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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性風險管理指引

2022-09-28

第一篇:流動性風險管理指引

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管理,維護商業銀行安全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流動性風險是指商業銀行雖然有清償能力,但無法及時獲得充足資金或無法以合理成本及時獲得充足資金以應對資產增長或支付到期債務的風險。流動性風險如不能有效控制,將有可能損害商業銀行的清償能力。

流動性風險可以分為融資流動性風險和市場流動性風險。融資流動性風險是指商業銀行在不影響日常經營或財務狀況的情況下,無法及時有效滿足資金需求的風險。市場流動性風險是指由于市場深度不足或市場動蕩,商業銀行無法以合理的市場價格出售資產以獲得資金的風險。

第四條 流動性風險管理是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流動性風險的全過程。商業銀行應當堅持審慎性原則,充分識別、有效計量、持續監測和適當控制銀行整體及在各產品、各業務條線、各業務環節、各層機構中的流動性風險,確保商業銀行無論在正常經營環境中還是在壓力狀態下,都有充足的資金應對資產的增長和到期債務的支付。

第五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依法對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管理實施監督管理。銀監會綜合運用多種監管手段,督促商業銀行建立健全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流動性風險,維持充足的流動性水平以滿足各種資金需求和應對不利的市場狀況。當發現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存在缺陷或出現流動性風險時,銀監會有權及時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流動性風險對被監管機構的影響,維護銀行體系安全、穩健運行,保護存款人利益。

第二章 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

第六條 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是商業銀行風險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與本行的業務規模、性質和復雜程度等相適應。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應與本行總體發展戰略相一致,與本行總體財務實力相匹配,并充分考慮流動性風險與其他風險的相互影響與轉換。

第七條 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應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的有效監控。

(二)完善的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完善的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程序。

(四)完善的內部控制和有效的監督機制。

(五)完善、有效的信息管理系統。

(六)有效的危機處理機制。

第一節 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治理結構

第八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完善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治理結構。商業銀行應根據政策的制定、執行和監督職能相分離原則,明確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監事會(監事)、高級管理層及其專門委員會、銀行相關部門在流動性風險管理中的作用、職責及報告路線,制定適當的考核及問責機制,以提高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有效性。

第九條 商業銀行的董事會承擔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最終責任,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核批準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

(二)審核批準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承受能力、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程序、流動性風險限額和流動性風險應急計劃,并根據風險管理需要及時對以上內容進行審議修訂,審議修訂工作至少每年一次。

(三)明確流動性風險管理相關事項的審核部門和審批權限,如具體的策略、政策、程序和流動性限額等。

(四)監督高級管理層在風險管理體系內對流動性風險進行適當管理和控制。

(五)持續關注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狀況,定期獲得關于流動性風險水平和相關壓力測試的報告,及時了解流動性風險的重大變化和潛在轉變。

(六)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的完整性、準確性和有效性承擔最終責任。

(七)決定與流動性風險相關的信息披露內容。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商業銀行的高級管理層負責流動性風險的具體管理工作,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商業銀行的總體發展戰略測算其風險承受能力,并提請董事會審批;根據總體發展戰略及內外部經營環境的變化及時提出對流動性風險承受能力進行修訂的建議,并提請董事會審議。

(二)根據董事會批準的流動性風險承受能力,制定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程序、限額,其中策略、重要的政策、程序和限額需提請董事會審批后執行。

(三)根據董事會批準的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程序和限額,對流動性風險進行管理,制定并監督執行有關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內部控制制度。

(四)充分了解并定期評估本行流動性風險水平及管理狀況,向董事會定期匯報本行流動性風險狀況,及時匯報流動性風險的重大變化或潛在轉變。

(五)建立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統,以支持流動性風險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工作。

(六)根據董事會批準的相關政策、程序,組織壓力測試和情景分析,并定期將測試結果向董事會匯報,推動壓力測試成果在戰略決策和風險管理中的應用。

(七)制定流動性風險應急計劃,并提請董事會審批。

(八)識別并了解可能觸發應急計劃的事件,并建立適當機制對這些觸發事件進行監測。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可以授權其下設的專門委員會履行本指引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的部分職能,獲得授權的專門委員會應當定期向其授權人提交有關報告。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指定專門人員或部門負責流動性風險管理工作,負責流動性風險管理的部門應當職責明確,并建立完善的報告制度。流動性風險管理部門和人員應保持相對獨立性,特別是獨立于從事資金交易的部門。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投入足夠的資源以保證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有效性,不得因業務發展和市場競爭而破壞流動性風險管理、控制功能和限額體系、流動性緩沖機制的完整性。

第十四條 監事會(監事)應對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在流動性風險管理中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評價,并每年至少一次向股東大會(股東)報告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在流動性風險管理中的履職情況。

第二節 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本行經營戰略、業務特點和風險偏好測定自身流動性風險承受能力,并以此為基礎制定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風險承受能力可以采用定量方式表達,如在正常情況和壓力狀況下銀行可以承受的未經緩釋的流動性風險水平。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從持續、前瞻的角度制定書面的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并在綜合考慮業務發展、技術更新及市場變化等因素的基礎上及時對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進行評估和修訂。評估和修訂工作最少每年進行一次。

第十七條 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應涵蓋銀行的表內外各項業務,以及境內外所有可能對其流動性風險產生重大影響的業務部門、分支機構和附屬公司,并包括正常情況和壓力狀況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應充分考慮銀行的組織結構、主要業務條線、產品及市場的廣度和多樣性以及母國及東道國的監管要求等因素。

第十九條 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應明確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整體模式,并列明有關流動性風險管理特定事項的具體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整體的流動性管理政策。

(二)流動性風險的識別、計量、監測和報告體系。

(三)流動性風險管理程序。

(四)資產與負債組合。

(五)流動性風險限額及超限額處理程序。

(六)現金流量分析。

(七)不同貨幣、不同國家、跨境、跨機構及跨業務條線的流動性管理方法。

(八)導致流動性風險增加的潛在因素及相應的監測流程。

(九)壓力測試和情景分析。

(十)應急計劃及流動性風險緩釋工具管理。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本行的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選擇流動性風險管理模式,管理模式可以是集中、分散或二者相結合。

無論商業銀行采用何種管理模式,都應確保對總體流動性風險水平和各分支機構、附屬機構、各業務條線流動性水平進行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并確保遵守各有關流動性風險監管要求。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監管要求和內部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設定流動性風險限額,并根據限額的性質確定相應的監測頻度。

商業銀行在確定限額時可參考以下因素:資產負債結構、業務發展狀況、資產質量、融資策略、管理經驗、市場流動性等。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在設立籌備期內,應完成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建設工作。開業后,商業銀行應及時將經董事會批準的流動性風險承受能力、流動性管理策略、重要政策、程序和限額及其修訂情況向監管部門報備。

第二十三條 原則上流動性風險管理應按幣種分別進行,但在該幣種可以自由兌換且業務量較小、對本行流動性風險水平及整體市場影響都較小的情況下,商業銀行可按照重要性原則合并管理。商業銀行至少應按本外幣分別識別、計量和監測流動性風險。

對外幣實行合并管理的,應向監管部門報備。

第三節 內部控制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制定適當的內部控制制度以確保流動性風險管理程序的完整和有效。有效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內部控制體系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良好的內部控制環境。

(二)充分的程序以識別、計量、監測和評估流動性風險。

(三)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統。

(四)根據業務發展和市場變化適時更新有關政策和程序。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針對流動性風險管理建立明確的內部評價考核機制,將各分支機構或主要業務條線形成的流動性風險與其收益掛鉤,從而有效地防范因過度追求短期內業務擴張和會計利潤而放松對流動性風險的控制。條件成熟的銀行可將流動性風險納入內部轉移定價機制。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在引入新產品、新技術手段,建立新機構、新業務部門前,應在可行性研究中充分評估其對流動性風險產生的影響,并制定相應風險管理措施,完善內部控制和信息管理系統。引入并運行后,應加強日常監測,定期評估相應措施的有效性,并根據需要及時進行調整。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將流動性風險管理納入內部審計的范疇,定期審查和評價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內部審計應涵蓋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所有環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相關的管理體系、內部控制制度和實施程序是否足以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流動性風險。

(二)有關流動性風險管理的信息系統是否完善。

(三)有關流動性風險控制的風險限額是否適當。

(四)進行現金流量分析和壓力測試的基本假設是否適當。

(五)有關流動性風險管理的信息報告是否準確、及時、有效。

(六)是否嚴格執行既定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 第二十八條 內審人員應具有獨立性,并掌握必要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以確保對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實施獨立、充分、有效的審計。

第二十九條 內部審計結果應直接報告董事會,并根據有關規定及時報告監管部門。 董事會應根據內部審計的結果及時調整和完善有關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并督促高級管理層針對內部審計發現的問題采取及時有效的整改措施。內部審計部門應適時對整改措施的實施情況進行后續審計,并及時向董事會提交審計報告。

第三十條 有海外有分支機構的商業銀行,應根據其管理模式,針對銀行整體及分國別或地區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分別進行審計。

第四節 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統,以便準確、及時、持續地計量、監測、管控和匯報流動性風險狀況。管理信息系統應包括但不限于完成以下任務:

(一)按設定的期限每日計算銀行的現金流量及期限錯配情況,并可根據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模式分幣種、按銀行整體或按機構、業務條線分別進行計算和分析。

(二)按法規和銀行內部管理的要求計算有關流動性風險的比率和其他指標,并根據需要適時進行監測和控制。

(三)能及時、有效地對銀行大額資金流動進行實時監測和控制。

(四)適時報告銀行所持有流動性資產的構成和市場價值。

(五)定期核查是否符合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和限額。

(六)能及時地、有前瞻性地反映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發展趨勢,以便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準確評估銀行的流動性風險水平。

(七)能根據快速變化的外部環境,針對不同的假設情景、限制條件收集、整理相關數據,及時實施情景分析和壓力測試。

第三十二條 管理信息系統應能確保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及相關部門適時了解以下有關流動性風險管理的事項:

(一)銀行現金流量分析。

(二)可動用的流動性資產及資產變現可能性分析。

(三)資金來源及資金運用的集中度情況。

(四)在各類市場中的融資能力。

(五)可能引起資產負債波動因素的變化趨勢。

(六)流動性風險管理法定指標、政策、限額及風險承受能力的執行情況。

(七)壓力測試和情景分析情況。

(八)其他流動性風險管理中應予關注的事項。

第五節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定期披露有關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情況。商業銀行披露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和治理結構,其中應特別說明董事會、專門委員會、高級管理層及相關部門的職責和作用。

(二)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和重要政策。

(三)流動性風險管理模式。

(四)識別、計量和監測流動性風險的主要方法和程序。

(五)流動性風險狀況的簡要分析和說明、能反映其流動性狀況的有關指標。

(六)分析影響流動性的因素。

(七)有關壓力測試情況的介紹和說明。 第三十四條 在出現流動性危機時,商業銀行應適時披露情況說明等資料以提高交易對手、客戶及公眾的信心,從而最大限度地減少信息不對稱可能給銀行帶來的不利影響。

第三章 流動性管理方法和技術

第一節 資產及負債的流動性風險管理

第三十五條 流動性風險管理是資產負債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銀行確定資產負債額度、結構和期限時需要考慮流動性風險管理,加強資產的流動性和融資來源的穩定性。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管理應遵循分散性原則。商業銀行應制定具體明確的資產、負債分散化政策,使資金運用及來源結構向多元化發展,提升商業銀行應對市場波動的能力。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集中度限額管理制度,針對表內外資產負債的品種、幣種、期限、交易對手、風險緩釋工具、行業、市場、地域等進行集中度限額管理,防止由于資產負債過度集中引發流動性風險。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管理應遵循審慎性原則,應審慎評估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聲譽風險等對資產負債業務流動性的影響,密切關注不同風險間的轉化和傳遞。

(一)商業銀行在對資產變現能力進行評估時,要考慮市場容量、交易對手的風險,以及其他因素對資產可交易性、資產價格產生的影響。

(二)商業銀行在確定資產流動性組合時應避免資產組合在資產類別、交易對手、行業、市場、地域等方面承受過度的市場風險及其他風險。

(三)商業銀行應定期監測交易對手和自身的償債能力指標狀況,當相關指標顯示交易對手償債能力下降時,要及時調整對交易對手的融資授信額度;當相關指標顯示自身償債能力下降時,需要及時調整資產負債結構,提高債務清償能力。

(四)商業銀行應加強未提取的貸款承諾、信用證、保函、銀行承兌匯票等或有資產與或有負債管理,監測相關客戶信用狀況、償債能力和財務狀況,了解商業銀行因履約事項可能發生的墊款和客戶可提取的貸款承諾帶來的流動性需求,并納入流動性缺口管理。

商業銀行應將為應對聲譽風險而對交易對手給予超過合約義務的支付所產生的流動性需求一并納入流動性缺口管理。

(五)商業銀行應關注負債的穩定性。

1.商業銀行應通過提高核心負債占總負債的比重,提高流動性來源的穩定性,并減少對波動較大的債務的依賴。

2.商業銀行應通過優質服務建立與資金提供者的關系,并持續關注大額資金提供者的風險狀況,定期監測大額資金提供者(如最大十戶存款客戶)及融資提供者在本行存款的情況,并制定存款(或融資)集中度觸發比率以及當存款(或融資)集中度達到觸發比率時所必須采取的應急措施。

第三十九條 發行股票和債券等是商業銀行補充中長期流動性的重要手段,有助于改善期限結構錯配狀況。商業銀行應關注資本市場變化,評估通過發行股票或債券等補充流動性的能力與成本。

第二節 現金流量管理

第四十條 現金流量管理是識別、計量和監測流動性風險的一種重要工具,商業銀行通過計量、監測、控制現金流量和期限錯配情況,發現融資缺口和防止過度依賴短期流動性供給。

第四十一條 商業銀行將表內外業務可能產生的未來現金流按照一定方法分別計入特定期間的現金流入和現金流出,以現金流入減現金流出取得現金流期限錯配凈額,并通過累計方式計算出一定期限內的現金流錯配凈額。

第四十二條 商業銀行現金流錯配凈額計算應涵蓋表內外所有資產及負債,并按幣種形成現金流量報告。

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可根據重要性原則選定部分現金流量極少、發生頻率低的表內外資產及負債項目不納入現金流錯配凈額的計算。該政策需經董事會或其授權專門委員會審核批準,并以書面文件形式記錄在案。高級管理層應定期評估該安排的適當性,并及時提出修訂意見。

第四十三條 未來現金流可分為確定到期日現金流和不確定到期日現金流。

確定到期日現金流系指所有來自外部負債和即將到期資產中有明確到期日的現金流。 不確定到期日現金流系指商業銀行在到期日現金流不能完全反映流動性風險,或者包括活期存款在內的沒有明確到期日的資產與負債形成的現金流。

第四十四條 確定到期日現金流應按到期日計算現金流,而不確定到期日現金流應按照審慎原則計算現金流,如活期存款作為沒有明確到期日的負債應全部計入當日到期負債。但在商業銀行能夠證明所用測算方法遵循審慎原則并經監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情況下,商業銀行可對部分現金流進行行為調整。商業銀行所使用的測算方法須與其業務性質和復雜程度相適應。

第四十五條 商業銀行通過行為調整等方法測算現金流,應以充分的歷史數據積累為前提,假設條件應經充分論證,并經董事會或其授權的專門委員會審核批準。所有假設條件及模擬情況必須書面記錄,并可以經受回溯檢測。高級管理層應定期對行為調整假設、回溯檢查進行評估,以便適應商業銀行的發展和外部環境的變化及時做出調整。

第四十六條 現金流期限錯配分析以短期為重點,但鼓勵商業銀行開展中期乃至長期的期限錯配分析,以及早發現潛在流動性風險。

第四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以其融資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為基礎設定現金流期限錯配限額(以下簡稱現金流限額)?,F金流限額應由專門部門設定,并由董事會或經其授權部門審核,根據需要至少每年修訂一次。

第四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保證每一期限內的現金流錯配凈額低于現金流限額,現金流限額可以按以下步驟計算:

(一)商業銀行應至少預測其未來確定時間段內融資能力,尤其是來自銀行或非銀行的批發融資能力,并依壓力測試情況下的調減系數對上述預測進行適當調整。

(二)商業銀行采取審慎方法計算出售全部或部分無障礙流動性資產(如政府和中央銀行債券)所產生的流動性增項。

(三)商業銀行計算現金流限額時應將或有負債中備用融資額度等作為增項,同時將或有資產中未提取的貸款承諾等作為減項。

(四)商業銀行應根據以上步驟計算確定時間段內的現金流限額。商業銀行可以按審慎原則和一定方法計算出每日的現金流限額。

第四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依審慎原則從緊設定現金流限額,所有超限額情況都應依規定程序提前向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或類似機構申請,經批準后實施。商業銀行應確保所有超限額情況均有書面記錄。

商業銀行應對所有未經批準超限額的情況實施調查,調查應包括所有相關部門和人員,并根據調查結果采取有效措施確?,F金流錯配凈額在規定期限內恢復至規定限額內,并對任何故意行為給予嚴肅處理。

第五十條 現金流限額測算期至少為一個月,鼓勵商業銀行按更長時間段進行測算。

第三節 壓力測試

第五十一條 商業銀行流動性管理應通過壓力測試分析銀行承受壓力事件的能力,考慮并預防未來可能的流動性危機,以提高在流動性壓力情況下履行其支付義務的能力。

第五十二條 商業銀行實施壓力測試的頻度應與其規模、風險水平及在市場上的影響相適應,但至少每季度應進行一次常規壓力測試。在出現市場劇烈波動等情況或在銀監會要求下,應針對特定壓力情景進行臨時性、專門壓力測試。

商業銀行壓力測試應在并表基礎上分幣種實施,并應針對流動性轉移受限等特殊情況對有關地區分行或子行單獨實施壓力測試。

第五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針對單個機構和整個市場設定不同的壓力情景。商業銀行可結合本身業務特點、復雜程度,針對流動性風險集中的產品、業務和機構設定壓力情景。壓力情景的假設條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流動性資產價值的侵蝕。

(二)零售存款的大量流失。

(三)批發性融資來源的可獲得性下降。

(四)融資期限縮短和融資成本提高。

(五)交易對手要求追加保證金或擔保。

(六)交易對手的可交易額減少或總交易對手減少。

(七)主要交易對手違約或破產。

(八)表外業務、復雜產品和交易、超出合約義務的隱性支持對流動性的損耗。

(九)信用評級下調或聲譽風險上升。

(十)母行或子行、分行出現流動性危機的影響。

(十一)多個市場突然出現流動性枯竭。

(十二)外匯可兌換性以及進入外匯市場融資的限制。

(十三)中央銀行融資渠道的變化。

(十四)銀行支付結算系統突然崩潰。

第五十四條 商業銀行壓力測試應遵循審慎原則,充分考慮各類風險與流動性風險的內在關聯性,深入分析假設情景對其他流動性風險要素的影響及其反作用。

商業銀行壓力測試應充分反映融資流動性風險與市場流動性風險的高度相關性。必要時,商業銀行應針對相關假設情景發生后各風險要素的相互作用實施多輪壓力測試。

第五十五條 商業銀行壓力測試應基于專業判斷,并在可能情況下,對以往影響銀行或市場的類似流動性危機情景進行回溯分析。

所有壓力測試情景、條件假設、結果和回溯分析應有書面記錄,對于選擇情景、條件假設的基本原則及理由應有詳細說明,并報董事會或經其授權機構審核確認,確保董事會或經其授權機構對壓力測試的局限性有充分的了解。

第五十六條 壓力測試結果應廣泛應用于董事會、高級管理層的各類決策過程,包括但不限于風險承受能力、風險限額、戰略發展計劃、資本計劃和流動性計劃的制定。

商業銀行應根據壓力測試結果及時調整資產負債結構,持有充足的高質量流動性資產用以緩沖流動性風險,建立有效的應急計劃。

第五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明確設立自身事件引發流動性危機情況下抵御危機的最短生存期,最短不低于一個月,并采取有效措施維持該最短時間內融資能力,確保在不同壓力情況下最短生存期內現金凈流量為正值。

第五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定期向監管部門報告壓力測試情況,包括所有壓力測試情景、條件假設、結果和回溯分析,及根據壓力測試結果對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程序、限額和應急計劃的調整情況。

第五十九條 商業銀行因特殊原因不能實施壓力測試,經銀監會同意后可以暫緩實施。

第四節 應急計劃

第六十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本行業務規模、復雜程度、風險水平和組織框架等制定應急計劃,并根據經營和現金流量管理情況設定并監控銀行內外部流動性預警指標以分析銀行所面臨的潛在流動性風險。

第六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正常市場條件和壓力條件分別制定流動性應急計劃,應涵蓋銀行流動性發生臨時性和長期性危機的情況,并預設觸發條件及實施程序。

應急計劃至少應包括一種銀行本身評級降至“非投資級別”的極端情況。應急計劃應說明在這種情形下銀行如何優化融資渠道和出售資產以減少融資需求。設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流動性臨時中斷,如突然運作故障、電子支付系統出現問題或者物理上的緊急情況使銀行產生短期融資需求。

(二)流動性長期變化,如因銀行評級調整而產生的流動性問題。

(三)當母行出現流動性危機時,防止流動性風險傳遞的應對措施。

(四)市場大幅震蕩,流動性枯竭,交易對手減少或交易對手可融資金額大幅減少、融資成本快速上升。

第六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急計劃應包括資產方流動性管理策略和負債方流動性管理策略。

(一)資產方流動性管理策略包括但不限于: 1.變現多余貨幣市場資產。 2.出售原定持有到期的證券。

3.出售長期資產、固定資產或某些業務條線(機構)。

4.在相關貸款文件中加入專門條款以便提前收回或出售轉讓流動性較低的資產。

(二)負債方融資管理策略包括但不限于:

1.將本行與集團內關聯企業融資策略合并考慮。 2.建立融資總體定價策略。

3.制定利用非傳統融資渠道的策略。

4.制定零售和批發客戶提前支取和解約政策。 5.使用中央銀行信貸便利政策。

第六十三條 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是商業銀行獲取短期資金的重要渠道。商業銀行應根據經驗評估融資能力,關注自身的信用評級狀況,定期測試自身在市場借取資金的能力,并將每日及每周的融資需求限制在該能力范圍以內,防范交易對手因違約或違反重大的不利條款要求提前償還借款的風險。

第六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急計劃應區分集團層次和附屬機構層次,并可根據需要針對主要幣種和全球主要區域制訂專門的應急計劃。如果某些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有限制,使得銀行集中實施流動性管理不可操作,則在上述國家或地區的分支機構應制定專門的應急計劃。

第六十五條 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應定期向董事會報告流動性風險情況和應急計劃。必要情況下,應由董事會成員領導并負責應急計劃的制定和實施。

第六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風險管理需要及時對應急計劃進行評估和修訂,評估修訂工作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商業銀行應不定期對應急計劃進行演習以確保各項計劃措施在緊急情況下的順利實施。商業銀行應于每年4月底前將本行應急計劃及其更新、演習情況報銀監會。

第四章 流動性風險監督管理

第一節 原則

第六十七條 銀監會根據本指引要求,督促商業銀行建立和完善與銀行業務特點、規模及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并鼓勵公司治理完善、信息系統先進、數據積累合格、管理水平較高的商業銀行采用先進方法管理流動性風險。

第六十八條 銀監會在并表基礎上對商業銀行的整體流動性風險進行考核。商業銀行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子公司應滿足東道國監管當局對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要求。銀監會將根據我國和東道國法律環境、監管要求及貨幣管制政策等因素決定是否對境外分支機構、子公司的流動性進行單獨考核。

銀監會在對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的流動性風險進行考核時,將充分考慮其母行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及母國監管當局法律法規和流動性監管水平對其的影響。 第六十九條 銀監會按本外幣分別考核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并有權根據商業銀行外匯業務規模以及對市場的影響按具體幣種單獨考核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

第二節 監管程序

第七十條 銀監會采取以風險為本的監管模式,對商業銀行整體流動性狀況及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進行綜合評價。評價通過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測進行,并包括與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和董事會的定期溝通。

第七十一條 銀監會通過非現場監管系統定期采集有關數據,及時分析評價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狀況。

銀監會依法對商業銀行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中各項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的情況進行監管,并在必要時要求商業銀行管理層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證各項指標高于最低監管要求。

第七十二條 銀監會有權根據商業銀行流動性狀況對各項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的計算方法、計算口徑和計算頻率等進行調整,并鼓勵商業銀行設定高于流動性監管指標的內部預警指標,以便管理層及時采取措施避免流動性狀況進一步惡化或突破流動性監管指標。

第七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按規定及時向銀監會及相關部門報送流動性風險管理的監測報表、策略、政策和流程等相關信息資料。

商業銀行每年4月底前應向銀監會報送上年度流動性風險管理報告,對相關策略、政策、流程、限額等的調整情況進行說明。

銀監會可根據商業銀行的規模及其在支付系統和金融市場的地位及風險狀況等因素決定商業銀行遞交流動性風險監測報表和報告的內容和頻率。

第七十四條 商業銀行在資產急劇擴張時需向監管部門報送有說服力的安全運營計劃,說明資金來源和應用情況以及在資產急劇擴張或負債流失情況下的流動性安排及應急計劃。

第七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及時向銀監會報告下列重大事項:

(一)商業銀行評級的重大調整。

(二)商業銀行大規模出售資產以提高流動性。

(三)外部市場流動性狀況發生重大變化。

(四)商業銀行重要融資渠道即將受限或失靈。

(五)本機構或機構所在地區發生擠兌事件。

(六)有關機構對資產或抵押品跨境轉移政策的調整。

(七)集團、母行和境外分支機構經營狀況或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政治、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

(八)集團或母行出現流動性困難。

(九)其他可能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水平及其管理狀況產生影響的重大事件。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流動性風險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并報銀監會備案。

第七十六條 銀監會根據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的評價結果決定對商業銀行進行流動性管理現場檢查的頻率?,F場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在流動性風險管理中的履職情況。

(二)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的完善性及其實施情況。

(三)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的有效性。

(四)現金流量分析所用假設前提和參數的合理性、穩定性。

(五)流動性風險限額管理的有效性。

(六)流動性風險內部控制的有效性。

(七)流動性壓力測試的有效性。

(八)流動性風險應急計劃的有效性。

(九)流動性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的有效性。

(十)銀行內部流動性風險報告的獨立性、準確性、可靠性,以及向銀監會報送的與流動性風險有關的報表、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十一)負責流動性風險管理工作人員的專業知識、技能和履職情況。

(十二)流動性風險管理內部審計和監督檢查機制的有效性。

(十三)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其他情況。

第七十七條 銀監會對商業銀行現金流量分析、壓力測試和應急計劃的有效性進行評估,特別關注假設、情景及參數的合理性,并可根據需要要求商業銀行對其進行調整。

第七十八條 銀監會對高級管理層及董事會如何使用壓力測試結果進行評價,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采取具體有效的措施緩解壓力測試暴露出的風險。

(二)是否根據風險的性質和規模,通過修訂銀行應急融資計劃、改變現有經營活動及流動性風險,或增加持有高流動性資產等方式來抵御流動性壓力。

(三)是否針對壓力測試中發現的風險制定全面的應急融資計劃。

(四)是否通過定期測試和內部溝通增進對應急計劃的理解。 第七十九條 對于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存在嚴重缺陷,流動性管理政策、制度執行不力,流動性報告或報表存在嚴重問題,且在規定時限內未能實施有效整改措施的商業銀行,銀監會有權采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與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董事會召開審慎性會談。

(二)增加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的現場檢查頻率。

(三)要求商業銀行增加提交流動性風險報表、報告的頻率。

(四)要求商業銀行提供額外相關信息。

第八十條 對于流動性指標持續達不到預警指標要求的商業銀行,銀監會除第七十九條措施外,有權采取進一步的監管措施:

(一)要求銀行通過更加有效的壓力測試和更有力的應急融資計劃改善應急計劃。

(二)提高流動性比率要求。

(三)限制商業銀行開展收購或其他大規模業務擴張活動。

(四)限制商業銀行部分業務的發展或某項資金的流動。

(五)暫停部分或全部市場準入事項。

(六)提高資本充足率要求。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有關措施。

對于集團或母公司出現流動性困難的商業銀行,銀監會有權限制其與集團或母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

第三節 監管合作

第八十一條 銀監會將與境內相關職能部門及商業銀行的母國或東道國監管當局建立緊密協調和信息共享的監管合作關系以提高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有效性。

第八十二條 對于使用母行統一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程序和方法的外資銀行,銀監會將對其本地適應性進行審核,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原政策、程序和方法的合規性。

(二)現金流量分析有關假設、情景和參數的適用性,歷史數據的充足性。

(三)壓力測試、情景分析的適用性。

(四)應急計劃的可行性與有效性。

第八十三條 在影響單個機構或整個市場的流動性事件發生時,銀監會作為母國和東道國監管者,將加強與境內相關職能部門及境外監管部門的溝通聯系,充分了解商業銀行境外分行或子行流動性狀況對境內總行或母行流動性風險的影響以及境外總行或母行流動性狀況對境內分行或子行流動性風險的影響。流動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銀行財務狀況明顯惡化。

(二)銀行通過市場融資或吸收存款獲取資金的途徑即將喪失。

(三)銀行或監管部門將進行影響較大的信息披露。

(四)銀行信用評級顯著調低。

(五)銀行資產負債表突然出現系統性的杠桿化或去杠桿化。

(六)監管部門決定對資產或抵押物在法人間的轉移或跨境轉移進行或放松限制。

(七)出現嚴重的市場紊亂,對央行或支付清算系統造成明顯沖擊。

第五章 附則

第八十四條 農村合作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參照本指引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八十五條 本指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六條 本指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商業銀行最遲應于2010年底前達到本指引要求。因系統開發等特殊原因無法在上述時限內達標的,經銀監會同意后可適當延期。

附件: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內部預警指標及應急計劃內容 附件

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內部預警指標及應急計劃內容

一、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內部預警指標可以是定性指標或定量指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資產快速增長,風險顯著增大。

(二)資產或負債集中度上升。

(三)貨幣錯配程度增加。

(四)負債加權平均期限下降。

(五)多次接近或違反內部限額和監管指標。

(六)特定業務或產品發展趨勢下降或風險加劇。

(七)銀行盈利水平、資產質量和總體財務狀況顯著惡化。

(八)負面的公眾報道。

(九)信用評級下調。

(十)股票價格下降或債務成本上升。

(十一)批發和零售融資成本上升。

(十二)交易對手要求為信用暴露增加額外的擔?;蚓芙^進行新交易。

(十三)代理行降低或取消授信額度。

(十四)零售存款的流出上升。

(十五)獲得長期融資的難度加大。

二、商業銀行應急計劃的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危機處理小組構成、職責分工和聯系方式。

(二)危機期間內外部信息溝通和報告。

1.危機處理小組與外界的溝通工作:政府部門、監管部門、分析師、投資人、外部審計師、媒體、大客戶和其他利益相關者。

2.高級管理層、資產負債委員會、投資組合經理、交易員、員工和其他人員信息溝通。 3.相應的制度和系統支持,確保資產負債委員會及時收到相關報告,了解銀行流動性問題的嚴重性。

(三)針對假設情景的具體應急措施及其局限性。

第二篇:三個辦法一個指引(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10年第2號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已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72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劉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個人貸款業務行為,加強個人貸款業務審慎經營管理,促進個人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個人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貸款,是指貸款人向符合條件的自然人發放的用于個人消費、生產經營等用途的本外幣貸款。

第四條 個人貸款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貸款人應建立有效的個人貸款全流程管理機制,制訂貸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貸款品種的操作規程,明確相應貸款對象和范圍,實施差別風險管理,建立貸款各操作環節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六條 貸款人應按區域、品種、客戶群等維度建立個人貸款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第七條 個人貸款用途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貸款人不得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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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無指定用途的個人貸款。

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個人貸款業務風險。

第八條 個人貸款的期限和利率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九條 貸款人應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償債比例控制機制,結合借款人收入、負債、支出、貸款用途、擔保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還款額不超過其還款能力。

第十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對個人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與調查 

第十一條 個人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

(三)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四)借款人具備還款意愿和還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以書面形式提出個人貸款申請,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貸款條件的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貸款人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后,應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對個人貸款申請內容和相關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形成調查評價意見。

第十四條 貸款調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況;

(二)借款人收入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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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還款來源、還款能力及還款方式;

(五)保證人擔保意愿、擔保能力或抵(質)押物價值及變現能力。

第十五條 貸款調查應以實地調查為主、間接調查為輔,采取現場核實、電話查問以及信息咨詢等途徑和方法。

第十六條 貸款人在不損害借款人合法權益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將貸款調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項審慎委托第三方代為辦理,但必須明確第三方的資質條件。

貸款人不得將貸款調查的全部事項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十七條 貸款人應建立并嚴格執行貸款面談制度。

通過電子銀行渠道發放低風險質押貸款的,貸款人至少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定借款人真實身份。 

第三章 風險評價與審批 

第十八條 貸款審查應對貸款調查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準確性進行全面審查,重點關注調查人的盡職情況和借款人的償還能力、誠信狀況、擔保情況、抵(質)押比率、風險程度等。

第十九條 貸款風險評價應以分析借款人現金收入為基礎,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動態地進行貸款審查和風險評估。

貸款人應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記錄和評價體系。

第二十條 貸款人應根據審慎性原則,完善授權管理制度,規范審批操作流程,明確貸款審批權限,實行審貸分離和授權審批,確保貸款審批人員按照授權獨立審批貸款。

第二十一條 對未獲批準的個人貸款申請,貸款人應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二條 貸款人應根據重大經濟形勢變化、違約率明顯上升等異常情況,對貸款審批環節進行評價分析,及時、有針對性地調整審批政策,加強相關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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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管理。 

第四章 協議與發放 

第二十三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需擔保的應同時簽訂擔保合同。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當面簽訂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但電子銀行渠道辦理的貸款除外。 

第二十四條 借款合同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誠信承諾和貸款資金的用途、支付對象(范圍)、支付金額、支付條件、支付方式等。

借款合同應設立相關條款,明確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時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貸款人應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個人貸款法律風險。

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條款的,應當維護借款人的合法權益,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條 貸款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規范擔保流程與操作。

按合同約定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貸款人應當參與。貸款人委托第三方辦理的,應對抵押物登記情況予以核實。

以保證方式擔保的個人貸款,貸款人應由不少于兩名信貸人員完成。

第二十七條 貸款人應加強對貸款的發放管理,遵循審貸與放貸分離的原則,設立獨立的放款管理部門或崗位,負責落實放款條件、發放滿足約定條件的個人貸款。

第二十八條 借款合同生效后,貸款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發放貸款。

第五章 支付管理

第二十九條 貸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通過貸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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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托,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直接發放至借款人賬戶,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三十條 個人貸款資金應當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對象支付,但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條 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的,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貸款時提出支付申請,并授權貸款人按合同約定方式支付貸款資金。

貸款人應在貸款資金發放前審核借款人相關交易資料和憑證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條件,支付后做好有關細節的認定記錄。

第三十二條 貸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應詳細記錄資金流向,歸集保存相關憑證。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貸款,經貸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無法事先確定具體交易對象且金額不超過三十萬元人民幣的;

(二)借款人交易對象不具備條件有效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的;

(三)貸款資金用于生產經營且金額不超過五十萬元人民幣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條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報告或告知貸款人貸款資金支付情況。

貸款人應當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

第六章 貸后管理 

第三十五條 個人貸款支付后,貸款人應采取有效方式對貸款資金使用、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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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人的信用及擔保情況變化等進行跟蹤檢查和監控分析,確保貸款資產安全。

第三十六條 貸款人應區分個人貸款的品種、對象、金額等,確定貸款檢查的相應方式、內容和頻度。貸款人內部審計等部門應對貸款檢查職能部門的工作質量進行抽查和評價。

第三十七條 貸款人應定期跟蹤分析評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約定內容的情況,并作為與借款人后續合作的信用評價基礎。

第三十八條 貸款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借款合同的約定,對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諾提供真實、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支付貸款等行為追究違約責任。

第三十九條 經貸款人同意,個人貸款可以展期。

一年以內(含)的個人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個人貸款,展期期限累計與原貸款期限相加,不得超過該貸款品種規定的最長貸款期限。

第四十條 貸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收回貸款本息。

對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償還的貸款,貸款人應采取措施進行清收,或者協議重組。

第七章 法律責任 

第四十一條 貸款人違反本辦法規定辦理個人貸款業務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監管措施:

(一)貸款調查、審查未盡職的;

(二)未按規定建立、執行貸款面談、借款合同面簽制度的;

(三)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條款未公示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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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支付管理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

第四十二條 〖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除按本辦法第四十一條采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一)發放不符合條件的個人貸款的;

(二)簽訂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

(四)將貸款調查的全部事項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變相超越貸款權限審批貸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虛構情節獲得貸款的;

(七)對借款人違背借款合同約定的行為應發現而未發現,或雖發現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其他情形的。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10年第1號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已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72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劉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流動資金貸款審慎經營管理,促進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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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的本外幣貸款。

第四條 貸款人開展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貸款人應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實行貸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戶信息,建立流動資金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并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六條 貸款人應合理測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審慎確定借款人的流動資金授信總額及具體貸款的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的實際需求發放流動資金貸款。

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規模和周期特點,合理設定流動資金貸款的業務品種和期限,以滿足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資金需求,實現對貸款資金回籠的有效控制。

第七條 貸款人應將流動資金貸款納入對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團客戶的統一授信管理,并按區域、行業、貸款品種等維度建立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第八條 貸款人應根據經濟運行狀況、行業發展規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貸需求等,合理確定內部績效考核指標,不得制訂不合理的貸款規模指標,不得惡性競爭和突擊放貸。

第九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于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于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用,貸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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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況。

第十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對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與調查

第十一條 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依法設立;

(二)借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借款人生產經營合法、合規;

(四)借款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有合法的還款來源;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貸款人應對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材料的方式和具體內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誠實守信原則,承諾所提供材料真實、完整、有效。

第十三條 貸款人應采取現場與非現場相結合的形式履行盡職調查,形成書面報告,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盡職調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的組織架構、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團隊的資信等情況;

(二)借款人的經營范圍、核心主業、生產經營、貸款期內經營規劃和重大投資計劃等情況;

(三)借款人所在行業狀況;

(四)借款人的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存貨等真實財務狀況;

(五)借款人營運資金總需求和現有融資性負債情況;

(六)借款人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等情況;

(七)貸款具體用途及與貸款用途相關的交易對手資金占用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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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還款來源情況,包括生產經營產生的現金流、綜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對有擔保的流動資金貸款,還需調查抵(質)押物的權屬、價值和變現難易程度,或保證人的保證資格和能力等情況。

第三章風險評價與審批

第十四條 貸款人應建立完善的風險評價機制,落實具體的責任部門和崗位,全面審查流動資金貸款的風險因素。

第十五條 貸款人應建立和完善內部評級制度,采用科學合理的評級和授信方法,評定客戶信用等級,建立客戶資信記錄。

第十六條 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經營規模、業務特征及應收賬款、存貨、應付賬款、資金循環周期等要素測算其營運資金需求(測算方法參考附件),綜合考慮借款人現金流、負債、還款能力、擔保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結構,包括金額、期限、利率、擔保和還款方式等。

第十七條 貸款人應根據貸審分離、分級審批的原則,建立規范的流動資金貸款評審制度和流程,確保風險評價和信貸審批的獨立性。

貸款人應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授權與轉授權機制。審批人員應在授權范圍內按規定流程審批貸款,不得越權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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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簽訂

第十八條 貸款人應和借款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協議,需擔保的應同時簽訂擔保合同。

第十九條 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中與借款人明確約定流動資金貸款的金額、期限、利率、用途、支付、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二十條 前條所指支付條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貸款資金的支付方式和貸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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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付方式變更及觸發變更條件;

(三)貸款資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為;

(四)借款人應及時提供的貸款資金使用記錄和資料。

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由借款人承諾以下事項:

(一)向貸款人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配合貸款人進行貸款支付管理、貸后管理及相關檢查;

(三)進行對外投資、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以及進行合并、分立、股權轉讓等重大事項前征得貸款人同意;

(四)貸款人有權根據借款人資金回籠情況提前收回貸款;

(五)發生影響償債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項時及時通知貸款人。

第二十二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借款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和貸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一)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二)未按約定方式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的;

(三)未遵守承諾事項的;

(四)突破約定財務指標的;

(五)發生重大交叉違約事件的;

(六)違反借款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的。



第五章發放和支付

第二十三條 貸款人應設立獨立的責任部門或崗位,負責流動資金貸款發放和支付審核。

第二十四條 貸款人在發放貸款前應確認借款人滿足合同約定的提款條件,并按照合同約定通過貸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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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托,將貸款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發放至借款人賬戶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二十五條 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的行業特征、經營規模、管理水平、信用狀況等因素和貸款業務品種,合理約定貸款資金支付方式及貸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額標準。

第二十六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動資金貸款,原則上應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與借款人新建立信貸業務關系且借款人信用狀況一般;

(二)支付對象明確且單筆支付金額較大;

(三)貸款人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的,貸款人應根據約定的貸款用途,審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請所列支付對象、支付金額等信息是否與相應的商務合同等證明材料相符。審核同意后,貸款人應將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二十八條 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匯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并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第二十九條 貸款支付過程中,借款人信用狀況下降、主營業務盈利能力不強、貸款資金使用出現異常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根據合同約定變更貸款支付方式、停止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

第六章貸后管理

第三十條 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發放后的管理,針對借款人所屬行業及經營特點,通過定期與不定期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測,分析借款人經營、財務、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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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支付、擔保及融資數量和渠道變化等狀況,掌握各種影響借款人償債能力的風險因素。

第三十一條 貸款人應通過借款合同的約定,要求借款人指定專門資金回籠賬戶并及時提供該賬戶資金進出情況。

貸款人可根據借款人信用狀況、融資情況等,與借款人協商簽訂賬戶管理協議,明確約定對指定賬戶回籠資金進出的管理。

貸款人應關注大額及異常資金流入流出情況,加強對資金回籠賬戶的監控。

第三十二條 貸款人應動態關注借款人經營、管理、財務及資金流向等重大預警信號,根據合同約定及時采取提前收貸、追加擔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貸款風險。

第三十三條 貸款人應評估貸款品種、額度、期限與借款人經營狀況、還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為與借款人后續合作的依據,必要時及時調整與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內容。

第三十四條 貸款人應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借款合同的約定,參與借款人大額融資、資產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產清算等活動,維護貸款人債權。

第三十五條 流動資金貸款需要展期的,貸款人應審查貸款所對應的資產轉換周期的變化原因和實際需要,決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確定貸款展期期限,加強對展期貸款的后續管理。

第三十六條 流動資金貸款形成不良的,貸款人應對其進行專門管理,及時制定清收處置方案。對借款人確因暫時經營困難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可與其協商重組。

第三十七條 對確實無法收回的不良貸款,貸款人按照相關規定對貸款進行核銷后,應繼續向債務人追索或進行市場化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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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貸款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監管措施:

(一)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的;

(三)貸款調查、風險評價、貸后管理未盡職的;

(四)對借款人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應發現而未發現,或雖發現但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條 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除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采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對其進行處罰:

(一)以降低信貸條件或超過借款人實際資金需求發放貸款的;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借款合同的;

(三)與借款人串通違規發放貸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將流動資金貸款用于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以及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變相超越權限審批貸款的;

(六)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與控制的;

(七)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其他情形的。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09年第2號

《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已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72次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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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通過,現予公布。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后施行。

主席 劉明康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固定資產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固定資產貸款審慎經營管理,促進固定資產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固定資產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固定資產貸款,是指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資產投資的本外幣貸款。

第四條 貸款人開展固定資產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貸款人應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實行貸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戶和項目信息,建立固定資產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并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六條 貸款人應將固定資產貸款納入對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團客戶的統一授信額度管理,并按區域、行業、貸款品種等維度建立固定資產貸款的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第七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并按照約定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防止貸款被挪用。

第八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辦法對貸款人固定資產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與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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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貸款人受理的固定資產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

(二)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記錄;

(三)借款人為新設項目法人的,其控股股東應有良好的信用狀況,無重大不良記錄;

(四)國家對擬投資項目有投資主體資格和經營資質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借款用途及還款來源明確、合法;

(六)項目符合國家的產業、土地、環保等相關政策,并按規定履行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七)符合國家有關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規定;

(八)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貸款人應對借款人提供申請材料的方式和具體內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誠實守信原則,承諾所提供材料真實、完整、有效。

第十一條 貸款人應落實具體的責任部門和崗位,履行盡職調查并形成書面報告。盡職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借款人及項目發起人等相關關系人的情況;

(二)貸款項目的情況;

(三)貸款擔保情況;

(四)需要調查的其他內容。

盡職調查人員應當確保盡職調查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風險評價與審批

第十二條 貸款人應落實具體的責任部門和崗位,對固定資產貸款進行全面的風險評價,并形成風險評價報告。

第十三條 貸款人應建立完善的固定資產貸款風險評價制度,設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標和標準,從借款人、項目發起人、項目合規性、項目技術和財務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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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產品市場、項目融資方案、還款來源可靠性、擔保、保險等角度進行貸款風險評價。

第十四條 貸款人應按照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原則,規范固定資產貸款審批流程,明確貸款審批權限,確保審批人員按照授權獨立審批貸款。

第四章 合同簽訂

第十五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相關合同。合同中應詳細規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避免對重要事項未約定、約定不明或約定無效。

第十六條 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具體的貸款金額、期限、利率、用途、支付、還貸保障及風險處置等要素和有關細節。

第十七條 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提款條件以及貸款資金支付接受貸款人管理和控制等與貸款使用相關的條款,提款條件應包括與貸款同比例的資本金已足額到位、項目實際進度與已投資額相匹配等要求。

第十八條 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對借款人相關賬戶實施監控,必要時可約定專門的貸款發放賬戶和還款準備金賬戶。

第十九條 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對與貸款相關的重要內容作出承諾,承諾內容應包括:貸款項目及其借款事項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及時向貸款人提供完整、真實、有效的材料;配合貸款人對貸款的相關檢查;發生影響其償債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項及時通知貸款人;進行合并、分立、股權轉讓、對外投資、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等重大事項前征得貸款人同意等。

第二十條 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借款人出現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未按約定方式支用貸款資金、未遵守承諾事項、申貸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約定的財務指標約束等情形時借款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和貸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發放與支付

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應設立獨立的責任部門或崗位,負責貸款發放和支付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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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第二十二條 貸款人在發放貸款前應確認借款人滿足合同約定的提款條件,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實施管理與控制,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三條 合同約定專門貸款發放賬戶的,貸款發放和支付應通過該賬戶辦理。

第二十四條 貸款人應通過貸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

貸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托,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發放至借款人賬戶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手。

第二十五條 單筆金額超過項目總投資5%或超過500萬元人民幣的貸款資金支付,應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二十六條 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的,貸款人應在貸款資金發放前審核借款人相關交易資料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條件。貸款人審核同意后,將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手,并應做好有關細節的認定記錄。

第二十七條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定期匯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并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第二十八條 固定資產貸款發放和支付過程中,貸款人應確認與擬發放貸款同比例的項目資本金足額到位,并與貸款配套使用。

第二十九條 在貸款發放和支付過程中,借款人出現以下情形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根據合同約定停止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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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狀況下降;

(二)不按合同約定支付貸款資金;

(三)項目進度落后于資金使用進度;

(四)違反合同約定,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貸款人受托支付。

第六章 貸后管理

第三十條 貸款人應定期對借款人和項目發起人的履約情況及信用狀況、項目的建設和運營情況、宏觀經濟變化和市場波動情況、貸款擔保的變動情況等內容進行檢查與分析,建立貸款質量監控制度和貸款風險預警體系。

出現可能影響貸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時,貸款人應對貸款風險進行重新評價并采取針對性措施。

第三十一條 項目實際投資超過原定投資金額,貸款人經重新風險評價和審批決定追加貸款的,應要求項目發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項目資本金比例的投資和相應擔保。

第三十二條 貸款人應對抵(質)押物的價值和擔保人的擔保能力建立貸后動態監測和重估制度。

第三十三條 貸款人應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收入現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體現金流進行動態監測,對異常情況及時查明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

第三十四條 合同約定專門還款準備金賬戶的,貸款人應按約定根據需要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現金流進入該賬戶的比例和賬戶內的資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出現違反合同約定情形的,貸款人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時應依法追究借款人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固定資產貸款形成不良貸款的,貸款人應對其進行專門管理,并及時制定清收或盤活措施。

對借款人確因暫時經營困難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可與借款人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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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進行貸款重組。

第三十七條 對確實無法收回的固定資產不良貸款,貸款人按照相關規定對貸款進行核銷后,應繼續向債務人追索或進行市場化處置。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貸款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固定資產貸款業務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采取監管措施:

(一)固定資產貸款業務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按本辦法要求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的;

(三)貸款調查、風險評價未盡職的;

(四)未按本辦法規定對借款人和項目的經營情況進行持續有效監控的;

(五)對借款人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條 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采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一)受理不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貸款申請并發放貸款的;

(二)與借款人串通,違法違規發放固定資產貸款的;

(三)超越、變相超越權限或不按規定流程審批貸款的;

(四)未按本辦法規定簽訂貸款協議的;

(五)與貸款同比例的項目資本金到位前發放貸款的;

(六)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與控制的;

(七)有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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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項目融資業務指引》的通知 銀監發〔2009〕71號

機關各部門,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加強項目融資業務風險管理,促進項目融資業務健康發展,銀監會制定了《項目融資業務指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銀監分局和銀行業金融機構。 二○○九年七月十八日 項目融資業務指引

第一條 為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項目融資業務健康發展,有效管理項目融資風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開展項目融資業務,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項目融資,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貸款:

(一)貸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個或一組大型生產裝置、基礎設施、房地產項目或其他項目,包括對在建或已建項目的再融資;

(二)借款人通常是為建設、經營該項目或為該項目融資而專門組建的企事業法人,包括主要從事該項目建設、經營或融資的既有企事業法人;

(三)還款資金來源主要依賴該項目產生的銷售收入、補貼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備其他還款來源。

第四條 貸款人從事項目融資業務,應當具備對所從事項目的風險識別和管理能力,配備業務開展所需要的專業人員,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風險管理機制。

貸款人可以根據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備相關資質的獨立中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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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為項目提供法律、稅務、保險、技術、環保和監理等方面的專業意見或服務。

第五條 貸款人提供項目融資的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產業、土地、環保和投資管理等相關政策。

第六條 貸款人從事項目融資業務,應當充分識別和評估融資項目中存在的建設期風險和經營期風險,包括政策風險、籌資風險、完工風險、產品市場風險、超支風險、原材料風險、營運風險、匯率風險、環保風險和其他相關風險。

第七條 貸款人從事項目融資業務,應當以償債能力分析為核心,重點從項目技術可行性、財務可行性和還款來源可靠性等方面評估項目風險,充分考慮政策變化、市場波動等不確定因素對項目的影響,審慎預測項目的未來收益和現金流。

第八條 貸款人應當按照國家關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有關規定,綜合考慮項目風險水平和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

第九條 貸款人應當根據項目預測現金流和投資回收期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和還款計劃。

第十條 貸款人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利率管理的有關規定,根據風險收益匹配原則,綜合考慮項目風險、風險緩釋措施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利率。

貸款人可以根據項目融資在不同階段的風險特征和水平,采用不同的貸款利率。

第十一條 貸款人應當要求將符合抵質押條件的項目資產和/或項目預期收益等權利為貸款設定擔保,并可以根據需要,將項目發起人持有的項目公司股權為貸款設定質押擔保。

貸款人應當要求成為項目所投保商業保險的第一順位保險金請求權人,或采取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險賠款權益。

第十二條 貸款人應當采取措施有效降低和分散融資項目在建設期和經營期的各類風險。

貸款人應當以要求借款人或者通過借款人要求項目相關方簽訂總承包合同、投保商業保險、建立完工保證金、提供完工擔保和履約保函等方式,最大限度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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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建設期風險。

貸款人可以以要求借款人簽訂長期供銷合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或者發起人提供資金缺口擔保等方式,有效分散經營期風險。

第十三條 貸款人可以通過為項目提供財務顧問服務,為項目設計綜合金融服務方案,組合運用各種融資工具,拓寬項目資金來源渠道,有效分散風險。

第十四條 貸款人應當按照《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恰當設計賬戶管理、貸款資金支付、借款人承諾、財務指標控制、重大違約事項等項目融資合同條款,促進項目正常建設和運營,有效控制項目融資風險。

第十五條 貸款人應當根據項目的實際進度和資金需求,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發放貸款資金。貸款發放前,貸款人應當確認與擬發放貸款同比例的項目資本金足額到位,并與貸款配套使用。

第十六條 貸款人應當按照《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關于貸款發放與支付的有關規定,對貸款資金的支付實施管理和控制,必要時可以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專門的貸款發放賬戶。

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貸款人在必要時可以要求借款人、獨立中介機構和承包商等共同檢查設備建造或者工程建設進度,并根據出具的、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共同簽證單,進行貸款支付。

第十七條 貸款人應當與借款人約定專門的項目收入賬戶,并要求所有項目收入進入約定賬戶,并按照事先約定的條件和方式對外支付。

貸款人應當對項目收入賬戶進行動態監測,當賬戶資金流動出現異常時,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

第十八條 在貸款存續期間,貸款人應當持續監測項目的建設和經營情況,根據貸款擔保、市場環境、宏觀經濟變動等因素,定期對項目風險進行評價,并建立貸款質量監控制度和風險預警體系。出現可能影響貸款安全情形的,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第十九條 多家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同一項目融資的,原則上應當采用銀團貸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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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對文化創意、新技術開發等項目發放的符合項目融資特征的貸款,參照本指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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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流動性風險管理

監會在借鑒國際監管標準、結合我國銀行業流動性風險管理實踐并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并發布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以促進我國銀行業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維護銀行體系的安全穩健運行。

近年來,隨著我國銀行業經營環境、業務模式、資金來源的變化,部分商業銀行出現資金來源穩定性下降、資產流動性降低、資產負債期限錯配加大、流動性風險隱患增加等問題,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面臨的挑戰不斷增加。隨著金融市場的深化,金融機構之間的關聯愈發密切,個別銀行或局部的流動性問題還易引發整個銀行體系的流動性緊張。2013年6月,我國銀行間市場出現階段性流動性緊張現象,既有一系列預期和超預期等外部因素的原因,也暴露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存在的問題,反映其流動性風險管理未能適應業務模式和風險狀況的發展變化。因此,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日益突出。

在此次國際金融危機中,許多銀行盡管資本充足,但仍因缺乏流動性而陷入困境,金融市場也出現了從流動性過剩到緊缺的迅速逆轉。危機后,國際社會對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予以前所未有的重視。巴塞爾委員會在2008年和2010年相繼出臺了《穩健的流動性風險管理與監管原則》和《第三版巴塞爾協議:流動性風險計量、標準和監測的國際框架》,構建了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的全面框架,在進一步完善流動性風險管理定性要求的同時,首次提出了全球統一的流動性風險定量監管標準。2013年1月,巴塞爾委員會公布《第三版巴塞爾協議:流動性覆蓋率和流動性風險監測標準》,對2010年公布的流動性覆蓋率標準進行了修訂完善。

銀監會高度重視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監管工作。2009年,銀監會出臺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指引》。近年來,銀監會廣泛調研、深入分析新形勢下我國銀行業流動性風險管理存在的問題,借鑒巴III流動性標準,對現行流動性風險監管制度進行梳理、補充、修改和完善,從2011年開始著手制定《辦法》,并于同年10月向社會公開征求了意見。同時,銀監會密切跟蹤國際金融監管改革最新進展情況,在2013年1月巴塞爾委員會公布新的流動性覆蓋率標準后,及時對《辦法》進行了修訂,于2013年10月再次向社會公開征求了意見,并根據反饋意見進行完善。

《辦法》共4章66條,4個附件。第一章“總則”主要明確了適用范圍、流動性風險的定義以及對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的總體要求。第二章“流動性風險管理”提出了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的整體框架和定性要求。第三章“流動性風險監管”規定了流動性覆蓋率、存貸比、流動性比例三項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提出了多維度的流動性風險監測分析框架及工具,規定了流動性風險監管的方法、手段和程序。第四章“附則”明確了實施時間、流動性覆蓋率的適用范圍和過渡期安排等。4個附件具體說明了流動性風險管理重點環節的技術細節、流動性覆蓋率的計算方法、流動性風險監測參考指標以及外資銀行流動性風險相關指標的計算方法。

《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商業銀行流動性覆蓋率應當于2018年底前達到100%;在過渡期內,應當于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別達到60%、70%、80%、90%。2009年9月28日發布的《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指引》同時廢止。

《辦法》適用于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社和外國銀行分行參照執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社、外國銀行分行以及資產規模小于2000億元人民幣(6.1388,0.0026, 0.04%)的商業銀行不適用流動性覆蓋率監管要求。

第四篇:法律風險排查指引

附件:

企業法律風險排查指引附表

重要提示:

(一) 各公司應按照集團 號通知,在全面分析本公司法律風險狀況的基礎上,對公司從章程到各項制度到各項合同等進行全方位的疏理,分先后緩急,從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入手,針對各自的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全面排查計劃與工作方案,并認真落實和組織實施。排查應全面細致,工作到位,責任到人,做到一步一個腳印,工作不留死角。

(二) 所發現(含以往發現、法務、稽核監察部門曾予指出)的法律風險問題應跟進、持續監測、分析其演變情況,及時調整防控、化解風險的措施。

(三) 有關投資、重大交易項目、公司股權、重要資產應當注意前后合同等文件、證照、登記的相互銜接、完整、正確,并檢查證照、批復、登記有無逾期情形。

(四) 應當密切注意檢查是否已辦妥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章、政策變化導致的法律證照、文件、管理上所需的更新(如換領、補領證照、批文,補簽相關協議等)。

(五) 有關資料必須向公司主管業務、財務、法務、檔案管理部門核實,保證準確、完整、真實,對合同、證照、其它法律文件應保證持有原件,并應借此提示該等部門注意做好上述完善、更新工作。

(六) 各公司在本附表中不能完整表述檢查情況的,請另附附件或另作書面報告。

(七) 排查中發現可能構成集團、兄弟公司法律風險的資料、問題的,應及時向集團法務部和相關兄弟公司通報,并提供相關資料,配合集團、相關兄弟公司予以解決。

(八) 各公司均應注意建立完善的法律風險排查檔案,完整保存排查工作具體進展的記錄、文件和與法律風險事項相關的合同、法律文件及所有其他相關證據資料。

(九) 請務必注意工作方式,注意內緊外松,增強保密和防范風險意識,對排查中涉及的法律風險問題、事項應嚴加保密,嚴密保管排查所取得或制作的文件。特別是對于稅務問題、軟件著作權、專利權方面可能涉及的侵權問題,應當認真依法自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但對有關問題及解決措施,請勿在總體排查報告中陳述,而應以保密形式另行匯報。在如實完整報告情況的同時,防止使法律風險排查工作及其報告本身變成現實法律風險。

1

一、 公司章程和公司基本情況

本項排查目的與方法:理清公司的組織架構及其基本情況,檢查公司的章程是否完備,基本法律文件是否齊全,相互是否妥善銜接,是否已經依法(包括變化了的法律法規)及時做必要的修訂,是否全部辦妥相關的登記(包括但不限于變更登記、應有的注銷登記)、備案、年檢等。對于條款、手續不完善的,予以完善。檢討公司的組織架構是否有利于運作,又有利于化解、排除法律風險。

1、 公司組織架構圖(上至最終控股股東、下至子公司及其各層次下屬公司、分公司、辦事處及公司部門劃分)【注:請另附圖表,列為本指引附表的附件】

2、 公司股東名稱,股東的持股比例,檢查是否與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工商登記一致,登記的公司名稱、股東名稱是否準確【注:公司如尚未建立股東名冊,應立即依公司法設立并正確記載】

3、 公司注冊和登記文件

【注:除有選項外,請在備注處寫明該等證照記載內容是否完備、是否與公司的實際情況相符、是否經過年審、最新年審時間及其他特別注意事項】 公司的注冊、登記文件及相關證件

(a) 現時有效及歷次《批準證書》(如需)或者《注冊證書》等政府證照情況

備注: (b) 現時有效及歷次之《營業執照》正、副本,今年是否已通過年檢

備注: (c) 檢查許可公司從事與現有業務有關的各種執照、許可證或批文(如適用),包括但不限于產品生產許可證、食品安全許可證、特許經營許可證、授權證書等

備注(請列該等證件的名稱、頒發機關、其記載內容是否完備、有效期何時屆滿、是否通過今年的年檢(如需),是否與公司的實際經營情況相符、有無潛在風險及其他特別注意事項):

2 (d) 歷次公司章程、合資合同、合作合同或股東協議、及其修改文件、政府審批文件是否齊全、工商登記變更手續是否完善、相互銜接(最新的依下列e、f排查)

特別是,如為股權收購項目,歷次轉讓合同、補充協議、審批文件、工商登記文件是否相銜接、完整,相互有無抵觸

備注: (e) 現行公司章程、合資合同、合作合同或股東協議、及其修改文件,檢查是否已依公司法等法律進行修訂(如需),是否完全合法和適當

備注: (f) 現行有效之公司章程、合資合同、合作合同或股東協議及其補充、修改,及政府批復、工商登記備案情況(如適用)

備注: (g) 國家稅務局《稅務登記證》,檢查是否合法有效、與實際一致

備注: (h) 地方稅務局《稅務登記證》,檢查是否合法有效、與實際一致

備注: (i) 《外匯登記證》(如適用),檢查是否合法有效

備注: (j) 公司注冊資本及公司股東歷次出資的驗資報告情況

備注: (k) 公司成立以來的所有董事會決議、會議記錄及股東大會/股東會決議、會議記錄是否完備、齊全。檢查制作的質量和規范性。

備注: (l) 最近年期的資產評估報告(如有, 年評估)

備注:

3 (m) 公司股東之間簽訂之任何意向書、協議書、備忘錄 □有 □無

備注: (n) 文件

現任董事會成員名單及其按章程由股東發出的任免文件及工商登記(備案)狀況備注: (o) 公司成立以來的工商登記(含變更登記)檔案情況,檢查是否已按公司法、中外合資企業法、中外合作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如適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辦理相關法律手續

備注: (p) 其他需特別關注的事項(如規范本行業的法律法規的有關特別規定的履行、遵守情況)

各公司自成立以來歷屆董事會成員名單及其任免、工商登記(備案)

二、 公司資產狀況

本項排查目的與方法:清理公司的資產,檢查公司各項資產的權屬是否清晰,有關資產是否已經依照相關規定領取產權證書、辦妥相關的權屬登記,相關權利證書所載具體內容、記載有無錯漏、不當,是否還有權屬瑕疵,證照有無逾期。如存在該等情形,應及時妥善解決。

1、 土地使用權及房產

【注:如公司有不同的多個地塊或房產,請依本款所列內容另附文件逐個做出說明,并說明該等土地、房產的登記情況與公司實際現狀是否相符、存在的問題】

公司擁有的所有土地使用權及房產(自用或空臵)的清單并反饋下列情況,包括: (a)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有 □無

備注: 或《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證》 □有 □無

備注: 土地租賃合同 □有 □無

備注: (b)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轉讓或劃撥合同)(含附件、紅線圖)

4 □有 □無

備注: (c) 土地出讓金己付之收據或發票 □有 □無

備注: (d)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附件、紅線圖) □有 □無

備注: (e)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附件、紅線圖) □有 □無

備注: (f) 《建設用地批準書》 □有 □無

備注: (g) 施工許可證 □有 □無

備注: (h) 竣工驗收證 □有 □無

備注: (i) 《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有 □無

備注: (j) 《房屋買賣合同》(包括印花稅、房屋登記) □有 □無

備注(請分我方為買方或賣方分別說明):

(k) 《房屋租賃合同》、補充協議(包括租賃許可證) □有 □無 □已備案登記/時間 □尚未備案登記

備注(請分我方為出租方或承租方分別說明):

(l) 有關房地產在政府房地產部門登記狀況 □有 □無

備注:

(m) 房地產是否抵押 □是 □否

備注: (n) 房地產抵押合同 □有 □無

備注(請說明抵押給誰、抵押期限等狀況):

5 房地產是否已辦理抵押登記 □是 □否

備注: (o) 其他須關注的事項(有無被司法、執法機關保全,有無其他糾紛等):

2、公司其他資產及狀況

(a) 其他資產清單 (如機器設備、車輛及其他) (b) 重大資產的來源 □采購 □ 受讓 □抵債 □其他

備注: (c) 相關的合同 □采購 □ 轉讓 □抵債 □其他

備注: (d) 合同價款是否支付完畢 □是 □否

備注: (e) 資產是否設有抵押、質押 □是 □否

備注: (f) 抵押、質押合同 □有 □無

備注(請說明抵押、質押給誰、抵押、質押期限等狀況): (g)是否已辦理抵押、質押登記 □是 □否

備注: (g) 特種設備(如鍋爐、電梯、起重機等)是否均經過驗收、有政府監督部門認可的、有效的生產或使用許可證

備注: (i)資產是否投保 □是 □否

備注: (j)檢查所投保資產險種類、保險額、保險范圍、除外事故(免賠范圍)、保險機構、保險費的支付、保險合同其他義務履行情況、已發生損失的索賠或索賠準備

6 備注: (j)其他須特別關注的事項(如有無保全,有無其他債權債務糾紛)

三、 合同、協議及其履行狀況

本項排查目的與方法:全面清理公司的合同、協議及作用相當于協議的其他文件,仔細檢查各類合同、法律文件的簽署、履行及文本和相關證據資料保存情況,并具體結合公司各項投資、經營的實際情況,分析合同、法律文件是否存在漏洞,是否符合投資和經營實際情況,是否相互銜接、完整、正確、便于履行,在理解上是否會與合同對方發生分歧、爭議,以找出經營管理中法律風險易發生的環節和關鍵點,及時采取適當的風險防范措施。

1、 檢查公司歷次(不論簽訂于何時)重大收購項目如股權轉讓受讓項目、資產轉讓受讓項目中的風險點,法律手續是否已經辦理妥善,合同是否有風險點,相關合同、價款支付單證、交接證明及相關資料原件等;

2、 自2009年以來標的額100萬元以上而仍在履行中的合同清單,包括但不限于合資、合作合同、貸款類合同、抵押、質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重要資產采購合同、租賃合同、業務經營合同、資產處臵合同、對外投資合同、土建施工合同、監理合同、設計合同、其他由公司所簽訂的重大合同或可能引起重大責任之協議等等;

3、 各合同條款、簽署情況、合同日期是否填妥、有無已過有效期、合同履行情況,有無爭議,爭議點、爭議現狀及擬采取的解決措施及獲取的經驗和教訓;

4、 合同樣式文本及其使用情況,存在問題及經驗教訓,修改設想、意見,新的合同樣式文本的需求及制作計劃;

5、 檢查合同是否有潛在的法律風險,含合同漏洞、履行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修訂、抗辯、中止、終止、解除、其他補救等化解法律風險的措施。

四、 公司債權、債務狀況

本項排查目的:全面整理公司的債權、債務狀況,提出追收債權的措施,化解潛在的法律風險,切實保護公司合法權益。

1、 公司應收款、應付款狀況;

2、 公司債權有擔保的,是否已依物權法、擔保法辦妥了相關法律手續;

3、 公司債權如已到期,對方還款情況,逾期的,有無過訴訟時效、索賠期限,采取的追收措施;

4、 公司應付款情況分析,擬拒付、緩付的,理由和應對措施。

五、 公司訴訟、仲裁情況

本項排查目的:全面掌握公司的訴訟、仲裁狀況,研究采取妥善的訴訟、仲裁或調解、和解、執行方案、措施,化解法律風險,切實保護公司合法權益。

1、公司現有(含未結或2009年以來已結)的民事訴訟、仲裁、刑事、行政訴訟或行政處罰狀況等。請說明訴訟案件名稱、索賠的數額或其它要求、訴訟進展、訴訟難點、目前我方的應對策略等情況,勝訴機會分析,如已結案我方已付或被判令的賠償款項(如有)情況;有關生效裁判、調解協議的履行、執行情況;

2、公司現有(含未結或2009年以來已結)的政府、行政及監管機構的調查、程序的概要或可能發生的上述調查、程序(如有),并說明對有關事項的解決、應對措施和狀況;

3、公司現有(含未結或2009年以來已結)案件的訴訟、仲裁代理人情況及其代理工作情況,委托代理合同和代理費用情況;

4、2009年以來案件執行方面的情況。

六、 知識產權狀況

本項排查目的:整理公司的知識產權狀況,完善知識產權所有和許可使用手續,加強保護公司商標、專利、著作權、無形資產、商業秘密等的合法權益。

1、公司所擁有或受許可使用、許可他人使用的所有注冊或非注冊的商標、商品名稱及品牌、服務標志、專利及其它知識產權(包括所有有關注冊及申請)的清單及注冊證和有關申請表;檢查商標、專利的注冊狀況、有效期限、范圍等,研究哪些商標需再擴展注冊范圍或地域;申請著名商標或馳名商標的情況或設想、可行性,準備狀況等;

2、公司所擁有或許可使用的所有專有技術、商業秘密、技術、技術信息和計算機軟件的清單以及證明上述專有技術等所有權的資料;

3、公司就其經營業務而需支付的任何專利費、許可使用費或其它費用的詳情;

4、所有有權或許可使用本條第1項所述之任何知識產權的人士的清單及其使用狀況;

5、有關知識產權轉讓/許可的合同履行狀況,法律手續辦理狀況;

6、有無發現他方侵害公司商標、專利、名稱權、商業秘密的行為,公司的應對措施和解決效果;

7、有無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情況或嫌疑。(注:另以特別保密方式報告)

七、 稅務狀況

本項排查目的:檢查公司的稅務狀況,確保合法經營,做守法的納稅人。

1、與公司有關的稅項、適用稅率等與稅務有關的事宜,請檢查(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a) (b) (c) 公司應付稅種; 公司的適用稅率;及

公司所享受的稅項優惠批準文件。

2、公司稅收申報文件、納稅憑證齊備與否;

3、自2009年以來所有未付清或在交涉中的稅務責任,包括但不限于企業所得稅責任、由公司代繳的員工所得稅狀況、記錄、其他稅務情況;

4、確認公司已于財務報表中就其做出儲備的有關稅務的簡述,包括潛在風險的數額及儲備的數額。

(注:稅務問題請另以特別保密方式報告)

八、 勞動合同及勞動爭議、安全生產許可、工傷保險等狀況

本項排查目的:檢查公司執行《勞動合同法》的狀況,勞動合同簽署、履行、安全生產許可、安全生產、職業危害防護、工傷保險及其他社保情況,避免勞動爭議、安全事故及其賠償等風險。

1、 是否與所有員工已依《勞動合同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及其簽訂、發送合同文本的完備性、勞動合同備案情況、勞動合同履行情況、加班、休假、考勤制度及其執行情況、安全生產、職業危害防護、受勞動監察部門監察情況;

2、 執行《勞動合同法》及集團有關制度的難點和解決辦法;

3、 未結或2009年以來了結的勞動爭議及其解決狀況;

4、 員工的工傷保險及其他社保是否按法律法規規定辦理投保、社保費用是否按規定繳納;

5、 需要辦理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及其辦理狀況;

6、 其他潛在的可能引起勞動糾紛、安全事故及因其賠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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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公司財務會計制度、財務報告、賬冊、記帳憑證、單據的狀況及其存在的法律風險

十、 公司廣告宣傳狀況及其存在的法律風險

十一、 其他情況

本項排查目的:檢查公司遵守法律法規、遵守集團管理制度的狀況,加強公司的法制管理和公司的內部制度管理。

1、 各公司針對各公司自身投資、經營、資產、權益等情形,檢查其是否有其他法律上的風險,是否完全遵守與其經營行業相關的所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包括但不限于投資、經營、產品安全、質量保證、消費者保護、環境保護、反不正當競爭等方面);

2、 各公司依自身情形檢查是否均按集團有關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規辦理有關財務、法律、行政上的審批、備案手續;

3、 相關新法律法規(如公司法、物權法、勞動合同法、企業所得稅法、企業國有資產法、侵權責任法等)頒布后對公司或對公司業務有無重大影響,有無法律疑難,如有,公司的解決方案;

4、 各公司法律隊伍建設及實際發揮作用的情況,是否適應企業的實際需要,法務人員配備、使用、監督、考核、培訓、激勵情況與設想;

5、 各公司依自身實際需要,進行法律培訓和參加法律培訓的情況(2009年以來);

6、 各公司落實集團及其本公司法制建設規劃的情況和問題。

十二、 各公司對集團法律風險防控、法制建設、集團法務部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本項排查目的:希望聽取各公司的意見和建議以提高集團法務工作的效率和質量、效果,提高法務工作管理水平和防控法律風險的實效。

十三、 各公司選擇的專項重點排查項目

10 本項排查目的:各公司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有計劃、有步驟,分期分批選擇若干項作為兩年不同時間排查的重點,從仔細審核原件、細節入手,尋找風險點或更新評估風險點,研判風險大小、發生機率,制訂防控、化解和解決有關風險的措施,包括評判防控、化解以往所發現有關風險的效果、總結經驗教訓,明確仍須注意的問題,并應采取措施,以保護公司權益。

集團法務部

二○一○年十月 日

第五篇:中央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指引

【發布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布文號】國資發改革[2006]108號 【發布日期】2006-06-06 【生效日期】2006-06-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文件來源】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央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指引

(國資發改革[2006]108號)

各中央企業:

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關系到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企業持續、健康、穩定發展。為了指導企業開展全面風險管理工作,進一步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增強企業競爭力,促進企業穩步發展,我們制定了《中央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指引》,現印發你們,請結合本企業實際執行。企業在實施過程中的經驗、做法及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委。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六年六月六日

中央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指導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中央企業)開展全面風險管理工作,增強企業競爭力,提高投資回報,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穩定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中央企業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貫徹執行本指引。中央企業中的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負責督導本指引的實施;國有控股企業由國資委和國資委提名的董事通過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按照法定程序負責督導本指引的實施。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企業風險,指未來的不確定性對企業實現其經營目標的影響。企業風險一般可分為戰略風險、財務風險、市場風險、運營風險、法律風險等;也可以能否為企業帶來盈利等機會為標志,將風險分為純粹風險(只有帶來損失一種可能性)和機會風險(帶來損失和盈利的可能性并存)。

第四條 本指引所稱全面風險管理,指企業圍繞總體經營目標,通過在企業管理的各個環節和經營過程中執行風險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風險管理文化,建立健全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包括風險管理策略、風險理財措施、風險管理的組織職能體系、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和內部控制系統,從而為實現風險管理的總體目標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和方法。

第五條 本指引所稱風險管理基本流程包括以下主要工作:

(一)收集風險管理初始信息;

(二)進行風險評估;

(三)制定風險管理策略;

(四)提出和實施風險管理解決方案;

(五)風險管理的監督與改進。

第六條 本指引所稱內部控制系統,指圍繞風險管理策略目標,針對企業戰略、規劃、產品研發、投融資、市場運營、財務、內部審計、法律事務、人力資源、采購、加工制造、銷售、物流、質量、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各項業務管理及其重要業務流程,通過執行風險管理基本流程,制定并執行的規章制度、程序和措施。

第七條 企業開展全面風險管理要努力實現以下風險管理總體目標:

(一)確保將風險控制在與總體目標相適應并可承受的范圍內;

(二)確保內外部,尤其是企業與股東之間實現真實、可靠的信息溝通,包括編制和提供真實、可靠的財務報告;

(三)確保遵守有關法律法規;

(四)確保企業有關規章制度和為實現經營目標而采取重大措施的貫徹執行,保障經營管理的有效性,提高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降低實現經營目標的不確定性;

(五)確保企業建立針對各項重大風險發生后的危機處理計劃,保護企業不因災害性風險或人為失誤而遭受重大損失。

第八條 企業開展全面風險管理工作,應注重防范和控制風險可能給企業造成損失和危害,也應把機會風險視為企業的特殊資源,通過對其管理,為企業創造價值,促進經營目標的實現。

第九條 企業應本著從實際出發,務求實效的原則,以對重大風險、重大事件(指重大風險發生后的事實)的管理和重要流程的內部控制為重點,積極開展全面風險管理工作。具備條件的企業應全面推進,盡快建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其他企業應制定開展全面風險管理的總體規劃,分步實施,可先選擇發展戰略、投資收購、財務報告、內部審計、衍生產品交易、法律事務、安全生產、應收賬款管理等一項或多項業務開展風險管理工作,建立單項或多項內部控制子系統。通過積累經驗,培養人才,逐步建立健全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第十條 企業開展全面風險管理工作應與其他管理工作緊密結合,把風險管理的各項要求融入企業管理和業務流程中。具備條件的企業可建立風險管理三道防線,即各有關職能部門和業務單位為第一道防線;風險管理職能部門和董事會下設的風險管理委員會為第二道防線;內部審計部門和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為第三道防線。

第二章 風險管理初始信息

第十一條 實施全面風險管理,企業應廣泛、持續不斷地收集與本企業風險和風險管理相關的內部、外部初始信息,包括歷史數據和未來預測。應把收集初始信息的職責分工落實到各有關職能部門和業務單位。

第十二條 在戰略風險方面,企業應廣泛收集國內外企業戰略風險失控導致企業蒙受損失的案例,并至少收集與本企業相關的以下重要信息:

(一)國內外宏觀經濟政策以及經濟運行情況、本行業狀況、國家產業政策;

(二)科技進步、技術創新的有關內容;

(三)市場對本企業產品或服務的需求;

(四)與企業戰略合作伙伴的關系,未來尋求戰略合作伙伴的可能性;

(五)本企業主要客戶、供應商及競爭對手的有關情況;

(六)與主要競爭對手相比,本企業實力與差距;

(七)本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投融資計劃、經營目標、經營戰略,以及編制這些戰略、規劃、計劃、目標的有關依據;

(八)本企業對外投融資流程中曾發生或易發生錯誤的業務流程或環節。

第十三條 在財務風險方面,企業應廣泛收集國內外企業財務風險失控導致危機的案例,并至少收集本企業的以下重要信息(其中有行業平均指標或先進指標的,也應盡可能收集):

(一)負債、或有負債、負債率、償債能力;

(二)現金流、應收賬款及其占銷售收入的比重、資金周轉率;

(三)產品存貨及其占銷售成本的比重、應付賬款及其占購貨額的比重;

(四)制造成本和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營業費用;

(五)盈利能力;

(六)成本核算、資金結算和現金管理業務中曾發生或易發生錯誤的業務流程或環節;

(七)與本企業相關的行業會計政策、會計估算、與國際會計制度的差異與調節(如退休金、遞延稅項等)等信息。

第十四條 在市場風險方面,企業應廣泛收集國內外企業忽視市場風險、缺乏應對措施導致企業蒙受損失的案例,并至少收集與本企業相關的以下重要信息:

(一)產品或服務的價格及供需變化;

(二)能源、原材料、配件等物資供應的充足性、穩定性和價格變化;

(三)主要客戶、主要供應商的信用情況;

(四)稅收政策和利率、匯率、股票價格指數的變化;

(五)潛在競爭者、競爭者及其主要產品、替代品情況。

第十五條 在運營風險方面,企業應至少收集與本企業、本行業相關的以下信息:

(一)產品結構、新產品研發;

(二)新市場開發,市場營銷策略,包括產品或服務定價與銷售渠道,市場營銷環境狀況等;

(三)企業組織效能、管理現狀、企業文化,高、中層管理人員和重要業務流程中專業人員的知識結構、專業經驗;

(四)期貨等衍生產品業務中曾發生或易發生失誤的流程和環節;

(五)質量、安全、環保、信息安全等管理中曾發生或易發生失誤的業務流程或環節;

(六)因企業內、外部人員的道德風險致使企業遭受損失或業務控制系統失靈;

(七)給企業造成損失的自然災害以及除上述有關情形之外的其他純粹風險;

(八)對現有業務流程和信息系統操作運行情況的監管、運行評價及持續改進能力;

(九)企業風險管理的現狀和能力。

第十六條 在法律風險方面,企業應廣泛收集國內外企業忽視法律法規風險、缺乏應對措施導致企業蒙受損失的案例,并至少收集與本企業相關的以下信息:

(一)國內外與本企業相關的政治、法律環境;

(二)影響企業的新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員工道德操守的遵從性;

(四)本企業簽訂的重大協議和有關貿易合同;

(五)本企業發生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情況;

(六)企業和競爭對手的知識產權情況。

第十七條 企業對收集的初始信息應進行必要的篩選、提煉、對比、分類、組合,以便進行風險評估。

第三章 風險評估

第十八條 企業應對收集的風險管理初始信息和企業各項業務管理及其重要業務流程進行風險評估。風險評估包括風險辨識、風險分析、風險評價三個步驟。

第十九條 風險評估應由企業組織有關職能部門和業務單位實施,也可聘請有資質、信譽好、風險管理專業能力強的中介機構協助實施。

第二十條 風險辨識是指查找企業各業務單元、各項重要經營活動及其重要業務流程中有無風險,有哪些風險。風險分析是對辨識出的風險及其特征進行明確的定義描述,分析和描述風險發生可能性的高低、風險發生的條件。風險評價是評估風險對企業實現目標的影響程度、風險的價值等。

第二十一條 進行風險辨識、分析、評價,應將定性與定量方法相結合。定性方法可采用問卷調查、集體討論、專家咨詢、情景分析、政策分析、行業標桿比較、管理層訪談、由專人主持的工作訪談和調查研究等。定量方法可采用統計推論(如集中趨勢法)、計算機模擬(如蒙特卡羅分析法)、失效模式與影響分析、事件樹分析等。

第二十二條 進行風險定量評估時,應統一制定各風險的度量單位和風險度量模型,并通過測試等方法,確保評估系統的假設前提、參數、數據來源和定量評估程序的合理性和準確性。要根據環境的變化,定期對假設前提和參數進行復核和修改,并將定量評估系統的估算結果與實際效果對比,據此對有關參數進行調整和改進。

第二十三條 風險分析應包括風險之間的關系分析,以便發現各風險之間的自然對沖、風險事件發生的正負相關性等組合效應,從風險策略上對風險進行統一集中管理。

第二十四條 企業在評估多項風險時,應根據對風險發生可能性的高低和對目標的影響程度的評估,繪制風險坐標圖,對各項風險進行比較,初步確定對各項風險的管理優先順序和策略。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對風險管理信息實行動態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實施風險辨識、分析、評價,以便對新的風險和原有風險的變化重新評估。

第四章 風險管理策略

第二十六條 本指引所稱風險管理策略,指企業根據自身條件和外部環境,圍繞企業發展戰略,確定風險偏好、風險承受度、風險管理有效性標準,選擇風險承擔、風險規避、風險轉移、風險轉換、風險對沖、風險補償、風險控制等適合的風險管理工具的總體策略,并確定風險管理所需人力和財力資源的配置原則。

第二十七條 一般情況下,對戰略、財務、運營和法律風險,可采取風險承擔、風險規避、風險轉換、風險控制等方法。對能夠通過保險、期貨、對沖等金融手段進行理財的風險,可以采用風險轉移、風險對沖、風險補償等方法。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根據不同業務特點統一確定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度,即企業愿意承擔哪些風險,明確風險的最低限度和不能超過的最高限度,并據此確定風險的預警線及相應采取的對策。確定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度,要正確認識和把握風險與收益的平衡,防止和糾正忽視風險,片面追求收益而不講條件、范圍,認為風險越大、收益越高的觀念和做法;同時,也要防止單純為規避風險而放棄發展機遇。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根據風險與收益相平衡的原則以及各風險在風險坐標圖上的位置,進一步確定風險管理的優選順序,明確風險管理成本的資金預算和控制風險的組織體系、人力資源、應對措施等總體安排。

第三十條 企業應定期總結和分析已制定的風險管理策略的有效性和合理性,結合實際不斷修訂和完善。其中,應重點檢查依據風險偏好、風險承受度和風險控制預警線實施的結果是否有效,并提出定性或定量的有效性標準。

第五章 風險管理解決方案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根據風險管理策略,針對各類風險或每一項重大風險制定風險管理解決方案。方案一般應包括風險解決的具體目標,所需的組織領導,所涉及的管理及業務流程,所需的條件、手段等資源,風險事件發生前、中、后所采取的具體應對措施以及風險管理工具(如:關鍵風險指標管理、損失事件管理等)。

第三十二條 企業制定風險管理解決的外包方案,應注重成本與收益的平衡、外包工作的質量、自身商業秘密的保護以及防止自身對風險解決外包產生依賴性風險等,并制定相應的預防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三條 企業制定風險解決的內控方案,應滿足合規的要求,堅持經營戰略與風險策略一致、風險控制與運營效率及效果相平衡的原則,針對重大風險所涉及的各管理及業務流程,制定涵蓋各個環節的全流程控制措施;對其他風險所涉及的業務流程,要把關鍵環節作為控制點,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條 企業制定內控措施,一般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建立內控崗位授權制度。對內控所涉及的各崗位明確規定授權的對象、條件、范圍和額度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超越授權做出風險性決定;

(二)建立內控報告制度。明確規定報告人與接受報告人,報告的時間、內容、頻率、傳遞路線、負責處理報告的部門和人員等;

(三)建立內控批準制度。對內控所涉及的重要事項,明確規定批準的程序、條件、范圍和額度、必備文件以及有權批準的部門和人員及其相應責任;

(四)建立內控責任制度。按照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的原則,明確規定各有關部門和業務單位、崗位、人員應負的責任和獎懲制度;

(五)建立內控審計檢查制度。結合內控的有關要求、方法、標準與流程,明確規定審計檢查的對象、內容、方式和負責審計檢查的部門等;

(六)建立內控考核評價制度。具備條件的企業應把各業務單位風險管理執行情況與績效薪酬掛鉤;

(七)建立重大風險預警制度。對重大風險進行持續不斷的監測,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制定應急預案,并根據情況變化調整控制措施;

(八)建立健全以總法律顧問制度為核心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大力加強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建設,形成由企業決策層主導、企業總法律顧問牽頭、企業法律顧問提供業務保障、全體員工共同參與的法律風險責任體系。完善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備案管理制度;

(九)建立重要崗位權力制衡制度,明確規定不相容職責的分離。主要包括:授權批準、業務經辦、會計記錄、財產保管和稽核檢查等職責。對內控所涉及的重要崗位可設置一崗雙人、雙職、雙責,相互制約;明確該崗位的上級部門或人員對其應采取的監督措施和應負的監督責任;將該崗位作為內部審計的重點等。

第三十五條 企業應當按照各有關部門和業務單位的職責分工,認真組織實施風險管理解決方案,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

第六章 風險管理的監督與改進

第三十六條 企業應以重大風險、重大事件和重大決策、重要管理及業務流程為重點,對風險管理初始信息、風險評估、風險管理策略、關鍵控制活動及風險管理解決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采用壓力測試、返回測試、穿行測試以及風險控制自我評估等方法對風險管理的有效性進行檢驗,根據變化情況和存在的缺陷及時加以改進。

第三十七條 企業應建立貫穿于整個風險管理基本流程,連接各上下級、各部門和業務單位的風險管理信息溝通渠道,確保信息溝通的及時、準確、完整,為風險管理監督與改進奠定基礎。

第三十八條 企業各有關部門和業務單位應定期對風險管理工作進行自查和檢驗,及時發現缺陷并改進,其檢查、檢驗報告應及時報送企業風險管理職能部門。

第三十九條 企業風險管理職能部門應定期對各部門和業務單位風險管理工作實施情況和有效性進行檢查和檢驗,要根據本指引第三十條要求對風險管理策略進行評估,對跨部門和業務單位的風險管理解決方案進行評價,提出調整或改進建議,出具評價和建議報告,及時報送企業總經理或其委托分管風險管理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十條 企業內部審計部門應至少每年一次對包括風險管理職能部門在內的各有關部門和業務單位能否按照有關規定開展風險管理工作及其工作效果進行監督評價,監督評價報告應直接報送董事會或董事會下設的風險管理委員會和審計委員會。此項工作也可結合審計、任期審計或專項審計工作一并開展。

第四十一條 企業可聘請有資質、信譽好、風險管理專業能力強的中介機構對企業全面風險管理工作進行評價,出具風險管理評估和建議專項報告。報告一般應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實施情況、存在缺陷和改進建議:

(一)風險管理基本流程與風險管理策略;

(二)企業重大風險、重大事件和重要管理及業務流程的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系統的建設;

(三)風險管理組織體系與信息系統;

(四)全面風險管理總體目標。

第七章 風險管理組織體系

第四十二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風險管理組織體系,主要包括規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風險管理職能部門、內部審計部門和法律事務部門以及其他有關職能部門、業務單位的組織領導機構及其職責。

第四十三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規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股東(大)會(對于國有獨資公司或國有獨資企業,即指國資委,下同)、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依法履行職責,形成高效運轉、有效制衡的監督約束機制。

第四十四條 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應建立外部董事、獨立董事制度,外部董事、獨立董事人數應超過董事會全部成員的半數,以保證董事會能夠在重大決策、重大風險管理等方面作出獨立于經理層的判斷和選擇。

第四十五條 董事會就全面風險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對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在全面風險管理方面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議并向股東(大)會提交企業全面風險管理工作報告;

(二)確定企業風險管理總體目標、風險偏好、風險承受度,批準風險管理策略和重大風險管理解決方案;

(三)了解和掌握企業面臨的各項重大風險及其風險管理現狀,做出有效控制風險的決策;

(四)批準重大決策、重大風險、重大事件和重要業務流程的判斷標準或判斷機制;

(五)批準重大決策的風險評估報告;

(六)批準內部審計部門提交的風險管理監督評價審計報告;

(七)批準風險管理組織機構設置及其職責方案;

(八)批準風險管理措施,糾正和處理任何組織或個人超越風險管理制度做出的風險性決定的行為;

(九)督導企業風險管理文化的培育;

(十)全面風險管理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十六條 具備條件的企業,董事會可下設風險管理委員會。該委員會的召集人應由不兼任總經理的董事長擔任;董事長兼任總經理的,召集人應由外部董事或獨立董事擔任。該委員會成員中需有熟悉企業重要管理及業務流程的董事,以及具備風險管理監管知識或經驗、具有一定法律知識的董事。

第四十七條 風險管理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提交全面風險管理報告;

(二)審議風險管理策略和重大風險管理解決方案;

(三)審議重大決策、重大風險、重大事件和重要業務流程的判斷標準或判斷機制,以及重大決策的風險評估報告;

(四)審議內部審計部門提交的風險管理監督評價審計綜合報告;

(五)審議風險管理組織機構設置及其職責方案;

(六)辦理董事會授權的有關全面風險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八條 企業總經理對全面風險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向董事會負責??偨浝砘蚩偨浝砦械母呒壒芾砣藛T,負責主持全面風險管理的日常工作,負責組織擬訂企業風險管理組織機構設置及其職責方案。

第四十九條 企業應設立專職部門或確定相關職能部門履行全面風險管理的職責。該部門對總經理或其委托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研究提出全面風險管理工作報告;

(二)研究提出跨職能部門的重大決策、重大風險、重大事件和重要業務流程的判斷標準或判斷機制;

(三)研究提出跨職能部門的重大決策風險評估報告;

(四)研究提出風險管理策略和跨職能部門的重大風險管理解決方案,并負責該方案的組織實施和對該風險的日常監控;

(五)負責對全面風險管理有效性評估,研究提出全面風險管理的改進方案;

(六)負責組織建立風險管理信息系統;

(七)負責組織協調全面風險管理日常工作;

(八)負責指導、監督有關職能部門、各業務單位以及全資、控股子企業開展全面風險管理工作;

(九)辦理風險管理其他有關工作。

第五十條 企業應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企業內部審計部門對審計委員會負責。審計委員會和內部審計部門的職責應符合《中央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8號)的有關規定。內部審計部門在風險管理方面,主要負責研究提出全面風險管理監督評價體系,制定監督評價相關制度,開展監督與評價,出具監督評價審計報告。

第五十一條 企業其他職能部門及各業務單位在全面風險管理工作中,應接受風險管理職能部門和內部審計部門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執行風險管理基本流程;

(二)研究提出本職能部門或業務單位重大決策、重大風險、重大事件和重要業務流程的判斷標準或判斷機制;

(三)研究提出本職能部門或業務單位的重大決策風險評估報告;

(四)做好本職能部門或業務單位建立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的工作;

(五)做好培育風險管理文化的有關工作;

(六)建立健全本職能部門或業務單位的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子系統;

(七)辦理風險管理其他有關工作。

第五十二條 企業應通過法定程序,指導和監督其全資、控股子企業建立與企業相適應或符合全資、控股子企業自身特點、能有效發揮作用的風險管理組織體系。

第八章 風險管理信息系統

第五十三條 企業應將信息技術應用于風險管理的各項工作,建立涵蓋風險管理基本流程和內部控制系統各環節的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包括信息的采集、存儲、加工、分析、測試、傳遞、報告、披露等。

第五十四條 企業應采取措施確保向風險管理信息系統輸入的業務數據和風險量化值的一致性、準確性、及時性、可用性和完整性。對輸入信息系統的數據,未經批準,不得更改。

第五十五條 風險管理信息系統應能夠進行對各種風險的計量和定量分析、定量測試;能夠實時反映風險矩陣和排序頻譜、重大風險和重要業務流程的監控狀態;能夠對超過風險預警上限的重大風險實施信息報警;能夠滿足風險管理內部信息報告制度和企業對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

第五十六條 風險管理信息系統應實現信息在各職能部門、業務單位之間的集成與共享,既能滿足單項業務風險管理的要求,也能滿足企業整體和跨職能部門、業務單位的風險管理綜合要求。

第五十七條 企業應確保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的穩定運行和安全,并根據實際需要不斷進行改進、完善或更新。

第五十八條 已建立或基本建立企業管理信息系統的企業,應補充、調整、更新已有的管理流程和管理程序,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尚未建立企業管理信息系統的,應將風險管理與企業各項管理業務流程、管理軟件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實施、同步運行。

第九章 風險管理文化

第五十九條 企業應注重建立具有風險意識的企業文化,促進企業風險管理水平、員工風險管理素質的提升,保障企業風險管理目標的實現。

第六十條 風險管理文化建設應融入企業文化建設全過程。大力培育和塑造良好的風險管理文化,樹立正確的風險管理理念,增強員工風險管理意識,將風險管理意識轉化為員工的共同認識和自覺行動,促進企業建立系統、規范、高效的風險管理機制。

第六十一條 企業應在內部各個層面營造風險管理文化氛圍。董事會應高度重視風險管理文化的培育,總經理負責培育風險管理文化的日常工作。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在培育風險管理文化中起表率作用。重要管理及業務流程和風險控制點的管理人員和業務操作人員應成為培育風險管理文化的骨干。

第六十二條 企業應大力加強員工法律素質教育,制定員工道德誠信準則,形成人人講道德誠信、合法合規經營的風險管理文化。對于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違法及違反道德誠信準則的行為,企業應嚴肅查處。

第六十三條 企業全體員工尤其是各級管理人員和業務操作人員應通過多種形式,努力傳播企業風險管理文化,牢固樹立風險無處不在、風險無時不在、嚴格防控純粹風險、審慎處置機會風險、崗位風險管理責任重大等意識和理念。

第六十四條 風險管理文化建設應與薪酬制度和人事制度相結合,有利于增強各級管理人員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風險意識,防止盲目擴張、片面追求業績、忽視風險等行為的發生。

第六十五條 企業應建立重要管理及業務流程、風險控制點的管理人員和業務操作人員崗前風險管理培訓制度。采取多種途經和形式,加強對風險管理理念、知識、流程、管控核心內容的培訓,培養風險管理人才,培育風險管理文化。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中央企業中未設立董事會的國有獨資企業,由經理辦公會議代行本指引中有關董事會的職責,總經理對本指引的貫徹執行負責。

第六十七條 本指引在中央企業投資、財務報告、衍生產品交易等方面的風險管理配套文件另行下發。

第六十八條 本指引的《附錄》對本指引所涉及的有關技術方法和專業術語進行了說明。

第六十九條 本指引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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