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防震減災條例范文第1篇
中文姓名 ,英文姓名 ,性別 ,出生地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戶口所在地住址 , 居民身份證號碼為 ,曾經或現持有中國政府頒發的出入境證件情況(標注證件種類、號碼、有效期、簽發地):
① ② ③ ④ 獲得外國永久居留權、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經過: 。 持用外國護照號碼 ,因下列事由,申請注銷戶口登記:
□ 自愿加入或取得 國籍而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 經批準到臺灣地區定居;
□ 根據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取得香港或澳門特別行政區居留權,經批準出境;
□ 獲得外國永久居留權。
申請人(法定監護人): , 年 月 日 受托人: , 年 月 日。 注:不滿18周歲由法定監護人填寫
備注欄: 。
四川省防震減災條例范文第2篇
目錄1第一章 總 則
2第二章 綠化規劃
3第三章 綠化責任
4第四章 實施與管護
5第五章 綠化資金
6第六章 法律責任
7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綠化四川,改善自然生態環境,建設長江上游生態屏障,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綠化,是指對一切宜林、宜竹、宜草、宜花的地段以及沙化土地因地制宜地種植樹竹花草等,保護和擴大土地的綠色植被。
第四條 綠化工作應堅持統一領導、統一規劃、分類指導、各負其責、分期實施、限期綠化的方針,依靠科學技術,實行分類經營,樹竹、灌木、花草相結合,生態效益優先,兼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綠化工作的領導,制定階段綠化目標,實行任期綠化目標責任制,并嚴格進行目標考核和獎懲。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綠化委員會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綠化工作,對各行各業各部門的綠化活動進行指導、協調、檢查和督促。綠化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林業、農業、畜牧業、水利、建設(園林)、交通、教育、鐵路等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做好綠化工作。
第六條 每年春、秋兩季為全省開展綠化活動的季節,各地應當根據當地的自然氣候條件適時開展綠化活動。
第七條 每個公民都應依法履行植樹的義務,愛護樹竹花草,珍惜和保護綠化成果,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八條 在綠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2第二章 綠化規劃編輯
第九條 農村、牧區宜林宜竹宜草的荒山、荒坡、荒地、荒灘、荒原、疏林地和村旁、宅旁、水旁、路旁的空隙地,坡度25度以上的坡耕地,沙化土地,城市現有宜于綠化的土地和
1 按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綠化用地,以及公路、鐵路、河渠、堤壩沿線、庫區周圍應納入綠化規劃。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本著生態優先、突出重點、因地制宜、因害設防、合理配置的原則,制定本地區的綠化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綠化規劃應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林業、農牧業、水利、建設(園林)、交通、鐵路等部門在綠化委員會的指導下,根據本地區的綠化規劃制定專業綠化規劃,由同級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綠化規劃制定的本行政區綠化階段目標或任期目標,應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并向社會公布,認真組織實施,嚴格考核。
第十二條 城市綠化應保持歷史特征和自然風貌,提倡立體綠化和家庭綠化,講究綠化藝術。城市園林綠化用地面積占城市建設用地面積的規劃指標,新開發區不得低于30%,舊城改造區不得低于20%。
3第三章 綠化責任編輯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綠化規劃,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經原批準機關審批。
一切宜林、宜竹、宜草、宜花的地段必須確定綠化期限,并按規定限期綠化。對沙化土地要按規劃積極治理或實行封禁保護。
第十四條 已劃給農村村民植樹種草的自留山、責任山,由農村村民負責綠化。 用于綠化的自留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確認使用權,歸農村村民長期經營。用于綠化的責任山,應簽訂承包合同。自留山和責任山的綠化期限,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根據本縣的綠化目標確定。
對已退耕還林的陡坡耕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確定林地權屬,頒發林權證。
第十五條 用于綠化的自留山、責任山,未按規定期限綠化的,由綠化委員會責令限期綠化;超過規定期限仍不進行綠化的,責任人應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城市市區的綠化管理,由城市建設(園林)主管部門負責。 城市市區以外地區的綠化管理由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草原的綠化管理由農牧業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七條 鐵路沿線兩側的綠化,由鐵路部門負責。
縣道以上公路的綠化,由交通部門負責;鄉村公路的綠化,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鐵路和公路專用線的綠化,由專用線的產權單位負責。
機場、港口、碼頭的綠化,由機場、港口、碼頭的主管單位負責。
水庫、渠堰管理區域的綠化,由水庫、渠堰工程管理單位或者使用單位負責。 江河兩岸、湖泊周圍的綠化,由當地人民政府水土保持部門負責。 風景名勝旅游區的綠化,由主管單位負責。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企業事業單位的綠化,由本單位負責。
2 以上地區的綠化期限,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綠化目標確定。
第十八條 凡年滿18歲至60歲的男性公民、年滿18歲至55歲的女性公民,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每人每年應義務植樹3至5棵,或者完成相應勞動量的育苗、管護和其他綠化任務。
因特殊情況不能直接履行植樹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出申請,經當地綠化委員會或其委托的機關審查批準,并交納一定數額的義務植樹綠化費,由當地政府綠化委員會組織人員代其完成義務植樹任務。
對11歲至17歲的青少年,應根據他們的實際情況,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綠化勞動。 第十九條 市、縣綠化委員會應根據綠化規劃下達義務植樹任務,督促義務植樹責任單位組織公民開展義務植樹活動,并做好檢查驗收工作。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鼓勵單位和個人種植紀念樹、營造紀念林或者以其他形式興辦綠化事業。
市、縣綠化委員會應確定義務綠化區域,并向社會公布。
4第四章 實施與管護編輯
第二十一條 國土綠化必須按照技術規程進行,適地適樹,保證綠化質量和成效。
第二十二條 林業部門應有計劃地建立區域性良種基地和實驗繁殖基地,培育良種壯苗。建設(園林)部門應建立專業苗圃。農牧業部門應建立良種牧草種子基地。綠化任務重的單位,應根據任務自辦苗圃,保證綠化用苗。
第二十三條 各綠化責任單位應切實加強綠化的管護工作,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管護組織或配備落實管護人員,制定管護責任制,實行科學撫育和間伐,防止森林火災、亂砍濫伐林木,防止亂占濫用林地、草地、園林綠地以及亂砍濫挖沙化土地上的灌木、藥材及其他固沙植物,防治病蟲鼠害,鞏固綠化成果。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因地制宜地采取有效措施,恢復和增加植被,治理已經沙化的土地,并防止土地的退化和沙化。
第二十五條 木竹實行計劃采伐、限額采伐和憑證采伐的制度。年度森林采伐量不得超過經批準的年森林采伐限額。采伐木竹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并限期更新。
農村村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木竹,不申請采伐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禁止無證經營、加工木竹材和收購無證木竹材。經營、加工木竹材的單位和個人或以木竹為主要原料的生產單位和個人,必須憑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發給的木竹材經營加工許可證,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
農村村民上市銷售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木竹材的,應持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的證明。
本條所稱木竹材是指原木、鋸材、竹材、木片和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木竹材。
3 第二十七條 鐵路、公路、江河、渠道、水庫、湖泊的防護林,應當保持林種結構穩定和景觀穩定。修枝、整形應按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樹種更替和林木更新應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八條 因勘察設計、架設線路、鋪設管道、修渠筑路等工程建設需要修剪、移植、砍伐林木、損毀綠地的,必須按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林地、草地和園林綠地。確需占用的,應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有關主管部門書面同意后,依法到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手續,并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償。因占用造成損毀樹木的,應按規定向樹木所有者賠償損失。
臨時占用林地、草地和園林綠地的,占用期滿后,占用單位應恢復植被,或繳納植被恢復費,由有關主管部門組織恢復。
第三十條 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也可以依法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但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
第三十一條 古樹名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檔掛牌,落實管護責任,嚴禁損傷砍伐和移栽;國家和省公布的天然原生珍貴樹木必須嚴加保護,禁止采伐、移栽。因自然死亡影響交通、危及安全必須砍伐或因國家建設需要必須移栽古樹名木的,須經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批準;確需采伐、移栽天然原生珍貴樹木中
一、二級保護樹種的,報省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必須采伐、移栽三級保護樹種的,須經市、州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并報省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移栽前款規定的樹木時,必須制定移栽方案,采取保障措施,確保成活,并按規定進行檢疫,辦理木材運輸證,實行憑證運輸。
第三十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移栽胸高直徑10厘米以上活立木的,必須制定移栽方案,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并按有關規定辦理采集證、植物檢疫證和木材運輸證,實行憑證運輸。
第三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移栽樹木的,不得破壞林地植被。無償移栽的,由移栽者在原地補種移栽株數2至5倍的樹木;有償移栽的,由供樹者在原地補種移栽株數2至5倍的樹木。無條件補種的,由當地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應補種者承擔。
第三十四條 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河岸地新開墾種植農作物。禁止毀林開墾。已開墾耕種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措施幫助農民逐步退耕還林、還草,恢復植被。
第三十五條 禁止擅自在林地、草地和園林綠地內取土、采石、開挖、堆積毀壞植被。確有需要的,應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造成植被毀壞的,由責任人負責恢復,或交付相應的植被恢復費,由有關主管部門組織恢復。
5第五章 綠化資金編輯
第三十六條 綠化資金來源,實行國家扶持和自籌相結合的原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年從財政中撥出一部分資金用于當地綠化事業,并從支農資金中劃出一定份額用于造林綠化。對承包荒山、草場綠化和沙化土地治理的單位和個人,實行有償扶持。
第三十七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專項用于提供生態效益的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森林資源、林木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
4 第三十八條 凡承擔綠化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的比例和數額提取綠化資金。以木竹為原料、材料的煤炭、造紙、采掘等部門,應按照規定提取育林費,用于原材料基地建設,不得挪作他用;審計機關和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沒有林地的單位,可與地方聯合造林;新建工程的綠化費用,列入基本建設計劃,由基本建設投資解決。
第三十九條 生產、銷售木材、竹材、木竹制品和林副、林化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按有關規定提取或者交納育林費。
木竹制品的原材料已提取或者交納育林費的,在其銷售環節中不得再提取或者交納育林費。
第四十條 各項綠化資金,除財政撥款外,均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財政專戶儲存,由財政、銀行、綠化委員會監督使用,專項用于綠化事業。
第四十一條 義務植樹所需苗木費、管護費,由林權所有單位自行解決。因義務植樹任務重無力承擔全部費用的,按單位隸屬關系,由各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第四十二條 義務植樹綠化費必須用于完成義務植樹的任務,不得挪作它用。
6第六章 法律責任編輯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無故不履行植樹義務,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加倍補栽;逾期拒不補栽的,可責令加倍繳納綠化費。
第四十四條 規劃設計單位因規劃設計使造林綠化成活率達不到最低標準的,有關主管部門有權責令退還設計費和責令賠償經濟損失;施工單位不按技術規程進行綠化造成損失的,責令限期補栽或者賠償經濟損失。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無證經營、加工木竹材和收購無證木竹材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非法經營加工的木竹材和違法所得,可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未經同意占用林地、草地和園林綠地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出、恢復原狀,并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擅自移栽古樹名木和天然原生珍貴樹木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恢復原狀;非法購買古樹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貴樹木移栽的,沒收樹木或其變賣所得,可并處購買價1至3倍的罰款;擅自移栽致使古樹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貴樹木死亡的,處評估價3至5倍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擅自移栽活立木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移栽的樹木;對已栽種的,處活立木價值1至3倍的罰款;擅自運輸移栽的活立木的,依照《四川省木材運輸管理條例》有關無證運輸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取土、采石、開挖、堆積毀壞植被的,由有關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活動,限期退出、恢復原狀,依法賠償損失,并處毀壞植被價值1至5倍的罰款;經批準毀壞植被但不及時恢復、也不交納植被恢復費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交納;逾期不交納的,可每日加收2‰的滯納金。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不按規定交納育林費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交納;逾期拒不交納的,可每日加收2‰的滯納金。
5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一)目標主要負責人和責任人未按時完成綠化階段目標或任期目標的;
(二)違法制定城市園林綠化用地面積規劃指標經勸阻無效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對責任區內亂砍濫伐林木、破壞園林綠地、破壞草場事件制止不力的;
(四)發生森林火災和病蟲鼠害組織撲救不及時造成重大損失的;
(五)在規劃設計、苗木準備、組織施工、檢查驗收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六)揮霍浪費、挪用綠化資金的;
(七)擅自批準砍伐古樹名木和天然原生珍貴樹木的。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7第七章 附 則編輯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1984年6月28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公布的《四川省綠化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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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防震減災條例范文第3篇
根據XX部2005年11月7日發布的《酒類流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XX省XX廳關于貫徹〈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的通知》及全省酒類流通管理工作會議精神,為了規范全縣酒類流通秩序,建立酒類市場的長效監管機制,保證消費者飲酒安全,結合我縣目前酒類流通市場的現狀,制訂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樹立科學發展觀,以深入貫徹落實《辦法》和酒類批發、零售經營管理規范為核心,通過開展對全縣酒類流通實行備案登記制和溯源制,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酒類市場,保證消費安全,促進產業發展。
二、時間安排
(一)2006年4月20日—4月30日,為酒類市場管理宣傳學習、動員部署和調摸底階段。對所有酒類批發、零售企業進行全面摸底調查,利用各種宣傳媒體開展形式多樣的酒類流通管理宣傳活動。
(二)5月8日—5月15日,對所有酒類經營企業開展備案登記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在我縣經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酒類經營者進行酒類經營備案登記和核發酒類經營隨附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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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5月16日—6月1日,總結檢查驗收。對酒類流通企業備案登記和核發酒類經營隨附單發放情況進行全面總結,查漏補缺,確保收到實效。
(四)從6月1日起,全縣正式全面實施《辦法》。
三、主要職責和工作任務
(一)縣XX局負責全縣酒類流通的監管工作,負責指導、督促、檢查實施酒類經營備案登記和溯源制度,受理有關酒類經營備案登記和溯源制度的投訴、舉報和行政復議,查處全縣范圍內違反酒類經營登記和溯源制度的違規行為。
(二)縣XX局負責對全縣酒類經營者實行備案登記和對酒類經營溯源制的管理,并向省XX廳報送備案登記信息。
(三)備案登記。全縣所有從事酒類批發、零售的單位或個人(含酒類生產企業的銷售部門、餐飲、酒巴以及夜總會、歌舞廳等娛樂場所,以下統稱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6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XX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在XX工商局注冊的企業在縣XX局備案,現有酒類經營者必須在XX年5月15日前辦理完畢備案登記。備案登記程序如下:
1.向縣XX局領取領取《登記表》,了解填表事項和所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2.填寫《登記表》。酒類經營者按《登記表》規定要求完整、準確、真實地填寫《登記表》,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
3. 向縣XX局提交以下備案登記材料:
(1)填寫完整的《登記表》一式兩份,一份返還給經營者,一份由備案機關留存;
(2)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3)總經銷商、總代理商需提供加蓋公章的相關授權書;
(4)法人代表履歷表及身份證復印件。
登記表上的任何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酒類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縣XX局辦理變更手續,原登記表注銷。
非業主本人親自辦理的,受托人應當提供業主身份證復印件,業主授權委托書和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4.經審查后符合規定要求的,在備案登記表上加蓋縣XX局印章。
縣XX局不予受理備案登記或經審查后不予備案登記的,應當向經營者說明原因。
(三)建立酒類流通隨附單制??hXX局將對所有酒類經營者備案登記和隨附單的核發、管理來實現對酒類流通的全過程監管。
各酒類經營者(供貨方)在批發酒類商品時應填制《酒類流通隨附單》,詳細記錄酒類流通信息。隨附單于酒類流通的全過程,單隨貨走,單貨相符,實現酒類商品自出廠到銷售終端全過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酒類經營者應建立酒類經營購銷臺帳并保留3年。
酒類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并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由省XX廳監制的警示牌。
(四)開展對酒類流通經營者達標驗收工作??hXX局成立酒類流通經營者管理達標評審組,負責對全縣酒類達標經營者的評審工作,為了給消費者創造一個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
四、組織保障
為了確保全縣酒類流通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成立縣酒類流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縣政府副縣長XXX擔任,副組長由XXX(縣XX局局長)擔任,成員為:XXX,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全縣酒類流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縣XX局,辦公室主任由XXX兼任,辦公室主要職責是負責全縣酒類流通管理的日常工作,組織開展酒類流通管理工作的檢查指導。
五、幾點要求
(一)積極開展酒類經營者的達標活動,充分認識達標經營者對于推進整個酒類流通管理的示范帶頭作用,選擇1-2個具備一定經營規模,管理規范的經營者開展達標試點工作,對條件成熟的要積極推薦上報。
(二)縣XXXXX等相關部門要密切協作,建立長期的互通情況的聯席會議制度,采取集中檢查與重點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定期核對酒類經營企業的基本情況。
(三)高度重視酒類經營管理備案登記信息和登記材料檔案的管理工作,安排特定人員負責酒類流通管理信息工作,做好我縣酒
類流通管理的信息上報工作。
(四)縣XX部門要公布舉報、投訴電話,認真受理群眾的投訴和舉報。
主題詞:商業酒類管理通知
XX縣人民政府辦公室20XX年X月X日印發
四川省防震減災條例范文第4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郵政普遍服務,加強對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國家利益和用戶合法權益,保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促進郵政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郵政業規劃、服務、建設、管理及其相關的活動,接受郵政服務,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省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全省行政區域內的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并應當加強對郵政業的監管,完善市場機制,保障郵政服務的實施,確保通信安全、暢通。
發展和改革、公安、國家安全、民政、財政、國土、建設規劃、交通運輸、工商、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協助做好郵政監督管理工作,并采取措施支持郵政企業提供普遍服務。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郵政服務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承擔普遍服務義務的郵政企業給予必要的扶持和政策優惠,重點扶持少數民族地區和農村邊遠地區郵政設施建設。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郵政設施、維護郵政通信安全和暢通的義務,并有權制止、舉報破壞郵政設施和危害郵政通信安全的行為。
郵政企業應當加強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建立健全郵件收寄和運遞安全保障體系,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郵政服務。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一規劃、配套建設、適當超前的原則,組織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郵政建設規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設施的布局和建設納入城鄉規劃。
農村地區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設施建設應當納入當地鎮、鄉和村莊建設規劃。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郵政企業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設立郵政服務場所。
尚未設立鄉鎮郵政服務場所的少數民族地區和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郵政企業應當確保郵件按照有關規定送達,并與鄉鎮人民政府簽訂妥收、妥投郵件的協議。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村民委員會在農村逐步設置村郵站并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村民委員會確定村郵站或其他接收郵件的場所。
村郵站的場所和人員由村民委員會確定,場所可以設置在村民委員會辦公地點,人員可以由村民委員會組成人員兼任。
郵政企業應當對村郵站的建設提供業務支持和指導,并與村郵站簽訂郵件接收、轉投協議。
第十條 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以及村鎮建設,應當按照統一規劃,同步建設郵政服務設施。
火車站、機場、港口、大型汽車站、大專院校、城市社區、風景名勝區、賓館等公眾服務場所應當建設配套的郵政服務設施。
第十一條 提供郵政普遍服務設施用地應當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撥,免征城市建設配套費。
依法劃撥的提供郵政普遍服務設施用地必須用于建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設施,不得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提供郵政普遍服務設施用房必須用于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業務,不得挪作它用。
提供郵政普遍服務設施用房應當由建設單位按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建設單位應當按不高于房屋建筑成本價出售給郵政企業使用。
第十二條 城市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按照方便群眾的原則設置信筒(箱)、報刊亭等郵政設施,應當征求郵政企業意見并納入當地城市建設規劃,由郵政企業按照規劃統一報建、統一管理,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費。
第十三條 新建樓房應當在地面層便于投遞的位置,設置與戶數相適應的郵政信報箱,所需費用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郵政信報箱的規格和樣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前款規定的設施應當納入民用住宅建筑設計,做到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設置信報箱的,竣工驗收時應責令設置。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樓房未按照規定設置郵政信報箱的,由樓房產權人或者其委托的住宅小區管理單位負責補建。
第十四條 城市已建成的居民新區、街道,地名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應設置街道名稱牌和門牌號碼,并標注郵政編碼。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遷移、損毀郵政設施。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郵政服務網點或其他郵政設施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規劃在原址新建或者遷至方便群眾用郵的地方另建,并應當采取相應措施保障郵政普遍服務的正常運行。
第三章 郵政服務
第十六條 國務院規定范圍內的信件寄遞業務,由郵政企業專營。
郵政企業應當采用現代科學技術和管理手段,發揮郵政網絡、郵政設施、安全保障、信息傳遞的優勢,增強普遍服務能力,滿足社會的用郵需求。
第十七條 省郵政企業對國家給予的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的補貼應當向少數民族地區和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傾斜。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以及相關的市(州)、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少數民族地區和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特殊服務給予適當的財政補貼。
第十九條 郵政企業向用戶提供郵政普遍服務,應當不低于國家規定的郵政普遍服務標準,并在其營業場所顯著位置設置明顯的、符合國家規定的郵政標識、本地郵政編碼,在郵政信筒(箱)上標明開筒(箱)的頻次和時間。
第二十條 郵政企業應當公布監督電話,受理用戶舉報或者投訴,接受用戶對郵政服務質量的監督。
郵政企業應當自接到用戶舉報或者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第二十一條 郵政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向任何單位或個人泄露用戶使用郵政服務的信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住宅院落、商用寫字樓的產權人或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在其主出入口設置收發(傳達)室或其他接收郵件的場所。
郵政企業采取按址投遞、用戶領取或者與用戶協商的其他方式投遞郵件。已安裝信報箱的,平常郵件實行插箱投遞。給據郵件由用戶簽收,用戶委托的專人和專門機構代為簽收的,視為用戶本人簽收。
住宅樓房和院落尚未設立信報箱的,可投交到收發(傳達)室或物業管理部門;沒有收發(傳達)室和物業管理部門的,可投交到與用戶協商的指定位置。
寄達農村地區的郵件,郵政企業應當投遞到村郵站或與村民委員會商定的其他接收郵件的場所。
寄達少數民族地區和交通不便邊遠地區的郵件,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郵政企業可根據社會需求在其營業場所、投遞場所內設置供用戶租用的專用信箱。租用專用信箱的收費標準由省物價部門核定。
第二十四條具備按址投遞條件的新用戶,應當由新用戶到所在地的郵政企業辦理郵件投遞登記手續。郵政企業應當自辦理郵件投遞登記手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安排投遞。不具備按址投遞條件的用戶,可與郵政企業協商,由郵政企業將郵件投遞到雙方商定的接收郵件的場所。
用戶更改名稱、變更地址的,應當事先通知當地郵政企業。
第二十五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單位等應當為郵政企業投遞郵件提供便利。郵政從業人員為用戶提供到戶服務時應當佩戴郵政專用標識,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準許郵政從業人員進入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條 用戶交寄郵件,應當清楚、準確的填寫收件人姓名、地址和郵政編碼。
用戶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信封、明信片的,郵政企業不予收寄。已投入信筒(箱)的,由郵政企業退給寄件人;無法退回寄件人的,作為無著郵件處理。
第二十七條 接收郵件的單位和人員在接收郵政企業投交的郵件時,應當當面核對、簽收,并承擔保護和及時、準確遞送的責任;不得私拆、隱匿、毀棄郵件或者撕揭郵票;對無法轉交或者誤收的郵件,應當及時通知郵政企業收回。
第二十八條 用戶交寄給據郵件和交匯的匯款,可以在國家規定的時間內持據向郵政企業查詢。郵政企業接到用戶查詢,應當在規定的時限盡快答復。屬于郵政企業責任造成給據郵件丟失、損毀、內件短少的,郵政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予以賠償。
第二十九條 郵政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變由政府定價的郵政業務資費標準或者設立收費項目;
(二)延付、截留、挪用郵政匯款;
(三)私拆、隱匿、毀棄郵件;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條 對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企業交運的郵件,鐵路、公路、水路、航空等運輸企業應當優先安排運輸,車站、港口、機場應當安排裝卸場所和出入通道。
第三十一條 郵政專用車輛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噴涂郵政專用標志色和“中國郵政”標識,其他車輛不得噴涂。郵政專用車輛應當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使用,不得用于運輸郵政經營范圍以外的物品。
郵政專用車輛通過收費公路、橋梁時,經有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減免車輛通行費。
第三十二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檢查、截留郵件,或者非法檢查、扣押、攔截郵政專用車輛。
郵政專用車、船和執行投遞任務的郵政從業人員通過橋梁、渡口、隧道、檢查站時,有關方面應當優先放行。
帶有郵政專用標志的車輛運遞郵件,確需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劃定的禁行路段或者在禁止停車的地點停車的,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停車。
運遞郵件的郵政專用車輛,在發生輕微交通事故時,交通民警應當優先放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不能放行的,交通民警應當及時通知郵政企業,協助保護郵件安全和轉運郵件。
第四章 快遞業務
第三十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范圍內經營快遞業務,應當依法取得省郵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提供不低于國家標準的快遞服務,并接受省郵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
第三十四條 郵政企業以外的在本省范圍內經營的快遞企業設置分支機構,應當向省郵政管理部門備案,未經其企業法人授權,快遞企業分支機構不得再行設置分支機構。
辦理備案時應當出具下列材料:
(一)快遞企業的業務經營許可證;
(二)有與經營的地域范圍相適應的服務能力的相關證明;
(三)嚴格的服務質量管理制度;
(四)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的相關證明;
(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許可范圍和有效期經營快遞業務??爝f企業停止經營快遞業務的,應事先向省郵政管理部門報告,并及時妥善處理收寄的快件。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實行報告制度。
第三十六條 郵政管理部門對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頒發、變更、報告、注銷等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冒用、租借和轉讓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對經省郵政管理部門核定承擔運遞快件的專用車輛應當噴涂快遞標識,由交通部門辦理道路運輸證。對帶有快遞專用標志的車輛,有關部門應當在其通行、??考斑M社區攬收、投遞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
(三)、
(四)項、第三十二條第四款適用于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四十條 省郵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郵政業務、快遞業務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的企業應當接受和配合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省郵政管理部門對郵政企業專營業務的管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開辦集郵市場經營集郵票品,必須報郵政管理部門審查批準。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經營偽造、變造的郵資憑證;
(二)經營國家禁止流通的郵票、集郵品;
(三)先于發行日期出售郵資憑證;
(四)非法從事集郵票品進出口業務;
(五)走私或者經營走私進口的其他國家(地區)發行的郵票及其制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郵政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正。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擅自拆除、遷移、損壞郵政設施的,由省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要求其依法賠償損失,可并處以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由省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未按照規定向用戶明示其業務資費標準,或者有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由省郵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物品和違法所得,并處以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的,由省郵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經營物品和違法所得,可并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拒絕、阻礙郵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的少數民族地區是指:甘孜、阿壩、涼山民族自治州和馬邊、峨邊、北川、木里民族自治縣及民族鄉。
本條例所稱的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由省郵政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主管部門共同確定。
四川省防震減災條例范文第5篇
關于編制市州道路運輸業
“十二五”發展規劃的通知
各市、州運管處:
“十二五”期將是我省經濟社會全面轉型發展的攻堅階段,也
是加快推進現代交通運輸業發展的重大戰略機遇期。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準確把握“十二五”期間道路運輸業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積極推進現代道路運輸業發展,促進各地道路運輸業又好又快發展,請各市、州按照“加快結構調整、促進產業升級,支撐綜合運輸體系、促進現代物流發展”的要求,堅持快速、
1高效、安全、綠色發展方針,認真研究和編制好各市、州道路運輸業“十二五”發展規劃,于2010年12月31日前報省局財務與規劃統計處。
聯系人:張建華;電話:028-86626761。
Email: 。
附件:******市道路運輸行業“十二五”發展規劃
二O一O年十一月三日
主題詞:道路運輸規劃通知
四川省交通運輸廳運管局辦公室2010年11月3日印發(共印15份)
附件
******市道路運輸行業“十二五”發展規劃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經濟社會及交通運輸發展評價
第三章 “十一五”末道路運輸發展現狀分析
3.1 客運發展現狀
3.2 貨運發展現狀
…………
第四章 需求分析與需求預測
4.1 道路運輸需求分析
4.2 道路旅客運輸需求預測
4.3 道路貨物運輸需求預測
第五章 “十二五”道路運輸業規劃
5.1 “十二五”道路運輸發展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5.2 “十二五”道路運輸業發展總體目標
5.3道路旅客運輸規劃目標
5.4道路貨物運輸規劃目標
第六章 主要工作任務