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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流動性管理

2022-10-23

第一篇:商業銀行流動性管理

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管理,維護商業銀行安全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流動性風險是指商業銀行雖然有清償能力,但無法及時獲得充足資金或無法以合理成本及時獲得充足資金以應對資產增長或支付到期債務的風險。流動性風險如不能有效控制,將有可能損害商業銀行的清償能力。

流動性風險可以分為融資流動性風險和市場流動性風險。融資流動性風險是指商業銀行在不影響日常經營或財務狀況的情況下,無法及時有效滿足資金需求的風險。市場流動性風險是指由于市場深度不足或市場動蕩,商業銀行無法以合理的市場價格出售資產以獲得資金的風險。

第四條 流動性風險管理是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流動性風險的全過程。商業銀行應當堅持審慎性原則,充分識別、有效計量、持續監測和適當控制銀行整體及在各產品、各業務條線、各業務環節、各層機構中的流動性風險,確保商業銀行無論在正常經營環境中還是在壓力狀態下,都有充足的資金應對資產的增長和到期債務的支付。

第五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依法對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管理實施監督管理。銀監會綜合運用多種監管手段,督促商業銀行建立健全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流動性風險,維持充足的流動性水平以滿足各種資金需求和應對不利的市場狀況。當發現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存在缺陷或出現流動性風險時,銀監會有權及時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流動性風險對被監管機構的影響,維護銀行體系安全、穩健運行,保護存款人利益。

第二章 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

第六條 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是商業銀行風險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與本行的業務規模、性質和復雜程度等相適應。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應與本行總體發展戰略相一致,與本行總體財務實力相匹配,并充分考慮流動性風險與其他風險的相互影響與轉換。

第七條 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應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的有效監控。

(二)完善的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完善的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程序。

(四)完善的內部控制和有效的監督機制。

(五)完善、有效的信息管理系統。

(六)有效的危機處理機制。

第一節 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治理結構

第八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完善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治理結構。商業銀行應根據政策的制定、執行和監督職能相分離原則,明確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監事會(監事)、高級管理層及其專門委員會、銀行相關部門在流動性風險管理中的作用、職責及報告路線,制定適當的考核及問責機制,以提高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有效性。

第九條 商業銀行的董事會承擔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最終責任,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核批準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

(二)審核批準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承受能力、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程序、流動性風險限額和流動性風險應急計劃,并根據風險管理需要及時對以上內容進行審議修訂,審議修訂工作至少每年一次。

(三)明確流動性風險管理相關事項的審核部門和審批權限,如具體的策略、政策、程序和流動性限額等。

(四)監督高級管理層在風險管理體系內對流動性風險進行適當管理和控制。

(五)持續關注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狀況,定期獲得關于流動性風險水平和相關壓力測試的報告,及時了解流動性風險的重大變化和潛在轉變。

(六)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的完整性、準確性和有效性承擔最終責任。

(七)決定與流動性風險相關的信息披露內容。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商業銀行的高級管理層負責流動性風險的具體管理工作,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商業銀行的總體發展戰略測算其風險承受能力,并提請董事會審批;根據總體發展戰略及內外部經營環境的變化及時提出對流動性風險承受能力進行修訂的建議,并提請董事會審議。

(二)根據董事會批準的流動性風險承受能力,制定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程序、限額,其中策略、重要的政策、程序和限額需提請董事會審批后執行。

(三)根據董事會批準的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程序和限額,對流動性風險進行管理,制定并監督執行有關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內部控制制度。

(四)充分了解并定期評估本行流動性風險水平及管理狀況,向董事會定期匯報本行流動性風險狀況,及時匯報流動性風險的重大變化或潛在轉變。

(五)建立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統,以支持流動性風險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工作。

(六)根據董事會批準的相關政策、程序,組織壓力測試和情景分析,并定期將測試結果向董事會匯報,推動壓力測試成果在戰略決策和風險管理中的應用。

(七)制定流動性風險應急計劃,并提請董事會審批。

(八)識別并了解可能觸發應急計劃的事件,并建立適當機制對這些觸發事件進行監測。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可以授權其下設的專門委員會履行本指引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的部分職能,獲得授權的專門委員會應當定期向其授權人提交有關報告。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指定專門人員或部門負責流動性風險管理工作,負責流動性風險管理的部門應當職責明確,并建立完善的報告制度。流動性風險管理部門和人員應保持相對獨立性,特別是獨立于從事資金交易的部門。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投入足夠的資源以保證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有效性,不得因業務發展和市場競爭而破壞流動性風險管理、控制功能和限額體系、流動性緩沖機制的完整性。

第十四條 監事會(監事)應對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在流動性風險管理中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評價,并每年至少一次向股東大會(股東)報告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在流動性風險管理中的履職情況。

第二節 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本行經營戰略、業務特點和風險偏好測定自身流動性風險承受能力,并以此為基礎制定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風險承受能力可以采用定量方式表達,如在正常情況和壓力狀況下銀行可以承受的未經緩釋的流動性風險水平。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從持續、前瞻的角度制定書面的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并在綜合考慮業務發展、技術更新及市場變化等因素的基礎上及時對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進行評估和修訂。評估和修訂工作最少每年進行一次。

第十七條 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應涵蓋銀行的表內外各項業務,以及境內外所有可能對其流動性風險產生重大影響的業務部門、分支機構和附屬公司,并包括正常情況和壓力狀況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應充分考慮銀行的組織結構、主要業務條線、產品及市場的廣度和多樣性以及母國及東道國的監管要求等因素。

第十九條 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應明確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整體模式,并列明有關流動性風險管理特定事項的具體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整體的流動性管理政策。

(二)流動性風險的識別、計量、監測和報告體系。

(三)流動性風險管理程序。

(四)資產與負債組合。

(五)流動性風險限額及超限額處理程序。

(六)現金流量分析。

(七)不同貨幣、不同國家、跨境、跨機構及跨業務條線的流動性管理方法。

(八)導致流動性風險增加的潛在因素及相應的監測流程。

(九)壓力測試和情景分析。

(十)應急計劃及流動性風險緩釋工具管理。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本行的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選擇流動性風險管理模式,管理模式可以是集中、分散或二者相結合。

無論商業銀行采用何種管理模式,都應確保對總體流動性風險水平和各分支機構、附屬機構、各業務條線流動性水平進行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并確保遵守各有關流動性風險監管要求。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監管要求和內部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設定流動性風險限額,并根據限額的性質確定相應的監測頻度。

商業銀行在確定限額時可參考以下因素:資產負債結構、業務發展狀況、資產質量、融資策略、管理經驗、市場流動性等。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在設立籌備期內,應完成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建設工作。開業后,商業銀行應及時將經董事會批準的流動性風險承受能力、流動性管理策略、重要政策、程序和限額及其修訂情況向監管部門報備。

第二十三條 原則上流動性風險管理應按幣種分別進行,但在該幣種可以自由兌換且業務量較小、對本行流動性風險水平及整體市場影響都較小的情況下,商業銀行可按照重要性原則合并管理。商業銀行至少應按本外幣分別識別、計量和監測流動性風險。

對外幣實行合并管理的,應向監管部門報備。

第三節 內部控制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制定適當的內部控制制度以確保流動性風險管理程序的完整和有效。有效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內部控制體系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良好的內部控制環境。

(二)充分的程序以識別、計量、監測和評估流動性風險。

(三)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統。

(四)根據業務發展和市場變化適時更新有關政策和程序。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針對流動性風險管理建立明確的內部評價考核機制,將各分支機構或主要業務條線形成的流動性風險與其收益掛鉤,從而有效地防范因過度追求短期內業務擴張和會計利潤而放松對流動性風險的控制。條件成熟的銀行可將流動性風險納入內部轉移定價機制。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在引入新產品、新技術手段,建立新機構、新業務部門前,應在可行性研究中充分評估其對流動性風險產生的影響,并制定相應風險管理措施,完善內部控制和信息管理系統。引入并運行后,應加強日常監測,定期評估相應措施的有效性,并根據需要及時進行調整。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將流動性風險管理納入內部審計的范疇,定期審查和評價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內部審計應涵蓋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所有環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相關的管理體系、內部控制制度和實施程序是否足以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流動性風險。

(二)有關流動性風險管理的信息系統是否完善。

(三)有關流動性風險控制的風險限額是否適當。

(四)進行現金流量分析和壓力測試的基本假設是否適當。

(五)有關流動性風險管理的信息報告是否準確、及時、有效。

(六)是否嚴格執行既定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 第二十八條 內審人員應具有獨立性,并掌握必要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以確保對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實施獨立、充分、有效的審計。

第二十九條 內部審計結果應直接報告董事會,并根據有關規定及時報告監管部門。 董事會應根據內部審計的結果及時調整和完善有關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并督促高級管理層針對內部審計發現的問題采取及時有效的整改措施。內部審計部門應適時對整改措施的實施情況進行后續審計,并及時向董事會提交審計報告。

第三十條 有海外有分支機構的商業銀行,應根據其管理模式,針對銀行整體及分國別或地區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分別進行審計。

第四節 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統,以便準確、及時、持續地計量、監測、管控和匯報流動性風險狀況。管理信息系統應包括但不限于完成以下任務:

(一)按設定的期限每日計算銀行的現金流量及期限錯配情況,并可根據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模式分幣種、按銀行整體或按機構、業務條線分別進行計算和分析。

(二)按法規和銀行內部管理的要求計算有關流動性風險的比率和其他指標,并根據需要適時進行監測和控制。

(三)能及時、有效地對銀行大額資金流動進行實時監測和控制。

(四)適時報告銀行所持有流動性資產的構成和市場價值。

(五)定期核查是否符合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和限額。

(六)能及時地、有前瞻性地反映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發展趨勢,以便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準確評估銀行的流動性風險水平。

(七)能根據快速變化的外部環境,針對不同的假設情景、限制條件收集、整理相關數據,及時實施情景分析和壓力測試。

第三十二條 管理信息系統應能確保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及相關部門適時了解以下有關流動性風險管理的事項:

(一)銀行現金流量分析。

(二)可動用的流動性資產及資產變現可能性分析。

(三)資金來源及資金運用的集中度情況。

(四)在各類市場中的融資能力。

(五)可能引起資產負債波動因素的變化趨勢。

(六)流動性風險管理法定指標、政策、限額及風險承受能力的執行情況。

(七)壓力測試和情景分析情況。

(八)其他流動性風險管理中應予關注的事項。

第五節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定期披露有關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情況。商業銀行披露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和治理結構,其中應特別說明董事會、專門委員會、高級管理層及相關部門的職責和作用。

(二)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和重要政策。

(三)流動性風險管理模式。

(四)識別、計量和監測流動性風險的主要方法和程序。

(五)流動性風險狀況的簡要分析和說明、能反映其流動性狀況的有關指標。

(六)分析影響流動性的因素。

(七)有關壓力測試情況的介紹和說明。 第三十四條 在出現流動性危機時,商業銀行應適時披露情況說明等資料以提高交易對手、客戶及公眾的信心,從而最大限度地減少信息不對稱可能給銀行帶來的不利影響。

第三章 流動性管理方法和技術

第一節 資產及負債的流動性風險管理

第三十五條 流動性風險管理是資產負債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銀行確定資產負債額度、結構和期限時需要考慮流動性風險管理,加強資產的流動性和融資來源的穩定性。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管理應遵循分散性原則。商業銀行應制定具體明確的資產、負債分散化政策,使資金運用及來源結構向多元化發展,提升商業銀行應對市場波動的能力。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集中度限額管理制度,針對表內外資產負債的品種、幣種、期限、交易對手、風險緩釋工具、行業、市場、地域等進行集中度限額管理,防止由于資產負債過度集中引發流動性風險。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管理應遵循審慎性原則,應審慎評估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聲譽風險等對資產負債業務流動性的影響,密切關注不同風險間的轉化和傳遞。

(一)商業銀行在對資產變現能力進行評估時,要考慮市場容量、交易對手的風險,以及其他因素對資產可交易性、資產價格產生的影響。

(二)商業銀行在確定資產流動性組合時應避免資產組合在資產類別、交易對手、行業、市場、地域等方面承受過度的市場風險及其他風險。

(三)商業銀行應定期監測交易對手和自身的償債能力指標狀況,當相關指標顯示交易對手償債能力下降時,要及時調整對交易對手的融資授信額度;當相關指標顯示自身償債能力下降時,需要及時調整資產負債結構,提高債務清償能力。

(四)商業銀行應加強未提取的貸款承諾、信用證、保函、銀行承兌匯票等或有資產與或有負債管理,監測相關客戶信用狀況、償債能力和財務狀況,了解商業銀行因履約事項可能發生的墊款和客戶可提取的貸款承諾帶來的流動性需求,并納入流動性缺口管理。

商業銀行應將為應對聲譽風險而對交易對手給予超過合約義務的支付所產生的流動性需求一并納入流動性缺口管理。

(五)商業銀行應關注負債的穩定性。

1.商業銀行應通過提高核心負債占總負債的比重,提高流動性來源的穩定性,并減少對波動較大的債務的依賴。

2.商業銀行應通過優質服務建立與資金提供者的關系,并持續關注大額資金提供者的風險狀況,定期監測大額資金提供者(如最大十戶存款客戶)及融資提供者在本行存款的情況,并制定存款(或融資)集中度觸發比率以及當存款(或融資)集中度達到觸發比率時所必須采取的應急措施。

第三十九條 發行股票和債券等是商業銀行補充中長期流動性的重要手段,有助于改善期限結構錯配狀況。商業銀行應關注資本市場變化,評估通過發行股票或債券等補充流動性的能力與成本。

第二節 現金流量管理

第四十條 現金流量管理是識別、計量和監測流動性風險的一種重要工具,商業銀行通過計量、監測、控制現金流量和期限錯配情況,發現融資缺口和防止過度依賴短期流動性供給。

第四十一條 商業銀行將表內外業務可能產生的未來現金流按照一定方法分別計入特定期間的現金流入和現金流出,以現金流入減現金流出取得現金流期限錯配凈額,并通過累計方式計算出一定期限內的現金流錯配凈額。

第四十二條 商業銀行現金流錯配凈額計算應涵蓋表內外所有資產及負債,并按幣種形成現金流量報告。

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可根據重要性原則選定部分現金流量極少、發生頻率低的表內外資產及負債項目不納入現金流錯配凈額的計算。該政策需經董事會或其授權專門委員會審核批準,并以書面文件形式記錄在案。高級管理層應定期評估該安排的適當性,并及時提出修訂意見。

第四十三條 未來現金流可分為確定到期日現金流和不確定到期日現金流。

確定到期日現金流系指所有來自外部負債和即將到期資產中有明確到期日的現金流。 不確定到期日現金流系指商業銀行在到期日現金流不能完全反映流動性風險,或者包括活期存款在內的沒有明確到期日的資產與負債形成的現金流。

第四十四條 確定到期日現金流應按到期日計算現金流,而不確定到期日現金流應按照審慎原則計算現金流,如活期存款作為沒有明確到期日的負債應全部計入當日到期負債。但在商業銀行能夠證明所用測算方法遵循審慎原則并經監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情況下,商業銀行可對部分現金流進行行為調整。商業銀行所使用的測算方法須與其業務性質和復雜程度相適應。

第四十五條 商業銀行通過行為調整等方法測算現金流,應以充分的歷史數據積累為前提,假設條件應經充分論證,并經董事會或其授權的專門委員會審核批準。所有假設條件及模擬情況必須書面記錄,并可以經受回溯檢測。高級管理層應定期對行為調整假設、回溯檢查進行評估,以便適應商業銀行的發展和外部環境的變化及時做出調整。

第四十六條 現金流期限錯配分析以短期為重點,但鼓勵商業銀行開展中期乃至長期的期限錯配分析,以及早發現潛在流動性風險。

第四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以其融資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為基礎設定現金流期限錯配限額(以下簡稱現金流限額)?,F金流限額應由專門部門設定,并由董事會或經其授權部門審核,根據需要至少每年修訂一次。

第四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保證每一期限內的現金流錯配凈額低于現金流限額,現金流限額可以按以下步驟計算:

(一)商業銀行應至少預測其未來確定時間段內融資能力,尤其是來自銀行或非銀行的批發融資能力,并依壓力測試情況下的調減系數對上述預測進行適當調整。

(二)商業銀行采取審慎方法計算出售全部或部分無障礙流動性資產(如政府和中央銀行債券)所產生的流動性增項。

(三)商業銀行計算現金流限額時應將或有負債中備用融資額度等作為增項,同時將或有資產中未提取的貸款承諾等作為減項。

(四)商業銀行應根據以上步驟計算確定時間段內的現金流限額。商業銀行可以按審慎原則和一定方法計算出每日的現金流限額。

第四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依審慎原則從緊設定現金流限額,所有超限額情況都應依規定程序提前向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或類似機構申請,經批準后實施。商業銀行應確保所有超限額情況均有書面記錄。

商業銀行應對所有未經批準超限額的情況實施調查,調查應包括所有相關部門和人員,并根據調查結果采取有效措施確?,F金流錯配凈額在規定期限內恢復至規定限額內,并對任何故意行為給予嚴肅處理。

第五十條 現金流限額測算期至少為一個月,鼓勵商業銀行按更長時間段進行測算。

第三節 壓力測試

第五十一條 商業銀行流動性管理應通過壓力測試分析銀行承受壓力事件的能力,考慮并預防未來可能的流動性危機,以提高在流動性壓力情況下履行其支付義務的能力。

第五十二條 商業銀行實施壓力測試的頻度應與其規模、風險水平及在市場上的影響相適應,但至少每季度應進行一次常規壓力測試。在出現市場劇烈波動等情況或在銀監會要求下,應針對特定壓力情景進行臨時性、專門壓力測試。

商業銀行壓力測試應在并表基礎上分幣種實施,并應針對流動性轉移受限等特殊情況對有關地區分行或子行單獨實施壓力測試。

第五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針對單個機構和整個市場設定不同的壓力情景。商業銀行可結合本身業務特點、復雜程度,針對流動性風險集中的產品、業務和機構設定壓力情景。壓力情景的假設條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流動性資產價值的侵蝕。

(二)零售存款的大量流失。

(三)批發性融資來源的可獲得性下降。

(四)融資期限縮短和融資成本提高。

(五)交易對手要求追加保證金或擔保。

(六)交易對手的可交易額減少或總交易對手減少。

(七)主要交易對手違約或破產。

(八)表外業務、復雜產品和交易、超出合約義務的隱性支持對流動性的損耗。

(九)信用評級下調或聲譽風險上升。

(十)母行或子行、分行出現流動性危機的影響。

(十一)多個市場突然出現流動性枯竭。

(十二)外匯可兌換性以及進入外匯市場融資的限制。

(十三)中央銀行融資渠道的變化。

(十四)銀行支付結算系統突然崩潰。

第五十四條 商業銀行壓力測試應遵循審慎原則,充分考慮各類風險與流動性風險的內在關聯性,深入分析假設情景對其他流動性風險要素的影響及其反作用。

商業銀行壓力測試應充分反映融資流動性風險與市場流動性風險的高度相關性。必要時,商業銀行應針對相關假設情景發生后各風險要素的相互作用實施多輪壓力測試。

第五十五條 商業銀行壓力測試應基于專業判斷,并在可能情況下,對以往影響銀行或市場的類似流動性危機情景進行回溯分析。

所有壓力測試情景、條件假設、結果和回溯分析應有書面記錄,對于選擇情景、條件假設的基本原則及理由應有詳細說明,并報董事會或經其授權機構審核確認,確保董事會或經其授權機構對壓力測試的局限性有充分的了解。

第五十六條 壓力測試結果應廣泛應用于董事會、高級管理層的各類決策過程,包括但不限于風險承受能力、風險限額、戰略發展計劃、資本計劃和流動性計劃的制定。

商業銀行應根據壓力測試結果及時調整資產負債結構,持有充足的高質量流動性資產用以緩沖流動性風險,建立有效的應急計劃。

第五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明確設立自身事件引發流動性危機情況下抵御危機的最短生存期,最短不低于一個月,并采取有效措施維持該最短時間內融資能力,確保在不同壓力情況下最短生存期內現金凈流量為正值。

第五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定期向監管部門報告壓力測試情況,包括所有壓力測試情景、條件假設、結果和回溯分析,及根據壓力測試結果對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程序、限額和應急計劃的調整情況。

第五十九條 商業銀行因特殊原因不能實施壓力測試,經銀監會同意后可以暫緩實施。

第四節 應急計劃

第六十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本行業務規模、復雜程度、風險水平和組織框架等制定應急計劃,并根據經營和現金流量管理情況設定并監控銀行內外部流動性預警指標以分析銀行所面臨的潛在流動性風險。

第六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正常市場條件和壓力條件分別制定流動性應急計劃,應涵蓋銀行流動性發生臨時性和長期性危機的情況,并預設觸發條件及實施程序。

應急計劃至少應包括一種銀行本身評級降至“非投資級別”的極端情況。應急計劃應說明在這種情形下銀行如何優化融資渠道和出售資產以減少融資需求。設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流動性臨時中斷,如突然運作故障、電子支付系統出現問題或者物理上的緊急情況使銀行產生短期融資需求。

(二)流動性長期變化,如因銀行評級調整而產生的流動性問題。

(三)當母行出現流動性危機時,防止流動性風險傳遞的應對措施。

(四)市場大幅震蕩,流動性枯竭,交易對手減少或交易對手可融資金額大幅減少、融資成本快速上升。

第六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急計劃應包括資產方流動性管理策略和負債方流動性管理策略。

(一)資產方流動性管理策略包括但不限于: 1.變現多余貨幣市場資產。 2.出售原定持有到期的證券。

3.出售長期資產、固定資產或某些業務條線(機構)。

4.在相關貸款文件中加入專門條款以便提前收回或出售轉讓流動性較低的資產。

(二)負債方融資管理策略包括但不限于:

1.將本行與集團內關聯企業融資策略合并考慮。 2.建立融資總體定價策略。

3.制定利用非傳統融資渠道的策略。

4.制定零售和批發客戶提前支取和解約政策。 5.使用中央銀行信貸便利政策。

第六十三條 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是商業銀行獲取短期資金的重要渠道。商業銀行應根據經驗評估融資能力,關注自身的信用評級狀況,定期測試自身在市場借取資金的能力,并將每日及每周的融資需求限制在該能力范圍以內,防范交易對手因違約或違反重大的不利條款要求提前償還借款的風險。

第六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急計劃應區分集團層次和附屬機構層次,并可根據需要針對主要幣種和全球主要區域制訂專門的應急計劃。如果某些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有限制,使得銀行集中實施流動性管理不可操作,則在上述國家或地區的分支機構應制定專門的應急計劃。

第六十五條 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應定期向董事會報告流動性風險情況和應急計劃。必要情況下,應由董事會成員領導并負責應急計劃的制定和實施。

第六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風險管理需要及時對應急計劃進行評估和修訂,評估修訂工作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商業銀行應不定期對應急計劃進行演習以確保各項計劃措施在緊急情況下的順利實施。商業銀行應于每年4月底前將本行應急計劃及其更新、演習情況報銀監會。

第四章 流動性風險監督管理

第一節 原則

第六十七條 銀監會根據本指引要求,督促商業銀行建立和完善與銀行業務特點、規模及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并鼓勵公司治理完善、信息系統先進、數據積累合格、管理水平較高的商業銀行采用先進方法管理流動性風險。

第六十八條 銀監會在并表基礎上對商業銀行的整體流動性風險進行考核。商業銀行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子公司應滿足東道國監管當局對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要求。銀監會將根據我國和東道國法律環境、監管要求及貨幣管制政策等因素決定是否對境外分支機構、子公司的流動性進行單獨考核。

銀監會在對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的流動性風險進行考核時,將充分考慮其母行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及母國監管當局法律法規和流動性監管水平對其的影響。 第六十九條 銀監會按本外幣分別考核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并有權根據商業銀行外匯業務規模以及對市場的影響按具體幣種單獨考核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

第二節 監管程序

第七十條 銀監會采取以風險為本的監管模式,對商業銀行整體流動性狀況及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進行綜合評價。評價通過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測進行,并包括與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和董事會的定期溝通。

第七十一條 銀監會通過非現場監管系統定期采集有關數據,及時分析評價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狀況。

銀監會依法對商業銀行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中各項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的情況進行監管,并在必要時要求商業銀行管理層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證各項指標高于最低監管要求。

第七十二條 銀監會有權根據商業銀行流動性狀況對各項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的計算方法、計算口徑和計算頻率等進行調整,并鼓勵商業銀行設定高于流動性監管指標的內部預警指標,以便管理層及時采取措施避免流動性狀況進一步惡化或突破流動性監管指標。

第七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按規定及時向銀監會及相關部門報送流動性風險管理的監測報表、策略、政策和流程等相關信息資料。

商業銀行每年4月底前應向銀監會報送上年度流動性風險管理報告,對相關策略、政策、流程、限額等的調整情況進行說明。

銀監會可根據商業銀行的規模及其在支付系統和金融市場的地位及風險狀況等因素決定商業銀行遞交流動性風險監測報表和報告的內容和頻率。

第七十四條 商業銀行在資產急劇擴張時需向監管部門報送有說服力的安全運營計劃,說明資金來源和應用情況以及在資產急劇擴張或負債流失情況下的流動性安排及應急計劃。

第七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及時向銀監會報告下列重大事項:

(一)商業銀行評級的重大調整。

(二)商業銀行大規模出售資產以提高流動性。

(三)外部市場流動性狀況發生重大變化。

(四)商業銀行重要融資渠道即將受限或失靈。

(五)本機構或機構所在地區發生擠兌事件。

(六)有關機構對資產或抵押品跨境轉移政策的調整。

(七)集團、母行和境外分支機構經營狀況或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政治、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

(八)集團或母行出現流動性困難。

(九)其他可能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水平及其管理狀況產生影響的重大事件。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流動性風險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并報銀監會備案。

第七十六條 銀監會根據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的評價結果決定對商業銀行進行流動性管理現場檢查的頻率?,F場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在流動性風險管理中的履職情況。

(二)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的完善性及其實施情況。

(三)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的有效性。

(四)現金流量分析所用假設前提和參數的合理性、穩定性。

(五)流動性風險限額管理的有效性。

(六)流動性風險內部控制的有效性。

(七)流動性壓力測試的有效性。

(八)流動性風險應急計劃的有效性。

(九)流動性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的有效性。

(十)銀行內部流動性風險報告的獨立性、準確性、可靠性,以及向銀監會報送的與流動性風險有關的報表、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十一)負責流動性風險管理工作人員的專業知識、技能和履職情況。

(十二)流動性風險管理內部審計和監督檢查機制的有效性。

(十三)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其他情況。

第七十七條 銀監會對商業銀行現金流量分析、壓力測試和應急計劃的有效性進行評估,特別關注假設、情景及參數的合理性,并可根據需要要求商業銀行對其進行調整。

第七十八條 銀監會對高級管理層及董事會如何使用壓力測試結果進行評價,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采取具體有效的措施緩解壓力測試暴露出的風險。

(二)是否根據風險的性質和規模,通過修訂銀行應急融資計劃、改變現有經營活動及流動性風險,或增加持有高流動性資產等方式來抵御流動性壓力。

(三)是否針對壓力測試中發現的風險制定全面的應急融資計劃。

(四)是否通過定期測試和內部溝通增進對應急計劃的理解。 第七十九條 對于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存在嚴重缺陷,流動性管理政策、制度執行不力,流動性報告或報表存在嚴重問題,且在規定時限內未能實施有效整改措施的商業銀行,銀監會有權采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與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董事會召開審慎性會談。

(二)增加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的現場檢查頻率。

(三)要求商業銀行增加提交流動性風險報表、報告的頻率。

(四)要求商業銀行提供額外相關信息。

第八十條 對于流動性指標持續達不到預警指標要求的商業銀行,銀監會除第七十九條措施外,有權采取進一步的監管措施:

(一)要求銀行通過更加有效的壓力測試和更有力的應急融資計劃改善應急計劃。

(二)提高流動性比率要求。

(三)限制商業銀行開展收購或其他大規模業務擴張活動。

(四)限制商業銀行部分業務的發展或某項資金的流動。

(五)暫停部分或全部市場準入事項。

(六)提高資本充足率要求。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有關措施。

對于集團或母公司出現流動性困難的商業銀行,銀監會有權限制其與集團或母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

第三節 監管合作

第八十一條 銀監會將與境內相關職能部門及商業銀行的母國或東道國監管當局建立緊密協調和信息共享的監管合作關系以提高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有效性。

第八十二條 對于使用母行統一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程序和方法的外資銀行,銀監會將對其本地適應性進行審核,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原政策、程序和方法的合規性。

(二)現金流量分析有關假設、情景和參數的適用性,歷史數據的充足性。

(三)壓力測試、情景分析的適用性。

(四)應急計劃的可行性與有效性。

第八十三條 在影響單個機構或整個市場的流動性事件發生時,銀監會作為母國和東道國監管者,將加強與境內相關職能部門及境外監管部門的溝通聯系,充分了解商業銀行境外分行或子行流動性狀況對境內總行或母行流動性風險的影響以及境外總行或母行流動性狀況對境內分行或子行流動性風險的影響。流動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銀行財務狀況明顯惡化。

(二)銀行通過市場融資或吸收存款獲取資金的途徑即將喪失。

(三)銀行或監管部門將進行影響較大的信息披露。

(四)銀行信用評級顯著調低。

(五)銀行資產負債表突然出現系統性的杠桿化或去杠桿化。

(六)監管部門決定對資產或抵押物在法人間的轉移或跨境轉移進行或放松限制。

(七)出現嚴重的市場紊亂,對央行或支付清算系統造成明顯沖擊。

第五章 附則

第八十四條 農村合作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參照本指引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八十五條 本指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六條 本指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商業銀行最遲應于2010年底前達到本指引要求。因系統開發等特殊原因無法在上述時限內達標的,經銀監會同意后可適當延期。

附件: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內部預警指標及應急計劃內容 附件

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內部預警指標及應急計劃內容

一、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內部預警指標可以是定性指標或定量指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資產快速增長,風險顯著增大。

(二)資產或負債集中度上升。

(三)貨幣錯配程度增加。

(四)負債加權平均期限下降。

(五)多次接近或違反內部限額和監管指標。

(六)特定業務或產品發展趨勢下降或風險加劇。

(七)銀行盈利水平、資產質量和總體財務狀況顯著惡化。

(八)負面的公眾報道。

(九)信用評級下調。

(十)股票價格下降或債務成本上升。

(十一)批發和零售融資成本上升。

(十二)交易對手要求為信用暴露增加額外的擔?;蚓芙^進行新交易。

(十三)代理行降低或取消授信額度。

(十四)零售存款的流出上升。

(十五)獲得長期融資的難度加大。

二、商業銀行應急計劃的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危機處理小組構成、職責分工和聯系方式。

(二)危機期間內外部信息溝通和報告。

1.危機處理小組與外界的溝通工作:政府部門、監管部門、分析師、投資人、外部審計師、媒體、大客戶和其他利益相關者。

2.高級管理層、資產負債委員會、投資組合經理、交易員、員工和其他人員信息溝通。 3.相應的制度和系統支持,確保資產負債委員會及時收到相關報告,了解銀行流動性問題的嚴重性。

(三)針對假設情景的具體應急措施及其局限性。

第二篇: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

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總 則

流動性風險管理

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治理結構

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 管理信息系統 流動性風險監管 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 流動性風險監測

流動性風險監管方法和手段 附 則

關于流動性風險管理要求的說明

關于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資金比例的說明 關于流動性風險監測參考指標的說明 關于外資銀行流動性風險相關指標的說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維護銀行體系安全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流動性風險,是指商業銀行無法及時獲得或者無法以合理成本獲得充足資金,以償付到期債務或其他支付義務、滿足資產增長或其他業務發展需要的風險。

流動性風險既可能來自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期限錯配,以及信用風險、市場風險等其他類別風險向流動性風險的轉化,也可能來自市場流動性對銀行流動性風險的負面影響,即由于外部融資市場深度不足或市場動蕩,導致商業銀行無法及時以合理價格變現或抵押資產以獲得流動性支持。

第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建立健全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流動性風險,確保其流動性需求能夠及時以合理成本得到滿足。

第五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依法對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水平及流動性風險管理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流動性風險管理

第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在法人和集團層面建立與其業務規模、性質和復雜程度等相適應的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應當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健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治理結構。

(二)完善的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有效的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

(四)完備的管理信息系統。

第一節 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治理結構

第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完善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治理結構,明確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監事會(監事)、高級管理層及其專門委員會、以及相關部門在流動性風險管理中的職責及報告路線,建立適當的考核及問責機制。

第八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應當承擔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最終責任,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核批準并至少每年審議一次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和程序。

(二)監督高級管理層對流動性風險進行有效管理和控制。

(三)持續關注流動性風險狀況,定期獲得流動性風險報告,及時了解流動性風險水平、管理狀況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三章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章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及其重大變化。

(四)審批流動性風險信息披露內容,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五)其他有關職責。

董事會可以授權其下設的專門委員會履行其部分職責。

第九條 商業銀行的高級管理層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及時測算并在必要時調整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并提請董事會審議。

(二)根據董事會批準的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制定、定期審議并監督執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建立完備的管理信息系統,支持流動性風險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

(四)組織開展壓力測試,并將壓力測試結果應用于風險管理和經營決策。

(五)充分了解并定期評估流動性風險水平及管理狀況,及時了解流動性風險的重大變化,并向董事會定期報告。

(六)制定流動性風險應急計劃并組織演練。在觸發應急計劃的事件發生時,迅速組織實施應急計劃。

(七)確保銀行具有足夠的資源獨立、有效地開展流動性風險管理工作。

(八)其他有關職責。

第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指定專門部門負責流動性風險管理,流動性風險管理職能應當保持相對獨立。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在內部定價以及考核激勵等相關制度中充分考慮流動性風險因素,在考核分支機構或主要業務條線經風險調整的收益時應當納入流動性風險成本,防范因過度追求業務擴張和短期利潤而放松對流動性風險的控制。

第十二條 監事會(監事)應當對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在流動性風險管理中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評價,至少每年一次向股東大會(股東)報告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在流動性風險管理中的履職情況。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將流動性風險管理納入內部審計的范疇,定期審查和評價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內部審計應當涵蓋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所有環節,包括但不限于:

(一)相關的管理體系、制度和實施程序是否能夠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流動性風險。

(二)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得到有效執行。

(三)現金流分析和壓力測試的基本假設是否適當。

(四)流動性風險限額管理是否有效。

(五)流動性風險管理信息系統是否完備。

(六)流動性風險管理報告是否準確、及時、有效。

第十四條 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內部審計報告應當直接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針對內部審計發現的問題,督促高級管理層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內部審計部門應當適時對整改措施的實施情況進行后續審計,并及時向董事會提交后續審計報告。

商業銀行在境外設有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的,應當根據其管理模式,針對銀行整體及分國別或地區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分別進行審計。

第二節 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其經營戰略、業務特點、財務實力、融資能力、總體風險偏好及市場影響力,在充分考慮其他風險與流動性風險相互影響與轉換的基礎上,確定在正常和壓力情景下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制定書面的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應當涵蓋銀行的表內外各項業務,以及境內外所有可能對其流動性風險產生重大影響的業務部門、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并包括正常和壓力情景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

第十七條 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應當涵蓋流動性風險管理的總體目標、整體模式以及主要政策和程序。

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一)現金流管理。

(二)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和監測。

(三)流動性風險限額。

(四)負債和融資管理。

(五)日間流動性風險管理。

(六)壓力測試。

(七)應急計劃。

(八)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管理。

(九)跨機構、跨境以及重要幣種的流動性風險管理。

(十)對影響流動性風險的潛在因素,以及其他類別風險對流動性風險的影響進行持續監測和分析。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在引入新產品、新技術,建立新機構、新業務部門前,應當在可行性研究中充分評估其可能對流動性風險產生的影響,完善相應的風險管理政策、程序,并獲得負責流動性風險管理部門同意。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綜合考慮業務發展、技術更新及市場變化等因素,至少每年對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進行一次評估,并根據需要進行修訂。

第三節 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有效的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確保資產負債錯配程度保持在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內、具有多元化和穩定的負債、具有與自身流動性風險水平相適應的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并具備充分的外部市場融資能力。

第二十一條 流動性風險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應當包括完整的現金流測算和分析框架,能有效計量、監測和控制現金流缺口?,F金流測算和分析框架應當至少涵蓋以下內容:

(一)資產和負債的未來現金流。

(二)或有資產和或有負債的潛在現金流。

(三)對重要幣種現金流的單獨測算分析。

(四)代理、清算和托管等業務對現金流的影響。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業務規模、性質、復雜程度及風險狀況,運用包括現金流缺口在內的一系列方法和模型,對銀行在正常和壓力情景下未來不同時間段的流動性風險水平及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情況進行前瞻性分析。

商業銀行在運用上述方法和模型時應當使用審慎合理的假設前提,定期對各項假設前提進行評估,根據需要進行修正,并保留書面記錄。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業務規模、性質、復雜程度及風險狀況,監測可能引發流動性風險的特定情景或事件,及時分析其對流動性風險的影響,并建立適當的預警指標體系??蓞⒖嫉那榫盎蚴录ǖ幌抻冢?/p>

(一)資產快速增長,風險顯著增加。

(二)資產或負債集中度上升。

(三)貨幣錯配程度增加。

(四)負債平均期限下降。

(五)多次接近或違反內部限額和監管標準。

(六)特定業務或產品發展趨勢下降或風險增加。

(七)銀行盈利水平、資產質量和總體財務狀況顯著惡化。

(八)負面的公眾報道。

(九)信用評級下調。

(十)股票價格下降或債務成本上升。

(十一)批發和零售融資成本上升。

(十二)交易對手要求增加額外的擔?;蚓芙^進行新交易。

(十三)代理行降低或取消授信額度。

(十四)零售存款大量流失。

(十五)獲得長期融資的難度加大。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流動性風險限額管理制度。流動性風險限額管理制度應當至少包括

以下內容:

(一)根據業務規模、性質、復雜程度、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和外部市場發展變化情況,確定各項流動性風險管理限額,包括現金流缺口限額、負債集中度限額、集團內部融資和交易限額等。

(二)制定和調整限額的授權制度和審批流程。商業銀行應當至少每年對流動性風險限額進行一次評估,必要時進行調整。

(三)對限額遵守情況的監督檢查制度。

(四)超限額情況應當依規定程序得到事前審批,對未經批準的超限額情況應當進行調查并合理問責,對超限額情況的審批和處理應當保留書面記錄。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并完善融資策略,提高負債的多元化和穩定程度。商業銀行實施融資管理應當滿足以下條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負債的提高表內外負債品種、幣種、期限、交易對手、融資抵押品、融資市場等的分散化程度,適當設置集中度限額。

(二)加強融資渠道管理,積極維護與融資交易對手的關系,保持在市場上的適當活躍程度,并定期檢驗市場融資能力。

(三)加強對融資抵押品的管理,準確計量可以用作抵押品的資產數額,評估資產的抵押能力,提高通過抵押融資迅速獲取資金的能力。

(四)密切監測主要金融市場的交易量、價格等重要指標情況,評估市場流動性對銀行外部市場融資能力的影響。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加強日間流動性風險管理,設立適當的日間流動性風險指標,確保具有充足的日間流動性頭寸,滿足正常及壓力情景下的支付結算需求。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制度,分析銀行承受壓力事件的能力。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實施壓力測試的頻度應當與其規模、風險水平及市場影響力相適應,至少每季度應當進行一次常規壓力測試。出現市場劇烈波動等情況時,應當加大壓力測試頻度。

(二)壓力測試應當在法人和集團層面實施,針對流動性轉移限制等情況,應當對有關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單獨實施壓力測試。

(三)壓力測試的假設情景應當審慎合理,對假設理由應當進行詳細說明。

(四)應當明確抵御流動性危機的最短生存期,最短生存期應當不低于一個月。

(五)壓力測試應當充分考慮各類風險與流動性風險的內在關聯性,市場流動性對銀行流動性風險的影響和壓力情景對各項流動性風險要素的影響及其反作用。必要時,應當針對各風險要素的相互作用實施多輪壓力測試。

(六)在可能情況下,應當參考以往出現的銀行或市場流動性危機,對壓力測試結果實施事后檢驗。壓力測試結果和事后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

(七)根據壓力測試結果制定有效的應急計劃,必要時應當及時調整資產負債結構,并具有充足的優質流動性資產抵御流動性壓力。

(八)測算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確定風險限額、制定業務發展和財務計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壓力測試結果。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業務規模、性質、復雜程度、風險水平、組織架構及其市場影響力,制定有效的流動性風險應急計劃。流動性風險應急計劃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設定觸發應急計劃的情景,至少應當包括銀行評級被大幅降低的情況。

(二)明確董事會、高管層及各部門在應急計劃實施中的權限和職責。

(三)包括資產方應急措施和負債方應急措施,列明壓力情況下的應急資金來源和量化信息,合理估計可能的籌資規模和所需時間,充分考慮跨境、跨機構的流動性轉移限制,確保應急資金來源可靠、充分。

(四)區分法人和集團層面,并視需要針對重要幣種和境外主要業務區域制定專門的應急計劃。對于受到流動性轉移限制影響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應當制定專門的應急計劃。

(五)至少每年一次對應急計劃進行評估,必要時進行修訂,并不定期對應急計劃進行演練,確保

4 在緊急情況下的順利實施。

(六)出現流動性危機時,應當加強與交易對手、客戶及公眾的溝通,最大限度減少信息不對稱可能給銀行帶來的不利影響。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具有與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相適應的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確保其滿足壓力情景下的支付結算和資金流出需要。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管理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使用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獲取資金時沒有法律、監管和操作上的障礙。

(二)對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的可交易性及變現程度進行定期檢驗,確保其具有足夠的流動性,并避免在壓力時期出售資產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在特殊情況下應當加大檢驗頻度。

(三)制定明確的書面制度,確保負責流動性風險管理的部門對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擁有實際控制權。其他部門動用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的額度,應當事前獲得負責流動性風險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實施流動性風險的并表管理,既要考慮銀行集團的整體流動性水平,又要考慮附屬機構的流動性風險狀況及其對銀行集團的影響。商業銀行無論采用集中、分散或二者相結合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模式,都應當確保對集團層面、法人層面和各附屬機構、各業務條線的流動性風險進行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

商業銀行應當設立集團內部融資和交易限額,分析銀行集團內部負債集中度對流動性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防止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過度依賴集團內部負債,減少壓力情景下的風險傳遞。

商業銀行應當充分了解境外分支機構、附屬機構或業務所在國家或地區與流動性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充分考慮流動性轉移限制、資本管制以及金融市場發展差異程度等因素對并表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影響。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外幣合計和重要幣種分別進行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對其他幣種的流動性風險可以進行合并管理。

重要幣種是指以該貨幣計價的負債占商業銀行負債總額5%以上的貨幣。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審慎評估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及聲譽風險等其他類別風險對流動性風險的影響。

第四節 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完備的管理信息系統,準確、及時、全面計量、監測和報告流動性風險狀況。管理信息系統應當實現以下功能:

(一)每日計算各個設定期限的現金流入、流出及缺口。

(二)按時計算流動性風險監管和監測指標,并根據需要加大監測頻率。

(三)支持流動性風險限額控制。

(四)支持對大額資金流動的實時監控。

(五)支持對優質流動性資產價值和構成的監測。

(六)支持在不同假設情景下實施壓力測試。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規范的流動性風險報告制度,明確各項流動性風險報告的內容、形式、頻率和報送范圍,確保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其他管理人員及時了解流動性風險水平及其管理情況。

第三章 流動性風險監管 第一節 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

第三十五條 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包括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資金比例、存貸比和流動性比例。

商業銀行應當持續達到本辦法所規定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最低標準。

第三十六條 流動性覆蓋率旨在確保商業銀行在設定的嚴重流動性壓力情景下,能夠保持充足的、無變現障礙的優質流動性資產,并通過變現這些資產來滿足未來30日的流動性需求。其計算公式為:

優質流動性資產是指滿足本辦法附件二規定的基本特征,在無損失或極小損失的情況下可以容易、快速變現的資產。

未來30日現金凈流出量是指在設定的壓力情景下,未來30日的預期現金流出總量減去預期現金流入總量。

商業銀行的流動性覆蓋率應當不低于100%。

5 第三十七條 凈穩定資金比例旨在引導商業銀行減少資金運用與資金來源的期限錯配,增加長期穩定資金來源,滿足各類表內外業務對穩定資金的需求。其計算公式為:

可用的穩定資金是指在持續壓力情景下,能確保在1年內都可作為穩定資金來源的權益類和負債類資金。

所需的穩定資金等于商業銀行各類資產或表外風險暴露項目與相應的穩定資金需求系數乘積之和,穩定資金需求系數是指各類資產或表外風險暴露項目需要由穩定資金支持的價值占比。

商業銀行的凈穩定資金比例應當不低于100%。

第三十八條 存貸比的計算公式為: 存貸比=各項貸款余額/各項存款余額*100%

商業銀行的存貸比應當不高于75%。

第三十九條 流動性比例的計算公式為:

流動性比例=流動性資產余額/流動性負債余額*100%

商業銀行的流動性比例應當不低于25%。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在法人和集團層面,分別計算未并表和并表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并表范圍比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在計算并表流動性覆蓋率時,如集團內部存在跨境或跨機構的流動性轉移限制,相關附屬機構滿足自身流動性需要之外的優質流動性資產不能計入集團的優質流動性資產中。

第二節 流動性風險監測

第四十一條 銀監會應當從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期限錯配情況、負債的多元化和穩定程度、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重要幣種流動性風險狀況以及市場流動性等方面,定期對商業銀行和銀行體系的流動性風險進行分析和監測。

銀監會應當充分考慮單一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或監測工具在反映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方面的局限性,綜合運用多維度的方法和工具對流動性風險進行分析和監測。

第四十二條 銀監會應當定期監測商業銀行的所有表內外項目在不同時間段的合同期限錯配情況。合同期限錯配情況的分析和監測應當涵蓋從隔夜、7天、14天、1個月、2個月、3個月、6個月、9個月、1年、3年、5年到超過5年等多個時間段。相關參考指標可以包括上述各個時間段的流動性缺口和流動性缺口率。

第四十三條 銀監會應當定期監測商業銀行負債的多元化和穩定程度,并分析其對流動性風險的影響。銀監會應當按照重要性原則,分析商業銀行的表內外負債在融資工具、交易對手、幣種等方面的集中度。相關參考指標可以包括核心負債比例、同業市場負債比例、最大十戶存款比例及最大十家同業融入比例等。

銀監會對負債集中度的分析,應當涵蓋1個月以下、1-3個月、6個月-1年和1年以上等多個時間段。

第四十四條 銀監會應當定期監測商業銀行優質流動性資產的數量、類別和所在地,包括庫存現金、存放中央銀行的準備金、以及向中央銀行或市場融資時可以用作抵押品的流動性資產。

商業銀行用優質流動性資產向中央銀行或市場進行融資時,銀監會還應當監測抵押率以及優質流動性資產的預期可變現價值。

第四十五條 銀監會可以根據商業銀行外匯業務規模、貨幣錯配帶來的潛在流動性風險、對市場的影響等因素決定是否對商業銀行重要幣種的流動性風險進行單獨監測。相關參考指標可包括重要幣種的流動性覆蓋率等。

第四十六條 銀監會應當密切跟蹤研究宏觀經濟政策調整和金融市場變化對銀行體系流動性的影響,分析、監測金融市場的整體流動性狀況。銀監會發現市場流動性緊張、融資成本提高、優質流動性資產變現能力下降或喪失、流動性資產的轉移受限等跡象,應當及時分析其對銀行外部市場融資能力的影響。

銀監會分析市場流動性時,相關參考指標可以包括銀行間市場同業拆借利率及成交量、銀行間市場回購利率及成交量、國庫定期存款招標利率、票據轉貼現利率及證券市場相關指數等。

6 第四十七條 除本辦法列出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和監測參考指標外,銀監會還應當根據商業銀行的業務規模、性質、經營模式、復雜程度和流動性風險特點,采用商業銀行內部的流動性風險指標等其他工具,實施流動性風險監測。

第三節 流動性風險監管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八條 銀監會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通過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以及與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督管理談話等方式,運用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和監測工具,在法人和集團層面,對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水平及流動性風險管理有效性進行評估。

第四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向銀監會報送與流動性風險有關的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和其他報告。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其流動性風險水平及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進行審計的,還應當報送相關的外部審計報告。

銀監會可以根據商業銀行的業務規模、性質、經營模式、復雜程度和流動性風險特點決定商業銀行報送流動性風險報表和報告的內容和頻率。

第五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于每年4月底前向銀監會報送流動性風險管理報告,包括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主要政策和流程、內部監測指標和限額、應急計劃及其演練情況等主要內容。

商業銀行對上述策略、政策和程序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在1個月內向銀監會書面報告調整情況。

第五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季向銀監會報送壓力測試報告,包括壓力情景和假設、壓力測試結果、必要時進行的事后檢驗結果,以及根據壓力測試結果對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程序、限額和應急計劃的調整情況。

第五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及時向銀監會報告下列重大事項、擬采取的應對措施和相關的流動性安排。

(一)商業銀行評級出現重大下調。

(二)商業銀行大規模出售資產以提高流動性。

(三)商業銀行重要融資渠道即將受限或失靈。

(四)外部市場流動性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五)本機構或機構所在地區發生擠兌事件。

(六)對資產或抵押品跨境轉移政策出現不利于流動性管理的重大調整。

(七)集團、母行和境外分支機構經營狀況、信用評級或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政治、經濟狀況發生重大的不利變化。

(八)集團或母行出現流動性困難。

(九)其他可能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水平及其管理狀況產生不利影響的重大事件。

外資法人銀行境內本外幣資產低于境內本外幣負債、集團內跨境資金凈流出比例超過25%,以及外國銀行分行跨境資金凈流出比例超過50%時,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向銀監會報告。

第五十三條 銀監會可以根據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水平及其管理狀況的評估結果決定流動性風險管理現場檢查的內容、范圍和頻率。

第五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定期披露有關流動性風險及其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和治理結構,其中應當特別說明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高級管理層及相關部門的職責和作用。

(二)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以及重要政策和程序。

(三)流動性風險管理模式。

(四)識別、計量和監測流動性風險的主要方法和程序。

(五)流動性風險主要監測指標及簡要分析。

(六)影響流動性風險的主要因素。

(七)壓力測試情況。

第五十五條 對于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存在明顯缺陷、流動性風險過高的商業銀行,銀監會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對于逾期未整改的商業銀行,銀監會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與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董事會進行審慎性會談。

(二)要求商業銀行進行更嚴格的壓力測試、提交更有效的應急計劃。

(三)要求商業銀行增加流動性風險管理報告的頻率和內容。

(四)增加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的現場檢查頻率。

(五)限制商業銀行開展收購或其他大規模業務擴張活動。

(六)要求商業銀行降低流動性風險水平。

(七)要求商業銀行增加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

(八)提高對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要求。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有關措施。

對于集團或母公司出現流動性困難的商業銀行,銀監會可以對其與集團或母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提出限制性要求。

根據外資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狀況,銀監會可以對其境內資產負債比例、跨境資金凈流出比例提出限制性要求。

第五十六條 對于未遵守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監管標準的商業銀行,銀監會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視情形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監管措施或行政處罰。

第五十七條 對于未按規定提供流動性風險報表或報告、未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或提供虛假報表、報告的商業銀行,銀監會可以視情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的行政處罰。

第五十八條 銀監會應當與境內相關部門及境外監管機構協調合作,共同建立流動性風險應急處置聯動機制,并制定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監管應急預案。

在影響單家機構或市場的流動性事件發生時,銀監會應當在與境內相關部門及境外監管機構充分溝通協作的基礎上,適時啟動流動性風險監管應急預案,降低上述事件對金融體系及宏觀經濟的負面沖擊。上述流動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銀行財務狀況明顯惡化。

(二)銀行通過市場融資或吸收存款獲取資金的途徑即將喪失。

(三)銀行信用評級大幅調低。

(四)集團內部機構之間或跨境的流動性轉移出現重大不利變化。

(五)出現嚴重的市場紊亂,對支付清算系統造成明顯沖擊。

第四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除另有規定外,政策性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條 外資法人銀行應當具備獨立的本地流動性風險管理能力。外資法人銀行董事會應當保持對本行資金調撥的最高權限。

第六十一條 附件

一、附件

二、附件

三、附件四是本辦法的組成部分。

第六十二條 商業銀行最遲應于2013年底前達到流動性覆蓋率監管標準,2016年底前達到凈穩定資金比例監管標準。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本辦法實施前出臺的有關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如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篇:淺析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

淺析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以華夏銀行為例 中 文 摘 要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國際形勢的急劇變化,我國商業銀行的經營環境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在從流動性不足向流動性充足過渡的過程中,也存在流動性過剩的問題,當前的流動性問題變得復雜多變,一些學者認為,目前的流動性問題只是一個短期拐點,但其他學者持有不同的看法。所以在當前復雜多變的大市場環境下,我們就該思考新時期的商業銀行應該如何界定?如何判斷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大小?如何對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進行更好的管理?針對這些問題,本文采用最新數據,從理論和實踐兩個方面探討了我國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結合我國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存在的問題提出具體的解決對策。

關鍵詞:商業銀行 流動性風險 風險管理 畢 業 論 文 外 文 摘 要 Title Analysis on liquidity risk Management of Commercial Banks-taking Huaxia Bank as an example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undefineds economy and the rapid change of the international situation, the operating environment of our commercial banks has also changed greatly.In the process of transition from insufficient liquidity to adequate liquidity, there is also the problem of excess liquidity, and the current liquidity problem has become complex and changeable.Some scholars believe that the current liquidity problem is only a short-term inflection point.But other scholars hold different views.So in the current complex and changeable market environment, we should think about the new era of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be defined? How to judge the liquidity risk of commercial banks? How to better manage the liquidity risk of commercial banks? In view of these problems, using the latest data,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liquidity risk of commercial banks in China from both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aspects, and puts forward concrete solutions to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liquidity risk management of commercial banks in China. Keywords commercial bank liquidity risk venture management 目 次 1 緒論 1 1.1 研究背景 1 1.2 研究意義 2 1.3 研究內容及研究方法 3 2 商業銀行流動性理論闡述 3 2.1 商業銀行定義 3 2.2 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定義 3 2.3 流動性風險管理重要性 4 2.4 流動性風險產生原因 5 3 商業銀行流動性分析方法及案例分析 5 3.1 商業銀行流動性分析方法 5 3.2 我國商業銀行概況 7 3.3 華夏銀行背景概況 8 3.4 華夏銀行流動性風險分析 9 4 簡述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存在的問題 11 4.1 “短存長貸”現象嚴重 11 4.2 風險管理意識不強,管理工具單一 11 4.3 我國的流動性指標管理體系不完善 11 5 提升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水平的對策分析 11 5.1 發揮商業銀行在流動性管理機制中的作用 12 5.2 加快貨幣市場發展,拓寬商業銀行融資渠道 13 5.3 建立和完善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 14 5.4 建立健全流動性風險預警機制 14 結 論 15 致 謝 16 參考文獻 17 表一 2013年至2017年我國金融機構人民幣及外幣存貸款總額情況 7 表二 截至17年末國內各類銀行類金融機構的總資產和總負債情況 7 表三 近五年華夏銀行數據匯總 9 表四 近五年華夏銀行貸存比 9 表五 近五年華夏銀行邊際流動性缺口 10 1緒論 中國商業銀行之所以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損害,是因為美國次貸危機的出現以及世界經濟危機的大爆發。美國次貸危機就猶如一場黑色的暴風雨,讓單純的信貸危機成為了影響范圍至全球、甚至給全球股市帶來了恐慌的次貸危機。經相關學者的探究一致贊同銀行流動性風險一直是次貸危機爆發的較為主要也是較為重要的一個原因,由此可見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是重中之重。面臨越來越多流動性緊張問題,在追求可持續發展和經濟增長的雙重目標時,各國政府之間還需要急切地尋求控制各國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的方法。2015年,我國央行發布了報告,該報告指出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過剩這一現象,所以當時這一報告又引發了新一輪學者的思考。不知道什么時候第二次金融危機何時到來,以什么方式,屆時,國際金融市場將出現新的動蕩,個人和企業信用風險飆升,更多的中小銀行存款貸款不相匹配發生期限錯配進而導致破產,買賣脫節造成貨幣危機等,因此,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及其管理方法的研究已成為未來研究的重點。

1.1 研究背景 商業銀行建立的時間為1978年之后,是由中央銀行以及商業銀行共同組成的雙層銀行,并逐漸完善體系。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實施的資產負債率管理是中央銀行對各商業銀行的宏觀調控和管理機制,是反映商業銀行內部財務數據的綜合指標體系,是對商業銀行業務資產負債率的要求,最終目的是讓銀行的資產能夠實現合理的增長,穩健的經營。12月6日銀監會發布了相關的法則——《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管理辦法主要針對了中小銀行,并且進行了相關的嚴謹性規定要求,并且逐步完善了監管的細則,加強了流動性的風險管理,從而維護了我國的銀行體系的相關安全穩定運行,其中頒布了三個新量化指標,一、穩定資金的比例,這一指標的價值與銀行的穩定資金掛鉤,其價值越高,銀行的穩定資金也就越充分;

二、優質的流動性資產的充足率說明了銀行的優質性流動資產的儲備充足與高數值相關;

三、流動性的匹配率,指標數值越低就代表著銀行的短期資金在能夠支持長期資產的問題就越大,期限匹配的程度就越發的低。這三個新指標中凈穩定資金比例風險靈敏度最高,但計算較為復雜,優質資產充足率相對而言更加簡潔清晰便于計算,適合中小型業務特征和要求,流動性匹配率計算簡單靈敏度高且易于監測,可以對潛在存在風險錯配風險較大的銀行進行有效識別。

國際現在銀行業最早起源于1964年,在漫長悠久的時間里,國外的有關學者關于流動性風險管理的研究已經經歷過以下幾個時期:資產管理的理論、資產負債聯合管理的理論、負債管理的理論、資產負債外管理的理論。在不同理論的指導下產生立多種管理的具體方法:比例管理辦法、資金匯集的法則、資金分配的法則、利率敏感性缺口的管理辦法。國外銀行對流動風險極其重視。董事會以及風險管理部門、主管人員都包含在了銀行的風險管理的組織體系中 然而在我國這樣獨特的銀行體系下如果按部就班的套用這國外銀行流行的流動性管理理論與具體的方法來進行分析我國的商業銀行的流動性水平與未來的發展趨勢是不可行的,我國目前對外國的普遍劃分方式不適合國內的情況,必須從中國銀行自身的特殊性出發,結合現金科學的方法理論對我國商業銀行進行有中國特色的分析和總結。

但是仔細研究我國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和國際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依舊還有很大差距。中國的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仍處于起步階段,依據的是各銀行內部的靜態指標,如果過度偏重于資產結構反而忽略了負債的管理假定中的負債總量與其結構的可變,那么就表明我國的商業銀行的流動性管理缺乏了主動性以及可靠性。

所以,在國內環境中確保風險管理的可預測性以及客觀分析能力,需要風險管理組織體系的兩個關鍵點:健全性、相對獨立性。確保風險管理有效性的重要前提是有著嚴格的組織體系。風險管理在組織結構與職責中需要體現以下兩點:協調性、合理性。因為我國缺乏能夠分析相關的流動性風險的管理機構,所以我國流動風險管理一直存在這缺乏規劃完整性以及戰略科學性的問題 1.2 研究意義 銀行必須嚴格管理其流動性。在一定的收益率曲線下,幾乎所有銀行都傾向于貸款人選擇借長期資產,而其債務選擇傾向于給存款人投入形成的短期負債。也就是說,銀行最簡單直白的方式是短期負債作為長期資產的流動性來源以獲得高利息凈利潤,但是這種方式不被大力提倡的原因就是:如果它們不能正常運作或不能把握資金供需平衡,就容易產生流動性風險,比如 “脫媒”或“銀行擠兌現象”,進而迅速陷入金融危機的漩渦。脫媒是指銀行的存款客戶在非預計時間內提走存款,試圖在其他領域進行投資來賺取投資收入的行為。銀行擠兌是指大量存款人因為自身或外界多種原因降低了對銀行的不信任因素,在短時間內大量的聚集在一起向銀行提出提款或兌現要求。發生銀行擠兌事件時,由于流動性需求激增,銀行將遭遇金融危機。銀行擠兌事件的發生具體原因還沒有完整的解釋,當然,其根本原因還是金融或經濟體系存在著明顯或潛在的薄弱環節。

當今時代研究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最大意義簡單來說就是維持銀行盈利穩定和可持續發展,自從第一次金融危機到現在,互聯網金融以常人難以想象的速度發展著,這代表著商業銀行相關的內外部經營模式與環境發生著天翻地覆的變化,這也導致了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的增加幾率,并且一些客戶的行為不確定性業影響著銀行的經營。這就是新形勢下對商業銀行的新挑戰,而流動性問題又是這些關于內外部的因素直接的體現,因此,研究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具有非常重大深遠的意義。

1.3 研究內容及研究方法 商業銀行的流動性概念以及來源、商業銀行產生的流動性風險的可能原因是本課題主要的研究對象,并從其中充分理解其重要性。通過已知的測算流動性大小的方法針對華夏銀行近5年財務進行分析從而得出具體結果。對流動性管理進行分析時一定要結合自身所學的管理學知識,并且在其基礎上提出自己的一些見解。

本課題的研究手段與方法采用了以下兩種方式:一、通過網絡媒體的資料發布、期刊與雜志的文獻收集。二、利用案例分析驗證所述,并通過多種計算方法盡量全面的分析數據,并得出結論。

2 商業銀行流動性理論闡述 2.1 商業銀行定義 商業銀行以短期商業資金為主,貸款期限短,流動性強,偏向于用比較低的利率借入存款,比較高的利率放出貸款,從中獲取相應的利息凈利潤,同時也針對客戶客戶提供多種綜合項目服務的金融機構。商業銀行在如今的現代經濟活動中扮演著多種角色與職能,而這些職能可以區分中央銀行與投資銀行的區別,就是信用媒介、金融服務的相關信用創造以及支付的中介、經濟的調節這五項商業銀行對社會的貨幣供應活動從新中國成立以后就有著深遠的重要影響,是社會資本運作的核心樞紐,商業銀行等金融服務體系在中央銀行 的帶領下已成為國家執行宏觀經濟政策的重要伙伴。金融系統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在經營過程中,商業銀行需要嚴格遵守三項原則:流動性、營利性、安全性??梢钥闯?,流動性在這三項原則中起著關鍵作用。

2.2 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定義 所謂“流動性”,則指“凱恩斯”在《就業、利息和貨幣流通》一文中明確指出了“流動性偏好理論”。意指,當債券的到期期限越長的話,其價格變化也在變大,則流動性越差,這時體現的流動性風險也越大。反映資產變現能力的指標為流動,銀行能夠隨時滿足儲戶,并且用戶能夠隨時以合理的價格提取相應的現金,這就是商業銀行的流動性。因此從資產的流動與負債的流動性這兩個方面進行具體的商業流動性體現。

資產的流動性是指在資產在對銀行自身來說沒有損失的情況下,借款人或者存款人因自發性向銀行提出借款或提款要求時,為了保持自身的流動性,銀行必須準備一定數額的現金資產或者隨時能夠變現成現金的其他資產以滿足客戶隨時借款或者提款的需求?,F金資產包含了銀行庫存的現金以及存款,同時存放的同業存款、在途資金等,屬于非營利性資產,所以銀行在實際進行業務經營經營活動的時候,會將這筆不太必要的資產降到最小或者將這部分資產分配到別的盈利板塊進行利潤創造;

其他資產意指,短期的票據與短期的貸款等等,雖然商業銀行在其運營過程中有著流動性的需求,它們可以通過合理分配資產流動性來滿足流動性需求,但更積極的方法是通過債務獲得新的流動性。負債的流動性就是指銀行在籌集時需要的資金能力,當然其籌資能力如果越強的話,銀行成本就會越低,而流動性就會越來越強,不然就會缺少負債的流動性。所以一般來說,商業銀行要保證收入和成本最小時,先考慮拋出高流動性資產和負債,要保證流動性最高時要拋出低流動性資產和負債。

2.3 流動性風險管理重要性 商業銀行流動性是個模糊難以準確計量的概念,會因為各種人為原因或者外部因素造成各種問題,例如,銀行流動性過剩、流動性不足等問題。

2015年10月,中央銀行發布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過剩報告》,提出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過剩的問題,報告中指出商業銀行貸存比從2014年的1.35上升到2006年的1.49,這就表明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過高已經到達流動過剩的情況?!督洕c商業詞典》里將流動過剩定義為:銀行在自愿或者非自愿的被迫情況下持有超過了正常水平的流動資產以及負債。因此,銀行流動性過剩的問題一方面是由于銀行對于資金使用不到位,另一方面是因為銀行因為外部因素在大環境下吸收過多存款造成負債過多。

《流動性黑洞》一書中提出一個形象而具體的新型概念,所謂流動性黑洞就是指在金融市場中存在著短期喪失流動性的現象,并且這對大多銀行金融機構都具有一定的傳染性,所以流動性危機將迅速演變為償付能力危機,證券市場就會出現了越來越多的“銀行擠兌”現象。

因此商業銀行為了防止因為流動性風險管理的不足導致連鎖危害,從而使商業銀行的發展受到阻礙,那么其流動性風險管理就變得十分的重要。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是一項復雜系統綜合的項目,需要很高的技術和理論支持,以確定、衡量、監測和控制商業銀行的流動性,目的是使銀行在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范圍內,進行后續合理的資金運作,降低流動性風險對銀行業務帶來的沖擊。因此,有著科學的管理體系,銀行便能夠全面確保擁有充足的資金來應對資產增長以及到期債務的相關支付,其作用使為了保證銀行的利息撥備利率能夠保持在一個正常合理的水平,并且能夠減少關于無效資金的占用,這樣就能夠保證商業銀行正常經營的過程中有著盈利并且穩定的增長,同時資本結構依舊穩定。

2.4 流動性風險產生原因 商業銀行之所以存在流動性風險因素,是因為不同的資產與負債,并且商業銀行的業務不同也直接決定了內部結構的不同,所以商業銀行的流動風險還具有不一樣的特征。負債造成的流動性風險是由于商業銀行需要變現資產或被迫以較高利率融資,以滿足借款人要求立即提取現金而不發生損失或變化;

由資產引起的流動性風險是因為銀行發放的貸款業務的還款承諾到期無法足額收回形成壞賬或者是未在期限內及時收回進一步影響其他板塊的后續支出或者是新的貸款需要,此時銀行可能會以較高的成本在銀行間以拆借形式調劑資金,從而使銀行經濟利益受損。在極端情況下,它可能導致銀行倒閉。但是流動性風險來源不光只來自于銀行內部,也有可能來源于銀行外部,如,銀行客戶有著大額資金的往來風險,而大額銀行的存款有著非預期的支取以及信貸金額的非預期的使用,將導致商業銀行準備金現金流緊張,還會引發間隙性透支。

因此流動性風險為一項綜合性的風險,信貸與市場以及政府管理的領域都將會導致銀行的流動性不足。

3 商業銀行流動性分析方法及案例分析 3.1 商業銀行流動性分析方法 3.1.1 流動性指標法 從流動性指標分析來評價流動風險,而流動性指數的分析需要從流動性、存貸款、不良貸款這三者的比率,以及流動性的覆蓋率、凈資產的比率等指標,以下公式是對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進行量化反映,還有流動性缺口的相關分析:

(1)貸款和總資產比率=貸款/總資產 作為商業銀行的主要資產——貸款,如果貸款不能夠在市場上進行相關的風險,那么此時的該類貸款的流動性存在偏低狀況,若貸款和總資產的數據比率存在較高的情況,那么證明銀行的流動性有著較差的情況,若數據的比率結果較低的話,那么說明銀行的資產擁有流動,并且能夠直接滿足客戶的相關貸款需求以及新的貸款需求。

(2)流動資產與總資產的比率=流動資產/總資產 以上的流動資產指的是投資時限為一年并且信譽良好,同時容易變現的資產,如果一旦需要也能夠馬上轉變成現金。如果總資產流動資產的占據比率非常高時象征著銀行有著流動性較強的機率,同時也表示著銀行能夠更好的、更快的應付客戶的相關存貸需求。

(3)流動比率=一月內到期流動資產/一月內到期流動負債 流動比率可以反映整個銀行的總體流動性狀況,流動資產包括現金資產、短期的投資、短期的貸款以及應收賬款與其他的短期資產;

流動負債包括短期存款、同業拆解方款項、其他的應付款和短期的負債。流動的比率越高,銀行的流動性越高,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流動比率越高就對銀行更好,銀行流動的比率過高時證明著銀行的經營與其獲利的能力不高,并且資金的運轉周期時間過長,一般認為合理的最低流動比率是2,要衡量銀行的流動性還要涉及到速動比率(QR)=速凍資產/流動負債,可以反映銀行短期債務能力的強弱。

3.1.2流動性缺口法 流動性缺口的分析需要根據不同時期的資產以及負債之間的差異比較進行判斷,判斷資產是否有足以償還負載的能力,對于期限的錯配狀況一般都是通過流動性的敞口進行衡量。公式為:

流動性缺口=獲得資金-資金使用 在未來某個固定的時期里,使用性的資金與獲得性資金兩者的差值——流動性缺口,在未某個固定的時期里存在資金供不應求,也就是流動性缺口為負的情況。這種情況下,銀行應該通過一些手段來獲取來補充缺口,比如變現流動資產、現金儲備,或者獲取新的資金。如果流動性缺口是正的,這意味著銀行在未來的固定時間內將有現金盈余,該數據也就是此銀行的流動性能力。

3.2我國商業銀行概況 表一 2013 年至 2017 年我國金融機構人民幣及外幣存貸款總額情況 項目 2017年的年末 2016的年末 2015的年末 2014的年末 2013的年末 年年均的復合增長率 人民幣的貸款總額(億元) 1,201,320.99.0 1,066,040.06 939,540.16 816,770.01 718,961.46 13.69% 人民幣的存款總額(億元) 1,641,044.22 1,505,863.83 1,357,021.61 1,138,644.64 1,043,846.86 11.97% 外幣貸款的總額(億美元) 7,909.60 7,858.11 8,303.49 8,350.69 7,768.73 0.45% 外幣存款的總額(億美元) 8,379.41 7,118.82 6,272.41 5,734.59 4,385.98 17.57% 資料來源:公開資料整理 表二 截至17年末國內各類銀行類金融機構的總資產和總負債情況 項目 資產的總額(億元) 同比上年增長率 銀行業金融機構所占比例 負債的總額(億元) 同比上年增長率 銀行業金融機構所占比例 大型商業銀行 928,145 7.20% 36.80% 855,636 7.10% 36.70% 股份制的商業銀行 449,620 3.40% 17.80% 419,047 2.70% 18.00% 城市商業銀行 317,217 12.30% 12.60% 295,342 11.90% 12.70% 農村的金融機構(1) 328,208 9.80% 13.00% 303,953 9.60% 13.10% 其他類金融機構(2) 500,851 13.70% 19.80% 454,726 13.80% 19.50% 總計 2,524,040 8.70% 100.00% 2,328,704 8.40% 100.00% 注:(1)農村的金融機構包含了農村的商業銀行、合作音樂、信用社以及新型的農村金融機構(2)其他類型的金融機構涵蓋了政策性質的銀行、民營的銀行、外資的銀行以及非銀行類的機構與中國郵政存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料的來源:公開整理的資源。

由表可知,我國人民幣貸款總額逐年遞減,人民幣存款總額逐年遞減,外幣貸款總額較為穩定,外幣存款總額逐漸遞減。截至2017年底國內各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資產和負債額都成上升趨勢,且流動比率=流動資產/流動負債都維持在(1,2)之間,表明其流動性一般,可能會發生流動性風險或者流動性過剩的問題。

3.3 華夏銀行背景概況 華夏銀行在1992年十月在北京正式成立,是一家全國性的股份制商業銀行。

2003年九月,第一次進行公開發行股票并開始上市交易,一舉成為了中國的第五家上市銀行;

2008年十月以及2011年四月,曾完成了兩次的非公開發行股票。直至2013的九月末十月初,計華銀行于全國各地76個中心城市設立超過了34家的一級分行,30家的二級分行與12家的異地支行,520家的營業網點,甚至與超過一千多家的境外銀行建立了銀行業務相關的代理業務的關系,代理行遍布全世界,其網絡范圍遍及了五大洲110個國家以及地區的320個城市,構成了范圍覆蓋全球的主要貿易區的結算類型網絡;

其總資產也達到了到15518.09億,并且綜合盈利能力也得到了快速的提升,資產的質量也有著顯著的改善,業務的結構也明顯有了優化,經營的效率有著較快的提高,保持良好上升的趨勢,2013年的時候,在英國出版的雜志中的曾對世界一千家的大銀行進行評選,華夏銀行按因其總資產的規模位居于第94名;

在2913年的中國企業五百強里排名位于152名,20116年八月,華夏銀行在“2016中國企業五百強“中排名第一百三十四位。華夏銀行目前經辦的相關銀行業務有:儲蓄、貸款、華夏卡的業務,銀行理財以及相關基金業務與出國金融等。具體項目有,吸收來自存儲人名幣存款,發放的短期、中期以及長期的不同時期的貸款;

結算資產的辦理、辦理票據的貼現;

發行金融的債券、代理的兌付、代理的發行、買賣政府的債券;

同業的拆借;

提供信用證的服務以及擔保,代理的收付款項等等。另外在報告的末期,華夏銀行的資產總額高達了2.68058 萬億元,相比較上個年末的增長,股東所有者權益的資產益0.217141 萬億元。值得警惕的是,公告顯示了銀行去年全年的不良貸款率,比較上年末有所提高,這些數據不容樂觀,應當引起注意, 3.4 華夏銀行流動性風險分析 3.4.1流動性指標法 表三 近五年華夏銀行數據匯總 單位:百萬元 項目/年份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資產的總額 2,508,927 2,356,235 2,020,604 1,851,628 1,672,447 負債的總額 2,339,429 2,203,262 1,902,216 1,749,529 1,586,428 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所有者的權益 168,055 152,184 117,678 101,458 85,420 存款的總額 1,351,663 1,368,300 1,351,663 1,303,216 1,177,592 其中:企業活期的存款 625,894 560,322 489,750 381,336 393,615 企業的定期存款 393,647 404,577 414,827 445,784 377,330 儲蓄活期的存款 114,978 114,459 110,917 91,585 83,613 儲蓄定期的存款 132,356 125,074 130,830 133,008 113,110 其他的存款 167,032 163,868 205,339 251,503 209,924 貸款的總額 1,394,082 1,216,654 1,069,172 939,989 823,169 其中:正常的貸款 1,369,485 1,196,306 1,052,875 929,744 815,726 不良的貸款 24,597 20,348 16,297 10,245 7,443 同業拆入 65,045 73,130 64,141 42,638 35,538 貸款損失的準備 38,497 32,299 27,235 23,884 22,443 由表可得:

表四 近五年華夏銀行貸存比 單位:百萬元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貸存比 1.0314 0.8892 0.7910 0.7213 0.6990 在銀行的利潤角度出發,貸款與存款的比率越高就越好,因為存款是能夠支付利息,正所謂是資本的成本但是如果一家銀行有著大量的存款卻有著少量的貸款,這說明著此銀行有著高額的成本與其對應的低收入,銀行的盈利水平如果較低,那么從抵御風險的角度來說,銀行的存款與貸款比率不算太高。因為銀行需要應對每日的現金提取以及客戶的日常性結算,因此這要求了銀行必須預留一定金額的現金的存款準備金額(由中央銀行或者商業銀行i共)。存貸的比率實在過高的時候,這部分的資金就會存在不足的現象,這就會導致銀行的支付行危機。如果危機繼續衍生就會導致金融危機,這影響著區域與國家的經濟,因此,銀行的貸款存款的比率是越高就越好,因此需要有可以衡量的標準。中央銀行存在的目的就是防止銀行的過度擴展,并且明文規定商業銀行的最高貸款的比率是百分之七十五。由表五可知,華夏銀行今年貸存比在2016年開始超過警戒紅線,這表明華夏銀行近年來利潤穩步提升,但從風險角度華夏銀行的流動性風險也在進一步增加,應該引起重視。

3.4.2 流動性缺口法 流動性缺口法就是需要利用流動性缺口的指數來進行銀行流動性風險的衡量的辦法,流動性的缺口代表著銀行的資產與負債兩者之間有著的差額,所以當負債大于資產時,證明著銀行的流動性處于過剩的狀態,如果負債有低于資產時,銀行又存在著流動性的風險。為了維持現有資產,就有可能從外部的金融機構尋求來新的資金注入。當銀行的資產負債有著不斷的變化時,應該迫切的引入邊際的流動性缺口概念。所謂邊際流動性缺口代表著銀行資產有著變動的代數值與負債時的變動的代數值之差,但當其缺口為正時,就說明了銀行的流動性存在過剩的情況;

當缺口為負的時候,就表明銀行存在著流動性的風險 表五 近五年華夏銀行邊際流動性缺口 單位:百萬元 年份 2017 2016 2015 2014 資產變動代數值 151792 335631 168976 179181 負債變動代數值 136167 301046 152687 163101 邊際流動性缺口 15625 34585 16289 16080 根據上述的定義可知在2016年華夏銀行流動性過剩,其余年份尚且平穩。

流動性缺口法過于簡單并且存在諸多弊端:報表中核算的資產和負債的到期日還不能準確確定;

資產和負債的差額只是數據上的多少,但其中資產負債質量的好壞又是另一重要要素;

這種依據會計期間的計算方式下并沒有考慮到銀行的長短期融資能力;

沒有固定依據的標準等。

在管理流動性缺口管理辦法的改進沈沛龍院長曾提出一個觀念:凈流動性缺口,凈流動性缺口占總資產的比率。雖然新的指標使流動性缺口辦法更加可靠但是在計算過程中還是無法區分高低質量流動性資產。

綜上所述,華夏銀行流動性風險大小與我國商業銀行整體流動性風險有一定相似性,但是根據華夏銀行的簡單數據分析下,華夏銀行貸存比已經嚴重超過警戒紅線,每年計算得出的指標都不平穩沒有規律性,這說明華夏銀行流動性并不明確,存貸比很高這反而預警華夏銀行在未來幾年會存在較多的流動性或是其他的問題。如果需要更加精確地了解到華夏銀行的流動性風險大小和原因,就必須了解到華夏銀行內部資產負債好壞,壞賬數量,結合銀行的中長期貸款、超額準備金綜合分析。

4簡述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存在的問題 4.1“短存長貸”現象嚴重 所有人斗志,國有商業銀行利潤的最主要來源是利息凈收入,所以商業銀行為了提高凈收入會比較傾向于發放中長期貸款,吸收短期存款,這原本是降低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的一種有效方法,但是有些銀行過分依賴這種方式久而久之就會導致期限錯配這一現象,這就導致了資產的負債流動性水平的大幅度降低,從而會引發流動性的風險。從另一方面如果公眾只想在該銀行存放短期存款,這也是說明公眾對該銀行的信任度低,心里預期不高,從這一角度,銀行追求“短存長貸”也是不利于銀行自身發展的。

4.2風險管理意識不強,管理工具單一 因為商業銀行在對流動性風險的具體認知不足,而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工作又主要集中于中高層中的極個別部門,在信貸風險上進行著重監控管理,這樣就使得銀行在流動性風險控制管理方法建設所投入的效率遠遠低于業務拓展創新的效率。在內部控制時,大多采用靜態指標來衡量流動性風險,這樣不完善、不平衡的情況下就會導致在銀行的業務經營部門等中低層對資金進出監督松懈,為獲得短期的績效評定二放松了對資產負債質量的準備判斷,例如之前出事的某P2P公司業務員捏造假資料與客戶合謀騙取貸款。同時銀行對資金流動的動態監管也不到位,提升了銀行業務的獲取與判斷的不確定性和風險性。

4.3我國的流動性指標管理體系不完善 備付金的比率以及資產流動性的比率、中長期的貸款比率都是我國流動性評價的指標,這些與國際銀行的先進的流動性管理方法和專業系統軟件相比具有一定差距。這些指標只能對銀行就某一節點進行靜態監控,并不能對銀行在持續經營過程中進行動態監控,并且在資產和負債中難以區別其質量的好壞,這就不能全面反映銀行的融資能力,單純的套用公式并不能體現流動性管理的本質意義。

5 提升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水平的對策分析 現今,國外的現行銀行的流動性風險識別以及計量都已經開始進行相關的建模和系統化,但是我國的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管理依舊處于靜態與比例結算的落后狀態??傮w而言,我國銀行業的風險管理水平、歷史數據和具體國情依舊還是略微落后于國外先進銀行。如果使用后幾種方法需要結合具體情況稍加改動,這就給未來流動管理增加了新的課題。

流動資產的一些基本特征是必不可少的。一是信用風險低,市場風險低;

二是定價容易;

第三方面,掛牌交易在具有社會認可度的交易所;

第四方面,風險程度高的資產與之相關關系較差。但是流動資資產如果具有高質量的特性就需要一些特殊的市場特性。一、活躍的資產市場應該具有一定性質的規模;

二、能夠負責人以及專業能力強的商人是必須的;

三、市場的集中度相比較低;

四、能夠轉向安全投資,并且有其趨勢。

5.1 發揮商業銀行在流動性管理機制中的作用 在風險流動性的管理方面,我們必須分清了解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的區別以及主次關系。了解央行和商業銀行的職責區別所在。作為發揮流動性管理的主體地位,商業銀行應該在真正的經濟環境下行使自身的職責,而中央銀行就是為了改善商業銀行流動性管理機制并且創造相應的條件。在宏觀上給予商業銀行行為大方向上的指導。所以對于商業銀行來說強調流動性管理的主動性、自發性,要根據自身的情況特點制定具體的操作辦法、管理重心、管理結構、具體指標分析方法。同時,商業銀行自身也應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意識這里不只是銀行高層管理人員還應該包括基層業務人員,一方面高層管理人員進行決策前應當分析未來銀行流動性情況是否良好,另一方面基層業務人員也應嚴格把控資金來源。管理部門在統籌所有資金的使用時,需要保留相應的記錄,以此方便進行相應的決策分析,從而避免決策的失誤導致了流動性的不足或者剩余,從而給銀行帶來經濟上的損失。另外,商業銀行還需要在結合市場的大環境下,預測未來,做好相關的流動性預測、備案以及分析工作。

銀行流動性風險最開始的一定是發源于基礎資產的質量問題,所以在資產收集第一道防線的業務基層人員一定是最了解的人員。但是大部分的基層人員都對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知之甚少,所以一定要首先在基層部門宣傳普及風險知識文化讓所有人都重視起來,在一線工作時一定要直面風險,對質詢檢查認真嚴格,對于自己的業務內容“錙銖必較”,曾經從事過銀行風險管理的人員都深知銀行的風險工作必須有著高強度的工作數量、高抗壓的承受能力、終身學習的工作覺悟、邏輯縝密的工作態度。

發揮商業銀行的流動性管理主動性,可以使其經營管理更加傾向于動態監管與靜態分析相結合,防范其存在的風險,提高其中的效益。

5.2 加快貨幣市場發展,拓寬商業銀行融資渠道 貨幣市場能夠直接或者間接影響著銀行相關的流動性管理,當流動性的需求要增加時,商業銀行則能夠通過出售短期的債券或者借入短期的資金來滿足其流動性的需求,但流動需求減少的時候,又可以用其來投資,增加銀行的盈利。

所以市場必須要加快關于貨幣市場的發展,發展銀行的業務轉型的新機制,擴寬業務的融資渠道,轉移影響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目前可考慮向輕型化轉型,發展低風險、輕資本的業務,致力于小額和微型金融,廣闊的市場前景,較少占用資本的企業部門傾斜,同時選擇流動性強的資產,高質量的負債,從簡單的產品服務提供到溫暖的客戶銀行,我們可以增加年輕客戶,實現客戶存款的自然保留,控制現金流出,從客戶的角度降低流動性風險。

5.3建立和完善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 流動性管理的直接目的是防止和防止銀行可能發生的付款風險。當存款得到保險或保護時,儲戶對金融機構的信心不會下降,因此不會出現恐慌或危機。在當今常用的管理工具中有:資產負債的管理、現金流的管理以及風險限額的管理與壓力測試和應急的預想方案。根據以上的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存在的相應問題,這表明需要對這些工具進行針對性的優化。

5.4建立健全流動性風險預警機制 這不僅需要及時的流動性管理工具,還需要建立有效的監測和預警機制。只有做到“兩手抓”才能更有效地防范流動性風險情況的發生。

第一步就要建立先進的流動性數據分析系統,銀行需要搜集大量的信息并且在短時間內就要將數據整理成分析報告,并交給流動性風險管理者以滿足決策需求,結合現有流動性變化進行合理預測,完成潛在流動性計量。

第二部則是需要建全可以流動性風險的相關預警系統,也就表明,只要通過了預測風險的預警指標,銀行一般就可以在評估未來業務的期間出現可能的流動性風險,也就是說可以根據預測發生的情況做好準備。流動性風險預警系統運行的根本目的就是如果發現風險,并且風險到達了目標警戒線,就可以及時的發出預警,因此把流動性風險預警機制與流動性安全的保障機制的相結合才能更加有效的防止發生流動性風險。

結 論 本文僅是淺顯的了解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的定義來源和分析方法,通過已知的分析方法簡單分析了華夏銀行2013年至2017年的財務數據和流動性大小,結合了華夏銀行和整體商業銀行的數據和情況,總結了整個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存在的幾點主要問題,并結合專家學者提出的問題和方法總結出幾點對策。經過一定時期的研究,了解到流動性風險自從商業銀行及各大金融系統產生以來都是一直伴隨在整個經營過程中的。這是商業銀行最主要風險之一。流動性風險不僅對商業銀行的生存發展會產生影響,對整個社會的金融經濟的穩定也危害巨大,因此一定要重視商業銀行流動性這個問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18年頒布的《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它的提出標志著我國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的重視與改善,同時作為商業銀行自身也要結合大市場環境提出具有自身針對性的應對措施,切實調整戰略,發揮自身主觀能動性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進行監控和管理。

致 謝 歷時近一個月的時間我終于結束了這一篇論文,我希望能用這一篇算是給自己給老師給學校一份滿意的答卷。寫這篇論文的感覺讓我回憶起過去四年的學習時光,有看不懂文獻時的焦急,有恍然大悟的喜悅,來自朋友老師的關心讓我覺得很溫暖。在此我要感謝郝文老師給我的幫助,幫我修改完善了論文正文部分,給予了很多專業知識方面的支持,我還要感謝我的朋友們和同學們,在我寫論文,或者在素材上提供了很多幫助!我也明白我的學術水平依然有限,很多地方還是有不明白的,所以在我的論文里難免有不足之處,希望評閱老師不吝賜教,我也會秉持著學無止境的態度不忘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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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2016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

2016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 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維護銀行體系安全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流動性風險,是指商業銀行無法以合理成本及時獲得充足資金,用于償付到期債務、履行其他支付義務和滿足正常業務開展的其他資金需求的風險。

第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建立健全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對法人和集團層面、各附屬機構、各分支機構、各業務條線的流動性風險進行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確保其流動性需求能夠及時以合理成本得到滿足。

第五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依法對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及其管理體系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流動性風險管理

第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在法人和集團層面建立與其業務規模、性質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

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應當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有效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治理結構。

(二)完善的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有效的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

(四)完備的管理信息系統。

第一節流動性風險管理治理結構

第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有效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治理結構,明確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監事會(監事)、高級管理層以及相關部門在流動性風險管理中的職責和報告路線,建立適當的考核及問責機制。

第八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應當承擔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最終責任,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核批準流動性風險偏好、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和程序。流動性風險偏好應當至少每年審議一次。

(二)監督高級管理層對流動性風險實施有效管理和控制。

(三)持續關注流動性風險狀況,定期獲得流動性風險報告,及時了解流動性風險水平、管理狀況及其重大變化。

(四)審批流動性風險信息披露內容,確保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五)其他有關職責。

董事會可以授權其下設的專門委員會履行其部分職責。

第九條

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定期評估并監督執行流動性風險偏好、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二)確定流動性風險管理組織架構,明確各部門職責分工,確保商業銀行具有足夠的資源,獨立、有效地開展流動性風險管理工作。

(三)確保流動性風險偏好、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在商業銀行內部得到有效溝通和傳達。

(四)建立完備的管理信息系統,支持流動性風險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

(五)充分了解并定期評估流動性風險水平及其管理狀況,及時了解流動性風險的重大變化,并向董事會定期報告。

(六)其他有關職責。

第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指定專門部門負責流動性風險管理,其流動性風險管理職能應當與業務經營職能保持相對獨立,并且具備履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職能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資源。

商業銀行負責流動性風險管理的部門應當具備以下職能:

(一)擬定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提交高級管理層和董事會審核批準。

(二)識別、計量和監測流動性風險。持續監控優質流動性資產狀況;監測流動性風險限額遵守情況,及時報告超限額情況;組織開展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組織流動性風險應急計劃的測試和評估。

(三)識別、評估新產品、新業務和新機構中所包含的流動性風險,審核相關操作和風險管理程序。

(四)定期提交獨立的流動性風險報告,及時向高級管理層和董事會報告流動性風險水平、管理狀況及其重大變化。

(五)擬定流動性風險信息披露內容,提交高級管理層和董事會審批。

(六)其他有關職責。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在內部定價以及考核激勵等相關制度中充分考慮流動性風險因素,在考核分支機構或主要業務條線經風險調整的收益時應當納入流動性風險成本,防止因過度追求業務擴張和短期利潤而放松流動性風險管理。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監事會(監事)應當對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在流動性風險管理中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評價,至少每年向股東大會(股東)報告一次。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銀監會關于內部控制的有關要求,建立完善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內部控制體系,作為銀行整體內部控制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將流動性風險管理納入內部審計范疇,定期審查和評價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內部審計應當涵蓋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所有環節,包括但不限于:

(一)流動性風險管理治理結構、策略、政策和程序能否確保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流動性風險。

(二)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得到有效執行。

(三)現金流分析和壓力測試的各項假設條件是否合理。

(四)流動性風險限額管理是否有效。

(五)流動性風險管理信息系統是否完備。

(六)流動性風險報告是否準確、及時、全面。

第十五條

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內部審計報告應當提交董事會和監事會。董事會應當針對內部審計發現的問題,督促高級管理層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跟蹤檢查整改措施的實施情況,并及時向董事會提交有關報告。

商業銀行境外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采用相對獨立的本地流動性風險管理模式的,應當對其流動性風險管理單獨進行審計。

第二節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其經營戰略、業務特點、財務實力、融資能力、總體風險偏好及市場影響力等因素確定流動性風險偏好。

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偏好應當明確其在正常和壓力情景下愿意并能夠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其流動性風險偏好制定書面的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應當涵蓋表內外各項業務以及境內外所有可能對其流動性風險產生重大影響的業務部門、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并包括正常和壓力情景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應當明確其流動性風險管理的總體目標、管理模式以及主要政策和程序。

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一)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和監測,包括現金流測算和分析。

(二)流動性風險限額管理。

(三)融資管理。

(四)日間流動性風險管理。

第五篇: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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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調研報告2010-06-29 18:56:10免費文秘網免費公文網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調研報告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調研報告(2)

流動性風險是商業銀行經營過程中最主要的風險之一,在商業銀行經營過程中,流動性風險是一直存在的。流動性風險是指銀行無力為負債的減少或資產的增加提供融資,即當銀行流動性不足時,它無法以合理的成本迅速增加負債或變現資產獲得足夠的資金,從而影響其盈利水平。任何一家銀行如果出現流動性風險,就可能失去許多潛在的盈利機會,并且流動性風險具有聯動效應,一旦流動性風險進一步加劇,極

易導致存款人恐慌性地提兌存款,誘發擠兌風波,最終導致銀行破產。流動性風險問題解決不好,不僅可能導致商業銀行的破產清算,而且可能導致金融危機甚至整個國民經濟的癱瘓。因此,如何有效管理流動性風險已成為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核心內容之一。

一、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的成因及管理的基本內容

引起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的因素眾多,包括銀行資產與負債在量與期限結構上的不匹配、資本金不足、盈利水平低下、資金備付率不足、客戶周期性資金需求變動、經濟周期的影響、利率變動、中央銀行貨幣政策變動、以及其他突發性因素等等。商業銀行的任何一項經營活動不善都有可能最終導致流動性風險。但是,從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的特點和各因素的可控性來分析,資產負債結構不匹配是導致流動性風險的最主要最直接因素。因此,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實質就是通過對其資產和負

債流動性的有效管理,促進其資產負債結構的合理配置,最終將流動性風險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圍內。因而,有效地度量和分析銀行的流動性并保持資產、負債和表外業務的潛在流動性以及設法及時獲得流動性是商業銀行管理流動性風險的基本內容

二、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流動性風險管理意識淡薄。長期以來,國有商業銀行承擔著促進經濟增長的宏觀功能,有強大的國家信用支撐,因此人們總是將銀行的命運與政府的支持聯系在一起,認為政府會承擔銀行的一切風險,銀行不會倒閉,也不會發生流動性危機。另外,源源不斷的居民家庭儲蓄存款是商業銀行無流動性危機之憂的第二大原因。由于商業銀行對流動性風險認識不足,風險管理還主要集中在信貸風險上,缺乏流動性風險自我控制的主動性和自覺性。

(二)對下級銀行資金需求的主

動性管理不足。在決策程序的具體操作上,總行主要負責分行之間的資金調劑、參與債券市場交易、進行同業資金拆借,以便滿足下級行當日或未來較短時間內用于保證支付的資金需求,分行一般局限于上下級行之間的資金調撥。決策程序體現為下級銀行“倒逼”上級銀行,上級銀行基本上只是被動地接受下級銀行資金余缺的現實,并被動地做出反應,而沒有對下級銀行凈融資需求進行事前度量和預測,并采取事前的防范與控制措施以及部署相應的流動性計劃和安排,缺乏對下級銀行資金需求的主動性管理。

(三)流動性管理指標體系有局限性。目前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中,流動性評價指標主要是備付金比例、資產流動性比例和中長期貸款比例。這些指標內容比較單薄,并不能全面反映銀行資產的流動性狀況,更沒有反映銀行的融資能力。而各銀行又不顧自身實際去套用、追求這幾項流動性指標,扭曲了

流動性管理的本質。

(四)商業銀行流動性管理缺位,流動性管理發展存在諸多制約因素。銀行是高負債運作的特殊企業,其負債的不確定性和硬性約束都要求銀行資產具有較強的流動性,流動性管理也就成為銀行經營管理的首要任務和核心目標。流動性管理具有內生性,流動性管理的主體是商業銀行,而非中央銀行,它產生于商業銀行業務活動的內在要求。我國的流動性管理表現出以中央銀行監管為主的外生性特點。中央銀行的流動性監管與商業銀行自身的流動性管理在目的、方式、效果上是完全不同的。目前我國以中央銀行為主體的流動性管理體制,以固定不變的流動性比例作為常規的監管方式,過分強調中央銀行的監管,忽視了流動性管理的內生性,嚴格意義上的流動性管理在我國仍然處于缺位狀態。

(五)以四大國有銀行為代表的我國銀行體系存在許多流動性隱患。一

是資產負債結構不合理,我國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率一直居高不下,超負荷經營;二是存貸款比例較高,對于全面衡量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該指標存在著一定的缺陷,不能反映出存貸款在期限、質量和收付方式等方面存在差異而產生的流動性風險程度;三是中長期貸款比重過高,并且繼續增加趨勢明顯,資金使用日益長期化;四是活期存款占各項存款的比重較高,資金來源日益短期化;五是儲蓄存款占各項存款的比重呈下降趨勢;六是貸款質量較差,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三、商業銀行防范和化解流動性風險的建議

(一)全面實施資產負債管理。流動性風險不是單純的資金管理問題,而是多種問題的綜合反映,因此,應當從資產負債綜合管理的角度來探討流動性風險的防范。一是加強各級商業銀行法人體制,強化經營系統調控功能;可以將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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