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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性風險管理指引范文

2023-09-22

流動性風險管理指引范文第1篇

第二條 在中華人盡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適用本指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郵政儲蓄機構以及經銀監會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法律、規則和準則,是指適用于銀行業經營活動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經營規則、自律性組織的行業準則、行為守則和職業操守。

本指引所稱合規,是指使商業銀行的經營活動與法律、規則和準則相一致。 本指引所稱合規風險,是指商業銀行因沒有遵循法律、規則和準則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監管處罰、重大財務損失和聲譽損失的風險。

本指引所稱合規管理部門,是指商業銀行內部設立的專門負責合規管理職能的部門、團隊或崗位。

第四條 合規管理是商業銀行一項核心的風險管理活動。商業銀行應綜合考慮合規風險與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其他風險的關聯性,確保各項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的一致性。

第五條 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的目標是通過建立健全合規風險管理框架,實現對合規風險的有效識別和管理,促進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設于確保依法合規經營。

第六條 商業銀行應加強合規文化建設,并將合規文化建設融入企業文化建設全過程。

合規是商業銀行所有員工的共同責任,并應從商業銀行高層做起。 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確定合規的基調,確立全員主動合規、合規創造價值等合規理念,在全行推行誠信與正直的職業操守和價值觀念,提高全體員工的合規意識,促進商業銀行自身合規與外部監管的有效互動。

第七條 銀監會依法對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實施監管,檢查和評價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的有效性。

第八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與其經營范圍、組織結構和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合規風險管理體系。

合規風險管理體系應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合規政策;

(二)合規管理部門的組織結構和資源;

(三)合規風險管理計劃;

(四)合規風險識別和管理流程;

(五)合規培訓與教育制度。

第九條 商業銀行的合規政策應明確所有員工和業務條線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則,以及識別和管理合規風險的主要程序,并對合規管理職能的有關事項做出規定,至少應包括:

(一)合規管理部門的功能和職責;

(二)合規管理部門的權限,包括享有與銀行任何員工進行溝通并獲取履行職責所需的任何記錄或檔案材料的權利等;

(三)合規負責人的合規管理職責;

(四)保證合規負責人和合規管理部門獨立性的各項措施,包括確保合規負責人和合規管理人員的合規管理職責與其承擔的任何其他職責之間不產生利益沖突等;

(五)合規管理部門與風險管理部門、內部審計部門等其他部門之間的協作關系;

(六)設立業務條線和分支機構合規管理部門的原則。

第十條 董事會應對商業銀行經營活動的合規性負最終責任,履行以下合規管理職責:

(一)審議批準商業銀行的合規政策,并監督合規政策的實施;

(二)審議批準高級管理層提交的合規風險管理報告,并對商業銀行管理合規風險的有效性作出評價,以使合規缺陷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

(三)授權董事會下設的風險管理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或專門設立的合規管理委員會對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進行日常監督;

(四)商業銀行章程規定的其他合規管理職責。

第十一條 負責日常監督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的董事會下設委員會應通過與合規負責人單獨面談和其他有效途徑,了解合規政策的實施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及時向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提出相應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合規政策的有效實施。

第十二條 監事會應監督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合規管理職責的履行情況。 第十三條 高級管理層應有效管理商業銀行的合規風險,履行以下合規管理職責:

(一)制定書面的合規政策,并根據合規風險管理狀況以及法律、規則和準則的變化情況適時修訂合規政策,報經董事會審議批準后傳達給全體員工;

(二)貫徹執行合規政策,確保發現違規事件時及時采取適當的糾正措施,并追究違規責任人的相應責任;

(三)任命合規負責人,并確保合規負責人的獨立性;

(四)明確合規管理部門及其組織結構,為其履行職責配備充分和適當的合規管理人員,并確保合規管理部門的獨立性;

(五)識別商業銀行所面臨的主要合規風險,審核批準合規風險管理計劃,確保合規管理部門與風險管理部門、內部審計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之間的工作協調;

(六)每年向董事會提交合規風險管理報告,報告應提供充分依據并有助于董事會成員判斷高級管理層管一理合規風險的有效性;

(七)及時向董事會或其下設委員會、監事會報告任何重大違規事件;

(八)合規政策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合規負責人應全面協調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的識別和管理,監督合規管理部門根據合規風險管理計劃履行職責,定期向高級管理層提交合規風險評估報告。合規負責人不得分管業務條線。 合規風險評估報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報告期合規風險狀況的變化情況、已識別的違規事件和合規缺陷、已采取的或建議采取的糾正措施等。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對管理人員合規績效的考核制度。商業銀行的績效考核應體現倡導合規和懲處違規的價值觀念。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有效的合規問責制度,嚴格對違規行為的責任認定與追究,并采取有效的糾正措施,及時改進經營管理流程,適時修訂相關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誠信舉報制度,鼓勵員工舉報違法、違反職業操守或可疑的行為,并充分保護舉報人。

第十八條 合規管理部門應在合規負責人的管理下協助高級管理層有效識別和管理商業銀行所面臨的合規風險,履行以下基本職責:

(一)持續關注法律、規則和準則的最新發展,正確理解法律、規則和準則的規定及其精神,準確把握法律、規則和準則對商業銀行經營的影響,及時為高級管理層提供合規建議;

(二)制定并執行風險為本的合規管理計劃,包括特定政策和程序的實施與評價、合規風險評估、合規性測試、合規培訓與教育等;

(三)審核評價商業銀行各項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的合規性,組織、協調和督促各業務條線和內部控制部門對各項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進行梳理和修訂,確保各項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符合法律、規則和準則的要求;

(四)協助相關培訓和教育部門對員工進行合規培訓,包括新員工的合規培訓,以及所有員工的定期合規培訓,并成為員工咨詢有關合規問題的內部聯絡部門;

(五)組織制定合規管理程序以及合規手冊、員工行為準則等合規指南,并評估合規管理程序和合規指南的適當性,為員工恰當執行法律、規則和準則提供指導;

(六)積極主動地識別和評估與商業銀行經營活動相關的合規風險,包括為新產品和新業務的開發提供必要的合規性審核和測試,識別和評估新業務方式的拓展、新客戶關系的建立以及客戶關系的性質發生重大變化等所產生的合規風險;

(七)收集、篩選可能預示潛在合規問題的數據,如消費者投訴的增長數、異常交易等,建立合規風險監測指標,按照風險矩陣衡量合規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影響,確定合規風險的優先考慮序列;

(八)實施充分且有代表性的合規風險評估和測試,包括通過現場審核對各項政策和程序的合規性進行測試,詢問政策和程序存在的缺陷,并進行相應的調查,合規性測試結果應按照商業銀行的內部風險管理程序,通過合規風險報告路線向上報告,以確保各項政策和程序符合法律、規則和準則的要求;

(九)保持與監管機構日常的工作聯系,跟蹤和評估監管意見和監管要求的落實情況。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為合規管理部門配備有效履行合規管理職能的資源。合規管理人員應具備與履行職責相匹配的資質、經驗、專業技能和個人素質。

商業銀行應定期為合規管理人員提供系統的專業技能培訓,尤其是在正確把握法律、規則和準則的最新發展及其對商業銀行經營的影響等方面的技能培訓。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各業務條線和分支機構的負責人應對本條線和本機構經營活動的合規性負首要責任。

商業銀行應根據業務條線和分支機構的經營范圍、業務規模設立相應的合規管理部門。

各業務條線和分支機構合規管理部門應根據合規管理程序主動識別和管理合規風險,按照合規風險的報告路線和報告要求及時報告。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合規管理部門與風險管理部門在合規管理方面的協作機制。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合規管理職能應與內部審計職能分離,合規管理職能的履行情況應受到內部審計部門定期的獨立評價。內部審計部門應負責商業銀行各項經營活動的合規性審計。

內部審計方案應包括合規管理職能適當性和有效性的審計評價,內部審計的風險評估方法應包括對合規風險的評估。

商業銀行應明確合規管理部門與內部審計部門在合規風險評估和合規性測試方面的職責。內部審計部門應隨時將合規性審計結果告知合規負責人。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明確合規風險報告路線以及合規風險報告的要素、格式和頻率。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境外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應加強合規管理職能,合規管理職能的組織結構應符合當地的法律和監管要求。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對合規管理部門工作的外包遵循法律、規則和準則負責。

商業銀行應確保任何合規管理部門工作的外包安排都受到合規負責人的適當監督,不妨礙銀監會的有效監管。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及時將合規政策、合規管理程序和合規指南等內部制度向銀監會備案。

商業銀行應及時向銀監會報送合規風險管理計劃和合規風險評估報告。 商業銀行發現重大違規事件應按照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規定向銀監會報告。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任命合規負責人,應按有關規定報告銀監會。商業銀行在合規負責人離任后的十個工作日內,應向銀監會報告離任原因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八條 銀監會應定期對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的有效性進行評價,評價報告作為分類監管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 銀監會應根據商業銀行的合規記錄及合規風險管理評價報告,確定合規風險現場檢查的頻率、范圍和深度,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體系的適當性和有效性;

(二)商業銀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在合規風險管理中的作用;

(三)商業銀行績效考核制度、問責制度和誠信舉報制度的適當性和有效性;

流動性風險管理指引范文第2篇

其次你要從甲方那里得到他們指定分包商的分包合同,這些有利于你的管理職責的落實。再次明確你的管理內容和權限范圍。

你給甲方指定的分包商提供現場管理的一些具體規定和要求,這些都是書面文件,不要口頭提出來,因為現場管理的條條框框太多,又可能記不住,書面文件提供是必須的同時也要讓他們簽字。這樣他們就會知道現場的制度管理是怎樣的,怎么遵守現場管理制度。

同時還要明確這種分包管理,是總承包出面簽訂分包合同,在法律上總承包對所分包的工程是要承擔連帶責任的,管理上面有些不好說的事情可以直接找甲方處理,比如:不服從管理、質量、安全、進度、文明施工等方面存在問題后,如果有出格的地方,你就找甲方出面處理,把他們有恃無恐的后路斷掉才行。

把總承包合同的有關條款寫進分包合同內,比如付款方式、檢查驗收、竣工要求、進度管理等等都要隨著總承包合同約定執行。有些總承包不便于出面的事情,可以讓分包商直接去面對甲方、監理、主管部門解決。

1、分包單位提交的工程詳盡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進度計劃不應對總包單位整體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進度計劃進行實質性變動,而是對其進一步細化??偘鼏挝徽J為必要的,有權要求分包單位隨時提交關于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進度計劃的任何說明或文件,分包單位應按照要求提交。

2、分包單位應在合同履行期間,按照總包單位要求的時間間隔和內容,及時提交工程的進度報告與進度圖片,記錄工程的每日進展或階段進展。

3、分包單位必須按總包單位批準確認后的安全質量進度計劃組織施工,并接受總包單位監督和檢查。無論何種原因,導致工程實際進度滯后于已經確認的進度計劃時,分包單位應主動采取措施予以補救,確保合同約定的主要節點工期和竣工日期不變。如分包單位不主動采取措施對以滯后的工期進行補救時,總包單位有權另行委派其他分包單位完成全部工程或未完成的工程。

點評+1

1、分包單位提交的工程詳盡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進度計劃不應對總包單位整體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進度計劃進行實質性變動,而是對其進一步細化??偘鼏挝徽J為必要的,有權要求分包單位隨時提交關于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進度計劃的任何說明或文件,分包單位應按照要求提交。

2、分包單位應在合同履行期間,按照總包單位要求的時間間隔和內容,及時提交工程的進度報告與進度圖片,記錄工程的每日進展或階段進展。

3、分包單位必須按總包單位批準確認后的安全質量進度計劃組織施工,并接受總包單位監督和檢查。無論何種原因,導致工程實際進度滯后于已經確認的進度計劃時,分包單位應主動采取措施予以補救,確保合同約定的主要節點工期和竣工日期不變。如分包單位不主動采取措施對以滯后的工期進行補救時,總包單位有權另行委派其他分包單位完成全部工程或未完成的工程。

點評+

11、分包單位提交的工程詳盡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進度計劃不應對總包單位整體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進度計劃進行實質性變動,而是對其進一步細化??偘鼏挝徽J為必要的,有權要求分包單位隨時提交關于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進度計劃的任何說明或文件,分包單位應按照要求提交。

2、分包單位應在合同履行期間,按照總包單位要求的時間間隔和內容,及時提交工程的進度報告與進度圖片,記錄工程的每日進展或階段進展。

3、分包單位必須按總包單位批準確認后的安全質量進度計劃組織施工,并接受總包單位監督和檢查。無論何種原因,導致工程實際進度滯后于已經確認的進度計劃時,分包單位應主動采取措施予以補救,確保合同約定的主要節點工期和竣工日期不變。如分包單位不主動采取措施對以滯后的工期進行補救時,總包單位有權另行委派其他分包單位完成全部工程或未完成的工程。

流動性風險管理指引范文第3篇

甲方(停車管理服務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停車方):(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號樓單元室聯系方式:為加強小區機動車的停放管理,明確甲、乙雙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經友好協商,現就業主機動車停車管理服務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乙方停放車輛情況

車輛品牌:車輛顏色:

車牌號碼:停車證號碼:

二、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小區停車管理制度。

2.依據國家收費標準向乙方收取停車泊位管理服務費。

3.對進出本小區車輛進行登記、檢驗停車憑證,對無證車輛拒絕車輛進入小區停放。

4.甲方為乙方提供一個固定編號車位,有權對不按規定停放的車輛采取移動等措施。

5.凡在本小區有固定車位的業主,車輛進出小區—律憑麗水星城地上泊位《停車證》進出小區,《停車證》應放在駕駛室前擋風玻璃右下角明顯位置,以便秩序維護員或車輛管理員對車輛進行識別和驗證,對不服從秩序維護員或車輛管理員管理的車主,甲方有權拒絕其停放。

6、甲方負責停車場地及設施設備的檢查、維修及管理工作。

7、甲方負責停車場環境衛生的清潔及維護。

8、甲方負責停車秩序的維護,包括疏導交通,確保車位的正常使用,同時協助公安機關預防犯罪活動;

9、甲方安排專人看管停車場或采用電子監控手段進行不間斷監視;勸阻、制止任何損害停放車輛的行為,采取各種防范措施,防止車輛丟失;

10、本小區只對乙方提供車位,有權要求乙方所存放的車輛,必須按荊州市規定提供機動車保險手續和行駛證復印件。車輛在小區停車場存放應鎖好門窗,不得存放貴重物品,發生物品丟失責任自負。甲方不為停放的車輛辦理各種保險,甲方不為停放的車輛意外損傷或被盜丟失負責賠償。為了確保車輛意外損傷或被盜丟失,乙方必須為自己的車輛辦理保險。

所發生的刮蹭、劃痕、被盜丟失及其他經濟損失由責任者負責,甲方不負責賠償。

11、乙方長期閑置(連續閑置60天)的停車泊位,甲方有權收回乙方該停車泊位,并終止與乙方簽訂的停車管理服務協議,由此產的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12、乙方人為造成的車場設備設施的損壞由損壞者照價賠償。

三、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在甲方提供的固定車位上隨時停放車輛。

2、乙方對甲方提供的停車服務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3、乙方應服從甲方停車管理人員的指揮和疏導。

4、乙方應遵守停車場管理規定。

5、乙方應按照規定或約定交納停車費;

6、乙方不得轉租車位,一經發現甲方將終止本停車管理服務協議,取消乙方租用停車泊位資格。

7、乙方在使用車位前要向甲方提交其所停放的車輛手續包括:

(1)行車證正、副本及復印件;

(2)車主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車主駕駛證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4)本車輛的有效保險證明及復印件;

8、乙方車輛要求甲方保證不被損壞或被盜丟失的,須另行交納甲方管理費_____元/月·輛。

9、本停車場為公共停車場,乙方不得對停車位進行封閉或改變其使用功能;

10、車主要隨身帶走車內貴重物品并鎖好車門窗,將防盜系統調至警備狀態;

11、停車場內不得試剎車、練習駕駛、修理車輛及刷洗車輛,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12、嚴禁停放裝有毒品、易燃易爆、槍支等危險物品得車輛;

四、停車泊位管理服務費價格及收費辦法

1、費用支出:人員工資、福利等,辦公用品,設施設備的維護、及合理利潤。

1、收費標準:停車管理服務費為80元/月,960元/年。

2、費用繳納時間:本協議期滿前一個月到物業服務中心續簽協議并繳納下停車管理服務費。

五、本協議期限為壹年,自2011年 _月__日至2012年__月_日, 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六、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本協議解除

1、雙方協商一致。

2、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一方或雙方不能履行協議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3、按協議約定繳納該停車管理服務費,逾期未交納停車管理服務費的,協議將自動解除。

4、如有特殊原因,乙方需提前解除協議的,乙方應提前—個月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請。

5、乙方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停車管理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七、本協議末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停車場管理規定》

甲方簽字(蓋章)乙方簽字(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停車管理規定

一、車位的使用

1、車位只限停車用途,不得用作其它;

2 、車輛在駛入正確車位后,車主/駕駛員離開車前,應檢查門窗是否關好,有紀念價值的物品、貴重物品、重要機密文件等須隨身攜帶,嚴禁放于車內,如發生偷失,甲方概不負責;

3 、不得在車位上加建任何暫時或永久性建筑物,亦不可私自加放標牌、張貼廣告或懸掛任何物品;

4、如因工程維護或清潔工作,需臨時改變停車位置,車主/駕駛員請予以配合;

5 、車位不得轉租,車位如需轉租應提前通知物業服務中心,并到物業服務中心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二、車場管理

1、車主/駕駛員請按照車場內行駛路線、臨時或永久性交通標志進、出車輛,并按照指定車位停放車輛。請勿將車停放在車位范圍之外,請勿在非停車區域內停車,逆行違章,后果自負;

2 、為保持良好的停車秩序,車主/駕駛員請服從停車場管理人員的交通疏導和管理;

3 、車輛在駛入停車場時應慢速行駛(限速5公里/小時),請勿搶行或高速行駛,下雨、下雪時更應小心慢行;

4 、車主/駕駛員不得攜帶或存放易燃易爆、危險或非法物品于停車場內,否則由此引發的一切責任均由當事人承擔;

5 、遇有涉及社區內的重要活動,需要對停車場實行特殊臨時交通管制時,各停車場使用者請予以配合。車主/駕駛員不可將此作為索償的理由,但物業服務中心有責任提前給予通知;

6 、車主/駕駛員在確保車輛警報器正常工作的條件下,須將車輛報警器設置靜音防盜,以免引起誤鳴,影響小區住戶休息;

7 、車輛在停放期間發生自燃或意外失火等事故,在有關部門調查結案以后,由責任人進行賠償,甲方不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其他事項

1 、秩序維護員為執行停車場管理之現場代表,負責車輛的管理工作; 2 、停車場24小時開放,車位有償使用,收費管理,請按時交納相關費用; 3 、請將停車證置于前擋風玻璃左下方,請勿遮擋、移走或轉借;

4、凡進入停車場的人士均應愛護停車場內的一切公物及設備設施。如車主/駕駛員在停車場內行駛或停放過程中因失誤或其他不當造成公物或設備設施損壞的,須照價賠償,對拒付者物業服務中心有權運用法律手段解決糾紛;

流動性風險管理指引范文第4篇

XXX流動人口動態監測工作小結

為加強和改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了解外來流動人口在流入地的生存發展狀況和針對流動人口各方面的服務情況,及時掌握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的基本狀況,更好地為外來流動人口提供服務。我區按省、市計生流管站的要求做好全國流動人口動態監測進行調查。

我區的XX街道和XX鎮分別9日和10日完成對調查員培訓,并于11日組織調查員全面對抽樣的8個村(社區)的120名流動人口和常住人口進行問卷調查,并要求調查員務必做到堅決入戶調查,問卷填寫真實,認真做好國家人口計生委此次流動人口動態監測調查,并對接受調查的流動人口和居民發放的小禮品,為調查做好第一手完善的入戶資料。

流動性風險管理指引范文第5篇

指標解釋及考核要求

( 初 稿 )

1.指標定義 .................................................. 1 2.擬定依據 .................................................. 1 3.計算公式 .................................................. 2 3.1 數據傳輸有效率 ...................................... 2 3.2 數據傳輸率 .......................................... 2 3.3 數據有效率 .......................................... 3 4.指標解釋 .................................................. 3 4.1 考核時段 ............................................ 3 4.2 國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名單 .......................... 3 4.3 直出數據 ............................................ 4 4.4 有效數據 ............................................ 4 4.5 無效數據 ............................................ 4 4.6 數據缺失 ............................................ 5 5.規則設定 .................................................. 5 5.1 數據標識規則 ........................................ 5 5.2 數據修約補遺規則 .................................... 6 5.3 限期上傳文件憑證規則 ................................ 7 5.4 系統自動修補排放量規則 .............................. 7 6.考核要求 .................................................. 7 6.1 數據傳輸有效率核算源唯一性 .......................... 7 6.2 現場端、信息及時性和完整性 .......................... 8 6.3 數據有效性審核信息規范性、完整性 .................... 8 6.4 數據人工修補的合法性 ................................ 8 6.5 自動監控系統工作程序性、完整性和及時性 .............. 8 7.考核方法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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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國辦發„2013?4號)中“依據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核實主要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建設和聯網情況,以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數據核實各地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運行情況和主要污染物監控數據傳輸有效率”的規定,按照環境保護部有關污染源自動監控(測)工作的部門規章、文件、技術標準和規范的要求,制定數據傳輸有效率考核指標。各級環保部門須使用環境保護部統一發放的國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核心應用軟件(以下簡稱“國發軟件”)向環境保護部污染源監控中心傳送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并如實記錄相關信息,環境保護部以部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接收的數據核實各地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運行情況和主要污染物監控數據傳輸有效率,向國務院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1.指標定義

數據傳輸有效率:對考核時段內可實施自動監控的國家重點監控企業(以下簡稱為可控國控企業),其有效自動監控數據上報至環境保護部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的數據完整性和數據有效性兩方面進行考核的指標,定義為數據傳輸率和數據有效率的乘積。

數據傳輸率為考核時段內實收數據個數與應收數據個數的比值??己藬祿榭煽貒仄髽I自動監控設備直出數據中主要污染物的濃度、流量和排放量數據,考核數據類型為小時數據和日數據。

數據有效率為考核時段內實收有效數據組數量與應收數據組數量的比值??己说臄祿M為可監國控企業自動監控設備直出數據中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濃度(廢氣污染物包含折算濃度)、流量、排放量等數據組成的數據組,考核數據類型為小時數據。數據組中任一數據無效則該數據組無效。 2.擬定依據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國辦發„2013?4號)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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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環境保護部部令第19號)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辦法》(環發„2008?6號)

《國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能力建設項目污染源監控現場端建設規范》(環發„2008?25號)

《國家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辦法》、《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監督考核規程》(環發„2009?88號)

《國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信息傳輸與交換管理規定》(環境保護部公告2010年第55號)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技術指南》(環辦„2012?57號) 《關于應用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核定征收排污費有關工作的通知》(環辦„2011?53號)

《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標準》(HJ/T212-2005) 《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T75-2007)

《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T76-2007) 《環境污染源自動監控信息傳輸、交換技術規范》(HJ/T352-2007)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安裝技術規范》(HJ/T353-2007)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運行與考核技術規范》(HJ/T355-2007)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數據有效性技術判別規范》(HJ/T356-2007) 3.計算公式 3.1 數據傳輸有效率

Z= C * P *100% 其中:Z — 被考核地區自動監控數據傳輸有效率

C — 考核時段內全部監控點的數據傳輸率 P — 考核時段內全部監控點的數據有效率 3.2 數據傳輸率

C = D/E *100%=(E-F)/E *100% 其中:D — 考核時段內各數據類型實收數據個數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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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考核時段內各數據類型應收數據個數之和

F — 考核時段內各數據類型缺失數據個數之和

數據傳輸率考核數據類型為小時數據、日數據,按考核時段對各類型數據個數求和后計算傳輸率。 3.3 數據有效率

P = S/M *100% 其中:S — 考核時段內實收有效數據組數量 M — 考核時段內應收數據組數量

數據有效率考核數據類型為小時數據。

4.指標解釋 4.1 考核時段

根據工作需要可選擇考核地域及指定時段。 4.2 國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名單

以環境保護部發布的國家重點監控企業(以下簡稱為國控企業)名單為基礎,結合排污申報匯審國控企業校驗結果,責任環保部門在名單下發60日內,以正式上報且在國發軟件中編輯的方式,剔除不滿足安裝條件的企業,確定可控國控企業名單、實施自動監控的排放口、監控點及監控指標類型,作為數據傳輸有效率考核基數。不適宜納入自動監控管理的,須正式上報上級環境保護部門并及時在國發軟件中上傳相關文件憑證。國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名單以環境保護部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匯總的責任環保部門編輯修訂的名單為準,每年更新一次。

企業生產停產、污染治理設施停運、檢修、調試期間,責任環保部門須在國發軟件中錄入停產、停運信息并在下月10日內上傳正式文件憑證,以標記該時段數據不計入數據傳輸有效率統計核算。

“上傳正式文件憑證”指可以證明相關情況的紙質文件、材料通過掃描、拍攝等方式以電子件形式存入國發軟件相應的位置。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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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直出數據

國控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企業現場端設備按照《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標準》(HJ/T212-2005)輸出的原始數據稱為直出數據。直出數據分別包括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類污染物的濃度、流量/流速、排放量數據,分為十分鐘數據、小時數據、日數據三種數據類型。數據傳輸有效率考核的直出數據為小時數據和日數據。 4.4 有效數據

國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驗收合格后,其正常運行提供的監測數據在一定時段內認定為有效數據。

日常運行監督考核合格至下次運行監督考核,該時段內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提供的監測數據認定為有效數據。

國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是指環保部門對國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定期進行監督考核,確定其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按照《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監督考核規程》的規定,國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在正常運行狀態下所提供的監測數據,即為通過有效性審核的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

有效性審核的起始時間以相關負責人簽發監督考核判定結果的時間為準。 4.5 無效數據

國控企業自動監控設備在未驗收、驗收后未開展日常運行監督考核期間、日常運行監督考核不合格限期整改期間、日常運行監督考核過期或設備不正常運行等情況下,向國發軟件提供的具有具體數值的數據為無效數據;數值在自動監控設備設置的合理量程外數據,數值出現極大值,極小值,負值,零值和不合理值,亦為無效數據。無效數據參與數據傳輸率計算,不參與數據有效率計算,不參與最終排放量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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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數據缺失

在一定時段內自動監控設備未向國發軟件提供數據或無數值的視為數據缺失。在自動監控設備故障期間、維修期間、失控時段,以及質量保證或質量控制維護保養、校準校驗等時間段的數據缺失,責任環保部門可按照技術規范進行補遺,其數據為人工修補數據。 5.規則設定 5.1 數據標識規則

按照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產生、傳輸過程,分為直出數據上傳、驗收和有效性審核、人工修補和系統自動補遺四個階段,在國發軟件中分別記錄和標識。國發軟件在收到直出數據后,根據地方錄入的自動監控設備運行情況、驗收情況、有效性審核情況及人工修補操作等信息,在數據傳輸的過程中自動標記為缺失、未驗收、審核未通過、審核過期和停運數據標識;并依據責任環保部門錄入的污染因子排放標準、自動監控設備量程,結合數據數值特征,自動將數據標記為正常、超標和異常數據標識。數據標識為未驗收、審核過期、審核未通過、缺失和異常的,即為無效數據。

超標:標記自動監控設備監測數值大于排放標準且在自動監控設備設置的合理量程內的數據。

異常:標記自動監控設備監測數值在自動監控設備設置的合理量程外的數據,包含個別極大值、極小值、負值和不合理數據。

缺失:標記自動監測數值中存在的小時數據或日數據無數據傳輸或傳輸無數值信號。

未驗收:標記責任環保部門在國發軟件錄入信息顯示的未通過驗收或驗收信息錄入不完整的自動監控設備提供的數據。

審核過期:標記責任環保部門在國發軟件錄入信息顯示的通過驗收但未開展有效性審核或超過數據有效性審核有效期的自動監控設備提供的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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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未通過:標記責任環保部門在國發軟件錄入信息顯示的數據比對監測不完整、有效性審核不合格或不正常運行的自動監控設備提供的數據。

手工監測:標記責任環保部門在國發軟件數據修補操作中錄入的手工監測數據。

技術規則修補:標記責任環保部門在國發軟件數據修補操作中選擇按技術規則修約并確認后的數據。

人工修補:標記責任環保部門在國發軟件數據修補操作中錄入并確認的數據。

停運:標記責任環保部門在國發軟件錄入信息顯示的可控國控企業自動監控設備合法停運時段內,其自動監控設備提供的數據。 5.2 數據修約補遺規則

責任環保部門可在自動監控數據生成10日內,在國發軟件中人工修約補遺頁面按照相關文件規范進行人工審核數據修補操作;10日內不進行人工修補的,國發軟件將認為責任環保部門已默認自動監控數據標識參與數據傳輸率統計核算。國發軟件支持對主要污染物濃度、流量的小時數據進行人工修補,并生成修補后的排放量。修補操作實行實名責任制,須在國發軟件中填寫修約人及審核人,并在限期內上傳正式文件憑證。

自動監控設備在未驗收、驗收后未開展日常運行監督考核期間、日常運行監督考核不合格限期整改期間、日常運行監督考核過期或設備不正常運行等情況下,責任環保部門須按照《國家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辦法》(環發„2009?88號)責令可控國控企業限期整改并將企業上報的手工監測數據(每天不少于4次,間隔不得超過6小時)通過人工修補操作錄入國發軟件。

自動監控設備未向國發軟件提供數據或無數值的,責任環保部門須依據《國家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辦法》(環發„2009?88號)和有關技術規范通過人工修補操作對缺失數據進行補充;對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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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責任環保部門應予剔除、錄入手工監測數據及整改情況,依據技術規范進行修補。對2小時內(含2小時)的數據異常、缺失及不合理數據可直接按技術規范修約;對連續2小時以上數據異?;蛉笔闆r修補時,須實名填寫修約人及審核人,并上傳正式文件憑證。同一事件造成的數據連續時段異常、缺失等情況,可合并修補處理。 5.3 限期上傳文件憑證規則

責任環保部門在國發軟件中對國控企業設置停產、自動監控設備停運或進行人工修補數據操作的,須在下月10日內在國發軟件中上傳正式文件憑證。未按時上傳文件憑證的,國發軟件將自動恢復原數據標識,重新計算數據傳輸有效率。

人工修補時,自動監控設備在未驗收、驗收后未開展日常運行監督考核期間、日常運行監督考核不合格限期整改期間、日常運行監督考核過期或設備不正常運行期間數據的,責任環保部門須上傳限期整改相關文件、手工監測報告等數據來源的正式憑證文件。

人工修補連續2小時數據異?;虿缓侠沓瑯说?,責任環保部門須上傳企業異常申報材料、現場監察筆錄或人工數據修正說明。 5.4 系統自動修補排放量規則

國發軟件每月10日將自動對上月實際收到的未進行人工修補的數據或限期未上傳憑證的數據按技術規范修約補遺,系統自動修補后的數據作為計算排放量的數據依據,系統自動修補的數據需要責任環保部門人工確定后生效。

系統自動修補、但未經責任環保部門人工確定的數據不參與數據傳輸有效率計算。 6.考核要求

6.1 數據傳輸有效率核算源唯一性

數據傳輸有效率統計核算以環境保護部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每日實際匯總收到的數據和相關信息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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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現場端、信息及時性和完整性

責任環保部門須督促應安裝自動監控設備的國控企業按要求完成自動監控設備的安裝、聯網、驗收等工作,并在國發軟件中及時更新相關信息,完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登記備案表》。對未完成自動監控設備安裝、聯網、驗收及國發軟件中企業相關信息錄入不完整影響到數據傳輸有效率考核的,由責任環保部門自行負責。 6.3 數據有效性審核信息規范性、完整性

新安裝的自動監控設備驗收合格運行滿一個季度后,須進行數據有效性審核工作。責任環保部門須嚴格按照規范文件要求開展數據有效性審核工作,包括比對監測、企業自檢、現場監察、監督考核結論、監督考核合格標志核發等,并在數據有效性審核有效期內,在國發軟件中及時填報上傳有效性審核相關信息和文件,以確定通過數據有效性審核的自動監控設備。對因數據有效性審核信息錄入不完整影響數據傳輸率考核的,由責任環保部門自行負責。 6.4 數據人工修補的合法性

人工修補數據工作由省級環保部門結合實際分配下級責任環保部門相應修補權限,實名責任制管理。人工修補須嚴格按照《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T75)、《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數據有效性技術判別規范》(HJ/T 356)等有關技術規范進行,修補后的數據須按照“限期上傳文件憑證規則”在期限內上傳正式憑證文件備查,限期不上傳憑證的,在數據傳輸有效率考核中將按直出數據系統標識重新統計核算。對因自動監控系統人工修補責任性、合法性影響數據傳輸率考核的,由責任環保部門及數據修補人員自行負責。 6.5 自動監控系統工作程序性、完整性和及時性

對國發軟件中系統標識的超標、異常、缺失等數據,責任環保部門應及時進行數據分析、查明數據異常原因并及時整改,在下月10日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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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處理結果文件憑證至國發軟件。對因自動監控系統工作程序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影響數據傳輸率考核的,由責任環保部門自行負責。 7.考核方法

數據傳輸有效率以環境保護部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匯總實收數據、信息為核算依據,結合現場核查和重點抽查進行。

流動性風險管理指引范文第6篇

總 則

流動性風險管理

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治理結構

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 管理信息系統 流動性風險監管 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 流動性風險監測

流動性風險監管方法和手段 附 則

關于流動性風險管理要求的說明

關于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資金比例的說明 關于流動性風險監測參考指標的說明 關于外資銀行流動性風險相關指標的說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維護銀行體系安全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流動性風險,是指商業銀行無法及時獲得或者無法以合理成本獲得充足資金,以償付到期債務或其他支付義務、滿足資產增長或其他業務發展需要的風險。

流動性風險既可能來自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期限錯配,以及信用風險、市場風險等其他類別風險向流動性風險的轉化,也可能來自市場流動性對銀行流動性風險的負面影響,即由于外部融資市場深度不足或市場動蕩,導致商業銀行無法及時以合理價格變現或抵押資產以獲得流動性支持。

第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建立健全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流動性風險,確保其流動性需求能夠及時以合理成本得到滿足。

第五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依法對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水平及流動性風險管理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流動性風險管理

第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在法人和集團層面建立與其業務規模、性質和復雜程度等相適應的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應當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健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治理結構。

(二)完善的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有效的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

(四)完備的管理信息系統。

第一節 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治理結構

第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完善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治理結構,明確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監事會(監事)、高級管理層及其專門委員會、以及相關部門在流動性風險管理中的職責及報告路線,建立適當的考核及問責機制。

第八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應當承擔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最終責任,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核批準并至少每年審議一次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和程序。

(二)監督高級管理層對流動性風險進行有效管理和控制。

(三)持續關注流動性風險狀況,定期獲得流動性風險報告,及時了解流動性風險水平、管理狀況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三章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章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及其重大變化。

(四)審批流動性風險信息披露內容,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五)其他有關職責。

董事會可以授權其下設的專門委員會履行其部分職責。

第九條 商業銀行的高級管理層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及時測算并在必要時調整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并提請董事會審議。

(二)根據董事會批準的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制定、定期審議并監督執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建立完備的管理信息系統,支持流動性風險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

(四)組織開展壓力測試,并將壓力測試結果應用于風險管理和經營決策。

(五)充分了解并定期評估流動性風險水平及管理狀況,及時了解流動性風險的重大變化,并向董事會定期報告。

(六)制定流動性風險應急計劃并組織演練。在觸發應急計劃的事件發生時,迅速組織實施應急計劃。

(七)確保銀行具有足夠的資源獨立、有效地開展流動性風險管理工作。

(八)其他有關職責。

第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指定專門部門負責流動性風險管理,流動性風險管理職能應當保持相對獨立。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在內部定價以及考核激勵等相關制度中充分考慮流動性風險因素,在考核分支機構或主要業務條線經風險調整的收益時應當納入流動性風險成本,防范因過度追求業務擴張和短期利潤而放松對流動性風險的控制。

第十二條 監事會(監事)應當對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在流動性風險管理中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評價,至少每年一次向股東大會(股東)報告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在流動性風險管理中的履職情況。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將流動性風險管理納入內部審計的范疇,定期審查和評價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內部審計應當涵蓋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所有環節,包括但不限于:

(一)相關的管理體系、制度和實施程序是否能夠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流動性風險。

(二)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得到有效執行。

(三)現金流分析和壓力測試的基本假設是否適當。

(四)流動性風險限額管理是否有效。

(五)流動性風險管理信息系統是否完備。

(六)流動性風險管理報告是否準確、及時、有效。

第十四條 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內部審計報告應當直接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針對內部審計發現的問題,督促高級管理層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內部審計部門應當適時對整改措施的實施情況進行后續審計,并及時向董事會提交后續審計報告。

商業銀行在境外設有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的,應當根據其管理模式,針對銀行整體及分國別或地區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分別進行審計。

第二節 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其經營戰略、業務特點、財務實力、融資能力、總體風險偏好及市場影響力,在充分考慮其他風險與流動性風險相互影響與轉換的基礎上,確定在正常和壓力情景下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制定書面的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應當涵蓋銀行的表內外各項業務,以及境內外所有可能對其流動性風險產生重大影響的業務部門、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并包括正常和壓力情景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

第十七條 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應當涵蓋流動性風險管理的總體目標、整體模式以及主要政策和程序。

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一)現金流管理。

(二)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和監測。

(三)流動性風險限額。

(四)負債和融資管理。

(五)日間流動性風險管理。

(六)壓力測試。

(七)應急計劃。

(八)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管理。

(九)跨機構、跨境以及重要幣種的流動性風險管理。

(十)對影響流動性風險的潛在因素,以及其他類別風險對流動性風險的影響進行持續監測和分析。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在引入新產品、新技術,建立新機構、新業務部門前,應當在可行性研究中充分評估其可能對流動性風險產生的影響,完善相應的風險管理政策、程序,并獲得負責流動性風險管理部門同意。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綜合考慮業務發展、技術更新及市場變化等因素,至少每年對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進行一次評估,并根據需要進行修訂。

第三節 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有效的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確保資產負債錯配程度保持在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內、具有多元化和穩定的負債、具有與自身流動性風險水平相適應的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并具備充分的外部市場融資能力。

第二十一條 流動性風險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應當包括完整的現金流測算和分析框架,能有效計量、監測和控制現金流缺口?,F金流測算和分析框架應當至少涵蓋以下內容:

(一)資產和負債的未來現金流。

(二)或有資產和或有負債的潛在現金流。

(三)對重要幣種現金流的單獨測算分析。

(四)代理、清算和托管等業務對現金流的影響。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業務規模、性質、復雜程度及風險狀況,運用包括現金流缺口在內的一系列方法和模型,對銀行在正常和壓力情景下未來不同時間段的流動性風險水平及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情況進行前瞻性分析。

商業銀行在運用上述方法和模型時應當使用審慎合理的假設前提,定期對各項假設前提進行評估,根據需要進行修正,并保留書面記錄。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業務規模、性質、復雜程度及風險狀況,監測可能引發流動性風險的特定情景或事件,及時分析其對流動性風險的影響,并建立適當的預警指標體系??蓞⒖嫉那榫盎蚴录ǖ幌抻冢?/p>

(一)資產快速增長,風險顯著增加。

(二)資產或負債集中度上升。

(三)貨幣錯配程度增加。

(四)負債平均期限下降。

(五)多次接近或違反內部限額和監管標準。

(六)特定業務或產品發展趨勢下降或風險增加。

(七)銀行盈利水平、資產質量和總體財務狀況顯著惡化。

(八)負面的公眾報道。

(九)信用評級下調。

(十)股票價格下降或債務成本上升。

(十一)批發和零售融資成本上升。

(十二)交易對手要求增加額外的擔?;蚓芙^進行新交易。

(十三)代理行降低或取消授信額度。

(十四)零售存款大量流失。

(十五)獲得長期融資的難度加大。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流動性風險限額管理制度。流動性風險限額管理制度應當至少包括

以下內容:

(一)根據業務規模、性質、復雜程度、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和外部市場發展變化情況,確定各項流動性風險管理限額,包括現金流缺口限額、負債集中度限額、集團內部融資和交易限額等。

(二)制定和調整限額的授權制度和審批流程。商業銀行應當至少每年對流動性風險限額進行一次評估,必要時進行調整。

(三)對限額遵守情況的監督檢查制度。

(四)超限額情況應當依規定程序得到事前審批,對未經批準的超限額情況應當進行調查并合理問責,對超限額情況的審批和處理應當保留書面記錄。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并完善融資策略,提高負債的多元化和穩定程度。商業銀行實施融資管理應當滿足以下條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負債的提高表內外負債品種、幣種、期限、交易對手、融資抵押品、融資市場等的分散化程度,適當設置集中度限額。

(二)加強融資渠道管理,積極維護與融資交易對手的關系,保持在市場上的適當活躍程度,并定期檢驗市場融資能力。

(三)加強對融資抵押品的管理,準確計量可以用作抵押品的資產數額,評估資產的抵押能力,提高通過抵押融資迅速獲取資金的能力。

(四)密切監測主要金融市場的交易量、價格等重要指標情況,評估市場流動性對銀行外部市場融資能力的影響。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加強日間流動性風險管理,設立適當的日間流動性風險指標,確保具有充足的日間流動性頭寸,滿足正常及壓力情景下的支付結算需求。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制度,分析銀行承受壓力事件的能力。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實施壓力測試的頻度應當與其規模、風險水平及市場影響力相適應,至少每季度應當進行一次常規壓力測試。出現市場劇烈波動等情況時,應當加大壓力測試頻度。

(二)壓力測試應當在法人和集團層面實施,針對流動性轉移限制等情況,應當對有關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單獨實施壓力測試。

(三)壓力測試的假設情景應當審慎合理,對假設理由應當進行詳細說明。

(四)應當明確抵御流動性危機的最短生存期,最短生存期應當不低于一個月。

(五)壓力測試應當充分考慮各類風險與流動性風險的內在關聯性,市場流動性對銀行流動性風險的影響和壓力情景對各項流動性風險要素的影響及其反作用。必要時,應當針對各風險要素的相互作用實施多輪壓力測試。

(六)在可能情況下,應當參考以往出現的銀行或市場流動性危機,對壓力測試結果實施事后檢驗。壓力測試結果和事后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

(七)根據壓力測試結果制定有效的應急計劃,必要時應當及時調整資產負債結構,并具有充足的優質流動性資產抵御流動性壓力。

(八)測算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確定風險限額、制定業務發展和財務計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壓力測試結果。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業務規模、性質、復雜程度、風險水平、組織架構及其市場影響力,制定有效的流動性風險應急計劃。流動性風險應急計劃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設定觸發應急計劃的情景,至少應當包括銀行評級被大幅降低的情況。

(二)明確董事會、高管層及各部門在應急計劃實施中的權限和職責。

(三)包括資產方應急措施和負債方應急措施,列明壓力情況下的應急資金來源和量化信息,合理估計可能的籌資規模和所需時間,充分考慮跨境、跨機構的流動性轉移限制,確保應急資金來源可靠、充分。

(四)區分法人和集團層面,并視需要針對重要幣種和境外主要業務區域制定專門的應急計劃。對于受到流動性轉移限制影響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應當制定專門的應急計劃。

(五)至少每年一次對應急計劃進行評估,必要時進行修訂,并不定期對應急計劃進行演練,確保

4 在緊急情況下的順利實施。

(六)出現流動性危機時,應當加強與交易對手、客戶及公眾的溝通,最大限度減少信息不對稱可能給銀行帶來的不利影響。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具有與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相適應的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確保其滿足壓力情景下的支付結算和資金流出需要。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管理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使用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獲取資金時沒有法律、監管和操作上的障礙。

(二)對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的可交易性及變現程度進行定期檢驗,確保其具有足夠的流動性,并避免在壓力時期出售資產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在特殊情況下應當加大檢驗頻度。

(三)制定明確的書面制度,確保負責流動性風險管理的部門對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擁有實際控制權。其他部門動用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的額度,應當事前獲得負責流動性風險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實施流動性風險的并表管理,既要考慮銀行集團的整體流動性水平,又要考慮附屬機構的流動性風險狀況及其對銀行集團的影響。商業銀行無論采用集中、分散或二者相結合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模式,都應當確保對集團層面、法人層面和各附屬機構、各業務條線的流動性風險進行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

商業銀行應當設立集團內部融資和交易限額,分析銀行集團內部負債集中度對流動性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防止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過度依賴集團內部負債,減少壓力情景下的風險傳遞。

商業銀行應當充分了解境外分支機構、附屬機構或業務所在國家或地區與流動性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充分考慮流動性轉移限制、資本管制以及金融市場發展差異程度等因素對并表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影響。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外幣合計和重要幣種分別進行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對其他幣種的流動性風險可以進行合并管理。

重要幣種是指以該貨幣計價的負債占商業銀行負債總額5%以上的貨幣。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審慎評估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及聲譽風險等其他類別風險對流動性風險的影響。

第四節 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完備的管理信息系統,準確、及時、全面計量、監測和報告流動性風險狀況。管理信息系統應當實現以下功能:

(一)每日計算各個設定期限的現金流入、流出及缺口。

(二)按時計算流動性風險監管和監測指標,并根據需要加大監測頻率。

(三)支持流動性風險限額控制。

(四)支持對大額資金流動的實時監控。

(五)支持對優質流動性資產價值和構成的監測。

(六)支持在不同假設情景下實施壓力測試。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規范的流動性風險報告制度,明確各項流動性風險報告的內容、形式、頻率和報送范圍,確保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其他管理人員及時了解流動性風險水平及其管理情況。

第三章 流動性風險監管 第一節 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

第三十五條 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包括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資金比例、存貸比和流動性比例。

商業銀行應當持續達到本辦法所規定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最低標準。

第三十六條 流動性覆蓋率旨在確保商業銀行在設定的嚴重流動性壓力情景下,能夠保持充足的、無變現障礙的優質流動性資產,并通過變現這些資產來滿足未來30日的流動性需求。其計算公式為:

優質流動性資產是指滿足本辦法附件二規定的基本特征,在無損失或極小損失的情況下可以容易、快速變現的資產。

未來30日現金凈流出量是指在設定的壓力情景下,未來30日的預期現金流出總量減去預期現金流入總量。

商業銀行的流動性覆蓋率應當不低于100%。

5 第三十七條 凈穩定資金比例旨在引導商業銀行減少資金運用與資金來源的期限錯配,增加長期穩定資金來源,滿足各類表內外業務對穩定資金的需求。其計算公式為:

可用的穩定資金是指在持續壓力情景下,能確保在1年內都可作為穩定資金來源的權益類和負債類資金。

所需的穩定資金等于商業銀行各類資產或表外風險暴露項目與相應的穩定資金需求系數乘積之和,穩定資金需求系數是指各類資產或表外風險暴露項目需要由穩定資金支持的價值占比。

商業銀行的凈穩定資金比例應當不低于100%。

第三十八條 存貸比的計算公式為: 存貸比=各項貸款余額/各項存款余額*100%

商業銀行的存貸比應當不高于75%。

第三十九條 流動性比例的計算公式為:

流動性比例=流動性資產余額/流動性負債余額*100%

商業銀行的流動性比例應當不低于25%。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在法人和集團層面,分別計算未并表和并表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并表范圍比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在計算并表流動性覆蓋率時,如集團內部存在跨境或跨機構的流動性轉移限制,相關附屬機構滿足自身流動性需要之外的優質流動性資產不能計入集團的優質流動性資產中。

第二節 流動性風險監測

第四十一條 銀監會應當從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期限錯配情況、負債的多元化和穩定程度、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重要幣種流動性風險狀況以及市場流動性等方面,定期對商業銀行和銀行體系的流動性風險進行分析和監測。

銀監會應當充分考慮單一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或監測工具在反映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方面的局限性,綜合運用多維度的方法和工具對流動性風險進行分析和監測。

第四十二條 銀監會應當定期監測商業銀行的所有表內外項目在不同時間段的合同期限錯配情況。合同期限錯配情況的分析和監測應當涵蓋從隔夜、7天、14天、1個月、2個月、3個月、6個月、9個月、1年、3年、5年到超過5年等多個時間段。相關參考指標可以包括上述各個時間段的流動性缺口和流動性缺口率。

第四十三條 銀監會應當定期監測商業銀行負債的多元化和穩定程度,并分析其對流動性風險的影響。銀監會應當按照重要性原則,分析商業銀行的表內外負債在融資工具、交易對手、幣種等方面的集中度。相關參考指標可以包括核心負債比例、同業市場負債比例、最大十戶存款比例及最大十家同業融入比例等。

銀監會對負債集中度的分析,應當涵蓋1個月以下、1-3個月、6個月-1年和1年以上等多個時間段。

第四十四條 銀監會應當定期監測商業銀行優質流動性資產的數量、類別和所在地,包括庫存現金、存放中央銀行的準備金、以及向中央銀行或市場融資時可以用作抵押品的流動性資產。

商業銀行用優質流動性資產向中央銀行或市場進行融資時,銀監會還應當監測抵押率以及優質流動性資產的預期可變現價值。

第四十五條 銀監會可以根據商業銀行外匯業務規模、貨幣錯配帶來的潛在流動性風險、對市場的影響等因素決定是否對商業銀行重要幣種的流動性風險進行單獨監測。相關參考指標可包括重要幣種的流動性覆蓋率等。

第四十六條 銀監會應當密切跟蹤研究宏觀經濟政策調整和金融市場變化對銀行體系流動性的影響,分析、監測金融市場的整體流動性狀況。銀監會發現市場流動性緊張、融資成本提高、優質流動性資產變現能力下降或喪失、流動性資產的轉移受限等跡象,應當及時分析其對銀行外部市場融資能力的影響。

銀監會分析市場流動性時,相關參考指標可以包括銀行間市場同業拆借利率及成交量、銀行間市場回購利率及成交量、國庫定期存款招標利率、票據轉貼現利率及證券市場相關指數等。

6 第四十七條 除本辦法列出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和監測參考指標外,銀監會還應當根據商業銀行的業務規模、性質、經營模式、復雜程度和流動性風險特點,采用商業銀行內部的流動性風險指標等其他工具,實施流動性風險監測。

第三節 流動性風險監管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八條 銀監會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通過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以及與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督管理談話等方式,運用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和監測工具,在法人和集團層面,對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水平及流動性風險管理有效性進行評估。

第四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向銀監會報送與流動性風險有關的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和其他報告。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其流動性風險水平及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進行審計的,還應當報送相關的外部審計報告。

銀監會可以根據商業銀行的業務規模、性質、經營模式、復雜程度和流動性風險特點決定商業銀行報送流動性風險報表和報告的內容和頻率。

第五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于每年4月底前向銀監會報送流動性風險管理報告,包括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主要政策和流程、內部監測指標和限額、應急計劃及其演練情況等主要內容。

商業銀行對上述策略、政策和程序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在1個月內向銀監會書面報告調整情況。

第五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季向銀監會報送壓力測試報告,包括壓力情景和假設、壓力測試結果、必要時進行的事后檢驗結果,以及根據壓力測試結果對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程序、限額和應急計劃的調整情況。

第五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及時向銀監會報告下列重大事項、擬采取的應對措施和相關的流動性安排。

(一)商業銀行評級出現重大下調。

(二)商業銀行大規模出售資產以提高流動性。

(三)商業銀行重要融資渠道即將受限或失靈。

(四)外部市場流動性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五)本機構或機構所在地區發生擠兌事件。

(六)對資產或抵押品跨境轉移政策出現不利于流動性管理的重大調整。

(七)集團、母行和境外分支機構經營狀況、信用評級或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政治、經濟狀況發生重大的不利變化。

(八)集團或母行出現流動性困難。

(九)其他可能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水平及其管理狀況產生不利影響的重大事件。

外資法人銀行境內本外幣資產低于境內本外幣負債、集團內跨境資金凈流出比例超過25%,以及外國銀行分行跨境資金凈流出比例超過50%時,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向銀監會報告。

第五十三條 銀監會可以根據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水平及其管理狀況的評估結果決定流動性風險管理現場檢查的內容、范圍和頻率。

第五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定期披露有關流動性風險及其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和治理結構,其中應當特別說明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高級管理層及相關部門的職責和作用。

(二)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以及重要政策和程序。

(三)流動性風險管理模式。

(四)識別、計量和監測流動性風險的主要方法和程序。

(五)流動性風險主要監測指標及簡要分析。

(六)影響流動性風險的主要因素。

(七)壓力測試情況。

第五十五條 對于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存在明顯缺陷、流動性風險過高的商業銀行,銀監會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對于逾期未整改的商業銀行,銀監會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與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董事會進行審慎性會談。

(二)要求商業銀行進行更嚴格的壓力測試、提交更有效的應急計劃。

(三)要求商業銀行增加流動性風險管理報告的頻率和內容。

(四)增加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的現場檢查頻率。

(五)限制商業銀行開展收購或其他大規模業務擴張活動。

(六)要求商業銀行降低流動性風險水平。

(七)要求商業銀行增加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

(八)提高對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要求。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有關措施。

對于集團或母公司出現流動性困難的商業銀行,銀監會可以對其與集團或母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提出限制性要求。

根據外資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狀況,銀監會可以對其境內資產負債比例、跨境資金凈流出比例提出限制性要求。

第五十六條 對于未遵守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監管標準的商業銀行,銀監會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視情形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監管措施或行政處罰。

第五十七條 對于未按規定提供流動性風險報表或報告、未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或提供虛假報表、報告的商業銀行,銀監會可以視情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的行政處罰。

第五十八條 銀監會應當與境內相關部門及境外監管機構協調合作,共同建立流動性風險應急處置聯動機制,并制定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監管應急預案。

在影響單家機構或市場的流動性事件發生時,銀監會應當在與境內相關部門及境外監管機構充分溝通協作的基礎上,適時啟動流動性風險監管應急預案,降低上述事件對金融體系及宏觀經濟的負面沖擊。上述流動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銀行財務狀況明顯惡化。

(二)銀行通過市場融資或吸收存款獲取資金的途徑即將喪失。

(三)銀行信用評級大幅調低。

(四)集團內部機構之間或跨境的流動性轉移出現重大不利變化。

(五)出現嚴重的市場紊亂,對支付清算系統造成明顯沖擊。

第四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除另有規定外,政策性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條 外資法人銀行應當具備獨立的本地流動性風險管理能力。外資法人銀行董事會應當保持對本行資金調撥的最高權限。

第六十一條 附件

一、附件

二、附件

三、附件四是本辦法的組成部分。

第六十二條 商業銀行最遲應于2013年底前達到流動性覆蓋率監管標準,2016年底前達到凈穩定資金比例監管標準。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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