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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2022-07-28

第一篇: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正部分規章的決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49號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49號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正部分規章的決定》已經2010年12月2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正部分規章的決定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0〕28號)要求,省政府決定對18件省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

一、《四川省文化體育活動場所治安管理辦法》(川府發〔1987〕205號;第103號令修改)

將第一條和第十五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二、《四川省制止牟取暴利實施辦法》(第69號令)

將第十三條中的“當事人拒繳違法所得或者罰款的,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的規定通知其開戶銀行予以劃撥,對沒有銀行帳戶或銀行帳戶內無資金的,可以將其商品變賣抵繳”刪除。

將第十四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三、《四川省反竊電管理辦法》(第137號令)

將第二十四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四、《四川省國防交通管理辦法》(第151號令)

將第四十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五、《四川省建設監察規定》(第192號令)

將第二十六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六、《四川省價格監測規定》(第217號令)

將第二十七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七、《四川省征兵工作實施辦法》(第49—1號令)

將第五十三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八、《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實施辦法》(第177號令)

將第二十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九、《四川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辦法》(第10號令)

將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將第十四條中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和國家物價局《關于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進行糾正、查處”修改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規定依法進行糾正、查處”。

十、《四川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號令)

將第十九條中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和國家物價局《關于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予以查處”修改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規定依法予以查處”。

十一、《四川省旅館業治安管理實施辦法》(第48號令;第103號令修改)

將第五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十二、《四川省罰款和沒收財物行政處罰管理辦法》(第22號令)

將第十九條中的“依據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暫行規定》處罰”修改為“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予以處罰、處分。”

十三、《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94號令)

將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銷售無線電發射設備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備案,公眾移動通信手機除外。”

將第四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銷售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十四、《四川省風景名勝區建設管理辦法》(第102號令)

將第五條刪除。

將第六條修改為“對風景名勝區內的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實行分級審批。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內的重要建設項目,其設計方案由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他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由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成都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重要建設項目設計方案,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成都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省級風景名勝區內的重要建設項目,其設計方案由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他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由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十五、《四川省防偽技術產品管理辦法》(第135號令)

將第七條、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刪除。

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中的“違反本辦法第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七條”。

將第十九條中的“違反本辦法第九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八條”。

十六、《四川省電力設施保護實施辦法》(第140號令)

將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的“征用”修改為“征收”。

十七、《四川省旅游景區景點講解人員管理辦法》(第147號令)

將第七條修改為“講解人員考試由旅游景區景點所在地市、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縣級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考試合格的人員,由旅游景區景點所在地市、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縣級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核發講解證。”

十八、《四川省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第183號令)

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之間轉讓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的,應當報省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將第二十八條第

(六)項刪除。

根據上述修改對部分規章的條款順序作相應的調整。

第二篇:四川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207號)

【發布單位】四川省

【發布文號】四川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207號 【發布日期】2007-01-09 【生效日期】2007-0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文件來源】四川省

四川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207號)

《四川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已經2006年12月2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長:張中偉

二○○七年一月九日

四川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

第一條第一條 為保障國家對軍人的撫恤和優待,激勵軍人保衛祖國、建設祖國的奉獻精神,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根據《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適用本辦法。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以下簡稱現役軍人)以及具有四川省戶籍的殘疾軍人、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的家屬是本辦法規定的撫恤優待對象,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第三條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依法履行各自的軍人撫恤優待責任和義務,關懷、尊重撫恤優待對象,開展各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

第四條第四條 軍人的撫恤優待實行國家和社會相結合的方針,保障軍人的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保障撫恤優待對象的生活不低于所在縣(市、區)平均生活水平。

各縣(市、區)應當建立和落實撫恤優待對象撫恤補助標準自然增長機制,使撫恤優待對象撫恤補助標準與當地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五條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軍人撫恤優待工作,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軍人撫恤優待事業提供捐助。對在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級負擔軍人撫恤優待經費并予以保障。對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安排的軍人撫恤優待經費實行??顚S?,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六條第六條 現役軍人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分別發給其遺屬《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病故證明書》。由持證人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放一次性撫恤金,經費由同級財政負擔。一次性撫恤金發放的標準為:

(一)烈士,80個月工資;

(二)因公犧牲軍人,40個月工資;

(三)病故軍人,20個月工資。

一次性撫恤金發給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是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無上述親屬的,不予發放。

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按國家規定享受增發的一次性撫恤金。

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死亡的,經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同級衛生部門組織醫療衛生專家小組確認后,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金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

第七條第七條 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符合下列條 件之一的,由遺屬戶籍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后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并從批準之月起按國家規定標準領取定期撫恤金:

(一)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低于所在縣(市、區)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者殘疾無生活費來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

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死亡的,經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同級衛生部門組織醫療衛生專家小組確認后,其遺屬符合前款條 件之一的,領取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

因戰、因公致殘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其遺屬符合第一款規定條 件之一的,領取病故軍人定期撫恤金。

第八條第八條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由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國家規定的標準發給殘疾撫恤金。

第九條第九條 復員軍人中的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由其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民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發給定期定量補助。

復員軍人中1937年7月7日之后、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的人員,同時符合下列兩個條 件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民政部門按照國家、省的規定和市(州)人民政府確定的標準發給定期定量補助:

(一)退出現役后組織從未安排工作,本人申請到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和社會團體等單位工作,也從未被錄用;

(二)孤老或者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

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由其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民政部門按照國家、省的規定和市(州)人民政府確定的標準發給定期定量補助。

第十條第十條 享受定期撫恤金的遺屬死亡后,增發6個月其生前享受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當地民政部門同時注銷其定期撫恤金的證件并逐級報省民政部門備案。該遺屬享受的定期撫恤金自其死亡的次月起停發。

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對其遺屬增發12個月的殘疾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

享受定期補助的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死亡后,增發6個月其生前享受的定期補助金,作為喪葬補助費。

喪葬補助費由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財政負擔。

第十一條第十一條 在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的退役軍人,有檔案記載或者原始醫療證明,要求評定傷殘等級的人員,應當由本人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沒有單位的,向本人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殘疾軍人原殘疾部位殘疾情形發生嚴重惡化申請調整傷殘等級的,向縣(市、區)民政部門提出申請;民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第十二條 領取定期撫恤金、殘疾撫恤金、定期補助金的撫恤優待對象因在省內遷移戶籍地,申請撫恤、補助關系轉移的,由遷出地縣(市、區)民政部門出具證明,遷入地縣(市、區)民政部門核實《戶口簿》、《定期撫恤金領取證》、《定期補助金領取證》、《殘疾軍人證》和《評殘審批表》等相關材料后予以接收。當年的定期撫恤金、殘疾撫恤金、定期補助金由遷出地發給,從第二年第一月起由遷入地發給。

第十三條第十三條 殘疾軍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應當在退役或移交后,按國家有關規定向戶籍遷入地的縣(市、區)民政部門辦理轉入撫恤關系。殘疾撫恤金從第二年第一月起由接收地民政部門發給。

第十四條第十四條 退出現役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由原籍或配偶、父母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收安置,殘疾撫恤金由接收安置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對需長年治療、日常生活需要護理且獨身一人,當地無治療條件、不便分散安置的,由本人申請,經省民政部門批準可安排到榮譽軍人康復醫院休養、治療。

原住榮譽軍人康復醫院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本人要求分散休養且殘疾情形適于分散休養的,殘疾軍人原籍或配偶、父母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妥善安置并報省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第十五條 對退出現役分散安置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護理費,每年由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軍人撫恤優待條 例》規定的比例和標準予以計發。所需經費由縣(市、區)財政負擔。

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在榮譽軍人康復醫院治療、休養期間,不發護理費。

第十六條第十六條 一級至六級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醫療保障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的醫療保障納入當地老紅軍的醫療保障辦法統一管理。具體辦法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原殘疾部位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負擔,沒有工作的由當地縣(市、區)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解決。

第十七條第十七條 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領取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屬在職和退休的,由所在單位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在城鎮無工作單位的,戶籍所在地已建立城鎮醫療保險的,當地人民政府應予納入;在農村的,戶籍所在地已建立農村合作醫療的,當地人民政府應予納入。

領取定期補助金的復員軍人,在城鎮無工作單位的,戶籍所在地已建立城鎮醫療保險的,當地人民政府應予納入;在農村的,戶籍所在地已建立農村合作醫療的,當地人民政府應予納入。

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戶籍所在地已建立農村合作醫療的,當地人民政府應予納入。

各市(州)人民政府應制定上述人員醫療費用減免具體辦法。

省、市(州)財政對撫恤優待對象人數較多的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用于幫助解決撫恤優待對象的醫療費用困難問題。

第十八條第十八條 義務兵服現役期間,由入伍時的戶籍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發給其家庭優待金或者給予其他優待。優待金按《兵役法》規定的義務兵服現役期限發給,優待金標準由市(州)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經費由縣(市、區)財政解決。

在校大學生入伍的義務兵,由征集地民政部門按規定通知入學前原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發給其家庭優待金。

對提前退役的義務兵,按實際服役年限發給其家庭優待金。

第十九條第十九條 義務兵服役期滿退出現役或者被選取為士官、被提拔為軍隊干部后,其家庭不再享受優待金。

從地方直接招收的軍隊院校學員和軍隊文體類專業人員的,其家庭不享受優待金。

士兵從部隊考入軍校后,超出義務兵服現役期限的,其家庭不再享受優待金。

在非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辦事處入伍的義務兵,其家庭不享受優待金。

第二十條第二十條 殘疾軍人、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和享受定期補助金的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在部隊服役期間的立功受獎者,由戶籍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給予優待。具體優待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 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應當保留;服現役期間,原籍農村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應當免除其本人的義務工等勞務,享受原集體資產變更所產生的經濟所得及待遇。

在校大學生入伍的義務兵,對其入伍前的學業、學籍保留和退出現役后的復學、安置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 在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工作的殘疾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將其辭退、解聘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被撤銷或企業關閉、破產在清算資產時,其殘疾軍人享受所在單位工傷同等級別人員待遇。

對有工作能力的失業殘疾軍人,勞動保障部門應按規定核發《再就業優惠證》,優先提供免費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等就業服務。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 戶籍在農村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免除本人的義務工等勞務。對特別困難的,應優先納入農村最低生活保障。

撫恤優待對象生產生活確有困難的,城(鄉)社區、村(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應組織村(居)民予以幫助。

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 現役軍人、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準予優先購票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國內民航客機;殘疾軍人享受減收正常票價50%以上的優待。

義務兵和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在省內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

殘疾軍人自用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予以免費托運。

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 現役軍人、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在四川省內參觀游覽公園、博物館和風景名勝古跡,免收門票。

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 撫恤優待對象及其子女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各種教育優待。

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 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符合經濟適用房購買條 件的,可以優先購買,并享受不低于5%的優惠。具體優惠辦法,由各市(州)建設部門會同民政、財政等部門作出規定。

撫恤補助對象優先享受戶籍所在地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提供的廉租公有住房。

戶籍在農村享受撫恤補助的對象住房困難的,按規定給予補助。

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 駐軍所在地和未隨軍家屬戶籍所在地勞動保障、人事等部門應為批準隨軍家屬提供職業介紹和培訓,勞動保障、人事部門應根據用工單位的需求在同等條 件下優先推薦隨軍家屬就業。

對因所在企業破產、停產等原因失業的隨軍家屬,勞動保障部門應及時核發《再就業優惠證》,優先提供免費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等就業服務。

對家屬隨軍后自謀職業的,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減免有關稅費。

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 國家興辦的優撫醫院、光榮院應當治療或者集中供養孤老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撫恤優待對象。國有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優先接收撫恤優待對象,并保障其生活水平優于本福利機構其他供養對象。對社會力量舉辦的社會福利機構接收撫恤優待對象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鼓勵和支持。

第三十條第三十條 對貪污、挪用、截留撫恤優待經費的單位和責任人,由有關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挪用、截留、私分的撫恤優待經費,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追回。

不按本辦法發放撫恤優待經費的,撫恤優待對象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 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人員。

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 軍隊離休、退休干部的撫恤優待,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本辦法有關現役軍人撫恤優待的規定執行。

因參戰傷亡的民兵、民工的撫恤,因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傷亡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的撫恤,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1992年4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發布的《 四川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同時廢止。

本內容來源于政府官方網站,如需引用,請以正式文件為準。

第三篇:四川省道路貨物運輸管理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2號)

【發布單位】四川省

【發布文號】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2號 【發布日期】2007-04-24 【生效日期】2007-05-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文件來源】四川省

四川省道路貨物運輸管理辦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2號)

《四川省道路貨物運輸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4月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5月25日起施行。

省 長:蔣巨峰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四川省道路貨物運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第一條 為規范道路貨物運輸、道路貨物運輸站場、貨物運輸代理和貨物運輸配載經營活動,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護道路貨物運輸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第二條 凡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貨物運輸(以下簡稱貨運)、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下簡稱貨運站場)、貨物運輸代理(以下簡稱貨運代理)和貨物運輸配載(以下簡稱貨運配載)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從事國際貨運代理的經營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第三條 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貨運、貨運站場、貨運代理和貨運配載經營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管理工作。

第四條第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發展規劃引導道路貨物運輸的發展,鼓勵經營者提高服務質量、擴展服務領域,適應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第五條第五條 鼓勵貨運實行集約化、規?;?、專業化經營,促進集裝箱、封閉廂式、多軸重型和罐式等專用車輛和節能環保車輛的發展,倡導大宗物資單位在選擇承運經營者時通過招投標形式確定。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六條第六條 貨運經營申請人應當依法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貨運經營許可。

從事普通貨運和

一、

二、三級大型物件運輸以及貨運站場經營的,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從事四級大型物件運輸、專用運輸和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向所在地市(州)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七條第七條 受理四級大型物件運輸經營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專家對車輛、管理人員、技術人員進行核實和綜合評審。

第八條第八條 從事集裝箱運輸經營的,應當符合國家和我省規定的條件,駕駛員應當具有駕駛汽車列車的從業資格,牽引車輛的牽引能力應當在20噸以上并安裝實時動態行駛記錄儀,半掛車輛應當具有轉鎖裝置。

第九條第九條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國家規定條件,并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進行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狀況評估。

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實行公司化經營。

第十條第十條 從事貨運代理和貨運配載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依法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后方可經營:

(一)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必要的通訊及計算機設備;

(二)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第十一條 從事貨運代理和貨運配載經營的,應當自開業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并提交以下備案材料:

(一) 貨運代理、貨運配載備案申請表;

(二) 組織機構代碼證、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三)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 房屋產權證明或房屋租賃協議;

(五) 業務操作規程、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二條第十二條 貨運經營者設立從事貨運經營的分公司,應當向分公司設立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請人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及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和復印件;

(二) 分公司使用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證明;

(三) 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四) 分公司負責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復印件。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核實,對符合條件的,核發該分公司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經營者取得分公司經營許可證副本后應當到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第十三條 貨運經營者應當使用符合國家和我省有關能源消耗以及環境保護規定的車輛從事貨運經營,提高運輸組織化程度,減少空車行駛,節約能源。

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車輛,貨運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進行改造或者報廢更新。

第十四條第十四條 貨運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對貨運車輛進行維護和檢測,確保貨運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貨運車輛維護分為日常維護、一級維護和二級維護。日常維護由駕駛員在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負責執行;一級維護和二級維護由機動車維修企業執行。一級維護間隔里程不得超過2500公里;行駛里程不便統計的,以間隔時間1個月為準。二級維護間隔里程不得超過15000公里;行駛里程不便統計的,以間隔時間3個月為準。

貨運車輛進行二級維護后,貨運經營者應當將車輛二級維護情況及時記入車輛技術檔案,并妥善保存二級維護竣工出廠合格證。

第十五條第十五條 貨運承、托運雙方應當按《合同法》的規定,訂立運輸合同。貨運代理經營者應當分別與托運人和承運人簽訂運輸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第十六條 貨運經營者不得承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運輸的貨物,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相關手續,貨運經營者應當查驗并隨車攜帶有關手續。

第十七條第十七條 貨運經營者運輸大型物件,應當制定道路運輸組織方案,四級大型物件承運人應當將經專家論證的道路運輸組織方案報送有關部門備案。涉及超限運輸的,應當憑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復印件、車輛道路運輸證到公路路政管理機構辦理《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等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第十八條 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危險貨物運輸調度管理制度,按照調度管理制度安排符合條件的車輛和人員運輸危險貨物,并按規定簽發道路危險貨物運單。

未經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組織調度,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不得擅自承運危險貨物。

第十九條第十九條 運輸危險貨物時應當隨車攜帶符合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要求、與所運貨物相一致的《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車輛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懸掛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專用標志,嚴格按照危險貨物運輸規程運輸。

在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駕駛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和所屬運輸企業報告。

第二十條第二十條 貨運經營者使用在外省(直轄市、自治區)注冊的車輛,在我省境內從事貨運經營活動1個月以上的,應當持該車的道路運輸證向駐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備案手續,領取《外省籍車輛駐川經營備案卡》,按我省的規定繳納規費,進行管理。

《外省籍車輛駐川經營備案卡》應當隨車攜帶,與該車道路運輸證同時使用。

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應當聘用符合規定條件的從業人員,制定從業人員培訓計劃,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及職業道德教育、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和應急處置培訓。

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健全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押運員和搬運裝卸管理人員的招聘、培訓、考核、獎懲、淘汰等制度,對駕駛員實行統一管理。

實行貨運車輛駕駛員、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職業化管理和從業資格管理制度。貨運車輛駕駛員和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取得相應從業資格后方可從業。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對貨運車輛駕駛員實施職業化管理和從業資格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 貨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安全管理,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單位)應當按照每20輛車1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標準進行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最低不得少于3名。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經營者的經營條件、經營行為等進行監督檢查。經營者應當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貨運經營者質量信譽考核制度,定期對其經營條件、經營行為、安全管理和服務質量等進行考評,并向社會公布,考評結果作為對貨運經營者擴大經營范圍、貨運企業評級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 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依法購買承運人責任險。

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受理道路貨物運輸質量投訴,按照貨物運輸合同的約定及相關規定調解質量糾紛。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經營者限期改正,可以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承運依法應當辦理而未辦理準運手續的貨物的;

(二)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未按規定簽發道路危險貨物運單的;

(三)未經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組織調度,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擅自承運危險貨物的;

(四)承運危險貨物的車輛未隨車攜帶與所運危險貨物相一致的《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的。

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經營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經營者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的;

(二)從事貨運代理和貨運配載經營,未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的。

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隱患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未按要求改正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一)未按規定建立危險貨物運輸調度管理制度的;

(二)安排不符合條件的車輛運輸危險貨物的;

(三)安排不符合條件的駕駛員、押運人員、搬運裝卸管理人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

(四)未按規定配備安全管理人員的;

(五)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隱患的。

第三十條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設立分公司未按規定申領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監督檢查時發現無照經營行為或者貨運代理和貨運配載經營者不具備相應條件仍從事相關經營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貨運站場是指以場地設施為依托,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具有倉儲、保管、配載、信息服務、裝卸、理貨等功能的綜合貨運站場、集裝箱中轉站、物流中心、停車場等經營場所。

本辦法所稱貨運代理是指經營者受他人委托提供代辦運輸手續、代提、代運、代發貨物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貨運配載是指以提供車、貨信息,代車方組貨、代貨方組車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專用運輸是指使用集裝箱、冷藏保鮮設備、罐式容器等專用車輛進行的貨物運輸。

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大型物件的認定及等級劃分按照交通部《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管理辦法》規定標準執行。

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7年5月25日起施行。1991年1月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號發布,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號發布的《 四川省公路貨物運輸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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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四川省《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99號

【發布單位】四川省

【發布文號】四川省人民政府令2015年第299號 【發布日期】2015-07-01 【生效日期】2015-08-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文件來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99號

《四川省〈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已經2015年6月29日省政府第9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魏宏 2015年7月1日

四川省《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根據實際情況和需求,制定包括交通現狀、服務學生人數、工作原則目標、校車運營模式、保障措施、實施步驟等內容的校車服務方案。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根據相關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機制,并通過財政資助、稅費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按照規定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服務。

財政資助所需資金按照國家規定分擔,由地方各級財政統籌安排。

第五條 學?;蛐\嚪仗峁┱呤褂眯\?,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校車使用許可申請和相關材料??h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征求同級相關部門意見,在法定時限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h級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六條 校車行駛路線需要跨越二個以上縣級行政區域的,學校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決定前,應當征求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意見,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學校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將批準文件抄送相關縣級人民政府。

第七條 學?;蛐\嚪仗峁┱呷〉眯\囀褂迷S可后,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校車標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核發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

校車標牌不得涂改、轉讓、挪用于其他車輛。 第八條 校車行駛線路、開行時間、??空军c或者車輛、所有人、駕駛人發生變化的,學?;蛐\嚪仗峁┱邞斚蛟税l校車標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更換校車標牌。

第九條 校車達到報廢標準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以及校車使用許可被吊銷的;學?;蛐\嚪仗峁┱邞斣谛\囀褂迷S可注銷或吊銷后5日內,自行拆除校車標志燈、停車指示標志,消除校車外觀標識,并將校車標牌交回原核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校車臨時無法正常運行的,學?;蛐\嚪仗峁┱呓浵蚝税l校車標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后,可以臨時調用其他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校車或有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并使用原校車標牌:

(一)校車發生故障或者進行維修的;

(二)校車進行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或安全技術檢驗的;

(三)校車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因交通違法被查扣的;

(四)校車駕駛人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駕駛校車的。

第十一條 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機構、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為校車檢驗提供預約服務、優先檢測等便利條件,并一次性告知車輛存在的問題。

第十二條 已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因情況變化不符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注銷其校車駕駛資格,并通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

第十三條 校車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并開啟具有衛星定位功能的汽車行駛記錄儀。學?;蛐\嚪仗峁┱邞斀⑿l星定位汽車行駛記錄儀監控平臺,并與校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監控平臺聯網,對校車運行情況實時監控。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交通運輸行政部門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校車運行情況進行監管。

第十四條 校車行駛路線應當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確實無法避開的,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對上述危險路段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限速標志、警告標牌。

校車經過的道路出現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狀況或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運輸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市道路管理機構等部門及時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有校車服務需求的學校分布及校車運行情況進行統計,并配合同級交通運輸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市道路管理機構對設置校車??空军c預告標識、校車??空军c標牌和標線的數量及設置進行規劃。

校車??空军c、標識、標線的建設改造和日常維護費用,由縣級人民政府承擔。

第十六條 學?;蛐\嚪仗峁┱邞斠婪ㄅ鋫湫\囯S車照管人員,建立健全隨車照管人員崗位責任制度。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齡在20周歲以上,不超過50周歲;具備高中以上學歷,具有一定的組織溝通能力;

(二)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

(三)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四)無犯罪記錄。

第十七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協助隨車照管人員核實上下車人數;在校車停放時,確認車上乘員全部離車后方能關閉車門離開。 第十八條 校車發車前,學?;蛐\嚪仗峁┱邞斨概蓪H瞬轵炐\?,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不得放行:

(一)無隨車照管人員的;

(二)駕駛人與校車標牌載明的駕駛人不符的,但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駕駛人酒后或者嚴重身體不適駕駛校車的;

(四)超過核載人數的;

(五)有妨礙安全駕駛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掌握學生上下學乘車情況,勸導學生不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和非法營運車輛。

第二十條 違反《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涂改、轉讓校車標牌或將校車標牌挪用于其他車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注銷校車標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校車標牌用于接送小學生的其他載客汽車,可以繼續作為校車使用至2016年7月31日。到期后,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注銷其校車使用許可,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

在《專用校車安全技術條件》(GB24407—2012)實施之日前購買的,符合《專用小學生校車安全技術條件》(GB24407—2009)的小學生專用校車,自注冊登記之日起10年內,可以繼續作為校車使用。到期后,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注銷其校車使用許可,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

第二十三條 學前教育機構使用專用校車接送幼兒,參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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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四川省人民政府目標管理工作細則

【發布單位】82102

【發布文號】川辦發[1994]80號 【發布日期】1994-08-29 【生效日期】1994-05-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文件來源】中國法院網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四川省人民政府目標管理工作細則

(試行)》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川辦發〔1994〕80號)

《四川省人民政府目標管理工作細則(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目標管理工作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四川省人民政府目標管理工作,發揚勤政、廉潔、高效、務實的工作作風,確保政令暢通,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第二條 四川省人民政府目標管理工作的原則。

(一)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目標管理體系各個層次目標的制定、分解,實施中的監控檢查、年終的考評、獎懲,都是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以鼓勵先進,鞭策后進,保證目標管理工作的有效實施。

(二)分級負責原則。各目標責任人必須對自己所承擔的目標任務負責,在完成目標任務的過程中,所發生的矛盾由各目標責任人協調解決,如不能協調解決的,可逐級上報,直至總責任人裁決,下一級責任人必須服從上一級責任人的裁決意見。

(三)獎懲逗硬原則。根據各責任單位完成目標任務的情況,按規定實行獎懲。

第二章 目標管理體系

第三條 第三條 目標管理責任體系。省政府目標管理工作實行省長負責制,其責任體系分為:

(一)全省目標管理的總責任人是省長。副省長對省長負責,按職責分工對聯系部門實施領導,并作為分管部門的總責任人。

(二)秘書長、省長助理、副秘書長按職責分工歸口對省長、副省長負責,并協助分管省長聯系、協調有關部門目標任務的實施。

(三)各部門責任人對本部門目標管理負責,各部門副職領導人對本部門責任人負責,按分工負責組織本部門目標任務的實施,保證本部門目標任務的完成。

第四條 第四條 目標管理組織體系。四川省人民政府目標管理組織體系分為五個層次。每一層次的具體工作任務、職責如下:

(一)省長為全省目標管理的總負責人,常務副省長負責目標管理的組織實施,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協助常務副省長負責目標管理的組織實施,具體負責目標管理工作的組織動員和目標制定、實施、考評、獎懲中重大問題的協調處理。

(二)省政府目標管理考評小組??荚u小組由省政府常務副秘書長擔任組長,由省政府辦公廳、省委組織部、省紀委、省直機關工委、省計委、經委、建委、農工委、教委、科委、民委、財辦、人事廳、監察廳、統計局、審計局等部門抽調人員組成并邀請老同志參加??荚u小級的職責是參加目標制定、考評。

(三)省政府辦公廳目標辦。目標辦承擔省政府目標管理的日常工作。負責目標制定、分解、實施的檢查、調整和年終考評、獎懲的安排、組織、材料綜合、報告及情況通報等日常工作。

(四)組長單位。為便于開展工作,將進入省政府目標管理的部門分為十個組,分別由省計委、經委、建委、農工委、財辦、教委、科委、民委、人事廳、辦公廳為十個組的組長單位。其職責是負責組內各單位目標制定的初審、實施中的檢查、年終考評及經驗交流等項工作的安排組織等。即對組內各單位目標制定工作的安排和檢查督促,對各單位目標方案進行初審后按要求報送省政府;對目標實施進行半年檢查并綜合情況及時報告省政府;對年終考評作具體組織安排,對組內各單位的自查報告進行初步審查并綜合后報省政府。

(五)各目標責任單位。各部門應落實機構并指定專人負責,按省政府目標管理的要求進行工作和報送目標管理工作的有關材料。

第三章 目標制定與分解

第五條 第五條 各部門制定目標的依據。

(一)省委、省政府當年工作要點和省人大通過的《政府工作報告》以及當年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計劃、財政收支預算等所確定的全省工作的總目標。

(二)省委、省政府及主管部門安排部署的各項工作任務。

(三)各部門自身的職能、職責。

(四)省政府為保證各項工作目標完成和政令暢通所采取的各項保證措施和省直機關工委下達的保證目標。

第六條 第六條 制訂目標的原則。

(一)全面性與突出重點相結合。各部門所制定的目標既要與全省工作的總目標相銜接,突出重點,也要體現本部門的職能、職責和“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原則,涵蓋本部門的全部工作。

(二)先進性與可操作性相結合。各部門當年的工作目標要以上年完成工作目標的實績為基礎,按照經過努力可以達到的原則,確定一定的增長(提高、發展)幅度(水平),定出具體的定量、定性(數量、質量、時限)的工作目標?;?、技改等工程項目要定出形象進度指標。實在不能量化的目標要訂出具體考評標準。

(三)各經濟主管部門制定的經濟工作目標要統一使用現行經濟指標。

第七條 第七條 目標任務基本分計100分,含三項。第一項為業務目標(主要工作指標),計50分,主要是指國家對省上確定的經濟、社會發展目標,以及體現各部門職能職責的業務指標。第二項為職能目標,計35分,主要是指各部門為完成各項指標和圍繞政府總目標而開展的工作,是指各部門行業管理職能工作(第

一、二項目標制定樣表見附表1)。第三項保證目標,計15分,由省直機關工委制定。

第八條 第八條 為確保政令暢通的共同目標,實行否定記分法。

(一)考核內容:

1、認真執行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文件的有關決定,凡文件中有明確貫徹落實、辦理要求的事項;

2、認真辦理省政府全體會、常務會、省長辦公會決議,要求各部門或有關部門限時辦理、報告辦理結果的督辦事項;

3、認真辦理落實省政府領導批示的事項及其他交辦事項;

4、堅持機關晝夜值班,保證與省政府的聯系暢通;

5、認真做好目標管理工作,確保目標任務的完成;

6、按省政府辦公廳川辦發〔1992〕28號文件的要求,認真執行15天辦文制度,做好公文處理工作;

7、按省政府辦公廳的要求做好信息反饋工作;

8、按通知要求出席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召開的會議(即按通知要求的出席人員、時間出席)。

(二)考核辦法和標準:

1、各目標責任單位按考核內容規定的事項于每年底檢查時逐項進行自查,并如實填寫《共同目標完成情況表》(式樣見附表3)報省政府。

2、省政府辦公廳目標辦會同辦公廳有關處室對共同目標完成情況進行定期不定期的檢查,年底進行全面考核。

3、考核扣分標準:

(1)第八條

(一)的考核內容1項中凡有1件文件未辦理,2-4項中有1項未辦理,扣2分;

(2)第八第

(一)的考核內容1項中有1件文件和2-4項中有1項辦理不合要求的扣1分;

(3)目標管理工作中,凡目標未分解落實到人頭的扣0.5分;凡不及時按規定報送材料的扣0.5分;無目標管理工作機構或專、兼職人員負責的扣1分;無目標管理工作制度的扣1分;

(4)公文處理工作方面,按各部門公文辦結率與要求達到的公文辦結率的差值進行否定計分,每差1%扣1分;

(5)信息反饋工作方面,主要按采用數進行計算,采用數每差10條,扣1分;

(6)不按第八條

(一)的考核內容第8項要求出席會議的,每發生一次扣1分;

(7)以上各條所扣分值均從目標責任單位的總分中扣除。

第九條 第九條 每年初省政府辦公廳將《政府工作報告》所提出的工作任務分解并下達到各地、各部門,各部門要將涉及本部門工作的任務作為必保目標納入部門工作目標方案;分解到各市、地、州的任務目標,各地也要作為必保目標納入本級政府目標中或列為重要政務督辦事項進行跟蹤督辦,由省政府辦公廳進行檢查。

第十條 第十條 制定目標的程序和時間安排。

(一)每年2月10日前,各部門應按本辦法第

五、六條的要求制定出本部門當年工作目標初步方案報省政府,抄送組長單位。各部門提出的目標初步方案中有涉及其它有關部門工作的,應與有關部門協商,確定主辦單位、協辦單位,并明確各自的責任。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的責任人均為本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

(二)省政府辦公廳目標辦對各部門制定的目標建議方案進行審核,并征求各方意見后,制定出省政府各部門當年目標責任明細表,提交省政府常務會審定后正式分解下達各部門實施。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目標的分解。各部門在接到省政府分解下達的目標后,要結合自身工作任務的實際,將目標逐級分解落實到所屬二級單位和處、科,直到個人。并將分解到處一級的情況抄送省政府辦公廳目標辦備案。

第四章 檢查與考評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對目標實施情況的檢查、考評按半年自查和省政府辦公廳目標辦組織抽查、年終全面考評三種形式進行。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檢查與考評的內容。

(一)省政府下達的各項目標執行情況;

(二)各協辦單位配合情況;

(三)目標管理情況:

1、一把手親自抓目標管理工作,重大問題集體研究,確定處室人員負責日常目標管理工作的情況;

2、目標項目全面分解,落實到人的情況;

3、內部目標運行是否有健全的監控、管理制度及堅持執行的情況;

4、是否制定有內部目標考評獎懲辦法和執行情況;

5、是否按要求向組長單位和省政府報送有關材料;

6、目標管理資料是否齊全、符合規范。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檢查考評的步驟和時間安排:

(一)半年自查與抽查。每年7月上旬,各部門要按第十三條的要求自查目標管理工作情況、目標執行情況,有進度要求的要對照進度要求自查并形成自查報告由其責任人簽名后報省政府,抄送組長單位,組長單位綜合情況后及時報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目標辦會同各組長單位進行抽查,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執行的情況,對需要調整的目標,作必要調整。省政府辦公廳目標辦于7月下旬寫出半年目標執行情況綜合報告報省政府。

(二)年終考評。于次年1月20日前,各部門按第十三條的要求對目標管理完成情況進行自查,并寫出自查的報告書附目標考核自查表報省政府,同時抄送各組長單位和省直機關工委(目標考評自查表式樣見附表2)。

次年1月25日前,省政府目標管理考評小組對各組目標管理責任單位分別進行考評,并于1月30日前,將各部門的考評情況及各組綜合情況向省政府寫出考評情況報告。

次年2月1日到2月10日,省政府辦公廳目標辦在征求各方意見基礎上,對各考評小組的考評情況建議報告和目標管理責任單位的目標完成情況進行復核評分,形成全省目標管理執行情況報告書提交省政府常務會審定。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為保證目標任務的嚴肅性,除半年檢查后,由省政府辦公廳根據年初制定目標存在的問題或全省工作發展的需要,對少數目標任務作必要調整外,一般不對目標任務進行調整。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目標考評的具體計分辦法?;痉挚傆嫗?00分,主要指標、職能目標得分按該項目執行情況與其基本分值之比計算;保證目標按省直機關工委提供的評分標準進行評分;共同目標的計分辦法見第八條。

(一)超額完成工作目標項目的計分按以下方法進行計算:

1、完成工作目標100-119%的項目,按該項目分值的滿分計分;

2、完成工作目標120-149%的項目,在該項目的分值上加10%計分;

3、完成工作目標150%以上的項目,在該項目的分值上加20%計分。

(二)未完成政務目標的評分按以下方法進行計算:

1、因國家和省調整政策應取消或減少目標任務的項目,按該項目基本分計分;

2、因其他重大客觀因素影響,經過努力而未完成目標任務的項目,經批準可酌情按其基本分的80%-100%計分。

3、除上述兩條外,未完成工作目標項目的計分按以下方法進行計算:

(1)完成工作目標90-99%的項目,在該項目分值上減10%計分;

(2)完成工作目標70-89%的項目,在該項目分值上減20%計分;

(3)完成工作目標50-69%的項目,在該項目分值上減30%計分;

(4)完成工作目標在50%以下的項目,該項目不計分。

(三)其它加分項目。凡獲得國家各部委(不含司、局)和省委、省政府表彰且有榮譽證書的單位每獲獎1次獎勵1分,計入總分。

(四)其它減分項目,工作目標因主、協辦單位配合不好而未完成的,該目標任務扣減分由主、協辦單位分別按60%、40%的比例從其總分中扣減。

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省長的計分按全省總目標完成的情況,以各部門的平均得分計算;副省長的計分按其分管部門的平均分計算;各秘書長、省長助理的計分以聯系單位平均分值為依據,由分管省長審定。

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對省政府下達的重點目標(省的重點工作、重點項目),省政府辦公廳督辦室進行跟蹤督辦并及時向省政府報告情況。

第五章 獎懲

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獎懲范圍:納入省政府目標管理的各目標責任單位。

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獎懲方式:一是按部門得分從高到低排序進行通報;二是按考評實際得分計發獎金,體現獎懲原則,獎勵以物質獎勵與精神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將發放獎金與通報表揚相結合,懲罰以扣減獎金和通報批評相結合。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目標管理與干部考核掛鉤。要將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和目標管理考評結果作為考核領導班子和干部政績以及對干部晉升、調級、使用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獎金的計算方式:目標管理獎金總額按當年省財政收入情況由省政府確定。凡目標管理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單位,均可獲得目標管理獎,具體計算方式如下:

每分獎金值=目標管理獎金總額÷總分值。 部門目標管理獎金總數=每分獎金值×部門總分值×部門總人數。

目標管理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下的部門不發獎金,并責令向省政府寫出書面檢查,省政府進行通報批評。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 對各目標責任單位的違法違紀人員,扣除其全年目標管理獎金。由省財政廳依據省政府辦公廳的通知從其單位獎金總額中扣除。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 獎金來源按各部門人員經費來源實行多渠道解決。由省財政承擔全部職工工資的部門,獎金由省財政承擔;由省財政承擔部分職工工資的部門,獎金由省財政按工資補差的百分比計發;不由省財政承擔職工工資的部門,則只給予名次和領導班子成員獎金,其他職工的獎金由各單位自行籌措解決。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 職工人數以省人事廳、財政廳審核的在職人數為準。人員的調進調出均以年底統計數計算。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獎金發放由省財政廳按省政府下發的目標管理獎金分配方案發放各部門。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七條 對在考核、獎勵中弄虛作假的責任部門,視其情節扣減該單位不低于30%的目標管理獎,對確實負有責任的領導視情節扣個人目標管理獎金并通報批評。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適用于納入省政府目標管理的各部門。

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由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目標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一九九五年起執行。

附表

1、

2、3(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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