住戶免收)。

業主裝修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積極配合,提供便捷的服務。住宅區內,裝修材料的運送、搬運等服務由業主自行選擇,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強制指定、壟斷服務。其費用由業主與提供服務者雙方商定。

裝修人員進入住宅區裝修,應辦理裝修人員出入證,出入證管理工本費每證10元。

第二十條

住宅區實行門禁卡管理的,建設單位應當為業主、物業使用人免費配置每戶5張門禁卡,門禁卡保質期為三年。因業主、物業使用人要求另需增加或因丟失、損壞等需補卡,可收取工本費。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電、供水、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專業經營單位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約定向委托單位收取代辦手續費,不得向業主收取。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加強價格自律,遵守價格法律、法規、政策,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服務質量和收費標準應當質價相符。

第二十三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物業服務企業名稱、服務內容、服務等級、服務標準、收費標準、收費依據、“12358”價格監督舉報電話和物業服務受理電話等。接受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監督,不得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二十四條

機械車位運行維護費、電梯運行維護費、科技系統運行維護費、公共能耗費、車輛停放費,物業服務企業應單獨列帳,獨立核算,??钍褂?。按服務合同約定,每半年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公示收支情況,并向業主大會報告,接受業主委員會、業主、使用人、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完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強化成本和收支管理,增收節支。同一物業服務企業同時服務于多個物業區域的,服務成本和收支應按物業服務項目分別核算。

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大會可以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費預決算和收支情況進行審計,審計費用承擔,應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六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未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可以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依法追繳。

物業所有權發生財產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及時結清物業服務費用。

第二十七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體現自愿委托、服務有償的基本要求,不得強制服務、強制收費或只收費不服務。

第二十八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成本監審制度。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要求,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制定或完善普通住宅物業公共服務標準,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行為的監管。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加強對物業招投標價格行為及履行合同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

價格主管部門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及收費的監督檢查。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規定予以處罰:

(一)、超出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的;

(二)、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的;

(三)、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四)、強制或變相強制服務并收費的;

(五)、接受專業經營單位委托,代收有關費用時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的;

(六)、不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的;

(七)、不按法定公示或失實公示物業服務費用、經營設施收益收支、公共水電費分攤等情況的;

(八)、不按規定將各類物業費用分項建帳、核算、分攤、使用的;

(九)、其他違反價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條

價格主管部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本辦法管理和監督物業服務收費的,由上級價格主管部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糾正,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一條

其他管理人的物業服務收費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江陰市、宜興市可根據當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無錫市物價局、無錫市住保和房產管理局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無錫市物價局、無錫市住保和房產管理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未規定或未明確的,以上級規定為準。

《無錫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錫價服[2007]1號)同時廢止。

三、無錫物業費收取標準2014政策解讀

1、空置房物業管理費的收費標準?

答:按照錫價規[2014]3號《無錫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因業主原因未及時辦理入住手續或辦理入住手續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業,業主應事前向物業服務企業書面告知,并經確認后按規定標準的70%交納物業公共服務費,減免期限最長為24個月。

2、辦理房屋入住手續時,需交納哪些費用?

答:據了解,有關物業方面費用有物業管理費、垃圾清運費、房屋大修基金費、電梯使用費等,詳情可咨詢物價局。

3、物業管理服務費從何時起開始交納?

答:按照錫價規[2014]3號《無錫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符合竣工驗收條件)、入住通知書約定的房屋交付日期的次月1日起按月交納物業公共服務費用。

4、物業管理費是否一定要按物業公司規定1年交納?

答: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物業服務合同預收物業服務費用,但是預收物業服務費用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5、底樓是否需繳納電梯更新維修費?

答:購買設有電梯設施的商品房,購房人除交納房屋維修資金每平方米50元外,還須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40元的標準另行交納專項用于電梯更新的維修資金。

6、底層業主是否要交納電梯使用費?

答:按照錫價規[2014]3號《無錫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電梯運行維護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按實際費用,以約定方式向業主或使用人按建筑面積合理分攤收取。電梯到達起始層的住戶,電梯運行維護費可以減免。

7、物業公司能否收取裝修押金?

答:按照錫價規[2014]3號《無錫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業主在裝修時,物業服務企業向裝修單位和裝修業主收取的押金、保證金應符合規定,嚴禁以押金、保證金等形式變相收費。同時,住戶在裝修時應該向物業公司提出申請,并簽訂相關的協議,明確裝修內容、時間以及垃圾處理方式等等,是否收取押金應按照購房人在買房時與開發商簽訂的《臨時管理規約》中的規定執行,一般來說,收取押金是對業主安全裝修的監督措施之一。

8、房屋裝修垃圾清運費標準?

答:按照錫價規[2014]3號《無錫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裝修垃圾清運處置費標準按裝修房屋面積每平方米3元收取;在法律法規許可的范圍內,需變動房屋結構的,可按裝修房屋實際拆除墻體面積另外加收建筑垃圾清運處置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房屋裝修業主約定收取。業主對普通住宅二次及以上裝修,裝修建筑垃圾清運處置費按上述標準收取。非住宅、非普通住宅裝修建筑垃圾清運費,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協商確定。

9、物業公司能否提高小區物業管理費收取標準?

答:按照《無錫市物業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標準的確定,應當遵循合理、公平、公開以及與物業服務企業服務等級、服務內容相適應的原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普通住宅物業管理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具體標準由業主委員會經業主大會同意后,在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政府指導價范圍內,與物業服務企業有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約定。

10、小區車輛停放收費管理標準?

答:按照錫價規[2014]3號《無錫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二條關于車輛停放收費管理有以下規定:

(1)汽車停放收費標準:業主專有室內車位50元/月/車位;建設單位專有室內車位300元/月/車位;人防工程室內車位200元/月/車位;業主共有室內車位200元/月/車位;業主共有室外車位120元/月/車位;機械車位按相應標準減半收取,另收取50元/月/車位機械設備運行維護費;臨時停放2小時內免收,超過2小時部分按每小時(不足1小時按1小時)2元收取,最高不超過20元;超過24小時按上述標準重新計收。對進入住宅區進行軍警應急處置、實施救助救護、工程搶修等執行公務期間的車輛,以及為業主、物業使用人配送、維修、安裝等服務的臨時停放車輛,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收取車輛停放費。

(2)物業管理區域內對集中停放看管的摩托車及非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為:自行車5元/輛/月;摩托車、電動車及其他類型的非機動車12元/輛/月。為方便車主,物業服務企業可設置與電動車配套的充電設施,其設施和充電電費由物業服務企業向使用者按實分攤約定收取。

11、物業管理費有哪些部分組成?

答:物業管理費的組成:(1)管理服務人員工資、社會保險

金和按規定提取的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等;(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行、維護保養費用;(3)清潔衛生費用;(4)綠化養護費用;(5)秩序維護費用;(6)辦公費用;(7)物業服務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8)物業共用場地、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9)管理費分攤;(10)經業主大會同意的其他費用;(11)法定稅費;(12)合理利潤。

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應當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出的,不得重復計入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服務成本。

12、如何成立業主委員會?

答: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的一般程序:

1、提出申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以下統稱業主大會)會議:⑴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⑵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已入住戶數的比例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建設單位或者十人以上的業主公開聯名提出,可向該小區(大廈)所在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

2、成立籌備小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收到申請后,指導小區(大廈)成立業主委員會籌備小組(以下簡稱籌備小組)?;I備組成員名單確定后,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3、籌備小組開展籌備工作。

⑴籌備小組成立后,應主動在建設單位或物業公司處收集全體業主有關情況,如名單、聯系地址及其聯系電話等。

⑵籌備小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擬好《管理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并在小區(大廈)內明顯位置張貼公布,征求業主意見。

⑶籌備小組組織各樓宇業主通過自薦或推薦方式產生業主代表和業主委員會候選人。

⑷籌備小組將業主委員會候選人簡歷表、業主委員會選票格式樣本、業主大會議程向業主張貼公布。

⑸發出大會通知、發放表決票。

在首次業主大會召開15日前,籌備組將業主大會的通知、業主委員會委員選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等,在物業管理小區(大廈)內明顯位置張貼。首次業主大會的通知中應當包括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內容等。

屆時無法出席業主大會的業主,可以提前領取表決票,并于大會前交付給籌備組。

籌備小組應將召開首次業主大會的通知同時通知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

4、召開大會,選舉委員。大會前籌備工作主要包括:落實場地,組織人員印制選票,設置投票箱,通知所有投票權人,落實街道辦事處、派出所、開發公司、物業公司等單位參會人員?;I備小組根據議程召開大會:收集、登記選票,審議并表決通過《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公開唱票、點票,宣讀選舉結果,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會后,籌備小組將大會簽到表、選舉結果統計表予以公布。

5、辦理業主委員會備案登記。業主委員會自產生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向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備案登記手續:⑴《無錫市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委員會備案登記表》;⑵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書面申請報告;⑶業主大會成立情況;⑷管理規約;⑸業主大會議事規則;⑹業主大會與會人員含列席有關人員簽到單;⑺其他相關資料。

6、領取備案回執。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經核對,給予業主委員會書面備案回執。業主委員會憑備案回執到公安部門辦理刻制公章手續。

13、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答:根據《無錫市物業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⑴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⑵遵守國家法律法規;⑶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模范履行業主義務;⑷熱心公益事業,自愿為業主服務,責任心強,公正廉潔,具有社會公信力;⑸具有一定組織能力,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14、小區業主委員會作出違規的決定怎么辦?

答:按《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按《無錫市物業管理辦法》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15、開發商地下車位只售不租怎么辦?

答:《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建設單位應當首先滿足本區域內業主的停車需要,其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建設單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贈的車位、車庫,應當優先出租給本區域內業主,租金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業主要求承租車位、車庫的,建設單位不得只售不租。第六十六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的,應當向全體業主開放,出租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三年,不得將停車位出售、附贈。

16、有關車庫歸屬的問題?

答: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17、安裝防盜門能否凸出外立面?

答:按《無錫市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設施建房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住宅樓底層院落圍墻高度應不低于2米,外墻窗戶裝置直徑大于12mm,間隔110mm的鋼柵欄或具有同等功能的其他可靠防盜設施。住宅樓二樓和頂樓的門窗,必須采用可開啟的平鋼柵欄,二樓和頂樓的陽臺應安裝鋼柵欄或用窗封閉。以上安全設施均不得突出于住宅門、窗或陽臺和外墻面。

18、小區內能否開設飲食店?

答:本市主城、新市區和新城范圍內,新設可能產生油煙、煙塵的飲食服務業項目,經營者應當事先予以公示并書面征求相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經營者在向環保部門報批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時,應當對公眾意見采納情況作出說明,并報送工商行政、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環保部門在作出行政許可前,應當對公眾意見進行核實。

19、目前有無針對不準業主違規裝修規定?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10號《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裝修人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未經批準,不得有下列行為:⑴搭建建筑物、構筑物;⑵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⑶拆改供暖管道和設施;⑷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本條所列第⑴項、第⑵項行為,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⑶項行為,應當經供暖管理單位批準;第⑷項行為應當經燃氣管理單位批準。

20、違章搭建、破墻開店如何處理?

答:根據建設部第110令《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

(一)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二)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又根據政府令第 134 號 《無錫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第二章職責權限第十條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行使下列職權:第二款:依照城鄉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止、查處、糾正違反城鄉規劃管理規定的行為,依法強制拆除影響城鄉規劃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

21、業主能否在屋面加裝太陽能熱水器?

答:屋面不能安裝太陽能熱水器的主要政策和技術依據有:

(1)《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屋面(平臺)等公共部位不得擅自占用。

(2)屋面(平臺)是公共部位屬全體業主所有,如在規劃建設時未在屋面(平臺)預留安裝太陽能熱水器的進戶管道口,若允許頂樓業主可以安裝,則其他業主均可安裝,勢必影響房屋的整體外觀,也會引起鄰里糾紛。

(3)由于錫城房屋在建設時未考慮在屋面安裝太陽能熱水器,若在屋面安裝,因太陽能熱水器比較重,屋面沒有設計太陽能荷載力,特別是小高層以上住宅,空中風力大,又無固定裝置,則破壞了屋面的結構,將造成嚴重的吹落事故的隱患,威脅其他業主生命財產安全,也給屋面維修帶來不便。

(4)太陽能熱水器冬天易凍裂,造成自來水流失,陰天同樣要使用電加熱裝置,再則,由于在小高層屋頂安裝太陽能熱水器高出避雷器的高度,埋下引雷入室的隱患。

22、哪些房屋需要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許可?如何申請?

答:為加強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利益,《無錫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確規定,進行房屋結構改造必須申請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許可。

《條例》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房屋結構改造行為之一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在改造前向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許可:

(1)拆除或者部分拆除具有承載作用的房屋基礎、柱、梁、板、墻等構件的;

(2)在柱、梁、樓板上開設洞口或者擴大原有洞口尺寸的;

(3)在承重墻體上增開、擴大門、窗、洞口或者變更位置的;

(4)增大荷載,超出房屋原設計承載力的;

(5)在建成房屋挖建地下室或者降低房屋地坪標高的;

(6)拆改學校、商場、飯店、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建筑中具有抗震、防火功能的非承重結構的。

前款行為,依法應當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從其規定。

申請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許可應當提交的材料:

(1)結構改造申請;

(2)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身份證明;

(3)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確認其民事權利的有效證明;

(4)房屋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等級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應當提供由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可行性方案。

房屋使用人提出申請的,除應當提交前款所列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其改造的書面材料。

23、哪些房屋需要進行安全鑒定?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一)超過房屋設計使用年限,需繼續使用的;

(二)遭受地面沉陷、地震、臺風、洪水等重大自然災害而損壞,需繼續使用的;

(三)無報建手續或者無施工許可證已投入使用,未確定其安全性的;

(四)在已建成房屋上安裝大型廣告牌,新增水箱、鐵塔等設施、設備,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

(五)因施工、堆物、撞擊等行為危及房屋安全,或者因火災、爆炸等意外事故,導致房屋出現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現象的。

(六)不符合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許可條件,擅自進行房屋結構改造,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

前款第

(一)項、第

(三)項的鑒定,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申請;第

(二)項、第

(六)項的鑒定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第

(四)項、第

(五)項的鑒定由建設單位或者行為實施人申請。

24、在何種條件下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

答:根據《無錫市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項目所在地的市(縣)、區住保房管局批準,可以采取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前期物業管理:(1)連續兩次公開招標投標人少于3個的;(2)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規模建筑面積小于三萬平方米的;(3)立項為非住宅或在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非住宅占總建筑面積70%以上的;(4)物業產權單一并由產權人自用的;(5)在保密或安全等方面有特別要求的;(6)其他國家規定或行業要求不適宜采用招標方式的。

25、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答:按國務令279號《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26、房管122提供哪些社會救助搶修服務?

房管122社會求助服務堅持優質低價有償服務和“

五、

四、三”承諾,即:五項服務:堅持為烈軍屬、殘疾人、孤寡老人、全國勞模免費服務,堅持24小時不間斷服務,堅持隨叫隨到的優質服務,堅持最低價的有償服務,堅持100%的回訪服務;四個及時搶:修房屋險情及時,管道疏通維修及時,電器照明故障搶修及時,水箱漏水、拾漏維修及時;三不過夜:室內自來水管道破裂修理不過夜,室內照明線路損壞修理不過夜,門窗損壞影響安全修理不過夜。市求助搶修服務中心電話:82799110

27、房屋維修相關業主是否一定要配合?

答:根據《無錫市物業管理辦法》規定:物業維修養護時,相關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必須給予配合。因拒絕配合造成物業損壞或者財產損失的,責任人應當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28、單元防盜門維修有無新規定?

答:對實行等級服務、等級收費管理的住宅,電控盜門維修及日常養護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費用從住宅區物業公共服務費中支出。對實行物業管理但還未實行等級服務、等級收費管理的和尚未實行物業管理住宅區,電控防盜門維修及日常養護由物業管理企業或管房單位負責,費用由用戶共同分攤支出,按實結付;也可由物業管理企業或管房單位經業主委員會與業主雙方協議按年定額收取。

29、什么情況下,業主家失竊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答: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中關于安全防范的約定,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0、保修期滿,屋頂滲漏、電梯故障等應急維修如何申請?

答: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發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對住宅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應急維修、更新和改造,相關的業主不能形成法定多數意見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者相關業主可以提出應急處置方案,經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代管部門復核后進行應急處置:

(一)屋面防水損壞造成滲漏的;

(二)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公共護(圍)欄破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樓體單側外立面有脫落危險的;

(五)專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

(六)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情形。應急維修費用應當經過審計并向業主公示后,從相關業主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按照專有面積分攤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從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31、小區大修理基金可否申請轉存1年以上定期存款?

答: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業主委員會可以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代管部門提出申請,將不低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百分之八十的款項轉存為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代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利息計入相關業主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

32、住宅維修資金用于小區內哪些共用部位、設施的維修?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

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機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湖北省收費管理辦法范文第6篇

各位車主:

為了加強本小區的物業管理,規范小區停車秩序,保障小區內交通設施正常使用和車輛安全及道路暢通,經公司研究并報市物價管理部門批準,決定從2013年元月1日起對進入小區的車輛收取場地占用費及停車服務費,具體規定及收費標準如下:

一、公司在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范圍內提供場地及停車管理服務,凡進出小區的車輛實行登記制度,并隨卡發放車輛進出時間聯系單,一車一卡,憑卡放行。

二、進入小區的車輛須服從當班保安人員指揮,駛停入不影響交通和業主正常使用的指定位置,禁止在小區停放3噸以上貨車。

三、收費標準:

1、業主車輛收費標準:月票每輛每月60元,年票每輛每年600元。

2、外來車輛收費標準:月票每輛每月80元,年票每輛每年800元。

3、臨時停車收費標準:累計時間在2小時以內不收費,2小時至12小時收費5元,12小時至24小時收費10元。超過24小時按此標準,每天(連續24小時)收費。

4、自行車停放,原則上不收取費用;摩托車、電動車、三輪車收費標準待小區內建好固定停車棚后另行制定。

5、本收費標準為2015標準。

五、本通知解釋權歸物業管理公司。

上一篇:哈爾濱市教育云平臺范文下一篇:河北省教學評估標準范文

91尤物免费视频-97这里有精品视频-99久久婷婷国产综合亚洲-国产91精品老熟女泄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